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武陵源区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资金发放与管理办法

市武陵源区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资

金发放与管理办法

2016市武陵源区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资金发放与管理办法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资金发放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资金的发放与管理,进一步发挥政策激励作用,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三项补贴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72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试行)。

第二条中央财政、省财政用于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相关补贴资金和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粮食生产资金的发放,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按照“谁种粮谁受益”、“谁服务谁受益”的原则发放粮食适度规模补贴资金。

第四条区农业农村工作局、区财政局负责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资金发放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补贴对象、规模和补贴资金

第五条补贴对象。在我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粮食生产经营的种粮大户、家庭农场、经工商备案正常运行的粮食专业合作社、粮食生产专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六条种植或服务规模。凡全年用于种植水稻、玉米、马铃薯的流转土地面积达30亩(含30亩)以上;油菜种植基本连片、面积达20亩(含20亩)以上并且有一定产量;为散户提供水稻机械化统一育插秧面积每季达100亩(含100亩)以上;为散户提供水稻病虫害统防统治面积每季达50亩(含50亩)以上且相对集中连片。

第七条补贴资金。对于符合第五条、第六条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区财政给予补贴,补贴标准按当年省财政下达的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资金总量核定。

第三章补贴申报程序、时间和材料

第八条补贴面积的申报程序。

实行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和粮食生产专业化服务组织自行申报制度。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先到农作物种植地所在行政村确认当季粮油作物种植面积,再向当地乡镇(街道)申报;跨乡镇(街道)种植的`在户籍所在地进行申报(如户籍所在地没有种植粮油作物的,则在种植粮油作物最大面积所在乡镇<街道>申报),经乡镇(街道)审核后报区农业农村工作局;粮食生产专业化服务组织在完成服务后向当地乡镇(街道)申报服务面积(跨乡镇<街道>服务的在服务对象面积最大的乡镇<街道>进行申报),经乡镇(街道)审核后报区农业农村工作局。

第九条补贴面积的申报时间。

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在当年4月30日前向当地乡镇(街道)申报规模种植大户信息,乡镇(街道)在当年5月31日前将信息上报到区农业农村工作局。

每季粮油作物种植面积的申报时间:粮食生产经营主体按农作物种植季节向乡镇(街道)申报种植面积,其中马铃薯和油菜于次年3月1日前;水稻于当年6月20日前;乡镇(街道)经核查、公示后按农作物种植季节将相关申报材料上报至区农业农村工作局,其中马铃薯和油菜于次年4月1日前;水稻于当年7月20日前。

粮食生产专业化服务“以奖代补”在完成服务后1个月内申报。

第十条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在申报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资金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粮食生产经营和专业化服务主体承诺书(附件1);

(二)耕地承包流转合同或转包协议(附件2);

(三)种植区域分布示意图;

(四)本年度粮食生产经营主体承包信息登记表(附件3);

(五)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农作物种植面积申报表(附件4);

(六)大田租金支付凭证或分户支付清册。

第十一条粮食生产专业化服务组织在申报粮食生产专业化服务“以奖代补”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粮食生产经营和专业化服务主体承诺书(附件1);

(二)粮食生产专业化服务“以奖代补”申报表(附件7);

(三)与服务农户签订的服务协议(附件8),并填写《粮食生产专业化服务面积明细表》(附件9)。

第十二条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和专业化服务主体提供的上述材料必须规范、真实、可靠、准确。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和粮食生产专业化服务组织逾期未申报上述材料的,视作自动放弃,乡镇(街道)可以不予受理,责任由生产主体或服务组织自负。

第四章乡镇(街道)公示、核查和上报

第十三条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申报材料的核查、公示与上报。

乡镇(街道)收到种植面积申报材料后,对申报主体的种植面积进行面积核实,流转合同信息核实10户以上;跨乡镇(街道)种植的,耕地所在乡镇(街道)负责核实本辖区内的种植面积。核实种植面积后,将主体申报面积以及分户清册按农作物种植地分村在村务信息公开栏上公示7天,公示情况要拍照保存。公示结束无异议的,乡镇(街道)将规模种植面积审核表(附件5)、乡镇(街道)公示照片、乡镇(街道)汇总表(附件6)报区农业农村工作局。跨乡镇(街道)种植的汇总至主体申报乡镇(街道),种植面积由当地乡镇(街道)出示面积核定表(附件11)。

第十四条粮食生产专业化服务“以奖代补”的核查与公示。

乡镇(街道)对服务组织的服务协议、服务面积等进行核查。跨乡镇(街道)服务的汇总至主体申报乡镇(街道),服务面积由当地乡镇(街道)出示面积核定单(附件13)。乡镇(街道)对服务主体核查后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无异议的,将服务主体汇总表(附件10)、公示照片、主体服务面积审核表、服务面积明细表、服务协议,上报区农业农村工作局。

第十五条乡镇(街道)核查要求。各乡镇(街道)要从严把关,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组织核查。主要核查内容:土地承包流转合同(服务协议)、种植面积(服务面积)、走访(电话抽查)出租耕地(服务)农户并做好核查记录。核查工作应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同时在场,核查笔录由被核查人(受访人)、核查人员签字确认,经核查的乡镇(街道)审核后,加盖乡镇(街道)公章。

第五章区级审核抽查、公示

第十六条区农业农村工作局在收到各乡镇(街道)上报材料后,组织对上报材料进行程序审核;审核后组织相关人员对主体申报情况进行随机抽查,根据抽查结果将主体申报面积通过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公共信息网等渠道进行公示。对有群众举报的问题,由农业农村工作局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纠正或处理。

