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川卫发2005 3号文件)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川卫发2005 3号文件)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川卫发2005 3号文件)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川卫发〔2005〕3号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医学教继续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卫生局,厅直单位,医学院校及有关单位:

《四川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卫生厅2005年1月28 日厅办公会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情况,请及时报省卫生厅。

附件:《四川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二OO五年三月一日

附件

四川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根据国家《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及考核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医疗卫生单位应制定措施,鼓励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获得继续医学教育学分。

第三条本办法中继续医学教育的对象,是指从事医疗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学分的分类

第四条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Ⅰ类学分

经卫生部、省卫生厅批准公布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等一级学科学会举办、并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获得部、省级科研立项、科研成果奖等由项目承办单位按审批标准授予Ⅰ类学分。

(二)Ⅱ类学分

自学、发表文章、出版书籍,获得市、县(市、区)科研立项、科技成果奖,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及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由县级以上医疗卫生单位(二级及以上医院)、县级及以上医学类学会、协会按标准授予Ⅱ类学分。

第三章学分的授予标准

第五条授予Ⅰ类学分标准

(一)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经考核合格,每3小时1学分;主讲者1小时2学分。

(二)参加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经考核合格,每6小时1学分;主讲者1小时1学分。学术会议论文宣读者:国际会议8学分,全国会议6学分,省级片区会议、省级会议4学分。论文摘要者:国际会议6学分,全国会议5学分,省级片区会议、省级会议3学分。参会者每次只记一项,不重复记分。

(三)获得部、省科研立项、科技成果奖的,按不同标准授予不同学分(具体标准见附件1)。第六条授予Ⅱ类学分标准

(一)凡由单位组织自学与本专业有关的知识,写出综述,每2000字1学分,但每年最多

不超过5学分。

(二)获得市、州、县(市、区)科研立项、科技成果奖的,按不同标准授予不同学分(具体标准见附件2)。

(三)发表学术论文,按作者排序及不同级别刊物授予不同学分(具体标准见附件3)。(四)出版医学著作,每编写1000字授予1学分。

(五)撰写出国考察报告、国内专题调研报告,每3000字授予1学分。

(六)发表医学译文,每1500汉字授予1学分。

(七)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单位组织的学术会议、专业技术培训、专题讲座、

技术操作示教、新技术推广等,每天授予主讲人2学分、参加者1学分。

(八)临床病理讨论会、多科室案例讨论会、大查房等,每次授予主讲人1学分、参加者0.2学分。参加者全年所获得的该类学分不超过10学分。

(九)凡到外单位进修(含出国培训),经考核合格者,6个月及其以上的,授予25学分;6个月以下的,每1个月授予4学分。

第七条学习经国家、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的期刊、音像、光盘等刊载的有关四新自学资料,经主办单位考核,按相关规定授予学分。

接受现代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和参加编制远程教育课件的,按相关规定标准授予学分,参加者全年所获得的该类学分不超过10学分。

第四章学分的要求

第八条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积累制,以现任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周期(从现任职年度至申报晋升职称年度)累积计算。

第九条凡从事医疗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每年应获得相应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县级及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的中高级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应获得25学分,其中,高级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获得Ⅰ类学分10分;中级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获得Ⅰ类学分5学分;省级医疗卫生单位、三级医院的中高级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五年内必须获得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10学分;少数民族县及享受少数民族待遇县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不要求获得Ⅰ类学分;县级及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的初级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应获得Ⅱ类学分25学分;乡镇卫生院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应获得Ⅱ类学分20学分;乡村医生,每年应获得Ⅱ类学分8学分。

第五章学分的申报、登记、考核与验证

第十条学分的申报

拟举办下一年度授予Ⅰ类学分的项目,应于当年的8月20日前,向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申报,经专家评审,批准公布后方可实施。期刊举办授予学分的项目,应当提供期刊样本、项目内容(讲稿、考题、安排计划等)向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申报并获得批准。申报授予Ⅰ类学分的项目,应当是经批准公开发行的、获得“中国医学类核心期刊”或“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称号的期刊。

拟举办集中培训授予Ⅱ类学分的项目,须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学分的登记

Ⅰ类学分的登记,由项目承办单位负责办理学分登记,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审核颁证。

Ⅱ类学分的登记,由项目承办单位负责办理学分登记,学员所在单位主管继续医学教育的部门负责审核。

学分登记的内容不得随意涂改、伪造;学分登记的证件如有损坏、丢失,学员应及时向所在单位报告,申请补发。

第十二条学分的考核

各单位每年年底应对所属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完成年度继续医学教育学习任务的情况进行考核,检查登记内容是否真实,并在《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证书》考核专页上签署意见。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年底应对各医疗卫生单位完成继续医学教育情况进行考核,并逐级上报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开展的情况。

第十三条学分的验证

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考核合格是聘任、晋升技术职称和执业注册、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凡不服从本单位继续医学教育学习安排或者无正当理由未完成规定学习任务的,在聘任、执业注册时,应当进行相应补课、缓聘或者不予注册。

凡拟晋升专业技术职称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由所在单位和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验证;凡拟晋升高级技术职称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Ⅰ类学分,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继教办”)负责验证,省级有关单位及市、州卫生局应将拟晋升人员的《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证书》复印件统一报送省继教办验证。

