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料生产许可证细则2017版 2017.12.26实施

饮料生产许可证细则2017版 2017.12.26实施
饮料生产许可证细则2017版 2017.12.26实施

附件

饮料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7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饮料生产许可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饮料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应与《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结合使用,适用于饮料生产许可审查工作。仅有包装场地、工序、设备,没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的,不予生产许可。

第三条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的饮料产品,是指经过定量包装、可直接饮用或用水冲调饮用、乙醇含量不超过质量分数0.5%的制品。饮料产品系指《饮料通则》(GB/T 10789)涵盖的产品,具体包括:包装饮用水、碳酸饮料(汽水)、茶(类)饮料、果蔬汁类及其饮料、蛋白饮料、固体饮料和其他饮料类。

第四条本细则正文中引用的文件、标准通过引用成为本细则的内容。凡是引用文件、标准,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细则。

第二章包装饮用水生产许可审查要求

第一节许可范围

第五条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的包装饮用水,是指密封于—2—

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规定的包装材料及制品中,可供直接饮用的水。包装饮用水生产许可类别编号0601,包括:饮用天然矿泉水、饮用纯净水、饮用天然泉水、饮用天然水、其他饮用水。

饮用天然矿泉水是指从地下深处自然涌出的或经钻井采集的,含有一定量的矿物质、微量元素或其他成分,在一定区域未受污染并采取预防措施避免污染的水;在通常情况下,其化学成分、流量、水温等动态指标在天然周期波动范围内相对稳定。

饮用纯净水是以符合原料要求的水为生产用源水,采用蒸馏法、电渗析法、离子交换法、反渗透法或其他适当的水净化工艺,加工制成的包装饮用水。

饮用天然泉水是以地下自然涌出的泉水或经钻井采集的地下泉水,且未经公共供水系统的自然来源的水为水源,制成的包装饮用水。

饮用天然水是以水井、山泉、水库、湖泊或高山冰川等,且未经公共供水系统的自然来源的水为水源,制成的包装饮用水。

其他饮用水是以符合原料要求的水为生产用源水,经适当的加工处理,可适量添加食品添加剂,但不得添加糖、甜味剂、香精香料或者其他食品配料加工制成的包装饮用水。

第二节生产场所核查

第六条生产场所一般应设臵水处理区、灌装防护区、包装区、原辅材料及包装容器仓库、成品仓库。采用可周转的容器生产包装饮用水,应单独设立周转容器的检查和预处理区。周转容器不得露天储存,以免受到污染。如使用食品添加剂(气体除外),应设臵配料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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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生产车间依其清洁度要求一般分为:一般作业区(水处理区、仓储区、外包装区、周转容器的检查区等)、准清洁作业区(配料区、预包装清洗消毒区等)、清洁作业区(灌装防护区等)。

第八条生产场所或生产车间入口处应设臵更衣室,洗手、干手和消毒设施,换鞋(穿戴鞋套)或工作鞋靴消毒设施。

第九条清洁作业区入口应设臵二次更衣区,洗手、干手和(或)消毒设施,换鞋(穿戴鞋套)或工作鞋靴消毒设施,并设臵风淋设施。采用自带洁净室及洁净环境自动恢复功能的吹瓶、灌装、封盖(封口)一体,且其内部形成清洁作业环境的设备可不设在清洁作业区,可豁免设臵二次更衣区和上述相关设施。

第十条清洁作业区对空气进行过滤净化处理,应加装空气过滤装臵并定期清洁,清洁作业区空气洁净度(悬浮粒子、沉降菌)静态时应达到10000级且灌装局部达到100级,或整体洁净度达到1000级。

第三节设备设施核查

第十一条生产设备和设施根据实际工艺需要配备,一般包括:水贮存设备(原水储水罐、成品水储水罐等)、水处理设备、清洗消毒系统、全自动灌装封盖(口)设备(禁止手工灌装、封盖)、自动喷码设备等。应根据工艺需要配备包装容器清洁消毒设施,如使用周转容器生产,应配备周转容器的清洗消毒设施。

食品加工用水储水罐应安装空气呼吸器。食品添加剂的添加必须采用自动化控制设备,禁止人工直接添加。

来自非公共供水系统的水作为生产用源水,应采用封闭管道—4—

进行输送,防止污染,不应用容器运到异地灌装。

第十二条水处理设备应包括:粗滤设备(如砂滤、碳滤)、精滤设备、杀菌/除菌设备(如臭氧发生器及混合设备、紫外杀菌设备、过滤除菌设备)等,饮用纯净水还应具有反渗透设备或蒸馏设备或其他去离子设备。如使用过滤除菌设备,滤膜孔径应至少达到0.45μm的规格。

第十三条如使用周转容器生产包装饮用水,应配备周转容器的外洗设备、自动内洗消毒设备、灯检设备、自动灌装封盖(口)设备、盖清洁或消毒设备、喷码设备等,生产桶装饮用水的,还应配备拔盖设备、桶口热塑膜包裹密封设备。

周转使用的空桶的内部清洗消毒设备应为连续自动化设备,至少包括:预清洗、洗涤剂清洗、消毒剂清洗、水冲洗、成品水冲洗或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GB 19298)要求的水冲洗等,且不少于10个清洗消毒工位(含沥干工艺)。

如使用塑料软包装生产袋装水,应采用机械自动化灌装设备灌装,灌装设备应具有杀菌装臵;采用自立袋等灌装的,上盖、旋盖等应完全自动化。

第十四条检验设备一般应具有: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灭菌锅、微生物培养箱、生物显微镜(或菌落计数器)、浊度仪、酸度计和电导率仪(适用饮用纯净水)、分析天平(0.1mg)(标准试剂采用铂钴比色法测色度时可不需要)、相应检测特征性指标的设备(出厂需检特征性指标项目时)及相关的计量器具等。

第四节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

第十五条设备布局应按工艺流程设计,一般包括:对水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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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的粗滤、精滤、杀菌、灌装封盖(口)和灯检(或自动监测)。饮用纯净水还包括去离子净化(离子交换、电渗析法、反渗透、蒸馏等)。其他饮用水还可包括配料等工艺。

具体产品按企业实际工艺流程生产,但其工艺流程必须科学合理,符合相关规定。

饮用纯净水允许采用蒸馏法、电渗析法、离子交换法、反渗透法、臭氧化作用或紫外线消毒杀菌及其他适当的水处理工艺;饮用天然矿泉水、饮用天然泉水和饮用天然水仅允许采用脱气、曝气、倾析、过滤、臭氧化作用或紫外线消毒杀菌等不改变水的理化指标等基本物理化学特征的水处理工艺。

第十六条水源水控制。以来自公共供水系统的水为生产用源水的,应定期监测pH值、电导率、余氯等水源水质情况;以来自非公共供水系统的地表水或地下水为生产用源水的,应监测水质波动情况(如水温等),判定水源是否受到外界影响产生异常。

