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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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基本原则研究

——《劳动法》课程论文

13级电子政务谢易轩 13991604

摘要:在对劳动法基本原则的研究过程中,主要形成了条文直接移植说、高度抽象概括说和主辅原则归纳说两种理论。劳动法基本原则是劳动法的核心和立法宗旨,也是劳动法实践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因此,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原则和公民劳动权利平等原则是劳动法的两项基本原则。

关键词:劳动法;法律原则;劳动者

Study of Basic Principles of the Labour Law

Abstract: Three theories are formed in the course of study of basic principles of the LabourLaw,which are the core and legislation purpose of the Labour Law, as well as the basic criterion that mustbe abode by in the practice of the Labour Law .Therefore the principle of defending labourers'legalinterest and the principles of equal labour right of citizens are two basic principle of the Labour Law.

Key words: Labour Law; legal principle; labourer

各法律部门都有自己所特有的基本原则,这些基本原则或直接规定在具体的法律条文中,或隐含于法律规范的字里行间,它们贯穿于法律条文的始终,构成各部门法的精神和灵魂,是各部门法成熟与否的标志。

劳动法作为宪法统帅下与民法、经济法、行政法相并列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对于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协调社会主义劳动关系,稳定国家政局均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其中,劳动法基本原则功不可没,发挥着对劳动法条文进行弥补和解释等重要功能。然而,劳动法基本原则在劳动法条文中并没有明确化,而是隐含于法律规范之中。为此,研究劳动法基本原则,抽象、提炼并概括劳动法基本原则,对于劳动法的立法、执法与司法实践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劳动法基本原则理论述评

在劳动法基本原则的研究上,对我国劳动法基本原则的抽象、提炼与概括,一直是学术界研究的重点,然而,在对基本原则的内容表述问题上,至今仍未最终达成共识。概括起来,有关理论可以归纳为条文直接移植说、高度抽象概括说和主辅原则归纳说。

1.条文直接移植说

条文直接移植说是一种较为传统的观点,其代表人物有劳动法学专家、人民

大学法学博士导师关怀教授。该学说以宪法为依据,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有关劳动法的某些条文直接移植为劳动法的各项基本原则。该学说认为,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大致包括数量不等的各项原则,其中最基本的有: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的原则,劳动者有参加民主管理权利的原则,劳动者有劳动保护和休息权的原则,贯彻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劳动者享有物质帮助权的原则,劳动者有受职业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的原则,劳动法权利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则。

该理论被认为是拥有人数最多、影响最广的一种。它的存在有一定的道理,涉及到劳动法制度方方面面的内容,较为全面。然而,其理论缺陷也是存在的,如学术界所评价的,它对“有些原则的表述,只是对宪法条文的简单复述和摘引,理论概括性不强,文字也不够精练”。该理论对劳动法原则进行归纳的方式,实则是对法律原则的淡化而对基本制度的强调,使基本原则混同于一般的基本法律制度,从而很难起到劳动法原则的作用。

2.高度抽象概括说

高度抽象概括说理论又不只一种。目前,影响较大的理论有李景森、王昌硕对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归纳,郭捷、刘俊、杨森的归纳以及其他归纳。

第一种理论认为,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应该有三,即国家促进就业的原则、公民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权和选择职业自主权的原则、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二种观点认为,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有四,即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兼顾用人单位利益相结合的原则、贯彻按劳分配与公平救助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劳动者平等竞争与特殊劳动保护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劳动行为自主与劳动标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种学说认为,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有三,即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原则、合理组织社会劳动原则、劳动者参加民主管理的原则。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应该包括劳动既是公民权利又是公民义务原则、保护劳动者合法权利原则、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原则。

劳动法三原则诸种理论有其特点,它在法律原则的形式上具有概括性特征,能起到法律原则应该起到的作用而不流于对具体制度的重复和强调;在法律原则的内容上,不同的观点有不同的结论,给人的启发较大。

3.主辅原则说

主辅原则说认为,劳动法原则应分为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两类。其中,基本原则是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原则和保护劳动者原则;具体原则是将这两项原则具体化为劳动关系协调的合同化、技术条件标准化、劳动保障社会化和劳动执法规范化。该理论同时认为,劳动法的原则是多层次的,除了劳动法律部门有基本原则外,劳动法律制度还有其具体原则。

该理论在形式上较为新颖,由不同层次的劳动法原则相互联系,构成一个较为完整的劳动法原则体系,但实际上却没有太多的新意。法律原则在客观上是一个独立完整的系统,在基本原则之下也存在各制度的具体原则,但我们所研究的主要是劳动法的基本原则而非其他。

