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以下简称“评标专家”)的管理,保证评标活动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评标专家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技术、经济及管理等方面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并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聘用从事评标等相关工作的人员。

由上述人员组成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省评标专家库”)。省评标专家库由各市、县(市、区)分库组成,评标专家按照其工作或者住所所在地进入各市、县(市、区)分库。

第三条本省评标专家的认定、动态考核及专家库的组建、使用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的管理部门。省招投标监管机构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具体负责省评标专家库的建立和评标专家的动态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评标专家的资格审查和选聘,指导和监督全省评标

专家的培训、考核;

(二)指导和监督市、县(市、区)评标专家分库的使用和管理;

(三)依法查处评标专家在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各市、县(市、区)招投标监管机构负责本地区评标专家分库的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地区申报评标专家的资格初审、推荐和评标专家分库的日常维护管理;

(二)负责监督评标专家的抽取、确定;

(三)负责本地区评标专家的培训、考核和管理;

(四)依法查处评标专家在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评标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接受招标人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三)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

(四)对评标专家的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评标专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符合《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

令)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二)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三)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

(四)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聘用单位信息发生变化,或者个人信息等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更新个人信息;

(六)参加招投标监管机构组织的培训;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章评标专家库的建立

第八条全省建立统一的“评委管理系统”。评标专家的申报、资格审查与管理通过“评委管理系统”进行,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的相关信息通过系统交换、更新和资源共享。

第九条省评标专家库专业按照《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见附件1)设置。

申请人申报的专业数量,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不超过9个专业,高级职称的不超过7个专业,中级职称的不超过5个专业。

申请人申报的专业应与本人所学专业、工作经历或者执业范围等相符合,且应当提供证明本人工作能力和水平的相关材料。所申报的专业两次被省招投标监管机构审查退回的,一年内不能重新申

报。审查通过的专业3年内不得变更。

第十条申请人申报评标专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人登录“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评委管理系统”进行申报;

(二)各市、县(市、区)招投标监管机构登录“评委管理系统”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省招投标监管机构对各地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查;

(三)设区的市招投标监管机构组织对本地区资格审查通过的申请人进行培训考核;

(四)经考核合格的申请人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聘为评标专家,聘期为3年;

(五)受聘的评标专家登录“评委管理系统”,自行打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制作的评标专家聘书。

第十一条评标专家在聘期内应参加所在地招投标监管机构组织的不少于12个学时的培训和考核,聘期届满且考核合格的可以申请续聘。

第十二条评标专家分为普通评标专家和资深评标专家(资格条件见附件2)。

第十三条已受聘的评标专家可以申请应急评标专家,并应当在规定时间(一般为半小时)内抵达评标现场。

第十四条招投标监管机构和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不得

申报评标专家。

第三章评标专家库的使用

第十五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原则上由招标人在评标当天通过随机抽取和语音通知系统从评标专家库中抽取通知,特殊情况可以提前半天抽取通知;远程异地评标项目提前1天通过“省招投标监管系统”远程评标协调系统抽取、通知评标专家。抽取结果由招标人和监管人员签字后归入评标资料档案(含电子档案)予以保存。评标专家名单在评标开始时方可打印。

招投标监管机构应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抽取和通知的过程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随机抽取所需专业的评标专家人数应不少于需要抽取人数的3倍。如果本地符合要求的评标专家人数不足需要抽取人数的3倍时,应当通过“省招投标监管系统”远程评标协调系统补充抽取异地评标专家,远程异地评标。

第十七条评标专家在一段时间内不能参加评标的,应当及时通过“评委管理系统”申请暂停评标。

评标专家在确认参加评标后不能参加评标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管理部门请假。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应急评标专家:

(一)评标专家现场回避或者已抽取的评标专家因故不能参加评标导致原定评标专家人数不足的;

(二)发生其它特殊情况需要补充抽取评标专家的。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资深评标专家:

(一)大型工程、技术要求复杂工程的评标;

(二)对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技术问题、争议等问题进行咨

询;(三)对评标结果进行后评估;

(四)其他招标项目的评标。

第二十条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工作量向评标专家支付评审费。资格预审评审费标准为4小时以内200—500元/人次;评标评审费标准为4小时以内300—600元/人次;远程评标项目评审费为4小时以内500元/人;超过4小时每小时增加100元。设计专业和全部使用资深评标专家的评审费可以上浮50%—100%。对评审时间超过一天,或者在休息日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评审费。