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聘任和执业注册时,应提供《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证书》原件、复印件及验证部门的意见,由受理申报的单位进行复查、验证。

第十四条在继续医学教育登记和申报的材料中弄虚作假的,取消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称和执业注册的资格。

第六章组织管理

第十五条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实行全行业管理。

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全省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工作,承担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评审、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的标准修订、检查指导、效果评估等任务。

市、州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本地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并负责继续医学教育的学分登记、考核、检查、管理等工作。

县卫生局组织实施县级、乡镇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乡村医生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并负责继续医学教育的学分登记、考核、检查、管理等工作。

各单位主管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科室具体组织实施本单位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并负责本单位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的学分登记、考核、管理等工作。

第十六条中医药类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按国家、省中医药继续医学教育有关规定执行。第七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卫生厅原制定的《四川省继续医学教育(技教)认可项目学分标准》、《关于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审定认可的通知》、《四川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实施细则》即行废止。

第十八条本管理办法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附件1:

获得部、省科研立项、科技成果奖授予Ⅰ类学分标准

科研立项:

课题类别课题组成员排序(余类推)

1 2 3 4 5

国家级课题10 9 8 7 6 学分

省、部级课题8 7 6 5 4 学分

科技成果奖:

奖励类别等级获奖者排序(余类推)

1 2 3 4 5

国家级奖一等20 19 18 17 16 学分

(国家发明奖、二等15 14 13 12 11 学分

国家自然科学奖三等11 10 9 8 7 学分

国家科技进步奖等)四等9 8 7 6 5 学分

省、部级一等12 11 10 9 8 学分

二等10 9 8 7 6 学分

三等8 7 6 5 4 学分

附件2:

获得市、州、县科研立项、科技成果奖授予Ⅱ类学分标准科研立项:

课题类别课题组成员排序(余类推)

1 2 3 4 5

市、州级课题5 4 3 2 1 学分

县(市、区)级课题4 3 2 1 1 学分

科技成果奖:

奖励类别等级获奖者排序(余类推)

1 2 3 4 5

市、州级奖

一等8 7 6 5 4 学分

二等6 5 4 3 2 学分

三等5 4 3 2 1 学分

县(市、区)级奖

一等6 5 4 3 2 学分

二等5 4 3 2 1 学分

三等4 3 2 1 1 学分

附件3:

发表学术论文授予Ⅱ类学分标准

刊物类别论文作者排序(余类推)

1 2 3

国外刊物10 9 8 学分

国家级刊物8 7 6 学分

省级刊物5 4 3 学分

市州级刊物4 3 2 学分

内部刊物2 1 0 学分

个案报道、论文摘要按以上级别降一级授予学分。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试行办法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试行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根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试行办法》、《上海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意见》,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的分类和要求 (一)学分分类 1、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分为I类学分和II类学分两类。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授予I类学分;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科研成果、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他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II类学分。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评审、公布的项目;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举办,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3、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上海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公布的项目;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教育基地举办,由上海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中华医学会、中华中医药学会、中华口腔学会、中华预防学会、中华护理学会等一级学科学会举办,并向全国继续教育委员会、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 4、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公布的项目;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二)学分的要求 1、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都要参加与本专业相关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以获得规定的学分。 2、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要求为:区及区以上医疗卫生单位的中级及以上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学分不得低于25学分;初级及乡镇卫生院的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学分不得低于20学分,不要求必须获得I类学分。 3、在一个继续教育周期(五年)内,区及区以上医疗卫生单位的中级及以上卫生技术人员所取得的I类学分累计不得低于25学分,且市级医疗卫生单位、三级医院中级及以上卫生技术人员所取得的I类学分中有不低于10学分必须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获得。 4、经单位批准,凡参加专业在职学历、学位教育,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年度学习成绩合格者,视为完成当年学分的25分。 5、经单位批准,凡当年参加卫生支农累计6个月及其以上,或到外单位专业进修(含出国培训)、参加援外(援藏)医疗队6个月及其以上,或参加6个月及其以上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实施的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继承人和指导老师及优秀中医临床人才研修项目,经考核合格者,视为完成当年的25学分。 二、学分授予标准和计算方法 (一)I类学分 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两学分。每个项目所授予的学分最多不超过25学分。学分由项目举办单位按规定授予,并提供由举办单位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部属单位或一级学会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验印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凭证。 2、参加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两学分。每个项目所授予的学分最多不超过25学分。学分由项目举办单位按规定授予,并提供由上海市继续教育委员会验印的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凭证。 (二)II类学分

四川省卫生厅科研课题管理办法(试行)

四川省卫生厅科研课题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我省医学科学技术水平,依靠科技进步促进卫生事业的发展,充分调动广大卫生技术人员的科研积极性,设立四川省卫生厅科研课题。 第二条四川省卫生厅科研课题面向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医学院校、医疗卫生、预防保健及科研机构等。 第三条四川省卫生厅科研课题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符合医学伦理原则。 第二章申报 第四条四川省卫生厅科研课题申报范围: (一)疾病预防、诊断、治疗、护理、康复、保健等方面的应用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软科学研究课题; (二)边缘交叉学科高新技术在医学领域创新性应用研究课题; (三)引进新技术创新性推广应用研究课题; (四)横向联合、科研协作或其他需要在卫生厅立项的课题。 第五条四川省卫生厅科研课题申报条件: (一)申请者应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二)申报单位学术委员会审查同意; (三)申报单位承诺筹集科研经费,保证课题实施。 已承担卫生厅科研课题到期未报结题报告的,不得再申报卫生厅科研课题。

