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化行业排污许可证审核要点

焦化行业排污许可证审核要点
焦化行业排污许可证审核要点

焦化行业排污许可证审核要点

(第一版)

企业各项申请材料和环保部门补充信息应完整、规范。

复审时,除应关注是否按照前版审核意见修改外,还须注意是否出现新问题。

一、材料的完整性

1、应具备的材料

(1)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2)承诺书;

(3)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

(4)附图:应包括生产工艺流程图和厂区总平面布置图;

(5)附件:企业认为有必要上传的附件及其他证明材料(如不是可行技术的证明材料,计算过程等);

(6)环境管理部门需要的其他文件。

2、不予受理的情形

判断是否属于以下两种类型,若属于,则不予受理。

(1)国家或地方政府明确规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

(2)位于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建设区域。

二、材料的规范性

(一)申请前信息公开及企业守法承诺书

1、申请前信息公开

(1)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是否为平台下载的样表,表中内容应保持完整,包括信息公开的起止时间、签字时间;

(2)审核公开时间: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非5个自然日);

(3)审核公开方式:应为“国家排污许可信息公开系统”或依法规定的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4)审核公开内容:应符合《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并按要求将公开内容进行勾选,如勾选“其他信息”需查看是否说明了公开哪些其他信息;

(5)审核反馈意见处理情况:审核企业是否将反馈意见逐条答复,未答复的应要求补充,

若无反馈意见,填写“无反馈意见”;

(6)审核签字:署名应为法定代表人,且应与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承诺书等保持一致;有

法定代表人的单位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对于没有法定代表人的单位(如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者等)可由实际负责人签字;此外对于集团公司下属不具备法定代表人资格的独立分公司,也可由实际负责人签字。

2、企业守法承诺书

(1)应符合《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要求,按照平台下载的样本填写,不得删减;

(2)法定代表人签字应为本人签字,没有法定代表人或不具备法定代表人资格的,可以由

实际负责人签字,与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上的签名保持一致。

(二)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主要核查企业基本信息,主要生产装置、产品及产能信息,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信息,生产工艺流程图,厂区总平面布置图,废气、废水等产排污环节,排放污染物种类及污染治理设施信息,执行的排放标准,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申请排放量限值计算过程,自行监测及记录信息,环境管理台账记录等。

1、封面

审核注册地址是否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名称一致,行业类别应为主行业类别,法定代表人名字应与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及守法承诺书上的签名保持一致。

2、表1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表

(1)排污单位生产经营场所应具体,填报省、市、区(县)、乡镇、村;

(2)审核投产日期及“是否投产”以2015年1月1日为界限;2015年1月1日起,正在

建设过程中,或已建成但尚未投产的,选“否”;已经建成投产并产生排污行为的,选“是”;分期投运的以先期投运时间为准;

(3)重点区域填写应根据《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14号)的重点控制区进行选择;

(4)企业应如实填写全部项目的环评、备案文号,包括分期建设项目、技改扩建项目等,若两者全无,应核实企业具体情况;

(5)若环评批复日期在2015年1月1日及以后,在后续确定许可排放限值时须考虑环评文件及批复中的值;

(6)企业应完整填写总量分配计划文件中的总量指标因子及控制指标值,指标填写应准确

并备注总量指标的范围;有多个总量文件,是否均进行填报。

3、表2 主要产品及产能信息

(1)同类型生产设施应分别填报,确保为每个生产设施赋予唯一编号,编号不能重复;

(2)设施参数应对照技术规范完整填报,不可缺项漏项;

(3)要求填报的其他设施信息应完整填报;

(4)企业填报的生产能力应为设计产能(不包括国家或地方政府明确规定予以淘汰或取缔

的产能);

(5)产品中有副产品及中间产品也应完整填报;

(6)湿熄焦为主要熄焦工艺的钢铁联合企业,应在“其他工艺信息”中载明:承诺于2017

年12月底完成干熄焦改造。

4、表3 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

(1)原料及对应信息应完整填报;

(2)辅料及信息(除硫分和挥发分外)应完整填报,同时在“其他信息”中备注组分和浓度;

(3)燃料应填写锅炉燃料,燃料为煤时除其他信息外其余信息应完整填报;燃料为煤气时除灰分挥发分外其他信息应完整填报,注意硫分是指总硫含量,其他信息中应备注硫化氢含量;

(4)注意填报数值与单位对应。

5、表4 废气产排污节点、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信息

(1)此表中只填报有组织废气,不填无组织产排污环节;

(2)审核产排污环节、污染物种类是否填报完整,注意燃煤和燃气锅炉的污染物种类不完全相同;

(3)污染物种类为“颗粒物”的,不可填写“粉尘”、“烟尘”、“总悬浮颗粒物”等内容;

(4)“是否为可行技术”填报时应与技术规范中可行技术参照表(表10)进行对比,对

于未采用可行技术的污染控制环节,应填写“否”,并提供监测数据等相关证明材料,证明可达排放标准;

(5)污染治理设施其他信息应根据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备注;

(6)排放口类型的判断应与技术规范一致;

(7)对于有单独脱硫脱硝设施排放口的企业,应对焦炉烟囱进行填报,备注使用情况(如

备注:备用烟囱)。

6、表5 废水类别、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信息表

(1)废水类别及对应污染物种类应完整填报;

(2)“是否为可行技术”填报时应与技术规范中可行技术参照表(表12)进行对比,对

于未采用可行技术的污染控制环节,应填写“否”,并提供监测数据等相关证明材料,证明可达排放标准;

(3)污染治理设施其他信息应根据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备注;

(4)排放口类型的判断应与技术规范一致。

7、表6 大气排放口基本情况表

审核排气筒单位及内径数值填写是否存在错误,排气筒高度应满足标准要求,根据

GB16171,所有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m,排放含氰化氢废气的排气筒高度不得低于25m。

8、表7 废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

(1)审核排放标准名称、污染物及其浓度限值填写是否正确;