除远程评标项目外,各地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评审费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适时调整评审费标准。国家、省物价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评标专家的考核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评标专家考核实行“一标一评”的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法。日常考核在评标专家每次完成资格预审或者评标(以下简称“评标”)工作后由项目监管人员进行现场考核计分。如因投诉等情况经调查证实,由于评标专家自身原因影响评审结果公正的,应当追加计分。远程异地评标项目的副场评标专家考核由主场的项目监管人员与副场的现场管理人员共同考核计分。

第二十二条评标专家发生以下情况的,每次扣3分。

(一)参加评标迟到的;

(二)在电子评标过程中因不能熟练操作计算机而影响正常评标的;

(三)个人基本信息发生变化或者不完整,未及时修改完善或者补充的。

第二十三条评标专家发生以下情况的,每次扣5分。

(一)未携带有效CA数字证书参加评标活动的;

(二)评审前不能认真阅读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文件的;

(三)在评审过程中做与评审无关事情的;

(四)评审过程中催促其他评委评审的;

(五)一年内累计2次发生评标专家的打分与其他评标专家的平均分正负偏离20%及以上,且不能作出书面合理说明的;

(六)一年内累计12次拒绝参加评标的(包括电话无人接听、直接挂机的)。

第二十四条评标专家发生以下情况的,每次扣10分。

(一)确认参加评标后不参加评标,且未请假或者未在评标开始时间半小时前请假的;

(二)将个人通讯工具带入评标区的;

(三)未经评标现场监管人员或者见证人员许可,擅自进入其他评标室、离开评标区或者早退的;

(四)一年内累计4次发生评标专家的打分与其他评标专家的平均分正负偏离20%及以上,且不能作出书面合理说明的;

(五)将有关评标材料携带出评标现场的;

(六)未认真填写或者未完整提交评审报告,或者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签章)且无书面陈述理由的;

(七)对按照规定发放的评审费不满,且有过激言行的;

(八)在评标过程中因评标专家个人操作失误导致评标结果改变,或者因评标专家个人原因导致两次及以上评标复议的;

(九)无故拒绝参加复议的;

(十)其他不服从评标现场监督与工作人员管理的。

第二十五条评标专家发生以下情况的,每次扣20分。

(一)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二)未按招标文件或者资格审查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和方法评审,导致中标结果改变的;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私下接触投标人,或者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四)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发表诱导性意见、授意其他评标

专家给特定投标人进行倾向性打分的;

(五)委托他人代替评标或者委托他人代替在评审报告上签字(签章)的;

(六)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做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影响公正评标的;

(七)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八)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评标专家发生以下情况的,予以加分奖励。

(一)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评标情况进行调查的,加3分;

(二)向当地招投标监管机构书面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的,加5分;

(三)主动向招投标监管机构反映评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且被查证属实的,加10分。

第二十七条评标专家在一个计分周期内累计扣满15分的,暂停3个月评标资格;累计扣满20分的,暂停6个月评标资格;累计暂停9个月及以上的,自暂停之日起三年内不得续聘评标专家资格;一次被扣20分的,暂停12个月评标资格或者视情节依法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

普通评标专家被暂停6个月及以上评标资格的,三年内不得申报资深评标专家;资深评标专家被暂停6个月及以上评标资格的,应降为普通评标专家且三年内不得晋升。

第十二八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者其他好处,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取消其评标专家的资格。

第二十九条评标专家实行动态管理,计分项有效期为一年,自计分之日起算,有效期满后该项计分归零。计分后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被暂停的,暂停期满后各项计分(含加分项)归零。计分周期内奖励加分可与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扣分实时冲抵。

第三十条评标专家一次被扣10分、20分和奖励加分的,由项目监管人员和或者负责评标专家管理的工作人员计分后,经招投标监管机构审核后计分生效。

第三十一条考核计分应实时同步至省“评委管理系统”,并实时通过短信告知评标专家,评标专家对计分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计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过“评委管理系统”向属地招投标监管机构提出申诉,招投标监管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对答复结果无异议的计分时间从被计分之日算起。

