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土地规划用途分类及含义

最新土地规划用途分类及含义
最新土地规划用途分类及含义

附录B 土地规划用途分类及含义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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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庄规划用地分类指南

村庄规划用地分类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目次 1总则 2用地分类 2.1一般规定 2.2村庄规划用地分类 附录A村庄规划用地统计表统一格式 1总则 1.0.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为科学编制村庄规划,加强村庄建设管理,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制定本指南。 1.0.2本指南适用于村庄的规划编制、用地统计和用地管理工作。 1.0.3编制村庄规划,除应符合本指南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用地分类 2.1一般规定 2.1.1用地分类应考虑村庄土地实际使用情况,按土地使用主要性质进行划分。 2.1.2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3级分类体系。大类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合表示。 2.1.3使用本分类时,一般采用中类,也可根据各地区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2.2村庄规划用地分类

2.2.1村庄规划用地共分为3大类、10中类、15小类。 2.2.2村庄规划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表2.2.2的规定。 表2.2.2村庄规划用地分类和代码

附录A村庄规划用地统计表统一格式 A.0.1村庄规划用地应按表A.0.1进行汇总。 表A.0.1村庄规划用地汇总表

村庄规划用地分类指南 条文说明 编写说明 《村庄规划用地分类指南》(以下简称本指南)编制过程中参考了大量国内外已有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根据编制需要展开实地调研,征求了专家和相关部门对于用地分类的意见,并与相关国家标准相衔接。 为便于广大规划编制、管理、科研、教学等有关单位人员在使用本指南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指南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供使用者参考。 目次 1总则8 2用地分类 9 2.1一般规定9 2.2村庄规划地分类9 3村庄建设用地11 4非村庄建设用地13 5非建设用地14 1总则 1.0.1《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93)于2007年废止,现有的《镇规划标准》(GB50188-2007)、《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等相关标准对村庄规划用地类别没有细分,目前缺乏用地分类标准。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以及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加强村庄规划用地分类指导,编制《村庄规划用地分类指南》。 1.0.2《村庄规划用地分类指南》用于指导各地村庄的规划编制、用地统计和用地管理等工作,在实施一段时间后,总结问题和经验,修改编制村庄规划用地分类标准。

土地利用规划分类

土地规划用途分类及含义一级类二级类三级类含义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及其他农用地。 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复垦整理地、休闲地、轮歇地、草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平均每年能保证收获一季的已垦滩地和海涂。 耕地中还包括南方宽< 1.0m,北方宽< 2.0m的沟、渠、路和田埂。 耕地水田指用于种植水稻、莲藕等水生农作物的耕地。 包括实行水生、旱生农作物轮种的耕地。 指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种植旱生农作物的耕地。 包括种植蔬菜等的非工厂化的大棚用地。 指无灌溉设施,主要靠天然降水种植旱生农作物的耕地,包括没有灌溉设施,仅靠引洪淤灌的耕地指种植以采集果、叶、根茎等为主的集约经营的多年生木本和水浇地旱地农用地园地草本作物(含其苗圃),覆盖度大于50%或每亩有收益的株数达到合理株数70%的土地。 林地牧草地设施农用地指生长乔木、竹类、灌木、沿海红树林的土地。 不包括居民点内绿化用地,以及铁路、公路、河流、沟渠的护路、护岸林。 指生长草本植物为主,用于畜牧业的土地。 指上述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以外的农用地。

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 指公路用地以外的南方宽度≥ 1.0米、北方宽度≥ 2.0米的村间、田间道路(含机耕道)。 指人工开挖或天然形成的蓄水量<10万立方米的坑塘常水位岸线所围成的水面。 指农民、农民集体或其他农业企业等自建或联建的农田排灌沟渠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主要指耕地中南方宽度≥ 1.0米、北方宽度≥ 2.0米的地坎。 其他农用地农村道路坑塘水面农田水利用地田坎表 A.1(续1)土地规划用途分类及含义一级类二级类城市用地城乡建设用地三级类含义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 包括居民点用地、独立工矿用地、特殊用地、风景旅游用地、交通用地、水利设施用地等。 指城镇、农村区域已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 包括城市、建制镇、农村居民点、采矿用地等。 指城市居民点,以及与城市连片的和区政府、县级市政府所在地镇级辖区内的商服、住宅、工业、仓储、机关、学校等单位用地。 指建制镇居民点,以及辖区内的商服、住宅、工业、仓储、学校等企事业单位用地。

