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法争端解决机制与中国海洋争端解决政策的选择

海洋法争端解决机制与中国海洋争端解决政策的选择
海洋法争端解决机制与中国海洋争端解决政策的选择

海洋法争端解决机制与中国海洋争端解决

政策的选择

第19卷第9期太平洋学报

2011年9月PACIFICJOURNAL

V o1.19,No.9

September2011

海洋法争端解决机制与中国海洋

争端解决政策的选择

孙立文

(1.天津师范大学,天津300387)

摘要:鉴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规则的不确定性,引起缔约国海洋争端的潜在可能性较大,

其争端解决机制的运行效果将对海洋秩序的确立产生关键性影响.而复杂的海洋法争端解决

机制虽然存在缺陷,但是也为缔约国在最大程度上利用这一机制安排了足够的空间.适应这

种制度并面对越来越严峻的海洋争端形势,中国应及时改变以往单一,僵硬的海洋争端解决策

略,充分利用海洋争端解决机制提供的空间,选择更积极的,成熟的海洋争端解决政策.

关键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海洋争端;解决机制;海洋政策

中图分类号:D99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8049(2011)09—0072—0009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简称《公约》)所确

立的海洋制度以划分海洋区域并在此基础上

建立海洋权利制度为特征.国家对海洋享有

的权利根据六类主要区域来确定,即领海,毗

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和海底.在海

洋区域划分的基础上,《公约》分别确立了缔约国的海洋航行权,管辖权,资源利用,科学考察

和环境保护等五个方面的海洋权利和义务.

这些权利和义务在不同的海洋区域行使的方

式不同,由此而产生的争端解决方式也存在一定的差别.正是这些差别,反过来对海洋争端

解决实践中法律诉求的确定产生关键性的影响.

值得注意的是,在划界规则方面,《公约》确

立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规则是在公平基础上的协商方法.这种对协商划界方法的公平要求,在规则和实践上均缺乏明确统一的标准, 可以想见,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划界将成为海洋争端的一个主要方面.

除划界争端外,由于《公约》规定的专属经

济区的法律地位特殊,各项海洋权利在这个区域的行使存在争议的可能性较大.《公约》建立的相对独立的国际争端解决机制对有效解决争端,以及缔约国选择和平解决海洋争端的政策具有重要意义.

,海洋法争端解决机制的主要特点

《公约》建立的争端解决机制是一个复杂的

争端解决体制,这种复杂性一方面表现在管辖权的强制性和选择性的并存,另一方面表现在这一体制涉及的争端解决机构和方式的多样性.尽管一些学者认为这种复杂性会割裂海洋法争端解决体制,并因此会对海洋法制度的统收稿日期:201l4)5—16;修订日期:20114)8.15.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项目:海洋争端解决机制与中国海洋争端政策的选择(10YJA820093)中期成果.

作者简介:孙立文(1967一),女,北京人,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国际法.

第9期孙立文:海洋法争端解决机制与中国海洋争端解决政策的选择73

性造成伤害,①但是从《公约》争端解决机制的

以下特点来看,这种复杂性在较大程度上保证

了强制管辖的适用.

1.1《公约》建立了一个开放性的海洋争端解

决制度,它以强制管辖为中心,确保了和

平解决海洋争端网络的形成

与其他国际争端解决机制不同,《公约》建

立的争端解决制度是一个开放性的体制,它不

仅包括《公约》所建立的强制管辖机制,还将这

种机制与争端当事国自主选择或通过一般性,

区域性或海洋部门协定选择的争端解决方式相

结合.这种开放性一方面在于海洋争端解决的

调解方法和裁判方法的结合,以及争端解决机

构的多样性;另一方面则表现在对于管辖的事

项的规定.

《公约》第十五部分将争端当事国之间的谈

判以及争端当事国对和平解决争端的方法的选

择作为首选方式,而将强制性的裁判解决方式

作为最后的方式.换言之,在谈判无果或当事

方选择的方式无法解决争端的情况下,当事国

有权利也有义务采取适当的第三方解决争端的

方式,这种方式既包括对争端解决结果的执行

要求自由度较高的调解方式,也包括争端解决

结果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包括仲裁和司法在内的

裁判的方式.即使是属于《公约》强制性争端解决机制例外的第298条涉及主权的争端,或第297条规定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科学考察,渔

业资源开发利用的争端,沿海国虽然没有义务

接受强制管辖,但是《公约》的调解程序仍然应当作为当事方解决争端的必须的方式.确切地说,《公约》的调解程序也在某些争端问题的解决上带有一定的强制性.

另外,根据《公约》第287条的规定,海洋争

端的强制管辖机构可以由缔约国选择,可选的

机构包括已经存在和运行多年的国际法院,也

包括根据《公约》建立的国际海洋法法庭(Inter—nationalTribunalfortheLawofSea,ITLOS)和附

件七仲裁机制.除此之外,第299条也鼓励争

端当事方选择同意的争端解决机构,适用和平

方式解决争端.比如,海洋划界和领土争端可

以通过仲裁协议,国际法院的特殊管辖协议和

选择性的强制管辖,在《公约》体制之外选择争端解决机构.

在《公约》强制管辖机制的管辖事项方面,

《公约》规定的具有强制管辖权的争端解决机构所管辖的事项,不仅包括《公约》的解释和适用争端,还包括与《公约》目的相关的国际协议的解释和适用.

实际上,这种《公约》争端解决机制的开放

性在较大程度上保证了一种带有强制性的争端

解决网络,在海洋争端解决过程中的形成.

1.2《公约》的争端解决机制是具有较大灵活

性的海洋争端解决的强制管辖机制.这种

灵活性在最大程度上保证了海洋争端的

和平解决方法的适用

《公约》争端解决机制规定缔约国在通过谈

判协商的方式无法解决争端的情况下,争端任

何当事方可以单方面将争端提交《公约》第十五

部分第二节规定的争端解决程序审理,这就是

所谓海洋争端的强制管辖制度.与其他国际争

端解决程序的强制性不同的是,《公约》争端强

制管辖具有较大的灵活性.这种灵活性主要表

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公约》对强制管辖程序适

用的争端问题的限制;二是缔约国对强制管辖

制度适用的排除;三是缔约国对于具有强制管

辖权的争端解决机构的选择.

首先,根据《公约》第297条的规定,海洋争

端解决的强制管辖程序的适用在解决专属经济

区和大陆架科学考察,渔业资源开发利用的争

端方面受到限制.换言之,对上述争端事项沿

海国没有义务接受强制管辖.

其次,根据《公约》第298条的规定,缔约国

可作出声明排除强制程序对海洋划界,岛屿主

权争端;军事活动或政府执法活动争端;联合国

①AlanE.Boyle,DisputeSettlementandtheLawoftheSea Convention:ProblemsofFragmentationandJurisdiction,Thelntema- tionalandComparativeLawQuarterly,V o1.46,No.1(Jan., 1997),P.42.

74太平洋学报第19卷

安理会授权行动引起的争端适用.从缔约国的

实践来看,在签署,批准或加入《公约》时作出第

298条声明的国家有17个,截止到2009年12 月,这个数字已经上升到31个.

第三,根据《公约》第287条的规定,即使

适用强制管辖程序的海洋争端,缔约国也可

以选择具有强制管辖权的国际争端解决机

构.根据《公约》官方网站公布的数据,在签

署和批准《公约》时,做出强制管辖机构选择

的缔约国有35个,而到2009年12月,该数

字上升到47个.

可以看出,在签署和批准《公约》时做出强

制管辖机构选择的缔约国数字和根据第298条

作出排除声明的缔约国数字均有所上升,《公约》的强制性争端解决机制的适用似乎存在受

到限制的趋向,但是从另一个角度观察,缔约国

对两种选择权的使用,在一定程度上意味着《公约》的强制争端解决机制在海洋航行权,海洋环境保护领域内的适用得到一定程度的保证.

尽管《公约》争端解决强制管辖制度的灵活

性,起到了加强这个机制对核心海洋权利争端

的强制管辖的作用,但是评估争端解决机制的

效果还有一个因素,即争端解决机制能否建立

和发展统一和一致的法理体系.①《公约》争端解决规则的这种选择性,从理论上来看削弱了强

制性争端解决机制建立统一协调的海洋法学的

能力.但是从目前的实践情况来看,基于谨慎

和克制态度,似乎可以避免由于不同争端解决

机构处理争端对海洋法规则和制度造成的割

裂.例如,从国际法院和以往的国际仲裁庭处

理的海洋划界争端来看,尽管争端解决机构对

海洋划界法律的解释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发生了变化,但是不同机构的裁决结论和解释基本上

是一致的.例如,国际法院在其处理的七个专

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争端中,都适用等距

离~特殊情况法解释划界的公平原则,而涉及

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争端的三个仲裁案件中,也同样适用等距离~特殊情况法来解释划

界的公平原则.②

1.3《公约》的争端解决规则显示出一种对争

议问题进一步细分的方式,这种细分有利

于强制性争端解决程序适用于复杂的海

洋争议

鉴于海洋争端的复杂性,同一个争端问题

以不同的方式呈现,其可诉性也会随之受到影响.在新加坡和马来西亚关于柔佛(Johor)海峡

内及其附近陆地开垦争议案(2003)中,双方尽

管均未据《公约》第287条做出选择,也没有根据第298条排除《公约》强制管辖机制对海洋划界和领土或岛屿主权争端案件的管辖权.应当说,强制管辖机制对该争端的管辖权不受问题

的呈现方式的影响.就争端涉及的问题本身来看,领土主权的争端可以以划界争端的形式呈现,也可以以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海洋环境保

护争议的形式呈现.在这一争端中马来西亚提

出了划界,宣告新加坡的陆地开垦和利用行为

违反国际法,以及恢复该地区原始状况并对开

发行为对环境和沿海地区所造成的潜在影响做出评估的申诉要求.③尽管第298条声明对上

述问题管辖权的影响方式还有待于裁判机构在

实践中的具体解释,但是海洋争端问题的细分

却是不容置疑的.

