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发布

目次

1适用范围 (2)

2引用的标准和文件?? (2)

3依据 (2)

4总则 (7)

5违法线索发现 (9)

6线索核查与违法行为制止 (9)

7立案 (10)

8调查取证 (12)

9案情分析与调查报告起草 (17)

10案件审理 (23)

11处理决定 (25)

12行政处罚 (26)

13送达 (29)

14执行 (30)

15移送 (33)

16结案 (34)

17立卷归档 (35)

18监督与责任追究 (36)

19附则 (37)

附录A主要土地违法行为、法律依据与法律责任 (39)

附录B主要矿产资源违法行为、法律依据与法律责任 (62)

附录C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法律文书参考格式 (74)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为规范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明确查处工作程序和标准,提高执法水平,提升执法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1适用范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适用本规程,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2引用的标准和文件

下列标准和文件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规程中引用而构成本规程的条文。本规程颁布时, 所示版本均为有效。使用本规程的各方应当使用下列各标准和文件的最新版本。

GB/T 17228 —1998《地质矿产勘查测绘术语》

GB/T 17986 —2000《房产测量规范》

GB/T 18341 —2001《地质矿产勘查测量规范》

GB/T 18507 —2001《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

《城镇土地估价规程》 《土地基本术语》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农用地质量分等规程》

《农用地定级规程》

《农用地估价规程》

《土地利用动态遥感监测规程》 《土地勘测定界规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⑶《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⑸《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7)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8)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9)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55号)

(15)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50号)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 (17)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 (18)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19)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 (20)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 (22)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

(23)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 (24)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国务院令第446号)

(25)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99号)

(26) 《土地调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18号) (27) 《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

(28) 《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等行为的紧急通知》 (国发明电〔2004〕

1号)

(29)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30) 《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 (国发〔2005〕28号)

(31)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发〔2006〕31号)

(3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

(国办发〔2006〕100 GB/T 18508 — 2001

GB/T 19231 — 2003

GB/T 21010— 2007 GB/T 28407 — 2012

GB/T 28405 — 2012

GB/T 28406 —

号)

(3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

〔2007〕71 号)

(34)《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

(35)《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09〕25号)

(36)《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执法

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 的通知》(中办发〔2011〕8号)

(37)《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号)

(38)《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

(39)《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

(40)《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

(41)《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

(42)《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7号)

(43)《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

(44)《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

(45)《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

(46)《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3号)

(47)《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5号)

(48)《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

(49)《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6号)

(50)《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

(51)《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

(52)《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热、矿泉水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209

号)

(53)《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09 号)

(54)《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431 号)

(55)《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会审制度>等三项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72 号)

(56)《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7号)

(57)《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监察机关和国土资源部门在查处土地违法违纪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监发〔2005〕6号)

(58)《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程序通知》(国土资发〔2005〕175号)

(59)《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 (试行)和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 (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14号)

(60)《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78号)

(61)《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健全土地执法监管长效机制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73号)

(62)《国土资源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移送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

件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8〕203号)

(6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犯罪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8〕204号)

(64)《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适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三条有关问题的通知》(监发〔2009〕5号)

(65)《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

101 号)

(66)《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 (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27 号)

(67)《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200号)

(68)《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行为报告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0〕58号)

(69)《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行为发现、制止、报告和查处工作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10〕78号)

(70)《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0〕151号)

(71)《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

155 号)

(72)《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80号)

(73)《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实施<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

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98号)

(74)《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标准大力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32 号)

(75)《国土资源部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8号)

(7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 号)

(77)《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4

号)

(7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

(79)《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9 号)

(8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15 号)

(8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5 号)

(8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1992)22 号)

(83)最高人民检察院等10部门《关于在查办渎职案件中加强协调配合建立案件移送制度的意见》(高检会〔1999〕3号)

(84)《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04〕5号)

(85)《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查处和预防渎职等职务犯罪工作中协作配合的若干规定(暂行)〉的通知》(高检会〔2007〕7

号)

(86)《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

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公通字〔2008〕36号)

(87)《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

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公通字〔2010〕23号)

4总则

4.1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基本内容

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自然人、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土地、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实施法律制裁的具体行政执法行

为。

4.2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原则与要求

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应当遵循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4.3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实施主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具体工作依法由其执法监察工

作机构和其他业务职能工作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承担。

本规程所称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机构是指履行执法监察职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执法

