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个问答:读懂财金23号文深意与影响

20个问答:读懂财金23号文深意与影响
20个问答:读懂财金23号文深意与影响

20个问答:读懂财金23号文深意与影响

目录一、财政部发文规范金融机构的约束力如何?二、财金23号文的核心出发点是?三、如何理解财金23号文四个“不得”的总体要求?四、什么情况属于“违规新增融资平台贷款”?五、哪些是金融企业参与地方建设融资时应审查的重点?六、在财金23号文前,还有哪些文件对穿透资本金核查有要求?七、财金23号文穿透核查项目资本金要求和以往有什么变化?八、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是否局限于银监会大名单?九、此前文件对于名股实债有哪些限制?十、财金23号文后,名股实债被一刀切禁止了吗?十一、金融机构承担哪些核实融资主体合规性和完备性责任?十二、如何理解“通过结构化融资安排或采取多层嵌套等方式将投资基金异化

为债务融资平台”?十三、本次财金23号文对于资产管理业务有哪些要求?十四、为何要针对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作出规定?十五、如何理解“不得对地方政府及其部门统一授信”?十六、财金23号文对地方政府债有哪些影响?十七、财金23号文对城投债有哪些影响?十八、当前PPP项目资本金的融资模式有哪些?十九、棚改和易地扶贫是否受到影响?二十、财政部对于国有金融企业出资管理及财务约束做出要求,目的是什么?一、财政部发文规范金融机构的约束力如何?这次财金23号文引发了金融业巨大震动:因为这

是财政部首次通过单独发文的形式,全面规范金融机构对地方政府的投融资行为。此前虽然也有一些条款提及对于金融机构的约束,但这些均散见于其他规范性文件中,未成体系。无论是43号文还是87号文等文件,对地方政府的融资的各类规范文件和措施,多是针对地方政府、国企的融资行为、财政部门行为的,主要是对资金的需求方和增信方的规范要求。

但是此次23号文,是财政部对国有金融企业就规范地方政府融资行为提出的新要求,即针对的是资金的主要供给方。需要明确的是,财政部并不属于金融监管部门。此次得以专门针对金融机构发文,主要因财政部作为国有银行的最终出资人,负责管理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所以,财政部下发了23号文,从人行与银监部门的监管角度之外的角度,提出了新要求,对地方政府融资规范形成补充。至此,地方政府融资从资金需求方、供给方、增信方多方面得到了全面的规范。

二、财金23号文的核心出发点是?财政部在本次发文中,再次明确零容忍监管红线:即无论何种产品和业务模式(投资基金、资管产品、PPP等),地方政府不得提供担保、回购、承诺收益。这是财预[2017]50号、财预[2018]34号等多个政策一再强调明确的政策红线,也是前期财政部多批对地方政府问责的核心。值得注意的一个变化是:限制性规定的表述,由“捆绑地方政府”拓展为“捆绑地方政府、捆绑国有企

业”。现实是,目前确实已有很多案例要求第三方不相干的国有企业为产业基金、股权投资、资管计划等提供回购、担保及固定收益,地方政府迫于项目建设压力要求所属国有企业配合提供。所以有这样的前提也就并不奇怪了:国有企业债务可能属于地方政府负有救助义务的或有债务。不过,这里并没有像国资委194号文那样,明确禁止央企提供回购、担保、承诺收益规定。

三、如何理解财金23号文四个“不得”的总体要求?首先,23号文明确:“除购买地方政府债券外,不得直接或通过地方国有企事业单位等间接渠道为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提供任何形

式的融资,不得违规新增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贷款”本句的两个“不得”,限制了金融机构的信贷业务和自营业务:1、对银行贷款、信托借款等间接融资手段提出了限制;2、对金融机构购买公司信用类债券进行了规范。目前市场上,除了企业债券长期以来规定募投项目实现自身经营收益,并对收益现金流覆盖总投资情况提出具体要求外,其他公司信用类债券品种并未作出详细规定。由于资金投向不明确,地方政府及其部门通过国有企业发债融资,造成地方政府硬性债务的风险就难以规避,此处通过对资金供给方进行要求,与2014年的国发43号文从资金需求方进行要求形成了合力。“不得要求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或承担偿债责任。” 则是一直以来政府对地方政府对外担保的唯一性要求的重申。

即只有经国务院批准,地方政府可以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提供担保。除上述外债转贷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

方式提供担保。“不得提供债务性资金作为地方建设项目、政府投资基金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资本金。” 则是这次财金23号文规范的重点:即穿透审查项目资本金

合规性。四、什么情况属于“违规新增融资平台贷款”?事实上,近几年来已有多个监管政策都明确规定:金融机构不得违规新增融资平台贷款、扩大地方政府债务。那么,究竟什么是违规新增融资平台贷款?什么又是合规新增融资平台

贷款?

(一)新预算法出台前融资平台监管规定2008年四万亿投

资计划出台后,各级地方政府纷纷成立各种类型的融资平台行使投融资职能,银监会每年都会针对融资平台出台年度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指导意见,最新的为2013年出台的《关于加强2013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3]10号文),融资平台相关规定为:一是按照

融资平台自身现金流覆盖债务本息情况,将融资平台分为“全覆盖”、“基本覆盖”、“半覆盖”、“无覆盖”。融资平台新增贷款前提条件之一就是要求现金流全覆盖。“全覆盖”是指借款人

自有现金流量占其全部应还债务本息的比例为100%(含)以上。二是将融资平台划分为“仍按平台管理类”(简称“监管

类”)和“退出为一般公司类”(简称“退出类”或监测类)。退出类是指经核查评估和整改后,已具备商业化贷款条件,自身具有充足稳定的经营性现金流,能够全额偿还贷款本息,整体转化为一般公司类客户管理的融资平台,同时明确融资平台退出程序和要求。凡不符合退出条件以及未完成退出流程的融资平台,均作为“监管类”管理。三是不得对未纳入“名单制”管理的融资平台发放任何形式由财政性资金承担直接或间接还款责任的贷款。不得向“退出类”平台发放保障性住房和其他公益性项目贷款。当时环境下,监管类融资平台可以发放由财政性资金承担直接或间接还款责任的贷款(政府性债务),如向土地储备机构发放的土地储备项目贷款、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符合公路法的收费公路项目贷款、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重大项目等。退出类融资平台已整改退出为一般公司,可以按商业化原则为企业自身举借债务,但不得举借政府性债务。

(二)新预算法出台后监管规定2014年新出台的预算法修正案及国发[2014]43号文,赋予了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权利,且仅限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同时明确划清政府与企业界限,政府债务只能通过政府及其部门举借,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等举借。同时要求剥离融资平台的地方政府融资职能监管类平台,由于尚未整改为退出类平台,不具备商业化贷款条件且自身不具有充足稳定的经营性现金流,因此,监管类

融资平台不仅不能代替地方政府新增融资,而且本身也不具有商业化新增贷款资格,即监管类融资平台不得新增任何形式的融资。退出类平台,由于已实现整改退出,具备商业化贷款条件且自身具有充足稳定的经营性现金流(现金流全覆盖),可以按市场化融资原则,为企业自身经营新增融资作为企业自身债务,但不得代替地方政府新增融资(即新增政府性债务),换成“三三四专项检查”术语为不得违规新增融资扩大政府债务。

