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商事仲裁中仲裁员的事先约定

浅谈商事仲裁中仲裁员的事先约定
浅谈商事仲裁中仲裁员的事先约定

浅谈商事仲裁中仲裁员的事先约定

在商事仲裁中,仲裁庭的组成和仲裁员的选定对整个商事仲裁至关重要。没有仲裁员,不能按时组成仲裁庭,整个商事仲裁将无法进行;仲裁员的好坏是仲裁能否有效、公正的重要影响因素,也影响着当事人对仲裁的信任及仲裁的长远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31条明确规定了仲裁员的产生方式,即当事人共同选定和共同委托仲裁委主任指定。但是当事人能否在仲裁申请前,即通过双方的自由意志事先选定或约定仲裁员的产生呢?目前我国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作者试图从法理上分析商事仲裁中仲裁员事先约定产生的合法性,以及仲裁员事先约定可能带来的结果。

仲裁员的事先约定,包括仲裁委名册中具体仲裁员,担任仲裁庭仲裁员的任职范围和任职资格等、以及仲裁委名册之外的仲裁员约定。

商事仲裁中仲裁员事先约定,在其他国家已有先例。根据1980年1月1日修订生效的《美国仲裁协会商事仲裁规则》第14条规定:如果当事人就任命仲裁员达成协议或者指定了任命仲裁员的方法,那么应当遵守这种任命或方法。任命仲裁员的一方当事人应将任命通知书连同仲裁员的姓名和地址提交美国仲裁协会。根据任命仲裁员一方当事人的要求,美国仲裁协会应向其提出仲裁员的名单。该当事人如愿意时可以从该名单中任命仲裁员。也即如果当事人已经约定了仲裁员或约定了任命仲裁员的方法,则美国仲裁协会就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约定选定或任命仲裁员。这从仲裁规则中认可了当事人事先约定仲裁员产生的效力。

根据《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機構仲裁規則2018》第7条关于獨任仲裁員的指定;和第8条关于三位仲裁員的指定;条款中均将“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放在语句的前面。无论是独任仲裁员还是三位仲裁员,当事人的约定放在第一位;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才根据仲裁规则的具体规定进行;同时根据1986年11月16日修订生效《韩国商事仲裁院商事仲裁规则》第20条第1款规定,如果在当事人的协议人已特别指定了仲裁员或已特别规定了指定方式(包括指定首席仲裁员,下同),仲裁员的指定即照协议办理。订立协议的当事人已经特别指定了仲裁员或仲裁员的指定方式,则仲裁员就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进行。

美国和香港作为普通法系的代表国家,韩国作为大陆法系的代表国家,均明文规定了当事人可以就商事仲裁中仲裁员和仲裁员的产生进行具体约定。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相关规定,第31条,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虽然我国并没有直接规定当事人可以就仲裁员的选定事先通过协议约定,但是根据文义解释,也没有拒绝这种方式;同时根据《仲裁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一方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可见商事仲裁极为强调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意思自治是仲裁的一项基本原则,根据原则

和规则的一般适用,在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则可供适用时,在不违反《仲裁法》原则的前提下,可以对《仲裁法》第31条做扩大解释,当事人既可以是仲裁申请前,也可以在仲裁申请后,约定仲裁员和仲裁员的产生。如果当事人对仲裁员的选定通过意思自治,事先约定,也应当予以认可;同时根据法律解释的比较解释,援引、借鉴或参考外国立法例及判例学说以阐释本国法律规范的意义和内容,也应当参照美国和韩国等发达国家的立法,允许当事人事先通过意思自治,协议约定仲裁员以及仲裁员的产生办法。

实际上,在我国商事仲裁实践中,部分仲裁委员会已经事实上认可了当事人协议约定仲裁员的效力。实践中,常存在当事人约定的仲裁员由于某种原因无法参加仲裁案件审理的情况。为了避免后续选定仲裁员的争议,也减少程序的拖延,当事人可同时约定仲裁员的替补方式。例如:在争议发生后,各方共同选定的独任仲裁员王某因个人原因(如出国、回避、离世等原因)无法担任本案仲裁员的,各方均同意由张某担任仲裁员组成独任仲裁庭进行审理。以重庆仲裁委员会为例,重庆仲裁委员会已经认可了当事人事先约定仲裁员的有效性,允许当事人在申请仲裁前通过协议约定具体的仲裁员人选。

因此,无论是从法理上,还是从具体的实践中,商事仲裁中当事人事先约定仲裁员的产生都不违反我国现行法律,也符合我国现行的商事仲裁的实际情况。

首先,允许当事人事先约定仲裁员以及仲裁员的产生,可以更好的促进通过商事仲裁解决纠纷的效率。当事人通过事先的协议约定仲

裁员和仲裁员的产生,避免了在纠纷产生后申请仲裁时,仲裁双(各)方不能对仲裁员的选定达成一致意见。实践中,在签订仲裁协议或其他协议时,当事人之间抱着商事合作的目的,能够基于合作的基础上彼此信任,而当一旦纠纷产生面临仲裁时,当事人彼此之间的警惕性和不信任明显增强,此时再要求当事人对仲裁员的产生达成一致意见,往往很难,甚至经常无法达成,不得不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依据仲裁规则进行指定,这样就大大减弱了商事仲裁的意思自治性。允许当事人对仲裁员和仲裁员的产生进行事先约定,则从根本上避免了这种情况的发生。既尊重了当事人双(各)方的意思自治,拓展了商事仲裁的意思自治范围,也提供了商事仲裁的效率。

其次,允许当事人事先约定仲裁员以及仲裁员的产生,可以更好的让合适的有相应专业背景和知识的人担任仲裁员居中裁决。现代商事活动越来越复杂,市场经济日益发达, 交易规则日趋复杂, 各种纷繁复杂的、技术性极强的专业化法律纠纷层出不穷,市场经济使社会关系趋于复杂,社会分工越来越细,正是这种社会分工的专业化导致了社会纠纷的专业化。而商事活动的当事人对自己的商事行为和规则最为清楚和了解,由商事活动的当事人,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自己专业领域的、熟悉当事人商事活动的仲裁员,更符合客观实际,也更有利于商事纠纷的快速和专业解决;

再次,允许当事人事先约定仲裁员以及仲裁员的产生更好的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更有利于促进商事纠纷通过仲裁方式解决。迥异于法院审判制度,仲裁制度之所以产生、发展和壮大,更多在在于

