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合同法的简单比较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合同法的简单比较

在市场经济占主导和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各国之间的经济生活联系越来越紧密,对于现在的国际贸易来说,最大的一部分就是合同法,我们要吃透各国的法律才能使我们在国际贸易中不吃亏,在我们学习中我们经常都听说有大陆法系和英法法系但是我们知道它们的主要区别是什么吗?我们要研究两大法系在合同法上的区别我认为首先要知道它们之间的区别才能更深刻的去研究其它问题。

它们的主要区别有四点:

第一,历史渊源不同,英美法系是在广泛吸收日耳曼法的基础上发展的,只接受了罗马法的某些原则和制度,普通法构成其法律制度的基础。大陆法系是在继承罗马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以罗马法为蓝本演变而成具有基本法性质的民法体系,是构成其法律制度的支柱。

第二,法律结构不同。英美法系国家重视判例,援引先例成为一个重要原则;法官不仅司法,还能立法;虽有制定法但是未编纂大陆类型的法典。大陆法系国家不存在判例法(行政法院除外),重视法典的系统编纂,以成文法典作为基本表现形式,法官只按法律的规定,司法官不能充当立法者。

第三,思维法式不同。英美法系国家的司法实践,一般采用归纳法的法律推理形式,先从大量的案例中归纳出普遍的原则,然而得出结论,因而又被称为归纳法。大陆法系采用的演绎法的推理形式,先从法律原则(大前提)演绎到具体的案由(小前提),再推导出结论,因而又被称为演绎法。

第五,法律范畴不同。英美法系采用有普通法、平衡法之分,民法没有形成统一体系而分别存在财产法、契约法、侵权行为法、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实行民商合一,公私法的划分也不严格。大陆法系没有普通法与平衡法的范畴,民法自成统一独立的部门,实行民商分立,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也较为严格。

现在我们可以研究两大法系的区别了,现在我们选取两大法系的两个国家英国和法国进行比较:首先,大陆国家的合同法认为是一个叫“债法”的更大的法律分支的一部分,合同法产生“合法债务”的可能根据之一,并且扩大到合法债务的各个方面,不仅是怎么产生的,也有怎么履行,当事人怎样能够免除履行,不履行时发生什么结果,所有大陆法国家基本概念就是“债”的概念,而英美法(普通法)国家没有这个概念。大陆法国家没有财产委托的分类和信托的概念,因而大陆法国家的合同概念比英美法国家要广一些。

在英国和法国,合同法的演变有显著的差别。由于合同是交易中必需的文件,因此,普通法赋予合同以约束力。当合同中的“允诺”作为协议的一部分时,它就可以由根据合同而提起“赔偿”之诉所认可。并且,根据英国法,在这案件中,合同存在的实质因素仅仅是对原告在普通法院提起诉讼所依据的允诺提出了对价。与此相反,在法国和其它欧洲大陆法国家,认为合同具有法定约束力的原因是道义上的,而非经济上的。“一个人必须信守诺言”,这是教会确认的规则,教会法学者成功的将其引入法律,基于这一点,协议和无偿的允诺之间就不应当有区别,对价是没有必要的,因为法院将强制执行所有的允诺。在美国的契约法

中,除了盖章证明的契约之外,构成契约的约定为了具有束缚力必需要对价。为什么存在对价法理,其功能是什么?(1)因为赠与没有对价,所以英美法中不存在赠与契约。保护不留神说了要赠与的人,不责备不加思考的。(2)虽然法律不责备不加思考的人,但是不加思考也不值得赞扬,不过这一问题委诸于道德等其他规范,限定了法律的支配范围。(3)法院不审查对价的相当性(对价的均衡),反之,由于对价法理,也会维护契约自由,阻止他人(法院)进行事后介入。(4)只把由对价所证明的将来的交易作为契约加以保护的背景是,正是将来有交易方式才是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的重要契约。

对于合同的成立对于合同的成立对于合同的成立对于合同的成立,在法国法和英国法中,基本规则就是当作出要约并且该要约被承诺人接受时,合同即告成立。除了法律要求特别正式程序的特殊合同之外,当事人可以通过任何形式作出要约和承诺。就订立合同而言,如果当事人之间没有当面商谈而借助于互通信件、电话、电报或其它通讯手段商谈时,合同的成立就产生了一个众所周知的问题。英国法没有提出统一的解决办法,法院通过信件订立的合同和通过电报订立的合同采取区别对待。信件订立合同的情况,当承诺的信件发出之后,合同即告成立;电报订立合同情况中,当承诺已告知要约人知晓时,合同才算成立。

对于合同条款对于合同条款,原则上,合同条款的内容应该包括什么,这是当事人自己决定的事情即当事人自治,英国法一般都提到合同的“默示条款”,但是没有明确表明这种条款不需要当事人这成合意,也未表明它在事实上被法律所默认。在法国法中,对于不同类型的合同确定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详细规则是法典本身所列举的,因此,就比较容易看到合同根本与当事人的意思无关,当事人仅能在一定范围内排除或改变法律所确认的规则的适用。

当事人自治可能受到两种限制:或者是法律已经规定好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应当怎么确立,而且不允许当事人自行修改这个规则;或者是仅仅由当事人的一方或另一方确定合同条款,而且没有改变这种条款的任何可能性。

合同的变更合同的变更,合同可以通过当事人承认一定的义务来订立或假定订立。允许当事人为了终止合同或变更合同条款来达成一个新的协议。在没有对价的法国,这种达成协议的方式不会遇到任何妨碍,仅仅有一个特别规则须要注意:行政法允许订立合同的公共权力机关在一定的范围内以它自己单方发起的方式变更这种合同。如果公共利益要求采取这种步骤,公共权利机关可以给他方当事人增加新的义务或废除这项合同,通过行使这种属于公共行政机关的权力而作出的决定并不涉及任何责任,更确切的说,不请求损害赔偿。

合同的证据,书面合同的主要目的可能并不是限制合同的口头证据,而相反是限制那些没有忠实地复制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或订立合同以后所同意的书面文件的证据;当事人可以口头订立合同,但是如果他们把一份合同写成书面形式,他们就要极其小心地去做,因为不允许在起草记载他们的协议书面文件中发生错误和遗漏。

对于合同的清偿合同的清偿对于合同的清偿。按照英国法,合同的清偿可以通过履行或不履行进行,也可以通过受挫而清偿;真正的清偿概念在法国是没有的,但是,主要实施清偿的方式当然被认为是消灭债的原因。