村庄规划用地分类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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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庄规划用地分类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目次 1总则 2用地分类 2.1一般规定 2.2村庄规划用地分类 附录A村庄规划用地统计表统一格式 1总则 1.0.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为科学编制村庄规划,加强村庄建设管理,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制定本指南。 1.0.2本指南适用于村庄的规划编制、用地统计和用地管理工作。 1.0.3编制村庄规划,除应符合本指南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用地分类 2.1一般规定 2.1.1用地分类应考虑村庄土地实际使用情况,按土地使用主要性质进行划分。 2.1.2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3级分类体系。大类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合表示。 2.1.3使用本分类时,一般采用中类,也可根据各地区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2.2村庄规划用地分类 2.2.1村庄规划用地共分为3大类、10中类、15小类。

2.2.2村庄规划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表2.2.2的规定。 表2.2.2村庄规划用地分类和代码

附录A村庄规划用地统计表统一格式 A.0.1村庄规划用地应按表A.0.1进行汇总。 表A.0.1村庄规划用地汇总表

村庄规划用地分类指南 条文说明 编写说明 《村庄规划用地分类指南》(以下简称本指南)编制过程中参考了大量国内外已有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根据编制需要展开实地调研,征求了专家和相关部门对于用地分类的意见,并与相关国家标准相衔接。 为便于广大规划编制、管理、科研、教学等有关单位人员在使用本指南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指南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供使用者参考。 目次 1总则

关于规范已出让未建用地土地用途变更和容积率调整的处置办法(试行)

关于规范已出让未建用地土地用途变更和容积率调整的处置办法(试行)第一条【目的和宗旨】 为加强土地用途变更和容积率调整管理,解决相关历史用地问题,盘活存量土地,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快城市规划实施,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促进城市科学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已出让未建用地在本办法实施前已被生效法定图则变更用途或调整容积率的,其开发利用适用本办法。 因城市更新、土地置换和土地整备等原因变更土地用途、调整容积率的,适用我市相关规定。 已出让未建用地在本办法实施前申请调整容积率获得批准且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合同补充协议的,不适用本办法。 已出让未建用地申请按照本办法处置的,需不属于闲置土地或虽属闲置但按规定可由土地使用权人继续开发建设。 以招拍挂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及法律、法规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明确规定变更土地用途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不得申请变更土地用途。 第三条【释义】 本办法所称已出让未建用地,是指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但尚未动工开发建设的项目用地。 本办法所称变更土地用途是指《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规定的大类用地之间的用途变更。 第四条【已出让未建用地用途部分或全部变更的处置】 已出让未建用地用途部分或全部变更的,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土地使用权人可选择以下途径申请对原土地使用权处置: (一)申请按照法定图则确定的用途自行建设。土地使用权人按变更后用途开发建设的建筑面积按照原宗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核定(原宗地出让合同未约定建筑面积的,工业、物流仓储用地容积率按1.0核定,居住用地容积率按1.8核定,其他用途参照原宗地当时周边同类用地已有容积率确定),用地面积按照法定图则确定的容积率和前述核定的建筑面积在原宗地内进行折算后核定;宗地内剩余用地无偿收回。收回的用地规模不足2000平方米,可由原土地使用权人继续开发建设。 (二)根据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按照法定图则确定的规划指标转让土地使用权。通过政府指定的公开交易平台,以挂牌方式公开转让上述土地使用权。以法定图则确定规划指标的市场评估价作为底价;底价中,原宗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剩余年期的价值归原土地使用权人所有,剩余部分纳入市国土基金。成交价高于底

土地使用性质变更

土地使用性质 一、关于改变土地使用性质 土地使用性质由城市规划控制,要改变土地的使用性质通常是这样的: 1、所取得的土地为出让土地,通常可直接向政府土地部门申请变更用地性质,政府土地部门会征询规划等部门的意见,决定是否同意,如果同意,需补交土地出让金; 2、所取得土地为划拨土地,按现行规定,则应通过招投标方式或者拍卖方式取得,并缴纳土地出让金。 二、关于闲置土地 1、什么是闲置土地? 根据2003年修订的《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第五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为闲置土地: ①超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未动工开发的; 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未约定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③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当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 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几种情形俗称“批准书阶段”的闲置土地。 另外,超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通知用地单位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各类文件的有效期或规定期限,用地单位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的,也视为闲置土地。这种情形俗称“通知书阶段”的闲置土地。 2、改变国有土地建设用途由谁批准? 建设用地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按照原依法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如果确实需要改变土地的建设用途,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即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用途,在报批前,应先经城市规划行政主

