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校验过期怎么办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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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校验过期怎么办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

法(试行)

文章摘要: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二)其他医疗机构校验期为1年;(三)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校验期为1年;(四)暂缓校验后再次校验合格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1年.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3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校验,并提交下列材料(以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保障医疗服

务质量和医疗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校验是指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医疗机构的基本条件

和执业状况进行检查、评估、审核,并依法作出相应结论的过程.

第三条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其校验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其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校验工作.

第五条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制度,对医疗机构的不良执业行为进行记录和评分,记录和评分结果作为医疗机构校验的依据.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以一年为一个周期.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具体办法和记分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章校验申请和受理

第六条达到校验期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校验.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二)其他医疗机构校验期为1年;

(三)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校验期为1年;

(四)暂缓校验后再次校验合格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1年.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3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校验,并提交下列材料(以下称校验申请材料):

(一)《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

(三)各年度工作总结;

(四)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等执业登记项目以及卫生技术人员、业务科室和大型医用设备变更情况;

(五)校验期内接受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结果及整改情况;(六)校验期内发生的医疗民事赔偿(补偿)情况(包括医疗事故)以及卫生技术人员违法违规执业及其处理情况;

(七)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开展情况;

(八)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八条登记机关对医疗机构提交的校验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作出是否受理的处理意见:

(一)校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内容及形式的,应当当场或

者在5日内书面告知医疗机构在规定期限内需要补正的相关材料及内容;医疗机构逾期不补正或者补正不完全的,视为不按规定申请校验;

(二)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要求的,或者医疗机构按照登记机关初审后书面告知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及内容的,应当在5日内予以受理.第九条登记机关在受理校验申请后,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发出《医疗机构申请校验受理通知》,受理时间从作出受理决定之日算起.

第十条医疗机构不按规定申请校验的,登记机关应当责令其在20日内补办申请校验手续;在限期内仍不申请补办校验手续的,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日常监督管理记录和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档案是登记机关实施校验的重要依据.

登记机关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医疗机构登记注册档案、日常监督管理和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档案,并及时将监督管理情况和校验结果予以公示.

第三章校验审查和结论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校验审查包括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查两部分.

第十三条书面审查的内容和项目包括:

(一)校验申请材料;

(二)日常监督管理和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况;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校验内容和项目.

第十四条现场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符合情况;

(二)与医药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

(三)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措施的落实情况;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现场审查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现场审查由登记机关组织有关专家或者委托有关机构进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进行现场审查:

(一)2个校验期内未曾进行现场审查的;

(二)医疗机构在执业登记后首次校验的;

(三)暂缓校验后再次校验的;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校验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校验审查,做出校验结论,办理相应的校验执业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校验结论包括"校验合格"和"暂缓校验",暂缓校验应当确定暂缓校验期.

第十八条登记机关作出"校验合格"结论时,应当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上加盖校验合格章.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应当作出"暂缓校验"结论,下达整改通知书,并根据情况,给予1-6个月的暂缓校验期:

(一)校验审查所涉及的有关文件、病案和材料存在隐瞒、弄虚作假情

况;

(二)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三)限期整改期间;

(四)停业整顿期间;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内应当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应当于暂缓校验期满后5日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校验申请,由卫生行政部门再次进行校验.再次校验合格的,允许继续执业;再次校验不合格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暂缓校验期满后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再次校验申请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对经校验认定不具备相应医疗服务能力的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登记机关予以注销.

第二十二条登记机关在作出暂缓校验结论前,应当告知医疗机构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医疗机构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登记机关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

登记机关应当结合听证情况,作出有关校验的决定.

登记机关在作出暂缓校验结论时,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医疗机构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医疗机构校验结论通过媒体网络等方式在管辖区域内予以公示.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暂缓校验期内,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服务信息和广告;未设床位的医疗机构不得执业;除急救外,设床位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门诊业务、收治新病人.

医疗机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署的书面检查.

第二十五条暂缓校验期内,暂缓校验的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

记机关可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违反规定擅自开展诊疗活动;

(二)发布医疗服务信息和广告;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自注销之日起停止开展医疗活动,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应妥善做好已有病人的转、出院工作.

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暂缓校验或者被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给予或者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医疗机构的法定代

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一定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校验工作进

行监督指导.发现校验结论与实际情况不符,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有权变更

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校验结论.

第二十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干预正常校验工作的,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工作人员所在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纠正;后果

严重的,应当给予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是指医疗机构在医疗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医疗机构校验工作意见

医疗机构校验工作意见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卫生局 医疗机构校验工作意见 各乡(镇)、中心卫生院,县属各医疗卫生单位,民办医院,个体门诊,厂矿、学校、医务室,村卫生室: 为了加强我县医疗卫生机构管理,规范医疗卫生机构校验工作,保障校验的合法性、严肃性、实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卫生部《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 医疗机构校验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思想,通过对全县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的动态监管和执业情况的全面考核,严格落

