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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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2017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意见

近年来,随着社会信息化的快速发展,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不断滋生蔓延,特别是以电信网络诈骗为代表的犯罪活动非常猖獗,来势凶猛,愈演愈烈,已经成为严重影响社会大局稳定、严重影响人们群众安全感的一个突出问题和热点问题。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欢迎大家阅读!

关于新形势下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的意见

为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近年来,利用通讯工具、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持续高发,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等上下游关联犯罪不断蔓延。此类犯罪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严重干扰电信网络秩序,严重破坏社会诚信,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和社会和谐稳定,社会危害性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针对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的特点,坚持全链条全方位打击,坚持依法从严从

快惩处,坚持最大力度最大限度追赃挽损,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协作配合,坚决有效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

二、依法严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二年内多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未经处理,诈骗数额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二)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达到相应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从重处罚:

1.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2.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

3.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

4.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

5.曾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行政处罚的;

6.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

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

7.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

8.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诈骗的;

9.利用电话追呼系统等技术手段严重干扰公安机关等部门工作的;

10.利用“钓鱼网站”链接、“木马”程序链接、网络渗透等隐蔽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

(三)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诈骗数额接近“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具有前述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上述规定的“接近”,一般应掌握在相应数额标准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四)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骗得财物的,以诈骗罪(既遂)定罪处罚。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1.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或者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

2.在互联网上发布诈骗信息,页面浏览量累计五千次以上的。

具有上述情形,数量达到相应标准十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上述“拨打诈骗电话”,包括拨出诈骗电话和接听被害人回拨电话。反复拨打、接听同一电话号码,以及反复向同一被害人发送诈骗信息的,拨打、接听电话次数、发送信息条数累计计算。

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故意隐匿、毁灭证据等原因,致拨打电话次数、发送信息条数的证据难以收集的,可以根据经查证属实的日拨打人次数、日发送信息条数,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等相关证据,综合予以认定。

(五)电信网络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

(六)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被告人裁量刑罚,在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时,一般应就高选择。确定宣告刑时,应当综合全案事实情节,准确把握从重、从轻量刑情节的调节幅度,保证罪责刑相适应。

(七)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被告人,应当严格控制适用缓刑的范围,严格掌握适用缓刑的条件。

(八)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被告人,应当更加注

重依法适用财产刑,加大经济上的惩罚力度,最大限度剥夺被告人再犯的能力。

三、全面惩处关联犯罪

(一)在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中,非法使用“伪基站”“黑广播”,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的,以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构成诈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构成数罪的,应当依法予以并罚。

(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四)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没有证据证明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符合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刑事责任。

(五)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以下列方式之一予以转账、套现、取现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

收益罪追究刑事责任。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1.通过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刷卡套现等非法途径,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2.帮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的;

3.多次使用或者使用多个非本人身份证明开设的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或者多次采用遮蔽摄像头、伪装等异常手段,帮助他人转账、套现、取现的;

4.为他人提供非本人身份证明开设的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后,又帮助他人转账、套现、取现的;

5.以明显异于市场的价格,通过手机充值、交易游戏点卡等方式套现的。

实施上述行为,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实施上述行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尚未到案或案件尚未依法裁判,但现有证据足以证明该犯罪行为确实存在的,不影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认定。

实施上述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诈骗信息大量传播,或者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拒不履行

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构成诈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七)实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之行为,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同时构成诈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八)金融机构、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业务经营者等在经营活动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被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利用,使他人遭受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准确认定共同犯罪与主观故意

(一)三人以上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应依法认定为诈骗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犯罪集团中组织、指挥、策划者和骨干分子依法从严惩处。

对犯罪集团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的从犯,特别是在规定期限内投案自首、积极协助抓获主犯、积极协助追赃的,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对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全部犯罪包括能够查明具体诈骗数额的事实和能够查明发送诈骗信息条数、拨打诈骗电话人次数、诈骗信息网页浏览次数的事实。

(二)多人共同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对其参与期间该诈骗团伙实施的全部诈骗行为承担责任。在其所参与的犯罪环节中起主要作用的,可以认定为主犯;起次要作用的,可以认定为从犯。

上述规定的“参与期间”,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着手实施诈骗行为开始起算。

(三)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共同犯罪论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1.提供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手机卡、通讯工具的;

2.非法获取、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3.制作、销售、提供“木马”程序和“钓鱼软件”等恶意程序的;

4.提供“伪基站”设备或相关服务的;

5.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的;

6.在提供改号软件、通话线路等技术服务时,发现主叫号码被修改为国内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公共服务部门号码,或者境外用户改为境内号码,仍提供服务的;

7.提供资金、场所、交通、生活保障等帮助的;

8.帮助转移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套现、取

现的。

上述规定的“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行为次数和手段,与他人关系,获利情况,是否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处罚,是否故意规避调查等主客观因素进行综合分析认定。

(四)负责招募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或者制作、提供诈骗方案、术语清单、语音包、信息等的,以诈骗共同犯罪论处。

(五)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但不影响对已到案共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认定的,可以依法先行追究已到案共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五、依法确定案件管辖

(一)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一般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

“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其管理者所在地,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诈骗电话、短信息、电子邮件等的拨打地、发送地、到达地、接受地,以及诈骗行为持续发生的实施地、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

“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被害人被骗时所在地,以及诈骗所得财物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等。

(二)电信网络诈骗最初发现地公安机关侦办的案件,诈骗数额当时未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后续累计达到“数额较大”标准,可由最初发现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公安机关可以在其职责范围内并案侦查:

1.一人犯数罪的;

2.共同犯罪的;

3.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还实施其他犯罪的;

4.多个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存在直接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

