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全部案例及答案

经济法全部案例及答案

第二章公司法

例:鹏飞有限公司投资总额为200万元人民币,其公司章程规定:

1、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王明(该公司经理);

2、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由董事会决定,但不得超过100万元。公司可以为全体股东提供担保,无须履行任何程序。

公司成立后,有两项对外投资行为:

1、与零州公司一起合伙联营,出资50万。

2、与加州公司投资兴办路由有限公司,出资120万。

3、公司还为股东张力提供担保20万。

问:1、公司章程的规定是否有不合法之处?

2、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是否有不合法之处?

3、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需要经过什么程序?

答案1、公司章程约定第一项合法;第二项对外担保由董事会决定,和100万限额合法;但为股东提供担保无须履行任何程序不合法。

2、公司对外投资不合法之处:进行合伙型联营。承担无限责任。

3、程序: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例:鉴于经营状况不景气,同年6月,服装公司召开股东会,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随即公司股东组成清算组,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理,并公告债权人。在清理债权债务时,吴某主张,自己作为公司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偿还欠款10万元。但凯丰服装厂和公司其他债权人主张,吴某是公司股东,无权作为债权人要求公司偿还其借款。公司财产只能用于清偿其他债权人的债务。且如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吴某还应以其个人财产负清偿责任。故凯丰服装厂联合其他公司债权人,以吴某和服装公司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吴某和服装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问:(1)凯丰服装厂和其他债权人能否要求吴某以个人财产对服装公司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2)吴某和服装公司之间是什么关系?他是否有权要求公司偿还其借款?

答案:(1)凯丰服装厂和其他债权人不能要求吴某以个人财产对服装公司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服装公司是依法成立的法人,应以其全部财产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是公司法人独立性的集中表现。公司财产最初源自股东投资,但在法律上,股东与公司具有相互独立的人格,股东未投入公司的财产,一般不能强迫用于清偿公司债务。按照公司法的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法律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因此,公司清偿债务人的债务只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当公司的全部资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其股东没有义务以其个人资产为公司清偿债务。在本案中,并无否定服装公司法人格而令吴某承担直接清偿根据,因此,吴某作为公司股东,无需以个人财产对公司债务负清偿责任。

(2)吴某和服装公司之间具有双重身份:一为基于对公司的投资而取得的股东身份;二为公司向其借款而取得的债权人身份。吴某作为公司股东,其投入公司的出资额,属于公司财产,不能抽回,只有在公司解散清偿债务后,就公司剩余财产按出资比例受偿。但是,吴某同时又是服装公司的债权人,其借给公司的钱属于自己个人财产,公司成立后就作为独立的法人与其股东的财产分离,和其股东之间是相互独立的法律主体,即使公司向其股东借钱,也应偿还。故吴某有权要求公司偿还其借款,不能将吴某的股东身份与其债权人身份混淆。

例:甲、乙二人拟成立一家网吧,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制定了公司章程。公司资本总额为150万元,其中实物出资50万元,包括电脑、扫描仪、复印机、打印机等;个人居住的房产出资50万元;货币出资50万元。验资机构经调查后发现:(1)作为出资的实物是按原购置时的发票计价的,现已使用3年,且该类高施更新较快,价格一路下跌,按现行市场价重新评估只有20万元。(2)甲、乙对其居住的房产虽然有产权,但这两处房产与公司经营无关,且甲、乙未将产权过户给公司,仍然用于自己居住,不能作为出资。(3)货币出资的资金来源是甲、乙向他人借来的,借款不能作为出资。

问:1、验资机构的意见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2、如果该公司已成立,甲、乙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答案:1、(1)设立申请人以实物的原值估价,不符合评估规则,验资机构以现行市场价评估是正确的。

(2)甲、乙以其享有产权的房产作为出资是应予允许的,但应办理过户手续,否则就是虚假出资。在责令其补办手续后,房产出资是合法的。

(3)甲、乙以借款作为出资,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的,但还款人只能是甲、乙,不能是拟设立的公司。

2、甲乙在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例:2006年1月1日,江苏省甲公司与乙公司各出资30万元组建丙公司。丙公司成立后,主要经营建材批发业务。为扩大经营规模丙公司向南昌市某建设银行(以下简称建行)贷款5 6万元,期限3个月,丙公司最晚于2006年5月1日还本付息。至2006年5月1日,丙公司无力清偿建行贷款。建行在追债过程中查明丙公司在成立之后甲公司只向其实际投入注册资本18万元,其余的12万元一直未汇入丙公司账户。建行于2006年5月15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称原公司法第23条规定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50万元,丙公司实际注册资本只有48万元,因此不具备法人资格,作为股东的甲乙两公司应当对建行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问:出资是否合法?

答案:第一,降低了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由原来的法定最低10万元,降至现在的3万元;并不再区分不同行业。

第二,注册资金可以分步到位。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在不低于法定最低限额的前提下,首次出资额可以在20%以上,其余两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因此,该公司出资是合法的

例:2005年7月8日,陈某与王某、张某、曾某共同出资设立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公司章程规定:陈某出资16%,担任监事;王某出资64%,担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张某、曾某出资均为10%,公司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次年1

月10日前送交各股东。各股东均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出资义务。但公司从未向陈某提交过财务会计报告,陈某多次要求了解公司帐目,王某指令财务人员尹某拒绝提供。

陈某认为其知情权受到侵犯,诉请法院要求尹某向其履行送交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义务。对此案被告是否适格,法院存在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以尹某为被告,因其为拒绝提供财务会计报告、侵犯股东知情权的直接行为人;第二种意见认为,应以王某为被告,因尹某拒绝提供财务会计报告、侵犯股东知情权的行为是在其指令下进行的;第三种意见认为,应以公司为被告,因知情权作为股东权是相对于公司而言的。哪一种意见符合公司法?

答案:第三种意见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享有知情权,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因此,甲公司负有向股东履行提供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义务,保证股东对公司状况知情权得以实现。甲公司没有履行此义务,侵犯了陈某作为其股东的知情权,故一般应以甲公司为被告。

例:某有限责任公司由甲、乙、丙三人分别出资50万元设立。设立后,公司的经营状况一直不好。为了维持公司的正常运转,甲、乙、丙曾多次向公司注入资金,三人的注资数额各不相等。但是公司还是不能走出困境。在此情形下,丙不愿再继续经营下去,又且与甲、乙二人在经营理念上产生分歧,遂提意退出合资经营,将其出资转让给丁。但是甲、乙二人均不同意丙退出。丙于是不顾甲、乙二人的反对,将其出资低价转让给丁,同时隐瞒了甲、乙不同意转让出资的事实。当丁主张行使股东权,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时,却遭到甲、乙二人的反对。丁以公司为被告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确认其股东身份,保障其股东权的行使。

问:当事人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答案:出资转让的实质有效要件有二:一是出资转让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二是其他股东须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因此,本案出资转让行为无效。

例:某有限公司章程条款为:

(1)公司由甲、乙、丙三方组建;

(2)公司以生产经营某一科技项目为主,注册资本为30万元人民币;

(3)甲方以专利权和专有技术折价出资,占注册资本的30%;乙方以现金和机器设备折价出资,占注册资本的30%;丙方以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折价出资,占注册资本的40%;(4)公司获得利润时,除依法提取各项基金外,甲、乙、丙分别按40%、30%、30%的比例进利润分配;

(5)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长负责董事会工作;

(6)公司经理由董事会聘任,作为法定代表人,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7)公司存续期间,出资各方均可自由抽回投资。等等。

根据上述材料,请回答:上述章程中的条款,哪些符合规定?哪些不符合规定?为什么?

答案分析:条款中符合规定的是:

(1)第1条公司由三方组建。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数为50个以下。

(2)注册资本30万合法,最低3万就可以。

(3)第5条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长负责董事会的工作。

(4)利润分配:有限公司按出资比例,但全体股东约定不按出资比例的,可以例外。

(5)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因此,第6条约定经理作为法定代表人符合规定;

其余的条款均不符合法律规定:

(1)第3条约定货币出资低于30%,不符合规定;

(2)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存续期间,出资不得抽回出资,如确须抽回投资,须按转让投资的方式进行。因此,第7条的约定是不符合规定的。

例:例:甲和乙是某市泉水饮料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2006年2月,甲、乙二人又和丙

合伙办一个饮料厂,生产“红豆”牌饮料,与泉水饮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绿豆”牌饮料口味、选料、技术基本相同。同年3月,泉水公司发现了甲乙另办饮料厂的行为,经董事会研究决定罢免甲、乙的董事职务,并要求甲、乙将其经营饮料厂所得收入10万元交回公司。甲、乙不同意,辩称:我们两厂生产的饮料品牌不同,互不相干,我们额外劳动所得不应交回公司。于是,董事会研究决定,以公司名义向法院起诉。

问:(1)甲、乙的主张有无法律依据?

(2)董事会罢免甲、乙董事职务的行为是否恰当?

答案:1、没有法律依据。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数以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2、应当要求甲、乙将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罢免其职务不恰当,董事的任免由股东会决定。

例:甄某于2005年5月担任一木材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长。2006年3月,另一公司的经理田某找甄某借一笔资金以解燃眉之急。正好公司刚收回一笔50万元的货款,甄某即转给了田某,田某拿出5万元给甄某,甄某未敢收,遂存入公司的小金库中。该小金库是甄

某伙同部分董事及监事贾某私自开立的,用于他们的各项业余开支。同年5月,甄某利用手中的职权帮助其弟弟的公司做成一笔木材生意,获利10万元,甄某存入私人帐户。这一年7月,甄某利用董事长的权力与贾某签订了一项合同,规定公司支付贾某2万元的中介费,作为贾某为公司联系到一批木材生意的报酬。而实际上公司购入该批木材的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致使公司受损20万元,贾某与甄某各自捞了一笔回扣。此事并未经过董事会的讨论。2006年5月,股东会觉察到甄某与贾某的渎职行为,责令其停职反省。同时,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待查清事实后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进行处理。

(1)设甄某2003年6月担任某国营工厂厂长时,因从事违法经营致该厂营业执照被吊销。那么甄某任职董事长一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2)本案甄某从事了哪些违法活动?

