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地质工作规定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

《规定》执行日期为2014年3月1日,原煤炭工业部1983年11月颁发的《露天煤矿地质规程》(试行)和1984年5月颁发的《矿井地质规程》(试行)同时废止。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煤矿地质工作,查明隐蔽致灾

地质因素,及时处理煤矿地质灾害,有效预防煤矿事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有关单位的煤矿地质工

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煤矿地质工作是指在原勘探报告的基础上,从

煤矿基本建设开始,直到闭坑为止的全部地质工作。

第四条煤矿地质工作应当坚持“综合勘查、科学分析、预测预报、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煤矿地质工作的主要任务包括:

(一)研究煤矿地层、地质构造、煤层、煤质、瓦斯、水文地质和其他开采地质条件等地质特征及其变化规律,开展地质类型划分。(二)查明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各种隐蔽致灾地质因素,做好相应的预测预报工作。

(三)进行地质补充调查与勘探、地质观测、资料编录和综合分析,提供煤矿建设和生产各个阶段所需要的地质资料,解决煤矿安全生产中的各种地质问题。

(四)估算和核实煤矿煤炭资源/储量以及煤矿瓦斯(煤层气)资源/储量,掌握资源/储量动态,为合理安排生产提供可靠依据。(五)调查、研究煤矿含煤地层中共(伴)生矿产的赋存情况和开

采利用价值。

第六条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下同)具体负责煤矿地质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技术管理。

第七条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应设立地测部门,配备所需的地质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建立健全煤矿地质工作规章制度。煤矿地质类型为复杂或极复杂的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外,还应配备地质副总工程师。地质副总工程师、地测部门负责人应由地质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第八条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应组织或安排地质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或业务培训,每3年至少进行1次。

第九条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应积极采用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和新装备,认真开展煤矿地质研究,不断提高煤矿地质工作的技术水平。

第二章煤矿地质类型划分及基础资料

第一节煤矿地质类型划分

第十条井工煤矿应根据地质构造复杂程度、煤层稳定程度、瓦斯类型、水文地质类型和其他开采地质条件进行类型划分。井工煤矿地质类型分为简单、中等、复杂和极复杂4种类型(表2-1)。

表2-1

井工煤矿地质类型划分依据

类型地质构造复杂程度煤层稳定程度

简单简单

中等中等

复杂复杂

极复杂极复杂

稳定和较稳定煤层的资源/储量占全矿井资源/储量的80%及以上,其中稳定煤层资源/储量所占比例不小于40%

稳定和较稳定煤层的资源/储量占全矿井资源/储量的60%~80%(含60%)

稳定和较稳定煤层的资源/储量占矿井资源/储量的40%~60%(含40%)

不稳定和极不稳定煤层的资源/储量占全矿井资源/储量的60%及以上

瓦斯类型

煤层瓦斯含量小于4m3/t

煤层瓦斯含量大于或等于4m3/t,且小于8 m3/t

煤层瓦斯含量大于或等于8 m3/t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或按照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管理

水文地质类型

简单

中等

复杂

极复杂

其他开采地质条件

顶底板

顶底板平整,顶板完整性好,裂隙不发育顶底板较平整,局部凹凸不平,顶板较完整、裂隙不很发育顶底板凹凸不平,顶板裂隙比较发育,岩性比较松软破碎顶底板凹凸不平,顶板岩性松软、破碎,裂隙发育

倾角

8°以下

8°~25°(含8°)

25°~45°(含25°)

45°及以上

其他特殊地质因素

一般不出现陷落柱、冲击地压、地热和天窗等地质危偶有陷落柱、冲击地压、地热和天窗等地质危害

常有较多陷落柱、冲击地压、地热和天窗等地质危害

煤层大面积遭受陷落柱、冲击地压、地热和天窗等地质危害

注:

1. 地质构造复杂程度划分按本规定第十一条执行。

2. 煤层稳定程度划分按本规定第十二条执行。

3. 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按《煤矿防治水规定》执行。

4. 按划分依据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井工煤矿地质类型。

露天煤矿应根据地质构造复杂程度、煤层稳定程度、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进行类型划分。露天煤矿地质类型分为简单、中等和复杂3种类型(表2-2)。

表2-2

露天煤矿地质类型

40 等)

B.7.5

工程地质及其他开采地质条件评价

B.8

资源

/

储量估算

B.8.1

煤炭资源/

储量估算(估算范围及指标、资源

/

储量类

型划分、估算方法及参数确定和估算结果)

B.8.2

瓦斯(煤层气)资源/

储量估算(估算范围、资源

/

量类型划分、估算方法及参数确定和估算结果)

B.9

煤矿地质类型

B.9.1

煤矿地质类型划分要素综述B.9.2

煤矿地质类型综合评定

B.10

探采对比

B.10.1

地质因素探采对比(构造、煤层、瓦斯、水文地质

等)

