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法期末考试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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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法期末考试重点

债权法

债:是指特定民事主体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

.债务:是指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债务人向债权人为特定行为的义务

债的发生原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缔约过失、单方允诺、其他(如法院判决)。

合同:又称契约,是指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和人身,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损害行为

缔约过失: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未尽必要的注意义务或存在其他故意或过失行为,使合同不成立或无效或被撤销,给对方造成损害

单方允诺:是指表意人向不特定的相对人(一般为社会公众)做出的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使相对人取得某种利益的意思表示无因管理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构成要件:1.管理他人事务。包括对他人财物的保存、利用、改良、处分等,以及为他人提供劳务服务。必须不是专属于本人处理的事务2.具有为他人利益而管理事务的意思。管理人为他人利益的目的,并不妨碍有为自己谋一定利益的意思和结果3.无法律上的义务包括无法定的义务和无约定的义务

法律效果:管理人的权利:请求本人偿付因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管理人的义务(1)适当管理义务。(2)通知义务。(3)报告与计算义务

.本人的义务(1)偿还必要费用及利息。(2)清偿债务。3)赔偿损害。一般情况下,管理人不享有管理报酬请求权。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而取得利益,致他人受有损失的事实。

构成要件1、一方获得利益。这种利益仅指财产利益,不包括精神利益等不能用金钱价值衡量的利益,包括财产利益的积极增加与消极增加。2他方受有损失。包括财产的积极损失和消极损失。3取得利益和受有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4没有合法根据。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或合同上的原因,这是不当得利构成的实质性条件

类型:根据不当得利产生的原因不同,分为给付不当得利和非给付不当得利两种基本类型。

法律效果:不当得利之债中受害人是债权人,有权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利益;受益人是债务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法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和内容均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债。根据法律规定的债的根据具体内容的不同,法定之债又分为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和因缔约过失所生之债。

意定之债是指依当事人的双方或单方意思表示而发生的债。意定之债包括合同之债和单方允诺之债。

单一之债:是指债的双方主体均为一人的债。

多数人之债:是指债的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的债

按份之债是指债的多数主体各自按照自己确定的份额享有债权或承担债务的债。

连带之债是指债的多数主体之间有连带关系的债。

主债是指在两个相互联系并存的债中,能够独立存在,不以其他债的存在为前提而存在的债。

从债是指在两个相互联系并存的债中,不能独立存在,必须以主债的存在为前提而存在的债。

债权让与的条件1.原债权合法、有效存在

2.须有法律直接规定或债权让与合同成立

3.所让与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让与性

4.债权让与须经通知债务人后始对债务人发生效力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债务承担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务人将其负担的债务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负担

合同承受指合同成立后,合同一方经对方同

意,将其合同上的权利义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承受自己在合同上的地位,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债的效力指为实现债的内容而由法律赋予债的权能和拘束力,以及在债务不履行时的强制执行力。债的效力的基本内容,包括债权人的权利、债务人的义务以及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的后果。

受领迟延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已经提出或者实施之给付,拒绝受领或者不能受领之事实

债的履行指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全面适当地履行自己所承担的义务的行为。

债的保全指债权人为确保其债权得到清偿而就债的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所实施的行为。包括代位权和撤销权

代位权指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而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行使条件①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已届清偿期②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③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④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行使方式:1.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权。2.债权人以向法院起诉的方式行使,以次债务人为被告。代位权的行使范围,应以保全债权人债权的必要为限度

效力:对债权人的效力1.如果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在行使代位权的范围内可直接受领次债务人的清偿2.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应尽妥善义务,因其过错造成债务人利益受损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债务人的效力1.代位权行使的结果归于债务人。债权人对第三人行使代位权的结果名义上归于债务人。2.债务人对其债权之处分受限,不得为有害代位权之处分。3.债务人承担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4.债务人的异议权《合同法解释一》第18条第2款: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

对次债务人的效力1.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2.如果代位权成立,次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3.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不得及于次债务人的债务人。

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有害债权的行为,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撤销权是就债务人积极作为的有害债权行为而采取的法律救济;代位权是就债务人消极不行使权利而致可供债权实现的财产减少而采取的法律救济

成立要件:客观要件1.债务人实施了危害债权的行为危害债权,是指因债务人的行为导致其现有清偿资力的减少,以至无法满足债权的要求。2债务人的行为是以财产为标的的。结婚、离婚、收养子女等身份行为不适用3.债务人的行为须于债权发生后有效成立并继续存在。

主观要件:债务人的行为是有偿行为时,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以受益人恶意为条件。

行使方式:债权人以向法院起诉的方式行使。

行使范围: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行使期限:除斥期间的规定《合同法》第75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效力(一)对债权人的效力债权人有权要求法院撤销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但其无权优先受偿。(二)对债务人的效力1.债务人的行为一经被撤销,视为自始无效。2.承担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三)对受益人或受让人的效力1.应返还所受让的财产。2.如果为恶意,应适当分担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费用

债的担保1.一般担保是指债务人以其全部财产担保债务履行。2.特别担保是指为确保特定债权人的债权实现,以第三人的信用或者以特定财产保障债务人履行义务、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法律制度。

种类:1、人的担保(保证),物的担保(抵押质押留置),金钱担保(定金)2.法定担保(留置)、约定担保(保证抵押质押定金)3.反担保(保证抵押质押)与原担保:担保人向原债权人提供的担保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

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特征1.保证属于人的担保。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仅得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不得直接处分担保人的财产。

2.保证具有从债性质,并因此具有附随性。

3.基于保证而成立的保证合同为单务、无偿合同。

保证的方式: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与债务人负连带责任的保证。

保证期间是指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即债权人得以根据保证合同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的有效期限

保证期间的确定

约定:根据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订立的保证合同的约定确定。

法定: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确定。

1.没有约定保证期间

(1)一般保证期间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属行期间届满之日起6个月。

(2)连带责任保证期间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的特征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当事人双方或多方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而不是事实行为。(二)合同是当事人设立、变更或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三)合同是体现当事人双方或多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合同是一种合意行为,体现当事人的共同意志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平等、自由、公平、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则。