归纳起来,有关劳动法原则的理论研究处于争鸣过程中,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这种研究并没有完结,仍然存在一些值得进一步思考的问题,如在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内容上,劳动法基本原则要不要跟相邻部门法基本原则相同,即劳动法与其他部门法都应遵循的基本原则要不要有所反映;劳动法基本原则是粗线条好,还是细线条好,即劳动法基本原则要不要将其具体制度的基本准则反映出来,等等。在劳动法基本原则的提炼方法上,是取移植—列举式,还是用抽象概括式,或者兼而使用之。在劳动法基本原则的表现形式上,即其语言的表述方式等问题上,都还需要作进一步的推敲。

二、提炼劳动法基本原则的方法

同其他部门法基本原则为各部门法的核心一样,劳动法基本原则是劳动法的核心,是劳动法的立法宗旨,是劳动法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劳动法实践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简言之,是劳动法的精神和灵魂。一般而言,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功能和作用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反映出来:第一,劳动法基本原则具有劳动立法的依据和准则的功能;第二,劳动法基本原则对劳动法制度具有凝聚和统帅作用;第三,劳动法基本原则对劳动执法具有指导作用;第四,劳动法基本原则对劳动司法具有后备弥补作用。总之,劳动法基本原则是劳动立法的依据,为劳动法实践提供解释和援引作用。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第19条)。那么,在劳动法实践中遇到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又如何处理呢?答案很简单,依据劳动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原则”,未签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根据劳动法基本原则,中国境内

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就适用劳动法。当然,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已经对此作出有效解释,实际上,该解释就是对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发挥。

作为劳动法基本原则,在形式上,它必须具有统帅劳动法全局、贯穿劳动法始终、体现劳动法制度方方面面的特征。借鉴学者的研究,笔者认为,劳动法基本原则的提炼应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应该具有相当强的稳定性。也就是说,从立法上看,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内容一经确定,就必须在劳动法实践中具有相对的稳定性,一般不因劳动法具体制度的个别或局部变动而更改,只要劳动关系未发生根本变化,劳动法基本原则也不会发生变化。按照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本要求,劳动法规不应“朝令夕改”,劳动法基本原则更应保持相当强的稳定性,以保持其应有的连续性。因而,不应该将仅在某个时期被强调的基本准则列为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必须努力发掘那些深藏在劳动法内的、反映劳动法本质的、相对来说不轻易变化的原则,如同民法确立的“公民民事权利平等原则”,刑法确立的“罪刑法

定”原则等。

2.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应该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其一,从立法上看,劳动法基本原则是进行劳动法律法规立法的基础,各项劳动法制度的内容都不得与劳动法基本原则相抵触;其二,从司法上看,作为劳动法基本原则,必须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各劳动法主体在劳动法领域内的行为,都要受基本原则的约束,且各种劳动争议的处理,都必须在基本原则的范围内加以解决,即要使劳动法基本原则成为劳动司法的基本依据之一。

3.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应该具有全面的覆盖。这要从劳动法基本原则与劳动法基本内容及

其调整对象的关系来分析。从劳动法基本原则与劳动法基本内容的关系来看,劳动法基本原则必须具有统帅劳动法全书、贯穿劳动法始终、体现劳动法制度方方面面的特征,换言之,它应该能够涵盖各项劳动法制度,而不仅仅是某项劳动法制度的原则,相反,只为某项劳动法制度所遵循的原则不应当作为劳动法基本原则。从劳动法基本原则与劳动法调整对象的关系来看,劳动法基本原则应当是覆

盖劳动法所调整的各种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原则,只适用某种劳动关系或其他社会关系的原则不应当作为劳动法基本原则。

4.从内容上看,劳动法基本原则应该体现劳动法自身的特殊性。这是说,作为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只是劳动法部门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特殊的法律原则,而不是与相邻法律部门共用的法律原则。法律原则本身是一个完整的系统,它由统帅一定时间一定地域的法律制度的一般原则、只统帅各部门法的具体的原则以及统帅各项制度的特殊的法律原则所组成。劳动法原则属于这个体系中的第二个层次,仅统帅劳动法部门,而不是第一个层次的一般性原则。同时,劳动法的发展方向和基本任务都为劳动法原则所左右。因此,劳动法基本原则是劳动法自身特殊性的体现,是区别劳动法与其他部门法尤其是相邻部门法的标志。

5.从形式上看,劳动法基本原则的提炼,还必须注意一些方法论上的要求。要真正体现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基本性,一是数量不宜过多,多必泛,多必滥,必然影响其作为基本原则的基本性。二是抛开传统“中庸”之道的负面影响。在学界,似乎有一种不言自明的习惯,这就是事事求全,不偏不倚,为了全,为了不偏不倚,对任何问题总追求面面俱到,结果却是没有了主题,淡化了重点。因此,笔者认为,在抽象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工作上,应该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不一定非要做到“既—又—”,或者“—与—相结合”。如作为劳动法最基本原则的“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这是学者的共识,但为了不偏不倚,只好改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维护用人单位权益相结合”。其实,“用人单位的权利往往由主体组织法加以规定,例如,《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赋予企业14项权利,其中包括用人自主权和工资分配权。劳动法赋予劳动者的权利与主体组织法赋予用人单位的权利相互制衡,才能使权利的行使在法律规范的范围内进行,以制止滥用权利现象的发生。"。