(三)融资平台新增贷款条件银监发[2013]10号文:融资平台已实现整改退出为一般公司类,具备商业化贷款条件且自身具有充足稳定的经营性现金流。经营性现金流包括:自身经营性收入(包括地方政府已按照合规性和完备性履行相关程序的可行性缺口补助、政府付费、财政补贴等,如PPP 项下财政付费及可行性缺口补助、政府采购项下政府采购支出等);以明确归属企业的规费收入(如自来水收费、公路收费、取暖费);企业拥有产权和处置权的自有资产的收益及变现收入等。经营性现金流不得包括:地方政府未履行法定程序或履行程序不具备合规性和完备性的可行性缺口补助、政府付费、财政补贴等,如新增BT代建工程的政府承诺支出、政府承诺土地出让收入、违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政府承诺支出等。

(四)融资平台新增贷款用途融资平台公司作为社会资本,

采取合法合规方式中标PPP项目、棚改项目、政府购买服务、政府采购等项目的,新增贷款用于PPP项目、棚改项目、政府采购项目的购买或生产的,均不存在合规问题。融资平台公司以地方政府名义,代表地方政府从事PPP、棚改、土地整治工作而新增贷款的,为违规新增贷款扩大地方政府债务。融资平台公司新增贷款,名义上用于自身生产经营及周转需求(多为流贷、综合授信、项目贷款名义)的,实际上挪用于不合规政府类项目(新项目或以前未结清项目),可能被监管认定为违反“三三四十”专项检查违反宏观调控政策中的融资平台违规新增贷款扩大地方政府债务。需要注意的是,在2017年4月份开始的银行业监管“三三四十”专项检查中,点名了“违规新增融资平台公司贷款,扩大地方政府债务”,将违规新增融资平台贷款与扩大地方政府债务捆绑。但银行如果矢口否认新增贷款属于扩大政府债务,则可以蒙混过关。本次财金23号文只提上半句“不得违规新增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贷款”,足见在监管部门观念中,这些违规新增融资平台贷款的行为,基本上就可以直接认定与扩大地方政府债务有关。即:口径更加严格。

五、哪些是金融企业参与地方建设融资时应审查的重点?

财金23号文的第二、三条明确了国有金融企业参与地方建设融资时应审查评估的两大重点。1、资本金审查应坚持“穿透原则”。这里既要关注项目资本金本身是否符合规定,若发

现存在名股实债等违规操作的,不得向其提供融资;还需进行“向上穿透”审查,重点关注以债务性资金违规出资等问题。

2、自有经营性现金流能够覆盖应还债务本息,避免国有金

融企业依赖政府信用、放松风险管控。同时,项目现金流涉及可行性缺口补助、政府付费、财政补贴等财政资金安排的,应认真核实地方政府履行相关程序的合规性和完备性。六、在财金23号文前,还有哪些文件对穿透资本金核查有要求?

1、中国银监会关于信托公司开展项目融资业务涉及项目资

本金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9]84号)

一、信托公司要严格执行国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管理制度,对股东借款、银行贷款等债务性资金和除商业银行私人银行业务外的银行个人理财资金,不得充作项目资本金。信托公司应要求借款人提供资本金到位的合法、有效证明,必要时应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核实认定。二、信托公司不得将债务性集合信托计划资金用于补充项目资本金,以达到国家规定的最低项目资本金要求。前述债务性集合信托计划资金包括以股权投资附加回购承诺(含投资附加关联方受让或投资附加其他第三方受让的情形)等方式运用的信托资金。

2、财政部金融司司长、PPP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王毅在2017第三届中国PPP融资论坛财讲话中提到:政府和合作伙伴一定要掏出真金白银,拿自有资本做资本金。对不具

备条件,没有规范开展“两个论证”的项目,特别是不具备公

共产品属性、资本金不到位或资本金穿透后不是自有资金、没有建立长期按效付费机制,以及过度依赖政府付费的项目,要予以剔除。

3、《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财办金〔2017〕92号)2017年11月,财政部办公室发布《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财办金〔2017〕92号),明确要求在资本金方面不符合规定的PPP项目要求清理出库。违反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未按时足额缴纳项目资本金、以债务性资金充当资本金或由第三方代持社会资本方股份的。构成违法违规举债担保。包括由政府或政府指定机构回购社会资本投资本金或兜底本金损失的;由政府或政府指定机构回购社会资本投资本金或兜底本金损失的。

4、《关于加强中央企业PPP业务风险管控的通知》(国资发财管[2017]192号)192号文是国资委对央企在本轮PPP热潮中过热投资、非规范投资的约束,强调防风险、控负债,其中的具体措施之一就包括要求严格遵守资本金制度,禁止名股实债和购买劣后级份额。一是落实股权投资资金来源。各企业要严格遵守国家重大项目资本金制度,合理控制杠杆比例,做好拟开展PPP项目的自有资金安排,根据项目需

要积极引入优势互补、协同度高的其他非金融投资方,吸引

各类股权类受托管理资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等参与投资,多措并举加大项目资本金投入,但不得通过引入“名股实债”类股权资金或购买劣后级份额等方式承担本应由

其他方承担的风险。七、财金23号文穿透核查项目资本金

要求和以往有什么变化?此次23号文对项目资本金融资做

了更加严格的规范。此前,财政部92号文主要是针对PPP 项目,要求不得以债务性资金做项目资本金,现在扩大到了参与地方建设的国有企业。23号文作此规定的主要原因在于,部分地方政府已经将地方国有企业直接视同其投融资平台

公司,在融资平台受限情况下,由其承担地方建设。而且由于PPP受限较多且有10%红线控制,不少地方政府倾向于

采取PPP以外的模式进行地方建设,如棚户区改造采取政

府购买服务模式、土地一级开发采取政府采购模式等。

八、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是否局限于银监会大名单?由于纳入银监会大名单的融资平台新增贷款受限较多(融资平台新增贷款六个基本前提、监管类平台五个投向、退出类平台不得投向保障房等),不少地方政府另辟蹊径,纷纷成立新的融

资平台,而不纳入银监会大名单,称为名单外平台(简称类平台),以规避融资平台监管政策。由于这些类平台游离于

银监会大名单外,仍或明或暗从事各类政府性业务,银监会明确要求银行业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待。虽然银监会

出台的多项制度中均明确提到,平台公司名单应是动态调整,

从功能监管的逻辑来看,也绝无只看存量、不问增量的理由。但是一直以来,银监会的地方政府平台名单更新存在较大障碍。作为主要融资渠道,地方政府并无动力将更多的企业纳入平台名单,各银监局为银监会派出机构,亦缺乏可以严格甄别平台公司身份的抓手,平台名单的增加面临相当大的阻力。笔者了解到,很多地区平台名单一经确认,从未发生过调整,从而成为自2013年以来地方政府增量融资的主要渠道。也就是说,所谓银监会的名单内平台,实际上是狭义的老平台,覆盖面相当有限。只是针对这些平台做出限制,将无异于竹篮打水。可以看到,之前发改办财金[2018]194号

文已经略去了关于“平台”的表述。财政部此次23号文的地方政府平台,显然应该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即只要承担了部分政府融资职能的企业,都应该被纳入。具体参见本平台此前文章《强监管下,如何合规开展融资平台业务?》。实际上,由于监管政策的不断收紧,以及各地银监局对融资平台一直采取强监管态势,在融资的问题上,许多地方政府早已改弦易辙:由(狭义)融资平台,转向地方政府所属国有企业,通过自来水公司、燃气公司等融资较易的国有企业进行融资。