第十七条过滤(粗滤、精滤)控制。使用砂滤器、碳滤器、保安过滤器、精密过滤器、膜过滤器等,企业应对其过滤效果进行定期监测和记录,如膜过滤设备应有滤膜完整性监测仪表(如压力表等),还应根据过滤效果定期更换滤膜或滤料、定期反冲洗和清洗。

第十八条去离子净化控制。饮用纯净水及其他饮用水有该工艺的,应定期监测并记录净化程度;使用离子交换树脂进行净化的,离子交换树脂及再生用盐必须符合相关要求。

第十九条配料控制。有该工艺的,应对配料名称、进货时间、批号等进行严格核对和记录,配料装臵应定期校准;配料应—6—

复核确认。

第二十条杀菌控制。采用臭氧消毒工艺的,应在保证杀菌效果前提下严格控制臭氧浓度,避免或减少溴酸盐产生。采用紫外线消毒工艺的,应保持紫外灯管表面清洁,并定期监控紫外线强度;当紫外线强度降低到规定要求以下时,应及时更换。采用过滤除菌工艺的,应定期更换滤膜或滤料、定期反冲洗和清洗,检查滤膜性能等。

第二十一条灌装封盖(口)控制。产品灌装前应设臵相应的异物控制措施,按照净含量要求定量灌装;封盖(口)应控制如封盖扭矩、封盖压力等封盖密封性参数。灌装封盖(口)后应对产品外观、灌装量、容器状况进行检查。

第五节人员核查

第二十二条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六节管理制度审查

第二十三条应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对原辅料、包装容器供应商进行审核,并定期进行审核评估;应在和供应商签订的合同中明确双方承担的食品安全责任。包装容器应符合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

饮用天然矿泉水、饮用天然泉水、饮用天然水的水源开采需经相关管理部门的批准,有《取水许可证》(根据各地政策执行);饮用天然矿泉水其水源还应有水源评价报告、《采矿许可证》(根据各地政策执行)、水源水质跟踪监测报告;其他饮用水添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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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质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相关公告的规定。以来自公共供水系统的水为生产用源水的,供水系统出入口应增设安全卫生设施,防止异物进入;以来自非公共供水系统的水(地表水或地下水)作为生产用源水的,采集点应采用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防止源水以外的水进入采集设备。采集区域周围应设立防护隔离区,限制牲畜和未授权人员进入。出水口或取水口应建立适当防护设施,地下水的出水口(如井口、泉眼)应通过建筑进行防护。应采用封闭管道进行输送,防止污染,不应用容器运到异地灌装。

周转使用的桶应符合相关规定,由食品级聚碳酸酯(PC)等材料制成,回收后必须检查是否破损,是否受到污染。

第二十四条应建立生产过程管理制度,对生产过程中水的处理、配料(有该工艺的)、杀菌、灌装封盖(口)、清洗消毒、储运和交付环节质量安全进行管控。

水处理应规定过滤装臵的清洗更换要求,制定处理后水的控制指标并监测记录。有配料工艺的,需复核确认。杀菌应规定杀菌方式、杀菌条件和灭菌效果的评价方法。灌装封盖(口)应规定封盖(口)的方法、设备和材料,保证封盖(口)严密、不损害容器、不污染水质。

生产过程中应定期检查清洗剂和消毒剂浓度(或参数),验证容器及盖的清洗消毒效果、消毒剂残留情况,并记录。周转桶的清洗应设臵合理的冲洗时间、压力、洗涤剂和消毒剂的浓度等,确保空桶清洗消毒效果。直接与产品或包装接触的压缩空气,应经过除油、除水、过滤处理。

第二十五条应按照《定型包装饮用水企业生产卫生规范》—8—

(GB 19304)和《饮用天然矿泉水卫生规范》(GB 16330),并参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附录《食品加工过程的微生物监控程序指南》,合理设臵卫生监控要求。

第二十六条企业应制定检验管理制度,包括对原辅料、过程、出厂检验的管理规定,确保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

包装饮用水企业的检验能力至少满足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浑浊度(必要时)、臭氧浓度(有此工艺的)、电导率(饮用纯净水)、pH值(饮用纯净水)、色度等项目的测定。

企业可以使用快速检测方法及设备,但应保证检测结果准确。使用快速检测方法及设备做检验时,应定期与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比对或者验证。快速检测结果不合格时,应使用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确认。

第七节试制产品检验

第二十七条企业按所申报包装饮用水的品种和执行标准,分别从同一规格、同一批次的试制产品中抽取具有代表性的样品检验。如产品包含桶装饮用水的,应优先检验桶装饮用水。

第二十八条企业应对提供的检验报告真实性负责;检验项目按产品适用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产品标准、企业标准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相关公告要求进行。

第三章碳酸饮料(汽水)生产许可审查要求

第一节许可范围

第二十九条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的碳酸饮料(汽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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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充入一定量二氧化碳气体,不包括由发酵自身产生二氧化碳气的饮料。碳酸饮料(汽水)生产许可类别编号0602,包括:果汁型碳酸饮料、果味型碳酸饮料、可乐型碳酸饮料、其他型碳酸饮料。

果汁型碳酸饮料是指含有一定量果汁的碳酸饮料,如:橘汁汽水、橙汁汽水、菠萝汁汽水、混合果汁汽水。

果味型碳酸饮料是指以果味香精为主要香气成分,含有少量果汁或不含果汁的碳酸饮料,如:橘子味汽水、柠檬味汽水。

可乐型碳酸饮料是指以可乐香精或类似可乐果香型的香精为主要香气成分的碳酸饮料。

其他型碳酸饮料是指上述三类以外的碳酸饮料,如:盐汽水、姜汁汽水等。

第二节生产场所核查

第三十条生产场所一般应设臵:水处理区、灌装防护区、包装区、配料区、原辅材料及包装容器仓库、成品仓库。如采用可周转的容器生产碳酸饮料(汽水),还应单独设立周转容器检查、预洗间。

第三十一条生产车间依其清洁度要求一般分为:一般作业区(水处理区、仓储区、外包装区、周转容器检查区等)、准清洁作业区(配料区、预包装清洗消毒区等)、清洁作业区(灌装防护区等)。

第三十二条生产场所或生产车间入口处应设臵更衣室,洗手、干手和消毒设施,换鞋(穿戴鞋套)或工作鞋靴消毒设施。

第三十三条清洁作业区入口应设臵二次更衣区,洗手、干—10—

手和(或)消毒设施,换鞋(穿戴鞋套)设施或工作鞋靴消毒设施。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豁免前述要求:采用自带洁净室及洁净环境自动恢复功能的灌装设备的;使用灌装和封盖(口)都在无菌密闭环境下进行的灌装设备的。

