模拟法庭剧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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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王东(已满18周岁)和李鬼(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均系化名)均是东吴市农机技术学院的学生,两人是老乡,平时总在一起玩,且均喜欢上网,平时没事总泡在网吧里,但是上网需要很多钱。王东和李鬼家庭条件一般,父母靠打工勉强供他们上学,已经拿不出多余的钱供他们玩乐了。

2009年1月20日下午5点左右,王东和李鬼从网吧出来,身上仅有的20块钱只够让他们吃顿晚饭了,接下来的日子该怎么过呢?两人合计了一下,决定铤而走险,找个有钱的同学,抢点钱。当天晚上8点左右,王强和李鬼埋伏在学校附近的一条小路上,外出的同学陆陆续续回学校了。突然隔壁班陈刚引起了他俩的注意,听说陈刚家挺有钱的,开学的时候还是他爸爸开小车把他送到学校的,他俩决定就找陈刚下手。王东从地上捡起一块砖,和李鬼一起悄悄地从陈刚后面跟了上去,随后两人互相使了一下眼色,李鬼冲上去一手搂住陈刚的脖子,一手捂住他的嘴巴。陈刚想反抗,王东举起手中的砖块威胁说:不要动,我们是求财的,再动我砸死你!两人把陈刚拖进了边上的树林,逼陈刚把身上的钱拿出来,陈刚不肯,李鬼就随手给了他一个耳光,陈刚还是不肯,王东举起手里的砖头就砸在他头上,流血了,陈刚不敢反抗了,李鬼上去从陈刚的上衣口袋了搜出了50元现金。这时,前面好像有人(注:系附近某电子厂员工杨阳上中班回家路过)经过,王东和李鬼拿着钱赶紧逃走了。陈刚找到同学胡军,把自己被人抢劫的事情告诉了他们,胡军随即拿出自己的手机报警了。民警迅速展开了调查,两个小时后,民警在学校附近的网吧里把正在上网的王东和李鬼抓获,两人对抢劫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法医鉴定:陈刚头部的损伤已构成人体轻微伤。

[法庭场景和演员]

审判庭(中间高悬国徽,肃穆)

审判席(3人)

书记员席(1人)

公诉人席(2人)

辩护人席(2人)

法定代理人席(1人,设置在辩护台靠近旁听区一侧)

被告人席(上述相关席位上摆放好身份标志牌:审判长、人民陪审员2个、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被告人、证人)

法警席(2人)

第一阶段:开庭

书记员:请旁听人员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成年人及精神病人、醉酒的人不得旁听;

(2)不得随意走动及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哄闹;

(4)不准吸烟;

(5)移动电话等一律关闭;

(6)不得发言、提问;

(7)未经许可,不得记录、录音、录像和摄影。

【法庭审理开始】:

书记员(起立)宣布:“肃静!请公诉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入庭。”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及合议庭人员入庭。”公诉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旁听人员起立,审判长及合议庭人员入庭,就座。

书记员:“请坐下。”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公诉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已经到庭。被告人王东、李鬼已经在羁押室候审。庭前准备工作已经就绪,报告完毕。

审判长:(敲法槌)现在开庭。传被告人王东、李鬼到庭。

审判长:被告人王东,你把自己的姓名、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户籍所在地等如实向法庭陈述一下。

王东:我叫王东,1990年8月20日生,汉族,家住江苏省稀里糊涂县稀里糊涂镇稀里糊涂村7组83号,我是东吴市农机技术学院的学生。

审判长:你以前有无受过法律处分?

王东: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王东,你何时被采取何种强制措施?

王东:我因涉嫌抢劫罪于2009年1月20日被东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月27日被逮捕的。审判长:被告人王东,东吴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及简化审告知书、开庭通知书是否收到?王东:都收到了。

审判长:被告人李鬼,你把自己的姓名、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户籍所在地等如实向法庭陈述一下。

李鬼:我叫李鬼,男,1991年5月20日生,汉族,家住江苏省稀里糊涂县稀里糊涂县镇一塌糊涂村8组12号,我是东吴市农机技术学院学生。

审判长:你以前有无受过法律处分?

李强: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李鬼,你何时被采取何种强制措施?

李鬼:我因涉嫌抢劫罪于2009年1月20日被东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月27日被逮捕的。审判长:被告人李鬼,东吴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及简化审告知书、开庭通知书是否收到?李鬼:都收到了。

审判长:东吴市人民法院现在在这里依法不公开审理,理由是李鬼在犯罪时不满18周岁。审判长:先宣布法庭组成人员名单:由东吴市人民法院第一刑事审判庭庭长包拯、人民陪审员王菲、李亚鹏组成合议庭,包拯、担任审判长,书记员曹有才担任法庭记录,东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朝、马汉出庭支持公诉。东吴市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董存瑞出庭为被告人王东辩护;东吴市新旺律师事务所律师黄继光出庭为被告人李鬼辩护。

审判长: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在庭审中享有下列诉讼权利:(1)可以申请审判人员、书记员回避,也就是说如果上述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判,可以申请换人;

(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勘验、检查;(3)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上述各项权利,两名被告人听清了没有?

王东:听清楚了。

李鬼:听清楚了。

审判长:被告人王东,你是否申请回避?

王东:不申请。

审判长:被告人李鬼,你是否申请回避?

李鬼:不申请。

第二阶段:法庭调查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1:

起诉书

东检诉刑诉〔2009〕50号

被告人王东,男,1990年8月20日生,身份证号码320228************,汉族,中专文化,学生,住江苏省稀里糊涂县稀里糊涂镇稀里糊涂村7组83号,。被告人王东因涉嫌抢劫罪,于2009年1月20日被东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鬼,男,1991年5月20日生,身份证号码320228************,汉族,中专文化,学生,住江苏省稀里糊涂县稀里糊涂县镇一塌糊涂村8组12号。被告人李鬼因涉嫌抢劫罪,于2009年1月20日被东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东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东、李鬼涉嫌抢劫罪,于2009年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王东、李鬼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东、李鬼,听取了被害人陈刚及被告人李鬼的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东、李鬼经预谋,于2009年1月20日晚8时许,隐藏在本市农机技术学院附近的一条路边,采用扼脖子、捂嘴巴,殴打、持砖块砸头、搜身等手段,劫得陈刚人民币50元,并致陈刚受伤。经鉴定,被害人陈刚头部损伤已构成人体轻微伤。破案后,被告人王东、李鬼的亲属已向被害人退赔人民币5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东、李鬼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东、李鬼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均系主犯。被告人李鬼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予以判处。

此致

东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朝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日审判长:法庭调查分别进行,被告人王东留庭,被告人李鬼退庭候审。

审判长:现在被告人王东可以就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你是否需要陈述?

王东:不需要。

审判长:你是否自愿认罪?

王东:我认罪。

审判长:现在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

公诉人:被告人王东,你以前在公安机关所作的供述是否属实?

王东:属实

公诉人:本院起诉书指控你犯抢劫罪的事实是否属实?

王东:属实的。

公诉人:是谁提出来去抢劫的?

王东:是我们两人一起商量的。

公诉人:在抢劫过程中,你们分别实施了什么行为?

王东:我和李鬼把陈刚拖进了树林,逼他把钱拿出来,他不肯,李鬼打了他一个耳光,我拿砖头砸了他的头,李鬼还搜了他的身。

公诉人:总共抢到了多少钱?

王东:50块钱,钱是李鬼拿的。

公诉人:砸陈刚的砖头呢?

王东:砖头是我在地上捡的,逃跑的时候也就随手扔掉了。后来警察带我去找过,但是我不能确定是那块砖了。

公诉人:抢完钱你们又去哪里了?

王东:去网吧上网了。

公诉人:你是怎么被抓的?

