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上海市环保局关于公布2017年度第二批重点企

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上海市环保局关于公布2017年度第二批重点企
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上海市环保局关于公布2017年度第二批重点企

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上海市环保局关于公布2017年度第二批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单位名单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经信节[2017]482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发布日期】2017.08.17

【实施日期】2017.08.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上海市环保局关于公布2017年度第二批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单

位名单的通知

(沪经信节〔2017〕482号)

各区经委(科经委、商务委)、环保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鼓励企业实施清洁生产,从源头上减少或避免污染物的产生,提高资源利用率,促进产业调整升级,推动工业绿色发展,按照“十三五”工业清洁生产推行总体思路以及《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令第38号)的要求,全面推进本市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经研究决定,海隆管道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等362家企业为本市2017年度第二批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单位(以下简称“重点企业”),其中自愿性审核企

业142家,强制性审核企业220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宣传,提高认识,充分发挥清洁生产推进工作的重要作用

重点企业要认真学习并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有关清洁生产工作的法规和政策,提升清洁生产意识和理念,充分认识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积极参加企业负责人和内审员的清洁生产培训活动。

重点企业在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过程中要围绕“节能、降耗、减污、增效”的目标确定审核重点,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方案改造,注重实效,建立清洁生产长效机制,充分发挥清洁生产工作的重要作用。

二、强化领导,统筹规划,确保审核工作扎实推进

各区经委(科经委、商务委)、环保局应加强领导,充分认识推进清洁生产在本市生态文明和节能减排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完善工作推进机制,将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情况纳入各单位节能环保目标评价考核范围。

三、提高质量,抓好进度,确保审核过程规范真实有效

重点企业应严格按照《清洁生产审核办法》中的审核程序和要求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重点企业应当在名单公布后两个月内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并将企业营业执照、委托审核的技术服务合同、审核工作计划等材料报至各区经委(科经委、商务委)、环保局备案,同时报送市推进清洁生产办公室备案。其中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由各区环保局书面通知企业,企业应当在名单公布后一个月内在当地主要媒体、企业官方网站或采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企业相关信息。

重点企业应在名单公布后一年内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并将编制完成的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报送各区经委(科经委、商务委)、环保局,提出评估申请,企业在方案实施完成后应及时提出验收申请。

四、加强指导和监管,认真做好审核评估验收

各区经委(科经委、商务委)、环保局要结合对审核企业的日常监管工作要求,组织指导辖区内重点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督促企业落实清洁生产方案,并按《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指南》及本市的相关要求组织开展评估验收工作,所需费用纳入地方政府部门预算。承担评估验收工作的部门或者单位不得向被评估验收企业收取费用。

各区经委(科经委、商务委)、环保局应按要求及时上报辖区内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情况的季度报告、年度清洁生产工作总结报告(附评估、验收完成情况表及绩效统计表)。

五、加强信息公开,落实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的奖惩措施

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根据《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第十一条相关内容要求公布信息,并应对其公布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不按上述规定公布相关信息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十六条有关规定,由所在地区环保部门责令公布,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在审核中弄虚作假的、不报告或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十九条

有关规定,由所在地区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将对评估验收工作进行抽查,抽查结果适时予以通报。对申报上海市鼓励企业实施清洁生产专项扶持资金的项目,将组织第三方机构开展项目审核,对符合专项扶持办法要求的企业给予奖励。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8月17日

附件1

2017年第一批清洁生产重点企业名单(自愿性)

上海市环保局等部门关于推进落实高污染汽车淘汰及限行工作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上海市环保局等六部门关于推进落实 高污染汽车淘汰及限行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发〔2012〕5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公安局、市交通港口局、市财政局《关于推进落实高污染汽车淘汰及限行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上海市环保局等部门 关于推进落实高污染汽车淘汰及限行工作 的实施意见 为加快推进本市“十二五”节能减排工作,控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总量,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道路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通知的实施意见》(沪府办发[2012]42号)、《上海市2012年—2014年环境保护和建设三年行动计划》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精神,现就推进落实高污染汽车(以下称“黄标车”)淘汰及限行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主要目标 根据国家和本市节能减排工作要求,本市黄标车淘汰工作目标是:第五轮环保三年行动计划期间确保淘汰15万辆,“十二五”期间力争淘汰20万辆。通过加快黄标车淘汰更新,进一步降低本市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总量。 二、推进原则 坚持“政府带头、引逼结合、突出重点、分类推进”的原则。一是体现政府和国企表率作用,带头淘汰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所属黄标车,禁止黄标车过户给私籍;二是强化政策引导,通过加大黄标车限行力度、提高道路通行证准入门槛和提前淘汰奖励补贴,加快黄标车淘汰更新;三是聚焦重点难点,根据车辆具体情况,对私人和企业黄标车落实差别化淘汰补贴政策,在限行上对部分路段适当采取过渡措施;四是落实分类推进措施,对特殊行业及车辆落实相应的淘汰责任和工作机制。 三、具体措施 (一)以现有机制和资金渠道,落实与财政有经费领拨关系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公交行业等的黄标车淘汰 与财政有经费领拨关系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黄标车,按归属由市、区县两级政府负责,所需资金按现有老旧汽车更新机制统筹安排,分年度纳入部门预算。公交行业的黄标车按现行更新残值补贴方式予以淘汰,资金由公交行业扶持资金安排。市容环卫保洁车辆仍按属地化原则和原有资金渠道,由区县政府落实淘汰计划和资金。 (二)落实节能减排资金补贴政策,支持私人和企业黄标车淘汰对2012年9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提前淘汰的私人或企业黄标车给予财政奖励补贴(具体实施办法附后)。为体现政策的公平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实行分阶段差别化补贴政策。 1.实施分类补贴。对以报废方式提前1年以上淘汰的车辆,综合考虑车龄、车型、残值、排放等级等因素,每辆分别给予0.3~3.2万元