要约:又称为发盘、出盘、发价、出价、报价等,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的概念是指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做出完全接受要约条件以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合同效力又称为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法律以其强制力使合同当事人按其相互之间确立的合同的内容履行义务、实现权利的效力。

合同效力的体现1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权利、义务为法律所确认2合同对当事人产生拘束力3依法成立的合同排斥第三人的非法干预和侵害

情势变更原则的概念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缔约时当事人不可预见的情况,致使合同赖于成立的环境或基础发生异常变动,若继续维护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当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对方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不安抗辩权的概念是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不能履行义务,或者存在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或危险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其合同义务。)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且这两项债务具有对价关系。2.必须是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才有权享有不安抗辩权。3.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的债务尚未届履行期限,且这一方当事人存在不能履行或可能不能履行的情形。

合同解除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具备解除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自始或向将来消灭的行为

特征1.合同解除适用于有效成立的合同。

2.合同解除必须具备解除的条件。

3.合同的解除必须有解除行为

合同解除与合同无效

合同解除与合同无效都使合同对当事人失去了法律拘束力,但存在下列区别:

1.合同无效是自始无效,合同解除则是消灭既已生效成立的合同。

2.无效合同是当然无效,合同解除有赖于当事人做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

3.无效合同具有违法性,存在追缴当事人获得的非法财产的情形,而合同解除在当事人之间发生,不存在追缴财产问题。

合同解除与合同被撤销

合同解除与合同被撤销都是合同消灭的制度,都使合同失去效力。但两者区别如下:1.适用范围不同合同被撤销适用于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意思表示有瑕疵的情形;合同解除则适用于有效成立的合同。

2.发生的原因不同合同被撤销的原因由法律规定;合同解除所发生的原因既可以由法律规定,也可以由当事人约定

合同解除与合同被撤销

合同解除与合同被撤销都是合同消灭的制度,都使合同失去效力。但两者区别如下:1.适用范围不同

合同被撤销适用于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意思表示有瑕疵的情形;合同解除则适用于有效成立的合同。

2.发生的原因不同

合同被撤销的原因由法律规定;合同解除所发生的原因既可以由法律规定,也可以由当事人约定

合同解除与合同终止

合同解除是合同终止的法定事由之一,但二者区别如下:

1.合同的解除既向过去发生效力,也向将来发生效力,有时当事人产生恢复原状的义务。合同的终止只是向将来发生效力,当事人不发生恢复原状的义务。

2.合同解除经常与违约责任联系,是违约补救的方式之一;合同终止更主要的适用于非违约情况。

合同解除与合同变更

合同变更一般只能涉及尚未履行的部分,当事人按变更后的合同内容履行,对于已经履行的部分则不能加以变更;合同解除则是消灭合同关系,有的合同解除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产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买卖合同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法律特征

(一)买卖合同是卖方将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给买方,买方以支付约定的价款为对价的合同。

(二)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和诺成性合同。(三)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主要是有体物。(四)买卖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或书面形式。

侵权责任是指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所承担的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的功能赔偿(填补损害)遏制(预防损害)惩罚(教育与惩戒)分散损失

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1.债权债务关系成立的时间不同

2.保护的民事权利不同

3.责任承担方式不同

4.举证责任承担不同

5.诉讼时效期间不同

6.诉讼管辖不同

最新债权法期末整理复习资料

债的概念和要素 1债的含义 (1)债”的含义的扩张。 (2)两个特定”特定当事人与特定权利义务关系。 (3)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2、债的客体一一特定行为(给付:交付财物、支付金钱、转移权利、提供劳务或服务、交付工作成果、不作为)。 3、债权的特征一一与物权相对比 (1 )请求权; (2 )相对权;债的相对性:主体、内容、违约责任;债的相对性例外:买卖不破租赁;合同的保 全、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等。 (3)相容性与平等性; (4 )期限性。 4、债权的三项权能:给付请求权、给付受领权、保护请求权 5、债务 (1 )给付义务:主给付义务(合同关系固有、必备的基本义务);从给付义务(无独立意义,仅补助主义务的功能,如《合同法》第266条承揽人保密义务、空调的安装义务等) (2 )附随义务(依诚信原则,随合同关系发展而产生);以卖车为例,交车并转移所 有权为主给付义务,提供必要材料(如保险单)为从给付义务,告知该车特殊危险为附随义务。附随义务具有辅助和保护功能,违反之,债权人不能通过诉讼强制执行,也不能解除合同,只能请求损害赔偿。 (3)不真正义务(《合同法》第1佃条、158条的规定); 【参考法条】 第一百一十九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第一百五十八条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4)先合同义务、后合同义务。 债的分类 1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意定:合同与单方允诺 2、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 (1)区分标准:标的物是特定物还是种类物。 (2 )区分意义:替代履行;所有权、风险转移。

应知应会基础知识

一、“五进三早两防一控”: 1、五进:开展燃气安全进社区、进学校、进机关、进厂矿、进用户的“五进”活动。 2、三早两防一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即管道燃气单位要加强用户端和管网的各类安全事件的预防;液化气和压缩天然气单位要加强运输中和库站的各类安全事件的预防;控制泄漏。 二、危险作业许可管理“十不准”内容: (一)风险未评估,不准作业;(二)方案未审批,不准作业;(三)票证未办理,不准作业;(四)方案未交底,不准作业;(五)措施未落实,不准作业;(六)隔离未达标,不准作业;(七)气体未检测,不准作业;(八)监护未到场,不准作业;(九)环境未符合,不准作业;(十)夜间节假日,不准作业。 三、隐患A、B、C类按照严重程度分级: A类:需要立即整改。 B类:对生产安全无现实影响,可逐步整改。 精品文档

C类:无需整改,采取控制措施即可。 四、六级检查机制: 公司春秋年检、区域公司季检、运营单位月检、库站周检、班组日检、岗位巡检。 五、三个台帐: 安全检查问题、隐患、违章台帐 六、四个落实: 整改方案、资金、责任人、时限落实 七、五个一检查方法: 跟踪一次巡线、进行一次安检、模拟一次演练、传授一次知识、开展一次点评 八、反违章六条禁令: 1、严禁特种作业无有效操作证人员上岗操作; 2、严禁违反操作规程操作; 3、严禁无票证从事危险作业; 精品文档