B.10.2 资源

/

储量探采对比B.10.3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

一、填空题 1、2013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以安监总煤字()135号印发《煤矿地质工作规定》。自()年()月()日起执行。 2、煤矿地质工作是指在()的基础上,从煤矿()开始,直到()为止的全部地质工作。 3、煤矿地质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 4、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应积极采用()、()、()和(),认真开展煤矿地质研究,不断提高煤矿地质工作的技术水平。 5、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应组织或安排地质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或业务培训,每()年至少进行()次。 6、井工煤矿应根据()、()、()、()和其他开采地质条件进行类型划分。 7、井工煤矿地质类型分为()、()、()和()4种类型。 8、煤层稳定性以()和()划分,采用()和()结合的方法确定。 9、薄煤层以()为主,()为辅;中厚及厚煤层以()为主,()为辅。 10、一个煤矿原则上只评定划分()地质类型,但在地质构造复杂程度、煤层稳定程度、瓦斯类型、水文地质类型和工程地质条件等有明显分区规律时,可分()、分()划分地质类型。煤矿地质类型划分报告由()组织审定。 11、煤矿地质类型每()年应重新确定。当煤矿发生影响煤矿地质类型划分的突水和煤与瓦斯突出等地质条件变化时,煤矿应在()年内重新进行地质类型划分。 12、矿井地质勘探按其目的不同,分为()、(、()和()等四类。 13、矿井地质勘探应遵循()先于(),()先于(),()先于()和物、钻、巷探相结合的原则。 14、井工煤矿补充勘探工程布臵应坚持(),且与()工程结合。补充勘探钻孔应穿过最下部可采煤层底板至少()。 15、煤矿必须备齐()、()、()和()等地质资料。 16、煤矿还应根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编制相关地质报告、图件和台账。报告、图件和台账都应()、(),内容(),每()对相关内容进行补充完善。图件的比例尺以满足工作需要为原则。 17、煤矿地质补充勘探工作应以查明()、()、()、()和()等为主要任务,满足工程设计和安全采掘(剥)要求。 18、煤矿地质补充勘探工程应遵循()、()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多用”,钻孔应兼顾()、()、()和()等多项任务。 19、观测描述断层,应围绕确定其()、()和()的力学属性来进行。 20、地质观测应做到()、()、(、()。 21、实测资料必须()、();预测资料必须(),并在实践中不断检验、修正和完善。 22、凡()、()和其它的穿层巷道揭露煤层的地点,均应做观测点进行观测。 23、描述地质现象,应做到()、()、()、()、()、()客观地反映地质现象的真实情况。 24、矿井充水的条件分析主要是对()和()的分析。 25、矿井充水的水源有()、()、()和()四种。 26、煤矿应结合实际情况开展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提出()报告,由煤矿()总工程师组织审定。 27、煤层顶底板特征观测包括:伪顶、直接顶、伪底和直接底的()、()、()、()及其()。必要时,测试岩石物理力学参数。 28、井下()观测、记录、描述的地质现象,必须于升井后()天内整理完毕,并反映在相关图件或台账、素描等地质文档中。对采掘(剥)工程布臵有影响或可能导致安全问题的(),应及时报告()总工程师。 29、煤矿地质综合分析必须以完整、准确的()为基础。

煤矿地质测量工作暂行规定

煤矿地质测量有关规程规定 汇编 山东省煤炭局生产技术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制订煤矿地质测量工作暂行规定 一九八三年五月

煤炭工业部文件 (83)煤生字第700号 关于印发《煤矿地质测量工作暂行 规定》的通知 各省(区)煤炭局(厅),东北内蒙古、安徽煤炭公司、大屯煤电公司、各统配重点矿务局: 为了加强煤矿地质测量工作,严格技术管理,提高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其在煤矿生产建设中的作用,适应煤矿工业发展的需要,特制订《煤矿地质测量工作暂行规定》。现正式颁发试行。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定的要求,制定实施细则。 在试行过程中,各单位应广泛征集地质测量和采、掘、设计等部门的意见,并整理成文字材料于八四年内报部,以便修改。 附件《煤矿地质测量工作暂行规定》 一九八三年五月二十六日(印)

第一章总则 第1条地质测量工作是煤矿生产建设的一项重要的技术基础工作,也是煤矿生产和建设的组成部分。为了加强煤矿地质测量工作,严格技术管理,充分发挥其“尖兵”和“眼睛”的作用,适应煤炭工业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第2条煤矿地质测量工作,必须在主管局、矿长和总工程师的直接领导下进行。各级领导都必须把地质测量工作纳入重要议程,经常指导、督促、检查,并在人、财、物上给予必要的保证,使地质测量工作能正常进行。 第3条地质测量工作必须坚持为生产服务的方向,积极主动的了解生产情况,结合煤矿各阶段的重点工作,有针对性的解决生产中的有关地质测量问题。地质测量工作必须根据煤矿当前生产和长远发展的需要有计划的进行。 第4条地质测量工作的基本任务: 一、煤矿生产不同阶段的需要,提供有关各种地质测量资料,为煤矿正常生产当好参谋。 二、及时解决和预报生产中遇到的地质问题,测量井巷施工的位置和方向,指导生产、施工按设计要求正常进行。 三、在本矿区内寻找煤炭资源,增加可采储量,保证矿井正常生产和改扩建有可靠的物质基础。 四、对煤炭资源的合理开采和井巷施工进行业务监督。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煤矿地质工作,查明隐蔽致灾地质因素,及时处理煤矿地质灾害,有效预防煤矿事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有关单位的煤矿地质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煤矿地质工作是指在原勘探报告的基础上,从煤矿基本建设开始,直到闭坑为止的全部地质工作。 第四条煤矿地质工作应当坚持“综合勘查、科学分析、预测预报、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煤矿地质工作的主要任务包括: (一)研究煤矿地层、地质构造、煤层、煤质、瓦斯、水文地质和其他开采地质条件等地质特征及其变化规律,开展地质类型划分。 (二)查明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各种隐蔽致灾地质因素,做好相应的预测预报工作。 (三)进行地质补充调查与勘探、地质观测、资料编录和综合分析,提供煤矿建设和生产各个阶段所需要的地质资料,解决煤矿安全生产中的各种地质问题。 (四)估算和核实煤矿煤炭资源/ 储量以及煤矿瓦斯(煤层气)资源/ 储量,掌握资源/ 储量动态,为合理安排生产提供可靠依据。 (五)调查、研究煤矿含煤地层中共(伴)生矿产的赋存情况和开采