上海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事项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事项网上办事宣传手册 (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许可) 上海市环保局 二O一一年八月二十日

目录 一、网上审批事项告知单 (2) 二、网上申请表 (9) 三、流程图 (13) 四、网上申请相关文书 (14) 网上申请通知单 (14) 网上申请补充材料通知单 (16) 网上申请权限告知单 (17)

网上审批事项告知单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网上审批事项告知单 您好,欢迎您在上海市环保局网站上申请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请您在填写申请表前,仔细阅读本告知单及相关办事指南。 一、办理事项范围 本网站接收全市销售、使用II类、Ⅲ类放射源(包括乙级、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生产II类、Ⅲ类射线装置,销售、使用II类射线装置的辐射工作单位的许可证,在不同区(县)同时拥有固定使用场所的核技术利用单位提出的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许可的申请。 二、办事条件 1、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 (2)使用Ⅱ类、Ⅲ类放射源,使用Ⅱ类射线装置,拥有医用短寿命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和其他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的单位,应当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至

少有1名具有理工类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并应有文件明确其管理职责。 依据辐射安全关键岗位名录,应当设立辐射安全关键岗位的,该岗位应当由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担任; 其他辐射工作单位应当有1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或兼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3)直接从事使用活动的工作人员和辐射安全与防护负责人必须经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并每四年进行一次再培训。操作γ射线探伤装置的工作人员,以及该单位的辐射安全和防护负责人及相关技术服务活动人员,应当接受中级或者高级安全培训。 (4)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应当有满足辐射防护和实体保护要求的放射源暂存库或设备。 (5)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使用场所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有放射性标识等警示设施。 (6)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使用Ⅱ、Ⅲ类放射源和Ⅱ类射线装置的单位应配备2台以上的个人剂量报警仪、1台环境辐射剂量巡测仪;使用Ⅳ、Ⅴ类放射源和Ⅲ类射线装置的单位应配备1台以上的个人剂量报警仪或1台环境辐射剂量巡

上海市生态环境的分析

摘要:城市是人类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科技教育的中心,上海市经济一直保持高速增长态势,并且长期以来延续的是一种“高投入、高消耗和高排放”的粗放型增长模式,这带来了污染物的高排放,使得城市赖以存在的自然生态环境面临越来越严重的威胁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人口的激增,人民生活水品平的提高和消费的升级,都给原本越紧的城市资源、环境供给带来更大的压力。城市的生态环境质量起了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上海生态环境环境质量绿地空间 引言:上海地处于长江下游,为河口三角洲冲积平原,属于亚热带季风气候,年平均气温约17℃,夏季平均气温可以达到27~28. 5℃,冬季平均高气温可达4. 7~6℃。年降水量到达956~1 263mm,市域面积6 340 km2,经过十多年的考苏发展,城市绿化建设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从2001年的14 771hm2增加到2007年的31 795hm2,增加了17 024hm2,增长率达到115%,促进了城市生态系统的稳定。 一、生态评价指标涵义 生态服务用地指数是指各评价城市范围内绿地、湿地、水域和农田面积占城市规划区总面积的比例,是城市生态系统宏观构成合理性的重要指标。 人均公共绿地指数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城市人口平均拥有的公共绿地面积。 物种丰度指数是指城市规划区内本地乔、灌、草种植的种类数量占全市本地乔、灌、草种类总数的比例。 非工业用地指数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建成区非工业建设用地面积占建成区面积的比例。 水生生境指数是指城市规划区内水域面积占城市规划区面积比例以及满足III类及好于III类水体水域面积占城市规划区内水域总面积比例的综合。 城市空气质量指数是指全年空气质量AP I指标≤100的天数占全年天数(按365d计算)的比例。 城市安静度指数指规划区内建成区区域环境噪声达标区面积占城市建成区总面积的比例。 交通通畅度指数指城市规划区内城市人口平均拥有交通用地面积。 卫生清扫指数指卫生清扫面积占城市建成区总面积的比例。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指数指经无害化处理的城市生活垃圾数量占城市规划区内生活垃圾产生总量的百分比。 表1 城市生态环境质量评价指标计算方法

