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税种中央与地方分成比例

各税种中央与地方分成比例
各税种中央与地方分成比例

各税种中央与地方分成比

Prepared on 21 November 2021

一、中央固定收入: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地方政府固定收入: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税、契税、屠宰税、筵席税。

三、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

1、增值税(除进口增值税):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税收收入中75%为中央财政收入,25%为地方收入。进口环节的增值税由海关负责征收,税收收入全部为中央财政收入。

2、营业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交纳的部分归中央,其余归地方。

3、企业所得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及海洋石油企业交纳的部分归中央,其余部分按中央60%,地方40%分配。(25%)

4、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归中央,其余部分按中央60%,地方40%分配。<

5、资源税:海洋石油企业交纳的部分归中央,其余部分归地方。

6、城市维护建设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交纳的部分归中央,其余归地方。

7、印花税:证券交易印花税收入的94%归中央,其余6%和其他印花税归地方。

另:

广东省在中央财政体制框架下,又将营业税、非国有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作为省与市(县)共享收入,实行按省40%、市(县)60%比例分成。

中央和地方税收分配比例

各税收的中央和地方分配比例情况详解 中央独立税:消费税、关税、进口增值税、车辆购置税、燃油税、社会保障税。 省级独立税:营业税。 县级独立税:物业税、车船使用税、遗产与赠与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 中央、省级、县级共享税具体税种和分成比例见表2。 经过以上调整,中央政府收入占税收总额的55%—60%左右,省级政府收入在22%左右,县级政府收入在20%左右。。 一、中央固定收入: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地方政府固定收入: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税、契税、屠宰税、筵席税。 三、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 1、增值税(除进口增值税):中央75%,地方25%。 2、营业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交纳的部分归中央,其余归地方。 3、企业所得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及海洋石油企业交纳的部分归中央,其余部分按中央60%,地方40%分配。 4、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归中央,其余部分按中央60%,地方40%分配。 5、资源税:海洋石油企业交纳的部分归中央,其余部分归地方。 6、城市维护建设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交纳的部分归中央,其余归地方。 7、印花税:证券交易印花税收入的94%归中央,其余6%和其他印花税归地方 省以下各级政府间收入分配关系,并没有全面推行较为彻底的分税制,全国呈现多样化特征。具体划分方式有:(1)按照企业的隶属确定税收归属。其中最为典型的就是企业所得税,几乎所有的省、市、自治区都是按照这种方式确定其归属的。(2)按照纳税主体的所有制形式或行业性质,划分收入归属。其中最为典型的是营业税,几乎所有的省、市、自治区都把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划作省级收入,而把建筑安装、交通运输、餐饮服务等行业的营业税作为地、市、县等层级地方政府的收入。(3)按照某种比例对某些税种进行分享。相当部分省、市、自治区都把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等税基较小、税额不大的税种,在省级政府与其下的各个层级地方政府之间进行比例分享。(4)对于地方分享的增值税25%部分,部分省、市、自治区将其全部划归地、市、县级政府,部分地区则实行了某种形式的共享税划分方式。(5)部分省、市、自治区仍然沿用分成或包干的旧体制,把部分税种确定为调剂收入,根据其辖区内各个地区的贫富程度的差别,分别确定不同的分享比例或分享形式。

国家税收参考答案(要点)

