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法律与两大法系的关系

欧盟法律与两大法系的关系
欧盟法律与两大法系的关系

欧盟法律与两大法系的关系

?欧盟本身是一个区域性的国际组织。它的法律地位是独立的,也很特别。

它不是国内法,也不是一般的国际法,因为它的法律不是适用于所有的国家,而只是适用于该组织的国家,其特殊性更在于:它的法律不仅适用于各成员国之间的关系,而且高于成员国法律,也直接适用于成员国之间的公民或法人。

有的西方法学者认为它类似于联邦制国家的联邦法,但它还不是联邦,它的各成员国之间有更大的独立性。

?在不少西方法学作品中,欧盟被称为超国家实体,以表示它既不是一般的国家,也不是一般的国际组织,也不是联邦。它们的法律要用九种语言来表达。

欧盟法律与它的成员国的法律的呢?

“直接适用”

?“直接适用”也可称为“直接效力”原则。其含义是在相应的案件中,共同体法律在成员国国内法中可直接适用,从而创立了必须由国内法院保护的有利于个人的权利。

?在欧盟条约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这一原则。仅在《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第189条中提到共同体机构规章时曾规定这种规章“完全和直接适用于所有成员国”。应而,一般认为直接适用原则主要是欧洲法院在共同体成立初期通过一个具体案件的判例所创立的。

“共同体法律的优先地位”

?意大利宪法法院认为罗马条约在意大利是由一个普通法律批准的,因而以后的这一国有化法律应优先适用。

但欧洲法院却认为“由于建立了一个无限期的共同体,它有自己的机构,自己的人格,在国际上代表自己的法律能力,更特别的是它有来自成员国主权限制或转让的真正权力,因而成员国以限制了它们的主权,虽然是在有限领域中的限制,从而已创立了约束成员国国民以及成员国本身的一种法律。”意思就是:在欧盟法律与其成员国法律发生冲突时,成员国法院应优先适用欧盟法律。

缺乏强制执行的能力

?直接适用的原则和对成员国法律的优先地位说明了欧盟法律与成员国法律的关系中两个重要原则,也说明欧盟法律不同于一般国际法的两个特点。但欧盟法律与一般国际法一样,缺乏它自己的强制执行的能力。正如

美国比较法学家格伦登在评论欧洲法院对英国司法的影响时所指出的,“欧洲法院加到英国司法制度中的东西是许多世纪的英国普通法的重要变化之一。但缺乏一个强制执行程序可能指它的判决的影响将比英国国内法院的判决为少。现在欧洲经济共同体各国证明了这一点,这些国家对欧洲法院的违反其利益的一些判决都置之不理。”

民法法系(法、德等国)法律对欧盟法律的影响

?它是在西方国家两大法系的强烈影响下建立和发展的,一个是以法德两国为代表的、在罗马法传统的基础上形成民法法系(又可称大陆法系);另一个是以英国为代表的在英国普通法传统的基础上形成的普通法法系。

?在欧盟的25个成员国(2004年1月)中,仅有英国和爱尔兰两国属于普通法法系,其他国家都属于或基本上倾向于民法法系;

欧共体最初六个创始国都是民法法系国家,加上民法法系富有理性、逻辑性、抽象化、学者型等特色,所有这些因素使民法法系在欧盟法律发展过程中具有主导地位,其影响远远大于普通法法系。

法国法律对欧盟法律的影响

?在历史上,民法法系主要以法、德两国为代表。在早期欧共体法律中,法国的影响最为突出。它主要体现在法国行政法和行政法院制度上。法国法律以1804年《拿破仑法典》而闻名。1799年拿破仑第一次建立了行政法院,并通过这一法院的判例逐渐形成西方国家首先出现的行政法。民法是私法,行政法是公法,欧共体的功能主要是通过国际性的公共权力调节各成员国之间的经贸关系,所以欧共体的法律和法院也就首先按照法国的行政法和行政法院。

?例如,欧共体条约第173条关于废除执行委员会的决定的规定,其中授权欧洲法院审查部长理事会和执行委员会文件的合法性以及当事人控告共同体行为的四项依据:(1)缺乏管辖权;(2)违反必要程序;(3)违反条约或其适用的任何规则;(4)滥用权力。从以上可以看出,它们借鉴了法国行政法及行政法院的经验。

德国法律对欧共体法律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共同体法律借鉴了德国行政法中的相称性原则,其含义是行政行为应与它

谋求实现的目的相称。这一原则后来成为欧共体法律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1981年欧洲法院关于意大利醋案的判决就是以上述原则为指导的。

这一案件的大意是:根据意大利法律,醋应以酒作为原料,以其他原料(如苹果等)制成的产品禁止称为醋。意大利政府辨称这一措施目的在于保护消费者。在欧洲法院认为,消费者保护的确可作为限制商品自由流通的理由,但是这种限制只在保护是必不可少的条件下才成立。因而意大利的这种立法意图所实现的保护并不是必要的。

?德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它的宪法对联邦权力及其成员(州)权力的分配也已形成了一些观念,它们对欧盟及其成员国之间的关系也有影响,例如,德国法律中所讲的对联邦的“忠诚”或“尊重”,在德国宪法法院的实践中就解释为“相互协作的义务”。这种观念对处理欧盟及其成员国、或成员国之间的关系是非常合适的。普通法法系(英国)法律对欧盟法律的影响和矛盾

英国法律对欧盟法律的影响

?英国于1973年加入欧共体,对欧共体法律以及英国法律都带来了重大影响。与法德两国法律不同,英国是普通法法系的起源国,这一法系是指以英国中世纪的普通法为基础的与以罗马法为基础的民法法系相对比的一种法律制度西方这两大法系的区别在二战后已逐步减少,但由于体现不同传统,仍有很多差别,因此,英国加入欧共体,对欧共体法律的发展既有促进作用但也与欧共体法律产生某些矛盾。欧共体法律的发展又渗透了西方两大法系之间的矛盾与协调。

?英国法律对欧共体法律的促进作用,也即推动后者接受前者的某些因素,主要体现在判例法和对抗制诉讼这一传统上。

判例法

?西方两大法系的一个主要区别是,在民法法系中,制定法占主导地位判例法在法院判决中有参考自由,但并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不是法律的正式意义上的渊源。而在普通法法系中,判例是一种与制定法有同样意义,甚至是更为重要的法律渊源。

?英国加入前,在欧共体法律或欧洲法院实践中,判例的作用就像它在法国行政法院中的作用一样。但在英国加入后,特别在80

年代,判例法作用逐渐明显。一个明显的例证是,在欧洲法院的判决中,有的也援引以前的判例。格伦登教授讲到,这是一个演变的过程。欧洲法院在早期很少参考以前判例。

?现在的实践可能反映了1972年以后普通法法官的参加和英国、爱尔兰加入共同体。她还分析了欧洲法院这一变化的其他原因:一个是,可能是欧洲法院的许多法官相信,判例可以有某种地位,至少可以作为次要的法律渊源;另一个是,欧洲法院所考虑的是罗马条约而不是《拿破仑法典》,主要是公法而不是私法,因而将判例作为法律渊源就比较容易。尽管欧洲法院使用了判例,但这种判例并没有取得像普通法法系国家那样的前例的法律地位。