■上海市青浦区环境保护局

■上海市青浦区环境保护局 □推荐单位: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青浦,位于上海市西部,太湖下游,黄浦江上游。拥有上海最大天然淡水湖泊淀山湖的青浦自古水系丰富,农业较发达,自然和人文资源充沛,被誉为上海的“后花园”。自改革开放后,尤其是近年来,青浦与别的地区一样,以发展为“第一要务”,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取得了长足的进展,同时,毋容违言的是,和别的地方一样,发展也青浦不同程度地带来了环境方面的一些影响。 针对这些影响,近年来,青浦区环境保护局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市环保局的精心指导下,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十八大精神,按照建设“绿色青浦”的总体要求,以加强党的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为根本,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为目标,以实施环保三年行动计划和污染减排为重点,不断强化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加大环保执法和宣传教育力度,全力改善环境质量,着力解决影响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为实现全区环境资源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创造了较好的环境空间。 注重源头防控,建管并举,推动环境保护优化发展近年来,青浦区环保局着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构建覆盖全区域、各行业、多层次的建设体系。2007年,青浦区开始全国环境保护模范城区的创建,经过五年的努力,2011年国家环保部正式公告青浦区创建成全国环境保护模范城区。2012年,青浦区在“创模”成功的基础上,启动了国家生态区创建工作,2013年《上海市青浦生态

区建设规划》在通过环保部评审和区人大审议后,国家生态区创建转入了全面实施阶段,着力推进生态经济、生态环境、生态人居、生态文化、生态保障能力五大体系建设,使青浦形象的提升迈上了一个新台阶。至2013年上半年,全区共创建2个生态镇、49个生态村(市级2个,区级47个),22个绿色社区(市级3个,区级19个),21所绿色学校,4个环境教育基地(国家级1个,市级1个,区级2个),158户绿色家庭,14家绿色旅游饭店,23个市级安静小区。青浦区创建成市级噪声达标区,青浦城区创建成上海市扬尘污染控制区,全区创建了2个上海市扬尘污染控制镇。同时,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生态农业园区、生态旅游示范区、生态商务区等建设工作也正在全面、有序推进。 青浦区还着力推进环境保护和建设三年行动计划,不断完善环境基础设施。经过近五轮环保三年行动计划的滚动实施,先后投入近150亿元,按照“完善体系、提升能力、优化运行”原则加大了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全区的环境保护和建设取得了明显的经济和社会效益。2011年以来,全区新增污水管网180公里,污水日处理能力达到24.15万吨/日,城镇污水处理率达到84%,其中青浦城区达90%以上;全区集约化供水管网建设累计完成输配水管网54.5公里,集约化供水能力和覆盖范围得到大幅提升;完成了青浦第二污水厂中水回用工程、加油站和油罐车回收系统长效管理工程、低噪音路面建设试点工程、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示范区建设工程等,城市和农村环境面貌焕然一新;协调推进再生能源利用中心项目、青浦污泥处置项目、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名单(2015年10月9日发布)(中文) [ 2015 ]

序号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设施地址许可内容 1 上海真源废物处理有限公司顾颂萍闵行区瓶北路150弄149号浏览 2 上海星济工业废物处理有限公司仲伟民奉贤星火开发区莲塘路299号浏览 3 上海敦煌化工厂孙华平金山区金山卫镇第二工业区金园路155号浏览 4 上海星月环保服务有限公司康正华闵行区元江路3198号浏览 5 上海宏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徐建勤松江区申港路3701弄100号浏览 6 上海景东油脂化工厂朱惠林闵行区景东路1500号浏览 7 上海绿澄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徐全林上海市青浦工业园区北青公路8205号浏览 8 上海新禹固废处理有限公司黄良南汇区老港化工区拱极东路418号浏览 9 上海市高桥石油加工厂葛春芳浦东北路4448号浏览 10 上海集承环保技术有限公司金中平松江区美能达路511号2幢浏览 11 上海万安华新水泥有限公司匡鸿金山区亭枫公路4338号浏览 12 上海恩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邢建南嘉定区徐行镇宝钱公路485号浏览 13 上海市固体废物处置中心(固废填埋) 王德浩嘉定区朱家桥镇嘉朱公路2491号浏览 上海市固体废物处置中心(医废焚烧) 浏览 14 上海绿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陈银龙金山区第二工业区海金路288号浏览 15 上海新金桥环保有限公司潘建中金桥出口加工区(南区)敬业路870号浏览 16 上海电子废弃物交投中心有限公司周明凤宝山区蕴川路2828号浏览 17 上海长盈环保服务有限公司沈祖达奉贤区化工分区联合北路303号浏览 18 伟翔环保科技发展(上海)有限公司李春航嘉定工业区回兴顺路358号浏览 19 上海安亭环保有限公司朱瑛上海市嘉定区安亭园际路836号浏览 20 上海鑫云贵稀金属再生有限公司潘延青上海市金山区张堰镇工业区汇科路222号浏览 21 华福(上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黄晓茵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北区霜竹路4450号第6 幢 浏览 22 舒驰容器(上海)有限公司UDO SCHüTZ 上海市化学工业区普工路100号浏览 23 上海天成环境保护有限公司钱晓峰上海国际汽车城零部件配套工业园区泰丰 路355号 浏览 24 集惠瑞曼迪斯(上海)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JUERGEN FEILER 上海化学工业区天华路66号浏览 25 上海环境实业有限公司陆建成浦东新区老港综合填埋场飞灰填埋区浏览