土地的性质、分类及建设流程

一、土地的性质及分类 1.土地出让一般分五类:商业用地、综合用地、住宅用地、工业用地和其他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各用地出让的最高年限为: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其他用地50年. 2.土地权属性质是指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性质。我国实行的是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因此,我国土地所有权性质分国家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管理法》第九条规定“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可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这样,土地使用权的性质分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 3.什么是房地产权证 2000年以前,房管局是分开《房产证》及《土地使用权证》两本证给业主的,若要办理房屋的买卖或抵押,必须要两个证同时出示才可以办理上述业务。在2000年之后,房管局就将上述的两个证合并成一个叫《房地产证》。即《房地产证》=《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所以如果你现在办的证件的封面是写明《房地产证》的,那么就只是一本证了。 4.房产证的性质分为商品房和房改房.已购公房又叫房改房拆迁房.经济适用房. 区别:商品房原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经批准用于市场出售而建造的房屋。 房改房又可以叫做已购公房,是指享受国家房改优惠政策的住宅。 拆迁房:拆迁安置房,是指在人民政府实施土地储备地块、非经营性公益项目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军事设施建设等行政划拨用地的拆迁过程中,以确定的价格、套型面积向具有市区户籍(含从事农业职业)的被拆迁人定向销售的住宅房。 简单的说,商品房经过批准,面向大众。 房改房有优惠在里面。 拆迁房:被拆迁人定向销售的房子 5.土地使用类型分为土地划拨和出让. 区别:

土地规划用途分类及编码表

土地规划用途分类及编码表 字段代码字段名称土地规划用途分类及编码表利用地 ,新增, 1550 田坎 2000 建设用地字段代码字段名称城乡建设用1000 农用地 2100 地城镇用1100 耕地 2110 地 1110 水田 农村居1120 水浇地 2120 民点用地 1130 旱地采矿用 2130 地 1200 园地 其他独可 2140 立建设用地 1201 调整园地 交通水利用1300 林地 2200 地 1310 有林地铁路用 可2210 地 1311 调整有林地公路用 灌木林2220 地 1320 地民用机 其他林2230 场用地 1330 地港口码 可2240 头用地 1331 调整其他林地管道运1400 牧草地 2250 输用地天然牧水库水1410 草地 2260 面 人工牧水工建1420 草地 2270 筑用地 可其他建设用1421 调整人工牧草地 2300 地 风景名1500 其他农用地 2310 胜设施用地设施农 特殊用1510 用地 2320 地农村道 1520 路 2330 盐田

坑塘水3000 其他土地 1530 面 3100 水域可河流水1531 调整坑塘水面3110 面 1540 农田水 字段代码字段名称 湖泊水 3120 面 1、若只是喜欢,何必夸张成爱。——林 3130 滩涂 2、擦光所有火柴难令气氛像从前闪耀,至3200 自然保留地 少感激当日陪着我开甜蜜癿玩笑。——《失恋 太少》 3、你是千堆雪我是长街,怕日出一到彼此 瓦解。——《邮差》 4、谁能告诉我,要有多坚强,才敢念念不 忘。——《当时癿月亮》王菲 5、我愿意做你癿老师,示范着执子之手如 何解释,不愿为深奥癿感情变白痴。——《诗 人癿情人》方大同 6、有一梦便造多一梦,直到死别都不觉任 何阵痛,趁冲动能换到感动,这愉快黑洞苏醒下面是经典歌词100句,以后谁亦会扑空。——《梦死醉生》张国荣 7、谁能改变人生癿长度,谁知道永恒有多朋友们可以享受下,不需要 么恐怖,但现实往往比命运还残酷,只是没有的朋友可以下载后编辑删人愿意认输。——《无间道》 8、似等了一百年忽已明白,即使再见面,除!!谢谢!! 成熟地表演,不如不见。——《不如不见》