这一制度的合理性,如在当事人意志的自主性、案件的高度保密性、结案的高效性、仲裁的专业性、裁决的终局性等方面。鉴于仲裁员在整个裁决过程当中的关键性地位,允许当事人事先约定仲裁员及仲裁员的产生,是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最大尊重。根据当事人意愿选择仲裁员,避免其他无关人员介入仲裁案件,满足当事人对仲裁案件的保密性要求。通过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满足当事人的保密性要求,这也会更多的调动当事人的兴趣,增加当事人的信心,促进更多的商事纠纷通过仲裁解决,扩大商事仲裁的社会影响力。

当然,允许当事人意思自治,事先约定仲裁员以及仲裁员的产生;但是也必须预防当事人一方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违反其他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强迫其他当事人接受一方指定的仲裁员或仲裁员产生。在现实的商事活动中,当事人双(各)方的地位实际上并不是完全平等的,处于弱势的一方,为了促成商事交易的达成,经常会在商事合同中做出牺牲和让步。如果再允许处于强势地位的一方,利用自己的信息、资源和经济上的优势,迫使其他方接受自己指定的仲裁员;一旦指定的仲裁员不能中立、客观、公平的履行仲裁职责,将会使实际上已经不公平的合同面临更大的不公平,事实上损害了处于弱势一方的得到公平救济的可能性,极大的损害实质上的公平正义。尤其是在现行的国际仲裁中,部分大公司,大企业,作为“仲裁常客”,经常参与仲裁程序、对仲裁规则与仲裁程序极为熟知,甚至对相关仲裁员的经验、阅历乃至喜好均颇有了解。他们利用自己实际力量的优势、法律地位的不同,以及掌握的丰厚资源,从而有更多的机会利用仲裁庭来

主张权利或被诉;相反,另外一些当事方则极少或偶尔有机会利用仲裁来主张权利,事实上处于商事仲裁中弱势的一方。

综上所述,从法理上允许当事人意思自治,事先约定仲裁员以及仲裁员的产生在法理上是没有障碍的,且已经由部分商事仲裁委员会在实践中予以实施。允许当事人意思自治,事先约定仲裁员以及仲裁员的产生,更好的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也更好的完善国内的商事仲裁制度,让商事仲裁在解决商事纠纷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但是任何一个制度都不是绝对完美的,但是我们也不能以瑜掩瑕,大搞一刀切,直接否认这一制度进步的一面。所以作者认为,一方面既要允许当事人意思自治,另一方面也应当对背后可能产生的问题及早预防,如完善仲裁员惩戒制度;限定当事人意思自治,事先约定仲裁员这一制度的适用范围等。

仲裁员聘任规定

遇到仲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360docs.net/doc/9416482479.html, 仲裁员聘任规定 第一条目的条款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仲裁员聘任工作,加强仲裁员队伍建设,提高仲裁员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章程》和《仲裁规则》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仲裁员的条件 中国籍仲裁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仲裁事业,公道正派、品行高尚,坚持独立公正办案原则; 2、从事仲裁工作满8年,或者从事律师工作满8年,或者曾任审判员满8年,或者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

等专业水平; 3、拥护仲裁委员会章程,愿意遵守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仲裁员守则以及仲裁委员会其他有关规定; 4、掌握一门外语并可以作为工作语言,少数知名人士可适当放宽; 5、能够保证仲裁办案时间; 6、仲裁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籍仲裁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仲裁事业,公道正派、品行高尚,坚持独立公正办案原则; 2、具有法律、经济贸易、科学技术或海商海事等专业知识和实际工作经验; 3、拥护仲裁委员会章程,愿意遵守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仲裁员守则以及仲裁委员会其他有关规定;

4、掌握一定的中文知识,少数知名人士可适当放宽; 5、仲裁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港澳台人士中聘任仲裁员,参照外籍仲裁员条件。 第三条仲裁员的申请 申请担任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的,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下列文件,并确保提供材料的真实、准确: 1、申请书和简历; 2、一至两名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专家或者教授的书面推荐意见,少数国内和国际知名人士可不提交推荐意见; 3、必要时,应提交所在单位的书面意见。 第四条仲裁员的聘任 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请材料后,仲裁委员会秘书局对申请材料进行

浅析仲裁员回避制度

浅析仲裁员回避制度 摘要:仲裁回避制度,是指在仲裁活动中,仲裁员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裁决的有关人员,在遇有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形时,退出某一案件的仲裁程序的制度。考察各国的理论与实践,回避制度主要是为诉讼公正服务的,普通法传统中作为正当程序原则之一的“任何人不得成为审理自己案件的法官”即是回避制度的朴素表达。 关键词:仲裁员;仲裁员回避制度;问题;完善 仲裁制度因其所具有的当事人意思自治,仲裁程序简便,仲裁费用低廉,专家断案,一裁终局,商业秘密得以保护,法院可强制执行仲裁结果,迅速及时等其它纠纷解决方式所不具有的优越性受到越来越多经济纠纷当事人的青睐。而仲裁员在案件的仲裁过程中居于裁决者的地位,对仲裁案件的过程和结果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一、从诉讼正义的理念出发,仲裁回避制度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 (1)仲裁权是一种裁判权,以追求公正的裁判为最终价值取向,作为裁判主体的法官在司法过程中除严格服从法律外,还不可避免的会受到社会关系、传统、信仰、偏见、自身下意识等因素的影响,仲裁员一点也不比其他人更能摆脱这些种因素对其司法过程的影响。回避制度作为一种诉讼理念和制度设计,其目的是尽可能减少这些因素对仲裁过程的影响,实现仲裁公正。 (2)消除当事人的思想疑虑,公正程序的设计安排极大地增强了结果公正性的说服力。如果仲裁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而仍参加案件的审理,即使案件得到公正的审理,也难以消除当事人对法官是否公正处理的怀疑,其直接结果是出现不必要的讼累和执行障碍,最终会损害公众对仲裁的信任和法治的信心。 (3)中国传统“乡土社会”中形成的人伦关系的“差序格局”,使得“中国的道德和法律都因之而得看所施的对象和自己的关系而加以程序上的伸缩”,受这一与法治理念格格不入的传统伦理观影响的仲裁员在审理与自己有某种人伦关系的案件时常处于尴尬境地,为保证仲裁员依法履行职责、免受人伦亲情与司法公正理念的双重压力,回避制度也是十分必要的。 二、我国现行的仲裁员回避制度法律规定