(四)对因网络交易、技术支持、资金支付结算等关系形成多层级链条、跨区域的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案件,可由共同上级公安机关按照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有利于诉讼的原则,指定有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五)多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立案侦查的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或者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有争议的,按照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有利于诉讼的原则,协商解决。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由共同上级公安机关指定有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六)在境外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案件,可由公安部按照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有利于诉讼的原则,指定有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七)公安机关立案、并案侦查,或因有争议,由共同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

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和境外案件,公安机关应在指定立案侦查前,向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通报。

(八)已确定管辖的电信诈骗共同犯罪案件,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归案后,一般由原管辖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管辖。

六、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判断

(一)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确因被害人人数众多等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逐一收集被害人陈述的,可以结合已收集的被害人陈述,以及经查证属实的银行账户交易记录、第三方支付结算账户交易记录、通话记录、电子数据等证据,综合认定被害人人数及诈骗资金数额等犯罪事实。

(二)公安机关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案件证明材料,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随案移送批准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法律文书和所收集的证据材料,并对其来源等作出书面说明。

(三)依照国际条约、刑事司法协助、互助协议或平等互助原则,请求证据材料所在地司法机关收集,或通过国际警务合作机制、国际刑警组织启动合作取证程序收集的境外证据材料,经查证属实,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公安机关应对其来源、提取人、提取时间或者提供人、提供时间以及保管移交的过程等作出说明。

对其他来自境外的证据材料,应当对其来源、提供人、提供时间以及提取人、提取时间进行审查。能够证明案件事实且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七、涉案财物的处理

(一)公安机关侦办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应当随案移送涉案赃款赃物,并附清单。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应一并移交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同时就涉案赃款赃物的处理提出意见。

(二)涉案银行账户或者涉案第三方支付账户内的款项,对权属明确的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确因客观原因无法查实全部被害人,但有证据证明该账户系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且被告人无法说明款项合法来源的,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认定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三)被告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1.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

2.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

3.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的;

4.对方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

电信诈骗宣传总结(最新)

近年来,犯罪分子利用手机、电话和互联网实施电信诈骗犯罪案例频发,由于此类犯罪投入小、回报高、隐蔽性强、难以取证、学生防范意识差的原因,致使每年案件发生率居高不下且破案存在一定难度,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学校管理安全。 为了有效遏制电信诈骗犯罪案件高发的态势,有效提高师生对电信诈骗犯罪的识别和应对能力,认真做好防范工作切实维护广大师生利益,保障师生财产安全,在学院学生处、保卫处以及海口派出所多部门的联动支持下,我系于2019年3月4日-7日利用晚自习时间组织师生,分批次在明滙楼观看了“昆明市‘预防电信诈骗’宣传片”,以案情再现和警方专业分析的视角,为我系师生上了一堂生动的“防电信诈骗”宣传教育课,并要求各班利用此次契机,深度开展“预防电信诈骗及网络安全”主题班会,做到进一步的宣传与警示,巩固防范意识。结合我系学生管理工作,现将此次宣传教育活动总结如下: 一、及时组建工作小组 根据学生处下发的“学生【2019】3号”文件要求,我系领导高度重视,第一时间召开专题会议,并组建了由党总支副书记袁琳智老师为组长,各班辅导员为组员的人文系“预防电信诈骗宣传教育”工作小组,做到工作有安排、工作有落实,旨在将此次宣传教育百分百覆盖到我系师生,全面强化防诈骗意识。 二、组织有序,多渠道宣传 由组长牵头,在工作小组的安排布置下,我系师生积极参与此次宣传教育活动,由系学生会负责,自3月4日晚自习起到3月7日晚自习,每天晚自习分为两个时段轮流播放,共播放8场次,覆盖2020、2020级25个班级,师生1800余人,并要求每一位同学观看完视频后撰写观看心得体会,及时总结。 除了观看视频宣传片,我系结合系部学生管理工作特点,多渠道多方向分别对强化宣传教育效果进行巩固,一是各班级在观看视频的基础上,及时组织召开主题班会,总结视频教育,并向学生宣读《西山警方48种常见电信网络诈骗手法》小册,让学生了解更多的电信网络诈骗的种类和方法,提高识别与应对能力;二是充分利用自媒体,通过班级微信群、QQ群、朋友圈的方式,用大家熟知和喜闻乐见的方式,反复进行防电信诈骗的宣传,并通过学生的自媒体群、朋友圈,将宣传教育范围进一步扩大,拓展防范教育的覆盖面。 三、活动开展效果 通过此次宣传教育活动的开展,使广大师生了解了各种电信诈骗的方式以及危害,提高了对电信诈骗的识别与应对能力,增强了同学们对电信诈骗的防范意识,让同学们在今后的生活中有了辨别电信诈骗的能力,减少电信诈骗案件发生在自己身上的几率,也切实加强了公安机关在打击电信诈骗宣传活动中警民协调配合的能力,起到了良好的教育效果。

1996年诈骗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853次会议讨论通过法发[1996]32号1996年12月1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治诈骗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诈骗案件的几个具体问题解释如下: 一、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至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 已经着手实行诈骗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获取财物的,是诈骗未遂。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