利用价值。 第六条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下同)具体负责煤矿地质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技术管理。 第七条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应设立地测部门,配备所需的地质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建立健全煤矿地质工作规章制度。 煤矿地质类型为复杂或极复杂的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外,还应配备地质副总工程师。 地质副总工程师、地测部门负责人应由地质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第八条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应组织或安排地质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或业务培训,每3 年至少进行1 次。 第九条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应积极采用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和新装备,认真开展煤矿地质研究,不断提高煤矿地质工作的技术水平。 第二章煤矿地质类型划分及基础资料 第一节煤矿地质类型划分 第十条井工煤矿应根据地质构造复杂程度、煤层稳定程度、瓦斯类型、水文地质类型和其他开采地质条件进行类

煤矿地质测量图例规定1

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制定 煤矿地质测量图 技术管理规定 《煤矿地质测量图例》实施补充规定 煤炭工业出版社

关于印发《煤矿地质测量图技术管理规定》 和《<煤矿地质测量图例>实施补充规定》的通知 中煤总生字[1992]第15号 各直管公司、矿务局、各省(区)煤炭厅(公司)、北京矿务局: 现将《煤矿地质测量图技术管理规定》和《<煤矿地质测量图例>实施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从即日起与《煤矿地质测量图例》一并执行。 各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依据以上两个规定制定新图例的实施细则,并报各公司备案。确因地质采矿条件特殊,对新图例及两个规定的个别条款不能执行而需自定时,须经省级管理部门批准,报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备案。 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 1992年1月11日

目录 煤矿地质测量图技术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矿图的种类 (3) 第一节一般规定 (3) 第二节矿区(矿务局)必备的专用矿图 (4) 第三节生产(建设)矿井必备的基本矿图和专用矿图 (5) 第四节生产(建设)露天矿必备的矿图 (6) 第三章矿图的绘制 (8) 第一节基本要求 (8) 第二节图纸的材质及分幅 (8) 第三节矿图的精度 (9) 第四节矿图的绘制 (10) 第五节矿图的管理 (11) 第四章矿图的管理 (12) 第五章交换图 (13) 附录各矿图的绘制内容及注记要求 (14) 《煤矿地质测量图例》实施补充规定 第一章总则 (34) 第二章一般要求 (34) 第三章符号的绘制 (35) 第四章注记 (36) 第五章《煤矿地质测量图例》的补充规定及说明 (37)

煤矿地质测量图技术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1条煤矿地质测量图(以下简称矿图)是煤矿的重要技术基础资料,是地质测量工作的主要成果之一。为了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技术标准,加强矿图技术管理工作,实现矿图标准化,更好地为煤矿生产、建设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第2条本规定是依据国家有关的技术标准以及煤矿地质、测量的各种现行规程和各矿务局(矿)的实际情况制订的,是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所属各矿务局(矿)绘制矿图的技术依据。 第3条绘图工作的主要任务 1.汇集各种地质、测量的基础资料,编绘成各类矿图,为煤矿设计、建设、生产、安全等部门提供不同比例尺的图纸资料。 2.将生产,建设的进度和变化情况,及时填绘在图上,反映生产建设的真实面貌。 3.学习和研究绘图新技术、新工艺,不断提高绘图技术,以满足生产建设发展的需要。 第4条绘图工作必须在各级总工程师和地测负责人的领导下进行。各级领导应重视绘图工作,按质量标准化要求,配齐(足)绘图人员,设置通风、采光良好的绘图室,以保证绘图质量和绘图员的身体健康。 第5条绘图工作应由经过专门培训的、具备一定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绘图员要认真学习业务,掌握有关技术标准,严格按规范作业。 第二章矿图的种类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6条各煤矿(工程处)在生产和建设的各个阶段均应绘制完整的矿图,并随着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进行修改、补充和填绘。 第7条矿图根据其成图的工艺不同,分为原图、底图和蓝图(复印图)。

义煤公司瓦斯地质图管理规定(试行)

义煤公司瓦斯地质图管理规定(试行) 一、矿井三级瓦斯地质图包括矿井瓦斯地质图、采区瓦斯地质图、采煤工作面瓦斯地质图。突出矿井必须编制三级瓦斯地质图,其他矿井必须编制矿井瓦斯地质图;存在瓦斯异常区域的高瓦斯矿井和瓦斯矿井必须编制瓦斯异常区域所在的采区瓦斯地质图和采煤工作面瓦斯地质图。 二、根据矿井瓦斯地质实际情况,在瓦斯地质图和采掘工程平面图上必须标注清楚重点瓦斯管理区域和瓦斯异常条带,以充分发挥瓦斯地质图指导矿井安全生产的作用。 1、矿井瓦斯地质图是指导矿井进行瓦斯防治的基础图件。在横向上通过汇集瓦斯地质信息、分析瓦斯地质规律,划分出瓦斯治理的重点管理区域;在纵向上通过收集分析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和瓦斯涌出量预测等参数,预测矿井向深部延伸的瓦斯压力、含量递增梯度和瓦斯赋存规律,指导矿井有重点的开展瓦斯防治工作。 2、采区瓦斯地质图是对矿井瓦斯地质图的细化和补充,是指导采区瓦斯防治的基础图件。采区瓦斯地质图通过进一步细化矿井瓦斯地质图划分和预测瓦斯治理的重点区域,指导矿井编制采掘工作面瓦斯综合治理设计、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瓦斯治理专项措施,采取针对性措施确保掘进工作面