监察机构、队伍,包括执法监察局、处、科、股和执法监察总队、支队、大队等。

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依法明确国土资源管理所、执法监察中队承担相应的国土资

源执法监察工作。

4.4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人员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人员应当熟悉土地、矿产资源等法律法规,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取得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证》。

执法监察人员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过程中,应当出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证》,向当事人或者相关人员表明身份。

在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过程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执法监察人员应当保守秘密。

4.5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工作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执法监察工作经费纳入年度部门预算,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为执法监察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4.6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基本流程

(1)违法线索发现

(2)线索核查与违法行为制止

(3)立案

(4 )调查取证

(5)案情分析与调查报告起草

(6 )案件审理

(7)作出处理决定(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

(8)执行

(9)结案

(10 )立卷归档

涉及需要移送公安、检察、监察、任免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行政纪律责任的,应当依照有

关规定移送。

4.7规范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和相应法律责任,结合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的标准和办法,规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的条件、种类、幅度、方式和时限等。市(地)级、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省级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和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调查、形成处理意见、审理、决定等查处过程中应当依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规范进行。

4.8地方补充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规程制定实施细则或者补充规定,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5违法线索发现

5.1违法线索发现渠道

(1 )举报发现。通过12336举报电话、举报信件、网络举报等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

(2 )巡查发现。按照巡查工作计划确定的时间、路线、频率,巡查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

(3 )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发现。利用卫星遥感监测或者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4 )媒体反映。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

(5 )上级交办、国家土地督察机构督办或者其他部门移送、转办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

(6 )其他渠道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

5.2违法线索处置

对于有明确违法行为发生地和基本违法事实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应当填写《违法线索登记表》,载明线索来源、联系人基本情况、线索内容等,并提出初步处置建议,报执法监察工作机构负责人签批。

执法监察工作机构负责人认为需要对违法线索进行核查的,应当及时安排人员进行核查。

6线索核查与违法行为制止

6.1线索核查的主要内容

(1 )涉嫌违法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 )涉嫌违法的基本事实;

(3 )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况;

(4)是否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

核查过程中,可以采取拍照、询问、复印资料等方式收集相关证据。

6.2违法行为制止

发现存在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执法监察人员应当向违法当事人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告知其行为违法及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6.2.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应当记载下列内容:

(1 )违法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2)简要违法事实和法律依据;

(3)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要求;

(4 )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

622其他制止措施

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书面制止无效、当事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违法事实书面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将涉嫌违法的事实及制止违法行为的情况抄告发展改革、规划、建设、环保、市政、电力、金融、工商、安监、公安等相关部门,提请相关部门按照共同责任机制的要求履行部门职责,采取相关措施,共同制止违法行为;必要时,可以将有关情况向社会通报。

6.3核查结果处置

核查结束后,核查人员应当提交核查报告,提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建议。

7立案

7.1案件管辖

7.1.1地域管辖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由土地、矿产资源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1.2级别管辖

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市级、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复杂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其管辖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国土资源部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其管辖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有权管辖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的案件:

(1 )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立案调查而不予立案调查的;

(2 )案情复杂,情节恶劣,有重大影响的;

(3)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认为应当由其管辖的。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处理依据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处理 依据 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

一、对土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及适用法律依据 1、对非法转让土地行为的行政处罚: 没收非法所得;限期拆除;罚款 适用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73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8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以下。 2、对破坏耕地行为的行政处罚: 限期改正或治理;罚款 适用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74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0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33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

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I的耕地开垦费l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鸟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对非法占地行为的行政处罚: 责令退还;限期拆除;没收非法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罚款 适用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76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2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4、对拒不交还土地行为的行政处罚: 责令退还土地;罚款 适用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80条: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3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 5、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行为的行政处罚: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适用依据: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法律文书表格word版汇总

违法线索登记表 编号: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编号: (单位/个人): 你(单位) (填写违法时间、地点和具体违法行为内容)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填写认定违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名称及条款)的规定。根据(填写责令停止依据的法律法规名称及条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听候处理。 你(单位)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消除违法状态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于行政处罚。 联系人: 电话: 地址: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印章) 年月日