英国法和法国法关于履行的原则基本上是一样的,然而,有一些区别,主要不同点表现在:第一,法国一般原则是,履行合同的地点确定在债务人的住所地或经营地,而英国法则取相反的原则,一般是在债权人的经营地作出给付;第二,在法国确定履行时间并不像在英国那样严格,当期限已到还未履行时,一般来说,此时一方当事人(债权人)可以

向另一方当事人(履行债务人)送达所谓“迟延之诉”的书面通知,要求他根据合同履行其义务。只有在债务人确已接到该通知后,他才承担责任并服从法院的要求对自己的不履行行为提供补救。另一方面,一般来说,法院也有权允许债务人延长一段时期来履行其合同义务;第三,在法国,合同当事人不能被迫接受仅仅对合同一部分的履行,这跟英国法不一样。法国法院仍然适用实物履行的学说,这种学说是作为对以上所说的原则的限制而起作用的。所以,所有的事务都由关于善意的一般原则来调整,而不是由严格的法律原则不调整。

关于不履行合同,在英国法中,不履行合同包括合同当事人未按合同规定适当履行其义务的所有情况,在法国法中它不仅包括不履行也包括“瑕疵履行”或“迟延履行”,同英国法相比,由于法国法具有这个不太严格的概念,因而在法国法中认定不履行的行为时,不会发生任何问题。最后我们在比较一下取消合同取消合同取消合同取消合同,在民事和商事案件中,取消合同必须要通过法院的判决才能生效。法国并不允许当事人以可归咎于其他当事人的不履行为理由而自己取消合同,要取消合同只能通过法院。然而英国的规定,允许当事人一方在不履行合同时(当然在法院的控制之下)自己取消合同。

不管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它们都各自有自己的优点也有各自的缺点,英美法的特点就是灵活,不系统,都是由一个个的判例组成。大陆法的特点就是理性,有严谨的法律体系,但是死板不灵活。

在我国实行市场经济,对外开放和加入世贸组织后,使中国的经济日益腾飞,我国的国际贸易越来越繁荣,但是我们有时也吃了不少哑巴亏,因为我们在国际贸易中没有学习或吃透其它国家的法律,被别人钻空子。因此我们要加强各国法律的学习,为我国的国际贸易打下坚实的基础,让中国的未来更加辉煌。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 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成文法系、民法法系或罗马—日耳曼法系(因为它的历史渊源是罗马法和日耳曼法,此外还有教会法、商法和城市法)。它是资本主义国家中历史悠久、分布广泛、影响深远的法系。它以欧洲大陆的法国和德国为代表,在罗马法的基础上,融合其他法律成分,逐渐发展为世界性的法律体系。在大陆法系内部,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的情况不尽相同,大体上有两个分支——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拉丁分支和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日耳曼分支。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是指以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以它的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制度的体系。普通法是与衡平法、教会法、习惯法和制定法相对应的概念,由于其中的普通法对整个法律制度的影响最大,所以,英美法系又称为普通法系。美国的法律源于英国传统,但从19世纪后期开始独立发展,已经对世界的法律产生了很大的影响。英美法系的分布范围主要包括英国(苏格兰除外)、美国(路易丝安那州除外)、加拿大(魁北克除外)、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巴基斯坦、新加坡、南非等国和中国的香港。英国法传统的传播主要是通过殖民扩展实现的。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六个区别:①法律思维方式的特点:民法法系通常是演绎思维,而英美法系通常是归纳思维,如类比。②法律渊源:民法法系中制定法较多,而英美法系中通常判例法较多。③法律分类方面,民法法系有公法和私法划分,英美法系有普通法、衡平法划分。④诉讼制度方面,民法法系是属于纠问式诉讼,而普通法法系是对抗式诉讼。⑤法典编撰,民法法系的法典多,而普通法法系的法典相对少。⑥还有法律概念、法律体系等方面的区别。需要明确:区别不是绝对而是一种相对的区别。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主要区别有: (1)法的渊源不同:大陆法系正式的法的渊源只是制定法,判例在法律上不被认为是具有正式意义上的渊源,法被理解为抽象规范;英美法系制定法和判例法都是正式的法的渊源。 (2)法典编纂的不同:大陆法系一般采用法典形式;英美法系往往是单行法律、法规。 (3)在适用法律的技术方面不同:在大陆法系,法官审理案件,首先考虑制定法如何规定,然后按照有关规定和案情作出判决;英美法系的法官则首先考虑以前类似的判例,将本案的事实与以前的案件事实比较后概括出可以适用于本案的法律规则。 (4)法的分类不同:大陆法系基本分类是公法和私法,私法主要指民法和商法,公法主要指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程序法,进入20世纪后又出现了社会法、经济法、劳动法等公私法两种成分的法;英美法系基本分类是普通法和衡平法,无公法和私法的之分,普通法是在普通法院判决基础上形成的全国适用的法律。衡平法是由大法官法院的申诉案件的判例形成的。 (5)诉讼程序和判决程式不同:大陆法系一般采用审理方式,以法官为中心,奉行干涉主义;英美法系采用对抗制,实行当事人主义,法官充当消极的、中立的角色。 一、英美法系的形成和特点 (一)什么是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是指以英国普通法为主要基础建立起来的世界性法律体系,其中英国和美国的法律制度最具代表性。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英吉利法系、海洋法系。 英美法系以英国的普通法为基础,但并不仅指普通法,而是指在英国的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这三种法律形式中,普通法最早发展,而且有着长期的重大影响。英美法系的形成主要是指英国法律制度的形成。美国法律制度虽然源于英国,但它在英国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发展了自己的法律制度,与英国法律制度已有很大差别,所以英美法系可以分为英国和美国两个支系。 (二)英美法系的形成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对比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对比 法系 (1)法系是指根据法的历史传统和外部特征的不同对法所做的分类,是具有相同历史传统和外部特征的某些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的总称。(2)法系划分的理论依据主要是法的传统。差异产生的原因: 地理差异、民族习惯、文化特点、历史传统等,最主要的原因还是意识形态和文化传统的影响。两大法系国家在许多方面不同的思维习惯,造就了两大法系的巨大差异。 英美法系特点: (1)以英国为中心,英国普通法为基础; (2)以判例法为主要表现形式,遵循先例; (3)变革相对缓慢,具有保守性,"向后看"的思维习惯; (4)在法律发展中,法官具有突出作用; (5)体系庞杂,缺乏系统性;(6)注重程序的"诉讼中心主义"。大陆法系的特点: 1明确立法与司法的分工,强调成文法典的权威性。虽然也允许法官有自由裁量的余地,并承认判例和习惯在解释法律方面的作用,但一般不承认法官的造法职能,强调立法是议会的权限,法官只能适用法律,决案必须援引制定法,不能以判例作为依据。 ②比较强调国家的干预和法制的统一,尤其在程序法上如此。例如,许多法律行为需要国家的鉴证、登记,检察机关垄断公诉权,庭审时采取审问制,以及法院的体系统一,等等。 ③重视法律的理论概括,强调法典总则部分的作用,这是罗马法的一种传统。英美法系至今没有如大陆法系那样严密的理论概括,法令也只着重分则。 ④注重法典的体系排列,讲求规定的逻辑性、概念的明确性和语言的精练。 大陆法系英美法系 定义大陆法系强调成文法作用,结构上强 调系统化、条理化、法典化和逻辑性, 并将全部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 也称普通法系,基于以往判决的判例上逐步形成 的一种在全国普遍通用的法律,分为普通法和衡 平法两部分。 形成西欧英国 主要代表法国和德国英国和美国 其他代表国家和地区瑞士、意大利、比利时、卢森堡、西 班牙、葡萄牙、荷兰、日本、整个拉 丁美洲、非洲近东一些国家、美国路 易斯安纳州、加拿大魁北克省。 加拿大、澳大利亚、马来西亚、爱尔兰、新加坡、 巴基斯坦,以及我国香港地区等 法律结构公法 指与国家状况有关的法律, 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 诉讼法和国际公法。 普通法 通过国王法院的判例逐步形成的一种 全国普遍适用的法律。 私法 指与个人利益有关的法律, 包括民法和商法。 平衡法 14世纪时为补充和匡正普通法的不足, 由英国枢密大臣法院发展起来,不受普 通法约束,按公平与正义原则作出判决 的判例法。 法律渊源继承了罗马法而产生的。 作为成文法国家,宪法、法典以及其 他的法律条例等是大陆法系国家的主 要渊源,判例在原则上不作为法的正 式渊源。 未继承罗马法。 判例曾是英美法的主要渊源,其基础是“先例约 束力”原则,即法院在判决中所包括的判决理由 必须得到遵循。但19世纪末20世纪初成文法在 英美法系国家的比重和作用不断上升,成文法也 成了英美法的重要渊源。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成文法比较

