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拆迁案例分析(考试版真题卷)

信访拆迁案例分析(考试版真题卷)
信访拆迁案例分析(考试版真题卷)

信访拆迁案例分析(考试版真题卷)近年来,每个城市在房屋拆迁安置中出现钉子户不断进行缠访、闹访、越级

访、无理访现象,钉子户发展而来的信访户或信访户发展成为的钉子户,边缘化

的至富心态策略和手段,要求之高,手段近乎敲诈,并在信访活动中不断呈专业

化、特定化、组织化、技巧化发展。在每年全国人大政协会议、党代会或省市人

大政协会议、省市党代会等国家重大、重要政治活动期间,冲击首都、省会的重要部门和重要场所,制造不和谐因素。本文通过案例集中分析钉子信访户的非常心态与法律基础,指导拆迁安置和信访工作的改良。

一、钉子户发展而来的信访户或信访户发展成为的钉子户

2007年10月,为维护“国庆”和“十七大”期间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保证“国庆”和“十七大”期间信访工有序进行,根据国家、省市相关部门的有关安排,各省市区与信访事项发生地街道、社区、及单位排查所在辖区涉及拆迁安置的异常上访人员,协调了部分信访事项。同时,经过认真排查和梳理,对稳控对象和劝访对象进行分类:对可能主动进京越级上访,可能发生破坏社会和谐温度的相关上访人要求盯死、防死。对曾进京上访,可能正在观察形势、寻找机会进京上访;或可能被人煽动,跟随他人进京上访的,进行重点关注,积极劝访,发现异常立即采取稳控措施。

与往年首都国家重大活动期间一样,稳控前,区委、区政府的布置不可谓不周详,街道社区工作人员提前介入,一方面耐心听取信访人员的具体要求,一方面耐性做好说服劝导工作,一方面协调安排信访人员与建设单位进行拆迁安置协商、洽谈。同时,稳控中街道社区和建设单位动用的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工作人员24小时坚守岗位。处处小心。但仍然有住户最终在十七大会议期间到了北京,有的则已经踏上了去北京的列车。稳控效国与理想状态尚有一定的差距。历来的稳控,使稳控对象也练就了一定的反稳控技巧。

稳控后,更多的问题需要反思。是什么幕后推手,把信访人越推越远,种种迹象表明,信访人群体不断呈专业化、特定化、组织化、技巧化发展。在每年全国人大政协会议、党代会或省市人大政协会议、省市党代会等国家重大、重要政治活动期间,以信访为由,冲击首都、省会的重要部门和重要场所,以引起注意,制造不和谐因素。

二、边缘化的至富心态策略和手段:拆迁安置至富或解决一揽子问题,要求之高,手段之多近乎敲诈

案例一:A户,原市区中心区域X号房屋,住改非经营,面积27.10平方米。拆迁条件,要求原地原面积安置营业房的前提下,再无偿提供中心城区100平方米的住宅作为补偿,建设单位无法接受其安置条件的情况下,A户多次上京进行越级访。上访理由:1 、建设单位X号地块拆迁手续不合法,认为建设单位向其提供申领《拆迁许可证》的《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批准书》复印件均系伪造。2 、如果要求得到满足,将不向省、和中央有关部门告发建设的违法拆

迁行为。

建设单位认为X号地块拆迁手续合法。同时,A的要求明显不符合相关拆迁安置政策,没有可操作性。在A将安置要求降低的前提下,考虑到A的实际困难,在相关政策的范围内,建设单位可以考虑最大化安置。

相关政策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XX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XXX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住改非拆迁,按住宅安置。

在社区工作人员询问A为什么要求原地安置营业房外加100平方米的住宅时,A表示营业房继续可以做生意,住宅给儿子安排好。

案例二:B户,家庭人口:4人,原住XX路X弄XX号,建筑面积:27.86平方米,产权性质为公房,拆迁补偿评估价值为159336元。XX街道困难户。已与建设单位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后该房屋于2005年12月发生火灾,火灾后B 提出:火灾古董损失很大,要建设单位补赔偿人民币300万元,安置2套住房和1间营业用房及补偿现金的过高要求。建设单位认为,该户火灾后造成经济困难,可予适当补助,但过高要求不能同意,所以无法与其达成拆迁安置协议。后该户侵占其他住户搬空房,建设单位几次书面通知要求其搬离未果。2006年6月上旬建设对该户侵占房屋进行强制腾空,B户随后二次进京上访,2007年十七大期间B和BW(后妻,现又离婚)继续上京访。

2006年7月经协商,该户同意建设单位提供同区X苑X幢X单元XXX室,建筑面积81.89平方米安置住房;提供同区X苑X幢X单元XXX室,建筑面积56.86平方米的过渡用房,同时向建设单位借款人民币30000元。随后2006年9月,B提出因火灾损失,缺少基本的生活用品,女儿上学和一家生活困难向建设单位借款人民币20000元。2007年2月14日,又以添加生活用品和交子女学费为由向建设单位借取人民币20000元。共计借款70000元。2008年XX省两会期间,在实现了要求建设单位生活补助6000元后,又提出,要求买齐所有的生活用品,再借人民币十万元。建设单位没有同意。

在安置方面,建设单位于2006年6月4日起至今,先后20多次会同街道、社区与B洽谈,B始终坚持过高要求。在火灾补偿方面,建设单位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等,由权威部门认定的火灾损失、火灾损失证明材料,按责赔偿。此案中消防部门认定建设单位并非主要责任人,而总受灾7户住户,消防部门认定损失总额为70000元,B何以一昧追求信访途径而不是诉讼途径解决火灾问题,并一昧认定拆迁人纵火。在信访工作人员向B了解其真实想法时,B不讳地说:我没有其他至富途径,要一次解决两个子女将来的住房和自己将来的生活出路问题,只能找政府。

2008年5月23日,XX区领导赴建设单位下访调研信访工作时指出:其住房安置应当根据相关政策进行;其火灾赔偿应根据权威部门认定火灾损失、火灾损失证明材料,或提供购买单位的原始凭证复印件等第三方证明材料,经相关鉴证,账实相符,按责赔偿;其进京访问题,省、市、区三级信访部门、街道、建设单

位应为其专题协调,作出会议纪要或根据信访三级程序,终止其信访程序,报国家信访局备案的处理意见。之后,由街道社区、公安派出所、建设单位共同落实稳控措施,确保2008年北京奥运期间和十一届三中全会30周年纪念活动期间的社会稳定。

三、地段差、评估价、怀旧情节抵制城市建设的理由

1、地段差、评估价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XX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修订前)》、《XX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文件规定:被拆迁房屋、安置用房的货币补偿金额,由社会评估机构采取同时点货币补偿基准价为基本依据,结合该房屋具体区位、建筑结构、建筑面积、成新、层次、朝向、装修及其它因素经评估确定。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同时点房屋货币补偿基准价x 区位差价系数×(1十层次差价率) ×(1十朝向差价率) ×(1+其他因素差价率)—同类房屋的重置价格+被拆迁房屋的重置价格×成新率] ×建筑面积。

安置用房评估金额的计算公式为:安置用房评估金额=[同时点房屋货币补偿基准价×区位差价系数×(1十层次差价率) ×(1十朝向差价率) ×(1+其他因素差价率)—同类房屋的重置价格+安置房屋的重置价格×成新率] ×建筑面积。

根据这个拆迁安置公式,不论按取哪个评估时点,如XX路或YY路拆迁至新建小区,始终能保持合理的拆迁安置比例,牺牲地段,但扩大居住面积,总额对等,以保护住户的利益。

等于说地段差是用面积作出补偿,而评估价低于市场价只是概念上的一个误区,同时点评估基价,置换率基本历年相同。而这个公式要说服普通拆迁户,有较多的环节,可能并不容易。有的是故意误解,有的是真不理解。