电信网络诈骗——主要类型和典型案例

电信网络诈骗——主要类型和典型案例 1、冒充政法机关诈骗.犯罪分子使用任意显号网络电话,冒充邮政、工商、电信、银行以及公检法等单位工作人员拨打受害人电话,以受害人邮寄包裹涉毒、有线电视或电话欠费、信用卡恶意透支、被他人盗用身份注册公司涉嫌犯罪等由头,以没收受害人银行存款进行威胁,骗取受害人汇转资金到指定帐户. 案例:市民郝某接到电话,电话内语音播报称有邮件需领取,郝某根据语音提示进行回拨,电话中犯罪分子冒充邮政局工作人员称郝某的邮件是某地工商局转来的;犯罪分子将电话转到“工商局”;接着,冒充工商局的工作人员称有人利用郝某的身份注册公司,该公司涉嫌洗钱犯罪,随后,犯罪分子将电话转到“公安局”;犯罪分子冒充公安局民警给郝某做报案笔录,并要求郝某将自己的资金转到“安全账户”,否则公安局将冻结其所有资金;郝某出于害怕,将自己的全部资金31万转到了犯罪分子提供的账户,后发现被骗. 2、网络兼职诈骗.犯罪分子在互联网留下代刷信誉、串珠、代加工等网上兼职的信息吸引受害人被骗. 案例1:许某在网上找兼职时,被一“应聘(客服)晓旗的qq号以代刷网店信誉返利的方式,通过网银转账被骗2000元. 案例2:事主通过百度搜索“网络客服兼职”后找到一刷信誉的兼职,对方以需一次性刷2单才可返还佣金为由,要求事主按照对方发送网址进行操作,后事主在对方提供网页通过网银支付方式付款3150元,但对方以卡机需要更多的钱刷单才可返款为由推脱,事主方觉被骗. 3.以领取各类补贴、退税(费)为名实施诈骗.犯罪分子随意拔打电话或发送短信,称有未领取的社保补助金、生育补贴、独生子女费、助学金补贴、工伤赔付款、保险费及因国家政策调整的各类消费退税并提供联系电话,诱骗事主至自动柜员机上并保持通话状态,根据对方的提示进行操作而实施诈骗.

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活动宣传标语

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活动宣传标语标准化管理部编码-[99968T-6889628-J68568-1689N]

修文联社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 活动宣传标语 1. 防范诈骗手牵手,平安贵州心连心。 2. 家庭信息要保密,不明来电多警惕。 3. 积极提供犯罪线索,严厉打击电信诈骗犯罪。 4. 积极举报电信诈骗犯罪,警民合力构建平安和谐社会。 5. 积极举报电信诈骗,警民合力共构平安。 6. 积极加强自我防范意识,共同提高识骗防骗能力。 7. 机上取款要当心,切莫轻信小广告。 8. 和谐网络你我共享,电信诈骗大家共防。 9. 号码陌生勿轻接,虚拟电话设陷阱。 10. 个人信息顶重要,密码账号保管好。 11. 飞来大奖莫惊喜,让您掏钱洞无底。 12. 家中隐私勿泄露,涉及钱财需小心。 13. 防范诈骗擦亮眼,拒绝诱惑心不贪。 14. 多管齐下,多策并举,坚决遏制诈骗犯罪反弹势头。 15. 短信诈骗花样多,不予理睬准没错。 16. 短信说你卡消费,不予理睬最有效。 17. 电信诈骗不难防,不给不要不上当。 18. 电信欠费要核实,大额汇款绝不能。 19. 电信欠费要核实,大额汇款要当心。

20. 严厉打击电信诈骗犯罪,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利益。 21. 严厉打击电信诈骗,提高识骗防骗能力。 22. 虚拟电话设陷阱,回拨号码能问明。 23. 幸运来了不(莫)惊喜,恐吓到了不(莫)慌张,110就在您身旁。 24. 幸福平安中国梦,防范诈骗全民行。 25. 心中无贪念,骗局远身边。 26. 心不贪、利不占,诈骗再诡也玩完。 27. 捂紧口袋多留神,资金安全有保障。 28. 网上汇款需警惕,电话核实莫大意。 29. 网上购物便利多,支付限额要设好。 30. 网上QQ要汇款,多方核实防被骗。 31. 网络购物要小心,低价商品莫贪心。 32. 网络购物便利多,支付流程要仔细。 33. 万般骗术皆为财,遇到疑虑找人问,紧急情况请打“110”。 34. 天上不会掉馅饼,涉钱信息勿轻信。 35. 提高防骗意识,增强防范能力,构筑电信诈骗“防火墙”。 36. 提防非法假网银,登录网址记清楚。 37. 代办退税有猫腻,骗取存款是目的。 38. 大额支付用转账,现金最好少搬家。 39.打击电信诈骗犯罪,构建平安和谐社区。

诈骗罪的定性与罚则

诈骗罪的认定与处罚 一、诈骗罪的犯罪构成 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罪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二者从实质上说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根据2010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监察委员会第49次会议通过最新司法解释,诈骗罪的数额较大,以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为起点。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此外需要注意的是,诈骗罪并不限于骗取有体物,还包括骗取无形物与财产性利益。根据刑法第2l0条的有关规定,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门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成立诈骗罪。 二、诈骗罪与其他几个罪名的区分 (一)诈骗罪与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的区别 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犯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活动,损害国家机关形象、威信和正常活动,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

