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董事、监事

第一节董事、监事的责任与义务

第二节独立董事

第三节董事、监事声明与承诺

第三章保荐人

第一节保荐人资格与聘任

第二节保荐人职责

第四章股票上市

第一节股票首次上市

第二节上市公司配售、公募增发股票上市

第五章股票购买、出售的限制

第六章持续信息公开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董事会秘书

第七章定期报告

第八章临时报告

第一节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

第二节应披露的交易

第三节关联交易

第四节涉及技术的重大事件

第五节其他重大事件

第六节澄清与风险提示

第九章停牌、复牌

第十章暂停上市、终止上市

第一节暂停上市

第二节终止上市

第十一章罚则

第十二章附则

附件一创业板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附件二董事声明与承诺

附件三监事声明与承诺

附件四创业板股票上市协议

第一章总则

1.1为规范创业板公司股票上市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创业企业股票发行上市条例》、《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2公司依据《创业企业股票发行上市条例》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创业板上市,适用本规则的规定。

1.3本所依据法律、法规、本规则和中国证监会的授权对下列人员实施监管:

(一)上市公司及其发起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保荐人;

(三)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1.4本所创业板上市公司章程应当符合本规则附件一《创业板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要求。第二章董事、监事

第一节董事、监事的责任与义务

2.1.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2.1.2董事在履行职责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以公司的整体利益为前提行事;

(二)避免实际及潜在利益与职务冲突;

(三)全面和公正地披露其与公司订立的合同中的权益;

(四)以适当的知识、经验和应有的技能,谨慎勤勉地履行职务。

2.1.3监事应当忠实履行监督职责。

2.1.4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应当熟悉国家法律、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监事的责任和义务。

2.1.5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必须遵守本规则,接受本所监管,及时、有效地回复本所的质询。第二节独立董事

2.2.1上市公司董事会必须包括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不得由董事会指定。

2.2.2独立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的经营管理、法律或财务工作经验,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公司董事职责。

2.2.3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上市公司的雇员;

(二)最近一年内曾在上市公司任职的人员;

(三)上市公司股东或股东的雇员;

(四)其他与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管理层或关联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

(五)《公司法》第五十七条、五十八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人员;

(六)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的人员。

2.2.4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发表的意见,上市公司的公开披露文件中应当予以列明。

2.2.5独立董事离职,该独立董事与上市公司应当及时通知本所,说明原因并公开披露。

第三节董事、监事声明与承诺

2.3.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应当在公司股票首次上市之日起一个月内,新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大会任命之日起一个月内,按照本规则附件二、附件三规定的格式,签署《董事声明与承诺》、《监事声明与承诺》并送达本所备案。上市公司应当聘请一名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为董事、监事解释前款所述文件的内容,董事、监事在充分理解后签字。

2.3.2前条所述文件中声明的事项发生变化的,董事、监事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有关最新资料备案,并保证该资料的准确与完整。

第三章保荐人

第一节保荐人资格与聘任

3.1.1公司申请股票首次在本所创业板上市,应当聘任至少一名保荐人。

3.1.2保荐人的任期自聘任之日起,应当至少包括公司股票上市时该会计年度的其余时间以

及公司股票上市后至少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

3.1.3保荐人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保荐人资格。

3.1.4公司聘请保荐人,应当与保荐人签订保荐协议。保荐协议应当符合本规则的规定。

上市公司聘请的保荐人不得为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或持股7%以上的股东,不得与上市公司有其他重大关联关系。

3.1.5在第3.1.2条所述的期限内,保荐人出现无法履行其责任的情况,或者上市公司要求终止保荐协议的,上市公司和保荐人应当及时通知本所,说明理由,方可解除保荐协议。

3.1.6保荐人丧失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保荐人资格时,保荐人与上市公司应在事实发生后五个工作日内解除原有的保荐协议。

3.1.7上市公司和保荐人应当在保荐协议解除后两个工作日内刊登公告,说明协议终止的原因。

上市公司应当自保荐协议解除之日起三个月内聘请新的保荐人。新任保荐人从继任之日起承担保荐责任,保荐期为该上市公司的剩余保荐期加上该公司保荐期的中断期间。

3.1.8上市公司在第3.1.2条所述的期限内出现无保荐人的情形,应当在所有信息披露公告的重要提示中予以注明。

第二节保荐人职责

3.2.1在3.1.2条所述的期限内,保荐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认公司符合本所创业板的股票上市条件,并在公司上市后就其是否持续符合该条件向董事会提供意见;

(二)在公司申请股票首次上市时,协助公司处理股票上市事宜,确认所有上市申报文件符合本规则,并向本所提交《上市保荐书》;

(三)辅导和督促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并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本规则的规定,及时、准确回复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本规则的咨询;

(四)辅导和督促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审阅、核对公司拟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并书面确认;

(五)及时回复本所的质询;

(六)辅导和督促公司履行股票上市协议规定的义务;

(七)在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提交《保荐人年度尽职调查报告》;

(八)协助公司建立、健全符合法律、法规和本规则规定的公司治理结构。

(九)确保有足够和合适的人员专门从事保荐业务;

(十)本所规定的其他责任。

3.2.2《上市保荐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概况;

(二)公司股票的发行情况;

(三)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的声明;

(四)确认公司符合本所创业板上市条件;

(五)确认公司提交的上市申请文件符合本规则,所载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六)说明已经履行第3.2.1条规定职责的情况,承诺在其任期内继续履行职责;

(七)保荐人需要说明的其他重要事项。

3.2.3《保荐人年度尽职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履行第3.2.1条规定职责的情况;

(二)公司有无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规则等行为以及保荐人在知悉后所采取的行为;(三)保荐人曾经向公司提出的建议、意见;

(四)对公司报告期内运作情况的总体评价;

(五)保荐人履行保荐义务的自我评价。

3.2.4保荐人应当忠实履行其职责,保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3.2.5保荐人应当在签署保荐协议时至少指定两名人员作为保荐业务主管,专职负责上市公司的保荐业务。

3.2.6保荐业务主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二)具有两年以上的投资银行从业经验;

(三)具备中国证监会认定的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熟悉本规则及《创业板股票上市协议》;(四)最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行为,无被证券主管机关处罚的记录。

3.2.7保荐业务主管应当在保荐协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将其联系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讯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地址报本所备案。

3.2.8保荐业务主管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保荐人应当立即指定新的保荐业务主管,

新的保荐业务主管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将前条所述联系方式报本所备案。

3.2.9保荐人应当书面记录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并由公司有关人员签字确认。保荐人应当妥善保存上述记录,保存期至少为五年。

3.2.10保荐人不得泄露公司未披露的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3.2.11保荐人及保荐业务主管应当在每月前五个工作日内披露其上月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四章股票上市

第一节股票首次上市

4.1.1公司符合《创业企业股票发行上市条例》规定的上市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向本所申请其股票在创业板上市。

4.1.2公司申请股票首次上市,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市申请书;

(二)中国证监会核准其股票发行的文件

(三)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全部发行申报文件;

(四)上市公告书;

(五)上市保荐书;

(六)保荐协议;

(七)股票公开发行后新增的审计报告;

(八)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九)股票公开发行后公司设立或变更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十)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授权代表的简历及联系方式;

(十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情况;

(十二)关于公司股票简称的申请;

(十三)公司全部股票已托管的证明文件;

(十四)股份限制出售的股东关于持股期限的承诺;

(十五)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4.1.3经本所审查同意,公司应当与本所签署附件四的《创业板股票上市协议》,并由本所安排其股票上市。

4.1.4公司应当在其股票上市前至少三个工作日刊登上市公告书全文,并将上市公告书文本备置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4.1.5公司在股票公开发行后未经本所同意,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节上市公司配售、公募增发股票发行和上市

4.2.1上市公司完成配售、公募增发股票后,应当申请配售、公募增发股票上市。

4.2.2上市公司申请配售、公募增发股票上市,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市申请书;

(二)配售、公募增发股票完成后经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三)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对新增股份登记托管的书面证明;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情况;

(五)股份变动及新增股份上市公告书;

(六)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4.2.3本所审核同意后,安排上述新增股份上市。

4.2.4上市公司应当在新增股份上市前至少三个工作日刊登股份变动及新增股份上市公告书。

4.2.5上市公司认股权行权股票等其他股票经核准上市流通,比照本节规定执行。

第五章股票购买、出售的限制

5.1除下列情况外,上市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为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而注销股份;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况。

5.2当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数量与按照《证券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规定应当履行的法定披露义务或要约义务的持股数量相比差距100股时,投资者应当停止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立即向本所和中国证监会报告并公告,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5.3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任职期内不得出售其所持该上市公司股份,包括由于公司送配股而增加的股份。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购买该上市公司股份后两个工作日内报告本所并申请冻结。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六个月后方可出售其所持有的该上市公司股份。

5.4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前的所有股东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出售其所持该公司股份。

5.5股东预计持股期限超过上述期限的,该股东可以在公司申请股票首次上市时,向本所承诺其持股期限并予以公告,本所根据承诺对其所持股份予以冻结,在承诺期限内该股份不得转让.