2018年上海环境分析报告

2018年上海环境分析报告Word格式,下载后可编辑修改

正文目录 上海城投下环保上市平台,“2+4”战略清晰 (5) 国有资产重组,环保平台分立上市 (5) “2+4”战略已定,城市环境综合服务商加速起航 (6) 上海“生活垃圾+污水”龙头,外阜拓展加速 (10) 垃圾焚烧业务充分享受行业增长红利 (10) 垃圾焚烧行业“十三五”处于成长期 (10) 固废处理业务深耕上海,外阜拓展加速 (12) 污水处理平稳发展,PPP 拓展可期 (15) 城镇污水处理看存量市场,提标改造带来增量需求 (15) 上海地区市占率高,成都地区潜力大 (17) 新兴领域积极布局,尚处于开拓期 (19) 市政污泥,畅享广阔市场前景 (19) 垄断上海医废牌照,未来医废提价有望增厚业绩 (20) 餐厨垃圾,受益行业需求释放 (23) 土壤修复,提前布局彰显战略眼光 (24) 股东背景强,资源优势明显 (26) 大股东实力雄厚,资产注入可期 (26) 有望借助集团资本运作优势,加快PPP 项目拓展 (29) 内生外延加速成长,首次覆盖给予“买入”评级 (30) 预计2016-2019 年净利润CAGR 为24% (30) 首次覆盖目标价31.2-33.3 元,给予“买入”评级 (31) PE/PB - Bands (31) 风险提示 (31)

图表目录 图表1:公司历史沿革 (5) 图表2:公司重组历程 (5) 图表3:上海环境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股权关系(截至2017 年6 月30 日) (6) 图表4:上海环境“2+4”战略 (6) 图表5:2014-2017H1 上海环境营业收入情况(亿元) (7) 图表6:2014-2017H1 上海环境归母净利润情况(亿元) (7) 图表7:固废与污水处理收入占比超65%(2016) (7) 图表8:固废与污水处理毛利润贡献近80% (2016) (7) 图表9:主营收入按地区分布情况(2016) (8) 图表10:毛利润按地区分布情况(2016) (8) 图表11:上海环境分部收入(百万元) (8) 图表12:上海环境分业务毛利率情况 (8) 图表13:分业务收入增速 (9) 图表14:上海环境营业总成本与增速(百万元) (9) 图表15:上海环境营业支出情况(百万元) (9) 图表16:多项政策鼓励垃圾焚烧 (10) 图表17:三种垃圾处理方式对比 (10) 图表18:我国城市垃圾处理情况 (11) 图表19: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规模结构(2015)(万吨/日) (11) 图表20: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规模结构(2020 目标)(万吨/日) (11) 图表21:垃圾焚烧处理能力持续增长 (12) 图表22:“十三五”期间各省新增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目标排序 (12) 图表23:公司已投运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区域分布(截至2017 年10 月) (13) 图表24:公司在建/筹建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分区域(截至2017 年10 月) (13) 图表25:上海环境已投运垃圾焚烧发电项目 (13) 图表26:上海环境已投运垃圾中转、填埋项目 (13) 图表27:上海市垃圾综合治理处理能力 (14) 图表28:20167 年6 月底已投运/已中标未投运项目处理能力 (14) 图表29: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行业产业链 (15) 图表30:我国城市污水处理能力及排水管网长度(2004-2015 年) (15) 图表31:我国村级污水处理率(2007-2015) (15) 图表32:我国“十三五”城镇污水处理能力规划新增规模前列省市 (16) 图表33:我国“十三五”城镇污水处理能力规划新增规模的投资额前列省市 (16) 图表34:我国“十三五”城镇污水处理规划提标改造规模前列省市 (16) 图表35:我国“十三五”城镇污水处理规划提标改造规模的投资额前列省市 (17) 图表36:上海环境旗下污水处理厂 (17) 图表37:上海市人口(万人) (18) 图表38:成都温江区人口(万人) (18) 图表39:上海环境“2+4”战略 (19)