2 、刁蛮而无理,非常之举,近乎歇斯底里

如果说抱有地段差、评估低于市价、怀旧情节的住户,拆迁安置单位还有可以向住户解释的空间。那么,一些住户的非常行为、无理取闹、近乎歇斯底里的发作,简直可以让人感到气愤。

案例一:C户,其妻在市中心XX路有二处房屋,一处房改房,建筑面积60平方米,在2002年12月与拆迁单位签订了货币安置协议,并全额提取了房屋评估金额(345472元)和搬家费、过渡费。另一处同为XX路XX号,原公房“住改非”开店,建筑面积45.47平方米,2002年12月25日签订了货币安置协议,也全额提取了房屋评估金额(265536元)和搬家费、过渡费、奖励费(90940元),及停业一次性补贴2万元。并保留该区块建成后商铺的“优先购买权”。随着房价上涨,2007年起,C户多次提出:货币安置款退还给建设单位,要求重新安置住宅500平方米。但作为拆迁安置已竟完毕,相关手续已经无法撤消。同时,重新安置住宅500平方米要求也过高。为此,C户多次进行无理访、越级访。

像C户一样,由于安置房源建设相对滞后,暂时无法全部满足安置的实际需求,工程建设施工启动又相对延期,不少已经拆迁的住户悔约搬回原住处,要求提供更优厚的安置条件并不断上访,给建设单位工作增加压力和难度。

案例二:D户,女,46岁,XX路XX号XX室,房改房,产权人丈夫,2003年启动拆迁以来,几经协商,2004年1月18日,建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与D签订了另一处非住宅一次性补偿26万元的协议,作为XX路XX号XX室安置的前提条件,D同意先拿16万元,等XX路XX号XX室住宅搬空后,再由建设单位支付余款10万元。但D在签好协议收到非住宅第一笔补偿费16万元后。即反悔,没有就XX路XX号XX室住宅拆迁安置继续与建设单位洽谈,坚持要求原地段安置,同时,并没有退回16万元现金。2006年4月10日,XX区有关部门对XX路XX 号XX室实施强迁。

在整个过程中,D提出过高安置要求未能满足的情况下,2002至2005年间,先后向同区法院、YY区法院、市中院提起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上诉;并向省建设厅提起行政复议,均败诉。在采取诉讼手段拖延拆迁时间的同时,2003年至2006年3月间,多次伙同他人在全国、省市两会和重大活动期间以非常手段赴京、赴省上访,并在身上张贴标语、大喊口号,对国家、省市、区有关人员的劝导于不顾。仅2006年一季度D就赴京访两次。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更为恶劣的是,在庭审时,D大闹法庭;在有关部门,D大闹机关。2003年12月29日,D将重病母亲抬至市征地拆迁办公室,扰乱该机关正常行政秩序达一周之久。同时,该户长期存放爆炸物,阻吓工作人员上门。2006年1月23日,市房管局作出(X房拆裁上字2006第00X号)裁决书后赴京上访未果,于3月24日在闹市区红色景观墙上用黄色油漆涂写对抗拆迁口号,字大约50×50厘米。25日在有关部门清洗墙面时,D与D纠集人员,咬伤、踢伤工作人员3人,并枪走照相机。28日被公安部门刑事拘留,后被法院判刑。2008年4月刑满释放。

目前,D一方面认为公、检、法办事不公进行信访,要求讨回公道,正进行信访。另一方面:D于今年5月6日继续就拆迁安置事宜进行信访,要求建设单位兑现2003年同意其原地回迁的承诺。建设单位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有关规定,于5月8日作出书面答复:关于原承诺,因D户一直未履行对等义务,后按X房拆裁上字〔2006〕第00X号裁决书执行,根据该裁决书,建设单位已经履行了安置同区X苑X幢X单元XX室(84.96m2)住房的义务。D认为书面答复意见与事实不符,将再行上访。

3 、怀旧情节与城市建设冲突会演变成社会矛盾和政治矛盾吗

X区是X市危旧房最集中的老城区,离景点与CBD中心相对较近又与现代都市建筑气氛不相协调,旧城改造和历史建筑保护任务繁重。同时,近年由于宏观经济的较快发展,房价上涨,对于无力购买商品房的住户,拆迁无疑是改善居住条件,提高生活品质的有效途径。但拆迁往往又集中了住户利益和社会矛盾,成为拆迁户向政府诉求更多利益的手段,住户有很多看似十分充足的理由,如:地段好、评估低、怀旧情节等。处于黄金地块拆迁住户喊出:XX公园是我家大客厅,XX湖是我家后花园,宁要湖边一张床,不要新建小区一幢楼的口号。甚至打出用鲜血保卫自己私有财产的醒目横幅标语。更有一些懂稍懂业务的住户,在规划、土地审批;拆迁许可证申领等程序上找问题、寻纰漏。在安置方面稍有不

满,动辄进京告御状,或提起行政诉讼、提请复议。责任单位或劝访,或应诉,行政资源大量消耗,财务费用巨增,拆迁期限一拖再拖,看不到尽头。以至于影响其他规划地块的拆迁启动有所延缓。

2006年3月17日,以F、G等为代表的XXX路历史保护地段XX地块46户住户,联络其他人员30余人到省政府行政中心进行集体上访,谩骂、殴打省信访局劝导干部和干警,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信访投诉:“XX市房产管理局裁决受理前听证会颠倒是非黑白”;“XX建设单位以欺骗手段骗取《X房拆许字2003第XX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虚假”;“建设用地性质改变”;“被拆迁人无知情权”等一揽子问题。在此之前,F、G等46户住户曾于2003年、2004年间分别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XX省高级人民法院就《X房拆许字2003第38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合法性问题提起行政诉讼和上诉,两院合议庭经过充分调查与取证,分别驳回了F、G等46户的诉讼请求,维护《X房拆许字2003第XX 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性质和其他证据材料的合法性,见《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杭行初字第X号》、《XX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4X行终字第X号》2003年8月,勾山里地块H等8人再次就《X房拆许字2003第XX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等合法性向XX省建设厅提起行政复议,省建设厅复议查明《X房拆许字2003第XX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合法,详见《XX省建设厅行政复议决定书X建复字2003第16号》。两院判决书和XX省建设厅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的合法性后,XX市房管局曾多次强制执行裁决受理前听证会,会上继续F、G等发表煽动性意见,涉及当前腐败、转制、下岗、社会分配问题,对此,所有在场的政府工作人员却无能为力。

三、钉子户信访的法律层面基础和原因探讨

由于当前普遍的拆迁安置矛盾冲突,同时基于上述典型案例,我们可以看到,钉子户的产生并趋蔓延的法律基础,我认为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探讨:一方面是拆迁安置法律和政策中,增加了私权的保障条款。一方面就是钉子户的信访行为中的法律地位的提高。

1 、拆迁安置法律和政策中,住户私权地位得到提高。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出台后,私权保护得到了质的加强,随后根据物权法的精神,《XX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也进行了修改,形成新的《XX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总得增加了住户权益的保障,这是法制的进步。但是,《条例》的立法精神,在确保私权的同时,在法律责任中,没有很好的解决公权与物权的冲突,也就是当被拆迁人漫天要价时,没有制约手段。从普遍理论来讲,人性化拆迁安置诸多考虑充分一点,拆迁安置矛盾可能少一点,还可能减少拆迁矛盾演变成社会矛盾和政治矛盾。人性化拆迁安置是一个很大的社会课题,涉及人性化规划、法制健全程度、行政质量提高、城市化进程加快、操作人员的素质等,可以说是促进我国社会发展的。但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对于不断趋于利益边缘化的钉子户,不可能随着拆迁安置人性化的提高而利益欲望降低。特别是拆迁安置到最后,建设单位考虑到项目进程,私权的强势将迫使建设单位推出一户一策,牺牲了相关其他政策法规的刚性。随之而来的就是大面积的政策和法规的破位。在经济方面还推动了房价的上涨,牺牲了大部分群众的利益,城市建设步伐放缓,社会矛盾更加突出。这个公权与私权的冲突,决定着钉子户和大众利益

