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型有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

公开型有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

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编号:

公开型有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

卖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地址:

保理公司: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负责人:

鉴于:

⒈卖方已经或将不时向买方(定义见本合同第一条)以信用方式在国内销售货物、提供服务或出租资产(以下统称销售货物和或提供服务和或出租资产为“交易”),并已经或将不时与买方签订《货物销售合同》或《服务合同》或《租赁合同》(以下统称该等合同及其任何补充或修改文件为《交易合同》),并由此形成《交易合同》项下对买方的应收账款;

⒉卖方愿意将《交易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公司;

⒊保理公司同意按本合同约定受让应收账款并向卖方提供保理融资、应收账款管理及催收等国内保理服务。

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卖方和保理公司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定义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明确约定,下列术语将具有如下含义:

“公开型有追索权国内保理”是指保理公司根据本合同约定向卖方提供保理服务后,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回购情形时,保理公司有权向卖方追索,要求其回购相应的应收账款。

“保理融资”是指保理公司应卖方申请,在受让应收账款时向卖方预付应收账款转让价款的行为。保理融资分为折扣方式和比例预付方式,根据卖方选择保理融资方式的不同,预付的转让价款金额可能等于融资本金金额,也可能小于融资本金金额。

“折扣方式保理融资”是指以对应的应收账款金额作为保理融资本金金额,保理公司向卖方预付应收账款转让价款时,从本金中扣除相应的折扣后再支付的方式。保理融资本金金额=应收账款金额;折扣应收账款金额×折扣率×折让期。

“比例预付方式保理融资”是指以对应的应收账款金额的一定比例作为保理融资本金金额,保理公司在受让应收账款时按本金金额向卖方预付转让价款,并在收回本金时收取相应利息的方式。保理融资本金金额=应收账款金额×融资比例;利息本金金额×利率×融资期

限。

“保理融资余额”是指保理公司已预付、未受偿的应收账款转让价款对应的保理融资本金金额之和。前述受偿包括买方支付应收账款、卖方因回购而退还或按本合同约定主动偿还应收账款转让价款。

“保理融资额度”根据双方的约定,保理融资额度可以是循环额度或一次性额度。循环额度是指在额度有效期内任何时候,卖方可以就多笔应收账款向保理公司申请保理融资,但保理融资余额不得超过保理融资额度。一次性额度是指在额度有效期内任何时候,保理公司为卖方办理的保理融资本金金额之和不得超过保理融资额度。

“保理融资额度余额”在循环保理融资额度项下,是指保理融资额度扣减保理融资余额后的金额;在一次性保理融资额度项下,是指保理融资额度扣减保理公司已为卖方办理的保理融资本金金额之和后的金额。

“《交易合同》”是指卖方向买方销售货物、提供服务或出租资产而签署的所有合同的总统称,或其中的任何一份合同。

“买方”是指与卖方签署《交易合同》,购买货物、接受服务或承租资产的企事业单位。本合同项下的买方清单详见附表。

“卖方”是指与买方签署《交易合同》,出售货物、提供服务或出租资产的企事业单位。

“应收账款”是指保理公司受让的、卖方基于履行《交易合同》项下销售货物、提供服务或出租资产的义务而对买方享有的、以人民币计价的债权。

“应收账款金额”是指保理公司已受让的、买方根据《交易合同》在应收账款到期日应向卖方支付的金额。卖方向保理公司转让的各笔应收账款金额以保理公司出具的《应收账款转让申请保理公司审核意见(适用于受让)》(以下简统称《受让意见》)中记载的金额为准。

“应收账款转让”是指卖方根据本合同第三条向保理公司转让应收账款及其相关权益的行为。

“应收账款转让日”,“应收账款受让日”,就保理公司受让的应收账款而言,是指保理公司出具《受让意见》之日。

“应收账款到期日”是指《交易合同》所规定的最晚付款日。如果买方在同一《交易合同》项下的付款义务系分期履行的,则该《交易合同》项下应收账款到期日按各期应收账款的最晚付款日分别计算。

“商业纠纷”是指买方拒收货物或商业发票,或者根据《交易合同》或卖方的履约行为提出的,与保理公司受让的应收账款有关的任何抗辩、反诉或抵销。

“催账期”是指买方未在应收账款到期日前全额支付保理公司受让的应收账款时,保理公司或卖方向买方进行催收的期限。本合同项下的催账期为天,自应收账款到期日次日起计,但任何情况下,催账期届满日不应迟于_年月_日。催账期届满日为非银行工作日的,提前至前一银行工作日。

“回购”是指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回购情形”时,保理公司将已受让、未受偿的应收账款部分或全部转回给卖方,卖方应无条件受让,

并按本合同约定退还相应的保理融资本金、支付利息。

□第二条保理融资额度(卖方在本合同项下有保理融资额度的,请在“□”内打“√”;卖方在本合同项下无保理融资额度,不适用本条内容的,请在“□”内打“×”,并划掉本条空栏;如“□”内或本条空栏为空白的,视为不适用本条。)

保理融资额度金额(大写):人民币。

保理融资额度有效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本有效期是保理公司应卖方申请,根据本合同予以保理融资的期限。

本保理融资额度为□循环额度

□一次性额度。

保理融资额度的每次使用,以符合下列全部条件为前提:

()循环融资额度项下,保理融资余额未超过保理融资额度,一次性融资额度项下,保理公司已为卖方办理的保理融资本金金额之和未超过保理融资额度;

()申请的保理融资本金金额不超过保理融资额度余额;

()保理融资申请在额度有效期内提出;

()申请的保理融资到期日不迟于_年月日;

()保理公司已受让申请融资所对应的应收账款;

()在本合同生效后,卖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卖方没有违反本合同的行为。

应卖方申请予以保理融资后,保理公司将按保理融资本金金额扣减保理融资额度。保理融资额度的使用情况以保理公司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保留的文件、凭证及单据为准。

本合同项下的保理融资与应收账款一一对应,融资方式为以下第种:

()折扣方式,折扣率为,折让期自应收账款转让价款预付日至催账期届满日;