第三十二条各级招投标监管机构根据本地实际,每季度或者半年公布被暂停评标专家名单;设区的市招投标监管机构每年应对本地评标专家进行一次综合考核和总结,并通报考核及管理情况。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评标专家在评标中有违法违规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中所称大型工程、技术要求复杂工程,执行《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贯彻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意见》(苏建规字〔2013〕4号)附件1中的标准。

本办法附件二中所称中型及以上工程,执行《民用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类表》中的标准。

第三十五条评标专家出现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列为失信行为的,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实施失信惩戒管理。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名册管理办法》(苏建招〔2006〕240号)同时废止。

附件1: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

附件2:评标专家资格条件

附件1∶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及依据】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评审行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被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选聘并纳入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评审专家库)管理,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以下简称评审工作)的人员。评审专家的选聘、解聘、抽取、使用、监督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原则】评审专家库实行“统一建设,分级管理,资源共享,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专家库建设管理】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评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推动实现全国评审专家库互联互通和专家资源共享。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评审专家的政 府采购业务培训。 第五条【专家资源扩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广开渠道,通过向社会公开选聘或者向有关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定向选聘等方式,充实评审专家资源,满足评审工作需要。

第二章评审专家选聘与解聘 第六条【选聘条件】评审专家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承诺在政府采购评审中做到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 (二)精通专业业务,熟悉行业情况,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其中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 (三)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 (四)自愿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 (五)没有严重违法失信记录或不良信用记录; (六)不满65周岁的中国公民; (七)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评审专家数量较少的品目,前款第(二)项、第(六)项、第(七)项所列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第七条【申请材料】符合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条件,自愿申请成为评审专家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个人简历、本人签署的申请书和承诺书; (二)学历学位、专业资格、专业技术职称的证书,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 (三)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四)本人认为需要申请回避的信息; (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建设工程招标评标管理办法

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建设工程招标评标管理办法 1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对招投标工作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公司各项目招标评标活动,提高经济效益,控制项目投资、进度和质量,保证招标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及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及所属二级单位招投标活动。 凡属公司投资的基建工程建设项目、设备及物资采购、工程设计、勘察、工程监理等应通过招标方式,择优选择承包单位。 3术语及定义 3.1 集团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 3.2 黄河水电公司: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3.3 公司:黄河中型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3.4二级单位:各管理部、分公司、子公司。 4机构与职责 4.1机构 4.1.1公司招标领导小组:成员由公司领导、工程项目部、计划发展部、办公室、安全生产部、财务部和纪检监察人员组成。招标日常管理工作由工程项目部归口管理,计划发展部和安全生产部配合完成。 4.2 职责 4.2.1 公司招标领导小组职责 (1)领导招投标工作,指导、监督公司系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政策,严格执行集团公司及黄河水电有关招标管理规定。 (2)负责批准公司招投标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3)负责审批公司组织招标项目的招标结果,按黄河水电公司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4)研究决定公司招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4.2.2纪检监察职责 (1)依法对公司工程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监督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当发现招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应立即责令改正,必要时可做出包括暂停开标、暂停评标以及宣布开标、评标结果无效的决定,对违法的中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七部委 12号令 (颁布日期: 2001年07月05日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活动。 第三条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评标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五条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六条评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或者地方政府的职责分工,对评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评标委员会 第七条评标委员会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八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一般应于开标前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九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第十条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删除)--(修改为)依法组建的专家库的相关专家名单中确定。 按前款规定确定评标专家,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或者直接确定的方式。一般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第十一条评标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建筑公司内部招投标管理办法

公司内部招标及合同签订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公司的建设工程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公司建设工程内部招投标,保障工程及设备、物资质量和安全,降低造价,提高经济效益,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公司所承建的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采购、物资采购等。 第三条单项工程合同估算价在1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施工项目;设备、人工、物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在1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并按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内部招投标,包括公司已承包的建设工程项目中的施工、调试、人工、设备和物资采购等的招 ^标。 第五条招投标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和择优定标的原则,不受各种形式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应招标的工程指定发包,也不能干扰规定中确定的中标结果。投标保证金缴纳为500-3000元,未中标的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的转履约保证金。 第六条项目部发生的人工、外包、装修装饰等工程全部由项目经理组织三家以上单位(班组),工程部、材料设备科、建筑公司副总、总经理参与,由工程部主持开标。公司采购原材料、 设备等由材料设备科组织三家以上单位,建筑公司副总、工程部、

