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工商管理政策及业务操作

(业务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工商管理政策及业务操作

外商投资企业工商管理政策及业务操作

第壹部分外商投资企业基本知识

外商于中国的直接投资方式有中外合资运营企业、中外合作运营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外资金融机构、合作开发、BOT投资方式、补偿贸易、加工装配、国际租赁等。目前聊城市外商投资的主要方式为中外合资运营企业、中外合作运营企业和外商独资运营企业。

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外资有限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1、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以生产运营为主或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三十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十万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特殊行业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上述限额的除外);

2、股东共同签订公司合同、章程(外资企业只有章程),且经过审批机关的批准;

3、能够独立承担民事现任;

4、有符合规定的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固定的生产运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运营条件;

6、运营范围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第二部分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

壹、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登记

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应当由全体出资人、合伙人、合作

者(以下统称投资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有名称核准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壹)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企业的名称(能够载明备选区名称)、地址、业务范围、注册资本(或注栅资金)、投资人名称或者姓名及出资额等内容;

(二)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代表或者代理人的资格证明;

(四)全体投资人的资格证明;

(五)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外商投资企业法人开业登记

(壹)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的设立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须于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董事长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申请书;

2、名称核准通知函;

3、合同、章程及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

4、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方案及其批准文件;

5、投资者合法开业证明;

6、投资者资信证明:

7、董事会名单以及董事会成员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任职文件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8、场所使用证明或租赁协议;

9、国有企业以国有资产投资的提交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备案表。

(二)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办事机构的开业登记

已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办事机构,应提交以下列文件、证件:

1、隶属企业董事长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书;

2、原登记主管机关同意设立分支机构、办事机构的核转通知书;

3、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隶属企业董事会的决议;

5、分支机构或办事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6、场所使用证明;

三、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法人改变登记注册事项,应申请变更登记,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决议;

3、变更股东、注册资本、运营范围、运营期限时应提交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法律法规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章规定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办事机构需经审批的,应提交原审批机

关的批准文件;

4、根据不同的变更登记事项,仍应分别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变更住所,提交住所使用证明;

——增加注册资本涉及改变原合同的,提交补充协议;——变更企业类型,提交修改合同,章程的补充协议;——变更法定代表人,提交委派方的委派证明和被委派人员的身份明;

——转让股权,提交转让合同和修改原合同、章程的补充协议,受让方的合法开业证明和资信证明;

——增加国有企业为合资(合作)企业股东的,提交中方的国有资产评估方案、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文件;

——设立生产运营性分支机构,提交注册资本已出齐、投产开业、产品有壹定内销比例的证明文件,分支机构、办事机构负责人的委派书和简历;

——变更运营期限的提交补充协议。

5、营业执照正、副本。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办事机构的变更登记。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办事机构改变登记事项,应申请变更登记。提交的文件、证件,参照外商投资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

(壹)外商投资企业法人注销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法人应自运营期满之日或者终止营业之日、批准证书自动失效之日、审批机关批准终止合同之日起三个月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董事长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决议;

3、清理债权债务完结的方案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

4、税务机关、海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副本、印章:

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仍应提交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不能提交董事会决议的以及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注销另有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办事机构注销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撤销其分支机构、办事机构,应申请注销登记,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隶属企业董事长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隶属企业董事会决议;

3、《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办事机构注册证、印章。

五、外商投资企业法人减少注册资本的登记

企业应当于第壹次公告之日起90日以后,批准证书颁发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l、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决议(要求:全体董事壹致签字通过;调整注册资本的原因,调整的具体数额;本企业的实有资产及负债情况);

3、审批机关调整注册资本批准证书副本1,关于调整注册资本的俩次批复及于省级报纸上三次减资公告;

4、董事长签署的承诺书(要求:保证本企业没有进入司法或仲裁程序的经济纠纷);

5、债权人对本企业减资无异议及本企业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的情况说明(债务担保的应提交担保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的资产负债表、自然人担保应提交担保人的身份证明、财产证明);

6、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的资产负债表,企业财产清单、债权人名单;

7、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修改合同(独资企业免),章程的补充协;

8、营业执照正、副本。

六、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变更股权的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申请变更登记,除提交由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表,仍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审批部门的批件、批准证书;

2、董事会关于投资者股权变更的决议;

3、合同、章程的修改协议:

4、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的且经其他投资者签字的或以其他书面方式认可的股权转让协议;

5、股权变更后的董事会成员名单;

6、新加入投资者的合法开业证明、资信证明;

投资者协议调整企业注册资本导致变更各方投资者股权的,仍须提交企业投资者签订的股权变更协议。

出质股权转移为质权人或其他受益者所有的,应同时提交质权人或其他受益人获得原投资者股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企业投资者将其股权质押,必须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向登记机关备案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审批部门的批件;

2)董事会及其他投资者关于同意出质投资者将其股权质押的决议;

3)出质投资者和质权人签订的质押合同;

4)出质投资者的出资证明书;