(2)2015年1月1日(含)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排污单位,应填写环评中的污染

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格式为数值加单位。

9、表8 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表

(1)有单独脱硫脱硝设施排放口时,焦炉烟囱为备用排放口,不许可排放量;

(2)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管控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

(3)许可排放浓度应进行取严,许可排放量计算过程中各数值的取值应说明来源,2015

年1月1日(含)后取得环评批复的需要考虑环评及批复中的许可排放浓度限值。

10、表9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表

(1)无组织产污环节应完整填报,主要包括:焦炉炉体,厂界,原料煤堆场,炼焦煤、焦

炭输送,原辅材料及产品的破碎、筛分及转运,装煤,半焦(兰炭)炭化炉,半焦(兰炭)炭化炉氨水循环池;

(2)各无组织产污环节对应污染物应完整填报,防治措施应填写明确;

(3)无组织污染物对应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及浓度限值应正确填报;

(4)其他信息中应填写以下内容:是否为可行技术(不包括厂界),环评及批复中浓度限

值(数值+单位,2015年1月1日及以后取得环评批复的排污单位),申请许可排放浓度限值(数值+单位,针对厂界及焦炉炉体);

(5)其他信息中可行技术判断应对照技术规范,申请许可排放浓度限值应为取严值。

11、表10 企业大气排放总许可量

该表为自动生成,该表中申请排放许可量应与表1中总量指标进行对比取严。

12、表11 废水直接排放口基本情况表

(1)对于总排放口,排放口编号、地理坐标、排放去向、排放规律、受纳自然水体信息、

汇入受纳自然水体处地理坐标等信息应完整填报;

(2)总排口受纳水体的名称、水体功能目标填报应正确填报;

(3)对于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放口,排放口编号、地理坐标、排放去向、排放规律应填报完

整。

13、表12 废水间接排放口基本情况表

间接排放废水应写明受纳污水处理厂执行的外排浓度限值。

14、表13 废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表

(1)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及浓度限值应正确填报,注意焦化生产废水如湿熄焦废水经处理

后用于洗煤、熄焦和高炉冲渣等的水质,其pH、SS、COD Cr、氨氮、挥发酚及氰化物应满足GB16171中表1的间接排放限值要求;

(2)2015年1月1日及以后取得环评批复的排污单位在其他信息中应填写环评批复要求

(数值+单位)。

15、表14 废水污染物排放

(1)废水污染物种类及排放浓度限值应完整准确;

(2)2015年1月1日(含)后取得环评批复的企业许可排放浓度限值应将排放标准与环评批复值取严;

(3)总排放口化学需氧量及氨氮应申请前三年的年排放量限值,审核计算过程是否正确,总量控制指标应为取严值;

(4)受纳水体环境质量超标且列入GB16171中的其他污染因子或总磷总氮控制区域的总磷、总氮应申请年排放量限值并计算申请年许可排放量;

(5)设施或车间废水排放口只申请许可排放浓度限值,不申请年排放量限值;

(6)全厂排放口总计自动生成结果,应与表1中总量指标进行对比取严。

16、表15 自行监测及记录信息表

废水

(1)审核“监测内容”是否填报准确,废水选择“流量”;

(2)污染物名称、监测设施、手工监测频次应符合规范中自行监测管理要求;

(3)手工测定方法应来自GB16171并进行判断该方法适用于对应污染物;

(4)湿熄焦水池补水口6项指标监测信息应完整填报;

(5)应填报湿熄焦回用水池内对挥发酚的监测内容。

有组织废气

(1)审核“监测内容”是否填报准确,并不是指监测的污染物种类,而是一些对应的监测

参数,有组织燃烧类废气监测内容应为“氧含量、烟气流速、烟气温度、烟气含湿量、烟气压力”,非燃烧类应为“烟气流速、烟气温度、烟气含湿量、烟气压力”;

(2)污染物名称、监测设施、手工监测频次应符合规范中自行监测管理要求;

(3)测定方法应来自GB16171和GB13271(锅炉),选取的测定方法应适用对应排放形式的污染物;

(4)自动监测时应填报故障期间手工监测信息。

无组织废气

(1)无组织监测内容(厂界、焦炉炉顶)应填报完整;

(2)“监测内容”应填报准确,无组织废气应选择“温度、气压、风速、风向”;

(3)污染物名称、监测设施、手工监测频次应符合规范中自行监测管理要求;

(4)测定方法应来自GB16171,选取的测定方法应适用于无组织废气。

17、表16 环境管理台账信息表

(1)台账记录内容应准确完整,包括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信息、非正常情况记录信息、监测记录信息、其他环境管理信息(无组织、特殊时段的记录要求);

(2)“记录频次”应符合规范要求,与记录内容对应;

(3)“记录形式”应选择“电子台账+纸质台账”;

(4)“其他信息”应备注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18、改正措施

对于目前排污单位环境管理现状无法满足规范要求的,审核企业是否承诺改正措施及完成时限。例如:

对于采用湿熄焦作为主要熄焦工艺的钢铁联合企业,需填写:“承诺于2017年12月底完成干熄焦改造”;

对于XX主要排放口应该采用自动监测而未采用的,需填写:“承诺于201X年X月底前完成自动监测设施的安装”;

对于煤场没有密闭的,需填写:“承诺于201X年X月底前完成改造工作”。

19、附图

(1)生产工艺流程图应包括主要生产设施(设备)、主要原燃料的流向、生产工艺流程等;

图片应清晰可见,图例明确,且不存在上下左右颠倒的情况。

(2)生产厂区总平面布置图应包括主体设施、公辅设施、全厂污水处理站等,同时注明厂

区雨水和污水排放口位置;图片应清晰可见,图例明确,且不存在上下左右颠倒的情况。

(三)许可排放限值确定

1、许可排放浓度

对于2015年1月1日(含)后取得环评批复的排污单位,许可排放浓度由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从严确定;对于其他排污单位,许可排放浓度由污染物排放标准确定。审核许可排放浓度确定依据及取值是否正确。