《国际商法》学期论文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成文法比较 班级:07人力资源管理1班 姓名:麦雯晔 学号:200731050118 指导老师:沈文朋 论文提交时间:2010年 11 月 23日

【内容提要】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是当今世界的两大主要法系,涵盖了世界上一些主要的国家。大陆法系的代表有德国、法国、中国等;而英美法系则当然以英国和美国为其代表。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之间的不同点的比较,一直都是比较法学家们所热衷的话题。 【关键字】大陆法系英美法系比较区别诉讼法建议 一、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成文 法系、民法法系或罗马—日耳曼法 系(因为它的历史渊源是罗马法和 日耳曼法,此外还有教会法、商法 和城市法)。它是资本主义国家中历 史悠久、分布广泛、影响深远的法 系。它以欧洲大陆的法国和德国为 代表,在罗马法的基础上,融合其 他法律成分,逐渐发展为世界性的法律体系。在大陆法系内部,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的情况不尽相同,大体上有两个分支——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拉丁分支和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日耳曼分支。 大陆法系的特点: 1.在法律的历史渊源上,大陆法系是在罗马法的直接影响下发展起来的,大陆法系不仅继承了罗马法成文法典的传统,而且采纳了罗马法的体系、概念和术语。如《法国民法典》以《法学阶梯》为蓝本,《德国民法典》以《学说汇纂》为模式。 2.在法律形式上,大陆法系国家一般不存在判例法,对重要的部门法制定了法典,并辅之以单行法规,构成较为完整的成文法体系。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鼓吹的自然法思想和理性主义是大陆法系国家实行法典化的原因之一,1791年法国宪法中的“人权宣言”就明确宣布,每个人的自然权利只有成文法才能加以确定。以法国革命为代表的欧洲大陆国家的资产阶级革命的彻底性,在法律上的表现就是开展大规模的法典化运动。立法与司法的严格区分,要求法典必须完整、清晰、逻辑严密。法典一经颁行,

