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法律责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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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法律责任

,,,xx安全生产法律责任形式有哪些?它分为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下面就让我来为大家介绍一下吧,希望大家喜欢。安全生产法法律责任第七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第七十八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七十九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第八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八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第八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

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二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三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四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五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六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七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八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九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第八十四条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

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三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第八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第八十七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第八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

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第八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九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第九十二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第

九十四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决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应当继续履行赔偿义务;受害人发现责任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安全生产法律责任形式一行政责任它是指责任主体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由有关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的一种法律责任。《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决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责任在追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方式中运用最多。《安全生产法》针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设定的行政处罚,共有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止建设、停止使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证照、行政拘留、关闭等11种,这在我国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

行政法规设定行政处罚的种类中是最多的。二民事责任它是指责任主体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造成民事损害,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法律强制其进行民事赔偿的一种法律责任。民事责任的追究是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受到民事损害时享有获得民事赔偿的权利。《安全生产法》是我国众多的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中唯一设定民事责任的法律。《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出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九十五条中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责任主体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依照刑事法律给予刑罚的一种法律责任。依法处以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的刑罚,是三种法律责任中最严厉的。为了制裁那些严重的安全生产违法犯罪分子,《安全生产法》设定了刑事责任。《刑法》有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罪名,主要是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以及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等。xxx,,,xx安全生产法律责任形式有哪些?它分为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下面就让我来为大家介绍一下吧,希望大家喜欢。安全生产法法律责任第七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

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第七十八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七十九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第八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

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八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第八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二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

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三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四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五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六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七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八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九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第八十四条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三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第八十六条生

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第八十七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第八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第八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第九十二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第九十四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

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决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未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应当继续履行赔偿义务;受害人发现责任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安全生产法律责任形式一行政责任它是指责任主体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由有关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的一种法律责任。《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决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责任在追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方式中运用最多。《安全生产法》针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设定的行政处罚,共有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止建设、停止使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证照、行政拘留、关闭等11种,这在我国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设定行政处罚的种类中是最多的。二民事责任它是指责任主体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造成民事损害,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法律强制其进行民事赔偿的一种法律责任。民事责任的追究是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受到民事损害时享有获得民事赔偿的权利。《安全生产法》是我国众多的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中唯一设定民事责任的法律。《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导致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出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九十五条中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责任主体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依照刑事法律给予刑罚的一种法律责任。依法处以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的刑罚,是三种法律责任中最严厉的。为了制裁那些严重的安全生产违法犯罪分子,《安全生产法》设定了刑事责任。《刑法》有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罪名,主要是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以及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等。xxx,,,xx安全生产法律责任形式有哪些?它分为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下面就让我来为大家介绍一下吧,希望大家喜欢。安全生产法法律责任第七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第七十八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七十九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第八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八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

位的主要负责人。第八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二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三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四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五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六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七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八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

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九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第八十四条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三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第八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

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第八十七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第八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第八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九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

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第九十二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第九十四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决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应当继续履行赔偿义务;受害人发现责任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安全生产法律责任形式一行政责任它是指责任主体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由有关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的一种法律责任。《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决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责任在追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方式中运用最多。《安全生产法》针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设定的行政处罚,共有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止建设、停止使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证照、行政拘留、关闭等11种,这在我国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设定行政处罚的种类中是最多的。二民事责任它是指责任主体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造成民事损害,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法律强制其进行民事赔偿的一种法律责任。民事责任的追究是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受到民事损害时享有获得民事赔偿的权利。《安全生产法》是我国众多的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中唯一设定民事责任的法律。《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出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九十五条中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责任主体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依照刑事法律给予刑罚的一种法律责任。依法处以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的刑罚,是三种法律责任中最严厉的。为了制裁那些严重的安全生产违法犯罪分子,《安全生产法》设定了刑事责任。《刑法》有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罪名,主要是重大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1)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一、单选题 C 1.(的颁布实施,标志着安全生产成为我国现阶段建筑业工作的重点,安全 生产制度被确立为促进我国建筑业发展的一项根本制度。 A.《建筑法》 B.《安全生产法》 C.《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D.《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B 2.(是安全生产领域的综合性基本法,它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 A.《建筑法》 B.《安全生产法》 C.《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D.《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C 3.(负责非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办法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A.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B.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C.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D.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D 4. 在(中,我国第一次以法律形式确立了企业安全生产的准入制度,是强化 安全生产源头管理,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生产方针的重大举措。 A.《建筑法》 B.《安全生产法》 C.《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D.《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D 5. 下列(选项不属于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所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 A.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错作规程 B.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C.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D.企业负责人学历要求为本科以上 D 6.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A.15 B.20 C.30 D.45 B 7.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年。