第三十四条准清洁作业区及清洁作业区应相对密闭,清洁作业区应安装初效和中效空气净化设备,保证空气循环次数10次/h以上。

第三节设备设施核查

第三十五条生产设备和设施根据实际工艺需要配备,一般包括:水处理设备、配料设备、过滤器、混比机、自动灌装封盖(口)设备、自动喷码设备等。应根据工艺需要配备包装容器清洁消毒设施,如使用周转容器生产,应配备周转容器的清洗消毒设施。

第三十六条检验设备一般应具有: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灭菌锅、微生物培养箱、显微镜(或菌落计数器)、二氧化碳测定装臵、分析天平(0.1mg)、相应检测特征性指标的设备(出厂需检特征性指标项目时)及相关计量器具等。

第四节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

第三十七条设备布局应按工艺流程设计,碳酸饮料一般包括:原料(包括生产用水)的处理、调配、碳酸化、灌装封盖(口)和灯检(或自动监测)等。

具体产品按企业实际工艺流程生产,但其工艺流程必须科学合理,符合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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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碳酸饮料生产企业应对生产过程中的关键点进行控制,原料(包括生产用水)应确保处理后达到生产工艺要求,监控并记录各项指标。

常用原辅料如果汁、甜味料、酸度调节剂、防腐剂、着色剂、香精及CO2等,应控制质量,根据需要进行过滤,避免引起凝聚,造成沉淀。

有调配工艺的,应控制并记录投料种类、数量以及投料顺序;原辅料投入输送系统需有适宜规格的过滤器或其他等效的除杂措施;根据生产工艺要求,进行搅拌、加热、保温等操作的,应监控和记录相关工艺参数。

碳酸化应控制制冷充气工序,监控记录冷却温度、CO2混入量等参数;CO2贮罐应定期检验;冷冻设备制冷能力应满足碳酸化工艺要求,监控记录料液温度。

灌装封盖(口)时,在产品灌装前应设臵异物控制措施,控制灌装温度,按照净含量要求定量灌装;封盖(口)应控制如封盖扭矩、封盖压力等封盖(口)密封性参数,确保产品密封。灌装封盖(口)后应对产品的外观、灌装量、容器状况进行检查。

第五节人员核查

第三十九条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六节管理制度审查

第四十条应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对原辅料、包装容器供应商进行审核,并定期进行审核评估;应在和供应商签订的合—12—

同中明确双方承担的食品安全责任。包装容器应符合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

以来自公共供水系统的水为生产用源水的,供水系统出入口应增设安全卫生设施,防止异物进入;以来自非公共供水系统的水(地表水或地下水)作为生产用源水的,采集点应采用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防止源水以外的水进入采集设备。采集区域周围应设立防护隔离区,限制牲畜和未授权人员进入。出水口或取水口应建立适当防护设施,地下水的出水口(如井口、泉眼)应通过建筑进行防护。应采用封闭管道进行输送,防止污染,不应用容器运到异地灌装。生产用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中的卫生要求(pH值除外)。生产用水为饮用天然矿泉水的应符合《饮用天然矿泉水》(GB 8537)的规定并取得饮用天然矿泉水的生产许可证。

所用二氧化碳应为食品添加剂级并符合其产品标准规定。使用初级农产品,应对农药残留进行查验并符合规定。

第四十一条企业应建立产品配方管理制度,列明配方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剂、食品营养强化剂、新食品原料的使用依据和规定使用量;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食品营养强化剂、新食品原料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相关公告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企业应建立生产过程管理制度,对生产过程中水的处理、调配、碳酸化、灌装(包装)、灯检或自动监测、清洗消毒、储运和交付等环节质量安全进行管控。

有水处理工艺的,应规定水处理过滤装臵的清洗更换要求,制定处理后水的控制指标并监测记录。调配应有复核,防止投料种类和数量有误。碳酸化应规定冷却温度、CO2混入量等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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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应参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料生产卫生规范》(GB 12695)附录A《饮料加工过程的微生物监控程序指南》,合理设臵卫生监控要求。

第四十四条应制定检验管理制度,包括对原辅料、过程、出厂检验的管理规定,确保产品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要求。

碳酸饮料企业的检验能力至少满足感官、二氧化碳气容量、菌落总数、大肠菌群等项目的测定。

企业可以使用快速检测方法及设备,但应保证检测结果准确。使用快速检测方法及设备做检验时,应定期与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比对或验证。快速检测结果不合格时,应使用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确认。

第七节试制产品检验

第四十五条按所申报碳酸饮料的品种(优先抽取的顺序依次为其他型碳酸饮料、可乐型碳酸饮料、果汁型碳酸饮料、果味型碳酸饮料)和执行标准,从同一规格、同一批次的试制产品中抽取具有代表性的样品检验。

第四十六条企业应对提供的检验报告真实性负责;检验项目按产品适用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产品标准、企业标准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相关公告要求进行。

第四章茶(类)饮料生产许可审查要求

第一节许可范围

第四十七条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的茶(类)饮料,是指以茶叶或茶叶的水提取液或其浓缩液、茶粉(包括速溶茶粉、研—14—

磨茶粉)或直接以茶的鲜叶等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食品原辅料和(或)食品添加剂,经加工制成的液体饮料。茶(类)饮料生产许可类别编号0603,包括:原茶汁(茶汤)/纯茶饮料、茶浓缩液、茶饮料、果汁茶饮料、奶茶饮料、复(混)合茶饮料、其他茶(类)饮料。

第二节生产场所核查

第四十八条生产车间依其清洁度要求一般分为:一般作业区(水处理区、仓储区、外包装区等)、准清洁作业区(杀菌区、配料区、预包装清洗消毒区等)、清洁作业区(灌装防护区等)。

对于有后杀菌工艺的,灌装防护区可设在“准清洁作业区”,杀菌区可设在“一般作业区”。

第四十九条生产场所或生产车间入口处应设臵更衣室,洗手、干手和消毒设施,换鞋(穿戴鞋套)或工作鞋靴消毒设施。

第五十条清洁作业区入口应设臵二次更衣区,洗手、干手和(或)消毒设施,换鞋(穿戴鞋套)或工作鞋靴消毒设施。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豁免前述要求:使用自带洁净室及洁净环境自动恢复功能的灌装设备;使用灌装和封盖(封口)都在无菌密闭环境下进行的灌装设备;生产非直接饮用产品生产非直接饮用食品如食品工业用浓缩液(汁、浆)等。

清洁作业区应满足相应的空气洁净度要求。静态时空气洁净度应至少达到10万级要求,如生产非直接饮用产品[如食品工业用浓缩液(汁、浆)等],可豁免该要求。

第五十一条准清洁作业区及清洁作业区应相对密闭,清洁作业区应设有空气处理装臵和空气消毒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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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设备设施核查

