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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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案例分析

【篇一:汇票案例分析】

【期刊名称】票据典型案例评析【英文标题】 analysis and comment on typical cases of negotiable instruments 【作者】【作者单位】【分类】【期刊年份】【期号】 3【页码】 56 【摘要】

随着金融事业的发展,特别是上海作为国际金融城市、全国的金融

中心,金融活动中产生的纠纷和违法犯罪也将逐渐增多。为了适应

这个形势,本刊约请有关学者就有关金融纠纷和金融违法犯罪方面

的案例,分票据、证券、信用卡、信用证、期货、信托、保险、货

币等专题作研究评析,在“金融案例研究”专栏中陆续发表,借以增

强金融界防范金融风险意识,拓展法学界的研究领域,为金融司法

实务提供启示。我们热忱欢迎大家关心、支持这个栏目,并多多赐稿。这一期集中发表一组票据案例,其中有的案例探讨如何理解票

据特征,有的案例事实比较特殊,其处理结果值得进一步研究,有

的案例研讨罪与非罪界限。票据案例很多,作者以其个人学识选择

典型案例并作出分析点评。我们希望本组案例对读者研究票据理论,研究票据司法实务有所收益。

【全文】【】案例一:签发无商品交易的银行承兑汇票案

[案情]甲市一个建筑公司因为基建工程资金不足,后期工程无法完成,欲向该市工商银行申请贷款600万元,但是该市工商银行资金困难,无法出贷,乙市一家百货商场经理闻知,提出本市银行可以帮助解

决资金问题。于是,建筑公司经理、工商银行行长以及信贷科长一

行数人赶到乙市,约见该市工商银行行长以及商场经理。四方商量

提出一个方案:先由建筑公司开出10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经甲

市工商银行(以下称甲银行)承兑后,再由百货商场送交乙市工商

银行(以下称乙银行)办理汇票贴现,所得1000万元,转汇甲银行600万元,贷给建筑公司使用,留下400万元留给商场使用。到期

则由乙银行收回各方票款。甲银行当场开出两张汇票,一张600万元,一张400万元,汇票上均未填具交易合同号码和承兑契约编号。当天,乙银行即办理了票据贴现,次日则以百货商场名义转汇甲银

行600万元,留下400万元冲抵了百货商场的债务。年底建筑公司

如期偿还了600万元贷款的本息,甲银行也如期归还到百货商场,

但是,百货商场无力归还400万元本息,汇票到期后甲银行拒绝付款。乙银行遂告甲银行,并将百货商场和建筑公司列为第三人。

[焦点]甲银行签发的无商品交易的银行承兑汇票是否有效?

[评析]显然,此案所涉及的四方在不同程度上均有违法行为。作为甲

银行,在明知建筑公司和百货商场之间没有真实商品交易的情况下,违法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并进行了承兑。作为乙银行,同样明知建

筑公司和百货商场之间无商品交易,但是为达到收回百货商场所欠

贷款的目的,利用他行资金周转困难,诱引他行出具违法承兑汇票,并且违法为其办理票据贴现。至于建筑公司和百货商场均为各自利

益参与了这一票据违法活动。我国《》第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

和转让,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

务关系”;《》规定“签发商业汇票必须以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

禁止签发无商品交易的汇票。”此案所涉及的票据活动显然违反以上

法律规定。那么,在这一前提下,甲银行所签发的两张汇票是否有效?乙银行是否有权要求甲银行支付票款?

我们认为:确认本案汇票是否有效,关键在于区别票据原因和票据

关系。票据原因是指由民法调整的授受票据的基础关系,票据关系

是指由票据法调整的票据当事人在票据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根据

票据法的原理,票据原因和票据关系是彼此相分离的,即当事人之

间授受票据,尽管是基于一定的原因,但是票据关系一经形成就脱

离原因而独立存在,立即产生票据上的权利义务。票据债权人行使

权利无须证明票据原因的存在和有效,票据债务人也不得以票据原

因不存在或者无效为理由进行抗辩。也就是说,不管票据原因有效

与否,都不影响票据关系效力。

本案没有涉及真实商品交易关系,所签发的属于无商品交易的汇票,可见票据原因是违法的,但是不能认为由此而产生的票据关系是无

效的。法律虽有“禁止签发无商品交易的汇票”的规定,但是,并无“已经签发的无商品交易的汇票无效”的含义。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行为作为一种要式行为,只要符合法律所要求的实质要件

和形式要件,就是合法有效行为。在本案中,从实质要件看,甲银

行作为汇票的主债务人显然具有出票和承兑的票据能力,对于建筑

公司和百货商场之间无商品交易的情况是知情的,不存在受人蒙骗

的事实,所以不能认为其出票和承兑的意思表示是违背意愿的;乙

银行作为该汇票的债权人,并无以恶意或欺诈等违法行为而取得汇票。从形式要件看,其签发的承兑汇票具备合格的票据形式和必要

的文义内容,承兑签名印章真实。至于没有填写交易合同号码和承

兑契约编号等,并不影响汇票本身效力。所以,应该认为甲银行所

出具的两张汇票是有效的,由此而建立的票据法律关系应得到票据

法的承认和保护。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承兑汇票经承兑后,承兑银行就负有到期无条

件支付票款的责任。甲银行应该对其出票和承兑行为负责。乙银行

对于票据原因违法显然负有主要责任,但是在票据关系上,汇票经

其贴现之后,它即成为汇票的债权人,甲银行为汇票的债务人。在

汇票到期日,甲银行拒绝付款,违反了银行结算的规定,乙银行有

权要求甲银行支付票款。

案例二:空白转帐支票被人冒用案

[案情]某日,一位青年手持一张空白转帐支票,来到某市电子商厦要

求购买电脑、相机等物,价值50万元。电子商厦售货人员发货以后,以此转帐支票前往银行转帐,但是,因为票据文字书写错误遭到银

行退票。商厦售货人员遂按支票上的印鉴找到开具支票的某商务公司,但是,商务公司否认曾来商厦购买大宗物件,声称这张中国银

行1—1213440号转帐支票已经声明作废,拒绝支付货款。经查,这张空白转帐支票是该商务公司为报关而开具,一个月前遗失,商务

公司曾经登报声明作废。但是,支票已经被人捡拾冒用。电子商厦

因向商务公司追讨货款不成,随即起诉商务公司。

[焦点]空白转帐支票被人冒用由谁承担票据法律责任?

