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立法的历史发展

第二章 立法的历史发展
第二章 立法的历史发展

第二章立法的历史发展

教学目的和要求:掌握立法产生的经济原因,政治原因和文化条件、从认可习惯法到制定成文法、封建制国家立法的本质特征和指导思想、资本主义国家立法的本质特征和指导思想、社会主义国家立法的本质特征和指导思想、从古代立法到近现代立法发展的若干规律教学重点与难点:立法产生的经济原因,政治原因和文化条件。各种不同历史类型国家立法的本质特征及立法制度。

教学时数:2课时

第一节立法的产生

一、对立法产生的不同理解和解释

我国法学界对立法产生主要有两种不同理解:

(一)有法就有立法,立法的产生就是法的产生,亦既法的起源;其中既包括人类社会最初认可习惯法的活动,也包括后来才有的指定成文法的活动

(二)立法产生于制定成文法。但其中又有不同认识:

1、立法始于古代成文法的产生

2、立法产生于近代

我们认为第二种理解中的前一种认识更为合理,即立法始于对成文法的制定。法的最初形式是习惯法,所谓的习惯法实质不是法,而是习惯,或者说就是社会中通行的具有普遍性、权威性的习惯做法;习惯法其实就是习惯规范,就是具有普遍性、权威性的习惯做法。习惯与法律是不同的,习惯法本身是不成文的、非正式的。而成文法是国家制定的,也就是说,国家产生以后,统治阶级通过国家权利制定并强制执行的社会规范称之为成文法。尽管成文法是为统治阶级实现统治意志而制定的,与习惯法有很大的区别,甚至违背习惯法保护公众平等利益的初衷,但是由于成文法有国家暴力作为特殊的强制保证手段,使它有恃无恐地逐步渗透到社会的每一个层面和每一个领域。

第二种理解中的后一种认识认为立法是近代才产生的,认为中国立法的发生是由于接受西方民权潮流的影响,自秦汉以来的法令都出于君主一人之手,除君主的诏令外,别无法律,所以就没有“立法”可言。这种否认中国在近代社会之前存在立法,把立法仅看作晚近社会现象的说法,在方法论上的错误在于:它是以近代立法为模式,然后在先前社会寻找这种模式的影子,寻找不到,便得出先前社会没有立法的结论。按这种说法,也可以说近代之前不存在法,因为近代之前的法,一般也不是由近代社会所产生的议会或其他立法机关制定的,不合乎近代法的模式,也不能称为法。这种说法显然是非常片面的,我们应当看到,立法的

种类、形式或模式如同法的种类、形式或模式一样,是多样化的、丰富多彩的,不能以一种类别、形式或模式的立法作标准,认为凡是不合乎这一标准的就不是立法。

二、立法产生的原因和条件

恩格斯的一句话:“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产品生产、分配和交换用一个共同规则约束起来,借以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共同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不久便成了法律。随着法律的产生,就必然产生出以维护法律为职责的机关——公共权力,即国家。随着社会的进一步的发展,法律进一步发展为或多或少广泛的立法。”法律是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行为规范的总和。法律的形成所经历的漫长过程大体可划分为三个阶段:人类社会早期没有法律,调整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是人们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约定俗成的习惯和传统,即习俗;进入阶级社会后,较多体现统治阶级利益和要求的国家法才出现。从习俗发展到国家立法,其中间阶段是习惯法,即法律从无到有的产生过程经历了三个阶段:习俗、习惯法和国家法。

(一)立法产生的经济原因

事例:云南景颇族。解放前我国云南景颇族仍处于原始社会地域公社时期,景颇族农村公社首领也称“山官”,山官多由氏族酋长转化而来。因为山官担任公职付出劳动,群众已有意提供报偿。凡村民猎获野兽或杀牲祭祀,都送山官一腿肉,称为“宁贯”;同时又因山官调解纠纷费时较多,陇川县邦瓦寨经村民会议讨论后决定每户每年送山官谷子一驮(2箩,合60市斤),称“石瓦谷”(“石瓦”为“公共”之意)。后来因为有些户头拖欠不交,改为每年春播和秋收时,全村劳力都各为山官劳动一天,称为“石瓦拢”。“石瓦谷”、“石瓦拢”的性质,主要方面还是山官公职劳动的合理报酬。但由于是群众献出,人多物多,数量自然无法与山官劳动对等,其中已隐藏着山官的多占,从而开始使这种习惯法具有了合理及不合理的两重性、过渡性和短暂性。到了国家出现后,官员的报酬就被捐税代替了。

立法首先是对生产关系的确认。“石瓦谷”、“石瓦拢”实际上已经成为一种共同的行为规则,这种共同的行为规则是自发的,表现为一种习惯,其性质,主要方面还是山官公职劳动的合理报酬。但由于是群众献出,人多物多,数量自然无法与山官劳动对等,其中已隐藏着山官的多占,从而开始使这种习惯法具有了合理及不合理的两重性、过渡性和短暂性。到了国家出现后,官员的报酬就被捐税代替了。当原始公有制的生产关系逐渐解体被私有制的生产关系代替时,这种习惯就被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也就是国家的捐税。

(二)立法产生的政治原因

原始社会后期由于生产力的发展、社会分工的逐步出现,人类社会出现了历史上第一次大变动、大分化:一面是生产力的提高和社会进步都在加快;另一面是人们之间出现了地域关系(与原来的血缘关系并存);财产仍为公有制但也出现了部分私有;人与人之间是平等的关系,但也出现了个人因分工担任公职而形成了个人权力。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复杂起来,为了调解纠纷,处罚肇事者,维持当时社会秩序等,需要协调这种逐步复杂的社会关系,于是习惯法就出现了。习惯法产生、盛行于原始社会后期父系氏族时代及其晚期与地域公社(农村公社、城市公社)早期并存的时代,习惯法的制定者(或认可者)是原始社会晚期氏族、部落、农村公社、城市公社的首领或首领们的联席会议。

以古希伯来人为例。古希伯来人(犹太人)留下的一些古文献,后来基督教称之为《旧约》,与基督教的文献《新约》合称为《新旧约全书》,即基督教的《圣经》。《旧约》的许多篇章都涉及到习惯法。它把希伯来人一切行动和一切规章、法律的形成,都归之于上帝耶和华的意志,都是上帝通过他们的首领(从摩西开始,名望高的又称为“先知”)下达的。事实当然不是这样。但这些规章、制度的制定,肯定是以其社会实际为基础的,其中《申命记》最为典型。《申命记》所载的内容已有国家法,但有相当一部分内容是属于国家产生之前的。

中国广西大瑶山盘村瑶族,在中国近代仍处于原始社会末期刀耕火种的阶段。虽有清王朝的封建统治,但其本族还处于原始社会晚期、农村公社形成不久的时代。农村公社村寨的头人为解决日增的社会矛盾,联合制定了习惯法,这是十分明确的。盘村瑶族的石牌制度,是农村公社初期各村寨所实行的习惯法,它是由一个或几个村寨为一个单位所订立的需要共同遵守的规范,叫“石牌律”。除大多数石刻外,也有少数写在白纸上或木板上。村寨的主要领导者是“石牌头人”,他是村民纠纷和争执的裁决者。石牌头人的产生是由于他处事公道,裁决公平,渐渐得到大家的信赖与拥护,就自然地成为村里的头人。这些人不脱离生产,但在解决纠纷中可以得到少量的报酬。

石牌的成立,首先是通过石牌会议来讨论石牌头人事先制定的规条,认为切实可行后由一人在会议上宣布,大家以默认或欢呼的方式通过。通过的“石牌律”是人们处理山内外关系、解决婚姻、田地、山林纠纷的准则,也是惩办违犯石牌的最高依据。

当阶级出现时,就会出现阶级冲突,这时一方面需要一个社会的权威机关来调和与控制这些矛盾,这个权威机关就是国家,由国家制定一些规则让大家都遵守,一般是将习惯确认为法律;另一方面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也需要将反映本阶级共同意志和有利于维护本阶级统治秩序的习惯上升为习惯法。而由习惯到习惯法是一个相当漫长,逐步发展的过程。可以说在原始社会末期就有了习惯法的雏形。

(三)立法产生的文化条件

首先是因为文字的出现才使习惯成为习惯法,而后才有了成文法,而真正严格意义上的立法是国家的统治者开始在习惯和判例的基础上总结实践经验,有预见地制定新的法律规范来弥补习惯法的不足。