土地性质变更问题

土地用途变更问题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四十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十八条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4.《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十八条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本章的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受让方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出让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 二.实务提点 1.我国实行严格的土地用途管理制度,土地用途一旦确定,不可擅自改变。否 则,出让方可解除合同;一旦出让方解除合同,受让方不但会因此而丧失土地使用权,而且须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2.土地用途确定后,虽不可擅自改变,但可依法改变。只要依法改变,就可避 免法律风险。 3.土地用途变更的程序:(1)申请变更;(2)出让方及规划部门同意变更并 报政府批准;(3)出让合同重签或变更;(4)办理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 4.若擅自变更土地用途后的法律处理:出让方享有出让合同解除权,一旦出让 方行使出让合同解除权,出让合同一经解除,则:出让方返还土地出让金; 受让方丧失土地使用权,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但可视情况主张土地开发建设费用。 5.延伸探讨:受让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此时出让方享有出让合同解除权。但 出让方是否行使该解除权,出让方可选择。这就为出让方权力寻租留下了巨大的空间,是巨大的法律漏洞。根据法律规定的基本精神,当受让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事由出现、出让方发现后,应当依法行使解除权,以贯彻土地用途管理法律制度;反之,当受让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事由出现、出让方发现后,出让方却不行使解除权,这形同默认受让方的违法行为,这无异于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用地标准说明样本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用地标准》 编制说明 本标准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第250号文的要求, 由我部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主编, 并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的。 在本标准的编制过程中, 标准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 认真总结了中国城市规划的实践 经验, 参考了有关国外标准, 针对主要技术问题开展了科学研究与试验验证工作, 并广泛征求了全 国有关单位的意见, 最后, 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鉴于本标准系初次编制, 在执行过程中, 希望各单位结合规划工作实践和科学研究, 认真总结 经验, 注意积累资料, 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 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我部中国城市规划设 计研究院(地址: 北京百万庄, 邮政编码100037), 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0年3月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统一全国城市用地分类, 科学地编制、审批、实施城市规划, 合理经济地使用土地, 保证城市正常发展, 特制订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城市中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工作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第1.0.3条编制城市规划除执行本标准外, 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与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 第2.0.1条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 共分10大类, 46中类, 73小类。 第2.0.2条城市用地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 第2.0.3条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但不得增设任何新的类别。 第2.0.4条城市用地分类应采用字母数字混合型代号, 大类应采用英文字母表示, 中类和小类应各采用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城市用地分 类代号可用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 第2.0.5条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必须符合表2.0.5的规定: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 表2.0.5

土地规划分类表

土地规划分类表土地规划分类表

规划分类表中部分分类指标的解释 1、耕地还包括南方宽﹤1.0m,北方宽﹤2.0m的沟路渠和田埂 2、设施农用地——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

及其相应附属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 3、坑塘水面——指人工开挖或天然形成的蓄水量﹤10万立方米的坑塘常水位岸线所围成的水面; 4、田坎——主要指用耕地中南方宽度≥1.0m,北方宽度≥2.0m地坎 5、城市——指城市居民点,以及与城市连片的和区政府、县级市政府所在地镇级辖区内的商服、 住宅、工业、仓储、机关、学校等单位用地; 6、建制镇——指建制镇居民点,以及辖区内的商服、住宅、工业、仓储、学校等企事业单位用地; 7、集镇——指农村居民点,以及所属的商服、住宅、工矿、工业、仓储、学校等用地 8、村庄——指农村居民点 9、采矿用地——指独立于居民点之外的采矿、采石、采砂(沙)场,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及尾 矿堆放地(不含盐田) 10、独立建设用地——指采矿地以外,对气候、环境、建设有特殊要求及其他不宜在居民点内配置 的各类建筑用地。 11、管道运输用地——指用于运输煤炭、石油、天然气等管道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的地上部分用地; 12、水库水面——指人工拦截汇集而成的总库容≥10万立方米的水库正常蓄水位岸线所围成的水 面; 13、水工建筑用地——指除农田水利用地以外的人工修建的沟渠(包括渠槽、渠堤、护堤林)、闸、 坝、堤路林、水电站、扬水站等常水位岸线以上的水工建筑用地; 14、风景名胜用地——指城乡建设用地范围之外的风景名胜(包括名胜古迹、旅游景点、革命遗址 等)景点及管理机构的建筑用地; 15、特殊用地——指城乡建设用地范围之外的,用于军事设施、涉外、宗教、监教、殡葬等的土地; 16、盐田——指以经营盐田为目的,包括盐场及附属设施用地; 17、河流水面——指天然形成或人工开挖河流常水位岸线之间的水面。不包括被堤坝拦截后形成的 水库水面;