的命运。

2 、信访户的法律地位得到提高。

同理,2005年国家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在公民的人权方面加强人民群众的信访权,畅通信访渠道,畅通民意的同时,公民行使信访权自由度得到了扩展,也为缠访、无理访、闹访、越级访、甚至进京上访提供了更大的空间。在拆迁安置的实际工作中,因住房拆迁安置的信访,逐步演变成缠访、无理访、闹访、越级访、甚至进京上访的更不在少数。

公民的信访权权受法律保护,但公民在行使自己权利的同时,有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宪法规定公民在行使自己权利的同时,有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但《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针对当前在信访秩序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条例规定得较为原则。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不断发生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对发生下列行为:①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②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③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④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⑤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⑥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应当参照相关法律责任进行追究。

而本文提供的案例不但证明了这些情况的存在。而且,在信访人行使上述行为后,大多往往得不到及时追究。致使有的非常信访人气焰更为嚣张。《条例》在规定在规定信访人在法律责任方面明显缺乏强力的手段。

四、钉子户等非常信访处理实践中必须研究和加强的几项法律内容

民法系统和拆迁安置法律、政策,增加了私权的保障条款和信访权的法律地位提高,天平的倾斜,是法制的进步,民生的保障。但在天平的另异端,如何保障一个可写合理的度?

私权的加强,信访人在法律责任方面的缺位,会导致钉子户信访群体非正常发育,甚至已成为目前钉子户信访群体不断呈专业化、特定化、组织化、技巧化发展及钉子户信访群体蔓延、滋事的法律层面上的基础和保护伞。同时,钉子户无节制的非常信访骚扰行政秩序和社会经济秩序、消耗各级政府行政资源和社会资源、挑战社会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对钉子户的让步,等于公共资源的流失)、破坏社会和谐和政治稳定、阻扰城市建设、超越公众道德价值标准,危害不可谓不大。因此,在笔者在长期的拆迁信访工作实践中,特别是在钉子户无节制非常信访实践中,认为当前特别有必要加强以下几项工作内容:

1 、认真甄别涉法信访,经过法律诉讼、法院判决、相关裁决的信访内容不受理,包括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涉及司法本身内容的信访事项通过申诉解决。倡导问题法律解决。

2 、建立各级政府部门联网的信访数据库,实现信访事项处理数据共享,确保三级信访程序(受理、复核、复查)正常运行,超越三级程序的信访不予受理。从而,杜绝多头受理,并始终停留在初访层面,以减少重复访、缠访数量。

3 、增加信访工作独立性,信访工作纳入纪检、监察体系,杜绝领导干部直接接访,避免领导干部处理在处理信访问题时临时拍板、仓促决定。

4 、增加《信访条例》非常信访人员的法律责任条款,对内容失实、破坏秩序、扰乱治安、非法串联、无理越级等非常信访行为,对照行政、刑事、民事责任,严格追究。同时,在《信访条例》明文规定天安门广场、各使领馆、各省市相关国家政治、经济、文化活动场所等为非信访区域,确保其正常秩序。

5 、规范政府行政行为,彻底退出商业运作项目的拆迁安置领域,逐步引导摆脱房地产业一枝独秀的经济格局。

拆迁补偿明细案例

深圳市旧改项目村民物业拆迁安置补偿比较表 (根据公开资料整理) 第一部分:补偿标准比较(渔农村、蔡屋围、岗厦河园、大冲)

建私房八层以上的,按基建成本给予90%补偿。备注:由于大 冲旧改项目有 充足的回迁补 偿物业供村民 选择,因此村 民通过持有补 偿物业获得的 补偿远高于岗 厦货币补偿标 准。 物业。 突破之三 创新停车 位补偿方 式:回迁自 住区每套 房产配置 壹个停车 位使用权, 回迁出租 区停车位 供丙方使 用。 临时性建筑及 附属物 (单位:元/平方米、立方米、棵、口等)砖墙铁皮房: 25 铁皮房:140 铁皮棚:70 木质隔板夹 层:120元 砼结构夹层: 300顶层楼 梯间:300 砖墙铁皮顶、铁皮顶房屋:180 铁皮房、木板房: 120 砼结构、砖混结构的夹层、地下室:110 屋顶砼水箱:500 乔、灌木不补偿 砖墙铁皮房:250 铁皮房:200 铁皮 棚:100 木质隔板夹层:175 钢筋混 凝土结构夹层:450 顶层楼梯间(层高小于2.2米):450 水箱:3000元/个 砖墙铁皮房: 2500 简易铁皮房: 200 铁皮棚:100 二楼阳台: 2500 屋顶混凝土滴 水:2500 层高不足2.2 米的永久性建 筑:2500 屋顶女儿墙 (砖砌体): 150 室外台阶,两 级台阶以上 的:300 室外铁梯: 1000 玻璃纤维(塑 料)棚、房: 500元 花坛(砖砌体, 抹灰):400 大冲旧改 过程中对 临时性建 筑物及附 属物的补 偿相对于 深圳市的 其他旧改 项目而言: 纳入补偿 范围的种 类更广、补 偿标准更 高,甚至高 于《深圳市 公共基础 设施建设 项目房屋 拆迁管理 办法》中有 关临时性 建筑及附 属物补偿 标准的规 定。

房屋拆除安全事故分析

房屋拆除安全事故分析 (作者:吕红安伋雨林彭光俊)房屋拆除是一项劳动力密集型、技术要求高、风险大的工作,也是安全事故的高发区。随着城市建设、拆迁改造房屋工程日渐增多,被拆除房屋也将越发复杂,拆除条件也趋于苛刻,房屋拆除与新建工程相比,更具危险性和复杂性。为了保证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房屋拆除必须严格遵循《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技术规范、规程的规定。本文根据近三年建设部备案的房屋拆除安全事故,分析原因,提出防范事故的对策和措施。 1、近三年房屋拆除事故情况分析 1.1无资质企业或个人承揽的房屋拆除事故多。无资质的企业或个人承揽的房屋拆除事故起数占事故总起数的60%,而有拆除资质的仅占40%。 1.2无房屋拆除方案的拆除工程发生的事故多。无拆除方案发生的事故起数占事故总起数的67%,而有拆除方案的占33%。 1.3四层及四层以下房屋拆除发生的事故多。四层及四层以下房屋拆除事故起数占事故总数的73%,而四层以上房屋占27%。 1.4农村建筑队拆除的房屋事故多。农村建筑队承担的拆除工程,事故起数占事故总数的64%,而城镇建筑企业占36%。 1.5砖混结构房屋拆除事故多。砖混结构房屋拆除事故起数占事故总数的60%,而钢筋混凝土结构和钢结构房屋分别占30%和10%。

1.6墙体坍塌导致的事故多。墙体坍塌事故起数占事故总数的46%,而由于钢筋混凝土板、梁、基础坍塌引起的事故分别占30%,14%和10%。 1.7发生在城市的拆除事故多。近几年所有房屋拆除重大事故都发生在城市,而乡镇和农村拆除事故,没有一起记录在案。 1.8公共建筑拆除事故多。公共建筑(主要是商场,办公楼等)拆除事故起数占事故总数的55%住宅和工业建筑分别占30%和15%。 1.9农民工伤亡多。据统计,拆除事故农民工伤亡占80%以上,诸多事故的受害者几乎都是农民工。 2房屋拆除安全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的发生,是事故的偶然与必然因素聚集并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结果。导致事故的直接原因主要是人(业主、管理者和作业人员等)的不安全意识、情绪和行为,物(机具、材料、施工设施及辅助设施等)的不安全状态,环境(气候、季节、地质条件等)的不安全因素。因此,预防事故的关键在于认识事故发生的规律,识别、发现、消除导致事故的必然因素,尽可能地遏制和减少偶然使事故发生的概率降至最小。从事故案例看,房屋拆除安全事故或由于无资质企业和个人承包拆除工程,或由于拆除程序、拆除作业不规范,或由于缺少有效的安全监管,或缺少安全防护措施所致。以下从这几个方面分析导致房屋拆除安全事故的原因。 2.1无资质企业和个人承揽拆除工程 据建设部统计,2003年1~7月,全国因房屋拆除引发三级以上事故共

