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税港的负面影响及其应对策略

避税港的负面影响及其应对策略

一、避税港的概念、形式及其负面影响

(一)避税港的概念和特征

避税港,又称避税天堂或乐园、避税绿洲。关于避税港的概念,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理解和认识,从学术角度讲目前也没有一个统一明确的规定。当前国内外比较有影响的有关避税港概念的观点主要有:

1、我国学术理论观点:认为避税港是指为跨国投资者提供一种特殊优越的税收环境,以诱使国际资金、技术和劳务从高税国流入的国家和地区。其模式具体有六种,一是“免征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模式,指所涉国家或地区税收法律制度简易,税种较少,仅课征少量的间接税,不课征包括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资本利得税、遗产继承税和财产赠与税等在内的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二是“免征境外所得税”模式,指所涉国家和地区放弃了居民税收管辖权,而仅行使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即只对来源于境内的所得行使征税权,而放弃对来源于境外的所得的征税权。三是“免征某些所得税”模式,指所涉国家(地区)或放弃对个人所得税的征税权而仅征收公司所得税;或免征公司所得税而仅行使对个人所得税的征税权。四是“境外所得适用低税率”模式,指所涉国家(地区)在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时,虽课征个人和公

司所得税、公司财产净值税和个人财产税,但对居民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实行优惠税率,明显低于境内所得适用的税率,以此来吸引外资。五是“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适用低税率”模式,指虽然征收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但税率较低、税负较轻。六是“特定行业或经营方式税收优惠”模式,指原来竭力反对避税港制的一些发达国家,出于吸引外资的考虑,制定了一些较为灵活的税法措施,对某些行业或特定的经营形式提供特殊的税收优惠。

2、外国学术理论观点:国际上由发达国家组成的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认为,一个对流动性经营活动无税或仅有象征性税收的国家,只要满足下列三个附加条件之一,就应被视为避税港:⑴它不与别的国家有效地交换税收信息;⑵它以不是透明的方式向纳税人提供税收优惠;

⑶非居民无须在避税港从事实质性经营活动便能享受税收优惠。

综上所述,可以归纳出避税港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①从纳税人角度看,避税港是可以帮助跨国投资者实现避税愿望的国家或地区。但也应该看到,各国的税收制度存在差异是正常的,跨国纳税人利用国家之间税收制度的差异进行税收负担量小化的筹划及运作也是理性且无可厚非的,不能因为税收制度的差异就将一个国家或地区列为避税港。

②从居民国角度看,避税港是导致本国不应当损失的税收实际上却损失了的国家或地区。居民国对本国居民(公司)的全球所得拥有征税权,避税港为了吸引跨国投资者不仅实行免税或低税政策,而且还采取各种手段保护跨国投资者的利益,使居民国难以有效地行使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致使居民国税收损失,而跨国投资者及避税港则形成双赢局面。

③从避税港的判定标准看,税收优惠只是判定标准之一,税收优惠的制定是一个国家主权范围内的事情,据此还足以使一个国家或地区成为避税港。因此,是否愿意与别的国家有效地交换税收信息、优惠政策是否透明、外汇进出是否自由、金融环境是否宽松、公司设立及管理是否简便灵活(如经营地点不受限制)、保密制度是否严格、移民及签证是否便利等也是判定一个国家或地区是否构成避税港的重要标准。

(二)避税港避税的主要形式及其负面影响

由于历史、政治、经济以及制度上的原因,一些国家和地区选择了成为避税港的方式,采取各种优惠和保护手段,促进本国(地区)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跨国投资者则对避税港进行充分利用,其避税的外在形式多种多样,但基本途径主要为:

一是在避税港设立受控基地公司。受控基地公司的

设立并非属生产经营的需要,而是税收筹划的结果。因此,受控基地公司一般具有以下特征:⑴属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主体,不受居民国无限纳税义务的制约;⑵基地公司被居民国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可以加以人为利用;⑶经济利益主要或全部处于避税港之外,即产品在避税港之外制造,也在避税港之外销售;⑷至少有一个环节存在关联交易,或者在产品的购买环节,或者在产品的销售环节,或者在产品的购买及销售环节存在关联方之间交易。基地公司的类型可以根据需要进行不同设置,包括控股公司、投资公司、金融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专利公司、贸易公司、航运公司以及服务公司,等等。

二是在避税港虚构业务往来。即在避税港设立受控基地公司后,将母公司与其他公司的正常业务,人为地通过设在避税港的受控基地公司转手进行,使原本涉及两方的交易,虚构为涉及三方,从而将所得的一部分甚至全部滞留在避税港的受控基地公司,享受免税或低税待遇,借以逃避应在高税国承担的税负。

三是在避税港的业务往来中使用转让定价手段。由于受控基地公司至少有一个环节存在关联交易,在虚构避税港的业务往来中就比较容易在产品的购买、销售环节通过内部定价的手段对交易的价格进行人为调整,将财产、所得和利润更多地转移到避税港受控基地公司,以实现最大的避税

效果。

一般而言,由于信息的缺乏以及避税策略的复杂性,跨国投资者本身并不擅长利用避税港获取不当利益。但跨国投资者获取不当利益的强烈需要形成了强大的市场,驱使一些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介入其中,使避税行为更加猖獗和隐蔽。

基于避税港避税的形式及其导致的结果,避税港的负面影响主要表现在:

1、使跨国投资者获取不当利益。跨国投资者使用的国际避税手段,有合法与非法之分。跨国投资者通过避税港避税的方法大都建立在虚构业务往来基础之上,显然违背大多数资本输出国的意愿,对其获取的不当利益自然不予认可,相反给予打击。

2、侵蚀了相关资本输出国的税收利益。由于避税港对跨国投资者在实行减免税的基础上,还采取各种措施保护其不当利益,致使资本输出国无法获取其居民在避税港的经营情况,也难以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其居民境外所得的税收管理,其结果必然是资本输出国的税收利益受到侵蚀。

3、扰乱了公平的税收秩序。为了吸引有限的国际资本,各国都会采取一定的优惠政策。由于避税港没有需要保护的税基,其采取大量的优惠措施,导致避税港之间以及其他一些急需发展的国家在税收优惠方面竞相攀比、恶性竞

争,从而扭曲国际市场经济行为,有害于其他国家税制的公平与中性。

4、助长了洗钱和腐败活动。松散的金融体制及严格的保密制度,使避税港成为了理想的洗钱和腐败之地,已引起联合国、OECD以及大多数国家的高度重视,对一些不合作的避税港,有关国家还采取了一定的措施进行经济制裁。

二、借鉴国际经验,建立健全我国反避税港机制的对策建议

目前我国已在即将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中增加了防范利用避税港避税的一般性法律条款,体现在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中的第四十五条,即“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本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水平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在实践中如何将国际经验与我国国情有效结合起来,进一步充实和完善法律条款的内容,建立健全我国反避税港机制,需要我们认真研究。具体建议如下:

(一)正确对待我国与避税港之间的经济往来

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开放型的政策使我国经济与

世界经济紧密相融,来我国投资的除欧美等发达国家及周边国家外,也有一些来自避税港的国家和地区。据统计,截止2005年底,被OECD列举的35个避税港名单中有31个国家和地区在我国投资,共设立企业11,905户,占我国全部外资企业总户数的%,其中:英属维尔京群岛在我国设立企业7,919户,属避税港在我国投资企业最多的国家。另一方面,随着我国“走出去”战略的实施,我国企业在避税港国家和地区的投资也不少。根据我国商务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发布的《2005年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非金融部分),2005年底我国对外直接投资企业共6426家,分布在全球163个国家和地区,对外直接投资累计净额(即存量)572亿美元,对外直接投资净额(即流量)亿美元。而在开曼群岛、香港、英属维尔京群岛等传统避税港投资却占当年流量的81%.对上述现象如何正确认识和判断分析,是构建我国反避税港机制的基础和前提。有观点认为,越是发达国家越重视反避税工作,而对发展中国家来说,现阶段引进外资是比防止避税更重要的事情。这种观点比较片面,没有辩证地看待问题,发达国家重视反避税工作不等于他们不需要吸引外资,我国的反避税实践也充分证明对非法避税行为进行打击与吸引外资也并不矛盾。当然,关于避税合法与非法的问题争论已久,关键是要依据各国税收法律的具体规定。跨国投资者通过在避税港成立公司,多数是为了非法避税,但也不

能排除有些企业则是为了进行海外融资、发展跨国业务和打开国际市场。鉴于以上思考,笔者认为:

1、对于避税港的国家和地区,我国不宜采取OECD 和欧盟等发达国家以经济制裁为要挟的强硬做法,相反应当主动加强和他们的联系与沟通,争取彼此建立合作关系,签订税收协定,互通情报交换,共同打击非法避税行为。

2、我国仍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对于来自避税港国家和地区的投资,不论其实际投资者属于哪个国家,我国应当继续敞开大门,落实有关引进外资政策,实行国民待遇,但对其中的关联交易则应当加强监管,如果存在不合理的转让定价问题,则应当组织人力展开反避税调查,依法进行调整和处理。

3、对我国居民在避税港国家和地区的投资,应当按照国际惯例,行使好居民管辖权,依法加强对其境外投资所得的税收管理,维护国家权益。另一方面,要积极做好我国企业境外投资的有关服务工作,通过各种渠道使他们及时掌握了解相关国家的税收政策,协调解决他们在境外投资过程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帮助他们在国际市场中站稳脚跟、打开局面、发展壮大。

(二)建立健全我国受控外国公司法律制度

我国新《企业所得税法》增加了受控外国公司法的一般性条款,具体制度尚未出台,关于这方面的建议主要有:

1、关于受控外国公司的定义。各国对受控外国公司的定义不尽相同,但大都限制在如下类型实体:(1)非居民;(2)与其拥有者分别纳税的公司或类似实体;(3)由国内股东控制的或者国内股东拥有实质利益的实体。比较各国对受控外国公司的定义,还是美国的较为规范,即指由美国股东拥有(包括直接拥有和间接拥有)具有投票权的股份或股票总价值50%以上的任何一个外国公司。美国股东是指拥有(包括直接拥有和间接拥有)外国公司具有投票权的股份或股票总价值10%或以上的美国公司或个人。拥有权的类型包括直接拥有权、间接拥有权和推定拥有权。推定拥有权是对间接拥有权的一个特别规定,即在计算间接拥有权时,当一个公司拥有另一个公司50%以上的股份时,被视为拥有另一个公司100%的股份。当一个美国股东既直接拥有又间接拥有另一公司的股权时,必须将直接拥有权与间接拥有权或推定拥有权进行合并判定是否为美国股东。对此,我国在立法时可以借鉴。

2、关于受控外国公司所得的界定。从国际上看,大多数国家的受控外国公司所得包括消极所得和基地公司所得。消极所得是指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资本收益,这类所得具有易于转移的特点。基地公司设立的目的一般不是为了生产经营而是为了转移所得逃避国内税收。有些国家还将部分易转移的积极经营所得纳入受控外国公

司所得。对受控外国公司所得的征税有些国家实行的是“实体征税法”,即对主要从事真正经营活动的受控外国公司,其所有的收入包括消极所得都不要求在当期归属于国内股东征税;相反,对不是真正从事经营活动的受控外国公司,其所有收入都应在当期归属于国内股东征税。也有一些国家采取的是交易法或混合法,交易法需要对受控外国公司进行的每笔交易逐一分析是否属于消极所得或基地公司所得,而混合法则为实体征税法与交易法的结合运用。从我国情况看,为了不影响本国企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受控外国公司所得应仅限于消极所得和基地公司所得。为便于执行及减少管理成本,对受控外国公司所得宜采用“实体征税法”。

3、关于实际税负明显低于我国税率水平的国家(地区)的确定。我国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我国企业所得税的适用税率为25%,对于“实际税负明显低于我国税率水平的国家(地区)”的标准如何确定或者说哪些国家和地区属于我国受控外国公司法律条款适用的范围,是十分重要的问题。国际上运用实际税率法定义避税港的规定各不相同,例如:德国规定,受控外国公司法适用于设在实际税率低于25%的低税国家的公司;芬兰和葡萄牙规定,受控外国公司法适用于设立在实际税率低于本国税率60%的国家的公司;法国和挪威则规定,如果受控外国公司就其相关所得实际支付的外国税收低于其按本国居民所应支付税

收的三分之二,就应适用受控外国公司法。运用实际税率法定义避税港的关键在于实际税率的确定,而这难度相对较大,需要居民国每年对其居民公司的受控外国公司所在的每一个国家的税收政策及变动情况进行详细了解,逐一测算及比较,工作难度可想而知。因此,大多数国家采取的是列举低税国的方法来确定避税港的名单和受控外国公司法所适用的范围。这种方法相对较为简单,可为我国所采用。避税港国家和地区名单的确定需要慎重,范围不宜太大,最初确定的名单可限于世界公认的、典型的避税港国家和地区,以后随着我国这方面反避税工作经验的积累及反避税力量的增强,再逐步扩大避税港名单的范围。

(三)建立避税港信息资料库

信息资料的缺乏往往是制约反避税工作深入开展的瓶颈。因此,我国在建立反避税港机制的过程中应当注重收集和整理避税港国家和地区的税收制度、各项优惠措施等方面的信息资料、避税港企业来我国投资以及我国企业在避税港投资的信息资料,建立避税港信息资料库,设置部门、指定专人对资料库里的内容进行分析、评估、更新和维护,以加强对涉及避税港企业投资及交易行为的监管。避税港信息资料库的建立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国家相关部门相互配合、明确分工、共同完成,此项工程可由税务部门牵头,通过加强与商务、外汇、海关、驻外机构等部门的联系,依托

现代网络技术,将分散于有关部门的信息资料集中起来,实行统一管理、信息共享。

(四)继续加强国际合作

国际避税问题的解决仅凭一国的力量是有限的,国际性的问题往往需要国家之间加强交流与合作才能较好解决。OECD虽然是发达国家的组织,但他们的反避税理念也需要不断地向非成员国进行宣传和解释,以争取更多国家的理解和支持。反避税国际合作的形式主要有双边合作和多边合作两种。双边合作方式是指两个国家通过谈签税收协定的方式,相互交换税收情报甚至同步展开反避税调查。多边合作是指有关国家通过谈签多边税收协定或者通过国际性组织进行反避税方面的合作。不论是双边还是多边合作方式,我国在遵循国际惯例的前提下,都应当积极参与,充分利用国际社会的力量,共同打击非法避税行为,维护国家税收权益。