(三)当年年度工作总结。 (四)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等执业登记项目以及卫生技术人员、业务科室和大型医用设备变更情况。 (五)校验期内接受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的效果及整改情况。 (六)本机构卫生技术人员违法违规执业及其处理情况。 (七)校验期内发生的医疗事故以及发生的医疗民事赔偿(补偿)情况。 (八)本机构从业人员的花名册、执业证书原件及参加年度培训的《继续医学教育证书》,执业医师(助理)定期考核合格情况。 (九)医疗机构财务收支及年度审计情况。 五、校验工作要求 (一)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在校验期满前三个月按照县卫生局通知的时间主动申请校验,按照规定提交申请校验的有关材料。暂缓校验的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规定向登记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署的书面检查,制定整改措施,保证在校验期内不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暂缓校验的医疗机构期满后5日内要主动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校验申请。超过规定期限或发生违规行为,卫生行政部门将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审验是否符合医疗机构基本设置标准,

最新整理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管理办法.docx

最新整理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管理办法为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切实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医保医师是指执业医师或有医疗处方权的执业助理医师,在具有统筹基金支付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注册执业,愿意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服务,并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备案的医师。 第二条医保医师为参保人员提供服务时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熟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熟练掌握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自觉履行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的各项规定。 (二)认真核对参保就医人员相关证件,做到人、卡相符,防止冒名就医、住院等现象。 (三)认真书写门诊(住院)病历、处方等医疗记录,确保医疗记录清晰、准确、完整。 (四)坚持因病施治的原则,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不诱导过度医疗。 (五)坚持首诊负责制,执行逐级转诊制度,不得诊断升级,不得推诿、拒收病人,严格入出院标准,不得以各种借口使参保人员提前或延迟出院。 (六)严格落实住院参保患者每日费用清单制度,对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药品、诊疗项目和耗材等要告知住院参保患者,并经本人或家属签字同意。 (七)认真审核参保人员就诊记录避免重复开药、重复检查,严格执行门诊、住院带药相关规定。 (八)能够协助医疗保险部门开展的基金检查、门诊慢性病、门诊大病评审等工作。 第三条医保医师登记备案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定点医疗机构聘任的医师,可随时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市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申请表》,向所在定点医疗机构提供医师执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管理制度

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管理制度 目录 1、医疗保险管理制度 2、医保工作制度及管理措施 3、医保工作定期总结分析制度 4、医保工作信息反馈制度 一、医疗保险管理制度 (一)机构管理 1.建立医院医保管理小组,由组长负责(组长由副院长担任),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医保工作。 2、设立医院医保办公室(以下简称“医保科”),并配备2名专职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院医疗保险工作。 3.贯彻落实市社保局有关医保的政策、规定。 4.监督检查本院医保制度、管理措施的执行情况。 5.及时查处违反医保制度、措施的人和事,并有相关记录。 6、加强医疗保险的宣传、解释,设置“医疗保险宣传栏”,正确及时处理参保病人的投诉(已设置投诉箱),保证医疗保险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医疗管理制度 1.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不推诿病人,接诊时严格核对《医疗证》、卡与参保人员本人相符,发现就诊者身份与所持《医疗证》、IC 卡不符时,应扣留医疗保险证,及时报告医院医保科,医院医保科及时上报市医保中心。 2、诊疗时严格遵循“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的原则。 3.药品使用需严格掌握适应症。 4.收住病人时必须严格掌握入院标准,杜绝冒名住院、分解住院、挂名住院和其它不正当的医疗行为;住院用药必须符合医保有关规定,使用自费药品必须填写自费药品患者同意书,检查必须符合病情需要。 5.出院带药严格按规定执行。 (三)药房管理制度 1.严格执行国家发改委制定公布的药品零售价格,按医院药品

采购供应制度采购药品。 2、公布本院所使用的药品价格及一次性医用材料价格,接受监督。 3.确保医疗保险药品备药率达标,不得串换药品。 (四)财务管理制度 1.认真查对参保人员的医保病历、IC卡,把好挂号、收费关,按市医保中心医保费用管理的要求,准确无误地输入电脑。 2.配备专人负责与市医保中心医保费用结算和衔接工作,并按医保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3.新增医疗项目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市医保中心上报。 4.严格执行医保中心的结报制度,控制各项相关指标,正确执行医疗收费标准。 5.对收费操作上发现的问题,做到及时处理,并有相关处理记录。 6.参保人员出院结帐后,要求查询收费情况,医保窗口和财务室做到耐心接待,认真解释,不推诿。 (五)信息管理制度 1.当医保刷卡出现错误时,窗口工作人员及时通知医保科,由窗口工作人员利用读卡程序来检查卡的质量,如卡有问题,告知持卡人到市医保中心查询。 2.当医保结算出现问题时,窗口工作人员及时通知医保科,由医保科来查对,确保结算正确,如在查对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和医保中心沟通、协调。 3.信息管理员做好医保的数据备份,定期检查服务器,确保医保系统的正常运行。 二、医院医保工作制度及管理措施 (一)、医保工作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市政府及市社保局颁布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项配套政策和管理办法。不断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水平,努力为广大参保患者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2.在副院长的领导下,认真遵守与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签订的《医疗定点机构服务协议书》各项规定,严格按照协议要求开展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等10项信息业务编码规则和方法