2、许可排放量

对于2015年1月1日(含)后取得环评批复的排污单位,许可排放量由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总量控制指标、本标准推荐方法从严确定;对于其他排污单位,许可排放量由总量控制指标及本标准推荐方法从严确定。上述总量控制指标包括:总量批复文件、环评批复时的总量控制指标、现有排污许可证及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总量。审核许可排放浓度确定依据及取值是否正确。

对于本技术规范推荐方法计算过程的审核,计算过程中应说明公式中每个数据的来源,包括对主要产品产能的认定依据、基准排气量及许可排放浓度的选择,锅炉设计燃料用量的来源等等,确保数值选取准确,计算过程中应使用主要产品产能而非产品产量。

三、环保部门审核意见及排污许可证副本

1、应按技术规范填写执行报告内容、频次等要求;原则上炼焦化学工业仅要求上报年度、季度执行报告,地方可根据管理要求增加月度和半年年度执行报告。

2、应按照企业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等现行文件的管理要求,填报信息公开方式、时间、内容等信息。

3、环保部门可将对排污单位现行废气、废水管理要求,以及法律法规、技术规范中明确的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要求写入“其他环境管理要求”部分中;对于污染治理设施不满足规范要求的,可将整改要求写入“改正措施”中并限定整改时限;若无地方法规要求,暂不建议写入关于噪声、固废、环境风险等方面的管理要求。

4、核发部门应结合冬防期间相关文件提出相应管控要求。

浙江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272号 《浙江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吕祖善 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浙江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污染物排放的监督管理,规范排污许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污染物排放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排放主要大气污染物且经依法核定排放量的; (二)排放工业废水、医疗污水的; (三)排放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水的; (四)向环境排放餐饮污水的; (五)运营城乡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 (六)其他应当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 第三条排污单位取得排污许可证后,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第四条本省对排放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以及向钱塘江流域和太湖流域排放氨氮,依法实行排放总量控制。国家、省实行排放总量控制的污染物种类及实施地域范围依法调整的,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核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法律、法规规定由有关人民政府核发的排污许可证,由有关人民政府委托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发本行政区域的排污许可证;设区的市及其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核发市区的排污许可证;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燃煤发电企业的排污许可证,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第六条申领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建设项目已通过环境保护竣工验收(试生产、试运行项目除外); (二)有保证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的管理制度和技术、管理人员; (三)有污染事故应急方案和应急处理所需的设施、物资; (四)属于重点排污单位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监控设备; (五)有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任务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取得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领排污许可证,应当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证明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第七条受理排污许可证申请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排污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试生产、试运行项目的排污许可证,其有效期不得超过试生产、试运行期限。 法律、法规对本条第一款、第二款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排污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 正本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排污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二)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数量; (三)有效期; (四)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 副本除载明前款规定事项外,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排污许可证审核要点 (1)

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排污许可证 申请与审核要点 排污单位各项申请材料和生态环境部门补充信息应完整、规范。 复审时,除应关注是否按照前版审核意见修改外,还须注意是否出现新问题。 根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农副食品加工工业—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HJ 860.3-2018)“1 适用范围”中规定“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参照本标准执行,待锅炉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发布后从其规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锅炉》(HJ 953-2018)已于2018年7月31日由生态环境部发布实施。因此,对于2018年7月31日前已经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有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的,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无需变更,许可证到期换证时再按照HJ 953对其生产设施和排放口进行管理;对于2018年7月31日前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执行GB 13271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应统一按照HJ 953对其进

行管理,申报时选择“热力生产和供应”进行该设施和排放口的排污许可申报。本要点不再涵盖锅炉有关的内容。 一、申请材料的完整性 (一)排污单位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2)自行监测方案; (3)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承诺书; (4)排污单位有关排污口规范化的情况说明;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文号,或者按照有关国家规定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6)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需要注意,仅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需要提交; (7)《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实施后(2018年1月10日及之后)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污单位存在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削减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情况的,且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已经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完成变更的相关材料;

《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最新版

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控制和减少污染物排放,规范排污许可行为,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国家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排放废气、废水、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和固体废物的 行为实行许可证管理。下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内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应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 取排污许可证: (一)向环境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废水以及含重金属、放射性物 质、病原体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其他废水和污水的;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者; (三)在工业生产中因使用固定的设备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或者在城市市区噪 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因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固定设备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 (四)产生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危险废物的。依法需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 单位除外。

向海洋倾倒废物、种植业、非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排放污染物以及机动车、铁路机车、船舶、航空器等移动源排放污染物,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持证排污原则、按证排污原则) 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者,不得排放污染物。 排污许可证的持有者,必须按照许可证核定的污染物种类、控制指标和规定的方式排放污染物。 第四条(总量控制原则) 在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流域、海域、区域,对排污者有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的,该指标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之中。 排污者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第五条(持续削减原则) 国家鼓励排污者采取可行的经济、技术或管理等手段,实施清洁生产,持续削减其污染物排放强度、浓度和总量。削减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可以储存,供其自身发展使用,也可以根据区域环境容量和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在保障环境质量达到功能区要求的前提下按法定程序实施有偿转让。 第六条(实施主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排污许可证的审批颁发与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经费保障)

