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处罚裁量基准(2016年版)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处罚裁量基准(2016年版)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处罚裁量基准(2016年版)

北京市消防管理行政处罚处罚裁量基准

(2017年版)

第一章总则

为规范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确保消防行政处罚公平、公正,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基准。

本基准所称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法定行政处罚权限内,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处罚的自主决定权

消防行政处罚要坚持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综合考虑处罚执行的可行性,确保处罚行为合法、合理、公平、公正。

消防行政处罚决定必须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因素相一致,做到过罚相当。

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于相同或者相似的处罚,做到同类情况相同对待。

第二章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第一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行为

(一)违法行为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根据《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责令停止施工并处3万元(含本数)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0万元(含本数)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止施工并处20万元(含本数)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二)违法行为人违反《消防法》第十二条规定,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根据《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责令停止施工并处3万元(含本数)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0万元(含本数)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止施工并处20万元(含本数)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三)违法行为人违反《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根据《消防

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责令停止施工并处3万元(含本数)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0万元(含本数)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止施工并处20万元(含本数)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四)违法行为人违反《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根据《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责令停止施工并处3万元(含本数)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0万元(含本数)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止施工并处20万元(含本数)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五)违法行为人违反《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项规定,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根据《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责令停止施工并处3万元(含本数)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0万

元(含本数)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止施工并处20万元(含本数)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六)违法行为人违反《消防法》第十条、十三条的规定,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C档。根据《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含本数)以下罚款”、“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含本数)以下罚款”、“责令限期改正,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七)违法行为人违反《消防法》第九条规定,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根据《消防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责令改正或者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含本数)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责令改正或者责令停止施工,并处3万元(含本数)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责令改正或者责令停止施工,并处6万元(含本数)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八)违法行为人违反《消防法》第九条规定,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其行为属于

基础裁量A档。根据《消防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责令改正或者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含本数)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责令改正或者责令停止施工,并处3万元(含本数)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责令改正或者责令停止施工,并处6万元(含本数)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九)违法行为人违反《消防法》第九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根据《消防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责令改正或者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含本数)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责令改正或者责令停止施工,并处3万元(含本数)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责令改正或者责令停止施工,并处6万元(含本数)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十)违法行为人违反《消防法》第九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根据《消防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责令改正或者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含本数)以上3万元以

下罚款”、“责令改正或者责令停止施工,并处3万元(含本数)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责令改正或者责令停止施工,并处6万元(含本数)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十一)违法行为人违反《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根据《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000元(含本数)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万元(含本数)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责令改正,对单位处3万元(含本数)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十二)违法行为人违反《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根据《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000元(含本数)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处罚”、“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万元(含本数)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含本数)以下罚款”、“责令改正,对单位处3万元(含本数)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下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十三)违法行为人违反《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根据《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000元(含本数)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处罚”、“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万元(含本数)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含本数)以下罚款”、“责令改正,对单位处3万元(含本数)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下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十四)违法行为人违反《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 档。根据《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000元(含本数)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处罚”、“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万元(含本数)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含本数)以下罚款”、“责令改正,对单位处3万元(含本数)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下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十五)违法行为人违反《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根据《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

的裁量幅度为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000元(含本数)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处罚”、“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万元(含本数)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含本数)以下罚款”、“责令改正,对单位处3万元(含本数)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下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十六)违法行为人违反《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根据《消防法》第六十第一款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000元(含本数)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万元(含本数)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责令改正,对单位处3万元(含本数)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十七)违法行为人违反《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根据《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000元(含本数)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万元(含本数)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责令改正,

对单位处3万元(含本数)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十八)违法行为人违反《消防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根据《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责令停产停业,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责令停产停业,并处5000元(含本数)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并处1万元(含本数)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含本数)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十九)违法行为人违反《消防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根据《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责令停产停业,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责令停产停业,并处5000元(含本数)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并处1万元(含本数)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含本数)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二十)违法行为人违反《消防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

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根据《消防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两个基础裁量阶次。

(二十一)违法行为人违反《消防法》第六十二条规定,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根据《消防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两个基础裁量阶次。

(二十二)违法行为人违反《消防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谎报火警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根据《消防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按照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处500元以下罚款或5日以下拘留”、“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两个基础裁量阶次。

(二十三)违法行为人违反《消防法》第六十二条规定,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根据《消防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两个基础裁量阶次。

