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wbtfa浅议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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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wbtfa浅议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Time will pierce the surface or youth, will be on the beauty of the ditch dug a shallow groove ; Jane will eat rare!A born beauty, anything to escape his sickle sweep

.-- Shakespeare

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调整对象;调整方法;利益

(一)两者的背景不同

行政法保护的是国家或称之为公共利益。实质意义的行政法是伴随着国家权力而产生的。最初,行政法被是维护国家公权力的法,现代,行政法的任务已具有双重性,即维权和限权。

经济法则是商品经济高级阶段的产物。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生产社会化与个人垄断产生矛盾。此时无论是采用民法的平等手段或者行政法的强制手段都难以解决矛盾,必须以市场之手与国家之手的结合来解决。因此经济法作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而产生。它是社会化生产与社会关系矛盾运动的产物,是经济管理的社会化与现代国家介入经济生活的必然产物,是无形之手与有形之手的直辖市产物,是纵向经济关系与横向经济关系平衡结合的产物,是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对立统一的必然产物,是法律、法学包括经济法自身发展的必然产物。可以说,经济法的产生,改变了社会利益的配置模式。它从极为宏观的角度维护着社会经济利益。

(二)调整方式存在差异

经济法是公私兼顾的法,即强调市场之手,也强调国家之手。因而,其调整方式既有意志自治的因素,也有强制性因素。经济法由外及里全面地调整经济关系,自始至终系统地调整经济关系,运用多种手段综合地调整经济关系。

行政法是公法,强调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强制性、隶属性和不平等性。因此,其调整方式主要反映出强行法的特色。

(三)调整对象不同

经济法调整对象是因国家干预而形成的经济管理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或经济协调关系)。主要包括:1·国家干预市场经济运行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现代经济法的产生,就是为了干预市场经济、弥补市场缺陷、防止垄断、不正当竞争、损害消费者权益等市场消极行为,建立公平的市场秩序。2·国家在宏观调控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通过宏观调控法协调国民经济各种比例关系、各种利益关系,从而保障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协调发展。传统行政法的观点认为,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即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与行政相对人发生的关系;现代行政法的观点认为,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和行政法制监督时所形成的行政关系。但行政法反映控权理论,其调整对象的本质是行政关系这一社会关系。行政法最为关注的是控制行政权的滥用。所以,行政法并不重在经济管理中的经济性内容,也无法深入到经济运行中去,它重在经济管理中的程序性内容。也就是说,行政法的核心不体现在国家干预经济的手段正确与否,而体现在运用这种手段的过程中权利是否被滥用,并以一种有效的方式——行政程序来监督权力的行使。

(四)功能差异

经济法以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为保护重心,为解决民商法、行政法均无法解决的社会经济问题而产生。它的本质是国家管理经济的法,是平衡协调国民经济运行的法。行政法保护的是国家公共利益。它本质是公法,以维护、限制国家权力为其功能。所谓行政法的维护,又称为行政法的积极作用,是指行政法对行政权力有效行使的保障作用和行政法对于提高政府工作效率、促进国家发展的推动作用。所谓限制,又称为行政法的消极作用,是指行政法对行政权的监督和限制,即防止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越权和滥用权利以保护公民、

组织合法权益的作用。

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相会关系,以保障国家调节,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调整对象主要是经济管理关系,即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企业等民间主体之间的关系,以及各有关国家机关之间的相互关系。行政法是调整因行政主体行使其职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和。其调整对象主要是行政管理关系,即国家为维护社会治安和政治秩序,保障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实现,而对社会经济活动和国家机关自身的经济活动实施管理过程中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一、二者管理目的不同

经济管理是通过国家对社会生活干预、参与、促导,来影响社会经济的运行,保障和促进社会经济按照国家预期的目标途径发展。长期实践证明,市场经济比计划经济更有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更能提高经济效益,但市场经济也并非完善无缺,还存在着诸如自发性、盲目性等缺陷,因此国家的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仍然十分必要。经济法的目的就是国家通过对公平的竞争机制的引导和建立,及对处于被管理、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参与及调控,形成社会经济各个组成部分之间合理的相互制约关系,既为市场经济主体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又保障经济收益的公平和社会分配的公平,从而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法律环境,保障国家的发展目标,以及为实现目标而拟采取的各项政策措施能够得以实现。

行政管理在于保障各级行政机关行政活动的正常进行,以维护政治治安和社会秩序。行政管理具有强大的保障功能,不仅是保障各级行政机关能够有效行使行政权,为行政活动提供依据、确立标准、指明方向,防止其行政权利的滥用,避免受到非法侵害;同时也要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行政机关的非法侵害,保障社会公益的实现,保障行政服务于民的职能得以实现,以维护政治治安和社会秩序。

二、二者管理方式和手段不同

经济管理既有强制性、任意性,也有倡导性。经济管理大量采取捌昌性规范,也有强制性规范。如果违反经济管理,可以受到追究经济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等不同的形式制裁,也可以不受制裁。也就是说,在经济法规中,有的法洲则重于限制和强制,有的法规钡线重于促进和指导,也有的法规同时兼备这两种功能,以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进而达到经济管理的目的。

行政管理采取的是以命令的方式直接管理。行政管理是法律上所确认的行政权力,具有直接支配另一方当事人的力量。具体表现在,行政管理权的行使,使得行政相对人必须接受与服从,必要时可强制执行。行政管理主体通过实施大量的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绷寸、行政裁决、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基本上是以命令.的方式,井赋予行政管理以强制性,要求行政相对人为一定行为,进而达到行政管理的目的,当行政机关认为相对方的行为违法时,可以迫使相对方停止违法行为。

三、二者管理原则不同

经济管理是贯彻维护社会总体效益和兼顾各方经济利益的原则。经济法直接将维护社会经济总体效益作为自己追求的目标、遵循的原则、环绕的中心和体现的灵魂。它保障国家对各种社会经济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开发利用,为此,努力建立合理的宏观经济结构,调整各