拆迁案件案例分析(8)

房屋拆迁案件案例分析 基本事实: 2014年3月,某市某区计划将X路等旧城片区纳入城市改造范围。2014年6月,某区人民政府公布了《XX征收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2014年9月,某区人民政府《XX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某区人民政府将该征收决定在征收范围内进行了公告。原告范某的房屋位于本次改造项目征收范围之内。评估公司根据房屋现状对原告房屋及附属物进行了评估,评估补偿金额为XX万元。2016年6月,征补中心向原告送达了房地产评估报告并将评估资料在原告房屋门前等处张贴。后因原告未能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原告对征收决定不予认可故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 法院判决理由及结果: 本案中被告某区人民政府实施的改造项目已经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该征收行为经过了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及时公布征求意见情况、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法定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但被告某区人民政府在评估机构的选定、分户评估结果公示及房屋征收评估委托等方面缺乏相关证据,且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不一致,故法院依法判决撤销某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说法与评析: 房屋征收决定是人民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将某一区域内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及其所附土地使用权收归国家所有的行政决定。对房屋征收决定的合法性主要从作出征收决定的行政机关是否拥有法定职权、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及是否遵循法定程序予以审查。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程序是否合法、公正,直接关系到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由此可知,房屋征收部门发布公告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是确定评估机构的必经程序。本案中,某区人民政府称向XXXX名被征收人发放了评估机构名单选择表,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亦未提供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相关证据材料。《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或者委托合同的约定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应当包括评估对象的构成及其基本情况和评估价值。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本案中,某区人民政府没有提供房屋征收部门将分户的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的证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本案中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明显不一致。综上某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存在较大瑕疵,违法了相关的规定,故法院对于原告

拆迁还房的账务与税务处理及案例解析

房地产开发企业拆迁还房的账务与税务处理及案例解析 2011年02月11日 14:11 房地产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往往会发生“拆一还一”即拆迁还房的行为。 所谓的“拆一还一”是指拆迁人以易地建设或原地建设的房屋补偿给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使原所有人继续保持其对房屋的所有权的一种实物补偿形式。本文主要就拆迁还房行为的会计和税务处理进行详细的介绍,并给予案例分析。 一、房地产企业拆迁还房的账务处理 一般来讲,如果被拆迁户选择货币补偿方式,该项支出作为“拆迁补偿费”计入开发成本中的土地成本。 而房地产企业拆迁还房的实质是,被拆迁户用房地产企业支付的货币补偿资金向房地产企业购入房屋,要确认土地成本中的“拆迁补偿费支出”,即以按公允价值或同期同类房屋市场价格计算的金额以“拆迁补偿费”的形式计入开发成本的土地成本。另外,对补偿的房屋应视同对外销售,视同销售收入应按其公允价值或参照同期同类房屋的市场价格确定,同时应按照同期同类房屋的成本确认视同销售成本。 以非货币性形式支付的拆迁补偿支出、安置及动迁支出、回迁房建造支出,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资产交换》的规定,回迁房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预计未来能带来更多现金流,一般情况下是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 (一)在开发产品完工时,根据安置时的同期同类价格,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 借:开发成本———拆迁补偿费 贷:应付账款———拆迁补偿费 借:应付账款———拆迁补偿费 贷:主营业务收入 (二)房地产企业开具销售不动产发票,业主向房地产企业出具拆迁补偿费收据,结转成本的会计处理: 借:主营业务成本——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 贷:开发产品 二、房地产企业拆迁还房的税务处理

实例讲解-武汉市房屋拆迁补偿实施方案细则

实例讲解-武汉市房屋拆迁补偿方案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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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房屋拆迁补偿方案-实例 为确保工程项目征用、收回土地和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妥善安置、补偿被拆迁单位和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房屋拆迁补偿方案引用标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三.《武汉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49号) 四.《武汉市征用集体所有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48号); 五.《市物价局、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标准的通知》(武价房字[2004]73号); 六.《市物价局、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的通知》(武价房字[2004]74号); 七.《武汉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武土资耕[2004]317号); 八.《关于制定我市中心城区房屋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费等标准的通知》(武价房字[2005]75号); 九.《关于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增加房屋拆迁补助费的通知》(武规拆字[2003]14号); 十.《市物价局、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征用土地中青、鱼苗及地上附着物和其他有关设施补偿标准的通知》(武价房字[2005]11号)。 十一.《关于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宅基地区位补偿标准的通知》 十二. 《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资金监控管理规定>的通知》 十三.《武汉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 十四.《武汉市房屋分类分等标准》 十五.《武汉市房屋成新率评定标准》 (二) 被拆迁房屋整体状况介绍: 被拆迁房屋位于硚口区汉丹铁路以北500米处,邻近长风大道,东面古田二路,西面古田一路,北面三环线,南面江发路. 周边环境:周围的主要建筑及单位有长丰乡政府,华美超级娱乐渡假村,长丰机械厂,华泰汽车修配厂,长丰通讯设备厂,市三印万达分场,市煤气管道变电站等。公交路线主要有2路车,222路,505路,508路,512路,531路,546路,548路,621路,737路,806路。交通条件较位便利,周边辅助设施比较完善。 将东北方,西南方,东南方建筑依次编号为A,B,C

农村房屋拆迁案例八:旧村改造下的违法拆迁

农村房屋拆迁案例八:旧村改造下的违法拆迁 一、案件事实概要 2005年10月,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关庄、韩山、中院北地区的580亩集体土地被徐州市国土资源局按“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转让”方式,以7000万元的超低价格卖与徐州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05年12月,徐州市泉山区政府出台“关庄集体土地上的旧村改造拆迁安置办法”,要求村民整体搬迁,每户40平方米的房屋安置,多余面积则按1500元每平方米进行货币补偿。由于村民一致反对,此次拆迁失败。 2006年3月,徐州市建设局在徐州市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许可证》缺失的情况下向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颁发了《拆迁许可证》,并在关庄张贴“国有土地上的关庄社区拆迁”公告。 2007年3月,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拆迁许可证续期,并委托XXX房屋拆迁安置公司(三级资质,依《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实施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此类单位仅能拆迁3万平方米以下的房屋)具体实施阔达6.2万平方米的关庄一期拆迁项目。经强行评估,村民的房屋价格仅为2160元每平方米(同等地段的二手房市场价介于每平米3500元与3800元之间)。 就此,另一番“嘉禾事件”开始在关庄拉开序幕。 ——委托农村拆迁律师前后 自2007年4月一期拆迁项目动迁开始,多数关庄住户顶不住压力,签定了不平等的拆恰补偿协议,腾房搬迁,但依然有40来户决定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关里英(化名)、关政和(化名)、关碧清(化名)就是这样的所谓“钉子户”。