《国家税收》练习题参考答案 第一部分参考答案 一、名词解释 1、税收:是国家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政治权力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一种活动。 2、税收原则:税制原则即税制建立的原则,是一个国家在设计税收制度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它是 判断税收制度是否合理的标准,制定科学的税收原则,始终是设计税收制度的核心问题。 3、公平原则:是指国家征税要使各个纳税人承受的负担与其经济状况相适应,并使各个纳税人之间 的税负水平保持均衡。 4、税收成本:税收成本是指征纳双方在征税和纳税过程(该过程开始于税收政策的制定,结束于税 款的全额入库)中所付出的一切代价(包括有形的和无形的)的总和,具体包括征税成本、纳税成本及课税负效应三个部分。 5、资源配置职能:通过本身的收支活动引导资源的流向,弥补市场的失灵和缺陷,最终实现全社会 资源配置的最优效率状态。 6、税负转嫁:税负转嫁是纳税人将缴纳的税款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转由他人负担的过程。 7、税源:税源即税收收入的来源,即各种税收收入的最终出处。 8、税基:税基是指税法规定的应纳税额计算的基础,也称计税依据。一是指某种税的经济基础。二 是指计算交纳税额的依据或标准,即计税依据或计税标准。它包括实物量与价值量两类。 9、税率:是对征税对象的征收比例或征收额度。税率是计算税额的尺度,中国现行的税率主要有 比例税率、超额累进税率、定额税率、超率累进税率。 10、比例税率:比例税率是指税额与征税对象按同一比例增长的税率。 11、速算扣除数:速算扣除数是按照全额累进计算的税额减去按照超额累进计算的税额之后的差额。 它是在采用超额累进税率计税时,简化计算应纳税额的一个常数。 12、累进税率:是指按征税对象数额的大小,规定不同等级的税率。是随着课税对象数额增加而递 增的税率。 13、全额累进税率:全额累进税率是以课税对象的全部数额为基础计征税款的累进税率。在课税对 象数额提高一个级距时,对课税对象全额都按提高一级的税率征税。 14、超额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是把征税对象按数额大小分成若干等级,每一等级规定一个税 率,税率依次提高,但每一纳税人的征税对象则依其所属等级,同时适用几个税率分别计算。 并且,每一次计算仅以征税对象数额超过前级的部分作为计算基数,然后将计算结果相加得出应纳税款数额。 15、税收效应:是指政府通过税收政策及其手段对经济增长和经济稳定的影响。 16、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有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 其取得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以及进口货物的金额计算税额,并实行税款抵扣的一种流转税。 17、生产型增值税: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允许从其销售产品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18、收入型增值税:只允许抵扣当期计入产品成本的折旧部分进项税的,称为收入型增值税。 19、消费型增值税:准许全部抵扣当期购进的用于生产应税产品的固定资产进项税的,称为消费型 增值税。 20、进项额:是指企业购入原材料、燃料动力等及应税劳务时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 21、销项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增值 税额。 22、消费税:消费税是对特定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在特定环节征收的一种间接税。 23、从量定额:以商品的重量、长度、容量、面积等计量单位为计税依据,按固定的单位应税额进 行计征的计税方法。 24、预定定价:纳税人与税收部门之间进行商量,以某一商品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缴纳税款, 以保证税收的收入。到一纳税期限,再按实际的商品销售价格计税后调整,多退少补。 25、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内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 税。 26、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personal income tax)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

《个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2018年第1版

个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姓名: 证件类型:证件号码: 签证类型:签证有效期: 本人声明:□ 1.仅为中国税收居民□ 2.仅为非居民 □ 3.既是中国税收居民又是其他国家(地区)税收居民 如在以上选项中勾选第2项或者第3项,请填写下列信息: 姓(英文或拼音):名(英文或拼音): 出生日期: 现居地址(中文):(国家)(省)(市)(境外地址可不填此项)(英文或拼音):(国家)(省)(市) 出生地(中文):(国家)(省)(市)(境外地址可不填此项)(英文或拼音):(国家)(省)(市) 税收居民国(地区)及纳税人识别号: 1. 2.(如有) 3.(如有) 如不能提供居民国(地区)纳税人识别号,请选择原因: □居民国(地区)不发放纳税人识别号 □账户持有人未能取得纳税人识别号,如选此项,请解释具体原因: 是否为政治性公众人物:□是□否 本人确认上述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且当这些信息发生变更时,将在30日内通知贵机构,否则本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 签名:日期: 签名人身份:□本人□代理人 说明: 1. 本表所称中国税收居民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在中 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2. 本表所称非居民是指中国税收居民以外的个人。其他国家(地区)税收居民身份认定规则及纳 税人识别号相关信息请参见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https://www.360docs.net/doc/991214259.html,/aeoi_index.html)。 (2018年第1版)

历年各税收中央与地方分成比例

历年各税种中央与地方分成比例近10年来,各城市来自房地产(含出让土地)的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不断增大。特别是近几年,许多城市的比重都超过40%,甚至更高。如此高的占比是极不正常的,极不利于长远发展的。 而这种现象的产生,与这些年来中央和地方税收分配的调整密切相关,主要是共享税的调整。这些年,国家税务总局对几项重要共享税做的调整如下:增值税中央与地方的分成比例原为50:50,2001年调整为75:25;印花税原为50:50,1997年调整为80:20,2001年再次调整为94:6,2002年又一次调整为97:3;企业所得税原为40:60,后来调整为50:50,2003年调整为60:40;个人所得税在1995~2001年为地方税,2002年调整为共享税,比例为50:50,2003年再次调整为60:40。 与此同时,地方有些其他税收还在减少。以工商业税收为例。对“三资”企业(港澳台企业享受同等待遇)的所得税,从获利年度起“两年免税三年减半”,使得税收甚少;企业增值税3/4上缴中央,1/4由省市分成,城市拿不到1/10;营业税和附加费归地方,但是地方政府为招商采取退税优惠政策,通常退税50%,许多城市退税高达80%以上。特别是沿海“三资企业”比较集中的城市,出口退税额度更大。