种宏观经济比例关系,使国民经济各部门、各行业、各地区等协调发展;又尽量控制和调节国民经济的各种总量变化,井将各种总量指标分解和落实到各部、各地区以及各微观经济领域,以保证国民经济各部门的稳步增长。也就是说,经济法具有调节个体与社会、局部与整体、近期与远期等不同利益关系,实现社会财富总量增加的功能。经济法处处体现和贯彻着兼顾各方经济利益的原则要求,表现出国家的社会利益本位立场。

行政管理是命令服从的原则,而且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行政管理通过命令服务达到行政管理目的,但并不是过分强调保障行政管理的有效实施而忽视或轻视公民权的保护,而是通过行政公开制度、行政申诉制度、国家赔偿制度等形式,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既保障行政管理职能的发挥,又使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四、二者管理的内容和深度不同

经济管理只涉及经济领域,如生产、流通、分配、消费、再生产等各环节。经济法与行政法不同,其关注的焦点是市场主体经济上的权利义务。经济管理主要调整人们在物质资料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调整国家在干预社会经济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这些经济关系多发生在经济领域。具体而言,经济法主要规定生产者、销售者、经营者、消费者、纳税人、银行等经营性主体经济上的实体权利义务内容。

行政管理大量发生在政治治安、文教、卫生等非经济领域。行政管理的内容比较广泛,涉及社会的很多角落,但由于行政管理主体主要是国家行政管理机关,所以行政管理行为多发生在非经济领域。行政法中的行政管理关系,由于并未直接介人生产过程,不仅不能直接创造财富,而且其“控权和救济”的每一步,都以消耗社会物质为代价。

五、二者侧重的角度不同

经济管理的重点是掌握和影响各种经济总量指标的变化。经济管理的经济性特点决定,经济管理是以客观经济规律和现实经济条件为依据,它所体现的是国家经济利益和要求,它在实施中所维护的是国家的正常经济秩序,所以通过调查了解社会经济总体情况,通过采取一系列经济管理行为,影响社会经济运行状况,保障各种经济指标按计划运行,从而使国民经济的发展更趋于科学、合理,避免国民经济受到破坏和损害。经济法对于引导,推进和保障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经济法在推动国民经济的发展方面耐的作用,比行政法所起的作用更为直接和明显。因此,经济法是以社会经济结构的和谐、运行的有序以及总体效益的提高为根本价值目标的。

行政管理重点是维护社会治安、政治秩序。行政法对于引导、推进和保障政怡体制改革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行政管理大多不是为了职权主体自身的利益,而是以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为其目的,其侧重的是治安管理权、食品卫生管理权、环境保护权、商标注朋注又和专利审批权等,从而使公共秩序或公共利益得到实现,保证维护社会治安和政治秩序。

六、二者管理主体不同

经济管理主体不限于行政机关,还有国家权力机关和司法机关以及特别设定的专门执行机构。经济管理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包含了制定经济法律规范的立法权和截断经济纠纷的司法权,使经济管理内容不断扩充,逐渐呈现扩张趋势。行使经济管理权的主体除国家行政机关外,还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和司法机关以及特别设定的专门执行机构。

行政管理主体是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包括承担国家经济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但是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不能行使行政管理权,也不成为行政主体。行政管理所规范的内容主要是布予政权的行使问题,它所调整的对象主要是政府与公司间的关系,它所规定的行政主体、行政活动都具有国家的、政治的、支配的、公益性的特点,但它只是国家意志的执行机关,通过对经济社会的干预和调节达到行政管理的目的。所以行政管理的主体主要是国家行政管理机关,而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不能成为行政管理的主体。

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民法都是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律部门,它们既相区别又相联系: 这是由经济法和民法自身的特性所决定的 1、两者的调整对象不同 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这种社会关系的特点,在于它的 平等性、私人性和自治性;强调意思自治;强调对所有市场主体都平等保护。 而经济法调整的是国家在干预、协调、调节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这种社 会关系的特点,在于它的管理性、公共性和干预性。限制意思自治;强调对部分市场 主体偏重保护。 2、两者的调整的方式不同 民商法侧重从微观、从经济发展所需动力方面,通过保障自由交易、自由竞争以提高 效率来促进人们的利益。重视经济目标,国际通用,强调全球化,稳定性较强。 经济法侧重于从宏观利益协调方面减少社会经济震荡造成的破坏,从而提高效率来促 进人们的利益。注重经济社会和生态目标,有国别特色,突出本土化,稳定性较弱。3、两者的主体不同 民法的主体主要是公民和法人,这两者都是私人;而经济法的主体是与国家调控关系 有关的当事人,主要是国家经济监管机关,都是社会公共性机关。民商法对其所规范 的市场主体假设为平等、匀质的“经济人”;经济法对其所规范的市场主体假设为不 平等、非匀质、各有具体个性的经济人兼社会人。 4、两者的构成要素不同 民法包括物权法、债权法等;而经济法主要由市场监管法和宏观调控法构成。 5、两者的法律属性不同 民法是一种典型的私法,它以私人为主体,以私权为本位,以意思自治为圭臬,是一 种自主性调整机制的法;而经济法是一种以公法为主的法,它以社会为本位,以维护 社会公共利益为宗旨,是一种社会整体调整机制的法。 6.两者的法律责任不同 民法的责任形式多为民事责任,注重事后补偿性,而经济法的法律责任则是三者兼有。法与民商法的关系 为什么经济法是一个独立法律部门 (一)法理依据:

名词解释及答案(经济法)

