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觉障碍的法医学鉴定

听觉障碍的法医学鉴定
听觉障碍的法医学鉴定

听觉障碍的法医学鉴定

听觉是一种经过大脑皮层分析的感觉,其由传音结构和感音器官构成,两个系统中任

何部位因损伤或疾病导致结构或功能障碍,均可以引起听力下降。听力测试是通过声音刺激

听觉器官得出数据来显示听觉系统病变的技术,其目的是通过测试了解听觉功能状态,鉴别

听力障碍的类型和程度。

临床法医学上的听觉障碍具的以下特点:1、以伴有中颅窝的颅底骨折多见,单纯迷路

震荡、内耳损伤少见。2、患者被延迟发现、未经检查治疗的情况较多见。3、轻、中度听

觉障碍多见,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以上的相对少见。4、老年性耳聋与听功能损伤并存占一定

比例,鉴定时应考虑年龄衰减。5、耳廓损伤占耳损伤的比例较小。听觉障碍在临床法医学

鉴定中涉及《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

员伤残评定》、《劳动能力-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等鉴定标准的诸多条款。《人体

重伤鉴定标准》第十七条要求一耳语言听力减退在91dB以上,第十八条要求两耳语言听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十一条第四款要一耳听力减退达41dB,力减退在60dB以上。

两耳听力减退达30dB。《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和《劳动能力-职工工伤与职

业病致残等级》也要求依据《WHO听力损失分级》进行伤残等级评定。客观准确地评估听

阈和确定听力下降的性质、听力损伤的部位是听觉障碍鉴定的前提。

听力检查方法

1、纯音听阈测试按照国家标准GB/T16403-1996《纯音气导和骨导听阀基本

测听法》规定,测试方法采用上升法或升降法进行纯音气导和骨导听阈的检测。在纯音听阈

检查结果异常时应在同一试验室进行复查,比较多次结果在各频率的符合性,若符合性不好(相同频率听阈相差大于15dB)时,说明有伪聋或精神性聋,则检查结果不能作为鉴定的依据,应进行客观听力检查。纯音听阈只能说明受试者耳对各种频率纯音的听敏度情况,不能完全反映其听功能状态,例如感音性耳聋者常有“只闻其声,不明其意”的情况。

①传导性聋:骨导曲线正常或接近正常,气导曲线平坦,或低频听力损失较重而曲线

呈上升型。

②感音神经性聋:听力曲线呈渐降型或陡降型,高频听力损失较重,骨导曲线与气导

曲线接近或互相吻合。

③混合性聋:骨导曲线下降,气导曲线又低于骨导曲线。

最重要的范围在500~2000Hz之间,称人的语音范围(speech tone range)。听力

损失程度一般以500Hz、1000Hz及2000Hz的平均听阈来估计。

2、声阻抗-导纳测试法声阻抗-导纳测试法是客观测试中耳传音系统和脑干听觉通路功能的方法,简称声纳抗。当声波传到鼓膜时,一部分声能被吸收并传导,称声导纳;一部分声能被阻反射回来,称声阻抗。中耳阻抗越大,声导纳越小;或者说声能传导越小,反射的越多。所以,从反射回来的声能可以了解中耳传音功能情况。测知这种声导纳(又称声顺)和声阻抗变化的仪器就是声阻抗-导纳测试仪,临床用于诊断中耳各种传音结构的病变、咽鼓管功能检查、感音神经性聋与传导性聋及精神性聋的鉴别、响度重振的有无、面瘫的定位、耳蜗与蜗后病变的鉴别、以声反射客观估计听阈等。它可补充甚至纠正其他听力检查法的不足,但不能取代,需结合其他检查综合分析,才能作出正确判断。

3、听觉诱发电位听觉诱发电位(auditory evoked potential,AEP)是利用电子技

术记录因声音刺激而在听觉神经通路所诱发的电位变化的方法。由于近代听觉电生理学及电子计算机技术的发展,使诱发出的微弱电反应能清楚显示,以客观评价听觉系统的功能状态,在临床鉴定上其主要适用于不能配合检查的成年人及婴幼儿的听阈测定、功能性聋与与器质性聋的鉴别、耳蜗及蜗后病变的鉴别、听神经瘤及某些中枢病变的定位诊断。现将常用的电反应测听法介绍如下:

(1)听觉脑干诱发电位(brainstem auditory evoked potential,BAEP) 诱发的听神经电位来自5个不同部位,如在较强的声级刺激(60-70dB SL)则可从颅顶测到7个波峰,主要为I~V波,分别由蜗神经(同侧)、蜗核(同侧),上橄榄核(双侧)、外侧丘系核(双侧)和下丘核(双侧)所产生,Ⅵ和Ⅶ波可能分别来源于膝状体和听放射。Ⅰ波潜伏期2ms,其余每波均相隔约1ms。各波潜伏期均随刺激声减弱而延长。V波出现最恒定,与主观听阈相差10-20dB,故可用作测定客观听阈的指标。双耳波V波间期差是一重要参数,一般认为大于0.4ms者,则示潜伏期延长的一侧有脑干病变。目前强调双耳波I~V波间期差的重要性更大,如大于0.4ms,亦示潜伏期较长的一侧有脑干病变,尤其对小脑桥脑角肿瘤的诊断有实用价值。刺激声常用短声(click),滤波范围80~3KHz,给声重复频率每秒10~20次,叠加1024次。一般应在电屏蔽和隔音室进行。本法采用表面电极,无痛、无损伤,全麻或睡眠者不影响结果,如和耳蜗电图联合应用,更可提高诊断的正确性。

(2)耳蜗电图(electrocochleography,EcochG) 耳蜗电图为目前测试耳蜗病变最准确的方法。平时耳蜗中阶内有跨越毛细胞顶部的140mv的电位差(静息电位),在声音刺激下,声波自前庭窗传入耳蜗,引起基底膜的运动,致使外毛细胞的纤毛由于剪刀式运动而被弯曲,形成毛细胞顶部局部电流的变化,使机械能转换成电能,在内耳产生三种电反应:耳蜗微音电位(cochlear-microphonics potential,CM)、综和电位(summating potential,SP)和耳蜗动作电位(compound action potential,AP)。耳蜗电图具有客观性、可重复性和精确性,故被认为是评价听觉外围感受器与其神经功能完整性的理想方法,其缺点是不能反映由脑干、听皮质异常引起的耳聋。耳蜗电图的临床应用:测定客观听阈,适用于婴幼儿及不合作的成年人听阈的测定;传导性聋、非器质性聋、伪聋的鉴别;突发性聋的诊断、预后的估计(据报道-SP/AP比值大于0.27者,预后多较好);梅尼尔氏病的诊断;听觉径路病变的定位,CM消失示耳蜗病变,如CM正常而AP消失,则为听神经病变,如AP反应阈值明显优于主观纯音听阈,则示病变在脑干或更高中枢,多为小脑桥脑角病变。

(3)40Hz听觉相关电位(40Hz Audiotory Event-Re- lated Potential,40Hz AERP) 40Hz AERP是指给予声音刺激后,在头皮上所记录到的听觉神经通路电位的变化。其主要特点是具有频率选择性,波形稳定,重复性好,幅度大,易于辨认,能判断主观听阈阈值,其反应阈值非常接近实际纯音听阈的水平,500Hz短纯音诱发的40Hz AERP反应阈与行为相差-10~30dB,1000Hz诱发者为±20 dB,40Hz AERP因此可弥补BAEP在反映听力时的不足,但其易受年龄、睡眠、镇静药物等影响。

听力检查方法在鉴定中的实际应用

ISO1999-1975(E)对语言听力障碍的定义是:若500Hz、1000Hz、2000Hz 的平均永久性听阈级比ISO389相应频率的平均差,25 dB以上即有听力障碍。本标准中的听力障碍均为语言听力障碍。

