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的特殊规定.doc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的特殊规定.doc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的特殊规定.doc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与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衔接

为避免对一块土地同时征收耕地占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法规定,凡是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后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应从批准征用之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免税单位与纳税单位之间元偿使用的土地

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纳税单位元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造商品房的用地

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造商品房的用地,除经批准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用地外,对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不得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缴纳农业税的土地

凡在开征范围内的土地,除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按规定免予征税以外,不论是否缴纳农业税,均应照章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基建项目在建期间的用地

对基建项目在建期间使用的土地,原则上应征收城镇土地使

用税。但对有些基建项目,特别是国家产业政策扶持发展的大型基建项目占地面积大,建设周期长,在建期间又没有经营收入,为了照顾其实际情况,对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免征或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已经完工或已经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用地应照章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六)城镇内的集贸市场(农贸市场)用地

城镇内的集贸市场(农贸市场)用地,按规定应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为了促进集贸市场的发展及照顾各地的不同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可根据具体情况,自行确定对集贸市场用地征收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七)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

对于各类危险品仓库、厂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仓库库区、厂房本身用地,应依法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八)关闭、撤销的企业占地

企业关闭、撤销后,其占地未作他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如土地转让给其他单位使用或企业重新用于生产经营的,应依照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九)搬迁企业的用地

1.自2004年7月1日起,企业搬迁后原场地不使用的、企业范围内荒山等尚未利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免征税额由企业在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作相应说明。

2.对搬迁后原场地不使用的和企业范围内荒山等尚未利用的土地,凡企业申报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应事先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认定书等相关证明材料,以备税务机关查验。具体报送材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3.企业按上述规定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土地开始使用时,应从使用的次月起自行计算和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4.税务机关要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源管理,摸清纳税人土地的使用状况,并设立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管理台账。有条件的地方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城镇土地使用税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掌握企业有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申报、纳税、免税情况,加强税源管理。

5.税务机关应对上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土地进行调查核实,如发现虚假情况,按《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十)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

对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除另有规定者外,在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应照章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厂区以外、与社会公用地段未加隔离的,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一)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

对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利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批,可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二)企业的绿化用地

对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绿化用地,应照章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三)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所属物资储运企业用地

对物资储运企业的仓库库房用地,办公、生活区用地,以及其他非直接从事储运业务的生产、经营用地,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物资储运企业的露天货场、库区道路、铁路专用线等非建筑物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按照下述原则处理:

1.对经营情况较好、有负税能力的企业,应恢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对经营情况差、纳税确有困难的企业,可在授权范围内给予适当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1)自2004年7月1日起,纳税人办理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须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情况材料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审批。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审批权限应集中在省级(含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机关,不得下放。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部门在办理减免税审批时,应当按照国家的产业政策、土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和企业的实际情况严格把关。对国家限制发展的行业、占地不合理的企业,一般不予减税免税;对国家不鼓励发展,以及非客观原因发生纳税困难的,原则上也不给予减税免税;其他情况确实需要减税免税的,应当认真核实情况,从严掌握。

(3)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按照提高审批效率,强化服务管理的要求,制定和规范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审批的程序和管理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十四)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所属单位用地

1.下列油气生产建设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1)石油地质勘探、钻井、井下作业、油田地面工程等施工临时用地;

(2)各种采油(气)井、注水(气)井、水源井用地;

(3)油田内办公、生活区以外的公路、铁路专用线及输油(气、水)管道用地;

(4)石油长输管线用地;

(5)通信、输变电线路用地。

2.在城市、县城、建制镇以外工矿区内的下列油气生产、生活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1)与各种采油(气)井相配套的地面设施用地,包括油气采集、计量、接转、储运、装卸、综合处理等各种站的用地;

(2)与注水(气)井相配套的地面设施用地,包括配水、取水、转水以及供气、配气、压气、气举等各种站的用地;

(3)供(配)电、供排水、消防、防洪排涝、防风、防沙等设施用地;

(4)职工和家属居住的简易房屋、活动板房、野营房、帐篷等用地。

除以上所列举免税的土地外其他在开征范围内的油气生产及办公、生活区用地,均应依照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五)林业系统用地

