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

2018- XX-XX公布2018-XX-XX实施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三章审查与决定

第四章证书与标志

第五章后置现场审查

第六章企业及其子公司、分公司、生产厂(场)点等单位取证第七章附则

附件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

附件2 保证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附件3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延续免于实地核查承诺书

附件4 撤回行政许可申请书

附件5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受理决定书

附件6 企业实地核查计划

附件7撤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决定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原质检总局令第156号)、《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原质检总局令第149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国发〔2018〕33号)、《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本通则适用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后置现场审查等事项,应与相应的产品实施细则一并使用。

第三条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

工作。

市场监管总局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司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工作,承担企业申请受理和部分列入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审批和后置现场审查工作。

市、县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受市场监管总局委托承担生产许可证有关技术性和事务性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部)受市场监管总局委托承担相应产品生产许可证有关技术性工作。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五条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营业执照;

(二)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四)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五)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六)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第六条企业应按照本通则和所申请产品实施细则,做好

实地核查或后置现场审查前的各项准备,主要包括:(一)应提交审查组的企业资料;

(二)实地核查或后置现场审查时企业应保持正常生产状态。

第七条企业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应当向省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下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办理生产许可事项包括:发证、延续、许可范围变更、名称变更、补领等情形。

第八条发证指企业首次提出申请生产许可、未按规定期限提出延续申请或证书有效期满后重新提出生产许可申请的情形,企业在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见附件1);

(二)产品检验报告。产品检验报告应为具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资格的检验机构出具的1年内检验合格报告。检验报告应当为所申请产品单元(或产品品种,具体详见相关产品实施细则)的型式试验报告、委托产品检验报告或政府监督检

验报告中的一类报告。所提交型式试验报告或委托产品检验报告的检验项目应覆盖相关产品实施细则规定的产品检验项目;

(三)产业政策材料(见相关产品实施细则);

(四)保证质量安全承诺书(附件2)。

第九条延续指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企业需要继续生产的情形,企业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不超过1年提出延续申请,企业在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

(二)产品检验报告(同第八条要求);

(三)产业政策材料(见相关产品实施细则);

(四)保证质量安全承诺书;

(五)对于申请免实地核查的,若生产地址、产能、重要生产工艺和技术、关键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与最近一次实地核查时相比未发生变化,应提交由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延续免于实地核查承诺书》(见附件3)。

第十条许可范围变更指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重要生产工艺和技术、关键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发生变化的、生产地址迁移、增减生产场点、新建生产线、增减产品、产品升降级等情形,企业应当在发生变化后,一个月内提出申请,企业在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

(二)保证质量安全承诺书;

(三)产品检验报告。产品检验报告应为变化后送检的合格报告,产品检验报告同第八条要求(减少生产场点、生产线、产品,以及产品降级情形不提交);

(四)产业政策材料(见相关产品实施细则,减少生产场点、生产线、产品,以及产品降级情形不提交)。

第十一条名称变更指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住所名称或者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情形,企业应当在发生变化后,一个月内提出申请,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

(二)企业住所或生产地址名称变更的,提交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说明。

第十二条补领指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许可证证书因遗失或毁损而申请补领的情形,应提交《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

第十三条企业办理生产许可证延续或许可范围变更,且同时名称变更或补领的,应按第十条至第十三条的要求提交有关材料。

第十四条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作出行政许可前,企业申请撤回行政许可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撤回行政许可申请书(见附件4);

(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受理决定书(见附件5)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五条省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下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

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企业不受理;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企业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市场监管总局实施审批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日内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省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实施审批的(不含危险化学品)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日内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即时作出受理决定,并出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受理决定书》。

第十六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具备申请资格:(一)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生产许

可,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过警告,一年内再次申请生产许可的;

(二)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过行政处罚,三年内再次申请生产许可的;

(三)企业被吊销生产许可证,三年内再次申请列入同一目录产品生产许可的;

(四)企业申请撤回生产许可,自收到行政机关终止办理行政许可书面凭证之日起6个月内,再次申请生产许可的。

第十七条市场监管总局实施审批的,省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下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按要求将企业申请材料寄送相关产品全国许可证审查部。其中,申请事项仅为名称变更、补领、其他(取证方式变更)或者撤回申请的,直接将企业申请材料寄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第三章审查与决定

第十八条市场监管总局实施审批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

对企业是否具备稳定生产合格产品的能力进行实地核查:(一)发证的,应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

(二)延续的,应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企业提交《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延续免于实地核查承诺书》的,经形式审查合格,免实地核查;

(三)许可范围变更的,根据产品实施细则规定,需要进行实地核查的应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相应的产品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四)名称变更、补领、减少生产场点、减少生产线、减少产品、产品降级,不进行实地核查。

第十九条市场监管总局实施审批的,全国许可证审查部自省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下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制定《企业实地核查计划》(见附件6),并及时将《企业实地核查计划》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由全国许可证审查部提前3日通知企业并抄报企业所在省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下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省级

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下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派观察员参加。

第二十条组织生产许可证实地核查时,应当注重核查人员的专业能力,每次参与实地核查的审查员人数不少于2人,应由相应专业的审查员担任审查组长,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审查组成员不得全部来自同一单位。

第二十一条审查组应当按照本通则与相关产品实施细则要求客观公正的进行实地核查,做好记录,编制《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并将核查结果告知企业,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二十二条市场监管总局实施审批的,全国许可证审查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材料、实地核查材料等进行汇总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并自省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下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20日内将有关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省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下级生产许可证主管

部门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25日内完成上报材料的审查并报市场监管总局。

第二十三条市场监管总局实施审批的,应当自省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下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作出准予生产许可决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准予许可决定书》和《生产许可证证书》,并生成电子证书;作出不予生产许可决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市场监管总局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相关决定文书和《生产许可证证书》寄送省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省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自收到决定文书和《生产许可证证书》之日起5日内送达企业。

第二十五条省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实施审批的(不含危险化学品),经形式审查,省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对材料