对于司法鉴定中需要进行听力检查的,原则上就根据实验室仪器条件全面细致地进行。

一般先进行主观测听,后进行客观听阈测定。针对不同听力检测方法的优缺点,在鉴定中要多种检测方法联合应用,要根据不同损伤类型作选择性组合,并排除影响因素。确定听阈:检查方法的顺序是: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BAEP,40Hz听觉相关电位或多频稳态听觉诱发电位等。

确定听力下降的性质、听力操作损伤的部位:声导抗,BAEP,耳蜗电图,耳声反射等。

必要时做前庭功能检查以及听通路影象学检查,如颞骨CT薄层扫描、耳蜗及神经CT 或MRI三维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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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纯音听阈的临床应用

(1)听力计算方法

单耳听力损失计算法:取该耳语频纯音气导听阈500Hz、1000Hz、2000Hz均值,即HL500Hz+HL1000Hz+HL2000Hz/3

dB。若听阈超过100dB HL,仍按100 dB计算,如所得均值不是整数,则小数点后之尾数采用4舍5入进为整数。

双耳听力损失计算法:听力较好一耳的语频气导听阈均值×4加听力较差耳的均值,其和除以5。如听力较差耳的致聋原因与损伤或职业无关,则不予计入,直接以较好的一耳的语频听阈均值为准。

(2)听力障碍评定应以纯音听阈测定为基础,以客观听力检查方法加以验证。采用多种指标方法、综合判断的方法。

纯音检测应按照国际标准GB/T16403-1996规定的测试方法进行纯音气导和骨导听阈的检测。可以在短时间内(1-2天)在相同条件下重复测试(同一个听力实验室,同一个检测人),若多次测试相关性好,同一频率误差在10 dB以内,则可作为可信的行为听阈;若两次测试结果相关性不好(同一频率误差率>10 dB),提示伪聋功能性聋或夸大性情况,则应行进一步的客观听力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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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AEP的临床应用

(1)测定听觉敏度对于BAEP来说,分别给予75、55、35dB HL的短声刺激,观察V波的出现并测量出V波的潜伏期,然后根据V波的出现与否,估计听阈,并作出潜伏期/强度函数曲线,但必须强调这种测试的正常结果并不同于“正常听力”,因为在皮质损害所在的听力障碍者BAEP可以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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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确定听力损失的性质V波潜伏期/强度函数已被用来作为听力损失类型,即传导或感音-神经性分类的标准。传导性听力障碍时斜率增大,即低强度刺激时潜伏期明显延长,而高强度刺激进潜伏期接近正常。

(3)听觉传导通路异常的定位诊断鉴定耳蜗和蜗后的疾损,确定脑干听觉通路功能异常的部位。如一侧的V波潜伏期长,则提示同侧脑干疾损;一侧的I~V波的峰间期即中枢传导时间较对侧延长0.4ms以上时提示同侧脑干疾损;双侧V波潜伏期大于0.4ms时,则提示潜伏期较长的一侧脑干损伤,此时BAEP不一定与听神经功能状态相符合。

(4)鉴定伪聋或诈聋BAEP在法医学鉴定中的一个非常有效用途是用于鉴别是否存在听力损失。对于愿意合作的受试者来说应用主观测定其听力是非常准确可靠的。但对于一个不合作的受试者在其有意夸大其听力损失的程度或者诈聋等情况下,要应用主观测听法准确测定受试者的真正听力是无法实现的。一般来说,如果应用某一强度的短声刺激能够诱发出

典型的BAEP波,则可以认为受试者具有相当水平以上的听力,也就是说受试者的BAEP 能反映受试者的外周的听觉敏度和脑干听觉通路的神经传导能力。当主观听阈比BAEP估计听阈高出10 dB以上时,在排除功能性或器质性听力障碍等影响因素基础上,即可认为受试者是伪装听力障碍或夸大听力障碍程度。

(5)复核主观听觉测示的结果BAEP技术的另一个重要应用是用于复核受试者主观听觉测示结果,这在婴幼儿特别有用。一般来说,婴幼儿的主观听觉结果往往不准确,通过语言测听或声纳抗测听也难于做出判断,尤其是当传统的主观测听结果出现矛盾时更需BAEP 的复核。

(6)BAEP的反应阈与行为阈之关系可以用V波反应阈减去10-20dB来估计受试者的客观听阈。实验室测试听力时,一般用105dB peSPL(峰等效声压级)的刺激声强,约70dB HL(听力级),即峰等效声压级与听力级相差约35dB。BAEP只能反应2000-4000Hz 频率范围内的听力水平,不能真实反应语言听阈(500Hz,1000Hz,2000Hz)。另外还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①V波反应阈究竟减去多少才能准确反应受试者客观听力,要根据各个实验室通过研究才能决定。

②应用BAEP测定听力损失时如有误差,一般是测定的比实际听力减退要重。

③通常用于诱发电位刺激的短声的频率主要集中在2000-4000Hz,因此其诱发的BAEP主要是2000-4000Hz频率段的听力水平未真实反映低频听力损失的真实情况。

④结果受听力图类的影响对于听力曲线为平坦者的听力估存在一定的误差,在具体应用时应加以注意,可结合主观测听结果或其他客观测听方法进行修正。

⑤计算听力损失时,就从实际中减去年龄修正值。

(7)40Hz听觉相关电位可以反应250-8000Hz频率范围的听力水平,因而其可以较准确地反映语言听阈。BAEP和40Hz AERP两者均为客观听阈检测的有效方法,ABEP 检查法无频率特性,频谱范围主要在2~4kHz,因此此种检查法对以高频听力损失为主的伤(病)耳敏感,而对低中频听力损失耳有时不能反映,从而影响客观听阈检查结果及法医学损伤程度鉴定结论的正确性。ABEP反应阈与行为阈误差在20dB内。40Hz AERP则有良好的频率特性,涵盖了人耳的语言听阈,对低、中、高频听力损失均敏感。说明40Hz AERP 用于客观听阈检查时,敏感性优于ABEP。对诈聋及夸大听力损失者,两者均可选择,并能得出满意的结论。对低中频听力损失为主的耳聋,应优先选择40Hz AERP作为客观听阈检查的方法,ABEP则可作为与40Hz AERP相印证的检查方法或不选择。而对感音神经性耳聋(高频听力损失为主),则两者均可选择且能相互印证,从而进一步提高客观听阈估测的准确性。

综上所述,法医学鉴定中对于自诉听力障碍者或行为检测方法难以确定的被鉴定人,即一般先做纯音试验,然后用BAEP复核,要根据被子鉴定人耳聋的性质和部位选用适当的检测方法,应用EcochG、BAEP和40Hz AERP进行客观评定。对语音频率听阈的评估应根据纯音听力、40Hz相关电位、多频稳态诱发电位综合分析。将声导抗的镫骨肌声反射、BAEP、耳蜗电位和耳声反射结合提高耳蜗和蜗后损伤的定位诊断水平。40Hz相关电位、BAEP相结合,有助于中枢听觉神经系统损伤的诊断必要时可进行前庭功能检查及听通路影象学检查,使法医鉴定中的听力评估更接近行为听阈,鉴定结论更具科学性。

法医学

一、法医学的概念 法医学是应用医学、生物学及其他自然科学的理论与技术,研究并解决司法实践中有关医学问题的一门医学科学。 二、法医学的研究对象 ①法医病理学(尸体) ②法医物证学(人体的生物学检材、人体成分、分泌物排泄) ③临床法医学(活体) ④法医毒理学(人体) ⑤法医毒物分析(人体生物性检材及相关物品) ⑥司法精神病学(活体) 三、法医鉴定人的条件、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①——基本条件: a.必须是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的公民 b.必须不是法律规定应自行回避的人 c.必须是具有法医或医学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的法医师、医 师和其他有关专家 ——任取条件: d.专业知条件 e.实践能力条件 f.法律知识条件 g.职业道德条件