另外比如说宗教对立法也是一个重要的文化条件。比如宗教中的禁忌,最早的禁忌源于人类对大自然的依赖、畏惧与崇拜。这些最初出现的禁忌虽然粗糙简单,但它们是人类对自身生存环境和生活方式的有意识的反映和确认,由此形成了最初的行为准则和社会规范。一方面是人类对于万物有灵的恐惧,另一面则是各部族消极地为自己规定了涉及生产生活的许多禁止性行为规范,把对规范的遵行变为一种信仰行为,具有了神圣性和权威性,把规范纳入宗教体系之内,给它一个神性的说明,给它的施行一个神性的保证。这些规范经过代际传承被模式化了,相沿成习惯或者干脆说就是习惯法,共信共行。

傣族在审理诉讼纠纷时,如果最后不能确定谁对谁错,或是否有罪,则要借助“神”的力量来进行裁决。神明裁判法是宗教祭祀在法律上的体现,即以“神灵的旨意”来裁决诉讼。在傣族封建成文法中对此有明确的规定:考查犯罪者时,如果审判不出结果,最后就用请神裁判的方式加以解决,烧着火或煮着开水,把东西放在火里或开水,让被考查的人用手去取,经过神的审查,就可以鉴别出谁是好人,谁是坏人。

三、认可习惯法和制定成文法

(一)认可习惯法是制定成文法的起点

法律发展的一般规律是由习惯法走向成文法,即人类社会最初的法律调整主要表现为习惯法。中国早期法律,即夏、商、西周的法律,在表现形式上主要是不成文的习惯法。这一方面是受立法技术的限制,另一方面则与当时的神权法思想和宗法贵族政体有着亲源关系。在夏、商两代,神权思想是社会意识形态的主要支柱,支配着统治者的政治法律实践,既所谓“受命于天” ,在司法中,则用占卜的方法把统治阶级的“人意”和上天的“神意”结合起来。这种情况下产生的法律,具有极大的任意性和偶然性,自然也就没有固定的表现形式。这一段时间立法者受认识能力的限制,在立法方面还不“自由”,是一种自发行为。

(二)从认可习惯法到制定成文法是法律文化发展的必然

随着社会的发展,成文法逐步发展,从仅仅是认可习惯,发展到对习惯和习惯法的改编,也就各国统治者开始有目的,有意识地从习惯和习惯法中抽象出一些共同的规则,用文字另行加以表述,从而形成新的法律规范。比如说春秋战国时期成文法的制定和颁布标志着中国古代法开始由习惯法向成文法转变,中国法律的成文法传统始于春秋战国时期成文法的制

定与公布,其表现有二:一是春秋末期郑国和晋国的“铸刑书(鼎)”事件;另一是战国初期魏国李悝制《法经》。春秋战国时期成文法的制定和公布,宣告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中国奴隶制法的终结和成文法的诞生,同时也拉开了中华法系的序幕,为历代封建王朝法制的发展奠定了基础。自此以降,中国历代王朝都重视成文法典的创制,从而形成了中国法律的成文法传统。这段时间立法已经到了比较主动和自觉的程度,开始从自发到自觉,从“必然”逐渐走向“自由”。

这时成文法和不成文法的区别不再是有无文字表述,而主要是制定和认可这两种法的创制方式所形成的两种不同法律渊源。

(三)法学家阶层的形成和他们对立法理论和立法技术的研究探索,也促进了认可习惯法和制定成文法的发展。

新的社会分工的出现——职业法学家阶层的形成,他们对法律制定的参与和对有关问题的思考和著述,从立法理论和技术的层面反过来对立法实践又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促进了认可习惯法特别是制定成文法的发展。比如中国古代的法家关于法治的理论对封建社会的专制集权制就有很大的影响。古罗马时期法学家在法律思想的贡献对以后大陆法系国家的形成和成文法典的构造有显著的影响。

(四)从认可习惯法到制定成文法后,各国大体上分别是沿着制定成文法和认可判例法两个方向继续发展的。形成了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两大法系。这两种类型的发展途径,代表了不同的法律文化。当然两大法系又在不断地相互影响和渗透,逐渐走向融合。

第二节不同历史类型国家立法的发展

一、奴隶制国家的立法

奴隶制法是人类历史上最早出现的剥削阶级类型的法。世界上最早产生的奴隶制法是古代东方的埃及、巴比伦法和中国法。古埃及约在公元前3000年左右形成了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国家,法老(君主)的命令是主要的法律渊源,并对古希腊和古罗马法有一定影响。古代巴比伦国王汉穆拉比在公元前18世纪制定的《汉穆拉比法典》是世界上迄今为止基本上完整地保留下来的最早的成文法典,也是美索不达米亚地区楔形文字法中最有代表性的一部法典。中国奴隶制法产生于公元前21世纪,据史籍记载“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代有《吕刑》。很遗憾的是这些法典的原文均已失传。古代西方奴隶制法是在生产力发展较高的水平上产生的,比古东方大约要晚很多世纪,最具代表性的是古希腊法和古罗马法。其中,公元前449年颁布的《十二铜表法》是古罗马以原习惯为基础的第一部成文法。公元6世纪东罗马皇帝查士丁尼在位时期,进行了大规模的法典编篡,先后

编出《查士丁尼法典》、《法学阶梯》、《法学汇篡》以及后来增补的《查士丁尼新律》。这四部法律文件被后人统称为《查士丁尼民法大全》,是反映简单商品经济关系,被恩格斯评价为:“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

(一)奴隶制国家立法的本质特征和指导思想

1、本质特征:经济上确认奴隶制的生产方式和政治上维护奴隶主阶级统治。

无论是在生产力发展较低水平上产生的东方奴隶制法还是在生产力发展较高水平上产生的西方奴隶制法,就其本质而言是相同的,都是由奴隶制经济和阶级结构所决定的。奴隶社会生产关系的基础,是奴隶主阶级占有生产资料和完全占有奴隶。奴隶没有任何社会地位,仅是奴隶主的私人财产,同工具、牲畜一样可以任意处置,奴隶从事着繁重的劳动,但劳动成果却都归奴隶主占有和支配。这就决定了奴隶主阶级和奴隶是奴隶社会的两个基本阶级。奴隶主和奴隶之间是统治与被统治、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这便是奴隶社会的主要矛盾。除此之外,还存在相当数量的自耕农、手工业者和商人等自由民,他们虽有人身自由,但仍处于奴隶主阶级的剥削压迫之下,属被统治者。与奴隶制经济结构和阶级结构相适应,奴隶制法是奴隶制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奴隶阶级意志,是奴隶主实现阶级统治的工具。

如:《汉穆拉比法典》明确规定杀死奴隶不负刑事责任,而负民事赔偿的财产责任,奴隶被视为物品,视作权利客体。中国古代将奴隶看做私有财产的一部分,与土地一起分封给下级,经常用于赏赐和馈赠。另外还有殉葬。

2、奴隶制国家立法指导思想

古东方的特点是:利用神权为以君主为代表的奴隶主阶级的经济统治、政治统治和文化统治服务。

在古代东方,因长期保留土地的公有制和原始社会的残余,加上政治体制、社会文化、宗教信仰等因素的影响,立法的发展十分缓慢,也比较简单、粗陋。立法为君主专制服务,带有浓厚的宗教色彩,不仅印度法和希伯来法是法律和宗教合一的体系,就是埃及巴比伦等世俗国家也都宣称法是神所授予。中国有君主权力“受命于天”,立法是“代天行罚”的思想。

古西方的特点是:以自然法理论为奴隶制度进行辩护。

认为自然法代表神的意志,高于一切城邦法律之上。观点是:既然宇宙万物是有规律、有秩序的,因而是合理的,那么,人类社会也应当分享着某种规律和必然性。因此,在各种变动多样的实在法之上,还存在着一个抽象的、普遍的、决定性的“应然法”或“自然法”。它是一切法律的来源,是判断法律好坏的唯一标准。此后,这种自然法观念为古罗马政治家、

