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关于切实加强防范冒领养老金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关于切实加强防范冒领养老金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关于切实加强防范冒领养老金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关于切实加强防范冒领养老金工作的通知

【2002】16号

自1998年6月党中央、国务院作出“两个确保”的重要决定以来,全省上下努力筹集基金,大力推进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确保了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保证了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维护了社会的稳定。随着企业改制的深化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全面实行,离退休人员与企业的关系逐步淡化,瞒报、冒领养老金的现象也日趋严重,给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带来很大的压力,必须引起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防范冒领养老金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加强宣传,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防范冒领养老金是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是防止社会保障基金流失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各部门一定要站在加强基金管理,为政府开源节流的高度来认识和对待防范冒领养老金工作。要有针对性地加强宣传,既要宣传防范冒领养老金的重要意义,又要通过报刊、电台、展版等形式,定期在企业,街道、社区向广大企业、离退休人员及其家属宣传冒领养老金是违法行为,形成瞒报、冒领养老金可耻的社会舆论。要通过宣传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共筑防范冒领养老金大堤。

二、努力建立健全防范冒领养老金的工作机制

(一)建立审核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和条件的规章制度,完善、规范养老金发放办法。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养老金发放程序,规范发放办法,及时停发死亡离退休人员及其他不符合条件人员的养老金。要针对不同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定期对离退休人员进行普查。对不配合、不参加普查或身份证明材料不全的离退休人员应暂时停发养老金,待确定其身份后再予发放。对80岁以上,或行动不便的离退休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定期上门走访、省内外(含境外)异地居住的离退休人员,应每半年向发放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一份居住地生存证明,有关单位、部门要大力支持,积极配合。

为方便离退休人员,减少工作量,普查离休人员的状况,应在市州范围内实行联动普查的办法,并逐步探索建立起全省范围内的联动普查机制。

(二)加强离退休人员死亡情况的协查工作。及时准确地掌握离退休人员死亡情况是防范瞒报、冒领养老金的重要环节。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定期与同级的医疗保险机构保持联系,从报销死亡离退休人员医疗费用名单中予以核查;定期到民政和公安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社区、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和殡葬事业单位核实离退休人员死亡情况,所到单位要切实给予支持、配合。

(三)实行举报冒领养老金的奖励制度。防范冒领养老金要群策群力,要在全社会鼓励举报冒领养老金的行为,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对外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举报。对举报冒领养老金属实的当事人给予100~1000元的奖励。举报数额巨大,有一定影响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级劳动保障及财政部门审批后予以重奖。要建立防范冒领养老金的管理办法。各级财政要妥善解决防范冒领养老金的奖励基金和因追收冒领养老金发生的诉讼费用。

(四)加大对冒领养老金的追收工作。发现冒领养老金后,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充分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追回被冒领的养老金,在追收过程中,各个相关部门要大力支持,积极配合。

三、加强协调配合,确保防范冒领养老金工作落到实处

各级劳动保障、财政、公安、民政部门要建立起有效的防范冒领协调机制,各司其职,积极配合,切实把防范冒领养老金工作落到实

处。尽可能减少和杜绝冒领养老金现象,为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作出应有的贡献。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意见)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江苏省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 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国苏州 https://www.360docs.net/doc/9315850006.html, 苏政办发〔2001〕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江苏省实行同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行同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是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丛础上对国家公务员的补充医疗保障,是保持国家公务员队伍稳定、廉洁,保证政府高效运行的重要措施。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既要保障国家公务员合理的医疗消费需求,又要考虑各方面的承受能力,并注意做好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工作。劳动保障、财政、卫生、人事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关于江苏省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和《省政府批转省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江苏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发〔1999〕83号),结合目前我省国家公务员医疗保障的实际情况,在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对国家公务员实行医疗补助。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医疗补助的原则 (一)补助水平要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 (二)保证国家公务员原有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随经济发展有所提高。 (三)医疗补助办法要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 二、医疗补助的范围 (一)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二)经国家人事部或省人民政府批准列入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 员和退休人员。 (三)经中共中央组织部或省委批准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其他单位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四)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上述单位其他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工作人员、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国家机关其他人员),可以参照国家公务员的医疗补助办法,实行医疗补助。