这里规定的“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职位,或者某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用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职位的行为。本款规定的犯罪,行为人冒充的对象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果冒充的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构成本罪。这里的“招摇撞骗”,是指行为人为谋取非法利益,以假冒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到处炫耀,利用人们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信任,骗取地位、荣誉、待遇以及玩弄女性等。 根据情节轻重,对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犯罪规定了两档处刑:1.一般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2.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谓“情节严重的”,主要是指多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造成恶劣影响,严重损害国家机关形象和威信的;造成被骗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等等。 另外,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的规定。 实践中,应当注意区分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犯罪与诈骗犯罪的界限。诈骗犯罪骗取的对象只限于公私财物,并且要求财物达到一定的数额,侵害的是公私合法财产利益;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犯罪骗取的对象主要不是财产,而是财产以外的其他利益,如地位、待遇等,侵害的主要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和形象。如果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了骗取财物,应当以诈骗罪处罚。 (二)诈骗罪与借贷行为的界限 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真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九起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九起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典型案例 2016年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气会,发布9起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典型案例,并介绍人民法院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相关工作情况,据悉,2015年,全国法院审理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已逾千件。 案例1 江西省南昌市周文强等人虚构推荐优质股票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10年5月,被告人周文强为实施诈骗活动,承租了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经典大厦某楼层,并通过中介注册成立了江西三合科技有限公司。周文强将招聘来的数十名公司员工分配至公司下属名爵、德联、创达三个部门,并安排专人负责财务、后勤等事务。三个部门又各下设客服部、业务组和操盘部。其中,客服部负责群发“经公司拉升的某支股票会上涨”等虚假手机短信,接听股民电话,统计股民资料后交给业务组。业务组负责电话回访客服部提供的股民,以“公司能调动大量资金操纵股票交易”、“有实力拉升股票”、“保证客户有高收益”等为诱饵,骗取股民交纳数千元不等的“会员费”、“提成费”。操盘部又称证券部,由所谓的“专业老师”和“专业老师助理”负责“指导”已交纳“会员费”的客户购买股票,并负责安抚因遭受损失而投诉的客户,避免报案。2010年7月至2011年4月间,周文强诈骗犯罪团伙利用上述手段诈骗344名被害人,骗得钱款共计3 763 400元。 【裁判结果】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文强等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以“股票服务”的手段骗取他人钱款,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其中,被告人周文强以实施诈骗犯罪为目的成立公司,招聘人员,系主犯。据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周文强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以诈骗罪判处陆马强等被告人十年至二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典型意义】 本案是以虚构推荐所谓的“优质股票”为手段实施诈骗的典型案件。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参与炒股的人群急速增多。有不法分子即抓住部分股民急于通过炒股“致富”的心理,通过“推荐优质股票”实施诈骗行为。被告人周文强组织诈骗犯罪团伙,先通过向股民群发股票上涨的虚假短信,后通过电话与股民联系,谎称公司掌握股票交易的“内幕信息”,可由专业技术人员帮助分析股票行情、操纵股票交易,保证所推荐的股票上涨,保证客户获益等,骗取客户交纳“会员费”、“提成费”。一旦有受损失的客户投诉、质疑,还有专人负责安抚情绪,避免客户报案。以周文强为主的诈骗团伙分工明确,被害人数众多,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希望广大股民在炒股过程中,不要轻信所谓的“内幕消息”,不要盲目依赖所谓的“股票咨询服务”等,应当充分认识股票投资客观上所具有的风险性,谨慎作出投资理财的决定。 案例2 河北省兴隆县谢怀丰、谢怀骋等人推销假冒保健产品诈骗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谢怀丰、谢怀骋系堂兄弟,二人商议在河北省兴隆县推销假冒保健产品。2012年10月至2013年7月间,谢怀丰、谢怀骋利用从网络上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聘用多个话务员,冒充中国老年协会、保健品公司工作人员等身份,以促销、中奖为诱饵,向一些老年人推销无保健品标志、未经卫生许可登记的“保健产品”。如话务员联系的受话对象确定购买某个产品后,则由负责核单的人进行核实、确认,再采取货到付款方式,通过邮政速递有限公司寄出货物,回收货款。谢怀丰等人通过上述手段,共销售 3 000余人次,涉及全国20余省份,涉案金额共计1 886 689.84元。 【裁判结果】 本案由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一审,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防电信网络诈骗致全体学生和家长的一封信

。 防电信网络诈骗致全体学生和家长的一封信 尊敬的家长、亲爱的同学们: 你们好,非常感谢你们一直以来对学校教育工作的大力支持与配合! 当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猖獗、案件高发,为此,绍兴市正组织专门力量,在全市开展一场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的专项行动。为了你们的财产安全,请认真阅读此信,以增强防范电信诈骗的意识和能力,有效保护个人财产。 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形式多样,仅目前多发的诈骗形式就有30余种:有网络招工诈骗、网络购物诈骗、中奖诈骗、QQ冒充熟人诈骗、假绑架诈骗、直接汇款诈骗、电话欠费诈骗、汽车退税诈骗、新生儿补贴诈骗、打电话冒充熟人(领导)诈骗等等,而且新的诈骗手段还在不断翻新出现。从案情上分析,最为多发的有网上兼职、求职诈骗类案件、QQ、微信诈骗类案件、网络办卡购物诈骗类案件几种。 公安机关破获的此类案件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嫌疑人无论怎样花言巧语、手段翻新,最终都要落实到一个点上,就是向受害人索要银行卡、密码和账号。 下面是我们针对此类案件为大家提供的一些预防方法: 1.坚持不轻信、不透露、不转账的原则,平时多关注电视、报纸、网络,多接触、掌握一些防骗信息、技巧。 ~ 2.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不要有占小便宜的心理。坚信无端的中奖信都是诈骗分子设置的骗局。 3.遇到‘中奖’、‘电话欠费’、‘退税’、‘涉嫌违法犯罪’等内容的电话、信息时,不要相信,不要理睬,不回复信息,不轻易打开不明链接、下载软件,不轻易用手机扫二维码。 4.加强保密意识,不轻易透露自己及家人身份、存款、银行卡信息,更不要向对方汇款、转账。 5.遇事不要着急,可以直接拨打110咨询,或到银行、税务、电信、公安等相关部门当面核实,未经核实前,切勿将资金转入陌生账户。 最后,祝同学们身体健康、学习进步!祝各位家长幸福平安、事业兴旺! 诸暨市滨江初中 2017年9月18日