(二十四)违法行为人违反《消防法》第六十二条规定,阻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根据《消防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两个基础裁量阶次。

(二十五)违法行为人违反《消防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根据《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处5日以下拘留”两个基础裁量阶次。

(二十六)违法行为人违反《消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根据《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处5日以下拘留”两个基础裁量阶次。

(二十七)违法行为人违反《消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根据《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两个基础裁量阶次。

(二十八)违法行为人违反《消防法》第五条规定,过失引起火灾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根据《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二十九)违法行为人违反《消防法》第五条规定,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根据《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两个基础裁量阶次。

(三十)违法行为人违反《消防法》第四十四、四十五条规定,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根据《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两个基础裁量阶次。

(三十一)违法行为人违反《消防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根据《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

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两个基础裁量阶次

(三十二)违法行为人违反《消防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根据《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三十三)违法行为人违反《消防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根据《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对场所处5000元(含本数)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含本数)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场所处2万元(含本数)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含本数)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产停业。”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三十四)违法行为人违反《消防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电

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根据《消防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责令停止使用”、“责令停止使用,并处1000元(含本数)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责令停止使用,并处3000元(含本数)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三十五)违法行为人违反《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警告处罚。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根据《消防法》第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警告处罚,无裁量阶次。

(三十六)违法行为人违反《消防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物义务,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C档。根据《消防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无裁量阶次。

(三十七)违法行为人违反《消防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根据《消防法》第六十九条的

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责令改正,处5万元(含本数)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含本数)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处7万元(含本数)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含本数)至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通报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二节违反《北京市消防条例》的行为(一)违法行为人违反《北京市消防条例》(以下简称《消防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单位消防控制室的值班人员有擅离职守等违反国家和本市消防控制室操作规程行为,或者单位未对本单位消防设备操作控制人员、专职和兼职防火人员等重点岗位的人员进行专项培训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根据《消防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责令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00元(含本数)以上1000元

以下罚款”、“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000元(含本数)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责令改正,对单位处3000元(含本数)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二)违法行为人违反《消防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未将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向所在区、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未按照本条例规定进行电气防火安全检测并将检测记录存档备查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根据《消防条例》第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责令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责令改正”、“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000元罚款”、“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两千元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其中,未按照本条例规定进行电气防火安全检测并将检测记录存档备查的,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责令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000元(含本数)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责令改正,对单位处3000元(含本数)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责令改正,对单位处6000元(含本数)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三)违法行为人违反《消防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未按照规定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护管理、造成消防设施、器材不

能保持完好有效的,规定和设置停车泊位及设施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按照《消防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000元(含本数)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万元(含本数)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责令改正,对单位处3万元(含本数)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由于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属于单处较低数额罚款,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按照《消防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00元罚款”、“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000元罚款”两个裁量阶次。

(四)违法行为人违反《消防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由于对单位处罚属于中等数额罚款(属B档),并处罚款数额低(属C档)。故按最重的处罚定档,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根据《消防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00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可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责令改正,处警告”、“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含本数)1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以

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处1千元以上2千元以下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五)违法行为人违反《消防条例》第27条第一款第六项、第28条、第29条规定,维修消防设施未采取有效替代措施的行为,占用人员疏散场地的行为,违规使用液化石油气的行为,违规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行为,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按照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责令改正”、“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万元(含本数)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责令改正,对单位处2万元(含本数)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六)违法行为人违反《消防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未按规定设置禁止烟火标志的行为,未采取有效防火措施的行为,违规存放易燃可燃物品的行为,未按规定安装避雷设施的行为,未按规定设置消防供水设施的行为,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按照第八十五条的规定,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000元(含本数)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万元(含本数)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责令改正,对单位处3万元(含本数)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七)违法行为人违反《消防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未按规范清洗集排油烟设施的行为,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按照

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责令改正”、“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000元(含本数)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造成火灾的,处1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责令改正,对单位处3000元(含本数)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火灾的,处两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八)违法行为人违反《消防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未按规定备案的行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未制定管理制度的行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未制定服务质量规范的行为,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按照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两千元(含本数)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000元(含本数)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责令改正,对单位处8000元(含本数)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九)违法行为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北京市消防条例》规定,损坏消防设施、器材的行为,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C档。按照《北京市消防条例》第八十九条的规定,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责令改正,处警告”、“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下罚款”两个基础裁量阶次