法学家所继承,并把它用作法律发展及变革的工具,从而创造了前所未有、高度发达的罗马法制度。

(二)奴隶制国家的立法制度

1、东西方的共同点:立法权通常都集中于君主一人之身,立法过程无法定的程序可言,所以立法活动不可能达到法治的程度。

2、东西方的不同点

东方:君主独揽立法权的专制立法制度。

西方:奴隶制的民主政体

在实行君主专制政治制度的奴隶制国家,都实行由君主独揽立法权的专制立法制度。如埃及的法老,中国夏、商、周的国王,古巴比伦的国王。并且对国王行使立法权没有任何限制。除了雅典和罗马共和国时期等少数情况外,多数古代奴隶制国家的立法都具有强烈的专制性。另外,奴隶制社会的立法通常无固定和严格的程序制度。这一点是与君主掌握国家立法权相适应的,即使有一些条规,君主也可以随意打破立法常例,或任意加以改变。

(三)奴隶制国家的立法技术

1、在法典编纂方面,有些奴隶制国家的立法技术达到了较高的水平。

《汉穆拉比法典》(司法判例的汇编)

《查士丁尼民法大全》(表明古罗马的立法技术水平很高)

2、奴隶制国家制定的成文法典,均属于民刑不分、实体与程序不分的综合性法典。

3、君主的命令一般也是法律。

4、西方奴隶制国家的法律渊源多样化。

二、封建制国家立法

封建制法是继奴隶制法之后出现的又一种剥削阶级类型的法,也是历史上存在最悠久的剥削者类型法。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经历过自奴隶社会进入封建社会这一历史阶段,但也有一些部落从原始社会瓦解后直接过渡到封建社会。因而,不同地区,不同国家的封建制法有其各自的历史发展。在中国,公开成文法最早出现在春秋末期的郑国,其后,各诸侯国纷纷仿效,开辟了以成文法为主要渊源的中国封建制法的新纪元。到战国时期,李悝著《法经》六篇,它是中国第一部较系统的封建法典。以后商秧在秦国变法,奉行《法经》,改法为律,并随着封建制国家的统一形成了全国统一的以律为主要形式的封建制法。其中,《唐律》是中国封建制时代最具代表性的,它不仅影响唐后各代王朝法律,且对当时邻近中国的越南、日本、朝鲜等国法律影响很大,形成独具特色的中华法系。在西欧,当时有多种法律并存,

并相互交错渗透,诸如地方习惯法、罗马法、教会法以及国王的赦令等。在不同时期不同国家,各种法的地位也有所不同,总体上都经历了由分散的地方习惯法向全国统一的成文法的发展过程。

(一)封建制国家立法的本质特征和指导思想

1、本质特征:在经济上确认封建制的生产方式和政治上维护封建地主阶级的统治。

东西方封建制法的发展历程不同,但阶级本质是相同的,都由封建制的经济基础和阶级结构决定的。封建制的经济基础是封建地主阶级占有生产资料和不完全占有生产者——农民或农奴。封建地主阶级通过占有土地,把农民或农奴束缚在他们的土地上,不仅通过封建地租的形式无偿地占有农民或农奴提供的剩余产品,还通过派遣差役,苛捐杂税等手段,对农民或农奴进行超经济的剥削。与奴隶制相比,封建制生产关系使农民或农奴有自己的小私有经济,并有一定的人身自由,但他们仍然受着封建地主阶级的残酷剥削和压迫,对封建地主阶级有着人身依附关系。与此相联系,封建社会的基本阶级是封建地主与农民或农奴,此外,还有个体农民、手工业者和商人。除了阶级划分外,还有等级划分,人的社会地位根据占有土地的多少形成阶梯似的森严等级结构,居于最高顶端的是君主,最低层的接受剥削和压迫的是劳动人民。封建制法就是建立在这一经济基础和阶级结构之上的上层建筑,是封建地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实现封建地主阶级专政的工具。其任务是维护封建制生产关系,等级特权和封建地主阶级专政的国家政权。

2、立法指导思想

中国:儒家学说一直居于统治地位,成为正统的法律思想。这种法律思想将儒家经典和宗教神学相结合,将地上君权与天上神权相结合,通过政权的力量,使其成为政治、社会甚至家庭生活的最高准则,也成为立法的思想理论基础。

西方:基督教的神学思想居于垄断地位。中世纪后期,在立法中出现了一些反映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规定。

(二)封建制国家的立法制度

1、中国:立法制度建立在君主专制基础上,将最高的国家立法权赋予皇帝,在法律上没有任何限制。

(1)君主既是最高的立法者,又是最高的司法官和行政首脑,集立法、行政和司法权于一身。

(2)礼法合一,自汉代以来贯彻于历代法典中,礼以道德为依归,而法则以礼为中心。

(3)立法和统治的基础是“家”和“家族”,对个人的地位和权利未给予应有的规定,民事立法非常薄弱。

(4)重视刑事立法,残酷性十分突出,在17世纪以后,当欧洲各国刑法的发展都趋于轻缓时,中国的刑法反而愈加酷烈。

2、西方:中世纪一些实行等级君主制的国家中,君主和等级代表机关分别行使立法权,从而使立法制度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三)封建制国家的立法技术

1、中国:在法典编纂方面,民刑不分、实体与程序不分的综合法典形式,以律作为最重要的法律渊源。中华法系既重视成文法的制定,又注意用判例作为一种法律渊源来弥补成文法的不足看,它兼具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优点,是法律文化发展中的一种独特的立法技术。

中国唐代以前的法的体系完全是刑民不分、实体法与程序法不分。但到唐代以后出现了具有行政法意义的《唐六典》,尤其是到了清代,则有了刑法、民法、商法、诉讼法、组织法等具有部门法意义的立法划分。在法的形式上也有“律、令、格、式”的明确划分,“律”是以刑事法为主兼及民事、婚姻、诉讼等法的规范;“令”主要是关于国家政制的法;“格”主要是关于行政的法;“式”则为行政方面的补充或细则。就说明封建法典编纂具有相当的水平和突出的成就。

2、西方:立法技术不尽相同形成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总结:中西封建制法的不同特点

1、在法的指导思想上,中国法自汉代以后以儒家思想为指导思想,甚至以儒家经典作为断案的根据。儒家思想重视“德治”、“礼治”,是以“三纲五常”为主要内容的宗法伦理的思想体系,它与小农经济、集权政治相适应,对中国法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在西欧,由于实行“政教合一”的政治制度,法律主要以基督教神学思想为指导,甚至基督教的教义具有法的效力。

2、在法的内容上,中国封建制法以小农经济、自然经济,高度集权政治为基础,法律都直接或间接出自君主的旨意,在经济上主要为自然经济服务,如重农抑商;在政治上为保护君权和族权服务。西欧封建制法以一定的商品经济,相对集权专制政治为基础。表现在法的内容上既为自然经济服务,又为一定的商品经济服务;既保护君主,又保护领主权;既保护世俗权,又保护神权。在中国反映商品经济的法律较少,甚至限制和阻碍着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产生和发展。因而封建制法基本上没有出现资本主义法的因素。而西欧封建制发展到

中后期,由于对商品经济关系的扶植,因而封建制法中也逐渐出现带有资本主义因素的法,在加速资本主义经济发展上起了一定作用。

3、在法的形式上,中国封建制法主要表现为统一的成文法典的形式,且是一元的只有世俗法,并采取诸法合体,以刑为主的法律结构。在西欧,地方习惯法是法的主要表现形式,到中世纪中后期,通过罗马法的复兴,成文法才发展起来,且是二元的,既有世俗法又有教会法,并强调权利本位,重视民法,弘扬私法文化精神。

4、在司法体制与司法程序上,中国司法与行政不分,司法依附于行政。在中央机关君主集立法、行政、司法等大权于一身,中央设置的专任司法的官吏、机关,一般也置于行政官吏的管辖之下,没有独立的法院系统,更没有独立的司法程序。在西方法院组织出现较早。并实行不同性质的案件由不同法院审理的体制。如罗马实行民事法院和刑事法院分设的体制,并规定了许多关于诉讼的专门原则和程序。如“公开审判”、“严格形式主义”、“不告不理”、“一事不再理”等。

三、资本主义国家的立法

(一)资本主义国家立法的本质特征和指导思想

1、私有财产不可侵犯的原则

2、契约自由原则

3、三权分立的代议制民主政治原则

4、维护资产阶级的自由平等和人权

5、法治原则

(二)资本主义国家的立法制度《立法制度比较》P49

1、立法机关通常是在普选的基础上产生的。

2、立法权主要由议会掌握和行使。(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3、立法通常都确立了一套固定而严格的程序制度。