关于商事仲裁不可不知的七个问题

商事仲裁是解决商事主体间贸易纠纷的常用途径,在现代经济生活中,企业间常通过仲裁这一较经济的方式解决纠纷。 (详情点击进入官网在线咨询) 商事仲裁是解决商事主体间贸易纠纷的常用途径,在现代经济生活中,企业间常通过仲裁这一较经济的方式解决纠纷。本文将仲裁前企业应当了解的七大问题作了具体归纳。 一、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仲裁协议; 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3、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二、哪些事项可以申请仲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据此,提交仲裁解决的纠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发生纠纷的双方应当属于平等主体的当事人;2.仲裁的事项应当是当事人有权处分的财

产权益;3.仲裁的范围限定为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三、哪些不能申请仲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条、第七十七条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3.劳动争议;4.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四、当事人如何选择仲裁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应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这条规定说明在仲裁中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解决纠纷的仲裁机构,这是仲裁区别于诉讼的一个重要特点。参与仲裁的当事人最关心的是纠纷能否得到公正、及时和低成本的解决,所以准确选择仲裁机构是极为重要的。 当事人在选择仲裁机构时应当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选择仲裁成本低的仲裁机构。 在中国境内的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从仲裁成本考虑,一般不宜选择国外的仲裁机构。这是因为:国外仲裁机构路程较远,来回不仅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而且时间上也较难掌握;其次,国外仲裁机构仲裁费用高昂,许多国家的仲裁员按时间收取仲裁员酬金;另外,语言沟通较为困难,而法律上的陈述又不能有半点含糊,故交流难度也较大,必须专门聘请外语翻译,支付昂贵的翻译费。相对而言,中国的仲裁机构经过这些年的发展,不但已经有充分的能力处理各种各样的纠纷,而且在仲裁员队伍建设和硬件设施上都取得了很大的进步,所以当事人可以充分信任国内的仲裁机构。 2、选择大城市的仲裁机构。 当事人在选定国内仲裁机构时应当优先考虑一些经济较为发达的大城市仲裁机构,原因如下:一是大城市经济发达,仲裁机构处理民事、经济纠纷经验丰富;二是大城市仲裁机构

张家口第二届仲裁员名单

姓名职称专业 法律类(58人) 李伟民教授高级律师法律 蒋书锋高级律师经济贸易靳宪章高级律师法律 刘光福律师法律 段平律师法律 赵敏律师法律 贾贵宾律师法律 冯海兵律师法律 管宁律师法律 陈绍桐律师法律 崔晓晨律师法律 范春明律师法律 韩志军律师法律 雷挺律师法律 李永和律师法律 艾连庆律师法律 武春玉律师财经 孙海东律师法律 王翠红律师法律 刘其瑞律师法律 李平律师法律 张树律师法律 王廷海律师法律 李宝龙律师法律 王建国律师法律 叶蕙莲(香港)律师法律 赵建斌律师法律 曹世平律师法律 董跃律师法律 袁斗一律师法律 马九泉律师法律 王根义律师法律 李霞律师法律 刘国忠原审判员法律 赵福祥原审判员法律 赵巨文原审判员法律 倪福棣原审判员法律 梅绍忠原审判员法律 姜德原审判员法律

杨淑兰原审判员法律 赵国芳原审判员法律 任成山原审判员法律 刘秀朵原审判员法律 王全成原审判员法律 张国庆原审判员法律 周进英原审判员法律 李凤敏原审判员法律 史占军原审判员法律 赵志立原审判员法律 曲洪财原审判员法律 贾占雨原审判员法律 杨贵昌原审判员法律 张贵林二级公证员法律 王希达原经济合同仲裁员合同 赵爱平原经济合同仲裁员合同 成连珍原经济合同仲裁员合同 刘树龙原经济合同仲裁员合同 经济类(19人) 李济民高级经济师经济贸易 屈世华高级工程师经济师经济贸易 吴晓光高级工程师企业管理涉外商务王树槐高级会计师工业会计 胡万林高级经济师经济管理 张玉枝注册会计师企业会计财务审计高美贞注册审计师财会审计 李建萍高级审计师财会审计 任文斌经济师高级政工师经济管理 石军高级经济师经济贸易 胡彬高级会计师财务会计 岑英杰高级经济师民商经济 任志盛高级经济师民商经济 尤福永高级工程师经济师经济贸易 张世榕法律 高巨峰法律 马洪斌法律 李西山律师法律经济 马永江经济 工程建筑类(35人)

试谈仲裁员的操守与行为规范

论仲裁员的操守与行为规范 一、引言 "有什么样的仲裁员,就有什么样的仲裁"是仲裁界广为人知的名言,我已经多次在不同场台听到人们对它的引用。此话揭示的道理颇为深刻,仲裁员是仲裁制度的生命力所在,从仲裁作为一种争议解决方式诞生之日起就是如此。对于"临时仲裁"而言,只有"好的仲裁员"才可能被当事人信任,从而得到选择,担当解决问题的重任;对于"机构仲裁"而言,没有一支"好的仲裁员队伍",甚至仲裁机构本身的可信度都要大打折扣,如果想让人们在商事合同中事先选择这样的仲裁机构或者在争议发生之后达成协议使用该仲裁机构,困难可想而知。这样的仲裁机构是不可能得到发展的。 一般而言,仲裁员的资格不是由法律来规定,也不是通过考试得到确认。世界各国的仲裁法或民事诉讼法大多不对仲裁员的资格进行描述。少数国家的法律仅仅对仲裁员资格作最基本的原则规定。例如,有的国家的法律规定有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具备订立合同能力的人都可以被指定担任仲裁员。法律不规定仲裁员资格的具体标准,丝毫不说明其标准的降低,相反,确定仲裁员资格的权柄被授予公众,由经济贸易和法律活动的参与者来评判谁具备资格。在此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是个特例,对于仲裁员资格和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既有原则规定,也有具体标准,其中尤为重要的规定在于仲裁员应当是"公道正派"之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反映了中国社会对于仲裁员水准的更高的期许。 "好的仲裁员"可以用两个方面的客观标准进行衡量:一方面他们应当具有处理仲裁案件的相应的学识、能力和经验;另一方面他们必须具备仲裁员应有的较高的操守,并且能够严格执行相应的行为规范。通常情况下,仲裁员都是从专家中产生;他们对于处理仲裁案件大多胜任有余,对于自己学识、能力和经验的不断提高孜孜以求,但是大千世界当中.并非所有仲裁员的道德和行为都无可挑剔,他们追求德行完美的努力程度也各不相同。因此,为了使仲裁更加受到社会的信任,加强仲裁员的操守和行为规范便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 二、仲裁员应当崇尚正义、主持公道 市场经济社会当中商事争议丛生,利益冲突不断。仲裁员承担着当事人的委托和社会的信任,伸张正义,抑浊扬清,握有裁断万千金钱归属的重权,背负着平抑纠纷、促进交易、繁市兴贸的社会责任。因此,人们当然期望仲裁员是崇尚正义、主持公道的理想人物的化身。仲裁员应当时刻铭记自己重大的社会责任,毕其所能,修身冶性,最大程度地追求正义和公道。 崇尚主义和主持公道在很大程度上与人格和品德密不可分。人品"完美"的人才能真正的心存正义、主持公道、学识渊博,才思敏捷的专家不一定都是合格的仲裁员。仲裁员不能身处商品和金钱的社会而忘却对于理想、良知和完美的追求。具有良好的人格品德是仲裁员的基本素质要求和条件。仲裁员不能忽视人格和品德的不断培养和锻炼。 崇尚正义和主持公道必须信仰法律。仲裁制度是一种法律制度,仲裁员的仲裁行为是一种法律职业行为。仲裁员应当信仰法律、崇尚法律、遵循法律,坚决维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法律只有被信仰,才能得到切实的遵守。法律职业者应当在法制社会中,不屈不挠地为实现法律的目的而殚精竭虑。以权谋私、询私枉法不仅是对法律的亵读,也是自身人格践踏。 崇尚正义和主持公道必须有强烈的责任感。社会依赖司法系统公正地确定法律上的权利,广义而言,商事仲裁制度实际上构成了司法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仲裁员对社会和公众承担着重大责任,其中包括重大的道德责任。用来规范法官行为的美国《司法行为