名词解释及答案 1) 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个独立的、重要的法律部门。 2)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根据经济法的规范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3) 经济法主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或当事人,是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 4) 经济权利:是指经济法主体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具有的自己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和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 5) 经济义务:是指经济法主体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责任。 6) 经济职权:是指国家机关行使经济管理职能时依法享有的权利。 7) 公司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关于公司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公司法既是组织法,也是行为法,但主要是组织法。 8) 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9)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投资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10) 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可分为记名债券和无记名债券。 11)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的,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12) 发起设立:是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方式之一,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13) 募集设立:是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方式之一,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 14) 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15) 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登记成立的公司。外国公司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可以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16) 母公司(子公司):根据公司在控制与被控制关系中所处地位的不同,可以划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实际控制其他公司的公司是母公司。受其他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是子公司。它们都具有法人资格。 17) 总公司(分公司):根据公司在管辖与被管辖关系中所处地位的不同,可以划分为总公司和分公司。管辖全部公司组织的总机构是总公司。受总公司管辖的分支机构是分公司。前者具有法人资格,后者不具有法人资格。 18)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是指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 19)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是以股票为表现形式的、体现 股东权利和义务的,公司资本的组成 部分。 20) 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 的股票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 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21) 全民所 有制工业企业:即国有工业企业,是 指以生产资料的全民所有制为基础 的、从事工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独立 的商品经济组织。 22) 厂长负责制: 是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生产经营 管理工作由厂长统一领导和全面负 责的一种企业内部领导制度。它是一 种首长负责制。 23) 职工代表大会: 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 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24) 集体所有制企业:是指以生产资料的 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为基础的、独立 的商品经济组织。集体所有制企业包 括城镇和乡村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制企业。 25) 私营企业:是指企业 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八人以上的 营利性的经济组织。我国私营企业分 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 司三种。 26) 独资企业:是指依照 《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 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 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 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27) 合伙企业:是指依照《合伙企业法》 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 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 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 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28)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照我国法 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 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 者仅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根据 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中 国投资者包括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 经济组织,外国投资者包括外国的企 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29) 外商投资企业法:是调整国家协调经 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关于外商投资 企业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0)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中国合 营者与外国合营者依照中国法律的 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 营,并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 险及亏损的企业。 31) 合营企业的 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合营企业在登 记管理机构登记的资本总额,应为合 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 32) 合 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是指按照合营企 业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 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 的总和。投资总额包括注册资本和企 业借款。 33)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是指中国合作者和外国合作者依照 中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举 办的,按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配收 益或者产品、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 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属于契约式的 合营企业。 34) 外资企业:即外商 来我国举办的独资企业。它是指依照 中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 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 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 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35) 破 产: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时,依法将其全部财产抵偿所欠的各 种债务,并依法免除其无法偿还的债 务。 36) 破产财产:是指在破产宣 告后,可以依法对债权人的债权进行 清偿的破产企业的财产。 37) 破产 债权:是指在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可 以通过破产程序从破产财产中获得 清偿的债权。 38) 反不正当竞争法: 是调整在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过程 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 称。 39)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 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损害 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 济秩序的行为。 40) 商业贿赂:是 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活动中,为争取 交易机会,特别是为争得相对于竞争 对手的市场优势,通过秘密给付财物 或者其他报偿等不正当手段收买客 户的负责人、雇员、合伙人、代理人 或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等能够影 响市场交易的有关人员的行为。 41) 商业秘密: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 的规定,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 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 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 和经营信息。 42) 折扣:亦称让利。 是指在商品购销活动中经营者在所 成交的价款上给对方以一定比例的 减让而返还给对方的一种交易上的 优惠。 43) 产品质量法:是调整在 生产、流通和消费过程中因产品质量 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 称。一般包括关于产品质量责任、产 品质量监督管理、产品质量损害赔偿 及处理质量争议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44) 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是指国 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由 它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依据 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 系列标准,对企业的质量体系和质量 保证能力进行审核合格,颁发企业质 量体系认证证书,以兹证明的制度。 45) 产品质量认证制度:是指依据具 有国际水平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 经过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发认证 证书和产品质量认证标志的形式,证 明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技术要求的 活动。分为安全认证和合格认证。 46)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是指国家指定的 产品质量专门机构,根据正式产品标 准的规定,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 序,对企业产品质量所进行的监督性 检验。 47) 国家监督:指国家对产 品质量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 查制度,重点检查实行生产许可证管 理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 产品以及用户、消费者、有关组织反 映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 48) 产 品质量责任:是指生产者和销售者因 其生产或销售的产品有缺陷,造成买 主、用户、消费者或其他人人身和财 产的损害而应承担的赔偿义务。 49) 产品质量义务:是指产品质量法律关 系的主体,必须为一定质量行为或者