王东:抢完后,我和李鬼在学校附近的网吧上网,没多久,警察就过来把我们抓住了。

公诉人:审判长,我的讯问完毕。

审判长:辩护人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王(辩):你和被害人陈刚是否认识?

王东:我知道他是我隔壁班的,但跟他不熟,平时没什么来往的。

审判长:传被告人李鬼到庭,被告人王东退庭候审。

审判长:现在被告人李鬼可以就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你是否需要陈述?

李鬼:不需要。

审判长:你是否自愿认罪?

李鬼:我认罪。

审判长:现在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

公诉人:被告人李鬼,你以前在公安机关所作的供述是否属实?

李鬼:属实

公诉人:本院起诉书指控你犯抢劫罪的事实是否属实?

李鬼:属实的。

公诉人:是谁提出来去抢劫的?

李鬼:是我们两人一起商量的。

公诉人:在抢劫过程中,你们分别实施了什么行为?

李鬼:我和王东把陈刚拖进了树林,逼他把钱拿出来,他不肯,我就打了他一个耳光,王东还拿砖头砸了他的头,我上去搜了他的身。

公诉人:总共抢到了多少钱?

李鬼:50块钱。

公诉人:抢完钱你们又去哪里了?

李鬼:去网吧上网了。

公诉人:你是怎么被抓的?

李鬼:抢完后,我和王东去学校附近的网吧上网,没多久,警察就到网吧把我们抓住了。公诉人:审判长,我的讯问完毕。

审判长: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法定代理人李有法:孩子,父母供你上大学不容易啊,你为什么要走上这条路呢?

李鬼:爸爸,我对不起你,上大学后,我迷上了上网,但是身上又没钱,一时冲动才去抢了同学的钱,我现在真的很后悔,我好想回学校去上课。

审判长:因为被告人李鬼还未满十八周岁,法庭要了解以下被告人李鬼的成长背景、犯罪原因等情况。

审判员:被告人李鬼,把你的成长过程跟法庭如实地陈述一下。

李鬼:我从小在老家的学校上学,多次被评为三好学生,去年考上了东吴市农机技术学院。人民陪审员:从你的成长经历来看,你一直是个不错的学生,怎么会走上抢劫的犯罪道路呢?有没有仔细考虑一下这个问题?

李鬼:考上大学后,大学的课程相对中学来说轻松了很多,这时我认识了老乡王东,他比我早一年上大学,我们两个成了好朋友,他经常带我去上网,我也渐渐地迷上了网络游戏,但是我们两个人都没什么钱,一天到晚泡在网吧里,吃饭都成问题了,又不敢告诉家里,所以才有了抢劫的想法。

审判长:传被告人王东到庭。

审判长:现在由公诉人向法庭举证。

公诉人:在公安证据卷25-28页。被告人李鬼的供述和被告人王东的供述基本一致,主要证实了其与王东抢劫的犯罪过程。

审判长:被告人对该两份证据有无异议?

王东:无异议。

李鬼:无异议。

审判长: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对该份证据有无异议?

辩护人:无异议。

法定代理人李有发:无异议。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在公安证据卷34-38页。被害人陈刚是这样陈述的:2009年1月20日晚上8点多,其从外面回来,走到学校附近的小路时,其身后突然窜出来两个人,其中一个人一上来就一手搂住其脖子,一手捂住其嘴巴,其刚想反抗,另外一个人手里举着砖块说:再动就砸死你。其不敢动了,那两人将其拖进路边的树林,便开口问其要钱。其不肯,那个一上来搂住其脖子的人打了其一个耳光,其还是不想给钱,那个手里拿砖块的人就用砖块砸了其头部,当时就流血了,其不敢反抗了。那个搂住其脖子的人就开始搜其身,在其上衣口袋里拿走了50元钱。后来路上好像有人经过,两个人就逃掉了。那两个抢其钱的人好像就是和其一个学校的学生,其中那个拿砖块砸其头的人好像就是其隔壁班的。这份陈述主要证实被害人陈刚被抢劫的事实。

审判长:被告人对该份证据有无异议?

王东:无异议。

李鬼:无异议

审判长: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对该份证据有无异议?

辩护人:无异议。

法定代理人李有发:无异议。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在公安证据卷51-53页。杨阳的证言证实:其是东吴某电子厂员工,2009年1月20日晚上8点多,我下中班回家,走到东吴农机技校旁边的马路时,我看到两个小青年,大概20岁上下,一高一矮,慌慌张张的从树林里跑出来,往东跑掉了,我也不知道有什么事,就直接回家了。

审判长:被告人对上述两份证据有无异议?

王东:无异议。

李鬼无异议。

审判长: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对该两份证据有无异议?

王(辩):无异议。

李(辩):无异议。

法定代理人李有发:无异议。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在公安证据卷90-102页。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了案发地点及案发现场的情况,案发地点系东吴市农机技术学院附近马路边的树林,经现场勘查,未发现其他异常情况(出示一下现场勘查的照片)。

法警向被告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出示照片。

审判长: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王东:无异议。

李鬼:无异议。

审判长: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对该份证据有无异议?

王(辩):无异议。

李(辩):无异议。

法定代理人李有发:无异议。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8)下面宣读东吴市公安局法医学鉴定书,在公安诉讼卷25-28页。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陈刚头部损伤已构成人体轻微伤。

审判长: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王(被):无异议。

李(被):无异议。

审判长: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对该份证据有无异议?

王(辩):无异议。

李(辩):无异议。

法定代理人李有发:无异议。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在公安证据卷第1页。2009年1月20晚上8点42分,东吴市公安局接到110报警称:农机技校有人被抢,还被歹徒打伤了。接报后,民警立即赶赴现场。经调查,被害人陈刚称,其在学校附近的路上被两个年青人拉到树林里抢走了50元钱,还被人用砖头砸伤了头。那两人就是该校学生,其中一个就是其隔壁班的。经调查,犯罪嫌疑人王东、李鬼有

重大作案嫌疑。经线索发现王东和李鬼在学校附近的网通家园网吧上网,民警遂赶至将两名犯罪嫌疑人抓获。经审查,王东、李鬼对抢劫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该份证据主要证实被告人王东和李鬼没有自首情节。

审判长: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王东:无异议。

李强:无异议。

审判长: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对该份证据有无异议?

王(辩):无异议。

李(辩):无异议。

法定代理人李有发:无异议。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在公安证据卷105页。收条的内容是:今收到王东的父亲王开明,李鬼的父亲李有发共同退赔的人民币50元及赔偿的医药费人民币500元。收款人是陈刚,时间是2009年2月8日。该份证据证实两名被告人的近亲属已为两名被告人退出全部赃款,并对被害人陈刚进行了赔偿。

审判长: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王东:无异议。

李鬼:无异议。

审判长: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对该份证据有无异议?

王(辩):无异议。

李(辩):无异议。

法定代理人李有发:无异议。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举证完毕。

审判长:辩护人,你是否有证据向法庭提供?

王(辩):这是一份王东所在村的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证实王东在老家的时候一直是一个老实、乖巧、懂事的孩子,从来没有做过违法乱纪的事情。

审判长:公诉人对该份证据有无异议?

公诉人:没有异议。

李(辩):提供一份李鬼中学时的班主任杨云的证词,证实李鬼在中学时一直是个品学兼优的好学生,高考的时候也是以比较优异的成绩考上大学的。(法警将该份证据呈交审判长、公诉人)

审判长:公诉人对该份证据有无异议?