反电信诈骗知识测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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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电信诈骗知识测试题 单选题 1.如果你收到一条短信,内容为:“XXX家长,这是你孩子开学以来个人表现的一些情况和学习报告,请查阅。”后面附上一个网址的短信,你会点开看吗 A会直接点开B都知道孩子的名字一定要点开看看 C先与校方核实后再决定要不要点开 2.当您买完飞机票,却收到航班延误的短信通知,您会怎么办 A打对方提供的号码进行退票 B直接拨打短信提供的号码进行退改签 C上网搜索一下相关信息或向航空公司官方客服电话进行核实 3.王先生收到署名为李老师的信息,称自己正在上幼儿园的儿子因摔伤送往医院,李老师让王先生汇钱垫付医药费,爱子心切的王先生此时第一步该怎么做 A第一时间汇款,以免延误救治时机 B找学校负责人核实该事,以确定短信内容真伪 C不予理会,现在的骗子太多了,要小心 D打回该电话核实情况,和李老师商量如何救治 4.如何防上网络诈骗的发生①加强电脑安全防护,及时升级病毒库,安装防火墙,及时查杀病毒和木马②一旦遇到要求汇款等涉及到财物问题时,一定要联系到本人,核实后方可汇款③如确认为诈骗,应在第一时间投案并通知其他好友,让其防止被骗 A①③ B② C①②③ 5.假如你在海宝上买了件物品,但是下午收到旺旺客服的消息,说他们的宝贝价标高了,接着发给你一个链接,说是改价后的商品,让你重新拍下,旧交易将自动关闭,你会怎么做 A直接点开链接,重新拍下 B又便宜了,立马拍上 C重新检查拍下物品的状态检验物品是否降价 6.接到一个陌生电话:“喂,猜猜我是谁?我是你老明友,贵人多忘事”,对方让你猜是谁并和你聊天,第二天这位朋友又打来电话称在路上发生车祸急需用钱,让你把钱汇到指定账户,你怎么做 A马上打钱给朋友急救 B若对方能说出具体身份信息就会给他打钱 C立马索要银行账号去转款 D这是典型的诈骗手段,应挂断电话 7.收到一条“95588”等号码发过来的短信,说你的电子银行密码器已过期,需登录提示的网站进行操作,你会怎么做 A点击短信里的网站链接,按照提示在手机上操作 B打电话过去询问具体情况

最高院关于合同诈骗的相关司法解释或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853次会议讨论通过) 为依法惩治诈骗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诈骗案件的几个具体问题解释如下: 一、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至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

2020公安局防网络电信诈骗宣传工作典型经验材料范文三篇精选(最新)

今年以来,xx县公安局针对电信网络诈骗案件高发的现状,集中精力,穷尽措施,把宣传防范工作作为遏制诈骗案件高发的“源头工程”,坚持公安社会整体联动,推行网上网下集中宣传,采取“二三四五”措施大力宣传电信诈骗防范知识,形成了良好的舆论效应和社会效果。 一、全面做好“二部署”,紧抓“指挥棒”。 县局始终将电信网络诈骗防范宣传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专题部署,全警动员,研究对策,集中一月时间,在全县范围内广泛开展电信网络诈骗防范宣传工作。一是网下总动员。x月x日,县局召开专题会议,安排部署电信网络诈骗防范宣传活动,印发了《xx县公安局开展电信网络诈骗防范宣传工作方案》,明确了工作目标,细化了工作任务,确定了方法步骤。要求各所队要提高认识,集中精力,迅速行动,采取有效措施,切实维护电信网络运营秩序,坚决维护人民群众财产和合法权益。同时,组织全县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代表、社区负责人进行座谈,积极听取各单位对防范电信网络诈骗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建立全县联动机制,有力推动电信网络诈骗防范宣传工作。二是网上总部署。大力推动xx微公安团队建设,做大做强“xx网上公安”、微信、微博等新型媒体平台,积极借助其媒介宣传作用,及时发布电信网络诈骗警示宣传片、“致全县广大人民群众的公开信”、48种常见电信诈骗手法、“防诈骗宝典”等内容,让群众足不出户就可以增长防范知识。在公安新媒体的基础上,积极邀请“微xx”、“爱xx”、xx电视台走进警营,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共同促进公安宣传工作。 二、提醒群众“三是否”,看紧“钱袋子”。 银行自助服务终端操作简单、交易便捷,易被违法犯罪人员所利用,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的“发案地”。xx县公安局集思广益,突出重点,围绕全县银行自助服务终端,想办法、出点子,精心制作“三是否”安全提示,并张贴于银行自动取款机旁,提醒群众加强安全防范,避免财产受损。一是汇款前请再次确认是否给陌生人汇款。提醒群众在汇款前一定要提高警惕,加强防范,以电话询问、亲友告知、视频聊天等多种形式,认真核对汇款对象身份,确认无误后在操作汇款,以防陌生人冒充亲友实施诈骗。对因确需给陌生人汇款时,更要慎之又慎,反复确认,谨防受骗受损。二是是否可能遭遇上当受骗。提醒群众在汇款时要保持清醒状态,时刻树立忧患意识、防范意识,特别对大额、异地汇款要谨慎处理,对汇款的目的、用途、对象要再三思考,是否会上当受骗,防患于未然。三是年龄较大群众是否和家人商量。特别是中老年人群,新事物接触较少、抵御诱惑较差、防范意识较弱,更要加大工作力度,提醒其在汇款前务必要与家人事先商量,积极做好沟通交流,切勿因情绪急躁、利益熏心、冒充亲人诈骗等多种形式被骗,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三、组织全员“四宣传”,紧绷“防范弦”。