电镀行业排污许可证审核要点

电镀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审核要点 (第一版) 环保部门在核发排污许可证之前应结合环境管理要求和政府部门掌握的情况,对电镀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审核主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申请排污许可证的企事业单位的生产工艺和产品不属于国家或地方政府明确规定予 以淘汰或取缔的; 二是申请的企业不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 三是有符合国家或地方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或污染物处理能力; 四是申请的排放浓度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相关标准和要求,排放量符合相关要求,对新改扩建项目的排污单位,还应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的相关要求; 五是排污口设置符合国家或地方的要求等。 一、排污单位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 电镀排污单位应当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写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同时向有核发权限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通过平台印制的书面申请材料,企业提交的排污许可申请材料和守法承诺书是环保部门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主要依据。 排污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排污单位书面申请材料应当包括: 1.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主要内容包括: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与产排污相关的主要生产装置、设施、设备;废气、废水等产排污环节和污染防治设施;申请的排污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执行的排放标准。 2.有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守法承诺书。 主要承诺内容包括:对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按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控制污染物排放;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按时提交执行报告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等。 3.排污单位按照有关要求进行排污口和监测孔规范化设置的情况说明。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或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 号)要求,经地方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文件和法律文书。 5.生产工艺流程图、污水处理工艺流程图、厂区总平面布置图。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污水集中式处理厂除了提交污水处理工艺流程图、厂区总平面布置图外,还应提供纳污范围、纳污企业名单、接纳每个企业的污水量、管网布置、最终排放去向等材料。 6.未采用推荐的可行技术的相关证明材料。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对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上述材料可适当简化。 二、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审核 核发机关收到排污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对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 (一)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1.表1:《排污单位基本信息表》

纺织印染行业排污许可证审核要点

排污单位各项申请材料和环保部门补充信息应完整、规范。 复审时,除应关注是否按照前版审核意见修改外,还须注意是否出现新问题。 一、材料的完整性 排污单位应具备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承诺书、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附图、附件等材料。其中,附图应包括生产工艺流程图和平面布置图。 以下三种情形不予受理: 国家或地方政府明确规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 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法律明确禁止建设区域的; 既没有环评手续,也没有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的; 二、材料的规范性 (一)申请前信息公开 1、信息公开时间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 2、信息公开内容应符合《排污许可证管理暂定规定》要求。 3、使用平台下载的样本,应完整填写表格内容,尤其注意公开的起止时间、公开方式、公开内容是否填写完整。

署名应为法定代表人,且应与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承诺书等保持一致。有法定代表人的一定要填写法定代表人,对于没有法定代表人的企事业单位,如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者等,这些单位可以由实际负责人签字。此外对于集团公司下属不具备法定代表人资格的独立分公司,也可由实际负责人签字。 4、申请前信息公开期间收到的意见应进行逐条答复。 (二)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主要核查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主要生产单元、生产装置、产品及产能信息,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信息,生产工艺流程图,厂区总平面布置图,废气、废水等产排污环节,排放污染物种类及污染治理设施信息,执行的排放标准,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申请排放量限值计算过程,自行监测及记录信息,环境管理台账记录等。 1、表1-填写重点区域的,应结合环保部相关公告,核实是否执行特别排放限值;通过排污单位投产时间,核实该排污单位是否为现有源;原则上,排污单位应具备环评批复或认定关于备案文件,如两者全无,应核实排污单位具体情况;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应具体到污染物类型及其指标,包括二氧化硫总量指标(t/a)、氮氧化物总量指标(t/a)、颗粒物总量指标(t/a)、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t/a)、氨氮总量指标(t/a)、涉及的其他污染物总量指标,同时应与后续

排污许可证

排污许可证 (释义)排污许可证,是指排污单位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查发放的允许排污单位排放一定数量污染物的凭证。排污许可证属于环境保护许可证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被广泛使用。排污许可证制度,是指有关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审核、颁发、中止、吊销、监督管理和罚则等方面规定的总称。 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排污许可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核发、实施、监管等行为,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排污单位特指纳入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第四条下列排污单位应当实行排污许可管理: (一)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排放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 (二)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 (三)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 (四)城镇或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 (五)依法应当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其他排污单位。 环境保护部按行业制订并公布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分批分步骤推进排污许可证管理。排污单位应当在名录规定的时限内持证排污,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第五条环境保护部根据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环境危害程度的不同,在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中规定对不同行业或同一行业的不同类型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差异化管理。对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较小、环境危害程度较低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简化管理的内容包括申请材料、信息公开、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执行报告的具体要求。 第六条对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的各类排污行为实行综合许可管理。排污单位申请并领取一个排污许可证,同一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所有,位于不同地点的排污单位,应当分别申请和领取排污许可证;不同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所有的排污单位,应当分别申请和领取排污许可证。 第七条环境保护部负责全国排污许可制度的统一监督管理,制订相关政策、标准、规范,指导地方实施排污许可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排污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简化管理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其余的排污许可证原则上由地(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核发。地方性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被调整为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派出分局的,由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所属派出分局实施排污许可证核发管理。 第八条环境保护部负责建设、运行、维护、管理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各地现有的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应实现数据的逐步接入。环境保护部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基础上,通过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对全国的排污许可证实行统一编码。排污许可证申请、

电镀行业排污许可证审核要点

电镀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审核要点 (第一版) 环保部门在核发排污许可证之前应结合环境管理要求和政府部门掌握的情况,对电镀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审核主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申请排污许可证的企事业单位的生产工艺和产品不属于国家或地方政府明确规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 二是申请的企业不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 三是有符合国家或地方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或污染物处理能力; 四是申请的排放浓度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相关标准和要求,排放量符合相关要求,对新改扩建项目的排污单位,还应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的相关要求; 五是排污口设置符合国家或地方的要求等。 一、排污单位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 电镀排污单位应当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写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同时向有核发权限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通过平台印制的书面申请材料,企业提交的排污许可申请材料和守法承诺书是环保部门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主要依据。

排污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排污单位书面申请材料应当包括: 1.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主要内容包括: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与产排污相关的主要生产装置、设施、设备;废气、废水等产排污环节和污染防治设施;申请的排污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执行的排放标准。 2.有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守法承诺书。 主要承诺内容包括:对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按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控制污染物排放;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按时提交执行报告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等。 3.排污单位按照有关要求进行排污口和监测孔规范化设置的情况说明。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或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 号)要求,经地方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文件和法律文书。 5.生产工艺流程图、污水处理工艺流程图、厂区总平面布置图。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污水集中式处理厂除了提交污水处理工艺流程图、厂区总平面布置图外,还应提供纳污范围、纳污企业名单、接纳每个企业的污水量、管网布置、最终排放去向等材料。