(3)甄某、贾某应否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1)不合法,任职资格限制: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2)违法活动包括:

擅自将公司资金借贷他人;

将公司资金存入私人账户;

接受贿赂;

未经股东会同意,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为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同类业务。

损害公司利益的交易行为。

(3)应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例:刘某想设立只属于自己的一人公司,于是向在工商局工作的亲戚张某咨询,张某告诉刘某如下事项:

1、一人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最少需要注册资本3万。

2、实际出资额由刘某自己定,但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法定最低注册资本。

3、如果这个公司经营得好,公司还可以再投资设立一个一人公司,这样刘某的责任就小点。

4、最好不要在登记的时候说是自然人独资的,交易时人家可能不信任你,所以,你就把那一项空着。

5、反正一人公司是你个人的,所以,里面的东西你想怎么用就怎么用,而且承担有限责任。问:上述事项中,那些是合法的,那些是不合法的?

答案:1、一人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

2、一人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成立时一次缴清。

3、自然人投资的一人公司不得再投资设立一个一人公司

4、一人公司登记时必须标明股东是自然人还是法人

5、股东对一人公司的财产并非想怎么用就怎么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例:广东韶关的一名小股东和其他四名股东办了一个有限责任公司。后来一个股东把其他三个股东的股份买过去,从而成了持股80%的大股东;小股东占20%。大股东姓赖,也喜欢耍赖,叫赖总。小股东说:“赖总你把我的股权买去行不行?”赖总一瞪眼:“你逼我把公司搞成一人公司,一人公司违法。”小股东问:“我当副董事长行不行?”“我们全体股东都不会选你,因为首先你不是董事。”“聘我当总经理行不行?”。“不行”。过了几年,小股东要求分红,赖总又说:“公司亏损了,不能分红”,小股东想要查账。赖总对曰:“保密”。后来,小股东诉到法院,要求解散公司。但法院以法律没有规定司法解散制度而驳回其诉讼请求。

本案中有哪些不符合《公司法》之处?

答案:1、一人公司不违法,新公司法规定可以成立一人公司

2、该小股东不是董事,但如果是职工,也可以当选为董事会成员

3、股东有权查阅公司账簿,除非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有不正当目的。

4、公司通过司法解散是可以的。

第三章合伙企业法

例:甲乙丙三人设立了一个合伙企业,以下关于合伙协议的内容,那些不符合法律规定:

1、合伙人出资和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财产;

2、依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合伙人可以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

3、合伙人之间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不必征得其他合伙人的同意

4、合伙人依法转让其财产份额时,其他合伙人可以优先购买;

5、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时,按所占份额多数的合伙人意志来办理。

6、合伙存继期间有人入伙,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不承担责任。

单选

赵某、钱某、孙某和李某共同设立了一家合伙企业,钱某被委托单独执行合伙企业事务。钱某因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了较大的损失,但自己并未牟取私利。为此,赵某、孙某和李某一致同意将钱某除名,并作出除名决议,书面通知钱某本人。对于该除名决议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赵某、孙某和李某不能决议将钱某除名,但可以终止对钱某单独执行合伙事务的委托

B.如果钱某对除名决议没有异议,该除名决议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C.如果钱某对除名决议有异议,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D.如果钱某对除名决议有异议,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做出裁决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合伙人当然退伙的情形是( )。

A.未履行出资义务B.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C.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D.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甲、乙、丙为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该合伙企业向丁借款15万元,甲、乙、丙之间约定,如果到期合伙企业无力偿还该借款,甲、乙、丙各自负责偿还5万元。借款到期时,该合伙企业没有财产向丁清偿。下列关于该债务清偿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丁有权直接向甲要求偿还15万元

B.只有在甲、乙确实无力清偿的情况下,丁才有权要求丙偿还15万元

C.乙仅负有向丁偿还5万元的义务

D.丁可以根据各合伙人的实际财产情况,要求甲偿还10万元,乙偿还3万元,丙偿还2万元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当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下列人员中,应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有( )。

A.合伙企业债务发生后入伙的新合伙人

B.合伙企业债务发生后自愿退伙的合伙人

C.合伙企业债务发生后被除名的合伙人

D.不参加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

判断题

甲、乙订立书面合伙协议约定:甲以10万元出资,乙以劳务出资;乙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企业利润由甲、乙平均分配,亏损由乙承担。该合伙协议的约定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 )

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可以在入伙协议中约定,新合伙人比原合伙人享有较大的权利,承担较小的责任()

甲、乙订立书面合伙协议约定:甲以10万元出资,乙以劳务出资;乙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合伙企业利润由甲、乙分别按80%和20%的比例分配,亏损由甲、乙分别按20%和80%的比例分担。该合伙协议的约定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

例:王某、张某、李某与范某开办的“美好时光”独资企业共同签订了一份合伙协议,拟成立一个有限合伙企业,其中李某、张某为有限合伙人,共同生产经营一种新款的取暖器,王某和“美好时光”各出资30万元,张某以取暖器的专利作价50万元出资,李某则以其劳务作价20万元出资。四合伙人商定,不再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同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企业名称为“大明合伙公司”。在申请登记期间,恰一个厂家急需取暖设备,于是4个合伙人就以“大明合伙公司”名义与该厂家签订了购销合同。请问,上述内容有哪些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例:甲、乙、丙三人合伙设立A企业,约定甲出资4万元,乙出资3万元,丙出资3万元。三人按4:3:3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损益。A企业成立后,与B公司签订一购货合同,保证人为丁。后因A企业无力偿还货款,B公司要求丁承担保证责任,丁以未约定保证形式,只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为由拒绝。B公司遂对A企业和丁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还查明,甲对戊负有债务2万元,戊对A企业负的债务2万元;乙对C公司负有债务2万元。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合伙企业、担保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丁认为未约定保证形式,自己只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的观点是否正确?为什么?

(2)戊能否将甲欠他的2万元债务与他欠A企业的2万元债务低销?为什么?

(3)若乙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对C公司的2万元债务,则C公司可以通过何种途径用乙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清偿2万元债权?

答案:(1)丁的观点不正确。根据规定,未约定保证方式的,保证人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题中B公司与丁的保证未约定保证方式,所以丁应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2)甲欠戊的2万元债务与戊欠A企业的2万元债务不能抵销。依据规定,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3)C公司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乙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依据规定,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第六章外商投资企业法

案例1、中日两个企业,双方签署了一份合营企业合同,请指出条款中的错误:

(1)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其他法律以及日本的法律,同意在中国境内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2)公司的名称为“中日某某印染公司”;

(3)双方对合营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

(4)日方从企业获利后的第二年,每年从企业利润中提取10%的出资额;

(5)总经理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6)本合同从签字起生效,中方上级主管机关批准之日为企业成立之日;

(7)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修改,经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后即告生效。

答案:(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只能遵循中国的法律;

(2)名称应为“中日某某印染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

(3)双方承担有限责任;

(4)中外合资与中外合作不同无此规定,不能提前收回投资,应删除此规定;

(5)法定代表人应为董事长;

(6)本合同自审批机关批准后生效,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企业成立之日。

(7)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修改,经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报审批机关批准后生效。

单选

根据有关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注册资本25%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外国投资者应当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一次缴清出资

B.该企业的设立不需要经过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审批

C.该企业不得享受合营企业的优惠待遇

D.该企业不能取得法人资格

根据有关规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作各方在合作期限届满前,经协商同意延长期限,并向审批机关提出延长合作期限申请而获得批准的,延长期限的起算日期是()

A.合作各方达成延长合作期限协议之日

B.审批机关批准合作企业延长合作期限之日

C.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合作企业延长合作期限办理变更登记之日

D.合作企业原合作期限届满后的次日

多选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董事会的表述中,正确的有(A C)

A.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

B.董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C.董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董事出席才能召开

D.合营企业资产抵押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

根据外资企业法的规定,外资企业依法解散时,清算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应当包括(ABD)

A.外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B.债权人代表

C.债务人代表

D.有关主管机关的代表

下列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下列约定中,符合规定的有(ACD)

A.注册资本150万美元,投资总额200万美元

B.注册资本300万美元,投资总额620万美元

C.注册资本700万美元,投资总额1500万美元

D.注册资本1500万美元,投资总额3900万美元

第十八章合同法

例:2005年8月,家住沈阳市铁西区的许某在自家门缝中发现一张某超市促销宣传单。宣传单在醒目的位置上写着“该超市将于8月8日至8月18日期间举行多种商品的特价优惠活动”。该广告载明:“某品牌色拉油原价31.5元,特价26.9元,每桶优惠4.6元。”由于该

超市离家较远,需要倒多趟车才能到达。于是,许某于8月16日乘车赶到该超市准备购买两桶优惠的色拉油。可正当许某兴冲冲赶到该超市时,却被告知每天只优惠40桶,并且当天的份额已经售完,但是许某手中的宣传单上并没有这样的规定。许某找到该超市的负责人理论,超市负责人答复就是这么规定的,来晚了就买不到了。许某许某在感到气愤之余有一种被欺骗的感觉,要求超市按照宣传单上的优惠价出售给自己两桶油并赔偿自己往返的交通费。

问题:许某能否要求超市按照宣传单上的优惠价出售给自己两桶油?为什么?许某能否要求超市赔偿自己往返的交通费?

例:甲公司同时向乙厂、丙厂发出两份电报,电报称:我公司需要河沙200吨,贵厂如有货,请于见电报之次日用电报通知我公司,我公司派员验货后购买。收到电报后,乙厂和丙厂分别向甲公司拍发了电报并提供了河沙型号、价格、数量。丙厂发报同时,用火车将20 0吨河沙发往甲公司所在地的车站。收到乙厂、丙厂的电报后,甲公司决定购买乙厂的河沙,派人验货签订了合同。丙厂的200吨河沙到达甲公司的铁路专用线后,丙厂代表找甲公司经理索要货款,甲公司称其已购买了乙厂的河沙,拒收丙厂的河沙。丙厂向法院起诉。

问:(1)甲公司向乙厂、丙厂拍发的电报的法律性质是什么?