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等10项信息业务 编码规则和方法 一、定点医疗机构编码规则和方法 定点医疗机构编码分3个部分共12位,通过大写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按特定顺序排列表示。其中,第1部分是定点医疗机构标识码,第2部分是行政区划代码,第3部分是定点医疗机构顺序码。定点医疗机构编码结构见图1: 图1 定点医疗机构编码结构 第1部分:定点医疗机构标识码,用1位大写英文字母“H”表示。 第2部分:行政区划代码,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用6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其中,前两位代码表示省级行政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中间两位代码表示市级行政区(市、地区、自治州、盟),后两位代码表示县级行政区(县、自治县、县级市、旗、自治旗、市辖区、林区、特区)。 第3部分:定点医疗机构顺序码,对同一市级行政区(市、地区、自治州、盟)下的定点医疗机构赋予的顺序码,用5

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二、医保医师编码规则和方法 医保医师编码分3部分共13位,通过大写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按特定顺序排列表示。其中,第1部分是医保医师标识码,第2部分是行政区划代码,第3部分是医保医师顺序码。医保医师编码结构见图2: 图2 医保医师编码结构 第1部分:医保医师标识码,用1位大写英文字母“D”表示。 第2部分:行政区划代码,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用6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其中,前两位代码表示省级行政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中间两位代码表示市级行政区(市、地区、自治州、盟),后两位代码表示县级行政区(县、自治县、县级市、旗、自治旗、市辖区、林区、特区)。 第3部分:医保医师顺序码,对同一市级行政区(市、地区、自治州、盟)下的医保医师赋予的顺序码,用6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三、医保护士编码规则和方法

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和校验管理办法2

附表14 号批准文号:字()第 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申请单位雷州市康华医院(章) 法定代表人吴海源(章) (主要负责人) 登记号 (医疗机构代码)365719440824531041 申请日期2010 年8 月20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 附表14—1—1 填表说明 1、此表为医疗机构向校验机关申请《医疗机构校验》时专用。 2、医疗机构代码按照卫统发(1991)第6号文件《卫生单位名称代码及数据库管理办法(暂行)》和补充规定的有关规定填写。 3、附表14-2隶属关系:在后面的括号中填写应选项目的号码,只能填一个。 4、附表14-2所有制形式:在后面的括号中填写应选项目的号码,只能填一个。 5、附表14-2服务对象:填写要求同4。 6、附表14-2法定代表人:医疗机构为法人单位的;填写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医疗机构不属于法人单位的,填写主要负责人情况,只能填一个。 7、附表14-3在诊疗科目代码前的口内用划“∨”方式填报。 8、附表14-3医疗机构凡在某一级科目下设置二级学科(专业组)的,应填报到所列二级科目;未划分二级学科(专业组)的,只填报到一级诊疗科目。在某科目下只开展门诊服务的,应在备注栏注明“门诊”字样。 9、附表14-3只展专科病诊疗的机构,应填报专科病诊疗所属的科目,并在备注栏注明专科病名称,如颈椎病专科诊疗机构填写“骨科”并于备注栏注明“颈椎病专科”。 10、附表14-4在每项空格中填写相应项目的人数。 11、附表14-4-1职工总数:按支付工资的职工(固定工、合同工)统计。包括医院等卫生机构中的幼儿园、托儿所、药厂等附属机构的职工。不包括临时工,计划外用工,离、退休人员;也不包括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服务公司的职工。“职工总数”应为“卫生技术人员数”,“其他技术人员数”和“行政后勤人员数”之和。 12、附表14-4-1人员分类:医疗机构的人员按现任职务划分(通过考核及晋升,技术职称与职务应一致,如有不一致的情况应以职务为准),不按所学的专业划分。医疗机构的负责人和主要从事管理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计入“行政后勤人员”中。 13、附表14-4-1第一行卫生技术人员数应为“中医医生”,“西医医生”,“中药人员”,“西药人员”,“检验人员”,“护理人员”,“放射技术人员”,“口腔技术人员”及“其他卫技人员”之和。附表14-4-1第一行“其他技术人员”与“行政后勤人员”之和应大于等于附表14-4-2“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财会人员”及“其他人员”之和。 14.附表14-4-1 具有医疗、教学或科研多职称的卫生技术人员还应填写“研究人

全市定点医疗机构

编码医院名称 所属 区县医 院 类 别 医院等级 01110001首都医科大学 附属北京同仁 医院 东城 区 对 外 综 合 三级甲等 01110003中国医学科学 院北京协和医 院 东城 区 对 外 综 合 三级甲等 01110004中国人民解放 军北京军区总 医院 东城 区 对 外 综 合 三级甲等 01110005 卫生部北京医 院东城 区 对 外 综 合 三级甲等 01110007北京市第六医东城对二级甲等

院(东城区交道口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北新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区外 综 合 01110008北京市和平里 医院(东城区 和平里社区卫 生服务中心) 东城 区 对 外 综 合 二级甲等 01110009北京市隆福医 院(北京市东 城区老年病医 院)(东城区 景山社区卫生 服务中心) 东城 区 对 外 综 合 二级甲等 01110011北京市东四中 医医院(北京 市东城区中西 医结合血液病 医院) 东城 区 对 外 中 医 一级甲等 01110014 北京市东城区 朝阳门医院东城 区 对 外 一级甲等

