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案例分析

保险案例分析
保险案例分析

1、 2006年3月,某厂45岁的机关干部龚某因患胃癌(亲属因怕其情绪波动,未将真实病情告诉本人,龚妻以丈夫不知自己患何种病,未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抗辩

在本案中,龚某不知自己已患有胃癌。仅从其没有声明自己患胃癌的角度看,并不算违反告知义务。但是,龚某对自己几个月前住过院,动过手术的事实(这一事实对保险人来说无疑是很重要的)是不可能不知道的,他却没有加以说明,问题的关键恰恰在这里。

根据保险法的一般理论,告知义务要求告知内容是对事实的陈述,而非准确地阐明观点。它并不苛刻地要求投保人的告知完全准确无误,只要在投保人认知范围内他尽最大可能地履行了这项义务即可。也就是说,在被保险人确不清楚自己到底患何种病的情况下,倘若他对病情作了感知性陈述,尽管这种陈述不一定与事实相符(如患有胃癌,家属等善意地告诉他得的是胃病,他申报患过胃病)他在义务履行上是绝无瑕疵的,但是如果他隐瞒或虚假陈述了就医或治疗等方面的事实,则犯有未适当告知重要事实的过错,应当承担违反告知义务的不利后果。保险人是有正当理由拒绝赔偿的。保险人因此获得抗辩权,拒绝给付保险金。

2、某家银行投保火险附加盗窃险,在投保单上写明24小时有警卫值班,

解:保险公司不用承担赔偿责任。因为该银行违反了明示保证(或保证,或最大诚信原则),而保证是保险合同的一部分,违反了保证,就意味着违约,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或宣布保险合同无效,在发生保险事故事时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4、案情:1918年,一战期间,被保险人莱兰船舶公司的一艘轮船被德国潜艇用鱼雷击中,但仍然拼力驶向哈佛港。

从时间上看,致损的最近原因为触礁,但要注意的是船只在中了鱼雷之后始终未脱离险情,触礁也很有可能是由于险情未解除而致。被保险船只被鱼雷击中为战争所致,不属于一般船舶保险的保险责任,因此保险人不负保险赔偿责任。

5、李某在游泳池内被从高处跳水的王某撞昏,溺死于水池底。由于李某生前投保了一份健康保险,保额5万元,而游泳馆也为每位游客保了一份意外伤害保险,保额2万元。

1)李某死亡的近因属于意外伤害,属于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因此李某的家人只能领到2万元的保险金。 2)对王某的10万元赔款应全部归李某的家人所有,因为人身保险不适用于补偿原则。

6、被保险人成明,单位为其投保了一年期“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成明下楼时不慎摔倒,致使右手上臂肌肉破裂。后由于伤口感染,无效死亡,经查成明有结合病史,体内留有结核杆菌。

本案被保险人成明死亡主要的、直接的、必然的原因是其体内存在的结核杆菌,而摔伤仅是其死亡的间接的、偶然的原因或远因。因此,保险人对本案被保险人可不负保险责任。

7、比例责任分摊方式:计算公式:某保险人承担的赔偿金额=损失金额×该保险人承保的保险金额/所有保险人承保的保险金额总和

某工厂有幢价值100万元的厂房,现分别向甲、乙、丙三家保险公司投保一年期的火灾保险,三家公司承保的保险金额分别为40万元、60万元和100万元。若在保险有效期内厂房发生火灾损失80万元,甲、乙、丙三家保险公司该如何分摊赔偿责任?

解:甲公司承担的赔偿金额=80×40/(40+60+100)=16万元;乙=80×60/(40+60+100)=24万元;丙=80×100/(40+60+100)=40万元。

8、限额责任分摊方式

举例:某工厂有幢价值100万元的厂房,现分别向甲、乙、丙三家保险公司投保一年期的火灾保险,三家公司承保的保险金额分别为40万元、60万元和100万元。若在保险有效期内厂房发生火灾损失80万元,甲、乙、丙三家保险公司该如何分摊赔偿责任?

解:∵在没有重复保险的情况下,甲公司应承担40万元的赔偿责任,乙承担60万元,丙承担80万元。∴甲公司承担的赔偿金额=80×40/(40+60+80)=17.7万元;乙=80×60/(40+60+80)=26.7万元;丙=80×80/(40+60+80)=35.6万元。

9、顺序责任分摊方式

某工厂有幢价值100万元的厂房,现分别向甲、乙、丙三家保险公司投保一年期的火灾保险,三家公司承保的保险金额分别为40万元、60万元和100万元。若在保险有效期内厂房发生火灾损失80万元,甲、乙、丙三家保险公司该如何分摊赔偿责任?

解:假定三家公司的出单顺序为甲、乙、丙。则甲公司先赔偿20万元;乙公司再赔偿超过甲公司承保金额以外的损失60万元;丙公司不需承担赔偿责任。

10、2000年1月陈某为丈夫王某投保了简易人身险,保险期限30年,保费42000元,受益人为6岁的女儿小丽。2002年王某卧病住院,立下了遗嘱,生前所投人身保险,归实际受益人。但年迈的母亲应老有所依,其对保险金应享有一万元的受益权。

本案的焦点在于如何看待被保险人遗嘱中有关保险金分配安排的行为。《保险法》第41条规定:“被

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单上作出批注。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案例启示:变更受益人的意思表示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立即通知保险公司,以便其在保单上作出批注。这种意思表示应独立作出,避免混合在遗嘱当中,并明确追加或变更受益人的意思。根据《继承法》公民只能通过遗嘱处分遗产,而保险金不属于遗产,如果被保险人指定受益人之后,又通过遗嘱分配保险金,将违反上述法律规定。

11、机动车辆保险不赔案例汇集

1)收费停车场中丢车、剐蹭。原因:凡是车辆在收费停车场或营业性修理厂中被盗,保险公司一概不负责赔偿。因为上述场所对车辆有保管的责任,在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车辆损毁、丢失的,保管人应承担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因此,无论是车丢了,还是被划了,保险公司一概不管。2)酒后驾车、无照驾驶、未年检、司机并不具备上路行驶的资格、严重违反交通法规、驾驶员与准驾车型不符、实习期上高速等情形。 3)精神损失。“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赔偿视为责任免除。”提醒:驾车时万一不慎使第三者受到伤害,尽量避免向对方赔偿精神损失,因为这也不属于保险公司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范围。4)发动机进水后再启动造成损坏。保险公司认为,车辆行驶到水深处,发动机熄火后,如果司机又强行打火造成损坏,属于操作不当造成的,不在赔偿范围之内。5)自己加装的设备。6)部分零件被偷。 7)驾车撞了自家人。 8)放弃追偿权。 9)车内物品丢失。 10)修车期间的损失。如果车辆在送修期间发生碰撞、被盗等损失。12、某外贸进出口公司从江西出口一批精铜到非洲阿曼,精铜从江西贵溪市起运,用铁路运输形式运抵福州,历时7 天,并从福州出港,用航运的形式运抵阿曼,历时23天。精铜共700吨,价值2240万元,运抵阿曼后精铜价格已从每吨32000元升到38000元。为了方便业务接洽,公司在货物抵达阿曼后特派两名业务员负责货物的移交及对相关事宜进行处理。请分析:(1)在此项业务中存在哪些风险因素?(2)防范这些风险因素的常规方法有哪些?(3)防范这些风险因素所涉及到的保险险种有哪些?他们各自有什么特点?在此项对外贸易中能发挥什么作用?(4)在与保险公司接洽的过程中,如何就货物价格的波动问题与保险公司讨论保险金额的高低?并请说明理由。(5)货物抵达阿曼后,你将如何处理未到期的保险合同,其保费支出将如何处置?(6)在此项业务中保险公司应负赔偿责任的因素有哪些?