(2)乙厂、丙厂向甲公司拍发的电报的法律性质是什么?

(3)甲公司是否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例:2004年7月15日,一东北买主与河北省龙县朱丈子乡江某协商购买1万公斤西瓜,单价每公斤0.9元。正当双方要达成协议时,江某邻村村民秦鹏前来也要买,并允诺价格要比东北买主高。于是江某终止了与东北人的买卖,答应卖给秦鹏。东北买主只好与另一西瓜种植大户李桂成交。东北买主走后,秦鹏借故推迟到明天再买。可第二天却不见秦鹏来。无奈,江某将1万公斤西瓜以平均每公斤0.75元卖出。后来江某得知,秦鹏受李桂指使,故意搅散江某与东北买主的买卖,李桂好与东北买主成交。于是江某向法院起诉了秦鹏。

答案:法院审理后认为,江某与秦鹏订立西瓜买卖合同没有成立,其主要原因是秦鹏受他人指使,假借订立合同为名,故意搅黄即将成交的生意,应承担全部责任。法院依据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秦鹏赔偿江某经济损失。评析本案秦鹏的行为,属于缔约过失责任行为。

例:甲饭庄得附近的乙餐馆要转让,并获悉有名的丁快餐店愿意出价30万元购买乙餐馆以作快餐连锁店。甲饭庄根本没有购买乙餐馆的想法,但为了不让丁快餐店与其竞争,甲饭庄提出以更高的价格购买乙餐馆,并与乙餐馆进行长期谈判,当得知丁快餐店买了别处店堂作快餐连锁店后,甲饭庄终止了与乙餐馆的谈判,并称不想购买乙餐馆。乙餐馆最后只能以2 5万元的价格转让。由于甲饭庄的恶意谈判,致使乙餐馆花费了与之谈判的费用1.2万元,以及5万元的价格损失。乙餐馆因此要求甲饭庄赔偿损失,双方为此发生争执。

问:甲饭庄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为什么?乙餐馆要求甲饭庄赔偿6.2万元损失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案:甲饭庄的行为属于缔约过失。在本案中,甲饭庄假借购买乙餐馆而进行恶意磋商,损害了乙餐馆的利益,应视为存在缔约过失。乙餐馆要求甲饭庄赔偿6.2万元损失的请求应得到支持,依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因缔约过失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多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下列要约中,不得撤销的有(ABD )。

A. 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的要约

B. 要约人明示不可撤销的要约

C. 已经到达受要约人但受约人尚未承诺的要约

D.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不可撤销,且已为履约做了准备的要约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人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要约或者承诺到达时间。(对)

例:某时装商厦为促销商品,3月1日特在某晚报副刊上登载如下广告:“换季大甩卖。三件全新名牌皮大衣,每件价值约2000元,全部降价销售。本周六上午九时整,先来先买。”同月10日,该商厦又在同一报纸上刊载了如下广告:“一件新盟黑兔毛女大衣,大号,款式新颖,价值5000元。本周六上午九点,先来先买,只卖1200元。”个体户沈某在每一份广告之后的周六,都是第一个赶到该商厦的服装柜台,要求买下全部广告中所指的大衣,但是每一次都被拒绝了。第一次,商厦的理由是根据部门规定,这一广告是专门针对女士的,不卖给男士。第二次,商厦认为沈某已经知道部门规定,是明知故犯,且沈某购买后用于转手,不是最终消费。沈某向法院起诉商厦违约。

问:本案中合同是否成立?商厦的行为是否属于违约行为?

答案:第一个合同不成立,第二个合同成立。因此,商厦对第二个合同构成违约。

例:甲企业向一公司发出采购100台电脑的要约,乙于9月1日即出承诺信件,9月8日寄到甲企业,时逢其总经理外出,9月9日总经理知息了该信件内容,于9月10日发传真告知已收到承诺。该承诺何时生效?(9月8日)

多选: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不得撤销要约的情形的有(ACD)

A.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

B.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

C.要约人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D.受要约人已发出承诺的通知

例:要约是只能向特定的人发出的,邀请他们与自己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错)

例:甲乙双方口头约定购销合同,甲方向乙方购买20万瓶劣质酒,货款为24万元,交款提货,并约定乙方须加贴名牌商标,以便甲方冒充名酒出售。在合同履行时,甲方借口手头紧,只付了15万元即提走了全部货物。乙方一再催讨无着,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甲方如数支付拖欠的货款,请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1)该购销合同是否有效?理由何在?其有效、无效应从何时开始?

(2)双方各自返还财物给对方,是否可以?为什么?

(3)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双方的经济责任?

答案:(1)该购销合同为无效合同。凡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合同是无效合同,本案中的双方当事人约定以劣质酒冒充名牌酒的行为,不仅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而且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以应确认为无效合同。该合同无效,且自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2)在本案处理时,不能采取各自返还对方财物的方法,因为双方订约时都属恶意,不仅违反了法律,而且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3)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时,应当追缴20万瓶劣质酒和乙方的15万元以及甲方尚未支付的9万元货款。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例:甲以欺诈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该合同应属于无效合同而不是可撤销合同。(对)(判断)

例:甲与乙订立合同后,乙以甲有欺诈行为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合同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了该合同。下列有关被撤销合同的法律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A)。(单选)

A、自合同订立时无效

B、自乙提出撤销请求时起无效

C、自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请求时起无效

D、自合同故人民法院撤销后无效

例:对可撤销合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如果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错)(判断)

例:某市土产公司业务员到福建某茶场收购茶叶。但该业务员对茶叶的等级知识不懂,以为茶叶级数越多,茶叶质量也就越高,遂提出购买价钱最高的5对3级茶叶。茶厂业务员暗笑对方草包,对业务员提出的茶叶级数越多质量越好的说法不置可否。双方签订合同,以相当于收购一级毛尖的价格订购了5吨三级茶叶。茶叶运回公司后,公司问明了情况,于是向茶厂提出退货,或按三级茶叶的价钱退还多收的货款。但茶场不同意,称合同是双方自愿订立的,茶场无任何责任。土产公司遂向法院起诉,状告茶厂故意欺骗业务员,请求法院判决合同无效,赔偿损失。

问:本案中合同效力如何?土产公司能否对该合同效力主张权利?

答案:重大误解,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土产公司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变更或撤销该合同。

例:2007年7月,某百货商场经理出具授权委托书,指派本单位采购员张某去外地某丝织厂订购200个床罩,张某到达该厂后看了货样,同时又发现该厂还生产一种丝织窗帘,图案精美,价格比较适中,就想,如为商场订购一批回去,肯定好销。于是,张某私自在委托书上增写了“购窗帘”等字,与丝织厂正式签订了购买200个床罩(200元/个)和100/块窗帘(100元/块)的供货合同。同年8月10日,丝织厂依合同规定按时发来全部床罩和窗帘,并通知百货商场支付货款5万元(其中床罩款4万元,窗帘款1万元)。商场拒付货款,提出根本未指派张某去订购什么窗帘,对他自作主张签订的该合同,商场不负任何责任。丝织厂遂向人民法院起诉。

问题:1.该合同的有效性如何,为什么?

2.对该合同纠纷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多选: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无效合同的有(ABD )

A.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B.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C.显失公平的合同

D.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

例:2003年8月5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订购总价款为50万元的挖掘机一台,规定甲公司送货上门,交货日期为2003年9月15日,当日乙

公司向甲公司支付了10万元预付款,同时约定8月20日前付20万元,货到乙公司验收付款,运费由甲公司承担,如一方违约,要承担违约金20000元。签约后,乙公司于8月20日按时支付给甲公司20万元。甲公司用汽车将货物于9月14日运至乙公司指定的地点,并向乙公司提供了相关的质量证明。但由于乙公司未能筹集到20万元的尾款,货物始终未能卸车交付。甲公司等待数日后,于2003年9月24日带货离开乙公司,乙公司人员追至途中与其协商,但由于仍不能付足余款,甲公司将货物拉回。乙公司为此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返还预付款30万元,并偿付违约金。

问:甲公司是否违约?

答案:甲公司不违约。根据合同法关于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的规定,在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另一方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因此行使抗辩权是行使权利的行为,是合法行为,主要是为了对抗对方所提出的履行请求,并不构成违约,其与违约行为在性质上是有根本区别的。本案中,乙公司在约定的日期未能付款,甲公司等待数天后仍未能付款,甲公司据此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履行交货义务,是完全可以的。

例:范某准备出国旅游,根据报纸上登载的广告,与某旅行社协商签订了一份旅游合同。合同规定,2004年7月15日出发;范某应在6月底之前,支付旅游费10860元,7月10日前支付担保费4500元(按期返回退还)。范某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了旅游费10860元,同时提出是否可减免担保费,旅行社未同意;后又提出交支票抵押,旅行社予以认可。7月10日后,范某尚欠的担保费逾期未交,经旅行社多次催促,才于出发前的一天,交给旅行社一张4500元的支票做为担保费。次日上午,经银行检验,该支票系过期使用,不予兑现。旅行社因此取消了范某出国旅游的资格。范某要求旅行社退还全部费用,而旅行社则认为范某未按约定交纳担保费,只同意扣除签证费和机票损失后退还余款。

例:2004年7月湖北龙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开发“名人景都”房地产商贸项目申请贷款。经调查,借款银行认为该项目地理位置等条件优越,预计房产开发成功后销售形势良好,决定给予该公司1500万元房地产开发贷款。双方于2004年10月签订借款合同,根据工程进度约定:合同签订时发放贷款700万元,2005年5月发放贷款400万元,2005年8月发放贷款400万元,贷款期限为两年,以开发项目在建工程为抵押,项目建成后置换成房屋按揭形式并以按揭资金偿还开发贷款。借款合同签订后银行即按约发放第一笔贷款。2005年2月由于公司自筹资金不足导致施工单位垫资过多,双方发生工程款支付纠纷,无法和解后施工单位撤离,房产项目搁置长达3个月之久。经贷款银行了解,该房地产公司还因其他投资纠纷可能涉及重大诉讼,当即下达书面通知书决定中止发放新的分期贷款额度。