川民发-四川民政厅

川民发〔2005〕332号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 县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民政局: 为巩固勘界成果,切实维护边界地区社会稳定,加强县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工作,规范工作程序和内容,根据国务院《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深入宣传贯彻〈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的通知》(民发〔2002〕96号)精神和有关规定,特制定《四川省县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实施办法》并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县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实施办法 二○○五年十月十八日

四川省县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县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以下简称联检)工作的管理,根据国务院《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联检工作是指毗邻县级人民政府联合组织对已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以下简称边界线)实地管理情况进行检查。乡级边界线联检工作参照本《办法》由各市、州自行安排。 第三条联检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法定边界线的宣传和落实情况,界桩及其方位物变化及界桩的维护情况,边界线其他标志物及与边界线相关的地物、地貌变化情况与修测,跨边界线生产、建设管理情况与相关问题的处理;其它与边界线管理有关的情况。 第四条联检工作坚持有利于维护边界地区双方群众的利益,保持边界地区的稳定,促进边界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联检工作的依据是:《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省政府批复同意的毗邻县级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及其附图、附表、界桩登记表;省政府裁决意见及其附图,省政府有关部门的协调处理意见及其附图;历次联检成果;本实施办法。 第六条同一条边界线的联检工作每5年进行一次。遇有影响边界线实地走向辨认的自然灾害、河流改道、道路变化等特殊情况,由毗邻县级人民政府共同对边界线或特定地段随时安排联检。 第七条联检工作由省民政部门统一部署,在市、州、县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毗邻县级民政部门联合组织实施。 第八条联检工作应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的议事日程,确保人员、经费、交通工具及工作设备等保障措施的落实到位。联检工作经费由双方共同承担。 第二章联检准备 第九条根据年度联检任务,联检双方成立联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设组长、副组长各二人,分别由双方市、州民政局分管边界工作的副局长担任组长。县级民政局分管边界线工作的副局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州的科(处)长,

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2年度全省

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2年度全省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位职称 【发文字号】琼教师[2012]41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2.06.18 【实施日期】2012.06.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2年度全省中小学、中等职业 学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琼教师〔2012〕41号) 各市、县、自治县教育(教科)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省农垦总局教育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各中等职业学校,厅直属各单位(学校),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2年度全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琼人社发〔2012〕126号)文件要求,现就做好2012年度全省中小学、中专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评审条件 (一)中专教师系列申报、评审执行琼人劳保专〔2007〕15号文件,中小学教师系列申报、评审执行琼人劳保专〔2007〕14号文件。各中专、中小学申报职称认定的执行琼人劳保专〔2003〕54号文件。 (二)职称外语按琼人劳保专〔2007〕24号文件执行。计算机按琼人社发〔2012〕147号文件执行。1997年1月1日以前进入教师队伍的教师2012年暂对计算机不做要求,从2013年开始将严格按照琼人社发〔2012〕147号文件执行。 (三)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的论文,要求按琼教师〔2008〕47号文件执行。对长期(15年以上)且至今仍然在少数民族乡镇、贫困乡镇中小学工作的教师,其论文鉴定为70分以上的可申报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学校对论文的真实性要做出核查意见并加盖学校公章。往年的论文鉴定结果今年不再使用,以往参评未通过人员,所提供的代表作须为新的论文。 (四)申报人员的任职资历、职称外语免试年龄的截止时间为2012年12月31日,其他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为2012年6月30日。 (五)海口市因作为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申报时间及评审条件另行下文通知。 二、申报工作要求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08]184号)等规定,对申报人员的申报材料认真做好审核、评议和推荐工作。对因不符合申报条件、申报程序以及审核有误造成的后果,申报人和送审单位要负相应责任。 三、关于评审工作安排 (一)时间安排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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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公安厅关于办 理普通发票犯罪案件的意见 【标 签】普通发票犯罪案件 【颁布单位】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川高法﹝2001﹞169号 【发文日期】2001-06-21 【实施时间】2001-06-2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发票管理 各市、州、县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公安局,铁路运输法院、检察院: 为了维护国家正常的税收征管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严厉打击伪造、出售伪造的普通发票等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9条,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对办理普通发票犯罪案件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普通发票的,以50份为追究刑事责任的起点;200份以上属于“数量巨大”;1000份以上属于“数量特别巨大”。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除第一条规定以普通发票的,以50份为追究刑事责任的起点;“情节严重”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数量在1000份以上的; (2)票面金额50万元以上的; (3)违法所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4)因伪造成、出售伪造或者非法出售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伪造、出售伪造或者非法出售发票的;