锅炉排污许可证审核要点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锅炉 审核要点 排污单位各项申请材料和生态环境部门补充信息应完整、规范。 复审时,除应关注是否按照前版审核意见修改外,还须注意是否出现新问题。 一、申请材料的完整性 (一)排污单位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2)自行监测方案; (3)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承诺书; (4)排污单位有关排污口规范化的情况说明;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文号,或者按照有关国家规定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6)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需要注意,仅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需要提交; (7)《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实施后(2018年1月10日及之后)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污单位存在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削减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情况的,且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已经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完成变更的相关材料; (8)附图、附件等材料,其中,附图应包括生产工艺流程图和平面布置图; (9)排污许可证副本。 此外,主要生产设施、主要产品产能等登记事项中涉及商业秘密的,排污单位应当进行标注。 (二)明确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情形 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核发的生态环境部门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 1、位于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的。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 2、属于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产业政策目录中明令淘汰或者立即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落后产品的。 3、法律法规规定不予许可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材料的规范性 (一)申请前信息公开 1、实行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需要在申请前信息公开,实行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可不进行申请前信息公开。对于主行业为热

排污许可证制度

排污许可证制度 排污许可证制度是指凡是需要向环境排放各种污染物的单位或个人,都必须事先向环境保护部门办理申领排污许可证手续,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后获得排污许可证后方能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制度。 环境容量既然作为一种功能性资源,排污指标应该有价值和使用价值。 排污指标被企业无偿占有,其弊端有二: 一是失去了用经济手段调整污染项目的市场准入功能,二是企业占用的现有排污指标无法流通,市场配置环境资源的功能难以发挥出来。 继1987年原国家环保局在上海、杭州等18个城市进行了排污许可证制度试点之后,1989年的第三次全国环保会议上,排污许可证制度作为环境管理的一项新制度提了出来。 鉴于排污许可证制度是以污染物总量控制为基础的,国家从1996年开始,正式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政策列入“九五”期间的环保考核目标,并将总量控制指标分解到各省市,各省市再层层分解,最终分到各排污单位。 总量控制是“十五”期间我国环保工作的重点。 目前上海市已经以地方法规的形式出台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规定”,其管理的基本程序是: 排污申报登记;排污审核、核发排污许可证;证后监督管理;年度复审。 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的实施给环境监测和环境管理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尽管除了个别情况下基于确保财政收入的需要而由国家通过法律设立特别许可外,规定不得随意将许可证制度与创收相联系,不得滥设许可证乱收费。 但排污许可证制度却有其特殊性,即行政主体不仅是作为监督管理者,而且是作为公众环境权益的监护人,作为环境容量资源公共所有者的代理人。

资源是有价的,环境容量资源也不能无偿获得,在管理、转让这种环境容量资源时,既要尽到管理者的职责,又要行使代理人的权利,向环境容量资源的使用者收取一定的费用,以支付相应的行政成本和保护、改善环境的费用。 实施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后,容许排污权交易是国内环保制度的重大创新。 排污单位经治理或产业(包括产品)调整,其实际排放物总量低于所核准的允许排放污染物总量部分,经环保部门批准,允许进行有偿转让。 但是,由于在现行的管理安排中,采取的是由政府征收排污费的制度,是一种非市场化的配额办法,而不是使用市场交易的方式。 所以从国内的情况来看,将排污权的交易具体化为一项可以操作的制度安排,并加以实际实施,需要在运行机制上进行探索。 2001年9月,亚洲开发银行资助的“二氧化硫排污交易制”在山西省太原市26家企业试点,首开国内排污权交易之先河。 某种非所有人都有权涉及受限制的行为或事件,相关权利机构授予起相关权利的书面证明!英文用a license; a pass; a permit; a permit card表示!一: 许可证制度是在环境管理中,国家环境主管部门要求开发建设、生产排污等具有影响环境的活动行为者进行活动申请,并批准、监督其从事某种活动而采取的一种行政管理制度。 这种制度多以某种凭证即许可证形式进行,故称“许可证制度”,也称“许可制度”它一般包括许可证申请、审核、批准、监督、中止、吊销以及作废等一系列管理活动过程,根据管理对象不同要求,可分有规划、开发、生产销售和排污许可证等类型。 许可证制度可保证对环境有影响作用的管理对象遵守国家管理环境的有关规定,从而将其对环境的影响作用限制在国家允许范围内,实践表明,它是国家强化环境管理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 二:

企业排污许可证业务办理流程文档

国家排污许可申请子系统 ——排污许可业务申报流程 1、排污单位登录“国家排污许可信息公开系统”,在申报指南栏目可下载《排 污许可证申领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和《企业守法承诺书》模板文件,线下填写完成后扫描上传系统。 图1国家排污许可信息公开系统界面 2、点击导航栏“网上申报”按钮,进入“国家排污许可申请子系统”业务办理 平台页面。 图2国家排污许可信息公开系统界面

图3国家排污许可申请子系统 3、注册后可进行相关业务的在线申请。请注意,同一法人不同地区的分公司/ 分厂需单独申领排污许可证,注册时“单位名称”为企业总公司/总厂名称,“注册单位名称”为本次申领许可证的企业分公司/分厂名称,若没有分公司/分厂,才可填写总公司/总厂名称。 4、首次在本系统申报排污许可证,请点击“许可证申请”模块进行填报。 5、许可证在线申请业务包括5项:排污许可证新办申请、排污许可证变更申请、 排污许可证延续申请、排污许可证补办申请和信息公开。前四项业务的申报流程相同,信息公开用于排污单位发布申请前信息公开内容。 下面以排污许可证申请办理流程为例进行说明。

