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水利局

•【公布日期】2022.04.12

•【字号】渝水资〔2022〕3号

•【施行日期】2022.04.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资源

正文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实施细

则(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部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办政法〔2022〕27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动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工作,市水利局组织编写了《重庆市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实施细则(试行).pdf

重庆市水利局

2022年4月12日(联系人:徐威震;联系电话:89079226)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1997年10月17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3年11月29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2010年7月23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1年11月25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5年5月28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根据2018年7月26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二十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3年3月30日重庆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水资源规划与利用

第三章水资源监测与保护 第四章水资源配置与取用水管理 第五章节约用水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适应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水资源,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增加财政投入,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建立用水总量控制制度、用水效率控制制度、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 鼓励社会资本按照水资源规划参与开发、利用水资源。

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导则

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导则 1. 引言 水资源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也是支撑社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在全球水资源日益紧缺的背景下,合理评估并科学规划水资源的利用和保护,对于保障人民生活需要、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生态平衡具有重要意义。为此,制定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导则,将在水资源规划与管理中发挥关键作用,确保科学决策和可持续发展。 2. 目的与意义 编制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导则的目的在于提供科学而系统的评估方法和指导原则,帮助决策者全面理解区域水资源的状况、问题和潜力,从而为制定合理的水资源规划提供依据。导则的意义在于统一规范水资源评估的操作流程,提高评估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可比性,确保评估结果具有可靠性和可信度。 3. 水资源评估的内容和方法 3.1 定义评估对象 根据不同的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可以是整个水系统、特定的水资源项目或特定区域的水资源。需要明确评估对象的范围、界限和相关要素。 3.2 数据收集与整理 收集和整理与水资源评估相关的数据,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水文数据、水质数据、水量利用数据、水资源管理政策和措施等。数据来源可以包括监测站、气象站、水务部门、环保部门等。 3.3 水资源现状评估 通过对数据的分析和综合评估,了解区域水资源的数量、质量、分布和变化趋势。包括评估水资源脆弱性、供需状况、水资源利用效率、水环境状况等。 3.4 水资源问题诊断 识别和分析区域存在的水资源问题,包括水量不足、水质恶化、水环境破坏等。通过问题诊断,为制定对策和规划提供依据。 3.5 水资源潜力评估 评估区域水资源的潜力,包括新增水资源、节水潜力和水资源增值潜力。通过评估潜力,为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开发提供科学依据。

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

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 近日,xx省水利厅制定印发《关于开展xx省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工作的意见》,部署推进全省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工作,并明确在2021年底前,省级及以上开发区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工作全部完成,省级以下开发区完成度不低于50%。 我省现行水资源论证制度执行工作流程为,在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的开发区,区域内单个项目仍需单独开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申办取水许可。开展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后,明确区域涉水准入标准,对符合准入标准的项目,采用承诺备案制予以办理,不再进行单个项目评价、评估,在保证水资源最大刚性约束作用的同时,行政审批效率、便民服务效率进一步提高,营商环境进一步优化,对促进区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 作为我省开发区“标准地”改革的重要内容,开展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主要工作任务包括编制评估报告、规范审查同意、推行告知承诺、强化监督管理等。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报告由开发区管理机构或委托中介机构编制,明确用水总量和用水效率控制指标,提出项目准入用水定额标准和相关管理要求,细化水资源管控措施清单。省级开发区、省级以下开发区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报告分别由省水利厅或其委托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

门、设区市或其委托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原则上五年开展一次。对已经实施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的开发区内建设项目,除公共供水项目、取用地下水项目和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项目外,推行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制,满足区域评估要求的取水申请人向具有管辖权的取水许可审批机关提交书面承诺,取水许可审批机关根据申请人信用等情况直接作出审批决定。对已开展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的开发区,要求设区市及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照开发区水资源管控措施清单,开展监督检查,督促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同时动态掌握开发区取用水情况,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及时纠正不符合水资源管控要求的取用水行为。 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工作意见中同时制定了《xx省开发区取水许可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和《xx省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技术要求》(试行),为全省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工作提供了全面支撑。