(5)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三、非法出售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真版合法普通发票的,按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追究刑事责 任。 四、非法出售第三条规定以外的真版合法普通发票的,按第二条规定的数额标准追究刑事责任。 五、伪造、擅自制造普通发票的数量,按实际制造数量计算。 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普通发票数量,是指有证据证明系行为人准备出售的发票数量,既包括已实际出售的数量(既遂),也包括尚未出售的数量(未遂)。 非法出售真版合法普通发票的,以实际出售数量计算。 六、变造普通发票的,按照伪造普通发票处理。 七、伪造、擅自制造并出售同一宗普通发票的,数量和票面金额不得重复计算。 八、本《意见》所称普通发票,是指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 九、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本《意见》下发后尚未办结的普通发票犯罪案件,依照本《意见》执行。已审结的案件不再变动。今后,法律、司法解释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海南民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民政厅起草法规草案和制定规范性文件工作规程》的通知

【法规名称】海南民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民政厅起草法规草案和制定规范性文件工作规程》的通知 【颁布单位】海南省民政厅 【颁布文号】 【颁布时间】2010-06-13 【实施时间】2010-06-13 【正文】 海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民政厅起草法规草案和制定规范性文件工作规程》的通知 厅机关各处(室): 《海南省民政厅起草法规草案和制定规范性文件工作规程》已经厅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一0年六月十三日海南省民政厅起草法规草案和制定规范性文件工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民政厅起草法规草案和制定规范性文件工作规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海南省制定与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和《海南省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登记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民政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地方性法规草案、省政府规章草案在本规程中统称为法规草案;民政厅规范性文件统称为规范文件。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规范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依据法定职权制发的涉及或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通告、命令等行政公文。 第三条民政厅起草法规草案和制定规范文件的工作内容: (一)民政厅或民政厅与其他部门联合起草的法规草案; (二)民政厅或民政厅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文件。 第四条本规程第三条第一项所称的工作包括:立项、起草、审查、审议、上报。 本规程第三条第二项所称的工作包括:立项、起草、审查、审议、备案、公布、解释、修改和废止。 第五条政策法规处负责起草法规草案和制定规范文件过程中的立项、组织、协调、指导、审查等工作。 第二章立项 第六条政策法规处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省政府立法计划,结合民政工作实际,制定年度起草法规草案和制定规范文件计划,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后上报和公布。 各业务处(室)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向政策法规处提出年度立项申请。立项申请应当说明法规草案和规范文件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依据的方针政策和拟确定的主要制度。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公室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公室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5年全国工伤保险集中宣传活动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人社办函[2015]20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5.05.07 【实施日期】2015.05.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公室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5年全国 工伤保险集中宣传活动的通知 (苏人社办函〔2015〕20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5年全国工伤保险集中宣传活动的通知》(人社厅函〔2015〕110号),转发你们,并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组织开展工伤保险集中宣传,普及工伤保险政策法规,切实增强用人单位和职工知法遵法守法意识,是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新修订的《江苏省实施<工

