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建设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建设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建设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编号:

(申请人名称):

年月日,本机关收到你申请(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所送的下列(补正)材料:

1、

2、

3、

4、

5、

6、

经审查,你所送的上述(补正)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现予受理。

特此通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监督电话:

(行政许可专用章)

年月日

建设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编号:

(申请人名称):

年月日,你向我机关提出的(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申请事项,经审查,属于以下第种情形;

1、该事项依法不需取得行政许可。

2、该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请向(某行政

机关名称)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3、你(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

4、(其他不予受理理由)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特此通知。联系人:

联系电话:

监督电话:

(行政许可专用章)

年月日

准予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

编号:

申请人:

(申请人基本情况)

经审查,你(单位)于年月日向本行政机关提出(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法律、法规名称)第条第款第项的规定,本行政机关决定准予你(单位)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专用章)

年月日

建设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

编号:

(申请人名称):

本机关于年月日受理你(单位)的(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申请,因原因,不能在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延长十日作出行政许可证决定。

特此通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监督电话:

(行政许可专用章)

年月日

不予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

编号:

申请人:

(申请人基本情况)

经审查,你(单位)于年月日向本行政机关提出(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具体理由见附页),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名称)第条第款第项的规定,本行政机关决定不予你(单位)行政许可。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名称)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名称)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监督电话;

(行政许可专用章)

年月日

不予变更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

编号:

申请人:

(申请人基本情况)

经审查,你(单位)于年月日向本行政机关提出(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的变更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具体理由见附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名称)第条第款第项的规定,本行政机关决定不予变更。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名称)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名称)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监督电话;

(行政许可专用章)

年月日

准予延续建设行政许可通知书

编号:

申请人:

(申请人基本情况)

经审查,你(单位)于年月日向本行政机关提出延续(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法律、法规名称)第条第款第项的规定,本行政机关决定准予延续。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监督电话:

(行政许可专用章)

年月日

不予延续建设行政许可通知书

编号:

申请人:

(申请人基本情况)

经审查,你(单位)于年月日向本行政机关提出延续(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具体理由见附页),根据(法律、法规名称)第条第款第项的规定,本行政机关决定不予延续。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名称)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名称)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监督电话:

(行政许可专用章)

年月日

撤消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

编号:

(当事人名称):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取得的(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存在以下问题: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2、超越法定职权;

3、违反法定程序;

4、你(单位)不具备申请资格;

5、你(单位)不符合法定条件;

6、你(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

7、(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你(单位)行政许可。请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日内持行政许可证到(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名称)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名称)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

联系电话:(行政许可专用章)监督电话:年月日

抄送:

注销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

编号:

(当事人名称):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取得的(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属于下列第种情形:

1、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2、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4、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的;

5、行政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

6、因不可抗力注销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7、(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你(单位)行政许可。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日内持行政许可证到本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名称)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名称)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

联系电话:(行政许可专用章)

监督电话:年月日

变更、撤回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

编号:

(当事人名称):

你(单位)取得的(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因下列

第项原因,本机关决定变更(或者撤回)行政许可,(变更内容附后)

1、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

2、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废止。

3、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变更(或撤回)你(单位)行政许可。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日内持行政许可证件到本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名称)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名称)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

联系电话:(行政许可专用章)监督电话:年月日

抄送:

建设行政许可听证公告

编号:

年月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名称)提出的(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的申请。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名称)规定(或因公涉及公共利益),本机关拟定于年月日,公开举行听证会。

申请参加听证会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写明申请参加听证会的条件、程序及其他要求)

特此公告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监督电话:

(行政机关专用章)

年月日

建设行政许可特别程序告知书

编号:

(申请人名称):

本机关于年月日,受理你(单位)的(行政许可项目名称)申请。依法需进入(听证、检验、检测、鉴定、咨询评估、评审)程序,上述程序所需时间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特此告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监督电话:

(行政许可专用章)

年月日

建设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

编号:

(申请人名称):

(利害关系人名称):

关于(申请人名称)提出的(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申请,现决定于年月日时,在举行听证会。

听证会主持人姓名:职务:

记录员姓名:职务:

听证员姓名:职务:

请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凭本通知书准时出席。届时若无故缺席,视为放弃听证要求。

参加听证会之前,请你(单位)做好以下准备:

1、携带身份证明和有关证据材料;

2、委托代理人须携带当事人签名的授权委托书;

3、通知有关证人出出席作证的,应事先告知本机关;

4、申请主持人回避的,应及时告知本机关并说明理由。

听证所需时间日。

特此通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监督电话:(行政许可专用章)

年月日建设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

编号:

(申请人名称):

(利害关系人名称):

年月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名称)提出的(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的申请及有关材料后,法进行了审查。审查中发现该事项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现将有关情况告知你(单位):