反避税案例与应对策略

反避税案例与应对策略 一、间接转让股权避税与反避税 (一)纳税筹划思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7 条规定,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①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②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③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④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⑤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⑥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股东如果要转让其在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根据上述规定的第四项,应当认定为来自中国境内的所得,应当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如果外方股东先在中国境外设立子公司,由该子公司持有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然后再将该子公司的股权转让,此时,由于被转让的公司位于中国境外,中国对该笔所得没有征税权。例如,法国A公司在中国香港设立B公司,B公司持有中国内地C 公司股权,A公司将B公司的股权转让给D公司,相当于将C公司的股权转让给D公司,此时,由于被转让公司是香港的B公司,中国内地对A公司的股权转让所得没有征税权。这种税收筹划方案被称为间接转让中国境内企业股权。 (二)反避税制度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第94条规定,税务机关应按照经济实质对企业的避税安排重新定性,取消企业从避税安排获得的税收利益。对于没有经济实质的企业,特别是设在避税港并导致其关联方或非关联方避税的企业,可在税收上否定该企业的存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规定,境外投资方(实际控制方)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如果被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所在国(地区)实际税负低于12.5%或者对其居民境外所得不征所得税的,应自股权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①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②境外投资方与其所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的关系;③境外投资方所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情况;④境外投资方所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与中国居民企业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的关系;⑤境外投资方设立被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说明; ⑥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境外投资方(实际控制方)通过滥用组织形式等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且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主管税务机关层报税务总局审核后可以按照经济实质对该股权转让交易重新定性,否定被用作税收安排的境外控股公司的存在。 税务机关根据上述制度可以否定B公司的存在,从而认为,A公司实际上转让的是C公司的股权,而C公司是中国企业,因此,A公司的股权转让所得应当在中国纳税。 自2015年2月3日起,非居民企业通过实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 47 条的规定,重新定性该间接转让交易,确认为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上述所称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是指非居民企业直接持有且转让取得的所得按照中国税法规定,应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中国境内机构、场所财产,中国境内不动产,在中国居民企业的权益性投资资产等(简称中国应税财产)。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是指非居民企业通过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境外企业(不含境外注册中国居民企业,简称境外企业)股权及其他类似权益(简称股权),产生与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相同或相近实质结果的交易,包括非居民企业重组引起境外企业股东发生变化的情形。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的非居民企业称股权转让方。 适用上述规定的股权转让方取得的转让境外企业股权所得归属于中国应税财产的数额(简称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所得),应按以下顺序进行税务处理:①对归属于境外企业及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下属企业在中国境内所设机构、场所财产的数额(简称间接转让机构、场所财产所得),应作为与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3条第2款规定征税; ②除适用上述情形外,对归属于中国境内不动产的数额(简称间接转让不动产所得),应作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3条第3款规定征税;③除适用上述两种情形外,对归属于在中国居民企业的权益性投资资产的数额(简称间接转让股权所得),应作为

国际税收论文

《国际税收》论文 题目:浅析国际避税问题及其防范对策 院系:经济管理学院 班级:财管(1)班 姓名:周旭 学号: 20071339023 指导老师:郭一红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浅析国际避税问题及其防范对策 【摘要】国际避税是指跨国纳税人利用国与国之间的税制差异以及各国涉外税收法规和国际税法中的漏洞,在从事跨越国境的活动中,通过种种 合法手段,规避或减小其在有关国家纳税义务的行为。在现代国际 社会中, 各国的税法和税收制度很难在内容和标准上达到完全一致, 从而使跨国纳税人在纳税方面有机可乘。跨国纳税人主要利用转让 定价、国际避税地、滥用国际税收协定、资本弱化以及电子商务等 方式进行国际避税。目前外资企业国际避税呈现出逐步蔓延的趋势, 导致了国家税收的大量流失, 造成了税收秋序的混乱和纳税人税负 的不平等, 严重损害了中国的根本利益。我国应遵循有关反避税原 则,做好一系列的防范措施。 【关键词】国际避税性质对策反避税 一、引言 任何事物的形成都有它的原因,国际避税的出现也不例外。从主观上看,国际避税的原因在于跨国纳税人具有的减轻税收负担、实现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强烈愿望;从客观上来看,国与国之间的税制差异以及国际税收关系中的法律漏洞为跨国纳税人的国际避税活动创造了必要的条件。国际避税是国内避税在地域范围的延伸。跨越国界的避税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税收管辖权,其影响跨越了国界。不仅影响有关国家的税收权益,而且还影响跨国纳税人之间和国家之间的税收公平。因此,研究国际避税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二、关于国际避税行为的性质 关于避税行为的法律性质,法学界曾有合法、违法与脱法的不同界定。 持合法观点者认为,避税行为并不违反税法的文义观点,而且是私法上有效的行为,选择何种行为方式是纳税人的行为自由。这种学说来源与美国著名大法官汉德的论述,一度曾为主流观点。持违法观点者认为,避税形式合法而实质违法,它违反了税法的宗旨,有损税法的实质正义,因此定性为违法,并予以法律规制。持脱法观点者认为,避税是为了实现一定的行为目标,而利用了法律上的

企业在我国国际避税的原因及应对措施

题目:国际避税问题及中国应采取的 对策 摘要: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日益发展,国际避税问题在国际税收中变得日益普遍和复杂。我国加入WTO后,在参与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国际避税无疑对我国经济发展和国家税收权益产生更为重要而直接的影响。因此,加强国际反避税工作,有效防止国际避税十分重要。随着国际经济活动的扩大与发展,国际避税已成为税收领域中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对国际经济的健康发展产生消极影响,并已引起各国及有关国际组织的关注。我国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维护国家税收主权利益,维护公平、公正的经济秩序。 关键词:国际避税;转移定价;避税港反避税 一、国际避税问题 (一)国际避税的含义 国际避税是指跨国纳税人利用国与国之间的税制差异以及各种涉外税法和国际税法中的漏洞,在从事跨越国境的经济活动中,通过种种合法手段,规避和减少有关国家纳税义务以达到维护和实现最大经济利益和业务收入的行为。国际避税不同于国内避税,国内避税是指一国纳税人利用本国的税法漏洞进行的避税,它不通过纳税人跨越国境的活动,其所规避的纳税义务仅为居住国的纳税义务。

(二)

国际避税的常见形式 (1)转移定价。国际避税中的转移定价行为是跨国公司在实行全球化战略经营过程中追求利润最大化的重要方法。所谓转移定价,是指跨国企业集团根据其全球经营战略目标,在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通过非市场化的公允价格进行涉及商品、资本、技术及劳务等生产要素的交易,从而实现特定的利益转移的行为。(2)利用避税港。在避税港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基地公司进而采取国际避税行为,是目前比较常见的避税方法。所谓“基地公司”,是指以避税地为基地而建立的,专门从事利润积累和利润转移的避税公司。这些公司主要通过转移定价的方式将分布在世界各地的跨国企业集团的关联子公司和分支机构获得的经营利润全部转移到基地公司的名下,并利用避税地延缓课税的优惠制度,将全部利润保留在基地公司而不向位于高税收负担国家的相关权益人分配,从而最终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实现国际避税。 (三)、国际避税产生的原因 国际市场风险与利益并存,要在全球市场中占有一席之地,持续盈利,要求不断降低成本,税收成本是成本中极大的一环,为了降低成本,获得价格优势。跨国纳税人主观上受利益的驱使,客观上由于各国税制的不同,促使其运用各种手段进行避税。正如我们看到的,虽然避税的手段千奇百怪,五花八门,但究其原因。可以大体分为以下几点: (1)主观上为降低成本,追逐利益 由于经济全球化的越来越深入,要在世界市场上博取最大利益,就必须提高自身的竞争力,而税收成本就是其中很大的一环。在利益的驱动下快过纳税人利用各国间税制的不同,进行避税行为。 (2)各国间税收征收优惠条件的不同 在许多发展中国家,为了招商引资,发展本国经济,对于外来资本的合资合作企业提供税收优惠政策。相对于本国纳税人而言,跨国纳税人有很大程度的税