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第103号令,下同),加快推进工伤保险改革发展的重要措施。各地要高度重视,成立由多部门组成的工伤保险宣传活动领导小组,认真制定宣传活动方案,明确各部门工作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并指定专人负责活动协调及相关材料数据的收集、整理工作,确保活动内容详实、组织有序、措施得力。 二、突出主题,统筹安排活动内容 此次集中宣传活动的主题是推进建筑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和贯彻实施《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各地要结合实际,突出主题安排宣传内容:一是以人社部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省人社厅等六部门《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提出的政策措施为主线,侧重宣传建筑施工企业参保扩面经验和典型做法;二是以《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为核心,侧重宣传工伤保险制度改革发展成效、制度政策释义及经办服务、用人单位和职工的权利和义务等方面,对相关政策的调整,要注意舆论正面引导,把握舆论导向,确保新旧办法的平稳过度;三是持续开展以高风险行业、服务业参保为重点的宣传活动,切实提高职工参保维权意识。 三、加强协调,抓好重点活动落实 (一)组织参与工伤保险知识微信竞答活动。在集中宣传活动期间,部工伤保险司与中国劳动保障报社将利用“中国工伤保险”微信公众号,开展面向各类用人单位、职工、农民工和广大群众的“工伤保险知识微信竞答”活动。各地要通过人社门户网站、报纸、电视、宣传手册等媒体广泛发布“中国工伤保险”微信公众号二维码及奖项设置情况,并适当增配激励资金,激发社会大众参与热情。省厅将根据中国劳动保障报社反馈的参赛数据,及时公布各地参与微信竞答情况。 (二)抓好集中宣传日活动组织。根据人社部统一要求,各地于5月下旬安排一天举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移民与其他人员安置 【发文字号】川办发[2004]37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4.12.31 【实施日期】2004.12.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 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川办发[2004]37号2004年12月31日) 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卫生厅、省工商局、省地税局、省农业银行、省扶贫办、省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 省劳动保障厅、省卫生厅、省工商局、省地税局、 省农业银行、省扶贫办、省残联2004年12月28日) 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历来十分关心、重视贫困残疾人,对残疾人事业的发

展给予了极大关注,制定并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解决他们在生产生活等方面的问题,残疾人生活状况得到进一步改善,残疾人事业的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我省是西部欠发达省份,贫困残疾人数量较多,约占全省贫困人口的1/3,由于自身身体障碍和外界环境的影响,贫困残疾人在基本生活、医疗、康复、就学、就业、权益保障等方面仍面临很多突出困难亟待解决。做好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保障并满足他们物质和文化生活的基本需要,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是贯彻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6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采取切实措施解决贫困残疾人的基本生活需求 (一)切实做好残疾人扶贫工作。将残疾人扶贫纳入各级政府扶贫开发的总体规划统一组织,同步实施。各地扶贫开发工程要优先扶持贫困残疾人,努力解决好特困残疾人的基本生活问题,并使尚未解决温饱的残疾人尽快解决温饱,基本解决温饱的残疾人经济收入稳步提高,不断改善他们的生活生产条件,已经解决温饱的残疾人与健全人一道共奔小康社会。 统筹安排,建立多渠道的扶助贫困残疾人资金投入机制。省、市(州)、县(市、区)要建立残疾人扶贫财政资金,落实残疾人扶贫开发中的各项优惠政策和帮扶措施。认真研究解决康复扶贫贷款中的问题,提高贷款到位率,帮助贫困残疾人以最优惠的条件得到贷款扶持。加强对康复扶贫项目的管理,大力推行基地辐射、“公司加农户”等扶贫方式,继续推行小额信贷。加强对贫困残疾人的技能、实用技术培训和产前、产中、产后的支持性、延伸性服务,扶持贫困残疾人开展种植业、养殖业和小型加工业,切实增加收入。 (二)积极推进贫困残疾人就业和再就业。认真贯彻国家和我省关于残疾人就业和再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制劳动合同

编号:------ 劳动合同书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劳动者): 签订日期:年月日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一)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乙方性别 住址 居民身份证号码 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名称证件号码 第二条劳动合同期限 (一)合同期限 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有固定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无固定期限:从年月日起至法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从年月日起至 工作任务完成时止。 (二)试用期限 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试用期期限(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 1、无试用期。 2、试用期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三条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一)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 岗位(工种)工作。

(二)根据甲方的岗位(工种)作业特点,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 (三)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四条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乙方的工作时间: 1、标准工时制,即每日工作小时,每周工作天,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2、不定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以为周期,总工时小时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甲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安排乙方休息休假。 第五条劳动报酬 (一)乙方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按下列第种形式执行,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1、乙方试用期工资元/月;试用期满工资元/月。 2、其他形式:。 (二)工资必须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三)甲方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和依法制定的工资分配办法调整乙方工资,乙方在六十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