论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法律制度的区别

论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法律制度的区别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是现今世界最主要的两大法系,我国在推进法治化的进程中有必要借鉴两大法系的优良之处,建立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或罗马日尔曼法系,是承袭古罗马法的传统,仿照《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样式而建立起来的法律制度。大陆法系又称为成文法,其最重要的特点就是以法典为第一法律渊源,法典是各部门法典的系统的综合的首尾一贯的成文法汇编。世界上大约有70个国家法律属成文法系,主要分布在欧洲大陆及受其影响的其他一些国家。如:欧洲大陆上的法、德、意、荷兰、比利时、西班牙、葡萄牙、瑞士等国和拉丁美洲、亚洲的许多国家。 英美法系又称英国法系、普通法系或判例法系,是承袭英国中世纪的法律传统而发展起来的法律制度。传统的英美法系,判例法占主导地位,近几十年来,英美法系国家也制定了大量成文法以作为对判例法的补充,但仍受判例法的制约。目前世界上大约有26个国家法律属英美法系,除英美两国,其余主要是英联邦国家,如:英、美、澳大利亚、新西兰、香港等国家和地区。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都属于资本主义性质的法,二者在经济基础、阶级本质、总的指导思想等方面是一致的,但由于他们形成的历史条件不同,二者在法律形式和法律运行方式上又存在着很大的区别。两者的主要区别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法律渊源不同 所谓法律渊源通常是指法的形式意义上的渊源,即法律规范的创制方式和外部表现形式,如宪法、法律、法规、判例、习惯等。大陆法系是成文法系,其法律以成文法即制定法的方式存在,它的法律渊源包括立法机构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行政机关颁布的各种行政法规以及本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但不包括判例。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既包括各种制定法,也包括判例,并且判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第二、立法技术不同 在立法技术上,大陆法系国家沿袭罗马法的传统,重视法典编纂,大多采用法典形式对某一法律部门所包含的规范做系统的规定,法典成为法律的重要形式,如制定民法典、刑法典、诉讼法典等;而英美法系国家虽然也有成文立法,但一般不倾向于制定系统性强的成文法典而是制定单行法规,由法官从以前判例中概括出可以适用于本案的法律规则。在这一过程中,法官往往在一定范围内,一定程度上创造了法律。 第三、法律结构不同 大陆法系承袭古代罗马法的传统,习惯于用法典的形式对某一法律部门所涉及的规范做统一的系统规定,法典构成了法律体系结构的主干。英美法系习惯用单行法的形式对某一类法律问题做专门的规定,因而,其法律体系在结构上是以单行法和判例法为主干的。进入二十世纪后,大陆法系国家出现了包含有公私法两种成分的法律,如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在具体法律上的区别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在具体法律上的区别 第一、商事合同法 1、合同的分类:大陆法系规定,根据合同双方当事人时候具有对待给付之义务,将合同划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2、要约因期限已过而失效:大陆法系对于未规定有效期的要约规定了两种情况,这个期限应包括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的时间、受要约人考虑承诺的时间和承诺到达要约人的时间。 3、要约因被要约人撤回或撤销而失效:在英美法系中,不但不允许撤回要约,而且可以在要约已经到达手要约人之后,在受要约人做出承诺之前,将要约撤回。 4、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英美法系国家对承诺实施“折射原则”。 5、承诺的撤回:大陆法系国家由于大多采用到达主义,所以承诺可以撤回;英美法系国家由于采取投邮主义,承诺一旦发生即生效。 6、对价:英美法系国家认为,对价十分重要,它不仅是使合同获得强制执行效力的要件之一,而且是整个合同法的基石。 7、胁迫:大陆法认为即使合同的相对人不知情,受胁迫的以防也有权撤销合同;英美法规定,只有合同的相对人知道有胁迫事情时,受胁迫的以防才能撤销合同 8、不正当影响:英美法系国家中还有不正当影响的概念。 9、损害赔偿依据:大陆法系以有损害事实、有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和损害的发生与债务人违约之间的因果关系为依据。英美法系则没有过失责任的概念。 10、损害赔偿的方法:经本上采取现金赔偿的方法;大陆法系则以恢复原状为原则,以金钱赔偿为例外。 11、损害赔偿的范围及限制:英美法系雨泽上要求因为越而受到损害的以防,在经济上能处于合同得到履行时同等的地位。 解除合同的前提:英美法认为只有在一方当事人根本违反合同时。对方才有权解除合同。 12、解除权的行使:大陆法系解除合同需经由法院诉讼而解除合同;英美法系则认为直接向对方当事人提出解除合同。 13、情势变迁:在大陆法系国家,法院在适用情势变迁原则时都采用较为严格的条件。 14、合同落空:合同落空是英美法中的概念 15、债务承担:大陆法系承认债务承担制度;英美法系国家认为合同的债务非经债权人同意是不得转移的。 16、合同终止的原因:大陆法认为导致债的消灭的原因主要有:清偿、免除、提存、抵消、混同等英美法系国家认为合同终止的原因还有和解与清偿、合同更新、等 17、编制体例:大陆法系国家的合同法出现在民法典或者债务法典中;英美合同法是由判例法和制定法共同构成。 18、要约对要约人的约束力:大陆法系认为要约对要约人具有约束力,在有效期内不可被撤销;英美法系认为,只要受要约人尚未接受要约,要约人可以随时撤销其要约。 19、承诺的生效时间:大陆法系以到达主义为主要原则;英美法系基本上采用投邮主义。 20、自然人的订约能力:禁治产人是大陆法一个独特的术语。 21、错误:大陆法系国家认为,必须是本质性的错误才能导致合同无效或者得以撤销;英美法系国家一般将错误区分为单方错误和共同错误两类,单方错误不能撤销,共同错误才能撤销。 22、违法合同:大陆法系国家对违法合同集中规定在民法典中。英美法系国家的违法合

大陆法系与海洋法系地对比比较

大陆法系新闻法优劣势 法国新闻管制与其优劣势 一、新闻管制 1、法律调控 1789 年法国制宪会议通过了《人权宣言》,明确了新闻自由和防止滥用新闻自由的原则, 被认为是法国现代新闻立法的基石。 1881 年, 当时的法兰西第三共和国颁布了《新闻自由法》, 该法案一直沿用至今, 是世界上施行时间最长的一部新闻自由法。 2000 年 8 月, 法国国会通过了广播电视法修正案, 该法案的目的是为了改革公共电视系统和为无线电视数字化铺路。 这些法律的出台大大放宽了国家对传媒领域的垄断和控制, 从而使法国的传媒业发展呈现出崭新的面貌。 2、政策调控 政府在新闻传播领域坚持多元主义原则, 即要求大众传播媒介,应该对具有代表性的各派政治观点和社会思潮给予全面公正的反映。 法国存在两种新闻政策原则, 即竞争原则和国家干预主义原则。竞争原则认为, 应当鼓励和维持新闻企业之间的竞争。而国家干预主义原则认为, 只有国家干预才能保障弱小声音站在与大众同等的地位上发言, 而竞争只能导致集中和垄断, 从而葬送多元主义原则。 法国新闻政策建立在两个原则之上。一方面, 国家通过各种法津条款力图维护竞争局面, 如对报刊企业的创办和企业形式的放任, 下调报刊企业创业资本额, 限制报业的集中和垄断等。另一方面, 国家保留对报业“神圣的保护”, 努力使大小企业地位均等。主要措施是给予报业企业一视同仁的资助, 包括减免税收及实行新闻订费和新闻纸价格优惠等统一优惠政策。 3、社团调控 法国有 3 个比较重要的新闻社团组织, 即巴黎新闻公会、法国记者工会和职业记者身份证委员会 (法国新闻界人士称之为记者证协会)。 其中巴黎新闻公会是由新闻媒体业主组成的团体, 代表新闻媒体雇主的利益。 法国记者工会是由在法国从事新闻采编工作的专业人员组成的团体, 代表新闻媒体雇员的利益, 它主要依据《法国劳动法典》的有关规定来参与维护新闻从业人员的权益。 职业记者身份证委员会是半官方的社会服务机构, 主要负责全国新闻从业人员的记者证审核、发放与撤销工作。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有什么区别