(十)违法行为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北京市消防条例》规定,挪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C档。根据《北京市消防条例》第八十九条的规定,按照不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18版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2018版)

目录 第一部分综合类 (3)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3) 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37)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45) 四、《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48) 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61) 第二部分中介服务类 (69) 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69) 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74) 三、《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76) 第三部分非煤矿山类 (80) 一、《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80) 二、《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84) 三、《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91) 四、《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94) 五、《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96) 六、《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107) 第四部分危险化学品类 (115) 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115) 二、《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132) 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137) 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139)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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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和《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试行)》的公告的解读 【标 签】税务行政处罚,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业务主题】税收稽查与处罚 【来 源】 2012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正式下发了《关于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税发[2012]65号)。按照总局关于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工作“整体设计、重点推进”的总体安排,我局将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作为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工作的突破口,研究起草了适合我省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及《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辽宁地税公告【2013】 号),以规范税务行政处罚的行使。现将该公告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考虑到税务行政处罚在税务行政裁量权中是最常见的,而且当前在实施税务行政处罚中还存在着处罚标准不统一、处罚随意性大的现象,导致同一处罚事项地域差别较大,税收执法风险突出,引发的争议较大,社会关注度也较高等情况,我局从公平、公正执法的角度出发,要求各级地税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平等对待当事人,同样情形同等处理。对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税务事项,应当给予基本相同的处理,目的在于规范税收执法,防范执法风险。 二、《公告》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公告》由《办法》与《基准》两部分内容组成。《办法》与《基准》的制定,主要依据《行政处罚法》、《征管法》、《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中有关税务行政处罚的规定。《办法》共八章四十三条,主要规定了行使税务行政处罚的一些原则和主要程序制度,《基准》共十大类五十七项,具体对税务行政处罚的法律条文适用进行了细化,与《办法》配套施行,全系统统一适用。 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含义是什么? 本办法所称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地税机关在依法享有的税务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管理相对人(以下简称“当事人”)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进行裁量的权限。 四、《办法》的适用主体是哪些?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处罚标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处罚标准 会计管理类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尚不构成犯罪的) (一)法律责任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不予罚款处罚: 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经告诫能够及时改正并及时转变态度积极配合监督检查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3千元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千元的罚款: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经一次告诫未能改正并未能转变态度积极配合监督检查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4千元以上至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千元以上至5千元以下的罚款: 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经二次告诫能够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能够转变态度配合监督检查的。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2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千元以上至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经二次告诫未能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未能转变态度配合监督检查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2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至1.5万元的罚款: 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经三次告诫能够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能够转变态度配合监督检查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3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0年7月整理).pdf

城乡规划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已订立合同但能够及时改正的。(2)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经查处后未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倍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已订立合同开始实施的。(2)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给城乡规划实施造成不良影响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5倍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已订立合同完成编制工作的。(2)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致使城乡规划很难实施的,或在实施后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2倍的罚款。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Ⅰ.已向规划部门提出申请,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已经批准,建设工程处于破土未建桩基或沉台阶段,能够立即停工改正的; Ⅱ.未向规划部门提出申请,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经检查发现后,能够主动自行拆除的; Ⅲ.建设工程外立面材料、色彩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能够主动自行改正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Ⅰ.违法建设部分面积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面积的百分之五以下的; 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已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进行方案设计,符合规划要求,积极配合查处工作的; Ⅲ.改变立面色彩、用材、形式后和原审批效果相差不大,符合规划要求的; Ⅳ.符合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且不影响近期建设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的;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及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作出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的,适用本规则;具体实施行政处罚需要自由裁量的,按照《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标准》(以下简称《指导标准》)执行。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查处违法行为时,依法在职权范围内判断、决定对当事人是否处罚以及如何处罚的权限。 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程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应当对外公布,并允许公众查阅。 第五条违法行为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移交司法机关,不得以罚代刑。 第二章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考量原则 第六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应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当。 第七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对同类情况应当相同对待,坚持“同事同罚”,同一机关对于相同或相似的违法行为,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第八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综合裁量原则。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对是否应予处罚以及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进行判断,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第九条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不同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在适用具体法律条文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优先适用法律效力高的规定; (二)法律效力相同,属于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 (三)法律效力相同,生效时间在后的优先适用。