(一)。所得税(60%归中央,40%归地方) 所得税是从当地企业所得收入中征收的税收,中央地方分成40:60。这是从地方征收的税收为何60%归中央? 因为各国对进口商品都征收进口关税,我国平均关税率10%,10%的税率与一般生产企业利润率相当,由于国内省与省之间产品流通是不征关税的并且国内市场大,企业产品大多销到外省,为了保偿消费省的利益,国家把企业所税60%归中央。(小国家小地区30%归中央可以了,象中国这么大的国家应该70%归中央,而不是现在的60%) (二)。增值税,消费税都是流转税,在生产环节征税,但其税收成本是由全国的消费者成担。 1。消费税(100%归中央) 进口消费税=(进口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国内消费税=[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消费税全部归中央。 2。增值税(75%归中央,25%归地方) 我国对进口商品都征收17%的增值税,进口增值税全部归中央。 进口消费税=(进口价格+关税+消费税)×17% 例子:进口价值100元的红酒,如果关税为10%,消费税为20%。 进口关税=100元X10%=10元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办税指南

声明:本指南仅适用于企业所得税属于广东省内各国税局管辖的企业业务办理。个人或企业所得税属于地税管辖的企业,相关办税流程请咨询主管地税部门。 【业务概述】 为享受中国政府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含与香港、澳门和台湾签署的税收安排或者协议)、航空协定税收条款、海运协定税收条款、汽车运输协定税收条款、互免国际运输收入税收协议或者换函(以下统称税收协定)待遇,企业或者个人(以下统称申请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以下统称《税收居民证明》)。 【适用主体】 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包括中国居民企业的境内、外分支机构和合伙企业)。 【具体规定】 1.接受申请的税务机关: (1)主管申请人企业所得税的县(含县级市、区)国家税务局(中山、东莞市的申请人应向主管其企业所得税的

税务机关提起申请)。 (2)中国居民企业的境内、外分支机构提出申请的,应当通过其总机构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合伙企业提出申请的,应当以其中国居民合伙人作为申请人,向中国居民合伙人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2.《税收居民证明》的开具年度 申请人构成中国税收居民的任一公历年度。 3.一次性告知 (1)申请人提交资料齐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当场受理。 (2)申请人提交资料不齐全的,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补正内容。 (3)主管税务机关或者其上级税务机关根据申请人提交资料无法作出判断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提供相关资料,需要补充的内容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 4.《税收居民证明》样式 (1)规定样式 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关于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0号,)规定的《税收居民证明》样式开具。 (2)特殊样式 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对《税收居民证明》样式有特殊

税收分成及地方税收明细

税收分成 一、中央固定收入: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地方政府固定收入: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税、契税、屠宰税、筵席税。 三、分享收入 1、增值税:中央地方按75%与25%比例分享。 2、营业税:除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交纳的部分归中央外,其余部分归地方。 3、企业所得税:除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和海洋石油企业交纳的部分归中央外,其余中央地方按60%与40%比例分享。 4、个人所得税:除个人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归中央外,其余中央地方按60%与40%比例分享。 5、资源税:除海洋石油企业交纳的之外,全部归地方。 6、城建税:除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交纳的部分归中央外,其余部分归地方。 7、印花税:证券交易印花税的6%、其他全部印花税,归地方。 8、教育费附加:归地方。 据了解,对于所得税地方分享40%的部分,天津高新区、开发区、保税区和天津市(包括滨海新区)的按照12%和88%分享,中新生态城按照100%享有。 地方税收明细 一、营业税 1、交通运输业: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装卸搬运 3% 2、建筑业: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 3% 3、金融保险业: 5% 4、邮电通信业: 3% 5、文化体育业:3% 6、娱乐业: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 5%—20% 7、服务业: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及其他服务业 5%

8、转让无形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商誉 5% 9、销售不动产:销售建筑物及其他土地附着物 5% 二、城建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 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三、资源税 税目税额幅度 原油 8-30元/吨 天然气 2-15元/千立方米 煤炭 0.3-5元/吨 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0.5-20元/吨或者立方米 黑色金属矿原矿 2-30元/吨 有色金属矿原矿 0.4-30元/吨 盐 固体盐 10-60元/吨 液体盐 2-10元/吨 四、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开放式基金(CRS)机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机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提示:请仔细阅读“说明”后填写以下信息 机构名称: 一、机构类别(非金融机构必填): □1.消极非金融机构(如勾选此项,请同时填写控制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2.其他非金融机构 二、机构税收居民身份(必填): □1.仅为中国税收居民(如勾选此项,请直接填写第五项内容) □2.仅为非居民(必填第三、四、五项内容) □3.既是中国税收居民又是其他国家(地区)税收居民(必填第三、四、五项内容) 三、机构基本信息 1.机构名称(英文): 2.机构地址(英文或拼音):(国家)(省)(市) 3.机构地址(中文):(国家)(省)(市)(境外地址可不填此项) 四、税收居民国(地区)及纳税人识别号: 1. 2.(如有) 3.(如有) 如果不能提供居民国(地区)纳税人识别号,请选择原因:

□居民国(地区)不发放纳税人识别号 □账户持有人未能取得纳税人识别号,如选此项,请解释具体原因: 五、本机构确认上述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且当这些信息发生变更时,将在30日内通知贵机构,否则本机构承担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 经办人签名:公章:日期:

说明: 1.本表所称中国税收居民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 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组织。 2.本表所称非居民是指中国税收居民以外的企业(包括其他组织),但不包括政府机构、 国际组织、中央银行、金融机构或者在证券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司及其关联机构。前述证券市场是指被所在地政府认可和监管的证券市场。其他国家(地区)税收居民身份认定规则及纳税人识别号相关信息请参见国家税务总局网站(http://X)。 3.金融机构包括存款机构、托管机构、投资机构、特定的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1)存 款机构指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吸收存款的机构;(2)托管机构是指近三个会计年度总收入的20%以上来源于为客户持有金融资产的机构,机构成立不满三年的,按机构存续期间计算;(3)投资机构是指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机构:A.近三个会计年度总收入的50%以上收入来源于为客户投资、运作金融资产的机构,机构成立不满三年的,按机构存续期间计算;B.近三个会计年度总收入的50%以上收入来源于投资、再投资或者买卖金融资产,且由存款机构、托管机构、特定保险机构或者A项所述投资机构进行管理并作出投资决策的机构,机构成立不满三年的,按机构存续期间计算;C.证券投资基金、私募投资基金等以投资、再投资或者买卖金融资产为目的而设立的投资实体。(4)特定的保险机构指开展有现金价值的保险或者年金业务的机构。本办法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上一公历年度内,保险、再保险和年金合同的收入占总收入比重50%以上的机构,或者在上一公历年度末拥有的保险、再保险和年金合同的资产占总资产比重50%以上的机构。 4.消极非金融机构是指:(1)上一公历年度内,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由贸 易或者其他实质经营活动产生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除外)以及据以产生前述收入的金融资产转让收入占总收入比重50%以上的非金融机构;(2)上一公历年度末拥有的可

关于税收留成

一、中央固定收入: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地方政府固定收入: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税、契税、屠宰税、筵席税。 三、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 1、增值税(除进口增值税):中央75%,地方25%。 2、营业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交纳的部分归中央,其余归地方。 3、企业所得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及海洋石油企业交纳的部分归中央,其余部分按中央60%,地方40%分配。 4、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归中央,其余部分按中央60%,地方40%分配。 5、资源税:海洋石油企业交纳的部分归中央,其余部分归地方。 6、城建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交纳的部分归中央,其余归地方。 7、印花税:证券交易印花税收入的94%归中央,其余6%和其他印花税归地方。

1、交通运输业: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装卸搬运 3% 2、建筑业: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3% 3、金融保险业:5% 4、邮电通信业:3% 5、文化体育业:3% 6、娱乐业: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 5%—20% 7、服务业: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及其他服务业 5% 8、转让无形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商誉 5% 9、销售不动产:销售建筑物及其他土地附着物 5% 二、城建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 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 填表说明: 一、填表事项中所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税收法律规定的居民条件是指: (一)申请人为个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由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但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而就其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应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其中,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无住所但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的个人。