综合 01110015北京市东城区 建国门医院 (建国门社区 卫生服务中 心) 东城 区 对 外 综 合 一级甲等 01110016北京市东城区 东外医院(东 城区东直门社 区卫生服务中 心) 东城 区 对 外 综 合 一级甲等 01110018北京航星机器 制造公司北京 东城航星医院 东城 区 对 外 综 合 一级合格 01110019 北京王府井医 院东城 区 对 外 综 合 一级合格 01110055北京当代医院东城对一级合格

区外 综 合 01110056北京荣军医院 东城 区对 外 综 合 一级合格 01151001 北京中医药大 学东直门医院东城 区 对 外 中 医 三级甲等 01151002 首都医科大学 附属北京中医 医院 东城 区 对 外 中 医 三级甲等 01151003 北京市鼓楼中 医医院东城 区 对 外 中 医 二级甲等 01151004 中国中医科学 院望京医院骨东城 区 对 外 三级合格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 件 号】京劳社医保发[2006]107号 【颁布部门】北京市其他机构 【颁布时间】2006-08-01 【实施时间】2006-08-01 【时 效 性】有效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了加强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调动定点医疗机构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积极性,合理控制医疗费用,保证医疗保险基金合理支出,我们在认真总结定点医疗机构分级分类管理试行情况的基础上,对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和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区、县医疗保险管理部门组织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级分类管理办法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六年八月一日 附件: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级分类管理办法

分级分类管理是市、区两级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分别确定管理重点,利用科学、合理的、定性、定量相结合的分类标准,客观公正地对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情况、费用管理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将定点医疗机构划分为A、B两类。在提高定点医疗机构自我规范、自我管理积极性,创造定点医疗机构间良性竞争环境的同时,通过动态监测管理,达到提高医疗保险服务水平、合理控制医疗费用、确保医疗保险基金合理支出的目的。 一、划分A、B类原则 每年度根据日常考核、费用控制、联审互查及综合管理情况等四方面十余项考核指标,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量化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将定点医疗机构划分为A、B两类。 (一)日常考核情况 1、根据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关于加强对北京市定点医疗机构日常管理及考核的通知》(京医保发[2003]14号)精神,由市、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参保人员报销的门诊费用及定点医疗机构申报的住院费用进行审核打分,汇总累计。 2、定点医疗机构承担的医疗保险工作量。 (二)费用控制情况 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住院次均费用、平均住院天数、日均费用、药品费用占总费用的比例、自费费用占总费用的比例、住院次均费用与去年同比增长率等项目与同级同类定点医疗机构比较并进行量化考核。 (三)联审互查情况

医疗机构校验

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执业行为,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经执业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不良执业行为,指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制度和诊疗常规、规范的行为。 第四条医疗机构的校验由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按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医疗机构执业校验。 第二章校验申请 第六条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牙椅数在50张以上的口腔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

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校验期限为三年;其他医疗机构的校验期限为一年。按照本办法规定提前校验的情形,登记机关可对医疗机构进行提前校验。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于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或者校验期届满前三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校验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 (三)本校验期执业总结,包括医疗机构管理、医疗质量、医疗安全、执业人员聘用、医疗广告发布、业务开展情况及按核定的经营性质执业的运营情况; (四)执业登记项目变更及大型医疗设备配置许可情况; (五)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接受卫生、消防、环保等行政处罚及整改情况; (六)医疗事故及重大医疗安全事件的上报及处理情况; (七)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开展情况; (八)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作出处理:

市内定点医疗机构

慈溪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内定点医疗机构 慈溪市人民医院(三)慈溪市妇幼保健院(二)慈溪市中医医院(二)慈溪市第二人民医院(二)慈溪市第三人民医院(二)慈溪市红十字医院(一)慈溪市峙山医院(一)慈溪市皮肤病防治站(一)慈溪市龙山中心卫生院(一)慈溪市逍林中心卫生院(一)慈溪市庵东中心卫生院(一)慈溪市长河中心卫生院(一)慈溪市横河中心卫生院(一)慈溪市坎墩医院(一)慈溪市龙山镇凤湖卫生院(一)慈溪市龙山镇三北卫生院(一)慈溪市掌起镇卫生院(一)慈溪市附海镇卫生院(一)慈溪市观海卫镇医院(一)慈溪市桥头镇卫生院(一)慈溪市匡堰镇卫生院(一)慈溪市胜山镇卫生院(一)慈溪市新浦镇卫生院(一)慈溪市宗汉医院(一)慈溪市天元镇卫生院(一)慈溪市崇寿镇卫生院(一)慈溪市计生指导站门诊部 慈溪杭州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慈溪市观海卫镇医院鸣鹤门诊部 慈溪市第三人民医院杭州湾分院慈溪市妇幼保健院西门门诊部 慈溪市妇幼保健院开发门诊部慈溪市妇幼保健院金山门诊部 慈溪市皮肤病防治站浒山门诊部慈溪市皮肤病防治站观城门诊部 慈溪市人民医院老干部局门诊部慈溪市人民医院市府门诊部 浒山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东门社区服务站浒山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阳光社区服务站浒山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金东社区服务站浒山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虞波社区服务站浒山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上叶家社区服务站浒山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金山社区服务站浒山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新城社区服务站浒山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西门社区服务站浒山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金南社区服务站浒山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阳明社区服务站浒山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大塘社区服务站白沙路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白果树社区服务站古塘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舒苑社区服务站古塘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城北社区服务站古塘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吉祥社区服务站古塘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园丁社区服务站古塘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茜苑社区服务站古塘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西洋寺社区服务站慈溪华阳口腔医院慈溪市协和医院(二)慈溪市明光眼科医院(一) 慈溪五爱医院(一)慈溪明峰医院(一)慈溪鲍尧坤医院(一) 慈溪友谊医院(一)慈溪海卫医院(一)慈溪圣爱医院(一) 慈溪同济医院(一)慈溪杭湾桥综合门诊部慈溪利民综合门诊部 慈溪东方综合门诊部慈溪沧大综合门诊部慈溪慈康综合门诊部 慈溪起德综合门诊部慈溪慈东综合门诊部慈溪潭河综合门诊部 慈溪慈爱综合门诊部慈溪红房子综合门诊部慈溪慈北综合门诊部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深人社规〔2014〕 16号)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维护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的权益,根据《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社会保险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市社会保险机构确定且与之签订服务协议、为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市社会保险机构根据本办法及服务协议对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申请定点的医疗机构具备下列条件的,市社会保险机构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确定为定点医疗机构: (一)属于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或者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并经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有资格开展对外服务的军队医疗机构; (二)按照《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新增定点医疗机构综合评定项目及量化评分标准表》(见附件)评分达到85分以上。 第五条医疗机构申请成为定点医疗机构的,应当向市社会保险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军队医疗机构另需提交军队对外有偿服务许可证及有偿收费许可证;申请生育保险资格的医疗机构另需提交《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三)医疗机构设置批复文件、等级评审文件或者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相当等级证明材料; (四)按照《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新增定点医疗机构综合评定项目及量化评分标准表》自评85分以上的证明材料及自评评分标准表。