第六章查处处理

第十七条核查、抽查工作中发现或举报查实问题的处理。

一、申报材料内容不齐全、不真实的,按照申报面积扣除当季或全年5 %补助面积的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或“以奖代补”补贴。

二、虚报、冒报当季种植或服务面积。虚报、冒报当季种植或服务面积在总面积10%以内且虚报面积在10亩以内的,扣除虚报、冒报面积的十倍;虚报、冒报当季种植或服务面积超过总面积10%或10亩以上的,取消当年当季的申报资格。

三、对承包合同或服务协议存在弄虚作假,签订虚、假合同的,或者有承包流转清册,但没有承包合同或服务协议的,则取消当年的申报资格及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或“以奖代补”补贴。

第七章补贴资金发放与管理

第十八条经区农业农村工作局公示后,区财政局对区农业农村工作局提供的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相关基础资料进行合规性审核,合规性审核无误后,由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工作局联合下发补贴资金发放文件。

第十九条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资金资金统一通过财政系统“一卡通”发放。各乡镇(街道)农技站应当及时通知补贴对象查收补贴资金,各乡镇财政所应当监督资金到位情况。

第二十条严肃工作纪律,加强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发放与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兑付。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工作局、乡镇(街道)相关工作人员在补贴发放与管理工作中,有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工作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30日后施行。之前颁布的文件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财政支农政策

财政支农政策介绍 农财科黄小平 一、财政涉农补贴政策 (2) 1、粮食直补 (2) 2、农资综合补贴 (2) 3、农作物良种补贴 (3) 4、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流转补贴 (4) 5、秸秆还田补贴 (6) 6、农机具购臵补贴 (6) 二、农业保险政策 (9) (水稻、小麦、油菜、能繁母猪、养鸡、生猪、农机、大棚) 1、农业保险概述 (9) 2、农业保险基本原则 (9) 3、2012年我市农业保险的运作模式 (10) 4、农业保险的险种、保险金额、费率及补贴比例 (10) 三、农村公益事业政策 (13) 1、农桥建设 (13) 2、一事一议财政奖补 (15) 3、农村河道疏浚和长效管理 (17)

第一部分、财政涉农补贴政策。 目前在我市实行的与农业生产密切相关的财政涉农补贴主要有六项:粮食直补、农资综合补贴、农作物良种补贴、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流转补贴、秸秆还田补贴和农机具购臵补贴。下面我先为大家介绍:第一项--粮食直补: 1、粮食直补是为了促进粮食生产、保护粮食综合生产能力、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和增加农民收入,财政按一定的补贴标准对种粮农民的补贴。我们江苏省只补贴水稻,所以又叫水稻直补。 2、粮食直补坚持“谁种地补给谁”的原则,承包地转包给他人的,按承包协议处理;抛荒地和非农业征用的耕地不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按核定到户的水稻面积,每亩补贴20元。 3、粮食直补资金统一公示后发放。 2012年水稻直补面积按2011年水稻直补面积为依据,扣除2011年已经征收征用的建设用地,核实到户的补贴面积,核实到户的补贴面积,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在醒目地点组织公示,村组干部的补贴面积要单独注明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内容要详尽、具体。核定到户的补贴面积经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再实施。 涉农补贴第二项、农资综合补贴 1、农资综合补贴是为了弥补种粮农民因柴油、化肥、农药、农膜等农资价格上涨带来的生产成本增加,而实行的一种直接补贴。农资综合补贴是在粮食直补政策基础上国家对种粮农民增加的一项补贴政策。 2、农资综合补贴实行谁种植、谁享受补贴的办法,承包地转包给他人的,按承包协议处理;抛荒地和非农业征用的耕地不予补贴;补贴不得用于高效农业,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常年不种粮的,不给予补贴。农资综合补贴按核定面积每亩补贴103.4元(81.50+21.9,2012年在去年补贴标准的基础上增加21.9元)。 3、农资综合补贴资金统一公示后发放。

种粮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种粮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镇级种粮补贴专项资金管理,防范资金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大种粮补贴力度切实保障粮食生产稳定的意见》和《关于印发〈市农业局、财政局种粮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件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镇级种粮补贴专项资金,是指由镇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镇粮食生产工作的专项资金。镇级种粮补贴包括粮食种植补贴和水稻种植大户补贴。 第三条镇级种粮补贴专项资金管理遵循规范管理、公平公开、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补贴对象及标准 第四条粮食种植补贴对象为在我镇农田从事小麦、玉米、高粱、水稻种植的种粮户、合作社、农业企业及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统称“农户”)。小麦种植大户补贴对象为在我镇农田单造播种小麦面积10亩及以上的农户(含专门从事小麦种植的经联社、供销社及其他类型生产经营单位)。享受补贴的农户要切实加强种植粮食的正常生产管理,非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失管、抛荒的情况不纳入补贴范围。