消防罚款自由裁量标准

南通市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正确适用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处罚裁量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和公安部有关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南通市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法国消防法》和《江苏省消防条例》实施的消防行政处罚。 公安派出所实施消防行政处罚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三条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权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处罚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第二章行政处罚裁量的原则 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遵循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合理性。 第五条同一执法主体在同一时期,对同一类违法主体实施的性质相同、情节相近或者相似、危害后果基本相当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在处罚裁量时,适用的处罚种类应当基本一致,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当。 第六条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适用相应的法律条款,分别决定,合并执行。 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七条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标准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公民实施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 (三)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实施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 (四)受他人胁迫实施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 (五)配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六)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如实交待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七)违反程序性规定,但建筑、场所无火灾隐患或未违反消防技术标准的; (八)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情形的。 依照前款规定从轻处罚的,应当在法定处罚种类之内选择较轻的种类或者按照本标准下降一个梯次处罚款,但罚款不能低于法定最低数额。减轻处罚的,可以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以下适用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更低的处罚幅度,但罚款额度最低不得低于法定幅度下限的百分之三十。 第八条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选择较重的处罚阶次: (一)一年内因同一种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消防行政处罚的; (二)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的; (三)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消防执法人员的; (四)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裁量阶次违法情节行政处罚标准 1 擅自从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五 条擅自从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由县 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 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 定,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 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 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 星上行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 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 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无线电管理机构 依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轻微 违法行为 主动承担责任的 责令改正,给予 警告,并处1万 元以下罚款 一般 违法行为 拒不承担责任的 责令改正,给予 警告,并处1万 元以上3万元以 下罚款 严重 违法行为 拒不整改或者造成 严重社会影响和后 果,以及有其他严 重情节的 予以取缔,没收 其从事违法活动 的设备,并处投 资总额1倍以上 2倍以下的罚款 2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传播的 节目内容违反规定的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六 条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传播的节目内 容违反本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 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 定予以处罚。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 定,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本条例第三十二条 规定禁止内容的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 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收缴 其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 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 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 违法行为 主动承担责任的 责令改正,给予 警告,并处1万 元以下罚款 一般 违法行为 拒不承担责任的 责令改正,给予 警告,并处1万 元以上3万元以 下罚款 严重 违法行为 拒不整改或者造成 严重社会影响和后 果,以及有其他严 重情节的 吊销许可证(原 批准机关) 附件:4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监总政法〔2010〕137号”文 2010年8月16日印发,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 目次 第一部分综合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四、《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五、《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六、《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七、《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八、《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九、《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第二部分中介服务类 一、《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二、《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三、《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四、《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五、《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第三部分职业健康类 一、《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第四部分非煤矿山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三、《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四、《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五、《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六、《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七、《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八、《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第五部分危险化学品类 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三、《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征求意见)安徽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

征求意见)安徽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统计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统计部门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裁量权基准制度。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对统计违法行为实施统计行政处罚的,适用本裁量基权准制度。 第三条统计行政处罚的种类和罚款幅度应当限制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范围内。 实施统计行政处罚时,应当综合考虑统计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危害程度等因素,决定统计行政处罚的种类以及罚款处罚的幅度,做到过罚相当。 第四条统计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行政处罚: (一)统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的; (二)统计违法行为实施后两年内未被发现的; (三)其他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第五条统计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实施行政处罚: (一)违法数额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数据影响较小的; (二)受他人胁迫实施统计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统计行政机关查处统计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第六条统计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实施行政处罚: (一)违法数额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数据影响较大的; (二)多项指标出现差错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五)在两年内受到统计行政处罚,又发现统计违法行为的;

(六)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七条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首次发生迟报统计资料行为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2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不予罚款; (二)两年内发生2次迟报统计资料行为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两年内发生3次以上迟报统计资料行为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未按统计调查制度和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原始记录、设置统计台账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未建立原始记录、设置统计台账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建立原始记录、设置统计台账的,经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仍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三)两年内再次发现未建立原始记录、设置统计台账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违法数额的比例在20%以下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1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500元以下罚款; (二)违法数额的比例在20%以上30%以下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法数额的比例在30%以上60%以下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法数额的比例在60%以上70%以下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50000元以上7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五)违法数额的比例在70%以上80%以下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7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陕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陕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准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享有的自主决定权和处置权。 第三条本省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组织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工作。各级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实施行政监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相应工作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指导。省以下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领导。 第五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守下列规则:

(一)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具有法定依据,符合法定程序,在法定权限、种类和幅度范围内行使; (二)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 (三)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四)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给予基本相当的行政处罚; (五)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适当必要,可以采取不同方式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应当采用对行政相对人没有损害或者损害较小的方式。 第六条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 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是指行政机关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可裁量的处罚种类和幅度,依照过罚相当原则,细化为若干裁量阶次,每个阶次规定一定的量罚标准,以确保处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制度。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定程序和备案程序参照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条享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本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行政处罚主体名称:来宾市农业机械化局(盖章)行政 处罚项目序号行政处罚项 目名称 法律依据 违法 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 标准 1 对未取得拖拉 机驾驶培训许 可擅自从事拖 拉机驾驶培训 业务的处罚 1.《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 化促进条例》(2017年3月 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 委会十二届第68号公告公 布,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 十五条规定,未取得培训许可 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务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 械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 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 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无违法所得的,处一千元以上 一万元以下罚款。 2.《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 法》(2004年8月15日农业 部令第41号公布,自2004 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 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 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农机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 处罚:(一)未取得培训许可 擅自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 务的,责令停办,有违法所得 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 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 轻微 态度友好,主动 停止违法行为 的。 有违法所得, 处以违法所得 一倍罚款;没 有违法所得 的,处1000 元以上3000 元以下罚款。 一般 经劝阻后立即停 止违法行为的。 有违法所得, 处以违法所得 二倍罚款;没 有违法所得 的,处3000 元以上6000 元以下罚款。 严重 经劝阻后仍不停 止违法行为的, 且态度恶劣,造 成严重社会影响 的。 有违法所得, 处以违法所得 三倍罚款;没 有违法所得 的,处6000 元以上10000 元以下罚款。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18版)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18版) 目录 第一部分综合类3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3 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37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45 四、《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相关规定裁量基准48 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60 第二部分中介服务类68 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68 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73 三、《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75 第三部分非煤矿山类79 一、《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79 二、《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82

三、《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89 四、《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92 五、《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95 六、《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05 第四部分危险化学品类113 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13 二、《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30 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35 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38 五、《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39 六、《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42 七、《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49 八、《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50 第五部分烟花爆竹类158 一、《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158

关于《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18版)》的修订说明【模板】

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 裁量权基准 (2018版) 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八年七月

关于《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 裁量权基准(2018版)》的修订说明 一、变动情况 (一)法律文件的立、改、废情况: (二)涉及的法律3部、行政法规6部、地方性法规1部、部门规章规定38部;具体条文188条。具体统计如下:

二、有关情况说明 (一)本裁量权基准中的所有“以上”“以下”都包括本数,“不足”“少于”“低于”“超过”都不包括本数。 (二)本裁量权基准对行政处罚不能细化、量化的条、款、项,不予摘录。 (三)本裁量权基准中各规范性文件对同一违法行为的处罚出现矛盾的,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予以适用。 (四)对于在法律条文中规定为“可以处罚”的,执法机关应以罚款为常态,不罚款为特例。

目录 第一章综合类 (1) 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1) 第二节《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39) 第三节《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42) 第四节《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44) 第五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56) 第六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59) 第七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64) 第八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66) 第二章中介服务类 (69) 第一节《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70) 第二节《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73) 第三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79) 第四节《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86) 第五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94) 第三章职业健康类 (105) 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105) 第二节《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149) 第三节《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150) 第四节《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165) 第五节《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171) 第四章非煤矿山类 (181) 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181) 第二节《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183) 第三节《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194) 第四节《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198) 第五节《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201) 第六节《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206) 第七节《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212) 第八节《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215) 第五章危险化学品类 (221) 第一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221) 第二节《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246) 第三节《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254) 第四节《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259) 第五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262) 第六节《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267) 第七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271) 第八节《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276)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范本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标准1 第一章产品质量与生产许可0 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0 第二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行政处 罚裁量标准7 第三节《农药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16 第四节《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19 第二章计量22 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2 第二节《河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4 第三节《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8 第四节《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31 第三章标准化与条码代码33 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33 第二节《河南省标准化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35 第三节《商品条码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36 第四节《河南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38 第四章认证认可38 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38 第二节《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 准39 第三节《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40 第五章纤维检验第一节《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 标准41 第二节《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49 第三节《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54 第六章特种设备安全监察55

