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准则》八个禁止52个不准

《廉政准则》八个禁止52个不准
《廉政准则》八个禁止52个不准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八个严禁”:

一是严禁迟到、早退、无故缺勤、擅自离岗;

二是严禁在办公场所、工作时间参与打牌、下棋等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三是严禁参与各种赌博活动;

四是严禁用单位设施上网聊天、玩游戏、买卖股票等行为;

五是严禁工作日午间公务接待饮用白酒;

六是严禁工作时间到各种娱乐场所消费;

七是严禁领导干部和公务人员私驾公车;

八是严禁工作中不负责任、推诿扯皮,冷漠对待群众、对待基层。

“52个不准”

1、不准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2、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3、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4、不准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5、不准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6、不准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

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7、不准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8、不准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9、不准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10、不准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11、不准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12、不准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13、不准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14、不准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15、不准私存私放公款;

16、不准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17、不准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18、不准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19、不准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20、不准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

21、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22、不准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23、不准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24、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25、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26、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27、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28、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29、不准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

30、不准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向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资助;

31、不准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

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32、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33、不准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34、不准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35、不准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36、不准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37、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或者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38、不准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

39、不准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

40、不准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

41、不准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各类庆典活动;

42、不准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

43、不准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

44、不准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

45、不准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

46、不准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47、不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

48、不准虚报工作业绩;

49、不准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50、不准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

51、不准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

52、不准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

“八个禁止”、“52个不准”的内容

“八个禁止”、“52个不准”的内容 一、“八个禁止”: 1、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2、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 3、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 4、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 5、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 6、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 7、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 8、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 二、“五十二条不准”: 1、不准索取、接受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个人的财物; 2、不准接受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3、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4、不准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5、不准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6、不准违反规定多占住房,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7、不准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8、不准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9、不准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10、不准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11、不准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12、不准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13、不准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14、不准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15、不准私存私放公款; 16、不准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17、不准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18、不准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19、不准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20、不准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

党员领导干部对照《廉政准则》“八个严禁”和“52个不准”个人自查报告

党员领导干部对照《廉政准则》“八个严禁” 和“52个不准”个人自查报告 根据《中共xx市纪委关于开展贯彻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精神,以十七届六次全会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本人认真学习胡锦涛总书记“七.一”讲话精神和《廉政准则》。通过学习,我深深地认识到,《廉政准则》就是党员干部行为规范的标尺,是党员领导干部的从政指南。我们党员干部自身在学习的过程中不但要认真进行对照检查,加强自律自警意识,同时对照《廉政准则》做好他律,监管好我们身边的人。经过廉洁从政教育活动和自身的学习,在思想认识上有一定的提高,现将自己对照“八个严禁”、“52个不准”,执行《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等方面的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做到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讲科学,保持共产党人的浩然正气。 一是讲学习。根据客观实际需要,不断丰富和充实自己。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以及教育、法律、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在学习各种理论知识的同时,十分重视党纪政纪条规的学习,不断提高工作能力与个人修养。克服自我满足,厌学浅学甚至不学的情绪,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政治素质和精神境界。自觉培养自己成为对党、对国家和人民忠诚的好干部。二是讲政治。

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观点、政治纪律和政治敏锐性。三是讲正气。继承和发扬我们党在长期革命和建设事业中形成的好传统、好作风,坚持同歪风邪气和腐败现象作斗争。廉洁自律,洁身自好,不谋私利,一身正气,为教职员工做好表率。四是讲科学。学习科学、尊重科学、运用科学。坚持马克思主义哲学、科学主义、科学唯物辩证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在工作中尊重科学、尊重民主、尊重事物的发展规律,尊重教育规律、尊重学生的成长规律,按管理科学规律办事。 二、有正确的权力观、利益观,做到了立党为公,执政为民。 一是正确用权。作为一名领导干部,做到了正确对待和行使手中的权利,淡化“官念”和权欲,用平常心看待官位,用责任心看待和运用权力。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二是以节制欲望。从不谋取规定以外的非法利益,不贪吃喝、不贪钱财、不贪享乐、不贪名利,堂堂正正做人,踏踏实实工作。艰苦朴素,俭以养德,保持了良好的品行和高尚的情操。三是防微杜渐。时时刻刻从大处着眼,小处着手,见微知著,防微杜渐。力争做到大事不糊涂、小事不马虎。追求党性和道德修养的更高境界。四是表里如一。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自觉以党性原则和道德规范衡量、约束自己,没有人前一套、人后一套,做到了严格自我监督。