4、严禁脱岗、睡岗和酒后上岗; 5、严禁违反规定运输民爆物品、放射源和危险化学品; 6、严禁违章指挥、强令他人违章作业。 九、应急处置二十字工作法: 报告控阀放散检测探边禁火撤人警戒处置恢复 十、四懂三会: 懂原理、懂性能、懂结构、懂用途;会操作、会保养、会排除故障 十一、六交六不交: “六交”(1)交运行方式,设备状况。(2)交资料、报表。(3)交内外联系,上级指令。(4)工具、用具、通讯、消防器具。(5)交岗位卫生。(6)交存在问题。 “六不接”(1)生产情况不清不接。(2)报表、资料不清不全不接。(3)内外联系不明确不接。(4)岗位卫生不好不接。(5)该处理的问题不处理不接。(6)工具、用具、通讯、消防器具不全不接。 精品文档

债权法练习题

债权法练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 在多数人之债中,依照多数人一方当事人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情况,债可分为 〔〕。 A.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B.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C.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D.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 2.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应当遵循〔〕,依照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适应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A.协作履行原那么 B.老实信用原那么 C.全面履行原那么 D.经济合理原那么 3.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债权人以〔〕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A.自己 B.债务人 C.第三人 D.代理人 4. 债权人撤销权成立的主观要件是债务人与第三人主观上有〔〕。 A.有意 B.过失 C.过错 D.恶意 5. 保证应当采纳〔〕形式。 A.口头 B.书面 C.推定 D.沉默 6.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 A.撤销权 B.追偿权 C.先诉抗辩权 D.诉权 7. 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住债务人履行期满之日起〔〕。 A.3个月 B.6个月 C.9个月 D.2年 8. 债的转移是指在债的内容与客体保持不变的情形下〔〕发生变化。 A.债的主体 B.债的客体 C.债的内容 D.债的标的 9. 债的发生、变更、消灭须有一定的〔〕。 A.法律行为 B.法律事件 C.法律事实 D.法律的规定 10、以下观点是正确的:( ) A、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 B、技术发明是单方法律行为 C、发明埋藏物是单方法律行为 D、拾得遗失物是单方法律行为 11、遗赠扶养协议:( ) A、只能适用继承法,不能适用合同法 B、是身份合同 C、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 D、是债权合同,适用合同法 12. 依照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和分担方式,合同可分为: A.主合同和从合同 B.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C.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D.预约合同和本合同 13、合同中未约定标的,那么合同:( ) A、两个意思表示不一致而未成立 B、因违法而无效 C、可撤销 D、可解除 14、甲公司于2月5日以一般信件向乙公司发出要约,要约中表示以2000元一吨的价格卖给乙公司某种型号钢材100吨,甲公司随即又发了一封快件给乙公司,表示原要约中的价格作废,现改为2100元一吨,其他条件不变。一般信件于2月8日到达,快信于2

债权法名词解释

债权法名词解释 1.债: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我国《民法通则》第84条规定: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债权:指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请求特定的债务人依据债的规定为特定的给付的权利。 3.债务:根据债务人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履行所承担的义务。 4.债的要素:即债的构成所必须具备的要件,包括债的主体、债的内容和债的客体。债的主 体也称债的当事人,是指参与债的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即债权人和债务人,其 中.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称为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称为债务人。 债的内容,是指债的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负担的义务,即债权和债务。债的客 体也称债的标的,是指债务人依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应为或不应为的特定行 为,统称为给付。 5.特定之债:指于债的关系成立时,债的标的物即已特定的债。 6.种类之债:指债成立时以未加特定的种类物为给付标的物,仅以一定的种类和数量确定为 给付标的物的债。 7.单一之债:是指债权主体一方和债务主体一方仅为一人的债。 8.多数人之债:是指债权人或债务人有多人的债。 9.连带之债:指在一个债的关系中,债权人或者债权人有数人时,各个债权人均负有履行全 部债务的义务,且全部债务因一次全部履行而归于消灭的债。 10.按份之债:指在债的关系中债的多数主体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债权或者分担债务的 债。 11.债的效力:法律为了实现债的内容而赋予债之关系的效果,包括对债权人的效力和债务 人的效力。 12.债的履行:指债务人依照当事人的约定,允诺和法律规定实现其给付的行为。 13.不适当的履行:当事人虽有履行的行为,但履行不符合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 14.不完全履行:又称瑕疵履行、不完全给付,指履行本身不完全,具有瑕疵,一致减少或 丧失了给付本身的价值或意义。 15.加害给付:债务人的履行有瑕疵,而且因瑕疵使债权人受到利益之外的损害。 16.受领迟延: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履行应当受领而不为或不能履行。 17.履行不能:是指债务人因某种原因事实上已经不可能履行债务。

【最新】医院感染应知应会基本知识版

医院感染应知应会基本知识(2012年) 一、手卫生 1、医务人员手卫生是指什么? 医务人员洗手、卫生手消毒和外科手消毒。 2、什么叫卫生手消毒? 医务人员用速干手消毒剂揉搓双手,以减少手部暂居菌的过程。 3、卫生手消毒可以减少常居菌还是暂居菌? 减少暂居菌。 4、外科手消毒可以减少常居菌还是暂居菌? 清除或者杀灭暂居菌,减少常居菌 5、速干手消毒剂的特点是什么? 作用迅速,但不具有持续抗菌活性。 6、外科手消毒剂的突出特点是什么? 作用缓慢,但具有持续抗菌活性。 7、有效的洗手设施包括哪些必备要素? 洗手池、非手触式水龙头、流动水、清洁剂、干手用品、洗手流程图。 8、手卫生的5个重要时刻 二前三后: 接触患者后 接触患者周围环境后 接触血液体液后 接触患者前 清洁无菌操作前 9、哪些情况必须洗手不能卫生手消毒? 入厕之后 手部有明显污染时 接触可形成孢子的微生物之后 10、外科手消毒应遵循哪些原则? 先洗手,后消毒 不同患者手术之间、手套破损或手被污染时,应重新进行外科手消毒11、对医务人员手有哪些特殊要求? 指甲长度不应超过指尖 不应戴戒指等装饰物 不应戴人工指甲、涂抹指甲油等 12、洗手不可忽视的环节有哪些? 掌心、手背、指缝、大拇指、指关节、指尖。 13、七步洗手法是指哪七步? 掌心相对,手指并拢,相互揉搓 手心对手背沿指缝相互揉搓,交换进行 掌心相对,双手交叉指缝相互揉搓 右手握住左手大拇指旋转揉搓,交换进行 弯曲手指使关节在另一手掌心旋转揉搓,交换进行 将五个手指尖并拢放在另一手掌心旋转揉搓,交换进行 必要时增加对手腕的清洗 14、如何保证卫生手消毒的效果? 速干手消毒剂要足量,确保湿润揉搓。 速干手消毒剂要全覆盖,确保不留死角。