医疗机构内独立核算的机构或是其持有独立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分支医疗机构,应单独申请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医疗机构有多个执业地点的,各执业地点应按医疗机构设置标准分别提供相应的等级证明材料。 第六条医疗机构申请成为定点医疗机构的,市社会保险机构按照下列程序确定: (一)每月首5个工作日接收申请材料; (二)材料齐全的,自接收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决定受理;材料不齐或者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自接收材料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补正材料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三)受理后45日内,根据《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新增定点医疗机构综合评定项目及量化评分标准表》规定对医疗机构进行评分; (四)对评分达到85分以上的医疗机构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日。公示期内未收到举报或收到举报但经核查不影响评定结果的,核准为定点医疗机构,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市社会保险机构对经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颁发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标牌,并与之协商签订医疗服务协议。协议终止或解除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交回标牌。 第八条医疗服务协议主要内容应当包括:服务项目、科室及其他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要求及监督办法,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和偿付标准,暂停定点等违约责任,协议变更、解除的条件和程序,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执行社会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履行服务协议。制定相应的医疗保险管理制度;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设立独立的医疗保险办公室;明确医疗保险分管负责人,配备社会医疗保险专职管理人员; (二)使用符合《处方管理办法》规定且有医疗保险标识及医疗保险号填写栏的门诊处方、住院费用结账单、大型设备检查治疗申请单等; (三)社会医疗保险的医疗费用单独建账,参保人的处方、检查、治疗、费用单据单独妥善保存;

关于在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开展即时结算报销试点实施方案

关于在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开展即时结算报销试 点实施方案 结算报销试点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全省新农合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省级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和收费行为,更大程度的便民、利民,推进全省新农合制度建设,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实现和爱护好最宽敞人民群众的全然利益为落脚点,操纵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减轻参合农民的医药费用负担,认真实施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结算方式,更好地为宽敞参合农民健康服务,持续提升新农合治理质量和服务水平,促进新农合健康可连续进展。 二、任务目标 从2007年起,利用2年左右的时刻,使参合农民患者在省内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全部实行“在哪住院、在哪报销”,“当天出院、当天报销”。 具体目标是: 2007年,选择吉林省人民医院进行试点。从2008年起,本着“成熟一家、推广一家”的原则,逐步在省、市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扩大试点,力争到2009年,在省、市定点医疗机构中全面推行新的报销结算方式。 三、实施的步骤 (一)确定试点的定点医疗机构。省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可按照新农合治理工作的实际情形,自愿向省新农合治理办公室提出申请,经省新农合治理办公室审核批准。市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自愿向市新农合治理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市新农合治理办公室审核通过后,报省新农合治理办公室批准。 确定为即时结算报销的定点医疗机构差不多条件如下: 1、能够认真执行《吉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治理方法(试行)》,兑现医疗服务与收费承诺。