?所以,“最好是将欧洲法院看成是特殊的、自成一类的,在将判例作为前例而论,似乎处在我们认为典型的普通法法院和民法法院之间,以及在接受或拒绝将前例看作法律渊源之间的中间地点”。

对抗制

?英国法律对欧洲共同体法律的影响还体现在普通法法系的对抗制诉讼方式上。这种诉讼方式与民法法系的职权制方式有很大的差别。在80年代时,欧洲法院的活动中也逐渐出现对抗制诉讼方式的因素,例如在诉讼中强调原被告双方的证词和辩论、鼓励法官与律师之间的对话以及重视诉讼程序等。不仅在法院审判中而且在欧共体的行政工作中,也重视听取当事人的证言。

英国法律与欧共体法律的矛盾

?除了欧共体法律的某些促进作用外,英国法律和欧共体法律之间还必然存在某些矛盾,实质上就是英国法律与法、德等国法律的矛盾。明显的例证有以下三个:(1)“欧共体法律的优先地位”

与英国传统的“议会主权”原则之间的矛盾;(2)英国法院是否接受“司法审查制”的矛盾;(3)法律解释问题上的矛盾。

?英国的“议会主权”是指“议会立法的至上性”,许多法学作者,特别是英国法学家戴西将这一原理称为“议会主权”。他对主权的经典解释是:“议会有权制定或不制定任何法律……英国法律否认

任何人或任何团体有权推翻或无视议会立法。”

?随着1973年1月1日生效的《加入欧共体条约》,英国正式成为欧共体成员国英国议会也在1972年通过了《欧洲共同体法》。

在法律上就出现欧共体法与英国的“议会主权”原理的矛盾。正如前面所指出的,欧共体法律奉行在成员国“直接适用”于各国公民,并比成员国法律“优先适用”的原则。

?在一般条约和国内法的关系问题上,通常有两种学说:一种通称为一元论,认为条约经正式签订和批准、认可后,在缔约国中即取得与国内法同样甚至更高的地位(例如法国1958年宪法第55条)。另一种是二元论,条约必须经过缔约国议会的专门立法才能取得国内法的地位(但也可能加以修改)。

?英国在传统上采取二元论立场,但对加入欧共体条约与英国国内法的关系上,英国国内有各种不同的观点。根据有的法学家的分析,英国对共同体法律采取了“中间路线,选择了灵活而不是硬性。”这也就是说:“英国采取了妥协态度。”

?关于法院是否行使“司法审查”权的问题。根据“议会主权”的原则,议会立法权限是没有法律上的限制的,此外,英国实行“不成文宪法制”,因此,在英国不存在像法德等国那样的“司法审查制”,主要指由法院或其他机关审查法律是否违反宪法的问题。但是,欧共体法律要比成员国国内法优先适用,而欧共体法律在成员国的适用又要由成员国法院来强制执行,这就意味着英国法院必须审查本国某个法律是否符合欧共体法律,也就成了行使某种“司法审查”权。

?关于法律解释问题。这是直接关系到西方两大法系之间的一个差别。一般地说,英国法院对制定法的解释强调法律规则条文的“明显含义”,体现一种形式推理风格,而民法法系法院,包括欧洲法院中法德等国法官,却倾向于“目的论”的解释方法,体现一种

实质推理风格,英国加入欧共体后,有的英国法官支持民法法系法官的解释方法,但有的法官却持相反意见。

欧盟法

一、欧盟法的特质 (一)欧盟法形成背景 1、欧盟法是欧洲统一运动的产物。 在欧洲,由于历史的原因,欧洲统一思想由来已久,并且有广泛的社会基础。两次世界大战及战后欧洲和世界局势的巨大变化,终于促使这种统一思想付诸实施。(长期以来,欧洲各国的历史无不打上了为争夺统治权和势力范围进行斗争的烙印,而欧洲各国在文化、经济和以基督教为核心的价值观方面所存在的共性却长期被忽视。而两次世界大战在给欧洲各国人民带来巨大灾难的同时,也促使他们进行思考,使他们逐步确立了这样的信念:人类已不再容许以暴力作为解决国家之间所存在的问题的手段,需要各国之间更多的协作、协商,谈判应当作为处理国际关系的基本手段。同时,欧洲各国深感欧洲分裂为众多的民族国家乃是爆发战争的根源。战争削弱了欧洲在国际上的地位,欧洲各国必须联合起来,通过欧洲的统一谋求生存与发展。在这样的信念的驱动下,促成了泛欧运动的发起)。 过程:1950年,法国外长罗伯特·舒曼提出的《舒曼宣言》,宣布法德实行煤钢联营,将煤炭和钢铁业置于共同的“高级机关”控制之下,且此联营向其它欧洲国家开放时,欧洲统一运动的最初设计已为欧盟法注入不同于传统国际法的新因素。根据这一计划,1951 年4 月18 日,以法国、德国为核心,联合意大利、比利时、荷兰、卢森堡四国缔结了《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又称巴黎条约),条约规定六国将本国煤钢工业的管理权让渡给高级机关。高级机关由各成员国政府共同任命的、地位独立的个人组成。。1957 年德、意、比、荷、卢六国在罗马订立了《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以上两条约并称《罗马条约》。以巴黎条约和罗马条约为基础的欧共体法形成了。1986 年2签署的《统一欧洲文件》(又称单一欧洲文件) ,为欧洲联盟的建立打下了法律基础经过努力,1992年2 月7 日,欧洲共同体原先的六个成员国法、德、意、比、荷、卢,加上1973 年加入的英国、丹麦、爱尔兰、1981 年加入的希腊,以及1986 年加入的葡萄牙、西班牙共12 个国家在荷兰的马斯特里赫特(Maast richt) 共同签署了《欧洲联盟条约》(以下简称《马约》。1993 年11 月1 日《, 马约》正式生效。欧盟成员国于1997年和2000年签署的旨在继续对《欧洲联盟条约》进行改革的《阿姆斯特丹条约》和《尼斯条约》;为取代未能批准生效的《欧洲宪法条约》,欧盟27国领导人于2007年12月签署并于2009年12月1日生效的《里斯本条约》。 (二)欧盟法概述 一、欧盟法的概念、渊源、法律特点与性质 (一)概念:欧洲联盟法是调整欧洲联盟在建立与内外关系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法律渊源: ( 1) 欧盟与成员国签订的基础性条约, 包括《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 《单一欧洲法令》和《欧洲联盟条约》等; ( 2) 欧盟与第三国或国 际组织签订的条约; ( 3) 欧盟通过的条例、指令和决定。这是欧盟 法的三个主要法律渊源。(4)其次,欧洲法院的判例经常被作为先