债权法,合同法期末复习要点提示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债权法,合同法期末复习要点提示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三、名词解释部分 1、按份债权:每个债权人按照各白的份额享有请求债务人履行的权利。 2、连带债务:债务人为多数,任何一个债务人都负有向债权人为全部给付的义务。 3、债权让与: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权人将其享有的债权移转于第三人享有。 4、债务承担: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务人将其负担的债务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负担。 5、代物清偿:以他种给付替代原来给付的清偿。 6、提存:是指在一定条件下,清偿人以消灭债为目的,将给付物提交有关机关保存的行为。 7、债权人的代位权: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而危机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有权以白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8、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是指希望他人向白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9、缔约过失责任:是缔约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违反先合同义务并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害时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10、先履行抗辩权:又叫后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中,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届期未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有重大瑕疵的情况下,负有后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为了保护白己的合同利益,可以拒绝履行白己相应的义务。 11、预期违约:也称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无正 当理由但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其在 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 12、合同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致使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受 到危害,而设置的保全债务人责任财产的法律制度。 13、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 定,因此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效力待定合同的情形有:1、主体欠缺完全行为能力;2、代理人无权代理(本来无权或者越权代理);3、处分合同的主体

2020年新编法学院级本科生债权法试题与参考答案(葛云松)名师精品资料

北京大学法学院2005级本科生债权法期末考试 (开卷考试) 任课教师:葛云松 一、判断正误 请判断下列命题的正误,并对错误命题(包括表述不准确的命题)说明其错误原因。可以不必援引所需适用的法条(援引更好)。本题共16分,每题2分。 1.合同是债的一种形式。 2.甲走路时发现不相识的乙昏倒路边,于是好心将其送往路边电线杆上所贴广告上所载的“老军医”处诊治,乙因被误诊而死亡。甲的行为不构成无因管理。 3.甲在某超市购买了两个玻璃杯,在结帐后拎着刚刚离开超市大门,就因为超市提供的塑料袋有破损而导致杯子漏出并摔碎在地。甲无权要求超市赔偿损失。 4.甲房地产开发公司在预售商品房时发布的广告称:本小区的绿化率将达到50%,但是注明“本广告为要约邀请,以将来的实际状态为准”。乙在看到广告后与甲公司订立预售合同(其中未约定绿化率问题),可是房屋实际交付时发现绿化率仅为30%,因此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乙的主张有法律依据。 5.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有权就次债务人用于清偿债务的财产优先受偿。 6.甲公司因开发房地产,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乙公司。乙公司虽然不具备承建此类建筑物的法定资质,但是工程最终完成并经验收合格。由于合同无效,乙公司无权要求甲公司支付约定的工程价款。 7.甲与乙以及其他人一起进行足球比赛时,乙的一个铲球动作被裁判判为犯规,并导致甲的腿部骨折。甲有权要求乙赔偿损失。 8.过春节时,甲、乙、丙三人一起轮流燃放炮竹取乐,其中甲所燃放的一个“二踢脚”平飞出去并导致行人丁的一只眼睛被炸瞎。丁有权要求甲、乙、丙连带承担赔偿责任。 二、合同设计 本题14分。 注意:(1)回答本题时不必考虑《公司法》上关于股权转让、一人公司等的特别规定,假定双方的股权买卖合同本身完全有效即可,仅仅需要以民法总论中所了解的法人制度的基本知识为基础来回答。(2)股权买卖的价款与公司净资产的数额之间,并没有逻辑上的必然联系,因为股权买卖是在公司人格保持不变的前提下,由新、旧股东达成的交易,股权买卖的价款由新股东支付给旧股东,而非公司。当然,净资产数额可能作为双方谈判时的一个重要考虑因素。(3)不必具体援引法律条文和依据,只需要说明大体的思路即可。 甲公司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A、B、C三人。现A、B、C拟将自己的股权一并出卖给D。 经过查阅公司帐簿,D认可甲公司现有的总资产为200万元,对外负债为50万元。D 认为,公司帐面上的净资产虽然有150万元(总资产200万元减去负债50万元),但是,自己不能确定公司是否还有其他没有记载在帐簿上的债务。 因此,D所希望的交易价格是:以公司净资产150万元为估价基础,自己向A、B、C支

大学债权法复习重点.doc

债权法知识点 一、词义辨析 [1]种类之债与选择之债 种类之债 定义:给付以其种类中的一定数量指示的债。 特定方法:1、债务人交付其物之必要行为完结 2、基于当事人约定,经当事人或者第三人的指定 选择之债 定义:是指债的客体或者其构成因素为两项以上,当事人可以选择其-?进行履行的债。 特定方法:1.选择,即债务人选择 2 .给付不能 【2】债权人的代位权与撤销权 代位权 定义: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之权的权利。成立要件:1、债务人享有对于第三人的权利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 3、债务人已陷于迟延 4、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撤销权 定义: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成立要件:1、客观要件 (1)须有债务人的行为 (2)债务人的行为必须以财产为标的 (3)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 2、主观要件 (1)债务人的恶意 (2)受益人的恶意 (3)转得人的恶意 【3】定金与违约金 定金 定义: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替代物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