除了上述海洋权利的规定本身所暗示的争

端问题的细分以外,《公约》争端解决机制本身

也对涉及特定争端或案件的管辖和程序做出了

特殊的规定.根据《公约》第292条的规定,涉

及船舶和船员立即释放(promptreleaseofvessels

andcrews)的争议,释放羁押者的问题可以提交

争端当事方同意的法庭或裁判机构,如果当事

方无法在10日内就管辖的法庭或裁判机构达

①E.D.Brown,"DisputeSettlementandtheLawoftheSea: ThelJNConventionRegime",MarinePolicy,1997,V o1.21,No.I,

p.42.

②国际法院从1967年的北海大陆架案之后,处理的以专属

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为主要诉求的争端有l0个,其中7个案件进

入实质程序并且完成了判决.仲裁案件包括苏里南和圭亚那之

间,巴巴多斯和特立尼达多巴哥之间,阿联酋和也门之问的海洋划

界争端,以及马来西亚和新加坡之问的岛屿主权争端,后者不涉及

划界规则的适用.

③LandReclamationCase(Malaysiav.Singapore),Provision—alMeasureOrder.ITLOScaseNo.12(2003).par.22.

第9期孙立文:海洋法争端解决机制与中国海洋争端解决政策的选择75 成一致,则羁押一方所选择的《公约》第287条

规定的争端解决机构或者海洋法国际裁判庭具

有强制管辖权.而第290条则规定了临时措施

裁决的管辖.对于提交强制管辖机构并初步确

认具有管辖权的海洋争端,相关法庭可以发出

采取临时措施裁决令;对于提交仲裁的争端,在

仲裁庭组织的过程中,争端当事方同意的任何

法院或裁判机构可以发出临时措施令,如果两周内无法确定临时措施的管辖机构,则海洋法国际裁判庭对这一问题具有强制管辖权.可以看出,海洋争端当中的船舶和船员的立即释放争端,临时措施的实施两类问题可以适用强制程序.

1.4强制性争端解决机制通过在争端解决中

扩大《公约》本身的适用,确立了海洋法的

基础地位,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海洋争端

解决机制的完整性和海洋法的统一性

如前所述,《公约》争端解决机制中强制管

辖机构的选择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缔约方对强制管辖机制的接受,但是选择不同争端解决机构存在着海洋法规则解释的协调问题.尽管到目前为止海洋争端解决实践尚未显示出不同机构解释海洋法规则的冲突,但是在面对大量争端时,不同机构对海洋法规则的解释是否依然能够维持法理的统一和协调则成为一个人们担心的问题.④

另一方面,基于海洋争端解决强制管辖适

用时对争端问题的细分,一些学者也提出了《公约》所建立的海洋法体制及其争端解决制度的碎片化问题.②例如,从渔业权的角度来看,按

照《公约》第297条第三段的规定,缔约国无义务将其专属经济区内的渔业权相关争端提交强制管辖,而公海上的捕鱼权争端则属于《公约》强制管辖的范围,这种争端问题的细分,导致了潜在的渔业资源保护制度的割裂.

对于上述两个问题,《公约》规定的条款适

用规则似乎提供了一定的解决方法.根据《公约》第281条和第282条的规定,《公约》的缔约国关于《公约》解释或适用的争议,在双方选择的解决方式没有达成结果并且双方没有明确排

除进一步程序的情况下,或者在双方同意的规

定期限内没有达成解决的情况下,适用《公约》关于争端解决的程序.如果缔约国之间通过其

他一般条约,区域性协定或双边协定同意将其

有关《公约》解释和适用的争议提交裁判程序, 在双方没有其他协议的情况下,应当适用《公约》规定的争端解决程序.可以看出,除非缔约

国双方排除《公约》争端解决机制的适用,《公约》关于争端解决的规则在较大程度上扩大了

其强制管辖程序的适用.这种扩大在一定程度

上保证了《公约》解释和适用的统一性.同时,

根据第293条的规定,依《公约》具有强制管辖权的裁判机构应适用《公约》和其他与之不存在不相符之处的国际法规则.显然,通过《公约》

强制管辖程序及这种程序对与《公约》一致的国际法规则的适用,《公约》建立的争端解决规则意图确立海洋法的基础地位.

《公约》生效的最初阶段,在附件七仲裁庭

处理的新西兰和澳大利亚诉日本的南方蓝鳍金

枪鱼一案(2003)中,仲裁庭以上述第281条和

第282条关于海洋法部门协议对争端方式选择

的优先权为依据,认定该案适用的南方蓝鳍金

枪鱼保护委员会《1993年公约》关于争端解决方式的第l6条规定,表明《公约》规定的强制性程序对这一争端不具有管辖权.③在随后发生

的爱尔兰与英国之间的MOXPlant一案同样提

出了类似的管辖权问题,但是仲裁庭关于管辖

权的裁决结论却不同.在这个争端中,附件七

仲裁庭确定了《公约》在该案中的唯一适用条约

的地位,对争端的管辖确定,仲裁庭认为,当事

双方的争议涉及《公约》的解释和适用,而且,

①BernardHOxman."AbutetoLouisSohn—IsTheDis. puteSettlementSystemUnderTheLaw0fTheSeaWorking?".Z1^e GeorgeWashingtonInternationalLawRev/ew;2007;39,3;P.661.

②AlanE.Boyle,"DisputeSettlementandtheLawoftheSea Convention:ProblemsofFragmentationandJurisdiction".TheInterna. tionalandComparativeLawQuarterly,V o1.46,No.1(Jan., 1997),P.42.

③SeeSouthernBluefinTunaCase(Aust1&N.z.v.Japan),A- wardonJurisdictionandAdmissibility(2000),ArhitralTribunalcon—stitutedunderAnnexVIIofUNCLOS.PP.90—95.

76太平洋学报第19卷

"OSPAR公约(1992年《保护北大西洋海洋环境

公约》)并不足以解决争议涉及的问题,因而并

不引发《公约》第281条和第282条关于《公约》

争端解决机制的适用(争端管辖权)的规定".

换言之,附件七仲裁庭根据《公约》第288条第

段的规定,抛开所谓"与《公约》目的相关的国

际协定"的适用,从强制程序对《公约》的解释和

适用争端的管辖权的角度确定对这一争端具有

管辖权,只不过另一方面仲裁庭也认为,该案的

关键问题在于欧盟法对欧盟及其成员国之间的

《公约》相关事项的管辖是如何规定的,在这一

问题无法明确的情况下,仲裁庭裁决中止管辖

权裁决程序,但"仍保持对争端的把握"①.

就以上两个案例来看,《公约》海洋争端解

决的强制管辖机制只有在海洋法的部门条约或区域条约与《公约》同时适用,并且相关条约的争端解决规则中表明排除《公约》强制管辖的意图时,争端当事方才能够根据《公约》第281条和第282条的规定排除《公约》的强制管辖.但是也有观点认为,《公约》构成国际海洋法的基本法,《公约》规定的强制管辖权具有补充管辖的性质.②从实践中争端当事方在海洋部门协

议或区域性协议中选择争端解决方式的开放性,以及《公约》海洋争端解决机制适用法律的广泛性来看,这种以补充管辖性质出现的《公约》的强制管辖权,在海洋争端解决实践中也不是不能达到的.

从上述特点可以看出,《公约》的争端解决

机制是一个开放的,具有较强灵活性的强制性

海洋争端解决机制,这种开放的灵活的强制性

争端解决机制一方面确保了《公约》适用的普遍性,在最大程度上保证了缔约国对《公约》全部内容"一揽子"地接受条约的拘束力.另一方

面,这种灵活性所造成的管辖权的分散,对海洋

法和海洋法争端解决机构的统一有效运行造成一

定的潜在的负面影响.尽管这种分散的管辖

权的负面影响,可以通过具体的具有管辖权争

端解决机构在处理管辖权问题上的节制得到缓解,但是这种负面影响在处理大量争端时是否

有效仍然有待观察.另外,《公约》建立的争端

解决机制所提供的缔约国对具有强制管辖权的争端解决机构的选择,也影响了作为海洋法争

端解决专门机构的海洋法国际裁判庭的权威性地位,从而影响了海洋争端解决机构的统一性

和有效运行.

当然,上述负面影响并非无法解决,随着海

洋法争端解决实践的不断发展,海洋法国际裁

判庭在海洋争端解决方面的权威性可以通过缔约国对《公约》第287条规定的强制性海洋争端解决机构的积极选择得到确认.根据联合国网

站公布的信息,在签署和批准时选择海洋法国

际裁判庭作为首选强制管辖争端解决机构的缔约国有27个,另有4个缔约国声明选择海洋法

国际裁判庭作为特定海洋争端的管辖机构,到2011年这一数字分别上升到28个和5个.⑧特别值得注意的是,缔约国对《公约》第287条所作的声明可以随时变更,这也为缔约国将选择

的其他管辖机构改变为海洋法国际裁判庭提供了条件

二,对缔约国确定海洋争端

解决政策的影响

随着《公约》在1994年的生效和海洋法国

际裁判庭在1996年的运行,海洋法的基本制度

在世界范围内建立.作为国际海洋法律制度的

个重要组成部分,《公约》的争端解决制度对

缔约国和非缔约国解决海洋争端的立场和策略都会产生较大的影响.