()比例预付方式,融资比例为%,利率为,融资期限自应收账款转让价款预付日至催账期届满日。

在买方付款前,经保理公司同意,卖方可以提前一次性归还保理融资。

发生前述提前还款、买方于催账期届满前付款、卖方在催账期届满前进行回购退还保理融资本金等情况时,折扣方式下,保理公司将退还相应的保理融资自实际还款日至催账期届满日期间的折扣;比例预付方式下,按相应的保理融资的实际占用期限计算其利息。如买方部分支付或卖方部分退还、未完全清偿保理融资本金的,根据前述约定应当退还的折扣,将于保理融资本金全部受偿时退还。

▲▲保理公司给予卖方保理融资额度,并不意味着保理公司有义务就卖方提出转让申请的全部应收账款办理保理融资。对于卖方根据本合同提出的保理融资申请,保理公司有权予以审核并自行判断决定是否受理。

第三条应收账款转让

签署本合同,并不意味着保理公司有义务受让卖方提出转让申请的全部应收账款。对于卖方根据本合同提出的转让申请,保理公司有权予以审核并自行判断决定是否受让。

卖方向保理公司申请转让应收账款时,应向保理公司提交下列文件,有预付应收账款转让价款需求的,应在下述《应收账款转让申请书》中一并提出:

(1)按本合同附件格式签署的一份《应收账款转让申请书》;

(2)按本合同附件格式签署的三份《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

(3)与拟转让的应收账款对应的《交易合同》原件及其复印件;

(4)与《交易合同》相关的所有其他法律文件正本原件及其复印件。该“相关的所有其他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合同》的修改或补充文件,担保法律文件和权利凭证,交易授权批准文件,预付款(定金)证明文件(如有)等;

(5)《交易合同》项下全套商业发票(主要指增值税发票)正本及复印件;

(6)《交易合同》项下全套运输单据正本、保险单据正本及提货单正本和相应复印件(如有);

(7)保理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保理公司经审核同意受让应收账款的,将向卖方出具《受让意见》。

保理公司同意预付应收账款转让价款的,将一并在《受让意见》

中予以确认,并按本合同约定向卖方预付。折扣方式下的折扣率、放款日、到期日、融资金额、折扣金额、实付金额或比例预付方式下的利率、融资期限、融资金额等以公司凭证的记载为准。

保理公司经审核决定不予受让应收账款的,将向卖方出具《应收账款转让申请保理公司审核意见(适用于不予受让)》,并将卖方提交的相关申请文件退还卖方。对于不予受让的应收账款,保理公司无须就该等应收账款承担任何义务。

应收账款转让于保理公司出具《受让意见》时生效。

应收账款转让生效后,保理公司取得该应收账款项下的债权及其他相关权益,该“应收账款项下的债权及其他相关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权利和利益:

(1)根据《交易合同》的约定,采取一切法律措施要求买方支付应收账款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根据《交易合同》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权利;

(2)由于买方迟延支付应收账款而产生的要求其支付赔偿金、违约金的权利;

(3)针对买方未能按期支付应收账款,同意其延期支付,或作出其他让步、放弃、宽限或妥协,或与其达成和解的权利;

(4)在买方发生破产、清算、资不抵债或其他类似的情况时,作为应收账款的债权人参加清算或其他类似程序的权利;

(5)再次转让应收账款的权利;

(6)与应收账款相关的任何担保、保证和保险项下产生的

权利或利益;

(7)与应收账款相关的《交易合同》中卖方享有的其他一切权利和利益。

▲▲应收账款转让后,卖方在《交易合同》项下应承担的义务,仍由卖方继续履行,与保理公司无关。

在办理应收账款转让的过程中及应收账款转让后,如保理公司要求,卖方还应办理以下事项:

()根据保理公司要求就应收账款转让事宜通知《交易合同》项下的担保人,并办理抵质押担保(如有)的登记变更手续;

()根据保理公司的要求,按附件格式向买方发出《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

()根据保理公司的要求,于应收账款到期日前对买方进行催收。第四条应收账款转让价款的支付

根据卖方的申请、保理公司的判断情况的不同,保理公司支付每笔应收账款转让价款的方式将有所不同。本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转让价款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支付:

()买方于催账期届满前向保理银行支付全部或部分应收账款的,保理公司于收到款项后一个银行工作日内,将款项付至卖方开立在保理公司处的账户;

()如卖方在本合同项下拥有保理融资额度,保理公司可应卖方申请,在受让应收账款时,向卖方预付应收账款转让价款。

任何情形下,保理公司收到买方支付的应收账款时,如保理公司

已向卖方预付应收账款转让价款的,将前述款项扣除相应的保理融资本金及比例预付方式融资的利息后付至卖方开立在保理公司处的账户。如买方提前付款的,折扣或利息计算按本合同第条办理;因买方提前付款享受商业折扣而导致付款金额不足偿还卖方保理公司融资本息的,卖方应承担补偿责任。任何情况下,如买方付款金额小于保理融资本金及相应利息的,卖方有义务按保理公司的要求补足不足部分。

此外,如卖方对保理公司有其他任何应付未付款项的,保理公司仅需支付前述款项扣除卖方应付未付款项后的余额。

▲▲卖方如从买方或第三方收到用于清偿已转让给保理公司的任何应收账款的现金或汇票等支付工具时,如保理公司已预付应收账款转让价款的,卖方应不迟于收到之日次日通知保理公司,并将该款项和或支付工具转交保理公司或向保理公司支付相等金额的款项,用于清偿保理融资本息。前述款项或支付工具的转交支付在催账期届满前进行的,相应保理融资的折扣或利息的计算按本合同第条办理。

▲▲保理公司受让的应收账款金额小于对应的发票金额时,保理公司仅对受让金额提供保理服务,买方支付该发票项下的应收账款应优先偿付保理公司受让的应收账款。

第五条支付条款

采用第条第()种支付方式的(保理融资),适用本条约定。

卖方应在应收账款转让价款预付前向保理公司提交资金使用说明及保理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应收账款转让价款采取卖方自主支付方式。卖方自主支付是指保理公司根据本合同约定将应收账款转让价款预付至卖方账户后,由卖方自主支付给符合本合同约定用途的卖方交易对手。