[评析]空白票据是指票据行为人仅在票据上签名,而将票据上其他应

记载事项,全部或部分授权他人完成的票据。我国空白票据主要是

指空白支票。由于空白票据是未完成票据,根据票据法的原理,一

般不承认其法律效力,加之空白票据从未完成状态到完成状态,可

能遭受遗失、被人冒用等不确定风险,所以,空白票据一般不受法

律保护。

我国的票据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禁止签发空白票据,但是银行从结

算管理的角度,是禁止开具空白支票的。例如中国人民银行《关于

不得签发空白支票的补充规定》要求“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禁止开具

空白支票”;《转帐支票使用须知》也一再强调“不得签发预留印鉴

的空白支票”。应该认为,签发空白转帐支票是违法的。在本案中,

商务公司无视有关金融法规,擅自签发预留印鉴的空白转帐支票,

是违法的行为。应该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法律责任。

电子商厦作为售货单位通过对价关系取得支票,其票据的取得行为

是合法的,具有票据权利,有权要求出票单位支付货款。商务公司

由于违法开具空白转帐支票,应当为其违法行为承担法律后果,因

为支票遗失并被他人冒用是其违法行为所产生的票据风险,对此商

务公司是应该并且可能预见的,所以尽管商务公司未在电子商厦购

买货物,但是也要无条件地支付货款。(如果查获冒用支票的人,

商务公司可以向其追偿。此外,冒用他人支票构成金融诈骗犯罪行为,属于刑事法律关系范畴,另行处理。)

商务公司以曾登报声明支票作废为由辩称自己已无票据责任,是无

效的。我国现行金融法律法规没有任何规定涉及票据声明作废。单

方面地声明支票作废,既不能为他人设定义务,也不能为自己免除

责任,支票作废声明只是一种提示,没有法律效力。商务公司违法

开具空白转帐支票,并且造成支票失控,应该承担过错责任。

案例三:空头支票遭银行退票案

[案情]某实业公司因经营需要,急需资金,可是帐面只有9万余元资

金剩余,经过多番催讨,向某投资公司收回了以前的投资款120万元。3月1日,该实业公司将收到的120万元转帐支票交存其开户

银行(以下称甲银行)。3月2日,这张转帐支票被投资公司的开户银行(以下称乙银行)退票,其理由是:支票空头,存款不足。但是,据查当日投资公司帐户存款余额是138万,足以支付120万元

还款。实业公司自信120万转帐支票可以及时划拨入账,在不知被

退票的情况下,遂于3月5日开出两张转帐支票,金额分别为78万

元和34万元。甲银行因其帐户内存款只有9万余元,不足以支付所

签发的转帐支票,也以“支票空头,存款不足”为由向持票人退票,

并对实业公司处以罚款5万元。实业公司不服,遂起诉两银行。

[焦点]本案所涉及的转帐支票是否是空头支票?

[评析]本案中涉及的三张转帐支票是否是空头支票,关系到银行的退

票理由是否正当,是否应当承担票据法律责任。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对于空头支票,银行有权作出退票处理。倘若不是空

头支票,且无其他正当理由,银行擅自退票,则要承担由此而引起

的经济损失。首先,某投资公司签发的120万转帐支票是否空头支票?显然,这张支票不是空头支票。因为事实表明划帐之日其开户

银行帐户内存有138万元,足以支付。乙银行以“支票空头,存款不足”退票,没有正当理由。根据银行结算办法规定,银行办理结算,

必须恪守信用,履行付款,不得拒绝受理客户正常结算业务。在本

案中,投资公司和实业公司的还款业务,属于企业间开展的正常合

法业务。乙银行无正当理由退票,违反了银行的结算制度。其次,

某实业公司签发的78万元和34万元两张转帐支票是否空头支票?

从表面看,该实业公司签发两张转帐支票之日,帐户内的存款只有9万元,不能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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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汇票案例分析】

a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与b服装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a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出售给b服装有限责

任公司40万元的布料。b服装有限责任公司向a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一张以工商银行某分行为承

兑人的银行承兑汇票,该汇票记载事项完全符合票据法的要求。a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将汇票贴现给建设

银行某分行。后建设银行某分行向承兑行工商银行某分行提示付款时,遭到拒付。理由是: b服装有限责任公司来函告知,因布料存在瑕疵,该汇票不能解付,请协助退回汇票。建行某分行认为,该行是因为汇票贴现成为该汇票的善意持有人,购销合同纠纷不影响自己的票据权利。于是起诉于法院,向a纺织有限责任公司追索权利。分析:银行的看法是正确的,票据抗辩是指票据的债务人依照票据法的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我国票据法中对票据抗辩的限制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这就是说,如果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该票据债务人不得以此抗辩事由对抗善意持票人;(2)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

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行票人;(3)凡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票据上的一切

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4)持票人取得的票所是无对价或不

相当对价的,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持票人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该持票人。

【篇三:汇票案例分析】

伪造汇票案例基本案情: 2003 月19日,国内某银行(甲银行)收

到一份以美国某国际大银行总经理名义发来的电报,内容大意是:

有一笔以该银行为付款人的100 万美元款项已准备妥当,可随时兑现,要求甲银行通知受益人j 公司(甲银行的客户)。

月25日,甲银行接到j 公司交来的一张以该公司为收款人的100 万美元汇票,请求贴现。该票表面一切正常,项目要素齐全,且付款

行属于国际性银行,但出票人“overseas bank l.a.”则在银行年鉴上查无纪录。因此,甲银行将汇票按托收方式处理,并立即电询付款行,同时,急电委托其当地分行代查出票行的资信情况。

