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贸易废品网上拍卖疑难问题解答(海关业务部分)

加工贸易废品网上拍卖疑难问题解答(海关业务部分)
加工贸易废品网上拍卖疑难问题解答(海关业务部分)

加工贸易废料网上拍卖疑难问题解答

(海关业务部分)

一、纳入平台拍卖的废料范围是哪些?现阶段残次品、不良品能否参与网上拍卖,以拍卖价格为基础进行征税?

根据《东莞市加工贸易废料网上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东府办【2015】78号),废料范围指“加工贸易企业在保税加工过程中产生、需内销处理的边角料”。

加工贸易残次品、不良品不在网上拍卖范围内。根据2014年第218号署令,残次品、不良品应折成原材料征税。

二、同一个手册中的废料,是否可以分多次拍卖?不同手册的废料是否可一起拍卖?

同一手册的废料可分多次拍卖,不同手册的废料可以打包作为一个整体项目拍卖,项目标的按所属的不同手册分开提交,一个标的对应一个手册号。

三、边角料为无法拆分的混合物的,应如何申报?

1、边角料为物理混合状态且无法一一拆分的,可按一个整体项目申报拍卖,竞总价。加贸企业在提交拍卖项目时,拍卖“项目名称”按照货物的实际报验状态申报,“项目描述”中如实说明拍卖项目的实际状态。该批混合物包含的全部成分作为项目标的一一申报,每个标的“手册项号”分别对应所属手册中相应原材料项号,每个标的数量按对应原材料的理论损耗数量估算,不得超过理论损耗数量。拍卖成交后,内销征税报关单按《鉴证报告》所列标的申报。

例如,经粘贴的鞋材边角料混合物,拍卖“项目名称”申报为“鞋材边角料混合物一批”,“项目描述”中如实说明“鞋材边角料混合物(含PU、硫化海棉橡胶片、网布等成分,详见项目标的),经贴合,无法拆分”。标的申报为:标的1:PU边角料;标的2:硫化海棉橡胶片边角料;标的3:网布边角料,每个标的“手册项号”分别对应所属手册中PU、硫化海棉橡胶片、网布的备案项号,每个标的数量按所对应的PU、硫化海棉橡胶片、网布的理论损耗数量估算。

2、由几种原材料经化学反应生成产品后产生的边角料,项目名称

和标的名称直接按报验状态申报,标的“手册项号”可对应所属手册中某一项主料项号,标的数量按该批边角料实际例如,海棉边角料,项目名称申报为“海绵边角料一批”,标的名称申报为“海绵边角料”,标的“手册项号”可对应所属手册中主料“聚醚多元醇”项号,标的数量为该批海绵边角料实际数量。

四、项目标的既有保税废料又有国内采购废料,应如何处理?

项目标的对应的原材料既有保税料件又有国内购买料件时,可参照问题三“混合物”的处理方式,将保税废料和国内废料分为不同的标的提交。

五、因安全生产、堆放场地等因素不能长期存放,需要定期清理的废料,可以预估数量提前拍卖吗?

可采用“定期资格”拍卖方式。“定期资格”拍卖指加贸企业在一定周期内产生的废料品种、数量较为固定,且因安全生产、堆放场地等因素不能长期存放,需要定期清理的,企业可核算未来一定时期产生的废料数量提前进行拍卖。“废料交易平台”已开发“定期资格”拍卖功能,适用于加贸企业进行”定期资格”拍卖。

开展”定期资格”拍卖的加贸企业应向主管海关提交《加工贸易边角料拍卖”定期资格”情况表》,表格可在黄埔海关门户网站下载中心下载。

加贸企业在拍卖申请环节应在“备注”栏注明“定期资格”拍卖。“定期资格”拍卖项目以一本电子化手册或电子账册一次核销周期为单元,不同手册应分成不同项目拍卖。交易的起止日期最长不超过手册有效期或电子账册核销周期。企业在拍卖成交获得《鉴证报告》后,应在货物实际交割前按《鉴证报告》数量、价格一次性向海关申办内销征税手续。

六、拍卖成功后如何申办纳税手续?可以集中申办纳税手续吗?

加贸企业在拍卖成交获得《鉴证报告》后,应及时向海关申办内销征税手续。加贸企业通过QP系统录入《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内销征税申报单》,并在备注栏填入《鉴证报告》编号。

根据海关总署2013年第70号公告,已获得内销集中办理纳税手续资

格的加贸企业,每个月内拍卖成功并取得《鉴证报告》的,可累计当月月底前内向海关办理内销征税联系单,但不得超出手册有效期。

七、边角料如果流拍,整个拍卖过程耗时会延长,可能会对合同核销时间造成影响,是否可以在合同延期上给予便利?

加贸企业在拍卖过程中因流拍或系统异常等特殊情况导致拍卖时间延长,未能在手册有效期内完成边角料内销需要手册延期,且延期两次以上(含两次)的,企业书面报告情况并经主管海关核批后可免于缴纳风险担保,延期时间不超过2个月。

加贸企业办理第二次手册延期时仍有余料需结转的,在延期前应先办理余料结转手续。余料结转手续在延期后办理的,按海关总署令第111号相关规定征收风险担保金。

八、边角料如果没有市场价值,是否也要走网上拍卖的流程?

边角料有无市场价值通过拍卖来确定。加贸企业边角料经过至少3次流拍,并且最后一次为无底价流拍(最后一次起拍价为0.01仍然流拍)的,加贸企业持拍卖行出具的《流拍证明》,向海关书面提出对边角料的处理申请。海关根据《流拍证明》及“拍卖管理系统”中的流拍纪录进行审核,按现行规定办理。对边角料无价值有疑问的,可以启动磋商质疑程序。

同一家企业,同一边角料无底价流拍的,一年有效,一年之内无需重复走拍卖流程,凭《流拍证明》向海关申请,经海关审核后办理相关手续。

其他企业委拍相同或类似边角料时,仍然需要走拍卖流程。

九、手册备案的理论损耗数量,与拍卖交易的实际边角料数量有出入,如何处理?