2、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治理机构,配备专人负责,加大人员培训,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任务相适应。 3、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工作制度,要有检查、有考核、有落实。 4、配备完善的运算机信息治理系统,能够实现网上审核报销。 (二)开展即时结算报销。试点的定点医疗机构要分不与各县(市、区)签定报销审核的费用结算协议书。协议书要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专门是要明确双方的结算方式、结算周期等有关条款,共同遵照实施,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 四、2007年试点医院的选择及时刻安排 经省新农合和谐领导小组批准,自2007年7月1日起,在省人民医院开展“当天出院、当天报销”结算报销试点工作。转诊到省人民医院住院的参合农民患者出院后,由省人民医院按照新农合报销政策,为参合农民患者先行垫付报销,然后由省人民医院与参合农民出院患者所在县(市、区)新农合治理机构定期结算。 五、保证措施 (一)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治理办公室的规定设置报销受理窗口,公布受理日期、时刻和申请材料、报销程序,安排人员接待、咨询。 (二)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报销程序,简化办事手续,缩短办结时限,做到“当天出院、当天报销”。 (三)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应当热情接待每一个申请人,并向申请人作耐心细致的讲明讲明,讲解有关政策规定,做到一视同仁,严禁“冷、硬、推、拖”等现象的发生。 (四)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新农合公示、监督制度,定期公布合作医疗住院费用报销(补偿)对象和金额,设置举报投诉电话和信箱,主动同意社会各个方面的监督。 (五)省级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大经办机构建设,健全相应的治理工作制度,规范新农合报销审核程序,规范报销审核的票据治理,做到及时归档,认真保管,提升经办机构治理能力和服务水平。

关于加强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工作的通知

甬卫发…2007?88号 转发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校验 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局(文卫局、社管局),有关市级医疗单位:现将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07?17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 医疗机构校验工作是法律法规赋予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管职责,是对医疗机构执业情况、执业资格的全面考核和重新认定。依法做好医疗机构校验工作,对于及时纠正医疗机构在执业活动中存在的问题,规范执业行为,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医疗机构校验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安排专人负责,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认

真做好医疗机构校验工作。 二、校验工作要求 (一)按期完成校验工作。各地各单位务必于2007年8月15日前完成校验工作。对不按期办理校验又不停止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应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在限期内仍不办理校验手续或校验不合格的,依法吊销或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校验重点内容。一是依法执业情况。重点是医疗机构是否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执业,是否使用未经核准的名称,是否使用未经注册的执业医师,以及贯彻执行《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传染病防治法》、《母婴保健法》、《献血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护士管理办法》、《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情况;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接受卫生、药监、工商等行政处罚及整改情况;二是基本标准执行情况。对照《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事项,重点检查各医疗机构是否符合基本标准要求(特别要重点核查各门诊部、诊所、厂矿企事业单位医务室、卫生所、卫生站、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等是否符合相应标准),是否存在不按核准登记事项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为内部职工服务的医疗机构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对社会开放的行为,是否存在未经许可擅自配臵大型医疗设备的情况等;三是医疗质量管理情况。重点是医疗质量管理工作的基本情况和具体措施,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数量、原因及改进

市内定点医疗机构查询

39 东莞市道滘医院 总院东莞市道滘镇金牛新村 1 A1.A2.A3.A4.B1.B2.C1.C2 第一门诊部东莞市道滘镇新兴路76号A3.A4.B2 40 东莞市谢岗医院总院东莞市谢岗镇光明南路4号 1 A1.A2.A3.A4.B1.B2.C1.C2 41 东莞市横沥医院总院东莞市横沥镇天桥路205号 1 A1.A2.A3.A4.B1.B2.C1.C2 42 东莞市东坑医院总院东莞市东坑镇沿河西二路41号 1 A1.A2.A3.A4.B1.B2.C1.C2 43 东莞市石排医院总院东莞市石排镇石排大道中198号 1 A1.A2.A3.A4.B1.B2.C1.C2 44 东莞市茶山医院总院东莞市茶山镇彩虹路92号 1 A1.A2.A3.A4.B1.B2.C1.C2 45 东莞市麻涌医院总院东莞市麻涌镇文化广场北侧 1 A1.A2.A3.A4.B1.B2.C1.C2 46 东莞市沙田医院总院东莞市沙田镇中心区站前路 1 A1.A2.A3.A4.B1.B2.C1.C2 47 东莞市石碣医院 总院东莞市石碣镇崇焕西路35号 1 A1.A2.A3.A4.B1.B2.C1.C2 第二门诊部东莞市石碣镇天涯亭星宇街11号A3.A4.B2 48 东莞市洪梅医院总院 东莞洪梅镇黎洲角村但干洲(振兴路洪梅汽 车站旁) 1 A1.A2.A3.A4.B1.B2.C1.C 2 49 东莞市高埗医院总院东莞市高埗镇创兴中路2号 1 A1.A2.A3.A4.B1.B2.C1.C2 50 东莞市大岭山医院 总院东莞市大岭山镇上场路2号 1 A1.A2.A3.A4.B1.B2.C1.C2 建卫分院东莞市大岭山镇建卫路13号A1.A3.A4.B1.B2 51 中国人民解放军91676部队 医院(海军虎门医院) 总院东莞市虎门镇人民中路145号 1 A1.A2.A3.A4.B1.B2 52 东莞裕元医院总院东莞市高埗镇振兴西七横路 1 A1.A2.A3.A4.B1.B2.C1.C2 53 东莞市长安镇新安医院总院东莞市长安镇新安社区 1 A1.A2.A3.A4.B1.B2.C1.C2 54 东莞市长安镇乌沙医院总院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村李屋大道 1 A1.A2.A3.A4.B1.B2.C1.C2 55 东莞康怡医院总院 东莞市万江街道谷涌工业区107国道西路 二巷16号 1 A1.A2.A3.A4.B1.B2.C1.C2 56 东莞市虎门镇南栅医院总院东莞市虎门镇南栅健民路一巷三号 1 A1.A2.A3.A4.B1.B2.C1.C2 57 东莞市樟木头镇石新医院总院东莞市樟木头镇石新村石新大道 1 A1.A2.A3.A4.B1.B2.C1.C2 58 东莞市万江区小享医院总院东莞市万江区小享村 1 A1.A2.A3.A4.B1.B2 59 东莞市虎门镇北栅医院总院东莞市虎门镇北栅村S328省道旁 1 A1.A2.A3.A4.B1.B2.C1.C2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审核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审核经办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科 业务办理地址:市行政服务中心二层26号窗口 咨询电话:4671915、6187788 审批条件和标准 (一)符合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二)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 (三)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四)严格执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的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五)严格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政策规定,建立了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了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 所需材料 (一)执业许可证副本; (二)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 (三)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和门诊、住院诊疗服务量(包括门诊诊疗人次、平均每一诊疗人次医疗费、住院人数、出院者平均住院日、平均每一出院者住院医疗费、出院者平均每天住院医疗费等),以及可承担医疗保险服务的能力; (四)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的证明材料;