安全施工。 3、采煤工作面瓦斯地质图是指导采煤工作面瓦斯治理、安全回采的基础图件。通过收集采煤工作面煤巷掘进过程中的地质构造、瓦斯基础参数、效检指标、瓦斯涌出量、打钻异常情况等资料,划分出采煤工作面的瓦斯异常区域,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保障采煤工作面的安全回采。 三、矿井瓦斯防治部门要与地测部门紧密结合,指定专人负责填图,并建立防突(瓦斯)信息联系单及瓦斯地质图交换制度,每月定期互通瓦斯地质信息,实现资料共享。 四、矿井瓦斯地质图、采区瓦斯地质图每月至少更新一次,每季度至少修订一次,有重大变化时要及时修订;采煤工作面瓦斯地质图根据回采工作面的瓦斯地质变化及时更新。 五、矿井瓦斯地质图和采区瓦斯地质图每季度首月5日前报送公司通风、地测部门进行季度交换;采煤工作面瓦斯地质图在采煤工作面进行瓦斯抽采达标评判前报送公司通风、地测部门备案。 六、矿井可根据需要对底图进行简化,如适当删除丢煤区、积水区、发火区等;巷道交叉、变坡处以及平巷每50~100m注记轨面或底板高程、地面信息只标注重要的地名和建筑物、回采巷道可用单线条表示、已采工作面不表示采空区线条符号等。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2014【新标准】

《规定》执行日期为2014年3月1日,原煤炭工业部1983年11月颁发的《露天煤矿地质规程》(试行)和1984年5月颁发的《矿井地质规程》(试行)同时废止。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煤矿地质工作,查明隐蔽致灾地质因素,及时处理煤矿地质灾害,有效预防煤矿事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有关单位的煤矿地质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煤矿地质工作是指在原勘探报告的基础上,从煤矿基本建设开始,直到闭坑为止的全部地质工作。 第四条煤矿地质工作应当坚持“综合勘查、科学分析、预测预报、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煤矿地质工作的主要任务包括: (一)研究煤矿地层、地质构造、煤层、煤质、瓦斯、水文地质和其他开采地质条件等地质特征及其变化规律,开展地质类型划分。 (二)查明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各种隐蔽致灾地质因素,做好相应的预测预报工作。 (三)进行地质补充调查与勘探、地质观测、资料编录和综合分析,提供煤矿建设和生产各个阶段所需要的地质资料,解决煤矿安全生产中的各种地质问题。 (四)估算和核实煤矿煤炭资源/储量以及煤矿瓦斯(煤层气)资源/储量,掌握资源/储量动态,为合理安排生产提

供可靠依据。 (五)调查、研究煤矿含煤地层中共(伴)生矿产的赋存情况和开采利用价值。 第六条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下同)具体负责煤矿地质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技术管理。 第七条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应设立地测部门,配备所需的地质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建立健全煤矿地质工作规章制度。 煤矿地质类型为复杂或极复杂的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外,还应配备地质副总工程师。 地质副总工程师、地测部门负责人应由地质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第八条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应组织或安排地质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或业务培训,每3年至少进行1次。 第九条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应积极采用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和新装备,认真开展煤矿地质研究,不断提高煤矿地质工作的技术水平。 第二章煤矿地质类型划分及基础资料 第一节煤矿地质类型划分 第十条井工煤矿应根据地质构造复杂程度、煤层稳定程度、瓦斯类型、水文地质类型和其他开采地质条件进行类型划分。井工煤矿地质类型分为简单、中等、复杂和极复杂4种类型(表2-1)。

(矿山安全)矿井瓦斯检查管理制度

矿井瓦斯检查管理制度 1、瓦检员的配备及管理: ①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中的高瓦斯区每面每班配一名瓦检员;其它矿井原则上每两个面每班配一名瓦检员;检查系统的瓦检员的配备由矿总工程师确定。 ②瓦检员必须由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责任心强,有两年以上井下工作经验,熟悉通风瓦斯管理的基本知识和要求,能熟练使用光学甲烷检测仪,并取得《特殊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 ③所有瓦检员必须是专职瓦检员,不得兼职。 ④通风(区)队必须建立瓦检员管理档案。瓦检员调离变动时,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 2、瓦斯、二氧化碳的检查区域 ①回采工作面 进风风流、工作面风流、回风巷(包括尾巷)风流、上隅角、下隅角、 ②掘进工作面 工作面风流、工作面回风风流、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处风流。

③其它 矿井总回风风流、一翼回风风流、采区回风风流、硐室(仓库)、煤仓、钻场、高冒处、闭墙前、双巷间横贯、角联巷道及其它易产生瓦斯积聚的地点。 3、瓦斯、二氧化碳检查次数规定: ①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的采掘工作面、煤仓、钻场和其它有人工作地点,每班至少检查三次瓦斯和二氧化碳。机电硐室、已采区闭墙、盲巷临时闭墙、双巷间横贯、角联巷道、无人工作的工作面和临时停风区的栅栏处每班至少检查一次瓦斯和二氧化碳。 ②低瓦斯矿井所有采掘工作面、煤仓和其它有人工作地点,每班至少检查二次瓦斯和二氧化碳。机电硐室、已采区闭墙、盲巷临时闭墙、双巷间横贯、角联巷道、无人工作的工作面和临时停风区的栅栏处,每班至少检查一次瓦斯和二氧化碳。 ③矿井、一翼和采区等回风巷道每班至少检查一次瓦斯和二氧化碳。 ④井下其它地点的瓦斯检查次数由矿总工程师确定。 4、瓦检牌的内容及悬挂位置规定 ①瓦检员必须认真及时填写瓦检牌板,其内容包括:检查地点名称、瓦斯浓度、二氧化碳浓度、温度、检查日期、班次、时间、次数、瓦检员姓名;闭墙前的瓦检牌应增加设施状况内容。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释义最新

Meikuang Dizhigongzuo Guiding Shiyi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释义 2014年7月22日

目录 前言 .......................................................................................................................................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煤矿地质类型划分及基础资料........................................ 第一节煤矿地质类型划分.................................................................. 第二节煤矿地质基础资料.................................................................. 第三章煤矿地质补充调查与勘探........................................... 第四章煤矿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 第五章煤矿地质观测与综合分析............................................ 第一节地质观测.......................................................................... 第二节资料编录.......................................................................... 第三节综合分析.......................................................................... 第四节地质预报......................................................................... 第六章煤矿建设阶段的地质工作............................................ 第一节开工前的地质工作.................................................................. 第二节施工中的地质工作.................................................................. 第三节建矿地质资料移交.................................................................. 第七章煤矿生产阶段的地质工作............................................ 第一节基本要求.......................................................................... 第二节采区掘进的地质工作................................................................ 第三节掘进和回采工作面的地质工作........................................................ 第四节煤矿水平延深的地质工作............................................................ 第五节露天煤矿的工程地质工作............................................................ 第八章煤矿闭坑阶段的地质工作............................................ 第九章煤矿地质信息化工作............................................... 第十章附则............................................................ 附录A 煤矿地质类型划分报告编写提纲...................................... 附录B 煤矿(建矿、生产)地质报告编写提纲................................ 附录C 地质说明书编写的主要内容及要求.....................................