有一家名为“overseas bank l.a.”的银行,但早已倒闭。显然,这是一起精心策划的伪造银行汇票诈骗案。

评析: 伪造汇票诈骗一般有如下共同点:出票行是伪造银行或银行年鉴上没有记录的银行;付款行是假冒国际性银行或银行年鉴上无法

查到的银行;汇票金额巨大,有的高达千万美元;汇票大多为远期

汇票,有的可以长达五年;汇票提示付款时,常随附一张出票行出

具的确认函,或预先由付款行来电证实。

从当前的诈骗案来看,诈骗者的手段越来越高明,对银行的业务也

越来越熟悉。因而,银行的结算人员不仅要熟悉票据的各项要素及

各票据行为,更要了解其他方面的有关知识,加强信息交流,及时

掌握当今金融诈骗的形式与手段,与兄弟行共同携手,形成一个严

密的防范网,让诈骗者无机可乘。比如在此案中,甲银行对于发现

到的关于此汇票的任何一个疑点都没有懈怠,利用海外分支机构调

查等途径,对业务背景做了充分地了解。在甲银行结算人员的严格

把关下,诈骗活动终于没有得逞,甲银行保障了自身的权益,避免

了巨额损失,真正做到了“知己知彼,百战不殆”。

银行承兑汇票案例案情简介招商银行某支行为从远洋运输集团公司

引进资金,于1996 年10 日签发了以远洋运输集团公司为收款人的2500 万元银行承兑汇票作为引进资金的担保。

1996 年10 月中旬,远洋运输集团公司刘总经理到南方信托投资公

司联系贷款,在洽谈中,刘总经理提出以招商银行某支行签发的收

款人为远洋运输集团的银行承兑汇票2500 万元作为贷款抵押,并

将汇票交给南方信托投资公司。

10 月15 日,借贷双方签订了贷款合同,在合同中约定:南方信托

投资公司向远洋运输集团公司发放流动资金贷款2500 万元,月利

率9.25‰,期限8 个月(1996 年10 月15 日至1997 远洋运输集团

公司刘总经理和南方信托投资公司副总经理郝某分别在合同上签名,借方加盖了远洋运输集团公司公章,贷方加盖了南方信托投资公司

公章。

合同签订后,南方信托投资公司考虑到远洋运输集团公司经营不善,担心贷款到期后远洋运输集团公司无力还贷,提出将用以抵押的银

行承兑汇票的收款人由远洋运输集团公司厂变更为南方信托投资公司。1996 年10 月21 日,南方信托投资公司与远洋运输集团公司

经协商在原贷款合同中增补了担保条款如下:借方开出以贷方为收

款人的银行承兑汇票做抵押,借方保证在贷款发出后15 内将银行承

兑汇票开出,逾期贷方向借方加收每日5‰的罚息,先贷500万元,万元。1996 年10 月28 日,远洋运输集团公司刘总经理到广陵市,

向招商银行某支行提出必须开出以南方信托投资公司为收款人的2500 万元银行承兑汇票,远洋运输集团公司才能为招商银行某支行

引进资金。

1996 年11 日,南方信托投资公司副总经理郝某到广陵市,要求招

商银行某支行将银行承兑汇票的收款人由远洋运输集团公司变更为

南方信托投资公司。当晚,南方信托投资公司副总经理郝某给招商

银行某支行主任出示了南方信托投资公司于1996 年10 月26 日签

发给远洋运输集团公司的1000 万元银行汇票。

1996 年11 日,招商银行某支行签发了以未来商城为承兑申请人、

以南方信托投资公司为收款人、票面金额合计人民币2500 万元的银

行承兑汇票,汇票到期日为1997 1996年11 日,招商银行某支行

主任将上述两张银行承兑汇票第2联交给南方信托投资公司副总经

理郝某,郝某将1000 万元银行汇票交给远洋运输集团公 1996年11 日,远洋运输集团公司从招商银行某支行处取走当月4日签发的银

行承兑汇票第3 联(解讫联)在北京交给南方信托投资公司,同时从该

公司取回收款人为远洋运输集团公司,票面金额合计为2500 万元

的银行承兑汇票退还招商银行某支行。

至11 月30 日止,南方信托投资公司共向远洋运输集团公司发放流

动资金贷款 1949 万元,放贷时直接扣收手续费47 万元。远洋运输

集团公司取得贷款后,将其中的500 万元转存未来商城在招商银行

某支行的帐户。

南方信托投资公司在贷款到期后未能从远洋运输集团公司收回贷款

本金和利息。

招商银行某支行得知后,函告南方信托投资公司抓紧催收贷款,南

方信托投资公司要求招商银行某支行按期兑付银行承兑汇票的票款,招商银行某支行为此于 1997 月2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招

商银行某支行签发的2500 万元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南方信托投资公司在答辩期间提起反诉,要求招商银行某支行立即

支付业已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票款以及赔偿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后未

能兑付期间的损失。

在此期间,远洋运输集团公司已经宣告破产,且破产程序已经终结。一种意见认为:南方信托投资公司向远洋运输集团公司贷款,以招

商银行某支行签发的、收款人为南方信托投资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

作抵押担保,故招商银行某支行与南方信托投资公司之间形成银行

承兑汇票抵押担保的法律关系。

但由于该银行承兑汇票没有商品交易为基础,所以该银行承兑汇票

抵押担保无效,南方信托投资公司和招商银行某支行对此无效均有

过错责任,当事人在抵押物上设定的权利应相应无效。

另一种意见认为:招商银行某支行因原远洋运输集团公司、南方信托投资公司要求,签发的以南方信托投资公司为收款人、票面金额合计为2500 万元人民币的两张银行承兑汇票,作为原远洋运输集团公司向南方信托投资公司贷款的担保。

据此,招商银行某支行与南方信托投资公司形成了银行承兑汇票的法律关系,即由于签发银行承兑汇票而发生了票据上的债权债务关系。该两张银行承兑汇票要式完整有效,招商银行某支行作为本案银行承兑汇票的债务人,应按票面记载金额无条件兑付。南方信托投资公司作为本案银行承兑汇票的收款和持票人,享有汇票到期请求招商银行某支行兑付票款的权利。

本案参考结论种意见是正确的。参考理论分析本案例需解决的主要问题是:签发没有商品交易的银行承兑汇票是否有效,应当支持第二种意见。这是因为,票据是无因证券和要式证券,它只要在形式上符合票据法的要求,票据即生效力,而不问票据行为的前提即基础关系(如原因关系、资金关系、预约关系)是否有效,此即票据行为的抽象性。

票据是无因证券。

票据上的法律关系仅仅是单纯的金钱支付关系,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只以持有票据为必要,至于这种支付关系的原因或者说权利人取得票据的原因均可不问,即使这种原因关系无效,对票据关系也不发生影响。持有票据的人行使权利时无须证明其取得证券的原因。票据又是要式证券。

票据的作成格式和记载事项都由法律严格规定,不按法律规定作成票据或不按法律规定记载事项,会影响票据的效力甚至会造成票据无效,此外,票据的签发、转让、承兑,付款、追索等行为,也必须严格按照票据法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方为有效,所以票据是要式证券。

换句话说就是,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相分离,票据关系是由票据法规范和调整的票据当事人在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引起票据关系产生的前提关系就是票据的基础关系,其本身是一般的民事法律关系。票据关系一经形成,便脱离了基础关系,产生了票据上的权利义务,票据关系不因基础关系的无效而无效,基础关系也不因票据关系的无效而无效。票据上的收款人和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无须证明票据基础关系的有效与否;票据上的债务人也不得藉基础关系的瑕疵来对抗善意持票人。

本案中,招商银行某支行签发的以南方信托投资公司为收款人的银

行承兑汇票要式完整,应认定为有效。尽管招商银行某支行签发的,该银行承兑汇票实质上是为原远洋运输集团公司向南方信托投资公

司贷款所作的担保,但南方信托投资公司和招商银行某支行据此形

成了银行承兑汇票的法律关系,即票据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南方信

托投资公司作为该银行承兑汇票的收款人和持票人即债权人,享有

请求招商银行某支行支付票载金额的权利,招商银行某支行作为该

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和付款人即债务人,应按票载金额无条件兑付。

故,从银行承兑汇票的法律关系角度来认定南方信托投资公司与招

商银行某支行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显得脉落清晰。

国际结算票据练习(含答案)

票据 一、单选 1.某公司签发一张汇票,上面注明“AT 90 DAYS AFTER SIGHT”。这张汇票属于( D ) A.光票 B.即期汇票 C.跟单汇票 D.远期汇票 2. 国际贸易中使用的票据主要有汇票、本票和支票,其中使用最多的是( A ) A.汇票 B.本票 C.支票 D.汇票和支票 3. 全套汇票的正本份数一般是( B ) A.一份 B.两份 C.三份 D.视不同国家而定 4. 一张商业汇票见票日为1月31日,见票后1个月付款,则到期日为( A ) A.2月28日 B.3月1日 C.3月2日 D.3月3日 5. 票据的必要项目必须齐全,且符合法定要求,这叫做票据的( D ) A.流通性 B.提示性 C.无因性 D.要式性 6. 某汇票其见票日为5月31日,如付款日期规定为:(1)见票后90天,(2)从见票日起 90天,(3)见票后1个月,则付款日分别为( D ) A.8/29,8/28,6/29 B.8/28,8/29,6/29 C.8/28,8/29,6/30 D.8/29,8/28,6/30 7. 关于汇票的表述,正确的是( D ) A.汇票上可以记载付款条件,汇票仍然有效 B.实务中汇票通常采用空白背书 C.汇票在提示付款前必须先提示承兑 D.汇票既有即期的也有远期的 二、多选 1. 按我国《票据法》,汇票抬头的规定方法有( ABE )()()()() A.限制性抬头 B.指示性抬头 C.持票人抬头 D.来人抬头 E.记名抬头 2.支票的基本当事人有( ABC )()()()() A.出票人 B.收款人 C.付款人 D.承兑人 E.背书人 3. 本票的基本当事人有( AB )()()()() A.出票人 B.收款人 C.付款人 D.承兑人 E.保证人 4. 用于议付信用证下结算的汇票有( ABCD )()()()() A.远期汇票 B.即期汇票 C.商业汇票 D.跟单汇票 E.商业承兑汇票 5. 汇票的基本当事人有( ADE )()()()() A.出票人 B.背书人 C.保证人 D.收款人 E.受票人 6. 在实际业务中,远期汇票付款时间的规定办法有( ABCDE )()()()() A.见票后若干天付款 B.出票后若干天付款 C.提单签发日后若干天付款 D.指定日期付款