(五)药品监督管理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六)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受理 承办人A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申报资格和条件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不符合申报资格条件的,当场告知不符合的原因及理由,不予受理。 审查与决定 (一)拟申请定点的医疗机构向大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科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 (二)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由下发受理通知书。 (三)受理通知书下发后,对其准入基本条件达标情况进行实地考核,依据考核情况形成考核材料。 (四)将考核情况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发放定点资格证书,办理纳入定点的其他相关事宜。对未批准定点的医疗机构及时将其申报材料返回。 公开公示 本制度文本和社会医疗保险定点机构申请表下载地址及审批流程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长期公布(http://)。 拟批准的定点医疗机构审批结果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站公示和公告7个工作日。

医疗机构分级管理评定标准及申请表

附件1: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等级评定标准序评审主要内容评审办法分值备注号项目 1、组织体系及制度建设:实行“院领导负责制”,明确一名院领导具体负责新农合相关管理与协调工作,设置新农合管听取汇报,查阅有关理职能科室,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有专门的办公文件资料及会议记3分场地和办公设施。并根据新农合政策制定各项配套规章及履录,查看现场。行协议的具体措施。2、配合管理:按要求报送各类报表及相关资料,积极配合管基础查看日常报表资料,理经办机构对医疗服务过程及医疗费用进行监督,及时提供 1 管理通过各级经办机构3分需要查阅的医疗档案及有关资料,及时反馈需调查问题的处 (10) 了解。理结果,按要求参加管理经办机构组织的会议以及培训。 3、便民医疗服务:在显要位置悬挂“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标牌,设置新农合政策宣传栏和新农合报销结算窗口等,公听取汇报,查阅有关布参合患者就诊流程、报销流程、报销比例及各种收费项目文件资料,查看现4分和价格,有专人负责新农合政策咨询及意见投诉,公布咨询场。和投诉电话,对投诉问题及时调查处理,并及时反馈。 4、参合身份核实:实行“首问负责制”,审核参合人员新农听取汇报,查阅有关合证(卡),核实参合患者身份信息,在医院信息管理系统及文件资料,查看现4分参合患者病历上标注新农合类别,按照要求认真填写新农合场。病人相关信息核查表,如《外伤性质认定申请表》。就医5、严格执行出入院标准:严格执行各类疾病出入院标准和抽查病历资料,通过 2 管理重症监护病床收治标准;不推诿、拒诊参合患者,特别是符6分各级经办机构了解。 (14) 合单病种付费标准的参合患者。6、充分保障参合患者知情权:按照

某区医疗机构校验工作方案

余杭区医疗机构校验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规我区医疗机构执业行为,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我局特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加强我区医疗机构校验工作管理,进一步规我区医疗机构执业行为,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 二、工作对象 达到校验期的医疗机构,具体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证日期为准: (一)床位在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校验期为年; (二)其他医疗机构校验期为年; (三)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校验期为年; (四)暂缓校验后再次校验合格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年。 三、办理流程 (一)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个月申请校验,并提交下列材料(以下称校验申请材料): .《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附件),请申请校验的各医疗机构严格按填写说明填写);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

.校验期发生的医疗民事赔偿(补偿)情况(包括医疗事故)以及卫生技术人员违规执业及其处理情况; .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开展情况。