公诉人:没有异议。

审判长:辩护人继续举证。

王(辩):无异议。

李(辩):无异议。

第三阶段:法庭辩论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公诉人: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一百六十、一百六十五、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我受东吴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现对本案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如下意见,请法庭

注意。

一、本院指控被告人王东、李鬼犯抢劫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的方法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在刚才的法庭调查中,针对起诉书所指控被告人王东、李鬼的犯罪事实,公诉人当庭讯问了两名被告人,宣读了有关证人证言,并出示了有关证据材料。这些证据系公安机关依法取得,经过当庭质证,被告人均无异议,应认定合法有效。这些证据已经充分说明本院指控两名被告人抢劫的犯罪事实,两被告人经预谋,于2009年1月20日晚8时许,至本市农机技校附近的一条路边,采用暴力的手段对途径此地的陈刚实施抢劫,劫得现金人民币50元。

被告人王东、李鬼不仅在主观上具有抢劫公民合法财物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抢劫的行为,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抢劫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关于被告人王东、李鬼的认罪态度及量刑意见

被告人王东、李鬼,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的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东、李鬼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均系主犯。被告人李鬼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王东、李鬼认罪态度较好,且已退出全部赃款,并对被害人进行了相应的赔偿。

综合以上意见,建议法庭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王东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抢劫罪判处李强一年六个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人自行辩护。

王东:由辩护人帮我辩护。

李鬼:由辩护人辩护。

审判长: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王(辩):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公诉人:

东吴市蓝天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王东的父亲的委托,指派我依法担任本案被告人王东的辩护人,为履行法律赋予我的职责,出席今天的法庭为其辩护。现在,我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案犯罪事实、量刑情节发表以下意见,恳请法庭予以充分考虑。

我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东犯有抢劫罪不持异议。但下列情形对本案被告人的量刑有重大影响,希望能引起法庭的注意,并在对被告人量刑时得到体现。

其一、被告人王东一贯表现较好,以前也从未受过任何处罚,是初犯。其虽已年满十八周岁,但是毕竟他才刚满十八周岁,而且还是个大学生,教育的可塑性大。而且在辩护人提审他时,王东也多次向我们表达了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的意愿。

其二、被告人王东犯罪动机单纯,其供述自始至终就是“搞点钱,上上网,吃吃饭。”尽管这一动机不仅违法而且幼稚,但其危害性相对较小。

其三、被告人王东如实供述自己所犯全部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且悔罪态度良好。

其四、被告人王东的父母已退出赃款,并已对被害人做出相应的赔偿。

综上所述,本案被告人王东作案时因为年龄较小,在没能充分意识到自己行为后果的情况下,一时糊涂所至。另外,王东能如实坦白交待自己的全部罪行,并且悔罪深刻,系初犯,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因此,恳请法庭在对王东量刑时,充分考虑上述情形,从轻处罚,给王东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李(辩):东吴蓝天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李鬼的父亲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被告人李鬼的辩护人,接受委托以后,我认真查阅了本案的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李鬼及其法定代理

人,又参加了刚才的法庭调查,对本案事实有了详尽的了解,现依法发表辩护意见如下:首先,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的定性不持异议,但是对于被告人的适用刑罚问题,辩护人有话要讲,请法庭允许:

今天在场的公诉人也好,审判员也好,包括辩护人在内,都曾经办理过不少未成年人的抢劫案件。相信其中最令人痛心疾首的,就是在本市有正当学业,本该有着良好前途的孩子,在聚在一起娱乐之余,有的为了获取一些游戏费用,有的仅仅为了体验一种威风八面的感觉,实施了所谓的抢劫行为,最后锒铛入狱。之前他们几乎对行为的法律性质和后果一无所知,他们不知道自己不知不觉中成了法律意义上的抢劫犯。最后,往往都为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他们的亲人痛不欲生。本案被告人李强就是这一类失足的孩子。

至于他在犯罪时未满18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这一情节,控辩双方均无异议,辩护人不再赘述。辩护人要讲的是现在面对这样一个幡然悔悟、低头认罪的孩子,究竟应当给予何种处罚?辩护人首先恳请法庭给他一个宽容的处罚。因为他们虽然是法律意义上的抢劫犯,但是还不能算是社会意义上的强盗。他们的作案有着一个共同的模式,即抢劫金额都不大,对象都是和他们差不多大的同龄人。而当时他们对自己向同龄的被害人的行为,都误认为不是犯罪,这才有胆子干。在会见中,辩护人了解到被告李鬼人也曾经被其他同龄人抢劫过,但是年少无知使得他没有采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错误认为别人能干的事情自己也能干,用报复的心态作了同样的错事。如今的铁窗生涯已经给了李强沉重的教训,对他来讲,其实人生已经为此付出了难以磨灭的巨大代价,他原来所憧憬的美好的梦想恐怕就此彻底灰飞湮灭了。

被告人李鬼还是个未成年的孩子,平时表现一贯优异,这次因为一时糊涂而误入歧途,他现在也已经翻然悔悟了,他的父母也已经为其退出了赃款并对被害人作出了赔偿。

综上所述,辩护人恳请法庭能够充分看到被告人李鬼改过自新的决心,对被告人李鬼减轻处罚,给其重新做人的希望和机会。

法定代理人李有发:鬼鬼,爸爸妈妈实在是想不通,你怎么会走到了这一步。想想去年九月份,你拿到了大学的录取通知书,爸爸妈妈一起送你上大学,那是多么开心的事情啊。可是,才过去短短的几个月,你就因为抢劫走上了被告席,爸爸妈妈真的心痛啊!从小,你就是一个乖巧、懂事的孩子,学习成绩也不错,你一直是爸爸妈妈的骄傲,也是爸爸妈妈的希望啊!你现在这个样子让爸爸妈妈怎么办呢?你妈妈的身体一直不太好,她听说你出事以后,整个人就跨掉了,整天以泪洗面,不吃也不喝。我们家的条件是不好,但是,爸爸妈妈还是咬着牙供你上了大学,本以为等你大学毕业了,找一份好工作,我们也就熬出头了,可是,你却做出了这样的事情!你对得起我们吗?!

恳请法官看在孩子还小的份上,判得轻一点,给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审判长:公诉人可以针对被告人的辩护意见进行答辩。

公诉人:本案的两名被告人年龄较小,被告人王东刚满十八周岁,被告人李鬼未满十八周岁,还是个未成年人,且两人都是大学生,本来有着美好的前途,但是仅仅为了获取上网的费用,就走上了犯罪的道路,真是令人感到可惜,又觉得可恨。在本案中,两名被告人经事先预谋,寻找作案目标,实施抢劫,在抢劫过程中两人均积极实施,采用了扼脖子、捂嘴巴,殴打,用砖块砸头的手段,并导致被害人头部的损伤达到了轻微伤,两名被告人虽然年龄较小,但是作案手段老练、残忍,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但是两名被告人悔罪态度较好,赃款也已退出,对被害人也作出了相应的赔偿。对被告人王东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鬼因为还是个未成年人,本着教育、挽救的原则,对其可以适用“应当减轻处罚”。

审判长:辩护人、法定代理人有无新的辩护意见补充?

辩护人:希望法庭对被告人王东能从轻处罚,给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希望法庭能充分考

虑被告人李鬼的一贯表现及悔罪态度,且还是个未成年人,能够对其减轻处罚!

法定代理人李有发:孩子他还小,给他一次机会吧!

审判长:公诉人有无新的意见补充。

公诉人:没有。

第四阶段:被告人最后陈述

审判长:上面关于被告人王东、李鬼犯罪的事实已经调查清楚,相关证据以及控辩双方辩论的内容,本合议庭也已记录在案,法庭辩论结束。

审判长:被告人王东、李鬼,现在你们可以分别就本案的事实、证据、罪行有无及轻重,对犯罪的认识及定罪,量刑方面的要求等,作最后陈述。

王东:上大学以后,我逐渐迷上了网络,被网络的虚拟世界深深的吸引,欲罢不能,但是上网需要很多钱,我们家在农村,父母都在外面打工,在支付了我的大学费用后,父母再也没有多余的钱来支付我玩乐了。我真的好后悔啊,我也没想到自己会走上犯罪道路,我对不起我的父母,他们含辛茹苦供我上了大学,我却令他们失望了;我也对不起我自己,这么多年寒窗苦读,好不容易考上了大学,却没有好好珍惜!请你们相信我,我会好好改造的,争取早日出来,重新做人的。希望法庭能对我从轻处罚!