关于规范已出让未建用地土地用途变更和容积率调整的处置办法(试行)

关于规范已出让未建用地土地用途变更和容积率调整 的处置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严格加强土地用途变更和容积率调整管理,依法解决相关历史用地问题,盘活存量土地,深化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加快城市规划实施,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促进城市科学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已出让未建用地在本办法实施前经已生效法定图则变更用途或者调整容积率的处置。 已出让未建用地在本办法实施前申请调整容积率获得批准且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的,不适用本办法。 已出让未建用地申请按照本办法处置的,需不属于闲置土地或者虽属闲置土地但依法可以由土地使用权人继续开发建设。 法律、法规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明确规定变更土地用途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不得申请变更土地用途。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已出让未建用地,是指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但尚未动工开发建设的项目用地。 本办法所称变更土地用途是指《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规定的大类用地之间的用途变更。 第四条土地用途变更和容积率调整的处置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坚持产业导向和公共利益导向原则,优先保障公共服务设施、城市基础设施和保障性住房建设,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城市科学发展。 已出让未建用地变更为居住用地,或者原居住用地用途未作变更但容积率指标调

整的,应当首先保障中小学、幼儿园等公共服务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需要。此类用地鼓励用于建设保障性住房,对处置方式和地价政策有优惠政策或者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五条已出让未建用地生效法定图则确定的用途较之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用途发生部分或者全部变更的,除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另有规定外,原土地使用权人可以选择以下途径申请对原土地使用权处置: (一)申请按照生效法定图则确定的用途自行建设。原土地使用权人按照生效法定图则确定的用途开发建设的建筑面积按照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核定(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未约定建筑面积的,工业、物流仓储用地容积率按照1.0核定,居住用地容积率按照1.8核定,其他用途用地容积率按照2.0核定),用地面积按照生效法定图则确定的容积率和前述核定的建筑面积在原宗地内进行折算后核定;原宗地内剩余用地无偿收回。收回的用地规模不足2000平方米,且政府收回后无法进行开发利用的,可以由原土地使用权人继续开发建设。 (二)根据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按照生效法定图则确定的规划指标转让土地使用权。通过政府指定的公开交易平台,以挂牌方式公开转让上述土地使用权。以生效法定图则确定的规划指标的市场评估价作为底价;底价中,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剩余年期的市场评估价归原土地使用权人所有,剩余部分纳入市国土基金。如成交价高于底价,溢价部分50%纳入市国土基金,其余50%归原土地使用权人。土地使用权交易所需缴纳的税费按照国家相关税费政策执行。 (三)申请土地收购。主管部门收购原宗地全部土地使用权,以原土地用途

工业用地变成商业用地改变用途的依据和方式

工业用地变成商业用地改变用途的依 据和方式 工业用地改变用途的依据和方式 编者按:近日,浙江省余姚市市委政研室陈清波致函《地产周刊》,反映他们在研究中发现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前几年协议出让的国有工业用地,而现已改为商服用地的,是否必须收回其土地使用权后再经招拍挂出让?针对这个带有普遍性的问题,编辑部约请中国土地矿产法律事务中心的钟京涛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解答。钟认为,工业用地要改变为商业用地情况,需要注意两点:一是现使用者要继续使用的,需按规定补交相应的土地出让金,因工业用地和商业用地地价是不一样的。二是政府收回协议出让的工业用地使用权,重新以招拍挂方式出让的做法缺少法律依据。钟还认为,协议出让是法律明确的一种出让方式,现使用者是以合法方式获取的工业用地使用权应当受到保护,政府在土地收购储备时应避免强收强卖。 关于协议出让国有工业用地改为经营性用地,是由现使用者补办手续还是由政府收回后重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在当前各地实践中,是一个争议较大并且做法不一的问题,对此,需要对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文件进行全面深入的理解。 准确理解相关法规、规章条款的具体涵义 2002年7月1日国土资源部颁布实施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以下简称11号令)规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2003年8月1日施行的《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以下简称21号令)第十六条规定,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需要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改变为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途的,应当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变更后的土地用途,以变更时的土地市场价格补交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2004