5.65.5第5.4条规定的限制出售期限或其承诺的持股期限届满前至少三个工作日,上市公司应当刊登股份解除冻结提示公告。

5.6股份解除冻结提示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股份冻结和解除冻结原因;

(二)解除冻结时间;

(三)解除冻结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情况。

5.7第5.4条所述股东在出售其解冻的股份累计达上市公司股份总额的2.5%时,应当及时通知本所并公告。

第六章持续信息公开

第一节一般规定

6.1.1上市公司应当履行下列信息披露义务:

(一)及时披露投资者评估上市公司状况需要的信息;

(二)及时披露所有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三)及时澄清与上市公司有关的不实信息;

(四)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上市公司对履行上述信息披露义务有任何疑问的,可以向本所咨询。

6.1.2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6.1.3上市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连带责任。

6.1.4上市公司董事及其它当事人应当尽可能缩小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知情范围。

6.1.5上市公司存在正在筹划或进行中的本规则第八章第二、三、四、五节所述的重大事件,在该事件尚未披露前,董事和有关当事人应当确保有关信息绝对保密;如果该信息已经泄露,或者上市公司认为无法确保该信息绝对保密,上市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6.1.6上市公司就第6.1.5条所述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协议,无论协议是否附条件或者附期限,上市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前款协议发生重大变更、中止或者取消,上市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说明协议变更、中止或者取消的情况和原因。

6.1.7上市公司第6.1.5条所述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被有关部门否决,上市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6.1.8新闻报道、市场传闻等涉及上市公司的内容不符合实际情况,已经或者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上市公司应当予以澄清。

6.1.9上市公司应当在第一时间将拟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报送本所。

上市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向有关部门报送涉及未披露信息的文件时,应当向其声明该文件涉及尚未公开的信息,同时报告本所。除此以外,上市公司不得将上述文件送交其他人。上市公司聘任保荐人期间,应当将拟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送交保荐人审阅,并在第一时间将经保荐人审阅确认的信息披露文件报送本所。

6.1.10上市公司报送本所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当为经签字盖章的中文打印件。

上市公司应当按本所要求的格式同时报送拟刊登公告文稿的电子文件,电子文件与中文打印件的内容应当一致。

6.1.11上市公司应当在拟刊登公告文稿上写明拟披露的时间。上市公司未按预定日期刊登信息披露公告的,应当及时报告本所。

6.1.12本所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公告实行事前登记、事后审查制度。在下列情形下,本所实行事前审查:

(一)涉及配股、公募增发股票及其他衍生证券的发行与上市事项;涉及《证券法》第四章规定的上市公司收购事项;

(二)上市公司实施分红派息、转增股本事项;

(三)第5.6条所述的上市公司限制出售股票的解冻公告;

(四)涉及上市公司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根据本所要求刊登补充或更正公告;

(六)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为需要的其他情形。

6.1.13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回复本所的质询,及时提供本所要求的有关文件。

6.1.14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公告存在任何错误、误导或遗漏,上市公司应当主动或应本所要求及时予以公开更正、说明或补充。

6.1.15上市公司有充分理由认为披露某一信息会损害公司的利益、或者会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且该信息对上市公司股票价格未产生重大影响,上市公司应当向本所申请免予披露,陈述理由,并保证不泄露该信息。经本所同意,上市公司可以免予披露该信息。

6.1.16上市公司的有关事项未达到本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但新闻报道、市场传闻涉及到该事项,已经或者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或者本所认为应予披露的,上市公司应当比照本规则规定予以披露。

6.1.17上市公司根据本规则披露信息时,应当在信息公告的显要位置载明以下声明和提示:“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告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意见,对依据本公告内容作出判断而产生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本公司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本公司董事会保证本公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6.1.18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比照本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1.19在本所上市的公司同时有证券在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其他证券交易所要求公开披露的信息,上市公司必须同时向本所报告,经本所审查后同时公告。

上市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报告和公告应当至少包括其就同一事项向其他交易所提供的报告和公告内容,否则上市公司应当向本所说明,本所认为有必要时,上市公司应当刊登补充公告。6.1.20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公告应当同时刊登于指定网站和指定报刊。上市公司在其他传媒上刊登该公告不得先于指定网站和指定报刊。

上市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会、答记者问、股东大会会议文件等形式代替公司的信息披露公告。第二节董事会秘书

6.2.1上市公司应当聘任一名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是上市公司与本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对董事会负责。

6.2.2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该公司的非独立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二)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无违法犯罪记录;

(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有足够的财务、法律、金融、企业管理、计算机应用等专业知识;

(四)从事财务、法律、金融、企业管理等工作三年以上;

(五)经过本所专业培训并取得本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6.2.3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对上市公司董事会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6.2.4董事会秘书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调和组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准备和提交本所要求的信息披露文件,保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符合本规则的要求;

(二)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准备和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有关报告和文件,列席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完整和准确地记录会议情况,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字;(三)协助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了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对其责任的规定;

(四)建立信息披露内部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上市公司已披露信息的备查文件;

(五)负责须披露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报告本所和中国证监会并公告;

(六)负责保管上市公司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文件、信息披露文件、股东名册资料、董事名册、股东及董事持股资料;

(七)在董事会可能作出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决议时,应当及时提出异议。如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议,应当将其异议记载于会议纪录上;

(八)承担上市公司与保荐人的联络事项;

(九)本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6.2.5上市公司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上市公司作出重大决定或公开有关资料之前,应当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6.2.6上市公司应当在股票首次上市后三个月内或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6.2.7上市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出具的聘任书;

(二)董事会确认董事会秘书符合本规则规定资格的书面文件;

(三)董事会秘书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四)董事会秘书的联系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讯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6.2.8董事会秘书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可以建议上市公司对其终止聘任:

(一)在执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上市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二)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公司章程、本规则有关规定的行为,给上市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三)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市场禁入者,或者受到本所的公开谴责;

(四)本所认为不适合继续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6.2.9董事会秘书离任前,上市公司应当要求该董事会秘书承诺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并在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

6.2.10上市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或者董事会秘书辞职时,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向本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6.2.11上市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应当聘任一名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

证券事务代表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6.2.12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具有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本规则对董事会秘书的规定适用证券事务代表。

6.2.13当上市公司尚未聘任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或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均不能履行职责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为履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将其联系方式报告本所。

6.2.14本所仅接受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办理上市公司的股权管理与信息披露事务。但是前条规定的情形除外。第七章定期报告

7.1上市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年度报告。

7.2上市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六个月结束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编制完成并披露中期报告。

7.3上市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季度报告。

7.4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财务报告必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财务报告可以不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但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7.5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公开发行证券创业板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编制定期报告。

本所可以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提出进一步的要求。

7.6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定期报告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报送下列文件,经本所登记后公告:

(一)定期报告;

(二)审计报告或财务报告;

(三)董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按本所要求载有上述文件的电子文件;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7.7上市公司无法在最后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在最后期限十五日之前向本所提出延期申请。

延期申请经本所批准后,上市公司应当公布延期披露的原因和预计披露日期。第八章临时报告第一节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

8.1.1上市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立即将董事会决议报送本所。

本所认为必要时,上市公司应当同时将董事会会议记录报送本所。

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涉及需要经股东大会表决事项或者本章第二、三、四、五节所述事项的,上市公司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予以披露。

8.1.2上市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监事会决议报送本所并公告。

8.1.3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三十日前刊登股东大会通知,该通知应当包括会议时间、地点、方式、参加人员、提案等重要内容。

上市公司延期或取消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在原定股东大会召开日的五个工作日前刊登公告,说明延期或取消的原因,延期公告还应当列明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8.1.4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在召开期间,增加新的会议提案,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报告本所,说明原因。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异常原因不能正常召开或未能作出任何决议,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报告本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8.1.5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当日将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文稿、会议记录和全部会议文件报送本所,经本所登记后立即公告。

8.1.6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所持股份及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

(二)关联交易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三)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包括赞成、反对和弃权的股份、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比例;

(四)董事会聘请出席股东大会的律师的意见。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出现第8.1.4条第一款所述情形,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还应当列明提出新会议提案的股东的名称或姓名、持股数量和比例、提案内容。第二节应披露的交易

8.2.1本节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收购、出售资产,包括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股权、实物资产、无形资产或者其他财产权利;

(二)对外投资;

(三)借贷;

(四)担保;

(五)委托经营或承包;

(六)赠与;

(七)租赁;

(八)债务重组;

(九)本所认为应当属于交易的其他事项。

8.2.2上市公司的交易达到下列指标之一时,该交易为应披露的交易:

(一)按照最近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评估报告,交易标的的价值占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按照最近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交易标的应占损益的绝对值占上市公司最近一年损益的绝对值的10%以上,并且绝对金额在50万元以上;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总额的10%以上;