1.对林区的育林地、运材道、防火道、防火设施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林业系统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可比照公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林业系统的林区贮木场、水运码头用地,原则上应按税法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考虑到林业系统目前的困难,为扶持其发展,暂予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4.除上述列举免税的土地外,对林业系统的其他生产用地及办公、生活区用地,均应征

收城镇土地使用税。1

2

年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

年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 2017年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2017年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2017年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按照税法规定,施工企业可以享受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包括: (一)按照《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88)国税地字第015号等文件的规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税5年至10年。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以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确定;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确定。 (二)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三)按照规定,对于企业征用耕地,凡是已经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后开始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此以前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是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应从批准之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此外,现行税法还规定: (1)企业关闭、撤销、搬迁后,其原有场地未作他用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批准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使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审批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年减免税额不足10万元的,经当地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审核,报省级财政部门和地方税务局审批;10万元以上的,经省级财政部门和地方税务局审核,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农业企业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应当照征土地使用税。 1.法定项目免税。下列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条例第6条)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土地使用税5年~10年; (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2.困难减免。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级地税局审核,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条例第7条) 3.耕地征用免税。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1年内,免征土地使用税。(条例第9条) 4.贫困地区减税。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税法规定最低税额的30%. (条例第5条) 5.企业免税用地。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比照财政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国税地字〔1988〕15号) 6.土地改造减免期限。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由各省级地税局在税法规定的免税期内确定具体的免税期限。(国税地字〔1988〕15号) 7.特定土地减免。下列土地的征免,由各省级地税局确定:(国税地字〔1988〕15号) (1)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2)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征租的居民住房用地; (3)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

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2019

根据总局发布的最新减免税代码表,截止2019年7月,目录中列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项目有68个,我按照便于记忆的原则,将上述优惠项目分为了15类,具体分类情况如下: 第一类,与住房相关的优惠,一共有6项。 第二类,与困难弱小相关的优惠,一共有3项 第三类,与三农相关的优惠,一共有4项。 第四类,与社会保障相关的优惠,一共有6项。 第五类,与电力相关的优惠,一共有3项。 第六类,与商品保障相关的优惠,一共有3项。 第七类,与运输相关的优惠,一共有11项。 第八类,与资源企业相关的优惠,一共有9项。 第九类,与金融相关的优惠,一共有4项。 第十类,与科技发展相关的优惠,一共有5项。 第十一类,与教育体育相关的优惠,一共有2项。 第十二类,与医疗相关的优惠,一共有3项。 第十三类,与转制调产相关的优惠,一共有2项。 第十四类,与非常规用地相关的优惠,一共有5项。 第十五类,与行政司法相关的优惠,一共有5项。 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规定有哪些? 按照税法规定,土地使用税减免施工企业可以享受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包括: (一)按照《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88)国税地字第015号等文

件的规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税5年至10年。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以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确定;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确定。 (二)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三)按照规定,对于企业征用耕地,凡是已经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后开始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此以前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是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应从批准之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题目

1.(判断题)练习册169 对2014年以前已按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自2014年1月1日起,全额征收城镇土地增值税 (×) 解析:对2014年以前已按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6年1月1日起,应税全额征收城镇土地增值税。 2.(单选题)练习册172 2014年甲盐场占地面积为300000平方米,其中办公用地35000平方米,生活区用地15000平方米,盐摊用地250000平方米,已知当地规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为0.8元,甲盐场当年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下列计算中,正确的是(D) A.(35000+250000)×0.8=228000(元) B.300000×0.8=240000(元) C.(15000+250000)×0.8=212000(元) D.(35000+15000)×0.8=40000(元) 解析:对盐场,盐矿的生产产房、办公、生活区用品,应照章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是矿井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甲盐场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35000+15000)×0.8=40000 3.(单选题) 练习册172 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城市土地中,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是(A)A.企业生活区用地 B.国家机关自用的土地 C.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D.市政街道公共用地 解析:BCD属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土地 4.甲企业2015年2月经批准新占用一块耕地建造办公楼,另占用一块非耕地建造企业仓库。下列关于甲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的有关处理,说法正确的是(B) A.甲企业建造办公楼占地,应征收耕地占用税,并且批准征用之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B.甲企业建造办公楼占地,应征收耕地占用税,并且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C.甲企业建造企业仓库,不征收耕地占用税,应且批准征用之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D.甲企业建造企业仓库,不征收耕地占用税,应且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解析: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而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5.(判断题)练习册178 对公安部门无偿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解析: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6.计算机(书本324) 某企业实际占用面积为25000平方米,经税务机关核定,该企业所在地段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每平方米税额为2元,计算该企业全年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 解析:该企业年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25000×2=50000(元)