关里英的房屋建筑面积约计600平方米,关政和的房屋建筑面积约计270平方米,关碧清的房屋建筑面积约计310平方米。同年6月,徐州市建设局行政裁决庭受理了XXX房屋拆迁安置公司的行政裁决申请,并于7月做出行政裁决书,裁决对被申请人,即被拆迁人实习货币补偿,其中,关里英家的补偿款为125.5万,关政和家的补偿款为59万,关碧清家的补偿款为63.8万。 裁决书的送达,意味着在很近的未来,这些被拆迁户的房屋将会被合法地强拆掉。然而,在这些被拆迁户的眼中,这场拆迁,这场以旧村改造为名,以商业开发为实的拆迁,却是如此的不合法、不公平。于是,关里英、关政和、关碧清等16户被拆迁户决心从北京找专业维权律师来维护他们被侵犯的权利。 2007年8月伊始,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杨在明律师律师便正式介入关庄拆迁案。自踏上关庄土地的那一刻开始,隐约中已然预见,京外的拆迁维权,难度系数将远远大于京内办案。但无论怎样,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扶正倾斜的正义天平将是律师执业永恒的宗旨。 二、办案掠影 办案第一辑:紧急避险,听证会上的辩法析理 在现阶段拆迁中,继拆迁裁决作出之后,强拆听证会是合法强拆前的最后一道法律程序。接受委托之后不久,便如预期接到了听证通知书。审慎对待听证会,是化解强拆风险的必经途径。 8月下旬,听证会如期召开,听证会场被200来号人填塞得熙熙攘攘。听证过程中,杨在明律师直指关庄拆迁法律程序的重大疏漏,举之如,XXX房屋拆迁安置公司的资质、评估公司的资质、挂牌集体土地属违法、拆迁手段恶劣等八大方面。一番辩法析理之后,主

房屋拆迁案件案例分析

拆迁案件案例分析之(十一)基本事实: 2013年4月,被告某市政府发布《XX项目建设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有关事项的通告》,征地拆迁安置补偿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某市人民政府关于<某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等规定。原告A公司的房屋在征地拆迁范围内。2014年1月,某市政府发布《某市人民政府关于<某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2014年2月,某镇政府发布《XX拆迁及附着物补偿工作的实施方案》。2014年9月,原告A公司的工作人员在《某市建设用地房屋及附着物拆迁补偿分户清册》上签字确认。2015年7月,某镇政府向A公司送达《通知》,要求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到某镇政府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领取补偿款总额XXX万元。2015年8月10日,某镇政府将该补偿款转入某市某镇高院村1组的账户。2015年12月,某镇政府组织人员对A公司的房屋予以强制拆除。后A公司起诉要求确认2015年12月某市政府、某镇政府组织的行政拆迁行为违法。 法院判决理由及结果: 法院认为对A公司的房屋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的机关是某镇政府,而某镇政府没有举出任何证据证明其具有行政强制拆迁的法定职责,其行为超越法定职权,应确认为违法。A公司诉请确认某镇政府组织的行政拆迁行为违法的理由成立,予以支持。某市政府没有实施行政强制拆迁行为,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故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确认某镇政府于2015年12月组织实施的行政拆迁行为违法。  说法与评议: 我们认为某镇政府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对A公司所属房屋、土地被征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程序履行,在未交付被征收房屋及土地的情况下,某镇政府组织人员对A公司的房屋实施了行政强制拆迁行为,而某镇政府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具有上述法定职责,其行为超越法定职权,我们

拆迁安置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分析

内容提要:拆迁安置房屋买卖时尚未领取权属证书,此类房屋就普通商品房而言有着特殊性质,本文从物权理论出发,结合民法诚实信用原则和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对拆迁安置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及履行中相关问题进行分析。 关键词:房地产转让不动产善意取得合同成立与生效 今年年初以来,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东钱湖法庭受理的房屋买卖案件数量激增,而案件讼争的房屋绝大部分都是位于辖区内的下应、东钱湖等地的拆迁安置房,这类“卖房人变卦,买房人起诉”案件的激增,其主要原因可归于近两年来市场房价的飞涨,也可以说是近两年来宁波房市非理性发展所留下的“后遗症”。与普通的房屋买卖纠纷不同的是,这些拆迁安置房在进行交易时尚未领取权属证书,土地使用权性质也有特殊性,在审判实践中也存有一定的误区,观点纷呈,做法不一。 一、据以研究的案例: 案例一,2003年9月8日,原告楼某与被告应某签订《卖房协议》一份,约定被告将其即将交付的拆迁安置房一套卖给原告,房屋面积77.63平方米,总价款22.5万元。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约支付了定金和预付款,被告于同年11月8日将房屋交付原告并由后者入住。2004年4月初,被告领取房产证和土地证后却拒绝履行协议,至今未办理过户手续。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协议,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庭审时,被告以双方签订协议时,转让的房屋尚未交付,也没有领取任何权属证书,原、被告之间这一买卖行为违反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六项“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这一强制性法律规定,要求确认双方买卖协议无效。 案例二,原告陈某与被告汪某房屋买卖纠纷。与案例一情况相同,被告在双方签订协议并收取原告预付款,原告也入住的情况下,却拒绝履行协议,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被告以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被告未经共有权人同意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行为无效,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未领取权属证书房屋(预购房屋)转让的效力问题 要确认两个案例中房屋买卖协议的效力,必须正确理解《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首先要澄明的一个问题是,“房地产不得转让”不等同于“房地产不得买卖”。该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予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因此,“房地产转让”应包括签订合同、付款、房屋交付,过户登记等一系列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所谓“不得转让”应理解为上述系列行为不能彻底完成,不能发生所有权转移的合同履行目的,但不得据此认为法律禁止订立预购房(期房)转让合同或所签订的合同一律无效。 此外,《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国务院规定。”从此条的立法含义可以看出,预售商品房在取得权属证书之前再行转让是可行的,否则应当明令禁止。其实,《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草案)中曾明文规定禁止预售房再转让,但该法正式颁布时,却又改为上述45条的规定,

房屋拆迁案例分析

房屋拆迁案例 基本案情:浙江省东海市“服装城”是由东海市人民政府主办、市工商局承办的一个项目,于1991年8月动工兴建。1992年3月经东海市人民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东海市工商局提出的“服装城出售方案”(内容为:为筹集建设资金,将服装城一、二层摊位进行预售,出资购买者对所购摊位拥有所有权等)。随后,服装城筹建办发布了“关于欢迎认购服装城摊位的公告”,并在东海日报上刊登广告进行销售。1992年9月众多个体工商户与东海市工商局签订了“服装城摊位买卖协议书”并办理了公证,1992年10月市工商局向购摊位的个体工商户颁发了“服装城摊位所有权证”。自此,个体户一直在服装城摊位经营生意。 2002年2月6日东海市房地产管理中心向市土地流转中心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对服装城进行拆迁改造,许可证载明:拆迁期限至2002年3月20日;2002年2月26日东海市房地产管理中心发布“关于服装城房屋拆迁公告”;2002年4月2日拆迁人委托的拆迁单位东海市房屋拆迁办公室对服装城进行“强行”拆迁;(注:未达成拆迁协议,又未经行政裁决或法院判决)。2002年4月11日东海市土地流转中心、东海市市场发展中心、东海市房屋拆迁办公室三方签订了“非住宅拆迁补偿协议书”。上述三方在协议中的身份分别为:拆迁人、被拆迁人、拆迁单位。 2002年3月4日拆迁单位东海市房屋拆迁办公室受东海市市场发展中心委托,发出“告摊主用户书”,称:接受所有权人东海市市场发展中心全权委托,代为处理服装城内固定摊位有关补偿安置事宜,单方决定了拆迁安置方式(货币安置)、货币补偿安置金额等内容。个体户认为:服装城摊位所有权人是出资购摊位的个体户而非市场发展中心;拆迁安置补偿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双方发生争议,未能签署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2002年4月12日东海市市场发展中心、以东海市土地流转中心、个体户为被申请人向东海市建设局申请行政裁决,要求依法对个体户的拆迁补偿安置费用进行裁决。 2002年5月15日东海市建设局作出行政裁决:申请人东海市市场发展中心按国资局批复给予被申请人(即个体户)实行货币补偿,金额为XX元。(行政机关将个体户作为永久使用权人) 2002年6月28日共有45位个体户认为东海市建设局作出的行政裁决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依法向东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告:东海市建设局、第三人:东海市土地流转中心、东海市市场发展中心)。 东海市人民法院经二次开庭审理,于2002年12月24日作出判决。判决认为:“虽然原告(即个体户)购入服装城摊位,并持有东海市服装市场筹建办公室所发的《摊位所有权证》,但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证明原告是该房屋的所有人或共有人,该房屋的所有权人应是第三人东海市市场发展中心,对原告可视为被拆房屋的当事人。被告收到第三人东海市场发展中心提出的行政裁决申请,结合其自愿补偿和服装城摊位评估计算及摊位补偿价格的说明等情况,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和《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被告所作的裁决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综上被告所作的行政裁决认定的事实基本清楚,适用的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基本合法,应予支持,原告诉请的理由和依据不足,本院难以支持。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维持被告东海市建设局于2002年5月15日作出的行政裁决书。”。现其中的30位个体户不服一审判决,向东海地区中院提起上诉。