八个严禁52个不准具体内容

“八个严禁”: 一是严禁迟到、早退、无故缺勤、擅自离岗; 二是严禁在办公场所、工作时间参与打牌、下棋等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三是严禁参与各种赌博活动; 四是严禁用单位设施上网聊天、玩游戏、买卖股票等行为; 五是严禁工作日午间公务接待饮用白酒; 六是严禁工作时间到各种娱乐场所消费; 七是严禁领导干部和公务人员私驾公车; 八是严禁工作中不负责任、推诿扯皮,冷漠对待群众、对待基层。 “52个不准” 1、不准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2、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3、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4、不准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5、不准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6、不准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7、不准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8、不准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9、不准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10、不准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11、不准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12、不准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13、不准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14、不准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15、不准私存私放公款; 16、不准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17、不准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18、不准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廉政准则》8个禁止52个不准知识问答题

《廉政准则》8个禁止52个不准知识问答题 1、《廉政准则》规定了多少“不准”,规范党员干部行为。 答:52 2、《廉政准则》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准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干什么? 答:经商、办企业 3、《廉政准则》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准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什么活动? 答:有偿中介 3、《廉政准则》规定,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什么? 答:事实真相 4、《廉政准则》规定,不准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什么供个人使用? 答:客房 5、《廉政准则》规定,不准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各类什么活动? 答:庆典活动 6、禁止利用什么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答: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 7、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什么活动安排? 答:旅游、健身、娱乐等 8、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什么? 答: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9、不准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什么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答:管理和服务对象 10、不准以哪些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答: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 11、不准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哪些保障性住房? 答: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 12、不准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什么谋取利益? 答:内幕信息 13、《廉政准则》第二条规定,禁止私自从事什么活动? 答:营利性活动 14、不准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干什么?

15、不准违反规定拥有什么机构的股份或者证券? 答:非上市公司(企业) 16、不准违反规定买卖什么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答:股票 17、不准个人在哪里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答:国(境)外 18、不准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什么活动?答:有偿中介活动 19、《廉政准则》第三条规定,禁止违反什么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 答: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 20、《廉政准则》第一条规定,禁止利用什么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答: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 21、不准用什么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答:公款 22、不准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什么借给他人? 答:公款、公物 23、不准用公款旅游或者什么? 答:变相用公款旅游 24、不准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什么资格? 答:俱乐部会员资格 25、不准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什么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答: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 26、不准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什么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答:商业保险 27、不准挪用或者拆借哪些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 答: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 28、不准采取什么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答:不正当手段 29、不准不按照哪些规定程序任免干部? 答: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30、不准私自泄露哪些决定干部的有关情况?

廉政准则八个禁止52个不准

廉政准则八个“禁止”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 ——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 ——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 ——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 ——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 ——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 廉政准则五十二个“不准” 1、不准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2、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3、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4、不准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5、不准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6、不准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7、不准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8、不准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9、不准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10、不准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11、不准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12、不准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13、不准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14、不准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15、不准私存私放公款; 16、不准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17、不准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18、不准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19、不准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20、不准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 21、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22、不准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23、不准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24、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25、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26、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8个禁止、52不准”——新时期党员干部的“三大纪律八项注意”

“8个禁止、52不准、十不准” ——新时期党员干部的“三大纪律八项注意” 一、“八个禁止”: 1、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2、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 3、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 4、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 5、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 6、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 7、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 8、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 二、“五十二条不准”: 1、不准索取、接受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个人的财物; 2、不准接受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3、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4、不准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5、不准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6、不准违反规定多占住房,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7、不准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8、不准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9、不准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10、不准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11、不准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12、不准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13、不准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14、不准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15、不准私存私放公款; 16、不准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17、不准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18、不准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19、不准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20、不准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 21、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22、不准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23、不准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24、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25、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26、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27、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28、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29、不准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 30、不准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 31、不准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中共党员廉政准则8禁止52个不准