(二)申请人为企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二、申请人名称(姓名):申请人为个人时,填写个人姓名;申请人为企业时,填写企业名称。 三、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人企业所得税或者个人所得税的县主管税务机关名称。 四、申请年度:填报申请人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的一个公历年度。 五、缔约对方国家(地区):填报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拟适用的对方国家(地区)。 六、对方纳税人名称:填报与该《税收居民证明》有关且与申请人发生业务往来的缔约对方纳税人名称。 七、对方纳税人识别号:填报对方纳税人在缔约对方国家(地区)的纳税人识别号。 八、拟享受协定条款:填报申请人向缔约对方申请享受协定的条款,包括: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常设机构和营业利润、财产收益、国际运输、独立个人劳务、非独立个人劳务(受雇所得)、演艺人员和运动员、退休金、政府服务、教师和研究人员、学生、其他所得等。每行填报一个条款。 九、拟享受协定收入金额:填报与该《税收居民证明》有关、申请人取得的拟享受税收协定的收入金额。每行填报对应协定条款的拟享受税收协定的收入金额,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填写按照合伙协议或分配协议计算的合伙人应取得的收入金额。收入金额为外币的应按照填报申请表当日汇率中间价换算为人民币金额。 十、预计减免税金额:填报与该《税收居民证明》有关、申请人拟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在缔约对方减免税收金额。即:按照缔约对方法律规定计算的应缴纳税款金额与按照税收协定计算的应缴纳税款金额之差。每行填报对应协定条款预计减免税金额。减免税金额为外币的应按照填报申请表当日汇率中间价换算为人民币金额。 十一、在中国境内是否有住所:填报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自行判定情况。选“是”时应附送资料说明。 十二、如无住所,申请年度在中国境内是否居住满一年:填报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自行判定情况。选“是”时应附送资料说明。 十三、现住址:填报申请人的住所或者无住所的居住地址。 境内分支机构名称、境外分支机构名称:中国居民企业的境内、外分支机构通过其总机构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时填报。 合伙企业名称、合伙企业纳税人识别号、所在国家(地区)、所在地:以合伙企业的中国居民合伙人提出申请时填报。 申请人或者代理人签名: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负责人、个人本人或者其授权人签名并/或者盖章,并填写声明日期。 十七、申请表原件和《税收居民证明》复印件由主管税务机关保存备查。

机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样表)

附件2 机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样表) 机构名称: 一、机构类别: □ 1.消极非金融机构(如勾选此项,请同时填写控制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 2.其他非金融机构 二、机构税收居民身份: □ 1.仅为中国税收居民(如勾选此项,请直接填写第五项内容) □ 2.仅为非居民 □ 3.既是中国税收居民又是其他国家(地区)税收居民 三、机构基本信息 1.机构名称(英文): 2.机构地址(英文或拼音):(国家)(省)(市) 3.机构地址(中文):(国家)(省)(市)(境外地址可不填此项) 四、税收居民国(地区)及纳税人识别号: 1. 2.(如有) 3.(如有) 如果不能提供居民国(地区)纳税人识别号,请选择原因: □居民国(地区)不发放纳税人识别号 □账户持有人未能取得纳税人识别号,如选此项,请解释具体原因: 五、本人确认上述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且当这些信息发生变更时,将在30日内通知贵机构,否则本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 签名:日期: (签名人身份须为机构授权人)