通过拍卖的边角料数量,与电子化手册或电子账册核销周期内的理论损耗数量存在差异(差异数量=理论损耗总数量-拍卖总数量),且差异数值在10%及以内的,差异部分数量由加贸企业直接向海关申请内销,海关以该边角料在所属手册有效期或电子账册核销周期内全部拍卖成交价计算得出加权平均值,以该加权平均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办理内销征税手续。

十、哪些情形可以直接办理内销征税手续?

为便利企业,简化手续,以下5种情形可直接办理内销征税手续:

(一)电子化手册或电子账册同一核销周期边角料总价值少于2万元人民币(含2万元)的,加贸企业可直接向海关办理内销征税手续。企业应提前估算边角料总价值,最迟在手册有效期或电子账册核销截止日期前2个月内向海关提出内销申请。

海关根据“ZZ91再生资源网”每月第一周内整理更新“边角料参考价格”资料,按照受理日当月的“边角料参考价格”资料计算边角料总值及计税。同时,“边角料参考价格”资料在“废料交易平台”网站上公布,供企业参考。

(二)通过拍卖的边角料数量,与电子化手册或电子账册核销周期内的理论损耗数量存在差异(差异数量=理论损耗总数量-拍卖总数量),且差异数值在10%及以内的,差异部分数量由加贸企业直接向海关申请内销。

(三)边角料属于危废品的,可直接办理内销征税手续。危废品目录按国家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国家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8年第1号令)。加贸企业在办理内销手续时,需提供经环保部门审批的《广东省危险废物跨市转移审批表》(随附《广东省危险废物跨市转移计划表》)或者《东莞市危险废物转移计划报告表》。

(四)对发往东莞市外的外发加工,加贸企业已在申请办理外发加工备案业务时说明边角料不运回的,可提供书面报告和外发加工申请表,直接到海关办理内销征税手续。

(五)手册核销后,加贸企业以后续补充申报方式申请内销的边角料,经海关核批后可直接办理内销征税手续。

十一、加贸企业的部分金属、塑胶边角料由供应商回收后加工成再生料重新投入生产,以达到降低成本目的,该部分边角料能否不参与拍卖?

该部分边角料应按照《东莞市加工贸易废料网上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要求处理。供应商如需回收边角料,可作为废料交易平台

买方参与平台竞价拍卖。

若加贸企业自身回收边角料循环利用,重新投入生产且用于手册中出口成品的,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按出口成品对应原材料的最终耗用数量来确定损耗率。

十二、已出具《流拍证明》需销毁处理的边角料,加贸企业可以委托哪些单位进行销毁?

加贸企业可委托以下具有法定资质的单位进行销毁:

(一)工商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列明废物处理或废品回收资格的企业;

(二)环保部门认定的可以从事废料处理的企业;

(三)从事无害化填埋、焚烧等处置的当地镇、区环卫部门。

十三、在试点启动后三个月过渡期内,边角料应如何处理?

加贸企业自所在镇街试点启动之日起,其电子化手册有效期或电子账册核销周期在3个月以内到期的,企业可自行选择边角料内销方式。3个月以后到期的,自试点启动之日起,除可直接办理内销征税手续的5种情形之外,原则上应按照《东莞市加工贸易废料网上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要求做好边角料拍卖处理。

十四、部分边角料拍卖前已捆扎,加贸企业进行拍卖时往往大致估算一个重量,在实际交付时可能出现溢短装现象,而拍卖行《鉴证报告》是根据拍卖双方签订的成交合同出具,当实际交付数量与《鉴证报告》数量有差异时,应如何处置?

实际经过磅、称重后交付的边角料数量与《鉴证报告》数量存在少量差异时,买卖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双方均不能在实际交付前对因数量存在差异而作出免责声明。加贸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对于存放的边角料数量进行清点、过磅并登记在册;在实际交付过程中,应按拍卖成交数量进行交付。

海关业务培训制度

进出口业务相关管理制度汇编 1.2海关业务培训制度 一、总则 (一)目的 通过培训,使公司相关员工不断充实海关业务知识、法律知识,开拓思路,提升其素质和技能,为公司实现发展战略目标提供人力资源保障,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公司海关业务授权人员以及负责关务员工的各项培训计划、实施、督导、考评及改善建议等均依本制度办理。 (三)原则 1、针对性:培训要有目的,针对实际培训需求进行。 2、计划性:培训工作要根据培训需求制定培训计划,并按计划严格执行。 3、全面性:培训要多内容和多方法的综合运用。 4、跟踪性:培训结束后要对培训内容进行考核。 (四)权责

(1)制定、修改公司海关业务知识培训制度; (2)拟定、呈报全公司海关业务知识及法律法规内容的培训计划; (3)联系、组织或协助完成全公司关于海关业务知识及法律法规培训课程的实施; (4)检查、评估培训的实施情况以及培训效果; (5)管理、控制培训费用; (6)负责对各项培训进行记录和相关资料存档,建立海关关务人员培训档案。 2、相关部门 (1)呈报部门培训计划及需求; (2)制定本部门课程培训大纲,负责培训教材、讲义、考题准备,培训的实施与培训成效的考核 (3)收集并提供相关专业培训信息; (4)配合部门培训的实施和效果反馈、交流工作; (5)确定部门内部讲师人选,并配合、支持内部培训工作。 3、总经理:负责批准年度培训计划、外部培训与培训费用的批准。 二、培训内容和形式

培训内容主要包括知识培训、技能培训和态度培训。 1、知识培训 不断实施员工海关业务新知识的培训,使员工具备完成本职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知识和迎接挑战所需的新知识。 2、技能培训 https://www.360docs.net/doc/9218144533.html,/b-48fba4e0534de518964bcf84b9d528ea81c72f75.html不断实施关务员工的岗位职责、操作规程和专业技能培训,使其在充分掌握理论的基础上,能自由的应用、发挥、提高。 (二)培训形式 内部培训 1、培训对象: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员、负责关务的公司高管及员工。 2、培训目的:充分利用公司内部资源,加强内部的沟通与交流,在公司内形成互帮互助的学习氛围,从而提高员工海关专业知识,增进各项工作的完成质量,提高工作效率。 3、培训形式:以内部现场指导、授课、会议等形式或外部培训等形式进行。 4、培训内容:与需求部门工作相关的各类培训。 5、培训组织者:行政人事部或相关部门。 外部培训