②鉴定人的权利: a.鉴定人有了解案情的权利,可要求委托人提供鉴定所需的 材料;被鉴定人案件材料不充分时,可以要求委托鉴定机关提供所需要的案件材料; b.鉴定人有勘验现场,进行有关的检验或进行模拟实验活动 的权利; c.鉴定人有询问与鉴定有关的当事人、证人等相关人员的权 利;必要时可申请人民法院依据职权采集鉴定材料,决定鉴定方法和处理检材; d.鉴定人有拒绝受理违法法律规定的委托的权利;或在特殊 情况下无法完成鉴定项目时,有权拒绝接受鉴定委托; e.鉴定人有自主阐述鉴定观点的权利,与其他鉴定人意见不 同时,可不在鉴定文书上署名; f.鉴定人有拒绝解决、回答与鉴定无关问题的权利; g.鉴定人有获得执业报酬的权利; h.鉴定人有在诉讼活动中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的权利; i.鉴定人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③鉴定人的义务: a.鉴定人有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的义务; b.鉴定人必须依法办事,有遵守有关回避的法律规定的义 务; c.鉴定人有妥善保管、不得遗失和损坏鉴定相关的材料与物

教学设计大赛教案(获市一等奖)

高中生物人教版必修第一册第四章第一节 《植物的激素调节》教学设计 第一节课植物生长素的发现 一、设计思想 以新课标“面向全体学生,倡导探究性学习,注重理论与现实生活的联系,提高学生的 生物科学素养”的基本理念为依托,以学生的发展为本,进行了本课的教学设计。这课教学 设计的指导思想:生物学是研究生命的科学,它是通过科学方法,从客观世界中找出规律性 知识。高中生物教材通过科学研究过程地呈现出科学知识的不多。而第四章《生命活动的调节》中的第一节《植物的激素调节》,其中对于生长素的发现过程,是比较完整地反映出科 学研究的全过程。是一个能培养学生科学的研究方法和科学的思维方式的很好机会。因此在植物向光性原因的研究过程中,引导学生设计一系列实验对生长素发现过程进行探究,使学生亲身经历“发现的过程”。这样学生通过实践获取直接经验,从中初步学会了科学方法, 培养了科学精神和科学态度;同时也符合新课标所强调的“学习是一个主动建构知识、发展能力、形成正确的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的过程”的要求。另外,通过多媒体与传统教学的结合, 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使学生以多种方式、多种途径主动地参与到学习中来,增强学生的学习兴趣,并将问题难度层层递进,达到提高学生科学素质的目标。 二、教材分析 (一)教材内容 本节内容相对独立,教材并没有将植物生命活动的调节与稳态的概念相联系,属于个体 层次生命系统调节的内容,但是生物体能够生存下来就需要自身对外界环境的变化作出相 适应的反应。在绪论中已经提到“能够适应环境” 是生物的一个基本特征。但对“生物如何适应 环境 ?”,特别是“植物如何适应环境?”这些问题学生过去很少接触。本课是高中生物第一册 ( 必修 ) (人教版)第四章《植物激素的调节》中第一节《植物的激素调节》中的一 部分,它沿着科学家的足迹向学生逐一介绍了一种植物激素——生长素的合成部位、产生影响的部位、在植物体内运输的规律、化学性质、生理作用以及在生产实践中的应用等多方面 的知识。 本课教材以三个问题导出了“植物的激素调节”,并以向光性与向重力性设问,引导学 生思考。把知识过渡到“植物的向性运动”上,并阐述了植物的向性运动及意义。接着重点 介绍了达尔文、温特、郭葛等科学家的实验过程,经过50多年的时间,逐步发现了生长素。通过学习,通过学生了解生长素的发现过程,让学生体验科学探究的曲折及发展历程,培养科学的思考方法及发展的科学观。 植物向性运动的内容与第八章中生态因素对生物的影响和生物对环境的适应的内容有 关,对学生理解适应性等有重要意义。 (二)教学目标 根据对教材的分析,以及让学生亲身体验从身边日常现象中发现问题、提出假设、设计实验、根据实验现象分析实验结果等过程,确定了以下教学目标。 1、知识目标 学生能通过体验生长素发现的过程和实验方法,概述出植物生长素发现的关键实验和 科学家设计该实验的思路、方法及原因。 2、能力目标 (1)教师引导启发学生设计植物的向光性实验及生长素的发现实验,让学生学会对生命 的现象进行思考。

智力落后儿童的特点与教育

智力落后儿童的特点与教育 智力落后儿童也称弱智儿童,是指智力明显低于同龄正常儿童的发展水平,并伴有一定的学习障碍和适应行为障碍的儿童。到目前为止,全世界大多数国家仍把智商的高低作为鉴定智力落后儿童的主要标准。凡是智商低于70者,就是智力落后儿童,或称弱智儿童。智力落后儿童不是某一种心理活动水平低下,而是整个心理活动水平都较低,所以很难适应周围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表现为生活难以自理,不能从事简单的劳动,在学校里很难跟班学习等。智力落后儿童是特殊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智力落后儿童的主要特点 智力落后儿童在认知、情绪、意志、人格特征等方面都有一些不同于正常儿童之处,下面主要阐述智力落后儿童在认知方面的特点。 在感知觉方面,智力落后儿童的感知不敏感,难以辨别细节。智力落后儿童很难区分相似的事物,因此,他们对近似音节或形似字的分辨较困难,如对“戊”、“戎”不能正确区分。同时,智力落后儿童的知觉恒常性也比正常儿童差,当把同一事物放到不同的环境中时,他们往往缺乏辨认能力。 在注意方面,智力落后儿童的注意力容易分散,注意范围狭窄,占优势地位的是无意注意,有意注意发展迟缓,注意的分配与转移也比正常儿童差。他们的注意力常常被色彩鲜艳的事物或其他无关事物所吸引而离开学习时所必须注意观察的事物。 在记忆方面,智力落后儿童的识记速度缓慢,保持不牢固,再现也不准确,遗忘快,回忆时一般缺乏逻辑的意义联系。因此,他们掌握知识的过程很慢,只有在经过多次的重复之后才能掌握。智力落后儿童常采用机械识记的方法记忆学习材料,很少采用意义识记的方法进行记忆。他们能较好地记住物体和现象的纯粹偶然的外部特征,却很难记住内部的逻辑联系和关系。 在思维方面,智力落后儿童的思维多停留在具体形象思维阶段,缺乏分析、综合、抽象、概括的能力,表现为他们完全受事物的单个特征或直观形象的支配,不能理解隐藏在事物中的共同的、本质的东西。因此,他们很难掌握概念和规则,

构音障碍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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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运动性构音障碍的治疗 郑涛 (学号:0810053911 专业:08级特殊教育)摘要:通过对一例构音障碍患者的治疗过程的观察和深入分析,结合构音障碍的相关理论对构音障碍的治疗过程进行整理及评价。 关键词:运动性构音障碍;病因;治疗方法

运动性构音障碍,简称构音障碍。是由于大脑损伤,神经病变,与语言有关的肌肉麻痹、收缩力减弱或运动不协调所导致的语言障碍。病因多为脑血管意外、脑肿瘤、脑瘫、肌萎缩侧索硬化症、重症肌无力、小脑损伤、帕金森病、多发性硬化等[1]。按照解剖学和言语声学特点可分为痉挛型、弛缓型、失调型、运动过强型、运动过弱型及混合型六种构音障碍。病情有轻有重,儿现病史:患者在2008年9月11日在 河南省鹤煤公司总医院,因左尺骨鹰嘴骨折术后延 迟愈合,在臂丛加全麻下行植骨术,术中血压下降,出现昏迷经抢救后转1cll救治,10天苏醒,9月24日头颅CT检查未见异常。11月23日头颅mRI检查示小脑萎缩,四脑室略大,40天后出现肢体不自主运动,2009年3月入我院k12病房,经过PT、OT、ST等治疗,症