最新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汇总

2009年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及相关 法律知识

2009年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试题--安全生产法及相关 法律知识 一、单项选择题(共70题,每题1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 1.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有关安全生产的地方性法规,与()相抵触,属于无效。A.行政法规 B.部门规章 C.地方政府规章 D.国际公约 2.我国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是()。 A.安全生产、效率第一 B.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C.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D.安全第一、公政高效 3.《安全生产法》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而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单位,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立即予以()。 A.检查 B.取缔 C.查封 D.停产 4.《安全生产法》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A.生产、运输、储存 B.生产、储存、使用 C.生产、运输、使用 D.生产、经营、储存

5.《安全生产法》规定,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 A.事故损失 B.事故类型 C.事故影响 D.事故原因 6.《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由()。 A.工程技术人员负责 B.本单位负责 C.介绍工程技术人员的单位负责 D.介绍工程技术人员的个人负责 7.《安全生产法》规定,()发现其所有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A.消费者协会、行业协会 B.社区的物业管理公司、业主大会 C.人民调解委员会、仲裁委员会 D.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8.《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A.十 B.二十 C.十五 D.三十 9.《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征,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等。 A.新仪器

建筑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主要内容

建筑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主要内容 一、法律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2)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3)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 (4) 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5)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6) 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 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7)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8) 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分析通用范本

内部编号:AN-QP-HT848 版本/ 修改状态:01 / 00 When Carrying Out Various Production T asks, We Should Constantly Improve Product Quality, Ensure Safe Production, Conduct Economic Accounting At The Same Time, And Win More Business Opportunities By Reducing Product Cost, So As T o Realize The Overall Management Of Safe Production. 编辑: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分析通用范本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分析通用范本 使用指引:本安全管理文件可用于贯彻执行各项生产任务时,不断提高产品质量,保证安全生产,同时进行经济核算,通过降低产品成本来赢得更多商业机会,最终实现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管理。资料下载后可以进行自定义修改,可按照所需进行删减和使用。 一、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特征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是指安全生产法律关系主体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由于Υ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所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即:什?行为应负法律责任、谁应负法律责任和应负什?责任的问题。其特征为: 1、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主体范Χ广泛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主体包括各级政府和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λ、从业人员、中介机构。 2、安全生产法律责任是发生在安全生产法律关系中的责任

(安全生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第一章绪论 2002年6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同日,江泽民主席签署第70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草案,2003年11月24日温家宝总理签署第393号国务院令予以公布。这部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标志着安全生产成为我国现阶段建筑业工作的重点,安全生产制度被确立为促进我国建筑业发展的一项根本制度。 1.1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重要意义 安全生产至关重要,实现安全生产的前提条件是制定一系列安全法规,使之有法可依。通过法律框架下政府对建筑业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提高建筑业生产安全水平,降低伤亡事故的发生率,从世界各国建筑业的安全管理发展情况来看还是非常有效的。如美国和英国等发达国家在20世纪70年代相继对包括建筑安全在内的安全管理模式做了根本性的调整,取得了显著成效,伤亡人数大幅下降,带来了不可估量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从国际环境来看,推进安全生产工作,提高劳动保护水平,符合现阶段国际通行的做法,是我国加入WT0后与国际接轨的一项重要措施。 安全生产是国民经济运行的基本保障,保护所有劳动者在工作中的安全与健康既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现代文明的基本内容,所以我国正在改善国内的安全生产状况,与国际标准逐渐接轨。虽然当前我国多数企业安全生产实际情况与一些国际劳工标准的要求还有一定的距离,但就长远发展来说,这些国际劳工标准是我国应逐渐达到的目标。因此我们要积极创造条件,推进安全生产工作,提高劳动保护水平,尽快改变我国工伤事故频发、职业危害严重的被动局面,树立良好的国际形象。 对建筑业来说,为进一步完善我国有关建筑安全卫生的立法,建立健全建筑安全卫生保障体系,提高我国的建筑安全卫生水平,原建设部从1996年开始申办在我国执行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并于2001年10月27日经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我国正式批准在中国除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实施建筑施工安全卫生公约,成为国际上实施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的第15个国家,实现了建筑业安全生产工作与国际标准的接轨。 近年来,《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施工安全技术标准的相继出台,为保障我国建筑业的安全生产提供了有利的法律武器,在建筑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面做到了有法可依。但有法可依仅仅是实现安全生产的前提条件,在实际工作中要加以落实还必须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历年真题精选及详细解析0902-87