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许可申请,应当自受理决定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并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相关决定文书和电子证书送达企业;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当自受理决定之日起10个日内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市场监管总局或省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7日内,应当以网络等方式向社会公布获证企业名单。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管总局或省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作出终止办理生产许可的决定:(一)企业无正当理由拖延、拒绝或者不配合审查的;

(二)企业撤回生产许可申请的;

(三)企业依法终止的;

(四)企业申请生产的产品列入国家淘汰或者禁止生产产

品目录的;

(五)依法应当终止办理生产许可的其他情形的。

第四章证书与标志

第二十八条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的起始日为作出许可决定之日,截止日为5年后许可决定之日的前1日。有效期内有变更事项(企业生产地址迁移除外)或补领的,截止日期不变。

证书延续的有效期截止日为原证书有效期截止日5年后的同一日。

第二十九条生产许可证证书分为正本、副本及插页,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生产许可证正、副本载明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产品明细、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发证机关等内容。

生产许可证电子证书与文本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条生产许可证标志由“企业产品生产许可”汉语拼音QiyechanpinShengchanxuke的缩写“QS”和“生产许可”中文

字样组成。标志主色调为蓝色,字母“Q”与“生产许可”四个中文字样为蓝色,字母“S”为白色。生产许可证标志由企业自行印(贴)。可以按照规定放大或者缩小。

生产许可证编号采用大写汉语拼音“XK”加10位阿拉伯数字编码组成:XK××-×××-×××××。其中,“XK”代表许可,前两位(××)代表行业编号,中间三位(×××)代表产品编号,后五位(×××××)代表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省级颁发的生产许可证书,在生产许可证编号前加上相应省级行政区域简称,编码组成为(×)XK××-×××-×××××。

第三十一条企业生产经营目录中同级审批权限(市场监管总局实施审批或省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实施审批)不同产品的(按实施细则划分),在申请发证、延续、许可范围变更、名称变更、补领等情形时,根据企业意愿,可按照“一企一证”原则颁发一张生产许可证书,由企业自主选择主导产品证书编号作为证书编号。

(一)首次申请的,企业生产不同产品的,一并申请、一并审查,核发一张证书,证书有效期为5年。

(二)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持有多张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在办理许可事项时,可将该企业所有生产许可证书合并为一张证书,证书编号由企业从原有证书编号中选择,证书有效期取原证书中的最短日期。需要审查的,一并审查。

第五章后置现场审查

第三十二条后置现场审查属于证后监管,对于省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实施审批的(不含危险化学品),省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下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后置现场审查,并对审查工作负责。

第三十三条审查组由监管人员和审查人员组成,审查人员应不少于2人,依据生产许可证法定条件对企业履行承诺情况、申报材料一致性进行后置现场审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审查组对后置现场审查结论负责。

第三十四条审查组应当根据产品实施细则要求,对获证企业进行后置现场审查。企业符合产品实施细则要求的,后置现场审查结论为合格;企业任一获证产品不符合产品实施细则要求的,后置现场审查结论为不合格。后置现场审查结论不合格的,省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作出撤销决定,委托企业所在地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向企业送达和执行《撤销生产许可证决定书》(附件7),收回企业生产许可证纸质原件,并办理注销手续。

第六章企业及其子公司、分公司等单位取证第三十五条企业及其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厂(场)点等单位办理生产许可事项时,可以由该企业与其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厂(场)点等单位共同取证,也可以由企业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厂(场)点等单位独立取证。

第三十六条企业与其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厂(场)点等单位共同取证的,可以按以下方式进行办理:

(一)市场监管总局实施审批的,允许企业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厂(场)点等单位跨省的企业与所属单位共同取证,企业应向住所所在地省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下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对于有特殊规定的省份须向市场监管总局备案;

(二)省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实施审批的,各省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规定。允许企业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厂(场)点等单位跨省的,由企业住所所在地省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下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委托企业所

属单位所在地省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下级生产

许可证主管部门进行审查,由企业住所所在地省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下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七条企业与其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厂(场)点等单位共同取证的,在办理生产许可延续、许可范围变更、名称变更、补领及其他等事项时,按上述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企业与其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厂(场)

工程结算实施细则

工程预结算实施细则 一、目的 合理安排预结算的编制和审核工作,及时掌握开工、竣工阶段的工程造价,为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成本控制、造价分析提供依据。 二、适用范围及定义 本细则适用于专业分包工程合同结算、项目工程总结算和工程结算复核。 1、专业分包工程合同结算:指甲方直接分包的专业分包工程完工后,按专业分包工程合同条件进行的工程验收、结算。 2、项目工程总结算:指项目工程竣工之后甲方与施工单位进行的总承包合同工程竣工结算和专业分包工程合同的工程竣工结算。 3、工程结算复核:指各个合同的竣工结算完成后,公司本部按相关的审计要求进行结算的审核。 三、结算流程 1、工程管理部预算负责人编制整体项目的结算总计划,经主管工程 的副总经理审核确定,并签发至工程管理部工程管理负责人、财务部、造价咨询单位。 2、各个专业分包工程及整体项目工程完工后,经甲方、监理、行业 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由工程管理部专业工程师、工程管理负责人、主管工程的副总经理及监理、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签署工程验收证书(须明确完工的工程质量及工期、各项主材是否符合合同约定),转工程 管理部预算负责人。 3、由工程管理部下发结算通知单,明确结算资料的组成、有效文件 的标准,施工单位编制结算报告,并准备结算书及竣工结算资料。