关于规范已出让未建用地土地用途变更和容积率调整的处置办法

附件1 关于规范已出让未建用地土地用途变更和容积率调整的处置办法(试行)第一条【目的和宗旨】 为加强土地用途变更和容积率调整管理,解决相关历史用地问题,盘活存量土地,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快城市规划实施,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促进城市科学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已出让未建用地在本办法实施前已被生效法定图则变更用途或调整容积率的,其开发利用适用本办法。 因城市更新、土地置换和土地整备等原因变更土地用途、调整容积率的,适用我市相关规定。 已出让未建用地在本办法实施前申请调整容积率获得批准且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合同补充协议的,不适用本办法。 已出让未建用地申请按照本办法处置的,需不属于闲置土地或虽属闲置但按规定可由土地使用权人继续开发建设。 以招拍挂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及法律、法规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明确规定变更土地用途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不得申请变更土地用途。 第三条【释义】 本办法所称已出让未建用地,是指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

让合同,但尚未动工开发建设的项目用地。 本办法所称变更土地用途是指《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规定的大类用地之间的用途变更。 第四条【已出让未建用地用途部分或全部变更的处置】已出让未建用地用途部分或全部变更的,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土地使用权人可选择以下途径申请对原土地使用权处置: (一)申请按照法定图则确定的用途自行建设。土地使用权人按变更后用途开发建设的建筑面积按照原宗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核定(原宗地出让合同未约定建筑面积的,工业、物流仓储用地容积率按1.0核定,居住用地容积率按1.8核定,其他用途参照原宗地当时周边同类用地已有容积率确定),用地面积按照法定图则确定的容积率和前述核定的建筑面积在原宗地内进行折算后核定;宗地内剩余用地无偿收回。收回的用地规模不足2000平方米,可由原土地使用权人继续开发建设。 (二)根据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按照法定图则确定的规划指标转让土地使用权。通过政府指定的公开交易平台,以挂牌方式公开转让上述土地使用权。以法定图则确定规划指标的市场评估价作为底价;底价中,原宗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剩余年期的价值归原土地使用权人所有,剩余部分纳入市国土基金。成交价高于底价的溢价部分50%纳入市国土基金,50%归原土地使用权人。土地使用权交易所需缴纳的税费由竞得人承担。

土地用途规划分类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对应关系表.docx

参考医学 一级分类农用地 建设用地表 B.1土地用途规划分类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对应关系表 土地用途规划分类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二调) 二级分类三级分类编码名称 耕地01耕地 园地02园地 林地03林地 041天然牧草地 牧草地 042人工牧草地 104农村道路 114坑塘水面 其他农用地117沟渠 122设施农用地 123田坎 05商服用地 061 工业用地 063仓储用地 071城镇住宅用地 城镇用地 072农村宅基地 08 公共管理与公共 服务用地 城 103街巷用地 121空闲地 乡 建 05商服用地 设 用 061 工业用地 地 072农村宅基地 农村居民点用地 08 公共管理与公共 服务用地 103街巷用地 121空闲地 061工业用地 其他独立建设用地063仓储用地 米矿用地

备注 城中村村办企业

参考医学 土地用途规划分类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二调) 一级分类二级分类三级分类编码名称备注 铁路用地101铁路用地 公路用地102公路用地 民用机场用地105机场用地 交通水利用地港口码头用地106港口码头用地 管道运输用地107管道运输用地 水库水面113水库水面 水工建筑用地118水工建筑物用地 建设用地风景名胜设施用 088 风景名胜设施用地 地 其091军事设施用地 他 092使领馆用地 建 设 特殊用地093监教场所用地 用 地 094宗教用地 095殡葬用地 盐田062米矿用地 河流水面111河流水面 湖泊水面112湖泊水面 水域 115沿海滩涂 滩涂 内陆滩涂 116 苴 043其他草地 丿、他 119冰川及永久积雪 用地 124盐碱地 自然保留地 125沼泽地 126沙地 127裸地 ( 注 :

市县国土空间规划分区与用途分类指南

1 总则 1.0.1 【编制目的】为更好地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合理配置国土空间资源,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提高国土空间治理水平、落实市县国土空间规划战略意图,规范国土空间规划分区;科学划分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类别,统一分类标准,制定本指南。 1.0.2 【适用范围】本指南的国土空间规划分区,适用于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编制及其实施管理;国土空间规划用途分类,适用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详细规划的编制及其实施管理。 1.0.3 【总体原则】国土空间规划分区与用途分类应坚持尊重自然、保护优先、合理利用、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基本原则,构建保护环境和节约资源的可持续发展空间格局,落实城市发展与国土资源的合理配置,科学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 1.0.4 【管控体系】国土空间规划分区应与国土空间规划用途分类共同构成国土空间规划管控支撑体系,分级承接传导、细化落实规划意图和管制要求。