国际税收论文

国际避税方法及防范措施分析 摘要:随着世界经济的全球化,国际资本在全球范围内广泛渗入,在中国,经济飞速发展,外资大量涌进,同时也有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到国外投资。但是,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不断发展,国际避税问题变得日益普遍和复杂,企业滥用国际避税的问题不容回避。这对我国经济发展和国家税收权益产生了重大影响,因此,加强国际反避税工作,有效防止国际避税十分重要。但是我国开放时间短,反避税工作尚处于初始阶段,在反国际避税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本文从国际避税的概念及产生原因入手,论述了当今跨国公司避税的主要手段,中间穿插了一些案例,分析了我国应对国际避税的原因,以及我国相关制度的现状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认为要遏制跨国公司进行国际避税,离不开完善的法律制度和行之有效的行政管理。同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借鉴国外反避税法规的立法经验和实践经验。 关键词:跨国公司; 国际避税; 税收法规; 完善 目录 一、国际避税的基本概念和特征 (3) (一)国际避税的概念 (3) (二)国际避税的特征 (3) 二、跨国公司在我国成功避税的主要手段分析 (3) (一)跨国公司内部化及内部化优势 (3) (二)世界各国税收制度差异以及税收优惠政策 (4) 三、我国反国际避税的现状及对策分析 (5) (一)进一步调整和完善涉外税收法规 (5) (二)加强国际间的税收协作 (5) (三)提高税务征管人员的素质 (5) (四)实现内外企业所得税的统一 (5) (五)保护电子商务在国际避税中的健康发展 (5) (六)建立和完善国际反避税工作管理体系 (5)

一、国际避税的基本概念和特征 (一)国际避税的概念 所谓国际避税,是指跨国纳税人利用各国税法上的差异或国际税收协定的漏洞,采用某种形式上并不违法的手段,来减少或规避其应当承担的纳税义务。 (二)、国际避税的特征 关于国际避税的概念,在对各种论述进行综合分析后,可概括出国际避税概念的一些共同之处,即它的法律特征是: 1.国际避税的主体是跨国纳税人,更确切地说是跨国应纳税人。因为在一个税收管辖权下的符合此管辖权标准范围内的每一个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都是此税收管辖权的应纳税义务人,而不论其是否负有实际应纳税义务。我们知道,每个纳税人都是一个税收管辖权下的应纳税义务人,但反过来则不一定都是。 2.国际避税的目的是:减少纳税义务,少交税,或逃避应向有关国家缴纳的税。避税主体所规避的,不仅指应纳的税额,从更加广泛的意义上说,是纳税义务的大小,但其最终结果会造成应缴纳税款的减少。 3.国际避税凭借的是利用各国税法规定上的差别、漏洞或不足。 4.国际避税采用的是合法或正当的手段,通过人和财产在国际间的合法流动进行。 二、跨国公司在我国成功避税的主要手段分析 在国际避税的实践中,跨国纳税人可说是方法无奇不有,机关算尽,高招百出,且越来越具有隐蔽性。但不论其招数如何变幻莫测,就其根本仍是纳税人或征税对象的来源是否能在不同国家税收管辖权范围之间得到转移为宗旨。跨国公司在我国的经营之所以能大规模成功避税,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跨国公司内部化及内部化优势,使税务机关在避税与反避税博弈中处于劣势地位 鲁格曼(Rugman)把内部化定义为“在企业内建立一个内部市场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企业内部市场取代外部不规则市场,并且由行政命令来解决企业资源配置问题。企业组织由内部价格(或转移价格)来调节,并且使内部市场像潜在的规则市场一样具有效率”。 跨国公司内部化是该定义的延伸,即当内部化的范围超越国界时就形成跨国公司内部化。由于现实经济的主要特征是许多市场的不完全性,因此企业总会有强烈的内部化倾向。国际市场上众多的贸易壁垒和其他程度更高的市场不完全,使跨国公司的内部化倾向更强烈,而内部化结果使跨国公司形成内部化优势。跨国公司内部化优势表现为:一是避免或减少通过外部市场交易带来的不确定性,降低交易成本,同时可以控制要素市场而增强竞争优势;二是形成跨国的内部化转移生产要素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利用本企业特定优势,同时可以避免或减少政府的干预,避免或减少汇率风险,利用不同国家税收政策的差异所带来的利润最大化机会;三是内部化所形成的子公司网络中,不同子公司分别服务于不同的市场,以

2023年自考专业(工商企业管理)《国际企业管理》考试全真模拟易错、难点汇编贰(答案参考)试卷号:4

2023年自考专业(工商企业管理)《国际企业管理》考试全真模拟易错、难点汇编贰(答案参 考) (图片大小可自由调整) 一.全考点综合测验(共50题) 1. 【单选题】某些化妆品的包装盒附一些小赠品,这种包装策略属于()。 A.统一包装策略 B.配套包装策略 C.附赠包装策略 D.再使用包装策略 正确答案:C 2. 【单选题】下列采用大陆法系的国家是()。 A.美国 B.澳大利亚 C.英国 D.西班牙 正确答案:D

3. 【单选题】下列国家和地区中,属于避税港的是()。 A.法国 B.委瑞拉 C.葡萄牙 D.巴哈马 正确答案:D 4. 【问答题】试述威尔斯对发展中国家对外直接投资动因的分析。 正确答案: 第一,保护出口市场。由于世界贸易保护主义抬头,各国纷纷设置贸易壁垒来限制进口产品。发展中国家只有通过对外直接投资, 绕开贸易壁垒,保护在国外的出口市场。 第二,突破配额限制。发展中国家为保持和扩大国外市场,打进发达国家市场,日益倾向于通过直接投资手段突破发达国家的进口配额限制, 这实际上是保护出口市场的延伸。同时,发展中国家企业也在注重向不受配额限制的国家进行直接投资。 第三,谋求低成本。寻求更低的成本成为促使发展中国家对外直接投资的重要因素, 只有借此才能保持和加强发展中国家跨国公司的竞争优势。一些工业化进程较快的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企业,在努力寻求比本国工资水平更低的劳动力, 以低成本的产品参与国际竞争,劳动力成本也构成发展中国家对外直接投资的动因之一。此外,一些对外投资投在目标市场国或第三国, 也是谋求降低生产过程中的运输成本。