(1)主要风险包括:价格风险(市场价格有涨就有跌)、价值安全风险(被抢、被盗、计量误差、运输途中发生事故等)、灾难性风险(火灾、天灾等)、信用风险(是否履约、业务人员贪污受贿等)及其他不确定因素带来的风险。(2)购买货物运输保险(汽车运输、海洋运输、仓储转运等)、信用保险、产品质量责任保险等,可以有效防范风险发生。(3)保险的目的就是维护双方合法利益,增进诚信,促进贸易健康发展。(4)可以实行区间保额形式,签订定额保险。(5)可以实行财产保险和运输保险结合的方式,以双方满意并认可的核定价格承保。(6)与第一条对应的赔付责任。财产保值、损失补偿、信用保证损失等。

13、张三因朋友急事找他,匆忙之间将钥匙插在门上,忘了带走后失窃。

根据家财险条款规定,只有遭受外来人员撬、砸门窗且有明显痕迹的盗窃、抢劫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才负责赔偿,显然张三不属于这种情况,自然就得不到保险公司的赔偿。

14、某皮件厂从国外购进了一台自动化生产设备,进入车间厂房后一直没有使用。次年2月11日,该厂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财产保险综合险,其中该引进设备作为固定资产按账面原值93500元保险。保险公司不按“代价”的损失程度进行赔偿,如何体现对被保险人的损失实施补偿呢?请分析保险公司的处理方法正确吗?为什么?

解析:保险公司的处理方法是正确的。现行的《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中有“要求保险价值必须在出险时确定,固定资产的保险价值是保险标的出险时的重置价值。”所谓重置价置,即在某一日期重新建造购置安装同样的全新固定资产所需的全部支出(包扩造价、购进价、安装费用和其他费用等),这样这台受损设备的保险金额要远高于保险价值,根据《财产保险综合条款》第十三条规定,对于部分损失,“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按实际损失计算“。而保险公司在科学鉴定的基础上确定修复费用为5610元,显然以此金额作为赔偿金额是合理的、公平的。

15、一位保户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保单中列明的保险标的是VCD机,电视机和一套音响,保险金额为10000元人民币。发生了火灾,该被保险人在大火中抢救出了VCD机,电视机及音响,但大火烧毁了其他一些物品,价格约4500元人民币。最后保险公司是以通融赔付的方式赔偿被保险人4500元。请讨论保险公司赔付的依据:

发生灾害事故后被保险人有义务采取措施抢救保险标的,为鼓励这种行为,各国保险法都规定对由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给予补偿。我国保险法也不例外,我国《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

的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由此可见对施救费用的支付没有太大的争议。

16、意外伤残保险金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30岁的张某与丈夫李某结婚已三年。张某由于经常在外出差,为自己买了一份意外伤害保险,受益人是她自己,提出离婚,李某要求将8万元的保险金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请分析法院该如何判决?

在本案中,张某以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身份取得的保险金,是保险公司对其的伤残补助,与个人密切相关,具有严格的人身性质,只能是一方的个人财产而不能归于夫妻共同财产。这是因为张某获得的保险金,是在其付出一定的代价后取得的,这个代价,就是张某投保了意外伤害险并且遭受了意外伤害,而丈夫李某并没有为此保险金付出代价。此时,如果将保险金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而使没有付出代价的另一方也有权参与分割,则显得很不公平。张某丧失了部分劳动能力,对她来说,这笔保险金是保险公司提供给她的生活保障,旨在用来弥补她所减少或丧失的经济来源,是她今后生活的依靠。而尽量减轻风险给被保险人带来的打击和痛苦,使风险的危害降到最低,这正是保险意义之所在。李某没有投保意外伤害险,没有受到意外伤害,也没有她妻子保险金的受益权,因此无权分割他妻子的保险金。

17、已得到肇事者赔偿,还可以得到保险赔偿吗?李华华,肇事者祁山平。

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本案中的李华华既有权向肇事者祁山平主张侵权赔偿,也有权依据《学生、幼儿保险合同》向保险人即某保险淮安中心公司主张保险赔偿。

18、2000年3月7日,李某与湖北省襄樊市襄城区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人身保险合同,保险公司进行了理赔,但在理赔款中减去了“医保”支付的824元,其理由是该笔费用不是李某实际支付的。请问法院该做如何判决?

人身保险合同,包括人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等保险业务,属于定额保险合同,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

19、食物中毒:事故发生在学生在校园内课间餐时间,由于学校是学校课间餐的提供者,本案例学校负有完全责任

20、游戏意外:吴光明及庄吉,后因赔偿事宜,吴光明父母与学校、庄吉发生纠纷。

案例分析:(1)吴光明所受伤害系由庄吉直接造成,庄吉应负有主要的过错责任。(2)吴光明系该游戏的发起者、参与者,依其年龄,应能意识到该游戏的危险性,其本人也具有相应的过错。(3)学校实验楼后有枯死的植物梗杆,未予及时清理,存在安全隐患;在该处,学校未树立醒目标志,学校管理上有过失,应承担一定的责任。鉴于以上分析,学校和庄吉家庭各负次要和主要责任,对吴光明进行了协议赔偿,学校承担部分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

21、实习出险:安徽省滁州市某农业技术学校,学生陈某突感身体不适,被老师和同学送往医院治疗。医生治疗后开药让其回家,服药观察。当天夜间陈某死亡。陈某父母要求学校赔偿各项费用共计20余万元。

案例分析:陈某生病后,老师和同学及时将其送往医院治疗,此环节并无不当。但在医院叮嘱服药观察期间观察不足,也未通知学生家长,存在一定过错;医院对陈某病情判断失误,错过治疗时机,是陈某死亡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对于陈某的死亡,医院应承担主要责任,学校承担一定责任。在经纪公司的协调和帮助下,除要求医院赔偿外,学校赔偿4万元。因其实习是“学校安排的活动”,属于校(园)方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学校支付的部分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保险法案例答案