九、此前文件对于名股实债有哪些限制?1、2016年5月,财金[2016]32号《关于进一步共同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有关工作的通知》要坚决杜绝各种非理性担保或承诺、过高补贴或定价,避免通过固定回报承诺、明股实债等

方式进行变相融资。

2、2016年10月,财金[2016]90号《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深入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的通知》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统筹论证项目合作周期、收费定价机制、投资收益水平、风险分配框架和政府补贴等因素,科学设计PPP 项目实施方案,确保充分体现“风险分担、收益共享、激励相容”的内涵特征,防止政府以固定回报承诺、回购安排、明股实债等方式承担过度支出责任,避免将当期政府购买服务支出代替PPP项目中长期的支出责任,规避PPP相关评价论证程序,加剧地方政府财政债务风险隐患。

3、2016年12月下发的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对单个企业的投资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总值的20%,且不得从事下列业务:(一)名股实债等变相增加政府债务的行为。

4、2017年4月印发财预50号文《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50号文提出,禁止地方政府对PPP资本金回购形式的明股实债: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参与PPP项目、设立政府出资的各类投资基金时,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回购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不得以任何方式承担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损失,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会资本方承诺最低收益。但,政府方作为劣后方仍然合规。所

以后来在底层项目层面的回购肯定属于违规操作,基本绝迹。但政府通过其控制的机构参与产品层面的回购仍然比较普遍。

5、2017年11月国资发财管〔2017〕192号《关于加强中央企业PPP业务风险管控的通知》文件明令禁止了央企对PPP资本金回购形式的明股实债:不得通过引入明股实债类股权资金或购买劣后级份额等方式承担本应有其他方承担

的风险。在PPP项目股权合作中,不得为其他方股权出资

提供担保、承诺收益等。十、财金23号文后,名股实债被

一刀切禁止了吗?财金23号文主要是再次扩大禁令范围。同样对PPP项目资本金领域的明股实债亮起了红灯:在“第一条总体要求”首先提出了“不得提供债务性资金作为地方

建设项目、政府投资基金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资本金。”同时在“第二条资本金审查”又提出“若发现存在以“名股实债”、股东借款、借贷资金等债务性资金和以公益

性资产、储备土地等方式违规出资或出资不实的问题,国有金融企业不得向其提供融资。”两条结合起来,就可以解读为:禁止PPP资本金以明股实债等债务方式出资。当前,大部

分金融机构对PPP股权投资的退出策略均为前端退出。对

于央企中标项目采取基金远期认缴模式(实际上由央企在基金层面协助金融机构退出),对于地方国企和民营企业中标

项目采取由其直接远期回购PPP股权方式退出。对于当前

监管政策存在两种理解:一是所有的明股实债都违规;二是只有监管政策明确禁止的政府回购和央企回购的明股实债

才违规。

十一、金融机构承担哪些核实融资主体合规性和完备性责任?财金23号文要求:融资主体的自有经营性现金流应能够全

覆盖债务本息,涉及财政资金支出作为企业经营现金流的。金融机构应当去核实地方政府履行相关程序的合规性和完

备性,而不是由地方政府出具各种形式的确认函、文件证明、会议纪要等。1、之前没有要求金融机构承担核实的责任,更多将责任附加在地方政府身上,从而金融机构有意规避在放款过程中核实责任。2、财金23号文明确:国有金融企

业参与地方建设融资,应审慎评估融资主体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来源,确保其自有经营性现金流能够覆盖应还债务本息。同时,项目现金流涉及可行性缺口补助、政府付费、财政补贴等财政资金安排的,国有金融企业应严格核实地方政府履行相关程序的合规性和完备性。以PPP为例,根据监管要求及PPP信息系统公开内容,具体核实内容包括:(1)政

府授权文件(包括对PPP实施机构、政府方签约主体、政

府出资代表的授权)。(2)审核通过的PPP项目物有所值评价、PPP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财政部门批复文件,所属地方政府对实施方案的批复文件。(3)PPP项目社会资本采购相关材料,如招标公告、采购文件、单一来源公示、中标及

成交结果、中标通知书等。(4)实施机构与社会资本签署的PPP相关合同。(5)项目政府支出责任确认文件(如适用),以及同级人大(或人大常委会)将项目财政支出责任纳入跨年度预算的批复文件或证明材料(如适用)。

十二、如何理解“通过结构化融资安排或采取多层嵌套等方式将投资基金异化为债务融资平台”?其实《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已经在这方面有了明确要求:地方政府参与PPP项目、设立投资

基金,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回购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不得以任何方式承担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损失,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会资本方承诺最低收益。但是实际业务中,针对具体的基金投资业务,几经模式变换、多层嵌套和辗转腾挪后,让人眼花缭乱已经无法看清也无法穿透审查,真正目的在于规避监管。还有的产品设计较为隐蔽,在底层资产或中间产品环节,变成由地方政府兜底,例如产业基金几经腾挪和多层嵌套后投资项目资本金,项目资本金由地方政府分期出资,实际上就是由地方政府后续出资替换,穿透来看,实质就是地方政府变相融资,基金变相为地方政府资本金搭桥,投资基金异化为政府性融资平台。此次财金23号出台之目的,

就是对金融企业参与地方建设融资过程中存在的乱象,和日益多样化的不规范行为加强监管和纠偏。十三、财金23号

文对于资产管理业务有哪些要求?财预23号文针对资产管

理业务做了如下规定:国有金融企业发行银行理财、信托计划、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资产管理计划、保险基础设施投资计划等资产管理产品参与地方建设项目,应按照“穿透原则”切实加强资金投向管理,全面掌握底层基础资产信息,强化期限匹配,不得以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特征的资金池产品对接,不得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以任何方式提供兜底安排或以其他方式违规承担偿债责任,不得变相为地方政府提供融资。国有金融企业在进行资产管理产品推介时,应充分说明投资风险,不得以地方政府承诺回购、保证最低收益等隐含无风险条件,作为营销手段。可以看到,此处的表述和资管新规征求意见稿不谋而合:穿透查看资金投向,禁止期限错配,不得发行资金池类产品对接项目。基本都是资管新规的核心内容。而在此前,银监会和财政部关于资管业务政府融资的也是有监管要求的:(1)三三四十检查及后续窗口指导(2)银监发[2018]4号文表述:“违规为地方政府提供债务融资”、“违规将表内外资金直接或间接、借道或绕道投向股票市场”等等。而这样的口袋条款表述方式,在银监会在过去的一年半时间里使用频率很高。可以看到从2016年三季度的经济金融工作会,到规范银信类业务的55号文,再到这份2018年银监发4号文,监管做上述规定的核心要点在于:上述领域的信贷政策均应同等适用于理财、同业业务。十四、为何要针对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作出规定?