煤矿地质规程完整

煤矿地质规程(征求意见稿) 2013年2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煤矿地质基础资料及类型划分第一节煤矿地质基础资料 第二节煤矿地质类型划分 第三章煤矿地质补充调查与勘探 第四章煤矿地质观测与综合分析 第一节地质观测 第二节资料编录 第三节综合分析 第五章建矿阶段的地质工作 第一节开工前的地质工作 第二节施工中的地质工作 第三节建矿地质资料移交 第六章煤矿生产阶段的地质工作 第一节基本要求 第二节采区掘进的地质工作 第三节工作面掘进和回采的地质工作 第四节煤矿水平延深的地质工作 第五节露天矿的工程地质工作 第七章煤矿闭坑阶段的地质工作 第八章煤矿地质信息化工作 第九章附则

附录一建矿地质报告编写提纲 附录二生产地质报告编写提纲 附录三地质说明书编写要求 附录四煤矿水平延深补充勘探设计编写提纲 附录五煤矿水平延深补充勘探地质报告编写提纲附录六煤矿闭坑地质报告编写提纲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了加强和规煤矿地质工作,提高煤矿安全高效开采的地质保障能力,有效预防煤矿事故,制定本规程。 第2条煤矿企业(矿井)、有关单位的煤矿地质工作,适用于本规程。 第3条煤矿地质工作是指从煤矿基本建设开始,直到闭坑为止的全部地质工作。 第4条煤矿地质工作应坚持“综合勘查、预测预报、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5条煤矿地质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研究煤矿地层、地质构造、煤层、煤质、瓦斯、水文地质、煤层顶底板、陷落柱、地温、地应力和边坡稳定性等地质特征及其变化规律,预先查明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各种地质因素,并做好相应的预测预报工作。 (二)进行地质补充调查与勘探、地质观测、资料编录和综合分析,提供煤矿生产和建设各个阶段所需要的地质资料,解决煤矿安全生产中的各种地质问题。 (三)计算和核实煤矿煤炭资源/储量以及煤层瓦斯(煤层气)资源/储量,掌握资源/储量动态状况,为合理安排生产提供可靠依据。 (四)调查、研究煤矿含煤地层中共(伴)生矿产的赋存情况和开采利用价值。 第6条煤矿企业(矿井)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具体负责煤矿地质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技术管理。

地质预报编制细则-团体标准

ICS73.040 D09 团体标准 T/SXDZ 041—2020 煤矿地质预报编制细则 Detailed rules for the compilation of geological forecast for coal mines (征求意见稿) (本稿完成日期:2020年3月20日) XXXX-XX-XX发布XXXX-XX-XX实施山西省煤炭地质工程协会发布

目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基本规定 (1) 4 地质预报编写基本要求 (1) 附录A(规范性附录)地质预报编写提纲 (3)

前言 煤矿地质预报是矿井地质工作中一项重要工作,也是矿井安全生产中比较重要的工作环节。由于地质预报工作难度较大、准确率较低、制约因素多,往往导致地质预报成果的准确率难以保证。针对此类问题,煤矿企业要安全生产必须建立健全地质保障长效机制,加强对地质预报的建设,确保地质灾害防患于未然。近年来,山西省各大煤炭集团在生产实践中,已经建立了完善的煤炭地质保障长效机制,并且依据国家相关规程规范,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了一系列有关煤矿地质预报的管理文件及企业标准。同时一些国内及省内的知名技术服务单位为了完成山西煤矿的技术服务业务与相关煤炭企业协同完成了一些技术管理成果。 为了更好地帮助省内煤炭地质技术力量较薄弱的单位提升煤矿地质工作水平和技术水平,使得煤矿地质工作更有效地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山西省煤炭地质工程协会组织相关企业及专家依据山西省各大煤炭集团及相关企业有关煤矿地质工作的一些管理文件、企业标准、经验总结,按照国家团体标准的编制要求,将一些针对性强、经过多数煤矿技术人员验证有可操作性、煤矿地质工作普遍适用、工作方法可重复的一些管理文件、企业标准、经验总结,汇总编辑成为协会团体标准,便于推荐给相关单位参考使用。 本标准附录A《煤矿地质预报编写提纲》是标准的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山西省煤炭地质工程协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编单位: 本标准参编单位: 木标准主要起草人员: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 本标准为首次制定。

煤矿瓦斯地质图说明书

贵州省水城县**乡**煤矿 瓦斯地质图编制说明书 项目单位:贵州省水城县**乡**煤矿 编制单位:****** 提交时间:二O一0年八月

贵州省水城县**乡**煤矿 瓦斯地质图编制说明书 项目规模: 15万t/a 设计: 审核: 项目负责人: 项目单位:贵州省水城县**乡**煤矿 编制单位:****** 提交时间:二O一0年八月