如何理解经济法与经济法学的关系

如何理解经济法与经济法学的关系?经济法学是研究经济法及其发展规律的法学学科。第一,经济法学是一门法学学科。第二,经济法学以经济法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和协调发展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总称。第一,经济法是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第二,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第三,经济法调整的是一定范围内的经济关系。区别:(1)经济法是一个法律部门,经济法学是一个法学分支,经济法学研究的对象是经济法本身。(2)经济法作为法律,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经济法学作为学说,对当事人的行为没有约束力。(3)经济法的发展也会促进新的法律部门的产生,学习经济法也能促进法律素养,促进其他法律的学习。如何理解经济法调整对象?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的范围是由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的特殊性决定的,它发生在经济运行过程中,是体现国家协调意志的经济关系的总和。经济法除了调整宏观调控关系外,在市场最重要的主体-企业所发生的经济关系中,经济法调整企业外部和一部分内部经济管理关系;在市场运行中,经济法只调整市场管理关系;从社会保障关系的特征、性质和功能看,应当由经济法调整社会保障关系。二、怎样理解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是国家从整体经济发展的角度,对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活动进行干预,管理和调控的法律规 范的总称。经济法的概念是经济 法学研究的首要问题,也是经济 法立法,司法等活动的基础问题。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经济 法现象在世界各国大量出现,经 济法概念问题也成为经济法学 界争执最多的问题。三、如何理 解经济法与其它部门之间的关 系?1、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之 间的关系不仅仅是一个比较鉴 别的问题,其更多的关系到经济 法是否能够作为一个独立的法 律部门而存在,1980年代中期, 在法学界就曾经有过民法与经 济法的大讨论。如今法学界一般 认为经济法具有独立性,经济法 的范畴也从“大经济法”理性回 归到我们今天对经济法的理解 上来。2、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 部门,经济法有着其特殊的理念、 本位、调整对象,调整方式以及 基本原则等内容。社会本位就是 其最重要的一个特征之一,基于 国家、社会、个人的三元结构划 分,经济法在社会层面担负起了 重任,与行政法和民商法共同构 成了现代性的法律体系。3、经 济法以其新颖性和活力形成了 这样一种手段,这种手段可以用 来突破法律部门之间旧有的疆 界,并把从不同的传统规范、尤其 是从传统的商法规范中引申出 来的各种原理重新组合一个整 体。这也是其与其他部门法相比 的一个重要特征。四、怎样理 解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构成?依 据一般法理,一个部门法体系的 构成主要取决于该部门法的调 整对象,这对于经济法体系的构 成也是适的。(1)经济法的调整 对象分为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 规制关系,由此使经济法规范被 分成了两类,一类是调整宏观调 控关系的法律规范,一类是调整 市场规制关系的法律规范。(2) 前一类法律规范可以总称为宏 观调控法,后一类法律规范可以 总称为市场规制法。(3)在把经 济法规范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 制法的基分为础童,还可以根据 各类规范的具体调整范围,作出 进一步的分类。(4)对经济法体 系中的各个部门法进一步分类 后的描述,可以大略概括为“财 金计划调控法,两反一保规制 法”。经济法的特征一、经济 法具有调整经济关系的统一性。 二、经济法在市场调节中的稳定 性。三、经济法在组成和内容 上的综合性。四、经济法在功 能上的限制和促进的一致性。 五、经济法在作用上的针对性和 效益性。六、经济法是奖励和 惩罚相结合的法律。经济法的 基本原则(一)资源优化配置 原则;(二)国家适度干预原则; (三)社会本位原则;(四)经 济民主原则;(五)经济公平原 则;(六)经济效益原则;(七) 可持续发展原则 第四章 ?作为经济法主体的国 家机关,主要是 ?国家权力机关 ?经济管理机关 ?审判机关 ?检察机关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A.一般区别与联系。1、调整对象的区别与联系。两法共同规范政府干预经济的行为,这是其连接点,但经济法侧重从内容上规范,行政法侧重从形式上;同时行政法相对稳定,而经济法多变。2、调整方式的区别与联系。a.直调与间调。行政法以直调为主,经济法…b、弹性调整与刚调。行政法以刚调为主,经济法…c、共性调整与个调。经济法以个调为主d、实体调整与程序调整,经济法以实调为主。 B.深层区别。1、观念与方法论区别。行政法的观念与方法论是个体主义的,其出发点和归宿都在于保护个人的权利和利益,是个体本位法;而经济法的观念和方法论是整体主义的,积极防止个体对整体利益的侵害,是社会本位法。2、精神区别与联系。经济法强调科学精神,行政法有浓厚的人文精神,这种精神上的差异对两法其他方面也有影响,具体表现在a、国别异同方面b、理性程度方面。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区别与联系 A.二者联系。都属于广义的社会法,都是因国家对社会关系的干预而产生,有以下共同点:a、方法论,都秉承整体主义方法论,抱社会与个人,个人与个人间关系看作有机的相互依存关系b、法本位。都认为任何个体都富有社会责任,同时社会对个人的生存和发展也负有责任c、法益,都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d、功能互补,都兼具经济功能和社会功能。 B.二者区别。a、干预范围,社会法主要对劳动关系及社会再分配领域的一些关系干预,而经济法对整个社会经济各领域进行干预。b、干预宗旨。社会法保障基本人权,社会安全和维护基本的社会公平;经济法则旨在维护社会经济结构合理,市场竞争有序,以实现经济持续稳定,高效发展,人民福利的不断提高。C、干预手段。社会法手段相对单一和固定,经济法则相反。 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 A.二者区别。1、表层区别。a、主体意思的限度.民商法强调意思自治,而经济法对意思自制有所限制,法律层授权或依法设立某种经济规制或调控机关,使其行使社会权利限制个人自由而争取社会整体自由。b、权利保护的特性。民商法对所有主体平等保护,赋予相同的权利与义务;经济法因主体角色不同而给予不同对待,权利义务不同。C、调整的经济关系层次,民商法注重微观经济关系,经济法相反。d、目标内容。民商法主要重视当下个人的经济利益,而经济法更重视整体主义,认为人是社会历史中的人。e、国际比较。民商法国际间差异不大,全球趋同,而经济法极具本国特色。 2、深层区别。a、对主体的认识和假设不同。民商法的主体是有自由意志的、单个化的人,拥有“完全理性”;经济法的主体则是“社会人”,且假设市场主体间信息存在偏差,市场主体只有“有限理性”。b、对社会构成的假设。民商法认为社会利益是个人利益之和;经济法认为社会是有机体,社会利益并非个人利益的简单加总。C、对政府与市场功能的假设。民商法认为国家外在于市场,市场是一个功能自足的体系;经济法认为市场并非一个功能自足的体系,政府需与市场各自发挥其功能,经济才能正常进行。 B.二者联系。1、调整范围交叉。民商法主要调整围观经济关系;经济法既涉及市场失灵的微观经济领域又涉及市场缺陷的宏观经济领域。2、功能互补。民商法主要功能是防止外来的人为因素对市场机制造成的破坏;经济法的功能不仅需要克服市场失灵和弥补市场缺陷,同时还要克服政府失灵,其功能具有互补性。3、取向趋同。二者在保护社会利益的取向上有些趋同,都是为了把社会经济调整到较为理想状态,只是方法和路径不同。 经济法学与法经济学的区别与联系 A.两者联系。都是对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法律现实和法律现象进行研究的理论,都涉及法学和经济学理论,都研究法律制度与经济运行相互之间的关系。 B.两者区别。1、在研究对象上。法经济学几乎涉及所有的部门法领域;而经济法学则仅以经济法这一部门法为研究对象。2、在研究方法上。法经济学是用经济学理论方法来研究探讨法律理论和法律体制运行及其他具体的法律问题,研究方法具有独特性。而经济法学运用法学理论方法研究特定经济社会关系的法律调整问题,它的研究方法和其他部门法学的研究方法一样。3、在理论基础上。法经济学的理论基础是经济学的准则和基本观念——效益,在词基础上又形成了一套理论体系:“一个基本假设”、“一个理论基础”及“四大定理”;而经济法学的理论基础是法学的价值观念——公平和正义,并以此为核心建立自己的理论体系。4、在目的上。法经济学的目的在于建立解释法律现实和法律现象的全新方法论体系提供从法律的价值等基本理论到具体法制制度的分析工具,用来指导包括经济法制在内的整个法律制度的变革和完善;经济法学的目的在于解释经济法现象并发现其运行规律,协调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