1、大陆法系之特点 大陆法系:规则明确、系统。规则之间的逻辑关系构成一个概念体系、制度体系,运用容易,但缺点是僵化。当社会生活发展产生新的问题、新的案件时,法律上没有规定则难以应对。法律表现为缺乏弹性,不够灵活。大陆法系各国当初之决定加入该法系,均属于自觉自愿,即系自主抉择、主动参考借鉴法国法和德国法的结果; 2、英美法系之特点 英美法系:没有制定成文法典,没有严格的概念体系,掌握起来比较困难,对法律的运用要求较高,其优点为灵活。法律规则不是立法机关或议会制定的。而是法官创设的。当社会生活出现新的问题,新型的案件时,法官就可以创设一些规则以适应社会的变化。英美法系各国,除英国本土外,其当初之加入该法系,均非出于自愿,是被占领、被征服和殖民的结果。 3、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区别 (一)法律渊源不同。大陆法系是成文法系,其法律以成文法即制定法的方式存在,它的法律渊源包括立法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行政机关颁布的各种行政法规以及本车参加的国际条约,但不包括司法判例。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既包括各种制定法,也包括判例,而且,判例所构成的判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二)法律结构不同。大陆法系承袭古代罗马法的传统,习惯于用法典的形式对某一法律部门所引申的规范做统一的系统规定,法典构成了法律体系结构的主干。英美法系很少制定法典,习惯用单行法的形式对某一类问题做专门的规定,因而,其法律体系在结构上是以单行法和判例法为主干而发展起来的。 (三)法官的权限不同。大陆法系强调法官只能援用成文法中的规定来审判案件,法官对成文法的解释也需受成文法本身的严格限制,故法官只能适用法律而不能创造法律。英美法系的法官既可以援用成文法也可以援用已有的判例来审判案件,而且,也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运用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的技术创造新的判例,从而,法官不仅适用法律,也在一定的范围内创造法律。 (四)诉讼程序不同。大陆法系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重心,突出法官职能,具有纠问程序的特点,而且,多由法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法庭来审判案件。英美法系的诉讼程序以原告、被告及其辩护人和代理人为重心,法官只是双方争论的“仲裁人”而不能参与争论,与这种对抗式(也称抗辩式)程序同时存在的是陪审团制度,陪审团主要负责做出事实上的结论和法律上的基本结论(如有罪或无罪),法官负责做出法律上的具体结论,即判决。 (五)法律分类不同。英美法系受罗马法的影响较小,并不按照法律规范所保护的是公共利益还是私人利益,将各法律部门截然划分为公法或私法。英美法系有很多国家都没有统一的民法部门,而是按照历史传统,将相关的法律划分为财产

比较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不同——以合同法为例

比较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不同——以合同法为例 一、概念与特征比较: 1、英美法的定义与特征:合同是由两个以上当事人之间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binding agreement),或者由一个以上的当事人对于他方当事人负有作为或者不作为的义务。承担这项义务的人即为“允诺人”(promisor),享受这项权利的人为“受允诺人”(promisee). 英美法系实质上将合同定义为一种协议,合同必须要通过双方的协议才能成立,而协议的内容则是双方当事人一致的意思表示。要约一经受要约人承诺,双方之间的协议即告成立,但并不是所有当事人之间的协议都是具有法律效果的合同。对于那些没有法律上约束力的协议,当事人并不能要求强制执行。 2、大陆法系的定义与特征:大陆法系对合同的定义继承了罗马法的传统。将合同定义为“一种协议”。但是,由于立法体例、法律传统和法律用语本身的差异,作为大陆法系两大分支的德国法系和法国法系对合同又有不同的定义和解释。 德国法系国家是以法律行为为概念定义合同的。即合同是发生、变更债的关系的法律行为,合同的本质仍然是一种意思表示的合意。因此,德国法系国家的合同特征可以归纳为:合同是一种发生法律效果的法律行为;是依照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所成立的法律行为;是相互对立的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所成立的法律行为。 法国民法上的合同首先是一种合意,即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合同是产生债务的根据之一;合同所产生的债务的内容是“负担给付、作为或不作为”。 二、两大法系合同形式的差异比较: 1、大陆法系的合同形式:法国法系的国家和德国法系的国家在合同形式的要求上都规定了一些合同只有采用法定的形式才能得到法律上的承认,都对缺少法定形式的特定规定了无效的法律后果,而且对形式的要求通常是非要式这个一般原则的例外。 2、英美法系的合同形式:英美法系把合同分为签字腊封合同是必须以热定形式订立,毋须对价支持的要式合同。简式合同是必须持有对价支持的合同,简式合同一般是不要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用口头形式或者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但是简式合同不等于不要式合同,有一些简式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其作用有的是作为合同有效成立的条件,有的是作为证据上的要求。 三、两大法系的合同与诚实信用原则的差异比较: 1、大陆法系合同的诚实信用原则:大陆法中,债务人必须按照社会交易实践中的有关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原则来履行他的义务。解释合同应遵照诚实信用原则并考虑交易习惯。这种规定实际上为合同关系披上了道德的外表,被用来修正民法典中严格的合同自由主义。 2、英美法系合同的诚实信用原则:英美法系的典型代表国家的普通法不认可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进行磋商或履行合同是一项一般性义务。合同的订立的本质在于双方当事人的对立的地位,这与诚实信用的概念是不一致的。至于合同的履行,当事人双方显然有资格基于他们所选择的任何理由行驶合同或者于违约的法律所产生的权利。 四、两大法系合同违约形式和违约补救方法的比较 1、关于实际履行的比较:大陆法系奉行优先原则,在德国,即使出现了违反契约义务的情形,债权人也依然享有履行请求权,除非实际上已不可能履行。这种援助实际上是将承诺人答应受诺人的一切好处都给予受诺人,强迫承诺人遵守诺言防止违约。 2、而在英美法系中,实际履行则是指法院颁发一道命令,强制要求契约一方当事人如约履行他的合同义务。当事人不遵守特定履行令的,即构成藐视法庭罪,可能被判处监禁和罚金。所以这种违约补救方式是对人的,而非直接针对当事人的财产。

试比较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司法制度的区别

试比较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司法制度的区别 摘要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都属于资本主义性质的法,二者在经济基础、阶级本质、总的指导思想等方面是一致的,但由于他们形成的历史条件不同,二者在法律形式和法律运行方式上又存在着很大的差别。一般来说,不同的区分标准会产生不同的结果。本文将从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审判机关、审理的依据、诉讼程序的方式及法庭组织等四方面,进行比较,找出两大法系司法制度的区别。分析、比较资本主义两大法系的异同,掌握它们各自的特点,借鉴两大法系的优良之处,对于建立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推进我国法治化的进程,全面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比较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司法制度区别