国际结算汇票案例

伪造汇票案例 基本案情: 2003年5月19日,国内某银行(甲银行)收到一份以美国某国际大银行总经理名义发来的电报,内容大意是:有一笔以该银行为付款人的100万美元款项已准备妥当,可随时兑现,要求甲银行通知受益人J公司(甲银行的客户)。 5月25日,甲银行接到J公司交来的一张以该公司为收款人的100万美元汇票,请求贴现。该票表面一切正常,项目要素齐全,且付款行属于国际性银行,但出票人“OVERSEAS BANK L.A.”则在银行年鉴上查无纪录。因此,甲银行将汇票按托收方式处理,并立即电询付款行,同时,急电委托其当地分行代查出票行的资信情况。 5月27日,付款行复电称,不知道有该票存在,且该行也没有名为“OVERSEAS BANK L.A.”的客户,故不能凭票付款。此外,甲银行在当地的分行亦电告:多年前,当地曾有一家名为“OVERSEAS BANK L.A.”的银行,但早已倒闭。显然,这是一起精心策划的伪造银行汇票诈骗案。 评析: 伪造汇票诈骗一般有如下共同点:出票行是伪造银行或银行年鉴上没有记录的银行;付款行是假冒国际性银行或银行年鉴上无法查到的银行;汇票金额巨大,有的高达千万美元;汇票大多为远期汇票,有的可以长达五年;汇票提示付款时,常随附一张出票行出具的确认函,或预先由付款行来电证实。

从当前的诈骗案来看,诈骗者的手段越来越高明,对银行的业务也越来越熟悉。因而,银行的结算人员不仅要熟悉票据的各项要素及各票据行为,更要了解其他方面的有关知识,加强信息交流,及时掌握当今金融诈骗的形式与手段,与兄弟行共同携手,形成一个严密的防范网,让诈骗者无机可乘。比如在此案中,甲银行对于发现到的关于此汇票的任何一个疑点都没有懈怠,利用海外分支机构调查等途径,对业务背景做了充分地了解。在甲银行结算人员的严格把关下,诈骗活动终于没有得逞,甲银行保障了自身的权益,避免了巨额损失,真正做到了“知己知彼,百战不殆”。 银行承兑汇票案例 案情简介 招商银行某支行为从远洋运输集团公司引进资金,于1996年10月5日签发了以远洋运输集团公司为收款人的25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作为引进资金的担保。1996年10月中旬,远洋运输集团公司刘总经理到南方信托投资公司联系贷款,在洽谈中,刘总经理提出以招商银行某支行签发的收款人为远洋运输集团的银行承兑汇票2500万元作为贷款抵押,并将汇票交给南方信托投资公司。 10月15日,借贷双方签订了贷款合同,在合同中约定:南方信托投资公司向远洋运输集团公司发放流动资金贷款2500万元,月利率9.25‰,期限8个月(1996年10月15日至1997年6月14日)。

最新国际结算汇票填制及其答案

制单题 1. 美国洛杉矶一家公司(POWER CO.,LTD)向英国伦敦的一个出口商(STONE CO.,LTD)购买了价值100万美元的仪器设备,双方约定签约后一个月付款。POWER公司的法人代表Mr. William Smith 与STONE公司的业务主管Mr. George Mason于2000年1 月28日签订了贸易合约。 (1)请据此开立一张用以结算的汇票。开立日期为2000年2月2日 (2)汇票出立后7天得到承兑;请据此写出票据的承兑式样。 ACCEPTED Feb 28,2000__⑧_ (Date) __POWER CO.,LTD_⑨___ (Company Name)BILL OF EXCHANGE For___USD 1000000__①_ _Feb 28,2000__②____ (amount in figure) (date of issue) At_30 days after S/C date__③____ bill of exchange (SECOND being unpaid) Pay to ___STONE CO.,LTD_____④_or order the sum of__SAY US Dollars _One Hundred Thousand Only__________⑤__(amount in words). To: For and on behalf of ____POWER CO.,LTD___⑥_ __STONE CO.,LTD_⑦ 2、根据以下条件制作单据 China Camping Shanghai Import and Export Corporation与Sport and Camping Co.,Ltd.of New York签订合同,出口帐篷(tent)一批,计5 000顶t合同单价USD10.00/PC FOB Shanghai,不需要唛头,要求全部货物于2009年12月l0日前出运。11月25日,该 公司收到一份以本公司为受益人,由Bank of New York于2009年11月23日开出的即期不 可撤销信用证。开证人为:Sport and Camping Co.,Ltd.of New York,信用证号为:A00920, 信用证金额为USD50 000.00,信用证有效期至2009年12月23日。该公司备妥货物后于12

国际结算票据案例分析及答案

1、案例分析题出票人甲将票据交付给受款人乙乙通过背书将票据转让给丙丙又将票据转让给丁丁又将票据转让给戊戊为最后持票人。请问在这一系列的当事人之间谁是票据上的前手和后手这样的区分有何意义答①甲、乙、丙、丁、戊所处的地位是相互独立的在前者被称为前手在后者被称为后手。例如甲为乙的前手乙为甲的后手甲、乙、丙、丁均为戊的前手戊则同时是甲、乙、丙、丁的后手。②前手与后手的区分意义在于票据上的当事人行使追索权时只能由后手向前手追索而前手不能向后手追索。所以在前后手的关系中前手为债务人后手为债权人。 2、案例分析题1998年1月湖南天易公司与福建华茂发展公司签订了名为联营实质上是借贷性质的《联营合同》约定华茂公司向天易公司借款人民币500万元湖南交通银行衡阳某分行下简称为交行对该借款作担保并给天易公司出具了担保书。之后天易公司签发了以浙江某服装厂为收款人到期日为1998年8月底的500万元商业汇票一张还同该厂签订了虚假的《购销合同》将该汇票与合同一并提交给农业银行某县支行下简称为农行请求承兑双方签订了《委托承兑商业汇票协议》。天易公司告知农行拟使用贴现的方式取得资金并承诺把该汇票的贴现款项大部分汇回该行由该行控制使用。其后该农行承兑了此汇票。而后收款人浙江某服装厂持票到建设银行浙江某分行贴现并将贴现所得现款以退货款形式退回给天易公司后者则按《联营协议》的约定将此款项全部借给华茂发展公司。汇票到期后农行以受天易公司等诈骗为理由拒绝付款给贴现行而当天易公司要求华茂发展公司及交行归还借款时该行则以出借方签发汇票套取资金用于借贷不合法为由拒绝承担保证人责任。请问1此案中哪些属于票据关系2此案中有哪几种非票据关系3农行和交行的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答1天易公司的出票、农行的承兑、浙江某服装厂向建行浙江某分行的贴现构成了本案中的汇票的出票人、收款人、承兑人、背书人及被背书人之间的一系列的票据债权债务关系即本案的票据关系。2在本案中存在以下几种非票据关系①票据原因关系。将套取的资金用于非法借贷是本案中一系列出票、承兑等票据行为的真正原因它们在本案中是以各种合同关系体现出来的。②票据资金关系该关系以天易公司同农行某县支行签订的《委托承兑商业汇票协议》体现出来。3农行和交行的理由均不能成立。因为付款人一旦承兑其即成为确定的付款人承担保证到期支付票款的责任不得以资金关系抗辩善意的持票人。交行是票据基础关系的当事人同样不得以他人的票据关系系非法来作为借贷担保关系的抗辩理由。本案中天易公司与华茂发展公司的借贷关系显然是无效的交行应依法就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3、案例分析题1995年8月6日某市天吉电器集团公司与某县对外贸易公司化工建材分公司签订一份价值203765元的天吉冰柜、天吉空调购销合同。合同签订后化工建材公司预付货款8万元天吉公司供给化工建材公司价值202797元的电冰柜和空调。电器公司在催要货款过程中双方于1995年8月17日又签订一份价值492800元的空调、冰柜购销合同。为付款化工建材公司向刘某借款并从某县支行申领到一张以刘某为户名的20万元现金汇票交付给电器公司此款包括8月6日的合同款122797元余下款作为8月17日合同的预付款。电器公司持该汇票到某市分行要求兑现。因汇票密押错误某市分行拒付。电器公司遂将该银行诉之法院。法院在审理中查明汇票密押错误系某县支行工作失误所致。在电器公司要求兑付汇票过程中某县支行先后发出4封电报催收。付款单位以有纠纷和汇票方汇款人刘某挪用公款为由电告某市分行协助不要解付要求汇票作废处理退回某县支行。此外在电器公司要求兑付汇票过程中某县检察院出具通知函以刘某挪用公款为由要求某县支行不得更改密押。其间某市分行根据内部结算办法规定先后发出几封电报给某县支行要求进行查询答复、更改密押但某县支行始终未更改密押。?6?1 试问某市分行是否应承担付款义务为什么某县分行应否承担责任答某市分行应该承担付款义务。因为根据票据的无因性原则某市分行应否解付的依据在于持票人所持汇票是否有效如果银行汇票的形式符合法定要求则银行应五条件付款。在本案中由汇票的形式看发票人是某县支行付款是某市分行收款人为电器公司其形式合法从汇票记载的内容看也符合法律的规定从其取得方式看天吉电器集团公司从某县支行申领取得途径亦是正常的。而根据票据的无因性付款方某市分行所负的审查义务也仅限于以上各项内容而不必审查收、付双方的原因关系以及双方是否存在纠纷等实质性的内容。因此该汇票是有效的某市分行应该承担付款义务。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密押错误系某县支行的工作失误造成应由其承担过错责任在本案中某县支行应承担不解付的连带责任。 4、案例分析题2001年7月间某工商银行A市分行某办事处相当于县级支行办公室主任李某与其妻弟密谋后利用工作上的便利盗用该银行已于1年前公告作废的旧业务印鉴和银行现行票据格式凭证签署了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出票人和付款人及承兑人记载为该办事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精选1