说明: 1.本表所称中国税收居民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 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组织。 2.本表所称非居民是指中国税收居民以外的企业(包括其他组织),但不包括政府机构、 国际组织、中央银行、金融机构或者在证券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司及其关联机构。前述证券市场是指被所在地政府认可和监管的证券市场。其他国家(地区)税收居民身份认定规则及纳税人识别号相关信息请参见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https://www.360docs.net/doc/991214259.html,/aeoi_index.html)。 3.金融机构包括存款机构、托管机构、投资机构、特定的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1)存 款机构指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吸收存款的机构;(2)托管机构是指近三个会计年度总收入的20%以上来源于为客户持有金融资产的机构,机构成立不满三年的,按机构存续期间计算;(3)投资机构是指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机构:A.近三个会计年度总收入的50%以上收入来源于为客户投资、运作金融资产的机构,机构成立不满三年的,按机构存续期间计算;B.近三个会计年度总收入的50%以上收入来源于投资、再投资或者买卖金融资产,且由存款机构、托管机构、特定保险机构或者A项所述投资机构进行管理并作出投资决策的机构,机构成立不满三年的,按机构存续期间计算;C.证券投资基金、私募投资基金等以投资、再投资或者买卖金融资产为目的而设立的投资实体。(4)特定的保险机构指开展有现金价值的保险或者年金业务的机构。本办法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上一公历年度内,保险、再保险和年金合同的收入占总收入比重50%以上的机构,或者在上一公历年度末拥有的保险、再保险和年金合同的资产占总资产比重50%以上的机构。 4.消极非金融机构是指:(1)上一公历年度内,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由贸 易或者其他实质经营活动产生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除外)以及据以产生前述收入的金融资产转让收入占总收入比重50%以上的非金融机构;(2)上一公历年度末拥有的可以产生上述收入的金融资产占总资产比重50%以上的非金融机构,可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进行确认;(3)税收居民国(地区)不实施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的投资机构。 实施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的国家(地区)名单请参见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https://www.360docs.net/doc/991214259.html,/aeoi_index.html)。金融机构税收居民国(地区)的判断主要看其受哪个国家(地区)的管辖。在信托构成金融机构的情况下,主要由受托人的税收居民身份决定该金融机构的税收居民国(地区)。在金融机构(信托除外)不具有税收居民身份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成立地、实际管理地或受管辖地的税收居民。 公司、合伙企业、信托、基金均可以构成消极非金融机构。 5.控制人是指对某一机构实施控制的个人。 公司的控制人按照以下规则依次判定: (1)直接或者间接拥有超过25%公司股权或者表决权的个人; (2)通过人事、财务等其他方式对公司进行控制的个人; (3)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合伙企业的控制人是拥有超过25%合伙权益的个人;信托的控制人是指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以及其他对信托实施最终有效控制的个人;基金的控制人是指拥有超过 25%权益份额或者其他对基金进行控制的个人。 6. 政府机构、国际组织、中央银行、金融机构或者在证券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司及其关联机 构,以及事业单位、军队、武警部队、居委会、村委会、社区委员会、社会团体等单位无需填写此声明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0号――关于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0号――关于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0号 【修改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16.06.28 【实施日期】2016.10.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40号) 关于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为服务企业和个人开展对外投资、经营和提供劳务活动,便利《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以下简称《税收居民证明》,见附件1)开具,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或者个人(以下统称申请人)为享受中国政府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含与香港、澳门和台湾签署的税收安排或者协议)、航空协定税收条款、海运协定税收条款、汽车运输协定税收条款、互免国际运输收入税收协议或者换函(以下统称税收协定)待遇,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 二、申请人向主管其所得税的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 中国居民企业的境内、外分支机构应当通过其总机构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合伙企业应当以其中国居民合伙人作为申请人,向中国居民合伙人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三、申请人可以就其构成中国税收居民的任一公历年度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 四、申请人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应当提交以下申请表和资料: (一)《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见附件2); (二)与拟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收入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支付凭证等证明资料; (三)申请人为个人且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提供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申请人身份信息、说明材料或者其他材料; (四)申请人为个人且无住所、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提供在中国境内实际居住时间的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护照信息、说明材料或者其他材料; (五)境内、外分支机构通过其总机构提出申请时,还需提供总分机构的登记注册情况; (六)以合伙企业的中国居民合伙人提出申请时,还需提供合伙企业登记注册情况。上述填报或报送的资料应当采用中文文本。相关资料原件为外文文本的,应当同时提供

税收居民身份自我声明 - 星展银行

致: 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分行(“银行”) 税收居民身份自我声明(FATCA&CRS) –仅供个人填写 账户持有人资料 姓名(与身份证/护照上的相同)………………………………………..…………………………………………………………………………………..………身份证/护照号码…………..……………………………………………………………………………………出生日期………………………..……………..出生地(国家)…………..…………………………………………………………(城市)…………..…………………………………………………………居住地址(与留存在本银行的地址相同,但不可以是邮政信箱)……………………………………………………………………………………………… ………………………………………………………………………………………………………….…………邮编…..………………...………….………….州 / 省……………………………………………………………………………………..……………….……国家……………………..…...……….………. 美国税收居民身份自我声明(请只在一个格子内打勾[?]) 为美国联邦个人所得税之用途,本人谨此声明并保证: 本人并非美国人1 / 美国税收居民2 / 美国绿卡持有人。 请提供以下任一文件: ?非美国护照副本; 或 ?非美国政府签发的身份证明。 此外,如果您在美国出生,请提供: ?丧失美国国籍的证明;或 ?您不具备该证明的合理解释: .……………………………………………………………………………………………… ………………………………………………………………………………………………………………………………..… 本人是美国人1 / 美国税收居民2 / 美国绿卡持有人。 3 - - 本人确认本人不再是美国人1。 请提供以下文件: ?非美国护照副本, ?以及以下任一证明文件: a)丧失美国国籍证明;或 b)I-407 表格;或 c)您无该证明的合理解释:……………………………………………………………………………………………… …………………..…………………………………...…………………………..................................................……. 其它税收居民身份自我声明 本人仅为中国税收居民2 。 本人为中国及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请注明国家名称)的税收居民2。 本人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请注明国家名称)的税收居民2。 请在下方表明 (a) 您是哪个居住国 / 司法管辖地的税收居民,和(b)您在所声明税收居民居住国 / 司法管辖地的纳税人识别号。 税收居民2居住国 / 司法管辖地纳税人识别号 (TIN)3或其它等效 号码若无纳税人识别号(TIN)3,请从以 下选择理由* - A, B 或 C 若填B为理由,请解释 (例:无业、未成年等) ………………………………………………………………………………………………………………………………………… ………………………………………………………………………………………………………………………………………… ………………………………………………………………………………………………………………………………………… *理由: A –本人居住的国家/ 司法管辖地没有给其居民签发纳税人识别号 (TIN) 3。 B –本人无法取得纳税人识别号 (TIN) 3。(若您选择此项,请于上表解释为何您无法取得纳税人识别号(TIN)3。) C –本人无需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TIN) 3。(注:只有当上述税收居民的居住国法律不要求收集其纳税人识别号时,您才可选择此项。) ?请提供一份政府签发的文件,以作为您的税收居民身份的证明(如身份证、护照、雇佣证/工作准证或显示最近填报所得税的税务局文件)。如果您申报自己是多个国家/司法管辖地的税收居民,或需提供多份证明文件。 ?若您的税收居民居住国/司法管辖地2不包括您的居住住址所在国,请勾选以下声明,以便确认: 本人不是自己居住地址所在国的税收居民。勾选本项即确认除了上述声明之外,本人并非任何国家的税收居民。