卖方应在应收账款转让价款预付后日内向保理公司汇总报告应收账款转让价款支付情况。保理公司有权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应收账款转让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卖方须配合保理公司的核查。

卖方指定的资金回笼账户为: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卖方指定的资金回笼账户用于收取对应销售收入或计划还款资金,对应销售收入以非现金方式结算的,卖方应确保在收到款项后及时划入资金回笼账户。卖方应按照保理公司的要求提供资金回笼账户的资金进出情况。

第六条回购

以下情况构成本合同项下的回购情形:

()应收账款到期日,买方未足额支付应收账款,经保理公司自行或委托卖方在催账期内向买方催收后,买方仍未在催账期届满日前一日足额付款;

()应收账款到期日前,买方以任何书面形式就交易合同项下的商业纠纷通知保理公司或者保理公司通过卖方及其他任何途径得知

交易合同发生商业纠纷的;

()发生本合同第十条第()项约定的情形。

回购情形发生后,保理公司将向卖方发出《应收账款回购通知书(适用于有追索权)》,通知卖方办理回购事宜,卖方应当:()按照保理公司的要求,于保理公司指定的日期回购所有保理银行已受让的应收账款;

()已预付应收账款转让价款的,卖方应立即并不迟于保理银行要求的时间退还相应的保理融资本金,比例预付方式下应同时支付相应的利息。

保理银行向卖方发出《应收账款回购通知书(适用于有追索权)》后,保理银行不再承担相应应收账款的催收、管理责任,与应收账款有关的任何风险和责任,均由卖方自行承担。但折扣方式下卖方未足额退还应退保理融资本金、比例预付方式下卖方未足额退还应退保理融资本金并足额并支付相应利息前,保理银行仍有权向买方要求付款及收取买方支付的应收账款。

第七条保理费

就保理银行根据本合同向卖方提供的保理服务,卖方同意按应收账款金额的百分之向保理银行支付保理费。

保理费按每笔应收账款计算并收取。保理银行同意受让该笔应收账款的,在收取相应的保理费用后向卖方出具《受让意见》。

▲▲第八条卖方的陈述与保证

在签署本合同时至本合同约定的服务期届满前,卖方持续地陈述

和保证如下:

卖方是依法设立并合法、独立存续的民事主体,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

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卖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并已获得签署本合同所必需的所有同意、批准及或授权,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在过去一年中未因产品服务质量或履约期限等问题而发生商业纠纷,与买方之间无任何未决争议与债权债务纠纷。

卖方保证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保理公司提供的全部文件、报表、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未向保理公司隐瞒可能影响其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的任何信息。

关于应收账款,卖方保证:

()应收账款符合所有的适用法律并已经获得了与其产生有关的所有必要的同意、批准和授权,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应收账款均产生于正常业务中的真实的交易,货物的销售和或服务的提供符合法律的规定和《交易合同》的约定;

()应收账款是对买方独立的、完整的、完全排斥第三人的权利或利益要求的权利,此应收账款由卖方拥有,且在该应收账款上未为任何人设定任何形式的担保或其他负担,也不存在任何第三方权益或任何既有的或可能产生的第三方能够提出的任何抵销、反诉、损害补偿、冲销账目、留置或其他减除,但《交易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的卖方给予买方的佣金或折扣除外;

()应收账款不属于卖方对其附属机构、控股公司、母公司、集

团成员等等有实际控制关系的关联企业销售或提供服务产生的应收账款。

()如应收账款为政府采购所产生,还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应收账款为政府公开采购所产生,且该政府采购信息已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向社会公开发布;

②该政府采购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③该应收账款已纳入政府采购预算,且须按照相关部门批准的用款计划执行。

关于《交易合同》,卖方保证并承诺:

()《交易合同》项下价款的支付方式为赊销;

()卖方已经向保理公司提交《交易合同》及其任何补充或修改文件,该些文件中没有任何禁止或限制应收账款转让的条款,或买方可无条件退货退租的条款,以及其他任何不利于保理公司行使应收账款项下权利的条款;

()买方在《交易合同》项下的支付义务不存在任何未经保理公司知晓并同意的抵销、回扣或其他扣减;

()卖方已经向保理公司提交与《交易合同》有关的所有法律文件。

()《交易合同》为《租赁合同》的,《租赁合同》项下租金的支付方式为分期支付。

第九条卖方承诺

至应收账款转让时,卖方均严格、适当履行《交易合同》项下的

交货或服务义务及其他全部附随义务,并且应收账款转让后卖方仍将持续严格履行《交易合同》,不因履行不当而对保理公司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产生任何不利影响。

未经保理公司书面同意,卖方不得转让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应收账款转让后,卖方不得与买方达成任何旨在变更《交易合同》或交易条件的协议。对已经转让给保理公司的应收账款,卖方不得再进行放弃、转让、赠予以及其他任何方式的处理,除发生第五条约定的回购情形且卖方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回购义务外,也不得再要求买方向其付款。

▲▲如因《交易合同》的任何商业纠纷,发生买方支付价款后要求退款、减价、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情况,卖方应另行向买方支付,保理公司不介入卖方与买方因《交易合同》而发生的任何商业纠纷,也不承担卖方在《交易合同》项下应承担的任何责任。

▲▲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卖方应将已知悉的有关买方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的任何情况或信息及时、完整地向保理公司披露。

卖方应按本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保理费。

卖方应遵循保理公司与办理国内保理业务相关的业务制度及操作惯例,包括但不限于及时提供保理公司要求的一切文件、资料及信息。▲▲保理公司在本合同项下向卖方预付了应收账款转让价款的,卖方应当在下列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或作出相关决定之日(涉及买方的,自卖方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日内书面通知保理公司:

()出售、出租、转移、抵押、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重要资产、资产的全部或大部分;

()经营体制或产权组织形式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实施承包、租赁、联营、公司制改造、股份合作制改造、企业出售、合并(兼并)、合资(合作)、分立、设立子公司、产权转让、减资等;

()修改章程,变更法人名统称、法定代表人及住所、通讯地址、营业范围等工商登记事项,作出对财务、人事有重大影响的决定;

()买卖双方任何一方拟申请破产或可能或已被债权人申请破产;