第四,种族纽带。种族纽带对发展中国家作出到其他国家参与生产活动的决策有重大影响,扩大的海外华人社区和印度社区推动了这种业已导致投资的出口活动。 实际上,分散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同一种族的关联性往往导致对外直接投资。首先,海外侨胞可以帮助企业获得可靠信息,并提出投资倡议, 这要比企业自己到国外调研的成本低得多。 其次,发展中国家往往选择当地同一种族的人作为合伙人。再次,许多家族企业常派家族成员到国外作为公司代表,并参与公司决策。总之,东方民族尤其是华人,更多倾向于种族纽带,而拉美的大多数西班牙裔家族内部因缺乏相互信任使这种作用减弱。 第五,分散资产。一些发展中国家国内政局不稳定,社会动荡,一些公司为避免资产损失,常寻找机会分散资产,造成国内资本外流。第 六,其他动因,如母国、东道国政府或国际机构的倡议和帮助,某些企业主为亲友寻找职业,在国外为公司培训人才等。 5. 【单选题】当一个国家经济上基本依赖原料资源和农产品,对工业品的需求极为有限时,这个国家处于()。 A.传统社会阶段 B.起飞前准备阶段 C.起飞阶段 D.走向成熟阶段 正确答案:A 6. 【单选题】国际企业面临的外汇风险中,外汇波动对现行商务活动的短期现金流量的影响是()。A.经营风险

国际避税方式及反避税措施

国际避税方式及反避税措施国际避税方式及反避税措施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跨国企业逐渐成为全球经济的主体力量。为了追求更大的利润,企业们常常利用国际税收规则中所存在的漏洞,采取各种避税方式,以减少缴纳的税款。然而,这种行为不仅影响了国家税收的正常征收,还损害了公平竞争环境。为此,各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反避税措施,以维护税收基础和公平竞争环境。 一、国际避税方式 1. 利用税收天堂 税收天堂通常指的是那些享有低税率或零税率的国家或地区,例如百慕大、开曼群岛、爱尔兰等。跨国企业可以在这些地方设立公司或分支机构,将利润转移至该公司或机构,以避免高税率。 2. 利用跨国公司内部定价 跨国公司通常会在其不同地区的子公司或分支机构之间进行交易。这些交易可能涉及到货物、服务或知识产权等的转移。跨国公司可以通过内部定价来实现避税。例如,将高利润的商品或服务从一个高税率国家的分支机构转移至低税率国家的分支机构,以降低所需缴纳的税款。 3. 利用债务抵税

跨国企业可以通过借款实现避税。例如,将来自国内的收入转移至其在低税率国家的子公司,并以这些收入作为借款的抵押,将贷款的利息作为支出来降低所需缴纳的税款。 二、反避税措施 1. 消除税收天堂 各国政府可以通过扩大信息交流渠道、加强税务合作等方式,消除税收天堂的影响。例如,国家之间可以签署合作协议,互相交换相关税务信息,以减少跨国企业利用税收天堂所带来的负面影响。 2. 清理税收漏洞 各国政府可以针对税收漏洞进行清理,制定更加严格的税收政策,以及强化税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例如,加强涉税合同审查,禁止特定类别的跨国交易等。 3. 引入数字化税收形式 随着数字化技术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家引入数字化税收形式,以增强税收征收的精确度和有效性。数字化税收可以快速收集和分析所有跨国企业的相关数据,确保所有应缴纳的税款得到收取,从而减少避税机会。 4. 推动全球统一税收标准 全球统一税收标准可以帮助国际社会共同致力于避税和反避税的问题。各国政府可以在国际税收规则的基础上合作,共同推动税收标准的统一化,以加强国际税收合作和沟通。

跨国公司的税收规避策略及其影响

跨国公司的税收规避策略及其影响在全球化的背景下,跨国公司的税收规避策略成为了国际经济研究中的热点问题。税收规避是跨国公司为降低税负而采取的合法手段,这种行为不仅影响到国家税收收入,也对全球税收秩序产生了重大的影响。本文将从税收规避的定义、策略以及对社会经济的影响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税收规避的定义 税收规避是指跨国公司利用法律漏洞和税收优惠政策,通过合理、合法的方式减少纳税负担的行为。这种行为有别于非法逃税,是在法律框架内进行的合规操作。税收规避策略通常包括利润转移定价、合理利用税收条约、选择适当的税收管辖权以及设立离岸公司等手段。 二、税收规避的策略 1. 利润转移定价 利润转移定价是跨国公司最常用的税收规避手段之一。通过在不同国家间进行内部定价的方式,将利润转移至税率较低的地区,从而降低整体的税负。这种策略主要通过虚高成本、虚低收入等方式进行操作,以达到最大限度地减少所需缴纳的税款。 2. 合理利用税收条约

跨国公司可以通过合理利用不同国家之间的税收条约,来规避双重征税。例如,利用国际双重征税协定中的免税规定,将利润转移至享受免税待遇的国家,从而避免了重复纳税。 3. 选择适当的税收管辖权 跨国公司可以通过在不同国家之间合理选择税收归属权,将利润转移至税率较低或免税的地区。这种方式要求公司在全球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并将部分利润转移至税收管辖权较低的国家,以减少纳税负担。 4. 设立离岸公司 跨国公司可以通过在低税率或完全免税的离岸地区设立控股公司,将利润转移至这些地区。离岸公司通常以虚拟的方式存在,利用低税率和不受管制的特点,对利润进行避税处理,从而降低整体税负。 三、税收规避的影响 1. 影响国家税收收入 税收规避导致了跨国公司在各国范围内减少了纳税金额,直接影响了国家的税收收入。这使得许多国家难以获得足够的财政收入,导致公共服务的提供不足,社会福利的不平衡等问题。 2. 扭曲市场竞争

跨国公司税收避免策略研究

跨国公司税收避免策略研究 近年来,跨国公司税收避免成为研究的热门话题。跨国公司税收避免是指跨国 公司通过合理合法的方式,在符合税法的前提下减少所需要缴纳的税款。税收避免对于跨国公司来说是一个必备的生存策略,因为税收是企业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世界各国的税法并不一致,因此跨国公司为了降低税收成本,必须充分利用不同国家之间税法差异,以达到减少税费的目的。 一、跨国公司税收避免策略的种类 跨国公司税收避免策略的种类有很多,其中比较常见的有以下几种: 1. 利用税收天堂。 税收天堂是指那些税率极低的国家或地区,这些地区通常享有非常宽松的税收 政策和法规。这种地区的主要目的是吸引外国资本和投资,因此它们的税收政策往往十分灵活。跨国公司可以通过将其利润转移到税收天堂,从而降低缴税的负担。这种方式被称为“离岸公司”。 2. 充分利用税法漏洞。 各国的税法并不完美,有些地方也存在着一些缺陷或漏洞。跨国公司可以通过 利用这些税法漏洞,以达到减少缴税的目的。例如,通过虚构贷款、关联拆借等方式,将利润转移至关税较低的国家或地区。 3. 利用关联企业。 跨国公司通常会设立许多关联企业,通过将其利润转移至关联企业,降低税率,从而达到税收避免的目的。 二、跨国公司税收避免策略的利弊 跨国公司税收避免策略的优缺点也需要考虑清楚。

优点: 1. 降低税费负担,提高企业盈利能力。 企业缴纳的税负越轻,企业利润就越高。通过税收避免策略,跨国公司可以降低自身的税收负担,提高企业盈利能力。 2. 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通过税收避免策略,跨国公司可以提高自己的核心竞争力。由于充分利用不同国家之间的税法差异,跨国公司可以获得更多的利润,从而加强自身在市场上的竞争力。 缺点: 1. 侵犯国家税收权益,影响国家经济利益。 跨国公司避税的行为有可能会侵犯国家的税收权益,影响国家的经济利益。因此,一些国家会对跨国公司的这种行为采取严厉的打击措施。 2. 会影响国际经济秩序。 跨国公司在国际上的税收避免行为,可能会对国际经济秩序产生不利影响。这种现象称为“竞争性避税”,可能会破坏国家之间的公平竞争关系,影响国际经济的健康发展。 三、未来跨国公司税收避免策略的发展趋势 在国际社会的呼吁和各国政府的督促下,跨国公司税收避免的行为正在受到越来越多的限制。下面我们来看看未来跨国公司税收避免策略的发展趋势: 1. 逐渐取消税收天堂。 为了减少跨国公司对税收天堂的依赖,各国政府正逐渐取消税收天堂或者加大对税收天堂的监管力度。