欧盟的法律法规及注册的进程(DOC 13)

欧盟的法律法规及注册的进程 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王悦忠 一、欧盟注册的历史 1、1994年以前,过去的欧共体对进口和出口的食品由各成员国独立控制。自1980年起,我省的兔肉获得德国、英国、法国等各个成员国的注册,一直出口欧共体;1984年,中国参考欧共体的做法对出口食品厂库实施卫生注册制度,原国家商检局制定的《出口食品厂库最低卫生要求》就是参考原西德的标准制定的;猪肉七十年代曾出口意大利;禽肉91年获得德国、法国、意大利注册,出口至96年8月;肠衣、蜂蜜等传统商品,多年来一直出口欧盟。 2、1994年,欧盟正式全面负责进口食品的控制,成员国仍然负责出口控制。欧盟第一次派出动植物方面的考察组,分成动物和植物两组,对中国的法律法规、组织机构等进行一般性考察,植物组考察了广东,动物组考察了山东、上海,重点是禽病,考察组对中国的印象尚好。1994年12月31日,欧盟发布94/298/EC决议,中国被增补到94/85/EC决议的允许进口鲜禽肉的第三国名单。 3、1995年11月,欧盟第二次派出考察组,对山东、上海禽肉加工企业、禽病实验室、养鸡场等再次考核,认为新城疫和禽流感的控制情况良好,工厂条件良好,基于此次考察,欧盟提出对山东的青岛、临沂、潍坊,上海(崇明岛除外)区域化注册的政策,并通过94/984/EC 决议,上述地区从动物卫生的条件方面符合欧盟的要求,列入允许出口的地区。 4、1996年4月,我国其它省份在欧盟通过山东、上海的条件下,积极申请欧盟注册,纷纷要求国家再次邀请欧盟考察他们省份,欧盟在中方的强烈要求下,第三次考察了吉林、北京、天津、河北、四川等省,在考察过程中,各地根本不了解欧盟的要求,出现严重问题,欧盟当即以中国兽医体系存在严重问题为由,立即取消94/984/EC决议,发布95/456/EC决议,决定自1996年8月1日起,停止中国禽肉进口,从此,中国禽肉陷入低谷,欧盟注册的方向变得越来越复杂,越来越不好把握。 5、1996年-1997年,中国政府为恢复欧盟注册,做出对欧盟答卷(1稿)(2稿),并做出了诸多承诺。后来还有水产品答卷、禽流感答卷、残留监控答卷、疯牛病答卷等。 6、1997年7月,欧盟对中国的禽肉、肠衣、水产品、兔肉分三个小组第四次进行考察,考察后欧盟发布97/871/EC决议(修订决议为97/467/EC决议)山东的3家兔肉加工厂获得注册,肠衣仍然继续出口欧盟。 7、水产品:欧盟1997年通过97/20/EC决议,决定停止中国的双壳贝类进口至今;1997年,欧盟在暂停中国进口一段时间后,通过97/368/EC决议,决定对中国水产品采取批批检 验微生物的严格检验措施;1998年中国有多家水产品加工厂获得欧盟注册;2000年,欧盟通过2000/86/EC决议,取消对中国水产品的严格检查措施;2001年欧盟通过2001/699/EC 措施,决定对中国和越南的虾产品采取严格的检查措施。 8、1998年9月,欧盟第五次派出考察团对中国进行考察,目的是再次检查中国的兽医卫生体系、禽肉、兔肉以及残留控制等,结果发现中国己烯雌酚问题、中国没有残留监控计划问题。 9、1999年3月,国家两部一局邀请欧盟专家在济南举办全国残留监控培训班,介绍欧盟的残留监控计划、指令,帮助中国建立了第一个残留监控计划。

电子商务中的合同法问题

一.国际组织及各国有关电子商务的立法活动 (一)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 由于电子商务本身所具有的完全不同于传统贸易方式的特性以及其迅猛发展的势头,对电子商务进行立法规制理所当然成为许多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以及一些国际组织(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国际商会、国际海事组织)的立法工作的当务之急。在国际组织的立法活动的成果中,最为重要的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负责起草并于1996年通过的《电子商业示范法》(以下称“示范法”)。在这份极有借鉴价值的文件中,电子商务的形式、法律承认、书面形式要求、签字、原件、数据电文的可接受性和证据力、数据电文的留存、电子合同的订立和有效性、当事人对数据电文的承认、数据电文的归属、确认收讫、发出与收到时间、当事人协议优先适用等最重要的问题均有明确规定。虽然该《示范法》在性质上既非国际公约,亦非各国公认的有拘束力的国际惯例——其目的只是供各国评价涉及使用计算机技术或其它现代通讯技术的商务关系中本国法律和惯例的某些方面并使之现代化时参照的范本,并可作为目前尚无法可依的制定有关法规的参照范本——因此,严格地说,它不能算是一个法律性文件;但是,《示范法》的颁布对各国的电子商务立法活动产生了重大的推动作用。此后,各国在其电子商务法中都不同程度地借鉴了《示范法》的内容。 (二)美国 在电子商务这场革命中,美国无疑走在世界各国的前面。1998年,美国因特网上交易总额高达3000亿美元。目前,美国在全球电子商务中占有85%的份额。早在1991年9月1日,美国参议院即已通过了《高性能计算机法规网络案》,其宗旨是建设信息高速公路。而这条“公路”为美国的电子商务发展奠定了关键基础。1997年7月,克林顿总统发表了《全球电子商务纲要》,其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表示要制定相关的电子商务法。克林顿称,联合国的《示范法》为国际间的电子商务活动树立了法则,美国支持这个法案。必须指出的是,在美国,通常情况下,商法的制定权属于各州。 但由于电子商务经常是跨州、甚至是跨国进行的,为了避免各州之间出现电子商务法的立法冲突,1999年7月,由300名法学教授、法官、律师等组成的“全美通用州立法委员会(NCCUSL)”草拟了“计算机及信息交易统一法(UCITA,Uniform Computer and Information Transaction Act),推荐给各州进行表决以决定是否在本州适用。 (三)欧洲联盟 目前,欧洲电子商务发展仅次于美国;而从长远来看,欧洲将有可能超过美国。 欧盟已充分意识到电子商务所带来的极大影响。为改善电子商务的环境,欧盟已于1999年12月7日通过统一法令,明确规定了在某一成员国签定的电子商务合同,其效力在其它任何一个成员国都应被承认等重要问题。此外,在2000年3月底于里斯本举行的欧盟首脑特别会议上,欧盟通过了2000年电子贸易的法律框架,并决定于本年度通过正在制定中的电子商务法。在欧盟诸国中,英国的因特网发展要快于其它大多数国家。据英国政府宣称:1999年英国通过电子商务完成的交易总额高达30亿英镑;而且,预计这个数字还将增长10倍,2002年将达到占其GDP4%的规模。1998年12月,英国政府提出了“到2002年在英国将形成世界上最适合于电子商务发展的环境”的目标;在2000年1月28的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2000年年会上,布莱尔再次重申了这一目标。 为了达到这一目标,英国政府积极着手草拟相关法案。1999年7月,英国政府公布了《电子通信法案》的草案。该草案包括加密服务提供商、便利化的电子商务和数据存储、对被保护的电子数据的调查及附录等四章。该草案规定了自愿的许可登记制、电子签名的有效性、电子签名的证据力、取消其它法律中对以电子媒介替代纸张的限制等内容。 (四)新加坡 在亚太国家中,新加坡的电子商务发展速度是比较快的。1999年,该国电子商务的收入比1998年增长了34%.据称,新加坡95%的贸易已通过EDI实现,是世界上第一个在国际贸易中实现EDI全面管理的国家——废除了所有书面贸易文件。新加坡非常重视政府在电子商务中的作用,并认为没有一套贸易规则,电子商务的发展将是危险的。 早在90年代初,新加坡政府就着手制定一整套详细的法律和技术框架。在其指定的电子商务策略的六个指导原则中,首当其冲的就是“政府将通过实施法律来保证电子商务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正是在这种思想指导下,1998年,新加坡颁布了《1998电子交易法令》(以下称“交易法令”)。据新加坡贸易和工业部长说,新加坡是第一个搞电子商务立法的东南亚国家,电子交易法将有助于使新加坡成为一个可信的电子商务地区。 新加坡《交易法令》是一部内容比较全面和完善的专门立法。它采纳了绝大部分联合国贸法会《示范法》的绝大部分条文;但它远较《示范法》为复杂和完备,因为它还规定了许多后者并未涉及的内容。这部法律的有关内容我们在下文中还将提及。