同时,研究劳动法基本原则还必须考虑到它据以成立的依据。首先是宪法依据。宪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法的地位,是一国各部门法的立法依据,也是各部门法确认其基本原则的依据,在我国宪法中,对劳动法律关系及其相关问题已经作出了原则规定,足以为劳动法原则提供依据。其次是国情、历史传统与现实状况依据。由于劳动法基本原则具有基础指导功能,使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必须植根于该国家的历史传统并正确反映劳动领域的基本现实状况和发展要求。因

此,应当对我国的历史文化传统进行挖掘,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劳动关系的性质、特征和发展趋势,现存的劳动问题和与此密切联系的政治、经济、社会等方方面面的问题进行研究,以利于对劳动法基本原则的提炼。

参考文献:

1、关怀.《劳动法学》MI.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

2、郭捷,刘俊,杨森.《劳动法学》MI.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3、王全兴.《劳动法》MI.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4、李景森,王昌硕.《劳动法学》MI.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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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所涉及的对象 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或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公务员、军人等不适用劳动法) ,而社会保障法的主体包括国家、用人单位、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和公民(劳动者)。 社会保障的对象应当是该社会的全体社会成员,尤其是那些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需要某些特殊帮助的人。同时,社会保障也对社会成员中的特殊对象给予特殊帮助。社会保障的特殊对象主要包括因退休、失业、患病、伤残、生育等造成的失去或中断收入来源而需要社会特殊帮助者。这些成员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与竞争能力,使收入中断、减少或丧失而影响了基本生活,从而得到社会给予的特殊保障。 二、国家该退位的地方应当退位 在劳动法的调整上,我国长期来存在的问题是行政因素过重,在改革过程中虽有较大的改进,但仍存在一系列问题,国家仍需进一步退位。目前,劳动关系中还存有大量的行政审查,例如:在劳动关系建立时一些地方执行强制鉴证,招、退工的行政审查程序;在劳动报酬中实行的工资总额管制;在特殊工时中实行的行政审批等等,使劳动关系建立与运行中融入大量行政因素。劳动关系的产生、结束与运行不应当是三方关系,而只应当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双方关系。尤其要突破的是国家为了行政管理的方便,规定每个劳动者只能建立一种劳动关系的观念。当着现实逻辑与观念逻辑发生冲突时,需要重新审视的恰恰是观念的逻辑。“一个劳动者只能形成一种劳动关系”这种观点在计划经济时代无疑是恰当的。在那时,一个劳动者出现了多重劳动关系,国家将很难进行统一的管理。今天,当着劳动力通过市场来进行配置,为了使人尽其才,一个人存在多重劳动关系恰恰是一种常态。正是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对“一个劳动者只能形成一种劳动关系”的观念进行全方位的突破。 允许一个劳动者同时建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劳动关系,对我国的劳动管理和社会保障制度会带来有益的影响。在用工管理方面,应当允许一个劳动者同两个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当然两单位工作时间总和不应超过现行的工时制度;在工资管理方面,各地在公布和调整最低工资时,应同时公布月最低工资标准和时最低工资标准,如果一个职工每天在甲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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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法的感想论文 现在我们是以一个大学生的身份在这个城市中学习和生活,而毕业后我们必将走上平凡的岗位,以一个劳动者的身份在社会上工作和生活,用劳动换取我们生活的所需要的,满足我们生存的最根本需要。所以劳动和我们每个人都有紧密联系。 纵观人类发展历史,依靠劳动谋生是人类的一项永恒的要求和必备的手段,但劳动并非自古是以权利而存在的。从“赤裸裸”绝对服从和低贱劳动到给予人文关怀和宪法肯定予以保护的“新装”之劳动权,从一种人维持生存和发展的生存行为发展至人类宪法性基本权利,证明了无产者对有产者的胜利。作为人类文明发展,人权进步之标志的劳动权,是劳资双方利益趋向平衡,和谐的历史斗争的产物,是人权事业推进的伟大硕果。 对于“劳动”这个即熟悉而又似乎陌生的词语,其使用范围相当广泛。无论在经济学,社会学,还是管理学等领域都具有不同的含义。劳动是指劳动者基于生存和发展之需要,在物质生产和精神生产过程中,通过使用劳动力作用于劳动客体或者劳动对象进而产生的有助于生存和发展之需要的脑力和体力的总支出之总和。劳动类型复杂多样,在社会生活中具有多样性。其包括自我劳动、雇佣劳动和公益劳动。自我劳动即通过运用劳动力供养自己的劳动,也即自养。雇佣劳动即通过运用劳动力向他人提供劳动,这里包括有偿劳动和无偿劳动,我国劳动法中的劳动属于有偿劳动。公益劳动即为公共利益有偿和无偿的提供劳动的形式。而我国宪法第42条明确将劳动既规定为公民的一项权利,又规定为公民的一项义务,对于劳动属于一项权利还是一项义务或者既是权利又是义务,各学者观点不一。 在劳动法课堂上,通过一个个真实的案例,我学习到劳动法对普通劳动者赋予的基本权利,如休息权,就业平等权,不受歧视等的权利。同时我也了解到拥有那些权利并不代表你就能享用这些权利。现实生活中,我们肯能会看到很多不合理的现象,如超期加班,克扣工资,不为员工上社保,妇女就业受歧视等。虽然很多人都知道我们有免受这些不平等待遇的权利,但是他们能做什么?面对无良的企业,面对法律的不完备,他们有办法吗?我想答案是否定的。这让我明白拥有权利是完全不够的,懂得如何维权才是最重要的。无论是签订合同,还是在日常的工作,乃至我们辞职,都是布满了法律适用的问题,其中有很多的法律的细节问题都值得去注重。一字之差,往往牵系着我们的重大利益。 我们经常强调权利义务的统一,但是统一必须以同一法律关系为前提,因此在同一法律关系中既赋予劳动权利又课以劳动义务不仅不能自圆其说而且造成逻辑上的错误。因此劳动应属于一项权利,但若要强调义务,只能说是基于国家特定历史环境的限制,或者人类发展必然客观要求应有的“不言而喻”的生存和发展义务,更倾向于道德义务或者基于生存和发展不得不为之的义务,而非法律义务。由于劳动是与劳动者人身紧密结合的,因此具有强烈的人身性,作为法律义务在当劳动者不作为时或者不履行时,不能强制要求其履行义务,这不仅有违于人权保护理念而且有强迫劳动之嫌。劳动属于一项义务,是由宪