首先,《公约》的争端解决机制在选择的基

础上提供海洋争端解决强制程序,促进缔约国

和平解决海洋争端意愿的同时,也为缔约国和

①TheMOXPlantCase,Irelandv.UnitedKingdom(24June,

2003),ProceduralOrderNo.3.ArbitralTribunalconstitutedunder AnnexVllofUNCLOS,par.18,pp.5—6andP.9.

②M.BrneeV olbeda,"TheMOXPIantCase:TheQuestionof

'SupplementalJurisdiction'forInternationalEnvironmentalClaims UnderUNCLOS".TexasInternationalLawJourna1.VOL.42.No.1

(fall,2006),PP.230—235.

③Seeonhttps://www.360docs.net/doc/9410260696.html,/Depts/los/settlement—of—dis—

putes/choiceprocedure.htm,visitedOilApril1,2011.

第9期孙立文:海洋法争端解决机制与中国海洋争端解决政策的选择77 平解决海洋争端提供了最后的方式.尽管《公

约》建立的争端解决机制以谈判和缔约国的选

择作为海洋争端解决的首要条件,但是不管是

谈判还是缔约国选择的其他争端解决方式,《公

约》的机制更强调争端解决的结果,对属于《公

约》强制性争端解决机制范围内的争端事项,争

端当事方谈判未果,或者选择的解决方法无果

的情况下,最终会适用《公约》规定的强制性争

端解决程序.即使对于排除海洋划界争端的强

制性管辖程序的缔约国,也应当考虑谈判无果

时解决争端的进一步的方法.

其次,争端问题的细分有助于缔约国选择解

决海洋争端方法的多样化,促使争端当事国更多

地利用《公约》的强制性海洋法争端解决机制.

尽管缔约国可以排除强制管辖机制对涉及本国

的海洋划界类争端的管辖,同时,强制管辖机制

的适用也会受到诸多限制,但是这些争端仍然可以通过对涉及的问题的重组,调整争端的法律诉求,使争端的主要问题或者部分问题纳入强制程序的适用范围,促使争端当事国更多地去利用《公约》的强制性海洋法争端解决机制.

第三,《公约》的强制性争端解决机制扩大

管辖条约范围的规则,不仅要求缔约国将其与《公约》的适用和解释有关的争端提交强制管辖程序,而且对缔约国之间与《公约》有关的区域和海洋部门条约的解释和适用的争端提交强制管辖机制,这种规定无疑扩大了强制性争端解

决机制适用的范围.

最后,强制管辖机制中关于选择裁判机构

的规则,在较大程度上鼓励了缔约国使用法律

方式解决海洋争端的意愿.《公约》争端解决的强制管辖机制的这种选择权,在一定程度上意

味着对具体争端解决机构适用法律的程序和适用法律的政策倾向的选择,这种选择的自由度

缓解了缔约国由于争端解决机构程序规则和裁判人员对国际法和海洋法理解的差异,而对法

律适用的倾向性造成的海洋利益分配的不公平的担忧.对作出争端解决机构选择的缔约国的

观察可以发现,到目前为止,选择海洋法国际裁

判庭作为首选争端解决强制管辖机构的缔约国多为发展中国家和一些所谓海洋利益并非其关键利益的国家.发达国家,特别是西欧传统的

海洋国家,比如英国,则首选国际法院,这种情

况不能不说与这些国家长期参与国际法院的争端解决案件所建立的某种信赖有关.其他大多

数缔约国并未选择特定的机构,而宁愿自动适

用附件七的仲裁程序,可能也源于对上述两个

国际司法机构的不了解.随着国际法院和海洋

法国际裁判庭的争端解决实践的不断丰富,及

其对海洋法解释和适用的逐步完善,相信会有

更多缔约国会选择组成成员相对固定的国际司法机构.

需要说明的是,对于非缔约国来说,虽然

《公约》的强制性争端解决机制和程序并不适用,但是根据《公约》附件六建立的海洋争端解决的专门裁判法庭——海洋法国际裁判庭,不

仅对缔约国之间关于《公约》的适用和解释具有管辖权,同样也对当事方同意授予其管辖权的

任何海洋争端具有管辖权.这意味着《公约》的非缔约国可以通过签订协议,或者加入承认海

洋法国际裁判庭管辖权的国际条约来利用《公约》所建立的争端解决机构.这种规则在一定

程度上增加了非缔约国对解决海洋争端机构的选择,从而间接鼓励了对海洋争端的和平解决. 三,中国:建立合理的海洋

争端解决政策

《公约》建立的争端解决制度对缔约国海洋

争端解决政策的影响是显现的,同样也影响中

国对海洋争端解决政策的选择.

第一,中国排除强制性争端解决机制对海

洋划界等问题的适用具有合理性.从中国国际

争端解决政策的传统和实践来看,中国的基本

立场是推崇当事国问的"友好协商",通常拒绝

第三方介入,不管是调查,斡旋,调解这类外交

方式,还是通过第三方裁判的法律解决方式,这

种立场在海洋争端解决的领域中也得到一贯的坚持.这一点可以在中国关于《公约》第298条声明的实践中观察到.虽然中国在批准《公约》78太平洋学报第19卷

时并没有做出该条声明,但是还是考虑了排除

某些海洋争端适用强制程序的可能性.可见,

中国政府一直看重国际争端解决的自主性.特

别是随着中国与周边海上邻国的海洋争端不断激化,强制性程序适用的可能性不断增强,中国

政府在2006年终于做出《公约》第298条声明. 声明指出,排除强制性争端解决程序在第298

条第一段全部(a)(b)(c)三类争端对中国的适

用.应当说明的是,中国所作的声明与其他缔

约国所作的该条声明的意义有所不同:其他做

出该条声明的缔约国,主要目的在于排除《公约》的强制性争端解决程序的适用,而在这个争端解决机制之外,多数国家或者通过特别管辖

协议,或者通过其他的争端解决条约,或多或少

地接受《公约》强制程序框架之外的第三方解决争端的办法.然而,对于中国来说,从以往的国

际争端解决实践来看,这种声明意味着在相当

长的时间内中国将避免使用第三方裁判的方式解决海洋划界争端.

但不得不承认,除了传统因素,从国际争端

解决机构处理海洋划界争端的实践来看,中国

排除强制程序的适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首

先,第298条第一段(a)类争端,从可裁判性的

角度来看,缺乏明确而稳定的标准.尽管《公

约》的第74条和第83条规定,关于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以公平为依据,但是这个依据在实际的划界争端中难以确定统一,稳定和足够具体的标准,因此涉及这种条款适用和解释的争端并不适合强制管辖方式.其次,从近三十

年国际法院和国际仲裁法庭裁判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案的实践来看,国际争端解决机构倾向于采取"等距离一特殊情况"法来解释公平的标准,但是这个标准在适用于海岸相向国家之间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时,会存在较大的问题和争议.考虑到中国面临的东海划界争端主要符合海岸相向的划界情况,对于这种国际司法实践并没有确立明确标准,案件裁判结果完全缺乏预见性的争端,排除强制性管辖也是合理的.而岛屿领土主权的争议很多情况下不具备可裁判性,对于这类争端通常不适宜通过裁判的方式解决争端.

尽管如此,排除《公约》强制管辖机制对海

洋划界和岛屿领土主权争议案件的管辖,并不意味着排除裁判方式解决这类争端,特别是国际法院的裁判对国际法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中国在国际法关于海洋划界理论和规则的发展过程中,逐步形成了成熟的立场和观点.在这

种情况下,可以通过与争端其他当事方签订特殊管辖协议或特殊管辖声明的方式,将具体的海洋划界争端以适当的方式提交国际法院或海洋法国际裁判庭裁判,从而影响海洋法相关领域内判例的形成,最终对相关领域内国际法的发展做出贡献.换言之,中国可在《公约》的强

制程序之外寻求法律裁判方式解决海洋划界争

端.当然,由于海洋划界是确定海洋权利的基

础,将这种争端提交国际争端解决机构进行裁

判需要谨慎处理.

第二,通过将争端问题的细分,适当地将次

级争端提交《公约》的强制裁判机构,有利于争

端形势的缓和.从有效解决争端的角度,岛屿

领土主权和海洋划界争端从性质来看是海洋法

中的一种基础性的争端,边界的不确定容易导

致管辖权,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海洋科学

考察等各方面海洋权利的争端,排除《公约》强

制管辖机制对划界争端的适用容易限制一系列

次级争端解决的方法,因此通过对争端问题和

法律诉求的细分和重组,将某些特定的具体海

洋争端问题纳入《公约》的强制管辖程序对缓和

划界争端具有一定的意义.例如,对于专属经

济区和大陆架划界争议区域的海洋资源开发利

用,环境保护,海洋科学考察权利,中国政府可

以本着"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原则,在全面分

析和权衡利益的基础上,与其他争端当事方达

成协议,将海洋划界问题转化成特定海洋权利

的实施问题.尽管这样的争端问题细分方式并

不能最终解决海洋划界争端,但有助于稳定中

国与海上邻国之间的关系,最大限度地避免矛

①赵理海:"《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批准问题",《北京大学

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1年第4期,第60页.

第9期孙立文:海洋法争端解决机制与中国海洋争端解决政策的选择79 盾升级.同样地,和平处理海洋权利,划界争端

也有助于缓解岛屿领土主权争端造成的国际关

系的紧张气氛.