5)验资方案。

企业投资者破产、解散、被撤消、被吊销或死亡,企业投资者合且或分立,其继承人、债权人或其他受益者应提交获得或继承原投资者股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企业任壹方投资者不履行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出资义务,守约方投资者申请更换投资者或变更股权,应同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验资方案;

2)守约方催告违约方缴付或缴清出资的证明文件(违约方已

如约缴付部分出资的,应提交对违约方部分出资进行清理的有关文件)。

以国有资产投资的中方投资者股权转让,必须同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中方投资者的主管部门对该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签署的意见;

2)评估机构对需变更的股权出具的资产评估方案;

3)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上述资产评估出具的确认书。

七、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登记

(壹)外商投资企业于鼓励类或允许类领域投资设立公司,应向被投资公司所于地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申请,且应提供下列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关于投资的壹致通过的董事会决议;

2、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已经缴足的验资方案;

4、外商投资企业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

5、外商投资企业缴纳所得税或减免所得税的证明材料;

6、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外商投资企业以其固定资产投资而改变原运营规模或内容的,投资前应向原审批机关申请且征得原审批机关同意。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且于企业类别栏目加注“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字样(以下简称“《(加

注)营业执照》”)。

(二)外商投资企业于限制类领域投资设立公司的,应向登记机关提供下列材料:

l、按照(壹)的规定应提供的材料;

2、被投资公司的章程。被投资公司的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和住所;

(2)公司运营范围及产品国内外销售比例;

(3)公司注册资本;

(4)投资者的名称或姓名;

(5)投资者的权利和义务;

(6)投资者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7)投资者转让出资的条件;

(8)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9)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10)公司的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

(11)投资者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3、省级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准予登记的,发给《(加注)营业执照》。设立的公司变更运营范围,涉及限制类领域的,应按照(二)规定的程序办理,且向其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外商投资企业购买被投资公司投资者的股权,被投资公司运营范围属于鼓励类或允许类领域的,被投资公司应向原登记机关按

照(壹)的规定提交材料,且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被投资公司运营范围涉及限制类领域的,外商投资企业应按照(二)的规定程序办理后,被投资公司凭省级审批机关的同意批复,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被投资公司属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按照《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规定》办理。

第三部分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

根据国家外经贸部等8个部委的要求,自98年起由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市财政局、海关、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外汇管理局8个职能部门集中时间、地点,联合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年检工作。这是改善投资环境,减轻企业负担,加强政府部门对企业的管理,督促企业依法运营的重要措施。

壹、联合年检的工作时间和程序

每年1月1日至5月31日为联合年检的工作时间。参检企业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年检方案书,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财务方案如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后,于4月30日以前向联合年检各部门申报年检。

二、企业向联合年检各部门提交的文件如下

(壹)外经贸部门

1、年检方案书复印件;

2、批准证书副本和副本复印件;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验资方案复印件(仅限应于本年度缴纳出资的企业提交)。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1、年检方案书;

2、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3、营业执照正、副本;

4、验资方案(仅限应于本年度缴纳出资的企业提交)。

(三)经贸部门

1、年检方案书复印件;

2、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四)财政部门

1、年检方案书复印件;

2、财政登记证副本;

3、企业上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及查账方案;

4、验资方案(仅限应于本年度缴纳出资的企业提交)。

(五)外汇管理部门

1、年检方案书复印件:

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及外汇帐户开户通知书企业留存联;

3、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方案复印件、验资方案复印件;

4、外债登记证、外汇(转)贷款登记证及签约情况表、变动反馈表(仅限有外债的企业提交)。

(六)税务部门(国税、地税局各壹套)

1、年检方案书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税务登记表;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七)海关

1、年检方案书复印件;

2、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3、报关注册登记证正本及全部报关员证件;

4、企业进出口报关业务情况表(由海关提供);

5、经年检的国税证、批准证书及法人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海关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企业应将上述文件按照要求同时送达联合年检各部门。

联合年检各部门于审核年检文件时,如发现报检企业具有不予通过年检情节的,应于收到报检文件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且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留出十个工作日的协调时间,且及时向其他联合年检各部门通报上述情况及不予通过年检的企业名单。经审查合格且于十个工作日内未收到有关部门不予企业通过年检的意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予企业通过年检,且于企业营业执

照上加贴年检合格的标识。

未加贴年检标识的企业营业执照,不能作为申办有关手续的凭证。

三、年检的标准及处罚措施

年检不合格企业是指: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企业;没有运营地址的企业;投资者于规定期限内没有出资的企业;连续壹年或开业半年之上没有运营活动的企业。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通知年检不合格企业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改者,要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者;外经贸部门将依法撤销其批准证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

对逾期不申报年检的企业,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直至依法撤销其批准证书,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对联合年检中发现有其他违规行为的企业,联合年检各部门于企业通过年检后,仍应依据法律、法规单独或联合采取处罚措施。