如何理解经济法与经济法学的关系

. 如何理解经济法与经济法学的关系?经济法学是研究经济法及其发展规律的法学学科。第一,经济法学是一门法学学科。第二,经济法学以经济法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和协调发展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总称。第一,经济法是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第二,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第三,经济法调整的是一定范围内的经济关系。区别:(1)经济法是一个法律部门,经济法学是一个法学分支,经济法学研究的对象是经济法本身。(2)经济法作为法律,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经济法学作为学说,对当事人的行为没有约束力。(3)经济法的发展也会促进新的法律部门的产生,学习经济法也能促进法律素养,促进其他法律的学习。如何理解经济法调整对象?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的范围是由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的特殊性决定的,它发生在经济运行过程中,是体现国家协调意志的经济关系的总和。经济法除了调整宏观调控关系外,在市场最重要的主体-企业所发生的经济关系中,经济法调整企业外部和一部分内部经济管理关系;在市场运行中,经济法只调整市场管理关系;从社会保障关系的特征、性质和功能看,应当由经济法调整社会保障关系。 二、怎样理解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是国家从整体经济发展的角度,对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活动进行干预,管理和调控的法 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的概念是 经济法学研究的首要问题,也是 经济法立法,司法等活动的基础 问题。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 后,经济法现象在世界各国大量 出现,经济法概念问题也成为经 济法学界争执最多的问题。三、 如何理解经济法与其它部门之 间的关系?1、经济法与其他部 门法之间的关系不仅仅是一个 比较鉴别的问题,其更多的关系 到经济法是否能够作为一个独 立的法律部门而存在,1980年代 中期,在法学界就曾经有过民法 与经济法的大讨论。如今法学界 一般认为经济法具有独立性,经 济法的范畴也从“大经济法”理 性回归到我们今天对经济法的 理解上来。2、作为一个独立的 法律部门,经济法有着其特殊的 理念、本位、调整对象,调整方 式以及基本原则等内容。社会本 位就是其最重要的一个特征之 一,基于国家、社会、个人的三 元结构划分,经济法在社会层面 担负起了重任,与行政法和民商 法共同构成了现代性的法律体 系。3、经济法以其新颖性和活 力形成了这样一种手段,这种手 段可以用来突破法律部门之间 旧有的疆界,并把从不同的传统 规范、尤其是从传统的商法规范 中引申出来的各种原理重新组 合一个整体。这也是其与其他部 门法相比的一个重要特征。四、 怎样理解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构 成?依据一般法理,一个部门法 体系的构成主要取决于该部门 法的调整对象,这对于经济法体 系的构成也是适的。(1)经济法 的调整对象分为宏观调控关系 和市场规制关系,由此使经济法 规范被分成了两类,一类是调整 宏观调控关系的法律规范,一类 是调整市场规制关系的法律规 范。(2)前一类法律规范可以总 称为宏观调控法,后一类法律规 范可以总称为市场规制法。(3) 在把经济法规范宏观调控法和 市场规制法的基分为础童,还可 以根据各类规范的具体调整范 围,作出进一步的分类。(4)对 经济法体系中的各个部门法进 一步分类后的描述,可以大略概 括为“财金计划调控法,两反一 保规制法”。经济法的特征 一、经济法具有调整经济关系的 统一性。二、经济法在市场调 节中的稳定性。三、经济法在 组成和内容上的综合性。四、 经济法在功能上的限制和促进 的一致性。五、经济法在作用 上的针对性和效益性。六、经 济法是奖励和惩罚相结合的法 律。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一)资源优化配置原则;(二) 国家适度干预原则;(三)社会 本位原则;(四)经济民主原则; (五)经济公平原则;(六)经 济效益原则;(七)可持续发展 原则 第四章 ?作为经济法主体的国 家机关,主要是 ?国家权力机关 ?经济管理机关 ?审判机关 ?检察机关

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与区别:

(1 经济法:调整因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市场经济活动实行干预、管理、调控所产生的关系;维护宏观平衡和自由公正的社会经济秩序。 民法:规范民事、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对在良好环境下自由从事的主体行为加以规范。 (2 *法律属性不同:经济法:社会整体调整机制,以社会为本位,维护社会利益,承担的是社会责任。民法:自我调节机制,以个体为本位,维护个体利益,意志自由。 *调整方法不同:经济法是强制性规范;民法是任意性规范。 2 (1)联系:都借助于公权力。 经济法:调整因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市场经济活动实行干预、管理、调控所产生的关系;维护宏观平衡和自由公正的社会经济秩序。 行政法:调整有关行政管理主体、行政行为、行政程序、行政监督以及国家公务员制度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2)区别:*调整对象不同:经济法调整的是具有平等关系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横向关系。行政法调整的是地位不平等的行政管理活动,是纵向关系。 *法律关系主体不同:经济法的法律关系主体是经济活动主体,包括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企业内部组织。行政法的法律关系主体是行政管理相对人、经济活动主体(包括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调整方式不同:经济法着眼于经济体制,行为人负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行政法着眼于行政体制,行为人负行政责任。 事义务的组织。 定义: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是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让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签订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 成立条件:只能在代理人无代理权而从事代理行为的情况下发生。 相对人有合理的理由或事实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 相对人主观上是善意的、无过错的。 相对人与行为人之间的民事行为符合民事行为的有效要见。 5 (1)投资人决定解散;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比较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别 一、概念的界定 1、行政法是调整围绕行政活动而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配置并控制行政权,确认和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各种法律规范之总和。 2、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与行政法存在较多区别,具体如下:(一)产生背景不同 1、行政法——“控权论” “现代行政法起源于对政府权力的限制,是与行政国家的发展密切联系在一起的”。 行政法的理论基础是“控权论”,其核心内容市行政职权的赋予、行使及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法律责任。 对此,美国行政法学家施瓦茨精辟的论述道:“行政法的对象仅限于权利的补救,并回答——行政机关可以被赋予什么权力?这些权力有什么限度?用什么方法把行政机关限制在这个限度之内?” 2、经济法 【经济基础】市场失灵背景下的国家干预; 从“小政府”“守夜人”“契约自由”的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导致经济危机,罗斯福新政中,通过立法授权,政府以强有力的干预发挥了重要作用,此乃自由主义经济向政府干预转变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思想基础】同一时期国家干预经济的理论; 凯恩斯《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提出了以政府干预为基础的就业一般理论及政策措施,他认为,“......只有政府采取行动削减税收或增加本身的开支,才能使经济恢复到充分就业的状态。” 【法律基础】既有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无法完全容纳由国家干预而产生的新的经济关系。 《谢尔曼反托拉斯法》、罗斯福新政中《农业调整法》、《产业复兴法》等宏观经济领域方面的法律。 (二)调整对象不同 1、行政法 一是行政关系; 二是行政法制监督关系。 2、经济法