第五十二条生产设备和设施根据实际工艺需要配备,一般包括:水处理设备、配料设施、过滤器、杀菌设备、自动灌装封盖(口)设备、自动喷码设备、混比机(适用碳酸型茶饮料)等。应根据工艺需要配备包装容器清洁消毒设施,如使用周转容器生产,应配备周转容器的清洗消毒设施。

第五十三条检验设备一般应具有: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灭菌锅、微生物培养箱、生物显微镜(或菌落计数器)、分光光度计、二氧化碳测定装臵(碳酸型茶饮料需要)、分析天平(0.1mg)、相应检测特征性指标的设备(出厂需检特征性指标项目时)及相关的计量器具等。

第四节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

第五十四条设备布局应按工艺流程设计,茶(类)饮料一般包括:原料(包括生产用水)的处理、调配(或不调配)、过滤、杀菌(除菌)、灌装封盖(口)和灯检(或自动监测)等。

茶浓缩液一般包括:茶叶的提取(或茶鲜叶的榨汁)、去渣、离心(或过滤)、浓缩、杀菌(除菌)、灌装封盖(口)和灯检(或自动监测)等。

具体产品按企业实际工艺流程生产,但其工艺流程必须科学合理,符合相关规定。

第五十五条茶(类)饮料生产企业应对生产过程中的关键点进行控制,处理后的水应达到生产工艺要求,监控并记录各项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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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叶的萃取应监控记录萃取的温度、时间,过滤器孔径应符合生产工艺要求。

有调配工艺的,应控制并记录投料种类、数量以及投料顺序;原辅料投入输送系统需有适宜规格的过滤器或其他等效的除杂措施;根据生产工艺要求,进行搅拌、加热、保温等操作的,应监控和记录相关工艺参数。

有杀菌工序的,严格监控影响杀菌效果的工艺参数(如杀菌温度、时间等)并记录,并对杀菌效果进行记录。

灌装封盖(口)时,在产品灌装前应设臵异物控制措施,控制灌装温度,按照净含量要求定量灌装;封盖(口)应控制如封盖扭矩、封盖压力等封盖(口)密封性参数,确保产品密封。灌装封盖(口)后应对产品的外观、灌装量、容器状况进行检查。

第五节人员核查

第五十六条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六节管理制度审查

第五十七条应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对原辅料、包装容器供应商进行审核,并定期进行审核评估;应在和供应商签订的合同中明确双方承担的食品安全责任。包装容器应符合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

以来自公共供水系统的水为生产用源水的,供水系统出入口应增设安全卫生设施,防止异物进入;以来自非公共供水系统的水(地表水或地下水)作为生产用源水的,采集点应采用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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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防护措施,防止源水以外的水进入采集设备。采集区域周围应设立防护隔离区,限制牲畜和未授权人员进入。出水口或取水口应建立适当防护设施,地下水的出水口(如井口、泉眼)应通过建筑进行防护。应采用封闭管道进行输送,防止污染,不应用容器运到异地灌装。生产用水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中卫生要求(pH值除外)。所用的茶叶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等相关标准的规定;不得以茶多酚、咖啡因为原料调制茶(类)饮料。

第五十八条企业应建立产品配方管理制度,列明配方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剂、食品营养强化剂、新食品原料的使用依据和规定使用量;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食品营养强化剂、新食品原料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相关公告的规定。

第五十九条企业应建立生产过程管理制度,对生产过程中水的处理、调配、过滤、杀菌、灌装封盖(口)、灯检或自动监测、清洗消毒、储运和交付等环节质量安全进行管控。

有水处理工艺的,应规定水处理过滤装臵的清洗更换要求,制定处理后水的控制指标并监测记录。

茶(类)饮料的茶叶运输车辆应清洁无异味,控制温湿度,不得与化学品、油品、农药等危险品共同运输,不得与有强烈气味的食物或其他物品共同运输。茶叶应贮存在通风、干燥的环境中,不得与其他有强烈气味的原辅料共同贮存。以茶浓缩液为原料时,非无菌包装的茶浓缩液应根据相应要求进行贮存,宜在4—10℃冷藏避光贮存,并监控记录温度。使用生乳的,生乳应在0—4℃贮存,并监控记录温度。

调配应有复核,防止投料种类和数量有误。饮料用水需脱氯—18—

时,应检验余氯是否去除充分。后杀菌工序应有温度、时间的记录,并定时检查是否达到规定要求。

应制定有效的清洗、消毒方法和管理制度,保证生产场所、生产设备、包装容器、工作服和人员的清洁卫生和安全,防止产品及包装在生产过程中被污染。

第六十条应参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料生产卫生规范》(GB 12695)附录A《饮料加工过程的微生物监控程序指南》,合理设臵卫生监控要求。

第六十一条应制定检验管理制度,包括对原辅料、过程、出厂检验的管理规定,确保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

茶(类)饮料企业的检验能力至少满足感官、茶多酚、菌落总数、大肠菌群、pH值等项目的测定。

企业可以使用快速检测方法及设备,但应保证检测结果准确。使用快速检测方法及设备做检验时,应定期与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比对或验证。快速检测结果不合格时,应使用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确认。

第七节试制产品检验

第六十二条按所申报茶(类)饮料的品种[原茶汁(茶汤)/纯茶饮料、茶浓缩液、茶饮料、果汁茶饮料、奶茶饮料、复(混)合茶饮料]和执行标准,分别从同一规格、同一批次的试制产品中抽取具有代表性的样品检验。

第六十三条企业应对提供的检验报告真实性负责;检验项目按产品适用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产品标准、企业标准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相关公告要求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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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果蔬汁类及其饮料生产许可审查要求

第一节许可范围

第六十四条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的果蔬汁类及其饮料产品,是指以水果和(或)蔬菜(包括可食的根、茎、叶、花、果实)或其浓缩汁(浆)为原料,经加工或发酵制成的液体饮料,不包括果蔬汁(浆)低于5%的果味饮料。果蔬汁类及其饮料生产许可类别编号0604,包括:果蔬汁(浆)、浓缩果蔬汁(浆)、果蔬汁(浆)类饮料。

果蔬汁(浆)是指以水果或蔬菜为原料,采用物理方法(机械方法、水浸提等)制成的可发酵但未发酵的汁液、浆液制品;或在浓缩果蔬汁(浆)中加入其加工过程中除去的等量水分复原制成的汁液、浆液制品,如原榨果汁(非复原果汁)、果汁(复原果汁)、蔬菜汁、果浆/蔬菜浆、复合果蔬汁(浆)等。

浓缩果蔬汁(浆)是指以水果或蔬菜为原料,从采用物理方法榨取的果汁(浆)或蔬菜汁(浆)中除去一定量的水分制成的,加入其加工过程中除去的等量水分复原后具有果汁(浆)或蔬菜汁(浆)应有特征的制品。含有不少于两种浓缩果汁(浆)或浓缩蔬菜汁(浆)或浓缩果汁(浆)和浓缩蔬菜汁(浆)的制品为浓缩复合果蔬汁(浆)。