防范电信网络科技诈骗心得体会5篇

防范电信网络科技诈骗心得体会5篇 随着电信行业的发展,利用电信工具和电信技术实施诈骗的事件越来越多,我身边一个朋友的经历就是典型的案例,她被诈骗的具体过程是这样的:一天下午,她接到一个陌生的异地电话,对方声称是某购物网站的客服,并告诉我朋友她在他们网站所购买的某某商品由于尺码缺失,要进行退款。朋友当时有所顾虑,但是见对方将自己购买的网站甚至物品具体信息都讲述的分毫不差,便放松了警惕,随后添加了对方提供的一个QQ号码,对方也将订单的具体信息在QQ上再发了一遍,并留下了一个退款的网站。朋友照着点了进去,登录页面和自己当时购买的网站看不出任何分别,但是网址却不是官方的网址,朋友向对方提出了这个疑问,电话里的人解释说这是他们临时做的网站。朋友便也没有过多怀疑。接下来朋友填写了自己的银行卡的信息,对方谎称为了安全验证,欺骗朋友把银行卡的密码也填了进去。随后,验证码发到了朋友的手机上面,这时候,对方在电话里要朋友快速填入验证码,否则会超时无法退款,朋友便在洗脑般的状态下填写了两次95533发送的付款的验证码。随后朋友登录自己的网上银行,发现银行卡里面近万元的存款已被转走,这才恍然大悟被诈骗了。 通过我朋友这次案例,我认为导致这次诈骗事件的关键所在,就是受害者对于电信诈骗的防范意识不够。首先,对于陌生电话,网站等一定要慎重再慎重,不要轻易相信他们的话,如果确认他们提供的消息无误,最好自己拨打购物网站的官方热线询问有关消息。其次,对银行卡的了解不够,在收款的时候,无论如何是不需要告知银行卡密码的,密码泄露,骗子便可以知道你银行账户的所有信息。最后,验证码作为银行卡支付的最后一道屏障,一定不能泄漏给任何人,验证码一旦透露给对方,钱立马就会被转走。 如果钱被转走,当事人应该在第一时间马上报警,要求警方联系银行,调查钱款汇入的银行卡账户,及时冻结,避免更多的损失。对此,我们要对电信诈骗的种种手段有一定的了解,在遭遇时做到有效防范,及时发现,尽早纠错。 作为银行工作人员,在为客户开卡,办理电子产品等业务时,必须要加强审核是否本人办理,同时向签约电子产品的客户发放风险提示卡,并告知客户不能

反电信诈骗知识测试题

反电信诈骗知识测试题 单选题 1.如果你收到一条短信,内容为:“XXX家长,这是你孩子开学以来个人表现的一些情况和学习报告,请查阅。”后面附上一个网址的短信,你会点开看吗 A会直接点开B都知道孩子的名字一定要点开看看 C先与校方核实后再决定要不要点开 2.当您买完飞机票,却收到航班延误的短信通知,您会怎么办 A打对方提供的号码进行退票 B直接拨打短信提供的号码进行退改签 C上网搜索一下相关信息或向航空公司官方客服电话进行核实 3.王先生收到署名为李老师的信息,称自己正在上幼儿园的儿子因摔伤送往医院,李老师让王先生汇钱垫付医药费,爱子心切的王先生此时第一步该怎么做 A第一时间汇款,以免延误救治时机 B找学校负责人核实该事,以确定短信内容真伪 C不予理会,现在的骗子太多了,要小心 D打回该电话核实情况,和李老师商量如何救治 4.如何防上网络诈骗的发生①加强电脑安全防护,及时升级病毒库,安装防火墙,及时查杀病毒和木马②一旦遇到要求汇款等涉及到财物问题时,一定要联系到本人,核实后方可汇款③如确认为诈骗,应在第一时间投案并通知其他好友,让其防止被骗 A①③ B② C①②③ 5.假如你在海宝上买了件物品,但是下午收到旺旺客服的消息,说他们的宝贝价标高了,接着发给你一个链接,说是改价后的商品,让你重新拍下,旧交易将自动关闭,你会怎么做 A直接点开链接,重新拍下 B又便宜了,立马拍上 C重新检查拍下物品的状态检验物品是否降价 6.接到一个陌生电话:“喂,猜猜我是谁?我是你老明友,贵人多忘事”,对方让你猜是谁并和你聊天,第二天这位朋友又打来电话称在路上发生车祸急需用钱,让你把钱汇到指定账户,你怎么做 A马上打钱给朋友急救 B若对方能说出具体身份信息就会给他打钱 C立马索要银行账号去转款 D这是典型的诈骗手段,应挂断电话 7.收到一条“95588”等号码发过来的短信,说你的电子银行密码器已过期,需登录提示的网站进行操作,你会怎么做 A点击短信里的网站链接,按照提示在手机上操作 B打电话过去询问具体情况 C报警或向银行部门官方电话咨询,如是诈骗网站则举报 8.暑假,小鱼正在家里上网聊QQ,这时有个陌生人发来一条信息“轻松兼职,每天工作2小时,日入300元”,小鱼想反正在家也是闲着,找点事做乜好,于是询问对方如何兼职。对方说兼职内容

2019最新诈骗罪量刑标准规定

2019最新诈骗罪量刑标准规定 最新诈骗罪量刑标准规定 一、立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达到以上数额,又具有以下情节的,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已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谅解的; (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具体处理也应酌情从宽。 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 是唯一情节。 诈骗罪量刑标准之加重处罚情形: 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 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国旗下讲话谨防电信网络诈骗

国旗下讲话谨防电信网 络诈骗 集团标准化小组:[VVOPPT-JOPP28-JPPTL98-LOPPNN]