4、施工单位提交结算报告,并填写〈〈竣工结算申请表》,工程管理部专业工程师对结算报告中的竣工图纸、技术资料等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后,经工程部工程管理负责人、主管工程的副总经理签字确认后,转预算负责人,并接收相关资料。 5、工程部预算负责人对结算所需资料审核、整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答疑、中标通知书。 2)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和评标过程中对清标文件的确认和澄清。 3)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 4)工程竣工验收资料。 5)工程档案移交的甲方确认文件。 6)甲方确认的施工组织方案。 7)竣工图纸。 8)施工图纸、图纸会审记录。 9)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的资料。 10)甲供材料领用量确认单。 11)甲方限价材料设备通知单 12)工程质量、安全、现场文明施工和工期奖罚通知单及其他相关资料。 13)施工单位的结算书。 6、工程部预算负责人,将上述整理的结算资料通过正式函件移交造价咨询单位,由造价咨询单位根据上述资料对施工单位的结算报告进行审核,工程管理部配合,形成初审意见。 7、造价咨询单位出具初步审核报告,并填写〈〈结算审核记录表》提 交工程部预算负责人复核。工程部预算负责人全过程跟踪预算的审 核情况,并按抽查法、对比法进行复核。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申请书 产品类别: 产品名称: 企业名称:(公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请类别:发证□延续□许可范围变更□名称变更□补领□其他□集团公司□申请日期:年月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印制 企业承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企业承诺如下: 1.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无隐瞒情况。 2.已按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和申请的产品实施细则规定完成各项准备,随时接受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和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 3.严格按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和产品实施细则等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持续保持应当具备的生产许可条件。 4.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本企业不再从事获证产品的生产活动后,及时向企业所在地省级或省级委托的下一级许可证主管部门报告,并办理注销手续。 5.企业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的要求。 企业法人代表(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单位公章)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填写说明 1 适用范围 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适用于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以下简称证书)的发证、延续、许可范围变更、名称变更、补领、其他、集团公司等类别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2 申请类别 2.1发证包括:企业首次申请提出生产许可、不符合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续要求且需要重新申请发证或证书有效期满后重新提出申请生产许可的情形。 2.2延续指企业在证书有效期界满前6个月提出生产许可证延续的申请。 2.3许可范围变更包括: 2.3.1迁址指证书有效期内企业生产场所搬迁后提出生产许可证重新审查的申请。 2.3.2增项指证书有效期内企业增加许可产品范围及增加生产线、生产厂点的生产许可证申请。 2.3.3减项指证书有效期内企业减少许可产品范围及生产厂点的生产许可证申请。 2.3.4 生产条件重大变化指证书有效期内企业重要生产工艺和技术、关键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发生变化后提出生产许可证申请。 2.4名称变更指证书有效期内因企业名称、住所名称、生产地址名称变化而提出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 2.5补领指证书有效期内因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损毁提出申请补领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2.6其他是指上述情况之外的生产许可证申请。 2.7集团公司是指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厂点(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共同申请办理发证、延续、许可范围变更、名称变更、补领等情形。 2.8申请书必须打印或用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要清晰工整。内容要正确、完整、真实。需要修改的,在修改处对原内容划双线删除、增加修改内容后,加盖本单位公章。 3 封面 3.1 产品类别:填写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所列的产品名称。

工程结算实施细则

工程结算实施细则

工程预结算实施细则 一、目的 合理安排预结算的编制和审核工作,及时掌握开工、竣工阶段的工程造价,为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成本控制、造价分析提供依据。 二、适用范围及定义 本细则适用于专业分包工程合同结算、项目工程总结算和工程结算复核。 1、专业分包工程合同结算:指甲方直接分包的专业分包工程完工后,按专业分包工程合同条件进行的工程验收、结算。 2、项目工程总结算:指项目工程竣工之后甲方与施工单位进行的总承包合同工程竣工结算和专业分包工程合同的工程竣工结算。 3、工程结算复核:指各个合同的竣工结算完成后,公司本部按相关的审计要求进行结算的审核。 三、结算流程 1、工程管理部预算负责人编制整体项目的结算总计划,经主管工程的副总经理审核确定,并签发至工程管理部工程管理负责人、财务部、造价咨询单位。 2、各个专业分包工程及整体项目工程完工后,经甲方、监理、行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由工程管理部专业工程师、工程管理负责人、主管工程的副总经理及监理、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签署工程验收证书(须明确完工的工程质量及工期、各项主材是否符合合同

约定),转工程管理部预算负责人。 3、由工程管理部下发结算通知单,明确结算资料的组成、有效文件的标准,施工单位编制结算报告,并准备结算书及竣工结算资料。 4、施工单位提交结算报告,并填写《竣工结算申请表》,工程管理部专业工程师对结算报告中的竣工图纸、技术资料等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后,经工程部工程管理负责人、主管工程的副总经理签字确认后,转预算负责人,并接收相关资料。 5、工程部预算负责人对结算所需资料审核、整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答疑、中标通知书。 2)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和评标过程中对清标文件的确认和澄清。3)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 4)工程竣工验收资料。 5)工程档案移交的甲方确认文件。 6)甲方确认的施工组织方案。 7)竣工图纸。 8)施工图纸、图纸会审记录。 9)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的资料。 10)甲供材料领用量确认单。 11)甲方限价材料设备通知单 12)工程质量、安全、现场文明施工和工期奖罚通知单及其它相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实施方案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实施方案 (1)编制工程竣工结算阶段审核计划 根据工程合同约定、施工进度情况、委托方得要求,及时编制工程竣工结算阶段审核计划 (2)工程结算审核得资料及要求 A、招标文件:含招标书、设计图纸(须经造标代理机构与建设单位签章确认得招标时发出得设计施工图纸)、合同条款、工程要求得技术规范、投标须知、招标答疑会议纪要、工程量清单、工程预算等文件及附件,并整理成册; B、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含技术标、经济标、投标承诺等文件及招标中心签发得中标通知书; C、施工合同:含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得工程承发包合同、经建设单位确认得施工单位与第三方签订得分包合同、合同附件等; D、图纸会审记录:按图纸会审得时间先后顺序整理成册,会审记录须有参加会审单位人员签字; E、工程开工报告:按现行规定要求办理开工手续,提交得开工报告具有相关部门与单位得签章; F、竣工验收报告:按现行规定要求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提交得竣工报告书具有相关部门与单位得签章,并做出明确意见; G、竣工图:提交规范整理得竣工图纸,并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签章及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签字; H、设计变更:按时间先后顺序与专业整理成册,有设计人员签名及设计单位签章,并有建设单位认可与监理单位确认得签章; I、现场签证:按时间先后顺序整理成册,统一编号,应由工程数量、计算过程、施工简图,并有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相关人员签字与单位签章,重大项目现场签证,须有设计单位认可签章; J、经批准得施工组织设计:经监理单位确认得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K、隐藏工程验收记录:提供有效及签章完善得隐藏工程验收记录;