(三)资本主义国家立法技术

1、在法律体系的构建和法律部门的划分方面。

2、法律渊源的确定方面。

3、法典的结构方面。

4、宪法的影响方面。

四、社会主义国家的立法

(一)社会主义国家立法的本质特征和指导思想

1、本质特征:在经济上确认社会主义的生产方式和在政治上维护无产阶级的专政。

2、指导思想: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

(二)社会主义国家的立法制度

社会主义国家的立法制度直接决定于它们所实行的人民代表制及其根据民主集中制和“议行合一“的原则进行活动的基本制度。《立法制度比较》P53

1、社会主义国家的立法权归属于人民

2、社会主义国家的立法体制建立在人民民主的基础之上。

(三)社会主义国家的立法技术

1、社会主义国家具有较完备的立法体系。

2、社会主义国家的立法技术更接近大陆法系国家。

第三节从古代立法到近现代立法发展的若干规律

一、立法制度由专制性逐步向民主化和科学化转变。

二、立法内容由简单和野蛮逐步向复杂和文明转变。

三、立法程序由非规范化逐步向规范化和制度化转变。

四、立法技术水平逐步由低向高转变。

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大体上经历了三个阶段

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大体上经历了三个阶段:旧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新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现行宪法的修正。 旧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 1. 1908年《钦定宪法大纲》,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这部宪法以 “君上大权”为核心,是清政府在内外交困、四面楚歌的情况下,为挽救摇摇欲坠的统治而颁布的。 2. 1911年《重大信条十九条》,清政府的最后一部宪法性文件。辛亥革命 爆发后,清政府迫于革命压力仅用三天就出台的一部宪法性文件,这部宪法出台后不久便被革命的浪潮淹没。 3. 1912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国历史上唯一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性 质的宪法性文件。1917年以广东为基地建立的中华民国军政府展开护法运动,所护者即为《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4. 1914年《中华民国约法》,又称“袁记宪法”。这部宪法是袁世凯在窃取辛 亥革命成果后公布实施的第一部宪法,与真正的宪法精神根本对立,但为袁世凯复辟帝制提供了“合法”的依据。 5. 1923年“贿选宪法”。“贿选宪法”以“袁记约法”为范本,用根本法的形式确 认军阀的专制独裁,不到一年就被抛进了历史的垃圾堆。它是旧中国反动派正式公布的第一部宪法。 6. 1931年《中华民国训证时期约法》。在这部约法中,三民主义作为国家 基本思想和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权分立的国家组织方法被确定。 7. 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无产阶级的 宪法性文件。这部宪法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政权制定的,在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上通过。 8. 1936年《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即“五五宪草”。这部宪法是《中华民国宪 法》的雏形,它本来应该在预定1936年召开之制宪国民大会通过,但大会因日本入侵东北及隔年爆发的抗日战争延宕而未能如期召开。

语言学发展史[1]

语言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即为语言本身的目的而研究语言)起始于19世纪上半叶,是随着历史比较语言学的出现而诞生的.在一个多世纪里,语言学的发展,概括起来说,经历了四个主要阶段,可分别以语言研究中先后占据重要地位的历史比较语言学派,结构主义语言学派,转换生成语法学派和功能主义语言 学派的四大学术思潮为其标志. 1历史比较语言学 历史比较语言学指的是采用历史比较的方法对语言之间的系统对应现象进行解释,从而揭示语言的历史渊源,语言的演变规律及其亲缘关系. 历史比较语言学的工作最初是由在东印度公司任职的英国学者琼斯(W.Jones)开始的.琼斯在1786年首先提出了梵语同欧洲古希腊语,拉丁语有着共同的来源这一观点,但他并没能找出它们之间的语音对应 规律.因此,他的研究还不能算是真正的历史比较语言学. 一般认为,历史比较语言学的奠基人是19世纪丹麦的拉斯克(R.Rash),德国的葆朴(F.Bopp)和格林 (J.Grimm).这三位历史比较语言学的先驱广泛地调查了一大批诸如梵语,希腊语,拉丁语,冰岛语,立陶 宛语,峨特语等古代和现代语言,对它们的词形作了系统的比较,找出了其中的语音对应规律;由此确定 了它们之间的亲缘关系. 另一位影响较大的历史比较语言学家是德国的施来赫尔(A.Schleicher).他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致力于古印欧语的重建工作,并提出了所谓谱系树理论(Family Tree Theory).该理论认为,一个语系就好像一棵树,亲语是树干,子语是树枝,构成一个谱系树.谱系树理论的提出是历史比较语言学的一大进展.一个语系从假设的原始母语逐步演变到各种语言的历史过程一目了然地展现了出来. 19世纪下半叶出现了以保罗(H.Paul)等人为代表的新语法学派(Neogrammarians),该学派的出现将历史比较语言学的研究又推进了一大步.新语法学派认为,历史比较语言学不应该只是对语言变化做单纯的 描写,而应该联系语言的使用者探讨语言变化的本质.他们把语言变化的规律归纳为两条极其重要的原则:一是语音规则无例外论,二是类比原则. 随着科学的发展和语言研究的不断深入,历史比较语言学的一些局限性,如孤立地研究语言单位而忽视 了语言的体系性,强调对语言现象的历史比较而忽视了语言的整体性等,便明显地暴露出来了.到了20世纪初,语言的研究,在理论和方法上,都酝酿着一场重大的变革. 2 结构主义语言学 1911年是语言学发展史上比较重要的一年.这一年的6月和7月间,早年曾从事过印欧语言历史比较研究的瑞士语言学家索绪尔(F.de Saussure)在日内瓦大学系统地传授了他本人语言学理论中的精华部分——静态语言学(Static Linguistics).1916年,也就是在索绪尔去世三年后,他的学生巴利(Charles Bally)和薛施蔼(Albert Sechehaye)根据讲稿和听课笔记整理出版了《普通语言学教程》(Course in General Linguistics)一书.这部著作自出版以来,流传之广,影响之深,在语言学史上是罕见的.美国语言学家霍凯(C.Hockett,1965)曾把《普通语言学教程》称誉为现代语言学史上的四项重大突破之一.该书中提出的一系列理论突破了历史比较语言学的局限性,开创了语言学中结构主义语言学的新纪元. 索绪尔语言理论的主要特点是把语言看成是由语言各个成分之间的关系组成的结构系统.换句话说,索 绪尔认为,语言是一个大系统,其中有词汇,语法,语音三个小系统;而这三个小系统各自又有许许多多彼此有联系的成分.另外,索绪尔对语言的研究与历史比较语言学不同之处还体现在他的三个二分法之中,即语言和言语,聚合关系和组合关系,共时研究和历时研究等的区分. 在索绪尔学说的直接或间接影响下,语言研究中出现了许多不同的结构主义学派,如布拉格学派,哥本哈根学派,美国描写语言学派等.各结构主义学派在语言研究中虽侧重的方面有所不同,但是他们都是采用共时的研究方法,对语言系统本身的结构成分及其相互关系从不同方面进行描写. 在众多的结构主义派别中,影响最大的是美国描写语言学派.该学派由美国人类学家鲍阿斯(F.Boas)所 始创,但最有影响的人物当推布龙菲尔德(L.Bloomfield).1933年布龙菲尔德出版了《语言论》(Language)一书,对这一学派的理论和方法做了规范性的描写.他主张语言学的任务就是要客观地,系统地描写可以观察到的语言素材,以此来揭示语言各因素之间的关系.在研究方法上,他们只注重语言形式的分析,而 忽视意义的研究;认为语义不属语言研究的范围.这个学派对语言研究的最大贡献在于探索出了一套相 当严谨的语言描写方法,即以分布和替代为标准对语言单位进行层层切分和归类的描写方法. 3 转换生成语法 1957年,美国麻省理工学院的乔姆斯基(N.Chomsky)出版了《句法结构》(Syntactic Structure)一书,在语言学界引起了一场革命,从而开创了语言研究的转换生成语法时期.虽然在语言研究方法和原则方面,乔姆斯基继承了结构主义的一些特征,例如哈里斯所创造的转换理论,雅柯布逊的语言共性理论,以