1. 甲公司通过电视发布广告称其有100辆某型号汽车每辆价格15万元广告有效期10天乙公司于该则广告发布第5天自带汇票去甲公司买车此时车已全部售完无货供下列哪选项正确 A.甲构成违约 B.甲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C.甲应承担侵权责任 D.甲应承担民事责任 答案:A解析:《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希望和人订立合同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第15条规定要约邀请希望人向自己发出要约意思表示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内容符合要约规定视要约本题甲公司发布广告内容具体明确符合要约规定视要约;而乙行也构成承诺因此购车合同成立有效甲公司无货供应构成违约 2. 3、1997年7月20日,香港甲公司给厦门乙公司发出要约称:“鳗鱼饲料数量180吨,单价CIF厦门980美元,总值176,400美元,合同订立后三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请电复”。厦门乙公司还盘:“接受你方发盘,在订立合同后请立即装船”。对此香港甲公司没有回音,也一直没有装船。厦门乙公司认为香港甲公司违约。在此情形下,下列选项哪个是正确的? A、甲公司应于订立合同后立即装船 B、甲公司应于订立合同后三个月装船 C、甲公司一直未装船是违约行为 D、该合同没有成立 答案:D 解析: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它是通过一方提出要约,另一方对要约表示承诺后成立的。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向对方所做的意思表示。承诺是受要约人按照要约所规定的方式,对要约的内容表示同意的一种意思表示。有效的承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承诺须由受要约人做出;(2)承诺必须在要约规定的有效期间内做出;(3)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本题中,厦门乙公司还盘要求合同订立后立即装船,对香港甲公司的要约作出了实质性的变更,所以该还盘是一个新要约,而不是承诺,由于香港公司没有回音,合同没有成立,答案选D。 3. 案情简介 1996年8月15日,深圳平安人寿保险公司接业务员报案,称被保险人于8月8日晚被杀,现该案正在侦破过程中。因双方对保险合同的标的有分歧,公司于9月3日发出“撤保通知”,受益人之监护人不服,于1997年1月1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付保险金四十

资产评估经典案例分析

案例六:国产机器设备评估案例 B厂因资产重组,拟将锻压车间的一台设备转让,现委托某评估机构对该设备的价值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为2002年8月31日。评估人员根据掌握的资料, 经调查分析后,决定采用成本法评估。 设备名称:双盘摩擦压力机 规格型号:J53 - 300 制造厂家:A机械厂 启用日期:1997年8月 账面原值:180,000 元 账面净值: 100,000 元 案例分析过程: 、概况 1、用途及特点 该设备是普通多用途锻压设备,用于B厂(被评估设备所属厂家)锻压车间手术器械成型模锻、挤压、精压、切边、弯曲、校正等作业。 该设备结构紧凑、动力大、刚性强、精度高、万能性强、采用液压操纵装置,可进行单次打击和连续自动打击。 2、结构及主要技术参数 (1)结构主要包括:机架、滑块、飞轮与主轴(其上安装两个大摩擦轮)四个部分;液压操纵、刹紧、退料及缓冲四个装置;还有电器设备(主机电和油泵电机)。 (2)主要技术参数 公称压力:3,000KN 打击能量:2,000KJ 最大行程:400mm 最小圭寸闭高度:不得小于300mm 液压系统工作油压:2?3 Mpa 二、估算重置价值 1、估算购置价格

经向原制造厂家一一A机械厂询价得知,相同规格型号的J53—300型双盘摩擦压力机报价(2002年8月31日,即评估基准日)为人民币188,000元。 2、估算重置价值 (1 购置价格=188,000元 (2)运杂费=购置价格X运杂费率=188,000 X 5%^ 9,400元 (3)基础费=购置价格X基础费率= 188,000 X 5%^ 9,400元 (4)安装调试费:根据生产厂家承诺该项费用免收; (5)资金成本:因该机可在不到一个月时间内完成安装调试工作,故资金成 本不计; 重置价值二购置价格+运杂费+基础费+安装调试费+资金成本 =188,000+9,400+9,400+0+0 =206,800 兀 三、确定综合成新率 1、确定经七项调整因素修正使用年限法的成新率 (1)根据《全国资产评估价格信息》1999 年第一期刊出的《机器设备参考寿命年限专栏》,取锻压设备规定使用(经济)年限为17年; (2)确定已使用(实际)年限为5年(启用日期1997年8月-评估基准日2002年8月); (3)确定七项调整因素综合修正系数a=0.99 ①制造质量a1 —1.10 (A机械厂制造,质量优良); ②利用程度a2—1 .00 (2班/日作业,利用程度正常); ③维护保养a3—1.00 (正常); ④修理改造a4—1.00 (无修理改造); ⑤故障情况a5—1.00 (无故障); ⑥运行状态a6—1.00 (正常); ⑦工作环境a7—0.90 (高温、灰尘、振动); (4)确定已使用(经济)年限5.05 (5-0.99 )年; 5)确定尚可使用(经济)年限为11.95(17-5.05)年;

保险案例分析

运输保险课件上的案例分析 某货轮在海上航行时,某舱发生火灾,船长命令灌水施救,扑灭大火后,发现纸张已经烧毁一部分,未烧毁的部分,因灌水后无法使用,只能作为纸浆处理,损失原价值的80%;另有印花棉布没有烧毁,但是有水渍损失,其水渍损失使该布降价出售,损失原价值的20%,请问:纸张损失的80%,棉布损失的20%,都是部分损失吗? ------ 不都是。棉布损失的20%是部分损失,纸张损失的80%可视为全部损失中的推定全损。因为纸张烧毁一部分,未烧毁的部分尽管有一定的价值,但估计继续运抵目的地的运费将超过残存纸张的价值,被保险人可以向保险公司办理委付,要求保险公司按全损赔偿。 案例分析:某货轮从天津新港驶往新加坡,航行途中船舶货舱起火,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往舱中灌水灭火。火虽被扑灭,但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于是船长决定雇用拖轮拖回新港修理,检修后重新驶往新加坡。事后调查,这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为: a、1000箱货物被火烧毁 b 、600箱货物由于灌水灭火而受损 c、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坏 d、拖轮费用和额外增加的燃料及船长、船员工资 试分析以上损失分别属于什么性质的损失? 由于问的是“什么性质的损失”,所以应该往共同海损还是单独海损方面考虑。 a. 单独海损 b. 共同海损 c. 单独海损 d. 共同海损(因为船已无法继续航行,影响到的是船上的所有货物无法按时到达目的港,损失需共同承担) 案例分析:有一批货物已投保了平安险,载运该批货物的海轮于5月3日在海面遇到暴风雨的袭击,使该批货物受到部分水渍,损失货值1000元。该货轮在继续航行中,又于5月8日发生触礁事故,又使该批货物损失1000元。 问:保险公司如何赔偿? ------ 保险公司对于由暴风雨的袭击而遭水渍和发生触礁而损失的两部分都应给于赔偿。如果该批货物仅仅遭暴风雨袭击带来的损失,这种损失是不在平安险承保范围内的(由于自然灾害所造成的单独海损不在平安险承保范围内);但由于随后货轮发生触礁事故,所以保险公司对暴风雨带来的损失也要负赔偿责任。(无论运输工具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等意外事故,不论事故是发生之前或之后由于自然灾害所造成的单独海损,事在平安险的范围内的) 我出口公司按CIF 贸易术语对外发盘,若按下列险别作为保险条款是否妥当? 1. A.R.,偷窃提货不着险,串味险 2. F.P.A., A.R.,受潮受热险,战争险,罢工险 3. W.P.A.,碰损破坏险 4. 偷窃提货不着险,钩损险,战争险,罢工险 5. 航空运输一切险,淡水雨淋险