上海市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2005年3月15日 (1991年7月20日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发布)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有效控制环境污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上海市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市境内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和产生固体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 排放建筑垃圾、生活垃圾不适用本办法。放射性污染物的申报登记由上海市放射性三废实验处理站按《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和《放射环境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市、区(县)环境保护局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对排污申报登记工作进行统一监督管理,并应建立市、区(县)二级排污申报登记数据库。 排污单位的主管部门应督促所属单位按本办法办理申报登记手续,审核申报内容。 第四条排污单位必须依据本办法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区(县)环境保护局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手续,并提供有关技术资料。 第五条排污单位必须如实填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并对填报的内容承担污染责任,所报数据作为市、区(县)环境保护局征收超标排污费和核定排污总量的依据之一。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所在区(县)环境保护局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排污申报登记注册证》。 第六条对一切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的排污申报登记手续,由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办理。 第七条当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去向、排放方式以及处理设施发生重大变化时(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应在发生变更前1个月,向所在区(县)环境保护局履行变更申报,填写《变更排污申报表》。 第八条排污单位应配备监测人员与监测设备,对本单位排放的污染物,按国家或上海市规定的统一方法进行监测;尚我监测手段的可委托其它单位监测。 第九条排污单位的废水、废气排放口,固体为物存贮、处置点应设立标志,并具备采样、监测的工作条件。 第十条市、区(县)环境保护局有权对所辖范围内的申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定期核实申报内容。被检查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原始记录及有关资料。检查人员应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和业务秘密。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2016年上海市污染防治工作计划》的通知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2016年上海市污染防治工作计 划》的通知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发文字号】沪环保防[2016]47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发布日期】2016.02.05 【实施日期】2016.02.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2016年上海市污染防治工作计划》的通知 (沪环保防〔2016〕47号) 各区县环保局、市环科院、市环境监测中心、市环境监察总队、市固废管理中心、市环保信息中心,各相关单位: 为加快和推进全市污染防治工作,进一步改善本市环境质量,保护人民群众的安全和健康,我局制定了《2016年上海市污染防治工作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上海市污染防治工作计划》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2月5日

2016年上海市污染防治工作计划 2016年是落实本市“十三五”环保规划的起步年,也是第六轮环保三年行动计划任务的攻坚年,在继续做好大气、固废、土壤、噪声、化学品等各项常规性污染防治工作的基础上,做好今年污染防治各项重点工作,对全面贯彻落实生态文明建设要求,有序解决影响城市当前和长远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推进城市转型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2016 年污染防治重点任务 (一)以流动源治理为重点,大力推进清洁空气行动计划 一是分解落实清洁空气行动计划各项工作,做好计划任务考核。对照清洁空气行动计划目标任务,明确2016 年重点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做好项目跟踪,做好计划任务考核。二是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根据LDAR 和开停工技术规范,重点行业企业全面实施LDAR,规范开停工;全面推进落实1400家企业VOCs 治理工作,完成金山地区工业VOCs 整治年度目标。三是推进能源清洁利用,降低含硫量提升普通柴油品质,全面取缔经营性茶水炉和小炉灶,加快推进集中供热锅炉的清洁能源替代,启动燃煤自备电厂的改造工程。四是加强机动车污染管理。推进老旧车和营运车辆简易工况法检测;机动车年检站实现环检和安检联动;对2005 年1 月1 日前注册的国二汽油车实施外环线内限行;加强国三柴油货车、国一汽油车、老旧国二汽油车限行执法;开展外地号牌货运车集散地冒黑烟车辆执法;实施老旧车补贴延续政策,变更补贴受理方式;推进轻型柴油客车实施国五标准,制定出台国六汽油、柴油标准;港口和机场、大卖场车安装颗粒物捕集器。五是有序推进和落实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建设全市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共享平台,开展本市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的烟度地标宣贯与执法,分阶段实施施工工程机械、港作机械和备用发电机等重点机械尾气达标治理。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2017年修正)

【法规标题】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2017年修正)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适用区域】上海市 【发布时间】2017-12-28【生效时间】2018-01-01【关键词】环境,环境许可及管理,环境质量与基础 【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取代了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2016年修订)【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备注:国家尚未公布2017年修正后的正式版本,此版本是一点通团队依据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于2017年12月28日发布的《上海市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7年发布)》(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2号)编辑而成,仅供参考。 (1994年12月8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5月27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 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5年10月28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1年12月22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 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6年7月29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2017年12月28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上海市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7年发布)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绿色发展和绿色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海洋环境的保护按照海洋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执行。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本市开展2015年度场地环境调查评估和治理修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本市开展2015年度场地环境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单位考核评估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环保防[2016]117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发布日期】2016.03.31 【实施日期】2016.03.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本市开展2015年度场地环境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单位考核评估工 作的通知 (沪环保防〔2016〕117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保障工业企业及市政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管理办法》(沪环保防〔2014〕188号)和《关于印发〈上海市工业企业及市政场地再开发利用场地环境调查评估、治理修复单位考核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环保防〔2014〕396号)要求,现将本市场地环境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单位考核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报材料要求 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工业企业及市政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的从业单位