另一方面,从争端的强制管辖角度来看,根

据《公约》的争端解决规则,基于海洋划界争端而产生的资源开发和利用争端并不属于第298条声明的范围.尽管第297条限制强制程序对涉及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科考和渔业管辖及其实施

争端的适用,但是如果当事国就资源开发和利用达成某种协议的情况下,该协议的解释和适用争端则有可能属于《公约》强制管辖的范围.

以中国与日本的东海划界和资源争端为

例.首先,尽管由于涉及岛屿领土主权的争端,

中国能够通过《公约》第298条声明排除强制管辖的适用,但根据第298条第一段(a)(i)规定,

在《公约》生效后发生的海洋划界争端,当事方在合理期间内不能协商达成解决协议的仍然要

适用《公约》的调解程序,虽然调解报告的效力并不具有拘束力,但是争端当事方有义务在调

解报告的基础上重启谈判,而且谈判应当包括

第三方裁判争端程序选择的协商.换言之,排

除强制管辖程序对海洋划界争端的适用并不根

本性地排除第三方裁判程序的适用.因此,中,

日之间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争端,尽管

由于中国的声明而不能适用《公约》的强制裁判程序,但是中国最终仍然有义务与日本协商其

他第三方裁判程序的适用.其次,如果中,日双

方就争议海域的资源开发和利用等其他权利达

成协议,那么这个协议的解释则有可能属于《公约》的强制程序管辖的范围.这大概也是日本

政府声言"如果中国继续强行开发东海油气田,

国际海洋法会议与中国对海洋权益的维护

国际海洋法会议与中国对海洋权益的维护 国际海洋法会议与中国对海洋权益的维护 1971年10月,新中国恢复联合国的合法席位后,随即加入了联合国海底委员会,并积极参与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起草和审议工作。根据笔者掌握的资料,目前学界仅对中国政府参加联合国海洋会议的过程进行了叙述,对很多问题未进行深入探讨。重新审视这段历史,可以看到中国政府在海洋法会议上关于领海、毗连区、大陆架、专属经济区的观点和主张,既是对国际海洋法发展趋势的把握和推动,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对中国海洋法实践的总结说明。中国政府的举措代表着发展中国家扩大海洋论文联盟权益的诉求,对《公约》的最终形成产生了积极影响。 一、中国政府在领海问题上的立场和主张 领海是国际海洋法最基本的制度之一,领海宽度问题历来都是各国争议的一个重要问题,也是1958年和1960年两次海洋法会议争论的焦点。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召开后,领海宽度、基线是会议讨论的主要问题。发展中国家经过艰苦斗争,终于冲破了英、美、德、日等海洋大国代表所主张的3海里的宽度限制,提出每一个国家有权确定其领海的宽度,但其不应超过12海里的主张,被大会所采纳。这一规定与中国政府的一贯主张相吻合。1958年9月中国政府颁布的《关于领海的声明》就曾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海宽度为十二海里(涅)。这项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领土,包括中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和同大陆及其沿海岛屿隔有公海的台湾及

其周围各岛、澎湖列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以及其他属于中国的岛屿。” 在海洋法会议上,中国代表团主张各沿海国有权根据本国自然条件的具体情况,考虑到本国的安全和民族经济发展的需要,合理地规定其领海范围。1973年3月20日,在海底委员会第二小组委员会上,中国代表团首席代表庄焰就领海和专属经济区问题发言指出:“世界上各地区的自然条件各不相同,各沿海国海岸的长短曲折,沿岸海底的深浅、陡缓,沿海资源的具体情况,以及同一海域内的国家的接界情况也是多种多样……沿海国家根据本国自然条件的具体情况,考虑到本国民族经济发展和国家安全的需要,合理地确定自己的领海,这完全是正当的,合法的,无可非议的。”中国代表亦对菲律宾等八个国家提出的关于领海和海峡通航的条款草案表示欢迎,指出这个草案基本上反映了海峡沿岸国要求维护领海主权的正当愿望,同时又适当地照顾到国际航行的便利,因此是比较合理的,可以作为第二小组委员会工作小组讨论的基础。 中国代表团经过深入讨论后,在1973年提出的《关于国家管辖范围内海域的工作文件》中,全面地阐述了中国在领海问题上的立场,指出沿海国有权根据自己国家的地理特点、经济发展和国家安全的需要,并照顾到邻国的正当利益以及国际航行的便利,合理地确定领海的宽度和范围。文件还指出,同一区域的沿海国,可以通过平等协商,规定该区域的统一领海宽度或限度。沿海国确定的领海宽度和范围,

国际海洋法公约

在联合国的历史上,至今为止,一共举行过3次海洋法会议。第1次是1958年2月24日至4月27日在日内瓦召开的;第2次是1960年3月17日至4月26日在日内瓦召开的;第3次从1973年12月3日开始,先后开了11次共15次会议,直至1982年4月30日通过《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简称:UNCLOS)。 第1、2次海洋法会议,由于当时历史条件所限,参加会议的国家中,亚洲、非洲和拉丁美洲的发展中国家只占其中半数。会议通过的4项日内瓦海洋法公约,即:《领海和毗连区公约》《公害公约》、《公海渔业与生物资源养护公约》和《大陆架公约》,不利于广大发展中国家、尤其是广大沿海国家维护主权和海洋权益。而第3次海洋法会议是一次所有主权国家参加的全权外交代表会议,此外还有联合国专门机构的成员参加,一共有168个国家或组织参加了会议。也是迄今为止联合国召开时间最长、规模最大的国际立法会议。会议通过《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广大发展中国家团结斗争的结晶。 该“公约”共分17部分,连同9个附件共有446条。主要内容包括:领海、毗邻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群岛国、岛屿制度、闭海或半闭海、内陆国出入海洋的权益和过境自由、国际海底以及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保护与安全、海洋技术的发展和转让等等。 其中,有些内容是对旧的法律制度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完善。例如,对领海宽度的确定,对大陆架边缘的界定等;有些则是新建立起来的制度,如群岛水域、专属经济区、国际海底等等。“公约”是国际间多种势力相妥协的产物,难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甚至严重缺陷,但就总体而言,仍不失为迄今为止最全面、最综合的管理海洋的国际公约。自1971年第26届联合国大会决定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的合法地位以后,与广大发展中国家一道,同霸权主义做了不懈的斗争,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产生做出了应有的贡献。该“公约”于1982年12月在牙买加开放签字,我国是第1家签字的国家之一。按照该“公约”规定,公约应在60份批准书或加入书交存之后一年生效。从太平洋岛国斐济第一个批准该“公约”,到1993年11月16日圭亚那交付批准书止,已有60个国家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这就意味着该“公约”到1994年11月16日正式生效。我国于1996年5月15日批准该“公约”,是世界上第93个批准该“公约”的国家。 【源流】 海洋法会议与公约的出现,是由于西方强权扩张后,传统“公海自由航行〔Freedom of the Seas〕”原则不敷使用。“公海自由航行”来自荷兰海军舰炮的射程,从陆地起算三海里之外算是“公海”。但二十世纪中期以后,各大国为保护海上矿藏、渔场并控制污染、划分责任归属,传统公海概念已不敷使用。国际联盟曾在1930年召开会议对此讨论,却没有结果。而海上强权美国首先由杜鲁门在1945年宣布,美国领海的管辖延伸至其大陆架,打破了传统公海的认定原则。紧接着,众多国家延伸了领海到12海里或200海里不等。到了1967年,只剩下22国沿用3海里的早期规定。有66国宣告了12海里领海,而有8国宣告200海里管辖。到2006年,仅剩新加坡与约旦继续使用3海里的规定。 一个特殊案例可以说明早年海上管辖的混乱与吊诡:早年当英国奉行3海里政策时,有人在1967年占据了其外海以往海军废弃的一座堡垒,自称成立国家,