案情:某甲开立100英镑的支票给乙,叫他向丙银行取款,乙拿到支票后拖延很久不去取款,恰在此时,丙银行倒闭,甲在丙银行的账户里的存款分文无着。乙在未获支票款项的情况下,找到了甲,要甲负责。甲以支票已过期为由拒绝对以负责。 分析:甲可以对乙拒绝负责,但理由并不是因为支票过期。支票不同于即期汇票,即期汇票的持票人如不在合理的时间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出票人和所有背书人均得到解除责任。但支票的持票人如不在合理时间内提示付款,出票人仍必须对支票负责,除非持票人的延迟提示而使出票人受了损失。在上例中,由于乙的晚提示致使甲受了损失。那么甲就可不对该支票负责,因为乙如果及时去取款,甲就不会受到损失,所以他可对支票不负责任。如果丙银行倒闭清理时,所有债权人尚能分到一定比例的偿付金,那么,甲作为存户债权人应把所分到的偿付金付还给乙,如甲按30%的比例分到了偿付金,他应按同样的比例付给乙,而对其余的70%可不负责任。 案情:A银行向B银行开出不可撤销信用证,受益人交单后B银行通过快递将单据寄交A银行,A银行审单后发现下述不符点,遂对外拒付。汇票上小写金额为USD905000.00,大写金额为HONG KONG DOLLARS NINE HUNDRED AND FIVE THOUSAND ONL Y,金额不一致。 分析:1930年6月7日日内瓦《统一汇票票法公约》第二章第一节第6条规定:“汇票金额同时以文字及数字记载者,于两者有差异时,文字记载之数额为付款数额。”“汇票金额以文字或数字记载在一次以上,而先后有不符时,其较小数额为付款数额。”本案例中,汇票票面金额同时以文字及数字记载,文字金额即大写金额为.....数字金额即小写金额为.....两者不一致,根据上述规定,开证行只能按文字金额即大写金额照付。 D/P远期付款方式的掌握:X月X日,我国公司同南美客商B公司签订合同,由A公司向B公司出口货物一批,双方商定采用跟单托收结算方式了结贸易项下款项的结算。我方的托收行是A′银行,南美代收行是B′银行,具体付款方式是D/P 90天。但是到了规定的付款日,对方毫无付款的动静。更有甚者,全部单据已由B公司承兑汇票后,由当地代收行B′银行放单给B公司。于是A公司在A′银行的配合下,聘请了当地较有声望的律师对代收行B′银行,因其将D/P 远期作为D/A方式承兑放单的责任,向法院提出起诉。 分析:从中不难看出,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首先不主张使用D/P远期付款方式,但是没有把D/P远期从《URC522》中绝对排除。倘若使用该方式,根据《URC522》规则,B′银行必须在B银行90天付款后,才能将全套单据交付给B公司。故B′银行在B公司承兑汇票后即行放单的做法是违背《URC522》规则的。但从南美的习惯做法看,南美客商认为,托收方式既然是种对进口商有利的结算方式,就应体现其优越性。D/P远期本意是出口商给进口商的资金融通。而现在的情况是货到南美后,若按D/P远期的做法,进口商既不能提货,又要承担因货压港而产生的滞迟费。若进口商想避免此种情况的发生,则必须提早付款从而提早提货,那么这D/P远期还有什么意义?故南美的做法是所有的D/P远期均视作D/A 对待。在此情况下,B′银行在B公司承兑后放单给B公司的做法也就顺理成章了。 代收行对托收指示的态度:1995年11月,荷兰A银行通过国内B银行向C公司托收贷款,B银行收到单据后,将远期汇票提示给付款人承兑。据付款人称,出票人已告知,货物已抵达香港,必须承兑汇票后,出票人才肯交货。付款人为尽快取得货物,遂承兑了汇票。1996年1月,B银行收到已承兑的汇票后,遂对外发出承兑电,称汇票业经付款人承兑,到期我行将按贵行指示付款。1996年5月,汇票到期,B银行要求付款人(C公司)付款,C公司称,由于未完全收到货物,不同意付款,B银行就此电告A银行,付款人不同意付款。几天后,A银行回电称:在我行的托收指示中,我们要求贵行:⑴承兑交单(汇票期限为出票后180天);⑵承兑的汇票由贵行担保;⑶如果已承兑的汇票没有由贵行担保,请不要放单。贵行1996年1月来电通知,客户已承兑汇票,到期时,将按我行指示付款。因此,请贵行立即安排付款。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题