拆迁案件经典谈判技巧

拆迁案件谈判技巧 古人云:“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动迁工作无疑是和平年代的“战争”。战役的双方是不对等的,一方是散兵游勇,一方是机械化军队。一般情况,动迁人员熟知法律法规,熟知每一户情况,而对于每一户该具体如何说,如何做,每一句话都会进行认真安排,如同战争前的部署。常规做法先易后难,选择突破口,突破口的选择原则是该户人家位臵关键,最好能够起到割断分裂房屋的作用,其次该户在当地有些影响,面积亦不宜过大,便于操作,能起到“以点带面”的作用。被拆迁户要想在这场“战争”中立于不败,就要知道什么是拆迁?对拆迁的程序、动迁人员的手段及战术要有基本的了解。抓住每一环节,找其漏洞。 首先我们来分析拆迁过程中被拆迁户的心理状态,说实在话,当拆迁公告出来时,相信每个人心里都发毛,不知道怎么办好,比较典型的有下列四种心理状态: 一、如意心理这是被拆迁户获悉自己所有或使用的房屋要进行拆迁时表现出一种愉快和兴奋的行为特征。形成这种心理的原因是被拆迁户对旧居的厌烦和对新居的向往。当拆迁实施单位进入现场时,被拆迁户一般都是态度和蔼、热情主动、积极配合。拆迁工作人员与其相处也比较和谐。 二、恐惧心理当房屋拆迁工作进入实质性阶段时,部分被拆迁户怀有一种恐惧心理状态。他们在不同程度上关心自己利益的实

现,主要特征是表现出忧虑和慌张,在这种情况下,被拆迁户对拆迁工作人员一般缺乏信任感,生怕工作人员克扣面积、贬低价格及折旧率等。凡事总是斤斤计较、举棋不定。 三、消极心理有些被拆迁户当遇上房屋拆迁的规定、标准、和原则与自己所要求的条件不一致时,就处于一种消极心理状态,通常表现出一种不卑不亢、行动迟缓的行为特征。 四、横缠心理当房屋拆迁工作进入实施阶段时,部分被拆迁户认为这是实现个人利益的关键时刻,力求经济利益或其他利益最大化,以拒不拆迁为筹码,表现为横扯和要挟行为。上述消极心理和横缠心理就是通常所说的“钉子户”,前者表现软拖,后者表现硬抗。但二者对房屋拆迁工作的影响基本一致,也是本文论述重点。下面从7个方面分别说明如何做一个“合格”的钉子户。 一、钉子户的分类: 1、漫天要价型:漫不讲理,把动拆迁视为捞一票的机会,撒无赖。翻手为云,覆手为雨,自以为老子天下第一,这一类人,一般没有后台,没有关系,但有三四个狐群狗党,给他当狗头军师,自己并没有多少文化,也不懂多少政策、法规,这类人中,地痞、流氓,无业人员、刑满分子居多。一般武来! 2、后台撑腰型:有一定的社会关系,自持无恐,有文化、懂政策,喜欢钻政策的空子,其背后往往有高人的指点。他们以利润为目标。当他们的目标没有达到的时候,高层的电话、条子纷纷涌来。他们会见好就收,只要达到目的。一般文来!

所有权—案例

案例一 胡田云诉汤锦勤、王剑峰所有权确认纠纷案 [裁判摘要] 房屋拆迁安置权益属房屋所有权的综合性权能,一般包括被拆房屋补偿款、搬迁费用、新建房屋补贴、新建房屋土地使用权等在内。应以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权属决定拆迁安置权益的归属,共有人之间有权通过协议予以分割。 在他人享有使用权之土地上建造房屋而形成附和的,房屋所有权一般归属于土地使用权人。对实施房屋建造的非土地使用权人所进行的补偿不仅仅包括金钱给付,在特定身份关系下亦应包括居住使用权益。 原告:胡田云。 被告:汤锦勤。 被告:王剑峰。 原告胡田云因与被告汤锦勤、王剑峰发生所有权确认纠纷,向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胡田云诉称:被告王剑峰系被告汤锦勤的前妻,二人于2000年1月份离婚,双方对位于兰溪市黄龙洞曹家路13号房屋及子女抚养约定如下:房屋两间三层,第一、三层归汤锦勤所有,第二层归王剑峰所有。婚生子汤弘波由汤锦勤抚养。如拆迁赔偿,王剑峰分割三分之一。原告离异后与汤锦勤于2004年3月26日登记结婚。

2006年7月份,曹家路13号房屋因道路拓宽改造被拆除,共计获得各类补偿款 270 000余元,按照离婚协议,王剑峰从兰溪市拆迁办领走拆迁补偿费90 000元,其余由汤锦勤领取。后原告与汤锦勤共同出资建造位于兰溪市云山街道莲花区福兴村 27幢1#房屋一幢,并与汤锦勤、汤弘波及原告儿子一起居住在该房屋中。2009年10月份左右,王剑峰以原告建造房屋属汤弘波与汤锦勤共有为由,要求村委会进行调解,分割属于汤弘波个人所有的房产。原告此时得知汤锦勤与王剑峰已就新建房产进行了协议分割。因原告认为协议损害了其权益,调解未能成功。2010年6月份,汤锦勤儿子汤弘波起诉,要求法院确认兰溪市云山街道莲花区福兴村27幢1#的房屋三至四层归汤弘波所有。原告认为,汤锦勤与王剑峰的房产已被政府拆迁掉且王剑峰的补偿款也已经领走,无权对属于原告与汤锦勤共有的兰溪市云山街道莲花区福兴村 27幢1#房屋进行处分。请求法院确认汤锦勤与王剑峰于2006年7月8日签订的关于房屋拆迁补偿和房产分割协议中的第三条条款无效。 原告胡田云提交了如下证据: 1.原告胡田云身份证,证明原告的身份。 2.结婚证,证明原告胡田云和被告汤锦勤于2004年登记结婚。 3.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各一份,证明被告王剑峰与被告汤锦勤2000年离婚及双方离婚时关于房屋分割、子女抚养的约定。 4.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一份,证明兰溪市曹家路13号房屋已被拆迁及所得补偿款280 498元。 5.协议书一份,证明被告王剑峰与被告汤锦勤关于新建房屋分割的约定。