()买卖双方任何一方或者其高层管理人员或董事涉及违法活动或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或买卖双方任何一方的主要资产被采取了财产保全等强制措施;

()为第三方提供保证,并因此而对其财务状况或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签署对其经营和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合同;

()停产、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撤销或营业执照被吊销;

()卖方、卖方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管理人员涉及违法活动;

()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或发生对卖方经营、财务状况或履约能力有负面影响的其他事件。

▲▲第十条保理融资额度的调整

下列任一事件构成本合同所统称“保理融资额度调整事件”,发

生“额度调整事件”时,保理公司有权冻结、减少或取消已核定的、尚未使用的保理融资额度:

()卖方在第八条项下所作陈述与保证不真实;

()卖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

()第所列应通知的任何事项之一实际发生,保理公司认为将影响其债权的安全;

()卖方在履行与保理公司订立的其他合同时,有迟延履行等违约行为且经保理公司催告后仍未予以纠正;

()买卖双方任何一方在交易合同项下有任何商业欺诈行为的。▲▲第十一条违约

卖方未按本合同约定退还预付转让价款对应的保理融资本金的,保理公司有权就未退还的本金金额计收罚息。罚息利率为公司凭证记载的利率折扣率上浮%。

卖方未按本合同第七条约定支付保理费的,保理公司有权自卖方应付款之日起,每日按未付款金额的万分之向卖方收取违约金。

卖方未按本合同第条约定,通知保理公司并将相关款项支付工具转交保理公司或支付相应金额款项的,保理公司有权自卖方收到相关款项支付工具次日起,每日按应转交而未转交款项支付工具金额的万分之向卖方收取违约金。

卖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给保理公司造成其他损失的,应赔偿保理公司由此遭受的所有其他损失。

卖方违约时,应当承担保理公司为此而支付的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费用。

卖方有逃避保理公司监督、不按时退还预付转让价款对应的保理融资本金并支付相应利息等行为时,保理公司有权将该种行为向有关单位通报,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告。

▲▲第十二条扣划约定

卖方在本合同项下有任何应付未付款项时,保理公司除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扣除其应向卖方支付的款项外,并有权扣划卖方在交通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任一账户中的资金或代为收取的款项用于清偿。

扣划后,保理公司应将扣划所涉账号、合同号、银行凭证编号、扣划金额及剩余的债务金额通知卖方。

扣划所得款项不足以清偿卖方全部债务时,应首先用于抵偿其他费用,其次用于抵偿到期未付保理费。保理融资本息逾期不足天的,先用于抵偿应付未付的利息或罚息,最后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本金;本金或利息逾期天或以上的,扣划所得款项应先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本金,最后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利息或罚息、复利。

扣划所得款项与需要抵偿的债务币种不一致的,按扣划时国家公布的汇率折算为抵偿债务的金额。

第十三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本合同项下的争议向保理公司

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争议期间,各方仍应继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第十四条通知

除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外,本合同项下的其他通知应为书面形式,且应递交、发送到下述通讯地址或传真号码。

任何一方的下述通讯地址或联系方法发生变更,该方应立即按本合同约定的方法通知对方,通讯地址或联系方法的变更自对方收到变更通知时生效。

双方的通知信息为:

()致卖方:

通信地址: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致保理公司: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通信地址: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除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外,保理公司对卖方的任何通知,保理公司有权通过以下任一方式进行。保理公司有权选择其认为合适的通知方式,且在任何情况下均无需对邮递、传真、电话或任何其他通信系

统所出现的任何传送失误、缺漏或延迟承担任何责任。保理公司同时选择多种通知方式的,以其中较快到达卖方者为准。

()公告,以保理公司在其网站、网上公司、电话银行或营业网点发布公告之日视为送达日;

()专人送达,以卖方签收之日视为送达日;

()邮递(包括特快专递、平信邮寄、挂号邮寄)送达于保理公司最近所知的卖方通信地址,以邮寄之日后的第日(同城)第日(异地)(即使该邮件可能被退回)视为送达日;

()传真或其他电子通信方式送达于保理公司最近所知的卖方传真号码或电子通信地址,以发送之日视为送达日。

▲▲第十五条信息披露与保密

保理公司应对卖方的商业秘密及其他书面标注需保密的信息和资料负保密责任,但下列情形除外:

()适用法律法规或上市规则要求披露的;

()司法部门或政府部门要求披露的;

()向保理公司的外部专业顾问披露的;

()卖方同意或授权保理公司进行披露的。

卖方同意保理公司在如下情形可以使用或披露所有有关卖方的信息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卖方的基本信息、信贷交易信息及其他相关信息和资料等,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为下列目的向业务外包机构、第三方服务供应商、其他金融机构及保理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机构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保理公司

保理合同示范文本(部分包销)

银团保理合同示范文本银团保理合同委托书(部分包销)(格式) 关于:委托[银行名称]作为[保理业务安排描述] 银团保理牵头行的委托书 [银行名称]: 本公司特此委托贵行作为牵头行,选择合适的银行参加本银团保理业务,为本公 司组织额度为[币种/金额]的银团保理(以下称“本保理额度”)。 如在本银团保理组团期间内(即截至年月日),各参加行所承诺的保理份额达到或高于[金额/币种](以下称“基准承诺额”)但低于本保理额度,贵行将就基准承诺额与本保理额度之间的差额予以承担,即贵行承诺承担该差额部分的保理份额。但是,如在本银团保理组团期间内(即截至年月日),各参加行所承诺的保理份额低于基准承诺额,则贵行有权宣布本保理银团组团失败,且贵行就此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本公司在此授权贵行,无需通知或征得本公司同意,贵行即可进行以下工作: (1)选择银团的联合牵头行(如适用)、代理行和参加行,并决定其在保理银 团内部的分工和保理份额; (2)制定保理银团的筹组策略,安排日程; (3)决定聘请律师和相关咨询机构; (4)根据本公司提供的资料,编制信息备忘录、聘请律师起草银团保理合同等有 关文件、并向各潜在参加行提供信息备忘录及其他相关信息; (5)组织银团保理合同等有关文件的签字仪式; (6)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国际融资惯例和贵行保理管理制度要求,采取一切贵行 认为必要的行动和措施。 本公司承诺: (1)本公司及本公司之代理人向贵行提供的所有资料和信息,截至该等资料 和信息提供之日,均在所有方面保持真实、准确及完整; (2)本函附件所列之条件清单仅为本公司建议的本次银团保理的主要条款规