主要是为了封堵灰色地带。政策性金融和开发性金融机构属于国有金融企业,因此对国有金融企业的要求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业必须遵守。尤其是财金23号文中,要求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要严格按照市场化原则审慎合规授信,严格按照项目实际而不是政府信用提供融资。

尽管在整体上的监管政策较为明确,但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在服务国家重大战略、支持经济社会薄弱环节时,往往存在一定程度的例外。比如,会存在这样的操作:通过与地方政府及其部门签署一揽子协议等方式,“捆绑”地方政府信用、为项目资本金提供搭桥贷款、为项目提供前期贷款、采取统贷统还模式等。此次23号文则是明令封堵了这个灰色地带: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服务国家重大战略、支持经济社会薄弱环节时,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相关规定,严格按照市场化原则审慎合规授信,严格按照项目实际而不是政府信用提供融资,严格遵守业务范围划分规定。严禁为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提供各类违规融资,不得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出具任何形式明示或暗示承担偿债责任的文件,不得通过任何形式违法违规增加地方政府债务负担。有关23号文对于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影响的详细解读,可参见本公众号此前文章《财政部23号文:重新定位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政府业务》。十五、如何理解“不得对地方政府及其部门统一授信”?23号文在合作方式中明确:国有金融企业应

将严格遵守国家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作

为合规管理的重要内容,切实转变业务模式,依法规范对地方建设项目提供融资,原则上不得采取与地方政府及其部门签署一揽子协议、备忘录、会议纪要等方式开展业务,不得对地方政府及其部门统一授信。这里所说的“对地方政府及其部门统一授信”其实里面包括以下层面含义:1、金融机构授信不得“捆绑”地方政府信用。金融机构对政府建设融资须对应到具体项目,以项目现金流作为还款来源,不得绑定政府信用并以其作为还款来源。即不得采取与地方政府及其部门签署一揽子协议、备忘录、会议纪要等方式开展业务,达到对地方政府及其部门统一授信目的。2、实际业务中,由于监管政策明令禁止金融机构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给地方

政府及其部门提供任何形式的授信融资(承销及买卖地方债除外),金融机构不可能对地方政府及其部门统一授信。一般情况下,银行与政府签订的框架合作协议都是虚的,不具有实质意义,当然不能算作对政府统一授信,只是为了加强合作。当然不排除个别金融机构在支持某一地区PPP、投资基金等业务中与地方政府签订具有一定的地方政府违规支

持措施在内的合作协议,但一般情况下这种情况极少发生。

3、当前,为了控制政信类业务的区域性风险和结构集中性风险,基本上所有的金融机构都对不同区域政府政信类业务采取限额控制措施实现总量控制。但该总量控制并不是对地

方政府及其部门的统一授信,只是作为一种风险限额管理措施而已。4、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服务国家重大战略、支持经济社会薄弱环节时,或许存在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明示或暗示承担偿债责任的文件,增加地方政府债务负担。例如,在支持保障性住房等民生项目中,协调省市级政府成立全省市统一的统贷统还主体,实际用款及还款主体为下属县市政府项目承接主体,统贷统还主体不能如期还款则由省市级政府垫款归还,然后再扣划款项。十六、财金23号文对地方政府债券有哪些影响?“除购买地方政府债券外,不得直接或通过地方国有企事业单位等间接渠道为地方政府及其部

门提供任何形式的融资,不得违规新增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贷款”。这里强调了,地方政府举债的合规路径,有且仅有发行地方政府债务一条。结合此前发布的《关于做好2018年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工作的通知》,可以看到开好“前门”,稳步推进政府债券管理改革,强化政府债券资金绩效管理,提高政府债券资金使用效益,也是今年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工作的重点之一。可以到,财政部一直鼓励地方用好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在严格执行法定限额管理的同时,鼓励各地区按照财预〔2017〕89号为规定,积极利用上年末专项债务未使用的限额,结合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情况,合理选择重点项目试点分类发行项目收益专项债券,保障重点领域合理融资需求。同时财政部鼓励地方优先在重大

区域发展以及乡村振兴、生态环保、保障性住房、公立医院、公立高校、交通、水利、市政基础设施等领域选择符合条件的项目,积极探索试点发行项目收益专项债券。这或将成为一个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趋势,当然,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依然是一个问题。

十七、财金23号文对城投债有哪些影响?财金23号文要求“对于发债企业收入来源中涉及财政资金安排的,应当尽职调查,认真核实财政资金安排的合规性和真实性”。这就将核查财政资金安排合规性和真实性的责任连带到了金融服务

机构身上,将金融服务机构正式拉进“防范化解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队伍中,这意味着:审查财政资金收入,将成为金融服务机构尽职调查的核心内容之一。财金23号文要求“在债券募集说明书等文件中,不得披露所在地区财政收支、政府债务数据等明示或暗示存在政府信用支持的信息,严禁与政府信用挂钩的误导性宣传,并应在相关发债说明书中明确,地方政府作为出资人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相关举借债务由地方国有企业作为独立法人负责偿还”对公开发行债券的信息披露进行了明确要求,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票等融资工具的募集说明书需要就此做出相应调整。这条坚决而明确的要求,撕掉了地方国有企业最后一片含混不清的政府信用背书,也打消了市场投资者对政府财政兜底债券偿付的最终幻想。但笔者认为,这只是彻底去除企业融资政府

国发23号文件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 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发〔2010〕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近年来,全国生产安全事故逐年下降,安全生产状况总体稳定、趋于好转,但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事故总量仍然很大,非法违法生产现象严重,重特大事故多发频发,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暴露出一些企业重生产轻安全、安全管理薄弱、主体责任不落实,一些地方和部门安全监管不到位等突出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全面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1.工作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把经济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障的基础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安全标准,提高企业技术水平,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坚持依法依规生产经营,切实加强安全监管,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促进我国安全生产形势实现根本好转。 2.主要任务。以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等行业(领域)为重点,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要通过更加严格的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采取更加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政策措施,集中整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要尽快建成完善的国

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在高危行业强制推行一批安全适用的技术装备和防护设施,最大程度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要建立更加完善的技术标准体系,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装备全面达到国家和行业标准,实现我国安全生产技术水平的提高;要进一步调整产业结构,积极推进重点行业的企业重组和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彻底淘汰安全性能低下、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产能;以更加有力的政策引导,形成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二、严格企业安全管理 3.进一步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企业要健全完善严格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坚持不安全不生产。加强对生产现场监督检查,严格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凡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要责令停产停工整顿,并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对以整合、技改名义违规组织生产,以及规定期限内未实施改造或故意拖延工期的矿井,由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要加强对境外中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和管理,严格落实境内投资主体和派出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责任。 4.及时排查治理安全隐患。企业要经常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确保整改到位。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企业和企业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停产整改逾期未完成的不得复产。 5.强化生产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轮流现场带班。煤矿、非煤矿山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对无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或该带班而未

政府工作人员国发23号文问答

学习贯彻国发[2010]23号文问答题 [政府、部门工作人员] 一、国发[2010]23号文制定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1、进一步巩固发展安全生产形势。 2、重点解决当前安全生产暴露出的突出问题。 3、切实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 二、国发[2010]23号文内容共包括几个部分和几条 答:共9部分,32条。 三、国发[2010]23号文是加强新形势下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其精神内涵应重点把握哪几个方面? 答:1、要牢牢把握国发23号文提出的“三个坚持”。 2、要紧紧抓住重特大事故多发的8个重点行业领域。 3、要施以更加严格严厉的综合治理措施。 四、国发[2010]23号文提出要抓住重特大事故多发的8个重点行业领域包括哪些? 答: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 五、国发[2010]23号文提出的工作要求是什么? 答:1、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把经济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障的基础上。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安全标准,提高企业技术水平,夯实安全生产基础。 3、坚持依法依规生产经营,切实加强安全监管,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促进我国安全生产形势实现根本好转。 六、国发[2010]23号文提出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答:1、通过更加严格的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采取更加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政策措施,集中整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2、尽快建成完善的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在高危行业强制推行一批安全适用的技术装备和防护设施,最大程度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 3、建立更加完善的技术标准体系,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装备全面达到国家和行业标准,实现我国安全生产技术水平的提高。 4、进一步调整产业结构,积极推进重点行业的企业重组和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彻底淘汰安全性能低下、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产能。 5、以更加有力的政策引导,形成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财办金[2017]92号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