(四)交易产生的损益的绝对值占上市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损益绝对值的10%以上,并且绝对金额在50万元以上。

8.2.3上市公司应披露的交易按第8.2.2条第(一)、(三)款所述标准计算所得的任一相对数字达50%以上的,或按照第8.2.2条第(二)、(四)款所述标准计算所得的任一相对数字达50%以上的,且绝对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除应当报告本所及公告外,应当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上市公司还应当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资产评估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如因特殊原因无法实施审计或评估的,应当在股东大会上说明原因。

8.2.4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所有未披露的同类交易累计金额计算第8.2.2条所述指标,确定上述交易是否应当公告。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所有未披露的与同一交易当事人进行的交易累计金额计算第8.2.2条所述指标,确定上述交易是否公告。交易当事人属于关联人的应当合并计算。

8.2.5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子公司的交易,视为上市公司本身的交易。

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公司的交易,以交易有关金额乘以持股比例后计算第8.2.2条所述指标。

8.2.6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批准应披露的交易事项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报告本所并披露。上市公司出现第6.1.5、6.1.6、6.1.7条规定情形的,从其规定。

8.2.7上市公司披露交易事项,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有关交易的协议文本;

(三)董事会决议;

(四)有关政府批文;

(五)关于交易标的的财务报告;

(六)中介机构出具的关于交易标的或者交易的评估报告、审计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意见书等;

(七)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8.2.8上市公司披露交易事项,应当在公告中列明下列内容:

(一)交易概述;

(二)交易各方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或名称、住所、企业类型、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主营业务及相互关系等;

(三)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帐面价值及评估价值、运营情况、设定担保等其他财产权利的情况、涉及该标的的诉讼、仲裁事项。

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的,还应当包括该公司的基本情况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主营业务收入、净利润等财务数据,并附有交易基准日资产负债表和年初至交易基准日损益表;

(四)上市公司预计从该项交易中获得的利益及该项交易对上市公司未来经营的影响;(五)交易定价政策、成交金额、支付方式、所得款项的用途或支出款项的资金来源;(六)该项交易涉及的人员安置、土地租赁、债务重组等情况;

(七)协议生效和交易标的的交付或过户时间;需要经股东大会或有权部门批准的事项,应当说明需履行的合法程序和进展情况;

(八)交易完成后可能产生关联交易的说明;

(九)交易完成后可能产生关联人同业竞争的说明,以及回避的措施;

(十)中介机构名称及为该交易事项出具的意见;

(十一)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8.2.9上市公司因收购、出售其他上市公司的股份,需履行股东披露义务或要约收购义务的,应当同时按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8.2.10应披露交易的交易标的交付或过户手续完成后,上市公司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予以披露;未能按期完成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说明原因并披露拟完成的时间。

8.2.11上市公司已披露的担保事项中,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第三节关联交易

8.3.1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与其关联人进行的第8.2.1条所述的交换资产,相互提供产品或者劳务等的交易行为。

上市公司附属公司是指上市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或者按照股权比例、公司章程或经营协议,上市公司能够控制其董事会组成的公司。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

8.3.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者按照股权比例、公司章程或经营协议能够控制上市公司董事会组成的法人股东;

(二)前款所列股东的子公司或者该股东有权决定半数以上董事人选的公司或有权决定法定代表人人选的企业;

(三)第8.3.3条所述的关联自然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法人;

(四)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认定为与上市公司具有关联关系的法人。

8.3.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上述人士的父母、配偶、年满18周岁、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子女;

(二)在第8.3.2条第一、二、三项所列示的关联法人中担任董事、监事、法定代表人、经理。

8.3.4因与上市公司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生效后符合第8.3.2条和第8.3.3条第一项规定的,为上市公司潜在关联人。

8.3.5关联交易应当符合下列基本原则:

(一)诚实信用、平等自愿;

(二)关联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上市公司的决定;

(三)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中介机构就交易对全体股东是否公平出具意见。

8.3.6上市公司董事会就关联交易表决时,存在下列情形的董事不得参与表决:

(一)董事个人为该次关联交易的一方;

(二)董事个人在关联企业任职或拥有关联企业的控股权,该关联企业为该次关联交易的一方;

(三)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回避的其他情形。

8.3.7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就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涉及关联交易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股东因特殊情况无法回避时,在上市公司征得有权部门同意后,可以参加表决。公司应当在股东大

会决议中作出详细说明,同时对其他股东投票情况进行专门统计,并在决议公告中予以披露。

8.3.8上市公司与关联人签署关联交易的协议,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交易一方签署协议。

8.3.9上市公司与其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的成交金额或交易标的价值在100万元以上或占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0.5%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第8.3.11条规定予以披露。

8.3.10上市公司披露关联交易,应当比照8.2.6条的规定向本所提交文件。

8.3.11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公告除包括第8.2.7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有关各方的关联关系;

(二)关联人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及比重;

(三)关联交易涉及收购或出售某一公司股权的,应当说明该公司的实际持有人的详细情况,包括实际持有人的名称及其业务状况;

(四)董事会关于本次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影响的意见;

(五)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表决程序及公平性的意见;

8.3.12上市公司拟与其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或涉及的资产总额高于1000万元或占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以上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属于前款情形的,且为日常业务中持续或经常进行的,应当每年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方可进行,有关该事项的提案应当包括该项关联交易的最高全年总额、或者占同类交易比例的最高限额。

属于上述两款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该关联交易对全体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出具书面意见,该意见还应当包括理由、主要假设及考虑因素并在股东大会召开通知中列明。

8.3.13上市公司所有未披露的同类关联交易或者与同一关联人的交易累计金额达到8.3.9条所述标准的,上市公司应当按8.3.11条的规定予以披露。

8.3.14上市公司与关联人达成的下列关联交易可以免予披露:

(一)关联人按照上市公司的招股说明书、配股说明书或增发新股说明书以现金方式缴纳应当认购的股份;

(二)关联人依据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或者红利;

(三)关联人购买上市公司发行的企业债券;

(四)上市公司与其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第四节涉及技术的重大事件

8.4.1上市公司应当建立配套的技术保密制度和涉密人员管理制度,以确保其开发、研究的高新技术成果资料的安全保管和保密。

8.4.2上市公司的高新技术是指对公司产品或服务质量提高、利润增长或对公司的生存与发展有重要影响的技术,包括公司自主开发的技术和通过协议取得或转让的技术、工艺、操作流程等。

8.4.3上市公司独立或与第三方合作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的服务或对现有技术进行改造,取得重要进展或有重大突破,该等进展或突破将有利于公司提高竞争力的,公司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报告并公告,并说明其对公司的影响。

8.4.4上市公司以协议方式向第三方出售或受让技术,该等技术对公司盈利或未来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公司应当分别在董事会决议批准日、协议签署日、协议履行完毕之日后的二个工作日内报告并公告。

8.4.5以协议方式向第三方出售或受让的技术,包括有完整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处于国内或世界先进水平的公知技术、专有技术(know-how),以特许权许可方式受让或出售上述的技术。

8.4.6上市公司在出售、受让或自主研究获得生产主要产品的核心技术时必须及时披露,说明该等技术对公司盈利和未来发展的影响,并应当在下次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对业绩或业务的

影响程度。

8.4.7上市公司应将其高新技术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开发人员报本所备案;若该等人员发生变动且对公司的核心技术有影响的,公司除应向向本所报告并公告该等人员变动外,还应说明其变动对公司高新技术本身和公司发展的影响。

8.4.8若上市公司所处行业涉及的核心技术发生重大变化,对上市公司现有技术有重要影响的,不论这种影响是积极的或消极的,上市公司在知悉后都应及时报告本所并公告,说明该技术对上市公司本身技术的影响及公司的对策。

8.4.9与高新技术有关事项的披露若有损公司的商业利益,公司在向本所报告的同时,可向本所申请豁免。本所将考虑公司豁免申请的合理性并作出决定,公司应按本所的决定办理。第五节其他重大事件

8.5.1董事会预计或知悉上市公司当年业绩高于盈利预测20%或低于盈利预测10%的以上、或者上市公司业务进展情况与已披露的业务计划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差异,上市公司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报告本所并予以披露。

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上述业绩或业务进展差异的详情和造成差异的原因;

(二)董事会关于该预计的依据及过程是适当和审慎的说明;

(三)上市公司聘请财务顾问的,还应当包括财务顾问关于确认上市公司董事会作出该预计的依据及过程是适当和审慎的意见。

8.5.2上市公司所有未披露的诉讼或仲裁事项涉及的金额累计占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10%以上,上市公司应当在知悉该事项后两个工作日内披露下列内容:

(一)受理法院或仲裁机构的名称及所在地;

(二)诉讼或仲裁受理日期;

(三)诉讼或仲裁各方当事人、代理人及其所在单位的姓名或名称;

(四)诉讼或仲裁的请求;

(五)判决、裁决的结果和日期;