保险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要点提示】 保险合同纠纷中,人民法院对歧义格式条款含义的解释不应排除《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适用。“通常理解”应定义为一般人的理解,法院在确定一般人对格式条款的理解时,应借助于《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解释原则。 【基本案情】 原告高峰诉称:2004年2月29日,原、被告以牌号为皖N55851自卸车为保险标的物签订《机动车保险合同》一份,约定:保险期限为2004年3月1日至2005年2月28日;因考虑到本保险合同履行期内国家将实行新的赔偿规则,故双方同时将该保险车辆的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提高到50万元。2005年1月7日,该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案外人死亡。经法院判决,原告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计270928元。原告要求被告赔付,但被告只同意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的标准支付第三者责任险赔款74513.6元。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尚余的第三者责任险赔偿款181918元[计算方式:(应付额270928元-自负额1000元)×95%-已付额74513.6元]。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宁波分公司辩称:本案主体缺失,本案所涉合同的被保险人系徐泽峰和高峰,故徐泽峰系本案共同原告;原告未提交其已实际赔付的依据,最终损失金额难以确定;按保险条款约定,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国家现行交通事故处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的有关约定给予赔偿。本案所涉合同于2004年2月29日签订,保险期限从2004年3月1日至2005年2月28日止,故合同签订时的交通事故处理的相关法规为《办法》,且双方亦没有在2004年5月1日《解释》实施后变更保险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的人身赔偿审理标准是否适用于未到期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问题的答复》的规定,对于2004年5月1日前签订的并且在该日期前未到期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保险人可按《办法》规定的计算方法履行赔偿。被告无义务承担约定之外的赔偿,现被告已按约理赔,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经开庭审理查明:2004年2月29日,原告将其所有的牌号为皖N55851自卸货车,以原告和徐泽峰为投保人向被告投保车辆保险。保险期限为2004年3月1日至2005年2月28日,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为50万元。2005年1月7日,原告驾驶该保险车辆在宁波市鄞州区姜山环镇路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案外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本案原告须对该起交通事故承担主要责任。2005年3月18日,死者家属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后经法院判决,本案原告应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

财产保险合同案例分析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财产保险合同案例分析 篇一:保险合同案例 案例一:已付首期保费但未签发保险单时合同是否成立【案情介绍】 1998年3月17日,曾某填写了终身寿险投保单,并支付了首期保费。同年4月2日,曾某因意外事故不幸死亡,其家属凭借保费收据向保险公司索赔,却遭到拒绝。保险公司的理由是,曾某还没有进行体检,保险 单亦尚未签发,双方之间不存在权利与义务关系。 【案例分析】 1、保险关系的有效建立以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合同及交纳保费为前提。在投保程序上应该是要约——承诺——核保——缴费——出具保单。保险合同的生效是指保险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发生约束力,通常是在合同成立以后,投保人缴纳保费立即生效,当然也可以由双方约定合同一经成立即告生效。 2、《保险法》第57条规定:“合同规定分期支付保险费

的,投保人应当于合同成立时支付首期保险费,并应当按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保险法》第14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在本案例中,保险公司已向曾某 收取保费,视为已表示同意承保,即承诺成立。同时因为首期保费已缴,保险合同生效,即保险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成立。保险公司应该履行赔付责任。 3、保险公司有违规操作的行为。本案例中保险公司采 取先收保费,再核保,然后签发保单的方式开展保险业务,不符合正常的承保手续这种不规范的展业方式,其后果理应由保险公司自行承担。 4、此案中,被保险人曾某是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死亡,体检与否及身体状况如何对保险事故的发生不产生严重影响。 综合上述分析,保险公司应按约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启示】 由于保险公司错误的展业程序造成的后果,应该由保险公司自己来承担。 案例二:保险标的已消失时保险合同是否成立 【案情介绍】 1997年9月16日,某保险公司接到业务员的报案,称 被保险人于9月9日晚被杀,现该案正在侦破过程中,要求

企业年金的个人所得税处理及经典案例分析

企业年金的个人所得税处理及经典案例分析 发布时间:2010-1-14 10:54:40 来源:作者:何太寿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2月10日下发了《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就企业年金的个人所得税处理进行了明确规定。 一、企业年金的内涵 (一)企业年金的定义 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主要由个人缴费、企业缴费和年金投资收益三部分组成,即企业年金是补充养老保险的一种主要形式。 (二)企业年金的适用条件 企业在实际操作中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可以采取年金计算方法的应为符合《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中相关条件的部分,并非所有的补充养老保险都可以采用年金的方法去进行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此外,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第八条“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 对企业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纳企业缴费的,在计税时不得还原至所属月份,均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年金的税务处理 (一)企业年金中个人缴费的个人所得税处理:个人缴费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税前扣除 国税函[2009]694号的第一条规定:“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

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即个人缴费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税前扣除。 (二)企业年金中企业缴费部分的个人所得税处理:纳入工薪征个税 国税函[2009]694号的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以下简称企业缴费)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第二款规定:“对企业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纳企业缴费的,在计税时不得还原至所属月份,均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如:假设某企业职工年金账户中每月个人缴费100元、企业缴费400元,其100元的个人缴费不得在工薪所得税前扣除,属于个人税后工薪的缴费;企业缴入其个人账户的400元不并入当月工资、薪金,直接以400元对应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税率表的适用税率计算应扣缴的税款。 (三)企业缴费不能归属个人部分的税务处理:应退还已经扣缴的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2009]694号的第三条规定:“对因年金设置条件导致的已经计入个人账户的企业缴费不能归属个人的部分,其已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还。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应退税款=企业缴费已纳税款×(1-实际领取企业缴费/已纳税企业缴费的累计额) 参加年金计划的个人在办理退税时,应持居民身份证、企业以前月度申报的含有个人明细信息的《年金企业缴费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复印件、解缴税款的《税收缴款书》复印件等资料,以及由企业出具的个人实际可领取的年金企业缴费额与已缴纳税款的年金企业缴费额的差额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予以退税。 (四)不符号条件的补充养老保险的税务处理 国税函[2009]69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按照《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规定,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对个人取得本通知规定之外的其他补充养老保险收入,应全额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

(完整版)保险学案例分析计算题含详细答案

2、残废给付 ①一次伤害、多处致残的给付 ∑各部位残废程度百分数>100%——全额给付 ∑各部位残废程度百分数<100%—— ∑各部位残废程度百分数×保险金额 一被保险人在一次意外伤害中,造成一肢永久性残废,并丧失中指和无名指,保险金额为1万元,保险公司应给付的残废保险金为多少? 若该次事故还造成被保险人双目永久完全失明,则保险公司应给付的残废保险金又为多少? 查表可知,一肢永久性残废的残废程度百分率为50%,一中指和一无名指的残废程度百分率为10%,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残废程度百分率为100%,则 A、残废保险金=(50%+10%)×10000=6000(元) B、按保险金额给付:1万元 保险的损失分摊机制 设某一地区有1000户住房,每户住房的市场价值为10万元,据以往资料知,每年火灾发生的频率为0.1%。假设每次火灾均为全损,保险公司要求每户房主缴纳110元保险金,保险公司则承担所有风险损