2 市县国土空间规划分区 2.1 一般规定 2.1.1 【分区原则】市县国土空间规划分区应体现国家意志和社会公 共利益,遵循陆海统筹并以国土空间的保护与修复、开发与利用两大空间管控属性为基础,合理配置空间资源。 2.1.2 【分区目标】市县国土空间规划分区应承接和传导省级国土空间规 划意图,并 为本行政区域的国土空间规划的保护与利用做出总体安排和综合部署。

2.1.3 【分区要求】市县国土空间规划分区应进一步强化市县国土空间的资源保护和生态修复,促进市县国土空间开发格局的优化和土地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并应满足下列基本要求: 1 应根据市县主体功能区定位及其管制制度,结合国土空间规划战略意图确定的主要功能导向划分规划分区,并应明确各分区的核心管控目标、政策导向与管制规则; 2 应通过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针对不同分区对应的国土空间规划用途设立对应的管理规定,实现国土空间规划政策的有效传导与差异化管理。 2.1.4 【分区规则】市县国土空间规划分区应遵循全域全覆盖、不交叉、不重叠的基本原则,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明确主要功能导向,将规划管制意图相同的关键资源要素划入同一分区,同时应明确各分区对应的主要国土用途类型,以及用途管制制度准入的国土用途; 2 当分区划分出现可叠加或交叉的情况时,应依据管制规定从严选择规划分区的类型,或在确保不损害保护资源的前提下选择更有利于实现规划意图的分区类型。 2.1.5 【其他约定】具有特殊保护与利用价值或意义的特定政策管理区(指管理边界及事权清晰的政策区,如国家公园、国家级自然保护

协议出让土地改变用途处置办法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协议出让土地改变用途处置办法 对于已经依法协议出让的国有土地改变用途的政策性处置,国土部制订并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将之区分为两种不同的方式:原出让合同约定或行政规定必须收回其土地使用权的,采取招拍挂方式处置; 原出让合同或行政规定未限定收回使用权的,仍可以通过评估市场价和按市场价补缴差价的方式处置。笔者阅读两个《规范》后认为:评估和补缴差价,不仅是现行法律所规定的主要处置方式,是《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所许可的处置方式,而且是国土部所框定的两种方式中可操作性较强的一种处置方式。 评估和补缴差价是现行法律所规定的主要处置方式 第一,法律规定。对于协议出让的国有土地改变用途的处置办法,现行法律规定主要是下列三条:其一,《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七条规定:“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其二,《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中规定:“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 1.“噢,居然有土龙肉,给我一块!” 2.老人们都笑了,自巨石上起身。而那些身材健壮如虎的成年人则是一阵笑骂,数落着自己的孩子,拎着骨棒与阔剑也快步向自家中走去。

土地用途变更登记申请表1

1、土地登记申请书(原件); 2、《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3、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企业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不具备企业独立法人资格,提交其上级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证明(原件)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等材料(复印件);属于境内金融企业法人、保险企业法人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提交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金融许可证、保险许可证等材料(复印件); (2)非企业法人,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不具备独立非企业法人资格,提交其上级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证明(原件)和申请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4)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5)委托办理的,提交土地登记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属于境外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托的,委托书应经公证。香港出具的公证书,应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原件);台湾出具的公证书应由中国公证员协会或北京市公证员协会确认(原件)。外国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托办理的,其授权委托书应经公证,并需中国驻 该国使、领馆认证(原件)。 一、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土地用途变更登记,需要更换《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还需提交 下列材料: 1、已经设定抵押权或地役权的,还应提交已经通知抵押权人或另一方地役权权利人的证明(原件); 2、划拨用地土地用途变更,提交划拨用地批准证明文件(原件); 3、以有偿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的用途发生变更的,提交土地有偿使用合同补充协议及地价款缴纳凭证(原件); 4、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用途变更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5、属于军队住宅用地的,需提交总后勤部批复的征地计划(划分售房区方案)、建设(售 房)计划(复印件)。 二、土地抵押权人、需役地权利人申请土地用途变更登记,需要更换《土地他项权利证 明书》的,还需提交《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原件)。