2021年海事仲裁员工作体会

从海事仲裁的实践中深切感受到,不断提高和培养仲裁员的综合素质及能力很重要,尤其是自觉严格地遵守仲裁员的职业操守,是对中国海事仲裁员的基本要求,也是做好仲裁工作的前提和基础。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要求我向大家汇报一下担任海事仲裁员的体会,对我而言,这是一次个人实践的小结,也是一次学习和反思。以下汇报的内容以及本人的认识、做法、建议和观点未必妥当,希望就教于大家。 一、担任海事仲裁员是自己极好的学习、充实、提高的机会 每一个案子都是一次重新学习的机会。平时觉得已经掌握的东西,每次处理具体案件时还需重新查考订正。每次都是一次重新学习、深化认识的机会。正如吴焕宁老师说的,研究海商法和参与海事仲裁所以乐趣无穷,皆因其知识浩瀚而魅力无限。 作为海仲的仲裁员,学习机会很多。除了海仲委每年针对仲裁员的培训、讲座、简报信息外;还有,更重要的是向实践学习。例如 1、向仲裁庭其他成员学习的机会。例如自己第一次参加仲裁,首席是高隼来先生,给自己印象深刻;还曾分别与朱曾杰先生、尹东年老师、雷旭辉先生,以及一些资深律师组庭参加对案件的仲裁。他们的经验、学识对自己帮助很大。 2、向涉案双方代理律师学习的机会。常常会从不同角度中的代理意见中受到启发,引发思考,消除“仲裁庭意见”的盲点。 3、向仲裁庭秘书学习。他们经验丰富,对仲裁规则、仲裁程序的理解和把握到位,是仲裁员在裁案时的顾问、指导和支持。 4、最后,直接受教于海仲秘书处。特别是秘书处领导对裁决书提出的审核意见和建议。 二、是否接受指定作为某案件仲裁员的考虑和判断的因素 首先,要看自己与涉案的当事双方及其代理人之间有无利益冲突、是否需要回避,或者有无需要声明的项; 其次,要结合个人的知识结构和经验、经历,看对案情和案件性质有无把握和能否把握,该案所涉的事项是否属于自己知识结构和经验范畴的,是否属于能力所及的; 还有,了解一下拟议中的仲裁庭组成情况,最理想的是仲裁庭组成人员之间能够协调、沟通方便、通畅,相互能很好地配合,以及知识和经验互补。 另外,很重要的一点,需要客观地权衡一下自己的时间和精力是否允许处理

关于商事仲裁强制执行申请书

关于商事仲裁强制执行申请书 执行仲裁裁决申请书是指仲裁裁决中的实体权利人在实体义务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确定其应承担的义务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请求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以实现权利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文书。下面是关于商事仲裁强制执行申请书范文,欢迎阅读了解。 商事仲裁强制执行申请书【1】 申请人性不民族出生年月日 籍贯现住址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职务 住址 联系电话 执行依据:深仲裁(案)字[2006]第号仲裁裁决书/调解书。 申请事项: 申请理由: 被申请人拒不履行/拒不全面履行生效裁决书/调解书。 被申请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商事仲裁强制执行申请书【2】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咨询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或调解书时,需具备以下条件: 1.仲裁裁决或调解书差不多生效 仲裁裁决自仲裁庭作出之日起即生效,仲裁调解书自当事人双方签字时起生效。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咨询题的规定(试行)》第10条规定,仲裁机构作出的国内仲裁裁决由被执行人住宅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其级不管辖,参照各地法院受理诉讼案件的级不管辖的规定确定,民事诉讼法第259条规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对方当事人能够向被申请人住宅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的住宅地,关于被执行人为公民的,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被执行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是指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要紧营业地或者要紧办事机构所在地,被执行的财产是指执行对象。 3.申请执行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 依民事诉讼法第219条,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期限因不同的申请主体而有所不同,双方或者一方是公民的,申请执行的期限是一年;双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该期限是六个月。 上述期限,从仲裁裁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裁决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每次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没有正当理由超过申请执行期限的,申请人就失去了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人民法院不再强制执行。 假如因不可抗力或正当理由超过申请执行期限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4.申请执行人是仲裁裁决或调解书中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包人 申请执行人应当是生效仲裁裁决书、调解书中的实体权利人,在对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时,向人民法院请求强制执行的行为人,当作为权利人的公民死亡时,其继承人可成为申请执行人,作为权利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时,承受其权利的组织,能够成为申请人。 5.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法学论文 浅议仲裁员的民事责任