中国与周边国家海洋权益争端现状及解决方案

中国与周边国家海洋权益争端现状及解决方案 关于海洋权益的定义,不同的国家都有其各自的理解和定义,不同的书籍和文件也有些各自不同的描述。如在郁志荣《浅谈对海洋权益》中的定义中所叙述的一种海洋权益的定义是:海洋权益是一个法律概念,指国家在海洋上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主要包括领土主权、司法管辖权、海洋资源开发权、海洋空间利用权、海洋污染管辖权以及海洋科学研究权。 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中国所属的海域面积为300万平方公里左右。但是,在这些海域内,不少区域和海上邻国存在矛盾和争议,我国的海洋权益正受到严峻的挑战。一般地说,海洋权益的内涵主要有:一是海洋政治权益,如海洋主权、海洋管辖权、海洋管制权等,这是海洋政治权益的核心。二是海洋经济权益,主要包括开发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的资源,发展国家的海洋经济产业等。三是海上安全利益。四是海洋科学利益。 我国与周边国家的海洋权益争端主要集中在海洋政治权益与海洋经济权益这两方面。海洋经济权益是伴随海洋政治权益而产生的,因此我国与周边国家的争端主要集中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划分问题,以及岛屿归属问题方面。 在南海和我国的周边海域,有些国家已经非法在开发和开采利用那里的资源了,而由于我们国家的政治及军事等一系列原因,或是综合考虑,一直还没有采取实质性的动作。尤其是日本,越南,菲律宾等小国,更是猖獗异常。透过日本、南海周边国家对我国所属海域大肆开发、旅游的表面景象,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其核心还是为了攫取各种各样的利益。而国家海洋权益是综合利益,其中最重要的有政治利益、经济利益和安全利益三个方面,周边国家行动的目的也无非是为了这三种利益。 下面按照我国的海域分别阐述我国与周边国家海洋权益争端现状。 1、黄海,总面积约38万平方公里的海域中应划归中国管辖的有25万平方公里,可是在海域划界问题上,韩国主张等距线为界。如果按此划分,他们可以多划18万平方公里,因此中国与朝鲜和韩国存在着18万平方公里的争议海区。韩国去年开始在远离朝鲜半岛西部海岸大陆架勘探石油,勘探地点越过两国等距线50千米。可以看出韩国在与中国争夺海洋资源咄咄逼人的态势。在大陆架划分问题上,韩国采取的是实用主义的态度,它在处理与日本的海底底土时主张大陆架自然延伸原则,而在处理与中国的海底底土问题时就“忘记”了这一原则。韩国之所以如此做,是因为中国大陆边缘自然延伸的大陆架延伸到距朝鲜半岛较近的地方,以大陆自然延伸原则划分大陆架对其不利。 此外,在领海划分上我国与朝鲜以124°10′6″E为领海分界线,存在的问题是我国船只一出海就是朝鲜水域,虽然两国确定在123°59′E至124°26′E间两国一切船舶可自由航行,但这毕竟是一个被动的权宜之计。中朝在专属经济区(朝鲜称为经济水域)的划分上存在较大分歧,朝鲜在1977年6月颁布的“关于建立朝鲜民主主义共和国经济水域的政令”中声称其经济水域在不能划至200海里的海域划至海洋的半分线,即中间线,这是我国不能接受的,在北黄海,中国一侧岸线长度为688公里,朝鲜一侧仅为414公里,其比例为1∶0.6,且黄海沉积物大部分来源于中国大陆,按中间线法划分显然有失公平。 2、东海,总面积约77万平方公里,它是中、日、韩三国陆地领土环绕的一个半封闭的海域。东海大陆架蕴藏着丰富的石油资源。韩国和日本都提出以等距离原则为根据提出对东海大陆架进行划分,而我国坚持自然延伸原则和公平原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文完整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于1982年12月10日在牙买加的蒙特哥湾召开的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最后会议上通过,1994年生效,已获150多个国家批准。公约规定一国可对距其海岸线200海里(约370公里)的海域拥有经济专属权。 目录 (001) ............................................................00 2 (010) (014) (017) (025) (028) (037) (037) (038) (039) ................................................06 5 (078) ..........................................08 5 (089) ............................................................09 6 .........................................................09 6 ......................................................10 2 .........................................................10 3 ..........................................10 5 (122) (130) ......................................................13 3 (142) (145) (147)

《我国的海洋权益》同步练习

我国的海洋权益》同步练习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叙述中,不正确的是( ) 。 A. 维护我国海洋权益,对于缓解对陆地环境的压力没有影响 B. 维护我国海洋权益,有利于增加资源保有量 C. 维护我国海洋权益,有利于巩固国家安全 D. 强化全民海洋意识,树立海洋国土观念 解析维护我国海洋权益,有利于缓解对陆地环境的压力,因此A项错误。 答案A 2.下列有关我国大陆架权益的说法,正确的是( ) 。 A. 黄海、东海全部位于大陆架上 B. 《大陆架公约》是保护我国大陆架权益的法律依据 C. 渤海是我国大陆架面积最大的海区 D. 南海是深海盆,没有大陆架 解析大陆架权益的确立是以《大陆架公约》为依据的,所以《大陆架公约》是沿海国保护其大陆架权益的法律依据。 答案B 3. 下列国家中与我国无海权之争的国家是( ) 。 A. 印度 B .日本C .越南D .菲律宾 解析除印度外,日本、越南、菲律宾都是与我国隔海相望的邻国,都与我 国存在海权纠纷。 答案A 4. 我国专属经济区面积最大的是( ) 。 A. 渤海B ?黄海C ?东海D ?南海 解析南海的面积为350 多万平方千米,其专属经济区面积最大。 答案D 2006 年1 月22 日,我国“大洋一号”科学考察船经过300 天、43 230 海里的环球航行后顺利返回青岛。这次环球大洋科考,我国科学家在太平洋、大西洋和印度洋的 5 个区域进行深海探测,

采集样品,对周边生态现象等进行综合研究。下图为这次考察路线示意图。读图, 回答5?6题。 5 ?有关图中①?④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叙述,正确的是()。 A. ①是联系地中海和大西洋的重要通道 B. ②所在大洲是人口增长最快的洲 C. ③所在地区以热带沙漠气候为主 D. ④附近有世界著名大渔场 6. 2005年12月,考察船从②启航回国,其中在②?③海区航行时()。 A. 一直顺水航行 B. 以逆水航行为主 C. 顺水航行里程长于逆水航行里程 D. 先逆水后顺水解析第5题,①为巴拿马运河,联系的是太平洋和大西洋;②为非洲,人 口自然增长率最高,人口增长最快;③所在地区为印度半岛,以热带季风气 候为主;④为东南亚,附近没有世界著名的大渔场。第6题,12月北半球为 冬季,北印度洋海区风向为东北季风,船自西向东航行时以逆水航行为主。 答案 5.B 6.B 7 .日本与我国一水之隔,这里的“一水”是指( A.日本海B .渤海C .黄海D .东海 解析日本与我国隔东海相望。 答案D &对浙江发展滩涂养殖影响最大的自然灾害是( A.海啸B .寒潮 C .台风 D .洪涝解析该渔场位于我国东南沿

国际法中海洋法知识点归纳(自己整理 绝对全面)

海洋法 第一节:概论 首先,海洋的上空可以用于飞行。 第二,海洋的表面可以用于船舶的航行 第三,海洋水体本身是大量的生物资源,潜艇也在水体航行,水体还要接受向海洋倾废。第四,海底可以铺设电缆和管道 第五,底层土有是有和天然气 海洋法是关于海域的法律地位以及知道国家利用不同海域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海洋划分为不同的海域: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和国际海底。 世纪初,荷兰学者宾刻舒克提出了“大炮射程论”,以确定领海的宽度。 年月日至月日,联合国主持的第一次海洋法会议在日内瓦召开,最后制定了四个公约:《领海与毗连区公约》、《公海公约》、《捕鱼与养护生物资源公约》、《大陆架公约》。 年月,日内瓦第二次海洋法会议,专门讨论领海宽度问题,未果。 年月日,《海洋法公约》终于生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的决议和协议》也在公约生效之日起开始临时适用 第二节:基线 一、正常基线与直线基线 基线(起算线)向陆地一面的海域是内水、向海的一面是领海。 基线是测算领海宽度、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的起算线。 正常基线(低潮线,即退潮时海水推到离岸最远的那条线)多适用于那些海岸比较平直的情况。 直线基线(沿岸向外突出的地方和沿海岛屿上选定一系列的点,将这些点之间连接起来划出的一条线)适用于海岸线曲折的地方。 为适应沿海国不同的情况,《公约》海规定沿海国可交替使用以上各条规定的任何方法的确定基线。

二、群岛基线 岛屿是四面环水并在高潮时高于睡眠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岛屿的海域应按照《公约》适用于其他陆地领土的规定加以确定。 所有的岛屿不论其面积大小都可以有自己的领海,而且岛屿拥有其领海的前提条件并不是它必须被人占领。 群岛国可以划定连接群岛最外缘各岛和各干礁最外缘各点的直线群岛基线。群岛国的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宽度从群岛基线量起。 群岛基线划定规则: 、应当包括一个主要岛屿和一个区域,陆地水域比为:到:之间; 、基线长度不应超过海里,最长不超过海里; 、不应在任何位置偏离该岛的一般轮廓。 群岛水域的法律地位 群岛基线划定的范围为群岛水域(群岛水域不是内水)。 群岛国可按照规定划定自己的内水。 群岛水域通过分为“无害通过制度”和“群岛海道通过制度”,所有国家的船舶都享有通过除群岛内水外的无害通过权。 群岛国可在其水域内指定适当的海道和其上空的空中航道,即“群岛海道”,所有船舶和飞机都有权通过这些海道和上空,这就是“群岛海道通过权”。 群岛国制度是一种不同于内水和领海的特殊制度。 三、海湾 海湾的概念 国际海洋法山的海湾与地理上的海湾有不同的概念,并不是所有的水曲都是海湾。 水曲曲口宽度为直径划一个半圆,如果这个半圆的面积等于或少于水曲面积,该水曲即构成海湾。反之则不构成海湾。 湾口不超过海里的,为领湾,是内水。超过海里,直线基线应当划在海湾内;如果超过海里,但是被直线基线包围的,该海湾仍是内水。 历史性海湾的概念 历史性海湾,是指那些湾口超过海里,但历史上一向被认为是沿海国内水的海湾。 没有强制性规定,但普遍以有关国家长期在此行使主权,并且周边国家默认这一事实为根据。我国的渤海湾也是历史性海湾