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四川省公安机关 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结合全省公安机关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人民警察证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身份和依法执行 职务的凭证和标志。全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依法执行职务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随身携带人民警察证,主动出示证件表明人民警察身份。 第三条人民警察证发放范围为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在编、在职并已经评授警衔的职业制人民警察。 新录用尚处于试用期的人民警察,以及调任、转任或军转安臵到公安机关尚未定职、授衔的人员暂不发放人民警察证,由市(州)以上公安机关为上述人员制发全省统一式样的四川省公安机关《工作证》。 第四条人民警察证由专用皮夹和内卡组成,须内容齐全且同时使用方可有效。 第五条人民警察证内卡由省公安厅统一制作和发放,省公安厅政治部负责人民警察证的审核、审批、发放和管理,省公安厅居民身份证制证中心负责人民警察证内卡的制作工作。省公安厅装备财务处负责人民警察证制发经费的保障。

各级公安机关政工部门负责本单位人民警察证的使用管理工作。 第六条人民警察证的日常申办实行随时申报随时办理。县、市两级公安机关政工部门应分别在5个工作日和7个工作日内将符合办证条件人员的材料逐级上报省公安厅政治部审核,省公安厅居民身份证制证中心严格按照省公安厅政治部提供的审批材料统一制证。证件的核发工作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省公安厅机关民警申办人民警察证,由民警所属单位的政工部门向省公安厅政治部人事处申报办理。 第七条公安机关新录用以及转任、调任或军队安臵并已评授警衔的人民警察,应当申领人民警察证。人民警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换发人民警察证内卡: (一)人民警察在各级公安机关工作调动; (二)人民警察职务调整变动; (三)人民警察警号变动; (四)人民警察证有效期满或原有证件损坏; (五)人民警察证被盗、遗失; (六)其他情况变动确需换发的。 换发的人民警察证有效期自换发之日起5年内有效。其中,距退休时间不足5年的,人民警察证有效期为换发年月起至退休年月止。

全日制劳动合同书(2018江苏省人力资源与劳动保障厅)

编号:全日制劳动合同书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用人单位)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 年月日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公平公正、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 甲乙双方约定按下列种方式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A、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并约定试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B、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自年月日起。并约定试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C、以完成工作任务为劳动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完成本项工作任务之日即为劳动合同终止日。 二、工作地点 甲乙双方约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为。 三、工作内容 (一)乙方根据甲方要求,经过协商,从事工作。甲方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合理诚信原则,可依法变动乙方的工作岗位。 (二)甲方安排乙方所从事的工作内容及要求,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基准和甲方依法制订的并已公示的规章制度。乙方应当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内容及要求履行劳动义务。 (三)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甲乙经协商确认执行条款,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四十小时。 A、甲方实行每天小时工作制。 具体作息时间,甲方安排如下: 每周周至周工作,上午,下午。 每周周为休息日。 B、甲方实行三班制,安排乙方实行班运转工作制。 (二)甲方安排乙方的工作岗位,属于不定时工作制,双方依法执行不定时工作制规定。 (三)甲方安排乙方的工作岗位,属于综合计算工时制,双方依法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规定。 (四)甲方严格遵守法定的工作时间,控制加班加点,保证乙方的休息与身心健康,甲方因工作需要必须安排乙方加班加点的,应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同意,依法给予乙方补休或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五)甲方依法为乙方安排带薪年休假,具体休假时间双方协商决定。 五、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病危害防护 (一)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向乙方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伤亡事故,减少职业病危害。 (二)甲方必须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安排乙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应定期为乙方进行健康检查,并在乙方离职前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三)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乙方对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简称

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简称 (二○一○年一月三十日) 一、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二、省政府组成部门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发展改革委)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四川省教育厅(教育厅)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科技厅) 四川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省民委) 四川省公安厅(公安厅) 四川省国家安全厅(安全厅) 四川省监察厅(监察厅) 四川省民政厅(民政厅) 四川省司法厅(司法厅) 四川省财政厅(财政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厅)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环境保护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交通运输厅) 四川省水利厅(水利厅) 四川省农业厅(农业厅) 四川省林业厅(林业厅) 四川省商务厅(商务厅) 四川省文化厅(文化厅) 四川省卫生厅(卫生厅)