(三)对提交校验申请材料的医疗机构,由余杭区卫生监督所各经办科所查询上一年度行政处罚情况,并在《校验登记表》(见附件)上予以登记。现场审查结合“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开展。 (四)行政服务中心卫健局窗口在全国联网系统中查询人员资质等情况,符合要求的,在系统中予以校验通过,并登记相关信息;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在系统中登记,并通知经办科所,由经办科所采取后续措施。医疗机构是否通过校验,以全国联网系统查询结果为准。 (五)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校验: .校验审查所涉及的有关文件和材料存在隐瞒、弄虚作假; .限期整改期间; .停业整顿期间。 四、相关要求 (一)各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增强依法执业意识和主体责任意识,落实专人对校验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及时申请校验。 (二)含放射诊疗相关科目的医疗机构,在《放射诊疗许可证》校验未通过前,《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不予办理。 (三)对未及时办理校验的医疗机构,我局将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在限期仍不办理校验的,依法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附件:.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A类定点医疗机构及定点医院名单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A类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一、19家定点医院 1、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 2、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 3、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友谊医院 4、北京大学第一医院 5、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 6、北京大学人民医院 7、北京大学第三医院 8、北京积水潭医院 9、中国中医研究院广安门医院 10、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 11、中日友好医院 12、北京大学首钢医院 13、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中医医院 14、北京市健宫医院 15、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医院 16、北京市大兴区人民医院 17、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 18、北京市石景山医院 19、北京世纪坛医院(北京铁路总医院) 二、专科医院 东城区: 1、北京中医药大学东直门医院中医三级甲 2、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中医医院中医三级甲 3、首都医科大学中医药学院附属鼓楼中医医院中医二级甲 4 、中国中医研究院骨伤科医院中医三级 5 、中国中医研究院针灸研究所门诊部中医 6 、北京天安中医院中医一级 7、首都医科大学中医药学院东城中医门诊部中医 8 、北京市东城区中医药学会东单中医门诊部中医 9、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妇产医院专科三级甲 10、北京市东城区妇幼保健院专科二级甲 11、北京市东城区精神卫生保健院专科一级甲 12、北京地坛医院专科三级甲 13、北京市东城区口腔医院专科 14、北京市东城区急救站专科 15 、北京地坛口腔门诊部专科

西城区: 16、北京市丰盛中医骨伤专科医院(北京市西城区丰盛医院)中医二级 17、北京中医药大学附属护国寺中医医院中医二级甲 18、中国中医研究院广安门医院西单门诊部中医 19、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定医院专科三级甲 20、北京市结核病控制研究所专科三级甲 21、中国医学科学院阜外心血管病医院(中国协和医科大学阜外心血管病医院22)专科三级甲 22、北京急救中心专科三级甲 23、北京市西城区结核病防治所专科一级 24、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北京按摩医院专科二级 25、北京市西城区妇幼保健所专科二级甲 26、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口腔医院西城诊所专科 27、北京大学口腔医院门诊部专科 崇文区: 28、北京市崇文区中医医院中医二级乙 29、北京国医药研究院崇文天易中医门诊部中医 30、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口腔医院专科三级甲 31、北京市崇文区精神病防治院专科二级 32、北京市崇文区结核病防治所专科二级 33、北京市崇文区妇幼保健院专科二级甲 34、北京市崇文区口腔医院专科一级甲 35、北京市崇文区急救站专科 宣武区: 36、中国中医研究院广安门医院中医三级甲 37、北京市宣武中医医院中医三级乙 38、北京市宣武区妇幼保健院专科二级 39、北京市宣武区精神病医院专科二级 40、北京市宣武区结核病防治所专科二级 41、北京市宣武区老年病医院专科一级 42、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广安门口腔门诊部专科 43、北京宣武流动医院专科 44、北京市宣武区急救站专科 海淀区: 45、中国中医研究院西苑医院中医三级甲 46、北京市中西医结合医院中医二级甲 47、北京顺天德中医医院中医一级

医疗机构等级证明

医疗机构等级证明 各社保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 为保证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结算的及时准确,现将定点医疗机构等级确认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已通过医院等级评审的医疗机构,其诊察费和医疗费用结算标准,按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医院等级执行。 二、未经等级评审的医疗机构,必须经市卫生局出具医院等级或相当等级的证明,方可按确认的等级收取诊察费和结算医疗费用。 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参照卫生院的等级,按一级乙等达标医疗机构的标准执行。 四、社区卫生服务站、门诊部分别参照已定点的企事业单位卫生所、门诊部的标准执行医院等级,分为一、二、三级: 一级医院是直接为社区提供医疗、预防、康复、保健综合服务的基层医院,是初级卫生保 健机构。其主要功能是直接对人群提供一级预防,在社区管理多发病常见病现症病人并对疑难重症做好正确转诊,协助高层次医院搞好中间或院后服务,合理分流病人。 二级医院是跨几个社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地区性医院,是地区性医疗预防的技术中心。其主要功能是参与指导对高危人群的监测,接受一级转诊,对一级医院进行业务技

术指导,并能进行一定程度的教学和科研。 三级医院是跨地区、盛市以及向全国范围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医院,是具有全面医疗、教学、科研能力的医疗预防技术中心。其主要功能是提供专科(包括特殊专科)的医疗服务,解决危重疑难病症,接受二级转诊,对下级医院进行业务技术指导和培训人才;完成培养各种高级医疗专业人才的教学和承担省以上科研项目的任务;参与和指导一、二级预防工作。 一、二、三级医院的划定、布局与设置,要由区域(即市县的行政区划)卫生主管部门根据人群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统一规划而决定。医院的级别应相对稳定,以保持三级医疗预防体系的完整和合理运行。 依据医院的综合水平,我国的医院可分为三级十等,即:一、二级医院分别分为甲、乙、丙三等。三级医院分为特、甲、乙、丙四等。 医院分等的标准和指标,主要内容应是: (1)医院的规模,包括床位设置、建筑、人员配备、科室设置等四方面的要求和指标; (2)医院的技术水平,即与医院级别相应的技术水平,在标准中按科室提出要求与指标; (3)医疗设备; (4)医院的管理水平,包括院长的素质、人事管理、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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