海关口岸前置拦截作业区设置规范【模板】

海关口岸前置拦截作业区设置规范 第一章总体要求 一、口岸前置拦截作业区应当设置在口岸国门一线的监管作业场所(场地)内,配备相应设施设备,设置明显区分标识。 二、海关在口岸前置拦截作业区对涉及安全准入等需进行拦截处置的进境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人员,实施前置预防性检疫处理(含检疫处理监管)、前置辐射探测、先期机检等顺势及非侵入的探测和处置作业。 三、根据口岸实际情况和前置拦截作业要求,水运、航空、铁路、公路口岸前置拦截作业区应当设置运输工具登临检疫/检查区、核生化处置区、人工检查作业区、检疫处理区、暂存区(库)及技术用房等功能区域,并根据海关监管需要建设先期机检作业区。 对于因口岸客观条件限制,无法独立设置功能区的,可结合口岸实际情况统筹建设功能区域,满足海关前置拦截作业需求。 四、口岸前置拦截作业区应当集中设置,对于因口岸监管区的面积、口岸原有设置布局等客观因素限制无法集中设置的,可结合口岸或监管区的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功能区,组合形成口岸前置拦截作业区。 五、具备口岸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应当根据其口岸类型,按照本规范的要求设置口岸前置拦截作业区。

第二章水运口岸前置拦截作业区 一、场地建设 (一)地面平整、硬化,无病媒生物孳生地,场地及周围环境应当具备有效的防控鼠类设施。 (二)应当设置功能区域标识牌,并且标识场内的通行、分流路线。 (三)根据海关监管需要,设置运输工具、集装箱、货物的消毒通道。 二、功能区域设置 (一)登轮检疫/检查区。基于指定泊位或检疫锚地,配备海关实施登临检疫/检查、防爆、核生化监测、卫生监督、病媒监测、反恐的设施及安全防护设备,配套相应技术用房。 (二)核生化处置区。设置用于发现有核辐射超标、有害生化因子的运输工具、集装箱、货物及发现危化品包装破损的隔离处置区,配备满足相应作业要求设施及人员防护设备,配套相关技术用房。 (三)先期机检作业区。根据海关监管需要,预留大型集装箱/车辆检查设备、辐射探测设备所需的场地,自行安装且供海关使用的集装箱/车辆检查设备、辐射探测设备应当与海关联网。 (四)人工检查作业区。如需实施海关查验,应当设置满足海关查验作业要求的场地,配备海关实施查验、安全防护的设备以及相应的专业操作人员。用于集装箱查验的场地,还应当满足 1

加工贸易企业加工贸易单证及流程

加工贸易企业加工贸易单证及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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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是中国重要出口贸易形式,中国加工贸易形成了稳定的外贸操作方式,对加工贸易单证及流程进行总结,有利于加工企业的单证操作。 一、首次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企业备案 首次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企业,应向海关办理企业备案手续。办理企业备案手续应提交的单证及流程如下: (一)应提交单证 1.加工企业 (1)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加工企业的《对外加工企业登记表》复印件; (4)海关签发的《对外加工生产企业海关登记通知书》复印件; (5)外经贸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正本; (6)《企业印章印鉴备案表》。 2.经营单位 (1)国家主管部门准予经营进出口业务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海关签发的《报关注册证明书》复印件; (4)《企业印章印鉴备案表》。 3.外商投资企业 (1)国家主管部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2)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海关签发的《自理报关企业报关注册证明书》复印件; (4)《企业印章印鉴备案表》; (5)企业合同、章程复印件各一份; (6)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表》复印件; (7)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8)外经贸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正本。 (二)作业流程 企业提交备案资料--海关验核--建立企业档案。 企业备案后,在符合海关监管要求情况下,可向加工生产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加工贸易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如企业备案情况发生变更,企业应向原外经贸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在7天内将变更内容书面报告主管海关。 二、加工贸易合同登记备案 企业办理合同备案海关手续应提交的单证及流程如下: (一)应提交单证 1.经营企业对外签定的进出口合同一式两份 2.外经贸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一式两份; 3.本年度《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复印件一份; 4.《合同执行情况表》; 5.《登记手册》; 6.《合同预录入呈报表》一份; 7.新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图及成品所需料件单耗情况; 8.外贸、工贸公司进料加工还需提供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签章; 9.按规定需提交的其他单证。 (二)作业流程 合同预录入—向海关申报--海关审核—海关签发《银行保证金台帐开设联系单》—企业到指定银行办理台帐登记手续—海关登记《银行保证金台帐登记通知单》——核发《登记手册》。

苏州产权交易中心加工贸易废料交易规则

苏州产权交易中心加工贸易废料交易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加工贸易废料交易平台下进行的加工贸易废料交易,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秩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苏州市加工贸易废料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苏州产权交易中心产权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加工贸易废料交易适用本规则。适用本规则的同时,不得违反《苏州市加工贸易废料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苏州市人民政府设立加工贸易废料交易平台(以下简称“平台”),苏州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作为平台运营单位,统一组织加工贸易废料交易。 第四条加工贸易废料交易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本规则所称加工贸易废料是指企业内销处理的边角料以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出区内销的残次品,主要包括普通废料、危险废料或区内残次品。 加工贸易废料交易标的包括标的物本身和未来一段时期内交易标的物的资格。 第六条加工贸易废料交易采用公开交易方式。公开交易方式包括单次竞价交易和定期资格交易。 单次竞价交易是指转让方根据需求通过加工贸易废料交易系统提出单次竞价交易申请,通过平台以公开竞价方式确定标的受让方,交易双方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后签订买卖合同的交易方式。 定期资格交易是指在转让方根据需求通过加工贸易废料交易系统提出定期资格交易申请,以公开方式确定企业未来一段时期内的标的受让资格的受让方,双方签订固定期限交易合同,就具体每一次交易再与转让方按确定的计算公式进行交易的交易方式。 第七条交易中心设置保证金制度,保证金由交易中心专户托管。 保证金是指交易各方在申请交易时缴纳的,作为己方承诺严格遵守交易中心《苏州加工贸易废料交易规则》及其相关制度、合规参与竞价并按期订立书面合同的担保。 第八条加工贸易废料交易参与方应为依法登记在案、具有独立交易资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第九条除特殊情况外,使用加工贸易废料交易系统的主体包括: (一)在交易系统上注册并通过审核的参与方; (二)交易中心; (三)监管部门。 第十条交易中心为加工贸易废料集中交易提供统一通道,记录交易过程、提供相关服务、做好日常维护,协助有关部门进行交易技术监管。 第十一条交易中心依据本规则对交易各方进行的各项审核均为对所提交材料的形式审核,实质性审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主体合格、交易权限完整、交易标的无瑕疵、交易各方做出的声明及承诺的真实性、交易各方提供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相关交易风险应由交易各方自行承担。 第二章交易参与方 第一节加工贸易企业 第十二条加工贸易企业是指在海关监管下,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加工过程中产生加工贸易废料的法人。