案例分析 1、某年我出口公司与香港M公司成交一批手钻,金额20051美元,香港A银行开来信用证,其中对运输标志即唛头的规定为T-2684A/81M144。我方于12月30日装运后在制单时误将唛头写成J-2684/81M144。议付行于1月21日审单时也未发现这个差错,即向开证行寄单,同时按信用证规定也向纽约偿付行进行了索偿,并收到了偿付款。香港开证行于2月9日来电拒付,要求议付行将偿付款退还,所有费用包括电报费及利息等均应由议付行承担。 问:(1)开证行拒付理由是否成立?(2)我们应从本案例中吸取什么教训? @ (1)成立,提单唛头属提单重要信息,需与信用证规定一致,题中错误导致单证不符,开证行可以拒付。(2)公司制单需仔细,议付行审单需严谨。 2、英国伦敦某进口商为购买我国罐头向P银行申请开出L/C,金额为60280美元。我方银行于10月4日议付,并向开证行寄单索汇。开证行接单后于10月28日来电拒付,理由是:“受益人未按商务合同规定分两批发货装船。”经查我方供货人与英国进口方签订的商务合同确有分两批装运的条款。而我方议付行检查来证并无分批发货条款,且单证相符,单单相符,故复电开证行仍要求付款,且要求保留索偿迟付款项利息的权利。 问:开证行拒付理由是否成立?我方要求是否合理? @ 不成立,要求合理。信用证处理的是单据,开证行付款条件是单单相符、单证相符。这里的相符是指单据表面相符,与实质贸易及合同无关。如果提单描述的货物与信用证不符,可以拒绝付款赎单,但货物品质与合同是否相符与信用证结算无关,因此不可拒绝付款。

3、我某公司与外商按CIF 条件签订一笔大宗商品出口合同,合同规定装运期为8月份,但未规定具体开证日期。外商拖延开证,我方见装运期快到,从7 月底开始,连续多次电催外商开证,直到8月5日,外商才发简电开证,我方怕误装运期,急忙按简电办理装运。 8 月28 日,外商开来信用证正本,正本上对有关单据作了与合同不符的规定。我方审证时未予注意,通过银行议付,银行也未发现,但开证行以单证不符为由,拒付货款。我方以货物及单据均与合同相符为由,根据合同要求买方付款,经过多次交涉未果,最后该批货物被港口海关拍卖处理,使我方遭受款货两空的损失。你认为我方应从中吸取哪些教训? 4、我国A外贸公司向英国B公司出口茶叶600公吨,合同规定:4月至6月份内分批装运。B公司按时开来信用证。证内规定:Shipment during April/June, April shipment 100M/T, May shipment 200M/T, June shipment 300M/T。 我国A公司实际出运情况是:4月份装出100M/T,并顺利接汇。5月份因故未能装出,6月份装运500M/T。试问:我外贸公司6月份出运后能否顺利结汇?为什么? 5、我某出口公司与新西兰商人成交一批出口货物。原合同规定买方开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但对方开来的却是一张60 天的远期信用证。不过在证中规定:“discount charges for payment at 60 days are borne by buyers and payable at maturity in the scope of this credit.”问此证是否为假远期信用证?我可否接受? @ 此证虽属假远期信用证,但审度证中有关词句的含义,实际上是远期加利息的条款。如我接受,则在不能贴现的情况下势必要等到60天后才能收汇,且60天后汇价涨跌如何,也难预计。故应让买方改证,等其明确远期汇票能即期付款并由开证行或付款行负责贴现,而且一切贴息和费用归买方承担后,我方可接受。

国际结算 汇票案例题库

[案例一] 2003年10月5日,鱼龙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持一个异地建设银行签发的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在其所在地工商银行办理了汇票贴现手续。贴现时,鱼龙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在汇票背面背书人一栏内加盖了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但是未作文字背书。 12月5日,汇票到期后,该工商银行向本地建设银行,即汇票承兑行,提示付款。建设银行受理该提示付款以后,并未向工商银行付款,而是向汇票最后签章人,鱼龙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付出票款,划入鱼龙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在建设银行开立的存款账户。 随后直接扣收,抵偿了鱼龙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欠建设银行的借款。工商银行交涉未果。 问:谁是最后的合法持票人? [案例二] 某年3月12日,华洋贸易公司与欣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一单购销合同,华洋贸易公司卖给欣业有限责任公司一批手提电脑,交货期为4月1日,合同总价款为250万元,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 欣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合同签订后开出汇票,2个月后付款。 欣业有限责任公司在合同签订后开出汇票,并且在自己的开户银行某工商银行申请承兑。该银行承兑,承兑日期为6月1日。 汇票承兑以后,欣业有限责任公司将汇票交给华洋贸易公司。华洋贸易公司拿到汇票以后,为了马上得到资金,立即向自己的开户银行某农业银行申请贴现。农业银行向工商银行查询,回答是“承兑真实,有效”。于是,某农业银行办理了贴现,将200万元贴现款转到华洋贸易公司的帐户上。 后来,华洋贸易公司货源出现问题,无货可以提供。 欣业有限责任公司见不到货物。经过调查发现,华洋贸易公司根本没有货物,也没有准备继续履行合同的意思。欣业有限责任公司立即通知某商业银行,合同有欺诈嫌疑,要求拒绝承兑。工商银行又通知农业银行,以该承兑汇票所依据的合同是欺诈合同,合同无效。承兑也无效,拒绝对该汇票付款。 贴现银行,即农业银行声称经查询,工商银行确认“承兑真实,有效”,所以,承兑银行,即工商银行必须承担到期付款义务。

银行汇票怎么去银行背书转让

遇到保险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360docs.net/doc/9114931289.html, 银行汇票怎么去银行背书转让 汇票正面填写日期、收款单位名称、金额 背面写开户行名称,盖本公司财务章、法人章,并注明委托收款字样,标明日期即可 如果是委托银行收款也要背书的,背书人就应填收款银行的名称 或在背书的地方写上被背书公司的名字,然后在下面的方框里盖上公司预留银行的印鉴章即可 (以上仅供参考) (以下为你转载) 1.背书交付 指收款人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在汇票上签章并作必要的记载

所作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 (1)汇票以背书转让或以背书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的名称,个人须记本名,单位须记注册全称。只有在少数情况下,如继承、企业合并、破产受偿等情况可以是无记名汇票。 (2)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之上。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粘章上的记载事项与汇票上的记载事项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如果粘单上第一记载人没有在粘接处签章的,粘单上记载的事项无效。 2.背书转让的方式 通常在票据的背面,都事先印制好若干背书栏的位置,载明表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被背书人的文句,而留出背书人及被背书人的空白,供背书人进行背书时填写。票据法一般并不限制进行背书的次数,在背书栏或票据背面写满时,可以在票据上粘贴“粘单”进行背书。 背书应当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如果未记载背书日期,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而且背书也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

3.背书转让的法律效力 (1)背书转让无须经票债务人同意。在票据背书转让时,行为人无须向票据债务人发出通知或经其承诺。只要持票人完成背书行为,就构成有效的票据权利转让。 (2)背书转让的转让人不退出票据关系。背书转让后,转让人并不退出票据关系,而是由先前的票据权利人转变为票据义务人,并承担但保承兑和担保付款的责任。 (3)背书转让具有更强的转让效力。通过背书的方式转让票据权利,能够使受让人得到更充分的保护。票据法设计了一系列特别的制度来保障票据受让人的权利,首先,受让人只需以背书连续的票据,就可以证明自己的合法权利人身份,而无须提供其他证明。其次,受让人可以对票据债务人主张前手对人抗辩的切断,从而使其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受票据债务人与前手背书人之间抗辩事由的影响;再次,受让人可以主张善意取得。 4.转让限制 (1)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其后手在背书转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