(六)各方当事人拟采取的进一步的法律行动。

8.5.3上市公司收到法院发出的破产案件受理通知书,应当立即报告本所并公告。

上市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立即向本所报告债权申报情况、债权人会议情况、和解和整顿等重大事项并公告。

上市公司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并且能够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经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后立即向本所报告并公告。

8.5.4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况,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予以披露:

(一)公司章程的变更,以及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债务或未清偿的到期重大债务;(三)订立第8.2.2条以外的重要合同,可能对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四)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损失;

(五)银行退票涉及金额为上市公司净资产的10%以上;

(六)公司生产经营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上市公司全部或主要业务停顿、生产资料采购和产品销售发生重大变化;

(七)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可能对上市公司的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八)董事长、经理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发生变动;

(九)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增减变化为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以上,或者被冻结股份增减变化为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以上;

(十)涉及配股、公募增发股票及其他衍生证券的发行与上市事项;

(十一)分红派息、转增股本事项;

(十二)变更股票募集资金用途;

(十三)公司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十四)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五)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

(十六)上市公司因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被有关部门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预计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形;

(十八)出现第10.1.1条所列情形的;

(十九)更换为其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终止保荐协议或者更换保荐人;

(二十一)本规则规定或者本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8.5.5上市公司实施分红派息、转增股本或配股方案时,应当在股权登记日收市后计算除权参考价并通知本所,本所于除权日在行情揭示系统中发布。

除权参考价计算公式为:

除权参考价=(除权前总股本﹖收市价﹖派息金额﹖认购价格﹖预计认购数量)/除权后总股本第六节澄清与风险提示

8.6.1上市公司应当关注与本公司有关的新闻报道和市场传闻,有关内容不符合实际情况的,上市公司知悉后应当及时向本所提交有关该报道或传闻的证据材料,并刊登澄清公告。

8.6.2本所认定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为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刊登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提示公告。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包括下列情形:

(一)公司股票的价格连续三个交易日达到涨幅或跌幅限制;

(二)公司股票连续五个交易日列入“股票、基金公开信息”;

(三)公司股票价格的振幅连续三个交易日达到15%;

(四)公司股票的日均成交金额连续五个交易日逐日增加50%;

(五)本所或中国证监会认为属于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况。

8.6.3上市公司认为股票交易的异常波动与公司未披露的信息有关,应当披露有关事项;上市公司认为没有应披露的信息,应当刊登公告予以说明。

8.6.4上市公司董事会预计该公司净资产为负值,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公告,并在公告后一个月内刊登两次提示公告。同时应当尽快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会计年度结束后,上市公司董事会预计该年度公司出现亏损的,上市公司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刊登预亏提示公告。

上市公司董事会预计公司可能出现最近三年连续亏损的,上市公司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刊登两次风险提示公告。

8.6.5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作出风险提示:

(一)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均为负值,或者最近经审计财务报告对上年度利润进行调整,导致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均为负值;

(二)扣除注册会计师、有关部门不予确认的部分,最近经审计的股东权益低于股本;(三)最近一期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由于不可抗力、重大事故等导致上市公司主要经营设施遭受重大损失,生产经营活动基本中止,在三个月以内不能恢复;

(五)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行政处罚事项,依照判决、裁决或者处罚决定,公司承担法律责任涉及的金额累计超过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的50%;

(六)主要银行帐户被冻结,影响上市公司正常经营活动;

(七)法院受理对上市公司的破产申请;

(八)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恢复上市后一年内;

(九)公司出现其他异常情况,董事会或者监事会认为有必要作出风险提示公告的;

(十)经本所或中国证监会认定为上市公司出现异常状况的其他情形。

8.6.6上市公司出现第8.6.5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及时向本所报告并刊登风险提示公告。上市公司还应当在每个月的前五个工作日内刊登一次风险提示公告,直至该情形消除。

8.6.7第8.6.5条所列情形已经消除的,上市公司应当就该情形消除的事实作出公告。第九章停牌、复牌

9.1上市公司于交易日披露定期报告和可能对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临时报告,应当在提交公告文稿的同时向本所申请其股票例行停牌与复牌。

上市公司股票自公告当日上午开市时起停牌半天,下午开市时复牌。

9.2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申请其股票特别停牌,停牌时间直至上市公司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一)上市公司知悉有关公司的新闻报道、市场传闻,该报道或传闻已经或者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上市公司尚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二)上市公司出现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尚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三)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已经结束,但股东大会决议未能如期刊登的。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会议期间为本所开市时间,股东大会否决提案、增加未在通知中列明的提案或者出现异常情况,股东大会决议尚未刊登的;

(四)上市公司刊登的信息披露公告存在错误、误导或遗漏,上市公司未按本所要求进行更正、说明或补充公告的;

(五)未经本所批准,上市公司延迟披露定期报告的;

(六)上市公司监事会按照《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作出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决议。

9.3法院受理上市公司破产案件,本所自知悉之日起,对该公司股票停牌,直至该公司发布有关公告。

9.4法院发布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公告且上市公司尚未披露的,本所自知悉之日起对该公司股票停牌,直至该公司发布有关公告。

9.5除上述情形外,上市公司还可以以本所认为合理的理由向本所申请其股票停牌与复牌。

9.6本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或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决定上市公司股票的停牌与复牌。

9.7上市公司因某种原因使本所失去有效信息来源时,本所可以对其股票停牌,直至本所恢复有效信息来源后复牌。

9.8上市公司出现第10.1.1、10.2.2条所列的情况之一的,本所按照本规则第十章的规定对其股票停牌。第十章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第一节暂停上市

10.1.1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本所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

(一)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二)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

(三)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四)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

(五)中国证监会认为应当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10.1.2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根据《创业板上市协议》的约定,本所决定其股票暂停上市:

(一)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为负值;

(二)保荐期内公司在保荐协议解除之日起三个月内未能聘请新保荐人;

(三)公司失去持续经营能力;

(四)本所认为应当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10.1.3前条第(三)项所称公司失去持续经营能力是指下列情形:

(一)注册会计师对公司持续经营假设的合理性提出质疑,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二)公司主要经营性资产被冻结或受到其他限制,严重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活动,在六个月内未能恢复;

(三)公司因国家政策、市场或者其他原因导致主要经营活动全部或者基本停顿,在六个月内未能恢复。

10.1.4上市公司出现第10.1.1条第(一)项所述情形的,应当在知悉该事实之日起立即刊登公告。

上述情形在四十五日之内仍不能消除的,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公告并申请特别停牌。本所自中国证监会作出决定之日起,暂停其股票上市。

10.1.5上市公司出现第10.1.1条第(二)、(三)项所述情形的,应当在事实被认定之日起立即刊登公告并申请其股票停牌。

本所自中国证监会作出决定之日起,暂停其股票上市。

10.1.6上市公司出现第10.1.1条第(四)项所述情形的,应当在收到审计报告两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报告并公告,同时申请股票特别停牌。本所自中国证监会作出决定之日起,暂停其股票上市。

10.1.7上市公司出现第10.1.2条第(一)项所述情形的,应当在收到审计报告两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报告并公告,同时申请股票特别停牌。本所在公司公告后三个工作日内就是否暂停其股票上市作出决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0.1.8上市公司出现第10.1.2条第(二)项所述情形的,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申请股票特别停牌并刊登公告。本所在公司公告后三个工作日内就是否暂停其股票上市作出决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0.1.9上市公司出现第10.1.3条第(一)项所述情形的,应当在收到审计报告两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报告并公告,同时申请股票特别停牌。本所在公司公告后三个工作日内就是否暂停其股票上市作出决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0.1.10上市公司出现第10.1.3条第(二)、(三)项所述情形的,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申请股票特别停牌并公告。本所在公司公告后三个工作日内就是否暂停其股票上市作出决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0.1.11上市公司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作出暂停其股票上市决定的次日,刊登《股票暂停上市公告书》,同时本所停止其股票交易,行情揭示系统中不再显示其股票名称。

《股票暂停上市公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暂停上市股票的种类及其简称、证券代码以及暂停上市起始日;

(二)公司股票暂停上市的原因;

(三)公司董事会对改善公司现状以恢复股票上市的办法、措施和期限;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10.1.12上市公司在其股票暂停上市期间,仍然应当遵守本规则,履行上市公司的有关义务,并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就整改计划的落实情况作出说明。

上市公司股东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转让股份,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10.1.13因出现第10.1.1条所述情形被暂停上市的公司,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限期内情形消除的,可以向本所提出恢复上市的申请。本所自收到申请起三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报中国证

监会批准后恢复该公司股票上市。

10.1.14因出现第10.1.2条第(一)项所述情形被暂停上市的公司,在十八个月内经审计的净资产为正,可以向本所提出恢复上市的申请。本所自收到申请起三个工作日内就是否恢复其公司股票上市作出决定。

10.1.15因出现第10.1.2条第(二)项所述情形被暂停上市的公司,在六个月内聘请新保荐人的,可以向本所提出恢复上市的申请。本所自收到申请起三个工作日内就是否恢复其公司股票上市作出决定。