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第171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已于2008年1月4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署长牟新生 二○○八年一月三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对监管场所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监管场所是指进出境运输工具或者境内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工具进出、停靠,以及从事进出境货物装卸、储存、交付、发运等活动,办理海关监管业务,符合海关设置标准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监管场所的设立以及海关对监管场所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海关对免税商店的管理另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海关对监管场所实行统一编码、计算机联网和分类管理。 第五条监管场所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经营企业)或者管理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设置标准》(以下简称《设置标准》,见附件1)建设监管场所,配备相应设备,并为海关提供查验场地和办公设施。 第二章监管场所的设立 第六条申请设立监管场所的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 (三)具有专门储存货物的营业场所,拥有营业场所的土地使用权。租赁他人土地、场所经营的,租期不得少于5年; (四)经营液/气体化工品、易燃易爆危险品等特殊许可货物仓储的,应当持有特殊经营许可批件。 第七条申请企业应当向直属海关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注册登记申请书》(见附件2);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五)场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六)存放液/气体化工品、易燃易爆危险品等特殊许可货物的,应当提供特殊经营许可批件的复印件; (七)场所平面图和建筑设计图。 提交上述材料复印件的,应当同时提供原件供海关验核。 第八条直属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受理、审查经营监管场所的申请。 申请企业符合法定条件的,直属海关应当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批准设立监管场所决定书》(以下简称《批准设立决定书》,见附件3);申请企业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直属海关应当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不予批准设立监管场所决定书》(见附件4),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申请企业应当自海关制发《批准设立决定书》之日起1年内向直属海关申请验收,直属海关根据《设置标准》规定的条件对监管场所进行验收。申请企业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请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批准设立决定书》自动失效。 监管场所验收合格,经直属海关注册登记并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注册登记证书》(以下简称《注册登记证书》,见附件5)后,可以投入运营,《注册登记证书》自制发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

海关业务培训制度

海关业务培训制度 Revised by Hanlin on 10 January 2021

海关业务培训制度 一、培训目的 为配合进出口业务部的发展,提升员工素质,增强员工对本职工作的能力及管理能力,并有计划地充实其专业知识技能,加强海关关务人员对海关法律法规等相关管理规定的了解和掌握,根据《海关法》、《海关稽查条例》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海关业务培训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作为公司负责海关事务各级人员培训实施与管理的依据。 二、适用范围 负责进出口业务的所有上下级员工的各项培训计划、实施、督导、考评以及改善建议等,均依本制度办理。 三、进出口业务部权责 1)制定、修改业务部培训制度; 2)拟定、呈报全部门年度、季度培训计划; 3)联系、组织或协助公司人力资源部完成业务部各项培训课程的实施; 4)检查、评估培训的实施情况;管理部门内部讲师队伍; 5)负责对各项培训进行记录和相关资料存档; 6)追踪考查培训效果。 四、新员工入职培训 1)培训对象:所有新进人员。 2)培训目的:协助新进人员尽快适应新的工作环境,顺利进入工作状况。 3)培训形式:以周期性的内部授课方式进行。 4)培训内容:分常规类和专业技术类两项科目,两项科目的具体内容可根据任职岗位的不同进行选择。 五、公司内部培训 1)培训对象:公司全体员工。 2)培训目的:依靠业务部内部讲师力量,最大效度的利用内部资源,加强内部的沟通与交流,在进出口业务部内形成互帮互助的学习氛围,并丰富员工的业余学习生活。 3)培训形式:在业务部内部以讲座或研讨会、交流会的形式进行。 4)培训内容:涉及海关法律法规等相关管理规定,以及业务类、管理类、办公类的多个方面,及员工感兴趣的业余知识、信息等。 5)考核:根据课程需要对学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将纳入员工绩效考核范围之内。 七、转岗或调岗培训 1)培训对象:岗位调到人员 2)培训目的:为保证岗位调到人员能尽快满足新岗位的岗位知识需求。达到岗位各项业务能力指标。通过培训,达到岗位基础能力和知识的提升。 3)培训形式:讲座 4)培训内容:主要涉及新岗位的专业知识。 八、出勤管理 1)所有培训一经报名确认,受训人员须提前做好安排,除特殊原因外,应准时参加。

废料买卖交易合同范本

废料买卖交易合同 (示范文本) 甲方(出让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电话: 乙方(受让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电话: 乙方通过东莞市拍卖行运营的东莞市加工贸易废料交易平台系统(以下简称交易平台),以竞价方式成为甲方以下加工贸易废料的买受方。甲乙双方根据交易平台的成交结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交易标的 甲方同意将下述成交标的转让给乙方:

第二条:合同履行期限: 本合同履行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三条:标的的交付与验收 1、甲乙双方选择以下列第方式确定交付时间: (1)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交付标的; (2)自甲方发出交付通知之时起个(小时/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交付标的; (3)自乙方付清所有应缴款项之日起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交付标的; (4)其它: 2、交付地点定于,包装方式:;标的由(甲方/乙方)负责运输并承担费用。 3、标的自(装载/卸下)(甲方/乙方)安排的运载车辆之时,视为交付。 4、乙方应在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内检验标的,如合同涉及运输的,乙方可于运抵目的地后实施检验。 5、交付时,乙方对标的品质有异议的,可要求甲方共同封存样品,并提交第三方检测机构检验。检验费用由(甲方/乙方)