外商投资企业管理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管理规定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已经2002年10月31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第1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外商投资企业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来华从事创业投资,建立和完善中国的创业投资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公司法》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创投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或外国投资者与根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投资者),根据本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以创业投资为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创业投资是指主要向未上市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所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为之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以期获取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 第四条创投企业可以采取非法人制组织形式,也可以采取公司制组织形式。 采取非法人制组织形式的创投企业(以下简称非法人制创投企业)的投资者对创投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非法人制创投企业的投资者也可以在创投企业合同中约定在非法人制创投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该债务时由第七条所述的必备投资者承担连带责任,其他投资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采用公司制组织形式的创投企业(以下简称公司制创投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创投企业承担责任。 第五条创投企业应遵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创投企业在中国境内的正当经营

银行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入账结汇业务操作规程

XX银行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入账结汇等相关业务操作规程 为规范我行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入账结汇汇等业务中的合规操作,在国家外汇局授予权限范围内履行审核、统计监测和报备的相关政策,强化我行在资本金结汇业务中履行代位监管责任,认真执行支付结汇制度,依照相关文件(附后)的要求,特制定我行资本金入账、结汇等相关内控制度如下: 一、资本金开户、变更、销户管理 1、外商投资企业开立资本金外汇账户,按照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账户管理规定,持下列材料直接在我行办理: 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正本及副本的复印件)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正本及副本的复印件) 法人代表身份证明文件 外汇局核发的外汇帐户开立核准件 外汇局签发的外汇登记证 税务登记证 对公单位基本情况表 境内机构外汇账户开立申请书 2、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关闭资本金外汇账户,持《外汇登记证》,按照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账户管理规定,凭外汇局核准件办理。对于资本金已经全部到位,且账户余额为零的资本金账户,可以按照汇综发[2005]111号《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规程》的精神,由客户申请后直接销户。 对于资本金已经全部到位的长期不动户,可参照人民币账户的有关规定,通过专门科目记录和保留销户后对开户人的外汇负债情况,然后办理销户手续,销户后,通过外汇账户信息交互平台做关户报告,并按季度向开户地外汇局集中报备上述销户情况。报备内容包括开户银行名

称、开户企业名称、企业代码、账户性质、账号、账户关闭时间等。长期不动户销户后,开户人申请关闭账户或将账户余额结汇的,按企业主动申请关闭账户的相关程序办理。如账户持有人申请恢复账户,应按照现行政策重新办理开户手续,原留存资金可按性质划入新开立账户。资本金账户内尚有余额、而企业需将该账户关闭并将剩余资金转入另一资本金账户的,其关户及转户程序需经外汇局事前核准。(注:这一点请注意当地外汇局的政策) 3、开户后应在《外汇登记证》相应栏目中填写开户银行名称、账号、币种、账户性质,最高限额和开户日期,并加盖印章。并按照外汇局的核准件相关内容在业务系统中对最高限额加以控制 4、按照规定开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帐户,其收入为外商投资企业中外投资方以外汇投入的资本金;支出为外商投资企业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和经外汇局批准的资本项目外汇支出 二、资本金入账管理 1、经办人员收到清算系统的资本金汇款后,对照核准件中的最高限额及收汇金额,判断是否超限,对于符合规定的在汇入汇款系统中予以确认,并提交复核审批,复核审批无误后予以入账。 2、业务系统设置中有自动判断累计贷方发生额,出现超限额时会给出提示,防止超限额入帐。对于超额部分资金不超过企业外汇资本金账户最高限额的1%,且绝对数额不超过等值1万美元,按照汇发[2003]30号文件要求予以入账。核准件核准币种以外的外汇投资按实际投入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汇率折算为核准件币种。 3、配合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在收到询证函之后核对有关数据资料,明确签署意见,加盖对外具有法定证明效力的业务专用章,并在收到询证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予以回复。 三、资本金结汇管理