水利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 作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水利部 •【公布日期】2003.07.16 •【文号】水资源[2003]311号 •【施行日期】2003.07.1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已被修改 •【主题分类】水利水电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水利部关于修改或者废止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5年7月8日实施日期:2005年7月8日)修改 水利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水资源 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水资源[2003]311号) 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规范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行为,保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质量,根据《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15号令),我部组织制定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二00三年七月十六日 附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行为,保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质量,根据《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从事和参与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审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报告书的审查工作。 报告书的审查权限原则上与取水许可审批权限相一致。 第四条水利部授权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许可(预)申请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报告书经流域管理机构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水利部审定。 (一)跨流域(特指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取水的; (二)取水许可审批的总水量超过流域水资源可利用量的情况下,新增取水的; (三)项目取水存在重大争议,且流域管理机构提请水利部审定的。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水利部授权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许可(预)申请和兴建大型地下水集中供水水源地(日取水量5万吨以上)的建设项目,其报告书由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审查。 第五条除第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报告书的分级审查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报水利部备案。 第六条需水利部审定的报告书,由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以下简称水规总院)代部审查。 水规总院应按本规定组织审查工作,并将审查意见、专家评审组意见、专家评审意见及审查修改后的报告书及时报部审定。 第七条从事报告书审查工作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和水规总院(以下简称审查机关)应严格依据国家发布的有关技术标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成果质量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水〔2019〕102号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成果质量评价管理办法的 通知 正文: ----------------------------------------------------------------------------------------------------------------------------------------------------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成果质量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水〔2019〕102号 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万盛经开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有关单位:为加强全市水利工程前期工作质量管理,增强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法人、勘察设计、审查等单位(机构)的质量意识,提高水利工程前期工作质量,落实水利工程前期工作质量终身负责制,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成果质量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水规计〔2012〕109号)等有关法规及规章制度,我局制定了《重庆市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成果质量评价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水利局 2019年8月15日 重庆市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成果质量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水利工程前期工作质量管理,增强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法人、勘察设计、审查等单位(机构)的质量意识,提高水利工程前期工作质量,落实水利工程前期工作质量终身负责制,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成果质量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水规计〔2012〕109号)等有关法规及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成果质量评价是指对水利工程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阶段勘察设计成果质量进行的评价。工程规划等其他工作成果的质量评价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水利局负责审查审批的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成果的质量评价工作。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审批的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成果的质量评价工作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重庆市水利局负责指导全市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成果质量评价工作和发布质量评价结果,其内设的审查机构或受其委托的审查单位(以下简称审查机构)具体负责前期工作成果质量评价工作,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所转报的前期工作成果真实性负责,项目法人对直接申报的前期工作成果真实性负责,设计单位对提交的前期工作成果质量负责。 第五条评价依据为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现行勘察设计工程强制性标准、规程规范、技术标准等。 第二章评价方法、评价内容和评价标准 第六条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成果质量评价包括符合性评价和技术性评价。符合性评价结论分为符合、不符合,技术性评价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第七条符合性评价采用定性评价的方法,由重庆市水利局对评价内容逐项进行符合性审核,并提出评价结论(见附表1),由勘察设计处具体负责。 第八条符合性评价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承担单位的勘察设计资质是否满足要求; (二)主要勘察设计人员是否满足国家规定的注册执业资格要求; (三)相应阶段报告成果内容是否按编制规程要求编制完整; (四)勘察设计单位投标文件承诺的主要勘察设计人员履约情况。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细则》的通知-渝水基[2005]29号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细则》的通知 正文: ----------------------------------------------------------------------------------------------------------------------------------------------------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细则》的通知 (渝水基〔2005〕29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水利(水务、农机)局: 为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79号)、《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和《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利部水建〔1997〕339号),结合重庆市实际,我局在《重庆市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细则》(渝水基〔2001〕11号)的基础上,修编完成了《重庆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本细则从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重庆市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细则》同时废止。 二○○五年五月十六日 重庆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发挥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和《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利部水建〔1997〕339号),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利工程(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包括项目法人、监理、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或个人在工程建设阶段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 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6.11.24 •【字号】渝水基[2006]53号 •【施行日期】2006.11.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 正文 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渝水基〔2006〕53号) 各区县(自治县)水利(农机、水务)局、发展改革委(计委、计经委),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确保工程设计和施工质量、安全,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我们制定了《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确保工程设计和施工质量、安全,管好用好水利建设资金,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利产业政策》、国务院《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