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财办金〔2017〕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运作,防止PPP异化为新的融资平台,坚决遏制隐性债务风险增量,现将规范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以下简称“项目库”)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统一认识。各级财政部门要深刻认识当前规范项目库管理的重要意义,及时纠正PPP泛化滥用现象,进一步推进PPP规范发展,着力推动PPP回归公共服务创新供给机制的本源,促进实现公共服务提质增效目标,夯实PPP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二)分类施策。各级财政部门应按项目所处阶段将项目库分为项目储备清单和项目管理库,将处于识别阶段的项目,纳入项目储备清单,重点进行项目孵化和推介;将处于准备、采购、执行、移交阶段的项目,纳入项目管理库,按照PPP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要求,实施全生命周期管理,确保规范运作。 (三)严格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应严格项目管理库入库标准和管理要求,建立健全专人负责、持续跟踪、动态调整的常态化管理机制,及时将条件不符合、操作不规范、信息不完善的项目清理出库,不断提高项目管理库信息质量和管理水平。

二、严格新项目入库标准 各级财政部门应认真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对新申请纳入项目管理库的项目进行严格把关,优先支持存量项目,审慎开展政府付费类项目,确保入库项目质量。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得入库: (一)不适宜采用PPP模式实施。包括不属于公共服务领域,政府不负有提供义务的,如商业地产开发、招商引资项目等;因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等,不适宜由社会资本承担的;仅涉及工程建设,无运营内容的;其他不适宜采用PPP模式实施的情形。 (二)前期准备工作不到位。包括新建、改扩建项目未按规定履行相关立项审批手续的;涉及国有资产权益转移的存量项目未按规定履行相关国有资产审批、评估手续的;未通过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 (三)未建立按效付费机制。包括通过政府付费或可行性缺口补助方式获得回报,但未建立与项目产出绩效相挂钩的付费机制的;政府付费或可行性缺口补助在项目合作期内未连续、平滑支付,导致某一时期内财政支出压力激增的;项目建设成本不参与绩效考核,或实际与绩效考核结果挂钩部分占比不足30%,固化政府支出责任的。 三、集中清理已入库项目 各级财政部门应组织开展项目管理库入库项目集中清理工作,全面核实项目信息及实施方案、物有所值评价报告、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采购文件、PPP项目合同等重要文件资料。属于上述第(一)、

国法23号文件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发〔2010〕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全国生产安全事故逐年下降,安全生产状况总体稳定、趋于好转,但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事故总量仍然很大,非法违法生产现象严重,重特大事故多发频发,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暴露出一些企业重生产轻安全、安全管理薄弱、主体责任不落实,一些地方和部门安全监管不到位等突出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全面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1、工作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把经济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障的基础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安全标准,提高企业技术水平,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坚持依法依规生产经营,切实加强安全监管,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促进我国安全生产形势实现根本好转。 2、主要任务。以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等行业(领域)为重点,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要通过更加严格的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采取更加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政策措施,集中整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要尽快建成完善的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在高危行业强制推行一批安全适用的技术装备和防护设施,最大程度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要建立更加完善的技术标准体系,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装备全面达到国家和行业标准,实现我国安全生产技术水平的提高;要进一步调整产业结构,积极推进重点行业的企业重组和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彻底淘汰安全性能低下、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产能;以更加有力的政策引导,形成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二、严格企业安全管理 3、进一步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企业要健全完善严格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坚持不安全不生产。加强对生产现场监督检查,严格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凡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要责令停产停工整顿,并对企业和企业主要

3、财金〔2014〕113号文附件2:重点名词解释

1.全生命周期(Whole Life Cycle),是指项目从设计、融资、建造、运营、维护至终止移交的完整周期。 2.产出说明(Output Specification),是指项目建成后项目资产所应达到的经济、技术标准,以及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交付范围、标准和绩效水平等。 3.物有所值(Value for Money, VFM),是指一个组织运用其可利用资源所能获得的长期最大利益。VFM 评价是国际上普遍采用的一种评价传统上由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是否可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评估体系,旨在实现公共资源配置利用效率最优化。 4.公共部门比较值(Public Sector Comparator, PSC),是指在全生命周期内,政府采用传统采购模式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全部成本的现值,主要包括建设运营净成本、可转移风险承担成本、自留风险承担成本和竞争性中立调整成本等。 5.使用者付费(User Charge),是指由最终消费用户直接付费购买公共产品和服务。 6.可行性缺口补助(Viability Gap Funding),是指使用者付费不足以满足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成本回收和合理回报,而由政府以财政补贴、股本投入、优惠贷款和其他优惠政策的形式,给予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的经济补助。 7.政府付费(Government Payment),是指政府直接付费购买公共产品和服务,主要包括可用性付费(Availability Payment)、使用量付费(Usage Payment)和绩效付费(Performance Payment)。 政府付费的依据主要是设施可用性、产品和服务使用量和质量等要素。 8.委托运营(Operations & Maintenance,O&M),是指政府将存量公共资产的运营维护职责委托给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不负责用户服务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运作方式。政府保留资产所有权,只向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支付委托运营费。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8年。 9.管理合同(Management Contract,MC),是指政府将存量公共资产的运营、维护及用户服务职责授权给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的项目运作方式。政府保留资产所有权,只向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支付管理费。管理合同通常作为转让-运营-移交的过渡方式,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10.建设-运营-移交(Build-Operate-Transfer,BOT),是指由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承担新建项目设计、融资、建造、运营、维护和用户服务职责,合同期满后项目资产及相关权利等移交给政府的项目运作方式。合同期限一般为20-30年。 11. 建设-拥有-运营(Build-Own-Operate,BOO),由BOT方式演变而来,二者区别主要是BOO方式下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拥有项目所有权,但必须在合同中注明保证公益性的约束条款,一般不涉及项目期满移交。 12.转让-运营-移交(Transfer-Operate-Transfer,TOT),是指政府将存量资产所有权有偿转让给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并由其负责运营、维护和用户服务,合同期满后资产及其所有权等移交给政府的项目运作方式。合同期限一般为20-30年。

国发〔2010〕23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 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发〔2010〕23号 (32条9部分) 一、总体要求六、严格行业安全准入 二、严格企业安全管理七、加强政策引导 三、建设坚实的技术保障体系八、更加注重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四、实施更加有力的监督管理九、实行更加严格的考核和责任追究 五、建设更加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近年来,全国生产安全事故逐年下降,安全生产状况总体稳定、趋于好转,但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事故总量仍然很大,非法违法生产现象严重,重特大事故多发频发,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暴露出一些企业重生产轻安全、安全管理薄弱、主体责任不落实,一些地方和部门安全监管不到位等突出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全面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32条9部分) 一、总体要求 1.工作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把经济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障的基础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安全标准,提高企业技术水平,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坚持依法依规生产经营,切实加强安全监管,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