请问:风险损失的事实承担者是保险公司吗?保险公司怎样兑现承诺? 所收金额:110×1000=11(万元) 每年可能补偿额:1000×0.1%×100000=10(万元) 赔余额:1万元 风险损失的事实承担者并不是保险公司,而是其他没有遭受风险损失的房主,其承担份额为110元,遭受风险损失者也承担了110元。保险公司不仅没有实质性地承担风险损失,反而因为提供了有效的保险服务而获得了1万元的报酬。+ ——保险公司的作用在于组织分散风险、分摊损失。 李某在游泳池内被从高处跳水的王某撞昏,溺死于水池底。由于李某生前投保了一份健康保险,保额5万元,而游泳馆也为每位游客保了一份意外伤害保险,保额2万元。事后,王某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10万元。问题是: (1)因未指定受益人,李某的家人能领取多少保险金? (2)对王某的10万元赔款应如何处理?说明理由。 解答:(1)李某死亡的近因属于意外伤害,属于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因此李某的家人只能领到2万元的保险金。 (2)对王某的10万元赔款应全部归李某的家人所有,因为人身

保险合同案例分析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保险合同案例分析 篇一:保险合同案例 案例一:已付首期保费但未签发保险单时合同是否成立【案情介绍】 1998年3月17日,曾某填写了终身寿险投保单,并支付了首期保费。同年4月2日,曾某因意外事故不幸死亡,其家属凭借保费收据向保险公司索赔,却遭到拒绝。保险公司的理由是,曾某还没有进行体检,保险单亦尚未签发,双方之间不存在权利与义务关系。 【案例分析】 1、保险关系的有效建立以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合同及交纳保费为前提。在投保程序上应该是要约——承诺——核保——缴费——出具保单。保险合同的生效是指保险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发生约束力,通常是在合同成立以后,投保人缴纳保费立即生效,当然也可以由双方约定合同一经成立即告生效。 2、《保险法》第57条规定:“合同规定分期支付保险费

的,投保人应当于合同成立时支付首期保险费,并应当按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保险法》第14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在本案例中,保险公司已向曾某 收取保费,视为已表示同意承保,即承诺成立。同时因为首期保费已缴,保险合同生效,即保险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成立。保险公司应该履行赔付责任。 3、保险公司有违规操作的行为。本案例中保险公司采 取先收保费,再核保,然后签发保单的方式开展保险业务,不符合正常的承保手续这种不规范的展业方式,其后果理应由保险公司自行承担。 4、此案中,被保险人曾某是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死亡,体检与否及身体状况如何对保险事故的发生不产生严重影响。 综合上述分析,保险公司应按约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启示】 由于保险公司错误的展业程序造成的后果,应该由保险公司自己来承担。 案例二:保险标的已消失时保险合同是否成立 【案情介绍】 1997年9月16日,某保险公司接到业务员的报案,称 被保险人于9月9日晚被杀,现该案正在侦破过程中,要求

保险法案例分析——企业财产保险案

案件简介:祸起大风惹纠纷 某年5月,濮阳某玻璃制品厂向濮阳某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保险综合险,保险项目为固定资产和存货,总保险金额为1635万元。次年2月9日晚风雪交加,被保险人厂外35000V高压专供线刮断,致使厂房和玻璃溶液等受损。次日,濮阳市气象局出具证明事发当晚最大风速为9米/秒(属5级风),保险公司以事故构不成暴风为由拒赔,被保险人不服诉至濮阳县人民法院,索赔58万余元。 被保险人认为,保险条款对暴风没有注释,保险代理人未尽说明条款义务,致使没有专业知识的被保险人认为,能造成保险标的损毁的大风即为暴风。理由有三:1.保险条款中出现的“暴风、台风、龙卷风”等专业术语的意思内涵和外延没有注释。签订保险合同时,由于保险代理人对专业术语不懂,因此也没有向被保险人说明条款内容。致使没有专业知识的被保险人认为,能造成保险标的损毁的大风即为暴风。如果订立合同前保险公司告知暴风就是11级风,风速为31米/秒,被保险人不会投保。2.在保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里,也没有约定哪些风给投保人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免责。3.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条款印在保险单反面、字体小、专业术语多,一般人很难读懂,发生争议时法院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因此,保险公司应予赔偿。 被保险人又提供了一份濮阳市气象局重新出具的气象证明,证明事发当晚瞬时最大风速18米/秒,并证明据中国气象局设定的气象记录表格,有“大风”栏目,无“暴风”栏目。 保险公司一审时指出,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条款保险公司无权修改,达不到暴风按条款约定理应拒赔,不能一发生争议就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保险公司认为:1.《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是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并颁布的,并不是保险公司制定的,条款的内容保险公司、被保险人都要遵照执行,保险公司没有权力修改。因此,被保险人将本保险合同定性为霸王合同无事实依据。2.就本案而言,事发当晚濮阳县最大风速为9米/秒,不属于暴风范围。因此,保险公司不应赔偿。3.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应从公平原则出发,综合考虑合同的性质。依据保险立法本意,并不是说一旦保险合同发生争议,就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解释,这样做容易使被保险人产生侥幸心理,找理由图取非法利益。本保险合同条款规定清楚、明确,不存在语义含混不清或一词多义,故不适用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另外,被保险人主张的损失不真实,证人不具有资质能力,且未出庭作证。 法院判决:暴风界定不明,保险公司赔付45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保险条款对暴风没有注释,被保险人在未理解条款下签订合同,出现了保险合同约定之外的风力,除免责条款外保险公司均应赔偿。 濮阳县法院认为,保险条款关于风的约定没有注释,订立合同时保险公司也没有说明,致使被保险人认为能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之风即为暴风。自1954年至今,50多年濮阳市最大风级均未达到暴风,这就使被保险人因风得到保险公司赔偿的希望微乎其微,保险条款免责部分对暴风、台风、龙卷风以外的风造的损失,保险公司是否免责没有约定,造成保险标的损失是属于保险公司免责还是承担责任约定不清,鉴于合同系格式合同,故保险公司不能免责。由于被保险人提交的证明损失的证据不足,保险公司应赔偿被保险人45万余元。 随后,保险公司提出上诉至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出:除有保险合同免责条款外,保险公司均应赔偿是错误的,气象证明的真实性未审查,保险合同并无《合同法》第40条规定之情形。理由如下:1.若按原审法院的结果,只要有风、有雨、保险期内财产发生了损失,保险公司都应赔偿。这样的认定,显然与《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及《保险法》的公平互利原则相违背。2.濮阳市气象局前后出具了两份不同的风力证明,从字迹上看是同一人书写,望二审法院重新审查证明的真实性。3.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6)18号文件规定,对《财产保险综合条款》中暴风责任做出了扩大至八级风的解释,并非只有风力达到11级保险公司才赔偿。4.双方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了合同,并无《合同法》第40条规定的情形。5.投保单的左上角用黑体标注了“请认真阅读所附条款”,并用黑线圈了起来,另在该保单下半部用黑体字提示说明了对免责条款等内容的告知义务等。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请二审法院驳回被保险人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定:保险条款对暴风没有注释,保险公司未履行明确告知义务,致使被保险人将暴风理解为能够造成保险标的损害的大风即为暴风。 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保险公司虽在投保单上以黑体字提示投保人应认真阅读所附条款,但由于暴雨、暴风等专业术语的含义并非一般人在认真阅读后都能正确理解,在此情况下保险公司应将该专业术语向投保人作详细说明,而保险公司并未履行明确告知说明义务,被保险人则将暴风理解为能够造成保险标的损害的大风即为暴风,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作出不利于保险公司的解释,且根据气象证明事发当天的最大瞬时风速已达到风力8级,故保险公司以当天风力并未达到暴风而拒绝赔偿的理由不能成立。 笔者观点:企财险条款亟须修改 企业财产保险本来是效益险种,但由于条款漏洞太多加上保险市场竞争激烈,致使保险公司赔了很多冤枉钱,该险种已濒临损边缘。我国的《保险法》都已修改2次了,但我国现行的企业财产保险条款是1996年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并颁布的,至今已10年有余未作任何修改,已不适应我国快速发展的保险市场的需求。因此,笔者建议保险监管部门尽快对企财险条款进行修改。 【案情介绍】 1995年11月,广西柳州市一制衣厂,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企业财产保险》综合险保险合同。1996年7月,柳州突降暴雨,24小时雨量平均达到300多毫米,7天降雨1689毫米。而该企业的位置正处在柳东洪口不远处,7月19日21时,柳州洪峰水位92.43米,洪峰流量3.38万立方米/秒,为20世纪以来的最大洪水,百年一遇。7月17日,制衣厂所在的地县防汛指挥部曾下达了进入防汛紧急状态的通告,通告称:预计7月19日柳江水位将达到历史最高水位,经上级政府批准,实施《应急转移方案》。该方案要求所有非防讯人员转移,其财产也一律就近转移到安全地区。第二天,保险公司根据上述方案,对制衣厂发出了《隐患整改遇知书》,该遇知书规定了该制衣厂必须尽快转移财产,并强调如果不按整改意见办理,保险公司将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解除保险合同,并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将整改通知书送达制衣厂的当天,就派人对制衣厂需要转移的设备、原料及存货进行了清点、登记,制衣厂随后雇车将这些财产转运到了安全地区。后来,由于制衣公司转移及时并未遭受损失。讯期过后,制衣厂随即向保险公司索赔在其转移财产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13万元,保险公司则认为这笔财产转移费用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所以保险公司不应该予以赔偿,双方协商未果,制衣厂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理赔焦点】