浅谈我国海洋权益面临的主要问题与对策

我国海洋权益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历史不止一次的用事实向我们证明了“海洋兴则国家盛、海洋衰则国家败”的道理。事实证明,享有海洋权益并不等于控制了海洋,一个国家的海洋经济权益是需要一支强大的海军力量来加以捍卫的。同时,对于如何维护国家 的海洋权益,不能简单的认为单凭先进的科学和技术手段就能对海洋的资源来加以控制和利用,说到底,必须拥有一支强大的海军力量来有效捍卫国家海洋权益和海洋经济资源的开发利用。 美国著名的军事理论家A.T.马汉曾指出:“自有史以来,海权都是统治世界的决定性因素,任何国家要称霸世界,并在国内达到最大限度的繁荣与安全,控制海权为首要之务。”世界近现代史更是用史实说明了“海洋兴则国家盛、海洋衰则国家败”的这样一个道理。这也是人类历史上围绕海权发生过大小无数次战争的原因。 就当今世界而言,虽然和平与发展已经成为当今世界主题,但是竞争与争端也仍然存在,特别是陆地资源的枯竭,21世纪将是海洋的世纪已成为不争的事实。于是,海洋就成为了国家间领土的控制和资源争夺的“热点”地带。作为拥有300万平方公里海洋国土的我国,在海洋权益纷争不断、海洋资源被严重掠夺的情况下,应该如何主动应对,才能确保海洋国土的安全?这将是影响国家未来发展的重大课题。 一、我国海洋权益面临的主要问题 纵观历史,可以说,一个国家的全球性地位,都是随着这个国家海权的兴衰而变化的。一个国家对海权控制的如何,在一定程度上也就真实体现了这个国家的经济和军事实力。 目前我国所面临的国家海洋安全问题主要有:岛屿主权的、海域化解和海洋权益的维护。 第一:由岛屿主权的归属问题而产生的争端 在海域划界和海洋权益的问题上,如果没有涉及到实际的军事占领和开发,其争端也就多表现为口头或书面上的争执。同海域划界和海洋权益问题相比,岛屿主权的归属则是最敏感,同时也是最容易引发局部冲突的问题,因为解决海域划界和海洋权益争端的最终结果是随着岛屿归属的最终确定解决的。 中国的海岸线长达18000多公里,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岛屿就有6500多个,其中,近大陆岛屿占90%,依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相关规定,我国拥有领海海域38万平方公里,可划归我国管辖的海域有近300万平方公里,在这片海域中,这些岛屿分布广泛、相互毗邻,形成了近50多个列岛、群岛,是天然的海上屏障,对我国国防和经济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近几年以来,在我国海域内出现了岛礁被他国侵占、海域被分割、所属海域内海洋资源被掠夺等等极其严重的形势,而这种局势在我国南海诸岛和钓鱼岛的争端中表现的最为激烈。以南海诸岛为例,南海诸岛地区分布着东沙群岛、西沙群岛、南沙群岛和中沙群岛等众多岛礁,而且自古以来就是属于中国的“历史性水域”。在20世纪70年代以前,只有极少数的个别国家对南沙群岛提出过非法的主权要求,但最终都没有得逞,随着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南海的石油天然气资源被源源不断的勘测出来,其周边的一些国家纷纷抢占南海诸岛岛礁,对其进行军事占领,其最终目的就是想获取南海地区丰富的石油资源。目前,除西沙群岛有我国海军驻守、东沙群岛由台湾军队驻守、中沙群岛位于水面以下之外,南沙群岛有近40多个岛礁被他国非法侵占,仅越南就侵占了29个岛屿。 第二,由海洋资源而引发的争端 南海海域除了拥有种类众多的鱼类资源以外,还蕴含着极其丰富的石油和天然气资源。南海海域面积宽广,其海底盆地面积大,沉积厚,具有多层产油等特点,是亚洲大陆架上的最大的储油区之一,同时还是与波斯湾、墨西哥湾、北海齐名的世界四大海洋油气区。目前南海已探明的石油储量为230~300亿吨,天然气储量为8~10万亿立方米。以我国2008年共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英文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英 文 Document serial number【KKGB-LBS98YT-BS8CB-BSUT-BST108】

【标题】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英文)【分类】国际海事 【时效性】有效 【颁布时间】 【实施时间】 【发布部门】蒙特哥湾 目录 第Ⅰ部分用语和范围 第Ⅱ部分领海和毗连区 第1节一般规定 第2节领海的界限 第3节领海的无害通过 第4节毗连区 第Ⅲ部分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第1节一般规定

第2节过境通行 第3节无害通过 第Ⅳ部分群岛国 第Ⅴ部分专属经济区 第Ⅵ部分大陆架 第Ⅶ部分公海 第1节一般规定 第2节公海生物资源的养护和管理 第Ⅷ部分岛屿制度 第Ⅸ部分闭海或半闭海 第Ⅹ部分内陆国出入海洋的权利和过境自由第Ⅺ部分“区域” 第1节一般规定 第2节支配“区域”的原则 第3节“区域”内资源的开发 第4节管理局

第5节争端的解决和咨询意见 第Ⅻ部分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 第1节一般规定 第2节全球性和区域性合作 第3节技术援助 第4节监测和环境评价 第5节防止、减少和控制海洋环境污染的国际规则和国内立法第6节执行 第7节保障办法 第8节冰封区域 第9节责任 第10节主权豁免 第11节关于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其他公约所规定的义务第XIII部分海洋科学研究 第1节一般规定 第2节国际合作

第3节海洋科学研究的进行和促进 第4节海洋环境中科学研究设施或装备第5节责任 第6节争端的解决和临时措施 第XIV部分海洋技术的发展和转让 第1节一般规定 第2节国际合作 第3节国家和区域性海洋科学和技术中心第4节国际组织间的合作 第XV部分争端的解决 第1节一般规定 第2节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强制程序 第3节适用第2节的限制和例外 第XVI部分一般规定 第XVII部分最后条款 附件Ⅰ高度回游鱼类(略)

中国海洋国土的现状和捍卫海洋权益的策略思考

中国海洋国土的现状和捍卫海洋权益的策略思考 发布时间:2011/3/21 何传添 得海权者兴,失海权者亡;得海洋者盛,失海洋者衰。这是历史揭示的一个鲜明的真理。1994年11 月16 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 生效后,海洋自然再度成为举世关注的热点。中国作为一个海洋大国,自1996 年7 月6 日正式加入《公约》,就有了国际法基础上拥有的300 多万平方公里海洋国土的主权。然而,与中国海上相邻的8 个国家,由于历史遗留等问题,都与中国有海洋权益之纠纷,中国至今尚未与任何一个海上邻国达成海上划界协议。人类已进入21 世纪,中国既要保卫自己的海洋国土、捍卫自身的海洋权益,又要和周边国家一起把和平和稳定带入新的世纪。这是一个既崭新又敏感、既对现实又对未来有深刻影响的课题。 一、《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从1958 年起,联合国陆续召开了3 次国际海洋公约会议。1958 年2 月至4 月,第一次由联合国主持的海洋会议在日内瓦召开,会议就拟定海洋法草案进行了讨论,最后制定了四个公约。1960 年3月,第二次由联合国主持的海洋会议同样在日内瓦召开,专门讨论海洋宽度问题。今天的《公约》是历时9 年(1973 年12 月至1982 年12 月) 的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制定的。1982年12月,经过160 多个国家的协商、妥协和斗争,终于通过了一部国际立法史上最广泛、最全面的海洋法典,即《公约》,并决定建立"国际海底管理局"和"国际海洋法法庭筹备委员会"。1984年12 月,共有155个国家和4 个实体在《公约》上签了字。9 年后,即1993 年11 月16 日,《公约》得到了第60 个国家的批准,一年后,即1994 年11 月16 日,《公约》正式生效。 1、《公约》规定:《公约》涉及海洋法几乎所有方面的问题,由1 个序言和17 部分组成,共320条,另有9 个附件。其主要内容包括:领海和毗连区、用于国际航行的领海、群岛国、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岛屿制度、闭海或半闭海、内陆国出入海洋的权利和过境自由、"区域"、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海洋科学研究、海洋技术的发展和转让、争端的解决等。《公约》一个重要的特点是所谓"一揽子"协议[1 ] 。 《公约》有了许多新的规定。主要有:一、首先规定了沿海国有权建立12 海里领海和24 海里毗连区,并规定沿海国的主权及于领海的上空及其海床和底土,对毗连区行使必要的管制权,拥有海关、财税、移民和卫生等管辖权;二、规定沿海国可建立200 海里专属经济区,在此区域内沿海国对生物及非生物资源拥有主权权利,对环保、科研、人工岛屿等有管辖权;三、沿海国为勘探大陆架和开发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大陆架享有主权权利。这一权利是专属的,即:如果沿海国不勘探大陆架或开发其自然资源,任何人未经沿海国明示同意,均不得从事这种活动。而且,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也不取决于有效或象征性的占领或任何明文公告;四、规定公海自由,属于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五、规定占世界65 %以上的深海海洋底乃底土"区域"及其资源是人类共同的继承财产,由国际海底管理局代表全人类行使管理权。

海洋法之习题

海洋法之习题 1 一、判断题 1.公海自由原则决定了在公海不存在任何法律制度。(F) 分析:公海自由并不意味着毫无限制或处于无法律状态,公海在长期以来形成了公海的法律制度。 2.国际海底区域上覆水域的法律地位与国际海底区域相同。(T) 分析:国际海底区域上覆水域是公海,公海不属于任何国家的领土,国家不得对公海本身行使管辖权或在 公海上行使属地管辖。国际海底区域是及其自然资源是人类共同行使财产。 3.紧追只有未曾中断,才能在领海和毗连区外继续进行。(T ) 分析:紧追可以开始于一国内水、领海、毗连区和专属经济区,紧追可以追入公海继续进行,直至追上并采取措施,但必须是连续不断的。只有追逐未曾中断,才可以在领海或毗连区外继续进行,一旦中断,紧追权就告结束。 4.内水与领海的主要区别是:内水不允许外国船舶无害通过。(T) 分析:沿海国对其领海行使领土主权附有一定的条件,外国船舶享有无害通过权,而外国船舶在内水则不存在这种权利,沿海国在内水原则上可以无条件地行使主权。 5.无害通过就是在任何场合下,船舶都必须继续不停地航行,迅速前进,不能停船和下锚。( F) 分析:无害通过,是指外国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和平、安宁和正常秩序的条件下,拥有无须事先通过或征得沿海国许可而连续不断地通过其领海的航行权利。无害通过要求连续不停地迅速通过,但并非任何场合,不可抗力、遇难、救助除外。 6.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执行有关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方面的规律和规章的权利。(F) 分析:沿海国在毗连区享有惩处违背该区域所管制事项如海关、财政、移民、卫生的权利,而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的权利主要体现在对该区域内以开发自然资源为目的的活动拥有排他性的主权权利和与此相关的某些管辖权。 7.沿海国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是专属性的,它不取决于有效或象征性的占领或明文公告。(T ) 8.在公海上,悬挂两国旗帜的船舶,视同无国籍船舶。( T) 9.沿海国只能采取一种领海基线,即或采取正常基线,或采取直线基线。(F ) 分析:沿海国可以采取三种领海基线,根据不同情况,可采取正常基线、直