李鬼:走到这一步,也没什么太多可说的了……我原来以为在学校门口向同学要点钱,只要数不太大,顶多也就是拘留,真没想到为了这事能把我按抢劫罪给起诉了。唉……早知道,我肯定不会这么做的……今天,站在被告席上,我希望法官能根据我比较好的认罪态度,能对我从轻处理。将来从监狱里出来以后,我一定好好做人,不再做违法的事了。没抢之前觉得这种行为挺牛的,也挺刺激的,但真做了以后,感觉一点都不好。我现在特别的后悔……这些天在看守所里,感觉特别受煎熬。想到自己现在和那些小偷、流氓一样了,已经成为一名囚犯了,心里特别不好受。我妈前几天来看我,她头发都白了,精神也不好,我以前从来没见她那么憔悴过。我现在是既对不起自己,也对不起我家里人……

审判长:庭审到此结束,因本案被告人系未成年人,庭审不公开,但宣判应公开,所以今天暂不宣判,何日宣判另行通知。现在闭庭。(使用法棰,合议庭人员退庭)

一周以后:

第五阶段:宣判

审判长:敲法槌。现在开庭。

审判长:全体起立。被告人王东、李鬼抢劫一案,经本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合议庭评判,根据控辩双方提供的事实及证据,依法确认被告人王东、李强抢劫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50元。被告人王东、李鬼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被告人王东、李鬼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均系主犯。被告人李鬼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东、李鬼认罪态度较好,且已将赃款全部退还,对被告人王东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李鬼可适用减轻处罚。现判决如下:被告人王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李鬼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法庭教育阶段]

审判长:因本案一名被告人是未成年人,因而需进行法庭教育。

在最后陈述阶段,你们说出了你们现在的真实感受。从你们说那些的话中可以看出,你们的

认罪态度都是好的,对自己的行为都有了一定的反省。

虽然你们现在已经被法庭作出了公正的刑事处罚,但在这里,作为一名法官,我想和你们多说几句。毕竟,你们将来的路还很长,有些道理应该动脑子多想一想。作为一名年轻人,首先应该有法制意识。不要以为自己离法律很远,在可能的情况下,要多学习、多了解一些基本法律。在日常生活中,要时时刻刻在头脑中绷紧法律这根弦,做每一件事之前,要经常想想自己的行为是否正确,是否是法律允许的,会有什么样的法律后果。有了法律意识,才会避免因为一时冲动而触犯法律。

在提高法律意识的同时,还要从小事做起,防微杜渐。小事上不警惕,往往会酿程大错。一种行为如果经常实施,就会形成习惯,如果一种不良行为形成了习惯,就会导致恶性循环,以致不能自拔。打架斗殴、小偷小摸、向同学强拿硬要财物,这些做法都是很危险的,发展下去都很有可能都变成犯罪。

另外,青年人应该远离网吧,不要痴迷于网络。许多青少年犯罪都是因为痴迷网络,受到了网络的不良影响,最终走上犯罪的道路。

你们马上就要开始服刑了。我希望在这几年里,你们能好好思考一下我说的这些话,如果你们真的把这些话听进去了,记在心里了,这些话对你们的一生将大有帮助。我相信你们将来重新回到社会以后,会吸取这次的教训,奋发努力,成为一名有知识,守法律,对社会有用的好公民。

被告人王东:谢谢您说的这些话,我将来在监狱里一定好好改造,重新做人。

被告人李鬼:您说的这些话我一定会记在心里的,在监狱里的这段时间,我会好好地反省自己,改过自新。

审判长:现在将被告人王东、李鬼带出法庭。

[两名法警齐步走到被告席,将被告人王东、李鬼带出法庭]

模拟法庭剧本定稿

开庭时间:2008年12月25日 开庭地点:湘南学院模拟法庭刑事审判庭出庭人员: 1.审判人员:审判长刘建超饰;书记员:李琳;2.公诉人:东海省山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鸿军;3.被告人:于文清; 4.辩护人:祝鼎超,东海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5.证人:陈妍、王晓娇。案由:故意杀人 案情:被告人于文清与被害人张洁(被告人的母亲)多年来一直相依为命,他们没有工作也没有劳保,生活条件始终比较困难。2004年10月12日,被害人突然瘫倒在家门口,不省人事。被告人立即将她送到泗水区人民医院接受治疗,主治医生诊断为脑溢血且深度昏迷。被告人几乎天天去医院陪夜,自己服侍母亲,每隔两三个小时为母亲翻身、擦身、换尿布。在住院的五十多天中,被害人的病情丝毫没有好转,吃不进饭,大小便失禁,但是可以进行简单语言交流。医生告诉被告人,这病没什么治疗希望了,老人只能靠注射葡萄糖维持生命。眼见母亲治愈无望,经济日趋窘迫,更不忍心看着母亲痛苦万分的表情,2004年12月3日,被告人将其母亲接回了家。第二天下午,在犹豫与矛盾中痛苦挣扎了一天一夜的被告人决定亲自对其母亲实施“安乐死”。他用两条浸泡了盐水的湿毛巾绑在其母亲的手臂上,再用两根铁丝绕在毛巾外,接通了电源,致使被害人遭电击而亡。当晚,被告人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开庭前准备阶段】 [书记员](书记员入庭,查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请全体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读法庭规则: 1.所有人员必须服从审判长的指挥; 2.任何人对合议庭及其成员有意见,均不得当庭指出,可以在休庭后以书面形式提出; 3.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记录,不得录音、录相和摄影; 4.不得鼓掌、喧哗,不得开启传呼机和移动电话或其他妨碍法庭秩序的行为; 5.不得吸烟和乱扔乱吐; 6.旁听人员不准发言,不得进入审判区。 旁听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上述法庭规则。审判长有权制止妨碍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书记员]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书记员]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审判人员入庭) [书记员]请坐下!(书记员面向审判长)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已经到庭,证人已在庭外等候,被告人于文清已在羁押室候审,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指示开庭!★【宣布开庭阶段】 [审判长](敲击法槌)东海省山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今天就东海省山河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于文清故意杀人一案进行公开审理。现在开庭! [审判长]请法警传唤被告人于文清到庭!(法警带被告人于文清到被告人席) [审判长]被告人于文清,请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出生日期、民族、文化程度、职业状况、家庭住址、有无犯罪前科、何时何因被羁押和逮捕的? [被告人]我叫于文清,男,194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电工,住所地为山河市泗水区清溪镇幸福北路120号,没有犯罪前科。因为涉嫌故意杀人,我于2007年12月8日被山河市泗水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河市泗水区看守所。 [审判长]被告人于文清,山河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你收到了吗?是否超过10

刑事案例模拟法庭剧本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

刑事模拟法庭剧本--挪用资金罪 模拟法庭 书记员: (一)查点当事人及其诉讼参加人到庭情况并请入席(注意:这里不用念出来) (二)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到庭所有人员应听从审判员统一指挥,一律关闭通讯工具,遵守法庭秩序,不准吸烟。 2、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得喧哗、鼓掌、插话,不得进入审判区,有意见可以在闭庭后提出。 3、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如擅自退庭,是原告的作撤诉处理;是被告的则依法缺席判决。 4、审判人员或法警有权制止违反法庭纪律,妨碍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四)报告审判员,当事人均已到庭,请开庭。 审:庭前准备工作准备就绪,可以开庭。 审:现在开庭(敲法槌),传被告人岑明灿到庭。 审:你叫什么名字? 被:#### 审:被告人你有无其他名字? 被:没有。 审:出生年月? 被:1966年10月17日 审:民族? 被:汉。 审:籍贯? 被:江西景德镇 审:文化程度? 被:大学。 审:有无固定职业? 被:原先担任福兴(江西)科技工业园开发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审:家庭住址?