试比较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司法制度的区别 目前,世界各国沿用的法律体系基本上可分为两类: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中国内地采用的是大陆法系。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或罗马日耳曼法系,是承袭古罗马法的传统,仿照《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样式而建立起来的法律制度。欧洲大陆上的法、德、意、荷兰、西班牙、葡萄牙等国和拉丁美洲、亚洲的许多国家的法律都属于大陆法系。香港和英联邦国家采用的是英美法系、英美法系又称英国法系、普通法系或判例法系。 大陆法主要是成文法,而英美法却是判例法。 一般来说不同的区分标准会产生不同的结果,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就审判机关、审理的依据、诉讼程序的方式及法庭组织等四方面,会产生明显的差异: (一) 审判机关:通常对大陆法系国家来说,其行政案件的诉讼,不归于普通法院管辖,而另外设立行政法院受理,故大陆法系是属于行政法院与普通法院并行制,成为不同的双轨系统;而英美法系原则上并无行政法院的设立,而刑事及行政诉讼等都归属于普通法院来管辖受理,不另外成立行政法院。 (二) 审理的依据:通常对大陆法系国家来说,乃是以成文法为主,习惯法及判例法为辅;而英美法系美国除了宪法外,其它所谓的法律,都重视不成文法典,故以实行习惯法及判例为主。 (三) 诉讼程序的方式:通常对大陆法系国家来说,通常实行定型的裁判机关;而英美法系通常采陪审制度以及巡回审判制度。 (四) 法庭组织:通常对大陆法系国家来说,通常实行合议制,故法官的人数较多;而英美法系通常采用独任制,故法官的人数较少。 一、庭审制度比较 (一)大陆法系的庭审制度 大陆法系国家在庭审方式上一个突出的特色是实行职权制(职权主义,纠问式审判),也就是讯问式。其含义主要是:法官是整个审理过程的主导者,对于诉讼的进行以及证据的调查以法院为主,法官以积极的审判者姿态出现。如证据的搜集、审查、庭审过程的安排,甚至诉讼请求的内容等等,法官都有权加以干预。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起源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起源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起源、特点及区别 说句不中听的话,现在的大部头书基本都在抄,这是我看了几年的书后再次得出的结论,最明显的就是英美法系中的衡平法到底是个什么玩艺儿,目前我看过的书都没有解释清楚,倒是对普通法介绍得如此详细,恨不得祖师爷都挖出来,所以很久以来我都是一知半解的。在这里介绍一下两大法系的发展和特点,随后附衡平法的详细介绍。 第一部分:大陆法系 一、大陆法系的形成 1.什么是大陆法系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成文法系、民法法系或罗马—日耳曼法系(因为它的历史渊源是罗马法和日耳曼法,此外还有教会法、商法和城市法)。它是资本主义国家中历史悠久、分布广泛、影响深远的法系。它以欧洲大陆的法国和德国为代表,在罗马法的基础上,融合其他法律成分,逐渐发展为世界性的法律体系。在大陆法系内部,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的情况不尽相同,大体上有两个分支——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拉丁分支和以德国民法典为

代表的日耳曼分支。 2.大陆法系的形成以罗马法为基础 (1)在罗马全盛时期,罗马统治者以武力扩大其版图,强行适用罗马法,被征服地区的居民也因罗马法的发达和完备而自愿采用罗马法,使罗马法成为“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 (2)日耳曼人入侵罗马后,日耳曼法采取属人主义原则,使罗马法得以保存。日耳曼人建立的国家编纂的法典受罗马法影响。公元9世纪,随着封建制度的发展,法律的属人主义不再适用,罗马法与日耳曼法融合。 (3)12世纪后,罗马法复兴运动兴起,罗马法研究同社会实际需要相结合,成为西欧大陆国家具有权威的补充法律。经过改造和发展的罗马法成了欧洲的普通法,具有共同的特征和法律传统,从而奠定了大陆法系的基础。 (4)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西欧许多国家的资本主义制度确立并巩固以后,适应资本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以及国家之间的交往,这些国家的法律制度相互间的联系和共同特征获得进一步发展。首先在法国,以资产阶级革命为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联系与区别

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联系与区别 经贸院国贸1301 庄雅兰 学号:201321120114 关键词:两大法系定义特点联系区别 一、定义: 1、大陆法系,又称为民法法系,是指以古罗马法、特别是以19世纪初《法国民法典》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由于该法系的影响范围主要是在欧洲大陆国家,特别是法国和德国,所以又称为大陆法系、罗马-德意志法系;主要法律的表现形式均为法典,又称为法典法系。最早为公元前五世纪中叶颁布的《十二表法》后逐渐完备充实至公元六世纪东罗马帝国又编成《法学阶梯》、《学说汇篡》、《查氏丁尼法典》、《新律》等,十二世纪时合称《国法大全》是古代保护奴隶主私有制反映商品生产最完备最典型的法律)1 8 0 4年由拿破仑一世主持编制了《法国民法典》1 8 0 7年曾改称《拿破仑法典》 2、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法系,以判例法为法的主要表现形式。普通法系是指以英国中世纪的法律、特别是以普通法为基础和传统产生与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它来源于公元十一到十二世纪英王赋予法官的解决纷争的权力。随后,遵守先例的原则,即按照过去的判例来判断现在的争端的办案原则,就在英国的法律思想中树立了牢固的地位。因此,英国的法律并不来自立法,而主要是法官在不断审判中所树立的先例。英国的殖民者入侵美洲时随着也把英国的法律原则和审判传统带进了美洲。美国独立后,虽然切断了英、美之间的政治联系,但并未破坏法律传统的连续性。以后基于情况的变化,美国法官对英国的法律规则作了些修改,各州立法机构也以成文的法规不断取代法官制定的先例,但美国

的法律制度在连续传统以及在遵守先例原则方面仍和英国一样。因此,美国法律制度与英国法律制度统称为英美法系。 二、两大法系的特点 1、大陆法系特点: (1)全面继承罗马法:吸收了许多罗马私法的原则、制度,如赋予某些 人的集合体以特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所有权的绝对性,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某人享有他人所有物的某些权利;侵权行为与契约制度;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相结合制度等。还接受了罗马法学家的整套技术方法,如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人法、物法、诉讼法的私法体系, 物权与债权的分类,所有与占有、使用、收益权地役权以及思维、推理的方式。 (2)实行法典化,法律规范的抽象化概括化。 (3)明确立法与司法的分工,强调制定法的权威,一般不承认法官的造法功能。 (4)法学在推动法律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法学创立了法典编纂和立 法的理论基础,如自然法理论、分权学说、民族国家理论等,使法律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任务由法学家来完成。 2、英美法系特点: (1)以英国为中心,英国普通法为基础; (2)以判例法为主要表现形式,遵循先例; (3)变革相对缓慢,具有保守性,向后看的思维习惯; (4)在法律发展中,法官具有突出作用; (5)体系庞杂,缺乏系统性; (6)注重程序的诉讼中心主义