浅析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与对策

浅析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与对策 随着电子商务在企业之间的广泛应用,进一步提高了企业的生产效率,节约了企业成本,进而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消费者的需求,改善了民生,同时带动了就业;同时成为发展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传统经济的商业模式和方法受到电子商务的冲击,尤其对现行的税收制度、税收管理模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此,本文通过对电子商务发展产生的税收问题进行研究分析,同时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进而在一定程度上为应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提供参考依据。 标签: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建议 1 电子商务带来的税收问题 随着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进而在一定程度上使得税务管理部门来不及对征管对策进行及时的研究和分析,同时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而在一定程度上难以对电子商务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使得税收管理出现真空和缺位,进一步白白流失应征的税款。从互联网上流失电子商务的税收,从理论上分析,通常情况下,主要包括:关税、消费税、增值税、所得税等。对于企业来说,由于电子商务可以规避税收,进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企业的税收。借助电子商务,对于一些企业来说,一方面通过网络规避税收,牟取暴利,另一方面在逃避税收的同时,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通常情况下,电子商务给现行税收带来的问题,主要包括: 1.1 常设机构的判断问题 1.1.1 判定纳税人身份及企业性质的问题。通常情况下,判定纳税人的身份问题,就是税务机关对其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及交易活动进行相应的判定,其判定的基础是实际的物理存在。因此,判定纳税人的身份在传统的交易活动中是不存在任何问题的。但是,在网络环境下,对于网络上的商店来说,本质上它不是一个实体,而是一个虚拟的市场,因此可能触摸网上的任何产品。在这样的市场环境中,对于传统概念中的商场、店面、销售人员等都是不可见的,就连合同、单证,甚至资金等涉及商品的手续都是虚拟出来的;由于互联网的使用者通常情况下具有隐匿性、流动性等特点,进而在一定程度上使得通过互联网进行交易的双方,对于姓名、居住地等信息都可以隐匿,改变经营地点对于企业来说也异常的简单,进而在一定程度上从高税率国家转移到低税率国家。所有这些,都增加了判定纳税人身份的难度。 1.1.2 难以确定客户身份。对于一种商业行为,判断其是否应课税及课税的数量,按照现行的税制,受到客户身份的影响和制约。例如,目前,我国实行的出口退税政策,以及征收进口商品关税的政策等,通常情况下,这些活动都需要对客户的身份进行查明。如果对现有的税收原则不进行调整,进而直接应用到电子商务税收,对于本来有纳税义务的企业,为了骗取相应的出口退税,很可能假冒自己向国外供货,或者为了逃避进口关税直接隐瞒商品的真实消费。随着科学

国际避税地的有害税收竞争及防范措施

国际避税地的有害税收竞争及防范措施 【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国际避税地对世界经济的影响日益增强,有害税收竞争作为国际避税地极具代表性的负面影响之一,它的存在给我们的经济发展带来了巨大的挑战。本文从国际避税地的概念和影响入手,介绍了国际避税地有害税收竞争的具体表现,着重分析了国际避税地有害税收竞争对国民经济的危害,并结合国际反避税地避税的经验,为我国制定针对国际避税地有害税收竞争的防范措施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国际避税地有害税收竞争避税与反避税 国际避税地又称“避税港”、“财政天堂”或“税收绿洲”,通常是指那些可以被人们借以进行所得税或财产税国际避税活动的国家或地区。它可以是低税管辖权的国家或地区,也可以是一些虽然采用正常税率,却提供某些特殊的税收豁免项目以及投资税收优惠的国家或地区。这些国家和地区通常为了达到发展经济、改善国际收支状况等目的,而在本国或本地区划出一定的区域(也可能是全部区域),并不断吸引外国资本到划出的区域进行投资及各种经济活动,此处的外来投资者和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可以享受不纳税或少纳税的税收优惠待遇。 1.国际避税地有害税收竞争的表现 早在20世纪80年代,美国里根政府就曾通过利用降低税收的手段成功吸引了外国的直接投资。后来,英国、爱尔兰等国也竞相效仿,从而掀起了国际税收竞争的浪潮。许多发展中国家出于振兴本国经济的目的,但同时不得不面对资金缺乏的现实,于是乎也纷纷降低税率,以吸引外国资本的流入。这些发展中国家有很多已经逐渐演变成为国际避税地,如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百慕大、南太平洋上的岛国萨摩亚以及中美洲的伯利兹等或是长期受别国统治和控制、没有税收自主权的有殖民历史的国家和地区,或是一些自然资源稀缺、人口数量较少、经济基础薄弱的很小的国家和地区。 目前,国际避税地之间的税收竞争日益激烈,有注册资本限制越来越宽松、配套服务越来越完善、国际避税方式越来越巧妙等趋势和特点,这势必将会给非避税地国家和地区造成更为严重的影响。 2.国际避税地的有害税收竞争危害 自1998年OECD提出“有害税收竞争”的概念以来,理论界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就税收竞争是否“有害”进行了热烈的讨论,其基本结论是:适度的税收竞争是有益的,而过度的税收竞争是有害的。所谓的“有害税收竞争”,是指有意制定超低税率,采取将税收优惠发展到极致的避税地税制,进而恶意损害他国税收的行为。

合理避税60个方法和42个技巧

合理避税60个方法和42个技巧 避税是一种合法的行为,每个人都有权利根据法律规定尽量减少自己 的税务负担。以下是合理避税的60个方法和42个技巧: 方法一:合理规划个人收入 1.将资产转移到免税账户,如个人养老账户,可以降低纳税额。 2.合理安排个人收入,尽量避免高峰期报税。 方法二:合理利用税收减免政策 3.利用税收减免政策,如购房、买房或租房可以享受相应的税收减免。 4.利用免税额度,根据法律规定,每个人都有一定额度的免税额度。 方法三:合理选择纳税方式 5.如果符合条件,可以选择个人所得税按年纳税,减少每月税款。 6.对于企业主,可以选择以合伙人身份纳税,享受更多的减免政策。 方法四:合理使用个人扣除项目 7.合理使用个人扣除项目,如教育支出、赡养老人等,可以减少纳税额。 8.如果有子女,可以合理利用子女教育支出扣除项目,减少教育相关 费用的纳税额。 方法五:合理安排资产配置 9.合理安排资产配置,将资产投资于免税项目,如政府债券、养老金等,可以减少纳税额。