抄告单 编号: (单位名称): (填写当事人、时间和违法事实),涉嫌违反了(填写认定违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名称及条款) 的规定,我局(厅)已于年月日下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但当事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 现将有关情况抄告你单位,请按照(填写当地国土资源共同责任机制的文件名称)的规定,采取相应该措施,共同制止违法行为。 联系人: 电话: 地址: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印章)

年月日 立案呈批表 编号:

接受调查通知书 编号: (单位/个人): 你(单位) (填写当事人违法的时间、地点和具体违法行为内容)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填写认定违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名称及条款)的规定。请你(单位)于年月日前携带下列材料到接受调查。 1. 2. …… 联系人: 电话: 地址: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印章) 年月日 询问笔录 案由: 询问时间:年月日时至时 询问地点: 询问人:单位及职务: 记录人:单位及职务: 被询问人:与本案关系: 身份证号码: 单位及职务: 住址及电话: 询问人表明身份: 告知被询问人权利与义务: 询问记录: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工作流程图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工作流程图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工作流程 一、线索核查与违法行为制止 执法监察以动态巡查为主,实行动态巡查责任制,动态巡查分片包干,明确各个区域的巡查责任人。对举报发现、巡查发现、上级交办等发现有明确违法行为发生地和基本违法事实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应填写《违法线索登记表》,载明线索来源、联系人基本情况、线索内容等,并提出初步处置建议,执法监察股认为需要对违法线索进行核查的,应当及时安排人员进行核查。发现违法行为后,及时制止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同时对现场拍照留存,将案情书面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国土局。 二、立案 当事人明确并有违法事实的,填写《立案呈批表》。载明案由、当事人基本情况、主要违法事实和性质、承办人和部门意见、主管领导批示意见等。并在自立案起60日内做出处罚决定,复杂案件经执局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30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 三、调查取证 1、取证 调查取证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同时应取得以下材料:(要求复印)(1)工商执照;(2)法人代表身份证;(3)法人代表资格证明或授权委托书;(4)用地者个人身份

证(违法主体是个人的);(5)村、户用地协议书;(6)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2、询问 询问应当制作《询问笔录》,当事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应分别询问。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被询问人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的,应当补充或者改正;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当事人、询问人、记录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日期。 3、勘测 勘测现场时,应通知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检查的进行,对勘验情况和结果应当制作《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现场勘验笔录》,由勘测人员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盖章。勘测现场后及时报地籍股、规划股出具地籍及规划意见。 4、处理意见 承办人在案件调查结束后,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提交《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调查报告》。对违法案件的处理,实行集体审议制度,审议应当制作《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审理笔录》,由参加审议的成员签名。审议中的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入笔录。调查终结后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提出《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分建议书》并附调查报告和有关证据,移送有处理权的部门。认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填写《国土资源犯罪案件移送书》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2015年修订)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 (1990年8月25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4号发布根据2015年8月2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违反计量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罚,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对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行为执行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执行。 第四条处理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行为,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规定程序。 第二章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行为及处理 第五条对违反计量法律、法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包括: (一)责令改正;

(二)责令停止生产、营业、制造、出厂、修理、销售、使用、检定、测试、检验、进口; (三)责令赔偿损失; (四)吊销证书; (五)没收违法所得、计量器具、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及非法检定印、证; (六)罚款。 第六条违反计量法律、法规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非出版物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责令其改正。 (二)出版物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责令其停止销售,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条损坏计量基准,或未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批准,随意拆卸、改装计量基准,或自行中断、擅自终止检定工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经检查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证书。 第九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未取得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颁发的计量标准考核证书而开展检定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实施方案(最新)

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实施方案(最新) 为进一步规范XX区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提升行政执法的能力和水平,为辖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根据《XX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XX市XX区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XX-20XX)》(X发〔20XX〕2号)精神,为保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工作规范、有序开展,结合我区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规范行政执法活动,进一步转变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执法理念,改进执法作风,全面建立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有效解决行政执法不公、行政执法不严、行政执法不规范等问题,推进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进程,促进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执法理念有明显提升,执法作风有明显转变,执法水平有明显提高,执法程序明显规范,社会公众对行政执法的满意度明显上升。 二、工作任务 (一)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1.深化完善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 (1)深化和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坚持主动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将执法信息公示贯穿事前、事中、事后各个环节(包括执法主体、执法人员、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流程、执法