预算部参与。由材料设备科主持开标。 第七条招标的工作流程: (一)招标申请 由负责部门向总经理提出招标申请,招标的名称、质量、预算价值、人工费等。 (二)招标准备 编制招标文件或工程清单报价表。 (三)发标 向合格的投标人发放招标文件或工程报价清单。 (四)在规定的开标时间和地点,招集所有投标人参与。 (1)公开招标:由公司工程部、项目部发布招标通知。 (2)邀请招标:工程部、项目部向资质条件符合该工程要求的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 (3)议标:对不宜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特殊工程项目,经公司领导研究决定之后可以实行议标。参加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投标单位不得少于三家,参加议标的单位不得少于两家。 (五)公司招标小组协商后,初步确认中标候选单位,报有关领导批准。 第八条凡经公司同意批准设立的工程项目经理部或具有营业执照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均可按照本条规定参加与其资质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建设工程的投 ^标。 第九条招标书由公司工程部及工程管理部门统一制定。

评标专家管理考核办法

青海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省级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的监督 管理,强化对评标专家的日常监督考核,规范专家评标活动,提高评标专家的评标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7部委令2001年第12号)、《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2003年第29号)、《青海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青招投标办[2012]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本省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评 标专家的考核工作。 第三条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监管局)负责建设、管理、培训、考核等工作,依法对评标专家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是指经本人申报、单位推荐,通过省监管局审查,录入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有关技术、经济等专业人员。 第五条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的各类信息应当保密,任何单位、人员不得透露。 第六条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向省监管局书面报告,按规定进行变更:

(一)职称、职务或执业资格有变化的; (二)工作单位有变化的; (三)单位、手机等联系方式有变化的; (四)因健康等原因不适宜担任评标专家的; (五)迁居外地工作的; (六)不愿意继续担任评标专家的; (七)其它应当报告的。 第七条评标专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如实提供个人资料,对内容真实性负责; (二)省级综合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应遵守相关规定,完善个人信息,并录入指纹和相关身份信息; (三)按照省级综合评标专家库系统发出的语音通知和短信,按要求走专家通道按时到达评标地点,并按规定存放通讯工具; (四)评标前应承诺公平、公正履行评标职责,严格遵守各项有关规定; (五)当评委评分与平均分值高低相差20%的,为异常性打分,并应作出解释和书面说明,存入评标档案; (六)主动向省监管局反映评标中出现的各种违法问题; (七)配合有关部门对评标投诉问题的调查; (八)掌握计算机技术,熟练进行电子辅助评标操作;

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北京首钢自动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对首钢自动化信息技术公司评标专家的管理,?健全评标专家库制度,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首钢总公司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及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 ?首钢自动化信息技术公司评标专家库由党群部依据《首钢总公司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组建。组建活动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条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三年并具有中级职称或由党群部会同招投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认定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 (三)工作认真,办事公正,诚实、廉洁,严格履行职责; (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第五条评标专家库入库人选,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第六条党群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申请人或被推荐人的资格和条件进行评审,将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或被推荐人的信息输入评标专家库,并颁发北京首钢自动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评标专家聘书。 第七条 ?招投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是公司建设工程、设备备件采购、检修项目、物资采购评标专家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评标专家参加日常评标活动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八条招投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要对入库专家进行必要的招投标业务和法律知识培训; 对每名评标专家参加评标活动的过程、结果及参加培训等情况要做好记录,每季度末向党群部提供书面记录,进行动态管理,并建立年度考核制度,考核结果记入评标专家考绩档案。 第九条入库专家参加评标活动,由招投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按照随机的原则从专家库中抽取,并接受招投标管委会办公室的管理。技术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可由办公室会同纪检监察部门组织招标人直接确定。 第十条根据评标工作需要,招投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党群部研究、审核,可适时增补符合条件的人员进入评标专家库。 第十一条 ?评标专家因身体健康、工作调动及信誉等原因不能履行评标工作职责的,由招投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党群部研究,停止其担任评标专家。 第十二条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北京首钢自动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三条评标专家享有下列义务: (一)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二)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他人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它情况; (三) 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 (四)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四条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七部委2001,12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 第12号 为了规范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活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联合制定了《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活动。 第三条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评标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五条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六条评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或者地方政府的职责分工,对评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评标委员会 r 第七条评标委员会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八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一般应于开标前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九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第十条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家名单中确定。 按前款规定确定评标专家,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或者直接确定的方式。一般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第十一条评标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内部招投标管理办法(定)