外商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指南

外商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南 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入账、结汇流程? 外商投资企业如何办理外汇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如何办理外汇登记变更、注销业务? 外商投资企业如何开立资本金? 如何办理资本金外汇帐户变更? 外商投资投资企业如何办理资本金结汇? 外商投资企业如何办理境内投资款划拨? 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如何办理人民币利润再投资证明? 外商投资企业如何办理股权转让? 如何办理汇出清算结业资金?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方先行回收投资申请人需报送什么材料? 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外汇部分) 外国投资者未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但在境内从事直接投资或从事与直接投资相关的活动,是否可以开立外汇账户? 外国投资者可以哪些方式出资? 外商投资企业减少外方注册资本应提交什么材料? 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入账、结汇流程: 第一步:外商投资企业经商务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或备案; 第二步: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第三步:外商投资企业持有关材料到向注册地所在外汇局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第四步:外商投资企业持有关材料向注册地外汇局申请开立资本金账户,获取开立外汇账户核准件; 第五步:外商投资企业持开户核准件到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开户手续;第六步:如开户银行如具有被外汇局授予外汇资本金结汇核准权资格,外商投资企业持有关材料到开户银行办理资本金结汇手续;如开户银行不具有被外汇局授予外汇资本金结汇核准权资格,外商投资企业应先持有关材料向注册地外汇局申请资本金结汇后,再持外汇局批准件到开户银行办理资本金结汇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如何办理外汇登记? 1、《外商投资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加盖公章);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内容及管理方法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内容及管理方法 一,特别管理措施 一)、农、林、牧、渔业 1,小麦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的中方股比不低于34%、玉米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须由中方控股。 2,禁止投资中国稀有和特有的珍贵优良品种的研发、养殖、种植以及相关繁殖材料的生产(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水产业的优良基因)。 3,禁止投资农作物、种畜禽、水产苗种转基因品种选育及其转基因种子(苗)生产。4,禁止投资中国管辖海域及内陆水域水产品捕捞。 二)、采矿业 禁止投资稀土、放射性矿产、钨勘查、开采及选矿。 三)、制造业 1,出版物印刷须由中方控股。 2,禁止投资中药饮片的蒸、炒、炙、煅等炮制技术的应用及中成药保密处方产品的生产。3,除专用车、新能源汽车、商用车外,汽车整车制造的中方股比不低于50%,同一家外商可在国内建立两家及两家以下生产同类整车产品的合资企业。(2022 年取消乘用车制造外资股比限制以及同一家外商可在国内建立两家及两家以下生产同类整车产品的合资企业的限制) 3,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及关键件生产。 四)、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核电站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 五)、批发和零售业 禁止投资烟叶、卷烟、复烤烟叶及其他烟草制品的批发、零售。 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国内水上运输公司须由中方控股。 2,公共航空运输公司须由中方控股,且一家外商及其关联企业投资比例不得超过25%,法定代表人须由中国籍公民担任。通用航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须由中国籍公民担任,其中农、林、渔业通用航空公司限于合资,其他通用航空公司限于中方控股。 3,民用机场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相对控股。外方不得参与建设、运营机场塔台。 4,禁止投资邮政公司、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 七)、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电信公司:限于中国入世承诺开放的电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的外资股比不超过50%(电子商务、国内多方通信、存储转发类、呼叫中心除外),基础电信业务须由中方控股。2,禁止投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网络出版服务、网络视听节目服务、互联网文化经营(音乐除外)、互联网公众发布信息服务(上述服务中,中国入世承诺中已开放的内容除外)。八)、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禁止投资中国法律事务(提供有关中国法律环境影响的信息除外),不得成为国内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2,市场调查限于合资,其中广播电视收听、收视调查须由中方控股。 3,禁止投资社会调查。 九)、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禁止投资人体干细胞、基因诊断与治疗技术开发和应用。

外商投资企业直接投资项下外汇业务管理规定及操作规程

外商投资企业直接投资项下外汇业务管理规定及操作规程 一、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职能与范围 外汇管理对我们国家的经济建设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对外交往的日益扩大,人民币已实现经常项目下的可兑换,资本项目也已实现了有条件可兑换。我们国家现在对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实行的是登记备案制,取消了管制和审批的概念,主要是真实性核准。 外汇管理局是对外汇进行管理的职能部门。而资本项目管理是依法对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项下的交易和外汇的汇入、汇出及汇兑环节进行管 理。管理范围如下图: 【略】 二、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简介 为改善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方式,便利企业、银行及会计师事务所办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业务,提高外汇管理水平和效率,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信息化建设的整体部署和安排,设计开发了“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系统在外汇局、银行、企业、会计师事务所之间实行联网操作管理和数据交换,并采用IC卡外汇登记证替代纸质外汇登记证,在保持直接投资项下现行外汇管理政策延续性的同时,对转变政府职能,优化行政决策,改进业务办理方式、提高业务处理效率、形成运转协调、透明公正、规范高效的直接投资外汇业务管理机制;有利于实时了解直接投资项下资本跨境流动的情况和数据,促进直

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流通和资源共享;有利于提高各方主体的办事效率、合作意识和规范程度,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目前外汇局同银行已实行联网操作管理并于2008年5月1日正式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上线,启用IC卡外汇登记证。我分局及辖内各支局在总局统一要求和部署下,利用今年四月份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时机对企业、银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广泛宣传与培训,历时四个月时间将全省近1300家既存企业信息进行数据采集、审核,电子化后录入系统,企业据此向所在地外汇局换领IC 卡外汇登记证。从2008年8月1日起,外汇局办理业务停止使用纸质外汇登记证,企业一律持IC卡外汇登记证到外汇局及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各项外汇业务。 特别提示:至此没有来外汇局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年检及换领IC卡外汇登记证的企业应及时到外汇局办理,否则对企业后续业务办理造成的影响由企业自行负责。 三、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与操作规程 (一)登记管理 1、新设登记 法规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发<外商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规程(系统版)>的通知》(汇综发[2008]137号文 按照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独资、合资、合作)在营业执照下发后30日内及时到外汇局申请办理外汇登记手续。外汇局对申请登记企业提交的材料审核无误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颁发“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 新设企业按业务种类分四种情况:

外商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规程

外商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外商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提高外商直接投资管理水平,保障外商直接投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外商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及外国个人对外国境内企业、个人进行的直接投资活动时所涉及的外汇收支以及外汇结汇、购汇等相关业务。 第二章投资主体 第三条参与外商直接投资外汇业务的主体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个人等。 第三章外汇收支管理 第四条外商直接投资外汇收支根据国家外汇管理政策,按照实际经营需要进行管理。 第五条外商直接投资外汇收入应当及时办理结汇手续,具体操作规定如下: (一)外商直接投资企业应按照国家规定的结汇时限及办理结汇手续的材料要求,提供真实、准确的结汇申请材料; (二)外商直接投资企业的结汇申请应提交给中国银行,由中国银行根据规定及时办理结汇手续; (三)外商直接投资企业的结汇申请审批通过后,中国银行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结汇款项划入外商直接投资企业的结汇账户内。 第六条外商直接投资外汇支出应符合国家外汇管理政策的相关规定,具体操作规定如下: (一)外商直接投资企业从国内购汇支付投资款项时,应按照规定的时间、手续及要求,提供真实、准确的购汇申请材料; (二)外商直接投资企业的购汇申请应提交给中国银行,由中国银行根据规定及时办理购汇手续; (三)外商直接投资企业的购汇申请审批通过后,中国银行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购汇款项划出外商直接投资企业的购汇账户。 第四章外汇结汇管理 第七条外商直接投资企业的外汇结汇应符合国家外汇管理政策的相关规定,具体操作规定如下: (一)外商直接投资企业结汇金额不得超出其注册资本金额;

外商投资领域管理办法

外商投资领域管理方法 《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方法》已于20xx年4月9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第6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下文是外商投资领域管理方法,欢送阅读! 第一条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完善市场流通体系的建立,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 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公司 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从事经营活动,遵守本方法。 第三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是指从事以下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 (一)佣金代理:货物的销售代理商、经纪人或拍卖人或其他批 发商通过收取费用在根底上对他人货物进行的销售及相关附属效劳; (二)批发:对零售商和工业、商业、机构等用户或其他批发商的货 物销售及相关附属效劳; (三)零售:在固定地点或通过电视、、邮购、互联网络、自动售货机,对于供个人或团体消费使用的货物的销售及相关附属效劳; (四)特许经营:为获取报酬或特许经营费通过签订合同授 予他人使用其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 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必须通过在中国境内 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规定 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章,其正当经营活动及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的保护。 第五条国家商务主管部门依法对外商投资商业领域及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视和管理。 第六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应有良好的信誉,无违反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章的行为。鼓励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先进的商业经营管理经验和营销技术、广泛的国际销售网络的外国投资者举办外商投资商业企业。 第七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最低注册资本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二)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的有关规定。 (三)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在中西部地区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40年。 第八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开设店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申请设立商业企业的同时申请开设店铺的,应符合城市开展及城市商业开展的有关规定。 (二)已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申请增设店铺的,除符合第(一)项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按时参加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并年检合格; 2、企业的注册资本全部缴清。 第九条经批准,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可以经营以下业务: (一) 从事零售业务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 1、商品零售; 2、自营商品进口; 3、采购国内产品出口; 4、其它相关配套业务。 (二)从事批发业务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

三资管理制度(二)2024

三资管理制度(二) 引言概述: 三资管理制度是指对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经营活动中的资金、设备和技术进行管理的一套制度。在中国的经济改革开放过程中,三资管理制度发挥了重要作用,促进了国内外资本与技术的结合,推动了经济的快速发展。 正文: 一、外商投资企业管理 1. 外资准入管理 - 制定外资准入目录,明确外资投资的优势领域和限制领域 - 简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程序,加快审批速度 - 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合规经营,加强监管力度 2. 激励政策支持 - 对外商投资企业给予税收优惠政策,吸引更多外资流入 - 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土地和用电等资源支持 - 鼓励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创新,提供科技支持和资金扶持 3. 外资退出管理 - 建立健全外资退出机制,保障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 - 对外资退出进行监管,防止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 - 支持外资企业在退出时进行股权转让和资产处置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管理

1. 合资合作政策和规范 - 完善合资合作企业的组织形式和股权结构 - 确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经营范围和合作期限 - 加强对合资合作企业合规经营的监管 2. 技术转让和创新管理 - 促进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在技术转让方面的合作 - 鼓励合资企业进行技术创新,提升核心竞争力 - 加强对技术转让合同的监管,维护合作双方的利益和权益 3. 利润分配和税收管理 - 确定合资企业的利润分配比例和方式 - 加强合资合作企业的税收管理,提高税收透明度 - 鼓励合资企业在区域发展中主动履行社会责任 三、外国企业管理 1. 境外投资引导政策 - 改善投资环境,吸引外国企业增加对中国的投资 - 促进外国企业与中国企业进行产业合作 - 提供境外投资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咨询服务 2. 对外国企业的市场准入管理 - 制定外国企业市场准入目录,明确市场准入的条件和限制 - 简化外国企业设立和扩大经营范围的审批程序