状有所好转,目前可独立行走,步态异常,言语费力,为进一步康复入我科继续治疗。 既往史:2007年11月外伤导致左尺骨鹰嘴骨折内固定,2009年8月腰椎骨折,否认肝炎、结核等传染病史,否认药敏史 检查:自发语费力,音量可,音调正常,韵律正常,mPT约4秒,唇舌运动灵活,力量正常,软腭抬举无力,鼻漏气明显,咽反射减弱,饮水无呛咳 经过诊断,影像学上诊断为缺氧性脑病,弥漫性脑萎缩,临床诊断为缺氧性脑 病恢复期,语言诊断为运动性构音障碍。观察到的训练过程主要有: 1、训练发音。长时发音和短时间发音,训练 音调、平仄高低都要训练,在此过程中有发音不好的要用压舌板压舌头训练发音;2、引导气流。捏住鼻子让气流从嘴出来,训 练吹纸条,练习吹气;

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

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 (司法部令第6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人员的职业资格和执业活动,提高司法鉴定质量,保障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国务院《司法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国办发〈1998〉9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人(以下简称司法鉴定人),是指取得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在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运用专门知识或技能对诉讼、仲裁等活动中涉及的专门性技术问题进行科学鉴别和判定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是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的行业主管机关,对司法鉴定人的职业资格和执业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司法鉴定人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执业证书制度。 第五条国务院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司法活动及司法鉴定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实施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制度的领域。 第六条在已实施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制度的领域内,未取得相应司法鉴定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相应的司法鉴定活动。 第七条在已实施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制度的领域外,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其他组织等委托,临时聘请从事特定事项的司法鉴定人员为专聘司法鉴定人。

专聘司法鉴定人在接受临时性委托从事司法鉴定时,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参照实施职业资格制度领域内的司法鉴定人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司法鉴定人执业实行登记名册制。 第九条司法鉴定人应当在一个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但可以接受其他司法鉴定机构的聘请,从事特定事项的司法鉴定活动。 司法鉴定人不得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收费。 第十条司法鉴定人执业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遵循科学、客观、独立、公正的原则,恪守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十一条司法鉴定人执业必须依法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 第十二条司法鉴定人依法执业受国家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十三条司法鉴定人执业实行回避、保密、时限和错鉴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四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司法鉴定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 第二章职业资格管理 第十五条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根据鉴定业务的性质不同,划分为不同类

法医学名词解释&简答题完整版

名词解释&简答题 ★【法医学】应用医学、生物学及其他自然科学的理论与技术,研究并解决司法实践中有关医学问题的一门医学科学。 【法医病理学】研究与法律有关的人身伤亡的发生发展规律的法医学分支学科。研究对象是尸体。 【物证检验】应用物理、化学、血清学、免疫学、分子生物学等方法,对物证进行检验,确定其性质、种属及个人特征等。【euthanasia安乐死】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危重濒临死亡之状态时,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或亲友的要求下,经过医生认可,用人为的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下度过死亡阶段而终结生命全过程。 【尸体的皮革样化】尸体皮肤较薄的局部表面,尤其是湿润的伤面和粘膜面,水分蒸发后干燥变硬,呈蜡黄色、黄褐色或深褐色,如羊皮纸样外观。 【巨人观】尸体腐败扩展到全身时,使整个尸体膨胀,表现为颜面膨大,眼球突出、口唇外翻如漏斗,腹大如鼓,皮下气肿。 【拳斗姿势】在四度烧伤全身炭化时,肌肉受高热作用而凝固收缩,由于屈肌强于伸肌,所以四肢常呈屈曲状。 【Paltanf氏斑】溺死斑,溺死的尸体,两肺表面湿润,光泽感强,颜色较淡,成浅灰色,其中夹杂有淡红色出血斑块,此为肺泡壁破裂出血并溶血形成的,多见于肺叶之间及肺下叶。 【毒品】国际公约明令禁止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品与精神药物的统称,包括阿片、吗啡、海洛因、冰毒、二乙麦角酰胺等200余种。 【吸毒】指某些人为了变换情绪或诱导欣快感,非法使用明令禁止的毒品,包括麻醉品、兴奋剂和致幻剂。 【性窒息】性心理和性行为变态者,在隐蔽处用一种特殊的窒息方式,刺激并增强其性感所进行的一种反常的性行为活动。 【骨珍珠】高压电击时,由于电流热效应而产生骨坏死、胶原破坏和无机物熔化,熔化的特殊产物即骨珍珠,系磷酸钙融合而成。【现场勘验】为了发现与案件相关的线索、查明案件的性质、证实并揭露犯罪行为而在现场实施的一系列侦察行为。 【accidental death意外死】由于意外的暴力因素损害人体所引起的死亡,又称灾害死。 【尸体肌肉松弛】死后由于肌肉和皮肤失去了弹性和张力,肢体变软。表现为瞳孔散大、眼微睁、口微开,面部无表情,沟纹变浅。四肢关节可弯曲。大小便失禁,精液外溢。 【木乃伊】尸体因水分迅速蒸发而发生腐败,以干枯状态保存下来称干尸。 【电击纹】电击后在人体表面形成的树枝状或蜘蛛网状的红色条纹。是电击时皮下血管扩张、麻痹、充血或皮肤烧伤的结果。 【强奸】男子违背妇女意愿,采取暴力、胁迫、利诱、欺骗、药物或其他手段使其丧失抵抗,强行与之发生婚姻以外的性行为。【TaqDNA聚合酶】是从一种嗜热性真菌中分离出来的DNA聚合酶,对合成DNA具有比较高的最适温度(70Co~75Co)。 【PCR技术】一种快速的体外扩增特异DNA片段的技术,依赖于靶DNA序列侧翼上所结合的两个寡核苷酸引物,在体外由DNA 聚合酶催化合成特异DNA片段的方法。在耐热DNA聚合酶作用下,以一对特异性序列DNA断片段作为引物,利用加热和冷却交替的循环程序,有选择地放大基因组内某一小区段。 【雷击迟发反应】雷击幸存者,可因周围神经分支受损,引起皮肤营养不良、神经疼、麻木,或其他感觉障碍如白内障、精神障碍及性格改变等。 【鉴定】接受司法或行政机关的委托,对交付的有关材料,依据专门的知识与技能进行检验、认定,就某些专门性问题作出结论并以鉴定书的形式报告委托机关的过程。 【临床法医学鉴定】临床法医学鉴定人接受委托方的委托,运用临床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和技术,对被鉴定人进行检查,按鉴定事项讨论分析,做出鉴定结论的过程。 ★【亲权鉴定identification in disputed paternity】应用医学、生物学和人类学的方法检测遗传标记,并依据遗传学理论进行分析,从而对被检者之间是否存在生物学亲缘关系所做的科学判定。 【损伤程度鉴定】法医工作者受有关部门的委托对被鉴定人的非致命伤进行检验,再根据我国现行公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进行评定,做出此非致命伤是重伤、轻伤或者轻微伤的判断过程。 【尸冷】死后人体产热基本停止,而体表散热仍在继续,尸体温度随死亡时间的推移逐渐下降,直至与周围环境的温度一致。 【尸蜡】尸体浸在氧气不足的水中或空气不足的土中,腐败进展缓慢而停止,皮下脂肪因皂化或氧化,形成污黄白色的蜡样物质,使部分或全部尸体得以保存。 【尸绿】腐败气体硫化氢与血红蛋白结合成硫化血红蛋白,透过皮肤呈现绿色,通常在死后24小时后出现,最先出现于右下腹。【医疗事故】合法医疗机构及义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造作伤】运用物理、化学或生物学方法,自己(或授意他人)故意损害自己身体,造成自身疾病或损伤者称为造作伤,也称自残。【脑死亡】包括大脑、小脑和脑干在内的全脑功能不可逆的完全丧失。 ★【猝死】外表似乎健康的人因内在病变而发生急速、出人意料的死亡。死亡时间一般以24小时为限,具有意外性、自然性和非暴力性。 【法医物证学】就涉及法律问题的生物性检材进行检验,解决亲权鉴定和个人识别问题的法医学分支学科。 【医学鉴定人】为查明案情,解决案件中某些专业性较强的医学问题,接受聘请进行法医学鉴定的临床医生。 【尸斑】死后血液循环停止,血液因其本身的重力,而坠积于低下部位的血管内,并透过该处皮肤显示出边缘不清的斑痕。 【腐败静脉网】内脏血液受腐败气体推动,充盈皮下静脉,在体表呈现暗红色或青绿色树枝状血管网。 【硬脑膜外热血肿】头部受火焰高温的作用,脑及脑膜受热后凝固、收缩与颅骨内板分离形成间隙;硬脑膜及颅骨板障内血管破裂,渗出的血液聚集于该间隙形成血肿;一般好发于颞顶交界处。 【维斯涅夫斯基氏斑】冻死尸体中胃粘膜糜烂,胃粘膜下有弥漫性斑点状出血,沿血管排列,颜色暗红、红褐或深褐。 【热作用呼吸道综合征】呼吸道烧伤所引起的急性喉头水肿、急性坏死性咽炎、急性喉头炎、气管炎、支气管周围炎等病变。是烧死的确证。 【医疗终结时间】事故(意外或故意伤害事件)致伤者经过一段时