排污许可证申请办理流程: 第一步:排污单位点击“许可证申请”进入许可证申请页面 第二步:在许可证申请页面内点击“我要申报”按钮进入申请资料填写页面 第三步:根据填报页面左侧导航,一步一步填写许可证申请信息,一个页面填写完成后,点击页面下方的“下一步”按钮,填报下一页的内容,也可以点击“暂存”按钮,保存当前填报信息。 申请填报包括14个页面的内容,分别为:排污单位基本情况;排污单位基本情况-主要产品及产能;排污单位基本情况-主要燃料及原辅材料;排污单位基本情况-排污节点、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大气污染物排放信

2015电镀行业规范条件分析

附件 电镀行业规范条件 根据国家《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中关于提高行业准入门槛,严格限制排放重金属相关项目的要求,为加快电镀行业结构调整,提高产业水平,推动节能减排,控制重金属污染,实现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范条件。 纳入本规范条件管理的包括从事各种材料电镀、电铸、电解加工、刷镀、化学镀、热浸镀(溶剂法)以及金属酸洗、抛光(电解抛光和化学抛光)、氧化、磷化、钝化等企业(车间)及电镀集中区。 一、产业布局 (一)根据资源、能源状况和市场需求,科学规划行业发展。新、改、扩建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选址应符合产业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功能区划以及其他相关规划要求。 (二)在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重点保护区域不得新建、扩建相关项目。已在上述区域内运营的生产企业应根据区域规划和保护生态环境的需要,依法逐步退出。 (三)新(扩)建项目应取得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依法通

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审批不得开工建设,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经竣工环保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使用。在已有电镀集中区的地市,新建专业电镀企业原则上应全部进入电镀集中区。企业各类污染物(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厂界噪声)排放标准与处置措施均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标准的规定。 二、规模、工艺和装备 (一)电镀企业规模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电镀生产环节包括清洗槽在内的槽液总量不少于30000升。 2.电镀生产年产值在2000万元以上。 3.单位作业面积产值不低于1.5万元/平方米。 4.作为中间工序的企业自有车间不受规模限制。 (二)企业选用低污染、低排放、低能耗、低水耗、经济高效的清洁生产工艺,推广使用《国家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导向目录》的成熟技术。无《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的生产工艺和本规范条件规定的淘汰落后工艺、装备和产品(见附1)。 (三)品种单一、连续性生产的电镀企业要求自动生产线、半自动生产线达到70%以上。 (四)生产区域地面防腐、防渗、防积液,生产线有槽间收集遗洒镀液和清洗液装置。 (五)新(扩)建项目生产线配有多级逆流漂洗、喷淋等节

石化行业排污许可证审核要点

石化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审核要点 (第一版) 排污单位需要完整的提交以下三类材料: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承诺书、排污许可申请表及相关附图和附件,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承诺书、排污许可申请表环保部统一规定了格式,可以在国家排污许可信息平台下载。 审核的内容包括材料的完整性、材料的规范性、相关环境管理要求三个方面。 一、材料的完整性 应具备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承诺书、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排污许可证副本、附图、附件等材料。其中,附图应包括生产工艺流程图、厂区雨水、污水集输管线走向及排放去向图和平面布置图。 二、材料的规范性 (一)申请前信息公开 1、信息公开时间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 2、信息公开内容应符合《排污许可证管理暂定规定》要求。 3、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应填写完整,包括信息公开的起止时间。 署名应为法定代表人,且应与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承诺书等保持一致。有法定代表人的一定要填写法定代表人,对于没有法定代表人的企事业单位,如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者等,这些单位可以由实际负责人签字。此外对于集团公司下属不具备法定代表人资格的独立分公司,也可由实际负责人签字。 4、申请前信息公开期间收到的意见应进行逐条答复。 (二)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主要核查企业基本信息,主要生产装置、产品及产能信息、主要生产设施及参数、储罐统计信息、设备与管线组件密封点数量统计信息、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信息,生产工艺流程图,厂区总平面布置图、废气、废水等产排污环节,排放污染物种类及污染治理设施信息,执行的排放标准,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申请排放量限值计算过程,自行监测及记录信息,环境管理台账记录等。 1、表1排污单位基本信息表:(1)生产经营场所地址应明确到“省、市(区)县、镇”;该地址直接决定企业是否属于重点控制区。(2)是否投产以第一个建设项目的投产日期为准。(3)技术负责人及联系电话应为“熟知公司排污许可证且懂环保管理技术管理人员,联系电话应为技术负责人的电话号码”。(4)重点控制区域与其他区域的执行标准确定。《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及其有关问题的复函中要求,核实企业是否属于重点控制区域。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中明确列出重点区域石化行业须执行特别排放限值,同时也列出了47个重点控制区城市。(5)环评批复文件或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二者必备其一。(6)总量分配文件为环境主管部门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流程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流程-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流程 1. 基本信息的填写 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附2 要求: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写《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中的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大气污染物排放、水污染物排放等内容。 2. 申请信息公开 可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直接进行申请前信息公开,也可下载已填写的申请表,以《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1 号)规定的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公开时间不得少于5 个工作日,公开期间公众可在信息平台上直接反馈意见。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可不进行申请前信息公开。 3. 完善申请信息 申请前信息公开结束后,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写《排污许可证申领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并按《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附2 要求在平台上填写《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中环境管理要求等其他内容,按照平台“业务办理流程”,将相关申报材料一并提交。同时向核发部门提交通过管理信息平台印制的书面申请材料。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可不提交《排污许可证申领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 4. 排污许可证审核发放 排污单位申报完成后由核发部门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核发系统对排污单位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查,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中的不同情形分别作出处理。同意受理的进入技术审核流程,核发部门根据审核结果,做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对于准予许可的发放排污许可证。 2

电镀行业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定稿)

前言 0.1企业简介 奉化市金盛镀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2006年1月投入生产,是一家专业从事电镀表面处理加工的企业。厂区位于奉化市经济开发区汇丰路688号,厂区占地面积13320m2,建筑面积11666m2,现有在职职工280人,其中技术管理人员18人,专职环保管理人员1人。企业现有电镀线24条,分别为镀装饰铬、镀锌、滚镀镍等,主要为轴承、五金件以及塑料制品等配套表面加工服务,属于来料加工型企业。管理和职能部门主要有技术科、业务科和财务科等。 奉化市金盛镀业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和平面布置如图0—1和图0—2所示: 图0—1 奉化市金盛镀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图 奉化市金盛镀业有限公司平面布置情况如图0—2所示。