第五条补贴标准具体为: (一)小麦种植补贴:种植小麦每亩每造补贴IOOO元(含市补贴250元、镇补贴750元)。 (二)玉米种植补贴:种植玉米每亩每造补贴375元(含市补贴125元、镇补贴250元)。 (三)高粱种植补贴:种植马铃薯每亩每造补贴750元(含市补贴250元、镇补贴500元)。 (四)水稻种植补贴:种植番薯每亩每造补贴250元。 (五)镇级小麦种植大户补贴标准:单造播种面积10亩及以上的小麦种植大户,除享受上述第(一)条小麦种植补贴外,可申请镇级小麦种植大户补贴,标准为每亩每造补贴500元,每户每年最多领取该项补贴20万元。单造播种面积100亩及以上的小麦种植大户,可按程序申请市级种粮大户补贴,标准为每亩每造100元,每户每年最多领取该项补贴10万元。市镇两级种粮大户补贴可分别申请、一并享受。 第三章资金申请和发放程序 第六条农业农村局分别于每年组织开展资金申请工作。农户提出申请。农户于规定时间内自愿提出申请,申请粮食种植补贴的填写《粮食种植补贴资金申请表》,申请小麦种植大户补贴的填写《小麦种植大户补贴资金申请表》。 农户按要求如实填写资金申请表后,提交种植地点所属村(社区)审核;申请补贴面积10亩及以上的农户需同时提交各种植点的情况、土地承包合同或经拥有土地使用权单位同意使用该地块的授权书(证

粮食直补和农资增支综合补贴资金发放流程图

粮食直补和农资增支综合补贴资金发放流程图 采集资料。各村按实填报补贴对象户的户主姓名、身份证号码和承包土地面积等信息资料 农户申报。农户按时间申报小麦和水稻的实际种植面积 核实造册。各村以农户实际种植面积填报造册,表格必须有农户签名、村干部签字,做到责任明确到人 名册公示。把补贴面积和金额按时间公示7天,农业局和镇政府设举报电话,受理群众举报,发现问题坚决纠正,确保面积准确无误 上报区局。财政所建立综合直补电子台帐,打印汇总,由镇长签字,政府盖章后报区农业局

抽查核实。区农业局逐村核实,抽样检查后报区政府审批,由区财政局拨款到直补专户 发放存折。农户按规定时间带本人身份证和私章到所在村村部定点领取财政涉农补贴“一折通”专用存折并妥善保管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流程图 各单位编制部门预算报财政所审核 财政所将审核的部门预算报镇人代会批核后下达各单位执行 财政所对全镇行政事业单位的收入、支出和会计统一进行管理,按财务 制度规范核算 年终根据各单位的决算编制镇政府决算草案,报镇政府审核,并由镇政 府报人大批准

契税征收程序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即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合同的当天)起10日内,向当地财政部门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并在规定 时间内向财政部门缴纳清契税 财政部门向办完纳税事宜的纳税人开具契税完税凭证 对逃避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向区财政局反映并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区财政局应及时依法作出是否实施行政处罚的决定 对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纳税义务人,由区财政局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 执行 物资采购分配程序 日常办公通用商品由财政所统一采购,各部门到财政所登记领用

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专项转移支付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是中央财政公共预算安排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用于支持耕地地力保护和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以及国家政策确定的其他方向。 第三条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由财政部会同农业部分配。财政部结合中央财政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年度预算安排、农业部提出的分配建议等情况审核下达资金。其中,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的资金,根据2015年各省份耕地地力保护资金规模测算;用于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的资金,主要根据2015年各省份适度规模经营资金占全国比重,并综合考虑各省份年度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绩效考评等情况进行测算。 农业部根据政策确定的实施范围,提出资金分配建议,并会同财政部根据资金管理需要,制定实施指导性意见,细化管理要求。 第四条省级农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要在本级政府领导下,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或指导意见,并报农业部、财政部备案,抄送当地专员办。同时,要加强对县级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实施方案审核、补贴工作监督检查、政策实施情况总结等工作。 县级农业部门、财政部门要按照本省统一要求,共同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县级农业部门要认真组织做好本辖区内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相关数据审核汇总工作,包括农户基本信息、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金额等,并应对补贴给农民的资金进行7天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县级财政部门会同农业部门应按照便民高效、资金安全的原则,及时通过“一卡(折)通”等方式将补贴资金直接发放给农民。 第五条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的资金,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 用于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的资金,补贴对象为粮食适度规模生产经营者,重点向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经营主体和新型服务主体倾

市武陵源区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资金发放与管理办法

市武陵源区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资 金发放与管理办法 2016市武陵源区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资金发放与管理办法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资金发放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资金的发放与管理,进一步发挥政策激励作用,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三项补贴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72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试行)。 第二条中央财政、省财政用于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相关补贴资金和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粮食生产资金的发放,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按照“谁种粮谁受益”、“谁服务谁受益”的原则发放粮食适度规模补贴资金。 第四条区农业农村工作局、区财政局负责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资金发放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补贴对象、规模和补贴资金 第五条补贴对象。在我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粮食生产经营的种粮大户、家庭农场、经工商备案正常运行的粮食专业合作社、粮食生产专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六条种植或服务规模。凡全年用于种植水稻、玉米、马铃薯的流转土地面积达30亩(含30亩)以上;油菜种植基本连片、面积达20亩(含20亩)以上并且有一定产量;为散户提供水稻机械化统一育插秧面积每季达100亩(含100亩)以上;为散户提供水稻病虫害统防统治面积每季达50亩(含50亩)以上且相对集中连片。 第七条补贴资金。对于符合第五条、第六条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区财政给予补贴,补贴标准按当年省财政下达的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资金总量核定。 第三章补贴申报程序、时间和材料 第八条补贴面积的申报程序。