果蔬汁(浆)类饮料是指以果蔬汁(浆)、浓缩果蔬汁(浆)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其他食品原辅料和(或)食品添加剂,经加工或发酵制成的制品,如:果蔬汁饮料、果肉(浆)饮料、复—20—

合果蔬汁饮料、果蔬汁饮料浓浆、发酵果蔬汁饮料、水果饮料等。

第二节生产场所核查

第六十五条生产车间依其清洁度要求一般分为:一般作业区(以果蔬为原料的清洗区、水处理区、仓储区、外包装区等)、准清洁作业区(杀菌区、配料区、预包装清洗消毒区等)、清洁作业区(灌装防护区等)。

生产食品工业用浓缩液(汁、浆)的还应设臵原料清洗区(与后续工序有效隔离)。

对于有后杀菌工艺的,灌装防护区可设在“准清洁作业区”,杀菌区可设在“一般作业区”。

第六十六条生产场所或生产车间入口处应设臵更衣室,洗手、干手和消毒设施,换鞋(穿戴鞋套)或工作鞋靴消毒设施。

第六十七条清洁作业区入口应设臵二次更衣区,洗手、干手和(或)消毒设施,换鞋(穿戴鞋套)或工作鞋靴消毒设施。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豁免上述要求:使用自带洁净室及洁净环境自动恢复功能的灌装设备;使用灌装和封盖(封口)都在无菌密闭环境下进行的灌装设备;非直接饮用食品[如食品工业用浓缩液(汁、浆)等]。

清洁作业区应满足相应空气洁净度要求。静态时空气洁净度应至少达到10万级要求,如生产非直接饮用产品如生产非直接饮用食品如食品工业用浓缩液(汁、浆)等,可豁免该要求。

第六十八条准清洁作业区及清洁作业区应相对密闭,清洁作业区设有空气处理装臵和空气消毒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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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

郑州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 安全生产许可证是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必备的一个证件,它和企业资质联系在一块,取得建筑施工资质证书的企业,必须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方可进行招投工作来接相应工程。它们是有机整体。 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取消或调整了部分专业承包资质,部分企业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也因此无需再申领。

郑州金宏财务服务有限公司,始创与2009年,是一家综合性企业服务机构,致力于打造企业服务生态圈。 截止至2017年,已拓展成为一家汇集商务办公、知识产权、企业孵化、天使投资、社保代理、财税服务、专项审批、安全生产许可证、人员职称、建造师工程师挂靠、内外资工商注册等多种企业服务为一体的综合性服务平台。服务过3000+中小微企业。 今天的金宏财务正以全球化视野、开放性思维、创新精神统领全局,坚持“多元化、品牌化”的发展战略,发扬“以人为本,以服务为中心”的企业精神,立足“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专业、高效、便捷的服务”的经营理念,向着“打造优秀的企业服务生态圈、推动中国中小微企业成长壮大”的宏伟目标前进! 金宏财务可以为创业者提供内外资工商注册、注册地址、商务办公、企业孵化、种子基金、商业模式梳理、企业秘书、社保代理、人力资源、知识产权、财税服务、医疗器械许可证、建设厅资质、建委资质、专项审批、安全生产许可证、人员职称、建造师工程师挂靠、创业咨询等多种全方位、多层次的创业服务项目。公司全力搭建从公司注册、财税代理、知识产权、投融资服务到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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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汇总9(00019)

铁道车辆闸瓦(高磷) 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二〇〇一年一月 目录

1.总则 (1) 2.经管机构和检验单位 (1) 3.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 (2) 4.生产许可证申请的受理 (3) 5.企业生产条件审查 (3) 6.产品检验 (4) 7.审批发证 (4) 8.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经管 (5) 9.考核检验收费办法 (7) 10.工作守则 (7) 11.争议裁决 (7) 12.附则 (7) 附件1 铁道车辆闸瓦(高磷)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考核评分表 (8) 附件2 铁道车辆闸瓦(高磷)生产许可证企业产品质量检验细则 (15)

铁道车辆闸瓦(高磷)生产许可证 换(发)证实施细则 1 总则 1.1 为做好铁道车辆闸瓦(高磷)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确保产品质量和铁路运输安全,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经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和国务院国发[1984]54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原国家经委经质[1984]526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经管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1.2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铁道车辆闸瓦(高磷)产品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企业),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任何企业不得生产和销售无生产许可证铁道车辆高磷闸瓦产品。 1.3 本细则适用于铁道车辆高磷闸瓦。 1.4当产品规范、技术条件、部批图纸等修订时,本细则附件1、附件2应执行新版本相应的规定,并报全许办备案。 2 经管机构和检验单位 2.1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铁道车辆闸瓦(高磷)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经管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铁道车辆闸瓦(高磷)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经管的日常工作。 2.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设铁路专用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铁路专用产品审查部)设在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铁道部的领导下,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负责铁道车辆闸瓦(高磷)产品实施细则的制修订工作及其他有关发证事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铁路专用产品审查部(以下简称铁路专用产品审查部,挂靠在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外大柳树路2号 邮政编码:100081 电话:路电49324 49344 93040 市电 63249324 63249344 83493040 联系人:黄银霞 2.3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经管部门(以下简称省市质量技术监

新版GSP要求-质量方针和目标管理制度

一、目的:通过实施质量方针目标管理,以保证质量方针目标顺利实现,质量体系正常 有效运行。 二、依据:根据《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2013年新版GSP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 规,结合本企业经营实际制定本制度。 三、正文: 1.质量方针:是由公司的最高管理者正式发布的本公司的质量宗旨和质量方向,是公 司在一定时期内质量工作的指导思想。 2.质量目标:主要包括质量指标、服务指标以及重点质量管理工作。 3.质量领导小组负责质量方针、目标的制订与监督实施,质量管理部为责任部门。 4.质量方针、目标的制订: 4.1质量方针、目标由公司总经理主持,质量领导小组成员参与共同制订。 4.2质量方针、目标制定的依据: 4.2.1国家有关政策、法令和法规; 4.2.2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 4.2.3公司现实问题和上年度目标未实现的问题。 4.2.4国内外市场信息、情报、经济发展动向; 4.3公司的质量方针、目标制订时间:每年年底(即每年十二月份)。 4.4质量方针目标制订程序: 4.4.1质量管理部每年年底总结本年度质量方针、目标实施情况,并制订下年度质量 方针及目标设想,形成质量方针、目标,提交总经理、各副总经理(含质量副 总经理)等公司领导进行审议。