(以下简称“从业单位”)按照自愿申报的原则,对照沪环保防〔2014〕396号有关要求,向市环保局报送2015年度场地环境调查评估、治理修复工作业绩和相关证明材料,书面材料应装订成册并制作目录(一式两份),并提供电子版(光盘)。 二、考评程序 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市环保局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按照资料完整性审查、现场考核、综合考评和专家评审等环节对从业单位进行考评,考评具体要求按照考核评估办法有关要求和从业单位考核评估指标(附件1~5)执行,考评结果上网公示。 三、申报时间 2016年4月5日~2016年5月31日期间,从业单位应将相关材料交到市环保局污防处,逾期不再予以受理。 四、其他要求 请从业单位按照本文件有关要求,认真做好本次考核评估工作,提交的材料应真实有效,不得弄虚作假。 联系人:市环保局污防处胡颂 电话:23115660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大沽路100号 邮编:200003 附件: 1.场地环境调查与评估从业单位考核评估指标 2.污染场地治理修复方案编制从业单位考核评估指标 3.污染场地治理修复工程施工从业单位考核评估指标 4.污染场地治理修复工程环境监理编制从业单位考核评估指标 5.场地环境监测及治理修复工程验收监测从业单位考核评估指标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2018修正)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1994年12月8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5月27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5年10月28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2011年12月22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5年6月18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等8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16年7月29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订根据2017年12月28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0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规划、区划和标准 第三章绿色发展 第四章环境监督管理 第五章环境污染防治 第六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绿色发展和绿色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海洋环境的保护按照海洋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环境保护目标和年度实施计划,组织推进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推进环境信息公开,持续改善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职责履行和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督察。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的完成情况作为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的内容。督察和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本市按照国家规定实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保护工作以及任期内的环境保护目标实现情况,对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 第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依法主动公开环境信息,履行污染监测、报告等义务,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通过清洁生产、绿色供应、资源循环利用等措施,转变生产经营方式,保护环境。 第五条公民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有权举报和监督环境违法行为,通过环境侵权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环境权益。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践行绿色生活方式,主动保护环境。

上海环境质量公报

概述 2008年是不平凡的一年,在中共上海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本市环保工作认真落实中央的各项政策、方针,以科学发展为指导,坚持走“以人为本,环境优先”的可持续发展道路。以“节能减排”为中心,抓住机遇,加快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以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为平台,依托滚动实施环保三年行动计划,大力推进生态型城市的建设。以迎“世博”为契机,加快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步伐和提高全社会的环境意识,公众参与创建生态文明,塑造上海作为国际大都市的良好形象。 “污染物减排”取得突破性进展 按照《2008年上海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计划》,2008年上海污染减排目标为:SO2和COD排放量分别削减5%和4%。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污染减排工作,把节能减排和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市列为2008年市政府22项重点工作的首项内容。 2008年,在确保已建成治理设施发挥减排效益的同时,完成了外高桥等8家电厂18台共622.5万千瓦燃煤机组的脱硫改造项目,并投入运行。新建的外高桥第三电厂200万千瓦燃煤机组同步配套脱硫设备,完成了杨树浦发电厂等22.5万千瓦燃煤小机组关停。白龙港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和扩容改造按期建成并投入正常运行,郊区新建成了松江等9座污水处理厂,新增污水处理能力240多万立方M/日,建成571公里污水收集管道。继续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全年共有500多家化工、纺织印染、医药等高污染企业完成了结构调整,为本市较好完成污染物减排任务奠定了重要基础。经环境保护部按照全国统一的统计、监测、考核办法审核后,确认:本市2008年SO2 排放量比2007年下降10.39%,COD排放量比2007年下降9.4%,超额完成了2008年减排目标。 第三轮环保三年行动计划圆满完成 截止2008年底,第三轮环保三年行动计划252个项目中,除个别项目受规划调整、项目审批、动拆迁等因素影响进度滞后外,98%的项目全面完成或基本完成计划节点目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重点地区、重点领域的环境综合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6年版)》