违约金 定义:当事人完全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债务时,必须按约定给付对方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金钱以外的其他财产。 二者的区别: 1、定金是合同的担保,其目的在于确保合同债权的实现。 违约金是违约责任的一种形式,目的在于填补损害。 2、定金表现为从合同内容。 违约金属于主合同内容。 3、定金预先给付。 违约金在确认违约责任后给付。 4、定金依据双方的约定。 违约金可约定,也可法定。 5、定金不能超过合同总价值的20%。 违约金视损失情况定,但可以预先确定。 [4]单方允诺与单务合同 单方允诺 定义:指表意人向相对人作出的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使相对人取得某种权利的意思表示。 单务合同 定义:指一方当事人只享有权利而不尽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只负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合同。 二者区别: 1、单方允诺为单方法律行为,表意人单方作出意思表示行为就成立。 单务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须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2、单方允诺之债在表意人作出意思表示之时就对表意人有一定的约束力,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对单方允诺之债的成立没有任何法律意义。 单务合同在性质上是合同关系,要有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才能成立,仅有一方的意思表示单务合同是不可能发生的。 3、单方允诺是大陆法系的说法。 单务合同是英美法系的说法。 [5]连带保证与连带共同保证 连带保证 定义: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 特点:

债权法练习题

债权法复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 下列情形中,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法律关系的是()。 A.甲拾得乙遗失的一块手表B.甲捐赠给乙图书馆一百本书C.甲因踢球打碎乙家的玻璃D.甲鱼塘之鱼跳人乙鱼塘 2.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应当遵循(),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A.协作履行原则 B.诚实信用原则 C.全面履行原则 D.经济合理原则 3.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债权人以()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A.自己 B.债务人 C.第三人 D.代理人 4.债权人撤销权成立的主观要件是债务人与第三人主观上有()。 A.故意 B.过失 C.过错 D.恶意 5. 甲市外贸局下属的外贸进出口服务公司与甲市乙企业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该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了纠纷。此时,外贸进出口服务公司一分为二,分立为甲市外贸商品商行和甲市进出口服务公司(均为独立法人),公司分立时,对上述买卖合同如何处理未作安排。现乙企业到法院就该合同纠纷提起诉讼,本诉讼的被告应当是( ) A.甲市外贸进出口服务公司B.甲市外贸局 C.甲市外贸商品商行或甲市进出口服务公司 D.甲市外贸商品商行和甲市进出口服务公司 6.根据债的主体双方人数划分,债可分为( )。 A.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B.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C.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D.主债和从债 7.连带债务的债权人( ) A.只能向债务人中的一个人或数人同时或先后请求其履行全部债务。 B.只能向全体债务人请求其履行全部债务。 C.只能向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同时或数人请求其履行部分债务。 D、可以向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同时或先后请求其履行全部或部分债务。 8、从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上看,债的主体()。 A.双方都是不特定的 B.债权人是特定的,债务人是不特定的 C.债权人是不特定的,债务人是特定的 D.双方都是特定的 9.连带债务中一个债务人履行完全部债务之后,( )。 A.连带债务消失,也不会产生新债 B.债权人还可以向其他连带债务人请求履行 C.连带之债消灭,该债务人对其他债务人有追偿权 D.以上都不对 10.甲向同村的乙买木材,当初没有说明价格,后来到了交货和付款时木材价格上涨,甲和乙对价格有异议相持不下,这时,价格应当按照() A.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确定B.订立合同时订立地的市场价格确定 C.履行合同时订立地的市场价格确定D.履行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确定 11.债的标的为( ). A.特定行为B.特定行为、物 C.特定行为、物、智力成果 D.特定行为、物、智力成果、其他利益 12.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

党员干部应知应会知识100题

党员干部应知应会知识100题 一、党的基本理论 1.中国共产党的性质: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2.党的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实现共产主义。 3.党的行动指南: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 4.党的基本路线:领导和团结全国各族人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自力更生,艰苦创业,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 5.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 6.党的外交政策:坚持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维护我国的独立和主权,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维护世界和平,促进人类进步。 7.党的工作路线: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把党的正确主张变为群众的自觉行动。 8.党的最大优势:密切联系群众。 9.党执政后的最大危险:脱离群众。 10.党员宣誓誓词: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拥护党的纲领,遵守党的章程,履行党员义务,执行党的决定,严守党的纪律,保守党的秘密,对党忠诚,积极工作,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随时准备为党和人民牺牲一切,永不叛党。 11.预备党员的权利:除了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外,其他同正式党员一样。

12.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是: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13.我党成立以来实现的三大历史性转变是: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实现了三大历史性转变: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到民族独立、人民当家做主新社会的历史性转变、实现了从新民主主义革命到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历史性转变、实现了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到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从封闭半封闭到全方位开放的历史性转变。 14. 中国共产党的三大作风: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作风,和人民群众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作风,自我批评的作风。 15.中国共产党的三大历史任务是: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继续推进现代化建设、完成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 16. 坚持“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指的是:领导和团结全国各族人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自力更生,艰苦创业,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 17.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包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就是包括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在内的科学理论体系。 18.“两个务必”:(1)务必继续地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作风;(2)务必继续地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 19.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内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立足基本国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巩固和完善社会主义制度,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20. 邓小平提出的社会主义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