拆迁评估案例

拆迁评估案例 第一部分致委托估价方函 受某公司的委托,我公司对某工程的房屋拆迁补偿价格进行评估。此次拆迁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为6519.98平方米(此建筑面积是产权审查表汇总后所得的建筑面积),即估价对象房地产的建筑面积为6519.98平方米。估价时点2007年10月1日。 此次评估的评估目的是为某公司拆除房屋拆迁许可证标明的拆迁范围内的房屋提供价值依据。 我公司估价人员本着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在对估价对象房地产进行现场实地勘察、广泛搜集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客观、全面分析估价对象房地产的现状条件,并严格按照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物价局联合颁布的《北京市非住宅房屋拆迁评估技术标准》及关于发布《北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拆 [2003]808号)的规定对估价对象房地产进行了评估。最终确定估价对象房地产在2007年3月1日的拆迁补偿价值。 拆迁补偿价格:61,786,323元 大写金额:陆仟壹佰柒拾捌万陆仟叁佰贰拾叁元整 房地产评估公司 2007年10月20 日

第二部分估价师声明 我们郑重声明: 1、我们在本估价报告中陈述的事实是真实和准确的。 2、我们与本估价报告中的估价对象没有利害关系,与有关当事人也没有个人利害关系。 3、我们是依据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与北京市物价局联合颁布的《北京市非住宅房屋拆迁评估技术标准》及关于发布《北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拆 [2003]808号)的规定进行测算,形成意见和结论,撰写本估价报告。 4、本估价报告的分析、意见和结论是我们自己公正的专业分析、意见和结论,但它是以有关资料的真实可靠为基础,并受到本估价报告中已说明的假设和限制条件的限制。 5、我们已对本估价报告中的估价对象进行了实地勘察。 参加本次估价的人员 估价负责人: 估价人员: 第三部分 某工程拆迁评估技术报告 一、委托方与受托方 委托方:某公司 受托方:房地产评估公司

拆迁谈判:拆迁谈判技巧及案例解析

拆迁谈判:拆迁谈判技巧及案例解析 拆迁谈判技巧1:收集必要的相关信息 信息有助于我们“知己知彼”,增强谈判实力和信心。应收集的信息包括: (1)该地段为什么要拆迁?按照规划拆迁之后该地段作何用途?用 途不同,补偿系数不同。 (2)拆迁人是谁?是否有拆迁许可证?动迁服务机构是谁? (3)对方谈判人员的组成情况如何?谁是主谈人?他们的职务、背景、性格、爱好如何? (4)拆迁的评估机构是谁?如果已经做了评估,如何拿到评估报告? (5)评估报告哪些地方较合理?哪些地方可以要求重新评估?是否 有财产被有意无意地漏评? (6)拆迁人或服务机构的工作程序和内容是否合法?如有违法,向谁申诉? (7)是否有别的企业已经达成拆迁补偿协议?补偿金额是多少?他 们的谈判有何得失? 拆迁谈判技巧2:策略地安排谈判的时间和地点 在拆迁谈判中,拖延是一种非常有用的时间策略。对业主而言,时间几乎没有成本。对开发商而言,时间有巨大的资金成本和机会 成本。所以在谈判之初最策略的做法是让对方找不到人,不要和对 方进行任何接触。让其他人先谈,随时了解他们取得的进展,作为 己方谈判的有利基础。越是到后面,拆迁人越是想尽快把整个事情 了结。到只剩下最后一两家的时候,拆迁人要让步就会少很多顾忌,也就更容易做出让步。

在地点的选择上,千万不要自己主动到对方的办公室谈判。主动去对方的办公室,对方会认为你很希望被拆迁并得到补偿。要让对方找到己方的企业里来,并且很难找到你,在谈判过程中也便于安排人员巧妙地、策略地干扰或中止谈判的进程。 拆迁谈判技巧3:组建一个谈判小组 因为拆迁谈判涉及的财产标的额通常比较大(动辄上千万、几千万)、内容复杂、专业性强,业主一人无法胜任,需要组建一个谈判顾问团队。顾问团队最迟应该在评估机构进厂评估之前组建好。一旦评估报告出来,就会比较被动,少了很多回旋的余地。拆迁谈判的团队成员最好由以下人员组成: (1)业主熟悉自己企业的基本情况,负责重大事项的选择决策和补偿协议的最后签订; (2)谈判顾问负责谈判的准备、相关信息的收集分析、判断谈判形势、控制谈判过程、选择谈判重点和先后秩序、运用谈判策略、技巧等,为业主提供系统的、全方位的咨询服务; (3)资产评估师负责审查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是否存在故意低评、错评、漏评等情况,为谈判报价提供必要的依据。 (4)律师律师的作用在于提供法律方面的有关依据和拆迁协议的审核把关,而非起诉拆迁人。拆迁源于**立项,拆迁人往往有**背后撑腰,业主是不可能打赢官司或通过诉讼解决拆迁补偿问题的。 拆迁谈判技巧4:确定理性的谈判目标 很多业主会在拆迁谈判中漫天要价,提出一些不切合实际的无理要求。过高的补偿要求会被对方认为是“狮子大开口”,会毁灭对方通过谈判解决的希望,其结果可能是迫使对方采取“强制拆迁”的极端手段,有时甚至酿成“玉石俱毁”的拆迁悲剧。 理性的谈判目标是通过努力谈判可能实现的目标。这一目标应该是有理由支撑的,也就是业主的要求和报价应该是有理由的,是有一定依据的。咨询团队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帮助业主确立一个适合的谈判目标并为这一目标提供必要的理由和一定的依据。这一目标

典型强制拆迁案例讲解

典型强制拆迁案例讲解 1.案情简介: 拆迁人是某某地铁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地铁施工临时用地建设,被拆迁人是刘先生,他的房屋位于地铁某项目的拆迁范围内,房本面积18.9平方米,另有自建房屋30平方米,共占地50平方米。拆迁当事人未就补偿安置问题协商达成一致,拆迁人向房屋管理局申请裁决。 2010年7月10日,涉案房屋被裁决进行强拆,刘先生向北京市住建委申请了复议,但复议决定维持了裁决。房管局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拆迁裁决。2010年11月10日,人民法院作了行政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由执行庭强制拆除了该房屋。 2. 我们在承接了该案件后,针对房屋已经被强拆的情况作了如下法律分析: 1) 关于征地拆迁案件有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就是评估报告的审查和领取,评估报告必须具备法定的要件才能生效,并且在领取评估报告后如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应及时申请复估,如对复估结果不满可申请专家委员会鉴定。 2) 我们之所以说,评估报告重要原因就在于评估报告在将来的裁决或诉讼中都会被作为证据使用。根据法律规定,证据必须具备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但在拆迁案件中,拆迁人不管是在评估的环节还是在送达评估报告的环节均存在违法之处,我们被拆迁人应该充分利用拆迁人的这些行为来进行拆迁案件的谈判工作。 3) 评估报告一般会存在的问题 拆迁人向被拆迁人送达的评估报告因无估价师签字而无效,房管局依据无效的评估报告做出的裁决依法应撤销。法院未对申请执行的材料进行合法性审查属认定事实错误。 4) 拆迁案件审理时一般会存在的瑕疵 房管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缺乏事实依据,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本应裁定不予执行,但却错误地适用了准予强拆的法律规定。所以应当通过法定程序给予纠正。拆迁人未与被拆迁人就拆迁补偿进行协商,但却在申请裁决时向房管局提交了造假的协商纪录,被拆迁人提供了全程录音录像进行反驳,但是法院并没有对该证据让双方进行质辩,便径行做出了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 5) 被拆迁人权利存在被剥夺的情况 在拆迁中,被拆迁人对拆迁补偿方式具有选择权,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要求产权调换,但是拆迁人在申请裁决时就没有给予被拆迁人产权调换的权利。 房管局在做出裁决时也没有询问或明示被拆迁人是否要求产权调换,作出的裁决同样也侵害了被拆迁人的这一法定权利,而事实上被拆迁人非常需要产权调换一处商业用房。法院更没有对涉及被拆迁人权利的这一主要事实问题进行深入调查,便作出了强拆裁定。 3、我们的建议,要想维护自己在拆迁案件中的合法权益必须重视评估报告的作用。