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监督管理工作的规定(试行)

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监督管理工作的规定 (试行) 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和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规,联系工作实际,制定了《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监督管理工作的规定》(试行)。《规定》中,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督管理的范围和任务、实施步骤以及衔接制度等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做法很好,且已取得成效,并已在最近召开的外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会议上作了介绍。现将该局制定的《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监督管理工作的规定》(试行)转发给你们,供参照。

第一条为更好地发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企业行为,促进本市外商投资企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及国家其它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规,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监督管理的对象是指在本市范围内,由市局登记发照的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以及外埠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京设立的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 第三条监督管理工作在市局领导下,由各区(县)工商局实施,并由各区(县)工商局外资专管员具体负责。 管理的任务 第四条外商投资企业监督管理的任务包括: 1.建立经济户口,及时、准确、全面地掌握辖区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 2.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缴付情况,督促企业按照合同、

章程规定的出资比例、方式、期限缴付注册资本,并由注册会计师验资,提交验资报告; 3.监督企业按照登记事项从事经营活动,督促改变登记事项的企业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4.对企业经营行为进行综合性的监督管理,督促企业遵守国家在商标、广告、合同等方面的法规和规定; 5.检查企业证照使用情况,查处证照使用中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或擅自复印及不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的行为; 6.对企业年检报告进行审查、鉴定,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7.结合年检检查、了解企业执行合同有关条款的情况; 8.执行对企业经营活动中经济违法、违章行为的处罚; 9.结合监督管理工作向企业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10.注重调查研究,掌握企业动态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各级领导反馈信息情况。

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管理

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管理 随着全球化的推进,对外商投资企业在国际经济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为了更好地管理和监管这些企业,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势在必行。本文将从政策法规、行业准入、企业运营等方面来探讨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管理的相关议题。 一、政策法规 1.加强立法 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管理的第一步是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政府部门应积极制定和完善对外商投资的相关法规,包括外商投资法、外资企业税收政策等,以确保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 2.加强监管 监管是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管理的重要环节。政府部门应建立健全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监管机制,加大相关部门的协调力度,确保对外商投资企业按照法律法规进行运营和管理。同时,要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于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处理。 二、行业准入 1.建立准入制度 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准入应建立科学合理的制度。政府应该根据国家发展需要和市场环境,制定不同行业的准入条件和标准,确保对外商投资企业能够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入市场。

2.加强准入审批 政府部门要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准入的审批工作。在准入审批过程中,要对企业的资质、经营能力和合规情况进行严格审核,确保外商 投资企业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三、企业运营 1.加强合规管理 对外商投资企业应加强合规管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确保企业正常经营。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合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 工和管理流程,并加强内部培训和监督,提升员工的合规意识。 2.加强信息安全 信息安全是对外商投资企业管理中的重要环节。企业应建立健全信 息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确保信息的机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同时,要防范外部攻击和内部泄露等安全风险。 3.加强风险管理 外商投资企业在运营过程中也面临各种风险,包括市场风险、政策 风险和法律风险等。企业应加强风险管理,建立风险识别、评估和控 制的机制,做到及时防范和应对各种风险。 四、引导优化外商投资结构 1.推动产业升级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令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令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 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颁布的《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旨在规范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经营行为,保卫消费者权益,增进广告市场的健康进步。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规定对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定义和准入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外商投资广告企业是指有意在我国境内开展广告业务的境外投资企业,其准入将遵循我国法律法规及国家广告主管部门的规定。同时,外商投资广告企业应当依法进行注册登记,并进行资质审查。 规定了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经营行为和约束。外商投资广告企业在开展广告业务时,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原则,恪守法律法规和商业道德,不得进行虚假宣扬、误导消费者等违法行为。同时,外商投资广告企业应当依法履行广告备案、广告费用公示、广告内容审核等义务。 强调了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责任和义务。外商投资广告企业应当加强对自身广告宣扬活动质量的管理,确保广告真实、准确、合法。同时,外商投资广告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准时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和意见建议,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建立了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监管机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将对外商投资广告企业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对于违规行为,将依法赐予相应的行政惩罚,并依据情节严峻程度实行吊销证照、限制经营等相应措施。对于严峻违法违规的外商投资广告企业,可以暂停其在我国境内的广告经营活动。