承担。 6、乙方在按本条第3、4款对标的进行检验后,如发现标的与本合同以及甲方在交易平台所发布的公告中对标的的描述存在明显差异的,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有权要求甲方采取补齐、更换等补救措施。但上述补救措施,不影响乙方进一步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7、自标的交付之时,乙方未就标的数量、品质向甲方提出异议的,视为甲方交付的标的符合本合同以及甲方在交易平台所发布的公告中对标的的描述。 第四条责任转移 标的交付后,相关装卸、运输过程中的安全防护、保管责任及风险等均由乙方承担,若有违法弃置或其它违法、不当处理之情形,由乙方负一切民事、刑事及行政责任。 第五条价款结算支付 1、成交标的为不含税价。按甲方在交易平台公告的约定,成交后标的税费由(甲方/乙方)承担,明细如下: 乙方需支付标的总价合计为人民币(大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监控摄像头设置规范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监控摄像头设置规范 第一章总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设置规范》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二、本规范要求安装监控摄像头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包括: (一)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如水路运输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公路运输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航空运输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铁路运输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快递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以及从事边民互市业务的监管作业场所等。 (二)海关集中作业场地,如旅客通关作业场地、邮检作业场地、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等。 (三)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内的功能区,如通用查验场地、口岸前置拦截作业区、进口汽车查验区、动植物产品(含食品)查验区、进口废物原料查验区、供港澳鲜活产品查验区、卫生检疫查验区、公路口岸客车查验区、进境原木检疫处理区、进境大型苗木检疫处理场等,具体设置要求详见《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功能区监控摄像头设置规范》(附件1)。 (四)海关作业现场,如免税品商店(含销售场所和监管仓库)、海关对外办理业务大厅、陆路口岸边境通道、停机坪等,具体设置要求详见《海关作业现场监控摄像头设置规范》(附件2)。 三、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内的功能区,应在满足对应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监控摄像头设置规范要求的基础上,同时满足对应功能区的监控摄像头设置规范要求。 四、海关根据法律、规章的规定和海关实际监管的要求确定监控摄像头的重点监控范围或区域。主要包括:车辆进出通道及卡口、海关查验场地、检疫处理场地(不含第三方检疫场地)、泊位、施解封区、查验地磅、运输工具登临区、航空箱拆板和组板区、旅检大厅等。 重点监控区域应保证监控摄像头点位具有一定的冗余度,确保个别摄像头出现故障时不影响海关对重点监控范围或区域的连续监控。 五、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监控摄像头和视频监控系统的其他设备、部件、材料应当符合现行国家行业标准,设备选型、平台系统、集成软件应当与海关现有系统相兼容,相关工程设计及施工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接入设备及系统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并应符合相关安全管理部门要求。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监控摄像头、视频监控系统设备选型应当符合《海关视频监控系统技术规范》(HS/T 58),并应根据海关监管需要,在符合上述规范或标准要求的基础上,提高设备选型、建设标准。

海关企业认证---内部培训制度

内部培训管理制度 1目的 为配合报关部的发展,提升员工素质,增强员工对本职工作的能力及管理能力,并有计划地充实其知识技能,发挥其潜在能力,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特制定《报关部培训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作为报关部各级人员培训实施与管理的依据。 2适用范围 报关部所有员工的各项培训计划、实施、督导、考评以及改善建议等,均依本制度办理。 3权责划分 3.1业务模式组权责 1. 制定、修改报关部培训制度; 2. 拟定、呈报全部门年度、季度培训计划; 3. 联系、组织或协助公司人力资源部完成报关部各项培训课程的实施; 4. 检查、评估培训的实施情况; 5. 管理部门内部讲师队伍; 6. 负责对各项培训进行记录和相关资料存档; 7. 追踪考查培训效果. 3.2其它专业组的权责 1. 上报专业组培训计划;

2. 制定各专业组业务课程的培训大纲; 3. 收集并提供相关专业培训信息; 4. 配合业务模式组培训的实施和效果反馈、交流的工作; 5. 确定专业组内部讲师人选,并配合、支持内部培训工作; 4 培训管理 4.1 总论 1. 培训安排应根据员工岗位职责,并结合个人兴趣,在自觉自愿的基础上尽量做到合 理公平。 2. 凡报关部员工,均有接受相关培训的权利与义务。 3. 报关部培训规划、制度的订立与修改,所有相关培训事宜,以业务模式组为主要权 责单位,各相关专业组负有提出改善意见和配合执行的权利与义务。同时对于各专业组的专业课程,有安排讲师备课并讲解的义务。 4. 报关部的培训实施、效果反馈及评价考核等工作以业务模式组为主要权责专业组, 并对报关部的培训执行情况负督导呈报的责任。各专业组必须给予必要的协助。4.2 报关部人员培训体系 各专业组人员的聘用必须提出用人计划,由业务模式组统一汇总后交由报关部经理审批并提交公司人力资源部。 人员招聘后,需要经过 6 个月的系统和业务培训,经考核后才能正式定岗。 业务模式组制定未来 6 个月的业务培训计划。培训计划完成后再根据表现确定定岗报关部岗位。 报关部任用所有正式员工,必须在资源配置船舶业务员岗位进行为期至少半年的业务培训,后再到值班组(计划和中控业务)进行为期 6 个月的培训。才能定岗到各专业组。 培训体系包含四个模块。

海关业务基础知识培训内容

1. 我国海关的性质和任务是什么? 中国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关境监督管理机关。 中国海关的主要任务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监督管理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编制海关统计和办理其他海关业务。简言之,海关具有监管、征税、查私、编制海关统计四大基本任务。 2. 什么是自理报关企业?哪些企业可以成为自理报关企业? 自理报关企业是指有进出口经营权,并在海关履行报关注册登记手续,只为本企业(单位)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纳税手续的境内法人企业。 经国务院、外经贸部及地方外经贸部门批准设立,具有经营进出口业务能力的企业(单位),都可以成为自理报关企业,主要包括: (1)外贸专业进出口总公司及其子公司; (2)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工贸(农贸、技贸)公司; (3)有进出口经营权或部分经营权的其他全国性和地方性的各类进出口公司; (4)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企业联合体、外贸企业与生产企业的联合公司; (5)信托投资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公司、技术引进公司和租赁公司; (6)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企业; (7)其他有进出口业务的企业。 3.自理报关企业办理报关注册登记手续时,应向海关递交哪些文件资料? 符合条件的企业要向海关递交下列文件资料正本(或复印件); (1)《企业情况登记表》(在海关领取); (2)外经贸部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4)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5)企业的合同、章程(自营进出口企业不需提供合同); (6)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 (7)验资报告(三资企业提供); (8)进口设备清单(不进口设备者不需提供); (9)租赁协议(场地、厂房不是租赁的不需提供); (10)董事会及主管人员名单、财务主管人员名单及《企业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该表在海关领取); (11)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账簿设置情况; (12)国税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 (13)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14)报关专用章(印模)。 海关审批后,核发《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对外商投资企业还要核发《外商投资企业备案登记证》和《外商投资企业资产登记手册》。