结果、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自由裁量权、监督方式等信息),通过“XX区人民政府网”进行公示,主动亮身份、晒权力,接受社会监督,促进执法行为更加公开透明。 (2)深化和完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通过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相结合的方式,对程序启动、调查与取证、审查与决定、送达与执行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让执法全过程留痕、可回溯。全面开展网上执法办案,实现线下办案到网上办案的转变,促进规范文明执法中的“倒逼作用”,有效减少随意执法和执法不公问题,实现全区行政执法更加规范公正文明,行政争议明显减少,全过程记录信息在行政争议中定纷止争的作用发挥更加明显。 (3)深化和完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合理界定审核范围,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征收四类执法中,关系社会公众重大切身利益、易产生争议的执法决定纳入重大决定法制审核范围,分类列明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执法决定,未经法制审核或审核不通过的不得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确保执法案件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降低执法风险,维护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优化发展环境。 2.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 (1)对行政处罚涉及自由裁量权运用范围、行使条件、裁决幅度、实施种类以及时限等予以合理细化和分解,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结合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更加具体、更具操作性的执行标准,最大限度地控制或减少自由裁量的弹性空间,让行政执法裁量更加明确精准。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工作规范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工作规范 一、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流程(附图)………………1-3 二、国土资源执法办案指引……………………………4-36 三、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适用法律法规(摘)……………37-92 四、国土资源行政案件范例…………………………93-133

一、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流程(附图) (一)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发现包括动态巡查、卫片监测、群众举报和投诉、新闻媒体披露、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发现后国土所派员到现场检查,了解情况,通过执法设备记录违法地块中心坐标点并拍照留存,将情况写入巡查日志。未确认违法的,不作违法行为上报。 (二)初步核查。国土所在现场检查后3个工作日内初步核查,核实涉嫌违法当事人(非宗地权属人的实际行为人一并列为当事人)、向规划、用地、地矿等部门核实土地利用现状地类、土地总体规划情况、是否取得合法用地手续、有无农林或畜牧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批准文件等情况。 (三)制止。经初步核查认定违法的,国土所应立即到现场制止(口头制止和书面制止),向当事人及利益关系人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四)报告。国土所在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当天,将违法情况填入《动态巡查发现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宗地明细表》和《动态巡查发现土地违法行为情况统计汇总表》上报执法监察大队。执法监察大队在次日上午通过巡查信息系统上报市局执法支队。国土所在巡查中对违法行为全过程跟踪监管,发现违法当事人继续实施违法行为制止无效的,按规定向属地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共同责任单位。 (五)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由执法监察大队承办人填写《立案呈批表》,报大队长批准后立案。立案编号统一格式为“X(20…)YZ……”,其中X为执法中队名称第一个字,YZ为国土所名称(取两个字)拼音第一个字母,“……”为3位阿拉伯数字编号。如香洲中队和南湾国土所辖区立案编号格式为:香(2010)NW001 (六)调查取证。 1.填写《案件调查表》。执法人员填写基本情况,相关部门填写意见并提供相关证明。其中用地部门核实是否有合法用地手续,规划部门核查所涉地块在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用途,地籍部门核查所涉地块在最新土地变更调查图中的二级地类并提供现状局部截图,地矿部门提供XXXX作为案件证据材料。 2.制作询问笔录。执法人员向当事人、证人或者关系人作询问笔录,并由调查人和被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如通知当事人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的,应向当事人发出询问通知书。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拍照和测量,记录拍摄时间。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标准范本

管理制度编号:LX-FS-A39350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标 准范本 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The Operation Standards Are Restricted, And Relevant Personnel Are Required To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s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 Can Reach The Specified Standards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标 准范本 使用说明:本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查处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加强网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证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及通过第三方平台或者自建的网站进行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行为的查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工作。 第四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食品安全义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网络食品安全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网络食品交易相关数据和信息。 第六条鼓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办法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办法 为保证正确、及时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依法追究国土资源违法者的法律责任,严格国土资源管理,提升依法行政水平,指导局和各分局(所)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根据国家有关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国家《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1、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是指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应当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案件。 2、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必须坚持“既查事、又查人”的原则;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职责权限。 3、对上级交办、其他部门移送和群众举报的国土资源举报件,应当登记。登记人员接受举报人当面举报的,必须详细记录,并由举报人在记录上签名或者签章;接受电话举报的,记录中要注明联系方式。举报人不愿意使用真实姓名或要求保密的,登记人员应当尊重举报人的意愿,严格保密。登记举报案件时,发现不属于其管辖的,应当向举报人说明,同时将举报信函或者笔录移送有权处理的机关。 4、各分局(所)在受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举报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明确案件受理人。受理人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