10.1.16因出现第10.1.3条第(一)项所述情形被暂停上市的公司,在十二个月内注册会计师不再对公司持续经营假设的合理性提出质疑,可以向本所提出恢复上市的申请。本所自收到申请起三个工作日内就是否恢复其公司股票上市作出决定。

10.1.17因出现第10.1.3条第(二)、(三)项所述情形被暂停上市的公司,在十二个月内情形消除并恢复正常经营达三个月以上的,可以向本所提出恢复上市的申请。本所自收到申请起三个工作日内就是否恢复其公司股票上市作出决定。

10.1.18上市公司在接到中国证监会或本所同意恢复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后,应当刊登《股票恢复上市公告书》。

《股票恢复上市公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恢复上市股票的种类、简称、证券代码及恢复上市的日期;

(二)中国证监会或本所恢复股票上市的决定;

(三)中国证监会或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节终止上市

10.2.1上市公司因出现第10.1.1、10.1.2条所述情形被暂停上市的,在中国证监会或本所规定的限期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的事由,或者经查实后果严重的,本所就终止其股票上市提出意见,提交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10.2.2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司解散、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公司关闭、或者法院宣告公司破产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申请公司股票停牌并公告,本所就终止其股票上市提出意见,提交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10.2.3上市公司接到终止股票上市决定的通知后,应当刊登《终止股票上市公告书》。

《终止股票上市公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终止上市股票的种类、简称、证券代码以及终止上市的日期;

(二)中国证监会终止股票上市的决定;

(三)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内容。

10.2.4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后,本所协助终止上市的公司(或清算组)处理有关股份事务。

股票终止上市后,公司股份转让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一章罚则

11.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违反本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所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一)责令改正;

(二)内部批评;

(三)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

(四)收取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惩罚性违约金;

(五)公开认定其不适合担任有关职务;

(六)取消相应资格;

以上处分可以单处或并处。

11.2上市公司逾期交纳上市费用,本所除给予以上处分外,还可以每日按欠费金额的0.03%收

取滞纳金。

11.3保荐人和保荐业务主管违反本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所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一)责令改正;

(二)内部批评;

(三)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

(四)收取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惩罚性违约金;

(五)公开认定其不适合担任有关职务;

以上处分可以单处或并处。

对保荐人除给予以上述处分外,本所还可以提请中国证监会暂停或取消其保荐人资格。11.4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保荐人和保荐业务主管违反本规则规定,本所除给予上述处分外,还可以提请中国证监会查处。

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可以提请有关司法机关予以查处。

第十二章附则

12.1在本规则中,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股票:指人民币普通股。

衍生品种:指认股权、备兑权证及其他股票衍生产品。

上市:指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经审查同意后,在本所挂牌交易。

停牌:指上市公司的股票暂停交易.

复牌:指上市公司的股票被停牌后,消除了有关停牌事由后,恢复交易.

刊登、公布、披露: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国际互联网站和指定报刊上刊登、公布和披露上市公司公告。

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公司认定的其他人员。独立财务顾问:指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证券咨询机构、综合类证券公司。12.2本规则未定义的用语的含义,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本所有关业务规则确定。

12.3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均含本数,“少于”不含本数。

12.4本规则经本所理事会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12.5本规则由本所解释。

深圳证券交易所新一代交易系统FAQ

深圳证券交易所新一代交易系统FAQ 二零一五年三月

目录 一、接入 (1) a)交易网关和行情网关 (1) b)文件网关 (16) c)DCOM (18) 二、交易 (21) 三、行情 (33) 四、交易参考信息 (35)

一、接入 a)交易网关和行情网关 1.一个用户是否可以同时使用STEP和BINARY协议? 答复:用户可通过调整网关的配置设置网关使用STEP或BINARY 协议。由于一个网关只能支持一种协议,因此,如果用户部分系统使用STEP协议,部分系统使用BINARY协议,则需要启动不同的网关程序。 2.使用BINARY接口是否会比STEP接口性能更好? 答复: STEP接口的数据最终都要转换为BINARY格式,因此BINARY 接口要比STEP接口快,但是扩展性要差一些。建议对于性能要求较高、业务规则较为成熟的业务,如竞价业务,使用BINARY接口,对于性能要求不高的业务,如协议交易业务、各类创新业务,可以考虑使用STEP接口。 3.字符串类型字段是否需要补空格? 答复:BINARY协议字符串类型字段需要在后面(即右侧)补足空格;STEP协议不需要补空格(补空格也没问题)。 4.BINARY协议应该使用哪种字节序? 答复:应使用网络字节序(big-endian)。 5.解析FAST的时候是否需要先加载模板,再根据模板解析FAST? 答复:是的。解析时要先从FAST流中解出模板ID,再根据模板ID找到模板,之后再解析后续的FAST数据。 6.行情STEP接口中,一条STEP消息是否会包含多只证券的数据?

答复:行情STEP接口中,一条STEP消息可能会包含多条FAST消息,因此可能包含多只证券的数据。在收到一条STEP消息时,应该重置一下FAST解码的上下文。 7.STEP接口中,logout后,再次logon时,其会话的序列号会重新 从1开始,这种现象是否正常? 答复:STEP接口使用LFIXT协议,再次登录会从OMS登录消息中填写的下一个期望的ID(NextExpectedMsgSeqNum)开始,如果未提供则从1开始。 8.STEP协议登录消息中DefaultApplVerID字段应如何填写? 答复:按接口规范要求填写。 DefaultApplVerID=9 DefaultApplExtVerID=124,DefaultCstmApplVerID=STEP1.20_SZ_1.00 注意:DefaultCstmApplVerID 应填写为STEPn.xy_SZ_a.bc格式,其中n.xy为step协议版本, a.bc为数据接口规范版本,当前应该填写的版本号为STEP1.20_SZ_1.00,表示使1.20版本的STEP 协议和1.00版本的数据接口规范。 9.SenderCompId字段应如何填写? 答复:SenderCompId可以自行填写,要求为非空字符串。 10.STEP方式和BINARY方式的登录消息中的用户名和密码为可选项, 是否可以不填写? 答复:登录网关是否需要身份验证,可由用户自己决定。将网关

1、《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债券市场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公司债券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以下简称“《会员管理规则》”)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所上市债券的现券交易、回购交易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交易规则》及本所其他有关业务规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债券回购交易,是指采用标准券方式的质押式回购交易,债券买断式回购等交易方式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二章交易品种、方式与时间 第四条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本所认可的其他债券品种,可以进行现券和回购交易。 第五条债券交易可以采用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方式,但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第2.3条要求的债券交易应当采用大宗交易方式。 第六条债券采用竞价交易方式的,每个交易日9︰15至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至11︰30、13︰00至14︰57为连续竞价时间,14︰57至15︰00为收盘集合竞价时间。

债券采用大宗交易方式的,本所接受申报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11︰30、13︰00至15︰30。 第三章债券现券交易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七条债券以人民币100元面值为1张。 第八条债券现券交易的计价单位为“每百元面值的价格”。 第九条债券现券交易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 第十条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现券交易采用净价交易的方式,可转换公司债券现券交易采用全价交易的方式。 净价交易,是指买卖债券时以不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申报并成交。 全价交易,是指买卖债券时以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申报并成交。 第二节应计利息 第十一条债券现券交易采用净价交易方式的,结算价格为成交价格与应计利息金额之和;债券现券交易采用全价交易方式的,结算价格为成交价格。 第十二条附息式债券应计利息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计利息金额=债券面值×计息天数×票面利率/365天 计息天数,是指本次付息起息日至交易日(包括交易日)期间的自然日天数(闰年的2月29日不计入); 票面利率,是指固定利率型债券发行的票面利率、浮动利率型

IPO香港上市手册

IPO香港上市手册 香港是重要的金融中心,金融体系和基础设施比较完备、稳定,股票市场相当规范,具有吸收当地和海外资金的能力。 上市程序 香港证券和期货市场的主要监管者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SFC),而香港证券交易所(HKEX)则主要负责监管证券交易参与者的交易和上市公司。因此证监会(SFC)和香港证券交易所(HKEX)都要求意图在香港上市的公司向其提供招股说明。 香港有两个证券市场,即主板市场和创业板市场(GEM)。在主板还是在创业板上市,主要由申请上市公司的经营规模和成熟程度以及该企业所在的行业决定的。 主板市场主要面向符合利润和市值要求的所有行业的企业,当然也有例外。特别是该公司必须开业已三年。 创业板市场主要面向所有行业的具有成长潜力、但不符合利润要求的公司,该公司的开业可以只有两年。 一家公司的股票在香港证券交易所上市前必须完成很多程序。除了选择合适的保荐人、会计师及其他顾问外,申请上市的公司必须进行尽职审查,还要准备上市材料,以便潜在投资者能够评价该公司的业务和发展潜力。 另外,一家公司在上市前需要进行业务、组织架构和股权结构方面的重组。所有这些工作要谨慎进行以确保符合法律、会计和有关上市的规定,还应聘请专