浅议仲裁员的民事责任 摘要:仲裁的本质特征在于其契约性,仲裁机构是民间性的事业单位法人,仲裁员的行为是私人裁判行为,所以仲裁员对其不当仲裁行为应只承担有限的民事责任,而不应该承担行政责任,更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关键词:仲裁法仲裁员法律责任民事责任 仲裁制度作为一种准司法行为在解决我国民商事纠纷中起做重要的作用,相应地仲裁员在执业过程中因故意或故失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所谓“仲裁员的责任”是指仲裁员在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时,因违反规范的作为或不作为各种而应承担的责任。 ﹝一﹞仲裁员责任的理论﹝﹞ 首先,在弄清仲裁员责任之前,我们必须弄清仲裁员行为的性质。仲裁员的行为,是指仲裁员名册中的某人,被选定或指定为某一案件的仲裁庭成员,为仲裁纠纷而进行的行为,它具有独立性和民间性。诚然,仲裁员的责任来源于仲裁员的行为,对此学者们进行了广泛研究,但一直未有定论。在立法、司法和仲裁实践中,各国以及各仲裁机构也有不同或不尽相同的规定和具体做法。 关于仲裁员责任的理论,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1)仲裁员责任论。参照法官的民事责任理论,一些大陆法系国家主张仲裁员应承担责任,其倾向性的理论基础是契约论,承担责任的形式为专业小心责任和公正责任。[2] 2.仲裁豁免论。英美法系国家流行源自司法豁免论的仲裁豁免论,其主要内容是:仲裁员的仲裁行为豁免于民事责任,仲裁员对因其过失或其他情况而导致的不公正裁决及给一方当事人带来的损失不承担任何个人责任。[3] 在英美国家,这种观点还认为,不但仲裁员可以享有仲裁豁免权,仲裁豁免权还延伸至仲裁机构。[4]3.仲裁员责任有限豁免论。为了调和上述两种完全不同的主张,兼收并蓄二者之长,人们提出了仲裁员责任有限豁免论。这种折衷观点认为,仲裁员在一定范围内可以享受豁免,但超出一定范围则不免除其责任,且以承担过错责任

兼职仲裁员聘任协议书(协议示范文本)

STANDARD AGREEMENT SAMPLE (协议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B-HT-037116 兼职仲裁员聘任协议书(协议

兼职仲裁员聘任协议书(协议示范文 本) 兼职仲裁员聘任协议书 甲方:赣州市南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民事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甲乙共同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为缓解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力量不足的突出矛盾,甲方同意聘任乙方为甲方的兼职仲裁员,并向乙方发放聘书。 第二条聘期为一年。聘期满后根据需要和乙方的考核情况可以续聘。 第三条甲乙双方之间建立的是劳务关系,并非劳动关系,故双方间的法律关系不受劳动法律法规调整,甲方无需为乙方缴交工伤、医疗、生育、失业、养老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也无需根据劳动法律法规等规定支付乙方津贴、补贴、奖金等劳动待遇。 第四条聘期内,乙方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权使用甲方提供的办案所需的办公场所(主要为仲裁庭和办公室),办

公设备(如电脑、打印机、电话等); (二)根据办案数量和质量获得劳务费。劳务费标准根据《江西省劳动人事争议兼职仲裁员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为每人每案200元,若聘期内上级通过有关规定对办案补助标准进行调整的,乙方的办案劳务费根据规定同步调整。 (三)依法依规进行办案,有权拒绝聘任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及其领导发出的有违法律法规的指令。 (四)享有与甲方专职仲裁员同等的培训、受教育的权利。 (五)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根据甲方指导,自行安排有关文书的送达、开庭及书写法律文书的时间。 (六)在聘期内,若甲方不按规定或约定支付劳务费、不按要求提供办案所需必要条件的,乙方可单方解除本协议。 第五条聘期内,乙方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聘任期间不得在本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的案件中担任代理人。 (二)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根据法定标准和甲方指定的合理标准办结甲方交办的案件。 (三)乙方在办案时需独立完成以下工作后方可结案: 1、从甲方立案人员中接受案件并签名确认: 2、根据甲方指导安排案件开庭时间及法定期限内完成申请书副本、开庭通知书及答辩通知书等文书的送达事宜; 3、在庭审中以仲裁员身份参与审理案件; 4、书写调解或裁决法律文书;

民商事仲裁与劳动争议仲裁的区别

民商事仲裁与劳动争议仲裁的区别 由于仲裁意识淡薄,人们常把民商事仲裁委员会混同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实际上民商事仲裁委员会属于民商事仲裁(一般简称仲裁),与劳动仲裁是两回事,二者有着本质区别,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机构性质不同。民商事仲裁由以行政区划命名的仲裁委员会(如凉山仲裁委员会)解决,各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只在直辖市、省会、设区的市才设立且各地仲裁委员会相互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本质上是一种民间机构,其依法独立进行仲裁活动,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劳动仲裁属行政仲裁范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行政区划设于各同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内,上下级之间有业务指导关系。 2.受案范围不同。民商事仲裁解决的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涵盖民事、经济的绝大多数领域;劳动争议仲裁仅解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 3.管辖方式不同。仲裁实行协议管辖,仲裁委员会的管辖权来自双方协议授权,仲裁协议是仲裁的前提条件,仲裁是双方选择的结果,一旦仲裁委员会取得管辖权,就排斥了其它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的管辖;劳动争议仲裁实行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当事人之间发生劳动争议后不得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而必须先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即仲裁是劳动争议的前置程序,劳动争议纠纷不经仲裁程序,不得向法院起诉。 4.当事人选择权不同。仲裁以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是否提交仲裁,交与谁仲裁,仲裁庭如何组成,由谁组成,以及仲裁的审理方式、开庭形式等都是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

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劳动仲裁的中当事人的选择权很有限,仲裁是必须的程序,必须要到法定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仲裁,仲裁机构由法定部门的代表组成,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指定。 5.裁决效力不同。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一方不履行裁决,另一方可申请强制执行;而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是非终局性的,当事人不服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我做仲裁员的几点体会

遇到仲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9416482479.html, 我做仲裁员的几点体会 核心提示:我来海南工作以前,一直在内地省高级人民法院担任法官,从事民事案件审判工作。2004年调入海南省法制办工作后,有幸被海口仲裁委聘为仲裁员。深感荣幸之时,更多的是倍感责任重大。担任仲裁员,通过仲裁这平台延伸了我的审判情结,通过发挥专业所长并依照法律规定为社会、为当事人解决了纠纷,化解了矛盾,履行了法律赋予我们的神圣职责。我来海南工作以前,一直在内地省高级人民法院担任法官,从事民事案件审判工作。2004年调入海南省法制办工作后,有幸被海口仲裁委聘为仲裁员。深感荣幸之时,更多的是倍感责任重大。担任仲裁员,通过仲裁这平台延伸了我的审判情结,通过发挥专业所长并依照法律规定为社会、为当事人解决了纠纷,化解了矛盾,履行了法律赋予我们的神圣职责。正因为如此,我才更加珍惜仲裁员这个身份,更加珍借仲裁案件这个机会: 不论是担任法官,还是担任仲裁员,都有其相似之处,但也有其不同之处。相似的是都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审判并作出裁决;不同的是仲裁不完全拘泥干苛刻的程序规定,程序方面更加人性化。虽然,我做仲裁员的时间不是很长,但本人想谈谈做仲裁员的