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和水利部《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和《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渝府发〔2002〕6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水利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内由国家和市级审批或核准的各类水利工程。由区县审批或核准的水利工程可参照执行。利用外资项目,还应执行有关外资项目管理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对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内容进行增、减、修改等。根据设计变更所涉及工程规模、标准、投资等具体情况,将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重要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第二章重大设计变更 第四条重大设计变更主要是指:在水文、地质、工程任务、规模、工程布置及建筑物设计、施工组织、工程管理、征地移民、工程投资等方面与批准的初步设计相比有重大变化。 第五条水文方面的重大设计变更主要指:水文、泥沙基本资料及其设计成果发生重大变化。 第六条地质方面重大设计变更主要指:修改水库诱发地震的判别结论;修改库区渗漏及库岸稳定的判别结论。 第七条工程任务方面重大设计变更主要指:工程项目的防洪、灌溉、发电、供水、旅游、养殖等功能主次调整。 第八条规模方面重大设计变更主要指:水库主要特征水位发生变更;电站装机总规模发生重大变更;灌溉面积增减超过1万亩。 第九条工程布置及建筑物设计方面重大设计变更内容主要是指:大坝坝型的变化、大坝填筑材料的改变或坝轴线位置的重大调整,或河道治导线向河心方向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建设项目技术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建设项目技术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水利局 •【公布日期】2018.08.13 •【字号】渝文备〔2018〕1079号 •【施行日期】2018.08.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 正文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建设项目技术评审专家管 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万盛经开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为加强重庆市水利建设项目和涉水行政许可事项专题技术评审专家管理,我局制定了《重庆市水利建设项目技术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有任何疑问或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 联系人:宋泉岑,联系电话:89079067,157****1309,传真:89079071。 重庆市水利局 2018年8月13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专家库组建 第三章专家组组成及职责 第四章专家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专家考核 第六章附则 重庆市水利建设项目技术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重庆市水利建设项目和涉水行政许可事项专题技术评审专家(以下简称专家)管理,提高技术评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保障技术评审工作公平、公正,根据《行政许可法》、《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23号),结合我市水利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水利局技术评审专家的申请、聘任、使用、管理和考核。市级水利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监督检查等其他事项需临聘的专家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已入选重庆市水利局建立的水利建设项目技术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且以独立身份参加技术评审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专家实行“统一条件、公开征聘、集中入库、资源共享”原则。各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技术评审工作可聘用专家库中专家。 第五条重庆市水利局负责专家的资格审查、培训、考核,以及专家库等日常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管理实施细则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水土保持 【发文字号】渝水水保[2005]22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水利局 【发布日期】2005.06.22 【实施日期】2005.06.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渝水水保〔2005〕22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水利(水务、农机)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管理工作,促进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及水利部《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特制定《重庆市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重庆市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及水利部《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办法》,结合重庆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的主要任务是对水土流失及其防治情况进行监测,为制定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的发展战略和宏观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为实现生态环境与经济社会的持续、协调、健康发展服务。 第四条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优质奖评审试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优质奖评审试 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水利局 •【公布日期】2012.02.06 •【字号】渝水基〔2012〕3号 •【施行日期】2012.02.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 正文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优质奖评审试行办 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水利(水务)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各有关水利建设市场主体: 为贯彻执行“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鼓励水利水电工程的项目法人、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加强科学管理,严格过程控制,保证工程质量,提高工程的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结合本市水利工程建设实际,我局制定了《重庆市水利工程优质奖评审试行办法》,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通过并登记备案(渝文审〔2011〕96号),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六日