任落实和责任追究,促进我国安全生产形势实现根本好转。 2.主要任务。以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等行业(领域)为重点,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要通过更加严格的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采取更加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政策措施,集中整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要尽快建成完善的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在高危行业强制推行一批安全适用的技术装备和防护设施,最大程度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要建立更加完善的技术标准体系,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装备全面达到国家和行业标准,实现我国安全生产技术水平的提高;要进一步调整产业结构,积极推进重点行业的企业重组和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彻底淘汰安全性能低下、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产能;以更加有力的政策引导,形成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二、严格企业安全管理 3.进一步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企业要健全完善严格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坚持不安全不生产。加强对生产现场监督检查,严格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凡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要责令停产停工整顿,并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对以整合、技改名义违规组织生产,以及规定期限内未实施改造或故意拖延工期的矿井,由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要加强对境外中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和管理,严格落实境内投资主体和派出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责任。 4.及时排查治理安全隐患。企业要经常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确保整改到位。对隐患整

财金 号《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 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金[2014]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允许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和运营”精神,拓宽城镇化建设融资渠道,促进政府职能加快转变,完善财政投入及管理方式,尽快形成有利于促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PP)发展的制度体系,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重要意义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是在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领域建立的一种长期合作关系。通常模式是由社会资本承担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基础设施的大部分工作,并通过“使用者付费”及必要的“政府付费”获得合理投资回报;政府部门负责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价格和质量监管,以保证公共利益最大化。当前,我国正在实施新型城镇化发展战略。城镇化是现代化的要求,也是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重要抓手。立足国内实践,借鉴国际成功经验,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是国家确定的重大经济改革任务,对于加快新型城镇化建设、

提升国家治理能力、构建现代财政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一)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是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支持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必然要求。 政府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向社会资本开放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可以拓宽城镇化建设融资渠道,形成多元化、可持续的资金投入机制,有利于整合社会资源,盘活社会存量资本,激发民间投资活力,拓展企业发展空间,提升经济增长动力,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 (二)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是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的一次体制机制变革。 规范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能够将政府的发展规划、市场监管、公共服务职能,与社会资本的管理效率、技术创新动力有机结合,减少政府对微观事务的过度参与,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与质量。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要求平等参与、公开透明,政府和社会资本按照合同办事,有利于简政放权,更好地实现政府职能转变,弘扬契约文化,体现现代国家治理理念。 (三)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构建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内容。 根据财税体制改革要求,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编制完整体现政府资产负债状况的综合财务报告等。

(财金[2015]21号)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的通知

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 引》的通知 财金[2015]21号 消息来源:中税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为有序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以下简称PPP)项目实施,保障政府切实履行合同义务,有效防范和控制财政风险,现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 财政部 2015年4月7日附件: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是指识别、测算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以下简称PPP)项目的各项财政支出责任,科学评估项目实施对当前及今后年度财政支出的影响,为PPP项目财政管理提供依据。 第三条开展PPP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是政府履行合同义务的重要保障,有利于规范PPP项目财政支出管理,有序推进项目实施,有效防范和控制财政风险,实现PPP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财政承受能力论证采用定量和定性分析方法,坚持合理预测、公开透明、从严把关,统筹处理好当期与长远关系,严格控制PPP项目财政支出规模。 第五条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结论分为“通过论证”和“未通过论证”。“通过论证”的项目,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编制年度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时,将项目财政支出责任纳入预算统筹安排。“未通过论证”的项目,则不宜采用PPP模式。 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或PPP中心)负责组织开展行政区域内PPP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工作。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汇总统计行政区域内的全部PPP项目财政支出责任,对财政预算编制、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如何才能真正看懂上市公司财务报表

如何才能真正看懂上市公司财务报表 你必须知道每1元现金是怎样从一家公司的消费者手中转到我们投资者(股东)手里的。 一个实例: 消费者史蒂文花1000元从戴尔公司买了一台电脑。戴尔公司将付给雇员和零部件商821元。怎么看出来?因为制造成本/销售收入=82.1%,这说明戴尔公司收到1000元在支付完制造成本后还剩179元。 剩余的179元发生了什么?大约86元用于广告和管理费(销售和管理费用),13元用于研发,25.5元缴税,1000元销售收入还剩60元净利润。 这一活动过程告诉我们什么? 1.利润率相当低,1000元只有60元净利润,大部分收入给了雇员和零部件商以及公司运营。 2.在研发和市场营销上投入较少。作为戴尔是好事,因为它是低成本生产商。但如果是医药企业,研发/营业收入=1.5%那就太少了,令人担心。 拿过一张财务报表,首先看现金流量表,检查公司去掉伪装后还剩多少现金;再看资产负债表,检查财务基础是不是健康;最后看利润表,检查获得多少利润,并查看毛利率。 一、现金流量表 经营活动现金流量 现金流量表是一家公司创造价值的真正试金石,不需要每一次都仔细检查现金流量表的

每一项,因为这些都已经完美的包含在“经营活动现金净额”下。营运资本变动科目常常是净利润和经营活动现金流量不同的最大原因,需要逐条分析。 1.折旧和摊销 不是现金费用,需要加回净利润。 2.营运资本变动——赊销和借钱都影响营运资本,因为应收账款增加意味着现金流量减少;应付账款增加则现金流量增加;存货增加则现金流量减少。 投资活动现金流量 投资活动现金流量——包括花在长期性投资科目(如国定资产)上的钱和长期性投资。 1.投资收益——公司投资已经赚取或亏损的钱。 2.发行/购买股票 筹资活动现金流量 1.支付红利 2.发行新股在稀释现有股价的同时充实了公司现金。 3.发行偿还债务——是否有借款或偿还了先前借款。 二、资产负债表 平衡式: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 资产 流动资产

国务院23号文件学习内容.

学习宣传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前言: 2010年 8月 20日下午三点至五点,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与国家煤矿安 全监察局,组织召开国家 2010年第八次安全生产视频讲座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李生盛主持会议,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新闻发言人兼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副局长黄毅主讲, 主要内容是解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要求全国各级政府、各行各业、各类企业,要高度树立安全生产的紧迫感、责任感、使命感,必须深入学习、积极宣传、全面贯彻、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有法必依、政令畅通、取信于民,努力做好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黄毅主讲内容: 2010年 7月 19日,国务院颁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 知》 (以下简称《通知》。针对《通知》出台的背景意义、基本要求、主要特点、以及如何抓好学习宣传贯彻落实问题,黄毅作了如下讲解: 一、背景意义 《通知》的制定出台, 是党和国家在全国上下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调整产业结构, 推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时期, 对安全生产工作作出的重大决策和部署, 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高度重视,对人民群众的深切关怀。 2004年 1月 18日,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务院第一次召开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本《通知》是继《决定》之后, 2005年国务院第 116次常务会议提出的安全生产 12项治本之策之后,国务院出台的第二