法律英语--债权法

侵权法 一.介绍 侵权法概念 侵权法是一个很难表述的概念,这个词语在平日交流中不常使用。虽然它描述了一项法律中的重要分类,这个概念也已经否定了很多试图阐明出有用定义的尝试。令人困惑的是任何一种广泛到能包含所有侵权行为的定义都太过于笼统而几乎没有意义。 所有侵权法中有一项常见的元素是一方会由于另一方实施的行为或不作为所产生的后果而受到损失或伤害。除此以外,加速普遍化变成了不可能的任务。事实上所有无限的多样的人类活动——比如说骑车,从事生意,谈话,写作,拥有并且使用真的或者个人财产,性行为——都有可能成为一种侵权行为的赔偿责任来源。这种行为的多样性抵抗住了大面积的普遍性,这也是侵权行为的赔偿责任所赖以存在的基础。 如果对侵权的定义是必要的,它就会具有以下的性质:民事违法行为,一方的行为会对另一方造成人身财产伤害,或者是认识到另一方的利益想违背法律强制规定的责任。 明显地,侵权法是一块认识到并赔偿对受害人从身体,尊严和隐私的伤害到所拥有的财产和生意上的利益损失的法律领域。侵权是一种民事违法行为——是遭受损失方(或者是共同起诉的多方)控告罪犯(侵权行为人)来使损害得到补偿或者是寻求一种禁令阻止伤害和民事违法行为的继续。受害方必须证明侵权行为人犯罪。侵权中的义务被强制当作法律遵行。 侵权法发作用,目的与正当理由 侵权法有三个主要作用和目标:(1)补偿受害方因为另一方的行为而蒙受的损失与伤害。(2)置入应赔偿人的所应补偿的金额。(3)防止未来的损失和伤害。 1.补偿 侵权行为中受害的一方所遭受的伤害和损失我们应该称之为“损害”。侵权法是基于所有损失,无论是有形的还是无形的都能够用金钱衡量的基础上的。最基本的侵权赔偿是要求侵权行为人来支付受害者一笔“有补偿的破坏”。 2.公正 (1)公平(2)现实原因(3)过失(4)无过失责任 (5)原告过失与赞成? 3.对将来损失的预防 第三个主要的侵权法的作用和目标是控制人类行为表现来防止未来的侵权行为。在这方面,法律起到了教育的作用。以及在未来适用。理论上,背负债务的罪犯自己也会在将来更加小心,来自侵权行为的赔偿责任的威胁也刺激了调整他们的行为与行为准则相一致。 二.过失 侵权行为的赔偿责任通常划分成故意,过失与严格上来说的侵权行为。中心与重点是对过失行为引起侵权问题。这种债务有几个元素:(1)被告人对原告负有的义务(2)因为被告人玩忽职守的错误符合行为要求(过失)(3)一个在过失行为和伤害结果之间的重要联系(4)公认的一种伤害或损失 在分析过失引起的案例时,我们首先要考虑具有过失性质的行为本身。我们要用哪种方法来决定被告的行为或者疏忽失职是否可以被视为过失呢? 过失的通性 理性之人的标志 过失的证据 1.举证责任 2.专业和初步的证据 3.事实即证据法则和间接证据

应知应会法律知识

宪法: 是指一个国家法律体系中具有根本法法律地位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其他立法工作的根据,通常规定一个国家的社会制度、国家制度、国家机构和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 宪法的重大作用 1.宪法在组织国家政权方面的作用。宪法的首要任务就是组织国家政权。 2.宪法在保障公民权利方面的作用。宪法在保障全体社会成员的最大利益和最大幸福上主要是基于三个基本原则来进行的;一是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相协调的原则;二是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原则,其中最重要的是基本人权;三是权利和义务相一致原则。3宪法在维护国家和社会基本制度方面的作用。4.宪法在实行法制方面的作用。宪法是法制存在的基本要素,并且是法治中的核心要素。一方面,宪法作为法律体系的核心,是一切法律规范产生、存在和变更的前提条件;另一方面,以宪法为基础而产生的宪政,其运作的过程本身就是法治的体现。 国家政权的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的国体就是人民民主专政。 国家政权的经济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我国的政体 政体即政权的组织形式,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我国的选举制度 我国的选举权具有普遍性和平等性。我国的选举采用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的方式。采用无记名的秘密投票制度。 公民的基本权利 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政治权利(平等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政治自由权、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宗教信仰自由权),人身权利(生命健康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姓名权和隐私权),社会经济权利(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受教育权、社会保障权)。 宪法与宪政 宪法,是以宪政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和政治过程。宪法的实施是建立宪政的基本途径。如果在政治实践中宪法得到了很好的实施,那么宪政也得到了很好的建设。宪政的基本精神是建立有限政府。这一精神具体体现为两个宪政原则:一是公共权力是人民通过宪法授予的,不得行使宪法没有授予的和禁止行驶的权利;二是公共权力不得侵犯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而且有义务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 宪法与宪政有着密切的联系。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宪政是宪法的生命。宪法是静态的宪政,宪政是动态的宪法。二者都是民政政治建设和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表现,都以限制国家权力,保障人权为目的。依法治国实质上就是依宪治国,法制建设就是宪政建设。

债权法案例分析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对比分析 -----基于对公报案例的考察 合同与侵权是债法中两大基础性法律关系,二者在构成要件、诉讼时效、赔偿范围等方面都存在明显差异,一般情况下二者是可以清楚分辨的,但是在有些情况下会出现两者相互排斥,导致竞合的状态。在另一种情形下,两者有逐渐融合和统一的趋势,既“contort”,“合同履行中的侵权”。 传统民法理论下两者的区分:

竞合时的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首次在法律上明确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制度。该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第三十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时作出选择后,在一审开庭以前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对方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自合同法开始,我国正式确立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

竞合的制度。 我国处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应当遵循以下基本的思路: 首先,力求在当事人的利益之间寻求平衡。主要的思路是,一方面债权人的损失应该得到全面的补偿,而另一方面债务人不应负担不必要的双重赔偿责任,双方的利益都应得到合理周全的考虑。在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在这其中,必须首先强调债权人能够得到充分而有效的保护,这是一个基本前提。从民法的基本精神与基本原则来看,民事法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的地位是平等的,应该受到法律平等的保护。但是,作为确认和保护权利基本手段的民法,应该是以权利为中心的,在一个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之中,一方当事人因对方当事人的违约或侵权行为遭受人身、财产损害而成为债权人时,法律总要通过一定的制裁措施,惩戒不法行为人来对债权人进行保护。而为使债权人能获得充分有效的保护,理应允许债权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就如何获得赔偿做出有利于自己的选择。与此同时,也不能过分加重债务人的责任负担,使之承担不合理的赔偿责任,因此,相关制度的设计应当在最大限度内谋求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利益天平的基本平衡。 其次,在确保当事人之间利益平衡的前提之下,提高诉讼效率、节约诉讼资源。法律根据民法意思自治的基本精神赋予了当事人自由选择权,为当事人合理行使诉权,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有利条件,这值得肯定。但是应当看到,如果缺少有关限制请求权的强制性规定,债权人为了实现利益最大化,难免会趋利避害,频繁改变、混淆诉因,来争取规避,滥用选择权,与此同时,由于诉讼程序本身就是一个两相博弈的过程,债务人在债权人趋利避害的同时也在积极寻找防御对策,这样,在债权人请求权选择上和债务人责任承担方式上都存在着不确定性和回旋的余地,这就使得整个诉讼程序变得异常不稳定,在实践中则集中表现为双方不断提出的管辖权争议。这一方面造成双方当事人人力、物力、精力的大量投入,另一方面也使得法院浪费了司法资源,降低了诉讼效率。因此,在对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制度进行设计的时候,尤其是在当事人的请求权及选择问题上,应当充分考虑到诉讼成本与诉讼效率,避免法院对同一事实多次审查、多次判决,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也使当事人不必要地陷入重复诉讼之中。 对公报案例的分类分析: 一、合同履行中侵权案件的类型表现