1、某年我出口公司与香港M公司成交一批手钻,金额20051美元,香港A银行开来信用证,其中对运输标志即唛头的规定为T-2684A/81M144。我方于12月30日装运后在制单时误将唛头写成J-2684/81M144。议付行于1月21日审单时也未发现这个差错,即向开证行寄单,同时按信用证规定也向纽约偿付行进行了索偿,并收到了偿付款。香港开证行于2月9日来电拒付,要求议付行将偿付款退还,所有费用包括电报费及利息等均应由议付行承担。问:(1)开证行拒付理由是否成立?(2)我们应从本案例中吸取什么教训? 2、英国伦敦某进口商为购买我国罐头向P银行申请开出L/C,金额为60280美元。我方银行于10月4日议付,并向开证行寄单索汇。开证行接单后于10月28日来电拒付,理由是:“受益人未按商务合同规定分两批发货装船。”经查我方供货人与英国进口方签订的商务合同确有分两批装运的条款。而我方议付行检查来证并无分批发货条款,且单证相符,单单相符,故复电开证行仍要求付款,且要求保留索偿迟付款项利息的权利。 问:开证行拒付理由是否成立?我方要求是否合理? 3、我某公司与外商按 CIF 条件签订一笔大宗商品出口合同,合同规定装运期为 8月份,但未规定具体开证日期。外商拖延开证,我方见装运期快到,从 7 月底开始,连续多次电催外商开证,直到 8月 5日,外商才发简电开证,我方怕误装运期,急忙按简电办理装运。8 月 28 日,外商开来信用证正本,正本上对有关单据作了与合同不符的规定。我方审证时未予注意,通过银行议付,银行也未发现,但开证行以单证不符为由,拒付货款。我方以货物及单据均与合同相符为由,根据合同要求买方付款,经过多次交涉未果,最后该批货物被港口海关拍卖处理,使我方遭受款货两空的损失。你认为我方应从中吸取哪些教训? 4、我国A外贸公司向英国B公司出口茶叶600公吨,合同规定:4月至6月份内分批装运。B公司按时开来信用证。证内规定:Shipment during April/June, April shipment 100M/T, May shipment 200M/T, June shipment 300M/T。 我国A公司实际出运情况是:4月份装出100M/T,并顺利接汇。5月份因故未能装出,6月份装运500M/T。试问:我外贸公司6月份出运后能否顺利结汇?为什么? 5、我某出口公司与新西兰商人成交一批出口货物。原合同规定买方开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但对方开来的却是一张 60 天的远期信用证。不过在证中规定:“discount charges for payment at 60 days are borne by buyers and payable at maturity in the scope of this credit.”问此证是否为假远期信用证?我可否接受? @ 此证虽属假远期信用证,但审度证中有关词句的含义,实际上是远期加利息的条款。如我接受,则在不能贴现的情况下势必要等到 60天后才能收汇,且 60天后汇价涨跌如何,也难预计。故应让买方改证,等其明确远期汇票能即期付款并由开证行或付款行负责贴现,而且一切贴息和费用归买方承担后,我方可接受。 6、我某出口公司收到国外开来的不可撤销信用证一份,由设在我国境内的某外资银行通知并加保。我公司在货物装运后,正拟将有关单据交银行议付时,忽接该外资银行通知,由于开证行已宣布破产,该行不承担对该信用证的议付或付款责任,但可接受我出口公司委托向买方直接收取货款的业务。对此,你认为我方应如何处理为好?简述理由。 7、某单位出口一批货物,合同和来证均规定为空运。发货人托运后,取得 3月 1日签发的空运单,其上注明实飞日期为 3月 17日。出口单位于 3 月 23 日持空运单向议付行办理议付时,遭拒付。问这是为什么? 8、我向美出口一批货物,合同规定 8 月份装船,后国外来证将装船期改为不得晚于 8 月 15 日。但 8 月 15 日前无船去美,我立即要求外商将装船期延至 9 月 15 日前装运。随后美商来电称:同意船期展延,有效期也顺延一个月。我于 9 月 10 日装船完毕,15日持全套单据向银行办理议付,但银行拒绝收单。问银行能否拒收单据、拒付货款?为什么? 9、我某外贸公司向日本商人以 D /P 见票即付方式推销某商品,对方答复如我方接受 D /P 见票后 90 天付款条件,并通过他指定的 A 银行代收货款则可接受。请分析日方提出此项要求的出发点。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

一、教学案例分析 案例1、小丁是一家公司外贸部的职员,该公司位于上海,主要从事工业用纸的生产和国内外销售工作,公司有非常稳定的日本、越南、加拿大、俄罗斯客户群。小丁已经有两年多的工作经验,对国际结算非常熟悉。近日,公司来了一个实习生小徐,没有真正接触过国际结算的内容,工作不知如何下手。货款的收付直接影响双方的资金周转和融通,以及各种金融风险和费用的负担,关系到买卖双方的利益和得失。所以外贸部经理告诉小徐向小丁学习。小丁打算先给小徐做一个简单培训。 分析:国际结算是指国际间债权债务的清偿或跨国转移资金而发生的在不同国家之间的货币收付业务。国际结算是一门以国际金融、国际贸易和商业银行学为基础而形成的交叉学科。与国内结算相比,国际结算要复杂很多,风险也更大,涉及因素多,需要掌握贸易、金融、法律、外语、商品等相关知识和理论基础。在公司贸易中发生的货币收付,需要运用金融工具(如汇票、本票、支票等),采取约定的结算方式(如汇付、托收、信用证等),利用一定的结算渠道(如SWIFT网络等),通过金融机构,使国际间的债权债务得以清偿。整个过程周期长,手续复杂,风险大。小丁应针对本公司的贸易特点,从国际结算的产生与发展、国际结算的性质和特点、国际结算的种类、内容等方面展开培训,着重讲解与实际应用相关的票据、汇付、托收、信用证、单据等事项。 案例2、公司接到一个来自加拿大的订单,需要定制一款尺寸特殊的擦拭用纸,包装的设计和材料也是定制的,货款价值5万美元,双方协商后决定采用6个月的远期信用证结算。远期信用结算是公司常用的一种结算方式,因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既能保证出口商安全迅速受到货款,也能保证买方按时受到装运单据。根据信用证使用流程,需要根据买卖合同规定,填写开证申请书,向开证行申请开立信用证。开证行接受进口方的开证申请,收受开证押金后,依据开证申请书内容开出信用证,发送出口商所在地的通知行。通知行鉴定信用证表面真实性后通知出口商,出口商审核信用证与买卖合同条款相符后,按信用证规定转运货物。出口商备齐各种转运单据后还需开立一张远期汇票。开立汇票的事情这次落到了小徐的身上。 分析:根据我国《票据法》规定,汇票应包括“汇票”字样、无条件付款命令、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等内容。除了以上必须记载的内容外,还有几个“相对必要记载项目”。这些项目十分重要,但如果不记载也不会影响汇票的法律效力,因为,这些内容可以间接确定,包括出票地点、付款地点、付款日期。 汇票的作用:(要点)支付功能、汇兑功能、信用功能、结算功能、融资功能 汇票,简称为Draft或Bill。在国际结算中使用频率远远超过本票和支票。在各国的票据立法中,关于汇票的规定最为全面、具体。在各种类型的票据中,汇票最具典型意义,汇票有关法律规定也完全或部分适用本票和支票。中国《票据法》对汇票下的定义是: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按照付款时间的不同,汇票可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本例中即为远期汇票,指规定付款到期日在将来某一天或某一可以确定日期的汇票。不管哪种汇票,都要求包括“汇票”字样、无条件付款命令、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等绝对载内容。相对记载内容包括出票地点、付款地点、付款日期等,这些项目十分重要,但如果不记载也不会影响汇票的法律效力。 案例3、小丁的同学小朱在宁波的A公司工作,A公司与俄罗斯B进口公司签订了一份五金产品的CIF合同,两个40FCIL。合同约定分两次等量装运,两次交货的时间间隔为30天,