问题:银行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

例:原告:南京旅游公司

被告:辉灯公司

辉灯公司于05年10月24日、11月20日向华诚财务公司借款100万、200万,该两笔借款于06年1月24日、05年12月28日到期。因到期后均未归还本金,07年1月14日财

务公司起诉要求归还,法院确认了财务公司对辉灯公司的债权。原告对华诚财务公司享有2,622,260债权。经协商及鼓楼法院民事调解书确认,受让了财务公司对辉灯公司的债权2,622,206元,双方办理了债权转让手续,依法告知了辉灯公司。但辉灯公司不履行债务,原告发现辉灯公司购买了南京万厦大楼607.99平方米的房产,但以辉灯公司董事长王某儿子的名义登记领取了产权证。06年左右先后为王某儿子支付560万房款。原告还提出06年11月28日被告向王某儿子支付64万元,要求行使撤销权。

例:李某于2007年12月1日借给王某1万8千元,约定12月31日还钱。到期要求王某还钱,王某说自己借给了表哥2万元,现手头无钱可还,李某无奈只好催促王某赶快将其2万元债权及早回收以便偿还自己的钱。后李某打听到王某这笔钱是一年半前借的,本应在2 007年12月1日还钱,但王某在外面说反正这笔钱还回来了,大部分也要给李某,肥水不流外人田,自己的表哥不会赖帐的。因此,王某根本没有去要钱。李某得知非常生气,认为如果要回那2万元钱,自己的钱就有的还了。故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决王某表哥将欠王某款中的1万8千元来给自己。问请求能还成立?

例:甲公司向乙商业银行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合同期满后,由于甲公司经营不善,无力偿还借款本息。但是丙公司欠甲公司到期货款20万元,甲公司不积极向丙公司主张支付货款。为此,乙商业银行以自己的名义请求法院执行丙公司的财产,以偿还甲公司的借款。

1.法院是否应支持乙商业银行的请求?

2.乙商业银行行使代位权花费3000元必要费用,此费用由谁承担?

答案:法院应支持乙商业银行的请求。合同法第73条第1款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本案中,甲公司怠于行使对丙公司的债权,损害了债权人乙商业银行的利益,因此,乙商业银行有权行使代位权,请求人民法院执行丙公司的财产以偿还甲公司的贷款。

花费的3000元费用应由甲公司承担。合同法第73条第2款规定:“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例: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应当向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错)(判断)

例:合同约定由债务人甲向第三人乙履行交货义务甲在所交货物的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时,应当向乙承担违约责(错)。(判断)

例: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的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西服价款总值为9万元,甲公司于8月1日前向乙公司预先支付货款6万元,余款于10月15日在乙公司交付西服后2日内一次付清。甲公司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未按事同约定预先支付货款6万元。10月15日,甲公司要求乙公司交付西服。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乙公司可以行使的权利是

(B )。(单选)

A、同时履行抗辩权

B、后履行抗辩权

C、不安抗辩权

D、撤销权

例:债权人甲认为债务人乙怠于行使其债权给自己造成损害,欲提起代位诉讼、下列各项债权中,不得提起代位诉讼的有(ABCD)。(选)

A、安置费给付请求权

B、劳动报酬请求权

C、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

D、因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

例: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债务人的下列行为中,债权人认为对自己造成损害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有(ABD )。(多选)

A.放弃到期债权

B.无偿转让财产

C.拍卖优良资产

D.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

例:2000年8月21日,买方与卖方签订一份购销纺织机械的合同,合同规定:由卖方供给买方某型号的纺织机械50台,每台售价10万元,共计500万元,交货日期为2000年12月底,买方应将货款于2000年11月20日钱交给卖方在其本地的开户银行。合同订立后不久,买方从当年11月4日的一张报纸上看到一篇报道,得知卖方已濒临破产。考虑到如果再付款给卖方,必然会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11月6日,买方向卖方付出拒付货款的通知,并告知其解除合同。

问:买方的做法是否有法律依据?

答案:不完全有法律依据。理由:该案属于买方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买方应当通知卖方自己中止履行合同,如果卖方提供担保或恢复履行能力,买方应当继续履行该合同,而不是直接解除合同。

例:A市甲厂因购买B市乙公司的一批木料,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但合同中未约定交货地与付款地,则下列正确的有(BD)

A.A市为交货地B.B市为交货地

C.A市为交款地D.B市为交款地

例: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06年10月签订一买卖钢材的合同,总价值13万元,并约定甲公司于2006年12月前交付货物,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了2.5万元的定金。合同签订后,钢材价格急剧上涨,甲公司受利益驱动,虽经乙公司多次催促,直至合同履行期满仍未交货,于是,乙公司要求甲公司返还定金。

问:甲公司和乙公司约定的定金是否有效?乙公司可向甲公司请求返还多少金额?

答案:(1)甲、乙两公司约定的定金2.5万元合法有效。根据我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的数量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总额的20%。在本案中,甲,乙两公司在签定买卖钢材的合同中约定定金为担保,且约定定金的金额为2.5万元,未超过主合同标的13万元的20%,故合法有效。

(2)乙公司可以请求甲返还5万元定金。担保法第8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在本案中,甲公司收受乙公司定金2.5万元后,不履行约定的义务,应双倍返还乙公司定金5万元。

例:建筑公司向乙水泥厂支付了2万元定金,并约定了3万元的违约金。合同规定水泥厂应在合同生效后一个月内将水泥运至甲建筑公司仓库。合同生效后,乙水泥厂又与丙运输公司签订了运输合同,合同约定由丙运输公司将100吨水泥运至甲建筑公司仓库。但是,由于丙运输公司违约,致使乙水泥厂无法在约定期限内对甲建筑公司履行合同。于是,甲建筑公司要求乙水泥厂支付违约金3万元并要求其返还定金4万元。乙水泥厂则以丙运输公司违约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问:1、乙水泥厂拒绝承担责任的做法是否正确?

2、甲建筑公司的要求是否合法?

答案:1、不合法。合同法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可见,本案中,由于丙的违约致使乙违约,乙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承担对甲的违约责任。

2、甲公司的要求不合法。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本案中,甲公司和乙水泥厂在合同中既约定了定金,又约定了违约金。在乙水泥厂违约的情况下,甲公司只能要求选择适用定金或违约金,而不能同时适用。

例:2007年1月8日,某市光明百货公司与富华家具厂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规定,由富华家具厂在2007年10月1日前,分二批供应光明百货公司家具经营部豪华沙发500套,货款总计40万元,并规定了沙发的样式和质量标准。合同中还规定了定金条款,由光明百货公司交付富华家具厂10万元定金,并约定不履行的违约金比例为逾期部分货款的

3%。合同订立后,光明百货公司支付10万元作为定金。第一批货已如期交付,第二批交货时间已过,不见富华家具厂交货。原来富华家具厂因人员有限,且又忙于履行与另外几家商场订立的家具购销合同,就没有履行同光明百货公司的沙发购销合同。光明百货公司于是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富华家具厂双倍返还其接受的定金共20万元,交纳违约金,并继续履行合同。

答案:1,应把主合同与定金合同区分开来。本案中的主合同是沙发购销合同,从合同是定金合同,光明百货公司和富华家具厂签订的沙发购销合同各方面都符合合同法的要求,应视为有效合同,购销合同为诺成合同,从双方签字、盖章时起已成立。因此,富华家具厂与百货公司的购销合同依法成立。

2,定金合同是实践性的合同,定金合同的有效成立,不仅需要有支付定金的意思表示一致,而且要有实际交付行为。本案中双方在合同的定金条款中约定了定金的数额为10万元。但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定金数额不高于总货款的20%,所以本案中定金最高限额为40*2 0%=8万元。10万元定金中的2万元应作为预付款。

3,本案违约责任由富华家具厂一方承担。因为:A 第一批沙发没有按时交货的过错在富华家具厂。B 富华家具厂未履行部分,光明百货公司要求继续履行应予准许。理由如下:根据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和第110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第一,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第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第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本案例中并没有上述的除外情形,所以富华家具厂应当继续履行未履行部分。

例:根据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时,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下列有关承担民事责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C )(单选)

A.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担保人则不承担赔偿责任

B.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

C.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则不承担民事责任

D.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有过错的,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

例: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对) (判断)

例:在保证合同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未经保证人同意对主合同价款进行了变更。如果这种变更减轻了债务人的债务,则保证人仍应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这种变更更加重了债务人的债务,则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判断)

例:2005年11月5日,吴明驾驶一小轿车到某商场购物,将车停放在一停车场内,并交付保管费20元。购物出来后,发现车辆不翼而飞,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三个月后公安机关未能破案。吴明遂与停车场交涉,要求停车场予以赔偿。停车场方面则认为,他们收取的只是停车费,无保管义务,因为停车场有声明:“车辆丢失、损坏、责任自负。”双方争执不下,吴明一纸诉状将停车场告上法庭。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明与停车场之间已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作为保管人的停车场在收取了寄存人吴明的车辆保管费后,就有义务保管好车辆,由于保管不善导致车辆丢失,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停车场的“车辆丢失、损坏,责任自负”

的声明无效,遂判决停车场赔偿吴明人民币18.5万元。

答案:本案是一起因保管车辆而引起的纠纷案。停车场允许吴明将汽车停在停车场,并收取吴的20元保管费的行为,表明他们双方的保管关系已成立,而保管关系一旦成立,停车场就有妥善保管车辆的义务,因停车场没有很好地履行其义务,致使车辆丢失,停车场理应负赔偿责任。停车场的“车辆丢失、损坏,责任自负”的声明应属于格式条款,所谓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一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停车场在这条声明里,明确免除了自己的全部责任,与保管人应履行的保管义务背道而驰,依照《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此声明应属无效的声明。所以,停车场应赔偿吴明的损失。

PS:破产法

例:2008年1月,某国有企业被债权人申请破产,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企业破产时管理的财产和债权人申报的债权情况如下:

1.企业破产时经营管理的财产评估变现价值如下:

(1)第1号房屋价值300万元,全部用于对A银行债务抵押;

(2)第2号房屋价值160万元,属于租用B企业房屋;

(3)对外投资价值(含应得投资收益)140万元;

(4)专利权评估作价70万元;

(5) 2007年12月1日破产企业主动放弃对某公司的债权100万元。

破产企业的财产中,哪些属于破产财产,金额为多少?