(写明许可事项直接涉及申请人

与他人重大利益关系的具体情况)

依照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机关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你(单位)放弃上述权利。

特此告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监督电话:(行政许可专用章)

年月日

补正申请材料告知书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要求,您申办的审批项目,申请材料中缺少以下内容:

1、

2、

3、

4、

请您补正以上申请材料后,到我机关审批窗口办理审批手续。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监督电话:

(行政审批专用章)

年月日

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告知承诺制实施细则

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告知承诺制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行政审批程序,深入推进诚信建设,根据《AA市工程建设项目告知承诺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告知承诺是指在工程建设规划许可申请时,根据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告知的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要求(详见附件),申请人和第三人承诺其遵守告知事项要求、符合审批条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规定工作时限内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方式。 本办法所称的申请人是指建设单位(代建单位)或者个人,第三人是指相关建筑设计单位及设计负责人等。 第三条推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告知承诺制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组织实施工作,申请人、第三人要严格按照本细则遵守告知承诺的各项要求。 第四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告知承诺实行项目名录管理,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公布, 并对项目名录进行适时调整与公布。 第五条承诺书经申请人、第三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章后生效。承诺书一式三份,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申请人、第三人各保存一份。 第六条申请人、第三人承诺不实的,或以伪造、欺骗等手段获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的,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申请人、第三人及其责任人的不良诚信记录推送至同级信用网站和单位门户网站予以公开,按照失信联合惩戒备忘录进行联合惩戒。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七条本细则由AA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限2年。 附件: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告知承诺项目名录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告知书样本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人承诺书样本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第三人承诺书样本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划指标承诺表 附件1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告知承诺项目名录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告知承诺适用项目名录: 一、政府投资类项目 1.教育类项目 2.医疗卫生类项目 3.文化类项目 4.体育类项目 5.社会福利类項目 6.市政道路类项目 二、社会投资类项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09]20号 (2009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6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9年11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于2010年1月4日起施行。 二OO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为规范行政许可案件的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结合行政审判实际,对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以及相应的不作为,或者行政机关就行政许可的变更、延续、撤回、注销、撤销等事项作出的有关具体行政行为及其相应的不作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公开行政许可决定或者未提供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记录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仅就行政许可过程中的告知补正申请材料、听证等通知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导致许可程序对上述主体事实上终止的除外。

第四条当事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提起诉讼的,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机关为被告;行政许可依法须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当事人对批准或者不批准行为不服一并提起诉讼的,以上级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行政许可依法须经下级行政机关或者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初步审查并上报,当事人对不予初步审查或者不予上报不服提起诉讼的,以下级行政机关或者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为被告。 第五条行政机关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统一办理行政许可的,当事人对行政许可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以对当事人作出具有实质影响的不利行为的机关为被告。 第六条行政机关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前款“法定期限”自行政许可申请受理之日起计算;以数据电文方式受理的,自数据电文进入行政机关指定的特定系统之日起计算;数据电文需要确认收讫的,自申请人收到行政机关的收讫确认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作为被诉行政许可行为基础的其他行政决定或者文书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 (二)明显缺乏法律依据; (三)超越职权; (四)其他重大明显违法情形。 第八条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与被诉行政许可行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供;第三人对无法提供的证据,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无争议,但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也可以依职权调取证据。

建设施工中行政许可制度研究

建设施工中的行政许可制度研究 摘要:行政许可是一种涉及知识性、规范性、专业性、政策性的综合性行政活动,建设施工是一项技术性、专业性很强的建设活动,建设施工活动涉及公共安全、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对建设施工行为设定行政许可也是强制性的法律规定。本文通过对建设施工中行政许可制度的研究,找出U前行政许可制度中存在的不足,并提出相关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建设施工;行政许可;制度缺陷;归责制度 建设施工活动涉及到公共安全、生命财产安全及社会的公共利益,对建设施工活动设定行政许可是十分必要的,但是目前对建设施工中行政许可的设定,并不能达到行政监管的U的,行政许可后对过程监管缺失,导致现实中各类工程质量问题层出不穷,行政许可设置的LI的也大打折扣,因此需要对行政许可制度进行研究,并对制度的缺陷进行完善。 一、建设施工中行政许可制度 我国的《建筑法》中明确规定了建设施工中行政许可的申请人、申请条件、申请程序及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法律后果等,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监督行政相对人,履行行政职责的重要手段,同时行政许可涉及相对人重大的利益,因此对行政许可制度的研究就显得相当重要了。现代的行政理念是尽可能的保护相对人的利益,限制行政权的滥用,规范行政权的行使,完善的行政许可制度是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规范行政权的有效途径。 (一)行政许可的性质 我国《行政许可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该定义在认定行政许可的性质时将判断的重点放在行政许可的结果上,这种“结果思维”是传统偏重执法的实质合理性而非形式合理性的思维惯性在行政许可性质这一议题上的反应,它与法治的精神背道而驰,需要我们进行反思。 行政许可的主体是行政机关而非提出许可申请的行政相对人,在整个行政许可过程中,行政机关往往将是否准予许可的结果作为其许可决定的重点。行政许可程序的重点是“依法审查”,因此我们要把焦点聚焦在依法审查这个过程中。就建设施工许可来说,是赋予建设单位建设施工的资格,是行政许可的结果,这个结果对建