进行初步调查处理,力争处理到位,并记录在案;确需立案查处的,必须填写《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立案呈报表》,附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勘查平面图,提交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初步调查情况汇报,按照程序上报局分管领导同意后立案;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交办、移送案件的单位或者举报人。 询问笔录包括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即首部,应写明询问时间、地点、询问人、记录人、被询问人基本情况及询问主要内容;第二部分即询问人与被询问人问答记录,应条理清楚,重点突出,询问完毕后,交被询问人阅读或念给被询问人听,如错记、漏记应当面纠正,由被询问人在补正处签名或盖章,并在笔录末页注明“以上记录我已看过(或向我阅读过),与我所讲一致”或其他意思相同字样;第三部分即尾部,由询问人、被询问人、记录人签名或盖章。 现场勘验应当制作笔录 笔录包括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即首部,应写明案由、用地单位(人)、勘测时间、勘测地点、被邀参加人、勘测人、记录人;第二部分即勘测文字说明,包括项目名称、四至方位、占地类型、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等,勘测文字说明应与照片和勘测图相对照;第三部分即尾部,由用地单位(人)、被邀参加人、勘测人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参加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

国土资源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

国土资源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土资源部 【发文字号】国土资发[2008]203号 【发布日期】2008.09.08 【实施日期】2008.09.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局)、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为规范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移送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依法惩处国土资源犯罪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2001年第310号令)及有关规定,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移送范围和移送机关 (一)国土资源犯罪案件,主要是指涉及以下罪名的案件: 1.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刑法》第228条); 2.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刑法》第342条); 3.非法采矿罪(《刑法》第343条第一款); 4.破坏性采矿罪(《刑法》第343条第二款); 5.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刑法》第 410条); 6.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刑法》第410条); 7.国家工作人员涉及危害国土资源的贪污贿赂、渎职等其他职务犯罪案件。 (二)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有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国土资源部《关于人民检察院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和预防渎职等职务犯罪工作中协作配合的若干规定(暂行)》(高检会[2007]7号)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试行)》(高检发释字[1999]2号)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6]2号),涉嫌渎职等职务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检察院移送。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工作流程图.doc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工作流程图 1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工作流程 一、线索核查与违法行为制止 执法监察以动态巡查为主,实行动态巡查责任制,动态巡查分片包干,明确各个区域的巡查责任人。对举报发现、巡查发现、上级交办等发现有明确违法行为发生地和基本违法事实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应填写《违法线索登记表》,载明线索来源、联系人基本情况、线索内容等,并提出初步处置建议,执法监察股认为需要对违法线索进行核查的,应当及时安排人员进行核查。发现违法行为后,及时制止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同时对现场拍照留存,将案情书面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国土局。 二、立案 当事人明确并有违法事实的,填写《立案呈批表》。载明案由、当事人基本情况、主要违法事实和性质、承办人和部门意见、主管领导批示意见等。并在自立案起60日内做出处罚决定,复杂案件经执局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30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 三、调查取证 1、取证 调查取证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同时应取得以下材料:(要求复印)(1)工商执照;(2)法人代表身份证;(3)法人代表资格证明或授权委托书;(4)用地者个人身份

证(违法主体是个人的);(5)村、户用地协议书;(6)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2、询问 询问应当制作《询问笔录》,当事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应分别询问。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被询问人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的,应当补充或者改正;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当事人、询问人、记录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日期。 3、勘测 勘测现场时,应通知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检查的进行,对勘验情况和结果应当制作《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现场勘验笔录》,由勘测人员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盖章。勘测现场后及时报地籍股、规划股出具地籍及规划意见。 4、处理意见 承办人在案件调查结束后,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提交《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调查报告》。对违法案件的处理,实行集体审议制度,审议应当制作《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审理笔录》,由参加审议的成员签名。审议中的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入笔录。调查终结后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提出《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分建议书》并附调查报告和有关证据,移送有处理权的部门。认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填写《国土资源犯罪案件移送书》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表格汇总

违法线索登记表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编号: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单位/个人): 你(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的行为,涉嫌违反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的规定。根据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 止上述违法行为,听候处理。 你(单位)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消除违法状态的,可以依法从 轻、减轻或者免于行政处罚。 联系人: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印章)年月日