实行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和粮食生产专业化服务组织自行申报制度。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先到农作物种植地所在行政村确认当季粮油作物种植面积,再向当地乡镇(街道)申报;跨乡镇(街道)种植的`在户籍所在地进行申报(如户籍所在地没有种植粮油作物的,则在种植粮油作物最大面积所在乡镇<街道>申报),经乡镇(街道)审核后报区农业农村工作局;粮食生产专业化服务组织在完成服务后向当地乡镇(街道)申报服务面积(跨乡镇<街道>服务的在服务对象面积最大的乡镇<街道>进行申报),经乡镇(街道)审核后报区农业农村工作局。 第九条补贴面积的申报时间。 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在当年4月30日前向当地乡镇(街道)申报规模种植大户信息,乡镇(街道)在当年5月31日前将信息上报到区农业农村工作局。 每季粮油作物种植面积的申报时间:粮食生产经营主体按农作物种植季节向乡镇(街道)申报种植面积,其中马铃薯和油菜于次年3月1日前;水稻于当年6月20日前;乡镇(街道)经核查、公示后按农作物种植季节将相关申报材料上报至区农业农村工作局,其中马铃薯和油菜于次年4月1日前;水稻于当年7月20日前。 粮食生产专业化服务“以奖代补”在完成服务后1个月内申报。 第十条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在申报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资金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粮食生产经营和专业化服务主体承诺书(附件1); (二)耕地承包流转合同或转包协议(附件2); (三)种植区域分布示意图; (四)本年度粮食生产经营主体承包信息登记表(附件3); (五)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农作物种植面积申报表(附件4); (六)大田租金支付凭证或分户支付清册。 第十一条粮食生产专业化服务组织在申报粮食生产专业化服务“以奖代补”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粮食生产经营和专业化服务主体承诺书(附件1); (二)粮食生产专业化服务“以奖代补”申报表(附件7); (三)与服务农户签订的服务协议(附件8),并填写《粮食生产专业化服务面积明细表》(附件9)。

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 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农业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6.04.18 •【文号】财农〔2016〕26号 •【施行日期】2016.04.1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农业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关于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的通知 财农〔2016〕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员会): 2015年,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农业部印发了《关于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的指导意见》(财农〔2015〕31号),在全国范围内从农资综合补贴中调整20%的资金,加上种粮大户补贴试点资金和农业“三项补贴”增量资金,统筹用于支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重点用于支持建立完善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同时选择部分省开展试点,将农作物良种补贴、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和农资综合补贴合并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目标调整为支持耕地地力保护和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从试点情况看,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方向正确,目标明确,操作简便,取得了预期效果。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2016年在全国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要意义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业补贴政策的有效实施,明确要求在稳定加大补贴力度的同时,逐步完善补贴政策,改进补贴办法,提高补贴效能。推进农业“三项补贴”改革,是按照中央“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总体部署做出的重大政策调整,是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顺应农业发展新形势的重要举措,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在农业生产领域的具体体现。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以绿色生态为导向,推进农业“三项补贴”由激励性补贴向功能性补贴转变、由覆盖性补贴向环节性补贴转变,提高补贴政策的指向性、精准性和实效性。各地要充分认识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的重要意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改革工作平稳顺利推进。 (一)有利于提高政策的指向性、精准性和实效性。将农业“三项补贴”中直接发放给农民的补贴与耕地地力保护挂钩,明确撂荒地、改变用途等耕地不纳入补贴范围,鼓励农民秸秆还田,不露天焚烧,主动保护耕地地力,加强农业生态资源保护意识,实现“藏粮于地”,使政策目标指向更加精准,政策效果与政策目标更加一致,促进了支农政策“黄箱”改“绿箱”,进一步拓展了支持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的政策空间。同时,统一资金审核和发放程序,减少了工作环节,减轻了基层负担,节约了时间和成本,提高了工作效率。 (二)有利于促进粮食适度规模经营。当前农业虽然保持增量增收的好势头,但数量与质量、总量与结构、投入与产出、成本与效益、生产与环境等方面矛盾日益上升,特别是家庭小规模经营仍占大多数,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影响了农业现代化进程。通过政策引导,加快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培养新型职业农民,鼓励多种形式的粮食适度规模经营,有利于推动农业生产加快进入规模化、产业化、社会化发展新阶段,符合现代农业发展方向。 (三)有利于推动农村金融加快发展。长期以来,农民“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始终得不到很好解决,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业农村发展和农民增收致富。通过调

粮食补贴资金发放管理办法

粮食补贴资金发放管理办法 粮食补贴资金发放管理方法之相关制度和职责,为了深化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经乡党政办公会议争辩预备:首先把粮食补贴资金发放管理做为切入点,确保粮食补贴惠农政策落到实处,防范挤占、截留、挪用、套取补贴资金等现象发生,特制定本方法:一... 为了深化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经乡党政办公会议争辩预备:首先把粮食补贴资金发放管理做为切入点,确保粮食补贴惠农政策落到实处,防范挤占、截留、挪用、套取补贴资金等现象发生,特制定本方法: 一、粮食补贴资金发放的基本原则 1、据实补贴的原则。坚持谁种粮就补贴谁,种多少就补多少。 2、按程序发放的原则。坚持做实做细直补工作的每一个环节,使粮食补贴资金准时、足额兑现到种粮农夫手中。 3、乡村组干部共同负责的原则。 4、公正、公正、公开的原则。 二、粮食补贴面积的摸底与申报 1、村民小组长到农户收集粮食种植面积,各农户签字认可,造册登记,组长在表册上签字后上报村委会。 2、村委会依据组里上报的面积表册,汇总统计,在村组进行第一次公示,公示时间7天。 3、公示完后,村委会对各组上报的面积抽取50%农户进行核查,确认无误后,表册由村支部书记、村会计、驻村干部签字认可后上报乡农业站。 4、农业站对村委会上报的数据、表格进行审核,有重点地每村抽取2至5个组,每组抽取10至15个农户,由乡政府统一组织干部进行逐村实地核查,依据核查结果,按比例核减村委会粮食种植面积。 5、乡农业站将各村上报的面积册统一复印后,交各村进行第二次公示,公示时间7天,要求公示到组,乡政府派人对公示内容进行拍照确认。