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人口计生委) 四川省审计厅(审计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省外办) 三、省政府直属特设机构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国资委) 四、省政府直属机构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工商局) 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质监局) 四川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省广电局) 四川省新闻出版局(省新闻出版局) 四川省体育局(省体育局)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安全监管局) 四川省统计局(省统计局) 四川省旅游局(省旅游局) 四川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局(省宗教局) 四川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四川省扶贫和移民工作局(省扶贫移民局) 四川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省国防科工办)四川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省侨办) 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省法制办) 四川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省人防办) 五、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四川省档案局(馆)(省档案局) 四川省畜牧食品局(省畜牧食品局) 四川省知识产权局(省知识产权局)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开展城市医疗救助制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开展城市医 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 【发文字号】川办发[2005]34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5.09.11 【实施日期】2005.09.1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 关于开展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川办发[2005]34号2005年9月11日) 省民政厅、省卫生厅、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10号,以下简称《通知》)和《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意见》(川委发[2005]9号)精神,现就我省开展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分批进行救助试点。根据《通知》确定的总体目标并结合各地实际,在全省确定城市医疗救助第一批试点县(市、区)60个(名单附后),在2005年启动医疗救助试点工作,重点探索城市医疗救助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资金筹措机制。各试点县(市、区)在9月30日前制定出台本地的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并在10月底前组织实施。在此基础上,省确定3—5个县(市、区)作为医疗救助示范点,给予重点指导。2006年再选择60个县作为第二批试点县(市、区)。2007年整体推进,在全省基本建立起管理制度化、操作规范化、运行有效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 二、救助试点按属地进行。各试点县(市、区)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支付能力情况和城市困难群众解决最基本的医疗服务问题,按照尽力帮助解决的原则,科学制定救助办法。随着城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居民收入的不断增加,逐步扩大救助范围和提高救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工伤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琼人社发[2017]128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7.05.27 【实施日期】2017.05.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 办法》的通知 (琼人社发〔2017〕128号) 各市、县、自治县、洋浦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 现将《海南省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财政厅 2017年5月27日

海南省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机制,发挥工伤保险基金保险费征收的调控作用,促进工伤预防,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内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浮动费率是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用人单位按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础上,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工伤发生率和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核定其适用的工伤保险费率档次。 第四条一类行业风险的用人单位浮动费率共设3档。具体标准如下:(一)1档,基准费率上浮至150%; (二)2档,基准费率上浮至120%; (三)3档,基准费率。 第五条二至八类行业风险的用人单位浮动费率共设5档。具体标准如下:(一)1档,基准费率上浮至150%; (二)2档,基准费率上浮至120%;

四川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系统硬件基础平台升级

四川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系统硬件基础平台升级 及监理项目内容及要求 第一包:四川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系统硬件基础平台升级 项目概述: 四川省出入境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库服务器于2010年底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目前数据库主机配置两台P570 小型机,应用服务器为8台,除了两台IBM X3550M服务器为2010年10月份采购上线外,其余各台服务器均系2006年新业务系统上线所采购,使用年限均已经达到5年以上。磁盘存储也远远达不到未来几年不断发展的数据增长要求,防火墙采用的是天融信的产品。服务器、磁盘存储系统等设备长年处于24小时不间断的运行中,硬件负荷很重,目前需要升级数据库服务器、应用服务器、磁盘存储、安全设备等硬件,将旧设 备的数据迁移到新设备上来,让新旧设备形成完整的数据容灾,保障数据安全可靠。 本次项目的目标需要实现: (1)最大限度的满足未来5年业务数据量的增加,并保证一定的系统冗余; (2)优化系统性能,保证各个服务器间的负载均衡; (3)提升系统的安全性,增强对网络的安全防护以及数据库的安全审计; (4)提升数据的可靠性,实现系统级数据容灾备份; (5)充分利用旧有设备,降低升级总成本; (6)保证升级过程的业务永续性,避免因升级造成的业务故障。 通过本次系统硬件平台升级,出入境管理系统实现系统各层次的管理智能化,实现计算资源共享,降低系统故障;基于系统纵深防御原则,根据新的安全攻击趋势,加强对应用层的防护,通过本次系统硬件升级不仅提升系统容量还要从系统整体上提升性能、安全性和灵活性。使得出入境管理总队业务系统将具体的完整的容灾机制,保证业务系统的连续性,提升业务的可靠性,从而更好的服务民众。 售后服务要求: (1)产品制造厂家或投标人设立的售后服务机构网点清单、服务电话和维修人员名单;(2)说明投标产品的保修时间(主要产品:服务器机箱、数据库服务器、应用服务器、高 级磁盘存储设备、中级磁盘存储设备、数据复制系统须提供原厂五年服务,服务起始日期从设备安装加电之日起算)、保修期内的保修内容与范围、维修响应时间等。分别提供产品制造厂家和投标人的服务承诺和保障措施;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民发[2007]26号文件的通知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民发[2007]26号文件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豫民文[2007]63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民政厅 【发布日期】2007.04.02 【实施日期】2007.04.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民发[2007]26号文件的通知 (豫民文〔2007〕63号) 各省辖市、县(市、区)民政局: 现将《民政部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农村综合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意见》(民发〔2007〕2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提高对做好农村民政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我省是农业人口大省,“三农”问题突出,做好农村各项民政工作,是实现民政事业全面协调发展的必然要求,对于推进我省农村综合改革,建设和谐中原、加快实现中原崛起尤其具有重要意义。全省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民发〔2007〕26号精神,正确把握当前农村民政工作的总体