第六条申请者填写《四川省卫生厅科学研究项目申报书》一式五份,由申报单位负责人和(或)市、州卫生局负责人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于每年4月底以前报四川省卫生厅医学科研管理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初审。 第三章评审 第七条四川省卫生厅科研课题每年评审一次。由四川省卫生厅医学科研管理专家委员会组织立项评审。 第八条四川省卫生厅科研课题立项评审主要内容: (一)对国内外研究现状的了解程度; (二)研究意义及预期成果实用价值; (三)研究的目的性; (四)研究设计的科学性; (五)研究方法的先进性; (六)研究内容的创新性; (七)技术路线、实验方法的可行性; (八)现有研究基础及基本条件; (九)是否符合医学伦理原则; (十)经费预算是否合理。 第四章管理 第九条四川省卫生厅负责四川省卫生厅科研课题的全程管理。各课题承担单位给予人、财、物的支持,保证按计划组织实施。 第十条各课题承担单位要加强课题的科技档案管理。因故需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四川省打击非法行医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四川省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 【发文字号】川办函[2005]93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5.05.13 【实施日期】2005.05.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 关于四川省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川办函[2005]93号2005年5月13日)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5]21号)要求以及全国打击非法行医专项动员部署会议精神,省卫生厅等部门联合制订的《四川省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5]21号)和全国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动员部署及非法采供血专项行动总结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卫生部、科技部、公安部、监察部、国家人口计生委、国家中医药

局、总后勤部卫生部《关于印发〈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156号)要求,结合四川实际,制订我省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行动,打击非法行医违法犯罪活动,使医疗服务市场秩序得到明显好转,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执业行为进一步规范,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一)严厉打击各种非法行医行为,依法取缔无证行医,净化医疗服务市场。 (二)严厉打击医疗服务领域内的违法犯罪活动,形成高压严打态势,对犯罪分子起到震慑作用。 (三)加大对医疗服务机构的监管力度,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四)建立完善专项行动和日常监管相结合的长效机制。 二、工作重点 (一)严厉打击无证行医行为。取缔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执业活动的“黑诊所”,打击无任何行医资格的游医、假医以及借助虚假宣传招摇撞骗或打着医学科研、军队、武警的幌子误导和欺骗患者,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非法行医活动,重点打击城郊结合部、乡镇的无证行医活动。 (二)严肃查处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的违法行为。重点清除医疗机构中的假医生。 (三)严肃查处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重点查处医疗机构将科室或房屋承包、出租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并以该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四)严肃查处非法从事性病诊疗活动的行为。重点查处“地下性病诊所”和未经审批擅自从事性病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

四川省卫生正高职称评审条件

四川省卫生正高职称评审条件 贴上一个目前四川省最权威的晋升高级职称的文件,重点看最后一段我的个人经验。 一、申报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要求 (一)论文要求。 聘任副主任医(药、护、技)师期间,出版、发表的本专业著作、论文,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作为第一作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网站上能查询到的、公开发行的合法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其中三级医疗机构在A类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论著2篇以上)。 2.出版本专业有较高学术水平的专著(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且已正式出版)1部以上。 (二)科研要求。 此项不作为申报必备条件,但作为评审的重要参考项目,尤其对三级医疗机构申报人员应进行重点考察。「四川省卫生正高职称评审条件」 聘任副主任医(药、护、技)师期间,取得下列业绩、成果之一: 1.市厅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以上奖项(含同级政府颁发的同等级别奖项)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2.市厅级以上立项综合研究课题1项或县级政府单项研究课题2项以上的课题负责人,已结题(以科技成果完成者证书为准)或课题进展良好、取得阶段性成果(以项目申请合同书为准,并提供年度执行报告)。 3.获得本专业新技术国家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1项以上(以专利证书为准)。 二、申报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要求 (一)论文要求。 聘任主治(管)医(药、护、技)师期间,出版、发表的本专业著作、论文,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作为第一作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网站上能查询到的、公开发行的合法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其中三级医疗机构在A类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论著1篇以上)。