银行汇票、支票、银行本票、商业汇票区别

知识点总结——银行汇票、支票、银行本票、商业汇票 学习交流文档

说明: ①银行汇票与银行本票的区别:银行汇票是一笔交易一办。如:要支付给华联公司29.75万元,则银行汇票上只打上正好的 29.75万元,属于一次一清;银行本票是一次办出一笔钱留着慢慢用。 ②关于背书转让:以上四种票据,普通形式都可以背书转让,但如果是可以提现金的票据则不得背书转让。 ③由于银行汇票、支票、银行本票是到银行“见票即付”,是一种存取自由的票据,相当于手里拿着钱一样方便快捷,故以上三种票据的核算账户是“银行存款”。 但是拿到商业汇票只能表示有收钱的权利,并不代表已经收到了钱,故不能用“银行存款”账户,其结算方式按付款方和收款方的角度分为“应付票据”和“应收票据” ④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人银行由于向其存款人提供承兑的服务,故要收手续费,手续费的收取标准是:票面金额的万分之五。 ⑤承兑银行向持票人垫付不足款项后,对付款人做“越期贷款”处理:按票面金额按日收取万分之五的利息。 题目: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人到期没有收到款项,付款单位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A.分析:银行对付款单位做“越期贷款”处理,对于付款单位而言,相当于多了一笔贷款,故用“短期借款”账户。且这笔“贷 学习交流文档

款”的来源是持票人把票据给了银行要求付款这一行为带来的,故付款人单位的“应付票据”减少。这笔业务实际上是结算方式的转换。 B.解答:借:应付票据 贷:短期借款 ⑥ “应付票据”(付款方账户) 账户作用:记录企业写在商业汇票上日后必须偿还无法抵赖的负债变化及结存情况。 账户性质:负债类 练习题:企业购入原材料40000元,材料入库,签发商业汇票一份,期限三个月 借:原材料40000 贷:应付票据:40000 汇票到期,通知银行全额付款 借:应付票据40000 贷:银行存款40000 学习交流文档

国际结算信用证案例分析-英文

宁波大学答题纸 (20 14 —20 15 学年第二学期) 课号:012A06R01 课程名称:国际结算改卷教师:贺翔 学号:126150121 姓名:卓婷婷得分: The Case of L/C 1. Case: A foreign importing company signed a contrast with Chinese exporting company to purchase 500 tons of chemical fertilizer. The contrast requested that the letter of credit should be issued by Jan 30st 1994, and the goods should be shipped before Feb 5th. In Jan 20th, the buyer sent a credit, and its expiry date is Feb 10th. Due to some difficulties of shipping in time for the seller, so it asked the buyer to put the shipping date off to Feb 17th and the valid time of credit lasts to Feb 20, finally the seller agreed. Neither of them confirmed opening bank. Eventually, after getting goods loaded, the seller applied opening bank for negotiation to pay. Unfortunately it was refused. 2. Solution and Personal thought: Although L/C is supposed to be written according to business contrast, it becomes legally independent after issuing. And opening bank only accepts clause restraint of initial credit but not business contrast. In this case, the buyer and the seller achieved an agreement of credit modification without confirming the bank or getting its permission. So the bank has the right to refuse the payment. As for the seller, to make things right, it can ask the buyer to confirm the bank to modify the extension of L/C. Or it can directly ask the buyer to perform the payment based on revised contrast. As we know, there exists a triangle relationship between applicant, beneficiary and opening bank. L/C. Three parties should be clear with their own rights and obligations, and be aware of what the role each is playing in international payment. It’s obvious that modification and extension of L/C can be risky. When making any of them, both the seller and the buyer should be cautious. Even their business contrast is revised, the independent L/C should also be modified.

国际结算 汇票

(二)汇票的内容 汇票的内容是指汇票上记载的项目,根据其性质不同,主要分为以下两类,具体如下所述。 1. 必要记载项目 必要记载项目是汇票必须记载的内容,缺一不可。缺少一项,汇票视为无效。根据我国《票据法》规定,汇票必须记载的内容包括下述几项: (1)“汇票”字样 汇票上必须标明“汇票”字样,如:“Bill of exchange ”、“Draft ”等,用以明确票据的种类,使汇票区别于本票和支票。 (2)确定的金额 票据上的权利必须以金钱表示,不能用货物数量等表示,并且金额必须是确定的,不能大概的、浮动的。同时,票据的金额还必须同时用大、小写表示确定的金额。如:“exchange for 后面加的是小写,the sum of 后面加的是大写”。 第五章 第二节 汇票 (一)汇票的定义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解释:“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关于汇票的定义,需要注意汇票的三个当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汇票作为无条件支付命令,则必有发出命令一方和接受命令的另一方,必有收款人一方和付款人另一方。 ? 首先,收款人可以是出口方本人,也可以是出口方所在银行。 ? 其次,付款人(受票人)是进口方或进口方所在银行,他是在取得货物时接 受此项付款命令的人。 ? 再次,出票人一般是出口方,因为出口方在发货时,同时向进口方发出付款命令。 收款人(出口方或出口方所在银行) 付款人(进口方或进口方所在银行) 出票人(出口方)

(3)出票日期和出票地点(place and day of issue) 出票日期决定汇票的有效期,见票即付的汇票有效期为两年。 (4)付款期限 付款期限,即付款的到期日,是付款人履行付款义务的日期。根据期限不同,汇票可以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 1)即期汇票。即“见票即付”(at sight or on demand)。也就是说,在汇票中,如果是一张即期汇票,则在a和sight之间的横线上用“…”或“***”表示。如果一张汇票没有注明付款期限,视为见票即付。 2)远期汇票。远期汇票比即期汇票更复杂多样。远期汇票有四种表现形式: ①见票后若干天(月)付款(bills payable at ___ days/ months after sight) ②出票后若干天(月)付款(bills payable at ___ days/ months after date) ③板期付款(bills payable on a fixed future date) ④提单签发后若干天(月)付款(bills payable at___days/ months after shipment/ the date of B/L) ★到期日的计算: ①采取“算尾不算头”的方法,也就是不包括见票日或出票日,但必须包括付款日。 ②星期六、星期日及法定的节假日均被解释为非营业日。 ③汇票规定出票日或见票日一个月或数个月付款时,其到期日是在应该付款的那个月的相应日期,避免了一个月是30或31天的计算。 ④先算整月,后算半月,半月以15天计算。 (5)无条件支付命令 汇票必须是无条件的书面付款命令,这是汇票的本质和核心。 (6)收款人的名称和地址(pay to 收款人) 根据汇票的流通转让,可将抬头分为: 1)限制性抬头。限制性抬头的汇票不能转让他人。 ?Pay to John Davids only ?Pay to John Davids not transferable 支付给约翰.戴维斯 ?在汇票任何一处写有“不可转让”(not transferable)字样。 2)指示性抬头。可用背书和交付的方法转让。 ?Pay to the order of ABC Co. 支付给ABC公司的指定人 ?Pay to ABC Co. or order 支付给ABC公司或其指定人 ?Pay to ABC Co. 支付给ABC公司 3)来人抬头。只要在收款人一栏有“bearer”字样,不管它前面是否写有具体收款人名称,均视为来人抬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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