6、最终,表册由农业站长、财政所长、分管农业负责人、乡长签字后上报县农业局审核。 三、粮食补贴资金的发放 1、乡财政所对上报表册进行信息纠错,对农户姓名、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等信息进行仔细对比,准时更改到位,避开消逝误差。 2、通过“一折通”打卡发放。按质按量打卡,确保直补资金足额准时发放到位。 四、粮食补贴资金管理发放责任 1、因工作缘由,导致粮食补贴资金延缓发放,造成较大影响的,由乡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对责任人警示谈话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2、因工作责任心不强,导致补贴面积不实、数据不真,引起群众不满的,除责令表册重新返工外,赐予全乡通报批判。 3、凡挤占、截留、挪用、套取粮食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除依法追回已经拨付的补贴资金外,当年的农业农村工作一票否定,乡党委、乡纪委还将从严查处,对相关责任人赐予党纪政纪处分。 4、凡在粮食补贴资金管理发放中,消逝重大问题,引起群众上访、集访的,高靠一等从严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成本会计岗位职责会计岗位责任制备用金管理制度 差旅费报销规定差旅费报销制度收银员岗位职责

湖南省农业政策补贴新规定

湖南省农业政策补贴新规定 适度规模经营补贴10万元、“财银保”贷款100万元、全程社会化服务补贴4.5万元……”6月16日,益阳市桃江县大栗港镇金谷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理事长熊元志拿起账本,算了一笔账。去年益阳市开展农业“三项补贴”和“财银保”改革试点后,熊元志所 在合作社比往年多得了14.5万元农业补贴,还利用政府贴息的“财银保”贷款扩大了承 包经营规模,如今,熊元志逢人便夸国家政策好,种粮积极性越来越高。改革试点一年来,益阳市像熊元志这样享受了改革红利的种粮大户不在少数。 2021年,益阳市按照省里的统一部署安排,全面启动农业“三项补贴”改革试点工作。此次改革将粮食直补、农资综合补贴、良种补贴合并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具体到资 金分配上,是将农资综合补贴资金的80%、种粮农民直补和农作物良种补贴的全部用于耕 地地力保护补贴,将农资综合补贴存量资金的20%,加上农业“三项补贴”的增量资金, 统筹用于支持粮食生产适度规模经营。更直观的说,即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为计税面积内种 植一季农作物每亩每年补贴105元,种植双季稻补贴175元,计税面积外种植双季稻每亩 补贴70元。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则重点向种粮大户、家庭农场、种粮农民合作社、粮 食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农业生产新型经营主体倾斜,通过贷款贴息、重大技术推广与社 会化服务补助等方式,支持经营主体向农业现代化、机械化、规模化发展。据统计,2021年,益阳市共发放补贴资金5.96亿元。今年,预计发放资金4.6亿多元。“当前,我市 农业虽然增量增收,但数量与质量、总量与结构、投入与产出等矛盾日益凸显,此次改革,就是要通过政策引导,鼓励多种形式的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益阳市财政局农业科科长刘 鸿解读此项政策时说,原来的农业“三项补贴”已逐渐演变成为农民的收入补贴,一些农 民即使不种粮或者不种地,也能得到补贴,而真正从事粮食生产的种粮大户、家庭农场、 农民合作社等经营主体,却很难得到支持,新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弥补了这一弊端, 实现了“精准惠农”。 在改革试点过程中,益阳市除严格落实国家政策外,还进行了其他方面的有益探索。2021年16月12日,益阳市成为全省第一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保证保险的唯一试点市,强力推进“财银保”贷款试点工作。具体做法是,用财政补贴资金鼓励各类规模经营主体 向保险公司投保,投保后不需要其他担保抵押,便可获得由保险公司出面向银行申请的贷款,同时,此项贷款还可获得政府贴息资金和保费补贴。这项新政策一出台即获得经营主 体的广泛好评,截至今年5月底,全市受理“财银保”贷款申请135笔,金额达6815万元,占全省的47.89%。2021年,全市财银保贷款规模预计在1亿元以上。 随着各项改革纵深推进,真正种粮的农民和经营主体享受的实惠越来越多,不少在外 务工的农民也重新回到田间,从事农业生产。年初,桃江县石牛江镇种粮大户文光荣就叫 回了在外打工的两个儿子,与他一同种田。文光荣算了一笔账,今年的农业经营所得加上 国家补贴,预计全家人平纯收入在22000元以上,“种田,越来越有出路。”他说。