欧盟包装法规

欧盟(欧共体)包装法规 1. 欧盟法规的形式 欧盟法规的形式为:规章(Regulations)、指令(Directives)、决定(Decisions)、建议和意见(Recommendations and advice),其中建议和意见没有约束力。 本章介绍的法规主要是指令。指令对所有成员国有约束力。指令仅要求成员国达到指令所要求的目标,而实施指令的方式和措施由成员国机构各自作出选择。指令是对成员国发布的。指令通常是由欧洲议会(THE EUROPEAN PARLIAMENT)和欧盟理事会(THE COUNCILOF THE EUROPEAN UNION)根据欧共体条约赋予的职责颁布的。欧盟正在筹划制订宪法,目前欧共体条约相当于欧盟宪法。 2 欧盟指令的内容和特点 欧盟指令规定基本要求,是技术性法规。 基本要求(essential requirement) 基本要求规定了保护公众利益的基本要素; 基本要求是强制性的,只有满足基本要求的产品方可投放市场和交付使用; 基本要求主要是指产品在生命、环境和国家安全、消费者利益和能源消耗方面的要求。仅就主要技术内容而言,欧盟指令相当于我国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所不同的是,欧盟指令涉及税收,规定制造商、供应商、进口商和操作者等的责任,提及消费者的义务等,而我国的强制性国家标准通常不涉及这些内容。出口欧盟商品的包装,应首先了解欧盟针对包装的指令中的基本要求: WTO 成员国之间有关基本要求的技术文件是互相公开的,我国标准中可对应基本要求的术语为:必达要求(exclusive requirement); 基本要求是市场准入的第一道技术门槛,跨越这道门槛才有资格参与市场竞争。 2.1 94/62/EC 包装和包装废弃物 指令94/62/EC 是基于环境与生命安全,能源与资源合理利用的要求,对全部的包装和包装材料、包装的管理、设计、生产、流通、使用和消费等所有环节提出相应的要求和应达到的目标。技术内容涉及包装与环境、包装与生命安全、包装与能源和资源的利用。特别应关注的是,基于这些要求和目标,派生出具体的技术措施。另外,具体的实施还有相关的指令、协调标准及合格评定制度。 指令94/62/EC 已于1997 年付诸全面实施。但就其中的包装材料的回收率,欧盟某些成员国持有异议,比如对饮料瓶的重复使用或一次性使用的环保性、经济性、可行性和安全性的评估等存在分歧。2004 年2 月11 日欧盟颁布了对94/62/EC 的修正案2004/12/EC,其中规定整体回收率60%,再循环率55%。另外规定具体的再循环率:玻璃60%、纸和纸板60%、金属50%、塑料25%、木材15%。重金属浓度指标未改变。 指令94/62/EC 第十一款规定的有害重金属含量最大允许极限为100 mg/kg,其目的在于保护地下水源和土壤。实施范围涵盖全部的包装和包装材料。

关于欧盟金融稳定法律制度的思考

关于欧盟金融稳定法律制度的思考 摘要:针对欧洲主权债务危机,欧盟建立起了一套“金融稳定法律制度”。这一制度虽然为欧债危机的解决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着不确定性。因此,学界为欧盟金融稳定法律制度提出了若干替代性的制度设计。这些提议和构想应当引起欧盟的关注,因为它们在维护欧元区金融稳定方面具有积极的意义。 关键词:欧债危机;欧盟;金融稳定法律制度一、欧盟应对“欧债危机”的举措 2009年12月,因国际3大信用评级机构短时间内相继下调对希腊主权债务的信用评级,致使希腊主权债务危机随即爆发,并相继蔓延至爱尔兰、葡萄牙、意大利等欧盟国家,成为自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以来规模最大、影响最广的一场主权债务危机潮,即所谓的“欧洲主权债务危机”(以下简称为“欧债危机”)。 [1] 为应对欧债危机,欧盟及欧元区成员国召开了一系列峰会、出台了一系列举措。其重点为:第一,恢复欧盟和欧元区的金融市场秩序、维护金融稳定;第二,对欧盟和欧元区成员国的宏观经济政策及财政管理措施进行调整,促进欧盟和欧元区成员国实体经济的复苏与增长;第三,改革并加强对欧盟和欧元区国家银行业及整体金融业的监管,以监管促稳定。欧盟有一套自己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欧债危机发生后欧盟还创建了一套就其自身而言前所未有的金融稳定法律制度。如果说欧盟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是“事前性”的、是对危机的管控和预防,那么金融稳定法律制度就是“事后性”的、是对危机的救援和弥补。这套制度在欧盟层级是以决议、指令、协议等法律文件的形式建立和运作起来的,并在一定程度上涉及到对欧盟现有条约体系的部分修改与调整。和国内法上的经济法原理相同,欧盟的金融法律制度、不论是监管制度还是稳定制度,都是以宏观经济政策调控和微观金融工具运用为最主要的法律调整手段的。 2010年5月9日,欧盟出台了总计7500亿欧元的希腊金融救助方案,这标志着欧盟金融稳定法律制度初步创立。在这7500亿欧元中,有600亿欧元来自“欧洲金融稳定机制”(EFSM),有4400亿欧元来自“欧洲金融稳定工具”(EFSF)。 [2]建立EFSM和EFSF是希腊金融救助方案的重中之重,也是欧盟对当时愈演愈烈的欧债危机的一次有力回应,有助于在短期内稳定欧元区金融市场并阻止欧债危机的进一步蔓延。 欧盟所采取的措施也清楚地表明,至少在欧盟的政治层级,目前所建立的金融稳定法律制度被认为是符合《里斯本条约》所授予欧盟委员会的权限的。EFSM 和EFSF都是根据《罗马条约》第一百二十二条建立起来的。《罗马条约》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一成员国陷于困境,或深受由自然灾害或其不可控的意外事件所造成的严重困难的威胁时,根据一项欧盟委员会的动议,欧洲理事会可以在特定条件下授权欧盟对该国进行金融援助。”该条款被视作是在EFSM 和EFSF下提供金融援助的法律基础。但对该条款所做的这种解释在欧盟内部仍存在争议,这种争议伴随着危机解决的每一步进程,包括有关是否应在欧盟内建立一个永久的危机解决机制的讨论。也正是因为存在这种法律解释的争议,欧洲理事会主席范龙佩在与成员国磋商建立永久性危机解决机制的可能性时,也是重点着眼于对《罗马条约》做一些必要的微调,而不是修改第一百二十五条。[3] EFSM为防控欧债危机扩散竖起第一道防线。EFSM下的欧盟贷款根据“欧