2.出版本专业有较高学术水平的著作(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且已正式出版)1部。 (二)科研要求。 此项不作为申报必备条件,但作为评审的重要参考项目,尤其对三级医疗机构申报人员应进行重点考察。 聘任主治(管)医(药、护、技)师期间,取得下列业绩、成果之一: 1.市厅级科技进步奖及相应奖项(含同级政府颁发的同等级别奖项)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或县级科技进步一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三名,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2.县级及以上立项科研课题1项以上的课题负责人,已结题(以科技成果完成者证书为准)或课题进展良好,取得阶段性性成果(以项目申请合同书为准,并提供年度执行报告)。 3.获本专业新技术国家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1项以上(以专利证书为准)。 三、申报基层卫生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要求 (一)论文要求。 聘任副主任医(药、护、技)师期间,出版、发表的本专业著作、论文,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作为第一作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网站上能查询到的、公开发行的合法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不少于1篇。 2.作为第一作者在由中华医学会(或其它与卫生相关的专业学会)举办的全国性学术会议上大会交流文章1篇以上(每篇字数在2000字以上)。 3.作为第一作者在由省医学会(或省级其它与卫生相关的专业学会)举办的省级学术会议上大会交流文章2篇(每篇字数在1500字以上)。 4.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或本专业市级以上讲义1本(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著作已正式出版)。(二)专题报告。「四川省卫生正高职称评审条件」 专题报告主要反映工作能力、业务水平和实践技能。内容包括:任现职期间解决本专业的病例、实验、诊断、现场(流行病学)调查、药物调剂等方面的经验和体会。字数不少于5000字。 (三)科研要求。

好医生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系统实施方案

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系统价格方案及流程一、系统组成 二、说明: 1. 继续教育IC卡:卫生人员每人配备一张卡,卡表面上有持卡人的照片和姓名,卡内记录持卡人基本信息及上课刷卡的学习记录,刷卡后通过审核学分自动转入系统,学员无需担心因学分证书丢失而失去学分。(每人必配) 2. 终端一体机:连接在上网本上,通过客户端软件,实现刷卡机及读写卡器的功能。可在学习现场为继教人员刷卡记分,每人的刷卡时间在1秒以内,缓解了签到的麻烦。(承办或主办继续教育项目的单位,单位自行组织的业务,单位必配)。通过本机还可完成发卡、改卡、销卡以及查阅卡内数据等功能,保证IC卡信息的实时性和正确性。 3. 管理软件:主要完成录入基础数据、接收学分记录、浏览查询、综合统计、打印报表、远程数据交换等功能,管理者能快速统计各科室(各单位)继教达标率,了解继教工作开展情况(各单位必配)。

5. 新办卡费用为50元/张,包含五年数据维护费用(10元/人/年),同时此IC卡赠予办卡人。五年后,数据维护费用总额以单位在管理系统中的实际录入人数为依据计算,具体计算方式为(以单个医疗机构为单位):(1)、若某单位在管理软件中录入总人数超过500人,则该单位需交的数据维护费用总额为:10*500=5000元。 6. 若出现IC卡遗失,则需缴纳30元作为补卡费用,具体成本构成如下: (1)、PVC卡1元 (2)、红外感应Philips原装芯片卡14元 (3)、彩色印刷照片及卡面5元 (4)、邮寄费、快递费10元 三、ICME实施流程 1、各单位请派出一名具体操作人员配合该项工作的实施开展。具体操作人员将务必参加日后的系统使用培训课程。 2、各单位凭帐号和密码登陆到系统建立科室,按要求将收集的人员信息录入管理系统,录入结束后联系好医生医学教育中心江苏办事处(收集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当前职称及1张免冠数码彩色近照)。 3、各单位统计需制卡人员信息,汇款完毕,将汇款凭证传真至好医生医学教育中心。 4、好医生医学教育中心收到各单位人员资料和汇款凭证后开始制卡,并与制卡完成30日内完成发卡工作; 5、好医生医学教育中心负责后期软硬件安装调试工作,并优化管理系统使用。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依据原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原卫生部《关于加强“十二五”期间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原卫生部《关于印发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培训暂行规定的通知》,特制定本办法。 一、继续医学教育学分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继续医学教育对象通过培训班、远程等多种形式学习、培训获得的学分为继续医学教育学分。 二、学分分类 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Ⅰ类学分 1.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备案和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备案项目,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核准、公布的项目。 2. 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卫生部远程医学教育中心等(以下简称指定社团组织)所属各学术团体申报的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在分别经学(协)会等组织评审并批准后,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项目。 3. 推广及必修项目

推广及必修项目是根据卫生计生事业改革发展的重大需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培训,医德医风以及适应基层卫生技术人员培训,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组织和批准的培训项目(包括远程教育项目)。该项目须经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 4. 经单位批准出国(境)参加国际会议。 (二)II类学分 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成果)、单位、科室组织的学术活动、大查房、疑难病例讨论等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II 类学分。 三、学分要求 (一)乡(镇)卫生院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其中I类学分5-10学分,II类学分15-20学分。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医疗卫生机构的五年内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的学分数不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低于10学分,I、II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三)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的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每年获得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不低于20学分,乡村医生每年获得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不低于15学分,不区分I、II类学分。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全科医师和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的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五年内通过参加必修项目获得的学分数不得低于20学分。 (四)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每年获得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数不超过10学分,县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每年获得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数不超过15学分。