《劳动法》论文题目答案

《劳动法》案例 (共三个案例,任选一个案例写作,写作模版见附件中的“课程论文写作模板(单题式),字数2000~3000字,范文参见“单题式案例类范文”) 案例分析1: 某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0年10月15日。2007年12月26日,大学毕业生王某与该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王某如果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或者公司的规章制度,该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2008年3月,该有限责任公司的管理制度中规定:职工如对单位同事暴力威胁、恐吓,将予以开除,同时通报公司,并视情节移交司法机关处理。2010年2月10日,王某在工作中与公司副总经理刘某发生纠纷,王某打伤公司副总经理刘某,后经鉴定,刘某构成轻微伤。2010年2月17日,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由王某一次性赔偿刘某各种费用1万元,以后再发生任何事情与此事无关。同日,该有限责任公司作出了对王某的处理决定,决定认为此次事件的发生,在公司内部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为严肃纪律,严格奖惩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法》、公司奖惩制度及劳动合同约定,公司研究决定对王某予以解除劳动合同。王某不服,认为自己与公司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不得解除与自己签订的劳动合同。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并结合《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如何理解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非终身不能解除的劳动合同,在劳动者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等情况下,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可以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2)该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合法?为什么? 合法。2007年12月26日,王某与该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时《劳动合同法》尚未生效(2008年1月1日生效),此时根据《劳动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就可以订立劳动合同。 (3)在本案中,该公司以王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王某所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合法?为什么? 合法。《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王某如果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或者公司的规章制度,该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所以该公司解除与王某所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法。案例分析2: 王某是某外资公司的职员,与公司签订有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具体从事办公室文秘工作。公司确定王某的工作时间为每日8小时、每周40小时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公司也按标准工时制度支付王某的工资待遇。在工作期间,王某努力工作,当日工作任务在8小时内未完成的,王某就在下班后自动加班完成当日工作任务。一年以后,王某对公司的工作安排难以承受,就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

学习新劳动法心得体会

学习新《劳动法》心得体会新劳动法感想 说起今年刚开始执行的新劳动法,不由得五味在心头,回想新的交通法规,从撞了白撞到统统黑撞,有到了现在的多增加10%的赔偿,我不知道是什么人在制定中国的法律居然是这样的儿戏,执行之前听证过吗?又是以什么为对象在听证呢? 而今,这个劳动法,人品优良的劳动者根本得不到多少好处,反而让他们失去了很多原本应该有的培训机会,那些居心不良的混混到很高兴,他们的利益不但被保护了,而且额外多了生财之路。 可笑啊!之前的道路法规不但没有实现人性化的目的,反而导致了行人更加无视交通法规,我不知道这个劳动法又会走到一个什么样的境地?可悲啊!那些法律的制定者难道你们不知道中国的大多数人和你们一样无知且没有素质!!! 对新劳动法的感想 最近在媒体上看到越来越多的因新劳动法将要实施而引起的矛盾,可是看多了之后,我却不知道,在这场矛盾中,谁才是胜利者。 以前一直都很同情出来打工的劳动者,总认为那些老板不给工人买社保是不对的,不应该随便炒人,可是这次新的