国际海洋法的重点

国际海洋法 海洋法是现代国际法中一个重要分支,是本课程学习的重点部分海洋法调整和平时期的海洋法律关系,包括航行、捕鱼、资源开发、环境保护、海洋科学研究,以及所有海洋活动所发生的法律关系海洋法的内容主要是:各海域的性质、法律地位和法律制度,以及在海洋上从事各种活动所应遵循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 21世纪是开发海洋的世纪,海洋法将显得特别重要, 海洋法的编纂,在国际法上是比较晚的。海洋上适用的规则,大部分是习惯国际法规则。1958年在联合国第一次海洋法会议制定的四个《日内瓦公约》对这些规则作了初步的编纂并加以发展。 1982年在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签订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以下简称为《公约》)是一部最完全的海洋法法典。此公约已为世界上大部分国家加入,《公约》所定的规则已为大多数国家接受并已在广泛适用了。本章内容是根据《公约》规定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编写的学习时应该注意:(1)联系历史上形成的习惯规则进行对比研究从中认识海洋法的发展和现状; (2)注意《公约》规定的规则在实践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认识《公约》在各国海洋实践中的作用; (3)根据我国的有关立法,把我国的立法的海洋法结合起来研究,把海洋法的规则运用到我国的海洋实践中去。我国是一个海洋大国,有漫长的海岸线,沿岸面对黄海、东海和南海三个半闭海,有连绵不断的沿岸岛屿和远洋群岛,有丰富的生物和非生物资源,由于与相向或相邻国家的海上边界尚未完全划定,学习本章时应尽量联系我国的实际情况,加强本学科的实践性。 本章主要内容: 介绍海洋法的概念,历史发展和编纂情况,对海洋法的产生、演变和现状作了系统的说明,其中着重介绍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的召开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签订情况,对《公约》生效后的情况作了简要的说明。这是学习海洋法所不可缺少的知识。介绍各海域的名称和分布,有助于读者对海洋法的内容有初步的了解。介绍各海域的性质、法律地位和法律制度。这是本章的主体部分,文内几乎全部是海洋法的基本知识,必须认真学习、领会和熟记。因受篇幅所限,文内未能更多地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分析,为了加深了解,读者有必要选读报刊上的有关文章或其他有关参考书,联系实际,加深了解。对国际海底区域的介绍,主要是根据《公约》第十一部分的内容编写的。《关于执行1982年12月10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的协定》的签订和生效后,这部分的内容有了较大的改变。文内有了简单的说明,读者学习这部分时应特别细心领会。 本章的基本概念: 1.海域;2.内水;3.海峡;4.海湾;5.历史性海湾;6.领海;7.毗连区;8.专属经济区;9.大陆架;10.公海; 11.国际海底区域;12.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13.群岛水域;14。群岛国;15.专属渔区;16.基线;17.正常基线与直线基线;18,领水;19.闭海;20.半闭海;21.陆锁国;22.地理不利国;23.沿岸贸易权;24.无害通过权;25.过境通行权;26.群岛海道通过权; 27.自然延伸原则;28.渔业可捕量;29.捕捞能力;30.剩余可捕量;31.传统捕鱼权;32.单一开发制;33.平行开发制;34.公海自由;35.海洋自由论;36。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37.海洋划界; 38.等距离/中间线原则;39.海洋划界的公平原则;40.考虑一切有关情况原则。 本章的基本理论: 1.海洋自由论;2.领海的法律性质、法律地位和法律制度;3.毗连区的性质和法律地位;4.专属经济区的性质、法律地位;5.大陆架的法律概念和范围;6.沿海国在专属经

中国与周边国家海洋权益争端及解决机制

中国与周边国家海洋权益争端及解决机制 内容摘要:21世纪是海洋的世纪,维护海洋权益是21世纪世界各国发展的战略方向。如何利用国际法和与海洋权益相关的条约、公约来维护我国的海洋权益,是个具有现实意义的课题。本文从我国与周边国家海洋权益争端的现状开始分析,参考国际解决争端的范例,提出我国海洋权益争端的解决机制关键词:海洋权益、争端、解决机制、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正文: 引言 作为一个传统的农耕民族国家,我国古代对海洋的重视程度远没有陆地高。自郑和下西洋后,明清两代闭关锁国长达400年,而与此同时西方列强却享受着拥有海洋带来的财富。中国不是没人注意海洋,郑和曾经说过“欲国家富强,不可置海洋于不顾,财富取之于海,危险亦来自海上。”闭关锁国的结果就是自1840年起中华民族所遭受的一个多世纪的外辱。 21世纪是海洋的世纪,但是当我们终于开始关注海洋的时候,我们的邻居早就开始有计划的争夺我国的合法海洋权益,因此我国与周边国家的海洋权益争端频频产生。为了更好的开发和利用海洋,为了不让祖先留下的蓝色国土在我们手中丧失,我们有必要从法律的途径来寻求解决的方式。 一、中国与周边国家海洋权益争端现状及产生原因 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中国所属的海域面积为300万平方公里左右。但是,在这些海域内,不少区域和海上邻国存在矛盾和争议,我国的海洋权益正受到严峻的挑战。一般地说,海洋权益的内涵主要有:一是海洋政治权益,如海洋主权、海洋管辖权、海洋管制权等,这是海洋政治权益的核心。二是海洋经济权益,主要包括开发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的资源,发展国家的海洋经济产业等。三是海上安全利益;四是海洋科学利益。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英文) 【标题】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英文) 【分类】国际海事 【时效性】有效 【颁布时间】1982.12.10 【实施时间】1982.12.10 【发布部门】蒙特哥湾 目录 第Ⅰ部分用语和范围 第Ⅱ部分领海和毗连区 第1节一般规定 第2节领海的界限 第3节领海的无害通过 第4节毗连区 第Ⅲ部分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第1节一般规定 第2节过境通行 第3节无害通过 第Ⅳ部分群岛国 第Ⅴ部分专属经济区 第Ⅵ部分大陆架 第Ⅶ部分公海 第1节一般规定 第2节公海生物资源的养护和管理 第Ⅷ部分岛屿制度 第Ⅸ部分闭海或半闭海 第Ⅹ部分内陆国出入海洋的权利和过境自由 第Ⅺ部分“区域” 第1节一般规定

第2节支配“区域”的原则 第3节“区域”内资源的开发 第4节管理局 第5节争端的解决和咨询意见 第Ⅻ部分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 第1节一般规定 第2节全球性和区域性合作 第3节技术援助 第4节监测和环境评价 第5节防止、减少和控制海洋环境污染的国际规则和国内立法第6节执行 第7节保障办法 第8节冰封区域 第9节责任 第10节主权豁免 第11节关于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其他公约所规定的义务第XIII部分海洋科学研究 第1节一般规定 第2节国际合作 第3节海洋科学研究的进行和促进 第4节海洋环境中科学研究设施或装备 第5节责任 第6节争端的解决和临时措施 第XIV部分海洋技术的发展和转让 第1节一般规定 第2节国际合作 第3节国家和区域性海洋科学和技术中心 第4节国际组织间的合作 第XV部分争端的解决