《专业型文档》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卫生厅.doc

绵阳市骨科医院 关于做好2010年度卫生专业副高级 技术资格考试的通知 医院各部门、科室: 根据原省人事厅、省卫生厅《关于做好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考评结合工作的通知》(川人办发〔2005〕367号)精神,现就做好2010年度全省卫生专业副高级技术资格考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科目及方式 2010年卫生专业副高级技术资格考试的时间统一定为2010年7月3日进行。按照《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做好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考评结合工作的通知》(川人办发〔2005〕367号)文件精神,凡申报卫生专业副高级技术资格评审的人员,均须参加并通过卫生专业知识考试。 二、报考条件 报考人员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的截止时间,均计算至2010年12月31日。 三、报名时间及程序 (一)报名时间 我省报名时间统一定于2010年4月25日至5月25日,网上相片质量审查时间定于2010年4月27日至5月27日,资格审查和缴费时间定于2010年4月28日至5月28日。 (二)报名程序 2010年度卫生专业副高级技术资格考试全部实行网上报名,现场资格审查和现场确认报名手续的方式。报考者须在规定时间内先登录四川人事考试网(https://www.360docs.net/doc/9712974452.html,)进行网络注册,并认真阅读有关文件,了解有关政策规定和注意事项等内容,再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进行报名。3.填报信息。报考者按网络提示要求,如实、准确填写《2010年度卫生专业副高级技术资格考试报名基本信息表》的各项内容。 二0一0年五月十三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卫生厅 关于做好2010年度卫生专业副高级 技术资格考试的通知 川人社办发〔2010〕185号 各市(州)人事局、卫生局,省级有关部门: 根据原省人事厅、省卫生厅《关于做好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考评结合工作的通知》(川人办发〔2005〕367号)精神,现就做好2010年度全省卫生专业副高级技术资格考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科目及方式 2010年卫生专业副高级技术资格考试的时间统一定为2010年7月3日进行。 考试科目按专业分类设置,每一个专业的考试科目为一科。从2010年起,新增输血专业,各专业名称及代码详见《卫生专业副高级技术资格考试专业设置表》(附件1)。考试主要检测参考人员的专业实践能力,内容涉及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常见病防治、疑难病例分析、国内外发展现状和发展趋势等。考试试题中不含外语题,不指定考试用书。除个别专业外,考试采用“人机对话”的方式进行。参考人员除必须掌握本专业知识和专业实践能力外,还应掌握计算机的基本操作,熟悉人机对话考试形式、题型和特点。 按照《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做好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考评结合工作的通知》(川人办发〔2005〕367号)文件精神,凡申报卫生专业副高级技术资格评审的人员,均须参加并通过卫生专业知识考试。 二、报考条件 报名参加卫生专业副高级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四川继续医学教育行政管理平台

四川省继续医学教育行政管理平台个人用户操作手册 中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2018年05月

目录 1使用背景 (3) 2个人注册 (3) 2.1验证个人的手机号 (3) 2.2设定个人的账户信息 (4) 2.3个人注册状态查询 (10) 3登录 (13) 4忘记密码 (14) 5修改密码 (15) 6用户管理 (16) 6.1版本管理 (16) 7首页电子学分公共查询 (16) 7.1系统注册用户 (17) 7.2非系统注册用户 (19) 8学分管理 (21) 8.1个人学分标准设置 (21) 8.1.1新增 (21) 8.1.2删除 (22) 8.2个人学分标准查询 (22) 8.3个人学分登记审核 (23) 8.3.1新增 (23) 8.3.2修改 (23) 8.3.3删除 (24) 8.3.4查看 (24) 8.4出具I类、II类学分证明 (24) 8.5学分综合查询 (25) 8.6学分完成情况查询 (26) 9技术档案管理 (26) 9.1用户档案管理 (26) 9.1.1修改 (27) 9.1.2简历 (28) 10信息发布 (29) 10.1通知查看 (29)

1使用背景 本次系统更新不影响四川省继续医学教育行政管理平台(简称:继教平台)的历史数据。系统更新前使用过继教平台的个人用户,请直接使用原用户名和密码登录,无需再次验证。 系统更新前未曾使用过继教平台的个人用户,请在平台首页进行个人注册,注册说明请参照【2 个人注册】。 2个人注册 点击【注册】-【个人注册】,开始注册新用户,如图1所示。 图 1 2.1验证个人的手机号 注册新用户的第一步是验证手机号码。首先输入正确的手机号码(必须是手机号码),然后点击【获取验证码】按钮,如图2所示。

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试行)

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根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授予试行办法》和《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试行)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分类 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形式,学分分为项目学分和自管学分两大类。项目学分和自管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一)项目学分 项目学分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分为I类学分和II类学分。 1.I类学分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评审、公布的项目(含现代远程教育项目);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举办,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公布的项目;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中华医学会、中华中医药学会、中华口腔学会、中华预防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师协会、中国医院协会等一级学科学会举办,并向全国继续教育委员会、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委

员会特批项目;滇沪合作协议中经上海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的远程上海市级项目;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项目。 (3)推广项目 推广项目是为适应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培训以及面向全体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开展的培训需要(如职业道德、法规教育等),由卫生部或云南省卫生厅组织和批准的项目(包括现代远程教育项目)。 (4)三年制规范化培训、学历教育、专业进修(含出国培训)、援外医疗队、卫生支农和公立医院支援社区卫生等。 2.II类学分 (1)州、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公布的项目。 (2)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云南省医学会、云南省中医药学会、云南省预防医学会、云南省口腔学会、云南省护理学会、云南省医院协会、云南省医师协会等省级学术团体举办的非国家级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并向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 (二)自管学分 自学、发表论文(综述)、出版医学著作、科研立项、科技成果、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他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自管学分。 二、学分要求 (一)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都应参加与本专业相关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并获得规定的学分。 (二)继续医学教育对象分为两类:一类为临床医师(含中