土地使用税优惠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一、法定免税项目 下列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条例第6条)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土地使用税;享受免税政策的土地,是指纳税人经有关部门批准后自行填海整治的土地,不包括纳税人通过出让、转让、划拨等方式取得的已填海整治土地。(国税函[2005]968号) (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二、农林牧渔业 1.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条例第6条) 2.耕地征用免税。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1年内,免征土地使用税。(条例第9条) 3.对林区的有林地、运材道、防火道、防火设施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林业系统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可比照公园免征土地使用税。(《国家税务局关于林业系统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1]1404号) 三、财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公共事业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条例第6条) 2.由国家财政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条例第6条)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条例第6条)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条例第6条) 5.对由主管工会拨付事业经费的全额预算或差额预算单位,可以比照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办理,即:对这些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等非自用的土地,则应按照有关规定照章纳税。(国税函发[1992]1440号)

2016年我国城镇土地使用税如何征收

2016年我国城镇土地使用税如何征收? 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资料显示,征收土地使用税主要涉及到征收标准、征收方式和征收时间三个方面。 一、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标准: 根据我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只有城镇的土地需要征收税费,因此,土地使用税通常都指城镇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税额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其税额标准按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确定,在每平方米0.6元至30元之间。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具体单位税额各地差异较大,请咨询您所在地地方税务局。 二、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方式: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申报:纳税人首次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前,应先在税务机关办理城镇土地使用税信息登记,填写《土地使用税信息登记表》。信息登记完成后,即可办理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申报时应填写《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表》。 三、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时间: 按《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如何分期缴纳应问一问你企业的税务专管员);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此条规定,结合你单位的情况,应该从09年12月起开始申报纳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土地面积计量标准为每平方米。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按下列办法确定: 1、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量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面积为准。 2、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定的土地面积为准。

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2019

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2019 (一)土地使用税减免征收规定 按照税法规定,土地使用税减免施工企业可以享受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包括: 1、《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经过批准的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等,从使用月份起免税5年至10年。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则以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确定。 2、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3、按照规定,对于企业征用耕地,凡是已经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后开始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此以前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是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应从批准之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特定项目用地减免情况 1、下列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1)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 (2)对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利用的。 (3)企业搬迁后,原有场地不使用的。 2、企业公共用地免税 对企业厂区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土地使用税。 3、在企业搬迁后,原场地不使用的、企业范围内荒山等尚未利用的土地,都将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土地使用税减免如何申报 1、免征税额由企业在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时会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作说明。

2、对搬迁后原场地不使用的和企业范围内荒山等尚未利用的土地,凡企业申报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计算公式为: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应税土地的实际占用面积×适用单位税额。 城镇土地使用税通常采用定额税率,即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分别规定一平方米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具体标准如下: (1)大型城市一平方米土地使用税为1.5-30元。 (2)中等城市一平方米土地使用税为1.2-24元。 (3)小型城市一平方米的土地使用税为0.9-18元。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一平方米土地使用税为0.6-12元。 注意: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市政建设的情况和城市的经济繁荣程度,然后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 (2)在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上述规定的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必须上报财政部并得到批准。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的基本规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免税项目有: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1.人民团体是指经国务院授权的政府部门批准设立或登记备案,并由国家拨付行政事业费的各种社会团体。 2.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办公用地和公务用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1.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是指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经费、实行全额预算管理或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包括实行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 2.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业务用地。 3.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1.宗教寺庙自用的土地,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的用地和寺庙内的宗教人员生活用地。 2.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是指供公共参观游览的用地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地。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场所,