图0—2 奉化市金盛镀业有限公司平面布置图 0.2清洁生产审核背景和成果综述 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是一种对污染来源、废弃物产生原因及其整体解决方案进行系统化的分析和实施过程,其目的旨在通过实行预防污染分析和评估,寻找尽可能高效率利用资源(如:原辅材料、能源、水等),减少或消除废弃物的产生和排放的方法,是企业实行清洁生产的重要前提,也是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关键和核心。持续的清洁生产审核活动会不断产生各种清洁生产方案,有利于组织在生产和服务过程中逐步的实施,从而使其环境绩效实现持续改进。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从清洁生产的推行、清洁生产的实施、鼓励措施、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定,明确了政府推动、政策扶持等推动清洁生产实施的措施。法律强制规定了必须进行清洁生产审核的企

环境管理体系审核重点(最新版)

环境管理体系审核重点(最新 版) Enterprises should establish and improve various safety production rules and regulations in accordance with national safety production laws and regulations.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AQ-SN-0374

环境管理体系审核重点(最新版) 环境管理体系(以下简称EMS)监督审核(以下简称监审)实施中,如何确保贯彻CNAB对认证机构的通用要求和认证机构审核方案的相关规定,把握EMS监审证据的获取重点,形成审核发现和审核结论,促进组织的环境绩效持续改进,是监审有效的关键。现就审核实施中一些体会总结如下: 一、对高层领导的审核 对高层领导的监督审核,通过交谈、沟通等方式主要需获得以下证据:1、环境意识的提高是否有具体的体现,如“新、扩、改”项目领导抓了哪些“三同时”工作;2、守法意识的提高是否有具体的体现,如是否了解新的适用法律法规对组织的要求,组织采取哪些守法对策;3、对组织的重要环境因素控制在领导的日常工作中有哪些具体安排和关注;4、在污染预防、持续改进方面做了哪些工作,

取得的成效如何,在资源优化、环保费用方面有哪些投入;5、政府或相关方关注的重点问题,采取了哪些措施,效果如何;6、自我完善机制如内审、管理评审的实施及有效性;7、目标指标的完成情况。 二、守法证据 EMS监督审核仍然要获取守法的证据,特别是二监、三监审核以体现EMS的有效性。 1、对于属于一类风险的组织不但要审核水、气、声排放的日常监测结果,而且要审核地方环境监测部门的例行监测和年度监测报告,是否达标排放; 2、对于属于二、三类风险的组织酌情而定,对初审时提供的水气声监测报告中已接近排放标准的项目,应要求提供新的年度监测报告,以审核其改进的有效性; 3、组织当年的排污许可证与实际实施情况,有无超标、超量排放,有无罚款或其他行政处罚; 4、有毒有害固体废物的无害化处理或转移的证据; 5、国家或行业节电节水有明确指标要求,组织是否达到了相应

《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最新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控制和减少污染物排放,规范排污许可行为,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国家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排放废气、废水、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和固体废物的 行为实行许可证管理。下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内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应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 取排污许可证: (一)向环境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废水以及含重金属、放射性物 质、病原体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其他废水和污水的;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者; (三)在工业生产中因使用固定的设备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或者在城市市区噪 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因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固定设备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 (四)产生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危险废物的。依法需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 单位除外。 向海洋倾倒废物、种植业、非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排放污染物以及 机动车、铁路机车、船舶、航空器等移动源排放污染物,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持证排污原则、按证排污原则) 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者,不得排放污染物。 排污许可证的持有者,必须按照许可证核定的污染物种类、控制指标和规定的方式排放污染物。 第四条(总量控制原则) 在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流域、海域、区域,对排污者有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 标要求的,该指标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之中。 排污者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第五条(持续削减原则) 国家鼓励排污者采取可行的经济、技术或管理等手段,实施清洁生产,持续削减其污染物排放强度、浓度和总量。削减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可以储存,供其自身发展使用,也可以根据区域环境容量和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在保障环境质量达到功能区要求的前提下按法定程序实施有偿转让。 第六条(实施主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排污许可证的审批颁发与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经费保障)

电镀行业环境执法现场检查要点

电镀行业环境执法现场检查要点 一、电镀行业生产特点 1.概念 电镀就是利用电解的方式使金属或合金沉积在工件表面,以形成均匀、致密、结合力良好的金属层的过程。 电镀的分类: 按获取镀层方式:通常电镀,化学镀,热浸镀,闪镀 按挂具方式分类:挂镀,滚镀,刷镀 按镀层组成分类:镀铜、镀金、镀银、镀镍、镀铬、镀镉、镀锌、镀锡、镀三元合金(铜、锡、锌)等 2.生产工艺 电镀工艺包括工件抛光、脱脂、上挂具、化学除油、酸洗、电解除油、弱腐蚀(活化)、电镀、浸洗回收、出光、低铬钝化、漂白、烘干、检验等生产过程。镀层种类分为单层金属电镀和多层(复合)金属电镀。 电镀的基本生产工艺过程可分为三个阶段:镀前处理、电镀阶段、镀后处理,其生产工艺流程如下: 毛坯→表面平整→除油脱脂→清洗→酸洗→清洗→上挂具(吊镀)→一层电镀→清洗→二层电镀→清洗→钝化→清洗→干燥→下挂具→包装→成品。 3、常用化学品 酸类:硫酸、盐酸、硝酸、磷酸、铬酸、硼酸、氢氟酸、醋酸、柠檬酸等。 碱类:氢氧化钠、氨水等。 盐类:硫酸盐、氯化物、磷酸盐、重铬酸盐等无机酸盐(铜、镍、钠、锌、锰)、氰化物或硫氰酸盐(钠、钾、亚铜)、有机酸盐(酒石酸钾、十二烷基硫酸钠、间硝基苯璜酸钠、柠檬酸盐)等。