L、工程结算书(含计算汇总表)由具有编制资质得单位按施工合同规定编制工程结算书,同时把合同金额与增加工程部分填列结算汇总表,以上均应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编制单位签章确认,并附拷贝盘; M、工程量计算书(含钢筋抽料表)应有工程量汇总表与详细工程计算式组成,并附拷贝盘; N、材料设备单价审批:应含主要材料设备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单价、发票购买合同等有效凭证。应有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相关人员签字及单位签章认可; O、其她与结算有关得资料;凡上述未提及到,有关工程结算得其她资料; (3)审核工程结算,编制工程结算报告,履行工程结算得报审 咨询人在监理单位确定工程完满竣工,工程交付委托方后,对工程承建商得工程结算进行审核。在造价师可控制得情况下,最终结算审核工作应于承建商之责任保修期内完成。编制工程结算报告,协助委托方履行工程结算得报审。 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A、收集结算资料 工程预算评审报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图纸会审记录;工程开工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竣工图;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经批准得施工组织设计;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工程结算书(含结算汇总表);工程量计算书材料设备单价呈批审核单;其她与结算有关得资料; B、进行竣工结算审核,完成结算审核报告 主要审核竣工工程项目造价得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重点审核以下事项:竣工结算资料就是否齐全,编制依据就是否符合国家得规定;竣工工程内容就是否符合施工合同条件要求,工程量得计算就是否正确;分项工程结算单价就是否符合合同规定或招标文件得规定,量价分离得工程项目得取费就是否合理合规;设备与主要材料得价格就是否符合核定得价格。费用、利润、税金得计算就是否符合规定,注意各项费用得计取与计算误差;合同变更价款得计算就是否真实、准确;材料价差与按实结算得计算就是否正确;核定工程实际造价等; C、初步审查后出具竣工结算审核初审意见稿及明细表,征求委托方意见后,出具结算审核征求意见稿

最终检验规范(出货检验规范)

最终检验规范(出货检验规范) 材料名称文件编号 WI-Q-033 版次 A2 最终检验作业规范 成品 页次 1/25 一)目的:为保障公司成品质量可靠度,增加市场竟争能力,保障客户权益,提高本公司信誉特制定本检验规范. 二)适用范围:本公司交运至客户之成品(含自制品及外发产品)皆适用之. 三)抽样标准: 3.1 除非客户契约特要求,本公司一概采用,MIL-STD-105E 一般检验水平II(见附表-附表一)之单次抽样计划. 3.2 转换准则: 3.2.1 正常?加严)减量:当某生产线送检批连续10批允收时,抽样程序由正常转换为减量检 验;当连续5批中有2批判退时,抽样程序由正常转换加严检验. 3.2.2 加严?正常:当某生产线送检批连续5批加严检验均正常时即由加严转换为正常; 3.2.3 减量?正常:当某生产线在减量检验过程中有1批判退时,即由减量转为正常; 3.2.4新线投单开始一个月一概采用加严检验;客诉/客户退货重检之产品采用加严检验; 3.2.5 QA根据各线成品检验状况(见统计资料)施行转换程序; 3.2.6首批生产之新机种及新客户首批出货之机种一概采用加严检验;

3.2.7加严检验与减量检验方法,即送检数之相对应之抽检数加严至下一个和上一个及减量 一个栏位,以决定实际抽检数量. 3.2.8 E125型以下200PCS以下全检,E125型以上100PCS以下全检;开关电源类产品100pcs 以下全检. 3.3 抽样方式: 第一步:根据送检单所覆盖的总箱数决定抽样箱数,方法为将总箱数开算术平方根,若所得值 为非整数,则采用进尾法在整数基楚上多抽一箱. 第二步:在所抽取的箱内按抽样计划要求的数量随机抽取样本;若依该步骤所抽之箱数在变 压器总数未达样本数要求,则需继续抽样,直至满足样本要求为止. 3.4 除非客户契约特别要求,本公司将不合格分二大类:主要缺点,次要缺点. 3.5除非客户契约特别要求,本公司规定允收质量水平及抽样水平为; 3.5.1 允收品管水平: 3.5.1.1 严重缺点:(CR):AQL=0 3.5.1.2主要缺点(MAJ):AQL=0.4% 3.5.1.3 次要缺点(MIN):AQL=1.5% 3.5.1.4 本厂所有功能电气特性及安规类验收水准规定为0收,1退. 3.6抽样方案:根据样本大小字码和允收质量水平索抽方案. 3.6.1样本大小字码:从提交检查批量所在据行和规定的检查水平所在列相交处读出样本大小字码;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理须知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理须知 1.什么是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是为了保证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贯彻国家产业政策,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协调发展,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对涉及人体健康的加工食品、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关系金融安全和通信质量的产品、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影响生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的产品,以及法律法规要求依照《管理条例》的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其他产品的生产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确认其具备持续稳定生产合格产品的能力,并颁发生产许可证证书,允许其生产的一种行政许可制度。该制度规定,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基本条件,并按规定程序取得生产许可证,方可从事相关产品的生产活动。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需要每年度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交企业自查报告;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组织定期、不定期的监督检查,要求生产企业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合格,不得降低取得生产许可证的条件。 目前,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为国家质检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为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