被:江西省南昌市福山花园。 审:以前有无受过法律处分? 被:没有。 审:这次何时被刑事拘留? 被:6月12日。 审:何时被逮捕? 被:7月6日。 审:南昌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是否收到? 被:收到。 审:何时收到? 被:十天前。 审:南昌县人民法院现在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南昌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岑明灿涉嫌挪用资金一案。审理本案的合议庭由审判员何芳、##、人民陪审员###组成,由何芳担任审判长,书记员###担任法庭记录,南昌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朝亚、余松出庭支持公诉,无敌律师事务所律师谢德城、王朝霞出庭为被告人岑明灿辩护,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在庭审中享有以下权利: 1.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回避。也就是说如果上述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判,可以请求换人。 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勘验。3.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以上各项权利,被告听清了没有? 被:听清楚了, 审:被告人是否需要申请回避? 被:不需要申请回避。 审: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站) 南昌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起诉书内容详见书面材料) 审:本庭现就起诉讼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调查。 审: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岑明灿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被告人岑明灿是否需要陈述? 被:不需要。 审: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公诉人,你现在可以讯问了。公:你是什么时候开始担任福兴公司的副董事长的? 被:2004年11月。 公:主要负责公司的什么工作 被:负责公司日常工作 公:请具体介绍下你所指的日常工作 被:也就是代表公司对外进行投资和对内管理公司各项事务。 公:那么你动用公司的100万元资金到安义购买土地是否经过了公司股东会的同意

蓼小学生模拟法庭剧本

蓼小学生模拟法庭剧本 六(1)班 书记员:原告及其代理人是否到庭,被告及其代理人是否到庭,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不准录音、录像、摄影。 2.不准鼓掌、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3.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殴打审判人员等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书记员: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和审判员入庭。(审判长、审判员依次就座。) 审判长:大家请坐。 书记员: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指示开庭。 审判长:蓼小法庭就由蓼泉镇中心小学调查庭起诉的被告人安然同学利用课余时间上网一事现在开庭!传被告人安然到庭,(法警押解被告人安然到庭后,审判长击法槌)现在开庭。 审判长:被告人,就个人基本情况进行陈述。 被告人安然:我叫安然,2004年8月12日出生于蓼泉镇湾子村,汉族,现在六年级1班就读。 审判长:你曾经受到过什么处罚? 被告人安然:没有。 审判长:蓼泉镇中心小学调查庭的起诉书副本你收到了没有? 被告人安:收到了。 审判长:什么时间收到的? 被告人安然:2016年9月17日。 审判长:根据蓼泉镇中心小学调查庭的起诉,依据《少年维权中心》章程第十条的规定,小学“少年维权中心”蓼小法庭今天开庭。依法公开审理安然同学利用课余时间上网一案。依据《少年维权中心》章程的有关规定,本庭由审判员依法组成合议庭,濮文慧担任审判长主审本案,书记员(马梦虓)担任本庭记录。检察员(刘梦婷)出庭支持公诉。 依据“少年维权中心”章程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法庭上享有如下诉讼权利: 1.可以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申请回避。 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勘验、检查。 3.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审判长:被告人对以上内容听明白了没有? 被告人安然:听明白了。 审判长:被告人安然及其辩护人,考虑一下,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人安然:不申请回避。 辩护人: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起诉书 (2016)蓼小诉字11号 被告人安然,男,2004年8月12日出生,蓼泉镇湾子村人,汉族,现在蓼泉镇中心小学六年级1班就读。本案由临泽县蓼泉镇中心小学少年维权中心,蓼小法庭接待庭

【9A文】医疗纠纷案模拟法庭剧本-案例

医疗纠纷案模拟法庭剧本案例 地点:GR市法院民事审判庭 时间:20RR年11月9日 审判长:石芝勇 审判员:徐丹叶秋怡 书记员:蒙光琼 原告:刘林林,GR市市粮食局下岗职工,住GR市市南明区市东路168号 原告代理人:王金木,GR市市创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GR市中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住所地:GR市市南明区市东路888号 被告法定代表人:张继兰,GR市中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院长,住GR市市山水黔城七区A幢418号 委托代理人:张文艺,GR市市豪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证人:张光红吕文先 法警:李宏清 案由:医疗纠纷 案情梗概:原告刘林林与被告GR市中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医疗纠纷,向GR市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 患者与GR市中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关于患儿双侧睾丸下降固定术后死亡的医疗事故争议 一,医患争议要点: 患方:患儿到医院做侧睾丸下降固定术,术前检查一切正常,手术顺利。术后数小时出现尿多,吐粉红色泡泡,呼吸困难,最后死亡。实施麻醉的医师无麻醉师资格证;患儿是由于麻醉药量大或方法不当,或输液量过大造成死亡,是医疗事故。 医方:该病例手术指征明确,术前准备充分,手术顺利,先使用硬膜外麻醉,效果不满意加用氯胺酮麻醉,在安全剂量内;术后患儿出现抽搐,呕吐,是氯胺酮的副作用,呕吐物进入气搬家窒息死亡。属医疗意外,不是医疗事故。 二,涉及专业:麻醉,儿内,儿外 三,诊治概要:

患儿男性,12岁,体重29公斤。20RR年3月28日因右侧隐睾。左侧睾丸下降不全,入住当事医院。于3月29日上午9:00在硬膜外麻醉下行双侧睾丸下降固定术。术中因麻醉效果欠佳,加用氯胺酮麻醉,手术顺利,于11:20安返病房,术中输液量660ml,15:30患儿清醒,自排小便一次;16:30患儿出现呕吐胃内容物,较频繁;19:10出现惊厥,表现为全身大发作,经处理(包括肌注安定8mg)于20分钟后惊厥停止;次日凌晨1:10患儿再次出现全身痉挛、紫绀,经处理无效于1:50时死亡。自上午9时许至晚上19:10的10小时内共输液20RRml,平均每小时进液量200ml。 四,鉴定情况: 1,市级鉴定:20RR年元月,GR市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如下L (1)当事医院对患儿的诊断明确,术前准备充分,手术方式正确。 (2)患儿死亡与手术无直接因果关系; (3)患儿死亡原因是:①.氯胺酮麻醉诱发癫痫大发作,持续抽搐造成脑缺氧,脑水肿,最后死于颅内高压。②.呕吐致呼吸道误吸返流,窒息死亡(因未作尸检,不能肯定)。 根据《GZ省省实施(医疗事故办法)细则(试行)》第二条第二,三款之规定,本争议不属于医疗事故。 2,省医学会复写:由GR市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委托,省医学会于20RR年8月组织专家进行了鉴定。意见如下L (1)医方对患儿的麻醉方法,麻醉药剂量正确。在氯胺酮麻醉后苏醒过程中出现较频繁呕吐,继之烦躁,惊厥未能控制导致患儿窒息死亡。 (2)医方对患儿处理中输液速度偏快,单位时间内输液量偏大,但不是导致患儿死亡的直接原因。 (3)医方在患儿出现惊厥后,对病情观察不严密,处理措施不得力,与患儿死亡有因果关系。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四条,《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本病例属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 (一、法庭准备阶段) 书记员:

模拟法庭剧本完整

开庭陈述: 一个寡妇,一个单身母亲,她处于正当防卫杀死了自己的儿子。 她杀死的不是她的儿子,而是一个经年吸毒的野兽,一个长期毒打她的人。 每一次来自山姆的暴力,都使她更清楚地认识到自己的无助,她别无他法,无处可逃,只能杀死山姆。 我在法庭上庄严地向各位发问,扪心自问,你们会不会这么做。我们的法律是要使公民更幸福,而不是面对暴力只能忍受。 一、控方律师:谢晨辩方律师:张文(韩梦雪)证人(山姆女朋友伊丽莎白):控方第一位证人 控方: 控方律师:我要请出控方第一个证人,受害人SAM的女朋友伊丽莎白,用以证明被害人没有对被告人实施暴力的可能,而被告人有杀害被害人的动机。请问你和受害人SAM的关系是? 伊丽莎白:我是SAM的女朋友,我们感情一直很好的,他虽然性格比较安静与人交流不多,但是很多想法和事情都会跟我讲的。 控方律师:那请问你知道SAM平时是怎样对他母亲吗? 伊丽莎白:知道一些的。。。SAM很爱他的母亲,绝不会伤害她。。。 控方律师:请问案发前SAM有跟你说一些有关于他自己或者是家人的、什么特别的事情吗? 伊丽莎白:SAM贩毒都是因为他母亲的原因。。。但他不想再贩毒了,也不想他母亲再这样下去。。所以偷偷录下了KELLEN 讨论贩毒事业的对话。。。山姆那天打电话给我。。。他说他要告诉凯伦那卷录音带的事,他觉得那会让她停止贩毒,他自己也会停止吸毒,他知道他犯有毒瘾,但那是因为他整天与毒品为伍。 控方律师:你说SAM帮他母亲贩毒,那你知道他们从中赚了多少钱? 伊丽莎白:他每天帮他妈妈,在派对或夜店里贩毒,他帮她赚了很多钱 控方律师:伊丽莎白,你曾经听过山姆和他母亲讨论有关毒品交易的事吗? 伊丽莎白:是的,他告诉她他们应该退出贩毒行业他告诉她一切都会没事的,但她就是不听,所以他才录了那卷录音带。。。逼迫她听话。。。但。。。他却惨遭杀害 控方律师:由此可以看出,被害人并没有对被告人实施暴力的倾向,相反,他很爱他的母亲,甚至还帮她贩毒。但是当被害人欲阻止被告人贩毒时,被告人HELLEN却残忍地将自己的亲生儿子杀害,这是确信无疑的、有动机、有预谋的故意杀人! 辩方: 辩方律师:你没提到你自己的吸毒行为以及你非法持有毒品的前科 伊丽莎白:我不否认它们 辩方律师:山姆以前会给你一些他贩毒赚的钱对吗?我们有证人可以证明这件事 伊丽莎白:并不是我跟他要的 辩方律师:你只是没有拒绝因为你爱钱 这是辩方物证41号这是书本的合约你正在计划出一本有关本案的书你也把这本书的内容卖给电影公司了是不是? 伊丽莎白:我说的是实话 辩方律师:但你没告诉陪审团这些合约的事你也没告诉他们你写的故事你把我的委托人写成了杀人犯如果她被无罪释放你的书就会一文不值这个理由足够让你说谎那卷录音带也是个谎言吧? 伊丽莎白:录音带是真的山姆告诉我的 辩方律师:他告诉你?你亲眼见过或听过那卷录音带吗?你能形容它的内容吗? 伊丽莎白:不行 辩方律师:你在山姆死前利用他来赚钱现在他死了你还在利用他 控方律师:抗议 法官:抗议无效 伊丽莎白:我没有说谎! 辩方律师:你在卖出了书本版权后才出面是因为你想要宣传如果你卖了更多书你就能有更多的钱买更多的毒品因为你还在吸毒 伊丽莎白:你说谎! 辩方律师:那就现在做毒品测试 控方律师:我反对,被审的不是这位证人 辩方律师:对,目前还不是。但,做假证也是犯罪吧。我没问题了。 伊丽莎白:我没有说谎,是海伦杀了山姆。。本来他要告她的密,所以她才杀了他。

模拟法庭剧本样本

模拟法庭剧本样本 It was last revised on January 2, 2021

民诉模拟法庭程序 (一、法庭准备阶段) [书记员]: (一)查点当事人及其诉讼参加人到庭情况并请入席 (二)现在宣布法庭纪律,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 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4、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5、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 6、对于违反法庭纪律规则的人员,合议庭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 7、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书记员]: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和审判员入庭。(审判长和审判员入庭) [审判长]:请坐下。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原被告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均已到庭,开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审判长]:(敲法槌)请坐下。(大声)现在开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3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在核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委托代理人姓名职务、代理权限。 [审判员一]:由原告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年龄、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 [原告]:本人,(性别),年月日出生,汉族, (职业、家庭住址) [审判员一]:由原告委托代理人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说明你的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 [原告委托代理人]: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A诉B房屋产权纠纷一案,原告xx代理人。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审判员一]:请出示有效证件(法警传递证件给合议庭) [审判员二]:由被告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年龄、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 [被告]:本人,(性别),年月日出生,汉族, (职业、家庭住址) [审判员二]:由被告委托代理人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说明你的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 [被告委托代理人]: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A诉B房屋产权纠纷一案,被告某某的代理人。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审判员二]:请出示有效证件。(法警传递证件给合议庭) [审判长]:原告对被告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民事模拟法庭剧本(完整版)

书记员:原告王菲与被告张乐奕、海南天涯在线网络有限公司名誉侵权纠纷一案,法庭审理即将开始,请肃静! 书记员:传原告、被告到庭就坐。 书记员:请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就坐。 书记员:先查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 原告:原告王菲已到庭。 原告代理人1:原告委托代理人张雁峰已到庭。 原告代理人2:原告委托代理人董宇琼已到庭。 被告:被告张乐奕已到庭。 被告代理人1:被告委托代理人李春谊已到庭。 被告代理人2:被告委托代理人李诗已到庭。 被告天涯:海南天涯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邢明已到庭 被告天涯代理人:被告天涯在线委托代理人蒋桂阳已到庭。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庭规则》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相互间不得进行谩骂、侮辱等人身攻击。发言、陈述、辩论须经审判长许可。诉讼参与人违反法庭秩序的,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退出法庭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①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②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③不得发言、提问;④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⑤不得使用传呼机、手机等通讯工具。 (3)新闻记者旁听,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摄影。 (4)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本案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审判长开庭。 审判长:全体人员坐下。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法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在核对当事人身份。 审判长:首先核对原告及代理人身份: 原告:王菲,男,198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公园南路6号。 原告代理人1:张雁峰,男,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代理人2:董宇琼,男,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一般代理。 审判长:下面核对被告及代理人身份; 被告:张乐奕,男,1975年1月31日出生,汉族,北京家古文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朝阳区UHN国际村9号楼8单元803室。 被告代理人1:李春谊,女,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殊代理,包括代为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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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一案模拟法庭剧本 人物(出厂顺序): 1、书记员:(); 2、公诉人():(); 3、辩护人():(); 4、审判长: (); 5、被告: (); 6、审判员1:() 7、原告诉讼代理人:();8审判员2:();9、证人:()。 第一幕庭前准备 书记员():现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5条规定,受审判长委托,查明公诉人、辩护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 公诉人():均已到庭。 辩护人():均已到庭。 书记员():请安静!现在宣读法庭规则和法庭纪律。诉讼参与人应当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法庭许可。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二)不得发言、提问; (三)不得鼓掌、喧哗、哄闹; 第二幕开庭 书记员():现在请审判人员入庭,全体起立。 审判长(): 请坐下!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被告人已在候审室候审,公诉人、辩护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均到庭,开庭工作准备就绪,可以开庭。 审判长()(敲法槌):现在开庭。 审判员1():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向法庭回答你的身份及代理权限。 原告诉讼代理人():(),女,汉族,25岁,四川棠湖律师事务所所律师,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 审判长():双流区人民法院第一刑事审判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4条规定,今天公开开庭审判由双流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被控故意伤害罪一案,由本院审判员()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84条,由双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进行公诉,并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审判员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一)可以申请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回避; (二)可以提出证据 (三)被告人除委托辩护人辩护外,有为自己辩护的权利。 审判长():被告人,以上权利听清楚了没有?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原告是否听清?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诉讼代理人():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被告的辩护人是否申请回避? 辩护人():不申请回避。 第三幕法庭调查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先由国家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 双流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2016〕双检诉字09号 被告人(),男,汉族,生于2000年2月5日,在校学生,四川成都人,住在成都市双流区东升镇,系双流中学学生。 被告人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双流区公安局2016年3月12日侦查终结,移送我院起诉,查明: 2016年3月3日上午,双流中学学生小A在教室与班上同学小B发生争吵,进而发展成打架斗殴。当日事件由其老师()进行调节,但被告于3月3日、3月4日两次对小A 进行怂恿,导致小A用刀具刺伤小B的颈部大动脉被,小B经抢救无效死亡。 本院认为,()以劝说、怂恿等办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伤害意图的小A,致使其按()的意图实施犯罪,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2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公诉人():() 2016年5月12日审判长():被告人,国家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听清楚了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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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模拟法庭剧本 【开庭准备阶段】 (书记员):(书记员入庭,查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请全体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书记员)在宣读法庭规则:一、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关闭寻呼机、手机;二、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三、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四、不得发问、提问、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五、爱护法庭设施,保持法庭卫生,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六、旁听人员违反法庭规则的,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旁听公民通过旁听案件的审判,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有意见或建议的,可以在闭庭以后书面向法院提出。以上法庭规则,旁听人员必须认真遵守。 (书记员):请全体起立,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审判人员入庭) (审判长):请坐 (书记员):(面向审判长)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已经到庭,证人已经在庭外等候,被告人已在羁押室候张、赵审,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指示开庭。 (审判长):(敲法锤)现在开庭。