重庆市水利工程优质奖评审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鼓励水利水电工程的项目法人、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加强科学管理,严格过程控制,保证工程质量,提高工程的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结合本市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庆市水利工程优质奖是我市评选的水利行业建设工程质量最高荣誉奖,是以工程质量为主,兼顾工程建设管理、工程效益和社会影响等因素的优质工程奖,分为金奖和银奖,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获奖总数额为3~5个。 第三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重庆市水利工程优质奖评审的管理工作。应当优先推荐重庆市水利工程优质奖获奖工程申报水利部优质工程奖(大禹奖)的工程。 第二章评选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申请评选重庆市水利工程优质奖的项目,应当为重庆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的重庆市内水利水电工程,并具有独立生产和使用功能,主要包括:1.大中型水利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项目划分按下列标准执行: (1)水库枢纽工程指库容1000万m3及以上; (2)引水工程指引水流量10m3/s及以上; (3)水电工程指装机50MW及以上; (4)灌溉工程指灌面5万亩及以上; 2.新建及整治的重点小(一)型水库工程。 3.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堤防工程。 4.日供水规模2000m3以上的城乡供排水工程。

重庆市水资源论证资质单位及从业人员

附件1: 重庆市水资源论证资质单位及从业人员 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 为了维护水资源管理行业的社会信誉和水资源论证企业与有关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水资源论证行为和行业市场秩序,促进水资源论证行业的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重庆市水资源管理协会章程》,制定《重庆市水资源论证资质单位及从业人员管理制度》。 一、业务合同备案登记制度 (一)在本市范围内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业务实行业务合同备案登记制度。 (二)资质单位在得到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业务信息后,与业主联系,协商论证合同,在签订论证业务合同十日内向水资源管理协会报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业务合同备案登记表》(见附表2)。 (三)重庆市外水资源论证资质单位在渝从事水资源论证业务,必须在重庆市水利局(市水资源管理协会承办)登记备案,否则不予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业务合同备案登记。 (四)水资源管理协会工作人员应在收到资质单位报送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业务合同备案登记表》后,审查该项业务登记,并在备案登记表上进行签收签字,填写签收时间。

(五)论证报告书应当附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业务合同备案登记表》。 (六)凡末经水资源管理协会业务合同备案登记的建设项目,协会应当建议评审机关不予评审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其论证报告市级复核为不合格报告,建议资质管理机关对该资质单位年审为不合格单位,并予以通报批评。 二、水资源论证收费管理制度 (一)水资源论证资质单位应严格依据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发布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收费标准的通知》(渝水资源〔2006〕9号)进行报价和收费,不能通过降低论证报告书质量而进行恶意刹价,扰乱市场秩序。 (二)资质单位考虑到建设项目的难易程度及实际工作量可在标准80%-150%的范围内浮动,但水资源论证收费最低不得低于标准收费的80%。 (三)市水资源管理协会每两年召集资质单位对收费标准进行一次修订,并报市水利局备案。 (四)凡水资源论证收费低于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发布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收费标准的通知》(渝水资源〔2006〕9号)80%的论证报告,协会应当对其进行严格复查,经复查为不合格的,建议资质管理机关对其年审为不合格,并予以通报批评。市水资源管理协会可以依据复查情况向水资源论证申请单位收取水资源论证咨询、专家评审、会务等服务内容的中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 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水利局 •【公布日期】2008.12.22 •【字号】渝水[2008]92号 •【施行日期】2009.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水利水电 正文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渝水〔2008〕92号) 各区县(自治县)水利(水务、农机)局,各有关勘察设计单位: 为加强对全市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勘察设计市场,提高勘察设计质量,保障水利工程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水利行业实际,在广泛调查研究并深入论证的基础上,特制定《重庆市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重庆市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勘察、设计市场,保证勘察、设计质量,保障水利工程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水利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活动,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严格执行水利水电工程强制性标准,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质资格管理 第五条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必须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承接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严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第六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申请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甲级、乙级资质的单位,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经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申请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丙级资质的单位,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勘察、设计单位只能承揽其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的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取得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接工程业务的范围,按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重庆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技术导则