证主管部门为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 2.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范围? 根据《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国家对生产下列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1)乳制品、肉制品、饮料、米、面、食用油、酒类等直接关系人体健康的加工食品; (2)电热毯、压力锅、燃气热水器等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 (3)税控收款机、防伪验钞仪、卫星地面接收设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等关系金融安全和通信质量安全的产品; (4)安全网、安全帽、建筑扣件等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 (5)电力铁塔、桥梁支座、铁路工业产品、水工金属结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等影响生产安全、公共安全的产品; (6)法律、行政法规要求依照《管理条例》的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其他产品。 目前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产品包括6大类78小类。 3.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的产品目录是如何管理的? 根据《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家质检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征求消费者协会和相关产品行业协会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国家质检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适时对目录进行评价、调整和逐步缩减,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凡是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企业,必须遵守《管理条例》,

工程结算审核实施方案设计

工程结算审核实施方案 1、做好结算审核的前期工作 1.1、是做好结算资料的收集整理如:施工合同、施工图纸、竣工图纸、会审纪要、设计变更、隐蔽记录、经济签证乃至会议纪要、施工日志等都是工程结算的主要依据; 1.2、是核对施工图纸变动情况和工程内容是否完成等; 1.3、是落实施工有否变更、签证手续是否齐全等;四是核查施工合同是否内容明确,工期、质量、材料市场价、奖惩规定等有否具体签订明确。只有了解上述情况,才能遵循求实公正的原则,既按国家、省、市有关工程价管理的政策、法规等办事,又从实际出发,把施工图纸,施工方法及变更设计有机地结合起来,完整地体现在工程结算书中。 2、把握好结算审核关键环节:工程结算审核既然是建设工程造价控制中的最后阶段,所以要提高工程结算审核质量,除了认真审核工程量、清单定额套用及费率标准外,尚需认真做好以下几个环节的工作: 2.1、认真阅读施工合同文件,正确把握合同条款约定,熟悉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行业有关规定,认真阅读施工合同文件,仔细理解施工合同条款的准确含义,是提高工程结算审计质量的一个重要步骤。凡施工合同条款中对工程结算方法有约定的,且此约定不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及行业有关规定的,那就应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工程结算。凡施工合同条款中没有约定工程结算方法,事后又没有补充协议或虽有约定,但约定不明确的,则应按建设部与辽宁省的有关规定进行结算。施工合同是由建设方、施工方共同签订,双方的权利、义务均以合同约定为准。若有争议,当以合同为解决争议的依据。

因此,审计人员一定会认真阅读施工合同文件,这样才能在审计工作中善于发现问题,并采取有效的方法予以解决。 2.2、认真审核材料价格,做好审价调研工作认真审核材料价格,搞好市场调研,亦是提高结算审核质量的一个重要环节。过去多数施工合同对材料价格的约定是:材料价格有指导价的按指导价,没指导价的按信息价,没有信息价的按市场价。此时,审价工作的一个工作重心就是材料市场价的调研。首先应由施工单位提供建设方认可品牌的材料发票,亦可由施工单位提供材料供应商的报价单和材料采购合同,然后根据这些资料有的放矢地进行市场调研,则可提高询价工作效率。但审计人员应该清楚地知道,材料供应商的报价和材料采购合同价与实际采购价会存在一定的差距。在审价实际工作中,应当找出“差距”,按实计算。需特别提出,审计人员对施工单位提供的材料发票,要仔细辨认,分清真伪。因为目前存在个别承包商为获取非法利润,通过开假发票冒高材料价格的案例。这也是审计人员在结算审核工作中需要特别重视的地方。 2.3、认真踏勘施工现场,及时掌握第一手资料在施工阶段踏勘现场,及时掌握第一手资料,有利于提高工程结算审核质量。随着科技发展的日新月异,目前在工程审价中常常会遇到新的施工工艺和新材料,没有现成可以套用的定额子目,需要审价人员自己测算人工、材料、机械的用量。收集这些新的施工工艺和新材料的基础资料,是做好结算审核工作的前提条件。 3、结算审核方法工程结算的审核方法常用的有全面审核法、重点审核法和经验审查法,具体可根据时间和委托方的要求而定。 全面审核法是按照施工图要求,结合清单定额分项工程的细目,逐项审核,其优点是全面、细致、质量高、差错比较少,但费时、工作量太大; 重点审核法是抓住工程预算中的重点进行审核,一般选择工程量大或造价

项目结算管理办法及附表

项目结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项目结算管理工作,规范结算程序,确保工程结算有章可循,防止结算纰漏,预防结算纠纷,实现结算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现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及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项目结算,是指项目部依据施工承包合同进行的工程计量和价款结算与收支工作。包括: 对外结算:是指公司与业主进行的各类工程款结算。 对内结算:是指项目部与劳务班组进行的各类劳务费结算。 第二章各部门结算职责 第九条各部门结算管理中的职责: 商务部:负责编制项目结算实施细则和结算流程,进行工程计量签证交底,收集和审核现场原始施工记录、现场签证计量单,编制对内对外结算单等; 工程管理部:负责现场原始施工记录、签证记录,及时报告现场施工变化情况,协助各部做好现场验收、签证、计量和结算工作; 第十一条现场计量、原始数据收集由项目负责人负总责。项目部其他人员均应在其职责范围内,对涉及有关计量结算事项,

积极协助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结算工作。 第三章工程结算依据及原则 第十二条工程结算依据 (一)对外结算依据 1、施工承包合同,施工设计图纸及变更设计文件,业主、监理指令及其批复文件,有关会议纪要,及有关补充资料等; 2、原始施工记录,工程验收资料,检测试验资料,工程有关影像资料等;物资供应验收资料,水、电等消耗记录等,气候及降雨、洪水资料等; 3、工程签证,计日工、设备使用签证等; 4、经发包方认可的其它计量、结算资料。 (二)对内结算依据 1、劳务承包合同或认价单; 2、原始施工记录,工程验收资料,检测试验资料,工程有关影像资料等;物资供应验收资料,水、电等消耗记录等; 3、工程签证,零用人工等; 4、经双方认可的其它计量、结算资料。 第十三条工程结算原则 (一)及时性原则。对内对外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应做到签