1、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 廉政准则》“八个禁止” 益; 2、禁止私 3、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 自从事营利性活动; 化 公为私;4、 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 5、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 部; 人员 谋 取利益; 6、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 7、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 &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 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 干群 关系。 《廉政准则》52个不准一、不准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 与 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 物 二、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 三、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 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付 凭证四、不准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不准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 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 信息谋取利益六、不准违反规定多占住房, 房、 廉租住房等保 障性住房七:不准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 办企业八:不准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 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九、不准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十、不准个人在国 十一、不准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 (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职 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 或者个人 从事与 十三、不准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 动 十四、不准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 人 十五、不准私存私放公款 本项是关于私存私放公款行为的禁止 性 规定十六、不准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十七、不准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 乐、 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 俱乐部会员资格 十八、不 准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 发津贴、补贴、奖金 滥 等 十九、不准 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 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二十、不准挪用或 者拆借社会保障基 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 金、 金 或者其他财政资金 二十一、不准采取不正当 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 位 二十二、不准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 任免干部二十三、不准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 决定干部等有 二十五、不准在民主推 关情况 十四、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荐、 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 等非组织活动 二十六、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 级或者原任职地区、 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二十七、不准在工作调动、 机构变动时,突击 提拔、调整干部二十八、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 舞弊二 十九、不准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 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 偶、 属 以及身边工作人员 三十、不 准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学 习、 培训、旅游等费用, 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十二、不准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 接受原任职务 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 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 区和业务范围

廉政准则八个禁止个不准

廉政准则八个禁止个不准 The final edition was revised on December 14th, 2020.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八个严禁”: 一是严禁迟到、早退、无故缺勤、擅自离岗; 二是严禁在办公场所、工作时间参与打牌、下棋等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三是严禁参与各种赌博活动; 四是严禁用单位设施上网聊天、玩游戏、买卖股票等行为; 五是严禁工作日午间公务接待饮用白酒; 六是严禁工作时间到各种娱乐场所消费; 七是严禁领导干部和公务人员私驾公车; 八是严禁工作中不负责任、推诿扯皮,冷漠对待群众、对待基层。 “52个不准” 1、不准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2、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3、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4、不准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5、不准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6、不准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7、不准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8、不准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9、不准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10、不准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11、不准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12、不准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13、不准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14、不准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15、不准私存私放公款; 16、不准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17、不准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18、不准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19、不准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五个严禁、十七个不准和五个一律”换届纪律等政策法规知识试卷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四项监督制度、“五个严禁、十七个不准和五个一律”换届纪律等 政策法规知识试卷 姓名部门总分 一、单选题(每题2分,共60分) 1、《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是由()颁布的。 A.中共中央 B.全国人大C.中共中央组织部 2、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以上。 A.3年、4年 B.3年、3年 C.2年、3年 3、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考察,由()进行。 A.主管方 B.协管方 C.主管方负责,会同协管方 4、对拟提拔的干部,在提交党委(党组)讨论前,均要先听取()的意见。 A.纪检监察部门 B.审计部门 C.信访部门 5、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以上的成员到会。 A.二分之一 B.三分之二 C.五分之三 6、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进行表决,以党委(党组)()形成决定。 A.实到会成员过半数同意 B.应到会成员超半数同意 C.实到会成员过三分之二同意 7、我国对公务员的管理实行的是()制度。 A.党政干部单一的管理模式 B.对公务员集中统一管理的模式 C.分类管理 D.根据职位分级管理 8、党政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A.四分之一 B.三分之一 C.二分之一 9、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的责任。 A.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 B.组织(人事)部门的负责人 C.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 10、因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受到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内不得提拔。 A.半年、一年 B.一年、两年 C.两年、三年11.对于换届风气的考核,既要看工作过程,更要看有量化指标的工作结果,重点看三个指标结果:一是看教育预防的深入程度;二是看监督措施的落实程度;三是看()。 A.信访举报受理程度 B.人民群众的满意程度 C.违纪行为查处力度 D.组织领导严密程度 12.严禁拉票贿选,要做到()个不准。 A. 2 B. 3 C. 4 D. 5 13.严禁干扰换届,要做到()个不准。 A. 2 B. 3 C. 4 D. 5 14.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主持。 A.上级党委组织部门 B.本级党委组织部门 C.本级党委 15.2010年12月,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印发了《关于严肃换届纪律保证换届风清气正的通知》,是()文件。 A.中纪发…2010?21号 B.中组发…2010?21号 C.中纪发…2010?22号 D.中组发…2010?22号 16.严禁跑官要官,要做到()个不准。 A. 2 B. 3 C. 4 D. 5 17.要对拟提拔的市县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情况进行检查,把检查结果写入考察材料并作为评价使用的重要依据,对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总体评价“满意”、“基本满意”两项比率合计不足(),或者用人风气总体评价“好”、“不好”两项比率合计不足()的人员,经组织考核认定,不予提拔使用。 A.三分之一三分之一 B.三分之一三分之二 C.三分之二三分之一 D.三分之二三分之二 18.对()的一律不得提拔重用,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相应的组织处理。 A.拉票贿选 B.跑官要官 C.买官卖官 D.违反规定作出的干部任用决 定 19.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领导班子职位的设置()推荐。 A.差额 B.全额不定向 C.全额定向 20.不准突击提拔调整干部,属于严禁()的要求。 A.拉票贿选 B.买官卖官 C.跑官要官 D.违规用人 21.对()的一律无效,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A.拉票贿选 B.跑官要官 C.买官卖官 D.违反规定作出的干部任用决定 22.李源潮同志在严肃换届纪律保证换届风清气正视频会议上的讲话中强调,换届工作要风清气正,首先要从()做起。 A.纪检部门 B.组织部门 C.领导干部 D.监察机关 23.对()的一律排除出考察人选。 A.拉票贿选 B.跑官要官 C.买官卖官 D.违反规定作出的干部任用决定