劳动法一出来,我却有点同情老板了:我接触过的有些人在一个地方做久了,确实有点依老卖老了,你想如果十年就签无固定期限的合同,那些人还不骑到老板头上去了----反正你不能炒我了。我单位就有这样一位仁兄,在我们单位干了十几年,一临时工月薪1800元,单位买齐所有的社保,还免费提供住房,可是现在单位改制了,不允许请临时工了,他不干了,说什么要去告我们单位。而且现在才知道该仁兄早就在合同上做了手脚(因为他在我们单位时间长,领导都说他很老实,连合同都让他自己填写,结果老兄在上面写了一句话,骗过了领导,经咨询才知道那句话的意思是没经双方同意---告别是他的同意,单位不得终止合同)。 当然我在这里说的只是个别,大多数劳动者们都是凭自己的双手创造财富的,我也要向他们致以最崇高的敬意!!! 学习新《劳动法》感想体会劳动者有保障 局后勤中心:沈伟民 为全面、准确理解和把握新《劳动法》的内容,按照学习计划,我们后勤中心于XX年4月17日在一楼会议室召开了全体职工大会,会议上大家认真学习了新《劳动法》。下面我谈谈自己的学习体会: 我们每个劳动者每天都在通过自己的劳动来为社会、为自己创造着财富,国家为了给我们这些劳动者提供正当的保

电大《劳动法》小论文参考(20201101115939)

劳动法学 劳动法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它以劳动法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即劳动法学是关于劳动法及其发展规律的科学。 动法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分支学科。学习劳动法,我们可以了解我国劳动法学的基本理论和我国劳动法学的社会主义性质以及我国劳动法对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维护劳动关系,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重要意义,从而提高人们遵守和执行劳动法的自觉性。此外,学习劳动法还可以使我们了解劳动法律制度改革的重要性,以及劳动法律制度改革对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保证作用,从而使我们更加自觉地学习劳动法,为我国的劳动法律制度提供理论依据。 下面我从几个方面对劳动法进行相关的论述. 一,劳动法的历史 第一阶段,从1949 年到1956 年,是我国劳动法的建立和形成时期。这一阶段的特点是,劳动立法正值我国实现从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转变的时期。 第二阶段,从1957 年到1976 年,是我国劳动立法复苏到低谷的时期。这一阶段的特点是,我国基本上完成了对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社会主义制度在我国已经基本上建立起来。 第三阶段,从1976 年到现在,是我国劳动立法的恢复和大发展的时期。这个阶段的特点是,国家结束了“左”倾和文革的影响,进入了新的历史发展时期。特别的,1994 年7 月颁布的《中户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与之相配套的法规,标志着我国劳动立法步入了辉煌的时代。 二,我国劳动法的本质和作用 1,我国劳动法的本质:我国劳动法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的独立部门,它主要调整我国的劳动关系,为和谐社会的构建做贡献。我国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存在着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劳动关系,除了以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为主体的劳动关系外,还存在着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关系,私营企业的劳动关系和三资企业的劳动关系等等。所有这些劳动关系虽然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性,但是却体现着根本的共同性,这就是这些劳动关系都受我国社会主义劳动法的调整。我国劳动法体现着我国生产力的发展和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因此,我国劳动法是社会主义的劳动法,具有社会主义的本质。 2,我国劳动法的作用:我国劳动法对于促进我国生产力的发展和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有着重要作用。具体的就是:(1)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是我国劳动法的基本宗旨,《劳动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2)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劳动法》是调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 关系的法律规范,它不仅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同时规定了双方的义务。(3)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 《劳动法》把有关劳动体制改革的任务、方针、政策和改革开放以来的已成熟的经验用立法的形式固定下来,用以指导和保证劳动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三,我国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我国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关系的其他关系。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1, 劳动关系 首先,劳动对于人类的形成有着决定性的作用。其次,劳动是整个人类生活的第一基本条件。最后,劳动也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基

劳动法论文

试论劳动关系的特征及其与相似关系的区别 常明辉2013051111 一、劳动关系概述 1、劳动的概念 广义的劳动,是指人间之有意识的一定目的之肉体的或精神的操作。在劳动法的范畴中劳动则是狭义的表述,在《法学大辞典》中认为劳动,是指人们使用劳动资料,作用于劳动对象,创造自身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有目的的活动。它既是人们的体力和脑力的使用和消耗,又是创造使用价值或提供某种社会服务的过程。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劳动有着直接的关系,劳动是这种关系的基础和实质。 2、劳动关系的概念 国内学者关于劳动关系的概念有着多种观点,有人认为“所谓劳动关系,是指在劳动力和生产资料分别归属于不同所有人的情况下,劳动力所有者(劳动者)按生产资料所有者(雇主)的指示工作,生产资料所有者向劳动力所有者支付工资,从而形成的社会关系”;还有人认为“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从属性劳动而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鉴别一种社会关系是否是劳动关系,总的取决于劳动者所从事的劳动是否是一种从属性劳动”;另有观点认为“符合条件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以前者为后者提供有偿劳动为目的订立协议,履行该协议的后果使劳动者本人在劳动过程受用人单位的指挥,服从用人单位对其劳动力的支配或协商支配劳动者的劳动力,在协议期间的劳动者始终作为用人单位的成员存在,这种自然人与非自然人的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为劳动关系”。 结合理论概念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笔者认为,劳动关系可采用以下定义:劳动力所有者(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用人单位)之间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一方提供劳动力,另一方提供劳动报酬的社会关系。史尚宽教授在《劳动法原论》中有这样的论述:“劳动关系谓以劳动给付为目的之受雇佣人与雇佣人间之关系。劳动关系从来视为纯粹私法上债的关系。然劳动关系于债的经济的要素之外,实含有身份的社会的要素,与民法上单纯的债之关系及纯粹的雇佣关系不同。”也即是说,劳动关系兼有人身性和财产性的双重属性。 二、劳动关系的特征 (一)、人身性与财产性的兼容