目录 0 前言 (1) 0.1 项目来源 (1) 0.2 编图的目的和意义 (1) 0.3 编制依据 (1) 0.4研究内容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 矿井概况 (5) 1.1 交通位臵、隶属关系及井田范围 (5) 1.2 井型、开拓方式及生产能力 (6) 1.3 瓦斯 (7) 1.4 煤层 (8) 1.5 煤质特征 (9) 1.6 岩浆岩 (10) 1.7 水文地质特征 (11) 2地质构造及控制特征研究 (16) 2.1 矿区地质构造演化及分布特征 (16) 2.2 井田地质构造及分布特征 (18) 2.3 构造煤发育及分布特征 (18) 2.4 地质构造对瓦斯赋存的控制 (21) 3 矿井瓦斯地质规律研究 (22) 3.1 断层、褶皱构造对瓦斯赋存的影响 (22)

3.2 顶、底板岩性对瓦斯赋存的影响 (23) 3.3 岩浆岩分布对瓦斯赋存的影响 (23) 3.4 煤层埋深及上覆基岩厚度对瓦斯赋存的影响 (23) 3.5 岩溶陷落柱对瓦斯赋存的影响 (25) 3.6 瓦斯含量分布及预测研究 (26) 4 矿井瓦斯涌出量预测 (29) 4.1 矿井瓦斯涌出资料统计及分析 (29) 4.2 矿井瓦斯抽采资料统计及分析 (29) 4.3 矿井瓦斯涌出量预测 (29) 5 煤与瓦斯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 (35) 5.1 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参数测定及统计 (35) 5.2 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影响因素分析 (35) 5.3 煤与瓦斯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 (36) 6 煤层气资源量计算 (39) 6.1 资源量计算方法 (39) 6.2 资源量计算及参数的确定 (41) 6.3资源量计算结果及评价 (42) 7 矿井瓦斯地质图编制 (46) 7.1 编图资料 (46) 7.2 编图内容和表示方法 (47) 8 结论和建议 (50)

矿井地质工作管理规定

矿井地质工作管理规定 一、观测记录必须在施工现场进行,并记录在专门的地质观测记录本上,不准弄虚作假。 二、描述地质现象,应做到内容完整、数据准确、图文结合、重点突出,客观地反映地质现象的真实情况。 三、对岩石巷道的观测要及时,做到不漏层、不漏构造,两次观测的间距不大于10米;锚喷巷道规定1-2天观测一次,观测的位置必须从测点开始丈量。 四、岩石巷道要每10米测绘一个迎头断面,两个断面间要连续追踪绘成地质剖面图,并要测量巷道的方向、坡度和规格。 五、对煤层巷道的观测,煤厚较稳定、构造较简单的煤层,两次观测的间距不大于15米;煤厚不稳定,构造复杂的煤层,两次观测间距不大于5米,观测点的位置必须从测点开始丈量。 六、每次观测的结果必须绘制迎头地质断面,两个断面间要连续追踪绘成地质剖面图,要测量巷道的方向、坡度和规格,并标在剖面图上。 七、当巷道不能揭露煤层全厚以及因地质原因或人为因素造成撇顶、底煤时,要求每隔10-15米探查一次全煤厚,把煤厚点绘到剖面图上,并用虚线连接出煤层形态。 八、对工作面的地质观测。工作面每推进10-20米,要进行一次观测。不能采全高的工作面,必须探清煤厚,规定沿走向10米一条线,线上倾斜方向10米一个煤厚点,并填绘在采区地质图或储量

计算图上。 九、在地质工作正常的运行过程中,要做好地质方面的预报工作,要求做到预报及时、措施有效、单位落实。以提高质量和兑现率,防止发生差错和事故。 十、掘进地质预报,要在开拓区域、采区地质说明书的基础上,针对巷道掘进中可能出现的地质问题,预报前方地质变化的位置、性质、规模、发展趋势以及对巷道施工影响程度等。 十一、回采地质预报,要在回采地质说明书的基础上,对某些有可能影响回采的地质问题,在回采中边收集资料、边分析研究、边预报前方的地质变化、发展趋势和影响生产程度等。 十二、瓦斯地质预报是在巷道掘进时,对巷道前方的有可能出现的瓦斯和煤尘的涌出进行预报。 十三、回采工作面采后总结必须在工作面采完后一个月内完成;采区总结必须在采区结束后二个月内完成。要求做到准确、详细、完整。 十四、对“三书”的编写要及时、详细,不准滞后。 十五、切实做好水文地质工作,井下涌水量要定点、定时观测,及时分析其变化情况,“水害”预报必须及时,并下发到有关单位,做好预防措施。 十六、对预计有水患的区域,防治水工程要有方案设计、施工设计,并按规定程序审批。工作结束后要有总结报告。 十七、坚持“有疑必探”的原则,凡对不清楚或有怀疑的地段,

矿井瓦斯抽采管理制度

贵州吉顺矿业有限公司大方县凤山乡金岩煤矿 矿井瓦斯抽采管理制度 2018年

瓦斯抽采管理制度 一、各项管理制度: (一)矿长、总工程师亲自抓抽采工作,建立专职抽采队伍,全面负责指导矿井瓦斯抽采工作。 (二)实行计划管理,每月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单位制定瓦斯抽采计划,包括抽采系统的建立,管路铺设,钻孔施工数量和抽采量。 (三)抽采瓦斯系统定期测定负压、压差、浓度等参数,并建立台帐。 (四)泵站每2小时测定1次;干支管每天测定1次;抽采钻场每周至少测定2次,并对抽采钻孔有关参数进行及时调节。瓦斯抽采泵站不准无计划停泵。瓦斯抽采系统要每班检查1次,做到抽采管路无破损、无泄漏、无积水。 (五)抽采钻场(钻孔)有测定记录牌板,各种记录、台帐齐全。 (六)瓦斯抽采工程(包括钻场、钻孔、管路、瓦斯巷等),按设计和计划施工。所有的管路上应用白漆喷写:管路名称、管径;钻场、钻孔也必须将编号标注清楚。 (七)抽采瓦斯及抽采瓦斯设施,符合《规程》第146、148条规定。(八)按时完成抽采量计划,矿井瓦斯抽采率不小