法国劳动合同法

法国劳动合同法 篇一:法国劳动法中解雇权的变迁及其启示 法国劳动法中解雇权的变迁及其启示 张平西南政法大学教授 20XX-2-1610:05:04来源:清华法学20XX年第2期 关键词:解雇权就业权劳动法劳动合同 内容提要:解雇权与就业权存在着冲突,是劳动法面对的难题之一。法国劳动法就解雇权的规制,经历了从私法思维到社会法思维的转变。私法思维把劳动合同视为一般合同,把解雇权视为形成权,因而解雇权不受合同法以外的法律之限制。但是,社会法思维把解雇权社会化了,解雇权不再单单是私权。国家开始介入解雇权的行使,要求解雇必须实体上具有“真实且严肃的理由”。雇主还必须遵守严格的解雇程序。任何实体上或者程序上的违法将导致雇主面临经济上甚至刑事上的惩罚。而且,法国劳动法还设置了独立的劳动司法机构,这是规制解雇权的司法保障。 一、问题的提出:就业权与解雇权的冲突 法国劳动法的现代化,要追溯到阿拉德法令(decretd’allarde),又称“1791年3月2日和17日法”。该项法律的贡献就在于废除了行会对职业的垄断,确立了职业自由。因为,倘若没有职业自由,就没有自由的劳动市场。在行会时代,企业主、商人和工人等都必须遵守各个

行业行会的条件才能从事其职业。 [1]然而,该法律打破了行会制度,其第7条确立了“所有人都能自由地从事他所喜好的任何交易或者任何职业,不管是艺术还是工艺”这一原则。该原则后来被法国最高行政法院所确认为“公民可以自由地实施所有不被议会的法律所限制的职业活动”。[2]并且时至现代,职业自由权也被法国宪法委员会赋予了宪法性价值。[3] 解雇权(droitdelicencier)就是职业自由权的内容之一。解雇(licenciement)是雇主对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且不以雇员的个人同意为前提。法国1789年《人权宣言》第4条中规定了合同自由,这被宪法委员会解释为雇主经营自由权(liberted’entreprendre)的法律渊源,[4]即雇主有权选择自己的合作对象—雇员。 雇主此项权利—解雇权—的行使,越来越多地受到了国家法律(尤其是社会法、公法)的规制,而非停留在合同自由、合同相对性理论的阶段。因为解雇不仅仅关涉劳动合同本身的拘束力,而且还涉及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就业权(droitzt1’emploi)。众所周知,就业权已经被国际公约、[5]国际劳工组织公约、 [6]欧盟法律[7]承认为基本权利之一。另外,在法国法中就业权也是一项宪法性权利,法国1946年宪法序言第5条中规定“任何人都有劳动的义务以及获得就业的权利”。 ()因此解雇就意味着对劳动者就业权的剥夺。解雇权和就业权存在着权利冲突。如何协调好这两种宪法性权利之间的关系,这是劳动法学的一个基本法律问题。我国劳动法也不例外,需要做到既保证雇主的

欧盟法(比较法PPT)

您如何看待欧盟法律的特质及其与民法法系、普通法法系法律的相互影响?欧盟法这种特殊的样态对于我们理解世界法律格局有何启示? 一、建立欧共体的原因:受到一战后“泛欧洲”运动的影响;战后初期,欧洲各国进一 步考虑联合问题,丘吉尔1946年提出英法建立“欧洲合众国”,在其倡议下,47年12月,建立“统一欧洲协调委员会”;48年1月,荷比卢三国正式建立关税同盟。 二、“舒曼计划”和欧洲煤钢共同体的建立。经过长期秘密准备,50年5月9日,法 国外长舒曼和现代化及设备计划总专员莫内,向国际社会公布一项声明,阐述法德和解以及欧洲联合对欧洲以及世界和平的重要意义,提出先建立一个“经济的欧洲”,进而建立一个“政治的欧洲”,并提出煤钢共同体的倡议。 三、《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1957年3月25日签署,1958 年1月1日生效,即两个《罗马条约》,基础条约,三个共同体统称为欧洲共同体,标志着六国将形成紧密的经济联盟。 欧盟法的特质: ?欧洲联盟法是一个既不同于国际法又不同于国内法,而是具有自身独特特点、自成 一类的法律体系。 ?国际法主要调整国与国之间的行为规范,而欧盟主要调整欧盟成员国之间的经济关 系。 ?国际法上自然人不具备国际法主体资格,不能对国家提起诉讼,而欧洲联盟法律是 容许的,这说明二者有实质性的差异。 ?欧洲联盟具有国内法的一些特征,如代表成员国参与一定的国际间的条约与协定的 签订、谈判,以特定国家的身份参加国际间的组织与活动,但是它在相当程度上又必须依赖于成员国的赞同,在一些方面并不能代表成员国做出决定。 欧盟法的法律渊源: 一、基本法(Primary Law) 它是构成欧共体/欧盟法律制度之基础的基本法律规范,包括成文基本法和非成文基本法。(一)成文基本法 包括:建立欧共体的三个条约以及与此相关的附件、声明、备忘录(狭义),再加上《建立欧盟条约》和未来的《欧盟宪法条约》(广义); (二)非成文基本法 包括:一般法律原则及习惯法(包括法院有拘束力的案例)。所谓“一般法律原则”是指适用于所有成员国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及其它客观法律原则(例如:比例性原则、信任保护原则等)。 二、派生法(Secondary Law) 由欧共体/欧盟立法机构(欧盟的理事会与欧共体委员会)根据基本法所制定的、旨在实施基 本法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规则;法令;决定;建议和意见。其中规则、法令与决定具有明