保险案例分析有答案

案例分析: 1、刘某为其妻魏某投保了一份人寿保险,保险金额为8万元,由魏某指定刘某为受益人。(1)半年后刘某与妻子离婚,离婚次日魏某意外死亡。对保险公司给付的8万元,若:a魏某生前欠其好友刘某5万元,因此刘某要求从保险金中支取5万元,你认为这说法正确吗?为什么? b魏某的父母提出,刘某已与王某离婚而不具有保险利益,因此保险金应由他们以继承人的身份作为遗产领取。你认为这种说法正确吗?为什么?(2)刘某与魏某因车祸同时死亡、分不清先后顺序,针对万某的身故保险金,刘某的父母和魏某的父母分别向保险人索赔,问保险人应如何处理? 答: (1)a不正确。因为在指定了受益人的情况下,保险金受益人所得,不是被保险人的遗产,不能用来返还被保险人生前的债务。b不正确,保险金应当给刘某。因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只要求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存在,而不要求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存在。在本案中,刘某在投保时与受益人(妻子)存在保险利益关系,虽然在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死亡时已与妻子不存在保险利益,保险合同仍然有效。同时,保险利益原则只是对投保人的要求,并不要求受益人。 (2)刘某与魏某因车祸同时死亡、分不清先后顺序,依据“共同灾难”条款规定,推定受益人刘某先于被保险人魏某死亡,针对魏某的身故保险金,由被保险人魏某的父母以其继承人身份领取保险金。 2.胡某为其妻汪某投保一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约定保险金额为10万元,汪某指定胡某为受益人。半年后胡某与其妻汪某离婚。离婚次日,汪某因发生意外导致其终身全部残疾,对于汪某该合同项下的10万元伤残保险金,汪某和胡某分别向保险人提出索赔,问保险人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本案伤残金应由被保险人汪某领取。因被保险人汪某是受保险合同保障的对象、享有生存保险金请求权,受益人胡某则仅享有身故保险金请求权。 人身保险合同对于保险利益只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对于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索赔时不具有保险利益并不影响被保险人得索赔权。故本案10万元伤残金应由汪某领取。 3、某企业为职工投保团体人身保险,保费由企业支付。职工老余指定妻子为受益人,半年后老余与妻子离婚,离婚次日,老余意外死亡。对保险公司给付的5 万元保险金,企业以老余生前欠单位借款为由留下一半,另一半则以余妻与老余离婚为由交给老余父母。(1)此企业如此处理是否正确?(2)保险金按理应当给谁?为什么? (1)不正确。 (2)保险金应当给老余的妻子。因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只要求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存在,而不要求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存在。在本案中,老余在其企业投保时与受益人(妻子)存在保险利益关系,虽然在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死亡时已与妻子不存在保险利益,但不影响其获得保险金给付。企业不可以留下一半。在指定了受益人,且指定的受益人有效的情况下,保险金不能作为遗产,因此不能用来偿还被保险人生前的债务。

大庆石化火灾事故案例分析

大庆石化火灾事故案例 分析 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

一、事故经过 2005年3月3日,大庆石化分公司炼油厂装运车间3名员工进行污油回收作业,操作过程是:将污油桶内的污油,回收到汽车槽车,然后倒入直径4.2米、罐体切线高度4.73米、容积60立方米的Z-4污油罐。10时05分,操作人员在四栈桥站台西侧从汽车槽车向Z-4污油罐倒装污油时,Z-4污油罐突然发生爆燃,此后,汽车槽车后部爆裂烧毁,相邻的Z-3罐也发生爆炸。污油流入装车栈桥地沟,引起地沟着火。事故发生后,我公司立即启动了事故应急预案并立即向总部汇报,在消防部门、铁路部门的配合下,及时将火场附近已装满油品的45节罐车牵引到安全地带,用泡沫对地沟进行控制封堵,防止事故扩大。10时45分火被扑灭。在这次事故中,汽车槽车司机及在Z-4罐顶作业的操作工当场死亡,另一名操作工烧伤,直接经济损失249791元。 二、事故原因 经现场勘查和目击者取证,排除了衣物静电、汽车静电和手机信号等引爆因素。现场实测,检测油孔距离罐底高度为5米,槽车至Z-4污油罐罐壁最近距离为1.5米,检测油孔距离罐顶为0.3米,距离罐壁