如影剧院、饮食部、茶社、照相馆等用地,应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非社会性的公共用地不能免税,如企业内的广场、道路、绿化等占用的土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指直接从事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农副产品加工厂占地和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单位的生活、办公用地不包括在内。 (六)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 自行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是指纳税人经有关部门批准后自行填海整治的土地,不包括纳税人通过出让、转让、划拨等方式取得的已填海整治的土地。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用地和其他用地 此外,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占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厂用地、集体和个人举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等的征免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1

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2019

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2019 根据总局发布的最新减免税代码表,截止2019年7月,目录中列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项目有68个,我按照便于记忆的原则,将上述优惠项目分为了15类,具体分类情况如下:第一类,与住房相关的优惠,一共有6项。第二类,与困难弱小相关的优惠,一共有3项。第三类,与三农相关的优惠,一共有4项。第四类,与社会保障相关的优惠,一共有6项。第五类,与电力相关的优惠,一共有3项。第六类,与商品保障相关的优惠,一共有3项。第七类,与运输相关的优惠,一共有11项。第八类,与资源企业相关的优惠,一共有9项。第九类,与金融相关的优惠,一共有4项。第十类,与科技发展相关的优惠,一共有5项。第十一类,与教育体育相关的优惠,一共有2项。第十二类,与医疗相关的优惠,一共有3项。第十三类,与转制调产相关的优惠,一共有2项。第十四类,与非常规用地相关的优惠,一共有5项。第十五类,与行政司法相关的优惠,一共有5项。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深化“放管服”改革、改善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切实减轻纳税人、缴费人(以下统称纳税人)负担,税务总局决定,对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耕地占用税、车船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下简称“六税一费”)享受优惠有关资料实行留存备查管理方式。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纳税人享受“六税一费”优惠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申报时无须再向税

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纳税人根据具体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二、纳税人对“六税一费”优惠事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三、各级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开展“六税一费”减免税后续管理。对不应当享受减免税的,依法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予以相应处理。四、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不适用上述规定,仍按照现行规定办理。 从2019年1月1日起,推出了很多的税收优惠,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房产税、印花税、城建税,特别注意的是印花税不包含证券交易类型的,以上6个税种,减按50%征收,除了6个税种,减按50%征收外,还有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也减按50%征收.都是地方税费,以上的6税2费,都是地方性质的税费,也就是不属于国家征收的税费.直接减税额,此6税2费是直接减免税额,比如城建税本应该交100块钱,按照优惠政策,减按50%征收,最后只需要交50元就行了.有效期3年,6税2费减半征收,有效期是3年,期限是: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幅度各地不同,6税2费的减免幅度各地都不一样,最好先咨询一下当地的税局,还有减免只针对小规模.

税法(Ⅱ)分类模拟题城镇土地使用税(一)有答案

税法(Ⅱ)分类模拟题城镇土地使用税(一) 一、单项选择题 1. 按照土地使用税的有关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城市的征税范围只包括市区,不包括郊区和农村 B.土地使用税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 C.城镇土地使用税中所称的“工矿区”,是指坐落在城镇之外的工矿企业所在地 D.在我国境内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土地使用税 答案:B 2. 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现行规定,下列税务处理符合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是。 A.对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即使在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地域范围内,也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B.对煤炭企业已取得土地使用权、但未利用的塌陷地,暂缓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C.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D.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商品房的用地,在商品房未售出前,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案:C 3. 某县一家公司地处县城,建筑面积95000平方米,土地使用证书确认的占用土地面积23000平方米。由于经营规模扩大,年初该公司又受让了一块尚未办理

土地使用证的土地3000平方米,公司按其当年开发使用的2000平方米土地面积进行申报纳税。以上土地均适用每平方米2元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该公司年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为。 A.46000元 B.50000元 C.52000元 D.6000元 答案:B 4. 下列各项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是。 A.港口的码头用地 B.个人购置新建商品房 C.征用的耕地 D.征用的非耕地 答案:A 5. 下列土地,可以依法免缴土地使用税的是。 A.公园中附设的照相馆使用的土地 B.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 C.人民团体的办公楼用地 D.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