工程项目行政许可审批管理规定

独山子石化公司企业标准 Q/SY DS G 814—2014 工程项目行政许可审批管理规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由公司投资,在独山子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不包括在石化公司厂区内的)行政许可审批的管理内容与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各相关专业管理部门和单位的工程项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3 术语和定义 3.1 工程项目 是指各类工业及民用建、构筑物及其配套的附属设施。 3.2 工程项目行政许可 指工程项目开工前,按国家法规要求在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办理的行政许可证明及文件。 3.3 工程承包商 指依据合同确立的、负责实施建设项目的工程总承包(EPC)、采购-施工总承包(PC)、施工总承包(C)、项目管理承包(PMC)、勘察设计等工作内容的企业。 3.4 使用单位 指工程项目建成后的接收或使用者。 4 职责 4.1 工程项目管理部职责

4.1.1 是工程项目行政许可审批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工程项目行政许可审批管理制度的修订。 4.1.2 负责办理工程项目(民用建筑及市政工程)施工图报审、工程质量监督登记、监理合同及施工合同备案登记和工程施工许可证。 4.2 规划计划处职责 负责办理人民政府的工程项目立项批(核)准文件。 4.3 财务处职责 负责办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许可证(土地使用证)。 4.4 安全质量环保处职责 负责安全设施、环境保护、职业病防护“三同时”及水土保持专项报审、验收等工作。 4.5 工程承包商职责 负责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办理劳保统筹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及建筑垃圾处置证等。 4.6 项目受益单位(或使用单位)职责 负责办理建设项目消防报审、验收工作。 4.7 矿服职责 由规划工程处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自行安排相关单位办理各项工程项目建设手续。 5 管理流程(见附录A) 6 管理内容和要求 6.1 办理政府主管部门的立项批(核)准文件 规划计划处在工程项目初步(基础)设计批复后,或年度实施计划下达后办理政府主管部门的立项批(核)准文件。 6.2 办理工程项目的环境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审批文件 6.2.1 安全质量环保处在建设项目计划联络单下达后办理工程项目的环境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审批文件。 6.2.2 工程项目环境评价报告的办理 6.2.2.1 项目建议书阶段的报送资料: a)提供拟建项目选址及投产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报告。 b)环保局签署初步意见。 c)建设单位报审项目建议书。 6.2.2.2 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的报送资料: a)项目建议书批准后,报环保局征求开展环评工作的意见,确定后做环评报告书(表)。 b)对确定需做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委托评价单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大纲。 c)环评大纲完成后报环保局审核并批复。

行政许可事项标准化操作规范

行政许可事项标准化操作规 范 (合订本) 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 河津市粮食局(公章) 2018年6月

目录1.粮食收购许可办理操作规范 (1)

粮食收购许可标准化操作规范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一)粮食收购资格许可 二、行政审批主体 (一)业务主管部门 河津市粮食局 (二)承办机构 河津市粮食局行政审批股 三、实施对象 企业 四、审批依据 (一)设定依据 《粮食收购许可证》的办理 【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九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实施细则》第八条 (二)其他依据 1.申请条件 【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八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实施细则》

第七条 2.申请材料 【部门规章】《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地方性法规】《山西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实施细则》第七条 3.现场踏勘。 依照法规、规范性文件,不应涉及现场踏勘。 4.审图。 依照法规、规范性文件,不应涉及审图。 5.公示。 【部门规章】《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 6.举行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或专家评审。 依照法规、规范性文件,不应涉及举行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或专家评审。 7.数量限制。 依照法规、规范性文件,不应涉及数量限制。 8.收费。 【部门规章】《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9.行政许可有效期限。 【部门规章】《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10.行政许可适用范围。 【部门规章】《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 11.备案。 【部门规章】《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 12.公告。 依照法规、规范性文件,不应涉及公告。 13.年检(年度报告)。 依照法规、规范性文件,不应涉及年度报告。 五、审批程序 (一)实施权限(行使层级) 县级行使 (二)申请条件 【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八条【地方性法规】《山西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实施细则》第七条 (三)申请材料 列出行政许可事项的材料明细(即前置申请材料) 1.粮食收购许可 材料位阶主审材料 材料属性个性材料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行填写