4.4.2质量方针、目标经质量领导小组讨论通过。 5.质量方针、目标的实施:质量方针、目标自下年度的1月1日起实施,各责任部门 按目标展开图组织开展工作,适用于全体员工。 6.质量方针、目标的执行情况由质量管理部每年底对质量方针、目标实施情况组织检 查,对检查的情况记录在“质量方针目标检查表”,对存在的问题提出纠正措施及时间期限,并及时组织人员进行复查。

监理实施细则---污水泵站2017.3.20

目录 第一章:项目监理概况 (2) 第一节工程概况 (2) 第二节监理依据及采用的规范标准 (2) 第三节项目监理组织机构 (3) 第二章:施工阶段监理内容及程序 (4) 第一节通则 (4) 第二节施工监理的阶段划分与内容 (5) 第三节施工准备阶段监理内容 (6) 第四节施工阶段监理内容 (7) 第五节完工阶段监理内容 (9) 第三章:工程施工中监理实施细则 (10) 第一节钢筋工程施工监理细则 (10) 第二节模板程施工监理细则 (11) 第三节混凝土工程施工监理细则 (12) 第四节基坑支护施工监理细则 (12) 第五节泵站施工监理细则 (13) 第六节管道埋设监理细则 (14) 第四章:安全文明施工监理细则 (15) 第一节安全施工监理 (15) 第二节文明施工监理 (16) 附图:质量控制监理流程图

第一章:项目监理概况 第一节工程概况 一、工程名称:合川区工业园区南溪组团污水泵站及配套管网工程 二、工程地址:合川区工业园区核心区 三、工程规模: 1、本项目拟建高阳路、创业路、铜合路三座污水泵站,泵站设计规模分别为:高阳路泵站近期1.5 万m3/d,远期1.9 万m3/d;创业路泵站近期0.4万m3/d,远期0.5万m3/d;铜合路泵站近期0.2万m3/d,远期0.5万m3/d。站址分别为高阳路在建社区公园、创业路与希尔安大道交叉口处绿地、铜合路与南沙路交叉口处绿地。 2、本项目管道工程包括三座污水泵站配套压力管线工程、现状南溪路-九峰山路污水管道改造工程,高阳路泵站压力管线长约3000m,管径DN600;创业路泵站管线长约1000m,管径DN300;铜合路泵站管线长约740m,管径DN300;南溪路-九峰山路现状污水管DN400-DN500,改造为DN800,长约1700m。其中压力管线管顶平均覆土约1.2m;改造段南溪路新建污水管道DN800替代现状DN400污水管,长度约850m,平均埋深约2.2m,原DN400管线保留不拆除;希尔安支路污水管DN500改造为DN800,长约850m,平均埋深约4.0m,原DN500管线拆除。 第二节监理依据及采用的规范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3、《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 4、建设部颁发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 5、依法订立的本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及其附件 6、依法订立的本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7、经审批同意的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 8、由委托人提供认可的本工程施工图纸、工程建设计划及其他文件 9、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00-2013 10、《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范》JGJ120—2012 11、《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2-2002 12、《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14年修正本)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14年修正本) (2004年1月7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1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据2013年5月31日国务院第十次常务会议通过2013年7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8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7月9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2014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安全问题,大家都重视。所以企业在从事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前一定要去做的事情就是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证),因为安证是建筑业施工企业进行生产、施工等必备的一个证件,它和企业资质联系在一块,取得建筑施工资质证书的企业,必须申请安证,才能进行招投工作,来承接相应工程。那么在申请办理安证的时候需要注意哪些呢?一起来看看。 1、建筑资质与安证能同时办理吗? 企业资质与安安证的办理不能同时进行,必须要先取得资质证书,再去办安证。施工企业办理资质的过程中,应该先到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再申报施工企业所需资质,之后才能申报安证。 2、办理的安证是永久使用的吗? 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安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第二十五条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企业在安证暂扣期间可以承揽新工程项目吗?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建设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已经确定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否具有安证以及安证是否处于暂扣期内进行审查,对未取得安证及安证处于暂扣期内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期间,企业在全国范围内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项目。 4、市场上会出现冒用、伪造、接受转让安证吗?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冒用或者使用伪造、接受转让的安证,依照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情况处理。 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证既不能转让,如果转让该证,双方都有责任,更不能冒用、伪造安证。建筑企业在办理资质时不要轻信那些“10天快速得证”之类的广告语,因为办理资质需要经过提出申请、递交材料、审核等过程,不是十天半个月就能成功办理的事。小编提醒各建筑企业无论是办理建筑资质还是安证,找资质代办机构时一定要擦亮您的眼睛,可以对资质代办机构进行实地考察,并查看其成功代办案例,以免上当受骗。

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编号:XK08-001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2011年1月19日公布 2011年3月1日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目录 1 总则 (1) 2 工作机构 (3) 3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差不多条件 (4) 4 许可程序 (6) 4.1 申请和受理 (6) 4.2 企业实地核查 (8) 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9) 4.4 审定与发证 (9) 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10) 5 审查要求 (11) 5.1 企业生产水泥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11) 5.2 企业生产水泥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设施和检测设备 (13) 5.3 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方法 (21) 5.4 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 (21) 6 证书和标志 (25) 6.1 证书 (25) 6.2 标志 (27) 7 托付加工备案程序 (28) 8 监督检查 (29) 9 收费 (30) 10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 (31) 11 附则 (31) I / 75

附件1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名单及产品检验范围 (32) 附件2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方法 (39) 附件3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 (56) 附件4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 (58) 附件5水泥企业质量操纵项目表 (60) 附件6检验报告 (66) 附件7本细则与旧版细则要紧内容对比表 (70)

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1 总则 1.1 为了做好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治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治理条例实施方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治理条例实施方法〉的决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0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水泥产品划分为3个产品单元、24产品品种,通用水泥产品单元划分强度等级(见表1)。 表1 水泥产品单元、产品品种及强度等级 1 / 75

新版GSP验收细则

新版GSP验收细则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

说明 一、为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检查工作,确保检查工作质量,根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制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 二、应当按照本指导原则中包含的检查项目和所对应的附录检查内容,对药品经营企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三、按照本指导原则进行检查过程中,有关检查项目应当同时对照所对应的附录检查内容进行检查。如果附录检查内容检查中存在任何不符合要求的情形,所对应的检查项目应当判定为不符合要求。 四、本指导原则批发企业检查项目共258项,其中严重缺陷项目(**)6项,主要缺陷项目(*)107项,一般缺陷项目145项。 本指导原则零售企业检查项目共180项,其中严重缺陷项目(**) 4项,主要缺陷项(*)58 项,一般缺陷项118项。 五、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及配送中心按照药品批发企业检查项目检查,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按照药品零售企业检查项目检查。 六、结果判定: 检查项目 结果判定严重缺陷项目主要缺陷项目一般缺陷项目 0 0 ≤20% 通过检查 0 0 20%~30% 限期整改后复核检查 0 <10% <20%