债权法期末考试复习提纲

债权法复习提纲 名词解释 1、债权人的撤销权: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有害债权的行为,得请求法院予 以撤销的权利。 2、债权人的代位权: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而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 权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3、同时履行抗辩权:双务合同的当事人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一方在对方履行之 前有权拒绝对方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4、先履行抗辩权:双务合同中,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届期未履行义务 或者履行义务有重大瑕疵的情况下,负有后履行抗辩义务的当事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合同利益,可以拒绝履行自己相应的义务。 5、不安抗辩权: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 不能履行义务,或者存在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或危险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其合同义务。 6、先诉抗辩权:检索抗辩权,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 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权利。 7、缔约过失: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 而致使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导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受损的情形。8、提存:在一定条件下,清偿人以消灭债为目的,将给付物提交有关机关保存 的行为。 9、抵销:二人互负同种类的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抵所负债务之清偿,而使双 方的债务在等额内相互归于消灭的行为。 10、行纪合同:一方接受另一方的委托,以自己名义为另一方从事贸易活动, 并收取报酬的合同。 11、居间合同: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 介服务,由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12、委托合同:委任合同,一方委托他方为其处理事务,他方允若处理事务 13、行纪人的介入权:具有市场定价的受托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意思表示 的以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委托人的相对方买入或卖出受托商品。 14、侵权责任: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所承担的民事责任。 15、过错推定责任:在受害人能够证明其所受损害与侵权人的行为有因果关 系的情况下,如果侵权人不能证明其主观上没有过错,就推定为有过错,由侵权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16、公平责任:是指在当事人双方对于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根据法律不能 适用无过错责任,如果适用过错责任,受害人遭受的损害则得不到赔偿,在这种显然有失公平的情况下,裁判机关可以根据当事人双方的实际情况,按公平合理的原则判定双方分担损失。 17、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事实。 18、无因管理: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自愿 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债权法

●债权法 ●第七讲无因管理 ●案例导入: 试分析下列五例,明辨其异同及当事人的利益关系,尝试由此建立“无因管理制度”的体系结构: ●甲受乙委托,出租A屋与丙。 ●乙有A屋,有意出租,但乙因病住院不能亲自处理,甲知其事,乃以乙的名 义出租与丙。 ●乙有A屋,预定外出1年,雇甲看管。甲明知乙无意出租,但为乙的利益, 仍将A屋出租与丙。 ●甲为自己利益,擅自以自己名义出租乙所有的A屋与丙。 ●甲误把乙所有的A屋当做其父的遗产,出租与丙。 ●第一节无因管理概述 一、无因管理的发展 1、起源: 此项制度源自罗马法,无因管理在古罗马时代发挥了重大的社会作用。由于交通通信不便利,古罗马的交通通信远远不能和今天相比,人们对于财产的管理,往往不能亲力亲为,而且不能立即和他人订立委托合同或其他契约以从事管理。所以用无因管理制度来弥补不足。(德国著名的法学家耶林说:“罗马帝国曾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以武力,第二次以宗教,第三次以法律。) 我们在罗马法中找到了无因管理制度的相关记载,其被称为negotiorum gestio(管理他人事务)最早适用于为不在之人管理事务(尤其是远征在外的军人)。罗马法通过准契约制度来规范无因管理行为。(准契约,即当事人间虽没有协议,也不构成侵权行为,但依据公平原则和公共政策强加其债权关系的情况,其法律效力和契约相同。) 盖尤斯(罗马五大法学家之一)在《论行省告示》第三编指出,如果一个人在另一个人不在并且不知道的情况下管理了他的事务,无论是为被管理人的利益支付了必要的费用,还是为被管理人的利益向他人清偿了债务,那么,他均因上述管理行为而享有诉权。当事人之间在这种情况下产生的诉讼成为无因管理之诉。 在《法学阶梯》中,对无因管理有这样的阐述,在某人管理不在者之事务的情况下,在他们间相互产生被称为无因管理之诉的诉权。事务被管理者对管理人享有直接诉权,而事务管理者享有对待诉权。其事务被管理人的人,即使不知情,也受债的约束。 2、发展阶段: 无因管理制度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偏重保护本人利益阶段。罗马法上的无因管理制度基本目的在于通过为那些乐于助人者提供补偿来鼓励保护不在场者利益的行为。 第二个阶段:兼顾管理人利益阶段。在保护本人利益的同时,也保护管理人的利益。日本学者我妻荣指出,无因管理制度本来是对实施了保护他人利益的管理人予以保护为目的一种制度。 第三个阶段:注重公益阶段。无因管理对社会整体发生正面的积极功能。尽管无因管理不是意思表示或法律行为,也不承认私人意思自治。但我们也要尊重社会所倡导的相互提携、相互扶助的社会理念。 ●二、无因管理的概念:

我国民法典中债权法的体系构造

我国民法典中债权法的体系构造 以侵权行为法的定位与债权法总则的取舍为考察重点 杨代雄吉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关键词: 侵权行为法\债权法总则\债权法体系\私权\民法典 内容提要: 侵权行为法的立法定位与债权法总则的取舍是我国民法典中债权法体系构造的两大难题。侵权责任具有双重属性,既是债,又是权利救济,应当基于第一种属性将其纳入债权法。综合考虑逻辑、审美与实用性等因素,我国民法典中的债权法应分为三编:债权法总则、合同法、合同以外的原因产生的债权。侵权行为法置于第三编之中。 一、债权法体系构造的主要难题与基本准则 在《德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等传统潘得克吞式民法典中,债权法都是单设一编。20世纪以来,债权法的内容日益膨胀,因此,其在民法典中是否应当分设若干编、如何分设就成为20世纪后期很多国家编纂或修订民法典时必须考虑的问题。我国目前也面临这个问题,民法典草案的几部学者建议稿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拟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以下简称《民法草案》)对这个问题的处理方案不尽相同,由梁慧星研究员主持起草的《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把债权法分为债权总则(第三编)、合同(第四编)、侵权行为(第五编); [1]由王利明教授主持起草的《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把债权法分为债权总则与合同两编,而把侵权行为法作债权法体系之外的独立一编; [2]由徐国栋教授主持起草的《绿色民法典草案》把债权法分为债法总则与债法分则; [3]《民法草案》规定了合同法(第三编)与侵权责任法(第八编),从侵权责任法在整部草案中的位置看,起草人似乎倾向于把它定性为民事权利救济法(民事责任法),假如前面各编所规定的民事权利(物权、人格权、身份权甚至债权)遭受侵害,侵权责任法就提供救济,起草人强调的是侵权法的功能而不是侵权行为作为债的原因之属性,侵权行为(责任)法由此成为民法体系中与物权法、债权法"平起平坐"的同一层次的法律制度,而不是债权法之下的第二层次的法律制度。在这个方面,《民法草案》与王利明教授主持起草的民法典草案不谋而合。由于我国民法典采取分编制定的做法,目前已经制定了合同法,很快就要制定侵权行为法,将来是否制定债权法总则以及在民法典最终统稿时侵权行为法如何定位依然是悬而待决的问题。 债权法的结构安排主要须考虑三个因素:一是逻辑性,譬如侵权行为法在逻辑上是否属于债权法范畴,债权法制度应当如何分布才合乎逻辑;二是均衡性,民法典不但要具备逻辑性,还需要具备一定的美感,因为民法典归根结底也是一部作品,需要让世人阅读,应当符合文学上最起码的审美标准,民法典结构的均衡能给人带来一定的审美愉悦。三是实用性,民法典是一种法律工具,只有运用于民事司法实践中才能真正体现其价值,因此,其结构设计需要符合实用性的要求,法律规范的编排应当便于其检索与适用,如果存在两种都合乎逻辑的编排方案,应当选取实用性更强的方案。综合考虑这三个因素,是我国民法典债权法体系构造的基本准则。 二、侵权行为法在民法典中的立法定位 从逻辑上看,侵权行为法具有双重属性:一方面,它是私权救济法,侵权责任是一种权利救济手段,此点已如前述;另一方面,它又可以归入债权法范畴,因为侵权责任本身也是行为人承担的一项债务。此处涉及责任与债务的关系问题,需要作一个简要的梳理。在古罗马法中,不存在责任与债务的明确区分,指称债务的拉丁术语"obligare"来源于动词"捆绑(ligare)",由此可见,债务本身就包含法律拘束之意,作为债的最初类型的私犯(侵权)之债是以行为人的人身受役为内容的,[4]优士丁尼在《法学阶梯》第3卷第13题头段宣称"债为

债权法

债权法 The Law Of Claims 课程编号:4361043 课程属性:专业方向课 学分:3学分 学时:48学时(讲课:48学时) 课程性质:选修 先修课程:民法学、物权法 适用专业:法学 教材:债权法,厦门大学出版社;柳经纬编,2000年版。 开课院系:公共管理学院 一、课程的教学目标和任务 通过课堂讲解与讨论和案例分析等教学手段增强学生分析和解决有关债权的法律问题的能力。本课程内容丰富,体系完整,受教学课时之限制,部分较为简单的内容将作为学生自学的内容,以培养学生独立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内容,须依据师生之间共同配合与努力情况来决定。下面所列仅供参考。 二、教学内容和要求(要求将各章节知识点分为掌握、熟悉、理解、了解、初步了解等)1.绪论(2学时) (1)掌握债法的概念; (2)熟悉债法的特征; (3)理解债法的体系和体例。; (4)了解债法的沿革; 2.债的概述(2学时) (1)掌握债的要素; (2)熟悉债的分类; (3)理解债的概念; 3.债的发生变更和消灭(2学时) (1)掌握债的变更; (2)熟悉债的消灭; (3)理解债的发生; 4.债的效力( 6学时) (1)掌握债的对内效力;债的对外效力 (2)了解债的效力的概念和基本问题 5.债的担保(4学时) (1)掌握保证法律制度;定金法律制度 (2)熟悉债的担保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6.合同概述(2学时) (1)熟悉合同的分类; (2)理解合同的概念; (3)了解合同的解释; 7.合同的订立(4学时)

(1)掌握要约法律制度;承诺法律制度;缔约过失责任 (2)熟悉合同条款; 8.合同的效力(7学时) (1)掌握合同的解除;违约责任 (2)理解双务合同的效力 (3)了解合同效力概述 9.移转所有权的合同(4学时) (1)掌握买卖合同;赠与合同 (2)了解特种买卖合同;供应合同;互易合同 10.移转使用权的合同(3学时) (1)掌握租赁合同;借用合同; (2)理解融资租赁合同; 11.资金融通合同(1学时) (1)掌握贷款合同;; (2)熟悉民间借贷合同; 12.完成工作成果的合同(1学时) (1)掌握承揽合同; (2)了解工程承包合同; 13.提供服务的合同(3学时) (1)掌握运输合同;委托合同; (2)熟悉保管合同;行纪合同 (3)理解居间合同; 14.技术合同(1学时) (1)了解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 (2)初步了解技术合同的基本概念和特点; 15.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3学时) (1)掌握不当得利;无因管理; 16.侵权行为(3学时) (1)掌握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2)熟悉侵权责任的承担; (3)理解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特征;侵权行为的规则原则 (4)了解特殊侵权行为的种类; 三、大纲说明 (1)作业和报告:作业:4次, (2)考核方式:开卷考试 (3)总评成绩计算方式:(平时成绩、期中考试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等综合计算)(4)是否使用多媒体:是 四、参考书目 1、《民法债编总论》,台湾三民书局;王泽鉴编,1993年版。 2、《债法原理》(一)(二)(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王泽鉴编,2001年版。 3、《合同法》,法律出版社;崔建远编,200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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