此外,本规定还规定了外商投资广告的其他相关事项,如广告的审查程序、广告执法和惩罚等。这些规定的目标是为了加强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管理,规范广告行业的市场秩序,提高广告质量,增强我国广告事业的竞争力。 对于外商投资广告企业来说,本规定的实施将提高其依法合规经营的意识,加强其自身的管理和控制,增强企业的商业信誉和形象。对于广告市场来说,本规定将为广告竞争提供公平公正的环境,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增进广告业的稳定进步。 然而,本规定的实施依旧面临一些挑战。起首,如何加强对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监管和执法力度,确保规定的落地实施。其次,如何完善广告审查和惩罚机制,提高广告行业的自律性和规范化水平。最后,如何增进广告业与创新科技的结合,提高广告的创意和表达效果,满足消费者个性化需求,提升我国广告行业的国际竞争力。 综上所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颁布的《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将对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经营行为和市场秩序起到重要的规范作用。同时,也需要相关部门和各方共同努力,加强监管和执法,推动广告行业的进步和创新,为消费者提供更好的服务。只有这样,我国广告业才能在全球竞争中脱颖而出,实现可持续进步。 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颁布的《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的指导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将面临一系列的变革和挑战。这些规定旨在加强对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管理和监管,提高广告行业的市场秩序和广告质量,增强中国广告业的竞争力。然而,在规定的实施过程中,依旧存在一些困难和问

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管理规定-外资ICP、EDI、ISP、IDC等

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管理规定-外资ICP、EDI、 ISP、IDC等 目前,我国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主要集中在增值电信业务领域。对外开放以来,增值电信业务开放种类也日益扩大,外资股权比例呈放宽态势。外商投资企业可分类适用 WTO 政策、CEPA 政策和上海自贸区政策申请,部分业务开放比例至 100%。 今天就给大家科普一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和其许可证办理 基本定义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同中国投资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以中外合资经营形式,共同投资设立的经营电信业务的企业。 业务范围 可经营基础电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具体业务分类依照电信条例的规定执行。 地域范围 地域范围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管理规定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除必须遵守《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外,还必须遵守电信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许可制度

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业务条例》,明确了国家对电信业务经营按照电信业务分类,实行许可制度。 申请条件 申请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2. 有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3. 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和质量保障的措施; 4. 有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5. 相关业务发展、实施计划和技术方案; 6. 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主要投资者应当具有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 7. 符合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慎的和特定行业的要求; 8. 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材料 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需准备以下材料办理相关资质: 1. 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彩色扫描件; 2. 中、外方投资者的证明材料; 3. 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4. 外方投资者电信业务运营经验证明材料;

苏州市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条例

苏州市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条例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苏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1995.10.19 •【字号】 •【施行日期】1995.10.19 •【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企业 正文 苏州市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条例 (1995年8月25日苏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1995年10月19日 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员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的外商投资企业。 第三条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员工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员工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保障外商投资企业的自主权,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协调、监督和管理,提高办事效率。为外商投资企业服务。 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中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和工会组织的活动,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苏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外经贸委)及县级市、区对外经济贸易行政管理部门是外商投资企业的综合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依法监督外商投资企业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二)拟订发展外商投资企业规划; (三)依照权限审批外商投资项目; (四)会同有关部门办理产品出口型企业和先进技术型企业的审查和考核; (五)调解、处理外商投资企业发展中的有关问题,受理外商投资企业的行政投诉,协助有关部门处理投诉事宜; (六)协调、指导企业执行合同、章程,监督企业解散和清算。 第七条外商投资企业的行业主管部门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由中方合营者的行业主管部门主管,有两个以上中方合营者的,由有关部门和地区协商确定一个部门主管;中方是私营企业的,由所在的县级市、区的行业主管部门主管;外资企业由其协办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主管,无协办单位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主管;乡镇企业参加合资经营、合作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由乡镇政府委托其乡镇农工商总公司主管。 外商投资企业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指导、协调、服务、监

甘肃省外商投资企业管理办法

甘肃省外商投资企业管理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1992.08.07 •【字号】甘政发[1992]166号 •【施行日期】1992.08.07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外资利用,企业 正文 甘肃省外商投资企业管理办法 (1992年8月7日甘政发〔1992〕166号)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促进我省经济建设的发展,改善投资环境,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服务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举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独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和工商行政管理、财政、税务、外汇、银行、土地、规划、环保、水电、海关、商检、审计、监察、劳动人事等管理部门要积极为外商投资企业创造良好的环境,为企业提供方便,改善生产经营条件,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指导企业依法生产经营,保障其依照我国法律、法规及批准的合同,章程行使主权。