一点体会和心得,与大家共勉。 一、在维护仲裁正义中,坚持以“法律事实”为依据 裁决案件的前提是查明案件的事实,即通过审理案件,最大限度地再现双方当事人发生纠纷时的本来面目,即超脱于人们的认识而独立存在的客观事实。由于仲裁参与的各方当事人出于自己的利益考虑,对外只提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这就使得仲裁员经过一定审理程序后能够认定的事实,即通过各方证据的交锋及对抗所确认的法律事读,与客观事实不能完全重合。仲裁以法律事实为依据,即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不一致时,应当以法律事实为依据。裁决赵某与海南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时,合同约定开发商逾期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按已付房款的每天百分之二支付违约金。庭审中,开发商拿出小区内160户商品房买卖合同,其中均约定为“按已付房款的百分之二支付违约金”,唯独本案中增加了“每天”二字,仅仅二字只差,购房款不足20万元的商品房纠纷,违约金数额由4000元提升到220多万元,为此,双方当事人互不退让。虽然我们有理由相信合同签订时可能是笔误或者其他原因多写了“每天”二字,但白字黑字,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的合同成立并有效,仲裁庭按照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不一致时,以法律事实为依据的原则,确认案件事实是双方当事人约定“按已付.房款的每天百分之二支付违约金”。富有戏剧性地是,开发商主张违约金过高请求减少,仲裁庭多次调解,并

浅谈工会在劳动争议仲裁中应如何发挥作用

浅谈工会在劳动争议仲裁中应如何发挥作用? 《工会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都赋予工会在劳动争议仲裁中占有重要的法律地位。《工会法》第20条第2款规定:"地方劳动争议仲裁组织应当有同级工会代表参加”。《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3条第1款规定:"仲裁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一)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二)工会的代表;(三)政府指定的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的代表”。因此,工会在劳动争议仲裁活动中必然要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1)参加仲裁机关的组成,领导仲裁工作。工会不仅可以派代表参加地方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也有权受仲裁委员会的聘任,派代表担任仲裁员。《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5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可以聘任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人员、工会工作者、专家学者和律师为专职的或者兼职的仲裁员。兼职仲裁员与专职仲裁员在执行仲裁公务时享有同等权利。兼职仲裁员进行仲裁活动时,所在单位应给予支持”。工会应该选派工作责任心强,懂法律的工会干部担任仲裁委员会的成员或仲裁员,并应当积极支持和协助他们开展工作。 工会对劳动仲裁工作的领导作用,主要应当通过仲裁机关的工会代表发挥出来。工会不应当直接干预仲裁机关的专门工作、不得妨碍或干涉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2)工会积极参与劳动争议的受理工作。劳动争议当事人是企业与职工。职工当事人在行使仲裁权利时,往往会遇到许多实际困难和障碍。工会应当支持职工依法申请仲裁,并积极帮助职工委托律师或其他人作为代理人。职工申诉后,工会代表应当认真阅卷,分析申诉的要求是否正当。工会代表如果发现职工申诉不合理合法,可以通过企业工会帮助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劝其撤诉或另外处理。工会代表如果认为当事人申诉正当,就应据理力争,尽快予以立案受理。 (3)做好仲裁的调查取证。仲裁庭案件一般都要进行调查取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33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在处理劳动争议时,有权向有关单位查阅与案件有关的档案资料和其他证明材料,并有权向知情人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仲裁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对调查劳动争议案件中涉及的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仲裁机关的工会代表当然也要遵循这些规定。工会代表和企业工会组织应当积极进行实地调查,向有关人员和单位进行调查可以采用访谈或信函、电话联系等方式,以帮助仲裁机关迅速查明案情。 (4)积极参与劳动争议调解。当事人申请仲裁之前,工会可以进行调解,在申诉后直至开庭审理到执行阶段,工会都可以促使当事人和解,耐心进行调解。工会代表应当积极维护职工利益,调解对职工有利的,应当促使企业方接受调解。工会作为一个群众组织,也可以帮助仲裁机关做当事人双方思想

模拟仲裁心得

模拟仲裁心得体会 大学一年半期间,我们法律专业的学生学习了《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和《民法》等一系列的实体法与程序法。为了使同学们能加够深入,更进一步的理解这些法律,根据学校的组织安排,在老师的耐心指导下,我们进行了一次模拟法庭活动。这一次模拟法庭让我收获良多,在这里我谈谈我参加本次模拟仲裁的心得体会。 我们小组由11人组成。本次模拟仲裁我担任仲裁员。在徐江萍老师的耐心指导下,我们知道要想做好模拟仲裁首先就要学会撰写各种法律文书,于是我们就开始在网上查阅大量案件事实和各种资料,撰写各自的法律文书。 模拟仲裁是我们学院第一次举办的实践课,是我院实践教学的一项很有意义的内容。我是第一次参加这样的模拟仲裁活动,以前也从未进行过旁听,这次亲身体验一番,才领会到他的真正的益处。在这次活动中,我作为仲裁员,在开庭的过程中,体会了整个开庭审理的经过,在辩论阶段对案件焦点进行了激烈的辩论。虽然我们的程序还是有所欠缺,但是我认为我们的准备还是很完全的,在我们的能力范围内,我们都做了精心的准备。通过这次实践教学,我了解了仲裁案件审理的基本过程,觉得关于仲裁案件方面的法律文书的格式和内容都记忆深刻。把理论付诸实践才能真正地理解所学的知识,并且融会贯通。这样的学习方法是很有效的。 模拟演练的时候,所有的同学都很认真,我感觉不是因为这个活

动是个表演,真正吸引大家的地方是我们体会了一次自己喜欢的知识如何发挥实际的作用。自己学过的、了解过的东西相关的活动,总是调动大家不自觉地去向更深层次挖掘和研究 另外,模拟仲裁结束后,我再看教材就有不同的感觉。现在再看教材,觉得以前看书看得很死板,甚至根本就没有理解,有的是生硬的记忆,有的不知道之所以这样规定到底蕴涵怎样一个实际意义,现在看来这些问题是值得思考的。通过这次活动,学以致用是我最大的收获,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我改进自己的学习方法。我希望能有更多的机会参加类似的实践活动,虽然付出了很多的时间和精力,但是收获是很大的。 我们常常说要学以致用,在现在这个阶段最直接有效、锻炼实践我们知识技能的方式就是参加实践活动。在活动中我们需要充分发挥自身能力,自己找案子,自己写诉状,自己找证据,自己练程序等等,这所有的自己做,丝毫不是我们在课堂学习上停留在书中的那些理论知识所能简单阐述的。通过这次模拟仲裁的活动,我深刻感受到了自己法律知识的欠缺,它更加使我明确了自己要努力的方向。 总的说来,我们这次模拟法庭活动不仅仅培养了我们的个人能力,还增强了我们的团队精神。整个活动重提问、重交流、重讨论。而这正是我们将来工作中不可缺少的素质。活动中每个同学都有自己的定位,切实做好了自己的任务,所有的这些体会都将成为我生命中最宝贵的财富,它使我懂得了个人能力与团队合作的重要性!