特殊教育导论测试题答案

一、是非题(每题5分,共5题) 1、智力障碍儿童没有明显的社会生活适应能力障碍()(5分) 否 2、学习障碍是一种遗传疾病()(5分) 否 3、我国对情绪与行为障碍的界定多从人格障碍出发,从情绪与行为两者之间的关系来讲,更倾向于从行为的外在表现来进行界定。()(5分) 是 4、听障学生的教育目标只需适应他们特殊的教育需要,不需考虑一般少年儿童成长规律。()(5分) 否 5、既然自闭症学生有很多是智力低下,那么在普通学校中就读意义不大。()(5分) 否 二、单选题(每题5分,共10题) 1、智力障碍的儿童的盛行率,按智力常态分布曲线计算应该为()(5分) 2.27% 2、肢体障碍的特征包括()(5分) 运动障碍、大小便控制受限、心理障碍和其他障碍 3、学习障碍者都存在()(5分) 智力结构不平衡 4、学习障碍儿童干预训练的发展趋势呈现出从单一技术干预到()干预。(5分) 综合 5、听觉障碍学生思维最大的特点是:()(5分) 抽象思维 6、听觉障碍是否导致言语障碍,取决于:()(5分) 障碍发生的年龄 7、情绪与行为障碍的成因包括有()(5分) 社会因素

8、调整教学策略不包括:()(5分) 最少限制的环境 9、班级经营是为特殊学生创造一个支持性环境融合学习的重要手段,班级经营包括:()(5分) 同学关系经营、物理环境规划、亲师沟通、班级团辅、多层次教学 10、2006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把肢体障碍等级分为()(5分) 四级 三、多选题(每题5分,共5题) 1、自闭症的行为特征有哪些?()(5分) 社会交往有障碍 语言沟通方面有障碍 有狭隘的兴趣和刻板行为 2、肢体障碍儿童接受教育的形式大致有()(5分) 随班就读 特教班 特殊学校 在家学习 3、融合教育者主:()(5分) 鼓励自然的支持 调整教室生态 调整教师角色 促进教师以及同伴对个别差异的理解、尊重与欣赏 采取弹性的、开放的、启发的教学策略 4、脑瘫的成因包括有()(5分) 产前因素(遗传因素、妊娠期感染、母体因素等其他因素) 产时因素(早产和出生体重异常、围产期窒息)

构音障碍Frenchay评定法.doc

1.Frenchay构音障碍评定法 检查包括8个大项目,每个结果都设定了5个(a、b、c、d、e)级别的评分标准。以及影响因素,包括听力、视力、语言、情绪、体位等。 作用:能为临床动态观察病情变化、疗效判定等提供客观依据,并对治疗预后有较肯定的指导作用。 (1)反射

询问患者、亲属或其他有关人员,以观察、评价咳嗽反射、吞咽动作是否有困难和困难的程度;观察患者有无不能控制的流涎 ①咳嗽 提出问题:当你吃饭或喝水时,你咳嗽或呛住吗?你清嗓子有困难吗 分级: a--------没有困难 b--------偶有困难,呛住或有时食物进入气管,说明患者必须小心些 c--------患者必须特别小心,每日呛一到两次,清痰可能有困难 d--------患者在吃饭或喝水时频繁呛住,或有吸入食物的危险。偶尔不是在吃饭的时候呛住,例如在咽唾液时 e--------没有咳嗽反射,患者用鼻饲管进食或在吃饭、喝水、咽唾液时连续咳呛 ②吞咽 如有可能,观察患者和140ml的冷开水和吃两块饼干,要求尽可能很快完成。另外,询问患者是否吞咽时有困难,并询问有关进食的速度及饮食情况 评分:记住喝这一定量的水的正常时间是14~15s,平均8s,超过15s为异常缓慢。 分级: a-------没有异常 b-------患者述说有一些困难,注意到吃饭\喝水缓慢,喝水时停顿比通常次数多c-------进食明显缓慢,主动避免一些食物或流质饮食 d-------患者仅能吞咽一些特殊的饮食,例如单一的或搅碎的食物 e-------患者不能吞咽,须用鼻饲管 ③流涎 询问患者在这方面是否有异常,在会话期间留心观察 分级: a-------没有困难 b-------嘴角偶有潮湿,患者可能叙述在夜间枕头是湿的(应注意这应是以前没有的现象,因一些正常人在夜间也可有轻微的流涎)。当喝水时轻微流涎 c-------当倾身向前或精力不集中时流涎,略微能控制 d-------在静止状态时流涎非常明显,但是不连续 e-------连续不断地过多流涎,不能控制 (2)呼吸 ①静止状态 在患者静坐后和没有说话的情况下,进行观察和评价,当评价有困难时,可让患者作下列动作:用嘴深吸气且听到指令时尽可能地缓慢呼出,然后记下所需的秒数。记住,正常能稳定呼出且平均时间只用5s。 分级: a------没有困难

个人申请法医鉴定书3篇

个人申请法医鉴定书3篇 Personal application for forensic expertise document 编订:JinTai College

个人申请法医鉴定书3篇 小泰温馨提示:自我鉴定是个人在一个时期、一个年度、一个阶段对 自己的学习和工作生活等表现的一个自我总结。篇幅短小,语言概括、简洁、扼要,具有评语和结论性质。本文档根据自我鉴定内容要求展 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 意修改调整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 1、篇章1:个人申请法医鉴定书:司法鉴定申请书 2、篇章2:个人申请法医鉴定书:司法鉴定申请书 3、篇章3:个人申请法医鉴定书:司法鉴定申请书 个人申请法医鉴定书,其中也包括司法鉴定申请书,你 可以来看看!下面由本小泰精心整理的个人申请法医鉴定书, 希望可以帮到你哦! 篇章1:个人申请法医鉴定书:司法鉴定申请书 依法对某医学中心对被申请人作出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书 进行重新鉴定