≥1 不通过检查 0 ≥10% 0 <10% ≥20% 0 ≥30% 注:缺陷项目比例数=对应的缺陷项目中不符合项目数/(对应缺陷项目总数-对应缺陷检查项目合理缺项数)×100%。 第一部分 药品批发企业 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部分 序号 条款号 检查项目 1 总则 **00401 药品经营企业应当依法经营。 2 **00402 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坚持诚实守信,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 3 质 量 *00501 企业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的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 4 00502 企业应当确定质量方针。

砖砌体工程监理实施细则(2017.7.10定稿)

河南明珠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HENAN PMKING PROJECT MANAGEMENT CO., LTD 杨凌示范区自来水供水管网及供水设施建设工程砖砌体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河南明珠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杨凌示范区自来水供水管网及供水设施建设工程项目监理部 2017年8月10日

编制:批准:

砖砌体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1.总则 1.1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烧结普通砖、烧结多孔砖、蒸压灰砂砖、粉煤灰砖等砌体工程的施工质量控制和验收。 1.2本实施细则严格遵守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和《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3-2001)规定和设计图纸要求,未列入之内容按上述标准及设计图纸执行。 2.基本规定(通用,适用于建筑工程的砖、石、砼小型空心砌块、蒸压加气砼砌块等砌体) 2.1砌体工程所用的材料应有产品的合格证、产品性能检测报告。块材、水泥、钢筋、外加剂等应严格执行见证取样,应有材料主要性能的进场复验报告,并向监理报验。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 2.2在墙上留置临时施工洞口,其侧边离交接处墙面不应小于500㎜,洞口净宽度不应超过1m。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的地区的建筑物的临时施工洞口位置,应会同设计单位确定。临时施工洞口应做好补砌。 2.3不得在下列墙体或部位设置脚手眼: 1)120㎜厚墙和独立柱 2)过梁上与过梁或60°角的三角形范围及过梁净跨度1/2的高度范围内; 3)宽度小于1m的窗间墙; 4)砌体门窗洞口两侧200㎜和转角处450㎜范围内; 5)梁或梁垫下及其左右500㎜范围内; 6)设计不允许设置脚手眼的部位。 2.4施工脚手眼补砌时,灰缝应填满砂浆,不得用干砖填塞。 2.5设计要求色洞口、管道、沟槽应于砌筑时正确留出或预埋,未经设计同意,不得打

41号令《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1号 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已经2011年7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5月17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0号)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 二○一一年八月五日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从事生产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活动。 企业涉及使用有毒物品的,除安全生产许可证外,还应当依法取得职业卫生安全许

可证。 第四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并负责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总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 第六条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将其负责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委托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不得委托实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涉及危险化工工艺和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不得委托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受委托的范围内,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名义实施许可,但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实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称实施机关。 第七条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委托事项予以公告。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对其法律后果负责。 第二章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 第八条企业选址布局、规划设计以及与重要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017

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严格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和管理工作,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生产的最终产品、中间产品(以下统称为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 中间产品,是指为满足生产的需要,生产一种或多种化学品,作为下一个生产过程参与化学反应的原料。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实施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领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 第四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一)产品品名虽然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但未达到国家、行业、地方和企业产品标准;

(二)购买危险化学品进行分装、充装,在购买的危险化学品中加入非危险化学品的溶剂进行稀释后销售或使用; (三)非化工类其他工贸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仅为本企业非化工类生产装置配套,参与的下一个生产过程不是化学反应过程; (四)在溶解、萃取等物理过程中作为溶剂的危险化学品,仅在生产装置循环使用且没有参与化学反应(以低浓度化学品提纯生产高浓度危险化学品的加工过程除外); (五)经过鉴定分类属于危险化学品确定原则,但未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828类项除外); (六)以“现场供气”模式生产空气化工产品; (七)生产中直接放空的危险化学品。 第五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总部)以外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并负责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查工作。 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是指生产最终产品、中间产品涉及剧毒化学品的企业。 省安监局委托各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监局),负责除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外的企业(以下简称一般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的受理、审查以及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受理工作。 负责受理、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作的省、市安监局统称

大米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大米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Ting Bao was revised on January 6, 20021

大米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为提高我国大米产品质量,规范其生产过程,切实从源头加强大米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证单元。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大米产品包括所有以稻谷为原料加工制作的大米。其申证单元为1个。大米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二、环境条件要求。企业应建在无有害气体、烟尘、灰尘、放射性物质及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地区。企业厂房设计合理,能满足生产规程的要求。企业的不同性质的场所能满足各自的生产要求。厂房具有足够空间,以利于设备、物料的贮存与运输、卫生清理、人员通行。厂房与设施必须严格防止鼠、蝇及其他害虫的侵入和隐匿。 三、生产设备条件。企业应具备筛选清理设备、风选设备、磁选设备、砻谷机、碾米机、米筛及其他必要的辅助设备。 四、原料要求。稻谷原料应符合国家稻谷标准(GB1350-1999)的要求,入砻谷机的稻谷必须经过筛选、磁选、风选、去石等清理过程。 五、产品要求。企业生产的大米必须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及相关标准的规定。 六、人员要求。企业负责人应了解产品质量法规,了解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企业生产技术人员应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企业的生产操作人员,企业检验人员上岗前应经过技术(技能)培训,做到持证上岗。从事大米生产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 七、储运要求。成品必须存放在专用成品库房内。成品库内不得存放其他物品。 八、检验要求。化验室应具备分析天平、选筛等仪器设备,能够完成产品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产品必须经检验合格后才能出厂销售。 九、质量管理要求。企业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并规定对质量有影响的部门、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及相互关系。检验部门、检验人员能独立行使职权。 十、包装要求。大米产品的包装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包装物(布袋、塑料袋、容器等)包装成品或盛装回机物料。 十一、分装企业要求。对分装加工的企业,应具有同产品相适应的加工分装设备。其他各项按照《大米企业生产必备条件审查内容及要求》(附件2-1)进行审查。其分装的产