试论仲裁员责任

试论仲裁员责任 仲裁员责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文章采狭义说,即将仲裁员责任限定在民事责任这一范畴之内。认为仲裁员与当事人之间存在契约关系,其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应当承担义务,进而在违反义务的情况下应当承担仲裁责任。但基于仲裁这一特殊行为涉及众多价值判断问题,因此,应当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在哪些情况下可以追究仲裁员的责任,以期在维护当事人利益的同时,也维护仲裁员的利益。 标签:仲裁责任;契约关系;权利救济 前言 仲裁是替代民事诉讼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仲裁员是仲裁的灵魂,其行为决定仲裁的质量,更决定当事人的权利是否能够得到有效救济。为此,如何能最大限度地保证仲裁员按时作出公正合理的仲裁裁决是仲裁的最终目的,而仲裁员责任制度正是实现这一目的的必要手段。 一、仲裁员责任的含义 对于仲裁员责任含义的理解,笔者认为首先要明晰以下三个问题:1)“责任”一词,包含两层意思,其一是指主体所应承担的义务,其二是指在主体因违法、违约或违反法律规定而应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本文所指的“责任”指代后者,即是指仲裁员在违法或违约情况下对当事人所承担的不利的法律后果。2)关于仲裁员责任产生的基础,有学者认为分为三种——当事人施加的责任或契约责任、道德责任和法律责任。笔者此处讨论的仲裁员责任仅指契约责任和法律责任,不包括道德责任。契约责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契约责任等同于法律责任,既包括仲裁员违反当事人与仲裁员之间对于仲裁行为具体事项的约定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包括仲裁员违反法律对于仲裁员行为的强制性规定而应承担的违法责任;狭义上的契约责任仅指前者。3)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宪法责任、国家赔偿责任等等。此处的仲裁员责任,笔者认为应当主要包括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其中,刑事责任即为刑法所明确规定的“枉法仲裁罪”。根据罪行法定原则,中国关于仲裁员刑事责任的规定已经非常明确具体,理论上和实践中也并无过多的分歧,故此处笔者不再讨论仲裁员的刑事责任问题。为此,本文实际上将仲裁员的责任限定在很小的范围之内,即仲裁员的民事责任。 根据上述分析,笔者将本文中的仲裁员责任定义为:仲裁员在仲裁过程中由于自己的过错而对当事人所承担的民法上的不利法律后果。 二、设立仲裁员责任制度的必要性 1.仲裁员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需要 仲裁员在仲裁过程中既享有权利,也承担义务。一方面,仲裁员基于其与当事

仲裁员的选择原则是什么

仲裁员的选择原则是什么 的选择方式有选定、指定等,选择过程中应遵循一定的原则。那么仲裁员的选择原则是什么呢?包括选择熟悉相关专业知识的仲裁员、避免选择符合回避条件的仲裁员等。下面由的在本文详细介绍。 一、仲裁员的选择原则是什么 选择仲裁员应把握三条原则: 1、选择熟悉相关专业知识的仲裁员 仲裁员均是从资深的经济法律专业人事中聘任的,因此,仲裁员具备良好的道德素质;但由于仲裁员职业不同,其熟悉的专业知识

也不同。选择熟悉专业知识的仲裁员组成的相关专业的案件,更能迅速准确地抓住争议的焦点,分清是非责任,提出解决争议的最佳方案,从而提高仲裁效率和质量。如果当事人选择专业知识不熟悉的仲裁员,比如选择建筑方面的仲裁员来审理金融案件,即使这位仲裁员很想把这个案件审理好,但由于缺乏专业知识往往难以胜任。一旦当事人作出选择某个仲裁员的书面意思表示后,若没有仲裁员应当回避的充分理由,这种选择是不能更改的,因此,双方当事人在选择仲裁员时应十分谨慎。 2、应避免选择符合法定回避条件的仲裁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由于对方当事人享有对符合法律规定回避事由的仲裁员申请回避的权利,若由于对方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使整个终止,则将延长仲裁的时间,对双方均有益无害。

3、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选择仲裁员 各仲裁机构均制定有各自的,仲裁规则对选定仲裁员的时间均有限制。仲裁机构在受理案件后,会向双方当事人分别发出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双方当事人必须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选定仲裁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未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有效期限内选定仲裁员,仲裁机构将视为当事人自动放弃该项权利,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 二、仲裁员的选择方式有哪些 1、当事人选定 意思自治是仲裁的基本原则,在仲裁员选定方式上,也是如此,在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中,大多数仲裁规则规定,由双方当事人各自在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一名仲裁员,并共同或委托选定一位首席仲裁员。

仲裁员的履职考评

仲裁员的履职考评 仲裁员是一个新的职业类别,有其特殊的从业要求和角色定位。仲裁机构是一个新行业, 其职能与作用的发挥,与仲裁员的履职行为密不可分。我们应从这一特定关系的要求出发,看待仲裁员的履职行为,设定仲裁员履职考评的内容和目标,通过仲裁员履职行为的规范,促进仲裁机构的健康快速发展。仲裁员的履职行为,直接影响着仲裁案件的质量,积累着仲裁的品牌形象,为仲裁机构的稳步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同时,仲裁机构的发展,又为仲裁员履职提供了广阔的空间,使仲裁员的履职行为有所依托,履职才能有所施展,自我价值得以实现。 另外,我国仲裁制度尚处于初创阶段:仲裁制度所依托的外部条件还不很成熟;市场经济体制尚待完善;仲裁制度的设计也存在较大的误差;加之人们的传统思维定势的影响。这些都为仲裁制度的推行带来一定的困难。在此条件下,要推行仲裁制度,实现仲裁的价值目标,其难度是可想而知的。这势必会对仲裁员履职行为提出较高的要求。 同时,仲裁员履职行为的特性及履职的现状,也是加强仲裁员履职考评的重要因素。仲裁员虽在仲裁活动中肩负重要的责任,决定着仲裁社会价值的实现和仲裁机构的生命力,但仲裁员又都是仲裁机构聘任的社会兼职人员,多重社