浅谈如何认识经济法与相关法律的关系

浅谈如何认识经济法与相关法律的关系 李平摘要:部分法的划分具有相对性。对经济法与民法、商法、行政法之间关系的认识不能绝对化。其间的联系与区别按照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的排列顺序,从民法到行政法,私法属性不断减弱,公法属性不断增长。其中,以社会法为纽带,私法属性与公法属性的消长变化,说明法律对于社会关系的调整,分别有自身的任务和功能,并呈现出相继联结的内在联系。 一、法律部门划分的一般理论 经济法与相关法律的关系,肖先涉及到法律部门的划分问题,其次是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经济法与其他相关法律部门的联系和区别。 划分法律部门的意义,在于力求准确地制订、解释、适用法律,以恰当地调整现实社会中越来越复杂的各种关系。法律从旱期的“诸法合体”状态到今人“各法分离”格局,既说明了人类社会关系的客观多元性,也反映了人对所生存环境的认识能力不断强化。法律发展的历史和现实表明,法律部门的高度分化与高度综合是法律发展的规律;因而在尊重传统部门法划分时应当小局限于已有分类。 对法律分类的基本观念,大体有三种主张:1.主观论,认为法律划分是人的主观假设,诸如“自然法”、“实在法”的划分;2.客观论,认为法律划分是山特定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和内容决定的,有什么样的社会关系就应当有什么样的法律;3.主客观统一论,认为法律的划分是现实社会的客观存在和法学家的主观认识相统一的结果。在主客观关系方面,主观主导’一。法律划分,应当属于认识论范畴,相对而言,主客观统一、主观主导的观念史符合认识论原理。认识

具有相对性,法律的划分也就具有了相对性一般认为,部门法划分的基本标准是法的调整对象。有特定调整对象的法就可以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尽若学界对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表述不一,但是经济法具有特定调整对象——以社会整体性和国家调控性为基木要索的经济关系——的共识是客观存在的。无论在法学理论上还是立法机关对于法律的分类上,经济法都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与经济法有较为密切联系的法律部门主要有民法、商法、行政法。 二、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曾经是学界讨论的热点,少于且由立法机关来阐述其关系(参见顾昂然关于《民法通则》(草案)的说明)。在实务界,两者的关系曾经是模糊不清的,以往法院的经济审判庭审理的多数是民事案件,以至于法院系统将经济审判庭史名为民事审判庭,让一些人认为经济法本存在了。这是误解。现在看来,经济法与民法的个性大于共性,它们是具有不同法律理念和法律制度的两个独立法律部门。 (一)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 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主要体现为两者的调整对象都与经济关系有关。经济法调整社会性经济关系,民法调整个体性经济关系,即平等主体之间的则产关系。其次表现为两者都具有相同的法律渊源。 (二)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 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首先表现为调整对象本同,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则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经济法调整社会性经济关系。所谓社会性经济关系,是指具有社会影响的经济关系,包括具有社会性的公平交易秩序建立和运行关系及社会经济平衡协调持续发展关系。前者主要

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 张峥嵘黄晶晶摘要:历史上对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形成了多种认识。这篇文章从国民收入的分配为考察点入手,阐述经济法和民商法在三次分配中的不同作用,进而归纳出两法的区别,最后分析了两法的互补关系。总之,在经济发展中,经济法与民商法都是不可或缺的。 民商法与经济法是规范市场经济的两大法律部门。传统上对“两法”关系的研究,始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即经济法产生之后,其历程大致分为三个阶段:对经济法的论述阶段;对传统私法(民商法)的反思阶段;对“两法”相互关系的综合研究阶段。在综合研究阶段,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的研究视角各有特色。确实,从不同角度,可以归纳出不同的关系。下面我就从国民收入的分配来阐述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 按经济学的观点,目前我国正在形成三个层次的财富分配体制。第一层次以市场分配、劳动所得为主,目的是提高效率;第二层次以国家财政税收及其再分配为主,实施国家的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目的是促进社会公平;第三层次分配就是社会慈善活动。第二次分配是政府弥补市场不足,第三次分配则是社会捐赠弥补政府之不足。 既然初次分配讲究效率,就要注重私法在初次分配中的作用。虽然民法也讲究公平,但民法公平强调在对资源、社会合作利益及负担进行分配的时候,所有主体机会均等,都能通过自己的努力各取所求,排除市场外因素的干涉。这种公平观正是反映了初次分配的特色。这种公平观承认市场主体起点的不平等的合理性——只要这种不平等不是市场外因素造成的,在民法“眼”中经济巨人与经济侏儒是平等的、对称的,除有非市场因素影响外,他们之间的交易就是公平的。民法对公平价值的评价所选取的参照系总是个别化的,它总是通过对具体分配过程中存在着的对特定交易人的、非合理不利的否定来实现对社会公平的维护,而无法将对泛化的