【毕业论文选题】合同法毕业论文题目

合同法毕业论文题目 合同法律是关于市场交易规则的法律,不仅与经营者的经营活动密切相关,也与人民群众的生活密切相关,因而是“适用频率最高”的法律之一。在法律院校、系的教学计划中,基本没有不设合同法课程的。在非法律院校、系的教学计划中,也经常设置合同法课程。合同法律是民事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将其作为独立的课程来设置,说明了合同法律的重要性。以下是合同法毕业论文题目,供大家参考。 合同法毕业论文题目一: 1、加强政府合同管理严防合同法律风险 2、企业用工管理面临的法律风险分析 3、民法分则合同编立法研究 4、股权转让合同解除权的司法判断与法理研究 5、我国劳动关系解雇制度的自治与管制之辨 6、未约定经济补偿金条款对离职竞业限制协议生效的影响 7、论债权人的代位权--从合同法的角度 8、服务期违约金的适用范围和法律定性 9、以社会法价值理念指导劳动合同法修改 10、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预期违约制度 11、认缴制下诚实信用原则在股东出资义务中的适用 12、经济补偿金制度修改的制度替代及方案设计 13、经济学范式视角下我国《劳动合同法》之争议研究 14、典型合同与合同法分则的完善 15、民法典之典型合同类型扩增的体系性思考 16、关于民法典合同法分则的立法建议 1

17、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的效力--以法定代理为视角 18、涉犯罪合同效力问题研究 19、《合同法》对违约金的适用原则及制度完善 20、《合同法》中诚信原则问题研究 21、关于高校非在编用工管理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研究 22、关于合同法中信赖利益保护的价值分析 23、签订和未签订劳动合同农民工的劳动报酬差异 24、论劳动合同法的立法依据和法律定位 25、浅议小微企业合同法律风险及防范 26、保险人合同解除权的特殊性探究 27、政府采购合同不是纯粹的民事合同 28、论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 29、中英合同法预期违约制度司法实践中的若干问题解析 30、劳动合同解除制度的制度价值 31、我国电子商务合同法律问题探析 32、试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的经济补偿金问题 33、对修订《劳动合同法》的三点建议 合同法毕业论文题目二: 34、论网络购物合同的成立 35、论社交型C2C跨境代购的法律规制 36、债务不履行归责原则之对立与融合 37、基本原则及制度本质乃解释的基点 38、合同法与侵权法的内在关系 39、完善我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若干思考 2

欧盟法律基本特点

其基本特点 一、欧洲联盟法自成体系 欧洲联盟法是一个既不同于国际法又不同于国内法,而是具有自身独特特点、自成一类的法律体系。 国际法主要调整国与国之间的行为规范,而欧盟主要调整欧盟成员国之间的经济关系。 国际法上自然人不具备国际法主体资格,不能对国家提起诉讼,而欧洲联盟法律是容许的,这说明二者有实质性的差异。 欧洲联盟具有国内法的一些特征,如代表成员国参与一定的国际间的条约与协定的签订、谈判,以特定国家的身份参加国际间的组织与活动,但是它在相当程度上又必须依赖于成员国的赞同,在一些方面并不能代表成员国做出决定。 二、欧洲联盟法具有联邦法的属性 在美国,除了宪法列举的情况之外,剩余的权属一律划给各州。从这个角度来看,欧洲联盟法确实具有联邦法律的特征。 不过欧盟法律主要限于经济社会领域,并不具有联邦宪法所具有的各州(邦)宪法不得与联邦宪法相冲突的特征。 事实上,欧盟除经济上合作外,其他诸多领域,如军事、外交(除与欧洲联盟有约定,也即欧洲联盟条约的第二、第三两根支柱规定的合作事项外)基本上是由成员国自行决定。 欧洲联盟本身所具有的权力本身就是成员国赋予的,是成员国主权的部分转让,不为欧盟本身所具有,很多重大事项无法脱离成员国的同意与支持。 但是,随着欧洲联盟的不断发展,有些情况应该引起我们的注意: 一是欧盟具有进一步“政治一体化”的倾向,欧洲联盟逐渐由经济方面的合作迈向经济与政治合作并重,具有向联邦过渡的倾向; 二是为实现欧洲的梦想,包括让·莫内在内的许多政治家、欧洲的一些政党与利益集团,积极推动欧洲联盟向联邦的方向发展。 三、欧洲联盟法使两大法系日益融合 欧洲联盟最初的国家都是大陆法系国家,欧洲联盟的法律受到大陆法系的强烈影响。 欧洲经济共同体首先接受大陆法系的方式,尤其是法国的传统。欧洲共同体的法院机构与司法行政也完全采用法国的模式。 1973年英国、爱尔兰加入后,联盟的法律又受到了普通法系的影响。首先,判例在调整非行政案件中所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 1975年的“玛蒂沙案”中,欧盟法院明确地遵循了“先例”。 20世纪80年代,欧洲法院的程序制度在两个方面得以发展,一是口头辩论的运用,二是采取英国的“听取对方之词”的规则。 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欧洲法院的发展与两大法系有密切的关系。欧洲法院本身就是在兼取两大法系原则的基础上不断地向前发展的。 ,欧盟法也为两大法系的融合提供了条件,使他们能够相互取长补短。如普通法系

欧盟商标法律制度的协调机制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欧盟商标法律制度的协调机制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朱雪忠柳福东 关键词: 欧盟/商标法/协调/“一国两制” 内容提要: 在欧盟,既有各成员国国内的商标法律制度,又有欧盟的跨国商标法律制度即共同体商标条例,并设有将这两种商标法律制度协调运行的机制。该机制的核心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优先注册权制度,即在一成员国有效的商标,或者同时又是共同体商标,权利人可以享有将同一商标在相同商品或服务上优先注册共同体商标的权利,或者优先注册其他成员国国内商标的权利;二是转换申请制度,即共同体商标的申请人或所有人在其申请失败或其商标失效时请求将该申请或商标转换成国内商标申请的情况;三是共同体商标特有的诉讼管辖和法律适用制度。欧盟所建立的这种复式商标法律制度及其协调机制,对于“一国两制”下的中国大陆、XX、澳门和XX四法域商标法律制度的协调具有重要的借鉴作用。 欧盟的商标法律制度是一种复式的制度体系,包括各成员国国内的商标法律制度和欧盟的跨国商标法律制度,并设置有使这两种商标法律制度协调运行的机制。欧盟与其成员国商标法律制度协调机制的建立,在全世界X围内开创了一种协调商标法律制度的新模式,成为其他国家或地区在协调商标法律制度时不可不读的“参考书”。