法律的概念及其历史发展

法律的概念及其历史发展 法律的词源 法律的一般含义 法律是由国家创制并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法律不但由国家制定或认可,而且由国家保证实施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法律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法律的历史发展 奴隶制法律封建制法律资本主义法律社会主义法律 社会主义法律精神 本质 从法律所体现的意志来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 从法律的实质内容来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历史发展规律和自然规律的反映,具有鲜明的科学性和先进性 作用 法律的规范作用指引、预测、评价、强制、教育 社会主义法律的社会作用 确立和维护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推动社会改革与进步 社会主义法律的运行 法律制定、法律执行、法律适用、法律遵守 我国宪法确立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宪法的特征 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方面 在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在修定和修改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为严格 宪法的基本原则 党的领导原则、人民主权原则、人权保障原则、法治原则民主集中原则 我国的国家制度 人民民主专政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基本经济制度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 基本权利平等权、政治权力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权、监督权和取得国家赔偿权、社会经济权、文化教育权、特定主体权利 基本义务 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遵守宪法和法律 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依法纳税 其他义务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形成 标志 重大意义 特征 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 体现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时代要求

司法考试杨帆宪法讲义宪法的发展历史

司法考试杨帆宪法讲义:宪法的发展历史 司法考试杨帆宪法讲义:宪法的发展历史。2013年司法考试备考工作正在紧张进行中,为了帮助考生更好地进行复习,法律教育网的小编将司法考试中涉及宪法的发展历史的内容进行了整理,希望考生认真阅读。 精彩链接: 司法考试杨帆宪法讲义:宪法的概念 司法考试宪法考点精讲:民族自治机关 司法考试宪法考点精讲:区分公民与人民 2013司考宪法:高度自治 一、近代意义上宪法产生的条件: 1.经济条件:近代宪法的产生是商品经济普遍发展的必然结果。 2.政治条件: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资产阶级国家政权的建立和以普选制、议会制为核心的民主制度的形成,为近代宪法的产生提供了政治条件。 3.思想条件: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的民主、自由、平等、人权和法治等理论,为近代宪法的产生奠定了思想基础。 二、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 1.旧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略) 2.新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1)新中国先后颁布了一个宪法性文件和四部宪法,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1982年宪法。 (2)1982年宪法是我国的现行宪法,由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全体会议于1982年12月4日通过。这部宪法以四项基本原则为指导思想,继承和发展了五四宪法的基本原则,全面总结了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反映了改革开放以来各方面取得的巨大成就,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 (3)现行宪法的修正

【例题·多选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2条、第20条分别对宪法第10条第4款、第3款进行了修改。关于这些修改,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06-1-59) A.明确了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B.确认了国家对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支配权力 C.明令禁止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D.明确了国家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的公共目的和补偿义务法律敎育网 【答案】AD 【解析】《宪法修正案》第2条将宪法第10条第4款:"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修改为:"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第20条将宪法第10条第3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修改为:"国家为了会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汁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与补偿。"该两条修正案并未确定国家对土地使用权的支配权力,所以B不选。C项不是被修改的内容,也不选,综上,本题答案为AD。 【例题·多选题】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07-1-64) A.2004年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非公有制经济的从业人员"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B.1999年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组成部分 C.1999年宪法修正案将国家保障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写进 宪法 D.1988年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可以依法出租或者转让 【答案】ACD 【解析】选项A错误,在2004年宪法修正案中没有明确此类规定;选项C错误,1999年宪法修正案没有将"神圣不可侵犯"写入宪法;选项D错误,1988年宪法修正案没有明确规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可以依法出租或者转让,而是使用权。

新时代呼唤加强宪法实施和宪法发展课程的考试

一、单选 ( 共 4 小题,总分: 40 分) 1. 美国式司法审查制,由()来审查法律文件是不是符合宪法。 A.宪法委员会 B.法院 C.宪法法院 D.人大常委会 2. 宪法适用的基本原则是(),在没有人质疑法律违宪的情况下,我们应该假设这个法律是符合宪法的,依照该法律处理问题。 A.维护法律权威 B.坚持法律适用 C.假设法律适用 D.穷尽法律适用 3. 以下哪个主体没有提出合宪性审查要求的权限?() A.国务院 B.中央军委 C.最高人民法院 D.市级人大常委会 4. 宪法的首要功能是()。 A.保障人权 B.防止公权力滥用 C.兼顾不同利益 D.建立法治社会 二、多选 ( 共 2 小题,总分: 20 分)

1. 实施宪法的关键是宪法思维,根据本讲具体包括()。 A.人民主权思维 B.党的领导思维 C.人权思维 D.宪法至上思维 2. 根据本讲,良法要具备哪些要点?() A.人权保障之法 B.世界普遍适用之法 C.维护社会稳定之法 D.控制公权力之法 三、判断 ( 共 4 小题,总分: 40 分) 1. 十九大报告里面关于法治的两个具体举措,一个是推进合宪性审查,一个是制定国家监察法。 正确 错误 2. 国家机关在适用法律作出法律行为,在理解法律规范的含义时,首先要理解宪法的含义。 正确 错误 3. 经过合宪性审查之后,认为法律文件违反宪法的,直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决定,予以撤销。 正确 错误

4. 宪法从本质上讲就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宪法规定了不同的利益要平等保护,要平等尊重,允许他们通过各种直接、间接的方式进行充分地表达。 正确 错误

三角学的发展历史

三角学的发展历史 摘要:三角学是现代中学数学教育内容的重要部分,作为未来的中学教育工作者,了解三角学的发展史,是中学数学教教师应具备的素养。本文从三角学的兴起,希腊学者由于天文学研究的需要确定三角形边与角的精确关系;三角学的发展与改进过程这一部分主要介绍了阿拉伯地区三角学的发展与改进;文艺复兴以后三角学更加完善并且深化。这几部分所涉及的三角学内容与当今中学课程标相关,本文探讨中学的三角学的教育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的方法。 关键词:三角学发展史教育 1.三角学的兴起 1.1古希腊天文学中的三角学 古希腊天文学家们为了做出一份天体运行位置以及日月食的详细记录,需要对天体的距离和角度十分熟悉。他们采用日晷仪指针。一种通过垂直杆的影长显示时间的简单装置,实质上是一种类似计算余切函数的装置。如图1,表示杆的高度,表示它影子的长度, 当太阳与地平线成角时,, 然而发明该指针的古人对余切函数没有研究,只是将其作为时间计时器。但是这种“投影计算”被古代学者得到良好的应用,这可称作三角学比例的先驱。后来,这种简单的方

法被成功的运用于测量地球的大小,以及行星之间的距离。后来希腊人创立了一门知识来预报天体的运行路线和位置以帮助报时,计算日历、航海和研究地理。 1.1.1希帕霍斯和三角学的兴起 三角学的兴起的标志性人物是古希腊天文学家、数学家希帕霍斯。他在爱琴海的罗德岛建造了一座天文台,应用自己发明的仪器进行天文观测。由于天文研究的需要,希帕霍斯对球面上的角度和距离进行计算,制作了一个和现今三角函数表相仿的“弦表”,即在固定的圆内,不同的圆心角所对应的弦长(相当于现在圆心角一半的正弦线的两倍的表)。为了定出数值,他采用了巴比伦人的60进制。对于一定度数的圆弧,可以得到相应弦的长度数。 在希帕霍斯的三角学中,一个基本元素为单位圆中已知弧(或中心角)所对的弦,这里表示弧长,表示对应的弧长,如图2 因为角度和弧度的度量单位是“度”或“分”,为了统一单位希帕霍斯将圆半径的度量单位也转换成“度”或“分”。已知单位圆的周长为,取的六十进制近似值为3;8,30,他 算得近似到最接近整数的半径R的度数为:,则在该圆中任意角的度数(其对应的圆弧长除以圆的半径等于它对应的弧长的度数。