一、某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并没有严格按照《司法通则 (试行)》对被申请人进行鉴定,存在严重违法行为。 第一,某医学司法鉴定中心接受被申请人委托作出司法 鉴定书违法。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第十四条规定司法 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案件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某医学司法鉴定中心没有接受司法机关的指定,在被申请人还没有提起诉讼的情况下为其进行鉴定违法。 第二,某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并没有要求被申请人重新拍 片确认伤情,依据没有注明拍片时间和片子编号的X片作出鉴定结论违法。 被申请人受伤经过康复治疗后,伤势可以有所好转,青 岛九鼎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应当要求被申请人重新拍片,根据恢复情况作出鉴定结论。另外,被申请人提供的X片没有拍片时间和片子编号,无法证实是针对被申请人伤情所拍的,某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却据此认定被申请人伤情,依据何在 !! 二、法院对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书予以采纳,程序违法。

法医学损伤的鉴定

关于法医学损伤鉴定的相关问题

关于法医学损伤鉴定的相关问题 法医学损伤鉴定是指应用法医学的知识和技能对诉讼案件涉及的活体或尸体及其生物源物质等进行检验并作出判断的过程。包括法医学病理鉴定和临床鉴定。 一、法医病理鉴定俗称尸体鉴定是指运用法医病理学的理论和技术,通过尸体外表检查、尸体解剖检验、组织切片观察、毒物分析和书证审查等,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或推断。尸体检验要求做到:详细检查死者的衣着情况,尸体的外表现象以及伤痕的形状、大小和位置;根据需要,捺印十指指纹和掌纹,提取血、尿、胃内容等;对无名尸体的相貌特征,生理、病理特征,以及衣着、携带物品和尸体包装物的特征,进行细致检查,详细记载,并一律捺印十指指纹和掌纹。 病理鉴定中包括死亡原因鉴定、死亡方式鉴定、死亡时间推断、致伤(死)物认定、生前伤与死后伤鉴别等。 (一)、是确定死亡原因,死亡原因分为根本死因、直接死因、中介死因、辅助死因等等。主要在于确定自然死亡(病死或老死)还是非自然死亡(暴力死亡),在同时存在损伤与疾病时,要分析损伤、疾病与死亡的关系,对于存在几种致命性损伤,应确定主要死因,以便澄清谁应负主要致死责任。常见的死因有感染、出血、栓塞、全身衰竭、中毒等 (二)、是判定致死方式,致死方式是指暴力性死亡所采用的致死方式。确定了暴力死亡方式往往又是决定是否立案的主要依据。因此,如确定为暴力性死亡的尸体,就必须进一步确定其死亡方式。如暴力由他人所加导致死亡是他杀;暴力自己所加致于自己身亡称自杀;暴力来自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非人为故意因素导致的死亡是意外致死。若经详细的调查和尸体解剖均无法判明,则列入死亡方式不明。判断死亡方式至关重要,一旦误判他杀或其他各种死亡方式,轻则引起纠纷,重则导致错案。所以法医在确定死亡方式时要慎之又慎。判断死亡方式不是单靠法医病理学工作者单独能解决的,有时通过法医病理学检验能确定死亡方式,有时则不能。往往在实际工作中许多案件在判断死亡方式除法医参加外,还需侦察人员的合作,根据对现场资料和案情调查所得材料综合分析,才能做出准确的结论。

学习障碍

学习障碍儿童教学设计 主要内容:学习障碍儿童的定义、种类、特点、评估、教学策略 教学目的:让学生掌握不同学习障碍儿童的教学方法和学习障碍儿童发生的原因,了解一些评估方法,种类 教学重难点:对不同学习障碍儿童的掌握 教学过程 一、定义的理解 国外的定义:学习障碍系一个通称不同学习异常的名词,其包括在听、说、读、写、推理等方面的获得和使用上出现明显困难者(美国学习障碍全国联合委员会HJCLD) 国内的定义:学习障碍学生指的是“智力正常,但学习效果低下,达不到国家规定的教学大纲要求的学生。 美国强调个体功能上的异常性而导致学习障碍,较着重个体的内在因素,排除了由动机、情绪、环境等因素造成的学业不良,它的概念的外延要比国内学习困难的学生小。 二、学习障碍儿童的分类 (一)传统分类法(病源学分类法和功能性分类法) 病源学分类法是从引起儿童学习困难的病因或神经生理因数,把学习困难儿童划分为视觉障碍或听觉障碍、脑功能轻度障碍的学习困难等 功能分类法是从儿童学习困难的能力缺陷和学习客观效果方面划分的 1神经心理发展性学习障碍指儿童生长发育过程中,经常显露出心理和语言发展某些方面偏离正常的发展状况从而导致学习过程中的障碍 2学业成就性学习障碍是指儿童在学习学科知识或技能,如阅读、书写等方面的障碍 3社会学习障碍儿童由于品行问题、个性问题、不适应引起的学习困难,如攻击、懒散、焦虑等 (二)伞状分类 (三)我国的分类 主要分为发展性学习障碍、学业性学业不良和情绪—行为不良 发展性学业不良指儿童生长发育过程中,心理和语言发展某些方面偏离正常的发展状况从而导致学习过程中的障碍。(同上) 三、造成学习障碍的原因 (一)生理原因如营养不良及疾病 (二)心理因素如青春期的学生,如果引导不当,会使学生处于蒙昧、不安、紧张之中(三)学生自身的原因: 1适应能力差 2缺乏积极的学习动机 3缺少内驱力内驱力是指学生缺少责任心和使命感,缺少发自内心的学习欲望。有些学生虽然有学习能力,但缺少积极性,成天无精打采 4不良的认知风格如易冲动、死记硬背、爱钻牛角尖、缺乏知识迁移能力等 5不良的学习习惯如做作业粗心大意、套用公式 (四)环境因素 家庭教育因素 1、家庭社会经济地位包括父母的职业和父母受教育程度