定,不对贵行具有拘束力;贵行作为牵头行,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及 保理银团各参加行的要求就保理条件进行贵行认为必要的修改和 调整; (3)自本委托书出具之日起至年月日,本公司将不就本银团保 理委托其他金融机构进行应收账款融资,也不会就本银团保理委托 其他金融机构担任牵头行; (4)与本银团保理安排有关的咨询费、安排费、承诺费、代理费、杂费 等一切相关费用,在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均由本公司 承担。 请贵行在接到本函之日起[ ]个营业日内给予书面回复确 认。本委托书自本公司签署之日起生效。 [委托人名称](盖 章)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年月日附件: 1.[与本委托书有关的其他附件] 2. 3. 抄送:[ ]

银行分行有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分行有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条本操作规程根据《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及我行有关管理规定制定。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的有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包括公开型国内保理业务(以下简称公开型国内保理业务)和隐蔽型国内保理业务(以下简称隐蔽型国内保理业务)。 第三条公开型国内保理业务流程包括:授信申请、授信调查、额度审批、额度通知、额度使用申请、受理、审批、签约、通知买方、收购款发放、应收账款的管理与催收、到账处理、逾期处理等环节。 隐蔽型国内保理业务流程包括除通知买方以外的其他上述环节。 第四条客户准入 在我行叙做保理业务的客户应满足以下条件(一)为我行的客户,所属行业下处于成长期,原则上从事该行业3年以上,产品畅销、质量好、具有稳定的市场;(二)实力雄厚,信誉良好,主要经营者在海关、税务、工商等部门无不良记录,银行信用记录良好,生产经营正常,已与买方形成稳定的贸易伙伴关系,买卖双方合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采购付款履约记录正常;(三)原则上在我行开

户并正常结算3个月以上,保理池融资方式一般要求客户操作单笔保理业务3个月后才能叙作;(四)按我行现有客户信用评级办法(属于中小企业的按中小企业信用评级办法评级),保理客户信用等级必须在四级以上(含),申请保理池融资方式的保理客户信用等级必须在三级以上(含);(五)一般要求保理客户负债率≤70%,存货周转天数≤90天;(六)贸易型企业: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且稳定或逐年上升;生产加工型企业:单笔保理业务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保理池融资方式要求年销售收入10000万元以上;(七)我行原则上不接受关联企业(我行认可的大型集团内关联企业除外)、同一实际控制人企业之间的应收帐款叙作保理业务;一般不接受帐龄超过6个月以上的应收帐款叙作保理业务;(八)有追索权隐蔽型保理业务准入标准参照我行信用贷款审批条件执行。 第五条授信申请。国内保理业务授信申请由供应商向经办行(部)提出。供应商在向我行提出国内保理业务授信额度申请时,除须按照我行流动资金贷款授信业务要求填写《银行授信额度申请书》及有关资料外,还须提交: (一)买卖双方签订的基础交易合同(如已签订); (二)与买方交易往来的历史记录以及销售计划等相关资料; (三)有关买方的其它资料。

保理合同范本

篇一:保理合同 国内保理业务合同 合同编号:平银()保理字()第()号 □额度内额度合同编号: 平银()字()第( )号 甲方(卖方):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乙方(保理商):平安银行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电话: 鉴于甲方业务需求,就甲方与商务合同买方之间的应收账款向乙方申请国内保理业务,经充分协商,本着自愿、平等、互利、守信的原则,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达成本合同。 本合同项下保理业务为: □有追索权保理业务 □无追索权保理业务(□融资类□非融资类) 第一部分通用条款 第一条定义 本合同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名词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1.保理: 本合同所称的保理是指乙方通过与甲方协商受让甲方与买方的商务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取得对买方收款的权利。 2.保理额度: 指在乙方核准的额度有效期内,由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保理业务的限额。在有效期内的任一时点,只要甲方向乙方转让的应收账款的余额不超过该额度,乙方连续的、循环的为甲方的应收账款提供保理业务;但在甲方每次申请提取额度时,乙方将另行考虑甲方当时的资信状况,并通过对买方资信状况的严格审查,在不超过已核定的额度内,决定是否同意甲方提出的申请;如同意,该次提取计算在保理额度内。 3.买方: 指与甲方签订商务合同的另一方。 4.商务合同: 指甲方与各买方签订的由甲方向买方提供产品或服务的各项合同或协议的统称,或根据上下文义,指其中的任何一份合同或协议。 5.应收账款: 指甲方与商务合同的买方之间的交易因采用赊销方式而产生的买方尚未清偿的债权。其具体计算方法是甲方根据商务合同的约定应向买方收取的扣除预付款、已付款、佣金、销售折扣等后的款项净额。 6.正常回收期: 指商务合同规定的应收账款的支付期限。 7.完整转让: 指在甲方全面履行本合同和商务合同项下义务的前提下,乙方将在已核准的保理额度范围内收购甲方在商务合同项下享有的全部或部分的应收账款所对应的全部权利。

有追索权保理合同-隐蔽型有追索权保理

有追索权保理合同 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特别提示:本合同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协商订立,所有合同条款均是双方意思的真实表示。为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甲方特提请乙方对有关双方权利义务的全部条款予以充分注意。 甲方:通联支付网络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传真: 电话:

乙方:上海通华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住所:邮政编码: 负责人: 传真:电话: 鉴于:甲方作为持牌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向其客户提供收单服务、通联通服务、网 关支付等服务时,向乙方转让因结算银行不能及时地将资金划转至甲方账户而产生的对结算银行的应收账款,并向乙方申请获得乙方提供的有追索权保理业务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经双方充分友好协商,甲乙双方签署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章术语定义 第一条在本合同及本业务所用文件中,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下列术语定义如下:1、有追索权保理:是指乙方作为保理商,在甲方将交易合同项下应收账款转让给乙 方的基础上,向甲方提供的综合性金融服务;该等服务包括保理融资、应收账款管理。所谓有追索权是指,在乙方受让的应收账款因任何原因不能收回时,乙方有权向甲方进行追索,甲方应无条件偿还乙方支付给甲方的保理融资、并支付融资利息、发票处理费、应收账款管理费等全部应付款项。 2、交易合同:是指产生应收账款的、由甲方与结算银行签订的账户支付渠道接入协 议等相关协议; 3、债务人:指交易合同中负有支付价款义务的一方当事人, 即在交易合同项下向甲 方负有结算价款义务的银行。 4、应收账款债权:简称应收账款,指因甲方作为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向其客户提供 收单服务、通联通服务、网关支付服务时,向乙方转让因结算银行不能及时地(T+1日0:00后)将资金划转至甲方账户而产生的对结算银行的应收账款债权,以及与债权相关的其他权益。 5、保理融资最高额度:是指乙方根据甲方的申请为其核定的乙方可向其提供保理融资 的最高限额,乙方可根据甲方申请在该额度内向甲方提供保理融资。 6、保理融资:指根据甲方申请,乙方对经其审查同意给予保理融资的已受让合格应 收账款,依本合同约定按照一定比例在该等应收账款到期日前向甲方提前支付的一定价款。 7、保理融资比例:指乙方就已受让的单笔合格应收账款同意向甲方支付的保理融资金 额与该笔应收账款金额之比。 8、保理融资利息:指因乙方向甲方支付保理融资而向甲方收取的资金占用费。

2019年国内商业保理合同(示范文本)

国内商业保理合同 (适用于有追索权保理业务) 合同编号:特别条款

标准条款 一、定义 1.1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本合同的下列词汇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保理:指保理商受让应收账款,并向卖方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应收账 款管理、应收账款催收、还款保证中全部或部分服务的经营活动。 1.1.2有追索权保理:指保理商在应收账款到期,且无法从买方处收回时, 可以向卖方反转让应收账款的保理类型。 1.1.3公开保理:指应收账款转让时,将应收账款转让事实通知买方的保理 类型。 1.1.4隐蔽保理:指应收账款转让时,未将应收账款转让事实通知买方的保 理类型。 1.1.5直接回款保理:指要求买方直接向保理商支付应收账款的保理类型。 1.1.6间接回款保理:指不要求买方直接向保理商支付应收账款的保理类 型。

1.1.7基础交易合同:指卖方与买方签订的据以产生应收账款的合同及其全 部补充或修改文件。 1.1.8应收账款:指基于基础交易合同而形成的,卖方对买方的以人民币形 式表现与支付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 1.1.9已受让应收账款:指卖方向保理商申请转让且保理商已同意受让的应 收账款。 1.1.10应收账款到期日:指基础交易合同所规定的买方应向卖方支付应收账 款的日期,具体以《应收账款转让申请暨确认书》载明的日期为准。 1.1.11宽限期:指本合同项下约定的应收账款到期日届满后,一个不按照应 收账款已到期处理的延长期限。 1.1.12商业纠纷:指卖方与买方之间存在的有关应收账款的任何异议,包括 买方拒绝接受基础交易合同项下的货物、服务、出租资产或发票,或 对应收账款提出(包括由于第三方对应收账款主张权利而引起)扣减、抗辩、抵销或反索赔。 1.1.13应收账款融资:指在已受让应收账款到期日之前,保理商向卖方支付 保理首付款的行为。 1.1.14应收账款融资额度:指本合同项下保理商为卖方核定的融资额度。根 据本合同特别条款的约定,应收账款融资额度可以是可循环额度或不 可循环额度。 1.1.15保理转让款:指保理商因受让应收账款而应支付给卖方的应收账款转 让对价。 1.1.16保理首付款:指保理商因受让应收账款,而在已受让应收账款到期日 之前,按照一定比例向卖方预先支付的保理转让款。 1.1.17保理余款:指扣除保理首付款,保理商因受让应收账款而应支付的保 理转让款的余款。 1.1.18应收账款融资额度承诺费:指因在规定期限内卖方未向保理商首次申 请应收账款融资,保理商额外收取的额度占用费用。 1.1.19保理手续费:指保理商因按照约定调查和核准额度、受让应收账款、 处理各项单据,提供应收账款融资、管理、催收、还款保证中全部或 部分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1.1.20保理首付款使用费:指保理商因支付保理首付款而收取的资金占用费 用。

国内保理业务合同 无追索权

国内保理业务合同(无追索权)合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目录 第一章定义 (2) 第二章国内保理业务的申请与确认 (2) 第三章保理融资金额、用途、期限和利率 (3) 第四章融资款项的发放 (4) 第五章融资款项的回收 (5) 第六章销货方的陈述、保证与承诺 (6) 第七章违约事件与处理 (9) 第八章应收账款的回购 (9) □第九章担保 (10) 第十章情势变更 (11) 第十一章协议变更 (12) 第十二章抵销、转让和权利放弃 (12) 第十三章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12) 第十四章其它 (13)

本《国内保理业务合同(无追索权)》(合同号: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称“本合同”)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由下列双方签署: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称“销货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基本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中国进出口银行(以下称“银行”)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 1.“销货方”采用赊销方式向“购货方”(定义见下文)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并已与“购货方”签订了“商务合同”(定义见下文),“销货方”拟将“商务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定义见下文)转让给“银行”。 2.经“销货方”向“银行”申请,“银行”同意根据“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为“销货方”办理“国内保理业务(无追索权)”(定义见下文)。 3.□“银行”在此授权中国进出口银行_______________(分支机构名称)负责“本合同”项下与“国内保理业务”相关的一切事宜。中国进出口银行_______________(分支机构名称)为“本合同”项下“国内保理业务”的提供、款项收取、监督、管理所作出的一切行为均视为“银行”的行为。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本合同”中凡标有“□”之处,选择的请打“√”,不选择的请打“×”。

保理合同示范文本(无追索权)