八个必须、八个不准

菏泽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菏安监字〔2013〕63号 关于印发“菏泽市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 ‘八个必须’、‘八个不准’”通知 各县区安监局、开发区分局: 现将“菏泽市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八个必须?、…八个不准?”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学习贯彻,并迅速转发至各有关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督促指导企业在从事危化品装卸作业时严格执行。 附件:“菏泽市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八个必须?、…八个不准?” 菏泽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6月13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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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化工企业,5月下旬必须把“八个必须,八个不准”的宣传牌做好并立到各自罐区!! 曹县安监局 2015年5月4日 —3—

附件: “菏泽市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 ‘八个必须’、‘八个不准’” 一、车辆运输的介质必须与所充装物料的性质一致;否则,不准充装。 二、必须对运输车辆及槽、罐进行现场观察检查;发现车辆不安全或槽、罐上的阀门、法兰、垫片、管道及管道与罐体焊接处异常者,不准装卸。 三、必须对运输车辆所在运输企业的资质进行查验;不符合要求者,不准装卸。 四、必须对购货单位的资质(生产、经营许可证,使用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进行查验;不符合要求者,不准充装。 五、必须对驾驶员(驾驶证、从业资格证)、押运员(从业资格证)的资质进行查验;不符合要求者,不准装卸。 六、必须对车辆罐体检测检验报告进行查验;不符合要求者,不准装卸。 七、必须对车辆安全警示标志、标识及装载量进行查验;不符合要求者,不准装卸。 八、必须让运输危化品的驾驶员、押运员对所运输货物基本 —4—

的物化性质及救援方法进行口述;不合格者,不准装卸。 —5—

《廉政准则》知识竞赛试题及参考答案

《廉政准则》知识竞赛参考题50题 1、《廉政准则》)是依据什么制定的? 《廉政准则》是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的。 2、什么时间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印发时间为2010年1月18日。 3、《廉政准则》共多少章多少条? 共三章十八条。 4、《廉政准则》的全称是什么?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5、《廉政准则》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要做到哪五个必须? 必须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 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 必须在党员和人民群众中发挥表率作用,自重、自省、自警、自励; 必须模范遵守党纪国法,清正廉洁,忠于职守,正确行使权力,始终保持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必须弘扬党的优良作风,求真务实,艰苦奋斗,密切联系群众。 6、《廉政准则》中八个禁止的内容是什么? (1)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2)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 (3)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 (4)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 (5)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 (6)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 (7)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 (8)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 7、新时期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重要内容是什么? 从严治党,不断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 8、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必须坚持什么方针? 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 9、《廉政准则》规定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休后几年内,不准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三年内。 10、《廉政准则》的贯彻实施是由谁负责的? 各级党委(党组)。 11、《廉政准则》中提出,按照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还需要做哪些工作? 加强教育,健全制度,强化监督,深化改革,严肃纪律,坚持自律和他律相结合。 12、贯彻实施《廉政准则》,要坚持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充分发挥哪四个方面的监督作用? 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监督。 13、各级党委(党组)在认真落实党内监督的各项制度时,通过什么方式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执行《廉政准则》情况的监督检查?