浅谈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及处理办法

浅谈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及处理办法 发表时间:2007-11-16 0:00:00 字体:大 | 中 | 小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日趋频繁,土地受让人不断追求利益最大化,由此引起的土地受让人不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条件进行开发、建设和使用,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现象时有发生,并且得不到有效遏制,有越演越烈的趋势,成为当前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着手研究解决的热点和难点问题,本人试就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法律关系进行分析,积极探讨如何解决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后符合法律规定的科学、规范的处理办法。 1.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界定 《土地管理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改制,通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对建设用地的土地用途,通过在土地出让合同或土地划拨批文中加以明确。城市国有土地用途一般划分为:一级分类1个;二级分类8个,包括商服、工矿仓储、公用设施、公共建筑、住宅、交通运输、水利设施和特殊用地;三级分类32个。在以往的土地出让合同中,一般采用的是土地的二级分类,凡未经批准实际用途与土地出让合同中规定的用途不一致的,都应认定为擅自改变用途。 2.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处理的法律规定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明确规定:建设用地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

出让土地改变用途

出让土地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处理 一、政策规定 (一)《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7条和第43条的规定,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21号令) 根据21号令第16条规定: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需要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改变为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途的,在取得出让方和规划管理部门同意后,签订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出让合同,按变更后的土地用途,补缴土地出让金。 (三)《国 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 号) 国务院28号文件明确规定:供地时,要将土地用途、容积率

等使用条件的约定写入土地使用合同。土地使用权人不按 照约定条件使用土地的,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四)《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国土资发〔2006〕114 号) 依据上述法律法规和政策,并考虑合同约定,2006年国土资源部发布实施的《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对出让土地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适用范围、操作程序、出让金 调整等方面作了具体细化。 二、出让土地改变用途办理出让手续的原则 (一)申请和报批 出让土地申请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应当报经出让方和规划管理部门审查。 (二)分类确定办理方式 根据审查结果,分别按以下两类情形办理: 1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明确约定土地使用者改变土地用途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或者法律、法规、行政规定明确改变土地用途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应当由市、县人民政 府收回土地使用权依法重新公开供应。土地使用权收回时,应当 对出让土地使用权人给予相应补偿,补偿金额根据余期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确定。

土地规划分类

土地规划用途分类及含义一级类二级类三级类含义 编码名称 编 码 名称 编 码 名称 1农 用 地 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 牧草地及其他农用地。 11耕地 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复垦整理地、 休闲地、轮歇地、草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为主, 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平均每年能 保证收获一季的已垦滩地和海涂。耕地中还包括南方 宽<1.0m,北方宽<2.0m的沟、渠、路和田埂。 111水田 指用于种植水稻、莲藕等水生农作物的耕地。包括实 行水生、旱生农作物轮种的耕地。 112 水浇 地 指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 种植旱生农作物的耕地。包括种植蔬菜等的非工厂化 的大棚用地。 113旱地 指无灌溉设施,主要靠天然降水种植旱生农作物的耕 地,包括没有灌溉设施,仅靠引洪淤灌的耕地。 12园地 指种植以采集果、叶、根茎等为主的集约经营的多年 生木本和草本作物(含其苗圃),覆盖度大于50%或 每亩有收益的株数达到合理株数70%的土地。 13林地 指生长乔木、竹类、灌木、沿海红树林的土地。不包 括居民点内绿化用地,以及铁路、公路、河流、沟渠 的护路、护岸林。 131 有林 地 指树木郁闭度≥0.2的乔木林地,包括红树林地和竹 林地。 132 灌木 林 指灌木覆盖度≥40%的林地。 133 其他 林地 包括疏林地、未成林地、迹地、苗圃等林地。 14 牧 草 地 指生长草本植物为主,用于畜牧业的土地。 141 天然 草地 指以天然草本植物为主,未经改良,用于放牧或割草 的草地,包括以牧为主的疏林、灌木草地。 142 改良 草地 指采用灌溉、排水、施肥、松耙、补植等措施进行改 良的草地。 143 人工 草地 指人工种植牧草的草地,包括人工培植用于牧业的灌 木地。 15 其 他 农 用 指上述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以外的农用地。 151 设施 农用 地 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 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用地,农村宅 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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