第一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55 第二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74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76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预先法律审核制度79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制度81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例指导制度83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第一章总则 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则规定而实施的行政处罚,构成行政执法过错的,追究过错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一条为正确履行食品药品(含餐饮服务、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下同)监管职责,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与可行性,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简称当事人,下同)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等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职权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享有的自主决定权和处置权。 第三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恪守法定处罚权限;力求客观适度、合乎情理,符合立法目的、原则和精神,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依法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为必要和适当。

第四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平公正地对 待当事人,做到执法依据公开,执法过程透明,在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情况下,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第五条适用自由裁量权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使当事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与其违法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当事人具有从重、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情形的,应当区别不同情形进行裁量;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应当综合裁量。 实施行政处罚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实现执法目的的,应当选择对当事人权益损害尽可能小的方式,对当事人造成的损害不得与所保护的法定利益显失均衡。 第六条适用自由裁量权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引导规范作用,力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第七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适用一般程序实施 行政处罚,应当依法履行事先告知程序,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

(定价策略)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价格违法行

湖南省物价局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试行) 第一类违法行为: 1、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 2、除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 3、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相同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 处罚依据: 1、《价格法》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对经营者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行业协会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处罚基准: 有违法所得:轻微价格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原则上不予罚款处罚。非经罚款不能达到警示效果的,并处违法所得30%(不含30%)以内的罚款;一般价格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0%—1倍(不含1倍)罚款;较严重价格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至3倍(不含3倍)罚款;严重价格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至5倍(不含5倍)罚款;特别严重价格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无违法所得:轻微价格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下罚款;一般价格违法行为,处10万元至30万元(不含30万)罚款;较严重价格违法行为,处30万至70万元(不含70万)罚款;严重价格违法行为,处70万元至100万元(不含100万)罚款;特别严重价格违法行为,处100万元罚款。 行业协会:轻微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下罚款;一般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5万元至15万元(不含15万元)罚款;较严重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5万至35万元(不含35万元)罚款;严重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35万元至50万元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附件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一、违法行为描述:主要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一)法律规定: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二)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督办本单位事故隐患治理;(四)定期组织或者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五)每年向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二)处罚依据: 《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第十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三)裁量标准: 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1.对未履行《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1项未改正的,处二万元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2.对未履行《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2项未改正的,处三万元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3.对未履行《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3项未改正的,处四万元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4.对未履行《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4项未改正的,处五万元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二、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一)法律规定: 《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船舶修造或者拆解、道路运输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百分之一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不足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三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从业人员五十人以上不足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两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从业人员不足五十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具体细则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具体细则 一、实施办法 (一)整理《行政处罚法》和《工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执法依据对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中涉及电力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的执法依据进行整理,明确电力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自由裁量事项。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 (二)制订电力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和具体标准 对电力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的裁量幅度、适用条件等,进行合理细化和分解,做出科学、准确、详尽的规定。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 1、对行政许可行为,缩短办事时限,简化办事手续,下放办事权限。 2、对同种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罚款幅度较大的,按照违法情节造成的后果,把电力行政处罚分为严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从重处罚)、一般(违法行为必须受到行政处罚,但在法定范围内,不具有从轻或从重处罚情节的一般处罚)、轻微(当事者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和法律法规规定应从轻或减轻处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婭。 3、对同种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在同一罚则中规定了可供选择的多种处罚种类的,应列明不同情况,对何种情况应给予何种处罚做出相对应的规定。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顧。 4、对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的,依照法定条件细化,列明具体情况。 (三)制定相关程序和制度 1、建立工信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说明理由制度。在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说明处罚决定中有关自由裁量权行使的理由以及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诒。 2、建立工信局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公开制度。通过网络、电视等宣传方法,把执法单位办公场所以工信局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种类、事项、适用范围、裁量标准和裁量幅度进行公开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點。 3、建立工信局电力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围绕执法工作重点,对突出或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执法监督检查活动。厦礴恳蹒骈時盡继價骚。厦礴恳蹒骈時盡继價骚卺。 4、建立工信局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运行工作效能监察制度。进一步提高行政执行力,提高执法水平。 5、建立工信局集体讨论决定案件裁量和行政许可制度。 6、建立工信局关于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对滥用行政处罚权等过错行为的责任领导、工作人员予以追究相应的责任。茕桢广鳓鯡选块网羈泪。茕桢广鳓鯡选块网羈泪镀。 二、具体细则 类别违法行为处罚依据适用条件裁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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