内部招标管理办法 1、总则 为规范路桥公司的内部招标、投标、评标行为,促进公司健康有序发展,维护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路桥公司所有工程项目需要集中采购的主要材料、租赁(含活动板房、周转材料及大型施工机械)、劳务分包、专业分包及内部承包招标投标活动;零星材料及零星工程不属于招投标范围。 3、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 4、招标范围 4.1主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钢材、水泥、商品砼、预拌砂浆、片石、碎石、砂、管材以及合同金额大于或等于50 万元的材料。 4.2大型施工机械:塔式起重机、龙门吊、砼拌合站、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卷扬机等。 4.3劳务分包:合同金额大于或等于50 万元(指同一分包内容未进行分解的金额)的劳务分包。 4.4专业分包:建筑工程总包单位根据总承包合同的约定或经建设单位的允许,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

单位的行为(绿化工程、管道工程、电力等等)。 4.5内部承包:根据招标策划决议,符合内部承包条件的项目。 5、承(发)包方式 根据项目的具体的情况可采取单价包干、总价包干、定额取费方式。 5.1 单价包干:采取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清单报价,中标清单价格为最终的结算价格。投标人依据招标人提供的招标清单(若招标时间紧,则招标文件中可暂不提交工程量,但进入合同的暂定工程量须由招标人提供),结合招标图纸及现场实际情况进行清单报价。结算工程量按招标人确认的中标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为准。 5.2 总价包干:依据招标图纸、招标技术要求、招标范围进行总价包干。投标人依据招标人提供的招标清单名称(不含工程量),结合招标图纸、技术要求、招标范围及现场实际情况自行计算工程量并对工程量准确性负责,同时投标人可自行依据招标清单格式另行增补清单(若投标人认为招标人提供的清单不全或有误),投标时以包干总价进行投标,中标后包干总价不作调整(招标时明确须调整部分除外)。 5.3 定额取费:按照定额取费方式进行结算。无图纸招标或招标时间特紧,无法按单价包干或总价包干时采取的招标方式。 6、内部招标工作流程及整体要求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评审专家选聘、解聘、抽取、使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标准、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审专家库建设标准,建设管理国家评审专家库。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建设本地区评审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与国家评审专家库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评审专家选聘与解聘 第五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通过公开征集、单位推荐和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选聘评审专家。 第六条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

(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 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三)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 (四)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 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 (五)不满7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 (六)申请成为评审专家前三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对评审专家数量较少的专业,前款第(二)项、第(五)项所列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第七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自愿申请成为评审专家的人员(以下简 称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个人简历、本人签署的申请书和承诺书; (二)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 (三)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四)本人认为需要申请回避的信息; (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根据本人专业或专长申报评审专业。 第九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申报的评审专业和信用信息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选聘为评审专家, 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的管理,提高评标质量,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根据《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以下简称“评标专家”)的管理及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统一组建、维护、管理评标专家库; (三)审核评标专家的入库申请; (四)建立评标专家的个人档案,维护、管理评标专家信息; (五)监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专家抽取过程,依法受理投诉,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初审本行政区域内评标专家的入库申请; (三)维护、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评标专家信息; (四)监督本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专家抽取过程,依法受理投诉,查处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违法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统称为通信行政监督部门。 第六条评标专家专业包括一级专业和二级专业(具体专业分类标准见附件1)。 第七条评标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通信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掌握通信新技术的特殊人才经工作单位推荐,可以视为具备本项规定的条件; (二)熟悉国家和通信行业有关招标投标以及通信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具有与招标项目有关的实践经验;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未曾因违法、违纪被取消评标资格,未曾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违纪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医院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医院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医院药品、医疗器械、后勤物资、基建维修工程项目的管理,维护医院利益,提高经济效益,确保物品购置及基建工程质量,规范其购销行为,遏制购销环节中的不正之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坚持质量第一和质量价格比最优相统一,科学评估,集体决策,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三条医院成立招标委员会,人员由医院领导、有关职能科室代表、职工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负责对招标事项进行决策。招标委员会下设招标办公室,负责组织医院招标的日常事务工作。 第四条医院成立监督委员会,人员由纪委、工会、支部书记代表组成,主要职责负责招投标监督工作。 第五条医院组建招标评审专家库,人员由院内外医院管理专家、院内相关科室代表、医疗、医技、医学工程、基建工程、经济师(或会计师)等学科知名专家组成, 专家库人员名单由医院招标委员会批准。评标专家实行动态管理,每次招标从专家库中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专家参加评标。 第六条医院项目申购部门负责编制招标文件,招标办公室组织评标,公开招标采购医院所需的药品、医疗器械、后勤物资及基建维修工程、信息设备、广告宣传、印刷等项目。 第七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院认为必要的,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尽量减少自行招标。 第八条招标办公室受理医院内部有关科室按招标规定要求提交的招标采 购项目申请,组织发标、开标和评审工作,公布中标结果,将结果转交申购科室,业务科室根据招标记录与中标方签订合同,交审计科审核后出具审计报告,建立招标档案,及时归医院档案室。 第三章招标范围 第九条凡是利用医院资金采购的药品、医疗器械、后勤物资、基建及维修工程、信息设备、广告宣传、印刷品、印刷制作等超过一定金额的高值项目均应纳入招标采购范围,招标金额限定如下: (一)药品类:除参加政府集中招标采购的以外,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目录、临床应用普遍、采购量比较大的西药及中成药及使用量较大的化学试