第1节一般规定 第2节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强制程序 第3节适用第2节的限制和例外 第XVI部分一般规定 第XVII部分最后条款 附件Ⅰ高度回游鱼类(略) 附件Ⅱ大陆架界限委员会 附件Ⅲ探矿、勘探和开发的基本条件 附件Ⅳ企业部章程 附件Ⅴ调解 第1节按照第XV部分第1节的调解程序 第2节按照第XV部分第3节提交的强制调解程序 附件Ⅵ国际海洋法法庭规约 第1节法庭的组织 第2节权限 第3节程序 第4节海底争端分庭 第5节修正案 附件Ⅶ仲裁 附件Ⅷ特别仲裁 附件Ⅸ国际组织的参加 【名称】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题注】简介:本公约于1982年12月10日在牙买加的蒙特哥湾召开的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最后会议上通过,尚未生效。本公约将自第六十份批准书或加入书交存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生效。 全文 本公约缔约各国, 本着以互相谅解和合作的精神解决与海洋法有关的一切问题的愿望,并且认识到本公约对于维护和平、正义和全世界人民的进步作出重要贡献的历史意义,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与中国海洋政治战略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与中国海洋政治战略 摘要:海洋是每个国家必争之“地”,但是又不能随便的争夺,因为每个国家的海洋都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去进行分配,不得擅自的占有和掠夺。每个国家的海洋意味着经济,经济是决定一个国家的强弱,所以每个国家都会根据自己国家目前的状况来制定海洋政治战略,此战略也会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而跟着改变,以此来保护好自己国家的经济不会被别的国家控制和不会向后倒退。通过此战略强化自己的海军,进而保护国家的所有利益和对他国实施人道主义救援。 关键字:经济发展海洋战略 海洋是每位渔民赖以为生的工厂;海洋是每位人民种类丰富的食材基地;海洋是每位公民不可或缺的利益;海洋是每个沿海城市至关重要的高速公路;海洋是每个海洋国家重而视之的战略要地。 海洋是地球的大股东,他占有百分之七十一的股权,怠慢他的国家必定会失去更多。所以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海洋政治战略,并且会随经济的发展做出改变。我国是众多国家中经济发展比较快速的国家之一并且我们有广阔的海洋,所以我国的海洋政治战略也会比较快的发生。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缔结和生效,对当代国际关系产生了革命性的影响,但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一把双刃剑。公约所确立的主要国际法制度包括领海与毗连区制度、专属经济区制度、大陆架制度、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通过制度、公海制度、群岛和群岛国制度、国际海底区域制度、海洋环境保护与保全制度、海洋科学研究与技术转让制度、海洋争端解决制度等。这些新规定和新制度的确立,对于建立国际海洋新秩序具有十分深远的意义,其积极影响包括:12海里领海制度突破了西方传统海洋大国坚持的窄领海制度;专属经济区制度和大陆架制度为各沿海国确立国家管辖区域提供了国际法律制度依据;国际海峡通行制度的确立有利于世界海洋贸易的发展;国际海底区域制度确立了“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概念和制度;国际海洋法法庭的创立有助于争端解决;沿海国、港口国污染管辖权的确立打破了传统的污染专属管辖权。但是,由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世界各国主张折衷、妥协的产物,使得诸多矛盾与分歧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效后依然存在,甚至某些矛盾还随着《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生效而日趋尖锐,并产生了一定的负面效应。《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效的负面影响主要包括:首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生效导致国际海洋划界争端的加剧,其根源主要在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关于划界原则的规定过于笼统、含糊,导致各国对海洋划界原则的理解和适用产生巨大的分歧。其次是专属经济区内海上冲突的可能性增多,其根源主要在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不完善,为少数海洋大国在他国的专属经济区进行军事侦察等活动提供了借口。最后,“剩余权利”问题的消极影响开始显现,主要表现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许多问题未作明确规定,在当前最为突出的问题主要体现为由围绕海洋和平利用以及海上反恐等问题所引发的争议。 众所周知,我国是一个陆地大国,也是一个陆地强国,拥有多达960万平方公里的陆地领土。事实上,我国也是一个海洋大国,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我国海洋绝对面积有460多万平方公里,位居世界第四,我国海岸线18000公里,岛屿线14000公里。根据联合国海洋法,我国对12海里以内38万平方公里的海域具有完全主权。连同24海里毗连区、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和最长350海里的大陆架,我国总体管辖国土面积应是1420多万平方公里。另外,在我国管辖区内,还有6500多座岛屿。但是我国的广大人民海洋意识淡薄,轻视海洋的价值,令人堪忧。 在一个人民海洋意识淡薄的年代,并且我国刚开始发展经济时代,当代领导人邓小平同志经过冷静地分析当前形势,制定了一个解决海洋争端的方略,方略内容是主权属我,搁置争议,共同开发。其中“主权属我”是“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首要条件。邓小平同志曾

国际海洋法发展史的追溯

国际海洋法发展史的追溯 国际海洋法发展史的追溯2017-01-15 郁志荣郁志荣1235839 郁志荣1235839 微信号功能介绍介绍本人对时事政治学习的心得体会,查阅各媒体刊登的时政文章和信息,以互动的形式进行交流。国际海洋法发展史的追溯海洋覆盖了地球表面的71%,是人类生存不可缺少的基本环境之一。规范人类海上行为的国际海洋法是国际法的一个分支,它和国际法的其他组成部分一样具有悠久的历史。国际法起源于欧洲,故欧洲有国际海洋法的摇篮之称。若将1493年教皇亚力山大六世裁定西班牙和葡萄牙瓜分世界海洋的告示作为国际海洋法的开端,那么国际海洋法的诞生至今已有500多年的历史。纵观500多年来世界海洋法律制度的演变过程,根据其时代特征可分为三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为1493~1894年这个阶段经历了海洋垄断领有——海洋自由与领有的争论——领海与公海二元结构的传统海洋法律制度的形成、稳定及其动摇开始的过程。根据教皇1493年的裁定,海洋通航垄断权以大西洋上的子午线为界,以西归西班牙,以东为葡萄牙所有。从此,其他国家的船舶未经许可不得通行。直到16世纪后半叶,荷兰和英国凭借实力袭击西班牙的贸易船只并将其无敌舰队歼灭,这才使世界海洋垄断领有的格局被打破。接踵而来的是以荷兰

格劳秀斯为首的海洋自由论和以英国塞尔顿为代表的海洋 闭锁论的论战。论战结果,不是整个海洋领有,而是将海洋分成领海和公海并适用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制度。不过当时没有明确领海的范围,英国为了排挤在其近海作业的荷兰渔船,于1609年提出了对周围海域的领有主张。1702年,拜茵盖斯·福克在《海洋主权论》中提倡以大炮射程为领海范围,得到了广泛支持。1782年,咖利阿尼建议将当时大炮极限射程——3海里作为领海宽度。18世纪末,大炮射程距离与3海里同时表示领海界限在国际社会得到公认。19世纪后半叶,制炮技术的进步和渔业引进先进技术,对领海范围的确定影响很大。当时大炮的射程已远远超过3海里,在1864年的美国南北战争中,大炮的射程已达到5海里。这标志着大炮的射程和3海里相提并论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19 世纪末渔船由帆船变成汽船,底拖捕鱼的方法对沿岸渔业有破坏性影响,3海里已经不能满足保护沿岸渔业的要求。有鉴于此,人们对领海范围3海里的信念开始动摇。第二阶段为1894~1973年这是传统的二元结构海洋法律制度向多元化海洋法律制度的转换时期。这一阶段由于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进步和众多发展中国家的相继独立,重视海洋利益的国家越来越多,有关海洋法律制度的争论日益激烈,而且海洋国家的各种提案与日俱增,涉及海洋法律制度的领域日趋广泛。他们不仅限于要求扩大领海宽度,还提出了设立毗连区、

浅议我国海洋权益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毕业设计(论文) (2015届大学本科) 题目: 学院:继续教育学院 专业: 班级: 姓名: 学号: 指导教师: 2015年9月

目录 摘要 (2) 前言 (2) 1.我国的海洋权益现状……………………………………………………………… 1.1 全面理解海洋权益内涵………………………………………………………… 1.2 正确认识海洋维权形势………………………………………………………… 1.3 坚决维护国家海洋权益…………………………………………………………2 2 3 4 2. 维护海洋权益的重要意义 (5) 2.1政治利益 (5) 2.2经济利益 (5) 2.3安全利益………………………………………………………………………… 3.维护我国海洋权益的对策………………………………………………………… 3.1完善我国的海洋立法……………………………………………………………6 6 6 3.2加大科技和资金的投入 (7) 3.3加强我国海上执法力量建设 (7) 3.4建立综合的海上安全保障体系 (7) 4.结语 (8) 谢辞 (9) 参考文献 (9)

浅议我国海洋权益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摘要:历史不止一次的用事实向我们证明了“海洋兴则国家盛、海洋衰则国家败”的道理。事实证明,享有海洋权益并不等于控制了海洋,一个国家的海洋经济权益是需要一支强大的海军力量来加以捍卫的。同时,对于如何维护国家的海洋权益,不能简单的认为单凭先进的科学和技术手段就能对海洋的资源来加以控制和利用,说到底,必须拥有一支强大的海军力量来有效捍卫国家海洋权益和海洋经济资源的开发利用。 关键词:海洋权益;争端;中国;资源;经济;策略 前言 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指出要“坚决维护国家海洋权益”。2012年年初以来,我国周边海域热点频发,维护海洋权益形势严峻,引起国内外广泛关注。那么,什么是海洋权益,如何看待我国的维权形势,如何维护我国的海洋权益,我国海洋权益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对策有哪些,这些都要求我们不断深化理解,提高认识,并为之付出长期不懈的努力。 1 我国的海洋权益现状 在黄海,总面积38万平方公里的海域中应划归中国管辖的有25万平方公里,可是在海域划界问题上,韩国主张等距线为界。如果按此划分,他们可以多划18万平方公里,中国与朝鲜和韩国存在着18万平方公里的争议海区。在东海,中国固有领土钓鱼列岛被日本非法占领,东海大陆架是中国的自然延伸,因此面积77万平方公里的海区中应归我管辖的为54万平方公里,但是日本却提出中日两国是共架国,要求按中间线划分海域。按日本的无理要求,日本与中国有16万平方公里、韩国与中国有18万平方公里的争议地区。此外,我在东海作业的渔船、海洋科学考察船经常遭到日本海上自卫队和海保厅的舰机骚扰、跟踪和监视,严重影响了我船的正常作业。在南海,海洋权益受到侵犯更加严重。一是岛屿被侵占。二是海洋资源被掠夺。此外,中国自1999年开始,每年宣布南海实行夏季休渔期。但受到越南、菲律宾和马来西亚的严重挑战,越、菲两国不但说中国“无权宣布休渔”,而且我休他不休,乘我渔民不出海之机大肆捕捞。 1.1 全面理解海洋权益内涵 何谓海洋权益?一般的理解是国家在认识和利用海洋活动中应当享有的权利和利益。例如,毗连区管制权、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在他国管辖海域的航行权利、行使公海六大自由的权利以及分享国际海底区域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利益等。严格来说,海洋岛屿主权及领海主权在性质上高于一般的海洋权益。但依据“陆地统领海洋”的原则,海洋岛屿主权是主张岛屿领海等管辖海域及其相关权利的基础。因此,维护岛屿主权一般也被视为维护国家海洋权益的重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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