房地产立法历史沿革

房地产立法历史沿革 【摘要】建国后我国房地产法的立法经历了建国初期层次低、程序混乱、缺乏民主性、科学性的房地产立法,其后因文革极左思潮的冲击,房地产立法陷于停顿状态,随着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改革开放顺利进行使我国房地产立法才迈上了一个新台阶的过程。 房地产法是调整房地产所有权人之间、房地产所有权人与非所有权人(包括房地产使用人、修建人、管理人等)之间在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地产租赁)、房地产权属、房地产管理等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房地产法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房地产法是指对房地产关系进行调整的所有的法律、法规、条例等的总称。它包括宪法、民法、经济法中有关调整房地产的条款以及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普通法的规定以及房地产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狭义的房地产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对城市房地产关系作统一调整的基本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本文拟从广义的角度对建国后我国房地产法的立法状况进行列举。按照历史发展的顺序,大体可以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一、第一阶段:1949年-1978年的房地产法的立法状况 1、1949年10月1日新中国成立后至1956年国民经济恢复时期 建国初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国家对属于地主、官僚资本家、反革命、战犯、汉奸及国民党政府的房地产分别采取了接管、没收、征收、征用的政策,中央人民政府1949年颁布了《公房公产统一管理的决定》;195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土地改革中对华侨土地财产的处理办法》、《城市郊区土地改革条例》、《关于填发土地房产所有证的指导》、《内务部土地政策司对目前城市房产问题的意见》;1951年政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关于没收战犯、汉奸、官僚资本家及反革命分子财产的指示》;1953年政务院公布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和1955年《农业合作化示范章程》等。 2、上世纪五十年代后半期到文化大革命前 1956年《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通过付给房主租金对私房改造,通过对私营企业所占用的土地由国家赎买收归国有的形式,使城市土地成为以公有制为主体,从而从根本上确立了城市房地产的社会主义公有制。1961年对私房改造的政策性文件《关于加速城市私人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工作的联合通知》、1963年《关于对华侨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1964年《关于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关于对港澳同胞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及1965年《关于私房改造中处理典当房屋问题的意见》等。这些意见、报告、通知等无疑对私房的社会主义改造起了政策性的指导作用。 3、1966年——1976年十年文化大革命时期 文革期间,由于极左思潮的影响,整个国家的法制建设遭到极大破坏,城市房地

新中国宪法的发展历程.docx

精品文档 主讲人:韩大元上一讲主要讲述宪法的具体功能。这一讲,则着重讲述我国在新中国成立后 的宪法发展历程。《共同纲领》的宪法作用中国人民经过 100 多年的英勇奋斗,终于在中国 共产党的领导下,取得了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人民革命的胜利。革命胜 利后要建立一个什么样的国家,如何把革命胜利成果用法律的形式同定下来并规定新中国成立 后的大政方针以及全国各族人民共同遵循的准则?当时,人们迫切需要制定一部具有根本法性 质的文件。由于当时没有条件制定正式的宪法,1949 年 9 月 29 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 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以下简称《共同纲领》)。《共同纲领》规定了新中国成立后的国体、政体、经济制度以及文化、教育、民族、外 交等政策,它是一部符合全国人民利益和意志的国家大法,是一部人民民主的建国纲领。《共同纲领》规定了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及各项基本政策,并且它是由代行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职权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定的。因此,不管是从内容上还是从法律效力上看,它 都具有国家宪法的特征,起着临时宪法的作用。首部宪法诞生 1954年 9 月 20 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是我国有史以来的第一部社会主 义类型的宪法。它以根本法的形式记录了全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前仆后继经过长期革 命斗争而取得的胜利成果,确认了千百年来受压迫、受剥削的人民群众成为国家主人的事实。 《宪法》确定了人民民主专政制度已在中国建立,我国是人民民主的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 于人民。宪法规定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规定中 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一律平等,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 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确认了国家所有制、合作社所有制、个体劳动者所有制、资本家所有制 的存在,同时规定依靠国家机关和社会力量,通过社会主义工业化和社会主义改造,保证逐步 消灭剥削制度,建立社会主义社会。宪法规定了公民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和自由,规定了其他 各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基本制度。这一切都为我国后来的民主建设与制度建设奠定了基础。宪法的首次修改 1975年 1 月 17 日,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全面修改了我国首部宪法, 通过了 1975 年宪法。 1975 年宪法是我国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它把“文化大革命”中的许 多错误理论和做法加以法律化、制度化,使之成为国家生活的最高准则。这部宪法在内容上规 定了大量极“左”的内容,大幅度缩小了公民基本权利、自由的范围。1975 年宪法的条文数量及文字也被锐减,仅 30 条,共 4300 余字,而且法律用语逻辑含混。(摘自《法制宣传手册》) .

旧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旧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旧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历史的价值在于它的连续性。一个伟大的古代民族,如果其文明中断,可能就不会再现辉煌了,如同美洲玛雅人,人们谈论的是他们过去的灿烂文明,而现在则什么也不是。对于现在印第安人受到的忽视是可以理解的——他们没有或无法继续祖先的伟大创造力。而在他们东方的欧洲,则发生了另外一些事情:可以想象,当中世纪的欧洲人看见从爱琴海中打涝上来的维纳斯神像时,神情会有多么惊讶。如果没有君士坦丁堡之围,不知今天有没有我们成日在为之唱赞歌的宪法?正是文艺复兴,使中断的欧洲文明从黑暗的中世纪苏醒,继续它的发展,造就了近代宪法这一人类法律文明的最高成就,并使之传播于世界的其他地方。如果了解这一点,我们就知道了文明的继续多么重要,而宪法的产生就是其开端。 一、宪法问题的提出 (一)戊戌变法 清朝末年,延续了2000多年的中国传统封建社会已经腐朽并日趋没落,专制统治像是一座大山沉重地压在中国人民身上,旧的土地关系及残酷的剥削使广大农民日益贫困以至破产,并严重地阻滞了社会各方面的进步。几乎与意大利文艺复兴的同时,我国东南沿海地区就已出现了较大规模的近代工商业,但都由于种种原因未能进一步发展下去。直至1840年中英鸦片战争,外国炮舰打开了中国的大门,列强接踵而至并迫使腐败的清政府签订了一系列丧权辱国的不平等条约,中国社会由此日渐从一个有着灿烂文化的、强大的东方帝国沦落为政治、经济、文化上都十分落后的半封建、半殖民地的三等国家。但是,外国炮舰所强行建立的商品经济,却提供了销售商品和取得劳动力的市场,为近代民族工商业的发展造成了某些客观条件与可能,促进了中国城乡从传统经济向商品经济的转变。1895年中日甲午战争后,随着清政府管理和控制能力的衰退,以及爱国的绅士、商人和地主希望以实业救国的行动,投资建厂,使民族经济有了很大的发展。但是,民族工商业者的发展受到了外国资本和国内专制制度的双重压迫,举步维艰,他们越来越强烈地感到政治变革的必要,希望通过建立君主立宪政体,以求变法救亡。 世纪之交的中国,随着民族危机和日益严重和民族资本主义的初步发展,原本在少数先进知识分子中流传着的改良主义思想,逐渐形成为空前活跃的改良主义思潮。以康

第二章 宪法的产生与发展

第二章宪法的产生与发展 一、基本要求: 了解:近代宪法的产生、发展及其条件和旧中国宪法史 熟悉:新中国宪法的产生与发展 掌握:1982年宪法的背景、基本精神、历史意义及修改 二、重点、难点: 1、近代宪法的产生条件 (一)经济条件: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确立是宪法产生的经济条件。 (二)政治条件:资产阶级掌握国家政权,实现对社会的统治,确立资产阶级民主制度,是宪法产生的政治条件。 (三)思想条件:资产阶级民主、自由、平等与人权等宪政思想观念的提出和深入人心,是宪法产生的思想条件。 (四)法律条件:法律部门划分的出现、法律部门的增多和法律体系的完善,是宪法产生的法律条件。 2、当代宪法的发展趋势 (1)宪法类型上的发展趋势 (2)宪法形式上的发展趋势 (3)宪法内容上的发展趋势 3、1982年宪法 (一)修改背景 (二)基本精神及历史意义 (三)现行宪法的修改 三、思考题:

(1)阐述民法基本原则的意义。 (2)试析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四、本章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世界上最早的成文宪法是()。 A.英国宪法性法律 B.法国宪法 C.美国1787年宪法 D.苏俄1918年宪法2.系统提出“三权分立”理论的思想家是()。 A.英国的洛克 B.法国的卢梭 C.法国的孟德斯鸠 D.亚里斯多德 3.鼓吹“人民主权”理论同王权相对抗的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是()。 A.法国的卢梭 B.英国的洛克 C.英国的霍布斯 D.法国的孟德斯鸠 4.以下关于宪法产生和发展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宪法是一定历史阶段的社会现象 B.宪法最终会随国家的消亡而消亡 C.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 D.宪法在有的国家早于近代产生 5.旧中国颁布的第一部正式的宪法是()。 A. 1923年《中华民国宪法》 B. 1914年《中华民国约法》 C.1912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D.1908年《钦定宪法大纲》 6.我国历史上第一个由劳动人民制定的民主主义宪法性文件是()。 A.《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 B.《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 C.《被剥削劳动人民权利宣言》 D.《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7.新中国成立后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是()。 A.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B.1954年宪法 C.1975年宪法 D.1978年宪法