个指导安全生产的纲领性文件。为全面完成好“十一” 五计划安全生产阶段性目标(2006年前安全生产形势明显好转、 2008年前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2010年前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奠定好安全生产“十二”五计划基础。《通知》是今后一段时期安全生产的重要文件, 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必将对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推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起到重要作用。 今年以来, 针对一些地区相继发生的重特大事故, 中央领导同志高度重视, 多次做出重要批示。特别是华晋焦煤集团王家岭煤矿发生“ 3.28” 特别重大透水事故后, 温家宝总理批示要在做好事故抢险救援、调查处理、开展安全大检查的同时, 结 合转变发展方式,从根本上提高企业技术水平、安全标准和管理能力。张德江副总理明确要求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研究提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全面加强企业管理, 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的工作方案, 并指示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开展专题研究。 国务院制定出台这个文件,我认为主要基于以下几点:一是进一步巩固发展安全生产形势。党中央、国务院对安全生产工作始终高度重视, 相继出台了加强安全 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政策措施, 去年以来又在全国广泛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 活 动。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坚强正确领导下, 在国家相关部门的指导推 动下, 通过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的共同努力, 全国安全生产状况呈现总体稳定、趋于好转的发展态势。 2009年全国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在 2008年降到 10万人以下的基础上又降到了 9万人以下, 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连续 7年实现了“双 下降” 。在新的历史时期,针对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中出现的 新形势新情况, 需要进一步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继续把安全生产工作推向深入, 巩固和发展不断取得的安全生产成效。 二是重点解决当前安全生产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我们应清醒地看到, 由于受生产力发展不均衡和基础薄弱的制约, 安全生产形势仍然严峻, 今年上半年在事故总 量同比继续下降的同时, 重特大事故有所反弹,尤其是先后发生 6起一次死亡 30人以上的

财金(2015)21号文政府补贴公式解析 -修订

财金(2015)21号文政府补贴公式解析 摘要:2015年4月,财政部发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财金[2015]21号),其中的第十六条是计算运营期内各年政府运营补贴支出数额的公式(以下简称“21号文公式”)。本文对财金21号文中的政府补贴公式里的变量进行解读与分析。 关键词:21号文公式;折现率;合理利润;政府补贴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PPP项目)操作流程第一阶段为项目识别阶段;项目识别阶段核心为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因此要做项目财务核算,搭建财务模型。在PPP项目实务运作中有不同的操作思路和财务模型,21号文公式其实也是一个财务模型。 一、21号文中的描述 第十六条运营补贴支出应当根据项目建设成本、运营成本及利润水平合理确定,并按照不同付费模式分别测算。 对政府付费模式的项目,在项目运营补贴期间,政府承担全部直接付费责任。政府每年直接付费数额包括:社会资本方承担的年均建设成本(折算成各年度现值)、年度运营成本和合理利润。计算公式为: 对可行性缺口补助模式的项目,在项目运营补贴期间,政府承担部分直接付费责任。政府每年直接付费数额包括:社会资本方承担的年均建设成本(折算成各年度现值)、年度运营成本和合理利润,再减去每年使用者付费的数额。计算公式为:

n代表折现年数。财政运营补贴周期指财政提供运营补贴的年数。 第十七条年度折现率应考虑财政补贴支出发生年份,并参照同期地方政府债券收益率合理确定。 第十八条合理利润率应以商业银行中长期贷款利率水平为基准,充分考虑可用性付费、使用量付费、绩效付费的不同情景,结合风险等因素确定。 第十九条在计算运营补贴支出时,应当充分考虑合理利润率变化对运营补贴支出的影响。 第二十条PPP项目实施方案中的定价和调价机制通常与消费物价指数、劳动力市场指数等因素挂钩,会影响运营补贴支出责任。在可行性缺口补助模式下,运营补贴支出责任受到使用者付费数额的影响,而使用者付费的多少因定价和调价机制而变化。在计算运营补贴支出数额时,应当充分考虑定价和调价机制的影响。 二、对21号文中计算公式的分析 1、公式中涉及7个变量:a.项目全部建设成本;b.财政运营补贴周期(年);c.合理利润率;d.年度折现率;e.折现年数;f.年度运营成本;g当年使用者付费数额。 2、公式中各变量因素含义: a.项目全部建设成本指的是社会资本方投入的建设成本(不含建设利息); b.财政运营补贴周期(年):指财政提供运营补贴的年数; c.合理利润率:根据市场条件应给予项目公司投入资金(建设资金+经营资金)的合 理利润;

如何读懂财务报表

轻松抓住企业经营大局:看不明白财报,做不行治理 前言 在现代经济社会,财务报表不仅是企业评估经营方针的依据,也为投资者评价投资绩效提供了重要的信息来源。能够讲,财务报表已成为一种商业语言。企业的各种财务报表,如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蕴含了丰富的会计信息,是反映企业实力的一面镜子。 财务治理是企业营运活动的加速器。良好地运用财务杠杆系数,能够关心企业快速地步入成功运营的轨道,然而不当的财务治理,也会加速企业倒闭灭亡。成功的企业必有良好的财务治理与之相辅相成;失败的企业往往是因为财务治理的部分失效甚至是全部失效所造成的。 财务报表是企业会计核算工作的精髓,集中体现了企业一定期间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要如何样才能够看明白财务报表、分析财务报表的各项信息、审查财务报表的有关错弊呢?本书将为您一一解答。 全书共分为九章: 第一章治理者的财务难题 第二章俯瞰企业财务运营

第三章如何读明白资产负债表 第四章如何读明白利润表 第五章如何读明白现金流量表 第六章如何读明白财务报表附注 第七章股东权益酬劳率的密码解读 第八章企业的竞争力在哪里 第九章财务报表的局限性及风险 精于阅读、分析和审查财务报表将有助于企业治理者准确掌握企业的财务情况。希望通过对本书的阅读,关心您能更好地掌握财务报表的相关知识,并将其灵活运用。 本书的内容兼顾时效性与有用性,深入浅出,是宽敞企业治理者树立全新财务观念的有效读本,相信您在翻阅的过程中会有不一般的财务知识体验。另外,由于编者自身的水平有限,书中难免有把握不够准确的地点,希望宽敞读者朋友能够及时地给予批判和指正。 编者 治理者的财务难题(1) 治理者不明白差不多的财务知识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民营经济得到了迅速的进展。民营经济差

国发〔1999〕23号《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 国发〔1999〕23号1999年11月8日 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从而使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国家根本大法的保障。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很大程度上对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行具有决定性的意义。目前,改革进入攻坚阶段,发展到了关键时期,经济基础、上层建筑诸多领域中的深层次矛盾比较集中地暴露出来,许多问题迫切需要用法律手段来解决。随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行,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不断增强,全社会对依法行政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新形势对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依法行政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为了扎扎实实地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从严治政,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根据全国依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特作如下决定: 一、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更新观念,提高对依法行政重要性的认识。依法治国反映了新时期执政党领导方式的基本特征,是从全局上、长远上统管一切的。依法行政作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反映了行政机关运作方式的基本特征,本身就是体现党的执政地位和执政作用的重要方面,同样是从全局上、长远上统管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的各项工作的。行政权力的运用,充分体现着国家政权的性质,密切联系着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的个人利益,事关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兴衰成败。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的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从巩固我们党