文化行政许可审查工作细则

文化行政许可审查工作细则 文化行政许可与人民群众的生活密切相关,是维护群众权利、实现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的重要途径,经历了从无到有、从起步到发展的过程。下文是文化行政许可审查工作细则,欢迎阅读! 文化行政许可审查工作细则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审批审查行为,严格行政裁量权,保证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审批工作质量,提高行政审批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9年8 月27 日修订)第四十五条第四款,结合相关技术规范及审查工作实际,制定此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X 市市本级从事和参与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审批审查工作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和行政许可相对人。 第三条市水务局负责本级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审批的审查工作。 第四条市一级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审批审查权限: 市水务局负责闹市域内穿越两个以上县(市、区)并在X市范围内河道的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事项。 第二章审查环节 第五条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审批审查环节:窗口受理(初审)—转行政审批办公室经办人审查(技术审查、现场勘查)—办负责人

(或主任办公会)审核—主管局长审批(重大项目局长办公会或局务会审定)—窗口送达批复文件 第三章审查内容 第六条行政审批相对人提出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审批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1.水工程建设规模、任务符合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的总体要求; 2.符合该流域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 3.建设规模等级(别)和标准符合防洪标准及其他有关技术和管理规定的要求; 4.不影响其他水工程,或者有消除影响的补救措施。行政审批相对人应按照上述条件向市水务局驻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审批窗口(以下简称 “窗口”提)出审查申请。 第七条行政审批相对人提出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审批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 2.拟报批水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3 份; 3.水工程所在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及其他专业规划报告和相关批复文件或水工程建设专题论证报告原件和复 印件2 份; 4.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原件和复印件2 份。 第四章审查标准和审查要点 第八条受理(初审)

工程设计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

工程设计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行政许可资质(以下简称许可资质)管理,保护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人防主管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秩序,提高防护设计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是指由主体工程、配套工程及地面附属设备设施用房组成,为保障人防指挥、信息、疏散、掩蔽、储备、救护等需要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本办法所称其他人防防护设施是指兼顾人防需要的地下工程和落实人防要求的城市重要基础设施、重要厂矿企业生产设施的防护部分。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许可资质申请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资质实行行政许可制度,许可资质分甲级、乙级。 国家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甲级许可资质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乙级许可资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从事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活动的设计单位,应按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设计业绩等条件申请许可资质,经审查合格并取得许可资质后,方可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设计活动。 第二章许可条件 第五条申请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甲级许可资质的设计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3、取得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乙级许可资质1年以上。 (二)资历和信誉 1、从事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业务3年以上。 2、参与不少于2项、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经验收合格的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项目设计。 3、无设计质量事故。 4、社会信誉良好,达到行业信用评价规定标准。 (三)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单位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中建筑、结构、防护和其他专业人员分别不少于6人、6人、3人、10人,其中一级注册建筑工程师和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均不少于2人,一级人防防护工程师建筑专业3人、结构

建设部关于印发三新核准行政许可实施细则

建设部关于印发《“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行政许可 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部门: 建设部 发布文号: 建标[2005]124 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为加强对“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行政许可(简称“三新核准”)事项的管理,规范建设市场的行为,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 设领域的技术进步,我部根据《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关于建设部机 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以及《建设部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程》 等有关规定,结合“三新核准”事项的特点,组织制定了《“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行政许可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建设部 二00 五年七月二十日 “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行政许可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实施与监督,规范“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 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行政许可事项的管理,根据《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勘 察设计管理条例》、《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以及《建 设部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关联法规: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核准”行政许可(以下简称“三新核准”)事项的申请、办理与监督管理。 本实施细则所称“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与现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不一致的情况,或直接涉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环境保护、能源资源节约和 合理利用以及其它社会公共利益,且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没有规定又没有现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可依的情况。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设工程,拟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时,应当由该工程的建设单位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并按照行政许可决定的要求实施。 未取得行政许可的,不得在建设工程中采用。