抄告单 _______________ (单位名称): (填写当事人、时间和违法事实)______________________ ,涉嫌违反了____________ (填写认定违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名称及条款)— ______________ 的规定,我局(厅)已于 ________ 年____ 月____ 日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但当事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 现将有关情况抄告你单位,请按照________________ (填写当地国土资源共同责任机制的文件名称) _____________ 的规定,米取相应该措施,共同制止违法行为。 联系人: _______________ 电话: ________________ 地址: ________________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印章)

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程序

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程序 一、受理 1、范围: ①上级交办②其他部门移送③群众举报 2、登记: 对受理的案件,填写《案件受理登记表》 3、处理: 对受理的案件,进行初步审核,并根据审核情况,在七日内作出如下处理:①符合立案件的,立案查处;②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告知交办,移送案件的部门或者举报人;③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办理;④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 二、立案 1、立案条件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行政违法案件后,应当进行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①有明确行为的人;②有违反土地法律、法规的事实;③依照土地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④属本部门管辖和职责范围内处理的。 2、立案步骤 ⑴审查。对受理的土地违法案件进行认真审查,听取知情人和有关单位及群众意见,确定是否符合立案条件。审查内容:①案件材料所反映的情况是否可*;②案件的违法性质和情节是否应追究法律责任;③是否应由本级、本部门管辖等。经过初步审查后,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及时立案查处。⑵立案:填写《土地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填好以下有关内容:案由、违法单位(人)的基本情况、案件来源、主要违法事实及性质、受理人建议、受理部门意见、主管领导意见。⑶上报:对重大土地违法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三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在结案后一个月内将处理结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三、调查 1、指派承办人。对承办人有关要求: ⑴承办人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⑵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两人;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 2、询问有关人员 承办人可以向当事人、证人、关系人询问。询问结束,制作询问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确认笔录无误后,由询问人和被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 3、勘验检查 现场勘验,制作勘测笔录,由勘测人员,见证人和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4、收集证据 证据包括:⑴物证;⑵书证;⑶视听材料;⑷证人证言;⑸当事人陈述;⑹调查笔录和现场勘测笔录;⑺鉴定结论;⑻其他 5、责令停止 承办人经调查认定有违法行为,且正在进行的,应当及时发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 6、起草调查报告 承办人在案件调查结束后,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提出违法案件调查报告。

违法用地查处一般流程

违法用地查处(一般程序) 2011-07-07 事项名称:违法用地查处(一般程序) 项目编号:FBG-9 责任部门: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石景山分局 承办部门:执法监察科、队 设立依据:土地管理法、行政处罚法、矿产资源法、国土资源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立案范围 启动方式: 卫片核查、动态巡查、上级批转、媒体曝光、信访、群众举报、受害人控告、有关组织移送等 办理结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违法用地行为依法查处。 办理时限:根据案情需要 市局档案号: 区局档案号:128-42-年份-流水号 流程图: 受理(受理登记表)—立案(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审查、会审(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立案审批表)—调查取证(调查报告、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批表)—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审批(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审批表): 1、市局审查盖章—送达责令改正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文书送达回执—呈报违法案件结案报告—违法案件结案审批—

结案—组卷—申请强制执行 2、市局审查盖章—送达国土资源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文书送达回执—(送达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回执)—送达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国土资源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执—呈报违法案件结案报告—违法案件结案审批—结案—组卷 办理程序 一、受理 受理部门:执法监察科、队 责任岗位:执法监察岗位 条件:上级交办、其他部门移送和群众举报的土地、矿产违法案件。 操作规程:对受理的案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填写案件受理登记表,进行初步审核。 岗位职责及权限: 1、符合立案条件的,立案查处。 2、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告知交办、移送案件的部门或者举报人。 3、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办理。 4、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 二、立案。 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长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程序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程序违法案件查处行为,提高执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对本局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程序规定如下: 一、受理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由国土资源行政执法监察支队(以下简称“支队”)统一受理。 1、案件来源 ⑴检查中发现; ⑵群众举报、控告; ⑶上级交办; ⑷下级上报; ⑸当事人主动交代; ⑹新闻媒体披露; ⑺有关部门移送。 二、初步调查 对所受理的案件进行初步审核,属于国土资源案件范畴的,进行初步调查认定,并在7日内作出如下处理: 1、违法事实成立,对在非法使用土地上正在进行施工建设的行为,当场予以制止,并下达《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 2、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告知交办、移送案件的单位或举报人。 三、立案 1、对受理的案件,经初步调查,符合立案条件,且在鞍山市国土资源局立案查处范围内的,经支队研究后,填写《立案呈批表》,报请分管局长审定后立案。 2、对受理的案件,经初步调查,符合立案条件,但是属于县(市)国土资源部门立案查处范围的,要批转县(市)立案查处,市局进行督办,县(市)上报查处结果。 四、调查取证