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政权的高度,根据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性质,全面、深刻地领会依法行政的精神实质,充分认识依法行政的重大意义,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的领导要认清自己的历史责任,带头依法行政。 要把依法行政作为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一件大事,真正落实到行政活动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要从根本上转变那些已经不能适应依法治国、依法行政要求的传统观念、工作习惯、工作方法。各级政府要通过举办法律讲座等形式,认真学习宪法和法律、法规,在全社会提倡学法、懂法、守法的风气。年轻干部特别是进入领导班子的年轻干部,首先要学习、熟悉宪法和法律、法规。通过学习,不断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善于运用法律手段管理国家事务、经济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及其领导干部,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严守纪律,带头依法办事,依法决策,依法处理问题,切实领导、督促、支持本地方、本部门严格依法办事。 县、乡两级行政机关承担着大量的具体行政执法任何,能否切实做到严格、正确地依法办事,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因此,各地方、各部门要对县、乡两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给予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和监督。 各地方、各部门要充分发挥法制工作机构在政府法制建设、依法行政中的参谋、助手作用,在机构改革中要按照国务院这次机构改革中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精神,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努力培养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政府法制工作队伍,使政府法制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与本地方、本部门政府法制建设任务(包括

财政部关于继续做好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03〕133号,2003年12月2日)

财政部 关于继续做好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金〔2003〕133号 (2003年12月2日) 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各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的部署,2003年设立了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并将财政部原负责的中央所属企业(不含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划入国资委,金融类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职能仍由财政部承担。根据国务院领导批示及中编办《关于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函[2003]81号)精神,为了继续做好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了保证金融类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顺利进行,各级财政部门应该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继续做好对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以确保国有资产的完整并实现保值增值。 二、金融类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主管财政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三、财政部对金融类企业依法履行以下国有资产管理职责: (一)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国统一的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及有关考核办法和指标体系。 (二)对中央所属金融类企业依法履行以下国有资产管理职责: 1、负责监缴国有资产收益。 2、负责国有资产清产核资,资本金权属的界定和产权登记工作。 3、负责国有资产评估的具体监管工作。主要是所管辖范围内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或备案,及抽查工作: (1)核准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应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届满前两个月向财政部提出核准申请。 (2)除核准项目以外,负责中央所属金融类企业及其子公司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备案。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评估后,应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届满前两个月且相应经济行为发生前将评估项目的有关情况上报财政部备案。 (3)定期或不定期选取具体评估项目进行检查,依法行使监督职能。 4、负责监管国有资产转让、划转处置及重大产权变动事项;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 5、负责国有股权管理事宜。 (三)负责金融类企业向外商转让所持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管理事宜。 (四)依法指导和监督地方财政部门做好地方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五)负责全国金融类企业国有资本的统计、汇总分析及综合评价工作。

财会(2016)22号文及解读

财会〔2016〕22号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 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会〔2016〕22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进一步规范增值税会计处理,促进《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贯彻落实,我们制定了《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 财政部 2016 年12月3日

附件: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有关规定,现对增 值税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一、会计科目及专栏设置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预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应 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等明细科目.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内设置"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抵减"、"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 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等专栏.其中: 1."进项税额"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而支付或负担的、准予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

2."销项税额抵减"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 定因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 3."已交税金"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当月已交纳的应交增值税额; 4."转出未交增值税"和"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分别记录一般纳税 人月度终了转出当月应交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额; 5."减免税款"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 减免的增值税额; 6."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专栏,记录实行"免、抵、退"办法 的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计算的出口货物的进项税抵减内销产品的应纳 税额; 7."销项税额"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收取的增值税额; 8."出口退税"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按规定退回的增值税额; 9."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

国发23号安全生产责任制与文件解读

国发23号安全生产责任制与文件解读 贯彻落实国发23号文件精神 基本原则:三个坚持 重点对象:八大行业 精神内涵:八个更加 主要特点:五个统一 创新措施:十项制度

重点强调:十个强化 三个坚持 1、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把经济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证的基础上;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管理、制度、标准和技术方面,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管理; 3、坚持依法依规生产经营,集中整治非法违法行为,强化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 八大对象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交通运输、民用爆炸物品、冶金。

八个更加 1、更加严格的企业安全管理 2、更加坚实的技术保障 3、更加有力的安全监管 4、更加有效的应急救援体系 5、更高标准的行业准入 6、更加有力的政策引导 7、更加注重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 8、更加严格的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 五个统一 1、继承与创新的统一 2、高度重视与严格要求的统一 3、治标与治本的统一 4、企业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的统一 5、当前与长远的统一 十项制度 一重大隐患治理和重大事故查处督办制度 1、对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实行逐级挂牌督办、公告制度 2、国家相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 3、对事故查处实行层层挂牌督办 4、重大事故查处由国务院安委会挂牌督办。 二领导干部轮流现场带班制度 要求企业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轮流现场带班、1. 2、其中煤矿和非煤矿山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升井 3、对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干部现场带班的,要严肃处理 三先进适用技术装备强制推行制度 1、制定和实施矿山生产技术装备标准 2、煤矿“六大系统”要在3年之内完成。

财政部财金23号文新解

金融企业迎来参与PPP的新机遇 一、引言 近期有媒体报道PPP被清退的消息,甚至有报道称新疆PPP全线停工,加上2017年以来系列监管地方政府负债文件的出台,更引起人们猜疑,PPP是否被叫停?也引起了有些金融企业对参与PPP融资的徘徊。 其实不然!监管的目的并非限制发展PPP,或停止PPP,而是为了纠正PPP泛化滥用现象,控制风险,促进规范健康可持续发展PPP。犹如飞机安检升级并非限制发展航空业,而是为了防止并控制风险,让大家更放心更安全的乘坐飞机,加快发展航空业 近4年来,地方政府开始快速发展PPP行业,大有粗狂扩张的趋势,因国家法规暂未完全覆盖,扩张的同时难免产生了众多不规范的PPP,增加了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引起国家的高度重视。为此,国家在大力推进PPP发展的同时,出台系列文件,重点强调地方政府、金融企业和央企必须规范运作,严格监管地方政府负债,并且要求清理PPP项目库,将不规范的PPP项目清理退库:不属于公共服务领域:如商业地产开发;不适宜社会资本承担的;未通过两评(物有所值、财政承受能力);无运营内容;入库后因准备未到位久未实施;未按规定履行立项审批等PPP项目。清库的目的在于确保PPP项目规范运作,控制PPP风险,保障投资人利益,继续大力推进PPP的发展。 进入2018年3月底,清理PPP库工作已经完成。其中不规范或未启动近2400个项目退库(其中新疆退库107个,占比超4成,这也是近期被误解为新疆PPP全线停工的原因),也就是说仍在PPP库里的以及将再入库的PPP项目都属于合规项目。 针对金融企业的疑虑,清库后,财政部于2018年3月30日颁布了《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8)23号。文件出台后,仍有部分解读为监管升级,认为不能再涉入PPP项目了。其实只要我们认真领会文件精神,结合已经颁发的其他文件,不难看出,去年以来所有文件均是在强调地方政府、金融企业、施工企业都要规范运作PPP项目。2018年4月3日,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强调,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要坚持底线思维,坚持稳中求进,抓住主要矛盾,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通过清库,以及出台严格监管文件,PPP规范运作了,就控制了风险点,金融企业就可以组织资金投入到PPP项目。通过PPP项目使政府改善基础设施,服务于人民,提高人民的幸福指数。 下面笔者就23号文件的要点,谈谈学习理解,也称作新解,以供金融企业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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