业的顾问对重组过程进行评估认定。 典型的首次公开招股(IPO)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计划 在计划阶段,公司应该选择保荐人、会计师和其他的专业顾问;确定业务经营计划和股票投资价值背后的“股权故事”;进行企业重组;为公司及所有者进行税收策划。 尽职审查和招股说明书 在这一阶段,公司必须进行会计、法律和其他方面的尽职审查,如果没有进行,就要对公司的重大经营活动进行审查。然后要准备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必须全面、真实、直接清楚地披露公司的情况。 上市申请 公司要向香港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提交申请,并对它们的评价做出积极的反映,根据监管者提出的问题和要求,修改招股说明书,最后招股说明书必须得到监管者的认可同意。 营销和定价 公司必须和潜在的投资者和股票投资分析师交流,预测市场承受能力,确定将要发行的股票价格。在这一阶段要成立承销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一般都需要承销。 保荐人 保荐人的主要职责包括:对申请上市的公司进行尽职审查,确定该公司是否适合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信息是否全面真实。另外保荐人负责与监管当局

香港上市操作实务

香港上市操作实务 一、香港主板上市的要求 主场的目的:目的众多,包括为较大型、基础较佳以及具有盈利纪录的公司筹集资金。 主线业务:并无有关具体规定,但实际上,主线业务的盈利必须符合最低盈利的要求。 业务纪录及盈利要求:上市前三年合计溢利5,000万港元(最近一年须达2,000万港元,再之前两年合计)。 业务目标声明:并无有关规定,但申请人须列出一项有关未来计划及展望的概括说明。 最低市值:香港上市时市值须达1亿港元。 最低公众持股量:25%(如发行人市场超过40亿港元,则最低可降低为10%)。 管理层、公司拥有权:三年业务纪录期须在基本相同的管理层及拥有权下营运。 主要股东的售股限制:受到限制。 信息披露:一年两度的财务报告。 包销安排:公开发售以供认购必须全面包销。

股东人数:于上市时最少须有100名股东,而每1百万港元的发行额须由不少于三名股东持有。 2、香港创业板上市要求 主场的目的:目的众多,包括为较大型、基础较佳以及具有盈利纪录的公司筹集资金。 主线业务:必须从事单一业务,但允许有围绕该单一业务的周边业务活动。 业务纪录及盈利要求:不设最低溢利要求。但公司须有24个月从事“活跃业务纪录”(如营业额、总资产或上市时市值超过5亿港元,发行人可以申请将“活跃业务纪录”减至12个月)。 业务目标声明:须申请人的整体业务目标,并解释公司如何计划于上市那一个财政年度的余下时间及其后两个财政年度内达致该等目标。 最低市值:无具体规定,但实际上在香港上市时不能少于4,600万港元。 最低公众持股量:3,000万港元或已发行股本的25%(如市值超过40亿港元,最低公众持股量可减至20%)。 管理层、公司拥有权:在“活跃业务纪录”期间,须在基本相同的管理层及拥有权下营运。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全文10)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全文10) 第十一章其他重大事件 第一节重大诉讼和仲裁 11.1.1 上市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的,应当及时披露。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本所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11.1.2 上市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11.1.1条标准的,适用11.1.1条规定。 已按照11.1.1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11.1.3 上市公司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时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 公告文稿; (二) 起诉书或者仲裁申请书、受理(应诉)通知书; (三) 裁定书、判决书或者裁决书;

(四) 本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11.1.4 上市公司关于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案件受理情况和基本案情; (二) 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者期后利润的影响; (三)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 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11.1.5 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执行情况等。 第二节募集资金管理 11.2.1 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应当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11.2.2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本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设置多个募集资金专户的,公司还应当说明原因并提出保证高效使用募集资金、有效控制募集资金安全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附件2: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1998年1月实施2000年5月第一次修订2001年6月第二次修订2002年2月第三次修订2004年12月第四次修订2006年5月第五次修订2008年9月第六次修订2012年7月第七次修订2014年10月第八次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3) 第三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7) 第一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声明与承诺 (7) 第二节董事会秘书 (9) 第四章保荐人 (13) 第五章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 (15) 第一节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 (15) 第二节上市公司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上市 (18) 第三节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上市流通 (21) 第六章定期报告 (22) 第七章临时报告的一般规定 (26) 第八章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28) 第一节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 (28) 第二节股东大会决议 (29) 第九章应披露的交易 (30) 第十章关联交易 (36) 第一节关联交易及关联人 (36) 第二节关联交易的程序与披露 (37)

第十一章其他重大事件 (42) 第一节重大诉讼和仲裁 (42) 第二节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43) 第三节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44) 第四节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6) 第五节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 (47) 第六节回购股份 (48) 第七节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50) 第八节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 (51) 第九节股权激励 (53) 第十节破产 (54) 第十一节其他 (58) 第十二章停牌和复牌 (60) 第十三章风险警示 (64) 第一节一般规定 (64) 第二节退市风险警示 (65) 第三节其他风险警示 (70) 第十四章暂停、恢复、终止和重新上市 (73) 第一节暂停上市 (73) 第二节恢复上市 (76) 第三节主动终止上市 (84) 第四节强制终止上市 (89) 第五节重新上市 (98) 第十五章申请复核 (100) 第十六章境内外上市事务 (101) 第十七章监管措施和违规处分 (101) 第十八章释义 (103) 第十九章附则 (107) 附件一、董事声明及承诺书 (107) 附件二、监事声明及承诺书 (107) 附件三、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107)

20150520《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工作流程》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工作流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工作(以下简称“预审工作”),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按照依法监管、公开透明、集体决策、分工制衡、高效便民的要求,制定本工作流程。 第二条拟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本所上市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公司债券”),由本所按照本工作流程的相关规定,对其是否符合本所上市条件进行预审工作并出具审核意见。 本所对公司债券的预审工作不表明本所对发行人的经营风险、偿债风险、诉讼风险以及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或者收益等作出判断或者保证。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三条发行人、承销机构及相关中介机构应当对其所出具的公司债券发行及上市申请材料(以下简称“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其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预审工作遵循集体决策、书面审核、书面反馈、双人双审原则;基本工作制度是会议制度;原则上按照受理顺序安排反馈会、审核专家会议。 第五条预审工作流程分为受理、审核、反馈、决定、期后

事项等环节。本所内部审核工作时间应不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第六条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本所工作人员在审核申请材料时,如果存在利益冲突或者潜在利益冲突,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予以回避。 第二章受理 第七条发行人应当按照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及本所相关规则要求,通过承销机构在固定收益品种业务专区(以下简称“固收专区”)“公司债上市预审核申请”栏目,提交申请材料。 第八条本所应当于收到材料后二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的齐备性进行形式审核,并按下列要求处理: (一)申请材料形式要件齐备,确认受理; (二)申请材料不齐备或不符合形式要求的,应当告知需要补正的事项。 发行人可通过承销商在固收专区查阅预审工作进展状态。 第三章审核 第九条本所受理申请材料当日,根据本所回避要求等确定两名审核人员。 第十条审核人员应当在查询诚信档案的基础上分别从财务和非财务角度对发行人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审核人员审核完毕后应当撰写反馈会报告和反馈意见初稿,

IPO企业同业竞争操作实务 IPO企业竞业限制操作实务

IPO竞业限制操作实务

一、同业竞争 1、定义 同业竞争是指上市公司所从事的业务与其控股股东(包括绝对控股与相对控股,前者是指控股比例50%以上,后者是指控股比例30%以上50%以下,但因股权分散,该股东对上市公司有控制性影响)、实际控制人及其所控制的企业所从事的业务相同或近似,双方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 在企业实际经营中,同业竞争的存在必然使得相关联的企业无法完全按照完全竞争的市场环境来平等竞争,控股股东利用其表决权可以决定企业的重大经营,如果其表决是倾向于非上市公司,对中小股东来说是不公平的。 各国立法例均规定了原则上要求上市公司禁止同业竞争,以防止控股股东利用控股地位,在同业竞争中损害上市合同的利益。对于中国证监会而言,要求是(原则上)禁止同业竞争。这样,如果一个拟上市公司与其发起人存在有同业竞争的事实,那么在证监会便很难获得通过。所以发起人与拟上市公司一定要做好对同业竞争的处理。 何谓同业竞争,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并无明确界定,最常见的表述

是,公司所从事的业务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所控制的企业所从事的业务相同或近似,双方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 同业竞争是集团化的产物,其形成多出于公司战略发展的需要,目的是为了提升公司的竞争力。从集团公司的战略层面考虑,多点布局可以有效整合内部资源,形成发展合力和竞争优势,但从集团成员的角度来考量,成员间的个体差异性往往决定了其与集团整体意志的不一致性,但集团成员由于受控于集团,只能听命和服从集团意志,从而受限于集团。此种情形之下,集团成员的利益往往会受到不应有之损害。从保护集团成员其他投资者利益的角度来说,消除同业竞争,可以在某种程度上杜绝或者限制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利用其优势地位损害其集团成员的利益(包括占用集团成员资源、篡夺集团成员交易及投资机会、限制集团成员经营行为),有其合理性;但就竞争性而言,同业竞争的存在,只是可能产生竞争(损害),而非一定,如强行规制同业竞争,似乎缺少充分的法理依据。 2、同业竞争的处理方式 在实践中,特别是在国有企业改制上市中,对同业竞争的处理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