10.选择低税率的投资渠道,避免高税率下的纳税。 方法六:合理利用个人所得税调整机制 11.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交易,调整个人所得税的交税时间,以求效益最大化。 12.合理利用税前工资调整机制,将一部分工资用于投资等高回报项目。 方法七:合理利用反避税机制 13.避免利用反避税机制,比如虚假报税、偷逃税款等,避免罚款和坐牢的风险。 14.合理选择合规的税收优惠项目,避免负面影响。 方法八:合理利用国际税收政策 15.合理利用外汇国际税收政策,避免重复征税。 16.如果有境外收入,可以合理利用国际税收协定,减少重复征税。 技巧一:学习税务法规 17.学习税务法规,了解合理避税方法和技巧,以免在避税过程中遇到麻烦。 18.时刻关注税法的变化,以及相关的政策调整。 技巧二:与税务部门合作 20.如果有争议,可以尽早与税务部门沟通,寻求解决方案。 技巧三:合理管理财务

探讨不公平税收竞争的形成原因及管理对策

不公平税收竞争的形成原因及管理对策 引言 税收是一项重要的财政手段,用于政府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和实现社会公平的资金来源。然而,不公平的税收竞争已经成为一个全球范围内的问题,对国家财政和经济发展带来了负面影响。本文将探讨不公平税收竞争的形成原因,并提出相关的管理对策。 不公平税收竞争的形成原因 1. 税收政策差异 不同国家或地区的税收政策可能存在巨大差异,导致税收竞争的出现。一些国家或地区可能通过降低税率、提供税收优惠等方式来吸引外国投资,从而损害其他国家的税收利益。 2. 偷漏税问题 偷漏税是不公平税收竞争的一大原因。一些企业或个人通过虚假报税、漏报收入等手段逃避纳税,导致国家税收收入减少,从而不公平地竞争其他企业或个人。 3. 移民避税 移民避税也是不公平税收竞争的原因之一。一些高净值个人通过移民到税收较低的国家或地区,来减少自己的纳税负担,从而对原属国家造成损失。 4. 恶劣的税收管理 一些国家或地区存在税收管理不完善、监管缺失等问题,导致不公平税收竞争的出现。缺乏透明度和合理的税收监管会让企业和个人有机可乘,从而导致税收差异甚至逃税行为的产生。 不公平税收竞争的管理对策 1. 加强国际合作 国际合作是解决不公平税收竞争问题的关键。各国应加强信息交流和合作,形成共识,制定国际税收规则和标准,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等行为。

2. 改革税收政策 各国应加强税收政策的协调和合作,防止各国通过降低税率等方式互相竞争, 造成税收利益流失。同时,可以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来鼓励企业投资和创新,提升国家税收收入。 3. 加强税收管理和监管 国家应加强税收管理和监管体系的建设,提升纳税人遵纳税法的意识,加大对 偷漏税行为的打击力度。同时,提升税收监管的透明度和效能,减少滥用税收优惠的可能性。 4. 国际治理机制的改革 国际税收治理体系需要进行改革,使其能更好地应对不公平税收竞争问题。需 要加强国际组织的协调和作用,推动建立更有效的国际税收合作机制,解决税收差异和竞争问题。 结论 不公平税收竞争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对国家财政和经济发展产生了负面影响。通过加强国际合作、改革税收政策、加强税收管理和监管以及改革国际治理机制,可以有效解决不公平税收竞争问题,实现税收的公平与效益。 以上仅为本文作者个人观点,如有不足之处,欢迎指正。

浅谈跨境资金流出风险及有效措施

浅谈跨境资金流出风险及有效措施 1. 引言 1.1 什么是跨境资金流出风险 跨境资金流出风险是指在跨国经济活动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资 金从一个国家流向另一个国家时所面临的风险。这种风险可能涉及汇 率波动、政治不稳定、经济衰退、金融危机等多种因素,对跨境资金 流动和国际金融体系产生重大影响。在全球化经济背景下,跨境资金 流出风险越来越突出,需要引起各国政府、金融机构和企业的高度重视。 跨境资金流出风险可能导致资金流动的不确定性和不稳定性,影 响国际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在面对全球经济环境的变化和挑战时, 跨境资金流动的风险也日益增加,需要有效的监管和控制措施来应对。深入研究和了解跨境资金流出风险的特点和规律,对于维护国际金融 秩序和保障经济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2 为什么需要关注跨境资金流出风险 跨境资金流出风险是指跨境资金在流动过程中面临的各种可能导 致损失的风险。在当前全球化经济背景下,跨境资金流动已经成为常态,而跨境资金流出风险的存在与发展已经日益引起广泛关注。 需要关注跨境资金流出风险的原因在于其对国家经济金融稳定和 安全造成的潜在威胁。跨境资金流动的过程中,一旦出现资金大规模

流出,可能导致金融市场的动荡和不稳定,进而影响国家经济的整体 稳定。这种风险不仅仅会对金融机构和投资者造成损失,还可能对整 个社会经济体系产生波及,甚至引发金融危机。 需要关注跨境资金流出风险的原因在于其对金融机构和企业的经 营活动带来的影响。跨境资金流出风险可能导致企业资金链断裂,甚 至导致破产倒闭。金融机构也会因此面临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及时 关注跨境资金流出风险,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范和管理,对维护金 融机构和企业的稳健经营至关重要。 1.3 本文的主要目的 本文的主要目的是对跨境资金流出风险进行深入分析,探讨其表 现形式、影响因素、应对措施及监测方法,以增强读者对跨境资金流 出风险的认识和应对能力。通过本文的阐述,希望能够引起更多关于 跨境资金流出风险的重视,促进相关监管机构和企业在跨境资金流动 中做好风险防范工作,确保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本文旨在为 读者提供在跨境资金流动中应对风险的实用建议和方法,帮助其更好 地管理和避免跨境资金流出风险带来的负面影响。通过深入研究和探讨,本文旨在促进跨境资金流动领域的风险管理和监管水平不断提升,为金融市场的稳健发展贡献力量。 2. 正文 2.1 跨境资金流出风险的表现形式

中国资本外逃现状分析与对策

中国资本外逃现状分析与对策 引言 资本外逃是指资本在国内经济体系之外流动的现象。近年来,中国资本的大规 模外逃现象引起了广泛关注。这对中国经济的健康发展和金融稳定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和挑战。本文将对中国资本外逃的现状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1. 中国资本外逃的现状 1.1 背景信息 中国资本外逃是指中国国内的资金和财富流向境外。这种现象起初在改革开放 初期并不普遍,但近年来却愈发严重。资本外逃通常是由财富的隐匿转移、逃避监管和避税等动机驱动的。这导致了中国经济面临资本流失、金融稳定风险增大等问题。 1.2 外逃资本的规模 据统计,最近几年中国每年外逃资本超过千亿美元。大量的资本外逃给中国经 济体系带来了较大的压力。这使得中国政府不得不加强监管和控制资本外逃的力度。 1.3 外逃资本的途径 中国资本外逃的途径多种多样。一些富裕的个人通过非法手段或者避税方式将 资金转移到其他国家。同时,一些中小企业也借助虚假进出口、传销等方式将资本转移到海外。此外,一部分中国企业则通过投资境外项目、设立境外分支机构等方式实现资本外逃。 2. 中国资本外逃的影响 2.1 经济影响 中国资本外逃对中国经济造成了多方面的负面影响。首先,大量的资本外逃导 致国内投资减少,制约了国内经济增长的潜力。其次,资本外逃也加大了中国金融稳定的风险,可能引发金融危机和经济衰退。最后,外逃资本的流失还导致了人民币的贬值压力,加剧了汇率波动的风险。 2.2 社会影响 资本外逃也对中国社会造成了一系列的负面影响。首先,部分富裕的个人加大 了贫富分化的现象,加剧了社会不平等的程度。其次,资本外逃还导致了国内就业