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历年真题精选及 详细解析0902-87 1、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下列关于建设工程相关单位安全责任的说法,正确的是()。【单选题】 A.建设工程的合理工期应由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双方协商一致确定 B.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的安全作业环境和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C.工程设计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施I现场供水、排水、供电、通信等地下管线资料 D.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报告批准之日80日内,将安全施工保证措施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关于建设工程相关单位安全责任的说法,正确的是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的安全作业环境和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2、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当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审查调查结果,酌情做出决定,下列决定正确的是()。【单选题】 A.违法行为轻微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B.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从重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C.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应当予以行政处罚后移送司法机关 D.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当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审查调查结果,酌情做出决定,决定正确的是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3、王某是一家建筑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2017年6月1日通过考核取得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合格证书,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他需要延续证书的有效性。王某延期证书的正确时间是()。【单选题】 A.2019年5月1日 B.2020年4月20日 C.2020年2月17日 D.2021年3月4日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王某是一家建筑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2017年6月1日通过考核取得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合格证书,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他需要延续证书的有效性。王某延期证书的正

新《安全生产法》的重点解读十条

新《安全生产法》的重点解读十条 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将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完善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体任务和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新法提出要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了各方安全职责。(第三条) 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新法明确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将坚持安全发展写入了总则,对于坚守红线意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根本性好转的奋斗目标具有重要意义。(第三条) 落实“三个必须”,确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部门地位。按照安全生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新法一是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二是明确各级政府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三是明确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为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

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八条、第九条、第六十二条) 强化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职责。乡镇街道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基础,有必要在立法层面明确其安全生产职责,同时针对各地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的安全监管体制不顺、监管人员配备不足、事故隐患集中、事故多发等突出问题,新法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八条) 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的设置、配备标准和工作职责。新法一是明确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设置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职人员的从业人员下限由300人调整为100人。二是规定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管理人员的7项职责,主要包括拟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等。三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常识

补充一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常识 教学要求:1、掌握我全生产方针。 2、了解安全生产主要法律法规。 3、了解安全生产主要法律制度。 4、理解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的职业道德。 5、掌握特种作业人员岗位职责。 教学重点:1、掌握我全生产方针。 2、掌握特种作业人员岗位职责 教学难点:1、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强调预防为主。 2、从业人员的权利。 3、正确贯彻事故追究制度。 课时分配:本章共用2课时,第一、二节用1课时,第三节用1课时 教学过程: 导入新课:根据上级要求,我们在学习专业知识以前,首先学习一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新授: 第一节我全生产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我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方针。这在《中华人民全生产法》中有明确规定。 一、劳动保护与安全生产 新中国建国之初,我国就明确提出实行劳动保护政策。即在实施增产节约的同时,必 须注意职工的安全、健康和必不可少的福利事业。 1987年1月26日我国制定的第一部《劳动法(草案)》规定我国劳动保护的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2002年颁布施行的《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是在长期工作实践中总结和提炼出来的,既是党和国家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总要求,也是安全生产工作应遵循的最高准则。 二、在工作中正确理解安全生产方针的含义 安全生产方针可以归纳为以下几方面的容: (1) 方针突出了“以人为本”的思想。人的生命是最可宝贵的,人的生命权是人的其它一切权利的基础。只有劳动者的安全得到充分的保障,生产才可能顺利进行。 (2) “安全第一”,是相对于生产而言的,即当生产和安全发生矛盾时,必须先解决安全问题,使生产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进行。这就是人们常说的“生产必须安全,不安全不得生

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资料2

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资料2 (二)爆破作业的安全管理1.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爆破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爆破作业人员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2.爆破作业单位应当按照其资质等级承接爆破作业项目,爆破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其资格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爆破作业的分级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3.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向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估企业出具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评估报告。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准的决定;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实施上述爆破作业,应当由具有资质的安全监理企业进行监理,由爆破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安全警戒。 4.爆破作业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从事爆破作业的,应当事先将爆破作业项目的有关情况向爆破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 5.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如实记载领取、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编号以及领取、发放人员姓名。领取民用爆炸物品的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用量,作业后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当班清退回库。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将领取、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原始记录保存2年备查。. 6.实施爆破作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在安全距离以外设置警示标志并安排警戒人员,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爆破作业结束后应当及时检查、排除未引爆的民用爆炸物品。 7.爆破作业单位不再使用民用爆炸物品时,应当将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登记造册,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监督销毁。发现、拣拾无主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五、民用爆炸物品储存的安全管理规定 《民爆条例》规定,民用爆炸物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并按照国家规定设置技术防范设施。 (一)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规定 1.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储存民用爆炸物品必须进行登记,做到账目清楚,账物相符;