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2019

2019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 1.简并申报期限 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季缴纳。每季度首月(1、4、7、10月)15日内申报缴纳上一季度的税款。 纳税人出租房屋需要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应在代开发票的同时,按照代开发票金额一次计算缴纳房产税,并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小微企业税款减半 对纳税确有困难的小微型企业(包括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减半征收自用的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限制条件 1.纳税确有困难的小微企业,是指申请减免税年度所得税汇算纳税调整后所得为负数。 2.小微型企业是指符合国家工业和信息化等四部委制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印发)的小型和微型企业。 3.对从事国家限制或不鼓励发展产业的小微型企业不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有关条款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中的“限制类”或“淘汰类”产业,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4.未按规定申报病足额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3.困难企业减免 纳税人申请减免税所属年度发生亏损,且净资产为负。 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遭受重大损失,导致纳税人受灾当年发生亏损的。 纳税人有其他特殊困难,经市政府研究提出给予减免税支持或照顾的。 限制条件 1.“亏损”是指年度所得税汇算纳税调整后所得为负数。 2.从事国家限制或不鼓励发展产业,不予减免房土两税(《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有关条款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中的“限制类”或“淘汰类”产业,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减免申请报告

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减免申请报告 篇一 武陵源区地税局第二税务分局: 酒店现拥有床位430个,员工人数98人。年末资产总额26372857.38元,年末负债总额28867077.22元,未分配利润-10733696.69元。全年实现营业收入4175387.86元,利润总额-3887624.24元。 我酒店xxxx年度拥有固定资产原值27635562.30元,房产原值16103101.30元,其中职工宿舍房产原值482565.00元,出租部分房产原值1290000元,其他应税房产原值14330536.30元。2009年度取得房产租金收入30000元。 我酒店xxxx年初欠交房产税4780.8元,全年应缴房产税143489.46元,其中职工宿舍应缴2316.31元,其他应税房产原值应缴137573.15元,租金收入应缴3600元。全年已缴房产税133297.90元,其中抵缴2008年度减免房产税100000元,实缴33297.9元,年末欠缴14972.36元。

xxxx年度我酒店主要存在以下困难: 1. 旅游市场不景气,行业竞争日趋白炙化,地理位置较偏的百丈峡酒店确实面临极大的挑战,由于客源市场的局限性,房价由原来的320元/间下调为160元/间。2009年度客房出租率40.5﹪,比2008年下降0.3﹪,全年仅实现营业收入4175387.86元,比2008年度减少539739.50元,下降11.44﹪. 2. 酒店负担重、负债多目前尚欠银行贷款900万元,2009年支付利息1477450.52元,占收入35.38﹪. 3. 2009年因武陵源修路对我酒店影响很大,故此我酒店放假3个月。 4. 企业严重亏损、效益低下,2009年度亏损3887624.24元,累计亏损10733696.69元。 鉴于我酒店近来经营确实困难,资金十分紧张。因此,根据《湖南省房产税施行细则》第六条规定,特请求贵局减免我酒店xxxx年度房产税4143489.46元。

土地使用税测试题

2018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知识网络竞赛综合测试(一) 一、单项选择题 1., 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内,纳税人跨地区使用的土地,根据税法的规定,有权确定纳税地点的机关是()。( 2.0分) A,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 B,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协 C,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 D,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参考答案:C 试题解析: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地字[1988] 第15号)的规定,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内,纳税人跨地区使用的土地,如何确定纳税地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 2., 下列选项中,不可以作为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的是()。(2.0分) A, 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B, 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上确认的土地面积 C, 纳税人据实申报的土地面积 D, 税务机关核定的土地面积 参考答案:D 试题解析: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按下列办法确定:有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后再作调整。 , 3., A企业搬迁后,其原有场地和新场地都使用的,土地使用税处理正确的是()。(2.0分) A, 原有场地缴纳土地使用税 B, 新场地需缴纳土地使用税 C, 原有场地和新场地缴纳土地使用税 D, 原有场地或新场地缴纳土地使用税 参考答案:C 试题解析: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税地字[1989]140号)的规定,企业搬迁后,其原有场地和新场地都使用的,均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规定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规定 1、工业创意产业及基地,创意文化产业基地、困难文化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浙地税发号、浙地税发号、浙地税函号) 证明材料:创意产业及基地认定文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2、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和连锁经营超市,自新办之日起一至三年内,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免征可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浙地税发号) 证明材料:营业执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文件;连锁经营超市相关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省重点流通企业,如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浙地税发号) 证明材料:省重点流通企业认定文件。 4、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如专用设备投资金额较大的,可酌情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浙地税发号、浙地税函号) 证明材料:市经贸局技术项目专用设备确认书;专用设备购买发票和固定资产账页复印件。 5、污水、垃圾、污泥收集和处理企业,报经地税部门批准,酌情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浙地税发〔2008〕1号、浙地税函号) 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 6、农产品流通企业,如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浙地税发〔2008〕1号) 证明材料: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7、对跨省市设立营业机构的本省企业集团总部,如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酌情减免房产税。(浙地税发〔2008〕1号) 证明材料:总部及相关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8、对新引进的省外企业集团总部,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给予三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照顾。(浙地税发〔2008〕1号) 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 9、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浙地税函号) 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