附件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 建设项目目录(2016年版) 一、市环保局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一)由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审批、核准、备案的,但未列入环境保护部审批权限内的建设项目。 (二)以下地区和企业(不包括浦东新区辖区内)的建设项目: 1. 国家级、市级自然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 2. 一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3. 二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4. 跨区、县的建设项目。 5. 在沪中央企业大型生产基地: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中石化上海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及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在本市实施的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 6. 由上海化学工业区管委会(不含金山、奉贤两个分区)、虹桥商务区管委会负责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 3 —

(三)以下重点行业(不包括浦东新区辖区内)的建设项目: 1. 生产性项目 1.1 有色金属冶炼及矿山开发、再生金属冶炼、钢铁加工(仅限钢铁冶炼部分)、电石、铁合金、焦炭、制浆等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1.2 新建石化、化工项目,但不包括肥料制造,涂料、颜料、油墨及其类似产品制造,饲料、食品添加剂、水处理剂等,日用化学品制造,化学品物理分离、混合、复配、分装项目等。 1.3 新建水泥制造项目。 1.4 新建汽车整车项目。 1.5 新建船舶制造和船舶维修项目。 1.6 铅酸蓄电池制造项目,但不包括铅酸蓄电池装配项目。 2. 能源 2.1 火力发电(包括热电)。 2.2 油库(不含加油站的油库):总容量20万立方米及以上;地下油库。 2.3 气库(不含加油站的气库):地下气库。 3. 交通运输 3.1 新扩改建通用机场项目、扩建军民合用机场项目和改扩建运输机场项目(不含辅助设施)。 — 4 —

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上海市环保局关于公布2017年度第二批重点企

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上海市环保局关于公布2017年度第二批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单位名单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经信节[2017]482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发布日期】2017.08.17 【实施日期】2017.08.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上海市环保局关于公布2017年度第二批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单 位名单的通知 (沪经信节〔2017〕482号) 各区经委(科经委、商务委)、环保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鼓励企业实施清洁生产,从源头上减少或避免污染物的产生,提高资源利用率,促进产业调整升级,推动工业绿色发展,按照“十三五”工业清洁生产推行总体思路以及《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令第38号)的要求,全面推进本市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经研究决定,海隆管道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等362家企业为本市2017年度第二批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单位(以下简称“重点企业”),其中自愿性审核企

业142家,强制性审核企业220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宣传,提高认识,充分发挥清洁生产推进工作的重要作用 重点企业要认真学习并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有关清洁生产工作的法规和政策,提升清洁生产意识和理念,充分认识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积极参加企业负责人和内审员的清洁生产培训活动。 重点企业在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过程中要围绕“节能、降耗、减污、增效”的目标确定审核重点,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方案改造,注重实效,建立清洁生产长效机制,充分发挥清洁生产工作的重要作用。 二、强化领导,统筹规划,确保审核工作扎实推进 各区经委(科经委、商务委)、环保局应加强领导,充分认识推进清洁生产在本市生态文明和节能减排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完善工作推进机制,将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情况纳入各单位节能环保目标评价考核范围。 三、提高质量,抓好进度,确保审核过程规范真实有效 重点企业应严格按照《清洁生产审核办法》中的审核程序和要求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重点企业应当在名单公布后两个月内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并将企业营业执照、委托审核的技术服务合同、审核工作计划等材料报至各区经委(科经委、商务委)、环保局备案,同时报送市推进清洁生产办公室备案。其中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由各区环保局书面通知企业,企业应当在名单公布后一个月内在当地主要媒体、企业官方网站或采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企业相关信息。 重点企业应在名单公布后一年内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并将编制完成的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报送各区经委(科经委、商务委)、环保局,提出评估申请,企业在方案实施完成后应及时提出验收申请。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详解(doc 18页)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详解(doc 18页)

更多资料请访问.(.....) 更多企业学院:...../Shop/ 《中小企业管理全能版》183套讲座+89700份资料...../Shop/40.shtml 《总经理、高层管理》49套讲座+16388份资料...../Shop/38.shtml 《中层管理学院》46套讲座+6020份资料...../Shop/39.shtml 《国学智慧、易经》46套讲座...../Shop/41.shtml 《人力资源学院》56套讲座+27123份资料...../Shop/44.shtml 《各阶段员工培训学院》77套讲座+ 324份资料...../Shop/49.shtml 《员工管理企业学院》67套讲座+ 8720份资料...../Shop/42.shtml 《工厂生产管理学院》52套讲座+ 13920份资料...../Shop/43.shtml 《财务管理学院》53套讲座+ 17945份资料...../Shop/45.shtml 《销售经理学院》56套讲座+ 14350份资料...../Shop/46.shtml 《销售人员培训学院》72套讲座+ 4879份资料...../Shop/47.shtml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本市环境,保障市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市坚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并重的方针,实行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实行环境保护行政首长负责制。每届政府应当根据环境保护规划,制定任期内的环境保护目标和年度实施计划,并保证一定的财政资金投入环境保护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保护工作以及任期内的环境保护目标实现情况。 街道办事处根据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的要求,开展本辖区内有关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五条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是本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环保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业务上同时受市环保局的领导。 市环保局和区、县环保部门(以下统称环保部门)所属的环境监察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环境污染事故和纠纷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负责征收排污费。环保部门可以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委托其所