最新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讲座

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讲座

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讲座: 第一讲:总述 本讲内容: 1、安全生产立法的意义和执法的原则。 2、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和范畴。 培训目的: 安全教育和培训不仅能提高各级领导和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方针的认识,增强搞好安全生产的责任感和法律意识,提高贯彻执行安全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的自觉性,而且能使广大从业人员掌握从业所需的安全生产的科学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操作技能和事故预防、应急能力,从而有效地防止事故的发生,为确保安全生产创造条件。 重点难点: 1、安全生产执法的基本原则 2、安全生产法律的分类 3、相关法律的分类 基本要求: 1、了解安全生产立法的意义、立法背景, 2、重点了解安全生产执法的基本原则; 3、了解我国目前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和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法律范畴。 培训对象:

按照“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原则,生产经营单位的全体从业人员都是安全教育的对象。此次培训主要是学生安全,主要对象是全体学生。 第一节安全生产立法意义和执法原则 一、《安全生产法》立法背景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党中央、全国人大和国务院高度重视安全生产立法工作。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 (二)制定《安全生产法》,主要是要解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安全生产工作如何法律化、制度化的问题。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安全生产出现了一些新问题、新特点,集中表现在:一是非公有制经济成分增多,相关立法滞后 二是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 三是安全投入严重不足,企业安全技术装备老化、落后,带病运转,安全性能下降,抗灾能力差,不能及时有效地预防和抗御事故灾害。 四是一些地方政府监管不到位,地方保护主义严重。 五是政府机构改革,我国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能、管理方式和手段也随之变化,缺乏强有力的安全生产监管和行政执法手段。

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点汇总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点汇总 1、法的最基本属性是统治阶级的意志,不是共同意志; 2、社会主义法以国家意志形式体现了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民的意志; 3、居住在我国的外国人,在某些问题上适用于他本国的法律; 4、《安全生产法》20XX年6月29日公布,20XX年11月1日起生效; 5、法具有国家强制性; 6、安全生产执法基本原则:合法、公正、公开,联合执法,惩戒与教育相结合,有法必依、 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7、在同一类问题上,特殊法优于一般法; 8、部门规章由国务院有关部委制定; 9、地方性法规由省人大及常委会制定; 10、《安全生产法》基本原则:人身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社会监督、综合治理; 11、《安全生产法》立法目的:加强管理、防止事故、保障安全、促进发展; 12、《安全生产法》调整范围:除香港、澳门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 13、《安全生产法》排除适用:已发现的,特殊法中未做出规定的问题; 14、“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我国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 15、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16、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主要领导责任的决策人; 17、工会: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18、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 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19、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依照执业标准; 20、安全资金投入应以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 21、高危行业(无论有多少从业人员)应当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22、300人以上的非高危行业应当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23、300人以下的非高危行业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或委托; 24、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 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矿山建设项目、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

新旧《安全生产法》草案对照表

新旧《安全生产法》草案对照表 修正前 (黑体字部分为删去内容) 修正后 (黑体字部分为修改或补充的内容) 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证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进展,制定本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证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连续健康进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治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治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治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

件,确保安全生产。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 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要紧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要紧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证的权益,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证的权益,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治理和民主监督,爱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工会组织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治理和民主监督,爱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八条国务院和地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治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治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和谐、解决。 第八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治理职责,及时和谐、解决安全生产监督治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安全生产法》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国家管理社会事务所采用的强制当事人依法办事的法律措施。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各类安全生产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履行各自的安全生产法律义务,保障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法》的执法机关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安全生产违法犯罪分子的法律责任,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法律制裁。 一: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形式 追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形式有3种,即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在现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安全生产法》采用的法律责任形式最全,设定的处罚种类最多,实施处罚的力度最大。 《安全生产法》针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设定的行政处罚,共有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止建设,停止使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证照,行政拘留,关闭等11种,这在我国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设定行政处罚和种类中是最多的。《安全生产法》是我国众多的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中首先设定民事责任的法律。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为了制裁那些严重的安全生产违法犯罪分子,《安全生产法》设定了刑事责任。 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是指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享有安全生产权利,负有安全生产义务和承担法律责任的社会组织和公民,责任主体主要包括4种。 1.有关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领导人,负责人。 2.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有关主管人员。 3.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 4.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和安全生产中介服务人员。 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亦称行政执法主体,是指法律,法规授权履行法律实施职权和负责追究有关法律责任的国家行政机关。鉴于《安全生产法》是安全生产领