《论述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各自的特征及区别》

《论述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各自的特征及区别》 [摘要]: 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是近现代最重要的两大法系。英国法是英美法系的母法,英美法中许多重要的概念、原则和制度都产生于英国。英国法的一个重要的特色是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英国法在宪法和其他部门法方面都有很多独特的制度,对其他英美法系国家,甚至非英美法系国家的相关制度都产生了重要影响。美国法是在继承英国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并根据自己的国情和理念有所创新。美国继承了英国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的表现形式,但在内容上已有很大的发展,尤其是制定法,不仅数量多、地位高,而且由于联邦制国家结构形式而划分为联邦和州两个层次。美国法在宪法、商法、行政法、司法制度等领域有许多建树,对其他国家的法制发展很有影响力。 法、德、日三国是大陆法系的重要代表,法国是大陆法系的母法,它继承了罗马法的传统,法律渊源以成文法为主。《法国民法典》在法国法律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它所确认的无限私有、契约自治、过失责任等原则奠定了19世纪民法的基础。此外,法国法的“六法”结构体系、法典编撰理念和技术以及人权保障、行政法院、诉讼等方面的制度都对大陆法系国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德国法是大陆法系的另一面旗帜,也是在继承罗马法的基础上建立的。与法国法不同的是,德国法中包含的日耳曼因素更多,而且更注重社会利益的维护,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德国法典结构更加严谨概念更加准确,对20世纪大陆法系各国法制的影响更大。 [正文]: 一.英美法系特征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法系或者海洋法系。是指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它首先产生于英国,后扩大到曾经是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许多国家和地区,包括美国、加拿大、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马来西亚、新加坡、韩国以及非洲的个别国家和地区。到18世纪至19世纪时,随着英国殖民地的扩张,英国法被传入这些国家和地区,英美法系终于发展成为世界主要法系之一。它们在法律分类、宪法形式、法院权力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别。英美法系的主要特点是注重法典的延续性,以判例法(简单解释判例法就是以前怎么判,现在还是怎么判)为主要形式。 (1)司法体系 法院组织:1.英国:上议院是实际上的最高法院。 2.美国:双轨制的法院组织。美国有两套法院组织系统:联邦法院组织系统与州法院组织系统。 (2)法律的形式: 在法律的形式上,判例法占有重要地位,从传统上讲,英美法系的判例法占主导地位,但从19世纪,其制定法也不断增加,但是制定法仍然受判例法解释的制约。判例法一般是指高级法院的判决中所确立的法律原则或规则。这种原则或规则对以后的判决具有约束力或影响力。判例法也是成文法,由于这些规则是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创立的,因此,又称为法官法。除了判例法之外,英美法系国家还有一定数量的制定法,同时,还有一些法典。如美国的《统一商法典》、美国宪法等。但和大陆法系比较起来,它的制定法和法典还是很少的,而且对法律制度的影响远没有判例法大。在判例法和制定法的关系上,是一种相互作用、相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起源、特点与区别

说句不中听的话,现在的大部头书基本都在抄,这是我看了几年的书后再次得出的结论,最明显的就是英美法系中的衡平法到底是个什么玩艺儿,目前我看过的书都没有解释清楚,倒是对普通法介绍得如此详细,恨不得祖师爷都挖出来,所以很久以来我都是一知半解的。在这里介绍一下两大法系的发展和特点,随后附衡平法的详细介绍。 第一部分:大陆法系 一、大陆法系的形成 1.什么是大陆法系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成文法系、民法法系或罗马—日耳曼法系(因为它的历史渊源是罗马法和日耳曼法,此外还有教会法、商法和城市法)。它是资本主义国家中历史悠久、分布广泛、影响深远的法系。它以欧洲大陆的法国和德国为代表,在罗马法的基础上,融合其他法律成分,逐渐发展为世界性的法律体系。在大陆法系内部,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的情况不尽相同,大体上有两个分支——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拉丁分支和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日耳曼分支。 2.大陆法系的形成以罗马法为基础 (1)在罗马全盛时期,罗马统治者以武力扩大其版图,强行适用罗马法,被征服地区的居民也因罗马法的发达和完备而自愿采用罗马法,使罗马法成为“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 (2)日耳曼人入侵罗马后,日耳曼法采取属人主义原则,使罗马法得以保存。日耳曼人建立的国家编纂的法典受罗马法影响。公元9世纪,随着封建制度的发展,法律的属人主义不再适用,罗马法与日耳曼法融合。 (3)12世纪后,罗马法复兴运动兴起,罗马法研究同社会实际需要相结合,成为西欧大陆国家具有权威的补充法律。经过改造和发展的罗马法成了欧洲的普通法,具有共同的特征和法律传统,从而奠定了大陆法系的基础。 (4)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西欧许多国家的资本主义制度确立并巩固以后,适应资本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以及国家之间的交往,这些国家的法律制度相互间的联系和共同特征获得进一步发展。首先在法国,以资产阶级革命为动力,在古典自然法学和理性主义思潮的指导下,在罗马法的直接影响下,开创了制定有完整体系的成文法的模式。法国法典成为欧洲大陆各国建立自己的法律制度的楷模,标志着近代意义上大陆法系的模式的确立。随后在德国,在继承罗马法、研究和吸收法国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一系列法典。德国法典成为资本主义从自由经济到垄断经济发展的时代的典型代表。 (5)由于以法国和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适应了整个资本主义社会的需要,并且由于它采用了严格的成文法形式易于传播,所以19世纪、20世纪后,大陆法系越过欧洲,传遍世界。

比较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不同——以合同法为例

比较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不同——以合同法 为例 -CAL-FENGHAI-(2020YEAR-YICAI)_JINGBIAN