评标专家管理考核办法

评标专家管理考核办法

青海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省级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的监督 管理,强化对评标专家的日常监督考核,规范专家评标活动,提高评标专家的评标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7部委令2001年第12号)、《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2003年第29号)、《青海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青招投标办[2012]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本省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评 标专家的考核工作。 第三条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监管局)负责建设、管理、培训、考核等工作,依法对评标专家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是指经本人申报、单位推荐,通过省监管局审查,录入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有关技术、经济等专业人员。 第五条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的各类信息应当保密,任何单位、人员不得透露。 第六条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向省监管局书面报告,按规定进行变更:

(九)专家外出学习或交流三个月以上,应登录《青海省招标投标网》专家管理系统申请请假; (十)其它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八条评标前,全体评委应当采用民主推荐的方式产生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并将产生过程记录在评标报告中。 第九条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组织协调评委工作,确定评标工作顺序; (二)组织评委研读招标文件,对有争议的问题组织讨论,并归纳评委意见; (三)必要时向投标人发出书面质询,并回复对质询处理意见。 第十条评标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委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一)曾在本次被评标的投标单位工作过,离开该投标单位未超过三年的; (二)直系亲属有在被评的投标单位任职、兼职或持有股份的; (三)与被评的投标单位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本次公正评标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应当回避的情形。 第十一条评标专家应当按时接受省监管局组织的培训,因故不能参加培训,应当在培训前向省监管局请假;

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以下简称“评标专家”)的管理,保证评标活动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评标专家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技术、经济及管理等方面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并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聘用从事评标等相关工作的人员。 由上述人员组成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省评标专家库”)。省评标专家库由各市、县(市、区)分库组成,评标专家按照其工作或者住所所在地进入各市、县(市、区)分库。 第三条本省评标专家的认定、动态考核及专家库的组建、使用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的管理部门。省招投标监管机构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具体负责省评标专家库的建立和评标专家的动态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评标专家的资格审查和选聘,指导和监督全省评标专家的培训、考核; (二)指导和监督市、县(市、区)评标专家分库的使用和管理; (三)依法查处评标专家在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各市、县(市、区)招投标监管机构负责本地区评标专家分库的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地区申报评标专家的资格初审、推荐和评标专家分库的日常维护管理; (二)负责监督评标专家的抽取、确定; (三)负责本地区评标专家的培训、考核和管理; (四)依法查处评标专家在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评标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接受招标人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三)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 (四)对评标专家的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评标专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符合《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