一、欧盟商标权协调保护体系的制度模式 (一)商标权的域外效力与协调保护的方式 国际私法意义上的法律冲突,主要发生在涉外法律适用之程序上,也即就特定涉外关系而有数国法律发生竞相适用之情形。因而,现代国际社会凡国家法律体系中就特定涉外案件具备被适用之性能即适用资格者,均足以互相构成法律冲突之现象。[1]可见,法律冲突之成立,有赖内国对外国法律效力的承认。由于商标权作为一种专有权利在空间上的效力有限,即具有严格的领土性,其效力只限于本国境内,没有在他国自动受到保护的域外效力,[2]故在商标领域,国际私法意义上的法律冲突无从产生。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要求缔约国之间依“国民待遇”相互保护对方的工业产权。这意味着,外国权利人所享有的原始权利,也可按所在国的法律赋予知识产权并予以保护。[3]但这也并未突破工业产权之严格的地域性。因为所在国法律保护的仅仅是外国权利人所享有的“所在国的知识产权”,而不是其原有的“外国的知识产权”。[4]其实,正是由于解决知识产权域外保护问题的迫切需要,加上以法律冲突之一般方式,难予妥善解决,乃不得不借助于条约。而在一些地区性经济组织中,包含有更多实体条款的知识产权公约,在经济利益的推动下相继制定,从而在这些区域,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得以完全打破。也只有在此时,知识产权地域性与知识产权域外保护的矛盾才得到真正的缓解。

欧盟合同法,讲座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欧盟合同法,讲座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篇一:欧洲合同法PECL韩世远译 THE PRINCIPLES OF EUROPEAN CONTRACT LAW completed and revised version 1998 European Union Commission on Contract Law 欧洲合同法原则 CHAPTER 1 - GENERAL PROVISIONS 第一章一般规定 Section 1 - Scope of the Principles 第一节本原则的适用范围 Article Application of the Principles 第1:101 条:本原则的适用 (1) These Principles are intended to be applied as general rules of contract law in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 (一)本原则拟作为合同法的一般规则在欧洲共同体适用。 (2) These Principles will apply when the parties have agreed to incorporate them into their contract or that their contract is to be governed by them. (二)如果当事人已约定将本原则订入其合同或者其合 同受本原则的规制,本原则即予适用。

东财《合同法》在线作业二-0023

东财《合同法》在线作业二-0023 周某与林某协议离婚时约定,孩子归女方林某抚养,周某每年给付1 000元抚养费。离婚后,因林某将孩子由姓周改姓林,周某就停止给付抚养费.因这一年年景不好,周某就将卖粮仅得的1 000元捐献给了希望工程,自己出去打工了。林某能请求法院撤销该赠与吗 A:不能,因为赠与物已经交付 B:不能,因为是公益性捐赠 C:不能,因为周某处分的是自己的合法财产 D:能,因为周某逃避法定义务进行赠与 答案:D 甲要购买德国制造的照相机,2009年7月2日,甲在乙店的柜台中发现一架照相机,柜台的标签上产地一栏注明的是“德国制造”,甲向乙店售货员丙询问产地时,丙明确告知该照相机的产地是“德国制造”,甲遂购买。2009年7月7月,甲在修理该相机时请照相机检测中心检测,发现该相机系美国制造,2010年7月10日,甲持检测中心的检测证明要求乙店退货。根据合同法的规定 A:乙店必须办理退货,因为乙店的行为构成欺诈 B:乙店有权不退货 C:乙店可以不退货,但必须换货 D:乙店可以不退货,但必须折价处理 答案:B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抵销 A:可以附条件 B:可以附期限

C:可以附条件和期限 D:不得附条件或者期限 答案:D 甲欲购买乙的汽车。经协商,甲同意3天后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并先交1000元给乙,乙出具的收条上写明为“收到甲订金1000元。”3天后,甲了解到乙故意隐瞒了该车证照不齐的情况,故拒绝签订合同。下列哪一个说法是正确的?() A:甲有权要求乙返还2000元并赔偿在买车过程中受到的损失 B:甲有权要求乙返还1000元并赔偿在买车过程中受到的损失 C:甲只能要求乙赔偿在磋商买车过程中受到的损失 D:甲有权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B 租赁期限()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A:一个月 B:三个月 C:六个月 D:一年 答案:C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 A:可以要求其交付 B:不可以要求其交付 C:协商支付价金后要求其交付 D:不可以要求支付,因合同已经成立,但没有生效

6、欧盟法律卷六答案(汪昊)

判断:????? 单选:BDCBA ADDAC 名词解释: 欧盟法:欧盟法,指以建立欧盟、规制欧盟各国的国际条约为核心而建立起来的,包括欧盟自己为实施条约而制定的各项条例、指令、决定和判例以及欧盟各国的相关国内法,旨在调整欧盟各国对内和对外关系的国际法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是一个将国际条约的内容逐渐发展成为国内法规范的法律体系。 申根协定:是一项欧洲国家间的条约协定,其签约目的是取消相互之间的边境检查点,并协调对申根区之外的边境控制。即在成员国相互之间取消边境管制,持有任一成员国有效身份证或签证的人可以在所有成员国境内自由流动。申根公约的成员国亦称“申根国家”或者“申根公约国”,成员国的整体又称“申根区”。《申根协议》是欧盟一体化道路上迈出的重要一步。 基本法:不好意思,没找到 马斯特里赫特条约:这一条约是对《罗马条约》的修订,它为欧共体建立政治联盟和经济与货币联盟确立了目标与步骤,是《罗马条约》成立的基础。1992年2月7日由当时欧洲共同体12个成员国于荷兰马斯特里赫特签署的条约,1993年11月1日开始生效。该条约催生了欧洲联盟(欧盟),赋予新的政治和社会责任,以取代欧洲共同体,并为成员国加入欧洲经济货币联盟(EMU)确定了条件以及时间表。 欧盟的一般宗旨:欧盟的宗旨是“通过建立无内部边界的空间,加强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建立最终实行统一货币的经济货币联盟,促进成员国经济和社会的均衡发展”,“通过实行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在国际舞台上弘扬联盟的个性”。 简答题: 1、欧洲煤钢共同体、欧洲原子能共同体和欧洲经济共同体 2、欧洲理事会、欧盟理事会、欧盟委员会、欧洲议会、欧洲法院 材料分析: 1、加入欧元区不但要满足欧元区的标准,也要本国政府批准才好,实际上卡梅伦在上任伊始就保证任内绝不会加入欧元区,原因有许多,比如不得不为欧盟一些国家的高福利政策买单、本国金融系统与其他国家的差异。实际上大多数英国人也不赞成加入欧元区。瑞典不满足标准,因为有一项标准是要至少加入ERM II(欧洲汇率机制)二年,而该国拒绝加入此组织。2003年瑞典国民投票56%也不同意。丹麦也是53%左右的国民不同意加入欧元区。最大一个问题是金融危机,像希腊西班牙和葡萄牙金融危机发生之后,因为要维持整个欧元区稳定,其他区内国家得为这些国家的失败买单。 2、(1)增强自身经济实力,提高竞争力 未来欧元区在国内生产总值和对外贸易总额两个方面都将高于美国和日本。欧元启动以后,统一货币与统一市场的共同促进无疑会带来新的经济增长,使得欧盟在与美国和日本等经济强国的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 (2)减少内部矛盾,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经济竞争日益全球化、地区化、集团化的大趋势中,统一货币是最有力的武器之一。欧盟是当今世界一体化程度最高的区域集团,但对国内市场动荡的冲击仍然缺乏抵御能力。1995年的墨西哥比索危机、1996年的日元危机,都一度导致欧盟经济增长滑坡、出口下降、就业减少。事实证明,欧盟浮动汇率机制下各自为政的多国货币币值“软硬”不一,利率的差别、汇率的变动等因素都引发过欧盟内部金融秩序的混乱。欧元作为单一货币正式使用后,上述问题将自然会大大得到缓解。