(完整版)Frenchay构音障碍评定

构音障碍的评定 Frenchay构音障碍评定法

1.反射 (1)咳嗽:提出问题:①“当你吃饭或喝水时,你咳嗽或呛住吗?”;②“你清嗓子有困难吗?”。 (2)吞咽:如有可能,观察患者喝140ml的冷开水和吃两块饼干,要求尽可能很快完成。另外,询问患者吞咽时是否有困难,并询问有关进食的速度及饮食情况。 (3)流涎:询问患者在这方面是否有异常,在会话期间留心观察。 2.呼吸 (1)静止状态:在患者静坐和没有说话的情况下,进行观察和评价。当评价有困难时,可让患者作下列动作:用嘴深吸气且听到指令时尽可能地缓慢呼出,然后记下所需的秒数。记住,正常能平稳地呼出且平均只用5s时间。 2)言语时:同患者谈话并观察呼吸,问患者在说话时或其他场合下是否有气短。下面的要求可常用来辅助评价:让患者尽可能快地一口气数到20(10s内),检查者不应注意受检者的发音,应只注意完成这一要求所需呼吸的次数。记住,正常情况下这一要求是一口气能完成的。 3.唇 (1)静止状态:当患者没有说话时,观察唇的位置。(2)唇角外展:要求:请患者做一个夸张的笑。示范并鼓励患者唇角尽量抬高。观察双唇抬高和收缩运动。 (3)闭唇鼓腮:让患者进行下面的一项或两项动作以帮助建立闭唇鼓腮:a让患者吹气鼓起两颊,并坚持15s,示范并记下所用的秒数。注意是否有气从唇边漏出。若有鼻漏气则不记分。如果有鼻漏气,治疗者应该用拇、食指捏住患者的鼻子。b让患者清脆地发出“P”音10次。示范并鼓励患者强调这一爆破音,记下所用的秒数并观察“P”爆破音的闭唇连贯性。 (4)交替发音:要求:让患者重复发“u、”“i”10次,示范,在10内作10次。让患者夸张运动并使速度与运动相一致(每秒种做1次)。记下所用秒数,可不必要求患者发出声音。 (5)言语时:观察会话时唇的运动,重点注意在发音时唇的形状。 4.颌 (1)静止状态:当患者没有说话时观察其颌的位置。 (2)言语时:当患者说话时观察颌的位置。 5.软腭 (1)进流质饮食:观察并询问患者吃饭或喝水时是否进入鼻腔。 (2)抬高:让患者发“啊-啊-啊”5次,保持在每个“啊”之间有一个充分的停顿,为的是使腭有时间下降,给患者做示范并观察患者的软腭运动。 (3)言语时:在会话中注意鼻音和鼻漏音。可以用下面的要求来帮助评价,如让患者说“妹(mei)、配(pei)” “内(nei)、贝(bei)”,检查者注意倾听音质的变化。 6.喉 (1)发音时间:让患者尽可能长地说“啊”,示范,并记下所用的秒数。注意每次发音的清晰度。 (2)音调:让患者唱音阶(至少6个音符)。示范,并在患者唱时作评价。 3)音量:让患者从1数到5,每数一数增大一次音量。开始用一个低音,结束用一个高音。 (4)言语时:注意患者在会话中是否发音清晰,音量和音调是否适宜。 7.舌 (1)静止状态:让患者张开嘴,在静止状态观察舌1min。记住,舌可能在张嘴之后马上不能完全静止,因此,这段时间应不计在内。如果患者张嘴有困难,就用压舌板协助。

法医鉴定个人工作总结

法医鉴定个人工作总结 小编已经为大家整理好了,这个时候,我们可以看看下面的总结,欢迎阅读哦! 20xx年,我省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在司法部统一部署和省司法厅党委高度重视和坚强领导下,深入开展“规范管理深化年”暨行风建设专项活动,全力推进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建设,全面加强鉴定机构建设、队伍建设、质量建设,推进司法鉴定工作健康有序发展。全省共有342家司法鉴定机构,2070名司法鉴定人,全年共完成司法鉴定业务万余件,为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司法公正做出了积极贡献。 一是依法规范审核登记。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对《湖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作出重要修改,对司法鉴定统一管理、侦查机关内设鉴定机构不得向当事人收取鉴定费、委托社会鉴定机构的程序等问题进行了明确。20xx年共审核登记机构12家,变更登记49家,延续登记21家;审核登记鉴定人159名,变更登记59名,延续登记376名。目前,在册鉴定机构342家,鉴定人2070名。二是依法编制公告名册。《鉴定名册》20xx年版按期编印发行。在名册审核中,依法注销了3家鉴定机构和68名鉴定人,注销了5家鉴定机构的6项鉴定类别。同时,按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的要求,及时上报了编制全国鉴定名册

所需的材料,确保了我省鉴定机构顺利进入国家名册。鉴定机构、鉴定人的基础数据库已建立并进入动态管理。三是依规开展备案登记。完成了检察机关所属司法鉴定机构的备案登记工作,在《湖北日报》进行了公告;完成了国家安全机关所属司法鉴定机构的重新备案登记工作;多次与省公安厅刑侦部门会商,指导其按照备案登记要求调整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目前公安机关所属司法鉴定机构正在加紧调整。 一是制定规范。制定下发了《湖北省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规范及岗位职责》,内容包括执业行为规范、业务办理工作制度等17项制度和鉴定机构工作人员守则、负责人工作职责等6项岗位职责,涵盖了鉴定机构内部管理的各个流程、各个岗位。二是深入督导。开展了司法鉴定专项督导和鉴定文书质量评审。分5个组对xx个市州、43个县市区的79家鉴定机构进行现场督导,首次设置了7项一票否决内容,抽查评审鉴定档案395份,现场下达整改通知书79份,确定16家司法鉴定机构为优秀等次、57家为合格等次、6家为基本合格等次。三是加强指导。在全省建立了司法鉴定基层联系点制度,要求各级司法鉴定管理部门和行业协会的每一名管理人员都要负责联系鉴定机构,帮助其实现管理水平的整体提升。 一是超前防范。为了预防和减少司法鉴定中的争议纠纷,制发了统一的《司法鉴定风险告知书》,将风险告知列

法医学

法医学 樊静平 法医学:是应用医学、生物学及其他自然科学的理论技术,研究并解决法律实践中有关医学问题的一门医学科学 现代法医学 以医学、生物学及物理学、化学等自然科学为基础、研究与解决涉及法律的人身死伤病残、生理状态、个体认定及其他医学问题,为法律工作提供证据和资料,是有独立的理论体系和专门检验技术、多科性的应用科学,是法学与医学交叉的边缘学科。 案例1 甘肃121颗人头案 结论:盗墓,不构成犯罪,嫌疑人被传唤,罚款了事,盗窃目的为制作工艺品 案例2 云都浴场命案 死者沈京,外籍人士(由北京移民),99年1月底在云都浴场洗浴时触电身亡,经法庭裁决,被告云都赔偿各项费用总计63万元,为当时赔偿金之最 司法鉴定:劳务审查机构认定浴场不存在安全隐患,尸体经解剖发现有电流斑驳痕迹,故认定触电身亡 法律法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很重要) 司法鉴定: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非常重要哦) (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定义司法鉴定) 国家对以下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1、法医类鉴定 2、物证类鉴定 3、声像资料鉴定 法医类鉴定:包括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和法医毒物鉴定(病理鉴定即验尸、法医鉴定占90%,临床又占法医鉴定中的90%) 物证类鉴定:包括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微量鉴定 指纹鉴定属于痕迹鉴定、汗液鉴定属于法医物证鉴定 声像资料鉴定:包括对录像带、录音带、磁盘、光盘、图片等载体上记录的声音、图像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其所反映的情况过程进行的鉴定和对记录的声音、图像中的语言、人体、物体作出种类或者同一认定 鉴定人员及鉴定企业条件(考试前看) 法医学基础 1、医学 2、生物学 3、物理、化学及其他 4、法学

法医伤情鉴定标准 一

法医伤情鉴定标准一、程序公开 1、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刑事案件中对当事人要求进行伤情鉴定的,办案单位及时开具法医伤情鉴定委托书,当事人凭委托书到被委托的法医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2、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告知双方当事人被委托的鉴定机构。 3、按照《刑事诉讼法》 法医伤情 一、程序公开 1、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刑事案件中对当事人要求进行伤情鉴定的,办案单位及时开具法医伤情鉴定委托书,当事人凭委托书到被委托的法医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2、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告知双方当事人被委托的鉴定机构。 3、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对被委托的鉴定机构提出回避申请,伤者不在本地,可要求办案单位变更委托鉴定机构,但不得自行要求到某个鉴定机构鉴定。 4、办案单位必须向双方当事人公开鉴定的内容及结论。 5、首次鉴定后,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如对鉴定结论表示异议,有权提出申请,由办案单位委托法定鉴定机构复核鉴定或重新鉴定。办案单位对当事人的申请在十日内开具委托书,不得拒绝。 6、法医鉴定人在接案后,如伤情复杂不易下结论,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上级鉴定机构移送。 二、鉴定公开 1、被委托的公安机关法医鉴定机构对办案单位的委托应予受理,不得无故拒绝,对没有委托书的当事人,鉴定机构有权拒绝。 2、法医伤情鉴定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检验鉴定所依据的资料要翔实可靠,要调阅原始,客观公正地作出鉴定结论。 3、法医鉴定机构作出鉴定后,应向办案单位公开鉴定书的结论、检查结果、采纳的医院病历记录、依据的法律、法规。 4、当事人如对鉴定的结论、检查结果、采纳的医院病历记录、依据的法律、法规有疑义,法医鉴定人应作出解释。 5、被鉴定人在接受检验时必须与鉴定人密切配合,必须向鉴定人提供真实的全部治疗病历、检查报告单、各种摄片,不得造假,违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收费公开 法医鉴定收费应严格按市物委有关规定项目进行,不得擅自扩大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