产品最终检验规范

产品最终检验规范 文件编号: QD-T-02-003 文件名称:产品最终检验规范 版本号: A 编制: 审核: 批准: 制定日期: 2017-8-20 实施日期: 2017-8-25

1目的 为了进一步明确产品出厂检验标准和检测方法,提升产品品质控制手段。 2适用范围 适用于腾亚环境所有产品。 3引用标准 GB/T13914-2013 冲压件尺寸公差 GB/T 13915-2013 冲压件角度公差 GB/T 14295-2008 空气过滤器 GB/T 15055-2007 冲压件未注公差尺寸极限偏差 GB/T 18801-2008 空气净化器 GB/T 1804-2008 一般公差未注公差的线性和角度尺寸的公差 GB/T 21087-2007 空气-空气能量回收装置 JG/T 22-1999 一般通风用空气过滤器性能试验方法 GB/T 2408-2008 塑料燃烧性能的测定水平法和垂直法 GB/T 2423.8-1995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第2部分:试验方法试验Ed:自由落体 GB/T 2518-2008 连续热镀锌钢板及钢带 GB/T 2828.1-2012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JG/T 294-2010 空气净化器污染物净化性能测定 GB 3096-2008 声环境质量标准 GB/T 4706.1-2005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第一部分通用要求 GB/T 4706.45-2005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空气净化器的特殊要求 4矛盾处理 4.1本制度与上级制度有矛盾时,以上级制度为准。 4.2与原出厂检验规范冲突部分按本制度执行。 4.3未提及部分按原检验规范执行。 5质量符合性检验 5.1产品质量检查内容 5.1.1产品外观检验 a)外观要求 机组外表面无明显划伤、桔纹、流痕等缺陷 机组一级表面单面颗粒Ф≤0.4mm,数量≤2个;颗粒Ф≤0.2mm,数量≤4个,点距应大于50mm 机组一级表面单面细划伤0.2×10mm,数量≤2个;0.2×5mm,,数量≤4个,线

出货检验标准

【下载本文档,可以自由复制内容或自由编辑修改内容,更多精彩文章,期待你的好评和关注,我将一如既往为您服务】 一、目的为保证本公司的最终产品品质,加强对出货产品的检验,确保检验合格 后的产品才能包装、入库、发货。 二、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最终产品的出货检验。 三、职能 1、品质科负责成品的检验、包装、及检验规定的制定和培训。 2、采购员负责成品的发货工作。 3、需入库的产品,由仓库管理员进行防护、标识、分类保管。 四、标准内容 1、成品的定义:已完成全部生产过程,经检验合格后就可以交货的产品。 2、检验方式:检验人员根据”检验日单”对需检验的产品进行 3 文件核对 无误后,将流转盒中的产品整齐的摆放在检验工作台上,需对该批次产品一 一检验,杜绝偷工减料(不检验或者抽检) ,并及时的记录在检验报告单上,不合格处以记号笔标识在产品上。 3、最终产品的判定 a) 不合格品,需报废或返工的。 b) 不合格品,可特采接收的。 c) 合格产品,需入库的。 4、检验项目 3.1 外观的检测 a )产品不得有磕碰、划伤、毛刺等现象 b) 产品不得有材料缺陷。 c) 产品不得有裂纹、气孔、浃渣、焊接缺肉等现象。 d) 经过氮化的产品,观察氮化颜色:应该为均匀黑色或灰色,若出现金属 色,则为不合格品。 e) 对于特殊工序加工的,如抛光等,必要时需借助专门测量仪器观测。 d) 观察产品是否有按客户要求刻印的代号 (刻印的位置、内容无误),如 发现没有,则核对清楚后在规定位置刻印上代号。 3.2 结构、尺寸的检测 a) 根据客户图纸对产品进行一一检验,不得有漏检项。 3.3 性能的检测:一般指材料的硬度要求、氮化质量、对产品特性影响较大 的,需着 3.4 附件检验人员应核对清楚是否有客户特别要求的指示,如提供的检测报 告材料等。 3.5 包装检测: 检验人员检查产品的包装形态,确认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包装要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文件 全许办(2002)86号 关于印发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各产品审查部: 为了贯彻落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总局第19号局长令),进一步规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确保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经认真研究,在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有关管理规定(见附件),现予公布。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各产品审查部、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真执行。 附: 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二00二年十二月

目录 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管理规定 0 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审查部管理规定 (8) 三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管理规定 (21) 四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年度监督审查规定 (32) 五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证程序 (52) 六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 (61)

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证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的质量,规范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第19号局长令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本行政区内生产许可证工作进行日常指导、监督和管理,履行《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七项职责。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承担。 第三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规定由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宣贯的,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根据以下规定做好宣贯工作: (一)《实施细则》规定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审查的,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在批准后2个半月内完成宣贯工作。 (二)《实施细则》宣贯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要求进行宣讲,除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外,不得违背《实施细则》的要求,另行增加任何其他考核条件。 (三)宣贯《实施细则》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总结会议有关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由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将材料汇总后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第四条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受理企业申请: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 2018- XX-XX公布2018-XX-XX实施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三章审查与决定 第四章证书与标志 第五章后置现场审查 第六章企业及其子公司、分公司、生产厂(场)点等单位取证第七章附则 附件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 附件2 保证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附件3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延续免于实地核查承诺书 附件4 撤回行政许可申请书 附件5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受理决定书 附件6 企业实地核查计划 附件7撤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决定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原质检总局令第156号)、《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原质检总局令第149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国发〔2018〕33号)、《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本通则适用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后置现场审查等事项,应与相应的产品实施细则一并使用。 第三条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

工作。 市场监管总局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司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工作,承担企业申请受理和部分列入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审批和后置现场审查工作。 市、县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受市场监管总局委托承担生产许可证有关技术性和事务性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部)受市场监管总局委托承担相应产品生产许可证有关技术性工作。