附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年修订) (2009年7月实施2012年4月第一次修订;2014年10月第二次修订;2018年4月第三次修订;2018年11月第四次修订;2020年6月第五次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上市和交易 (3) 第一节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 (3) 第二节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发行与上市 (6) 第三节股份变动管理 (7) 第三章上市保荐和持续督导 (9) 第一节一般规定 (9) 第二节持续督导职责的履行 (10) 第四章公司治理 (12) 第一节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12) 第二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14) 第三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16) 第四节表决权差异安排 (17) 第五章信息披露一般规定 (20) 第一节信息披露基本原则 (20) 第二节信息披露一般要求 (20) 第三节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监管 (24) 第六章定期报告 (25) 第一节一般规定 (25) 第二节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 (27) 第七章应披露的交易与关联交易 (28) 第一节重大交易 (28) 第二节关联交易 (32) 第八章其他重大事项 (37)

第一节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 (37) 第二节行业信息及风险事项 (38) 第三节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41) 第四节股权激励 (42) 第五节重大资产重组 (43) 第六节其他 (44) 第九章风险警示 (47) 第十章退市 (49) 第一节一般规定 (49) 第二节交易类强制退市 (50) 第三节财务类强制退市 (51) 第四节规范类强制退市 (54) 第五节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58) 第六节听证与复核 (62) 第七节退市整理期 (63) 第八节主动终止上市 (64) 第十一章红筹企业和境内外事项的协调 (69) 第一节红筹企业特别规定 (69) 第二节境内外事项的协调 (71) 第十二章日常监管和违规处理 (72) 第十三章释义 (74) 第十四章附则 (77)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版)

深交所5日发布公告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版)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 同时,深交所2009年11月2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深证上〔2009〕143号)同时废止。 以下为全文: 第一章总则 1.1 为规范公司债券上市交易行为,以及发行人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债券市场秩序,促进债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2 公司债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交易,适用本规则。本规则所称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企业债券的上市交易,参照本规则执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的上市交易,不适用本规则。 1.3 债券在本所上市,不表明本所对该债券的投资价值和按期还本付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债券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1.4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并在本所上市的债券,不得在本所以外的其他场所交易或转让。 1.5 本所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审核债券上市申请,安排债券上市,并对发行人和上市推荐人等进行监管。 第二章债券上市条件 2.1 发行人申请其发行的债券在本所上市,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债券经中国证监会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批准或者备案并公开发行; (二)发行人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债券发行条件; (三)债券期限为一年以上; (四)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 (五)债券须经资信评级机构评级,且债券信用级别良好; (六)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 (2014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债券市场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防范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债、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中的公司债券(以下统称“债券”)在竞价交易系统的现货交易及质押式回购交易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交易规则及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债券在本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的交易,由本所另行规定。 本所上市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其他债券品种,适用交易规则及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投资者通过本所竞价交易系统进行债券交易,应按照本所全面指定交易的规定,事先指定一家会员作为其债券交易受托人,并与其订立全面指定交易协议、债券现货交易及债券回购交易委托协议。 会员应当对其向本所发出的债券交易申报指令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会员将客户债券申报作为回购质押券或者申报进行债券现券交易的,视为会

员已经获得其客户的同意,本所对此不负审查义务。 第四条会员及其他从事债券交易的机构,应建立完备的业务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机制。 会员不得擅自使用客户的证券账户或者挪用客户债券为自己或他人从事债券回购交易。违反本规定者,本所可限制或暂停其从事债券回购交易业务,直至取消交易资格,情节严重的,提交中国证监会查处。 第五条债券交易的登记、托管和结算,由本所指定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照相关规则办理。 第二章债券现货交易 第六条债券现货实行净价交易,并按证券账户进行申报。 第七条债券现货交易中,当日买入的债券当日可以卖出。 第八条债券现货交易集中竞价时,其申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交易单位为手,人民币1000元面值债券为1手; (二)计价单位为每百元面值债券的价格; (三)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 (四)申报数量为1手或其整数倍,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不超过10万手; (五)申报价格限制按照交易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债券现货交易开盘价,为当日该债券集合竞价中产生的价格;集合竞价不能产生开盘价的,连续竞价中的第一笔成交价为开盘价。

企业改制上市辅导手册

企业改制、上市辅导手册 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二OOO年六月 序言 在我们跨入新世纪之际,作为专业从事为企业提供资本市场的金融服务的证券公司,我们非常荣幸地结识了贵公司及贵公司的主要领导人,了解到贵公司光辉而充满挑战的发展历程,并由衷地为贵公司的智慧和胆略而深感钦佩。 任何企业的发展壮大,都离不开资本市场。股票上市不仅可以使企业获得一个长期的低成本融资渠道,并降低负债比例、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而且企业上市后建立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为特征的公司治理结构,利用管理层持股、认股权获得一种激励机制等,都可以给企业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同时,股票上市还是企业实现快速扩张,迎战进入WTO后涌入的海外兵团、参与国际竞争的重要手段。从股份制试点到股票上市,我国股份制企业尤其是上市企业获得了长足的发展,成为我国市场经济主体中最活跃、最具增长潜力的代表。今天,股票上市已成为许多企业追求的目标。 贵公司发展到今天,开始考虑向资本市场迈进,是非常明智而且及时的英明决策。但如何在浩瀚的资本市场中,找到适合贵公司的航线并乘风破浪达到彼岸,是一项专业性很强且极具创造性的工作。由一个声誉卓着、实力雄厚、经验丰富的券商担任企业改制及上市辅导机构并进而担任主承销商及上市推荐人,对于企业能否成功发行、上市起决定性作用。 作为国内最大及最具活力的证券公司之一,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一直致力于协助中国企业进入资本市场,并取得了骄人的业绩,在1999年证券公司的主承销家数排名中摘取了亚军的桂冠;此外,光大证券利用自身的背景和渠道,积极协助中国企业海外上市及民营企业上市,形成了自己独特的优势。我们坚信,随着中国迈入WTO的大门及中国金融市场的改革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四批)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四批) 为完善本所业务规则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的有关规定,在2003年、2005年、2006年先后三次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基础上,本所对成立以来至2010年9月30日期间公布的业务规则进行了全面清理。其中,已明令废止、自行失效以及因业务发展不再适用应予废止的业务规则共计104件。现将废止业务规则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第四批废止的业务规则目录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附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第四批废止的业务规则目录 序号文件编号发布日期标题 1 1991 深圳股价指数的编制方法及发布方式 2 深证所字〔1993〕299号1993-10-21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工作办法 3 深证所字〔1994〕177号1994-11-11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席位管理暂行规则》的通知 4 深证所字〔1994〕187号1994-11-24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席位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5 深证所字〔1995〕33号1995-3-13 关于印发《出市代表守则》的通知 6 深证所字〔1995〕81号1995-5-8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大厅管理办法》的通知 7 1995-5-9 交易大厅设备管理办法 8 深证发〔1996〕450号1996-12-2 关于加强交易与开户管理的通知 9 深证发〔1998〕194号1998-8-10关于印发《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0 深证会〔1999〕47号1999-6-23 关于收取席位分支管理费通知 11 深证会〔1999〕84号1999-11-17 资金前端风险控制系统券商业务操作指引 12 深证会〔2000〕59号2000-5-18 关于债券二级帐系统启用后有关事项的通知 13 深证综〔2000〕16号2000-6-7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认购新股事项的通知 14 2000-8-8 深圳证券交易所企业债券上市规则(2000年) 15 深证会〔2000〕26号2000-8-22 关于做好证券投资基金信息上网披露工作的通知 16 深证会〔2000〕151号2000-12-4 关于建立“保荐人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17 深证上〔2001〕25号2001-3-27 关于确认上市公司行业类属的通知 18 深证上〔2001〕32号2001-4-6 关于上网披露公司章程等事项的通知 19 深证上〔2001〕48号2001-5-11 关于印发《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20 2001-7-11 关于提交自律承诺书的机构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有关材料的通知 21 深证会〔2002〕1号2002-1-7 关于启用“会员之家”网页并通过该网页发送会员监管信息的通知 22 深证上〔2002〕12号2002-3-8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的通知 23 深证会〔2002〕55号2002-3-26 关于启用会员报表网上报送系统的通知