房屋拆迁行政案件审理中的难点问题及解决方法(一)

房屋拆迁行政案件审理中的难点问题及解决方法(一) 随着我国城市经济建设的不断加快和城市周边农村集体土地的大量被征用,城市、农村房屋拆迁数量也不断增加,尤其是近几年迅速增加的态势已达到历史高峰,与此同时,引发的拆迁行政案件也随之增加。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屋拆迁征用土地安置补偿类案件中,由于受房屋拆迁、征地中存在许多共性的难点问题的困扰,在依法保护房屋被拆迁人、土地被征用人的合法权益,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人民法院要使所裁判的案件达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难。造成这些困难的原因如不能及时的分析找准,乃至解决好,将会导致不良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且直接影响到人民法院在人民群众中的良好形象。对此,笔者旨在为了更好的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服务于地方政府经济发展的大局和维护社会稳定,拟对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和土地征用安置补偿行政案件中的难点问题及其解决方法作如下阐述。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和土地征用安置补偿行政案件审理中难点问题之分析(一)地方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与法规和规章相抵触。近年来,房屋拆迁和土地征用的难度不断加大,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的情绪抵触,甚至是矛盾激化,导致在拆迁过程中执行拆迁严重受阻,拆迁工作人员和法院干警被打骂现象经常发生,更严重的是个别被拆迁人实施过激行为,造成被拆迁人伤亡。因而从出现上述问题的原因分析,其原因之一就是有些地方政

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定的有关拆迁的规范性文件与相关的法规、规章相抵触。其抵触的根本点就是侵犯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即财产权利。对于地方政府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与高层级的法律规范相抵触的原因和具体表现,笔者结合相关法律规范与审判实际作些分析。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一般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来源于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授权,如《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中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公布区位基准价,并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调整”。和第二十七条中规定“因城市开发建设征用集体土地实施房屋拆迁的,其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参照本条例另行制定”。二是来源于宪法和政府组织法中所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于本区域的政务需要,制定的行政措施,即规范性文件。如有的地方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自主制定了房屋拆迁评估技术规范,该技术规范的核心最终表现为被拆迁房屋的评估价值。根据以上所述,地方人民政府具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职权是没有异议的。当然,对这些规范性文件,行政相对人可以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申请复议机关进行审查,但这种复议中的审查往往是效果欠佳。因为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但该法制机构在实践中往往又是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起草或审核机构。对此,在行政诉讼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审查中发现,有些地方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存在下列问题。第一,地方政府制定公布的区位基准价不符合市场的客观情况,即区

房县易地搬迁典型案例剖析报告详解

房县易地搬迁典型案例剖析报告 来源: 省易地扶贫搬迁领导小组办公室时间: 2016-03-03 11:52:00 房县是国家级贫困县,巴山片区扶贫攻坚主战场之一,军店镇双柏安置小区和回龙乡黑獐沟村集中安置小区是房县在“十二五”期间为有效解决特殊贫困地区的生态建设和贫困问题而实施的易地扶贫搬迁工程。五年来,在中央、省、市政府的大力支持下,通过县委、政府的不懈努力,以“不脱贫困帽就摘乌纱帽”的决心,让贫困群众的居住环境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搬迁户住上了安置房,连上了信息网,走上了平坦路,喝上了干净水,用上了安全电,过上了幸福的小康生活。 一、项目概况 (一)军店双柏集中安置小区。该小区位于308省道边与军店镇集镇相邻,该小区于2011年4月动工,2012年9月群众搬迁入住,小区共征用土地360亩。其中:建设用地95亩,生产性用地265亩,建房55栋110套,建筑面积23400平方米,单套面积213平方米,安置群众110户、547人,整个小区达到“五有”、“十配套”,即:有口粮田,有产业园,有楼房住,有服务设施,有活动场所;配套水、电、路、电视、电信、能源、猪栏、厕所、工具房、绿化等。 (二)回龙乡黑獐沟村集中安置小区。位于回龙乡黑獐沟村与军店镇月明村交汇处,与308省道相邻,该小区于2014年正式开工,2015年底房屋及配套建设工程基本竣工。小区建设用地210亩,生产用地450亩,建成安置房296套,单套面积198平方米,可安置搬迁群众300户,1000人,小区配套建设有“五务合一”群众服务中心,“五统一”标准化卫生室,建生活超市一处,文化活动广场5000多平方米,实施“水、电、路、气(沼气)、房、环境”六到家工程,达到贫困户每户有一套安置搬迁房,一个好的居住环境,一份责任地,一个致富产业,一次就业培训,一套后扶政策,一份社会保障的“七个一”目标。 二、前期工作情况 (一)摸清现状,建立档案,制定工作方案。坚持“政府主导、群众自愿、有土安置、生活便利”的原则,组织专班进村入户,宣传易地搬迁政策,了解群众扶贫搬迁意愿,调查摸清底数,分户建档,确定扶贫对象及方式,制定工作方案,细化“五个一批”政策。

案例解析,拆迁补偿的方式都有那些

遇到征地拆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9c4296874.html, 案例解析,拆迁补偿的方式都有那些 推荐房地产律师:导读:本文结合相关案例和相关法律知识,针对商品房公摊面积的组成、拆迁补偿的方式、房改房购买问题以及继承过户要不要缴纳房地产税等问题进行解答。案例一:商品房公摊面积主要由两部分组成网友赵先生:我购买了80平方米的商品房,公摊却达到了23平方米,这样合理吗? 律师解疑:这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商品房公摊面积主要由两部分组成:1.电梯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室、公共门厅和过道等功能上为整楼建筑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2.各单元与楼宇公共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但是,凡已作为独立使用空间销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车棚等,不应计入公用建筑面积部分。公用建筑面积按以下方法计算:整栋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扣除整栋建筑物各套(单元)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并扣除已作为独立使用空间销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车棚及人防工程等建筑面积,即为整栋建筑物的公用建筑面积。由于公摊面积不像套内建筑面积那样能够被直接感受到,也就不容易测算,所以许多开发商往往在公摊面积上侵犯购房者的合法权利。【补充知识】哪些共有共用建筑面积要进行分摊? (1)栋内共有的楼梯间、电梯间、

电梯井、观光井(梯)、提物井、室外楼梯等垂直通道及管道井、垃圾道的建筑面积; (2)栋内共有的门厅、大厅、过(走)道、门廊、门斗等水平通道的建筑面积; (3)栋内共有的突出屋面有围护结构 的水箱间、电梯机房、楼梯间等的建筑面积; (4)为本栋服务设在地下或地上的变电室、消防控制室、水泵房、设备间、值班警卫室等,以及其他在功能上为整栋、某一层或某几个单元服务的为基本生产或生活必需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 (5)公共建筑之间 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的建筑面积。 案例二:拆迁补偿方式有哪些? 网友张女士:我家里的房子要拆迁了,不知道会怎样补偿,请问拆迁补偿方式有哪些? 律师解疑: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拆迁补偿方式有两种:1、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作为主要方式。其原因:一是货币补偿操作简单,且一次性了断,不会产生延长过渡期限、被拆迁人或使用人不能及时回迁等后续问题;二是货币补偿更方便被拆迁人选择住房,不受地点等方面的限制;三是避免因安置用房质量不好而使拆迁双方产生矛盾;四是更好地体现新《条例》的立法思想,即有条件实行货币补偿的,尽可能实行货币补偿。《条例》规定了拆迁货币补偿标准确定的基本原则——等价有偿,采取的办法是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的办法确定。对于货币补偿的具体办法各地有所不同,许多地方对此出台了法规或规章予以规范。2、产权调换; 产权调换,是指拆迁人用自己建造或购买的产权房屋与被拆迁房屋进行调换产权,并按拆迁房屋的评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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