(审判长):传第一被告人张、第二被告人赵到庭。 (审判长):(待被告人到庭后)第一被告人,请向法庭陈述你的姓名?出生年月?出生地? 张:我叫张,1990 年 4 月 11 日出生,出生于黄石市黄石港区 (审判长):你的文化程度、职业、住址 张:我大学文化、是天津大学仁爱学院学生,住在··· (审判长):有无犯罪前科? 张:没有 (审判长):你是什么时候因什么事情被刑事拘留? 张:因为涉嫌故意杀人,我于 2011 年2月 28日被黄石市黄石港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审判长):你是什么时候被逮捕的? 张:同年 3 月 1 日被逮捕 (审判长):被告人张,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有无收到?何时收到? 张:已经于 2011 年 4 月 1 日收到。 (审判长):第二被告人,请向法庭陈述你的姓名?出生年月?出生地? 赵:我叫赵,1990 年 7 月 18 日出生,出生在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 (审判长)你的文化程度、职业、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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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模拟法庭活动方案 刑事模拟法庭剧本--抢劫(初一) 角色:1、书记员一名;2、审判长一名;3、人民陪审员两名;4、被告人一名; 5 、法定代理人一名;6、辩护人一名;7、公诉人二名;8 、证人一名;9、法警两名(书记员先查点当事人及其诉讼参加人到庭情况并请入席) 书记员:下面宣读法庭纪律 1、未以许可,不得记录、录音、录像和摄影; 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入庭。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庭前准备工作已经就绪,被告人已在羁押室等候庭审,其他诉讼参与人均已到庭,报告完毕。审:传被告人到庭。(待两名法警将被告人押到庭后,敲一下法棰),现在开庭,首先查明一下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审:你叫什么名字? 被:飞飞。 审:出生年月? 被:90年12 月20 日 审:文化程度? 被:初中。 审:有无工作? 被:无。 审:家庭住址?被:省市洪江区青石镇大王庄200 号。 审:在洪江区有无暂住地? 被:暂住本区正清路一出租房。 审:洪江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是否收到? 被:收到 审:洪江区人民法院现在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洪江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飞飞抢劫一案。 审: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站起宣读) 洪江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文案 被告人飞飞,男,90 年12 月20 日出生于市洪江区,汉族,初三辍学,无业,被告人飞飞因涉嫌抢劫犯罪于2008

年10 月10 日被洪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10 月29 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洪江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洪江区看守所。 被告人飞飞抢劫一案洪江区公安局侦察终结,于2000 年11 月20 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飞飞伙同同乡王东、朱耀宗、王进水(均另案处理),经事先商量后于2008 年10 月8 日下午16 时至本市劳动路实验中学门口,拦住被害人王强,并以有事要谈为由,将王强挟持至附近一弄堂,随后被告人飞飞将随身携带的匕首交给王进水,并与王东、朱耀宗、王进水一起对被害人采用持刀威胁、打耳光、拳打脚踢等方式,抢得王强腰间西门子2588 型手机 1 只(价值人民币1729 元)及现金人民币100 元,当王强反抗欲逃离时,被告人飞飞及王进水在其腰部及左臂各刺一刀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强的腰部及左臂处的损伤均已构成人体轻伤。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飞飞处,追缴现金100 元,匕首 1 把(均暂存本院)。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飞飞伙同他人,采用暴力方法,在校园周边地区抢劫得被害学生财物,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飞飞系共同犯罪,且为主犯,为严肃法纪,维护公民合法的财产权利及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洪江区人民法院检察员:金明2008 年11 月22 日审:本庭现就起诉讼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调查。 审: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飞飞、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述,被告人飞飞是否需要述? 被:不需要。 审: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诉人现在可以讯问被告人。 公:被告人,公诉人现在问你几个问题,希望你实事,争取好的认罪态度,听清楚了没有? 被:清楚了。 公:本院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是否属实? 被:属实。 公:你是什么时候来的? 被:2000 年 6 月随父母来。 公:来干什么? 被:读书。 公:读到什么时候? 被:初三上学期。 文案 公:为什么没有继续读下去? 被:成绩不好,觉得没意思,就不想读了。 公:平时做什么? 被:到网吧里玩。 公:为什么不去找工作?

少年模拟法庭剧本(敲诈勒索)

模拟法庭剧本 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证人、被告人已在庭外候审。 书记员: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读法庭规则: 一、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关闭手机; 二、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经允许可以摄影的人员不得使用闪光灯; 三、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四、不得发问、提问、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五、爱护法庭设施,保持法庭卫生,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 六、旁听人员违反法庭规则的,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旁听公民通过旁听案件的审判,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有意见或建议的,可以在闭庭以后书面向法院提出。 以上法庭规则,旁听人员必须认真遵守。 书记员: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书记员: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请大家坐下。 书记员:(转身)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已经到庭,被告人 已提到候审,法庭准备工作就绪。 审:(敲法锤)现在开庭。传被告人到庭。(待被告人到庭后)被告人的基本情况。 被告人:我叫,男,199 年月日生,维吾尔族,新疆阿瓦提县人,初中文化,阿瓦提县第三中学学生,住本县 审:被告人,起诉书副本有无收到?何时收到? 被告人:2016年4月4日收到。 审:阿瓦提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由阿瓦提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恐吓敲诈勒索案。合议庭由审