第四条外商投资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生产经营,照章纳税。 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税务登记、税收管理、税款征收按现行税收管理体制办理。 第五条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投资各方及外资企业的投资方要信守合同、章程,按合同、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认缴出资,享有并履行合同、章程中所规定的各项权力和义务。 第六条外商投资企业享有下列自主权。 (一)外商投资企业有权按合同、章程制定本企业的发展规划和生产经营计划。 (二)有权建立适合本企业的经营管理制度。 (三)有权确定本企业职工的工资标准、工资形式,制定津贴、奖金制度。银行对企业不实行工资基金监督。 (四)有权确定本企业的人员编制、管理机构;招聘、招收和解聘本企业人员。 第七条外商投资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董事会。外商投资企业的重大经营活动及有关事宜,经董事会讨论通过,总经理负责实施。董事长有权监督、检查总经理执行董事会决议的情况,具体办法应在企业章程中明确规定。董事长和董事不得在章程规定之外干预总经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发现问题,应通过董事会按企业章程中规定的程序协商处理。 第八条对由中方推荐或委派在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担任正、副董事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对外经济贸易部(已更名) •【公布日期】2002.09.27 •【文号】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13号 •【施行日期】2002.12.01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基本建设 正文 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 (第113号)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已经2002年9月9日建设部第63次常务会议和2002年9月17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第10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部长石广生 二00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规范对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是指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投资设立的外资建筑业企业、中外合资经营建筑业企业以及中外合作经营建筑业企业。 第三条外国投资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并从事建筑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者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第四条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规章。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合法经营活动及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法规、规章的保护。 第五条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设立的管理工作;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设立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企业设立与资质的申请和审批 第六条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设立与资质的申请和审批,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申请设立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和一级、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其设立由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资质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申请设立施工总承包序列和专业承包序列二级及二级以下、劳务分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34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八年九月十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外商投资电信企业 管理规定》的决定 为了适应我国电信行业对外开放的需要,促进我国通信业的发展,国务院决定对《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做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到第二十一条中的“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修改为“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二、将第五条修改为: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经营全国的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的基础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 “(二)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基础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 三、将第十一条、第十四条中的“项目建议书”修改为“项目申请报告”,删去第十一条、第十三条中“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表述。 四、删去第十二条。 五、删去第十四条第二款。 六、将第十五条中的“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审批”修改为“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七、将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中的“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修改为“商务主管部门”。 八、删去第二十三条。 根据以上修改,对条文的顺序做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做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 (2001年12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3号公布根据2008年9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为了适应电信业对外开放的需要,促进电信业的发展,根据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以下简称电信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外商投资电信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同中国投资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以中外合资经营形式,共同投资设立的经营电信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外商投资电信企业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除必须遵守本规定外,还必须遵守电信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可以经营基础电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具体业务分类依照电信条例的规定执行。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营业务的地域范围,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第五条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经营全国的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的基础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 (二)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基础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 第六条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无线寻呼业务除外)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49%。 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包括基础电信业务中的无线寻呼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50%。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方投资者和外方投资者在不同时期的出资比例,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第七条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营电信业务,除应当符合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电信条例规定的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或者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八条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方主要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公司; (二)有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三)符合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慎的和特定行业的要求。 前款所称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方主要投资者,是指在全体中方投资者中出资数额最多且占中方全体投资者出资总额的30%以上的出资者。 第九条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主要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在注册的国家或者地区取得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三)有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四)有从事基础电信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 前款所称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主要投资者,是指在外方全体投资者中出资数额最多且占全体外方投资者出资总额的30%以上的出资者。 第十条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主要投资者应当具有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 第十一条设立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由中方主要投资者向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

重庆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操作规程

重庆市关于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 试点工作操作规程(试行) 一、企业设立 重庆市辖内外资股权投资企业的设立按照试点工作意见执行,外汇登记及开户操作如下: (一)外商投资股权试点企业应自联席会议通过审核之日起三个月内,持金融办同意试点的书面通知书,至重庆外汇管理部办理外汇登记,重庆外汇管理部核发外汇登记证。 (二)合伙制外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及外资股权投资企业经重庆外汇管理部核准,可在托管银行开立资本项目专用外汇账户;公司制外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外汇登记、开户等相关业务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执行。 (三)开户银行应完整保留资本项目专用外汇账户的收支信息以备外汇管理部现场核查,应及时通过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业务信息系统等业务系统报送信息. 二、企业试点申请按照《关于重庆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意见》执行 三、托管银行机制 (一)托管银行条件 重庆市试点外资股权投资企业必须要有托管银行,托管银行应该具备:

1、外汇指定银行资格和经营人民币业务资格; 2、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 3、设有专门的托管部门并具有足够的熟悉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4、有安全保管企业财产的条件,有满足托管业务需要的固定场所、配备独立的安全监控系统; 5、配备有独立的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包括网络系统、应用系统、安全防护系统、数据备份系统; 6、具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 7、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8、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9、最近3年没有重大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记录; 10、联席会议办公室要求的其他条件. 联席会议办公室会同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审定托管银行的资格。每家试点外资股权投资企业原则上只能与一家托管银行签订托管协议. (二)托管银行职责 试点外资股权投资企业托管银行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1、完整记录试点企业资产运作、投资项目、资金使用等内容,并定期向联席会议办公室和联席会议有关部门汇报,包括月报、季报、年报三种方式; 2、监督试点企业的投资运作是否符合试点实施意见规定,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最新版) 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 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 序言 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文档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谢谢! 并且,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类型的实用范文,如说明书、聘任书、挑战书、竞聘书、通知书、留言条、数据、领条、请柬、聘书、管理办法等等,想了解不同范文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 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is shop. I hope that after downloading it, it can help you 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 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 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 actual needs, thank you! In addition, this shop provides you with various types of practical sample essays, such as brochures, appointment letters, challenge letters, competition letters, notices, message notes, data, collar slips, invitations, appointment letters, management methods, etc. I would like to learn about different templates Format and writing, stay tun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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