工程结算审核实施细则

工程结算审核实施细则 1.1总则 1.为了规范工程结算审核行为,统一审核程序和方法,做到审核结果客观、公正、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山东省工程造价咨询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2.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工程结算审核活动; 3.工程结算审核应独立、客观、公正; 4.工程结算审核部负责承揽的所有工程结算审核业务,负责组建大型项目的专门项目部; 5.工程结算审核大型项目成立的专门项目部,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 6.工程结算审核除应符合本实施细则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1.2工程结算审核工作的一般原则 1.合理编制并充分披露基本建设工程结算,保证结算及相关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按照本规范的要求出具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并保证审核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是公司及审核人员的责任;审核报告的真实性是指审核报告如实反映审核人员的审核范围、审核依据、实施的主要审核程序和应发表的审核意见,审核报告的合法性是指审核报告的编制和出具应符合《山东省工程造价咨询管理办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 2.公司和审核人员承办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核业务,应当符合国家及有关部门的规定,并取得相应资格; 3.审核人员执行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核应当在质量监督部门或监理部门对工程项目质量进行核验并合格后进行; 4.审核人员应当将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核的过程及其结果记录于审

计工作底稿,并进行必要复核。 1.3工程结算审核程序 自接受工程审核工作至完成报告期间,审计工作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明确工程项目结算审核范围; 2.拟定工程结算审核实施方案; 3.收集审核所需资料; 4.实地察看审核对象; 5.结算审核的内部整理、计算; 6.与甲乙双方共同核对审核结果,现场测量工程量; 7.初步确定结算审核结果; 8.业务部总监复核审核结果; 9.工程结算审核部撰写审核报告; 10. 审核报告审定、会签; 11. 审核资料整理、归档。 1.4审核工作计划 1.在接受委托前,审核人员应当了解被审核单位及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基本情况,并考虑自身能力和能否保持独立性,初步评估审核风险,以确定是否接受委托。 2.如接受委托,公司应与委托人就基本建设工程审核的目的与范围,双方的责任与义务等事项进行商议,达成一致意见,并签定《山东省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3.审核人员应当了解所审核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以下情况: a.项目性质、类别、规模、承建方式等情况; b.所需的相关资料的可获得性; c.材料的供应方式; d.价款结算情况; e.项目结算已审计情况及审计结果的处理;

产品检验管理制度

产品检验管理制度 为了验证所提供的产品是否满足规定要求,应对产品生产过程进行监视和测量,特制订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本厂产品的进货检验,生产过程检验和成品检验。 一、检验依据 质监部门依据产品标准和原材料,包装材料质量要求制订进货产品和产品检验制度及办法,经审批后下发检验人员作为检验依据。生产车间以以生产部下发规定的检验内容和方法作为自检的依据。 二、进货验证 采购物品到厂后由仓管员按送货单验证产品名称,品种,数量并检查包装是否完好进行验证,如需经质检部检验,通知质检员检验,如不符合规定应通知采购部处理。 质检部检验人员按原材料和包装件检验规定对进货产品抽样检验并填写进料检验报告单。进货检验合格,质检员填写标示卡通知仓库办理入库手续,检验判为不合格品的不能入库。 三、生产过程检验 生产过程产品质量由车间主任按规定的检验内容进行感官检验,检验合格产品转入下工序,检验不合格时对不合格产品进行隔离并用标示卡进行标示。 四、成品检验 成品质检按照国家,行业及企业标准规定对所有成品进行检验,实现最终产品的检验和测试并做好记录。当按照有关文件和标准要求进行的各项检验和测试完成以后,结果符合规定的,数据,记录得到质检部门认可后,方可出具产品质量证书和产品合格证。 最终检验完成出具合格证后,由质检员开具成品入库单,核对好型号,规格,盘号,数量后方可入库。

成品发货前,保管员,发货员核查并登记,经专人检查后方可装车发货。 五、不合格品的处理 最终检验时,要求产品过程中质量原始记录齐全,产品的各项技术参数,性能指标符合公司认定的各项检验指标。当产品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作为不合格品处理。 对产品最终检验不合格的进行标示,并由质检部组织生产技术人员对不合格品进行评审,对定为不合格品的按《不合格品管理办法》处理。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由‘企业产品生产许可’拼音QiyechanpinShengchanxuke的缩写‘QS’和‘生产许可’中文字样组成。标志主色调为蓝色,字母‘Q’与‘生产许可’四个中文字样为蓝色,字母‘S’为白色。标志的式样、尺寸及颜色要求见附件6。。 第一:QS不是认证标志,是生产许可证标志。 第二:实行生产许可证的不是只有食品,而且包括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对生产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征求消费者协会和相关产品行业协会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 第三:企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由产品生产企业自行加印(贴)。企业使用企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时,可根据需要按式样比例放大或者缩小,但不得变形、变色。 第四:将附件中的“质量安全”修改为“生产许可”,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管理的食品,首先必须按规定程序获取《食品生产许可证》,其次产品出厂必须经检验合格并加印(贴)食品市场准入标志。没有食品市场准入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 生产许可标志绘制说明 1. 以网格为绘制基础,建立网格横向20格,纵向30格(见绘制图)。 2. 以横竖10的交点为圆心,半径为10做第一个圆(半径=R=10),然后仍以此点为圆心,0.8R为半径做第二个圆。 3. 分别以纵坐标10与横坐标8的交点为圆心,以纵坐标10与横坐标12的交点为圆心,0.5R 为半径做第三个圆和第四个圆,再分别以纵坐标10与横坐标5的交点为圆心,以纵坐标10与横坐标15的交点为圆心,0.2R为半径做第五个圆和第六个圆。 4. 从纵坐标10与横坐标3的交点向第三个圆和第四个圆左侧的交叉点作直线,在直线上第三个圆和第四个圆左侧的交叉点作起点,测量出0.4R的距离为圆心,以0.4R为半径做第七个圆;然后从纵坐标10与横坐标17的交点向第三个圆和第四个圆右侧的交叉点作直线,在直线上第三个圆和第四个圆右侧的交叉点作起点,测量出0.4R的距离为圆心,以0.4R为半径做第八个圆。 5. 分别以纵坐标13与横坐标13的交点为圆心,以纵坐标8与横坐标29的交点为圆心,以R为半径画圆弧;分别以纵坐标1 6.5与横坐标16.5的交点为圆心,以纵坐标4.5与横坐标25.5的交点为圆心,以0.5R为半径画圆弧。 6. 根据上述所作的圆形和弧形进行直线和弧线联结,可绘制出QS标志图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4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已经2005年6月29日国务院第9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00五年七月九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贯彻国家产业政策,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协调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生产下列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一)乳制品、肉制品、饮料、米、面、食用油、酒类等直接关系人体健康的加工食品; (二)电热毯、压力锅、燃气热水器等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 (三)税控收款机、防伪验钞仪、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等关系金融安全和通信质量安全的产品; (四)安全网、安全帽、建筑扣件等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 (五)电力铁塔、桥梁支座、铁路工业产品、水工金属结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等影响生产安全、公共安全的产品; (六)法律、行政法规要求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其他产品。 第三条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征求消费者协会和相关产品行业协会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通过消费者自我判断、企业自律和市场竞争能够有效保证的,不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通过认证认可制度能够有效保证的,不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适时对目录进行评价、调整和逐步缩减,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列入目录产品的进出口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 第六条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 国家对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统一目录,统一审查要求,统一证书标志,统一监督管理。 第七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八条县级以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及其人员、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对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营业执照; (二)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工程结算复核实施细则_secret