《劳动法B》论文题目

东财网院2012年3月课程考试 《劳动法》案例 (共三个案例,任选一个案例写作,写作模版见附件中的“课程论文写作模板(单题式),字数2000~3000字,范文参见“单题式案例类范文”) 案例分析1: 女工张某经过著名家政培训学校的培训,掌握了熟练的家政服务技能,常年从事家政服务工作,具有多种家政服务工作经验。由于张某工作能力出色,很多家政服务公司纷纷提出聘任张某从事家政服务工作。2010年5月,张某先后与甲、乙两个家政服务公司达成口头协议,张某同时为甲、乙两个家政服务公司提供家政服务工作,每天上午为甲家政服务公司提供家政服务工作,工作时间为3小时,下午为乙家政服务公司提供家政服务工作,工作时间为2小时,两份家政服务工作互不影响,劳动报酬以小时计酬,劳动报酬结算周期为每周支付一次。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结合《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甲、乙两个家政服务公司聘任张某从事家政服务工作的用工形式是什么性质的用工?为什么? (2)张某为甲、乙两个家政服务公司提供家政服务工作,只是达成了口头协议,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否合法?为什么? (3)张某同时为甲、乙两个家政服务公司提供家政服务工作,是否合法?为什么? (4)张某的劳动报酬结算周期为每周支付一次,是否合法?为什么? 案例分析2: 某公司是一家咨询公司,主要从事国外留学咨询服务工作,公司自成立以来,各种咨询业务发展很快,为了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该咨询公司招聘了一批工作人员,张某于2008年10月到该咨询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约定,张某的月工资为2600元,在劳动合同中,双方没有约定劳动合同试用期条款。2008年11月和12月,该咨询公司以张某还处于劳动合同试用期为由,按每月2000元的标准为他发放了工资。2009年1月,张某劳动合同试用期满,工资调整为每月2600元。2009年9月,张某因为该咨询公司未给他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辞职,并要求公司补足拖欠他的2008年11月、12月的每月工资差额600元,共计1200元。但该咨询公司认为,公司的人事管理制度规定:初次入职的职工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间月工资一律为2000元,因此不存在拖欠张某工资的情况。张某认为,当时与公司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公司并没有提及劳动合同试用期的问题,公司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结合《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在张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劳动合同条款应当包括哪些? (2)在本案中,张某以公司未给他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辞职是否合法?为什么? (3)该咨询公司通过制定规章制度规定,初次入职的职工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间月工资一律为2000元是否合法?为什么?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论文

葿论劳动法基本原则体系的统 羇ON THE BASIC PRINCIPLE OF UNIFICATION OF LABOR LAW 芅 螂 腿内容摘要: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劳动法的最基本内容之一。由于我国现行劳动法并没有对它作出明确规定,众多学者对劳动法基本原则的表述差异较大。文章对当前劳动法基本原则的研究现状作了相应分析与评述,确立了劳动法基本原则的统一标准,对我国劳动法基本原则内容的重构提出了一些不同的观点,并作出相应合理性分析。 羈关键词:基本原则劳动权三方性诚实信用 莄 -++- 芁 罿 肀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劳动法的最基本内容之一,作为立法者、执法者、学者、教师和学生,无论学习还是运用劳动法,都必须充分认识和理解劳动法的基本原则。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在劳动法领域,至今并没有对劳动法的基本原则的体系或内容达成共识,劳动法的基本原则体系的混乱和多足鼎立的局面,不仅使初学劳动法的法科学生摸不着北,也使劳动法领域的研究者及司法实践工作者所困惑。正如王全兴教授所言:“我国劳动法的基本原则,目前尚无集中的立法规定,科学确定其内容,是劳动法学研究的重要任务之一。”1因此,有必要重新认识与定位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内容,为进一步研究劳动法和完善劳动立法服务。 螆作者简介:蒋万庚(1974—),男,苗族,广西桂林人,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 王全兴:《劳动法》(第三版),法律岀版社2008年版,第47页 蚁1