2017年监理工程师《案例分析》真题及参考答案

2017年监理工程师案例分析真题及参考答案 本试卷为案例分析题( 共6题,每题20分),要求分析合理,结论正确;有计算要求的,应简要写出计算过程。 试题一 某施工,实施过程中发生如下事件: [ 事件1 ]:监理合同签订后,监理单位按照下列步骤组建项目建立机构: ①确定项目建立机构目标; ②确定建立工作内容; ③制定监理工作流程和信息流程; ④进行项目建立机构组织设计,根据项目特点,决定采用矩阵制组织形式组建项目监理机构。 [ 事件2 ]:总监理工程师对项目建立机构的部分工作安排如下: 造价控制组:①研究制定预防索赔措施; ②审查确认分包单位资格; ③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与施工方案。 质量控制组:④检查成品保护措施; ⑤审查分包单位资格; ⑥审批工程延期 [ 事件3 ]:为有效控制建设工程质量、进度、投资目标。项目监理机构拟采取下列措施开展工作: (1)明确施工单位及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2)拟定合理的承发包模式和合同计价方式; (3)建立健全实施动态控制的监理工作制度; (4)审查施工组织设计; (5)对工程变更进行技术经济分析; (6)编制资金使用计划; (7)采用工程网络计划技术实施动态控制; (8)明确各级监理人员职责分工; (9)优化建设工程目标控制工作流程; (10)加强各单位(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 [ 事件4 ]:采用新技术的某专业分包工程开始施工后,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了相应的监理实施细则,总监理工程师审查了其中的监理工作方法和措施等主要内容 问题: 1、指出事件1中项目监理机构组建步骤的不妥之处和采用矩阵组织形式的特点。 2、逐项指出事件2中总监理工程师对造价控制组和质量控制组的工作安排是否妥当。 3、逐项指出事件3中各项措施分别属于组织措施、技术措施、经济措施和管理措施中的哪一项。 4、指出事件4中专业监理工程师做法的不妥之处,总监理工程师还应审查监理实施细则中的那些内容。 【答案解析】参考 问题1.事件1中,监理机构组建步骤的不妥之处和采用矩阵组织形式的特点如下: 1、(1)组建项目监理机构的步骤不妥之处;先是③制定工作流程和信息流程,然后再④进行项目监理机

【最新】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已经2004年1月7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四年一月十三 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中的“民用爆破器材”修改为“民用爆炸物品”。 第五条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将《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三款、第四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中的“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修改为“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并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修改为:“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基本建设完成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对其进行查验,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取得《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生产民用爆炸物品。” 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四条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2011版)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管理规定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管理,规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制修订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所称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是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针对列入《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产品(加工食品、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化妆品除外),依据《条例》、《实施办法》、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产业政策的有关规定,制定并发布的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具体要求。 第三条实施细则的起草、征求意见、审定、批准发布、宣贯、实施、修订,应当遵循本规定。本规定不适用加工食品、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实施细则的编号用大写汉语拼音XK加五位阿拉伯

数字编码组成:XKXX-XXX。前边两位数字是产品类别号,后边三位数字是产品品种号。 第五条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发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日常管理;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负责组织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起草和宣贯等日常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负责研究起草相关产品的实施细则。 第二章实施细则制定 第六条审查部负责起草实施细则讨论稿,确保引用标准现行有效并正确贯彻国家产业政策。产品单元划分、生产工艺工装设备、检测计量仪表设备、检验规则制定应当科学合理,既能够保证企业持续生产合格产品的能力同时不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审查负担。审查部还应当保证实施细则制定的文字质量。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就实施细则讨论稿的产品单元划分、产业政策、证书打印方式、收费标准、特殊要求等内容进行审查。 审定会就实施细则讨论稿的产品单元划分、抽样规则、产品标准、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产业政策、型式试验、企业实地核查办法及判定规则等内容进行审定。 第七条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根据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工作部署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需要,每年定期对已发布的实施

新版GSP认证细则

新版GSP认证细则(药品零售篇)发布日期:浏览次数:59156上一条下一条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卫生部令第90号)——实施细则(药品零售)(全文下载)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已于2012年11月6日经卫生部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竺 2013年1月22日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行为,保障人体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是药品经营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基本准则,企业应当在药品采购、储存、销售、运输等环节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确保药品质量。 第三条药品经营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本规范。 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药品、药品流通过程中其他涉及储存与运输药品的,也应当符合本规范相关要求。 第四条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坚持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 【细则】*00401 药品经营企业应依法经营。(批发企业) 1.《药品经营许可证》(含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含分支机构)正副本原件均在有效期内。2.实际经营活动(如票据、记录、在库药品等)不得有以下行为: (1)零售经营; (2)超范围经营; (3)挂靠、走票,为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经营药品提供场所、资质证明文件、票据等;(4)购销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 (5)无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定点批发资质,购销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 (6)不具备经营某类药品基本条件(质量制度、机构人员、设施设备等),或近1年内连续6个月不经营或累计9个月未经营某类药品。 3.不得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条例、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应进行处罚的违法经营行为。*00401 药品经营企业应依法经营。(连锁企业) 1.《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含门店)均在有效期内。 2.实际经营活动(如票据、记录、在库药品等)不得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条例、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应进行处罚的违法经营行为,以及其他违规行为。 3.不得有批发、超经营范围等经营行为。 4.应严格执行江苏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八统一”的要求。 *00401 药品经营企业应依法经营。(零售企业) 1.《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均在有效期内。 2.实际经营活动(如票据、记录、在库药品等)不得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条例、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应进行处罚的违法经营行为,以及其他违规行为。 3.不得有批发、超经营范围等经营行为。

地下室人防工程监理实施细则2017版范本

天水家园以北庄桥河以东3号地块 地下室人防工程监理实施细则编制:(专业监理工程师签名) 审批:(总监理工程师签名) 日期:

目录 一、工程概况.......................................................................................................................................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编制依据.....................................................................................................................................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专业工程特点............................................................................................................................ 错误!未定义书签。 四、监理工作流程............................................................................................................................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五、监理工作要点及控制值............................................................................................................... 错误!未定义书签。 1、一般规定................................................................................................................................. 错误!未定义书签。 2、模板分项工程......................................................................................................................... 错误!未定义书签。 3、钢筋分项工程......................................................................................................................... 错误!未定义书签。 4、混凝土分项工程..................................................................................................................... 错误!未定义书签。 5、工程验收................................................................................................................................. 错误!未定义书签。 6、孔口防护设施的制作与安装................................................................................................. 错误!未定义书签。 7、管道与附件安装..................................................................................................................... 错误!未定义书签。 8、设备基础................................................................................................................................. 错误!未定义书签。 六、监理工作的方法和措施............................................................................................................... 错误!未定义书签。 1、监理质量控制方法................................................................................................................. 错误!未定义书签。 2、监理质量控制措施................................................................................................................. 错误!未定义书签。 2.1 事前控制..................................................................................................................... 错误!未定义书签。 2.2 事中控制..................................................................................................................... 错误!未定义书签。 2.3 事后控制.....................................................................................................................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七、混凝土结构工程常见质量问题及其预防措施........................................................................... 错误!未定义书签。 1、模板工程................................................................................................................................. 错误!未定义书签。 2、钢筋工程................................................................................................................................. 错误!未定义书签。 3、混凝土工程............................................................................................................................. 错误!未定义书签。 八、监理旁站内容、方法和要求....................................................................................................... 错误!未定义书签。 1、监理旁站方法和要求............................................................................................................. 错误!未定义书签。 2、旁站监理内容......................................................................................................................... 错误!未定义书签。 九、附表:《地下室人防工程旁站监理记录表》............................................................................. 错误!未定义书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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