2017种粮补贴的最新政策和标准

2017种粮补贴的最新政策和标准 2017的种粮补贴一直都是农民们最为关注的,国家也是有制定者惠民的政策,那补贴的标准是什么呢?以下是店铺为你整理的2017种粮补贴的最新政策和标准相关资料,希望大家喜欢! 2017种粮补贴的最新政策 粮食直补,全称粮食直接补贴,应遵循谁种地补给谁的原则,粮食主产省、自治区原则上按种粮农户的实际种植面积进行补贴,承包地转包给他人的,按承包协议处理。发放方式为直接现金发放或发放于农民“一卡通”或“一折通” 储蓄存折或储蓄卡中。 良种补贴,指国家为支持农民积极使用优良种子,对生产中使用优质农作物良种的农民给予的补贴。农户到良种补贴定点销售部门购种,可持身份证及种子定点销售部门开具的专用凭证,到乡镇财政所领取其补贴。 农资综合补贴,指政府对农民购买农业生产资料(包括化肥、柴油、种子、农机)实行的一种直接补贴制度。通过农资综合直补及各种补贴,来保证农民种粮收益的相对稳定,补贴资金通常来源于粮食风险基金,通过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下拨。 2015年,根据形势发展,我国在粮食补贴方面做了政策调整,经国务院批准启动三项农业补贴政策的“三合一”工作,即把原来的农业“三项补贴”合并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目标调整为支持耕地地力保护和粮食适度规模经营。 财政部、农业部要求各省市区从中央财政拨付的农资综合补贴资金中调整安排20%的资金,加上种粮大户试点资金和补贴增量资金,统筹用于支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重点向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经营主体倾斜。 刚颁布不久的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中的这段原文: 27.完善农业补贴制度。进一步提高农业补贴政策的指向性和精准性,重点补主产区、适度规模经营、农民收入、绿色生态。深入推进农业“三项补贴”制度改革。完善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稳定产

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 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农业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7.04.28 •【文号】财农〔2017〕41号 •【施行日期】2017.06.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关于印发《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农〔2017〕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农牧、农村经济、畜牧兽医)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局,中央直属垦区:为了加强和规范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推进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财政部会同农业部制定了《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农业部 2017年4月28日附件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推进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是中央财政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农业生产、优化产业结构、推动产业融合、提高农业效能等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由财政部会同农业部共同管理,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绩效结果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 财政部负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会同农业部分配及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 农业部负责相关产业发展规划编制,指导、推动和监督开展农业生产发展工作,会同财政部下达年度工作任务(任务清单),做好资金测算、任务完成情况监督,绩效目标制定、绩效监控和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资金支出范围 第四条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主要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直接发放给农民,下同)、适度规模经营、农机购置补贴、优势特色主导产业发展、绿色高效技术推广服务、畜牧水产发展、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农业结构调整、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农业种植结构调整,下同)、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等支出方向,以及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支持农业生产发展的其他重点工作。 第五条耕地地力保护支出主要用于支持保护耕地地力。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长年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予补贴。

粮食补贴资金管理制度范文

粮食补贴资金管理制度范文 粮食补贴资金是国家对农民进行补贴的一种形式,旨在保障农民的经济利益和农业生产稳定发展。为了确保粮食补贴资金的有效管理和使用,建立一套科学、规范、透明的管理制度是非常重要的。 一、粮食补贴资金管理的目标与原则 粮食补贴资金管理的目标是促进农民增收、提高农业生产效益和粮食安全水平。在实施过程中,需遵循以下原则: 1. 公正公平原则:粮食补贴资金的分配和使用必须公开透明、公正公平,不得偏袒任何一方,确保资金合理有效的使用。 2. 科学决策原则:粮食补贴资金管理应依据农业发展规律、市场需求和农民实际需求,科学决策,确保资金的合理投入和使用。 3. 责任意识原则: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增强责任意识,严格按照规定程序管理和使用粮食补贴资金,及时、准确地向农民发放补贴款项,确保资金到达农民手中。 4. 风险控制原则:加强粮食补贴资金管理的风险控制,防范和化解各类风险,确保资金安全和效益。 二、粮食补贴资金管理的主体和权限划分

1. 国家发改委:负责制定和修订粮食补贴资金管理政策、审核和批准各级政府的补贴预算,监督和检查各级政府的资金使用情况。 2. 省级政府:负责制定本地区的粮食补贴实施办法和管理细则,负责统筹规划、调度和分配粮食补贴资金,审核和批准本地区的补贴预算。 3. 县级政府:负责编制本地区的粮食补贴计划,组织实施,确保补贴资金的到位和发放。 4. 农业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农业生产补贴资金的使用,对农民进行培训和指导,提高农业生产效益和粮食质量。 5. 相关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对粮食补贴资金进行核算和审计,监督和检查各级政府的资金使用状况;审计部门负责对粮食补贴资金进行监督和审计,确保补贴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准确发放。 三、粮食补贴资金管理的程序和要求 1. 编制粮食补贴预算:各级政府按照国家政策和要求编制粮食补贴预算,明确补贴资金的使用范围、对象和金额,并报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门审核和批准。 2. 资金拨付和发放:各级政府按照预算和计划,及时、准确地拨付粮食补贴资金,并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发放给农民。 3. 资金使用监督: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监督制度,对

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粮食储备局关于印发《国家储备粮油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粮食储备局关于印发《国家储备粮油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粮食储备局(已撤销),银行,农业发展银行 •【公布日期】1999.03.24 •【文号】财经字[1999]81号 •【施行日期】1999.04.01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预算、决算 正文 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粮食储备局关于印发《国家储备粮油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经字〔1999〕81号1999年3月24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农业发展银行分行、粮食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分行、粮食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加强对国家储备粮油补贴资金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8〕15号)精神,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粮食储备局制定了《国家储备粮油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为确保及时、足额拨补国家储备粮油补贴资金,各级财政、农业发展银行、粮食部门必须在4月5日前完成“国家储备粮油补贴”专户开设工作,并于4月5日前将你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总预算会计开设的“国家储备粮油补贴”专户账号,经开户的农业发展银行省级分行审核签章后,分别上报财政部经济贸易司、预算司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资金计划部。执行中专户账号如有