2.债权人申报的债权情况如下:

(1)A银行对该破产企业发放3年贷款,本金200万元,年利率10%,到期应计利息共60万尚有1年到期。

(2)B公司拥有到期债权700万元。

经济法案例分析及答案

《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第一章经济法总论 1.2006年9月1日,甲市A区A国家税务局对B公司作出某一具体行政行为并于 当日以信函方式寄出,A公司于9月5日收到该信函。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A公司如对该行政机关地决定不服,可以在一定期间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问: (1)B公司应在何期间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为什么? (2)受理B公司申请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是谁? (3)申请行政复议的申请人是谁?被申请人是谁? 答案: (1 ) 9月5 日至1 1 月4 日。 当事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 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3) 申请人是B公司,被申请人是甲市A区A国家税务局。 2. A公司与B公司依法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但由于该合同履行前发生了地震,致 使合同无法履行。A公司据此依法解除了双方的买卖合同。 问: (1) A与B之间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中,指出主体、客体、内容是什么? (2) 引起A与B双方法律关系的产生、终止的法律事实是什么? 答案: (1) A与B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中,主体是A公司与B公司。客体是买卖的标的、 货物。内容是A公司与B公司的合同权利和义务。 (2) 引起A与B双方法律关系的产生的法律事实是A、B依法签订合同的行为引 起A、B双方法律关系终止的法律事实是地震这一事由。 3.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并在合同中单独制定了仲裁条款。 事后甲公司发现在订立合同时对该有关事项存在重大误解。 问: (1) 甲公司可否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某仲裁机构申请撤销合同? (2) 如果甲公司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合同,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 答案: (1) 甲公司可以向某仲裁机构申请撤销合同。 (2) 如果甲公司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合同,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根据有关法律 规定,仲裁协议独立有效,即使合同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协议合法有效的,具有排除诉讼管辖权的作用。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2006年8月10日A县甲皮鞋厂与B市的橡胶厂签定一份购销合同,由橡胶厂供 货,货到后15日甲公司付款。合同规定,由橡胶厂代办托运。乙橡胶厂按期发货后,甲皮鞋厂以该货物质量不合格为由拒付货款,并要求退货。乙橡胶厂表示不同意,于是发生合同

经济法教程课后案例分析题答案

经济法教程案例分析题答案 第二章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一小题】答:李某于4月12日以长远企业名义向王某购买价值2万元货物的行为有效。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9条规定:“投资人对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尽管李某向王某购买货物的行为超越职权,但王某为善意第三人,因此,该合同有效。 【第二小题】答: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办理登记手续。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 第三章合伙企业法 甲是有限合伙企业A的有限合伙人,只有当第三人有理由相信甲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甲才对该交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按照《合伙企业法》第2条的规定,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只有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76条的规定,如果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即无限连带责任。本案例中,甲虽然是有限合伙人,但是在和丙的业务往来中,他多次代表合伙企业出面与丙进行洽谈,乙虽然对此知情,但是也没有予以制止。甲以有限合伙名义与丙签订协议,应该认为丙有理由相信甲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因此,丙有权要求甲对该交易承担清偿责任,甲应该与乙一样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四章公司法 答:股东乙可以通过股东派生诉讼追究甲的责任。按照我国《公司法》第152条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而公司不起诉或者怠于起诉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可以以自己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甲应该对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该案例中,甲是公司的总经理,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他将其获得的商业信息交给了其弟弟,而没有为公司所用,属于抢夺了公司的商业机会。后又利用职权,使公司高价从其弟弟手中购得零件。如果公司直接购买该零件,可以少花费10万元钱,因此,甲违反了《公司法》第149条第5款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的规定,给公司造成了10万元的损失,应该按照《公司法》第150条的规定对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经济法案例

合同法案例 注意:签字、盖章是选择关系。 签字、盖章行为既可同时同地完成,也可异地完成。在后一种情形下,以最后一方当事人完成签字或盖章时间为合同成立时间。 案例9:甲公司与一香港公司就销售一批文化用品进行磋商,甲公司在传真中表明如达成协议需最终签订售货确认书 买卖合同不成立,甲公司有权拒绝发货。因为合同不成立,不可能产生违约责任,同时,甲公司在缔约过程中并无故意或过失,故也不存在缔约过失责任。因此不产生损害赔偿的问题。 案例13:2003年4月,江某与黄某、朱某于某市公路段工程指挥部共同竞争灯具业务。期间,江某、黄某、朱某通过私下协商,达成一致,江某自愿退出该项灯具业务的竞争,由黄某、朱某补偿江某损失50 000元。后朱某给付江某30 000元,余下20 000元由黄某于2003年12月21日出具借条一份。后江某要求黄某支付欠款,黄某拒绝。江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黄某向自己支付20 000元。 问:江某的请求应否支持?为什么? (1)江某的请求不应支持。 (2)依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学者一般将合同的有效要件概括为如下几个方面:①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②意思表示真实;③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④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在本案中,江某与黄某订立的补偿性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体现,而且江某与黄某均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该合同也不违反法律对合同形式的要求,但该合同的订立过程中,为了减少因相互公平竞争中给自己造成利润损失,通过相互协商,恶意串通,以退出竞争为条件,要求对方给予一定的补偿,这种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并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故其不符合合同的有效要件,是违背《合同法》第52条第2项和第4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因此,江某的请求不应获得支持。 案例15:某照相器材商店购进一批新型相机,每部定价为8998元。售货员在制作标价牌时,误将8998元标为3998元。张某称,自己买回两部相机是付了钱的,买卖已成交,岂有退货之理。商店遂将张某告到法院,要求退货或补足差价。请回答:(1)商店与张某之间的合同关系是否有效?为什么?(2)商店对张某的诉讼请求能否成立?为什么? 1、商店与张某的合同属于可撤销的合同。合同法规定,在订立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撤销。商店将相机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卖给了张某,已经构成了显失公平,属于可撤销的合同。 2、商店的诉讼请求可以成立。合同法规定,对于可撤销的合同,当事人一方可以向法院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因此商店可以提出请求,如果是撤销合同的话,双方就应该返还原物和价款,也就是退货;如果是变更的话,就是按照正常价格购买,要补足应付的价款。 案例19:甲公司与乙工厂洽商成立一个新公司,双方草签了合同,甲公司要将合同带回本部加盖公章。临行前,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提出,乙工厂须先征用土地培训工人后甲公司方能在合同上盖章。乙工厂出资1000万征用土地培训工人,征地和培训工人将近完成时,甲公司提出因市场行情变化,无力出资设立新公司,要求终止与乙工厂的合作。乙工厂遂起诉到法院。请回答: (1)甲公司与乙工厂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2)甲公司应当承担什么责任?为什么? (3)乙工厂能否要求甲公司赔偿1000万元的损失? 答案: 1、甲公司和乙工厂之间的合同没有成立。双方采用合同书的形式订立合同,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的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时合同成立。而甲公司并未在合同上盖章,因此合同尚未成立。 2、甲公司承担的是缔约过失责任。由于甲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合同未能订立,造成了另一方当事人的损害,因此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3、乙工厂可以要求甲公司赔偿1000万元的损失。甲公司提出,乙工厂须先征用土地培训工人后甲公司方能在合同上盖章,因此乙工厂出资1000万征用土地培训工人所花费的费用就属于订立合同的费用,属于因相信合同有效成立而遭受的损失,属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有权要求甲公司赔偿。 案例21:甲因资金周转困难,欲将一店铺以3万元价格转让,乙得知后,有意购买,并与甲进行了商谈。与此同时,丙也有一店铺意欲转让。当丙知道甲为转让店铺已与乙进行商谈后,便以扩大经营为由与甲进行了长时间磋商,而暗中却与乙协商,并订立了店铺转让合同。丙在自己的店铺转让后,找借口终止了与甲的磋商,致使甲最终只能将店铺低价转让。后来,甲得知丙的所作所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自己在转让店铺过程中遭受的损失是丙造成的,要求丙承担自己低价转让店铺的损失。 问:甲的请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甲的请求是合理的。根据我国《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在本案中,丙并没有与甲订立店铺买卖合同的意图,而是假借订立合同进行磋商,该行为在性质上属于缔约过失行为。由于丙的缔约过失行为致使甲与乙未能订立买卖合同,最终使甲不得不以低价将店铺转让,以解决周转困难,从而遭受损失。该损失应由丙承担,故甲的请求是合理的。 案例22。2004 年4 月,A 公司与B 公司签订了一份Z 合金购销合同。双方约定由A 公司向B 公司提供Z 合金200吨,单价为每吨3000 元(此为4 月份的价格),并约定A 公司在2004 年8 月底之前交货,B 公司应在收到货物后10天内支付价款6 0 万元。2004年8 月,Z 合金因市场因素价格上涨至每吨5500 元,于是A 公司提议修改合同将Z 合金的单价提高到每吨 5500元,B 公司拒绝,双方协商未果。B 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按原约定履行,A 公司则反诉要求解除合同。 在本案中,A 、B 双方都以Z 合金每吨3000元的市价为订约背景,只有在这一基本前提尚存的情况下,该合同的履行才是公平合理的。后来由于市价涨到每吨5500 元,这是A 、B 双方都无法预料并且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它动摇了合同赖以成立的基础,致使A 、B 双方若按原约定履行合同显失公平,因此本案可以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最后经过法院的调解,A 、B 双方均同意以每吨4 9 0 0 元的价格重新履行合同。思考题:1 华乐公司与天达电子公司订立购买一批电子产品的合同,双方约定天达电子公司于2002年6月15日之前向华乐公司供应一批价值达8万元的电子产品,华乐公司在收到货物后3个月内付清货款。4月底,天达电子公司准备好产品,但在发货之前,其发现华乐公司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在掌握充分证据后,天达电子公司通知华乐公司其将中止交货,并要求华乐公司提供担保,但遭到华乐公司的拒绝。5月,天达电子公司发现华乐 公司的经营状况继续恶化,且经过多次交涉,华乐公司仍然拒绝提供担保,于是其提出解除合同,但华乐公司拒不接受解除合同的请求,并要求天达电子公司如期履行合同。双方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 问:天达电子公司中止履行合同是否合理?为什么? 答案:1(1)天达电子公司中止履行合同合理。(2)本案涉及的是双务合同中的不安抗辩权问题。依据我国《合同法》第68条的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69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天达电子公司本应先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但在履行前,其掌握有充分证据表明华乐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因此,其在中止履行债务的同时通知了华乐公司,并要求华乐公司提供担保,但遭到拒绝。随后,华乐公司的经营状况未有好转,且一直不提供担保,故天达电子公司基于合同法关于不安抗辩权的规定中止债务的履行,并最终请求解除合同是合理的,其不存在违约的情形。 2:甲、乙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甲已支付20万元房款,尚欠5000元未支付,此时,若甲请求乙交付房屋并办理过户手续,问:乙能否拒绝甲的请求? 3:甲演出公司与歌星乙签订演出合同。双方约定,甲公司应于12月30日向乙支付出场费2万元,乙须于元旦晚上为甲公司举办的新年晚会演唱歌曲。12月29日,乙因车祸需立即手术,预计住院3个月。问:甲公司应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答案: 2:不能拒绝。双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违约,但其违约在性质、后果上较为轻微的,则另一方不得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为借口而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就是对诚实信用原则的滥用。 3:可以解除合同。不安抗辩权的其他情形。 案例2: 李某欲办一家食品加工厂,2004年6月从王某处购得一套机器,价值3万元。双方约定,李某在收到王某交付的机器后3个月内付款(1)王某的请求不合理。 (2)李某与王某签订的购买机器的买卖合同是主合同,抵押合同是从合同。由于王某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存在欺诈行为,根据《合同法》第54条第2款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因此,李某请求撤销买卖合同是合法的。买卖合同是主合同,抵押合同是从合同。而从合同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主合同不成立,从合同就不能有效成立;主合同变更或 转让,从合同也不能单独存在,依具体情况相应地可能发生变更、随同转让或者消灭的效果;主合同被宣告无效、撤销或者终止,从合同便失去存在的意义,原则上应当归于消灭。故在本案中,王某的请求不合理。案例3: 甲商贸公司因圣诞节将临,急需一批圣诞老人布娃娃,遂向乙玩具厂、丙玩具厂发出函电,称:“我公司急需圣诞老人布娃娃100箱,如贵厂有货,请速回函,我公司愿派人前往购买。问:甲商贸公司与乙玩具厂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为什么? (1)甲商贸公司与乙玩具厂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 (2)本案涉及合同订立的程序问题。按照《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