蚀一、劳动法基本原则的概述 袇 (一)劳动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袄 一般认为,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指集中体现劳动法的本质和基本精神, 主导整个劳动法体系,为劳动法调整劳动领域的社会关系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可以 说,是劳动法的核心和灵魂。2劳动法基本原则的概念,主要是由劳动法学 者根据劳动法的特性和劳动法律规范所作的抽象与概括, 我国学者的认识基本上 差别不大。有的认为,“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国家在劳动立法中所体现的指导 思想和在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时应遵循的基 本准则” ;3有的认为,“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劳动规范,集中体现劳动法 的立法指导思想,是劳动法法典和其他单行劳动法规必须共同遵守的原则” ;4有 的认为,“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一些 关系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贯穿于各项劳动法律、法规的共同规则” ;5有的认 为,“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整个劳动立法和执法,集中体现劳动法的本质和 精神,调整劳动领域的社会关系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6 膀 以上学者的表述揭示了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基本含义和特征,如内容概括性 与根本性、效力权威性与稳定性和对立法、司法工作的指导性,同时反映了劳动 法的主要调整对象是劳动关系,并由此形成相应劳动法规范,制定劳动法。总的 来看,学者们对劳动法基本原则概念的表述大同小异。认识到劳动法基本原则是 劳动法制定、解释、适用和研究最基本的准则,反映劳动法的本质和立法指导思 想,充分体现了研究劳动法基本原则的重要性。 蚆(二)劳动法基本原则的意义 莅 1.劳动法基本原则是劳动法的基本内容。劳动法基本原则是劳动法的重 要内容之一,是劳动立法、司法、执法和守法上的基本准则,无论在理论上还是 在司法实践上,都应研究或者确立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很遗憾,我国《劳动法》 并没有明确的条文规定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对于一个部门法来说,没有规定基本 原则,是不可思异的。基本原则体现了部门法的宗旨、核心和基本精神,指导该 部门法中各个具体法律法规的立法执法过程, 弥补该法由于立法技术等原因而出 现的法律漏洞。7劳动法作为独立的部门法,有其特有的调整对象和基本原则, 未来《劳动法》的修改,应该对基本原则做出相应的规定。 《劳动法》(第三版),法律岀版社2008年版,第47页 袈4郭安杰、安淑珍:《劳动法》,经济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6页 芇 5关怀、林嘉:《劳动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3页。 螃 6石美遐:《劳动法学》,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2005年版,第32页。 膃7周宝妹:《劳动法要论》,群众岀版社2006年版,第24页。 袁2?劳动法基本原则的指导与协调作用。劳动法的法律形式从宪法、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到规范性的劳动法律法规解释及国际劳工公约,表现出的特点是 多、繁、杂,法律层次、效力高低不一,这就需要劳动法基本原则在一定程度上 指导相莀3郭捷: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 ,法律岀版社2008年版,第55页 王全兴:

劳动法论文

天津外国语大学国际商学院 本科生课程论文(设计) 课程名称:劳动关系管理 论文题目:目前我国劳动立法的问题与完善姓名:刘泽冰 学号: 专业:人力资源管理 年级:2012级 班级:12710班 任课教师:杨凤岐 2014 年 11 月

内容摘要 我国劳动立法近年来虽然取得了令人瞩目的发展和成绩,但由于中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加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仍在初步建立之中,还存在很多问题需要探讨和完善。这些问题主要包括劳动法律体系不健全,劳动法适用范围狭窄,对于劳动者的权益保障并不是十分牢固,劳动争议处理机制落后等等等,本文对于这些问题做了具体的分析与解释,同时给出了相应的解决这些问题的解决思路。 关键词:劳动法;劳动者;法律体系;解决办法;劳动争议处理机制 目录 一、劳动立法有待完善的问题 0 二、完善劳动立法的思路 (1) (一)完善法律体系 (1) (二)劳动法适用范围的扩大化 (2) (三)强化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 (2) (四)重新审视和完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2) (五)借鉴国际劳动立法和其他市场经济国家劳动立法的有益经验. 3 (六)积极发挥工会的作用 (3) 参考文献....................................... 错误!未定义书签。