财税分权与中央地方权力分配

财税分权与中央地方权力分配 提要:本文将着眼于中国古代的财税制度和当代的分税权的划分,引发税权划分这一重要的制度建设与政治权力的关系,并揭发当代分权方面存在的问题,最后得到简短的启示借鉴。 关键词:税权、政权、划分、中央、地方 财政是国家政权能够存在的必要条件,税收是维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的润滑剂。我国古代最初的赋税收入是夏朝的“贡”,包括诸侯的贡纳与农业税收,“夏后氏五十而贡”。我国以农为本,在相当长的时期内,田赋始终是古代国家政权最重要的收入,被视为“正供”,其他收入不过是辅助性的。唐宋以后,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工商税的收入日渐增加,到封建社会末期,盐税、关税、商税等更是后来居上,成为国家财政不可缺的重要支柱。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之中,税收的形态发生了多次变化。 (一),中国古代税权的沿革 1,郡县制的建立是税权的分配历史分界点 在中国,周朝建立后将国土分封给诸侯、功臣和殷商的旧贵族,各国虽然政治经济上都是独立的,语言文字不相同,度量衡与货币也各异,但是它们都必须向周室按时纳贡。但是,它们作为采邑领主与周室属封臣关系,周室只是诸多政治实体的联盟领袖。领主“他们与国王之间并无效忠关系,国王也不能向领主土地上的人民摊派徭赋。”1 "贡"法出现于原始社会末期。夏朝的"贡"主要有两种,一是直接或间接统治区内的诸侯、方国或部落之贡,一是公社农民或其他类型农民的"五十而贡",前者属于赋税或捐税,后者具有租、税合一的性质。商朝仍沿袭夏的贡制。伊尹受命所作的《四方献令》中规定:"诸侯来献,或无牛马所生,而献远乡之物"。受封诸侯要定期或不定期向商王朝贡纳当地的土特产品。西周的贡法,是各国诸侯和平民,定期向周天子献纳物品的制度。贡纳是各诸侯应尽的义务。 那么,由此可见,税赋得分权关系在封建社会时期还没有严格意义上形成。 “中国税权集与分以郡县制的建立为滥觞,即始自第一个中央集权郡县制国家——秦。”2秦朝建立统一中国并设立了完备的官僚机构,设立治栗内史,负责管理赋税制度。在财政 方面,周代是封建领主的分封割据,秦汉则是统一的中央集权型的财政体制,初步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封建赋税体系。中央统一决定财政制度的建立,法令的颁行,赋税征税减免。同时,又强化了户籍管理制度,使农民的土地和徭役结合起来。 由此可见,与中央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相对应,赋税财政制度的决策也同归中央即“天下之事大小皆决于上。 2,唐朝被迫的两税法 安史之乱之后,各地方有权势者纷纷不允许将取得的土地所有权力交由中央政府分配,原始的均田制已经无法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中央集权的物质基础发生的根本的动摇。唐朝统治者不得不实行两税法,该法取消了原来租庸调法按人丁为依据征收赋役的作法,改为以户为单位,按土地、财产多少分别征收地税和户税两项。其具体内容包括:1、"量出以制入",统计国家各项财政开支总数,据此确定应收赋税总额,再分摊各地民户进行征收。"凡百役之费,一钱之敛,先度七数赋于人,量出以制入"。2、不论主户、客户,一律编入现住地 1何怀宏:《选举社会及其终结》,北京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17页。 2靳东升:《依法治税:中央与地方税权关系研究》,2005年05月第1版,第260页。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填写

附件2《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

填表说明:

一、填表事项中所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税收法律规定的居民条件是指: (一)申请人为个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由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但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而就其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应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其中,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无住所但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的个人。 (二)申请人为企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二、申请人名称(姓名):申请人为个人时,填写个人姓名;申请人为企业时,填写企业名称。 三、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人企业所得税或者个人所得税的县主管税务机关名称。 四、申请年度:填报申请人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的一个公历年度。 五、缔约对方国家(地区):填报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拟适用的对方国家(地区)。 六、对方纳税人名称:填报与该《税收居民证明》有关且与申请人发生业务往来的缔约对方纳税人名称。 七、对方纳税人识别号:填报对方纳税人在缔约对方国家(地区)的纳税人识别号。

八、拟享受协定条款:填报申请人向缔约对方申请享受协定的条款,包括: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常设机构和营业利润、财产收益、国际运输、独立个人劳务、非独立个人劳务(受雇所得)、演艺人员和运动员、退休金、政府服务、教师和研究人员、学生、其他所得等。每行填报一个条款。 九、拟享受协定收入金额:填报与该《税收居民证明》有关、申请人取得的拟享受税收协定的收入金额。每行填报对应协定条款的拟享受税收协定的收入金额,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填写按照合伙协议或分配协议计算的合伙人应取得的收入金额。收入金额为外币的应按照填报申请表当日汇率中间价换算为人民币金额。 十、预计减免税金额:填报与该《税收居民证明》有关、申请人拟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在缔约对方减免税收金额。即:按照缔约对方法律规定计算的应缴纳税款金额与按照税收协定计算的应缴纳税款金额之差。每行填报对应协定条款预计减免税金额。减免税金额为外币的应按照填报申请表当日汇率中间价换算为人民币金额。 十一、在中国境内是否有住所:填报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自行判定情况。选“是”时应附送资料说明。 十二、如无住所,申请年度在中国境内是否居住满一年:填报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自行判定情况。选“是”时应附送资料说明。十三、现住址:填报申请人的住所或者无住所的居住地址。

我国中央与地方政府税收划分问题研究

我国中央与地方政府税收划分问题研究 【摘要】:中央与地方政府间的税收划分是我国分税制财政体制的重要部分,1994年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是在市场经济及公共财政理论的前提下实施的。分税制是确定中央与地方政府财政分配关系的一项制度,明确各级政府的财权和财力,确保各级政府相应事权的实现。分税制中,因税收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因此税收划分直接影响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经济稳定、公共产品的供给等。因此,在现有情况下分析中央与地方政府间税收状况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目前,我国现有分税制的不完善,使得政府间财权与事权不统一。因此,进一步探讨中央与地方政府间税收划分对完善分税制体制有着重要意义。中央与地方政府间的税收划分问题是一个内容庞大的课题。本文将研究范围作了限定,主要从税收收入规模划分、主体税种归属划分、税收结构划分三方面,来分析我国中央与地方政府税收划分的基本状况、存在的问题及相关原因,并以此借鉴国外经验,对进一步完善我国中央与地方政府间税收划分问题提出了政策性建议。税收收入划分、税种归属及税种结构是属于同一层面,税种归属是税收收入的实现形式。在研究中还涉及到税权问题,税权划分与税收划分是同步进行的,税权是税收的保证,起统帅作用,他直接决定税收收入在各级政府间的分配比例。【关键词】:税收划分税种配置税收结构分税制【学位授予单位】:山西财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3 【分类号】:F812.42 【目录】:摘要6-7Abstract7-101导论10-141.1选题依据101.1.1选题背景101.1.2选题意义101.2文献综述10-131.2.1国外文献综述10-111.2.2国内文献综述11-131.3研究方法131.4内容结构13-142中央与地方政府税收划分理论分析14-192.1中央与地方政府关系14-152.1.1政府职能和政府层级14-152.1.2中央与地方政府的关系152.2中央与地方政府税收划分理论依据15-192.2.1事权划分理论15-162.2.2财权划分理论16-172.2.3税收划分理论17-193我国中央与地方政府税收划分现状分析19-293.1事权划分的基本情况193.2税种划分的基本情况19-233.2.1税种划分分析19-203.2.2税种结构分析20-213.2.3税种配置分析21-233.3税收划分的基本情况23-293.3.1总量分析23-263.3.2增长分析263.3.3经济关系分析26-273.3.4财政收支分析27-294我国中央与地方政府税收划分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29-334.1中央与地方政府税收存在问题29-304.1.1税种配置不合理294.1.2税种结构不规范29-304.1.3收入划分不合理304.2探讨问题产生的原因30-334.2.1法律层面30-314.2.2利益层面314.2.3权力层面31-335国外有关国家税收划分的经验及启示33-395.1国外有关国家的经验33-365.1.1美国基本概况33-345.1.2法国基本概况34-35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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