经济法案例附答案

5、案情:甲、乙、丙、丁、戊拟共同组建一有限责任性质的饮料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其中甲、乙各以货币60万元出资;丙以实物出资,经评估机构评估为20万元;丁以其专利技术出资,作价50万元;戊以劳务出资,经全体出资人同意作价10万元。公司拟不设董事会,由甲任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由丙担任公司的监事。 饮料公司成立后经营一直不景气,已欠A银行贷款100万元未还。经股东会决议,决定把饮料公司惟一盈利的保健品车间分出去,另成立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保健品厂。后饮料公司增资扩股,乙将其股份转让给大北公司。1年后,保健品厂也出现严重亏损,资不抵债,其中欠B 公司货款达400万元。 问题: (1)、饮料公司组建过程中,各股东的出资是否存在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之处?为什么?(2)、饮料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 (3)、饮料公司设立保健品厂的行为在公司法上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设立后,饮料公司原有的债权债务应如何承担? (4)、乙转让股份时应遵循股份转让的何种规则? (5)、A银行如起诉追讨饮料公司所欠的100万元贷款,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 (6)、B公司除采取起诉或仲裁的方式追讨保健品厂的欠债外,还可以采取什么法律手段以实现自己的债权? 答:(1)有限责任公司为资合性公司,不得以劳务出资。 (2)组织结构的设置是对的。当公司符合无监事会条件时一般由股东代表担任监事,所以由丙作为公司的监事是正确的;当公司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时可不设董事会,公司自己主观决定由哪位股东出任公司执行董事,所以甲出任执行董事叶是对的。 (3)饮料公司设立保健品厂的行为在公司发上属于派生(存续)分立的性质;设立后,饮料公司原有的债权债务应由保健品厂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份,应当书面征集其他股东的意见,应有1/2以上股东同意(人数上的要求,非表决权的要求)。 (5)(背景:保健品厂是唯一盈利的)既可以以饮料公司又可以以保健品厂还可以以二者作为被告。因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主动权在银行,想告谁、告谁更有把握追回欠款就可以告谁。 (6)可以和解;或者请求法院宣告该公司破产来实现自己的债权。 1、甲与乙是夫妻,共同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在北京居住。2005年7月,甲出国留学,住房由乙单独居住。2006年11月,丁国人丙来中国投资,与乙协商购买其居住的商品房。2007年1月,乙与丙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由于房产证上是以乙的名字登记的,因此在丙按合同履行了义务后,由乙协助顺利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2007年10月,甲回国,发现乙未经过他同意就出卖了商品房,价格也不令人满意。于是甲向北京某法院起诉,主张买卖合同无效。丙对此提出异议,认为其为善意第三者,买卖合同应有效成立。同时买卖合同中约定了解决争议条款,合同纠纷应当由丁国的法院受理,并应当适用丁国的法律。 试问:北京某法院有管辖权吗?甲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答:北京某法院有管辖权。根据专属管辖条例,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房地产属于不动产类别,因而北京某法院有管辖权。至于卖家的诉讼请求,根据“谁主张谁取证”原则,甲以自己不知情为由主张买卖合同无效,应该由甲提供乙未经

经济法全部案例及答案

经济法全部案例及答案 第二章公司法 例:鹏飞有限公司投资总额为200万元人民币,其公司章程规定: 1、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王明(该公司经理); 2、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由董事会决定,但不得超过100万元。公司可以为全体股东提供担保,无须履行任何程序。 公司成立后,有两项对外投资行为: 1、与零州公司一起合伙联营,出资50万。 2、与加州公司投资兴办路由有限公司,出资120万。 3、公司还为股东张力提供担保20万。 问:1、公司章程的规定是否有不合法之处? 2、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是否有不合法之处? 3、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需要经过什么程序? 答案1、公司章程约定第一项合法;第二项对外担保由董事会决定,和100万限额合法;但为股东提供担保无须履行任何程序不合法。 2、公司对外投资不合法之处:进行合伙型联营。承担无限责任。 3、程序: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例:鉴于经营状况不景气,同年6月,服装公司召开股东会,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随即公司股东组成清算组,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理,并公告债权人。在清理债权债务时,吴某主张,自己作为公司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偿还欠款10万元。但凯丰服装厂和公司其他债权人主张,吴某是公司股东,无权作为债权人要求公司偿还其借款。公司财产只能用于清偿其他债权人的债务。且如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吴某还应以其个人财产负清偿责任。故凯丰服装厂联合其他公司债权人,以吴某和服装公司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吴某和服装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问:(1)凯丰服装厂和其他债权人能否要求吴某以个人财产对服装公司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2)吴某和服装公司之间是什么关系?他是否有权要求公司偿还其借款? 答案:(1)凯丰服装厂和其他债权人不能要求吴某以个人财产对服装公司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服装公司是依法成立的法人,应以其全部财产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是公司法人独立性的集中表现。公司财产最初源自股东投资,但在法律上,股东与公司具有相互独立的人格,股东未投入公司的财产,一般不能强迫用于清偿公司债务。按照公司法的规定,

《经济法》案例分析及答案

《经济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1、2010年7月初,甲、乙、丙、丁四公司商议共同投资改造甲所属微波炉厂,并将厂名改为如意微波炉有限责任公司,总投资额为3200万元。甲以旧厂折价200万元;乙出资550万元,并以其拥有的微波炉生产改造技术折价450万元;丙、丁各出资1000万元。四方商定,10日内资金到位,由甲负责办理公司登记手续。 根据上述情况,请判断下列选项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1)股东乙用知识产权出资比例已超过20%,其出资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调整; (2)在合同生效第5天,甲、乙、丙均按照合同约定办理了出资手续和财产权转让手续;但是丁提出,因资金困难,要求退出。大家认为,丁的要求可以接受,但应赔偿甲、乙、丙的损失。 (3)公司成立后,丙提出自己公司改造缺乏资金,要求抽回自己出资,同时愿意赔偿其他股东损失50万元,丙的要求可以接受; (4)甲在公司运作一段时间后,提出将自己所有的1/4股权转让给戊。甲的要求须经过全体股东1/2同意方可。如同意甲的请求,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答案: 选项(1)不正确。因为《公司法》对知识产权出资的比例未作限制。 选项(2)正确。根据《公司法》,在公司成立前,投资人可以退出,但由于违反了发起人协议,所以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按约出资的其他出资人的损失。 选项(3)不正确。根据《公司法》第36条的规定:“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 选项(4)不正确。根据《公司法》第72条的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2、某商店售出一批皮鞋,其中几双有质量问题,属生产厂的责任。商店负责给消费者退换后,即向生产厂追偿。生产厂厂长称,在订立该批货物的购销合同中,已明确规定由生产厂多付10%的货物,生产厂不再承担产品瑕疵担保责任。 问:生产厂的理由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案: 生产厂的理由正确。因为根据《产品质量法》,销售者应负瑕疵担保责任。销售者在履行“三包”及赔偿责任之后,如果责任属于生产者、供货者,销售者有权向他们追偿。但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等有不同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解决他们之间的责任问题。 3、某市A机械厂2000年12月经介绍人刘某介绍,向某市B铸造厂定制车床主构架100套,单价3万元,总价款300万元,B厂为争取以后业务的发展,与A厂厂长协商一致,在订货合同中标明,B厂给予A厂10%的优惠。2001年1月15日B厂依照合同履行义务,发货至A厂;A厂依照合同通过银行转帐支付了270万元的货款。B厂也作为营业收入的抵减项目记了帐。为酬谢介绍人,B厂付给刘某好处费2000元,A厂向刘某支付好处费1000元,两厂又分别将好处费支出记了帐,并代为扣缴了刘某的个人所得税。问题:(1)B厂与A厂的“优惠”约定属于什么性质?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为什么? (2)两厂向刘某支付“好处费”等属于什么性质,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 (3)请说明一下在上述案例中区别违法行为和合法行为的界限。 答案: (1) B厂与A厂的“优惠”约定属于正当的商业折扣,不属于不正当竞争,因为折扣是