建设项目并联审批暂行细则

附件1: 柳州市建设项目并联审批暂行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根据《行政许可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柳州市行政审批办件管理暂行办法》,按照环节精简、程序便民、办理高效的要求,特制定本暂行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建设项目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等。 第三条建设项目审批按照“三大阶段并联(联合)审批”的办法进行。项目审批阶段由市发改委牵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阶段由市规划局牵头,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阶段由市建委牵头,具体方案如下: (一)项目审批阶段 1、市发改委是建设项目审批阶段的牵头审批部门。根据申请人申请,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合格后,受理并联审批申请,向申请人出具《联办件通知书》,发放并联审批办理指南、流程图、本环节相关部门相关事项的办事指南,同时抄告相关审批部门并进行催办。 属于核准目录内的项目,市发改委在相关部门意见反馈后2个工作日内出具是否同意的核准文件。 属于备案的项目,市发改委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是否同意的备案文件,并抄送相关部门。 需要联合踏勘的,由市发改委统一安排。 属国家和自治区审批的项目,按相关规定办理。 2、市规划局:在接到市发改委《联办件通知书》并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相关意见,并告知申请人,同时向市发改委反馈项目的审批意见。 3、市国土资源局:在接到市发改委《联办件通知书》并收到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用地预审意见,并告知申请人,同时向市发改委反馈项目的审批意见。 4、市环保局:在接到市发改委《联办件通知书》并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根据项目情况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登记表》审核意见书,并告知申请人,同时向市发改委反馈项目的审批意见。 5、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市发改委《联办件通知书》并收到申请材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相关审批意见。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阶段 市规划局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阶段的牵头审批部门。根据申请人申请,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合格后,受理并联审批申请,提出规划条件,书面告知申请人;在受理规划总平面图审查时,向申请人发放本环节相关部门相关事项的办事指南,并抄告消防、环保、人防、防震等相关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评审,出具评审意见;经审核合格的,于28个工作日内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但需上报市政府审批的项目不在此期限内。 (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阶段 市建委是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阶段的牵头审批部门, 规划、消防、环保、人防、防震、气象等部门为相关部门。一般项目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并联审批阶段,重点项目、高层项目等特殊项目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评审(联合审批)阶段 1、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并联审批 市建委根据申请人申请,对设计文本、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受理并联审批申请后,向申请人发放本环节相关部门相关事项的办事指南,抄告相关部门并提前告知会审时间;相关部门应在会审前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市建委应于受理并联审批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图纸会签。 2、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评审(联合审批) 市建委与市规划局根据申请人申请,对设计文本、相关资料进

爆破作业单位资质行政许可实施细则

爆破作业单位资质 行政许可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和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和<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有关事项的通知》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划内爆破作业单位的行政许可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省公安厅负责全省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行政许可,市、州公安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行政许可。 第四条许可公安机关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明确的审查结论,并作为行政许可的必要依据。 第五条行政许可自受理之日起,审批时限为20日,现场审查及公示、公告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第二章申请 第六条申请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单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申请表(附表1)及下列材料: (一)从事的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生产活动的证明和爆破作业区

域证明,包括以下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事业单位登记证明,新成立、合并重组单位经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审核通知书; 2、采矿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4、在固定爆破作业区域内自行实施爆破作业的相关证明材料; 5、能够证明生产活动合法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自有专用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包括可移动库)相关材料(不得租用、合用): 1、证明仓库所有权的相关文件; 2、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符合《爆破作业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评价导则》的安全评价报告原件和复印件; (三)相关管理人员及涉爆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明,包括以下材料: 1、单位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的简历表; 2、单位技术负责人任命文件复印件; 3、单位技术负责人中级及以上理学、工学学科范围毕业证书、技术职称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4、单位技术负责人爆破作业项目技术管理工作简历表; 5、治安保卫负责人任命文件、简历表; 6、爆破作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证件上载明的单位应与本申请单位一致; 7、本单位为爆破作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受聘于爆破作业单位的,由其所在单位

杭州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后修改操作细则20080109

市规划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后修改操作细则》的通知 杭规发[2007]447号 各有关单位: 为在城市规划管理中进一步实施依法行政,维护规划工作的严肃性、公正性和权威性,规范建设项目规划行政许可工作,我局制定了《杭州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后修改操作细则》,并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杭州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后修改操作细则 二○○八年一月九日杭州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后修改操作细则 为在城市规划管理中进一步实施依法行政,维护规划工作的严肃性、公正性和权威性,规范建设项目规划行政许可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制定本操作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操作细则适用于市规划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后,对建设工程设计中有关城市规划方面内容的局部修改事宜。 二、批后修改原则 已批建设工程的修改应进行控制,确需进行修改时应符合以下原则: 1、符合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城市规划要求。 2、批后修改应在修改的内容实施之前进行。 3、批后修改不得损害公共利益,不得损害利益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4、批后修改的内容应由原设计单位设计,特殊情况可在征求原设计单位意见后由其他有相应资质的设计院设计。 5、严格限制对住宅建设工程的住宅套数进行变更。 三、批后修改内容和程序 批后修改应根据修改内容确定是否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按以下要求实施: (一)以下修改内容,原则上不同意进行批后修改。 1、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以下调整: (1)提高容积率、提高建筑密度、减少绿地率的修改; (2)提高建筑高度涉及西湖景观、西溪湿地景观、运河景观、机场净高、微波通道、历史风貌街区保护范围和城市设计限高等的修改。 2、总图中整体空间布局调整,建筑幢数、层次、功能分区的调整。