最新安全工程师考试《安全生产法》真题及答案

2017年安全工程师考试《安全生产法》真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共70题,每题1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 1.下列关于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效力层级的说法,正确的是()。 A. 《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在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属于同一法律效力层级 B. 安全生产法规可分为国务院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行政法规 C. 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法规的法律地位高于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 D. 《矿山安全法》是矿山安全生产领域的综合性法,也是整个安全生产领域的单行法 【参考答案】D 【考点】本题考察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参见教材P17?19 2?《安全生产法》确立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是()。 A.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国家监察 B.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政府监管、国家监察、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C.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 D.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行业自律,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参考答案】C 【考点】本题考察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和工作机制 3?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属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是()。 A. 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B. 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C. 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D. 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参考答案】D 【考点】本题考察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参见《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 4. 下列公司员工总数均不超过100人。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是()。 A. 某废旧金属回收公司 B. 某汽车配件制造公司 C. 某生鲜产品运输公司 D. 某精密机械加工公司 【参考答案】C 【考点】本题考察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参见《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5. 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下列关于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说法正确 的是()。 A.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安全措施、应急措施向社会通报 B.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 C.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告知相关人员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D. 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告知相关人员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培训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培训 一、生产知识培训内容——我国安全生产法律基本体系 二、1、我国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我50多年来制定的颁布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有280项。 ①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②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能力; ③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则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及时予以处理。 三、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内容——安全管理基础 1、安全术语 (1)安全生产:消除或控制生产过程中的危险因素,保证生产顺利进行。 (2)本质安全:通过设计等手段使生产设备或生产系统本身具有安全性,即使在误操作或发生故障的情况下,也不会造成事故。 (3)安全管理:是为了在生产过程中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改善劳动条件,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危害,实现劳逸结合,加强安全生产,使劳动者安全顺利地进行生产所采取的一系列法制措施。 (4)事故:职业活动过程中发生意外的突发性事件总称,通常会使正常活动中断,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5)事故隐患:引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及管理缺陷。 (6)不安全行为:职工在职业活动中,违反劳动纪律,操作程序和方法等具有危险性的做法。

(7)违章指挥:强迫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进行作业的行为。 (8)违章操作:员工不遵守规章制度,冒险进行操作的行为。 (9)四不放过的原则:是指在调查处理工伤事故时,必须坚持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没有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没受到处罚不放过、他人没受到教育不放过。 (10)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11)三级安全教育:入厂教育、车间教育、班组教育。 (12)四不伤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帮助别人不受伤害。 (13)三懂四会:懂生产原理,懂工艺流程、懂设备构造;会操作、会维护保养、会排除故障和处理事故,会正确使用消除器材和防护器材 (14)职业安全:是指人们进行生产过程中没有人员伤亡、职业病、设备损坏或财产损失发生的状态,是一种带有特定含义和范畴的“安全”。 (15)危险:是指可以导致意外事故发生的现存或潜在的状态。 (16)危险化学品:是指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腐蚀特性,会对人员、设施、环境造成伤害或损害的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然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17)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或临时地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物质,且危险物质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危险源包括;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作业环境缺陷、管理缺陷。 2、安全色及安全标志 我国规定了红、蓝、黄、绿四种颜色为安全色,其含义: 红色:禁止,停止

2017年安全工程师考试《安全生产法》真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共70题,每题1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 1.下列关于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效力层级的说法,正确的是()。 A.《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在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属于同一法律效力层级 B.安全生产法规可分为国务院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行政法规 C.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法规的法律地位高于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 D.《矿山安全法》是矿山安全生产领域的综合性法,也是整个安全生产领域的单行法 【参考答案】D 【考点】本题考察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参见教材P17~19 2.《安全生产法》确立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是()。 A.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国家监察 B.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政府监管、国家监察、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C.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 D.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行业自律,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参考答案】C 【考点】本题考察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和工作机制 3.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属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是()。 A.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B.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C.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D.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参考答案】D 【考点】本题考察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参见《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 4.下列公司员工总数均不超过100人。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是()。 A.某废旧金属回收公司 B.某汽车配件制造公司 C.某生鲜产品运输公司 D.某精密机械加工公司 【参考答案】C 【考点】本题考察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参见《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5.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下列关于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说法正确的是()。 A.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安全措施、应急措施向社会通报 B.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 C.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告知相关人员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D.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告知相关人员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新《安全生产法》学习宣传重点内容