特殊教育学大纲

特殊教育学 教学大纲 一、说明 1、本课程的目的、任务 本课程的设置旨在使学生了解和掌握特殊教育的基本理论和基本原理,树立正确的教育观;使学生对特殊教育工作的性质、意义、任务以及各类特殊儿童身心发展的基本规律和教育特点有初步了解;并在理解、尊重、热爱特殊儿童和特殊教育事业的基础上,培养对特殊儿童和特殊教育事业的感情和事业心。通过本课程学习将为学生今后系统学习本专业的课程、了解特殊教育领域其他专业的知识和从事某一类残疾儿童的特殊教育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 2、本课程的教学要求 (1)教学要求 通过本课程学习,要求学生初步了解和掌握特殊教育的基本理论和特殊儿童的专门教育,并积极参加实践活动,做到理论联系实际,为今后从事特殊教育工作和学习专业知识打下基础。(2)教学重点 特殊教育的若干基本概念、各类特殊儿童的定义、鉴别标准、心理发展特点及特殊教育对策。 (3)与前后课程的联系 本课程的先修课程为:普通心理学、儿童心理学、教育通论;后修课程为:教学论、教育心理学、各类儿童心理与教育等。 (4)教学方法 课堂讲授、案例分析、见习活动、观看录象等。 二、讲授大纲

第一章特殊教育概述 本章教学要求: 1、理解特殊教育的基本概念 2、掌握特殊教育的原则及过程 本章教学内容: 第一节特殊教育的概念 一、特殊教育与特殊教育学 二、特殊教育的对象 三、特殊教育的意义 四、特殊教育的学科基础 第二节特殊儿童的分类 一、残疾儿童 二、问题儿童 三、超常儿童 第三节特殊教育的原则 一、早期教育原则 二、补偿教育原则 三、个别教育原则 四、系统教育原则 第四节特殊教育的过程 一、预防 二、诊断 三、教育训练 四、劳动就业的培训 第二章特殊教育的产生和发展 本章教学要求: 1、了解国内外特殊教育发展的历程 2、理解世界特殊教育发展的特点 3、掌握特殊教育的发展趋势 本章教学内容 第一节国外特殊教育的产生和发展 一、西欧特殊教育的兴起 二、北美特殊教育的发展 第二节我国特殊教育的产生和发展 一、古代中国特殊教育的起源

法医鉴定个人工作总结

法医鉴定个人工作总结 法医鉴定个人工作总结已经为大家整理好了,这个时候,我们可以看看下面的总 结哦! 法医鉴定个人工作总结 20xx年,我省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在司法部统一部署和省司法厅党委高度重视和 坚强领导下,深入开展“规范管理深化年”暨行风建设专项活动,全力推进司法鉴 定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建设,全面加强鉴定机构建设、队伍建设、质量建设,推进 司法鉴定工作健康有序发展。全省共有342家司法鉴定机构,2070名司法鉴定人,全年共完成司法鉴定业务10.5万余件,为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司法公正做出了积 极贡献。 一、严格依法审批,规范资质管理 一是依法规范审核登记。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对 《湖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作出重要修改,对司法鉴定统一管理、侦查机关内 设鉴定机构不得向当事人收取鉴定费、委托社会鉴定机构的程序等问题进行了明确。20xx年共审核登记机构12家,变更登记49家,延续登记21家;审核登记鉴定人159名,变更登记59名,延续登记376名。目前,在册鉴定机构342家,鉴 定人2070名。二是依法编制公告名册。《鉴定名册》20xx年版按期编印发行。 在名册审核中,依法注销了3家鉴定机构和68名鉴定人,注销了5家鉴定机构的 6项鉴定类别。同时,按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的要求,及时上报了编制全国鉴 定名册所需的材料,确保了我省鉴定机构顺利进入国家名册。鉴定机构、鉴定人 的基础数据库已建立并进入动态管理。三是依规开展备案登记。完成了检察机关 所属司法鉴定机构的备案登记工作,在《湖北日报》进行了公告;完成了国家安 全机关所属司法鉴定机构的重新备案登记工作;多次与省公安厅刑侦部门会商, 指导其按照备案登记要求调整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目前公安机关所属司法鉴定机 构正在加紧调整。 二、严格执业监管,规范执业行为 一是制定规范。制定下发了《湖北省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规范及岗位职责(示 范文本)》,内容包括执业行为规范、业务办理工作制度等17项制度和鉴定机构 工作人员守则、负责人工作职责等6项岗位职责,涵盖了鉴定机构内部管理的各 个流程、各个岗位。二是深入督导。开展了司法鉴定专项督导和鉴定文书质量评审。分5个组对xx个市州、43个县市区的79家鉴定机构进行现场督导,首次设 置了7项一票否决内容,抽查评审鉴定档案395份,现场下达整改通知书79份, 确定16家司法鉴定机构为优秀等次、57家为合格等次、6家为基本合格等次。三 是加强指导。在全省建立了司法鉴定基层联系点制度,要求各级司法鉴定管理部

医学鉴定与法医学鉴定的区别

医学鉴定与法医学鉴定的区别 提交日期:2006-9-25 15:05:00 | 点击数:338 |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医院进行。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由鉴定人签名,医院加盖公章。” 需要注意的是,《刑事诉讼法》在此处所提出的是对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的由指定医院进行,而不是对法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的由医院指定进行。“医学鉴定”“法医学鉴定二者之间是有较大区别的。 一、医学鉴定与法医学鉴定的本质属性不同 医学鉴定应当是指伤者在医院里的各种检查化验结果和损伤、疾病的诊断证明等内容。法医学鉴定是法医鉴定人按照法律程序,运用法医学和医学的理论与技术,对涉及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法案件中的尸体、人身、物证及文证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做出科学的结论。它是诉讼证据的一种,在法律上具有独立的证据作用。 法医学是一门应用医学,属于医学的组成部分,它与医学的许多学科如解剖学、组织学、病理学、内、妇、外、儿等有着密切的关系。法医学应用这些学科的理论与技术解决司法实践的有关问题。但法医学是一门独立的学科体系。例如在检验损伤方面,外科学的着眼点在治疗上,而法医学的着眼点主要是研究损伤形成的机制、性状、受伤时间、推断致伤物、自伤与他伤的鉴别,以及损伤与死亡或致残的关系等。 医生主要的任务是诊断和治疗疾病,研究的是疾病的发生、发展规律以及诊断和如何用药治疗。而法医的主要任务是使用一切可能利用的科学及知识,为确定案件真实情况提取科学证据。医生在做医学鉴定时往往是采取临床治疗时的方式,用推断、估计等来确定,而不是以证据来确定,以科学准确的方式来认定。如某人皮肤有创口,临床医生不可能具体测量长度,而法医就是要具体测量长度。 法医界的权威著作《法医鉴定实用全书》界定:医院的医生作鉴定应签名为“医师鉴定人”,以利于与“法医鉴定人”相区别。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刘家琛同志1998年在全国法院第二届司法鉴定学术会议上也明确指出:“医学鉴定不等于是法医学鉴定,医学鉴定与法医学鉴定的侧重点是不一样的……法医学工作者,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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