卡口设置标准

青岛海关卡口设置及数据联网标准 1.卡口设置标准 (2) 2.集装箱箱号识别系统技术指标 (3) 3.电子车牌识别系统技术指标 (4) 4.IC卡识别系统技术指标 (5) 5.电子栏杆系统技术指标 (7) 6.电子关锁技术指标 (8) 7.卡口数据联网方式及标准 (9) 8.卡口验收标准 (10)

1.卡口设置标准 (1)卡口分类 设置卡口的海关监管场所按每月进出场所的标箱(货运量)分类:月进出口量1万标箱以上或货运量10万吨以上的监管场所设置A类卡口;月进出口量3000至1万标箱或货运量5万至10万吨的监管场所设置B类卡口;月进出口量3000标箱以下或货运量5万吨以下的监管场所设置C类卡口。 A类卡口的每条通道包括:电子地磅、集装箱箱号识别设备、电子车牌识别设备、驾驶员IC卡识别设备和电子栏杆;B类卡口的每条通道包括:电子地磅、电子车牌识别设备、驾驶员IC卡识别设备和电子栏杆;C类卡口的每条通道包括:电子地磅、驾驶员IC卡识别设备和电子栏杆。 (2)卡口通道设置数量 设置A类卡口的海关监管场所按每月进出场所的标箱确定通道数量:月进出口量大于1万标箱、小于5万标箱的,卡口通道数不少于4道;月进出口量大于5万标箱、小于10万标箱的,卡口通道数不少于8道;月进出口量大于10万标箱、小于20万标箱的,卡口通道数不少于12道;月进出口量大于20万标箱的,卡口通道数不少于18道。

设置B、C类卡口的海关监管场所的通道数不少于2道。 (3)卡口通道设置要求 海关监管场所要分别设置货车、客车、人员进出的专用通道,有条件的海关,在进出场所的货车通道分别设置转关、直通、空箱、空车通道。专用通道间有隔离设施,并设有明显标志。 进出卡口的客车、人员通道数不少于1道,有条件的海关应预留扩展空间,以备在需要的时候,将客车和人员进、出通道分开。 海关监管场所的通道数量确定后,卡口两侧应预留2-4道的扩展空间,以备在业务量大幅增长的时候增加卡口通道,缓解卡口通行压力。 2.集装箱箱号识别系统技术指标 (1)自动记录识别进出卡口的集装箱号,一车两箱时,能分别记录识别。 (2)能识别出10英尺、20英尺、40英尺、45英尺以及超高箱箱号。 (3)能判断所记录箱号箱体是否掉包。 (4)通过联网,与报关单、转关申报单或 IC卡中的集装箱箱号以及其他物流数据核对,检验集装箱合法性。 (5)当识别失败时提示人工干预,对经人工干预的

废料买卖交易合同

废料买卖交易合同 甲方(出让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电话: 乙方(受让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电话: 乙方通过苏州市拍卖行运营的苏州市加工贸易废料交易平台系统(以下简称交易平台),以竞价方式成为甲方以下加工贸易废料的买受方。甲乙双方根据交易平台的成交结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交易标的 甲方同意将下述成交标的转让给乙方: 第二条:合同履行期限: 本合同履行期限自_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__年___月___日止。 第三条:标的的交付与验收 1、甲乙双方选择以下列第_____方式确定交付时间: (1)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交付标的; (2)自甲方发出交付通知之时起____个(小时/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交付标的; (3)自乙方付清所有应缴款项之日起____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交付标的;

(4)其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交付地点定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包装方式:_______;标的由______(甲方/乙方)负责运输并承担费用。 3、标的自_________(装载/卸下)_______(甲方/乙方)安排的运载车辆之时,视为交付。 4、乙方应在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内检验标的,如合同涉及运输的,乙方可于运抵目的地后实施检验。 5、交付时,乙方对标的品质有异议的,可要求甲方共同封存样品,并提交第三方检测机构检验。检验费用由______(甲方/乙方)承担。 6、乙方在按本条第3、4款对标的进行检验后,如发现标的与本合同以及甲方在交易平台所发布的公告中对标的的描述存在明显差异的,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有权要求甲方采取补齐、更换等补救措施。但上述补救措施,不影响乙方进一步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7、自标的交付之时,乙方未就标的数量、品质向甲方提出异议的,视为甲方交付的标的符合本合同以及甲方在交易平台所发布的公告中对标的的描述。 第四条责任转移 标的交付后,相关装卸、运输过程中的安全防护、保管责任及风险等均由乙方承担,若有违法弃置或其它违法、不当处理之情形,由乙方负一切民事、刑事及行政责任。 第五条价款结算支付 1、成交标的为不含税价。按甲方在交易平台公告的约定,成交后标的税费由(甲方/乙方)承担,明细如下: 乙方需支付标的总价合计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 (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甲乙双方选择以下列第_______种方式支付价款: (1)自_________(本合同生效或交付之日)起_______个工作日内,乙方将价款汇入甲方指定账户(户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其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相关票据由甲方负责开具或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功能区监控摄像头设置规范

附件1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功能区监控摄像头 设置规范 第一章通用查验场地 监管作业场所(场地)设置有集装箱/箱式货车承载货物查验场地、H986机检查验场地的,监控摄像头应按照下述规范要求设置。 一、集装箱/箱式货车承载货物查验场地 (一)应对查验作业区、查验货物堆存区、货物出入口、围网(墙)等区域设置摄像头,监控范围确保能够清晰监控查验货物堆存情况、查验作业过程。 (二)在查验场地四角及场地居中的高点位置安装云台摄像头,满足对区域全景及场地内监管秩序的全方位监控需求。 (三)实施查验作业的区域应安装摄像头,摄像头视角应能监控已掏出货物的堆放情况、对应停靠点停放集装箱/箱式货车的箱/车底情况以及查验作业全过程。 (四)查验场地配置CT机、X光机等非侵入式机检设备的,应针对非侵入式机检设备设置摄像头监控点,确保能够清晰监控