1、立案后,支队应根据工作分工,指派不少于2名案件承办人,按照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展开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 2、调查取证内容 ⑴收集能证实违法行为的各种书证; ⑵对违法当事人或法定代表人及其它证人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 ⑶对违法案件相关现场进行勘测,制作现场勘测笔录,必要时可请专业人员配合,并对违法现场进行拍照、摄像; ⑷收集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视听资料; ⑸其他鉴定结论。 3、审查证据。案件承办人应从证据的客观性和关联性认真鉴别证据,未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4、案件调查结束后,由案件承办人作出《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调查报告》,提出拟处理意见。 ⑴经支队集体讨论后认为,违法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法规条款正确、程序合法,提出支队的拟处理意见,填写《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处理呈批表》报请局领导审定。重大案件需报局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 ⑵经支队集体讨论后认为,违法案件的违法行为不成立,应填写《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撤销立案呈批表》,报经局领导审定后,制作《撤销立案决定书》。 五、处理 1、告知当事人权利 ⑴支队拟处理意见报经局领导审定后,应向违法当事人送达《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或《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 ⑵经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应在局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提出最后处理意见后,才能向当事人送达《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或《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⑶送达《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当事人要求听证,应在3日内向局政策法规处提出听证申请。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立案查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工作规范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立案查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工作规范 为规范湖北省自然资源厅(以下简称“省厅”)本级立案查处自然资源领域违法行为工作,明确省厅立案查处的范围、工作程序和内容,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执法效能,依据《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测绘法》《城乡规划法》《行政处罚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问题线索工作办法〉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范。 一、适用范围 省厅立案查处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重大违法行为,适用本规范。 二、工作要求和流程 省厅立案查处违法行为,应当遵循依法、规范、严格、公正、文明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公开透明;应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互联网+监管”制度,规范行政处罚,提高执法效能;要将违法主体纳入社会信用体系,积极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坚决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省厅立案查处违法行为,应当按照立案、调查取证、案情分析和调查报告、案件审理、法制审核、形成处理决定、实施处理决定、执行、结案的工作流程进

行。具体工作由省厅执法监督处组织实施,其他处室(单位)按照职能职责配合办理;相关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 三、立案 (一)案件管辖范围。 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测绘违法案件管辖以属地管辖为原则,原则上由违法行为所在地的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管辖。省厅管辖全省范围内重大、复杂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管辖的案件,具体包括: 1.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省厅管辖的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测绘违法案件; 2.省委省政府、自然资源部要求省厅管辖的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测绘违法案件; 3.跨市级行政区域的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测绘违法案件; 4.省厅认为应当由其管辖的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测绘违法案件,具体是指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上报、其他部门移送以及执法监督工作中发现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立案但未立案造成重大影响的违法行为,经省厅批准立案查处的案件。 (二)立案呈批。 对需要由省厅立案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先行组织对违法基本事实进行核查。经核查,发现符合以下条件的违法行为,报厅领导批准后立案: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

2014年9月10日发布 2014年10月1日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发布 目次 1 适用范围 (2) 2 引用的标准和文件 (2) 3 依据 (2) 4 总则 (7) 5 违法线索发现 (9) 6 线索核查与违法行为制止 (9) 7 立案 (10) 8 调查取证 (12) 9 案情分析与调查报告起草 (17) 10 案件审理 (23) 11 处理决定 (25) 12 行政处罚 (26) 13 送达 (29) 14 执行 (30) 15 移送 (33) 16 结案 (34) 17 立卷归档 (35) 18 监督与责任追究 (36) 19 附则 (37) 附录A 主要土地违法行为、法律依据与法律责任 (39) 附录B 主要矿产资源违法行为、法律依据与法律责任 (62) 附录C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法律文书参考格式 (74)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 为规范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明确查处工作程序和标准,提高执法水平,提升执法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1 适用范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适用本规程,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2 引用的标准和文件 下列标准和文件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规程中引用而构成本规程的条文。本规程颁布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使用本规程的各方应当使用下列各标准和文件的最新版本。 GB/T 17228-1998 《地质矿产勘查测绘术语》 GB/T 17986-2000 《房产测量规范》 GB/T 18341-2001 《地质矿产勘查测量规范》 GB/T 18507-2001 《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 概述