上海市绿化行政许可审核实施细则

上海市绿化行政许可审核实施细则 上海市绿化行政许可审核实施细则(暂行) 二○○七年五月三十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统一绿化行业行政许可审核标准,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上海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规范,制定本细则。 (二)位于居住区内的,树冠外缘距居民住宅主要采光面窗户直线距离不足二米,且严重影响居民采光、通风和居住安全的,可以迁移; (三)属于行道树的,道路拓宽时,位于规划车行道上的行道树,可以迁移;在人行道上开设宽度不超过六米的单向车行通道,应当避让,确实无法避让的,可以迁移一株;在人行道上开设宽度在六米以上十米以内的双向车行通道,可以迁移二株以下;开设与人行道交叉的人行通道时,应当避让; (四)对因通透交通指示标识、建筑立面、商店招牌等需要提出的树木迁移申请,不予批

准,以疏枝、修剪为主; (五)对人身安全或者其它设施构成威胁的,可以迁移。 第五条(二十五厘米以下树木的迁移) 对杨树、构树、泡桐等速生树种,以及胸径在二十五厘米以下树木,按照以下要求审核:(一)位于建筑物、构筑物建设范围内,且无法避让的,可以迁移。 (二)位于新建道路红线范围内的,可以迁移。 (三)位于居住区内的,树冠外缘距居民住宅主要采光面窗户直线距离不足二米,且影响居民采光、通风和居住安全的,可以迁移。 ; 的; (一)市政工程、公益性项目等市重大工程建设或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确需在绿地上临时铺设管线、设置建设设施的; (二)在绿地下铺设管线等公共设施,确需开挖绿地的; (三)因地下公共设施建设,需要开挖绿地的,临时使用绿地的范围不得大于基坑开挖边线外五米; (四)因城市道路或者公路,需要设置临时便道,临时便道宽度不得大于原有路幅;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过程总览

目录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操作说明 第一阶段:立项规划选址阶段 第二阶段:建设用地审批阶段 第三阶段:项目规划设计审批(招标)阶段 第四阶段:监理、施工招标阶段 第五阶段:报建、施工阶段 工程审批项目申报材料及相关要求 项目建议书的批准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 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准 项目开工报告的批准 核准项目的申报材料及相关要求 备案项目的申报材料及相关要求 核准项目转报的申报材料及相关要求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操作说明 立项规划选址阶段 一:规划局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 《山西省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 1、申报材料 2、(1)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申请书; 3、(2)申请人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资质证书复印件; 4、(3)现状地形图(标明选址位置示意); 5、(4)相关的土地权属协议复印件; 6、(5)项目建议书及批准文件(须经发改委立项的);

7、(6)相关部门意见(环保、消防、交警等部门); 8、(7)房地产等经营性项目需提供土地招投标中标通知书; 9、(8)其他必要材料及图文等。 10、 3、工作流程 (1)受理。 申请人提交申请书、有关材料及相关部门意见等申报材料,具体工作人员接收。材料符合要求的,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行政许可受理通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一次性补正材料通知。 (2)现场调研。 具体工作人员查勘初选地点现场,核查用地及四邻现状。 (3)初审。 全面审查建设单位送审文件、图纸,核查建设项目选址及相邻地区的详细规划情况。对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经科室负责人批准后,具体工作人员提出项目选址意见和规划设计条件。 (4)业务会审批。 申请人根据初审意见修改完善后,由职能科室核查并报局业务会审定。 (5)发放《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行政许可申请书.doc

行政许可申请书 申请人(单位名称/ 姓名):XXXX(企业名称或申请人姓名)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XXX 电话:XXXXXXX 住(地)址:企业注册详细地址 委托代理人:XXX 身份证号码:XXXXXXX 工作单位:据实填写电话:XXXXXXX 行政许可申请事项: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行政许可申请的事实和理由:因××需要(原因),准备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我单位已具备××条件(人员、场地、设备),现申请计量标准器具核准许可。 申请人签名(公章):XXX 委托代理人签名(公章):XXX 年月日年月日 注:1、本申请书有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免费提供。 2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实施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 质内容真实性负责。 - 1 -

质量技术监督 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收件清单乌质监()许收字〔XXXX 〕XXXX 号 申请单位(人)XXXX (企业名称或申请人姓名) 申请许 可事项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申请 经办人 XXX 联系电话XXXXXX 申请材料(可续页) 序号材料名称页数份数 1 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 2 1 2 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单8 1 3 计量标准技术报告9 1 4 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记录29 1 5 计量标准重复性实验记录34 1 6 计量标准器检定证书复印件39 1 7 计量检定员复印件155 1 8 营业执照复印件158 1 9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59 1 10 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160 1 11 委托书161 1 以上材料由本人(单位)提供,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许可 申请人 申请经办人(签字):XXX 年月日 收件人员签名:XXX (行政许可专用章) XXXX 年XX 月XX 日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申请单位(人),一份行政部门存档。 2