编 号:_______________ 本资料为word版 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 下载 保理合同示范文本(无追索权)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还款保证额度的性质:可循环/不可循环 应收账款融资额度的金额:人民币元 应收账款融资额度的性质:可循环/不可循环 应收账款融资额度的届满日:年月曰 应收账款融资额度的最晚使用日:无/有且为年月曰 应收账款融资额度承诺费:无/ 有且为人民币元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方式处理: 提交本合同载明的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以诉讼方式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在,按照仲裁申请时该仲裁委员会现行有 本合同在省市区签订 标准条款 定义 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本合同的下列词汇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保理:指保理商受让应收账款,并向卖方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应收账款管理、应收账款催收、还款保证中全部或部分服务的经营活动。 无追索权保理:指保理商在应收账款到期,无商业纠纷且无法从买方处收回时,不能向卖方反转让应收账款的保理类型。 公开保理:指应收账款转让时,将应收账款转让事实通知买方的保理类型。 隐蔽保理:指应收账款转让时,未将应收账款转让事实通知买方的保理类型。 直接回款保理:指要求买方直接向保理商支付应收账款的保理类型。 间接回款保理:指不要求买方直接向保理商支付应收账款的保理类型。 基础交易合同:指卖方与买方签订的据以产生应收账款的合同及其全部补充或修改

无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模板

编号:_____________ 无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甲方: 住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传真: 电话: 联系人: 传真: 电话: 乙方: 住所: 邮政编码: 负责人: 传真: 电话: 联系人: 传真: 电话: 鉴于: 甲方采用赊销方式销售货物/提供服务,并向乙方申请获得乙方提供的无追索权保理业务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经双方充分友好协商,甲乙双方签署本

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章定义 第一条在本合同及本业务所用文件中,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下列术语定义如下: 1、无追索权保理:是指乙方作为保理商,在甲方将商务合同项下应收账款转让给乙方的基础上,向甲方提供的综合性金融服务;该等服务包括信用风险担保、保理预付款、应收账款管理。所谓无追索权是指,在乙方为买方核定的信用风险担保额度内,对于经乙方核准的应收账款,在该等核准应收账款因买方信用风险不能回收时,乙方承担担保付款的责任,如乙方就已受核准的单笔应收账款已向甲方支付保理预付款,乙方对该等保理预付款不向甲方追索。但是,若已受核准的单笔应收账款发生争议导致买方未及时足额向乙方付款,则乙方无担保付款责任,若乙方已就该笔应收账款向甲方支付保理预付款,则乙方有权无条件向甲方进行追索。 2、商务合同:是指产生应收账款的、由甲方与买方签订的货物销售或服务合同。 3、买方:指商务合同中购买甲方的货物或服务并负有支付价款义务的一方当事人。 4、应收账款债权:简称应收账款,指因甲方采用赊销方式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而产生的甲方对买方和/或第三方的合法、有效债权以及其他权利和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应收账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担保权利、保险权益等所有主债权的从债权以及与主债权相关的其他权益。 5、保理预付款最高额度:是指乙方根据甲方的申请为其核定的乙方可向其提

有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

有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有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参考文本) 编号 甲方: 住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传真: 电话: 联系人: 传真: 电话: 乙方: 住所: 邮政编码: 负责人: 传真: 电话: 联系人; 传真: 电话: 鉴于:

甲方采用赊销方式销售货物/提供服务,并向乙方申请获得乙方提供的有追索权保理业务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经双方充分友好协商,甲乙双方签署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章术语定义 第一条在本合同及业务所用文件中,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下列术语定义如下: 1、有追索保理;是指乙方作为保理商,在甲方将商务合同项下应收账款转让给乙方的基础 上,向甲方提供的综合性金融服务;该等服务包括保理预付款、应收账款管理。所谓有 追索权是指,在乙方受让的应收账款因任何不能收回时,乙方有权向甲方进行追索,甲 方应无条件偿还乙方支付给甲方的保理预付款、并支付预付款利息、发票处理费、应收 账款管理费等全部应付款项。 2、商务合同:是指产生应收账款的、有甲方与买方签订的货物销售或服务合同。 3、买方:指商务合同中购买甲方的货物或服务并负有支付价款义务的一方当事人. 4、应收帐款债券;:简称应收账款,指因甲方采用赊销方式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二产生的甲 方对买方和/汇第三方的合法、有效债权以及其他权利和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应收账款本 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担保权利、保险权益等所有主债券的从债券以及 与主债权相关的其他权益。

5、保理预付款最高额度:是指乙方根据甲方的申请为其核定的乙方可向其提供保理预付款 的最高额线,乙方可根据甲方申请在该额度内向甲方提供保理预付款。 6、 保理预付款:指根据甲方申请,乙方对经其审查同意给予保理预付款的已受让合格应收 账款,依本合同约定按照一定比例在该额度内向甲方提供保理预付款。 7、 保理预付款比例:指乙方就已受让的单笔合格应收账款同意向甲方支付的保理预付款金 额与该笔应收账款金额之比。 8、保理预付款利息:指因乙方向甲方支付保理预付款而向甲方收取的资金占用费。 9、合格应收账款:指甲方转让乙方的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应收账款:(1)基于正常的合法 的基础交易产生;(2)原则上以人民币计价并支付,如甲方与买方(或其中之一)在我 国保税区内注册的,应收账款可以外币计价标示并支付;(3)属甲方合法所有并依法可 以转让,未被质押、设定信托或转让给任何第三方,没有任何权利瑕疵;(4)甲方已经 按照商务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发货义务并将继续履行其在商务合同项下的义 务;(5) 乙方 要求的其他条件,对于合格应收账款,乙方可以按本合同约定提供保理预付款。 10. 不合格应收账款:指不符合合格应收账款条件的应收账款,或/及发生本合同约定情形时,

保理合同样板

保理合同 编号(2017)号 甲方(应收账款受让方):上海xx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 住所地:xx室 电话:xx 传真:x 乙方(应收账款转让方):xx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 住所地:xx 电话:xxx 传真:xx 鉴于: 1、甲方系从事国际国内保理服务的专业保理公司。 2、乙方与其拥有控制权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签署了《应收账款转让合同》,受让项目公司在其日常经营活动中因向购房人销售商品房、商铺、商业性公寓或写字楼等,从而基于相应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名称不同但实质内容为商品房买卖的其他合同等相关合同(以下统称“购房合同”)而对购房人合法享有的债权。 3、乙方愿意将其依据《应收账款转让合同》而对各购房人享有的要求其支付包括购房款、违约金、赔偿金及其他依据购房合同应由购房人支付的款项的权利(以下简称“应收账款