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1、下列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8)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1年内免征土地使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7号)自1988年11月1日起执行。

2、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地税局审批。 ?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苏地税规[2011]8号)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3、对免税单位使用纳税单位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140号)自1989年12月21日起执行。 4、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5、煤炭企业的下列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矸石山、排土场用地、防排水沟用地。

(2)矿区办公、生活区以外的公路、铁路专用线及轻便道和输变电线路用地。 (3)火炸药库库房及安全区用地。 (4)向社会开放的公园及公共绿化带用地。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煤炭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089号)自1989年10月1日起执行。 6、对矿山企业的采矿场、排土场、尾矿库、炸药库的安全区、采区运矿及运岩公路、尾矿输送管道及回水系统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矿山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122号)自1989年11月10日起执行。 7、对电力行业中火电厂厂区围墙外的灰场、输灰管、输油(气)管、铁路专用线用地;水电站除发电厂厂房用地、生产、办公、生活用地外的其他用地;供电部门的输电线路用地、变电站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89]国税地字013号)自1989年2月2日起执行。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政策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政策 (一)《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免税土地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 10年; 7、集体和个人办的各类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自用的土地; 8、房产管理部门出租给居民的住房用地; 9、民政部门为安置残疾人举办的福利工厂用地; 10、个人所有的自住房屋用地; 11、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二)单项政策规定的税收优惠 1、对纳税人由于市政规划及建设需要,被部分或全部拆除的房屋占用的土地,不论纳税人 是否变更土地使用权,经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审查核实后,均不再征收土地使用税。 2、金融单位对不能按期偿还贷款而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在处置前若闲置未用,在闲置期间, 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3、企业停产、撤消后,其占地未作他用的,经省地税局批准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4、企业搬迁后,其原有场地不使用的,经省地税局批准,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5、对企业厂区以外,与社会公用地段未加隔离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 用税。 6、对企业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7、对于各类危险品仓库、厂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可由省地税局确 定,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8、对石灰厂、水泥厂、大理石厂、沙石厂等企业的采石场、排土场用地,炸药库的安全区 用地以及采区运岩公路,免征土地使用税。 9、对砖瓦窑厂生产取土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10、地下人防设施营业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11、对花卉公司直接从事花木生产的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12、对露天集贸(农贸)市场、蔬菜市场用地以及在街道两旁摆摊设点的流动性营业用占 地,均免征土地使用税。 13、对基建项目在建期间使用的土地,原则上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但对有些新征用土地的在建基建项目,特别是国家产业政策扶持发展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和原材料基础工业等大型基建项目,建设周期长,在建期间又没有经营收入,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地、市税务局审查提出意见,报省税务局批准,给予免征或减征土地使用税的优惠。 14、对由主管工会拨付或差额补贴工会经费的全额预算或差额预算单位,其自用的土地, 免征土地使用税;对工会进行文化事业宣传占用的土地,依照上述规定执行。 15、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土地,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土地使用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16、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 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其自用土地的土地使用税。 17、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国企业不征收土地使用税。 18、军需工厂的土地,凡生产军品的免征土地使用税;生产民品的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既生产军品又生产民品的,可按各占比例划分征免土地使用税。 19、军人和武警部队服务社用地,专为军人和军人家属服务的免征土地使用税,对外营业的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军队实行企业经营的招待所(包括饭店、宾馆),区分为军内服 务和对军外营业各占的比例征免土地使用税。 20、对劳改单位及经费实行自收自支的劳教单位的工厂、农场,凡作为管教或生活用地,均免征土地使用税;凡是生产经营用地,如厂房、仓库、门市部等,应征收土地使用税。对监狱的用地,若主要用于关押犯人,免征土地使用税;但对设在监狱外部的生产经营用地,应征 收土地使用税。 21、对铁道部所属原执行经济承包方案的铁路运输、工业、供销、建筑施工企业,铁道部