2006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债券回购交易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债券回购交易实施细则 (2006年9月20日深证会〔2006〕92号) 第一章总则 1.1 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债券、债券回购市场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1.2 本所上市债券、债券回购的交易,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未规定的事项,适用《交易规则》和本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1.3 债券、债券回购交易采用无纸化的集中交易或经批准的其他方式。 1.4 会员对客户托管的债券应当严格按户分账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的债券。 1.5 本细则所称债券回购是指采取标准券方式的质押式回购交易,债券买断式回购等交易方式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二章债券交易 2.1 债券实行当日回转交易,即当日买入的债券可在当日卖出。 2.2 登记在持有人本人名下债券的交易以持有人本人证券账户进行申报,登记在名义持有人名下债券的交易以名义持有人证券账户进行申报。

2.3 国债交易以净价交易的方式进行。 净价交易是指买卖债券时,以不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申报并成交的交易。 2.4 企业债交易以全价交易的方式进行。 全价交易是指买卖债券时,以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申报并成交的交易。 第三章债券回购交易 3.1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指将债券质押的同时,将相应债券以标准券折算比率计算出的标准券数量为融资额度而进行的质押融资,交易双方约定在回购期满后返还资金和解除质押的交易。其中,质押债券取得资金的会员或特定机构为“融资方”;作为其对手方的会员或特定机构称为“融券方”。 标准券是指可用于回购质押的债券品种按标准券折算比率折算形成的、可用于融资的额度。 标准券折算比率是指各债券现券品种所能折成的标准券金额与债券面值之比。 3.2 登记在持有人本人名下债券的质押式回购交易以持有人本人证券账户进行申报,登记在名义持有人名下债券的质押式回购交易以名义持有人证券账户进行申报。 3.3 会员应当与参与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客户签订债券回购委托协议,并设立标准券明细账。

精编【创业指南】创业板会议纪要

【创业指南】创业板会议纪要 xxxx年xx月xx日 xxxxxxxx集团企业有限公司 Please enter your company's name and contentv

创业板发行监管业务沟通会议纪要 会议时间:2010年3月31日星期三 会议地点:富凯大厦B座四层会议室 参会人员:张思宁、李量、曾长虹、刘勤、全体创业板审核员、全体创业板发审委委员及71家保荐机构负责人员 会议主持:刘勤 一、张思宁主任讲话 张思宁分别用三个主题概括了创业板的整体情况:(1)开局良好;(2)任重道远;(3)勤勉尽职履行职责。 创业板在较短的时间内取得了不错的成果,得到总理和会领导的高度评价,开局良好,但是存在问题很多,建设者任重道远。 具体到保荐机构存在以下问题: 1)尽职调查环节不够深入,忽略了对发行人的调查,缺乏第三方证据,重文件,轻实质; 2)内核环节把关不严,部分企业明显不符合发行条件; 3)申报环节恶意闯关,文件不齐备不能上报; 4)材料粗制滥造,套用主板格式,很多材料内容前后不一; 5)沟通环节遮遮掩掩,避重就轻,避实就虚,有问题不能主动告之审核人员,回答问题象“挤牙膏”; 6)估值报告不严谨,缺少隔离墙,研究受到干扰; 张思宁要求保荐机构勤勉尽责,认真把握创业板的市场定位,进一步提高保荐工作水平: 1、认真落实创业板市场定位 2010年3月19日《指引》出台,明确了九大鼓励类行业以及谨慎推荐的八大类行业,保荐机构如推荐谨慎类行业,需就符合创业板市场定位做论证、就创新性、该行业发展对产业结构调整的促进作用明显等发表意见,会里也要组织专家组论证。其他行业同九大鼓励类行业。创业板对规模没有限制,大小均可,不是小小板。 2、进一步提高保荐工作水平 上市公司质量取决于保荐工作水平,保荐代表人应尽责调查;内核部门对拟申报企业的材料要把好关;管理层应加强保荐机构管理水平。证监局辅导验收材料是必备要件。 3、切实提高投价报告质量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全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全文) 第一章总则1.1为规范公司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上市行为,以及发行人、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1.2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创业板上市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适用本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权证等衍生品种、境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信息披露、停牌等事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1.3发行人申请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本所创业板上市,应经本所审核同意,并在上市前与本所签订上市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有关事项。1.4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

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1.5本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和中国证监会的授权,对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等进行监管。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 原则及一般规定2.1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2.2上 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2.3本规则所称真实,是指上 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 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2.4本规则所称准确,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 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

创业板上市指南

新型企业与企业新型化(代序) 第一章香港创业板与境外直接融资 第一节创业板概述 一、创立背景 二、宗旨和目标 三、发展前景 第二节创业板与主板 一、主板市场 二、创业板与主板的比较 第三节创业板与海外证券市场 一、美国NASDAQ市场 二、欧洲EASDAQ市场 三、新加坡SESDAQ市场 四、创业板市场与海外二板市场比较 第四节境内企业与香港创业板 一、境内企业直接融资的主要方式 二、创业板市场的优势 三、选择创业板市场上市的意义 第二章上市资格 第一节上市基本条件 一、主体资格

二、公司内部组织结构 三、公司业务活跃性 四、业务目标声明 五、公司股权结构 六、发行证券的种类 七、有关保荐人 八、会计师报告 九、分配基准 十、公开发售期间 十一、其他条件 第二节境内企业的特殊要求 一、公司股权结构要求 二、对公众持股预期最初市值的规定 三、对有关人员的界定与要求 第三节上市的可行性研究 一、上市可行性研究的意义 二、上市可行性研究的内容 第三章上市程序 第一节规划与准备 一、委托中介机构 二、尽职调查 三、拟定上市方案

四、改制与重组 五、程序中的可选择性环节:引进策略投资者第二节境内申请程序 一、须提交的文件 二、审批程序 第三节上市申请 一、申请前的查询 二、正式申请 三、须提交的文件 第四节招股挂牌 一、路演 二、发行定价 三、刊发上市文件 四、正式发行 五、申请挂牌 第五节主要上市文件 一、招股章程 二、上市协议 三、承销协议 第四章上市前的准备工作:中介机构的选择第一节选择财务顾问 一、聘任财务顾问的必要性

二、财务顾问的职责 三、选择财务顾问的标准 第二节选择保荐人 一、保荐人的资格 二、保荐人的职责 三、选择保荐人的标准 第三节选择承销商 一、承销商的职责 二、选择主承销商具备的一般要求 三、选择承销商的步骤 四、承销方式及其主承销商的选择 第四节选择律师、会计师、评估师 一、境内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的选择 二、境外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的选择第五节选择财经公关顾问 一、财经公关顾问的重要地位 二、财经公关顾问的职责 三、选择财经公关顾问的标准 第六节中介机构的协调 一、财务顾问的枢纽地位 二、保荐人的重要地位 三、协调方式和内容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上市协议完整版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上市 协议完整版 In the case of disputes between the two parties,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partners should be protected. In the process of performing the contract, disputes should be submitted to arbitration. This paper is the main basis for restoring the cooperation scene. 【适用合作签约/约束责任/违约追究/维护权益等场景】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上市协议完整 版 下载说明:本协议资料适合用于需解决双方争议的场景下,维护合作方各自的合法权益,并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一旦发生争议,将争议提交仲裁或者诉讼,本文书即成为复原合作场景的主要依据。可直接应用日常文档制作,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进行修改。 甲方:深圳证券交易所 法定代表人: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2012号 联系电话: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联系电话: 鉴于乙方申请其发行的债券在甲方

上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甲方业务规则等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甲方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以及甲方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甲方其他相关规定”)对乙方提交的债券上市申请进行审核,认为符合上市条件的,同意乙方债券在甲方上市。 本协议中上市债券的基本情况如下:

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3 号 —限售股份解除限售

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3号 ——限售股份解除限售 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创业板上市公司申请办理除股权激励获得股份以外的其他有限售条件股份(以下简称“限售股份”)的解除限售业务,根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业务办理指南。 一、申请对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应当满足的条件 1.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份限售期届满; 2.申请对限售股份解除限售不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所业务规则和股东承诺。 股东按照业绩补偿协议向其他股东赠与股份,该部分赠与的限售股份解除限售不适用上述第1项及第2项要求。 二、申请对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流程 1.上市公司董事会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查询并下载上市公司股本结构表、限售股份明细清单; 2.上市公司董事会按照本指南的规定向本所提交申请材料,本所审查无异议后,将业务表单传递至中国结算深圳分

公司; 3.上市公司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规定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申请材料; 4.本所收悉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申请材料审查无异议的回复后,通知上市公司董事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三、申请对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时应当提交的材料 上市公司股东可在满足解除限售相关条件时,委托上市公司董事会在拟申请解除限售日五个交易日前向本所申请办理对其所持股份解除限售的有关手续。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向本所提交以下材料: 1.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上市公司股本结构表、限售股份明细清单; 2.上市公司董事会出具的《上市公司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申请表》(见附件1)和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3.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关于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核查意见(如适用); 4. 上市公司董事会出具的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5.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1. 相关股东持股情况说明及托管情况; 2.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份总数、各股东解除限售股份数量及上市流通时间。 3. 相关股东作出的全部承诺(含股东在发行上市文件中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