比较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不同——以合同法为例 一、概念与特征比较: 1、英美法的定义与特征:合同是由两个以上当事人之间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binding agreement),或者由一个以上的当事人对于他方当事人负有作为或者不作为的义务。承担这项义务的人即为“允诺人”(promisor),享受这项权利的人为“受允诺人”(promisee). 英美法系实质上将合同定义为一种协议,合同必须要通过双方的协议才能成立,而协议的内容则是双方当事人一致的意思表示。要约一经受要约人承诺,双方之间的协议即告成立,但并不是所有当事人之间的协议都是具有法律效果的合同。对于那些没有法律上约束力的协议,当事人并不能要求强制执行。 2、大陆法系的定义与特征:大陆法系对合同的定义继承了罗马法的传统。将合同定义为“一种协议”。但是,由于立法体例、法律传统和法律用语本身的差异,作为大陆法系两大分支的德国法系和法国法系对合同又有不同的定义和解释。 德国法系国家是以法律行为为概念定义合同的。即合同是发生、变更债的关系的法律行为,合同的本质仍然是一种意思表示的合意。因此,德国法系国家的合同特征可以归纳为:合同是一种发生法律效果的法律行为;是依照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所成立的法律行为;是相互对立的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所成立的法律行为。 法国民法上的合同首先是一种合意,即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合同是产生债务的根据之一;合同所产生的债务的内容是“负担给付、作为或不作为”。 二、两大法系合同形式的差异比较: 1、大陆法系的合同形式:法国法系的国家和德国法系的国家在合同形式的要求上都规定了一些合同只有采用法定的形式才能得到法律上的承认,都对缺少法定形式的特定规定了无效的法律后果,而且对形式的要求通常是非要式这个一般原则的例外。 2、英美法系的合同形式:英美法系把合同分为签字腊封合同是必须以热定形式订立,毋须对价支持的要式合同。简式合同是必须持有对价支持的合同,简式合同一般是不要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用口头形式或者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但是简式合同不等于不要式合同,有一些简式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其作用有的是作为合同有效成立的条件,有的是作为证据上的要求。 三、两大法系的合同与诚实信用原则的差异比较: 1、大陆法系合同的诚实信用原则:大陆法中,债务人必须按照社会交易实践中的有关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原则来履行他的义务。解释合同应遵照诚实信用原则并考虑交易习惯。这种规定实际上为合同关系披上了道德的外表,被用来修正民法典中严格的合同自由主义。 2、英美法系合同的诚实信用原则:英美法系的典型代表国家的普通法不认可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进行磋商或履行合同是一项一般性义务。合同的订立的本质在于双方当事人的对立的地位,这与诚实信用的概念是不一致的。至于合同的履行,当事人双方显然有资格基于他们所选择的任何理由行驶合同或者于违约的法律所产生的权利。 四、两大法系合同违约形式和违约补救方法的比较 1、关于实际履行的比较:大陆法系奉行优先原则,在德国,即使出现了违反契约义务的情形,债权人也依然享有履行请求权,除非实际上已不可能履行。这种援助实际上是将承诺人答应受诺人的一切好处都给予受诺人,强迫承诺人遵守诺言防止违约。 2、而在英美法系中,实际履行则是指法院颁发一道命令,强制要求契约一方当事人如约履行他的合同义务。当事人不遵守特定履行令的,即构成藐视法庭罪,可能被判处监禁和罚金。所以这种违约补救方式是对人的,而非直接针对当事人的财产。 2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异同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比较 大陆法系,又称为民法法系,法典法系、罗马法系、罗马——日耳曼法系,以法国、德国为代表,在罗马法基础上,吸收了日耳曼法、教会法等有关法律成分,逐渐形成的世界性法律体系。是在西方近代化过程中,欧洲各国仿照法、德的立法模式制定自己的成文法典,并强制推行到各自殖民地而逐步形成的。大陆法系的分布地区非常广,欧洲大陆大多数国家、亚洲、拉丁美洲、非洲等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属于大陆法系。 英美法法系是指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兼以衡平法和制定法为主要渊源,吸收一些罗马法、教会法以及中世纪商法的原则、制度而逐步形成的世界性法律体系。普通法系的分布范围包括英国本土(苏格兰除外),美国,爱尔兰,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以及亚洲、非洲某些英语国家和地区。 从两大法系的历史传统看,主要有以下区别: (一)主要法律渊源不同。大陆法系是成文法系,其法律以成文法即制定法的方式存在,它的法律渊源包括立法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行政机关颁布的各种行政法规以及本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但不包括司法判例。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既包括各种制定法,也包括判例,而且,判例所构成的判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二)继承罗马法的程度不同。英美法系只是在遗嘱继承、商法等领域,不系统地吸收了罗马法的若干原则和制度;而大陆法系则是在全面继承了罗马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吸收了罗马法的体系,且也采纳了罗马法的各种制度、原则及概念、术语和方法。 (三)法律体系和法官的作用不同。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为基础,以制定法、习惯法、惯例等为补充,体系十分庞杂,缺乏系统分类,部门法之间缺少逻辑联系;法官在法律的发展中处于中心地位,他们不仅是判例法的制定者,也是法的解释者和执行者,有“法官法”之称;而在大陆法系,立法和司法的分工比较明确,强调制定法的权威,不仅法律体系完整,概念术语比较明确;而且法官的作用十分有限,他们被视为执行法律的工具,不得擅自创造法律,违背立法者的精神。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国家检察机关之比较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国家检察机关之比较 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一方面,由于各自的历史传统和现实经济、政治生活需要,其检察机关在许多方面都呈现出很大的差异;另一方面,基于检察机关在现实社会控制中所起作用的一致性及各国之间法文化融合的加强,两大法系国家检察机关又具有某些共同的发展趋势。比较两大法系检察机关的差异,研究其发展的一般规律,对于进一步深入开展我国检察体制问题的研究及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无疑具有积极的意义。本文拟就此问题作一探讨。 一、两大法系国家的检察机关的差异 两大法系在检察机关最显著的区别首先表现为其性质和职能范围。关于检察机关的性质,我国学者有的认为资本主义国家的检察机关是公诉的机关,社会主义国家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注:章武生、左卫民《中国司法制度导论》,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116页。)并认为这是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根本区别。其实,这一结论不无商榷处,因为公诉职能仅仅是检察机关承担的诸多职能中的一种。如果说侦查职能,审判监督职能还可以视为公诉职能的必要准备和延伸的话,那么其所承担的监督和执行判决、干预民事诉讼、提供法律咨询(注:陈光中主编《外国刑事诉讼程序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1988年版,第64页。)等职能则是公诉职能这一界定无论如何也包容不了的。正如俄国法学家穆拉耶夫指出的那样:“检察机关……这些公职人员的使命,按职务来说,主要地是使他们在司法方面成为法律的监督者,公共利益和政府机关的代表。”(注: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检察制度参考资料》第三编,1980年版,第11页。)这里我们不妨逐一考察大陆法系各国对检察机关职能的规定。在法国,最高检察长的主要职责是“对国家整体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注:中国检察考察团《法国的检察制度》,《人民检察》1994年第12期,第54页。)法国检察机关除在刑事诉讼中行使侦查、起诉、支持公诉和指挥刑事裁判的执行等职能外,还对下列事项行使广泛的监督权:“(1)监督司法辅助人员;(2)监督、检察书记员;(3)监视司法救助制度的营运;(4)监督户政官员;(5)对私立教育机构的监督;(6)对公立精神病院的监督;(7)对开设咖啡店、酒店等特种营业的资格审查;(8)对新闻、杂志等定期刊物进行审查,等等”(注:王然冀《当代中国检察学》,法律出版社1989年版,第70页。)。“德国检察机关也具有一定的法律监督和保证国家法律统一实施的职能”(注:中国检察考察团《德国的检察制度》,《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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