调整,也要及时按此规定上报调整后的专户账号。 附件:国家储备粮油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办法 附件:国家储备粮油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家储备粮油补贴资金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8〕1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财政拨付的国家专项储备粮油、临时储备食油利息和费用及差价补贴等资金的管理。 第三条财政、粮食部门负责补贴资金的分配、清算、使用管理和监督。农业发展银行负责补贴资金专户设置和柜台划拨监督工作。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总预算会计和国家粮食储备局在同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开设“国家储备粮油补贴”存款专户,并设立“专项储备粮食补贴”、“专项储备食油补贴”、“临时储备食油补贴”、“甲字、五0六储备粮油补贴”明细账,同时还要在明细账中设置有关专账。 “专项储备粮食补贴”、“专项储备食油补贴”和“临时储备食油补贴”明细账中应设置以下专账:“储存费用补贴”、“利息补贴”、“轮换费用补贴”、“差价补贴”。 第五条实行垂直管理体制的国家专项储备粮油、临时储备食油和甲字、五0六储备粮油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按委预拨到国家粮食储备局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国家储备粮油补贴”存款专户,然后由国家粮食储备局会同财政部直接下达到按规定需要补贴的粮食企业,国家粮食储备局据此分类办理专户资金汇付手续。国家粮食储备局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根据中央财政拨付的补贴资金在“国家储备粮油补贴”存款专户中登记有关明细账及其专账资金收支情况。 第六条委托地方代管的国家专项储备粮油和临时储备食油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按季直接预拨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总预算会计在同级农业

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的指导意见

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的指 导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农业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5.05.13 •【文号】财农[2015]31号 •【施行日期】2015.05.1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的指导意见 财农[2015]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业补贴政策的有效实施,明确要求在稳定加大农业补贴力度的同时,逐步完善农业补贴政策,改进农业补贴办法,提高农业补贴政策效能。遵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近年来中央1号文件关于完善农业补贴政策、改革农业补贴制度的要求和党中央、国务院统一决策部署,财政部、农业部针对农业补贴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突出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在充分征求和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了调整完善农业补贴政策的建议,经国务院同意,决定从2015年调整完善农作物良种补贴、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和农资综合补贴等三项补贴政策(以下简称农业“三项补贴”)。为积极稳妥推进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工作,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在全国范围内调整20%的农资综合补贴资金用于支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 (一)必要性。自2004年起,国家先后实施了农业“三项补贴”,对于促进

粮食生产和农民增收、推动农业农村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农业农村发展形势发生深刻变化,农业“三项补贴”政策效应递减,政策效能逐步降低,迫切需要调整完善。 一是转变农业发展方式迫切需要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我国农业生产成本较高,种粮比较效益低,主要原因就是农业发展方式粗放,经营规模小。受制于小规模经营,无论是先进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金融服务的提供、与市场的有效对接,还是农业标准化生产的推进、农产品质量的提高、生产效益的增加、市场竞争力的提升,都遇到很大困难。因此,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强化粮食安全保障能力,建设国家粮食安全、农业生态安全保障体系,迫切需要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加大对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的支持力度,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二是提高政策效能迫切需要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在多数地方,农业“三项补贴”已经演变成为农民的收入补贴,一些农民即使不种粮或者不种地,也能得到补贴。而真正从事粮食生产的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却很难得到除自己承包耕地之外的补贴支持。农业“三项补贴”政策对调动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的作用大大降低。因此,增强农业“三项补贴”的指向性、精准性和实效性,加大对粮食适度规模经营支持力度,提高农业“三项补贴”政策效能,迫切需要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 (二)基本内容。根据当前化肥和柴油等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下降的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要从中央财政提前下达的农资综合补贴中调整20%的资金,加上种粮大户补贴试点资金和农业“三项补贴”增量资金,统筹用于支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支持对象为主要粮食作物的适度规模生产经营者,重点向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经营主体倾斜,体现“谁多种粮食,就优先支持谁”。 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粮食适度规模经营,既可以支持以土地有序流转形成的土

农业绿色生产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农业绿色生产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上海市农业绿色生产补贴资金管理,推进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以绿色生态为导向,深化农业补贴制度改革,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有关法律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绿色生产补贴资金是指市级财政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本市农业高质量发展、推进生态资源保护、提升产业整体效益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农业绿色生产补贴资金由市农业农村委会同市财政局共同管理,按照“指向明确、重点突出、分配科学、绩效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坚持市区联动、部门合作、分级负责。 市农业农村委负责农业绿色生产补贴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会同市财政局下达年度工作任务清单,做好资金测算、任务完成情况监督,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落实绩效管理结果应用,依法依规实施信息公开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农业绿色生产补贴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审核,会同市农业农村委分配及下达资金预算,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 区农业农村委根据市下达工作任务和绩效目标,负责细化实施方案,做好区级资金配套测算、组织项目实施和监督等,做好本区预算执行和绩效管理具体工作,依法依规实施信息公开等。 区财政局负责区级配套资金安排,加强农业绿色生产补贴资金拨付、使用与管理,配合区农业农村委在市级指导下制定具体预算支出的标准、实施方案等,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 第二章资金支持对象和范围 第四条农业绿色生产补贴资金支持对象是在本市范围内(含域外农场)从事农业生产、承担农业生态保护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任务的农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涉农企业等农业生产经营主体。 第五条农业绿色生产补贴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耕地地力保护支出。主要用于对从事粮食、蔬菜种植的各类农业经营主体的直接补贴,合理安排种植茬口管理,保护耕地地力,强化生态资源保护意识。 (二)农机购置补贴支出。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开展报废更新和相关创新

