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食药监安[2011]4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健全药品质量保证体系,强化医疗机构药品质量意识,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监督管理,保障人体用药安全、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医疗机构购进、储存、调配及使用药品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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