《经济法》考试复习案例及答案

1、2010年8月8日,甲、乙、丙、丁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公司)。公司未设董事会,仅设丙为执行董事。2011年6月8日,甲与戊订立合同,约定将其所持有的全部股权以2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戊。甲于同日分别向乙、丙、丁发出拟转让股权给戊的通知书。乙、丙分别于同年6月20日和24日回复,均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甲所持公司全部股权。丁于同年6月9日收到甲的通知后,至7月15日未就此项股权转让事项作出任何答复。戊在对公司进行调查的过程中,发现乙在公司设立时以机器设备折合30万元用于出资,而该机器设备当时的实际价值仅为10万元。公司股东会于2011年2月就2007年度利润分配作出决议,决定将公司在该年度获得的可分配利润68万元全部用于分红,并在4月底之前实施完毕。至7月底丁尚未收到上述分红利润,在没有告知公司任何机构和人员的情况下,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实施分红决议。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回答下列问题(每小问3分): (1)丁未作答复将产生何种法律效果?并说明理由。 (2)乙、丙均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甲所持公司全部股权,应当如何处理? (3)如果乙出资不实的行为属实,应当如何处理? (4)丁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程序?并说明理由。 ((1)丁未作答复视为同意转让。根据规定,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在本题中,丁自6月9日收到甲的通知后满30日未给予答复,视为同意转让。) (2)乙、丙均主张优先权时,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此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对乙出资不实的行为,应当由乙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甲、丙、丁)承担连带责任。 (4)丁直接提起诉讼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直接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公民张某与种子公司订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由种子公司于5月1日向张某提供小麦良种1000公斤,每公斤10元,种子公司将货物送到张某指定地点,张某当即交付全部款项。运费由种子公司负担。 张某签订买卖合同后,多方筹集资金,4月1日,张某向王某借款5000元,张某与王某双方约定:王某于4月5日向张某出借现金5000元,借期6个月,期满后张某偿还本金、利息5500元。当日,张某与王某签订了书面质押合同,约定张某将其一台全兼容DVD机质押给王某作担保。 4月6日,王某交给张某人民币5000元,张某称其弟因操办婚事,正使用DVD机,10天后再移交,王某答应。4月10日,张某又向李某借款5000元,也以同一台DVD机作了质押担保,约定到期不能还款,DVD机归李某所有,并当场将DVD机交给李某。5月1日,种子公司来函告知张某,现市价小麦良种已经上涨到每公斤15元。张某如果要货,需再相应增加款项。张某不允,双方协商未果。张某遂告至法庭。 9月份,王某在借款合同期将届满,要求张某迅速将那台DVD机交给他作为担保,张某如实相告,称那台DVD机已交给李某作了质押担保。并称,在借款期限即将届满时,他根本无钱偿还,并要求王某延长半年借款期限。王某不同意,找到李某,要求将那台DVD 机交给他,被李某断然拒绝。 王某于是于10月2日以张某、李某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张某立即承担违约责任,并

经济法案例

一、刘某是某高校的在职研究生,经济上独立于其家庭。2000年8月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成立了一家主营信息咨询的个人独资企业,取名为“远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一元。营业形势看好,收益甚丰。于是后来黄某与刘某协议参加该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经营,并注入投资5万元人民币。经营过程中先后共聘用工作人员10名,对此刘某认为自己开办的是私人企业,并不需要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因此没有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也没有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后来该独资企业经营不善导致负债10万元。刘某决定于2001年10月自行解散企业,但因为企业财产不足清偿而被债权人、企业职工诉诸人民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与黄某形成事实上的合伙关系,判决责令刘、黄补充办理职工的社会保险并缴纳保险费,由刘某与黄某对该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该企业的设立是否合法? (2)刘某允许另一公司参加投资,共同经营的行为是否合法? (3)刘某的理由是否成立? (4)该企业的债权人要求是否成立? (5)刘某是否解散企业? (6)黄某是否承担责任? 答案:(1)、该企业的设立是否合法。根据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第十条的规定,自然人可以单独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时法律仅要求投资人申报出资额和出资方式但并不要求须缴纳最低注册资本金。因此刘某单独以一元人民币经法定工商登记程序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但根据第十一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与其责任形式相符合”,而个人独资企业为投资人个人负无限责任,因此刘某将其取名为“远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与纠正。 (2)、刘某允许另一公司参加投资,共同经营的行为不合法。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第八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须为一个自然人单独投资设立,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因此,刘某如允许他人参加投资经营,必须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并改变为其他性质的企业,因为此时已经不符合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定条件了。 (3)、该企业应当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根据我国的社会保障方面的立法规定、《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该企业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不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的做法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对此也作出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招用职工的,应当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刘某的理由不成立。 (4)、该企业的债权人在刘某不能清偿债务时不能向刘某的家庭求偿。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刘某经济上独立于其家庭,且法律规定只有投资人在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进行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才可以依法由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因此债权人不能向刘某的家庭求偿,而应当是由刘某个人负无限责任。 (5)刘某决定自行解散企业的做法是否合法。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刘某作为该企业的投资人,有权决定自行解散个人独资企业,因此刘某的做法并不违法。 (6)由于黄某后来加入投资经营,因此该个人独资企业事实上已转变为公民之间的合伙关系,由此,法律责任也应当由合伙人刘某、黄某承担。人民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二、甲、乙、丙、丁、戊五人出资成立A有限责任公司,甲担任公司董事长。公司成立后不久,经股东会决议,将公司承包给张某经营,承包期三年,张某每年支付承包金100万元。承包协议签定后,公司将营业执照、公章等证照交给张某。一年后,张某拒绝支付承包金,

经济法案例分析(附答案)

经济法案例分析(附答案) 一、北京卢沟桥酒厂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案。1995年,北京卢沟桥酒厂生产的“古德牌”、“卢沟桥牌”北京醇酒的商品名称与北京市牛栏山酒厂所生产的“华灯牌”北京醇酒的商品名称相同,包装、装潢相近似,足以造成消费者的误认。1996年春,北京市房山区工商局根据北京市牛栏山酒厂的投诉,依法对北京卢沟桥酒厂仿冒北京市牛栏山酒厂知名商品“华灯牌”北京醇酒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行为进行了调查,认定北京卢沟桥酒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 二、甲卷烟厂使用注册商标蓝鸟牌香烟,一年后发现乙乡政府卷烟厂未经商标注册,也生产销售蓝鸟香烟,且质量低。甲厂认为乙厂的行为严重损害了自己的产品信誉,就委托某律师事务所丙律师,意诉请法院求偿。乙厂得知后,找到甲厂,申明:本厂使用该商标已有二年之久,并无假冒侵权之意。并主张通过许可协议,取得甲厂的使用权。甲厂同意,并订定商标许可协议,但坚持要求乙厂先行赔偿。后,双方找到律师进行咨询,问: 1、乙厂的行为属于何种性质?违反我国商标管理的哪些规定?其法律后果如何? 2、如果甲、乙双方达成了使用许可协议,当事人应遵循我国商标法的哪些规定? 答: 1、乙厂属于违反商标注册管理和商标侵权的双重性质。 A乙厂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强制性注册规定,根据规定,产销烟草制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否则不得在市场上销售。对乙厂的此种行为,工商企业部门可依法责令其限期注册,并罚款。 B乙厂的行为侵犯了甲厂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根据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构成商标侵权。工商管理部门或人民法院可根据甲厂请求,责令乙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并加处罚款。

经济法案例题

(一)某洗衣机厂库存500台优质名牌洗衣机。2000年7月3日洗衣机厂给天鹏商场发函询问其是否愿意以750元的价格购买,备有现货,只要数量在500台以下可保证供应,限期在7天内答复。天鹏商场恰逢本商场的洗衣机脱销,急需进一批洗衣机,在收函的第二天即7月6日遂回电称愿意购买400台洗衣机,价格为每台740元,并要求洗衣机厂送货上门。洗衣机厂在接到天鹏商场的电文后,当天回函称愿意接受天鹏商场提出的价格条件,但因生产繁忙无法送货上门,要求天鹏商场自己支付运费,自己到洗衣机厂提货,并要求立即答复。天鹏商场接到回函后,因忙于购进其他货物,将该函搁置一边。时隔不久即2000年10月,洗衣机价格调整,上涨幅度为20%。天鹏商场组织车辆到洗衣机厂提货,要求洗衣机厂按每台740元的价格供应洗衣机400台。而此时洗衣机厂仅剩下库存100台,其他已经售完。天鹏商场为此诉诸法院,要求洗衣机厂履行合同并赔偿损失。洗衣机厂则辩称,它与天鹏商场的合同根本没有成立,因此不存在承担违约责任或履行合同问题。 问题: ⒈2000年7月3日洗衣机厂给天鹏商场发函的行为属于何种性质? ⒉2000年7月6日天鹏商场给洗衣机厂回函的行为属于何种性质? ⒊2000年10月底天鹏商场组织车辆到洗衣机厂提货的行为属于何种性 质? ⒋洗衣机厂和天鹏商场的合同是否成立?本案如何处理? 答:(1)要约。因为该函是向特定的人发出,而且该函的内容已载明了将来拟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它一经发出即具有法律效力。 (2)新要约。因为在该电文中对洗衣机厂的要约内容作了变更,即对价格作