国际税法论文

简论国际税法之国际避税 一概述国际避税 国际避税,是指跨国纳税人利用国家间税法规定和税收管理的差异和不完善,以及国际税收协定中的缺陷,采取合法的或非违法的手段,谋求最大限度地减轻或规避对税收主权国的纳税义务的行为。 国际避税行为有以下法律特征: (1) 国际避税是一种非违法行为,纳税人采用的避税手段是税收法规未明确禁止的,往往利用了某种合法的形式,并不直接触犯国家的有关税收法规。 (2)国家政府对于纳税人的避税行为只能采取修改与完善有关的税收法规,堵塞可能为纳税人再次利用的漏洞,而不能象对待逃税、偷税或抗税那样追究纳税人的法律责任。其根本原因就在于避税的非违法性。 (3) 国际避税是纳税人主观故意采取的行为。纳税人就是为了避免或者减少税收负担,钻有关税收法规的空子,预先精心安排税收筹划,这点与偷、逃税行为有明显的区别。 ( 4 ) 国际避税行为成功的前提是:一是各国税法规定的差异,税率及征收依据和方法的不同。二是各国税法及有关法律方面的不完善、不健全和规章制度中的缺陷;也就是说当税法规定漏洞过多或不够严密时,纳税人主观避税愿望可能通过对这些税法的不足之处的利用得以实现。 (5)国际避税行为成功的主观前提是:跨国纳税人对各国政府征收税款的具体方法有很深的了解,同时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能够掌握合法与非法的临界线。 而且国际避税和国际逃税是性质不同的概念。避税是指跨国纳税人利用各国税法的差别和漏洞,通过人或资财的国际流动或不流动,减轻或规避纳税义务的行为。逃税是指跨国纳税人利用国际税收管理合作的困难和漏洞,故意违反税收法规,采取种种隐蔽的欺诈的手段,偷漏国家税收的行为。两者有着明显的区别 : (1)避税主要是以各国税法的差别和漏洞为依托;逃税主要是以各国税务合作的困难和漏洞为依托。 (2)避税一般是运用如转让定价、资本弱化、通过人或资财移动等等较公开的手段进行;而逃税一般是通过欺骗、迷惑、不陈述、隐匿等等较隐蔽且欺诈的手段进行。 (3)对避税行为,各国基于本国财政经济政策及法律

企业税收筹划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企业税收筹划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企业税收筹划是指企业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通过合理安排业务结构、财务策略、 资金运作等,在减轻纳税负担的同时,增加企业利润的行为。税收筹划是企业合法避税的 重要方式,但过度或不当的税收筹划也容易带来负面影响。本文将探讨企业税收筹划存在 的问题以及对策。 问题一:税收筹划违法风险高 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必须遵守国家税法相关规定,不得采取虚假交易、伪造凭证、偷逃税款等不道德、不合法的手段。近年来,税务监管日益加强,对于违法的税收筹划行 为将严格查处,涉及的法律风险和经济风险都很高。有些企业错误地认为,税收筹划就是 避税,可以不顾法律法规,这样做会带来更大的风险。 对策一:保证合法性和诚信性 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应该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保证所采取的策略合法。同时,企业也要遵守道德规范,保持诚信。企业应该尽可能地避免模糊账目、捏造证据等不合法 的做法,以避免违法风险。 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时,往往不能涵盖所有风险,还可能会出现遗漏风险的情况。税收 筹划是一种复杂的活动,涉及到企业的业务模式、财务状况、税务政策等多方面的问题。 如果企业无法全面、准确地掌握这些信息,就不能有效避免风险。 对策二:建立全面的税收筹划方案 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应该建立全面的筹划方案,考虑到所有可能的风险。企业可 以请专业人士进行评估,设计合适的方案。此外,在制定筹划方案时需要考虑到财务、税务、法务等多方面的问题,提前预判可能存在的问题,避免出现遗漏风险的情况。 问题三:税收筹划可能导致声誉损失 过度、不当的税收筹划策略,容易导致企业信誉下降,影响企业形象。企业的社会责 任和道德规范被质疑,引发不良影响。 对策三:遵守道德规范 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不能单纯为了减税而忽视自己的社会责任和道德规范。企业 应该确保自己的税务行为合法、诚信,避免出现负面影响。此外,企业还应该提高自己的 社会责任意识,在增加企业利润的同时,为社会做出贡献,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新形势下我国反避税实践面临的问题及对策探讨

新形势下我国反避税实践面临的问题及对策探讨 新形势下我国反避税实践面临的问题及对策探讨 【摘要】随着税收管理问题的日益复杂,跨国避税问题也日益突出。避税的直接后果是国家税收收入的流失,间接后果那么是导致税收制度的不公平。因此反避税问题成为社会各界共同关注的焦点,由此国际上反避税的联合行动方案BEPS也应运而生。本文首先阐述了我国反避税实践的相关背景,进而主要就我国反避税实践中在法律依据,根底信息建设,专业人才管理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在此根底上提出了假设干相关建议,以期对于我国反避税工作有所裨益。 【关键词】反避税背景问题建议 一、我国反避税实践的背景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加快了对外开放的步伐,因此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外国投资,据统计,2021年全国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共23778家,实际使用外资1195.6亿美元。与此同时,我国境内投资者共对全球156个国家和地区的6128家境外企业进行了直接投资,同比增长15.5%,共实现对外直接投资1160美元,其中,2021年中国对美国投资增长23.9%,对欧盟投资增长近2倍,中国占亚洲国家对外投资的三分之一。全国对外直接投资规模与吸引外资规模仅差35.6亿美元。 当前的跨国公司控制了全球总产值的一半,然而与此同时,其避税现象也日益突出。跨国公司与避税港的联系密切,2021年我国从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萨摩亚、香港吸引的外国投资占全国外资利用总额的70%;外资企业的亏损现象非常普遍,微利企业也普遍存在避税问题。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外商直接投资接收国,也是众多跨国公司首选的投资国,随着对外贸易的规模的不断扩大,贸易形式的不断变化,避税活动的潜在可能性也日益增加。当前,以反避税为主题的BEPS行动方案仍方兴未艾,国际国内的形势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从国际范围来看,新的商业模式和数字经济直接影响了价值的创造过程;从国内角度来看,我国正经历着由资本输入国到输入与输出平衡转变,避税在我国从最初的高进低出到支付劳务费,特许权使用费方式转移利润;从减少应纳所得额到利用避税地,滥用税收协定、实施资本弱化等方式避税。此外,避税越来越呈现出专业化的趋势,这些都导致反避税工作的难度陡然加大。 二、我国反避税体系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法律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 总的来说,我国反避税法律规定较之欧美兴旺国家存在着规定过于原那么化、可操作性差等弊端。因而给跨国公司和税务机关带来了遵从及操作上的困难。 具体来说,第一,CFC税制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首先,对于CFC税制的界定缺乏推定所有权条款,且未具体明确实质控制的时间要件。其次,我国采用名义税率比拟的方法往往不能反映收实际的税负,且“白名单法〞存在更新的“滞后性〞等缺点。最后,CFC税制中规定的“并非由于正常经营需要而不作分配或减少分配的利润〞是税务机关在实践中难以界定。第二,资本弱化税制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首先,从国际上来看,我国对于关联方认定的标准较为严格,在吸引外资和反避税之间的权衡需要进一步考量。其次,对于关联关系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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