论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

目录 一、从经济法与民法的产生基础看 (1) 二、从经济法与民法的调整对象看 (3) 三、从经济法与民法的互动交融看 (4)

论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 摘要: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宏观调控经济活动中形成的经济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作为社会经济和法学共同发展的产物,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具有其特殊性,这决定了它所追求的价值理念以及建立于其上的正义观就不同于其他的部门法。民法是调整作为民事主题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即自然人、法人、其他非法人组织只有以民事主体的面目参与社会活动而产生的社会关系,才由民法调整。经济法追求实质正义的实现。而形式正义是民法追求的目标。经济法和民法作为规制市场交易和经济运行的互补互动的重要法律部门,是社会主义市场良性发展的重要制度保障。理清两者之间的关系和各自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对二者之间关系的考察存在多个视角,而选取产生基础、调整对象、互动交融为切入点,能够充分揭示问题的实质。 关键词:经济法;民法;产生基础;调整对象;互动 关于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一直是法学界密切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经济法又可以分为宏观经济法和微观经济法,宏观经济法是指国家在调整国民经济的运行中,调节和控制宏观经济活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微观经济法是指国家调整企业等市场主体的生产经营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逐步深化,微观经济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本文拟对关于经济法和民法关系的若干问题作一探讨。 一、从经济法与民法的产生基础看 通常认为,民法是以罗马私法为基础逐渐发展起来的,罗法私法原包括市民法和万民法,后市民法吸收了万民法,成为罗马私法的总和。所谓市民法,就是指调整罗马市民相互之间关系的法律。罗马帝国时代受有限的生产力水平决定,市场经济发展程度低下,在这种社会经济条件下,社会经济关系主体主要是农民、手工业者、小业主、小作坊主等。他们的经济实力虽有差别,但差别不大,社会经济关系主要是这些主体间进行的商品交换关系,交换的目的主要是为了生活及与生活紧密相关的生产活动,即交换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追求物品的“效用”——“一件物品提供的满足”。①也就是说,当时社会经济关系主要是财产占有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在调整这些关系的过程中,民法应运而生。 基于上述产生基础,民法对正义的价值理念追求要求,国家对民事关系可以采

行政法学视野中的经济法——经济行政法之论

行政法学视野中的经济法——经济行政法之论 自经济法在我国产生起,有关经济法的性质、地位及其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一直是法学界久盛不衰的话题,但至今为止对这些问题的讨论多集中在经济法学界,本文则试图从行政法学的角度去认识经济法,分析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一、对经济法学界关于经济法及其行政法关系认识的析评 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颁布,宣告了以“纵横统一论”为基础的大经济法的解体,尽管自此以后经济法学界仍有个别学者坚持以“纵横统一论”作为经济法的基础理论(注:孔德固:《“纵横统一论”是科学的经济法基础理论》,《政法论坛》1997年第1期。),但属经济法学研究中的个别理论现象,多数学者转向“经济管理关系论”,将经济法定义为“政府管理经济的法律”(注:李中圣:《经济法:政府管理经济的法律》,《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4年第1 期。),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界定为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即国家经济调节管理关系(注:漆多俊主编:《经济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1页。),有学者甚至得出这样的结论:“在经济法学研究中,人们的最大共识莫过于‘经济法应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的判断”,并认为“把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概括为经济管理关系,体现了社会主义国家管理经济的职能,也符合经济法的本来含义”(注:王保树:《市场经济与经济法学的发展机遇》,《法学研究》1993年第2期。)。因此,经济法学在近十多年特别是1992 年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的理论研究中,“经济管理关系论”基

本上占据了经济法学研究的统治地位,成为经济法学研究中代表性的理论基础(注:经济法学界关于经济法的基本观点很多。在诸多观点中,以“经济管理关系论”最具代表性,其他的观点或难引起理论界的共鸣,或为“经济管理关系论”的不同表述方式,所以,本文以“经济管理关系论”为基础展开讨论,其他的观点不再一一评析。)。 由于“经济管理关系论”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界定为经济管理关系,因此,什么是经济管理关系或者说经济管理关系的本质是什么?这是经济法学界集中讨论的一个问题。在1992年以后,经济法学界逐渐从争执不休的状态中摆脱出来,从市场经济与国家干预的角度去认识和把握经济管理关系,把经济管理关系的本质理解为国家干预经济所形成的经济关系。但是,国家干预经济所形成的经济管理关系是否都属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呢?对此,经济法学界分歧较大:有的认为所有的经济管理关系皆属于经济法调整的范围(注:谢次昌:《论经济法的对象、地位及学科建设》,《中国法学》1990年第6期。),有的认为笼统地讲经济法调整所有的经济管理关系是不妥的,因为经济管理关系中还包含有行政管理关系,而行政管理关系应由行政法调整,经济法只应调整部分经济管理关系(注:王保树:《经济体制转变中的经济法与经济法学的转变》,《法律科学》1997年第6期。)。但哪部分经济管理关系应由经济法调整经济法学界意见又不一致:有的认为经济法调整的是国家以公有财产和公共利益代表人的身份参与市场经济活动所形成的纵向经济关系(注:尹中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框架初探》,《法学研究》1993年第6期。),有的则根