地图学的历史与发展

地图学的历史与发展 马京振 人类生活在地球上,人类的一切活动都是在一定的地区或者地理环境中进行的,人们要使自己的活动获得成功,就必须认识和利用周围的地理环境。从远古时代起,我们的祖先就一直在寻找这种能描述和分析自己赖以生存的环境的工具,而地图便是这样一种最普通最常用的工具。从古代地图的起源与萌芽到近代地图的发展与传统地图学的形成,再到现代地图学与地理信息系统,地图经过几千年的发展而长盛不衰,并且在可以预见的未来仍然不可取代。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社会需求的不断增加,地图学一直处在不断的发展中并且充满着生机和活力。 一、地图学的历史轨迹 1.地图学史 古代地图 大约在距今1万至4万年之间的原始社会,出现了用小块石头、树枝在地上摆成的缩小模型,用来表示居住的位置及周围的通行路线。现在所能见到的最古老的地图是公元前27世纪梁流域的苏美尔人的地图,这幅古老的地图是雕刻在陶片上的。在我国,地图的萌芽可追溯到4000年前的夏代或者更早,在《左传》中记载的关于鼎地图的传说,后人称之为《九鼎图》;《山海经》也绘有山水动植物及矿物的原始地图。3000年前,西周为修建洛邑时绘制的洛邑城址地图,是我国历史上第一幅具有实际用途的城市建设地图。《管子·地图篇》对当时的地图内容和地图在战争中的重要作用进行了详细的叙述,并指出“凡兵主者,必先审之地图”,可见在当时地图在战争的作用已经很受关注。 古代地图从原始地图逐渐发展到具有相当绘制水平的地图,无论就地图的种类,地图的内容要素、地图测绘技术等方面来看,都反映了当时我国地图科学的蓬勃发展,但这时在制图的理论上还没有系统的阐述。从西晋到明末,这时期,裴秀创“制图六体”,奠定了制图的理论基础,中经贾耽、沈括、朱思本一直到罗洪先,终于形成在我国古地图中最有影响的《广舆图》体系。 近代地图的发展 公元14世纪后,由于欧洲资本主义的兴起和中国的罗盘、造纸、印刷等技术的西传,推进了当时欧洲探险的地理发现,也推动了地图的发展。从16世纪开始,出现了社会对新地图的需要,当时最具代表性的地图学家,在东方是我国的罗洪先,西方就是佛兰德Flanders的墨卡托(Gerhardus,1512-1594)。墨卡托的《世界地图集》和我国罗洪先的《广舆图》总结了16世纪以前东西方地图学发展的历史成就。 十六世纪七十年代,在西欧各国出现了大规模的国家三角测量和地形测绘,并先后测制和出版了大比例尺地图和中比例尺地图。我国是亚洲最早以政府名义统一进行地图测绘的国家,清朝乾隆皇帝期间就开始了全国规模的测绘工作,主要是测定全国的三角网,历经十年的艰辛,终于在1718年完成了《皇舆全览图》,后来又编成中国分省图。这些大规模的三角测量和地形测绘,奠定了近代地图测绘的基础。

新中国立法体制的历史发展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新中国立法体制的历史发展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因为今天的法律体系包括立法的程序,不是凭空而来的,是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然后经过60多年的法制建设,特别是立法的改革实践和发展逐步积累和形成,到了今天才有今天这样的一个成果。所以要站在60年的一个历史背景下来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它的成就,它的历史演变的过程,才有一个更好的认识。 一、新中国立法体制的历史演变 第一个问题给大家介绍一下,新中国立法体系的历史演变。大家知道所谓立法体制就是一个国家关于立法权限划分的体系或者构成,简单的讲就在我国哪些层级的国家机关拥有立法权限,比如说讲今天,我国的立法体制是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拥有制定基本法律和法律的权利,国务院有制定行政法规的权利,省级人大,省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较大市的人大常委会行使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这种权利,那再就是五个经济特区,它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拥有制定经济特区的特区立法权,还有就是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拥有制定民族自主条例和单行条例这样的权利,这是立法的权限主体的构成。 那历史上,新中国成立以来大致上是什么样的一个发展,它是从1949年新中国成立到1954年宪法颁布之前,我国实行的立法体制,我国把它叫做地方分散的立法体制。就是根据政治协商会议制定的《共同纲领》,以及中央人民政府的组织法,以及一系列的中央制定的法律,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拥有一系列的立法职权,政务院拥有一系列的立法职权,政务院各个部会院属拥有相应的立法职权。特别值得关注的就是当时地方的立法职权,为什么叫地方分散的立法体制? 根据1951年1月政务院制定的《省市县人民政府组织通则》,根据这个规定,县人民政府有权拟定与县政有关的单行法规。所以根据当时的体制,一直到县一级的人民政府都有一定的立法权。我国今天除了民族自治地方以后,县一级是没有立法权的,很多的地级市都没有立法权的,而当时的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是有一定的立法权的,所以我国把这种立法体制叫做地方分散的立法体制。

从世界宪法的发展趋势看中国宪法的发展变化

从世界宪法的发展趋势看中国宪法的发展变化 法是随着人类历史上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而宪法,在当时并没有出现;后来人类又经历了封建制社会,宪法仍然没有出现;直到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建立了资本主义国家之后,宪法才被制定出来。 宪法是社会文明秩序的一个宣言,人类社会发展到今天,人类掌握的最主要的管理社会的手段和法律武器就是宪法。宪法也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它的贯彻执行对于一个国家维护统一、保持政权稳固、保障人民的权利与自由、发展民主政治、完善法治以及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起到重要作用。世界上自成文宪法产生以来,已有200多年的历史。毛泽东说得好:“讲到宪法,资产阶级是先行的。英国也好,法国也好,美国也好,资产阶级都有过革命时期,宪法就是他们在那个时候开始搞起来的。”近代意义的宪法,是17至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的产物。这一时期具有代表性的资本主义宪法是英国宪法、美国宪法和法国宪法。 英国是资产阶级革命最先发生的国家,也是最早实行宪政的国家。但在法律的形式上,英国宪法没有形成统一完整的宪法法典,而是由各个时期陆续颁布的宪法性法律文件和形成的宪法惯例所构成的。尽管当时的英国宪法是典型的不成文宪法,但它揭开了世界宪政运动的序幕,无愧是近代宪法的先驱。 资本主义国家第一部成文宪法是美国宪法。它以《独立宣言》为先导,于1787年在费城制定。它在世界上第一次宣布了共和国制度的诞生,并确立了一系列资产阶级民主原则,为许多后起的资本主义国家所效仿。 法国宪法是欧洲大陆第一步成文宪法,它以《人权宣言》为其序言,在宪法史上具有深远影响。它实行的议会制,既不同于美国的总统制,又与英国的君主立宪制相区别。 在英国、美国和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和立宪运动的影响下,欧美各国相继发生了资产阶级革命,革命胜利后也都普遍确立了资产阶级民主制,并制定了自己的宪法。1917年俄国十月社会主义革命胜利后,建立了第一个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1918年制定了世界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苏俄宪法》。作为一种新型的现代宪法,苏俄宪法的意义在于:首先,它突破了资产阶级宪法和宪政的局限性,使宪法成为无产阶级实现民主和组织国家政权的根本法;其次,它第一次系统地规定了经济制度,扩大了宪法的调整范围,使宪法由传统的政治领域进入到社会经济生活领域,从而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再次,苏俄宪法推动了社会主义类型宪法的发展。此外,苏俄宪法还使宪法突破了西方文化的范围,开始成为世界文化现象。它把人类历史第一个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基本原则,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对以后的社会主义国家的立宪活动起了指导的作用。从此,宪法就有了两种历史类型的划分,即资本主义宪法和社会主义宪法。 随着人类社会的向前发展,宪法也不断地向前发展,具体表现为: 1、宪法发展呈现出两方面的发展趋势:(1)从宪法对近代社会进行制度安排的角度看,在传统的政治领域,宪法对国家权力的配置,一方面表现为加强行政权力,使行政权力呈现扩大趋势,这是宪法对国家权力横向配置方面的发展趋势,具体表现为:行政权干预司法权,如美国总统频繁使用否决权;紧急命令权,如法国宪法对紧急命令权的规定;委托立法。另一方面表现国家权力向中央集中,中央集权的趋势日渐明显,这宪法对国家权力进行纵向配置方面的发展趋势,具体表现在:在传统中央集权的国家,即使存在地方自治与分权,也不具有实际意义;在奉行地方分权、实行地方自治的国家,如英国,中央对地方的干预越来越多;在联邦制国家,联邦中央的权力越来越大,这在美国表现最为突出。(2)随着国家权力