谨防电信网络诈骗同学们,早上好,今天我国旗下讲话的题目是“谨防电信网络诈骗”。 电信网络诈骗是犯罪分子利用人们趋利避害的心理通过编造虚假信息,借助于手机、固定电话、网络等通讯工具和信息平台,给不特定人群造成恐慌,诱使不明真相的群众通过银行进行转账实施的非接触式的一种诈骗犯罪。 下面老师想大家介绍几种与同学们有关的诈骗形式以及应对方法,希望同学们听过之后能用你们的火眼金睛识破不法分子的诈骗行为! 1、利用QQ等网络聊天工具实施诈骗。犯罪嫌疑人通过盗号和强制视频软件盗取QQ号码及密码,随后登录盗取的QQ号码与其亲友聊天,然后以急需用钱为名借钱诈骗。防骗对策是遇到网络上有人借款,即使对方有视频也不能轻信,揭露此骗术仅需牢记一个“制敌招术”:眼见不一定为真,打个电话确认下就可辨别真伪。 2、利用网络游戏装备及游戏币交易实施诈骗。犯罪分子利用某款网络游戏进行游戏币及装备买卖,在骗取玩家信任后,让玩家通过线下银行汇款,或者交易后再进行盗号的方式诈骗。防骗对策是不要轻信网游中认识的一些“战友”,尤其是警惕先付款后交货的交易方式。

3、网上中奖诈骗。犯罪分子利用传播软件随意向互联网QQ用户、邮箱用户、网络游戏用户、淘宝用户等发布中奖提示信息,防骗对策是在互联网这个世界里,请你千万不要相信有“天上掉下的馅饼”,否则很可能一步步陷入骗子设置的陷阱之中。 4、利用网上银行实施诈骗。犯罪分子制作与一些银行官网相似的“钓鱼”网页,盗取网银信息后将现金取走。防骗对策是在登录银行网页时务必检查是否是该银行的官网,同时要管好自己的网银证书,避免在公用计算机上进行网上交易。 5、网购诈骗。防骗对策是网购时一定要选择有信誉度的购物网站,不要贪图便宜,不要轻信商家提供的图片和商品评论。尽量使用支付宝、U盾等安全支付工具,拒绝与店主私下交易。 除此以外,还有其他的诈骗形式,如冒充公检法工作人员实施电信诈骗、冒充亲友以车祸、吸毒被抓实施电信诈骗、“黑社会”绑架恐吓实施电信诈骗、群发银行卡透支、消费短信实施诈骗等等。 不法分子的诈骗手段可谓是五花八门,层出不穷,只要我们能牢记“一二三”就一定能识破不法分子的骗局!“一二三”指的是什么呢?即一个原则:接到陌生电话短信坚决不紧张,保持警惕;二条途径:向110报警咨询;或询问家庭成员、亲朋好友,认真甄别;三个坚决:坚决不轻信陌生人话语,坚决不泄露自身账户密码,坚决不向陌生人账户汇款。

工作心得:关于当前打击电信诈骗犯罪的难点和对策

工作心得:关于当前打击电信诈骗犯罪的难点和对策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与信息技术有关的犯罪也呈现越演越烈的趋势,电信诈骗犯罪就是其中之一。山东一准大学生徐玉玉因接到诈骗电话被骗走9900元后,伤心欲绝,花季少女不幸离世;随后又有吉林工商学院大二男生被电信诈骗骗光5000元学费后失联;清华大学在职教师遭电信诈骗惨失1760万元……电信诈骗已成为一种社会公害。近三年来,南昌市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e租宝”、“芝麻金融”等电信网络诈骗犯罪207件277人。电信诈骗犯罪越演越烈,作案方式集团化、科学化、产业链化,给司法机关打击此类犯罪带来不少困难。要从法律的角度扼制电信犯罪,就必须深入分析案件,找到规律,通过建立一套完善的电信诈骗犯罪证据体系,使电信诈骗犯罪分子能得到法律的制裁。 一、电信诈骗犯罪的流程 电信诈骗活动中,主要通过电话、网络和短信三种形式编造虚假信息,设置骗局。目前,犯罪分子的作案工具已从电话、手机短信群发器、电脑群发软件等发展到任意显号、任意改号软件。现以南昌市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一起网络电信诈骗案为代表,介绍此类案件的一般流程。 流程1:主犯罪人建立一个电信诈骗团伙,由“信息组”的犯罪分子大量购买个人身份信息或企业信息资料,如姓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甚至身份证号码等等。 流程2:“技术组”的犯罪分子借助网络IP电话技术,通过语音群呼的方式拨打电话,冒充银行、电信、司法机关等部门的语音系统,提示信用卡透支、兑换礼品、

接收传票等情况。 流程3:当潜在受害者按照提示查询、确认情况时,由“电话一组”犯罪分子接听电话,按照准备好的“剧本”进行交谈,并将电话转接至所谓的公安机关等相关办案部门(实为“电话二组”成员),同时将相关信息一并移交“电话二组”。 流程4:“电话二组”冒充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声称受害者涉及重大犯罪,进一步了解其家庭情况,并表示可以向事主提供机会澄清事实,指使受害者“秘密”将钱转入指定银行账户,转账完成后通知“转账组”。 流程5:“转账组”接到通知后,立即将钱款分散转入专门用于取现的银行卡内。 流程6:最后,只要有受害者上钩,“取款组”即时取款,完成全部诈骗活动。 可以看到,电信网络犯罪的诈骗集团中,每一个单位都负责一项业务,每个单位都有自己扮演的角色,时间、空间高度分离。尤其当单位和单位之间、成员与成员之间均应用网络电话的方式联系时,警方极难从一个犯罪环节取得所有犯罪成员的犯罪证据。 二、当前电信诈骗犯罪的特点 (一)犯罪集团化 当前从我国破获的电信网络犯罪团伙的规模来看,有逐年扩大的特点。很多电信网络犯罪已经应用公司化、集团化的方式操作。这些犯罪团伙对外宣称科技公司,对内策划犯罪活动。这些犯罪公司制订了员工守则、绩效考核标准、业务奖励标准、规定了公司工作的时间。据犯罪分子供称,只要按照公司的规定完成工作,就能获得较高的绩效奖励,公司会给予物资福利发放、晋升福利发放、公司出钱旅游等奖励。公