会角色往往会影响其履职的专一性和工作效率。仲裁员兼职的另一弊端是仲裁员组织结构松,管理难度加大。个别仲裁员责任意识和归属意识不强,无视仲裁法的规定和仲裁机构的声誉,以权谋私、枉法裁断。这些都有待于通过严格的考评来加以纠正,逐步建立良好的仲裁职业道德规范。 就仲裁员的履职现状来看,由于仲裁员固有的履职特点,加之仲裁机构组建时间短,管理机制不健全,考评指标不完善,致使仲裁状况不尽如人意的情况时有发生。这些均暴露了仲裁员管理中的缺陷,成为影响仲裁制度和仲裁机构发展中的突出问题。 仲裁员履职考评是一项积极有效的管理行为。它适合仲裁员队伍的特点,有助于调动仲裁员的从业积极性和责任心,使仲裁员从内心深处确立仲裁的价值目标和个人理想,将法律公正人格化,将人格魅力法律化,从而公正、高效、平和、理性地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经济交往。仲裁员履职考评目的,就是要确立一个仲裁员履职目标体系,引导其规范仲裁行为,爱岗敬业、乐于奉献,将法律精神与人文精神结合,以严谨的作风、高度的责任心、高超的从业技能解决经济纠纷,化解社会矛盾, 实现社会正义。在此基础上,建立一支业务精、素质高、作风硬的仲裁员队伍,为仲裁机构的发展提供可靠的保障。实施仲裁员履职考评,就是要从仲裁员履职特点出发,探索一条仲裁员管理的新路子,使仲裁员管理科学

调解心得体会

调解劳动争议案件的几点心得体会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同事,下午好! 刚才我们聆听了董院精彩的讲座,真是获益匪浅。而我从事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时间不长,资历尚浅、经验不足,下面请允许我将自己在调解案件中的几点粗浅的体会与大家进行交流。 调解是司法的优良传统,是符合中国国情的纠纷处理方式之一。通过调解审结案件,对于化解各类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故自去年起,在全国劳动争议大幅上升的情况下,我市仲裁院努力探索、再次创新,内设调解庭,将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工作前移,规范案件处理工作,坚持调解优先原则,最大限度地发挥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基础性作用,实现仲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效统一。 首先谈谈我对调解的认识。什么是调解呢?我认为调解就是在合法的大前提下,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通过我们(办案人员)的斡旋、劝解,让申请人、被申请人双方消除分歧、做出让步、解决争议的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办案人员通过释法、明理等方式,让申请人自愿地放弃了一些诉讼请求,同时让被申请人主动地承担了一定的义务。从这个意义上讲,办案人员对各方开展的调解工作,类似于古代

的政治家向帝王所进行的游说。游说中,需要通过借鉴历史史实、分析当前形势、摆明利害关系、宣扬所得收益让帝王接受自己的思想并推行自己的主张。而游说能否成功,就在于能不能抓住被游说者的心理,能不能摸准被游说者的死穴,能不能透视被游说者想要获取的利益。成功的游说就是让被游说者感觉,一旦接受了你的建议,我将获得这样或者那样的好处;如果不听从你的建议,则意味着自讨苦吃。游说是这样,调解也是这样。双方只有在认为自己有利益可以图取或者有损失可以避免的情况下,才会心甘情愿地与对方达成调解协议。因此,在调解的过程中我们要让双方当事人从不同角度感受到,调解和判决相比,将给自己带来价值更高的利益,比如时间利益、金钱利益、名誉利益,等等。 不可否认,做好调解工作,提高调解技能,是一个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不可能在三、五个月之内通过几个案子、几十个案子的锻炼,就由一名新手速成为一名调解高手,但是即便是像我这样从事调解工作时间不长,承办案件不多、经验不够丰富的新手,只要做到以下几点,仍然可以提高调解的成功几率。 一、克服畏难情绪,树立调解信心 如果说调解的过程就是和当事人双方斗智斗勇的一个过程,未免把调解说得过于高深莫测。但是,有些案子的调解,的确具备一定的难度,或者案件事实确实难以查清,或

商事仲裁案件答辩状

商事仲裁案件答辩状 商事仲裁案件答辩状【1】 答辩人:司马如,性别:男,中国香港居民,香港身份证号: P986975C87,现住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东路1264号保利花园2号楼3单元第603室。 答辩人因河南某某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诉答辩人合同纠纷一案,现向贵院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答辩人20**年2月与河南某某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某某服饰公司")签订的《大区代理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履行期限:20**年2月1日起至20**年1月31日止。现该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答辩人并未欠河南某某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货款。 另外,根据《协议书》第14条第一款约定,采取现款现货的原则,否则河南某某服饰公司"根本不发货,《协议书》第五条约定:甲方供给乙方"纽伦"服饰产品采取以下供货模式:订货制度:即(春、夏、秋、冬)每年四次订货,订货产品按全国统一折扣供货,订货需预付订单总金额的20%作为预付款,余款发货前付清。 订货的产品不退换,质量问题除外,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乙方预付款不到账,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的订货奖励政策,或者取消乙方所下订单。 上述约定,答辩人不存在拖欠河南某某服饰公司的货款的前提条件,因为《协议书》中明确约定答辩人若不付款,河南某某服饰公司

不发货。 二、"河南某某服饰公司"代理人向法庭提交的《国际服饰20**年1月对账单》、《国际服饰20**年2月份对账单》、《国际服饰20**年3月对账单》《国际服饰20**年4月份对账单》《国际服饰20**年5月份对账单》《国际服饰20**年7月份对账单》等证据均系河南某某服饰公司单方制作,答辩人从未收到过。 同时未提供答辩人认可或者签名的订货单及答辩人收到货物的证据,且对账单答辩人从未见过,签名亦并非答辩人所为,系河南某某服饰公司伪造,答辩人不予认可。 三、若"河南某某服饰公司"认为答辩人拖欠20**年2月1日起至20**年12月31日期间的货款145万元,根据《协议书》约定及法律规定,"河南某某服饰公司"应该向法庭提交20**年2月1日起至20**年1月31日这段期间的答辩人认可或者签字的对账单及发货单及相关托运的单据。 但是根据河南某某服饰公司提供的证据来看,20**年2月1日至20**年1月31日该段期间,并未有合法有效的证据来证明答辩人拖欠货款的事实。 综上所述,答辩人并未欠"河南某某服饰公司"货款,请求法院依法驳回"河南某某服饰公司"的诉讼请求。 此致 河南省某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司法如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