关于申请减免土地使用税的报告

关于申请减免土地使用税的报告 赫山区地方税务局: 我公司成立于一九六二年,是我市唯一一家国有房屋建筑工程一级施工企业,属市政府重点扶持企业。公司年末在职职工人数937人,2011完成施工产值7.42亿元,当年经营亏损62.32万元,历年累计亏损710.9万元,全年应交营业税金及附加246.42万元,实际已缴纳地方各税273.56万元。2011年我公司应税土地使用面积为:19137.3㎡,,全年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193,399.2元。上年欠缴135,100.33元,本期减免10万元,期末欠缴228,499.53元. 2011年度公司再次出现亏损,经营十分困难,导致因素主要是: 一、企业老化,历史包袱重 由于我公司是一家老国有企业,历史包袱比较重,每年离、退

休人员(人数达963人)的工资、药费、困难职工生活费补贴超过300多万元,职工住房、后勤开支近100万元,并且这些开支都无法压缩,稍微处理不当就会酿成群体事件,影响企业和社会稳定,这些都很大程度的影响着企业的良性发展。 二、受经济危机的影响,房地产业、建筑业持续低迷 影响企业发展的外部因素-国家经济大环境的影响,这是我们无法预料和控制的,2011年度我市房地产业和建筑业相继2010年持续低迷,全球性的经济危机,造成现在公司生产经营方面形势不很乐观,在手项目“少”“小”,盈利能力低。从公司范围内看近年承接项目明显减少,横向比较就会发现,我们的单位合同额跟省建设系统内的其他土建公司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我市招、投标压级、压价,垫资建设现象仍然严重,公司每年因建设方拖欠工程款而承担的银行利息在120万元左右。由于缺少大型企业,房地产开发商在本市的资金信誉又不高,工程项目来源具有极大的不稳定性,所有这些方面都是企业发展的瓶颈。 三、效益难于转化,资金周转成问题 我公司有很强的自身优势-发展思路清晰,政策对路,廉洁勤政,各项管理制度逐步健全。还有就是“国有企业”,给社会的印象就是管理规范,实力雄厚,讲信用,按规矩办事。但劣势也很明显,主要是流动资金的不足,融资难,盈利能力不强,工程毛利率普遍不高,效益与工程规模不成比例,需要加强管理,加强成本控制,加强资金集中管理。经营思路仍需解放,要认真吸取兄弟单位的经验和做法,