执行八个严禁52个不准自查自纠报告1_New

执行八个严禁52个不准自查自纠报告1

司法技术处 执行“8个严禁”“52个不准”自查自纠 报告 中院纪检监察室: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颁布以来,技术处按照院党组、院纪检监察室要求,切实贯彻执行《廉政准则》。根据文件精神,全处党员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对照《廉政准则》“八个严禁”、“52个不准”,从组织宣传学习、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建立健全《廉政准则》相关配套制度等方面进行了自查自纠,现将自查自纠情况汇报如下: 一、认真学习,提高修养。按照院党组、院纪检监察室要求,认真组织全处人员对《廉政准则》进行全面、深入、系统的学习,紧密联系实际工作,加强司法辅助工作者职业道德教育,认真抓好《廉政准则》的宣传工作,消除少数党员同志“认为《廉政准则》与己无关”的错误认识。 二、克己奉公,洁身自律。党员干部始终把“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真正经受住权利、金钱、美色的考验。”作为人生信条,树立清正廉洁的良好形象,永葆一名党员领导干部的浩然正气和昂扬锐气。部门主要负

责人及党员要做到自省、自警、自励,不患腐败“羡慕症”,做到淡泊明志,宁静致远,不让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思想占据头脑,不让现实生活中的一些歪风邪气侵蚀自己的灵魂。不赌博抹牌,不用公款大吃大喝,自觉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三、主要领导结合工作实际,提出“提倡恪尽职守,不要得过且过;提倡锐意进取,不要甘于平庸;提倡有所作为,不要消极无为;提倡深入一线,不要高高在上;提倡未雨绸缪,不要临阵磨枪;提倡精益求精,不要敷衍塞责”。提振了全体职工的信心和工作激情。 总之,全处党员以《廉政准则》作为行动指南,没有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没有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没有假公济私、化公为私行为;没有利用职权为亲属谋取私利;没有挥霍公款、铺张浪费行为;没干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部关系的事情。 四、目前存在问题和不足 以前对廉洁从政反腐倡廉的重要性认识不够,搞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主动性不够。 五、存在问题的原因

廉政准则八个禁止个不准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八个严禁”: 一是严禁迟到、早退、无故缺勤、擅自离岗; 二是严禁在办公场所、工作时间参与打牌、下棋等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三是严禁参与各种赌博活动; 四是严禁用单位设施上网聊天、玩游戏、买卖股票等行为; 五是严禁工作日午间公务接待饮用白酒; 六是严禁工作时间到各种娱乐场所消费; 七是严禁领导干部和公务人员私驾公车; 八是严禁工作中不负责任、推诿扯皮,冷漠对待群众、对待基层。 “52个不准” 1、不准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2、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3、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4、不准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5、不准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6、不准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7、不准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8、不准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9、不准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10、不准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11、不准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12、不准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13、不准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14、不准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15、不准私存私放公款; 16、不准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17、不准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18、不准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19、不准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20、不准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 21、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八个严禁五十二个不准

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八个严禁和五十二个不准 第一条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三)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四)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五)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六)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第二条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二)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四)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五)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六)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第三条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准有下列行为:(一)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二)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三)私存私放公款;(四)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五)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六)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八)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 第四条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二)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三)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四)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五)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六)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七)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八)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第五条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一)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二)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向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资助;(三)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四)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五)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六)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七)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

廉政准则:8个方面的禁止、52个不准

《廉政准则》规定 “八个方面的禁止”“52个不准” “八方面禁止”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 ——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 ——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 ——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 ——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 ——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 “52个不准” 1、不准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2、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3、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4、不准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5、不准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6、不准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7、不准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8、不准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9、不准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10、不准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11、不准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12、不准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13、不准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14、不准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15、不准私存私放公款; 16、不准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17、不准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18、不准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19、不准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20、不准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 21、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22、不准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23、不准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24、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25、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26、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27、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28、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29、不准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 30、不准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向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资助; 31、不准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32、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33、不准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34、不准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35、不准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8个方面禁止与52个不准

一、“八个禁止”: 1、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2、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 3、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 4、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 5、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 6、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 7、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 8、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 二、“五十二条不准”: 1、不准索取、接受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个人的财物; 2、不准接受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3、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4、不准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5、不准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6、不准违反规定多占住房,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7、不准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8、不准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9、不准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10、不准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11、不准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12、不准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13、不准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14、不准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15、不准私存私放公款; 16、不准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17、不准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18、不准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19、不准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20、不准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 21、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22、不准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23、不准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24、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25、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26、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27、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28、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29、不准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 30、不准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 31、不准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32、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33、不准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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