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医疗服务收费

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医疗 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川卫计发[1998]12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1998.03.02 【实施日期】1998.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 财政厅关于调整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川卫计发[1998]12号1998年3月2日) 各市、地、州卫生局,物价局,财政局: 由于医用商品价格上涨,医疗服务成本提高,部分医疗服务收费、特别是技术劳务性收费标准与实际支出的差距不断加大;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发展,新的医疗项目增多,现行医疗收费标准亟待补充调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以及国家计委、卫生部、财政部计价费[1996]2138号《关于加强和改进医疗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精神,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对我省现行医疗收费标准进行改革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

一、医疗收费改革调整的内容: 1、增设诊疗费。 2、实行等级医院收费制度。本通知所附医疗收费标准为二级乙等医院的收费标准,对其中的住院床位费、手术费(不含手术材料费)、麻醉复苏费实行按医院等级分别计价收费。床位费:三级甲等医院上浮50%,三级乙等医院上浮40%,二级甲等医院上浮30%;手术费(不含手术材料费)、麻醉复苏费:三级甲等医院上浮30%、三级乙等医院上浮20%、二级甲等医院上浮10%。 对尚未评定等级的县(市、区)以上医院(含县、市、区级医院)比照二级乙等医院收费标准执行。 3、下放部分医疗服务项目的定价权,由各市、地州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按二级乙等医院的标准制定,并报省上备案。项目如下: (1)挂号费、急诊费、院外传统诊、救护车公里费、体检费; (2)住院床位费、专设床位费、门诊留察床位费、等级护理费、气管切开护理费、调温费、陪伴费; (3)尸体料理费、尸体停放费。 各地要严格按上述项目制定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增设、分解上述项目。 二、本次调整医疗收费标准,调增的项目有挂号费、住院费、处置治疗费、检验费、手术费、麻醉复苏费、X线透视、照片、造影费等;降低的项目有磁共振、体外震波碎石等;未调整的物理检查费、核医学检查费、口腔处置手术费等,将在适当机予以调整出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护士执业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护士执业 证书换发工作方案》的通知 川卫办发〔2008〕583号 各市(州)卫生局、绵阳科学城卫生局、厅(省中医药管理局)注册医疗机构、卫生部在蓉医疗机构: 《护士条例》自2008年5月12日起实施,为贯彻落实《护士条例》,做好我省护士执业证书换发工作,我厅制订了《护士执业证书换发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护士执业证书换发工作方案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附件: 护士执业证书换发工作方案 据《护士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对《护士条例》施行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取得护士执业证书或者护理专业技术职称、从事护理活动的人员,经执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审核合格,换领护士执业证书。为保证我省证书换发工作有序进行,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组织管理和工作职责 (一)省卫生厅成立护士换证工作小组,负责换证工作的组织实施。 组长:梁志省卫生厅医政处处长 副组长:李春省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处处长 黄晓林省卫生厅医政处副处长 方勇省医疗卫生技术咨询所所长 成员:曾芳省卫生厅医政处副处级调研员 濮永杰省医疗卫生技术咨询所副所长 龙小静省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处副处级调研员秘书:王骁省医疗卫生技术咨询所 (二)工作职责。 1.四川省卫生厅:制定全省护士换证工作方案,负责全省护

士证书换发工作的审批、证书发放和相关政策的咨询及解答工作。 2.四川省医疗卫生技术咨询所负责证书换发,相关政策的咨询及解答,组建护士换证审核专家组,审核各市州上报的护士换证材料,并直接受理厅注册医疗机构、省中医药管理局注册医疗机构和卫生部在川医疗机构的护士换证工作(各市州血站、单采血浆站的护士换证工作由各市州卫生局负责)。 3.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其注册医疗机构和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护士换发新证的受理、复审、制证和相关政策的咨询及解答。 4.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护士换领新证的初审、信息的预录入和相关政策的咨询及解答。 5.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为本机构的护士集体申请办理新证和信息的预录入工作。 二、换证对象及条件 在2008年5月12日《护士条例》施行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已经取得护士执业证书或者护理专业技术职称的。 三、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一式两份)。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取消部分卫生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四川省卫生厅文件 川卫办发[2003] 1号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取消部分卫生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各市、州卫生局、厅直属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取消的卫生行政审批事项通知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再行办理已经取消的卫生行政审批事项。 一、经国务院批准取消的卫生行政审批项目: (一)医疗机构购置医用氧舱项目审批; (二)医学实验动物环境设施合格证的核发; (三)医学实验动物洽格证的核发; (四)医学实验动物技术人员岗位合格证的核发; (五)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健康证的发放审批; (六)化妆品经营人员健康证发放的审批; 二、经省政府批准取消的卫生行政审批项目:

(一)天然矿泉水、专用食盐审批: (二)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食品审批: (三)食用洗涤剂、食用消毒剂审批; (四)特殊用途和进口化妆品广告证明; (五)涉外婚检机构审批: (六)医疗卫生机构消毒供应室合格证。 三、按照省委、省政府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我厅保留的卫生行政审批事项将从2003年1月1日起全部纳入省政府政务中心卫生厅窗口集中管理,厅有关处室如省卫生监督执法所不再直接受理行政审批事项。据此,各地应按要求将上报的卫生行政审批事项送达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厅窗口办理。 联系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厅窗口028--86932289 省卫生厅卫生法制处:028--861 59392 投诉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 79,028--869426 71 网址: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WWW.SCZW.GOV.VN 地址:成都市人民中路三段35号 邮编:610031 附件:四川省卫生厅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二00三年一月二日 主题词:行政审批事项通知 抄送:省政府法制办、省行政审批改革办公室、卫生部法监司 四川省卫生厅2003年1月3日印

科教管理平台使用手册

华医网科教管理系统 用户使用说明书 华医医学教育中心

序言 华医卫生科教管理平台是由华医医学教育中心在多年实践和调研的基础上研发的,用于科研和教育管理工作的计算机软硬件平台。其『MES 2.0』是综合了原『MES 1.0』软件的优点以及用户的使用需求而研发的新一代管理平台,它能帮助用户从繁杂的管理事务中解脱出来,以便更高效、更快捷、更准确的完成管理工作。 本手册介绍的【继续医学管理系统】为华医卫生科教管理平台的子系统之一,它从各级医疗卫生管理机构的实际工作出发,以卫生技术人员为主线,利用先进的电子化管理手段将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所涉及的业务进行过程化、流程化管理。同时将相关数据结果准确汇总、归类到每一名卫生技术人员之下。 本手册主要分为系统功能介绍和常用操作介绍二大部分。如果您是初次使用本系统,建议您首先详细查看本使用说明书的功能介绍部分,以便您快速了解系统的各项功能,迅速掌握系统的使用方法。如果您只想查看软件的日常使用,那么您可以直接阅读常见操作章节。

目录 1.首页 (4) 2.功能介绍 (5) 2.1 导航菜单 (6) 2.2人员管理 (7) 2.3 科室管理 (13) 2.4 继续教育管理 (16) 2.5 学分管理 (19) 2.6 统计查询 (30) 2.7管理员信息 (41) 2.8 系统设置 (42) 2.9 修改密码 (45) 3.常见操作 (46) 3.1 添加科室 (47) 3.2 添加人员 (48) 3.3 办理医通卡 (49) 3.4 人员调动 (50) 3.5 维护人员状态 (51) 3.6 举办活动 (53) 3.7 活动授分 (55) 3.8 录入个人学分 (57) 3.9修改删除有误学分 (59) 3.10个人学分情况查询 (62) 3.11个人达标情况查询 (64) 3.12人员得分情况查询 (65) 3.13人员达标情况查询 (65) 3.14项目开展情况个别查询 (66) 3.15集体活动开展情况个别查询 (66) 4.联系我们 (67)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附件2 申请代码: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远程项目) 申报表 项目名称 所在学科 申报单位(盖章) 邮政编码 申报日期

填表说明 一、项目的申请代码系网上申报时自动生成。 二、项目网上申报后,点击项目的申请代码可显示所申报的项目并可打印生成纸表(授课 教师需在纸表的授课教师签字栏签字),纸表也需按相关要求逐级上报。 三、本表填写具体要求如下: 1.本表所列内容必须实事求是、逐项认真填写,必填项不要漏填,表达要简单、明确。2.填写思路: ⑴体现本申报项目在理论、知识、方法和技术上的新颖性; ⑵分析本申报项目的培训需求; ⑶介绍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培训的具体考核方法。 3.项目学术负责人至少应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负责的项目内容须是其所从事的主要专业或研究方向,其当年新申报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最多不超过2项。4.教学对象须符合该学科继续教育对象的要求。 5.学分计算方式: 国家级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课件的学时数每3学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学时授予2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5学分。

附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直属单位及有关学(协)会等单位代码 代码名称代码名称 01 北京市 3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02 天津市 31 重庆市 03 上海市 32 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学院) 04 河北省 33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05 山西省 34 北京医院 06 内蒙古自治区 35 中日友好医院 07 辽宁省 36 卫生部医药卫生科技发展研究中心 08 吉林省 37 卫生部干部培训中心 09 黑龙江省 38 卫生部卫生统计信息中心 10 江苏省 39 国家医学考试中心 11 浙江省 40 卫生部国际交流中心 12 安徽省 41 卫生部人才交流中心 13 福建省 42 中华医学会 14 江西省 43 中华护理学会 15 山东省 44 中华口腔医学会 16 河南省 45 中华预防医学会 17 湖北省 46 中国医院协会 18 湖南省 47 卫生部远程医学教育中心 19 广东省 48 中国医师协会 20 广西壮族自治区 49 卫生部医院管理研究所 21 海南省 50 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22 四川省 51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23 贵州省 52 卫生部国外贷款办公室 24 云南省 53 好医生医学教育中心 25 西藏自治区 54 北京双卫医学技术培训中心 26 陕西省 55 中国执业药师协会 27 甘肃省 56 中国健康教育中心 28 青海省 57 北京华医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9 宁夏回族自治区 58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四川省卫生厅新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试行)