发展状况、农村综合改革对民政工作提出的新要求,进一步提高对做好农村民政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加强农村各项民政工作,努力形成推进农村综合改革的整体合力。 二、完善农村低保制度。一是扩大农村低保覆盖面。各地要按照“低标准、广覆盖”的原则,科学、规范、准确地核定农村低保对象,2007年6月底前完成新增50万农村低保对象的调查、认定、发证和建档工作,7月起实施救助。二是提高农村低保补差水平,原有的农村低保对象从2007年1月份、扩面新增的农村低保对象从7月份执行每人每月补差不低于30元的规定。省财政按每人每月补助18元,剩余部分由市、县(市、区)财政负担。各地要落实救助资金,严格按照新标准及时、足额发放农村低保资金。三是加快农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四川省2015—2017年养老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四川省2015—2017年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重点任务安排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 【发文字号】川办函[2015]57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5.03.24 【实施日期】2015.03.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四川省2015-2017年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重 点任务安排意见的通知 (川办函〔2015〕57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制订的《关于四川省2015-2017年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重点任务安排意见》已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3月24日

关于四川省2015-2017年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重点任务安排意见 (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4〕8号)和《四川省养老服务业发展工作推进方案》,现就四川省2015-2017年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重点任务作如下安排。 一、重点建设任务 根据《四川省养老服务业发展工作推进方案》确定的主要目标,结合我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和财政状况实际,合理确定2015-2017年社会养老服务体系重点建设任务。为便于各地系统安排和组织实施,一次性下达2015-2017年重点建设目标任务,分年实施(以下任务均包括2014年超目标任务完成额)。 (一)新增公办养老机构床位2.1万张。本着政府托底原则,实现公办养老机构新增养老床位2.1万张(包括新建、改扩建、购置房屋等形式)。2015-2017年按每年新增床位7000张安排。 (二)新增民办养老机构床位12.9万张。围绕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数达到33张的目标,通过用地保障、信贷支持和资金补助等方式,积极引导和鼓励各类企业、公益慈善组织及其他社会力量参与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支持民办养老机构新增养老床位12.9万张(包括新建、改扩建、购置房屋等形式)。2015-2017年按每年新增床位4.3万张安排。 (三)改造公

文件鄂民政发〔2009〕4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

湖北省民政厅 湖北省财政厅 文件湖北省卫生厅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鄂民政发〔2009〕41号 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劳动保障局:自2005年我省全面建立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制度以来,各地按照省民政、卫生、财政三厅关于规范推进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工作的要求,通过降低起付线、提高救助封顶线、简化审批程序、改进救助方式、积极探索资金结算办法等举措,不断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提高医疗救助可及性,为缓解贫困群众看病难问题、促进社会和谐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了着力解决困难群众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加大医疗救助工作的力度,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民发[2009]81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完善我省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有关问题强调如下: — 1 —