粮食补贴资金发放管理办法

粮食补贴资金发放管理办法 粮食补贴是国家为支持农村农业发展、维护农民权益,采取的政策措施之一,是国家在农村经济发展中的积极作为。对于保证粮食安全、促进农村经济繁荣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行粮食补贴政策时,管理资金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是至关重要的。本文将探讨粮食补贴资金的发放管理办法。 一、资金来源 粮食补贴的资金来源主要是政府财政和扶持农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按时足额拨付粮食补贴资金。 二、发放对象 1.农户 2.农村地区的集体经济组织 3.农业专业合作组织 4.农业生产性服务组织 以上四类对象均可享受粮食补贴。农业专业合作组织和农业生产性服务组织的资金发放应当严格按照其实际经营情况来执行,不得出现冒领、挪用等违法行为。 三、资金发放方式 1.电子发放 2.现场发放 电子发放是采用电子化手段将粮食补贴直接发放到农民的银行卡中。这种方式高效、安全、便捷,可以避免部分农民无法领取补贴的问题,不过需要注意提高农民的信息化水平。 现场发放是指将粮食补贴现场发放到农民手中。这种方式需要加强管理,避免资金的浪费和滥用。 四、发放标准 发放标准应根据收入水平、土地面积和家庭人口等因素来制定,具体标准应根据国家政策规定执行。财政部门发放资金时应当对发放标准进行严格管理,保证每一位发放对象都能够得到相应的补贴。

五、资金管理 1.信息化管理 2.财政部门管理 信息化管理是保证粮食补贴管理工作高效、精准、公开的重要手段,需要建立科学的信息化管理平台,以便更好地管理粮食补贴资金。同时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管理机制,严格控制资金的使用,确保资金的使用效益。 六、其他事项 1.对粮食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2.建立科学的风险防范机制,避免粮食补贴资金被损害。 3.加强对资金的监控和追踪,及时查处资金滥用行为。 七、结语 粮食补贴政策对于提高农业生产效益、推进农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粮食补贴的资金发放管理办法应当严格执行,建立完善的管理平台和监控机制,以此保证资金的高效使用和满足农民的需求。

湖北省农业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6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农业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6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农业厅,湖北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6.05.30 •【字号】鄂财商发〔2016〕40号 •【施行日期】2016.05.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关于印发《2016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鄂财商发〔2016〕40号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农业(经管)局(委、办): 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的通知》(财农〔2016〕26号)精神,为贯彻落实好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切实保护耕地地力,实现“藏粮于地”,提升粮食产能,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在大量调查研究,并征求省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报经省政府同意,现将《2016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的实施意见》印发各地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2016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的实施方案,并报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备案。

二、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的补贴资金务必于6月30日前兑付到农民手中,让农民群众吃上“定心丸”。 三、各地财政、农业部门要依靠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做好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主动与社会各方面特别是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进行沟通,赢得对惠农补贴改革的理解和支持。 附件:2016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的实施意见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农业厅 2016年5月30日附件 2016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的实施意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的通知》(财农〔2016〕26号)精神,2016年进行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即将农作物良种补贴、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和农资综合补贴合并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目标调整为支持耕地地力保护和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为全面落实好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的政策,安全、及时地将直接补贴给农民的耕地地力保护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发放到农户,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补贴范围和对象 (一)补贴范围。在全省范围内,原则上对种地农民拥有承包权的耕地、村组机动地在农村土地确权(或在农村土地二轮延包)时被确认的耕地、国有农场和国有农牧渔良种场的耕地给予补贴。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2013年修订)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2013年修订)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3.11.26 •【字号】 •【施行日期】2014.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 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省级相关部门:为加强我省农业综合开发工作,进一步促进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确保资金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保证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0号)及有关制度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2006年印发的《陕西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陕政办发〔2006〕100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陕西省财政厅 2013年11月26日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我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确保资金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保证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0号)及有关制度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农业综合开发是指政府保护、支持农业持续、稳定发展,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设立专项资金对农业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利用的活动。其任务是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粮食安全;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依靠科技进步和制度,提高农业综合效益,促进农民稳定增加收入。 第三条凡属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立项的地方切块内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以下简称“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以及省农业综合开发办立项的省级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均依照本实施办法进行管理。 第四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包括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经营项目。 土地治理项目:包括稳产高产基本农田建设、高标准农田、粮棉油等大宗优势农产品基地建设等项目,小流域治理等生态综合治理项目,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现代农业园区建设项目。 产业化经营项目:包括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畜牧水产养殖等种植养殖基地项目,农产品加工项目,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项目。 第五条农业综合开发应创新机制,强化管理,实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共财政相适应的管理机制和投资政策。 第六条农业综合开发实行“国家引导、配套投入、民办公助、滚动开发”的投入机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农民群众(包括农村集体)及企业自筹资金、金融机构贷款、引进外资以及经过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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