新《安全生产法》学习宣传重点内容 1.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新法明确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将坚持安全发展写入了总则。对于坚守红线意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根本性好转的奋斗目标具有重要意义。(第三条) 2.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将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完善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体任务和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新法提出要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了各方安全职责。(第三条) 3.落实“三个必须”,确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部门地位。按照安全生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新法一是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二是明确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三是明确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为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八条、第九条、第六十二条) 4.强化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安全

生产职责。乡镇街道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基础,有必要在立法层面明确其安全生产职责,同时,针对各地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的安全监管体制不顺、监管人员配备不足、事故隐患集中、事故多发等突出问题,新法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八条) 5.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的设置、配备标准和工作职责。新法一是明确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设置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职人员的从业人员下限由300人调整为100人。二是规定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管理人员的7项职责,主要包括拟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等。三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 6.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职责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一是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形式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形式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形式(一)行政责任 它是指责任主体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由有关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的一种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决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责任在追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方式中运用最多。 《安全生产法》针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设定的行政处罚,共有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止建设、停止使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证照、行政拘留、关闭等11种,这在我国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设定行政处罚的种类中是最多的。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形式是什么 (二)民事责任 它是指责任主体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造成民事损害,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法律强制其进行民事赔偿的一种法律责任。民事

责任的追究是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受到民事损害时享有获得民事赔偿的权利。《安全生产法》是我国众多的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中唯一设定民事责任的法律。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出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五条中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责任主体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依照刑事法律给予刑罚的一种法律责任。依法处以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的刑罚,是三种法律责任中最严厉的。为了制裁那些严重的安全生产违法犯罪分子,《安全生产法》设定了刑事责任。 《刑法》有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罪名,主要是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以及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等。 相关阅读: 安全生产的基本原则 1、“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指工程项目各级领导和全体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必须坚持在抓生产的同时抓好安全工作。他实现了安全与生产的统一,生产和安全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两者不能分割更不能对立起来应将安全寓于生产之中。

最新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考试复习题集及答案解析(共70套)之 (12)

最新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职业资格考前 练习 一、单选题 1.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行政执法机关()处罚。 A、不予 B、予以减轻 C、予以从轻 D、可以给予 本题答案与相关知识点解析 【答案】:A 【解析】: 《行政处罚法》规定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处罚:①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③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某公司是一家易燃化学品生产企业,同时还开设了一家经营自产产品的零售店。该公司的下列做法,符合《安全生产法》规定的是()。 A、该公司计划进行扩建,临时将部分成品存放在员工宿舍中无人居住的房间内 B、为了扩大生产,该公司将员工宿舍一楼改建为产品生产车间 C、由于员工宿舍一楼有闲置房间,因此公司利用该房间零售自产产品 D、公司在生产区和员工宿舍区开设了通勤车,方便员工上下班 本题答案与相关知识点解析 【答案】:D 【解析】: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3.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应将购买单位的许可证、银行账户转账凭证、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保存备查,保存期是()。 A、3个月 B、6个月

C、1年 D、2年 本题答案与相关知识点解析 【答案】:D 【解析】: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销售、购买民用爆炸物品,应当通过银行账户进行交易,不得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交易。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应当将购买单位的许可证、银行账户转账凭证、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保存2年备查。 4.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实施安全监察过程中,发现煤矿存在的安全问题涉及有关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的,应当向有关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部门报告。 A、提出建议 B、登记备案 C、通报情况 D、移交处理 本题答案与相关知识点解析 【答案】:A 【解析】: 依照《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职责包括四个方面:①行政处罚权;②安全检查权;③建议报告权;④事故调查处理权。其中,建议报告权是指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实施安全监察过程中,发现煤矿存在的安全问题涉及有关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的。应当向有关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报告。 5.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下列关于特种设备使用的表述,正确的是()。 A、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15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B、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1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C、电梯应当至少每30日进行1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 D、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在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周投入使用前,应当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 本题答案与相关知识点解析 【答案】:B 【解析】: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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