判员、组成,由担任审判长,由 担任书记员法庭记录。 阿瓦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欧雯、高哲钰出庭支持公诉;受被告人委托,阿瓦提县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出庭为被告人辩护, 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4、159、160条的规定,当事人、辩护人在庭审中享有下列权利: (1)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回避; (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3)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审:上述各项权利,被告人听清楚了吗? 被告人:听清。 审:被告人,你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人:不申请回避。 (一)法庭调查 审: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站起)阿瓦提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瓦检刑诉(2017)第99号,被告人,男,199 年月日生,初中文化,维吾尔族,新疆阿瓦提县人,初中文化,阿瓦提县第三中学学生,住本县。2017年4月1日因本案被阿瓦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阿瓦提县看守所。被告人 恐吓勒索一案,经阿瓦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7年4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现经审查查明: 2017年3月18日下午,受害人放学回家,途经文昌路时被被告拦住,以借钱为由向索要钱财,拒绝借钱,即以动武相威胁,叫 第二天将钱给他,不然就叫人打他.3月19日下午, 在文昌路再次将拦住威胁将钱拿出来, 没有办法只好将钱给他,3月21日上午, 带着一些人再次向以借钱为由向勒索人民币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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攻击。发言、陈述、辩论须经审判长许可。诉讼参与人违反法庭秩序的,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退出法庭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①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②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③不得发言、提问;④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⑤不得使用传呼机、手机等通讯工具。 (3)新闻记者旁听,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摄影。 (4)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本案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审判长开庭。 审判长:全体人员坐下。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法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在核对当事人身份。 审判长:首先核对原告及代理人身份: 原告:王菲,男,198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公园南路6号。 原告代理人1:张雁峰,男,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代理人2:董宇琼,男,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一般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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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阅读 书记员:原告王菲与被告张乐奕、海南天涯在线网络有限公司名誉侵权纠纷一案,法庭审理即将开始,请肃静! 书记员:传原告、被告到庭就坐。 书记员:请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就坐。 书记员:先查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 原告:原告王菲已到庭。 原告代理人1:原告委托代理人张雁峰已到庭。 原告代理人2:原告委托代理人董宇琼已到庭。 被告 被告天涯 书记员 (1 陈述、(2 (3 (4 书记员: 审判长 审判长:首先核对原告及代理人身份: 原告:王菲,男,198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公园南路6号。 原告代理人1:张雁峰,男,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代理人2:董宇琼,男,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一般代理。 审判长:下面核对被告及代理人身份; 被告:张乐奕,男,1975年1月31日出生,汉族,北京家古文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朝阳区UHN 国际村9号楼8单元803室。

被告代理人1:李春谊,女,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殊代理,包括代为出庭、辩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承认,代为和解。 被告代理人2:李诗,女,北京市中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包括代为出庭、辩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承认,代为和解。 被告天涯:海南天涯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宾海大道珠江广场帝都大厦10楼B座。法定代表人邢明,总裁。 被告天涯代理人:蒋桂阳,男,1977年2月5日出生,汉族,海南天涯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职员,住海南省海口市龙昆南麓道客新村3巷4号 审判长:各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资格无异议,经合议庭合议,本庭予以确认。上述人员均可参 审判员1 原告 被告: 审判员2 审判长: 根据 审判长:条第1 审判长: 审判员1 原告: 被告: 审判长: 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的。 审判员2:各方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不申请回避 被告:不申请回避 被告天涯: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本案系民事纠纷案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4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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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模拟法庭剧本- 故意伤害 (主持人)亲爱的同学们: 你们好! 为贯彻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结合起来的治国方略及党中央关于青少年教育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努力把广大青少年培养成为家庭中的好孩子、学校中的好学生、社会上的好青年、大自然的好朋友,为把他们培养成为对祖国、对社会、对自身有责任感的好公民,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奠定坚实的基础,我校定期举办法制讲座和法制宣传活动,以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为目标,瞄准内心反省、实践体验、社会共建三个层面,把学生的养成教育、心理健康教育、法制教育等融入到“维权”当中,让学生在实践中体验自我,在感悟中塑造人格,通过学生喜闻乐见的活动,有效地提高了学生的道德认识和法制观念。 今天,我们在这里举行青少年模拟法庭展示活动,模拟法庭所涉及的内容与人员均为虚构。现在我宣布:*** 县中学青少年模拟法庭活动,现在开始! 人物: 审判长:1 人、审判员:2 人、书记员:1 人、公诉人:2 人、辩护人:1 人、被告人:1 人(被告人王乐,*** 县中学八年级三班学生。)、被害人:1 人(被害人范宇,*** 县中学九年级三班学生。)、证人:2 人(旁边的上网人员顾少华、网吧网管王仁义))、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1 人(被告人的母亲韩心蓝)、法警2 人 一、庭审准备阶段

书记员: (一)公诉人、辩护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是否当庭? 公诉人:已到庭。 辩护人:已到庭。 被害人:到了。 法定代理人:到了。 (二)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到庭所有人员应听从审判员统一指挥,一律关闭通讯工具,遵守法庭秩序,不准吸烟。2 、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得喧哗、鼓掌、插话,不得进入审判区,有意见可以在闭庭后提出。3 、审判人员或法警有权制止违反法庭纪律,妨碍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请公诉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入座。 (四)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审判人员入座后, 审判长说:“请坐下”。 (五)待审判人员就座后,书记员向审判长报告:“报告审判长,被告人王乐已提押到我院候审,公诉人和诉讼参与人 均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报告完后坐下)审判长:(敲响法槌)*** 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传被告人王乐到庭。 (首先核对当事人身份) 审判长:被告人王乐,这是你的真实姓名吗?是否还有其他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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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法庭剧本稿(修) 女大学生杀人案 案情简介:一位天资聪颖、天生丽质的女大学生江心月,在强烈的虚荣心作祟下,为了圆她的出国梦,与大款杨豪发生了一段亦真亦假的恋情。后来她才发现杨豪是有妇之夫,当初他的山盟海誓也只不过是美丽的谎言,而杨豪的妻子也发现了丈夫的不忠,一时间三方的矛盾迅速激化,不久后,杨豪离奇地死亡。案发现场的一封信和两枚指纹使女大学生江心月成了第一犯罪嫌疑人。正气凛然的公诉机关誓言要将凶手绳之以法,慷慨激昂的辩护律师却要维护被告人的清白。案情真相扑朔迷离,是自杀、他杀、还是情杀、更或者仇杀...... 【庭前准备程序】: (法院)书记员查明公诉人、未成年被告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证人等是否到庭。 【书记员】(站起来):请旁听人员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成年人及精神病人、醉酒的人不得旁听; (2)不得随意走动及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哄闹; (4)爱护法庭设施,保持法庭卫生,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 (5)移动电话等一律关闭或静音; (6)不得发言、提问,不得进入审判区; (7)未经许可,不得记录、录音、录像和摄影。上述法庭规则,旁听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审判长有权制止妨碍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庭审理开始】: 【书记员】宣布:“肃静!请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入庭。”(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委托代理人依次入座。) 【书记员】:“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人员入庭。”(公诉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旁听人员起立,审判长及合议庭人员入庭,就座。) 【书记员】:“请全体坐下。”(公诉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旁听人员坐下) 【书记员】(面向审判长):“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已经到庭。被告人王心月已经在羁押室候审。本案证人现已到庭。庭前准备工作已经就绪,现在可以开庭。” 【审判长】:(敲法槌)清江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庭现在开庭审理第[20711]号江心月涉嫌杀害杨豪一案。现在开庭。 【审判长】:请法警带被告人王心月到庭。(两名法警将被告人王心月押解到被告席。被告人低着头入庭,站在被告席,法警分别回到自己的位置立正站好,面向审判席而立。)【审判长】:被告人请抬头面对本庭(被告人把头抬起面对审判长) 【审判长】:被告人姓名、年龄、出生年月日? 【被告人】:江心月,23岁,1 9 8 7年11月20号出生 【审判长】:被告人民族、职业、住址? 【被告人】:汉族,现为一名在校大学生,住于清江大学。 【审判长】:你曾经是否受到过法律处分及行政处罚?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本庭依法公开审理清江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江心月谋杀一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合议庭由清江市人民法院第一刑事审判庭庭长王昆伦担任审判长,并由陈丽善、钟汉栋共同担任审判员,书记员蔡艺枫担任法庭记录,清江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律、徐翔出庭支持公诉。横远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泳滨、孙丽娜出庭为被告人江心月辩护。(被宣布的上述在座人员,应分别举手示意)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当事人依法享有申请回避权,请问被告人、公诉人是否申请回避? 【公诉人1】:不需要。(一人回答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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