欧盟与北美自由贸易区法律制度之比较分析

第21卷 第4期 宁 波 大 学 学 报(人 文 科 学 版) Vol. 21 No.4 2008年7月 JOURNAL OF NINGBO UNIVERSITY(LIBERAL ARTS EDITION) July 2008 —————————————— 收稿日期:2008 - 03 - 19 第一作者简介:沈四宝(1946 -),男,上海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欧盟与北美自由贸易区法律制度之比较分析 沈四宝,付 荣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029) 摘要:20世纪90年代以来,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极为迅猛,其中两个典型的区域组织代表是欧盟和北美自 由贸易区。虽然两个区域贸易安排的制度规则都较为成熟并呈现法治化的特征,但仍然存在很大差别,尤 其表现在法律制度上。文章从历史、经济、地理背景与构建目标的一般性差别入手,分析欧盟和北美自由 贸易区在区域模式、立法机制和法律体系、法律冲突的融合以及争端解决机制等方面的法律制度的差异。 关键词: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区域经济一体化 中图分类号:D99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 - 5124(2008)04 - 0102 - 08 当今世界,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以WTO 为代表的多边贸易体制和区域经济一体化两大潮流正在日益影响着国际贸易的规模和前途。随着WTO 多哈回合谈判遭遇困境的加深,区域贸易安排发展却如火如荼,从目前的状况看,几乎所有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都参与了一个或多个区域贸易安排 (RTAs),据统计,截至到2006年9月15日,全世界向WTO 报告并生效的RTAs 共有211项。① 在这些区域贸易安排中,有两个典型的代表——欧盟和北美自由贸易区。欧盟是当今世界上经济一体化程度最深、经济合作最为紧密、规模最大的区域贸易安排,其一体化制度内涵也是最为丰富的,其组成成员基本上都是发达国家。而北美自由贸易区是世界上第一个由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共同组成的区域贸易安排。欧盟和北美自由贸易区的建立都旨在促进区域内乃至全世界的自由贸易,而且其基本制度都呈现出成熟的法制化特征,但欧盟各成员国让渡了很大的主权给欧盟的超国家机构,而北美自由贸易区成员国更强调国家主权,其主权的让渡是有限的。正是由于这个根本原因,欧盟和北美自由贸易区的法律制度在很多方面都存在着差异,尽管这些差异是方方面面的,本文只选择其中的一些重要规则进行论述,较好的理解这些差异可以为我国参与区域贸易安排提供有益的借鉴和指导。 一、历史、经济、地理背景与构建目标 在深入研究法律问题之前,很有必要指出欧洲大陆和北美大陆之间一些广泛而明显的区别。 首先比较两者的军事历史。1848年美国-墨西哥战争使得美国和墨西哥之间留下了领土宿怨,但其后美国、加拿大和墨西哥在近160年的时间内没有相互发生过战争。在1916年发生过一个小插曲,当墨西哥领袖潘乔·维拉袭击新墨西哥的一座小城后,约翰·皮尔辛将军率领部队跨过边界去追击墨西哥军队,但无果而终。然而,这也几乎算不上一次真正的具有重要意义的战争。美国不仅和自己的近邻和平相处150多年,而且在这段时间内也不存在军事紧张状态。美加边界是世界上最长的国际边界,美墨边界继中俄边界是世界上第三长的边界。但是在这两条边界上都没有驻军防守,尤其在墨西哥边界有很多关税和移民机构,却没有任何军事堡垒。相反,在从1640年至1945年这305年的世界近现代史上,欧洲国家间的战争几乎是未曾止息,连年不断,两次致命而毁灭性的世界大 战中,欧洲就是主战场。可以说,现代欧洲的历史,包括欧盟的历史,就是连绵不断的战争史。[1](202) 在成员国经济总量上,北美自由贸易区和欧盟也存在重大的差别。在北美,美国的经济绝对的

王思鲁:涉外合同的法律风险管理

王思鲁:涉外合同的法律风险管理 王思鲁:金牙大状律师网负责人 第一节涉外合同之入门一一识得庐山真面目 第二节涉外合同之释疑----- 走出八卦迷混阵 第三节涉外合同之管理一一未雨绸缪,防患未然 第四节涉外合同之谋略一一运筹帷幄,决胜千里 第五节涉外合同之取巧一一选集天时地利人和 第一节涉外合同入门一一识得庐山真面目 一、什么是涉外合同? 在谈到涉外合同的法律风险防控时,也许我们对“涉外合同”这说法已经司空见惯了。这 种习惯,也使得没有人深究什么样的合同才被称为“涉外合同”。最早的《涉外经济合同法》是这样形容涉外经济合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同外国的企业和其

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之间订立的经济合同。”统一合同法继续使用了“涉外合同”的说法,然而, 没有人能在新的《合同法》中寻找到一点蛛丝马迹来解释什么叫“涉外”。“涉外”一词对大家的 日常生活来说,就像“老外”一样,不需解释,只需意会。对法律人来说,法律需要的是严谨的逻辑和既定的前提。立法的悲哀,就在于列出条文,而不做任何解释。 律师,为什么要费作周章,解释一个浅而易见的概念呢?因为,《合同法》和《民事诉 讼法》允许当事人为自己的合同量身定造,“选择适用”国外的法律和法院或者仲裁机构。 也就是说,当事人遇到纠纷时,可以到事先选好的某国法院起诉,而这个法院,则根据当事 人事先选好的某国法律,作出判决。这样一来,我国的法院就未必有管辖权,我国法律也未必适用。各国法律有所差异,适用不同的法律,结果往往不同。如何选择有利于自己的法院、仲裁机构和法律,是签订涉外合同的必修课。而作出选择的前提,必须就要知道什么合同才是涉外合同,要不然,到头来把国内合同当作涉外的来签订,不但浪费精力,而且会造成法 律风险。 立法上的缺陷,常常会因为司法实践中的需求,而得到弥补。大概法院在确定管辖权和 法律适用中因为对“涉外合同”的理解也遇到困难了。于是,关于“涉外”的解释,出现在《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里,而不是《合同法》的司法解释中。 相关法条: ?《合同法》第2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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