货物上线口和机检检查全过程。 (五)集装箱/箱式货车承载货物查验场地的监控摄像头均由海关专控。 (六)海关集约化封闭式集装箱查验场地应按照《海关集约化封闭式集装箱查验场地设置规范》有关视频监控系统要求设置摄像头。 二、H986机检查验场地 (一)机检区。 1. 按照H986机检设备的建设要求对设备内部、检入口、检出口等设置摄像头监控点,监控范围确保能够清晰监控机检查验作业过程。 2.对H986机检设备房(棚)外围车辆通道设置摄像头监控点,监控范围确保能够清晰监控车辆进出过程。并应设置广角或云台摄像头,满足对区域全景式监控要求。 3. 为H986机检设备专门单独设立场所的,除满足上述设置要求,还应对场所的卡口通道、场内车辆通道、围网(墙)等设置摄像头监控点。监控范围确保能够清晰监控车辆进出过程。并应设置广角或云台摄像头,满足对区域全景式监控要求。 (二)审像区(包括检验检疫判图区)。 按照海关管理要求设置摄像头监控点,实现对机检显示屏图像和机检查验人员作业情况的监控。 (三)H986机检查验场地的监控摄像头均由海关专控。 1

苏州市加工贸易废料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公告 《苏州市加工贸易废料交易管理暂行办法》(附件1)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关公告2012年第4号》(附件2)已于2012年9月1日正式实施。根据要求,苏州市加工贸易企业内销边角料、副产品以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边角料、残次品、废品等保税货物(以下简称“加工贸易废料”)应经过苏州市加工贸易废料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进行公开竞价、竞标,并向海关办理内销审价、征税手续,交易平台由市政府设立,免费为加工贸易废料交易提供统一通道和公共平台。 根据安排,第一批加工贸易企业已于2012年9月1日起通过交易平台进行公开交易废料。按照工作安排,自2013年1月1日起,全部加工贸易企业废料交易均应通过交易平台进行公开竞价、竞标后,方可办理相关内销手续。 请各加工贸易企业提前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附件1:《苏州市加工贸易废料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关公告2012年第4号》 苏州海关 2012年12月3日

附件1 苏州市加工贸易废料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加工贸易废料交易管理,保障交易公开公平公正进行,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加工贸易废料交易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加工贸易废料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内销处理的边角料以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出区内销的残次品。 第三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加工贸易废料交易管理,设立加工贸易废料交易管理协调机构,建立信息共享、分工协作、共同管理的工作机制。 海关负责加工贸易废料内销征税、核查、核销等监管工作;环保部门负责加工贸易危险废料的转移审批、危险废料处置单位的资格确认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加工贸易废料交易平台组建、运作监督等工作;监察部门负责交易平台的监督检查工作。 发改、经信、公安、工商、商务、物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加工贸易废料交易双方的资格确认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加工贸易废料交易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为加工贸易废料交易市场化运作提供统一通道。 第五条平台运营单位通过平台组织加工贸易废料交易,记录交易过程、提供相关服务、做好日常维护,协助相关管理部门进行交易技术监管。

海关监管场所设置标准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设置标准 一、码头类监管场所设置标准 (一)一般型码头(如:综合货运码头、集装箱码头、散杂货码头等)设置标准 1.具有独立的封闭区域; 2.设立隔离围网(墙),高度不低于2.5米; 3.建立通道出入卡口,配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卡口设备(电子栏杆、电子读写设备、电子识别设备、电子监控设备、电子地磅等)并与海关联网; 4.配备电子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电子计算机联网,能按照海关要求的格式实现相关电子数据的传送、交换,海关可进入监管场所电子计算机管理系统查询、统计运输工具、货物的停靠、存储位置及相关处理情况; 5.安装具有存储功能(存储时间不少于3个月)的视频监控系统,供海关对监管场所进行监控,监管场所灯光及监控系统应当满足海关实施全方位24小时监控需要; 6.具有专门储存、堆放、装卸海关监管货物的仓库、场地及设施,并设置明显区分标志;

7.提供满足海关查验货物要求的场地,并配备便于海关实施查验的相关设备; 8.根据海关需要,提前预留大型集装箱检查设备等所需的场地和设施; 9.提供存放海关扣留货物的仓库; 10.为海关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办公场所应具备网络、通讯、取暖、降温、休息和卫生等条件。 (二)专用型码头(如:化工品专用码头、粮油专用码头、煤炭专用码头、散装水泥专用码头、散装矿产品专用码头、船舶修理专用码头等)设置标准 1.具有独立的封闭区域; 2.设立隔离围网(墙),高度不低于2.5米; 3.建立出入通道卡口,配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设备(电子栏杆、电子监控设备、电子地磅等)并与海关联网; 4.配备电子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电子计算机联网,能按照海关要求的格式实现相关电子数据的传送、交换,海关可进入监管场所电子计算机管理系统查询、统计运输工具、货物的停靠、存储位置及相关处理情况; 5.安装具有存储功能(储存时间不少于3个月)的视频监控系统,供海关对监管场所进行监控,监管场所灯光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异地加工贸易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异地加工贸易的管理办法 The document was prepared on January 2, 20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74号 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异地加工贸易的管理办法》,自一九九九年十月一日起实施。 署长钱冠林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 二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异地加工贸易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促进加工贸易健康发展,加强和规范海关对异地加工贸易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的意见》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异地加工贸易”是指加工贸易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将进口料件委托另一直属海关关区内加工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加工企业)开展的加工业务。不包括加工出口产品过程中某一加工工序的外发加工业务(外发加工业务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经营单位与加工企业开展异地加工业务,双方须签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委托加工合同”。