目前我国劳动立法的问题与完善 一、劳动立法有待完善的问题 劳动立法还没有形成一个较完善的劳动法律体系。这主要表现在:虽然我国颁布了一系列劳动法律法规,但是一些重要的调整劳动关系急需的法律还没有出台,如《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法》、《工资法》、《社会保险法》等。由于缺乏法律的统一规范,使得在这些领域出现的一些问题无法可依,而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弱者地位决定了在无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其往往成为权利的被侵害者;有的问题只能依据政策加以调整,有些领域虽然有法律规定,但或者法律规定的比较原则,或者立法的层次不高,有些法律还出现对同一问题规定的不甚一致,导致在实际运用中认识不统一而影响了法律的贯彻实施。如《劳动法》第33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这一规定明显体现出,签与不签集体合同是一种授权性规范,而非义务性规范,因此实践中相当一些企业以该条为依据拒绝与企业工会签订集体合同。而新修改的《工会法》第20条第二款规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并且在第53条将“无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平等协商的”行为确定为违法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显然,《工会法》的规定已将签订集体合同作为一种义务性规范。然而两个法律规定的不一致直接导致工会与企业对这一制度的认识差异,所造成的后果已在集体合同制度的推行中特别是非公企业中显现出来。劳动立法所覆盖的劳动者范围还比较窄。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目前《劳动法》只适用于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只适用于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其他劳动者则不在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内。这使得相当一部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劳动法的同等保护,突出表现在劳动制度与人事制度不相互衔接;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劳动者不能平等地享有劳动法赋予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发生的人事争议未能与劳动争议处理适用同样的法律程序和尺度。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深入发展,事业单位体制改革也已提上日程,越来越多的劳动者都将在同等的条件下进行平等竞争,因此都迫切需要劳动法的保护。而目前劳动立法的适用

试论劳动法及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提纲一、拟好论文题目试论劳动法及劳动法的基本原则二、论文内容1、劳动法的概念2、劳动者的概念3、广义上和狭义上的劳动法内涵4、各国劳动法的表现形式5、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包括那些内容6、与劳动法基本原则有关的其他内容7、劳动法基本原则的作用目录摘要………………………………………………1关键词………………………………………………1论文题目………………………………………………1一、劳动法的概念及劳动者的概念…………………1二、劳动法基本原则的概念…………………………3三、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内容…………………………6四、劳动法基本原则的作用…………………………9参考文献………………………………………………10摘要:劳动法基本原则是劳动法的核心和灵魂,是劳动法法典和其他单行劳动法规必须共同遵守的基本原则。本论文阐述了劳动法基本原则的若干内容和重要作用,强调了劳动法基本原则是劳动法这一部门法效力最高的指导原则,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本文也侧面论述了与劳动法基本原则有关的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关键词:主体平等原则、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正文:要想了解劳动法的基本原则,首先要了解和掌握劳动法的基本概念和劳动者的概念。对于劳动法的概念一般有两种理解,一种是狭义上的理解;一种是广义上的理解。狭义上的理解,劳动法是指国家最高立法机构制定和颁布的全国性综合劳动法,即法典式劳动法,这样的劳动法对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进行统一调整,这种法律各国名称不同,如《劳动法》、《劳动关系法》、《劳资关系法》、《劳动标准法》、《劳动基本法》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在相当长的时期没有一部全国统一的综合性法。法律效力较高的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主要由大量的单行法规调整,经过多次起草和更改工作,1994年7月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这部法律于1995年1月1日开始实施。这种法律就是人们通常理解的狭义上的劳动法。因为这种法律它是由最高立法机关颁布的法律。这部法律统一适用于全国(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这部法律内容包括涉及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各个方面,是一部全面而系统的法律。这部法律为制定单行劳动法规和地方性劳动立法做出了原则性规定。现在世界各国多数制定并颁布了法典式的劳动法。广义上的劳动法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广义上的劳动法调整的是两部分社会关系,即除劳动关系外,还调整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广义劳动法是所有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说,它不只是指一部法典式的法律,而是包括宪法中的相关规定,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劳动部门和社会保障颁布的部门规章、地方性劳动法规、各部门联合颁布的规章等,因此称为法律规范总称。从劳动法的定义可以看出无论广义上的劳动法还是狭义上的劳动法,尽管各国劳动法的名称不同,但劳动法都是和劳动有关的法律。没有劳动就没有人类,任何一个民族都不能停止劳动,因此劳动是人们经常广义上使用的名称,但是劳动法的劳动可不是一般人们称的劳动,这一点概念一定要搞清楚,劳动法上的劳动是具有明显特征的,一般是指人们在争取与实现劳动全过程中的劳动,如劳动就业法律保障是劳动法的重要内容,劳动法上的劳动是有偿劳动,它区别于无偿的义务劳动,劳动法上的劳动带有劳雇关系或劳雇关系的劳动,区别于单个的职务劳动。弄清楚劳动法的概念,我们就不难了解劳动法调整的对象,劳动法是调整两部分社会关系,其中劳动关系是劳动法调整的主要社会关系除劳动关系外,劳动法还调整与其有密切联系的一些社会关系。因而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调整劳动关系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中国的劳动法与国际的劳动法都是人类社会长期发展的产物。是人们在自然劳动中必然形成的社会劳动关系,由原始社会到奴隶社会,再到封建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劳动法的形成经历了风风雨雨和无数次变革,才延续到今天,形成一种固定化、规模化、规范性,适应社会生产力发展以生产关系需要的法律规范的法典。我们了解和掌握劳动法的概念,及其发展变革的历史,就不难掌握劳动法的基本特征和基本原则。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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