行政许可法的知识点

行政许可法 2003年8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全省教育系统召开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视频工作会议 发布时间:2004-03-10 13:47 本站3月10日讯(张晓北)10日上午9时,全省教育系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视频工作会议召开,主会场设在省教育厅四楼大会议室,省教育厅全体干部、厅直属单位主要领导、各市(行署)教育局领导及工作人员,参加了会议。省教育厅厅长张永洲同志出席会议并讲话,省教育厅助理巡视员钱福永同志主持会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于2003年8月27日经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一部规范政府行为的重要法律,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又一座里程碑。此次会议,旨在推进全省教育系统领导干部学习宣传、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会上全体与会人员收看了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曹康泰同志在我省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录像。 一、行政许可的概念界定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行政许可的前提是法律的普遍禁止,一般社会成员不能从事法律所禁止的业务。行政许可的特征: (1)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2)行政许可是对一般禁止解除的行为。目的是抑制公益上的危险和影响秩序的因素。 (3)行政许可是一种授益性法律行为。 (4)行政许可是要式法律行为。除了遵循法定程序,还应具有正规的文书、格式、日期、印章等形式。 张 xx 诉某公安分局拒签证明案 原告 : 张×× , 男 ,49 岁 , 某厂下岗职工。

被告 : 某公安分局。 原告张××系下岗职工 ,1995 年决定开办营业性印刷部。其便向辖区内工商行政机关递交了从事个体工商业申请书。但依照国家规定 , 开办印刷业须先得到当地公安机关的批准。张××遂到辖区内的公安分局办理手续 , 遭到拒绝。由于没有公安机关的同意证明 , 工商机关未给张××颁发“营业执照”。张乂乂起诉公安机关,要求签发同意其开办印刷部的证明。 公安分局认为,未办成营业执照是工商机关的原因,与本机关无关。即使公安机关开了证明,也只是一种意见,不是行政许可,一审法院采纳了公安分局的意见,以被告不合格驳回起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 依照《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 张××开办印刷部须先征得辖区内公安机关的批准。公安机关出具的“审查同意证明”实际上就许可了张××开办印刷部的资格 , 该 "审查同意证明"就是一种行政许可行为。尽管公安机关签发的 "审查同意证明" 虽不是通常所见到的许可证或执照 , 但却完全符合许可证的性质。因此 ,该案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遂终审裁定撤销一审裁定并发回重审。 二、行政许可的分类 1、一般许可与特殊许可:驾证、营业执照与持枪证、专卖证 2、行为许可与资格许可:如生产经营许可与驾驶证、律师证 3、独立许可与附文件许可:驾证、律证与商标、专利证、建设许可证 4、权利性许可与附义务许可:护照、驾证与建设用地许可证 三、行政许可法的立法宗旨 1.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 许可设定权,就是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某些特定的活动,需要事先经行政机关批准的权力。许可法规定,享有行政许可设定权的,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包括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以及省级人民政府规章。 行政许可的实施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审查批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政许可申请,并作出准予或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行为。实施行政许可,应禁止暗箱操作,实行"一个窗口"对外,减少多头审批等。 2.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实施许可,行政机关可批准,可撤销、吊销、注销已发许可证,对被许可人进行监管。正确运用上述权力,就可以保护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许可法规定相对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有权依法要求赔偿,也体现了这一点。 3.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建筑类行政许可申请书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建筑类行政许 可申请书 1

行政许可申请书(规划、建筑设计方案) 注意事项 (报审前,请建设单位督促设计单位仔细阅读下列要求并核实,无误后向规 划局申请报审。) 一、项目批复设计依据: 1、原有土地改造项目需提供市政府抄告单(批复)和立项批复(复印件查看原件); 2、规划、建筑设计方案系根据《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国有土地使用 权出让合同》或《规划设计条件》中的规划设计要求编制。 二、随申请表应按下列要求送审相关文件、图纸: 1、1:500或1:1000规划总平面图的硫酸图、蓝图各壹份,需与画有道路红 线的地形图比例一致,并与地形图对照无误。具体为①建设基地用地界线;②周边地形(包括现状和待建建筑位置);③各项规划控制线(红线、绿线、蓝线、建筑控制线等);④拟建建筑位置(包括地下和地上建筑)⑤基地内外的建筑间距、建筑退界距离、后退建筑控制线距离、建筑物层数、绿化、车位、道路交通等。交通组织图及日照分析图(须