招投标评标标准及办法

第四章评标标准及办法 为了保证本工程的公正、合理、经济、规范,结合木工程的特点,特制定本评审办法。 第一条评标委员会组成和评标方法 (一)评标委员会由4人组成:招标人委派4名专家(规划及给排水),建筑3名,园林1名。 (二)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标,任何其他的外部证据不作为评标的依据。 (三)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委员会依次推荐1~3名作为中标候选人。 (四)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五)根据评标需要,评标委员会可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质询。 第二条保密 (一)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务或者其他好处。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二)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不对未中标人未能中标做出任何解释,未中标人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索问评标过程情况和材料。 (三)投标人试图对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或中标的决定进行影响,都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第三条评标 3.1 资格审查 3.1.1、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设计专业甲级或建筑工程设计行业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 2投标人的项目负责人为一级注册建筑师,技术负责人为一级注册结构师资质; 3最近两年内在本行业无不良行为记录;

4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 5近五年(2007年至今)有过学校群体建筑设计规模6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同类业绩至少一项(设计合同或中标通知书) 3.1.2、资格后审的评审标准和办法 投标人须提供以下资料: (1)法人营业执照 (2)企业资质证书 (3)拟派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主要参与设计人员简介(附相关证书、养老保险证明) (4)提供现场服务的承诺 (5)同类业绩证明(设计合同或中标通知书) 上述资料应提供一套完整的复印件加盖公章后与商务标装订成册,并提供原件备查。在资格审查时,若投标人提供的资料有一项不符合以上要求或是缺项,将视为资格审查不合格,不再进入下阶段评审。 3.2初步评审: 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文件视为无效标书: 1、投标人资质与资格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2、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应当填写而未填写的; 3、投标人对一个标的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的; 4、未提供企业具备参与投标基本条件证明材料(营业执照、企业资质、项目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证书)的,且不能提供原件核对。 5、设计质量保证措施不完善的; 6、设计进度的保障措施不完善的; 7、设计服务措施不完善的; 8、其他卫视执行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情况。 3.3、详细评审 详细评审按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评标委员会在确认投标人有效报价的基础上,对其进行评分,满分100分。其中:技术标90分,商务报价10分。 (一)技术标(方案)评审(满分90分).

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评标专家库及其评标专家管理方案计划办法

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国铁工程监〔2017〕2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保证评标活动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以及对评标专家参与铁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国家铁路局负责组建、管理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国家铁路局工程质量监督中心受国家铁路局委托具体负责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日常管理工作。 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含北京铁路督察室,下同)负责监督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参与辖区内铁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的活动,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协调涉及评标专家管理和使用的有关事项。 第四条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按招标项目类别,分为施工监理货物服务评标专家库和勘察设计评标专家库两个子库。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的专业分类执行国家统一的分类标准。 第二章专家入库

第五条评标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依法、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履行职责,维护招标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 2.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规定; 3.从事铁路建设工程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4.熟悉主评专业的专业技术要求和发展状况,了解兼评专业的专业技术要求和发展状况; 5.在国家联合惩戒机制范围内没有失信记录; 6.新入库专家年龄不超过65周岁,在库专家年龄不超过68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异地评标工作; 7.能熟练使用计算机常用办公软件,适应电子评标需要;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3项中“同等专业水平”是指本科毕业满12年、硕士毕业满6年、博士毕业满3年。 第六条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采用单位推荐和个人申请方式,按下列程序进行: 1.国家铁路局根据评标专家库中专业人员数量及实际需求,发布更新、增补评标专家通知。

评标专家管理制度

评标专家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评标工作,提高评标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保证评标结果的公平、公正,根据《有限公司招标管理制度》及其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集团公司总管理中心采购招标部(简称“采购招标部”)以集团公司及所属全资子公司、分公司、控股公司、直属项目部、职能中心(简称“成员单位”)现有的内部专业技术人员及外部专家为基础,经过选拔聘用,建立统一的集团公司评标专家库,并负责评标专家人选入库的审定,以及对评标专家的考核、管理工作。 集团评标专家库的组建,原则上,以选拔聘请外部专家为主,集团内部专业人员为辅。 第三条在集团招标领导小组的监督下,采购招标部负责集团评标专家库的日常使用、系统维护及管理工作。 第二章评标专家的专业分类及入库条件 第四条根据集团公司实际,按照评标专家库专业分