第四条经营单位与加工企业双方必须遵守国家对加工贸易管理的有关规定,经营单位不得将保税进口料件转卖给加工企业。 第五条经营单位开展异地加工贸易,须凭其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核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和加工企业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异地加工贸易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向经营单位主管海关提出异地加工申请。 第六条经营单位主管海关在核准其异地加工申请时,对于办理过异地加工贸易业务的经营单位,须查阅由加工企业主管海关反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异地加工贸易回执》(格式见附件2,以下简称《回执》)。经核实合同执行情况正常的,在《申请表》(一式二联)内批注签章,与《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一并制作关封,交经营单位凭以向加工企业主管海关办理合同登记备案。 第七条加工企业主管海关凭经营单位提供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委托加工合同”、《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申请表》及其他有关单证办理合同登记备案。如由加工企业向海关办理合同备案手续的,必须持有经营单位出具的委托书。 第八条海关对开展异地加工贸易的经营单位和加工企业实行分类管理,如果两者的管理类别不相同,按其中较低类别采取监管措施。如需实行保证金台帐“实转”的,经营单位应按规定交付备案进口料件税款等额的台帐保证金。经营单位不得委托按D类管理的加工企业开展异地加工贸易。

(完整版)关务管理作业指导书

东莞赛诺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文件名称关务管理作业指导书初版日期2013-05-24 页次1/5 新版日期2017-06-08 文件编号SMS-WI-0044-GL 制作部门财务部版次 D 版本修订内容修订者修订日期 A 新发行单芬2013-05-24 B 根据海关政策修改5.0作业细则单芬2015-01-08 C 根据海关政策修改4.0职责与权限&5.0作业细则单芬2017-01-13 D 根据实际情况修改4.0职责与权限&5.0作业细则单芬2017-06-08 =====该文件分发给以下部门,如有异动更新,旧版文件将予以回收===== 部门管理代表质量部生产部仓储部工程科机电科PMC部财务部资讯部人事部 纸档 PDF檔 1 1 1 1 1 批准审核编制 2017年06月08日2017年06月08日2017年06月08日 ********** 切实执行妥善保管 **********

页数:第 2 页共 5页文件名称:关务管理作业指导书 1.0目的 确保公司关务运作更顺畅及规范化。 2.0范围 关务操作人员、涉及公司进出口的相关部门。 3.0 定义 关务是一个涉及通关、物流、外汇、成本、税收,以及内部作业单证、作业程序、核算方式等一系列专业问题和政策法规的系统工程。它不仅关系企业物流、资金流、信息流和内部控制系统,更关系到企业的运营成本、竞争能力,甚至是企业的生存和发展。4.0职责与权限 4.1聚氨酯研究所:有新绵种时及时提供配比表给报关组。 4.2研发部:ERP系统中提供详细准确的BOM表。 4.3东莞国际贸易部:及时提供已接订单资料,新产品需找报关部归并海关品名。所有订 单在ERP系统下达后生产制单备注栏内需注明归并后的海关品名。 4.4海绵销售部:主导海绵边角料的拍卖。及时将标的放到网上拍卖平台,拍卖成功后及 时与客户签订合同并上传平台出鉴定报告。 4.5物料开发部:新料件进口时需提前将资料给到报关组确定商品编码,进口订单在下单 时抄送一份给报关组。 4.6生产部:根据产品的实际生产情况提供准确的生产月报表。 4.7东莞国际贸易部船务组:负责及时、准确提供公司上料、出货安排。 4.8仓储部:负责及时、准确提供装货资料及收料数据。 4.9财务组:协助报关组处理海关进口料件征税事宜。 4.10报关组:负责办理公司进出口货物的报关工作,确保公司进出口货物顺利通关,按 时按地保质地完成有关工作。 5. 0作业细则 5.1合同的申请及备案 5.1.1合同申请备案作业流程图 依已接订单及已出口合同成品的出口量核算备案数量到海关审批新合同 海关出新合同; 5.1.2报关组在申请合同备案前一个月根据东莞国际贸易部提供的已接订单资料及上 年度出口数据整理合同草稿。 5.1.2.1报关组根据资料进行归类,确认新合同需签的成品名称及数量。 5.1.2.2根据ERP系统中的BOM表,结合生产厂提供的生产月报表核算出所耗料件总 数量。 5.1.2.3根据统计出的成品和料件数量及相对应的单耗关系制作成合同备案清单通过

我国海关监管场所设置标准(doc 12页)

我国海关监管场所设置标准(doc 12页)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设置标准 一、码头类监管场所设置标准 (一)一般型码头(如:综合货运码头、集装箱码头、散杂货码头等)设置标准 1.具有独立的封闭区域; 2.设立隔离围网(墙),高度不低于2.5米; 3.建立通道出入卡口,配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卡口设备(电子栏杆、电子读写设备、电子识别设备、电子监控设备、电子地磅等)并与海关联网; 4.配备电子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电子计算机联网,能按照海关要求的格式实现相关电子数据的传送、交换,海关可进入监管场所电子计算机管理系统查询、统计运输工具、货物的停靠、存储位置及相关处理情况; 5.安装具有存储功能(存储时间不少于3个月)的视频监控系统,供海关对监管场所进行监控,监管场所灯光及监控系统应当满足海关实施全方位24小时监控需要; 6.具有专门储存、堆放、装卸海关监管货物的仓库、场地及设施,并设置明显区分标志;

7.提供满足海关查验货物要求的场地,并配备便于海关实施查验的相关设备; 8.根据海关需要,提前预留大型集装箱检查设备等所需的场地和设施; 9.提供存放海关扣留货物的仓库; 10.为海关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办公场所应具备网络、通讯、取暖、降温、休息和卫生等条件。 (二)专用型码头(如:化工品专用码头、粮油专用码头、煤炭专用码头、散装水泥专用码头、散装矿产品专用码头、船舶修理专用码头等)设置标准 1.具有独立的封闭区域; 2.设立隔离围网(墙),高度不低于2.5米; 3.建立出入通道卡口,配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设备(电子栏杆、电子监控设备、电子地磅等)并与海关联网; 4.配备电子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电子计算机联网,能按照海关要求的格式实现相关电子数据的传送、交换,海关可进入监管场所电子计算机管理系统查询、统计运输工具、货物的停靠、存储位置及相关处理情况; 5.安装具有存储功能(储存时间不少于3个月)的视频监控系统,供海关对监管场所进行监控,监管场所灯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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