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技术导则 (征求意见稿) 1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重庆市内各类已经整体规划、地理空间确定、产业定位明晰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聚集区、城市新区、高新区(以下简称“特殊功能区”)或其他类似区域开展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相关工作。 特殊功能区在实施范围、适用期限、规模、结构和布局等方面进行重大调整或者修订的,特殊功能区管理机构应依照本文件的规定重新进行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 已开展了规划水资源论证的区域,可不再开展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 本文件规定了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原则、内容、范围和程序,明确了区域概况、水资源条件、需水预测、节水评价、水资源配置、区域规划实施影响、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措施等内容的评估要求。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35580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 SL/T238水资源评价导则 SL/T813规划水资源论证技术导则 GB/T51051水资源规划规范 GB/T28714取水计量技术导则 SL429水资源供需预测分析技术规范 GB/T51083城市节水评价标准 GB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SL368再生水水质标准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论证范围assessmentarea 为分析评估对象涉及区域(或流域)水资源条件及其开发利用状况而界定的范围。 3.2 需水预测waterdemandforecast 对论证范围在规划水平年的水量需求的预先测定。 3.3 水资源配置方案waterallocationscheme 通过工程和非工程措施,进行规划水平年分区域、分行业的供水和用水的合理安排。 3.4

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档案局 •【公布日期】2002.10.22 •【字号】渝水[2002]37号 •【施行日期】2002.10.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利水电 正文 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渝水〔2002〕37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水利(农机)局、档案局: 为了切实抓好水利基建项目(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确保水利工程项目档案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家档案局、计委印发的“建设项目工程档案验收办法”及水利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档案管理规定》,结合我市水利工程档案工作的实际,特制定《重庆市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十月二十二日重庆市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档案局、国家计委、水利部的有关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划范围内所有大、中、小型水利建设项目(工程)验收档案管理。 二、验收组织及准备 第三条水利工程档案的竣工验收(包括初步验收),应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小组)的领导下,与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同步或提前进行。 第四条凡属重庆市水利局接收的重点水利工程档案(重庆市辖区内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大型灌区续建配套工程等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水利建设项目),必须由重庆市档案局、重庆市水利局会同建设单位组成验收小组进行档案专项验收,验收工作由市水利局主持,建设单位负责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参加。 凡属区县(自治县、市)水利局接收的一般工程档案,必须由区县档案局、区县水利局会同建设单位组成验收小组,验收评定由区县水利局主持,建设单位负责组织,施工单位参加。 第五条进行档案专项验收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提供四套完整的、装订整理成册的工程档案进行专项评分验收。(建设单位就是管理单位时,可只需三套)。 三、验收程序 第六条在建设项目(工程)进行初步验收前,建设单位要组织施工、设计、使用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工程管理、技术人员对项目档案情况进行自查,并写出自查报告。 项目(工程)档案自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档案资料概况; 2.项目档案工作管理体制(包括机构、人员等);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水利局 •【公布日期】2003.05.22 •【字号】渝水基[2003]14号 •【施行日期】2003.05.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 正文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 投标实施细则》的通知 (渝水基[2003]14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水利(农机)局,有关招标代理公司: 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七部委《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市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特点,制定《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保证施工质量,提高水利工程项目投资效益,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七部委《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特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符合下列范围并达到规模标准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必须进行招标: (一)范围: 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及其配套工程的施工(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整治、加固等); 2.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项目的施工;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的施工。 (二)规模标准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或国家融资资金投资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200万元人民币,但项目总投资额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四条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施工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排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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