含有日照分析说明与结论) 总平面图应符合国家有关《总图制图标准》,并加盖设计单位的出图章和规划资质章。 2、A3建筑设计方案图(文本一套,电子文件一份),按建设部《建筑工程 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要求绘制,具体为:设计说明(中文简体)、总平面图1(含有图例、指北针、用地范围、技术指标等)、总平面图2(总平面简图,仅标有建筑高度、间距、退距及计算方法和依据)、彩色透视图、各栋单体分层平面图、各立面图(标注建筑材料)、剖面图(剖至楼梯处)。 建筑方案文本需要加盖建筑设计单位的建筑设计方案出图章和设计负责人、注册建筑师印章; 3、建筑面积明细表,含各栋单体建筑各层面积积细表(用Excel制作); 4、规划、建筑设计方案的电子文件(带字体)壹份(标注建筑面积,建筑 外墙及绿地轮廓线均设独立图层且为封闭PL线,PL置于平面图旁);5、有日照要求的、或拟建建筑会对周边住宅日照产生影响的项目,须报送 有相应资质部门编制的日照分析报告(原件一份);(具体详日照分析复核所需材料清单) 6、主、次干道临街建筑物和其它重要地段高层建筑物、大型公共建筑物的 建筑方案需由具备规划、建筑资质的两家以上设计单位编制两个以上建筑方案。方案送市建筑艺术委员会办公室初审合格后报规划局审查。

行政许可标准化指引(2016版)

《行政许可标准化指引(2016版)》 目录 一、总则 二、行政许可事项管理规范 三、行政许可流程管理规范 四、行政许可服务规范 五、行政许可受理场所建设与管理规范 六、监督检查评价规范 附录1 流程图编制要求 附录2 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的构成要素和框架 附录3 词条解释 一、总则 (一)适用范围。 《行政许可标准化指引(2016版)》(以下简称“指引”)规定了行政许可事项、行政许可流程、行政许可服务、行政许可受理场所建设与管理以及监督评价的规范化要求,提出了具体可操作的工作指引。 本指引旨在规范和引导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运用标准化原理、方法和技术,优化审批流程、减少审批环节和提高审批效率,约束行政权力,防止寻租行为,规范自由裁量权,推进行政许可可预期、可操作、可验证、可考核、可监督,为行政相对人到政府办事提供便利。 本指引适用于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的标准化建设。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行政行为的标准化建设可参照适用。地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开展行政许可以及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行政行为的标准化建设可参照适用。 行政许可事项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基本原则。 开展行政许可标准化,应遵循以下原则: ——依法行政。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实现行政许可全过程、各环节有标准有依据,确保行政许可活动依法有序开展。 ——简明实用。充分考虑行政许可活动的现状,制定相关标准应做到文本简洁扼要,具体操作实用易行,既适于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掌握使用,又便于群众办事和社会监督。 ——积极创新。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设既要适应现实状况,又要体现前瞻性。主动创造主客观条件,充分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积极运用现代技术,探索行政许可新机制,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持续改进。建立在实施中完善、在改进中提升的动态工作机制,根据标准实施情况和行政相对人需求,不断完善标准体系,持续提高标准水平,通过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设,明显改进行政许可工作质量。 (三)工作目标。 建成涵盖行政许可“全事项、全过程、各环节”相互配套协调的标准体系,建立有效的行政许可标准实施、监督和评价体系,以标准化促进行政许可规范化,加快建设人民群众满意的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行政许可制度。 二、行政许可事项管理规范 (一)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依据《行政许可法》,逐项明确行政许可事项名称、设定依据、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行政许可对象等要素。行政许可制度改革工作主管机关应统一制定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按程序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开。 (二)实施行政许可事项动态管理。

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烟草专卖许可证申办、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使用烟草专卖许可证,烟草专卖局办理、管理烟草专卖许可证,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包括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其中,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统称为生产经营类许可证。 第四条烟草专卖局应当依法行政,规范审批,提高效率,优化服务,推行电子政务,加强信息共享。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局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第二章实施机关 第六条烟草专卖局是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实施机关,负责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受理、审查、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申请人申请领取下列烟草专卖许可证,由其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省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和审查,国家烟草专卖局审批: (一)申请领取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加工业务; (二)申请领取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发业务,或者从事其他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 中国烟草总公司及其直属专业公司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的,可以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受理、审查和审批。 第八条申请人申请领取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烟草制品批发的,由其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地市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和审查,省级烟草专卖局审批。 第九条申请人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其经营场所所在地县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审查和审批。 申请人经营场所所在地未设立县级烟草专卖局的,由地市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审查和审批。 第十条烟草专卖局应当按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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