第一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 一、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指导思想 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坚持依法治国方略,以《土地法》、《矿产资源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和国土资源部的工作部署。建立和完善国土资源管理执法监察体系,保障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和国家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方针,政策全面落实,维护国土资源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和土地管理矿业管理的正常秩序。 二、国土执法监察的方针、原则 国土执法监察的方针是以“预防为主”主要有两方面的含义 1、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法律法规在广大干部群众中贯彻好,提高了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从思想上得到预防。 2、土地、矿产违法行为所导致的法律后果往往比较重,通过预防可以避免因土地、矿产违法行为导致的严重后果。 原则 执法监察的原则有以下几种: 依法原则、及时原则、准确原则 三、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概念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单位或个人执行和遵守国家土地、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对违法行为实施法律制裁的行政执法活动。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概念中应注意以下几方面: 1、执法监察的主体

国土执法监察的主体必须是国家依法设立的、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县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2、执法监察的对象 国土执法监察的对象必须是国土资源管理的相对人。 3、执法监察的内容 依法对单位和个人执行和遵守国家土地、矿产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对土地、矿产违法者实施法律制裁。 具体来说执法监察的内容有三个方面: 1、对单位和个人合法性进行监督检查 2、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3、对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节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查处 1、概念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是指违反土地法律、法规,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案件 2、特点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特点一是有明确的案件行为人;二是有违反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的事实;三是依照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相应承担的责任。 3、土地违法案件的管辖 土地违法案件的管辖是指县级以上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土地违法案件的分工和职权范围。 管辖的种类 ⑴级别管辖

违法违纪案件查处工作规范(草案)

**公司违法违纪案件查处工作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全系统违法违纪案件的统一管理,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加强公司内部风险管控,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违法违纪案件是: (一)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贪污、挪用、侵占、诈骗、商业贿赂、非法集资、洗钱、传销等犯罪,人民法院已经做出生效判决的案件,或者人民法院尚未判决,但案件事实已基本查清、实际损失已确定发生的案件。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受到保险监管部门等金融监管部门重大行政处罚的案件。 (三)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者社会影响特别恶劣、造成系统性风险的其他案件。 第三条违规违纪案件的查办由总公司稽核监察部负责,违法犯罪案件的查办由总公司稽核监察部、法律合规部共同负责。总公司稽核监察部负责全系统违法违纪案件的管理,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系统违法违纪案件的具体查办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下属机构(下称“本公

司”)。 第二章受理及立案 第五条各级稽核监察部门/科室/岗位在依职权进行稽核检查、信访调查过程中,发现有违法违纪行为可能构成案件的,应将事实情况调查报告和认定事实的全部证据资料整理归档。 第六条对于影响案件定性的事实尚未查清或有理由认为需要补充调查的,转交负责调查的各级稽核监察部门/科室/岗位补充调查,完善调查报告。 第七条构成犯罪的,以违法犯罪案件立案;不构成犯罪的,以违规违纪案件立案,并分别由有管辖权的单位查办。 第三章管理权限 第八条违法违纪案件查办权限的确定: (一)分公司查办权限:负责本单位涉案金额1万元以下的违法违纪案件的具体查办; (二)总公司稽核监察部查办权限:负责机构涉案金额1万元(含)以上的违法违纪案件和总公司发生的违法违纪案件的具体查办; (三)专案:总公司稽核监察部、法律合规部联合查办下列违法案件: 1.系统内涉案金额在5万元(含)以上的违法违纪案件; 2.涉案人员涉及系统内A类干部的;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范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方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治理局令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第 1 号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方法》差不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治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 二OO三年五月十九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工作,保证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进行安全生产,依照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违法行为(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方法。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方法和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方法,对煤矿及其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行政处罚应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对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因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种类、管辖 第五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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