上海市环境空气质量重污染应急方案(暂行)

上海市环境空气质量重污染应急方案(暂行) 为有效应对本市重污染天气,减轻空气污染对市民健康的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和国务院批复的《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制定本方案。 一、空气质量重污染分级 《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HJ633-2012)明确,空气质量划分为优、良、轻度污染、中度污染、重度污染和严重污染6级。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将重度污染和严重污染纳入环境空气质量重污染应急方案实施范围,具体为: 重度污染:全市24小时空气质量指数(AQI)在201~300范围,视污染趋势发布重度污染预警信息,并启动相应的应急措施。 严重污染:全市24小时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300,发布严重污染预警信息,并启动相应的强化应急措施。 二、空气质量监测与信息发布 本市经环境保护部认定的10个国控点已正式开展监测并发布PM2.5等6项污染物的实时浓度和空气质量指数AQI等相关信息。可以在上海市空气质量实时发布系统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9813364293.html,/aqi)、上海环境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9813364293.html,)、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9813364293.html,)和上海环境热线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9813364293.html,)查询实时发布的空气质量信息,或关注新浪网、腾讯网、东方网、新民网四大微博平台“上海环境”官方微博定时发布的空气质量信息,还可以通过电视、广播、手机软件等渠道获取相关信息。

当市气象局跟踪监测到易出现重污染的雾、霾天气时,市环保局与市气象局开展联合会商,及时编制不同等级的环境空气质量重污染预警信息,并通过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和网站、微博、电视、广播、手机软件等发布,市教育督导短信平台转发至全市中小学和幼托机构。 三、空气质量重污染应急措施 根据不同的污染预警等级,分级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包括公众健康提示及建议、污染减排等。 (一)重度污染预警 1.公众健康提示 (1)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心脏病、肺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停留在室内,暂停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室外作业人员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2)建议暂停露天大规模群众活动和体育赛事,中小学暂停户外体育课,幼托机构暂停户外活动。 (3)倡导公众节约用电;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汽车上路行驶;尽量不燃放烟花爆竹。 2.污染减排 (1)强化“清洁发电、绿色调度”,增加燃气发电;所有并网燃煤机组选用优质煤发电,确保污染治理设施高效运行。(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电力公司)(2)石化、钢铁、化工、焦化、水泥等重点行业采取限产、限污等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对排放VOCs的重点企业和区域,禁止各类开停车、放空等作业。(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各区县政府)

2016年上海市环境状况公报 (1)

本评价引用上海市环保局发布的《2016年上海市环境状况公报》。 1、环境空气质量 2016年,上海市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优良天数276天,较2015年增加18天;AQI优良率为75.4%,较2015年上升4.7个百分点。其中,优78天,良好198天,轻度污染69天,中度污染19天,重度污染2天;重度污染天数比2015年减少6天。 全年90个污染日中,首要污染物为细颗粒物(PM2.5)的有43天,占47.8%;首要污染物为臭氧的有35天,占38.9%;首要污染物为二氧化氮的有10天,占11.1%;首要污染物为可吸入颗粒物(PM10)的有1天,占1.1%;首要污染物同为PM2.5和臭氧的有1天,占1.1%。 细颗粒物(PM2.5) 2016年,上海市PM2.5年均浓度为45μg/m3,超出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10μg/m3,较2015年下降15.1%,较基准年2013年下降27.4%。月均浓度整体低于2015年,但冬季季节性污染问题仍较突出,1月平均浓度最高,为70μg/m3。各区PM2.5浓度空间分布总体呈西高东低的态势。 可吸入颗粒物(PM10) 2016年,上海市PM10年均浓度为59μg/m3,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较2015年下降14.5%。近5年的监测数据表明,上海市PM10年均浓度总体呈波动下降趋势,已连续两年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各区PM10浓度空间分布总体呈西高东低的态势。 ) 二氧化硫(SO 2 年均浓度为15μg/m3,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一级标准,较2016年,上海市SO 2 年浓度均达到国家环境2015年下降11.8%。近5年的监测数据表明,上海市SO 2 浓空气质量二级标准,且总体呈下降趋势,已连续三年达到一级标准。各区SO 2 度总体较低,尤以东部、南部地区和崇明为最低。 二氧化氮(NO ) 2 年均浓度为43μg/m3,超出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3μ2016年,上海市NO 2 g/m3,较2015年下降6.5%。近5年的监测数据表明,上海市NO 年均浓度均未 2 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但总体呈缓慢下降趋势。各区NO 浓度空间分 2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