刑事诉讼立法的历史沿革

上古中世纪的刑事诉讼立法 近现代的刑事诉讼立法 背景资料: 1、17、18世纪卢梭孟德斯鸠等启蒙思想家“天赋人权”“人民主权”“三权分立”。 2、意大利贝卡利亚1764年7月16日出版《论犯罪与刑罚》,系统提出了现代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罪行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刑罚人道化原则、无罪推定原则,主张废除刑讯。

二战后的各国的新动向 特点: 1、 改革本国的刑事诉讼法,强化人权保障成为刑事诉讼改革的主要趋向。

一、联大通过的国际人权公约:《世界人权宣言》(1948.12.10)《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 公约》(1966.12.16),确立了一系列刑事诉讼的基本国际准则,其总的精神是在国家追究犯罪者刑事责任的过程中,防止国家滥用权力,保障人权,实现司法公正 1、权利平等原则。 2、司法补救。 3、生命权的程序保障。 4、禁止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 人道的或者侮辱性的待遇或者刑罚。5、人身自由或者安全的程序保障。6、对所有被剥夺自由的人应给予人道或尊重人格的待遇。7、独立、公正的审判。8、受刑事指控的人由辩护的权利。9、对未成年人给予特别的保障。10、无罪推定。11、反对强迫自证其罪。12、刑事赔偿。 二、联大及其所属组织通过了一系列有关刑事司法的单项法律文书,规定了某一方面的准 则,将上述公约规定的内容具体化。 三、世界各地区根据《宣言》相继签订了人权公约:《欧洲人权公约》(1950.11.4)、《美洲人 权公约》(1969.11.22)、《非洲人权公约》 四、最新进展 为加强打击犯罪的国际合作,签订《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犯罪公约》(2000.11.15)、《反腐败公约》(2003.10.31)

当代宪法学的发展趋势

当代宪法学的发展趋势 我今天想要和大家讨论的是当代宪法学的发展趋势问题。这里指的是上世纪九十年代之后在世界范围内,宪法学作为人类的一种经验之学、智慧之学所呈现出来的发展趋势。我们研究当代宪法学的发展趋势的基本出发点就是为了客观地、理性地分析宪法学与人类社会发展之间的关系,从世界的眼光审视中国宪法学的发展,把中国宪法学放在整个世界宪法学知识体系的范围内思考。这样,研究中国宪法与宪法学就有了一种客观的背景与价值指引,有利于推动中国宪法学的发展。 我们知道,宪法与宪法学是不同的概念,两者遵循不同的理念与发展规则。因此,宪法学的发展趋势并不一定代表宪法的发展趋势。虽然两者存在联系,但是两者有不同的发展逻辑和内在动力。有的时候宪法学发展的社会价值高于宪法制度的发展水平。当一个国家宪法不完善或者缺乏一种理性精神的时候,学者们就会用宪法学的理性来推动宪法的发展。宪法学所代表的人类智慧与经验可以超越一个国家现实宪法制度的某些非理性与历史局限性。 在具体谈当代宪法学发展趋势以前,我想首先谈一下在智利召开的第六届世界宪法大会。大会主要讨论的问题有:“现代社会发展与制宪权的问题”,“公民权利的跨国保护问题”,“民族自决权的宪法保护问题”,“不成文宪法向成文宪法的发展趋势问题”,“宪政和民主的关系问题”。世界宪法学大会作为国际性的宪法学研究团体,它所关注的问题也许是全球范围内最专业化的、国际社会关注的宪法学理论命题。

我先提出这些问题的目的在于表明一个基本的事实,即现代宪法学在世界范围内正在发生深刻的变化。那么到底发生了什么变化,表现出什么样的发展趋势呢? 第一个发展趋势:多元的宪法理念的形成。 多元宪法理念的形成是指政治宪法,经济宪法和文化宪法价值的有机统一,也就是宪法开始成为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共同理念的统一体或者是人类在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文化生活中所建立起来的一种共同体基本规则。那么这种理念的转变,一方面保留传统的宪法理念中限制公权力的价值的同时,进一步把它发展为人类对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的高度关注与价值的追求。也就是,宪法学世界所面临的价值与事实关系更复杂,所承载的历史使命更为繁重。为什么呢?理由之一就是:我们人类所享有的人权已经发展到自由权和社会权相统一的新的阶段,宪法已经从自由权保护的世界发展到共同对自由权与社会权保护的发展阶段。伴随着人类社会发展模式的多元化,人与国家、人与社会、国家与社会关系发生了变化,宪法的政治性特征逐步向文化特征方向发展。在人权世界中,社会权主要是在社会经济领域中发生的,因此怎样通过宪法来保护公民享有的一种社会权或者说生存权,这是我们现在宪法学所关注的一个新的焦点。我们既要保留公权力限制的传统,同时也要强化对经济生活和文化生活进行调整的一种新的理念。另外,随着21世纪的到来,我们人类更多地关注文化的发展,因为宪法本身就是一种文化产物。人类为什么选择宪法、发展宪法?动力是来自于对文化的追求,因此宪法越来越强调文化的价值。从这

国际私法立法与学说的历史发展

国际私法立法与学说的 历史发展 集团标准化小组:[VVOPPT-JOPP28-JPPTL98-LOPPNN]

第三章国际私法立法与学说的历史发展 本章的重点内容是: 国际私法的立法和理论发展历史,各阶段的主要代表人物和学说,及其在国际私法发展历史中的地位与作用。 一、国际私法的几种主要学说 (一)法则区别说 1.意大利法则区别说 代表人物巴托鲁斯,14世纪。是国际私法的鼻祖。 11世纪,罗马法作为普通法在意大利各城邦普遍适用,但各城邦根据已流行于各自领域内的习惯,制定了作为特别法的“法则”。为解决各城邦法则之间的冲突,产生了法则区别说。 学说的内容:主张将法则区分为三大类,即“人法”、“物法”和“行为法”。认为凡是物法,只能在本城邦内适用,人法则可随人在域外适用。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抓住了法律的域内域外效力这个法律冲突的根本点,开国际私法之先河。 2、法国法则区别说 代表人物杜摩兰及达让特莱。16世纪。 杜摩兰:为顺应新兴的商人阶级希望建立一个比较自由的市场的需要,提出着名的“意思自治”原则。在契约关系中,应该适用当事人自主选择的习惯法。这一原则后来成为合同法律适用中的首要原则。 达让特莱:主张严格的法律属地主义原则。在人法、物法之外又提出了“混合法则”的概念。认为,虽然“混合法则”既涉及人法,又涉及物法,但更接近于物法,具有属地法的性质。 3、荷兰的法则区别说 代表人物胡伯。17世纪。创立了国际礼让说,提出了着名的三原则: (1)每一个国家的法律在其领土的界限内有其效力,并拘束其全体居民,但在此界限以外无效力; (2)在一国领土界限内的一切人,不论是定居还是暂时居住,都应视为该国的居民; (3)各国的统治者出于“礼让”,应互相尊重他国法律,使其在适用于本国境内以后,在其他国家也保持其效力,但以本国主权及臣民的利益不受损害为限。 胡伯的国际礼让说对英美国际私法理论产生重大影响。

新中国的法治发展历程(汇编)

精品文档 精品文档 新中国的法治发展历程 新中国成立62年,弹指一挥间,但缔造了一段辉煌的法治篇章。 1949年新中国成立,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该纲领提出:“废除国民党反动政府一切压迫人民的法律、法令和司法制度,制定保护人民的法律、法令,建立人民司法制度”,正式以法律的形式宣告了国民党旧法统的灭亡。国民党旧法统的废除,宣告了国民政府政权的彻底终结,为新中国的法治建设排除了障碍、奠定了基础。为了建立和健全社会主义法治,我国从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开始,制定了一系列重要的法律、法规。1954年,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1954年宪法》诞生,奠定了新中国立国、治国的最根本的法律基础,也为“中国人民从此站起来了”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依据。新中国的法治发展道路并非一帆风顺,也历经曲折。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后,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高度重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确立法律的地位和权威。1982年宪法作出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法律的地位和权威通过根本大法的形式得到了确认与保障,并在“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指导下,我国现行基本法律相继出台。同时,为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还制定颁布了涉外经济法律法规。 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正式把“依法治国”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报告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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