企业困难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企业困难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发布日期:2012-10-21 复核时间:2015-01-04 访问量:2085 发布单位:保护视力色: 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减免政策的通知》粤地税发【2009】19号文(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对纳税人按章纳税确有困难,符合以下六种情形之一的,可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的优惠: 一、纳税人因停产、停业、歇业、办理注销等原因而导致房产、土地闲置,造成纳税确有困难的; 二、受市场因素影响,纳税人难以维系正常生产经营,出现较大亏损的,或支付给职工的平均工资不高于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且纳税人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三、纳税人因政策性亏损,造成纳税困难的; 四、因不可抗力,如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意外社会现象,导致纳税人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造成纳税困难的; 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或属于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扶持产业的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 六、其他经省地方税务局批准的纳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 一、办理流程 符合减免条件的企业按下列要求准备相关材料(一式4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批后才可以享受减免优惠。 所需资料 1、企业书面申请书即《减免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申请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报告》中应写明纳税人基本情况,包括纳税人名称、纳税编码、所在地址、经营范围、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征收方式等信息、实际经营情况等信息;上年度缴纳土地使用税情况、申请减免税年度应纳税额、减免税年度的主要经济指标(含企业货币资金、利润、支付给职工的平均工资包括具体计算过程和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况、社保缴纳情况指标等);申请减免的土地基本情况,包括土地面积是否有变化等;申请减免的土地面积、金额、所属纳税年度;申请减免税事实和理由及企业上一年度亏损的具体金额和主要原因,减免依据(包括具体的条、款、项)。 2、《减免地方税费申请审批表》。 3、工商营业执照。依法不需要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应提供有关职能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 4、地税税务登记证。 5、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因特殊原因,未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应提供国土地部门的证明和出让(转让)合同等证明材料。 6、申请减免所属年度的上一年度及申请日的上一月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其中《税前弥补亏损明细表》须主管税务机关加盖公章确认亏损,如由国税征收的须国税加盖公章确认亏损)。 7、土地使用税申报表或税票。 8、申请减免所属年度的上一年度及申请日的上一月份《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或《利润表》、《应上交应弥补款项及借款情况表》、《应上交应弥补款项及借款情况表》的续表。 9、若土地被法院查封、拍卖的,提供法院查封、拍卖财产的证明资料。 10、若土地被政府回收的,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11、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摘要:因特殊情况缴纳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实存在困难的纳税人,可根据相关规定提出申请,享受减免相关税款的优惠政策。最新一期政府公报中出台的深圳市地税局转发广东省税务部门调整相关减免政策通知表示,纳税人可于每年3月底和9月底之前两次提出申请。 深城记者王莹报道因特殊情况缴纳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实存在困难的纳税人,可根据相关规定提出申请,享受减免相关税款的优惠政策。最新一期政府公报中出台的深圳市地税局转发广东省税务部门调整相关减免政策通知表示,纳税人可于每年3月底和9月底之前两次提出申请。 此次调整之后,申请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存在困难的,可向主管区税务机构提出申请。困难减免采用一年一审批的方式。纳税人申请减免上半年或全年税款的,需要在当年3月30日前提交困难减免申请,申请减免下半年税款的,需在9月30日前提交困难减免申请。 在减免额度上,纳税人年减免税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由主管区地方税务机关经重大行政审批事项程序审核批准,抄报市地方税务机关备案。超过10万元的,由主管区地方税务机关经重大行政审批事项程序审核。 六种情形 ●纳税人因停产、停业、歇业、办理注销等原因而导致房产、土地闲置,造成纳税确有困难的。 ●受市场因素影响,纳税人难以维系正常生产经营,且纳税人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 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纳税人因政策性亏损,造成纳税困难的。 ●因不可抗力,如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意外社会现象,导致纳税人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造成纳税困难的。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或属于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扶持产业的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 ●其他经省地方税务局批准的纳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

税法-第9章城镇土地使用税法

2008年注册会计师《税法》教材 第九章城镇土地使用税法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是指国家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制定的用以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与缴纳之间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基本规范,是2006年l2月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城镇土地为征税对象,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该税由国务院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对企业、单位和个人开征。 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利于通过经济手段,加强对土地的管理,变土地的无偿使用为有偿使用,促进合理、节约使用土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益;有利于适当调节不同地区,不同地段之间的土地级差收入,促进企业加强经济核算,理顺国家与土地使用者之间的分配关系。 第一节纳税义务人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通常包括以下几类: (一)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二)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为纳税人。 (三)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 (四)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几个人或几个单位共同拥有一块土地的使用权,这块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的纳税人应是对这块土地拥有使用权的每一个人或每一个单位。他们应以其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例如,某城市的甲与乙共同拥有一块土地的使用权,这块土地面积为l 500平方米,甲实际使用l/3,乙实际使用2/3,则甲应是其所占的土地500平方米(1 500×1/3)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乙是其所占的土地1 000平方米(1 500×2/3)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 第二节征税范围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上述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分别按以下标准确认: 1.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 2.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 3.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 4.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上述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中,城市的土地包括市区和郊区的土地,县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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