一、健全制度,加强管理,着力解决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服务需求 坚持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服务需求出发,突出重点,创新机制,加强管理,改进服务,不断完善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一是合理确定救助范围。在切实做好城乡低保对象和农村五保户医疗救助工作的基础上,逐步将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和地方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对象纳入医疗救助范围。二是巩固完善“直接施救和资助参保(合)相结合”的医疗救助模式。资助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等困难群众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多种方式帮助解决一部分对象相关医疗保障起付线以下的自付部分,并对经相关保障制度补偿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部分按规定给予适当救助。三是坚持以住院救助为主,同时兼顾门诊救助。住院救助主要用于帮助解决因病住院救助对象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门诊救助主要帮助解决患有常见病、慢性病的救助对象需要长期药物维持治疗个人负担的一部分医疗费用,并对城镇贫困孤残人员予以照顾。四是根据医疗救助基金总量,合理制定医疗救助工作方案。通过降低起付线,合理设置封顶线,适当提高救助比例,加强基金管理,进一步提高救助水平。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在全省基本建立起资金来源稳定,管理运行规范,救助效果明显,服务方便快捷的医疗救助制度,努力实现困难群众“病有所医”的目标。 —2 —

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

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办法(试行)》的 通知 【法规类别】职位职称 【发文字号】苏人社发[2011]161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中共江苏省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1.04.12 【实施日期】2011.04.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专业技 术二级岗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人社发[2011]161号) 各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现将《江苏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江苏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我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设置和人员聘用工作,促进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江苏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苏办发〔2008〕23号)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以下简称“二级岗位”)是省重点设置的专任岗位,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管理,实行总量控制、条件控制和程序控制,主要用于培养、引进国家级和省重点学科学术技术带头人,其总量根据全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总体控制目标及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确定。 第三条省属事业单位二级岗位人选的聘用,应当在经核准设置的二级岗位限额内申报竞聘,并按程序和管理权限报省委组织部或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后实施岗位聘用。 设区的市、县(市、区)属事业单位二级岗位人选的聘用,符合申报竞聘条件的,按程序报省委组织部或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后实施岗位聘用。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四川省建制镇设立标准与审批程序研究》课题申报指南(2020)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四川省建制镇设立标准与审批程序研究》课题申报指南(2020) 日期: 2020年03月12日 【字体:大中小】 一、课题名称 《四川省建制镇设立标准与审批程序研究》 二、课题意向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四中全会和新型城镇化、乡村振兴、成渝双城经济圈以及“一干多支、五区协同”等重大战略部署,认真落实《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和《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要求,结合我省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科学设立建制镇设立标准及审批程序。设立标准要体现改革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着眼未来发展,结合国土空间规划,注重产业布局、功能分区、生态保护,综合考虑环境和能源承载能力、国土资源开发效能和强度,人文历史和文化传承保护等要素,充分发挥行政区划的资源配置效应,推进我省以城市群为主体构建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的城镇格局和体系,促进我省城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加快推动我省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实现农业转移人口就近就地市民化,推动我省全面高质量发展。审批程序要于法有据,规范严谨,简洁明了,简约高效,责权明晰,要素齐全,操作性强。 三、课题申报 课题面向省内外高校、科研机构、党政机关和社会组织公开招标。申报者需按要求认真填写《民政厅2020年重大课题研究申请表》(附件),加盖单位公章后一式叁份寄至四川省民政厅,同时发送申报材料电子版。课题申报截止日期为2020年3月20日。 四川省民政厅将组织专家对课题申请书进行评审,确定并公布课题承担单位,由四川省民政厅与课题承担单位签订《课题研究协议书》和《课题研究任务书》。 四、研究要求 课题研究须紧扣主题,结合四川实际,科学合理设立标准,并提出具有可行性和操作性的政策建议。研究报告需观点明确、结构清晰、内容翔实、行文流畅,既要有定性定量分析,又要有典型事例支撑,达到公开发表和出版的要求,报告正文部分原则上不少于2万字,课题报告必须有不少于4千字的对策建议,并形成《四川省建制镇设立标准与审批程序研究报告》《四川省建制镇设立标准与审批程序(草案)》。 研究课题需在2020年10月30日前提交,届时由四川省民政厅统一组织有关专家评审验收。没有完成研究任务或研究成果不合格的课题,不予结题。研究成果著作权属于四川省民政厅,文字责任由课题承担单位负责,未经四川省民政厅同意,不得公开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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