有机物类:添加剂、乳化剂、光亮剂、皂化剂等。 4、主要生产设备 前处理槽:(除油、脱脂槽)、预镀槽(氰化镀铜)、镀槽(金、铬、镉、镍、锌、银)、褪镀槽、清洗槽。 二、污染物产生情况 电镀工艺产生的污染包括水污染、大气污染、固体废物污染和噪声污染,其中水污染(含重金属离子和有机污染物)和大气污染(各类酸雾)是主要环境问题。 1、废水 电镀废水含有数十种无机和有机污染物,其中无机污染物主要为铜、锌、铬、镍、镉等重金属离子以及酸、碱、氰化物等;有机污染物主要为含碳有机物、含氮有机物等。 电镀废水的来源一般为:1、镀件清洗水;2、废电镀液;3、其他废水,包括冲刷车间地面、刷洗极板以及通风设备冷凝水,和由于渡槽渗漏或操作管理不当造成的跑、冒、滴、漏的各种槽液和排水; 4、设备冷却水。 电镀废水主要由以下几类废水组成: 酸碱废水:包括预处理及其它酸洗槽、碱洗槽产生的废水,主要污染物为盐酸、硫酸、氢氧化钠、碳酸钠、磷酸钠等。 含氰废水:包括氰化镀铜、碱性氰化物镀金、中性和酸性镀金、银、铜锡合金、仿金电镀等含氰电镀工序产生的废水,主要污染物为氰化物、络合态重金属离子等。该类废水剧毒,须单独收集、处理。 含铬废水:包括镀铬、镀黑铬、表面钝化、退镀以及塑料电镀前处理粗化等工序产生的废水。主要污染物为六价铬、总铬等。该类废水毒性大,须单独收集、处理。 重金属废水:包括镀镍、镉、铜、锌等金属及其合金产生的废水,焦磷酸盐镀铜废水,钯镍合金电镀废水,化学镀废水以及阳极氧化、

再生有色金属工业排污许可证审核要点

再生金属工业排污许可证 申请与审核要点 排污单位各项申请材料和生态环境部门补充信息应完整、规范。 复审时,除应关注是否按照前版审核意见修改外,还须注意是否出现新问题。 一、申请材料的完整性 (一)排污单位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2)自行监测方案; (3)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承诺书; (4)排污单位有关排污口规范化的情况说明;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文号,或者按照有关国家规定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6)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 (7)《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实施后(2018年1月10日及之后)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污单位存在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削减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情况的,且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的排污单位已经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完成变更的相关材料; (8)附图、附件等材料,其中,附图应包括生产工艺流程图和平面布置图; (9)排污许可证副本。 此外,主要生产设施、主要产品产能等登记事项中涉及商业秘密的,排污单位应当进行标注。 (二)明确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情形 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核发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 1、位于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的,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 2、属于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产业政策目录中明令淘汰或者立即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落后产品的。 对于再生有色金属工业,有一种情形属于淘汰类装备或工艺:再生有色金属生产中采用直接燃煤的反射炉项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 3、法律法规规定不予许可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材料的规范性 (一)申请前信息公开

排污许可证填写说明

排污许可证填写说明 Document number:PBGCG-0857-BTDO-0089-PTT1998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填表内容说明 一、封面 申报登记号:排污企业排污申请登记号 单位代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发的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中的代码号 申请日期:2012 年 5月 二、(表一)排放水污染物总量指标申请表 排污口编号:除间接冷却水外,排污企业只允许设一个排污口,编号为01。 废水排污去向:纳污河道的名称。如某一企业废水排入协兴河,则排放去向栏中即填“协兴河”。如纳污河道没有名称,即以企业厂区为参照点,如所排污的河道所在位置位于东侧,则填“厂东河(沟)”。 废水名称:根据各行业排放的废水而定。如电镀生产排放的废水,名称为电镀废水;造纸生产排放的废水即造纸废水等。 排放天数:排污企业年累计生产排污的时间。 排污总量:排污企业年累计排放的废水总量。可以根据全厂水平衡工艺计算,也可以由水表,废水流量计测量。如企业规模小,排水量少,可按用水量的80%来核定废水量。 平均排放浓度:一年度多次监测的平均值。废水平均排放浓度值一般小于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如化学需氧量排放标准为100mg/L,平均排放浓度应小于100mg/L。 最大排放浓度:此值选定为排放标准值。如化学需氧量排放标准为100mg/L,最高排放浓度填100mg/L。

最大排放量(千克/日):废水排放总量(单位:吨)/排放天数×最高排放浓度×10-3。 排放总量(吨/年):排水总量(单位:吨)×平均排放浓度×10-6。 计划削减量:如企业某一污染物年平均浓度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则需要列出削减计划。计划削减量=该污染物排放总量(吨/年)—按排放标准浓度测算出的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吨/年)。 完成削减量年限:根据环保要求和企业实际情况,列出污染物削减量的计划完成时限。 申请说明:填写废水处理设施情况、职工人数及企业用水量、主要原料消耗等有关情况。 三、(表二)排放大气污染物总量指标申请表 排气筒编号:排污单位有两个以上排气筒(烟囱),编号01,02,03……如某印染排污企业,锅炉排气筒编号01;导热油燃煤炉排气筒编号02。 排气筒高度:从地面到排气筒出口高度。 排放时间(小时/天):每天累计生产排污小时数。 排放天数(天/年):每年累计生产排污的天数。 燃油种类及消耗量:油、气、煤炭等燃料和相应的年消耗量。如某一企业锅炉燃煤为烟煤,年消耗量为300吨。对于工艺尾气,此栏填写车间(工段)及废气名称。 排气总量:通常一公斤煤燃烧排放烟气为9立方米。如某企业年消耗量300吨,则排气总量=300×1000×9=2700000立方米/年=270万立方米/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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