为0.9米,罐顶护栏高度为1.3米。根据伤者刘春江叙述,确认从泵出口到Z-4罐共接了两根软胶管,总长10米。经计算,输油管口距离罐底为2.22米,此时Z-4罐内液位低于2.22米。即,输油管口没有插入罐底,也没有插入液面以下。 (一)事故的直接原因 经过认真的调查和分析,调查组确认,这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作业人员违反国家《防止静电事故通用条例》、大庆石化公司《防雷、防静电安全管理规定》和车间《汽车油罐车收/倒油工作指导卡》的要求,在用车载泵向污油罐倒污油时,倒油胶管出口未插入污油罐液面,就喷溅卸油,导致污油与空气摩擦产生静电,引燃罐内气体,发生爆炸。 (二)事故的主要原因 这起事故暴露出大庆石化分公司部分基层单位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工作还存在薄弱环节,特别是辅助生产环节在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执行

金融理财师综合案例习题一考试卷模拟考试题.docx

《综合案例习题一》 考试时间:120分钟 考试总分:100分 遵守考场纪律,维护知识尊严,杜绝违纪行为,确保考试结果公正。 1、张怡君小姐 2008 年 3 月至 10 月的每月税后可支配所得为( ) 。 ( 不包括延期收入 , 包 括租金收入,取最接近值 )( ) A.6 370 元 B.6 454 元 C.6 580 元 D.7 325 元 2、就自强制鞋厂 2008 年的利润表, 王自强先生 2008 年的税后年可支配收入为 ( ) 。 ( 不 包括延期收入 , 取最接近值 )( ) A.256 102 元 B.257 502 元 C.258 790 元 D.335 110 元 3、张怡君小姐婚前的净资产以市价计算为( ) 。( ) A.660 400 元 B.682 000 元 C.687 000 元 D.717 000 元 4、编制王自强先生资产负债表时,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 ) A.不将自强制鞋厂的资产负债并入个人资产负债表 B.将自强制鞋厂的资本额并入个人资产 C.将自强制鞋厂的资产负债都并入个人资产负债表中 D.将自强制鞋厂的净资产并入个人净资产 姓名:________________ 班级:________________ 学号:________________ --------------------密----------------------------------封 ----------------------------------------------线---------------------- ---

5、如王自强先生与张怡君小姐签定婚前协议书,应包括()。(1) 采取哪种 夫妻财产制(2) 婚前财产公证(3) 家庭支出分摊的方式(4) 张小姐的房屋产权过 户证明() A.( 1)( 2) B.( 1)( 4) C.( 2)( 3) D.( 1)( 2)( 3) 6、张怡君小姐婚后换房,如果贷款总额 500 000 元,问下列哪种方案组合的 第一年利息支付额最低 ?() A.5 年期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 300 000 元, 20 年期商业贷款 200 000 元 B.30 年期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 300 000 元, 20 年期商业贷款 200 000 元 C.30 年期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 300 000 元,5 年期商业贷款 200 000 元 D.5 年期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 300 000 元,5 年期商业贷款 200 000 元 7、张怡君小姐婚后购房,如果出售房改房与投资房,加上住房公积金余额 4 万元作为首付款,住房公积金贷款到上限,不足额度应用商业贷款,年限均为 20 年,那么两项贷款的月供额合计为()。 ( 答案取最接近值 )() A.2 428 元 B.2 726 元 C.3 166 元 D.3 595 元 8、按照遗属法,拟给家人的生活保障设定为 5 年,另需考虑子女教育与债务 负担,不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自强制鞋厂的资产变现价值为 2008 年底市价的 50%。王自强先生再婚后应有的保额为()。 ( 答案取最接近值 )()A.1 030 000 元 B.1 360 000 元 C.1 410 000 元 D.1 540 000 元

保险案例分析题

1、林勇,男,40岁,1996年5月投保了10年定期死亡保险,保险金额为50000元。 投保时,林勇在投保单上的“受益人”一栏填写的是“妻子”。1999年6月11日,林勇回老家探亲,途中发生严重车祸,林勇当场死亡。之后,由谁来领取这份定期死亡保险的保险金在林勇的两位“妻子”之间发生了争执。 原来,林勇在定期人身保险投保单的受益人一栏中只注明“妻子”两字,并未写明其姓名。而在1996年5月林勇投保定期人身保险时,其妻子为徐某,两年后林勇与徐某离婚,于1999年春节与李某结为夫妇。因此,徐、李两人各持己见,同时到保险公司来申请领取保险金。 分析:本案的关键在于“妻子”在法律上实质上是一种特定的关系,并不适合作为一种保险合同中受益人的指定方式。 根据国内外的保险惯例,人身保险合同中指定受益人时,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均应记载在保险合同的有关文件中。因此,该合同应该视为无指定受益人的合同。 林勇的定期死亡保险金5万元,应作为其遗产处理,由林勇死亡时的妻子李某和林勇的子女、父母平均分摊。 启示:这是一起因受益人指定不明确而导致的保险纠纷,投保人在填写“受益人”时,是非常严肃的法律行为,建议应写明受益人的具体姓名,而不要以“法定受益人”或“妻子、丈夫、儿子”等称呼。同时,保险公司在审核保险凭据时要严格把关,提高保单的规范性,避免纠纷的发生。 2. 两年前,因为性格不合等问题,刘女士与丈夫施先生正式决定协议离婚。离婚后,13岁的儿子归施先生抚养,夫妻两人仍然保持着联系。 一个月前,施先生不幸在一场交通事故中意外身亡。他的去世使原本就支离破碎的家庭雪上加霜。考虑到儿子今后的生活问题,刘女士决定要回儿子的抚养权。在办理抚养权转换手续时,刘女士意外获悉,丈夫还有一笔20万元的保险赔偿金。原来,在刘女士离婚前,其前夫在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人身险,保险金额为20万元。保险受益人填的是刘女士,根据保险合同,刘女士将获得20万元的赔偿金。 于是,刘女士决定向保险公司申请领取保险赔偿金。而施先生的父亲在得知这一消息后也向保险公司提出领取保险金的申请,这让陷入悲痛中的刘女士和施先生的父亲再次翻了脸。刘女士认为,自己是保险合同惟一的指定受益人,依法应由其受领保险金。可是,前夫的父亲一直坚持不同意她作为受益人来领取这笔赔偿金,坚持这20万元应该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他来继承,施先生的父亲则认为,刘女士与其儿子早已离婚,刘女士对施先生没有保险利益,无权领取保险金,自己是儿子的继承人,故保险金应由其受领。最多因为刘女士抚养儿子而分给她一半。 保险公司最后给出的答复是,这20万元的保险理赔金应该给予刘女士,原因是离婚后,施先生并未更改保单受益人。 专家提醒:夫妻离婚后应当将原为配偶的受益人资格取消,或者变更为其他亲属,否则,被保险人死亡后,已经离婚了的原配偶是有权享受这笔保险金的。变更受益人只要向保险公司发去书面的变更申请即可。 3. 1999年,从事个体运输的顾先生将自己购买的一辆黄河牌汽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责任险和汽车运输承运责任保险,交纳保险费2000多元。在投保是,顾先生的汽车并没有带挂车,但在后来的运输过程中,顾先生又增加了挂车,但并未将此事通知保险公司。 同年,顾先生在一次运送货物的过程中,不慎将一位骑自行车的人撞倒造成重伤,虽及时送医院抢救,终因伤势过重而死亡。死者的医疗及安葬费共计8500元。于是,顾先生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但保险公司拒绝了顾先生的索赔要求,理由是该车在投保时未带挂车,