民法、商法和经济法的关系

民法、商法和经济法的关系 一、三者产生的历史背景 首先来分析一下它们产生的历史背景,这样也许更有利于我们了解它们的调整对象、调整目的等,从而让我们更好地来比较三者关系。 1.商法 10世纪,欧洲的一些庄园主手上已经聚集了一定的资本,而趋利性是资本的天性,这就促使了社会的分工和工厂手工业的发展。商业的繁荣造就了商人阶级,此乃商法诞生的两个前提条件。2.民法 民法起源于罗马法中的市民法。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 3.经济法 随着垄断、社会不平等和外部性等内生于自由竞争市场却又是市场自身无法解决的问题的产生,人们认识到市场也会失灵。民商法关注的是个体的效益,由于其基本内核的自我约束,无法进行太大的突破。国家开始转变自己守夜人的角色,对经济格局作出统筹安排,对国民经济运行调控,对经济机制的有害因素进行排除。经济法随之应运而生。 二、民法和商法的关系 对于民法和商法关系无疑是法学界的一个热点,也涉及到民商合一和民商分立两种立法模式间的争议。我个人倾向与民商分立,因为我认为民法和商法是两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具体原因见下面的分析。 (一)、二者的区别 第一、就调整对象而言,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其所关注的是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的平等和利益的平衡,公平是其首要原则。而商法调整的是营利性主体在商业交易过程中所发生的商业流通经济关系,其所关注的是商事主体价值增值追求,营利是其首要特征。 第二、就性质而言,民法纯属私法,而商法除具有私法属性外,还具有公法的属性。 第三、就特点而言,民法一般属国内法,而商法除国内法外,还具有国际性特点。 第四、从法律责任制度上来讲,商法比民法要实行更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 第五、就法律适用和效力而言,商法是特别法,在适用顺序和效力上都优先于民法。 (二)、二者的联系 1、从传统的法律划分上两者均属私法; 2、就调整对象来说,两者在总体上都是平等主体之间 的经济关系和财产关系; 3、就法律原则来说,有些原则对两者均可适用; 4、在诉讼制度上,商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基本上属于同一诉讼制度。 个人认为要是把商法放入民法中不仅会造成民法的体系过大、混乱,使民法的一些特性减弱,如私法性、强调公平等。此外基于商法特殊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因而把商法独立出来更好,这样才能更有效、更清晰的使法律得到实施。我想强调的是,把商法作为一个特殊法独立出来的,并不是说民法和商法之间是完全独立的,我们并不否认它们之间的联系、他们的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

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看民商法和经济法的区别

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分析民商法和经济法的区别和联系经济法与民商法两个部门法之间是互相区别又互相关联的。经济法是市场经济发展到 一定阶段而产生的新的法律部门,经济法是国家调节的法律保障,而民商法是市场调节的 法律保障,它们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以下是以《消费者协议保护法》为例,分析民商 法和经济法的区别和联系。 一、联系 1、在调整对象方面,经济法与民商法调整关系交叉,它们各自都有特定的调整对 象,都调整一定范围内的经济关系。民商法主要调整微观经济关系,经济法既 调整微观经济关系,也调整宏观经济关系。 2、职能互补,民商法是市场经济常态性的法律,它多是通过任意性规范,导向市 场主体自觉遵守市场规则;经济法则是市场经济非常态性的法律,例如消费者 权益保护法多为强制性、禁止性规范。强制性规范是指法律规范所确定的权利、 义务具有绝对肯定的形式,不允许当事人之间相互协议和任何一方予以变更。 禁止性规范是指规定不得为一定行为的规范。强制性和禁止性规范体现了国家 对某一种法律关系的固定化和对破坏这种法律关系的禁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以保护消费者利益已任,必然会采用强制性和禁止性规范的形式来体现这种倾 斜。《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 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 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 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3、取向趋同,民商法的现代化即私法的社会化、公法化,其价值取向与经济法的 价值取向日趋一致。 4、要素通用,在民商法与经济法之间,有些要素在一定范围内和一定跳进啊下可 以通用。经营权、法人制度、民事责任制度等。 二、区别 1、市场主体的假设不同 民商法对其所规范的市场主体假设为平等、匀质的“经纪人”,而经济法对其所规范 的市场主体的假设为不平等、非匀质、各有具体个性的经济人兼社会人。根据《消费者协 议保护法》第二、三条规定,权益受本法保护的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 受服务的消费者。而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2、对市场主体的保护不同 民商法调整的是,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法人之间的权利义 务关系,而且,一般来说,双方的权利义务是相对应的因此,它强调的是对所有市场主体 都平等保护;而经济法强调对部分市场主体偏重保护,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它要保护 的只是,作为个人的消费者建立在生存权基础上的各项基本权利,维持的是作为不平等主

论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

目录 一、从经济法与民法的产生基础看....................................................................... 1 . 二、从经济法与民法的调整对象看....................................................................... 3 . 三、从经济法与民法的互动交融看....................................................................... 4 .

论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 摘要: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宏观调控经济活动中形成的经济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作为社会经济和法学共同发展的产物,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具有其特殊性,这决定了它所追求的价值理念以及建立于其上的正义观就不同于其他的部门法。民法是调整作为民事主题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即自然人、法人、其他非法人组织只有以民事主体的面目参与社会活动而产生的社会关系,才由民法调整。经济法追求实质正义的实现。而形式正义是民法追求的目标。经济法和民法作为规制市场交易和经济运行的互补互动的重要法律部门,是社会主义市场良性发展的重要制度保障。理清两者之间的关系和各自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对二者之间关系的考察存在多个视角,而选取产生基础、调整对象、互动交融为切入点,能够充分揭示问题的实质。 关键词:经济法;民法;产生基础;调整对象;互动 关于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一直是法学界密切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经济法又可以分为宏观经济法和微观经济法,宏观经济法是指国家在调整国民经济的运行中,调节和控制宏观经济活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微观经济法是指国家调整企业等市场主体的生产经营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逐步深化,微观经济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本文拟对关于经济法和民法关系的若干问题作一探讨。 一、从经济法与民法的产生基础看 通常认为,民法是以罗马私法为基础逐渐发展起来的,罗法私法原包括市民法和万民法,后市民法吸收了万民法,成为罗马私法的总和。所谓市民法,就是指调整罗马市民相互之间关系的法律。罗马帝国时代受有限的生产力水平决定,市场经济发展程度低下,在这种社会经济条件下,社会经济关系主体主要是农民、手工业者、小业主、小作坊主等。他们的经济实力虽有差别,但差别不大,社会经济关系主要是这些主体间进行的商品交换关系,交换的目的主要是为了生活及与生活紧密相关的生产活动,即交换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追求物品的“效用”——“一件物品提供的满足”。①也就是说,当时社会经济关系主要是财产占有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在调整这些关系的过程中,民法应运而生。 基于上述产生基础,民法对正义的价值理念追求要求,国家对民事关系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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