于25%。 (九)所有的孔板流量计处必须安设旁通管,且孔板安装处前后必须留有5m以上直线段。16吋孔板流量计可安设14吋旁通管,14吋孔板流量计可安设12吋旁通管,12吋及以下管径的孔板流量计必须安设同径的旁通管。 (十)抽采瓦斯专职人员对抽采钻孔,瓦斯管路进行循回检查,每班及时排放积水,对管路出现的跑漏气现象必须及时处理,并及时汇报。 (十一)瓦斯抽采泵站必须由司机值班,实行现场交接班,司机经业务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做到每2小时测定记录一次抽采瓦斯浓度,抽采负压和孔板压差等抽采参数,保证数据齐全,准确可靠。 (十二)井下抽采泵站内瓦斯浓度每班检查不少于3次,泵站内空气瓦斯浓度不得大于0.5%,排气末端的瓦斯浓度必须在30米范围内被混合到规程允许的限度以内。

煤矿地质观测工操作规程(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煤矿地质观测工操作规程 (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8461-34 煤矿地质观测工操作规程(正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一、适用范围 第1条本操作规程适用基本建设、生产矿井的地质观测工作。 二、上岗条件 第2条矿井地质观测必须由具有一定专业技术职称,并经过专业技术培训的人员担任。 第3条掌握矿井地质观测、试验仪表和器具的使用方法,定期检校、保养和使用制度。 三、安全规定 第4条严格遵守《测绘法》,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和《矿井地质规程》(试行)中各项技术要求及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操作,汇总测量资料。 第5条地质观测应做到及时、完整、统一。 1.观测记录必须在现场进行,并记录在专门的地

质观测记录簿上;记录簿应统一编号,妥善保存。 2.描述地质现象,应做到内容完整、重点突出,客观地反映地质现象的真实情况。 3.每次观测必须记录观测的时间、地点、位置和观测者的姓名;原始记录必须采用铅笔或碳素钢笔记录,严禁采用圆珠笔记录。 4.矿井地质观测要把现场和室内,宏观和微观观测结合起来。 5.地质记录簿中描述的地质观测资料,必须在上井后2天内整理完毕,并编绘出正式的井巷素描图或素描卡片。 6.对采掘工程的布置和调整有影响的地质资料,要及时填绘在有关的生产用图上。 第6条严禁在地质观测、资料汇总、统计工作中弄虚作假。 四、观测准备 第7条地质观测人员应根据工作面的位置、进度及相邻区的地质资料等情况,确定观测的内容、目的

煤矿瓦斯地质管理规定

煤矿瓦斯地质管理规定 潘一矿瓦斯地质管理规定 第一条随着矿井开采深度的延深,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越来越大,尤其在地质构造附近,瓦斯异常涌出严重威胁着安全生产。为杜绝瓦斯超限事故的发生,确保矿井安全生产,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地测科、通风科必须加强对瓦斯地质的研究。 1、地测科每月填绘一次13-1煤层瓦斯地质图(1:5000),图中要标明地质构造、采掘进度、被保护范围、突出点的位置、突出强度、瓦斯基本参数等地质资料。 2、抽排区根据瓦斯地质图,及时预测采掘工作面瓦斯涌出情况和突出危险性,并制定相应的防突措施。 3、地测科要绘制11-2煤层瓦斯地质图(1:5000),标明瓦斯异常涌出地点及地质构造异常带。 4、通风科负责划分矿井突出危险性区域。 第三条对石门揭穿突出煤层和突出煤层过断层,必须有前探钻孔资料,以准确控制层位,探明瓦斯赋存情况。 第四条在突出煤层顶底板岩巷掘进过程中,地测部门必须定期验证层位,掌握施工巷道方向、层位和围岩变化情况,防止误穿突出煤层。 第五条地测科于每月月底前按生产作业计划编制地质预报,

预报要内容充实、图文并茂。 第六条每月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召开一次瓦斯地质分析会,有关职能部门参加。地测科要认真准备材料,总结上月工作面过断层情况,预测下月各采掘工作面地质构造对瓦斯的影响,并采取针对性措施,确保过断层期间的安全。 第七条地测科对地质构造的预测要准确、及时。 1、地质人员要经常深入井下,及时了解掌握采掘工作面的地质变化情况。 2、经常和基层区队联系,掌握有关的地质信息,了解抽排区打钻遇构造情况,及时分析总结。 3、运用先进的三维地震勘探成果资料,并结合已掌握的地质资料,分析判断构造规律。 4、地测科应与科研单位合作开展主采煤层软煤厚度及分布规律的研究。 第八条生产单位班组长、区队长以及测气员、安监员要密切注意地质构造,当顶、底板、煤层发生异常变化时,要及时向调度所、地测科汇报,调度所要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及人员,进行现场鉴定,制定针对性措施,确保过地质构造期间的安全。 第九条钻孔施工单位要严格按设计参数施工钻孔,测气员、安监员、施工单位的班队长要对打钻质量进行有效的监督;工资科对钻孔施工情况进行认真验收;通风科随时组织抽查,发现问题要严肃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2018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 国家煤矿安监局 国家能源局 2018年4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加强矿井瓦斯管理,预防瓦斯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井工煤矿(包括新建矿井、改扩建矿井、资源整合矿井、生产矿井等)、鉴定机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煤矿瓦斯等级鉴定。 第三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国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 各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的管理工作。 各级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辖区内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的监管监察工作。 第四条煤矿企业将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按年度汇总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能源局,并抄送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第二章矿井瓦斯等级划分 第五条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应当以独立生产系统的矿井为单位。 第六条矿井瓦斯等级应当依据实际测定的瓦斯涌出量、瓦斯涌出形式以及实际发生的瓦斯动力现象、实测的突出危险性参数等确定。 第七条矿井瓦斯等级划分为: (一)低瓦斯矿井; (二)高瓦斯矿井; (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以下简称“突出矿井”)。 第八条在矿井的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岩)层的矿井为突出矿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煤(岩)层为突出煤(岩)层: (一)发生过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的; (二)经鉴定或者认定具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 第九条非突出矿井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高瓦斯矿井,否则为低瓦斯矿井: (一)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t; (二)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40m3/min; (三)矿井任一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 (四)矿井任一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 第十条低瓦斯矿井每2年应当进行一次高瓦斯矿井等级鉴定,高瓦斯、突出矿井应当每年测定和计算矿井、采区、工作面瓦斯(二氧化碳)涌出量,并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经鉴定或者认定为突出矿井的,不得改定为非突出矿井。