了变更而且在交货方式上作了限定。 (3)无效的承诺。因为本案中,天鹏商场以行为的方式表示了对洗衣机厂的第二次函的承诺,但显然已超过合理期限,故承诺无效。 (4)没有成立,法院应驳回天鹏商场的诉讼请求,认定双方合同未成立。 (二)甲公司因转产致使一台价值1千万元的精密机床闲置。该公司董事长王某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机床转让合同。合同规定,精密机床作价950万元,甲公司于10月31前交货,乙公司在交货后10天内付清款项。在交货日前,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经营状况恶化,通知乙公司中止交货并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乙公司予以拒绝。又过了一个月,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的经营状况进一步恶化,于是提出解除合同。乙公司遂向法院起诉。法院查明:甲公司股东会决议规定,对精密机床的处理应经股东会特别会议;依合同法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转让机床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甲公司中止履行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3)甲公司能否解除合同?为什么? 答案:(1)甲乙公司订立的买卖合同成立。理由: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则该合同成立。 (2)甲公司中止履行的理由成立。理由: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态严重恶化;有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可以中止履行合同,同时应通知对方。

国际经济法案例(附答案)

1、1974年波兰出售一批食糖给英国,合同规定:“1974年11月到12月份交货”,还规定“如果发生政府干预行为,应予以延长直到撤消”。1974年8月由于波兰连场大雨,甜菜严重失收。1974年11月5日波兰政府禁止食糖出口,此项禁令一直到1975年7月仍然有效。英国进口商因为波兰公司未能出口食糖而提出损害赔偿,但是波兰公司认为它是因为不可抗力的原因未能履行义务,双方提请诉讼解决。 问:波兰公司能否以不可抗力为理由抗辩?为什么? 评析:可以。 不可抗力条款不但包括自然力,还包括如政府干预、暴乱、罢工战争行为等的不可抗力。 2、A公司出售一批苏丹花生给B公司,双方于1956年10月4日订立合同,价格条件是CIF汉堡,每吨为50英磅。合同规定的装船时间为1956年11/12月份。合同正在执行时,英国和埃及于己于11月2日爆发战争,导致苏伊士运河封锁。卖方A公司以不可抗力为理由,停止装货出口,主张撤销合同。但买方B不同意,他认为通往汉堡,除通过苏伊士运河的航线外,还可绕道好望角运往欧洲口岸。因此,买方不同意撤销合同。双方最后诉诸仲裁解决。 问:卖方A能否主张撤销合同?为什么? 评析:卖方A可以主张撤销合同。 根据情势变更原则,A公司撤销合同的理由是成立的。B公司主张绕道好望角运往欧洲,该线路成本过高,A公司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3、甲出售一架飞机给乙,发盘中说:确认出售一架马德拉水陆两用飞机(各项交易条件)请电汇5000英镑。”乙立即复电说:“确认你方来电,我购买马德拉水陆两用飞机一架。各项交易条件按照你电报所规定的条件,我已汇交你方开户银行5000英镑,该款在你交货前代你方保管,请确认自本电之日起,30天内交货。”甲未做任何答复,并把这架飞机以更高的价格卖给第三者。 问:合同是否成立? 评析:该合同成立。 接受必须以一定的形式表示出来。接受也可以用行动表示。B公司收到发盘后立即用电报发出接受通知,并用行动汇款给A公司。所以此接受为有效接受。 4、中国某出口公司于7月17日向荷兰乙公司发出实盘:“报500,300吨,即期装船,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证付款,每吨CIF鹿特丹U.S.$900,7月25日前电复有效”,受盘人乙于7月22日复电:“你7月17日发盘,我接受500,300吨,即期装船,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证付款,每吨CIF鹿特丹U.S.$900,除通常装运单据之外,须提供产地证,植物检疫证明书,适合海洋运输的良好包装。”发盘人于7月25日复电如下:“你22日电,十分抱歉,由于世界市场价格变化,收到你接受电报以前,我货已另行售。” 问:合同是否成立? 评析:合同成立。 “须提供产地证,植物检疫证明书,适合海洋运输的良好包装。”为非实质性变更内容,故承诺有效,合同成立,故中方违约事实成立。 5、甲在2月17日上午用航空信寄出一份实盘给乙,甲在发盘中注名“不可撤消”的字样,规定受盘人乙在2月25日前答复才有效。但是甲又于2月17日下午用电报发出撤回通知,该通知于2月18日上午送达乙处。乙于2月19日才收到甲空邮寄来的实盘,由于乙考虑到发

经济法答案以及案例分析

一、填空题 1.经济法律关系客体包括物、(金钱)和(人身权)。 2.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时,无权请求(返还订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3.使用注册商标应当标明 ( 注册商标)字样或者标明注册标记注或 ( 注册标记)。4.政府机构的限制竞争行为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即(行业垄断)和(地方保护主义)。 5.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6.经营者给予或者接受折扣、佣金,必须(明示)并(如实入账)。 7.仲裁协议的形式有(仲裁条款)、(仲裁协议书)和(其他文件中包含的仲裁协议)。 8.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9.订立合同的一般程序包括(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10.产品质量法中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二、单项选择 1.我国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特定的 ( C) A.人身与财产关系 B.分配关系 C.经济关系 D.人身关系 2.职工代表大会是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中 (D) A.企业的管理机构 B.企业的权力机构 C.企业的咨询机构 D.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3.在经济法律关系中,最广泛、最普遍的主体是( B) 。 A.国家经济管理机关 B.法人 C.自然人 D.国家 4.法律事实是指( C) 。 A.客观存在的现象B.客观存在的事实人 C.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 D.事件和行为 5.公司法规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 (D) A.15% B.20% C.25% D.30% 6.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C)行使撤销权。 A.3个月内 B.6个月内 C.1年内 D.2年内 7.合同生效后,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 (B) A.返还定金 B.双倍返还定金 C.返还定金并赔偿损失 D.返还定金并支付违约金 8.狭义上的法律是指由(B)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A.最高人民法院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C.最高人民检察院 D.国务院 9.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提取的公司法定公益金占利润的 ( A) A.2-5% B.3-5% C.5-10% D.8-10% 10.工业产权实际上是关于(A)和有商业信誉的标记权的总称。 A.技术成果专有权 B.著作财产权 C.著作人身权 D.出版者权 11.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是指 (C)

《经济法》案例分析

《经济法》案例分析答案要点 1.我国某公司与国外某公司商谈在中国成立一个合营企业。双方在拟定的合营协议中有这样的条款:(1)企业董事长由外方担任,副董事长由中方担任;(2)如企业经营不善,双方在合营期内可以减少注册资本;(3)合营企业在发生合同争议时,适用该国法律进行处理。 问:上述三项规定可否成立?请说明理由。 答案要点:(1)成立。合营企业的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选举产生,一方担任董事长的,他方担任副董事长。 (2)不成立。法律规定,合营企业在合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的,须由董事会通过后,经审批机构批准。 (3)不成立。合营企业是依照中国法律设立的中国企业,应遵守中国的法律,所以如有争议,应适用中国法律进行处理。 2.甲公司与乙公司开发部订立一份购销合同。合同中规定:乙公司开发部负责供应甲公司某种货物若干,并规定了交货的日期和方式;甲公司应预付定金20万元。此外,合同中还规定了双方的违约责任。合同履行期到,乙公司开发部未能近期交货。对此,甲公司要求乙公司开发部双倍返还定金承担违约责任。经查:乙公司开发部系乙公司内部职能机构,未领取营业执照且不具备法人资格。 问:此案应如何处理? 答案要点:因乙公司开发部为乙公司的内部职能机构,既未领取营业执照亦不具备法人资格,所以,它无权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对外签订经济合同。据此,可以确认其与甲公司所签订的购销合同无效。法律规定:无效的经济合同不得履行。而对此合同,订约双方均有一定的责任。根据有关规定和原则,乙公司开发部应将所收之定金及利息退回甲公司;甲公司无权要求乙公司开发部双倍返还定金,双方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合同中规定的违约责任。 3.2000年6月,王某(北京人)在天津某商场买了一双皮鞋,价值360元,并领取了“包修、包换、包退”的三包质量卡,王某穿了一周后,鞋底断裂,王某找到商场要求退换,商场认可皮鞋有质量问题,同意调换,不同意退货,但商品无现货,待与厂家联系后调换。王某返京。两个月后,王某再次找到商场,商场说仍没有与厂家联系上,需再等候。王某要求退货,商场不同意。王某遂向消协投诉。 问:此案应怎样处理? 答案要点:对于实行三包的商品在七日内出现质量问题的,经营者应予以退换,作为商场来讲,他必须首先按消费者的要求进行调换或退货或赔偿损失,而不得推脱;如是皮鞋厂的原因导致产品质量出现问题,可再向皮鞋厂进行追偿,而不能把这个责任推给消费者。 4.某商厦为招揽顾客,在报纸上刊登广告。凡于1996年2月至6月间在该商厦购物满200元者可获得奖券一张,凭该奖券可在购物当日参加抽奖。一等奖为香港7日游(若放弃游览可领取6 000元人民币);二等奖为电冰箱一台;三等奖为VCD一台;鼓励奖自行车一辆。此外还有纪念奖若干。此广告登出后引来众多顾客,但顾客所得奖项大多为鼓励奖和纪念奖。后经人举报一、二、三等奖为商厦内部工作人员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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