四川省卫生厅新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对省卫生厅新社会组织的管理,促进其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卫生部业务主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卫生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省卫生厅审查同意成立、并经省民政厅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卫生行业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民间性组织,统称新社会组织。 第三条新社会组织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努力发挥作用,积极承担省卫生厅及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委托的工作。 第四条新社会组织实行省卫生厅、挂靠单位、新社会组织内部三级管理。 第五条省卫生厅是经审批同意的卫生行业全省性新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省卫生厅人事处承担新社会组织综合指导职能。成立新社会组织管理工作办公室,设于四川省医疗卫生技术咨询所,具体承担新社会组织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省卫生厅相关处室对新社会组织有业务指导职责。 第六条挂靠单位是新社会组织的依托单位,应为国家在川部级、省级医疗卫生机构及相关单位。其主要职责为:

(一)指导挂靠新社会组织的业务工作,并对重大学术活动及经营性活动的合法性、安全性进行审核、监督; (二)指导换届及年度检查工作; (三)指导挂靠新社会组织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四)对挂靠新社会组织的业务活动提供必要的支持; (五)协助有关部门查处挂靠新社会组织的违法违纪行为及清算等事宜。 第七条新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是本组织的直接责任人,承担本组织的内部管理职责。 第二章成立、变更及注销 第八条省卫生厅负责对新社会组织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进行审查。 第九条成立社会团体,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发展规划,在全省范围内没有业务范围相同或相似的社会团体; (二)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三)规范的名称、章程,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固定的住所; (四)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有3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 (五)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领导成员有三分之二以上为本专业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并在本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 (六)符合要求的挂靠单位。

省卫生厅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评定管理办法

四川省卫生厅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四川省卫生系统学科、专业梯队建设,培养造就年轻学术技术带头人,促进我省卫生事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卫生厅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是四川省卫生厅学术技术带头人的重点培养对象。其选拔培养管理工作在厅党组领导下,由人事处、科教处、医政处、基妇处、疾控处、计财处等职能处室共同负责,人事处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评定 第三条四川省卫生厅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评定的范围为: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属于评定管理对象。 第四条四川省卫生厅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评定工作两年开展一次,与卫生厅学术技术带头人评定同步进行。 第五条四川省卫生厅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一般按医学三级学科专业评定,评定数量一般每个学科、专业为4至6人。重点、优势及覆盖面广或对科技进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影响重大的学科、专业可适当增加数量。 第六条四川省卫生厅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积极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四川卫生事业发展作贡献。 (二)有强烈的事业心、严谨的治学态度、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献身卫生事业的精神,求实创新、拼搏奉献、团结协作。 (三)具有本学科、专业系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本学科、本专业及相关学科、专业的现状及发展动向,知识面较宽,思维活跃。 (四)有较强的学术、技术工作能力和研究、开发才能,对本学科、本专业的发展有一定的预见性,发展潜力较大,近5年主持或主研完成过省(部)级及以上的研究课题,获得一定的科研经费。 (五)近五年取得过以下成绩之一: 1、获得市厅级以上科技成果奖2项(排名前5位); 2、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在在国内核心期刊或国外有影响力的专业期刊上发表过4篇以上学术论文; 3、撰写出版过学术、、技术专著; 4、多次成功地诊治疑难、危重病症或在较大范围内多次有效地预防、控制、消除疾病危害,在省内外产生了较大影响。 (六)具有教授、主任医师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大学本科学历、学士以上学位,年龄不超过4 5周岁。特别优秀的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学者,省卫生厅重点学科、专科带头人也可作为候选人推荐。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业务工作。 第七条四川省卫生厅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分别由市(州)卫生局、省级部门、中央在川单位主管(代管)部门及厅直属单位负责推荐,不受理个人中请。推荐人选应填写《四川省卫生厅学术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推荐表》,连同其它相关材料一并报送省卫生厅。 第八条四川省卫生厅人事处负责对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和推荐形式审查。 第九条四川省卫生厅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由四川省卫生厅学术技术带头。人专家委员会进行评议,采取差额、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产生人选。 第十条经专家委员会评定通过的人选,呆取适当方式进行公示,报厅党组批准后发文公布。 第三章职责和待遇 第十一条四川省卫生厅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应履行好以下职责: (一)提倡科学道德,维护科学精神,加强学风和职业道德修养,爱岗敬业、乐于奉献,努力钻研

《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2019年)》

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2006年) [生效日期]:2006-11-01 [发布单位]:北京市卫生局 [发布文号]:京卫科教字[2006]75号 根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规定,结合北京地区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分类 (一)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批准和公布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二)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批准和公布的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三)北京市各区县卫生局批准和公布的区县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四)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授权单位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五)向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专项备案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六)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批准的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和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批准的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七)医疗卫生单位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自管项目。 (八)自学等其他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类别 继续医学教育按照活动性质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 (一)Ⅰ类学分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2.北京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3.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授权单位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4.经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专项备案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5.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批准的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和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批准的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6.省、部(北京市)级及以上科技成果奖。 (二)Ⅱ类学分 1.区县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2.医疗卫生单位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自管项目。 3.自学等其他形式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4.区县级科技成果奖。 三、学分授予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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