煤矿排放瓦斯管理规定

煤矿排放瓦斯管理规定 为杜绝瓦斯事故的发生,强化瓦斯排放管理,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排放瓦斯前必须编制专门的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含停送电措施)。 第二条排放瓦斯措施必须由矿总工程师或通风副总、机电副总亲自组织有关单位会审,由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三条会审批准的措施必须由通风、机电技术人员认真向参加排放的所有人员(含警戒人)贯彻,待所有排放人员签字后,方可统一下井进行排放。 第四条参加排放的所有人员必须听从现场负责人的统一指挥。现场负责人由专职排放瓦斯人员或通风区队干部担任,负责对排放人员进行分工,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第五条排放瓦斯要提前一个小班向集团公司调度室电话汇报。通风区、安监处、调度所都必须建立排放瓦斯台帐,内容包括:排放原因、地点、时间、现场负责人和参加人员等;机电科要建立局扇停电台帐,内容包括:停电时间、停电原因、有无停电负责人、无计划停电的追查处理情况等。 第六条排放瓦斯前,矿值班人员必须在值班调度会上贯彻强调排放瓦斯的时间、地点以及撤人的时间等有关事宜,并安排有关单位及时撤出人员。 第七条排放瓦斯前应切断排放瓦斯风流经过区域内全部非本

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电源,并撤出该区域内所有工作人员。 第八条排放瓦斯前,通风区必须提前在指定的地点安设警戒,警戒要求“人、牌、网”齐全,且人员只准出,不准进。 第九条排放瓦斯前,通风区要保证通风系统稳定,排放瓦斯局扇不喝循环风;生产单位要保证局扇各种装置齐全,且能正常运转。 第十条排放瓦斯前,监测队要在第一汇风点安设一个探头,以便对排瓦斯风流进行连续监测,当瓦斯浓度达到1.5%时能立即切断局扇电源。 第十一条排放瓦斯前,现场负责人要对所有准备工作进行复查,确认全部落实后,经矿总指挥同意方可进行排放。 第十二条排放瓦斯需救护队参加时,救护队人员必须首先进入排放巷道内探险,查明巷道支护、风筒、瓦斯等情况后,请示矿总指挥是否进行排放。 第十三条多条巷道均需排瓦斯时,必须严格按排放顺序进行。 第十四条排放瓦斯过程中,排放人员要调整“三通”,控制风量,严禁“一风吹”。 第十五条瓦斯排放完毕后,现场负责人必须对排放地点及排放瓦斯风流经过的区域的瓦斯进行认真检查,确认无瓦斯积聚时,方能向矿总指挥汇报,请求恢复送电、撤除警戒。 第十六条因无计划停电停风造成排放瓦斯的,矿当天总值班人员必须在当班组织安监处、调度所、机电科、通风科及有关人员进

煤矿地质测量工作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煤矿地质测量工作暂行规定》 实施细则 二零一三年

目录 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组织机构 (4) 第三章职责范围 (5) 第四章管理制度 (8) 第五章业务联系 (9) 第六章科学研究 (12)

第一章总则 第1条地质测量工作是煤矿生产建设的一项重要的技术基础工作,也是煤矿生产和建设的组成部分。为了加强我矿地质测量工作,严格技术管理,充分发挥其“尖兵”和“眼睛”的作用,更好的贯彻执行《煤矿地质测量工作暂行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2条煤矿地质测量工作,必须在矿长和总工程师的直接领导下进行。生产、安监等分管领导都必须把地质测量工作纳入重要议程,经常指导、督促、检查,并在人、财、物上给予必要的保证,使地质测量工作能正常进行。 第3条地质测量工作必须坚持为生产服务的方向,积极主动的了解生产情况,结合煤矿各阶段的重点工作,有针对性的解决生产中的有关地质测量问题。地质测量工作必须根据煤矿当前生产和长远发展的需要有计划的进行。 第4条地质测量工作的基本任务: 一、煤矿生产不同阶段的需要,提供有关各种地质测量资料,为煤矿正常生产当好参谋。 二、及时解决和预报生产中遇到的地质问题,测量井巷施工的位置和方向,指导生产、施工按设计要求正常进行。

三、在本矿区内寻找煤炭资源,增加可采储量,保证矿井正常生产和改扩建有可靠的物质基础。 四、对煤炭资源的合理开采和井巷施工进行业务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5条地测工作是一项技术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它具有施工生产和技术管理的双重职能。为加强对地测工作的管理和正常的业务指导,矿井应设置相应的地质测量机构或制定专人负责地质测量工作。 第6条当前矿井设置有地测副总工程师,作为总工程师的助手主管地质测量工作。 第7条矿井配备地质测量人员应考虑以下原则: 一、地质、测量、钻探专业的技术人员应配齐、配够; 二、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程度属中等以上的矿,要配专职的水文地质人员; 三、要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储量管理人员和制、绘图人员; 四、各矿配备各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由各矿务局根据本规定要求和矿井地质条件、井型大小、井田范围等,制定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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