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法律依据:刑法22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等。 具体内容:刑法第266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数额(量)较大或追究刑事责任起点:4000元,发票50份;数额(量)巨大:5万元,发票500份;数额(量)特别巨大:20万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2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浙高法发(1997)7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法若干问题的具体意见》浙法刑(1999)1号注:(1)以实际被骗数额计算;(2)发票是指增值税发票或可以抵扣税款的发票;◆诈骗罪原则上以100万元为判处无期徒刑的量刑档次。 诈骗金额达到多大可以构成诈骗罪--浙江杭州刑事辩护律师网 2008-12-09 23:24 [法律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

电信网络诈骗

“电信网络诈骗”是指利用各类通讯工具、互联网平台,借助公共通信网络向手机、固定电话或其他语音、短信接受设备发布虚假信息,并对其用户实施诈骗,非法侵占他人财物的行为。下列手法为当前犯罪分子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主要手段: 一、电话欠费。冒充电信工作人员称事主身份信息被人冒用欠费,并主动帮助事主向“警方”报案。随后,假冒的警务人员称事主名下登记的电话和银行账户涉嫌洗钱、诈骗等犯罪活动,让事主将银行存款尽快转移到所谓“安全账号”。实际上,是将事主账户中的钱转走的过程。 二、刷卡消费。通过手机短信提醒,称该用户银行卡在某商场、酒店刷卡消费等,如有疑问,可致电××号码咨询。一旦用户回电,其同伙即假冒银行客户服务中心、公安局金融犯罪调查科的名义谎称该银行卡可能被复制盗用,让用户到银行ATM机上进行所谓的加密操作,实际上是将受害人卡上的资金转到犯罪分子的账户。 三、购车退税。通过窃取个人信息等渠道获取受害人资料后,以短信、电话等方式,冒充税务、公安、银行等部门工作人员,谎称正进行购车退税、家电退税、退多收款等优惠活动。骗取受害者信任后,以在银行ATM机上操作退税退款为由,利用受害人对转账操作不熟悉的弱点,转走受害人账户内资金。

四、虚假中奖。以“非常6+1砸金蛋中奖”、公司庆典或新产品促销抽奖为由,通知受害人中大奖。受害人一旦与犯罪分子联系兑奖,即以“需先汇个人所得税”、“公证费”、“转账手续费”等各种理由诈骗。 五、汇钱救急。通过网聊、电话、网站交友等手段掌握受害人的家庭成员信息,先通过反复骚扰或其他手段骗使受害人手机关机,在其手机关机期间,以医生、警察、老师等名义,向受害人家属打电话,谎称受害人突发重病或车祸住院正在抢救,甚至称遭绑架,要求汇钱到指定账户救急。 六、引诱汇款。群发“请把钱存到某某银行卡,账号××,李某某”等的短信内容。有的事主恰巧要向客户或亲友汇款,收到此类汇款诈骗信息后,往往未经核实,便将钱直接汇到不法分子提供的银行账户上。 七、猜猜我是谁。打电话给受害者,让其“猜猜我是谁”,随后根据受害者说的人名冒充该熟人身份,编造理由向受害者借钱。 八、冒充领导。假冒领导、秘书或部门工作人员,以推销书籍、纪念币、帮助解决经费困难等为由,让基层单位支付订购款、手续费等实施诈骗活动。 九、高薪招聘。通过群发信息,以高薪招聘“公关先生”、“特别陪护”等为幌子,要求受害人到指定酒店面试。当受害人到达指定酒店再次拨打电话联系时,犯罪分子并不露

衡阳市公安局关于打击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通告

衡阳市公安局关于打击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通告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严重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影响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为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我市经济社会良好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现就打击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从即日起至2020年底,衡阳市公安局在全市范围内统一部署开展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专项行动。全市公安机关将集中优势警力,加大打击力度,集中破获一批犯罪案件,集中摧毁一批电信诈骗犯罪窝点,集中抓获一批犯罪分子,对为电信诈骗犯罪嫌疑人传授作案方法、提供网络技术支持及资金支付结算等帮助的,都将受到依法严厉打击。 二、公安机关将组织社会各界共同开展全覆盖、立体式的社会宣传活动,做到宣传进校园、进医院、进企业、进社区、进市场、进农村,形成多媒体、多渠道、多角度、多形式的反诈宣传攻势,全力营造“铺天盖地、人尽皆知”的浓厚氛围,使识诈防诈意识深入人心,警民携手共同筑牢反诈防线。 三、针对冒充“公检法”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为防止市民上当受骗公安机关特提示如下:1.公检法机关办案会当面向涉案人出示证件或相关法律文书;2.公安机关不会通过电话、传真、QQ等形式办案;3.公检法等部门之间不会相互转接电话;4.公安机关异地办案需通报属地公安机关配合,不会通过电话直接开展案件调查;5.公安机关不会要求公民进行个人信息或资产认证;6.公安机关不存在安全账户,更不会让公民进行转账汇款;7.公安机关不会要求公民提供银行卡验证码、支付宝账号密码等相关信息。 四、凡是贩卖公民个人信息、银行卡、身份证或贩卖电话卡,用以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均属违法犯罪行为,将被追究法律责任。在此,衡阳市公安局正告正在组织、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或者出售贩卖个人、对公银行卡以及电话卡的违法犯罪人员,于2020年12月31日前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 五、在全市范围内掀起一场打击电信网络犯罪的群众斗争高潮,欢迎广大市民积极检举揭发衡阳市电信诈骗窝点以及相关违法犯罪行为。对所提供的违法犯罪线索在捣毁特大犯罪窝点、或者打掉特大犯罪团伙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公安机关将予以奖励,并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及安全。对窝藏、包庇犯罪人员或者帮助毁灭、伪造证据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特此通告。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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