工程结算复核实施细则 1.目的 为加强某某集团所属各房地产公司工程预结算的规范化管理,避免和减少结算过程中的错漏,提高工程结算质量,制定本工作实施细则。 2.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某某集团所属各房地产公司成本管理人员。 3.职责 集团财务部成本审算中心负责本细则的制定、修改、解释、指导、监督检查。 集团所属各房地产公司从事工程结算复核及其他有关责任人员负责贯彻执行本管理办法。 4.复核方法与过程控制 4.1.有关概念 4.1.1.本实施细则中的工程结算是指土建、安装、社区管网、园林建造、室内外高 级装修等建造工程的结算。 4.1.2.本实施细则中的结算复核是指针对已完成初步审核的结算书,进行工程造价 的再确认的过程。 4.1.3.本实施细则中的已复核项目是指项目单价已核准,且项目工程量经复核人全 面核验或抽查后确认的项目。 4.2.工程结算复核原则 4.2.1.廉洁公正原则:工程结算复核工作中,应始终以公司利益为最高利益,遵守 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严禁主动索要或被动接受财物,不应将私人情感带入工作中。应廉洁严明、公正、客观地进行复核工作。 4.2.2.准确高效原则: 工程结算复核工作是在工程结算初步结果已产生的情况下 开展的,也是工程结算数据产生的最后一关。要求以极高的准确性和高效性来完成。 4.2.3.可复查性原则: 工程结算复核工作应保存好真实、完善的工程资料、复核期 间的会议资料和审批记录、复核情况登记表格等,具备完全的可复查性。 4.2.4.责任共担原则:工程结算经复核人员确认复核完毕后,复核人员将与初审人 员(咨询公司)一起负责结算数据的准确性,共同承担相应责任。

工程结算实施细则与工作流程图

工程结算实施细则及工作流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工程建设造价管理,节约投资,减少浪费,提供投资效益并提高成本管理效率,实现工程建设造价得合理确定,有效控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程结算实施细则及工作流程。 第二条工程结算表达该工程最终工程造价与结算工程价款依据得经济文件,包括竣工结算、分阶段结算与合同终止结算。 第三条确定工程结算价格应遵循经济规律与实事求就是得原则,严禁弄虚作假、高估冒算、随意压价等不正当得计价行为。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及工作流程依据公司发布得《造价管理办法》编制,适用公司新建、改扩建、维修等项目得工程结算。 第二章名词解释 1、竣工结算:建设项目完工并经验收合格后,对所完成得建设项目进行全面得工程结算。 2、分阶段结算:在签订施工承发包合同中,按工程特征划分为不同阶段实施与结算。该阶段合同工作内容已完成,经发包人与有关机构中间验收合格后,由承包人在原合同分阶段价格得基础上编制调整价格并提交发包人审核签认得工程价格,它就是表达该工程不同阶段造价与工程价款结算依据得工程中间结算文件。 3、合同终止结算:工程实施过程中合同中止,对施工承发包合同中已完成且经验收合格得工程内容,经发包人、总包

人或有关机构点交后,由承包人按原合同价格或合同约定得定价条款,参照有关计价规定编制合同中止价格,提交发包人或总包人审核签认得工程价格,它就是表达该工程合同中止后已完成工程内容得造价与工程价款结算依据得工程经济文件。 4、结算审核对比表:在结算审查时,按照结算得内容,分别列出工程子目得序号、项目编码或定额编号、项目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合价、总价与核增核减数等内容,与结算内容进行比对,全面、真实反映结算审查情况得表格,见附件1。 5、结算审定签署表:工程造价结算审查完成后,由结算审查委托人、承包人与结算审查受委托人共同签字盖章,正式确定最终具有法律效力得工程结算文件,见附件2。 6、公司:北京恒源天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7、工程结算委托人:一般指公司内部工程项目管理实施部门(以下简称委托人)。 8、工程结算受委托人:一般指公司成本控制部或者经公司正式委托签订合同得专业咨询公司(以下简称受托人)。 第三章管理职责 第一条、委托人按公司相关规定及合同节点要求向承包人下发工程结算通知单,对承包人提交得工程结算资料进行初审,将初审合格得工程结算资料随同工作任务委托书一并提交至受托人。委托人应同时提供对公司有利得有关工期、质量、安全等有效证据,为受托人开展索赔(反索赔)工作提供支撑。承包人对以上资料得真实性、完整性及有效性负责,并与委托人共同配合受托人得二次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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