类(附件一),集团评标专家库分设技术专家库和商务专家库。技术专家库按规划、投资策划与决策、勘察、设计、监理、工程施工等进行分类。商务专家库按经济、法律、工程造价等进行分类。 第五条专家入库原则 (一)注重实绩的原则; (二)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评标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基本条件 1、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自觉维护招投标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熟悉国家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政策和集团公司有关管理制度,具有与招投标业务相关的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 3、熟悉相关行业的标准、规范和造价体系,能够对招投标过程中出现的技术或商务问题做出正确的判断。 4、年龄一般在65岁以下,身体健康,能胜任评标工作,按时按质完成分担的任务。 5、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技术专家的其他条件: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具有中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评标办法及细则

附件A:评标办法 一、总则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结合本工程特点,制定本办法。 (二)评标委员会按本办法的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结合项目特点,应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投标工期、工程质量、企业信誉、项目管理班子配备、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进行综合评议,能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的指标进行评审。 (三)评标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1.符合性审查(初步评审); 2.澄清(若有必要); 3.技术文件、商务文件评审; 4.提出评审意见,综合评分,写出评标报告。 二、评标委员会 (一)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于开标前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保密。 (二)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三)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家名单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四)评标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 1.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2.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 3.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1.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

评标委员会组建时间及评标时间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时间 一、一般应于开标前确定 1.《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第八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一般应于开标前确定。评标委员会 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原则上应在开标前确定, 并在招标结果确定前保密。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税三期工程管理办法》及相关规程的通知 第二十三条开标及评标 (一)开标前,由采购代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组 建评标委员会。 4.《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 第三十一条招标人应当在开标前委派1名招标人代表并从 评审专家库中随机

抽取一定数量的评审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评标委员会的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评委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评委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不得进入本次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中国气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气象部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5. 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四)采购单位抽取评审专家必须在开标前或竞争性谈判、询价开始前两个工作日以内进行,并应在开标前或竞争性谈 判、询价前确定评标委员会(或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下同)成员名单。6.能源部关于颁发《大中型水电站工程施工与设备采购招投标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四十条开标前招标单位应成立评标工作组。 二、开标前某个时间内确定 1.《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第三十二条招标中各项工作的期限应满足下列要求:(一)向交易中心报送招标公告资料至发售招标资格审查文件一般不少于12日。 (二)招标人发售资格审查文件至潜在投标人报送资格审查申请文件一般不少于7日。 (三)潜在投标人向招标人提出的问题一般应在提交投标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起施行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评审专家选聘、解聘、抽取、使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标准、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审专家库建设标准,建设管理国家评审专家库。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建设本地区评审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与国家评审专家库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评审专家选聘与解聘

第五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通过公开征集、单位推荐和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选聘评审专家。 第六条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 (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三)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 (四)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 (五)不满7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 (六)申请成为评审专家前三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对评审专家数量较少的专业,前款第(二)项、第(五)项所列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第七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自愿申请成为评审专家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个人简历、本人签署的申请书和承诺书;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评标专家管理办法B版doc

附件2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 评标专家管理办法(B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评标专家管理,提高评标专家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保证评标工作的规范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标专家库由中国华电集团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资(招标)公司)在集团公司招标与采购网的评标专家系统中建立,动态调整、资源共享。 第三条集团公司系统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专家和评标专家,应由招标代理机构或自主招标的招标人(以下简称自主招标人)从评标专家系统中抽取。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全资、控股(含间接控股)企业的国内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采购。 第五条非招标采购所需评审专家可从评标专家系统中产生。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六条集团公司各有关部门职责 — 46 —

(一)工程技术与物资管理部负责监督和检查评标专家的使用情况;组织评标专家的评审、年度考核等工作。 (二)人力资源部负责将系统内单位评标专家管理纳入绩效考核;将评标专家的培训纳入集团培训计划;参与评标专家的评审等工作。 (三)各产业部负责按照部门职能划分制定相关评标专家评审的专业条件;负责本产业评标专家入库审核;参与评标专家的评审、培训、考核等工作。 (四)各职能部门负责按照部门职能划分参与评标专家管理工作。 第七条物资(招标)公司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评标专家库的建设,建立评标专家抽取和确定的有效监督制约机制。 (二)受集团公司委托,统一负责评标专家系统的日常管理维护,以及评标专家的信息入库、数据更新、信息档案等;管理评标专家档案。 (三)负责评标专家的评审、培训、考核等日常工作,负责定期统计专家使用情况。 (四)对于受委托招标的项目,负责在评标专家库中进行专家抽取。 (五)完成集团公司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二级单位主要职责: — 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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