保险法案例分析

浅析车险“高保低赔”保险欺诈 案情简介: 案例一、 北京车主高先生于2003年购买一辆轿车,随着时间的推移,到2010年其购买的汽车保险中车损险和盗抢险金额差距太大。其中车损险保额19万元,盗抢险保额10万元。高先生认为,不按照新车购置价投保,被认定是不足额投保;按照新车购置价投保,出险后只能按车辆实际价值理赔,有失公平。于是将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法院认定,根据《保险法》超过保险标的价值所对应的保费不应收取,判决保险公司退回多收的保费。高先生的委托代理人认为,按照新车购置价19万投保,如果发生损失,保险公司最多只能赔给车主旧车的价值即10万元,多出来的9万元保额保险公司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对应的保费算是白交。 案例二 宁波车主周定海于2001年以14万元的价格购买一辆新车并连续9年投保,每年都按新车购置价14万元投保,并依据14万元的保额缴纳保费,其中车头部分以新车价8.89万元计算保额。一次事故后,宁波价格中心评估车头部分损失3.6万元。在索赔时,保险公司依据保险条款和车辆实际价值赔付周定海2.09万元,与实际修理费相差1.6万元。车主周定海认为,投保时按照新车,理赔时没有按照新车处理,明显不合理,于是将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按照实际修理费用赔偿。一审和二审法院均判定周定海按照实际修理费用索赔败诉。法院判决的理由是,《保险法》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保费无效。这就说明,按照新车购置价确定的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无效。周定海的代理律师据此对现行保险行业执行的车险条款提出质疑。 案例分析: “高保低赔”是指保险公司在承保时,按照新车购置价确定车损险保额,并根据这一保额收取保费,但是一旦车辆出险造成全损时,保险公司按照车辆出险前的实际价值赔付,而不是根据投保时所确认的新车购置价赔付。.那么“高保低赔”是否属于保险欺诈呢? 反对者认为车险属于不定值保险,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由于折旧,市场价格起伏等原因不断变化。实际损失小于保险金额,仅赔偿实际损失;实际损失大于保险金额,以保险金额为赔偿限额。之所以采取就低不就高。一方面它符合财产保险的基本原则补偿性原则,另一方面可以防止道德风险和不当得利,比如投保人在车辆降价,老旧后,通过恶意毁车来牟利。除此之外,这也是国际上财产险的通用规则。对于仅需换件的车主而言,以新车价格承保较为方便;对于车辆全损的车主而言,按新车承保,旧车赔偿不公平。反对者指出车辆全损在车险理赔中不超过1%。“高保低赔“的实质未能兼顾99%和1%车主的利益。为了保全99%车主的利益而牺牲1%车主的利益无可厚非,认为“高保低赔”不属于保险欺诈。 而我认为事实并非如此,貌似是1%车主的利益,其实落实到1%车主身上那就是100%的利益。法律的价值标准是人人享有公平与正义,不能为了多数人

保险学作业案例分析答案

某工厂企业在经营中可能会遇到下面这些风险: ⑴投入大量资金开发的新产品不被社会所接受,投资难以收回 属于投资风险,不是纯粹风险,不可保 ⑵遭受火灾、洪水、爆炸或操作失误而使企业厂房设备、原材料遭受损失;属于自然 风险,是纯粹风险,可保 ⑶市场发生变化、国家价格政策调整、产品削价而导致的损失; 属于价格风险,不是纯粹风险,不可保 ⑷职工因工伤、灾害而导致的伤残或死亡; 属于意外事故,是纯粹风险,可保,且可以由企业投保 ⑸运输货物的车辆发生碰撞而造成车辆的损失、运输货物的损失,以及引起的赔偿责任; 属于意外事故,是纯粹风险,可保 ⑹订货合同订立后,对方收货后可能会延迟付款或拒付货款而造成的损失或由于自己一方因种种原因不能交货而引起的违约赔偿责任; 属于信用风险,是纯粹风险,可保信用保证保险 ⑺采购其他企业的货物(原材料),因对方不能如期交货而导致厂内生产受到影响而产生的经济损失; 属于信用风险,是纯粹风险,可保信用保险 ⑻企业内的各种物品还可以会因盗窃而遭受损失; 属于意外事故,是纯粹风险,可保 ⑼产品销售后,因产品的内在缺陷,使消费者受到损害而发生的赔偿责任属于产品的 内在缺陷,不可保 ⑽企业的产品因被他人仿冒而影响信誉所致的经济损失; 因损失无法衡量,暂不可保 (11)企业购置的机器设备,因其内在缺陷而造成的损失; 对本企业属于意外事故,是纯粹风险,可保,并可向致害方追偿 (12)国家供电、供气和供水的线路、管道因自然灾害、人为因素损坏而停电、停气、停水造成的本企业的经济损失 不属于本企业的“三停损失”,不可保

(13)企业因污染(包括噪音)被政府有关部门罚款和引起纠纷的赔偿责任; 属于违法行为,是故意行为不可保 (14)企业因市政工程、军事工程等原因被列入拆迁范围,而政府等部门的补助费用尚不足弥补全部损失,从而引起本企业的经济损失; 属于行政风险,不可保 (15)因机器设备故障引起生产连锁反应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需要区分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直接损失可以投保,但间接损失不可保。 自小青梅竹马”的夏仲与乔眉一起离开农村到城里打工,两人情投意合,于2006年5月未经登记便以夫妻名义开始共同生活。2007年初,两人为使以后生活有保障,丈夫”夏仲在征得妻子”乔眉同意的前提下,以乔眉为被保险人向某保险公司买了一份20年期的两全保险,保险金额20万,指定受益人为自己和乔眉。 然而不幸发生了,2008年2月的一天,乔眉外出发生车祸死亡,事后悲痛万分的夏仲以受益人的身份向保险公司提出了保险金的申请。 分析: 1■根据“同意”原则,该合同中的投保人夏仲在征得被保险人乔眉同意的前提下,为乔眉投保,只要有证据显示乔眉不仅同意并有亲笔签字,则夏仲对乔眉具有保险利益,并且合同有效。 2.乔眉外出发生车祸死亡是一次意外死亡事故,两全保险中负责被保险人的意外死亡责任,因此保险公司应该给付保险金额20万。 3■由于“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未确定受益份额,多个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同时,“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可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反过来推论,也就是不能把整个保险金作为遗产处理。因此本案中指定了两个受益人,受益人之一的夏仲获得他该得的10万元;剩余10万元作为被保险人乔眉的遗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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