资产”)全部无条件转让给甲方。甲方拟与西部信托有限公司订立《西部信托-逸园2017年度第一期财产权信托之信托合同》(以下简称“信托合同”),约定甲方以该等应收账款资产作为基础资产委托西部信托有限公司设立财产权信托(以下简称“财产权信托”)。 4、甲方同意根据乙方的销售结算特点和需求,为乙方提供应收账款管理、贸易融资等相关保理服务。 甲乙双方依照诚实信用原则,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特别提醒:甲方已就本合同全部条款向乙方进行了充分说明,乙方确认已完全了解本合同所有内容,并充分明确本合同中各条款的含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合同所涉及的主要商务及法律概念释义 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或语境另有所指或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本条款所述的含义: 1、购房合同:指项目公司在其经营房地产开发、建设及商品房销售业务中,因向购房人出售商品房、商铺、商业性公寓或写字楼等而与购房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名称不同但实质内容为商品房买卖的其他合同等相关合同及其所有变更或补充(如有)。 2、应收账款:指项目公司在其日常经营活动中因向购房人销售商品房、商铺、商业性公寓或写字楼等,从而基于购房

(完整版)有追索权保理合同

有追索权保理合同 编号:【】 本《有追索权保理合同》(下称“本合同”)由下列双方于【】年【】月【】日在北京市朝阳区签署: 甲方(保理商): 地址:) 电话:法定代表人: 乙方(卖方): 地址: 电话:传真: 法定代表人:职务: 鉴于乙方业务需求,就乙方与商务合同买方之间的应收账款向甲方申请国内保理业务,双方经充分协商,本着自愿、平等、互利、守信的原则,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达成本合同。 第一条定义 本合同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名词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1、国内保理 即商务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乙方将在国内采用延期收款的方式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所形成的应收账款转让给甲方,由甲方为其提供应收账款管理、应收账款融资的保理服务。 2、融资额度 指在甲方核准的额度有效期内,由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保理融资款的最大限额。在有效期内的任一时点,只要乙方的保理融资余额不超过该额度,甲方可连续的、循环的为乙方的应收账款提供保理业务;但在乙方每次申请提取额度时,甲方将另行考虑乙方当时的资信状况,并通过对买方资信状况及拟转让应收账款合规性的严格审查,在不超过

已核定的额度内,决定是否同意乙方提出的申请;如同意,该次提取计算在融资额度内。 3、明保理 指甲乙双方将应收账款转让的事实通知买方,指示其于应收账款到期日按照甲方指定账户付款,并由甲方取得买方收到通知的回执或其他能够证明买方已收到通知的有效证据的保理方式。本合同的国内保理业务为明保理。 4、买方 应收账款付款人/商务合同债务人,指商务合同的买方;可以叙做本合同项下应收账款转让的合同买方应经甲方按其内部要求进行逐笔审核并确认同意。 5、卖方 应收账款的收款人/商务合同中的卖方,亦即本合同的乙方。 6、商务合同 指乙方为商务合同卖方/供应商/服务提供方,与商务合同买方签订的、以商品交易及/或服务交易为目的、以赊销为结算方式的交易合同统称,或根据上下文义,指其中的任何一份合同或协议,不存在争议的、清洁的合同,包括有关修订、补充、承诺、附件等,无论其名称如何。 7、交易凭证 系指为履行本合同并基于商务合同,表明乙方已经履行商务合同项下约定义务、其与商务合同买方债权债务关系已成立、乙方已获得应收账款请求权、应收账款付款日期或付款条件已确定并适合办理融资的交易记录及依据,包括但不限于:商务合同、商业发票(如增值税发票)、发货单据、验货凭证以及其他在执行商务合同中所产生的应收账款权利证明。 8、应收账款 指乙方与商务合同的买方之间的交易因采用赊销方式而产生的乙方对买方的尚未清偿的债权。其具体计算方法是乙方根据商务合同的约定应向买方收取的扣除预付款、已付款、佣金、销售折扣等后的款项净额。甲方以该款项净额为基准向乙方支付对价。 乙方向甲方转让应收账款后,甲方享有该应收账款的全部的债权及其附属权利(附属权利是指因该应收账款而获得的担保利益、留置权利、保险权益、票据利益以及其他权利)。 9、应收账款转让 指在乙方全面履行本合同和商务合同项下义务的前提下,甲方将在已核准的保理

无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新版)

合同协议模板 附件2: 无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参考文本) 编号: 甲方: 住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传真: 电话: 联系人: 传真: 电话: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支)行 住所: 邮政编码: 负责人: 传真: 电话: 联系人: 传真: 电话: 鉴于: 甲方采用赊销方式销售货物/提供服务,并向乙方申请获得乙方提供的无追索权保理业务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经双方充分友好协商,甲乙双方签署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章定义 第一条在本合同及本业务所用文件中,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下列术语定义如下:

1、无追索权保理:是指乙方作为保理商,在甲方将商务合同项下应收账款转让 给乙方的基础上,向甲方提供的综合性金融服务;该等服务包括信用风险担保、保理预付款、应收账款管理。所谓无追索权是指,在乙方为买方核定的信用风险担保额度内,对于经乙方核准的应收账款,在该等核准应收账款因买方信用风险不能回收时,乙方承担担保付款的责任,如乙方就已受核准的单笔应收账款已向甲方支付保理预付款,乙方对该等保理预付款不向甲方追索。但是,若已受核准的单笔应收账款发生争议导致买方未及时足额向乙方付款,则乙方无担保付款责任,若乙方已就该笔应收账款向甲方支付保理预付款,则乙方有权无条件向甲方进行追索。 2、商务合同:是指产生应收账款的、由甲方与买方签订的货物销售或服务合同。 3、买方:指商务合同中购买甲方的货物或服务并负有支付价款义务的一方当事 人。 4、应收账款债权:简称应收账款,指因甲方采用赊销方式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 而产生的甲方对买方和/或第三方的合法、有效债权以及其他权利和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应收账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担保权利、保险权益等所有主债权的从债权以及与主债权相关的其他权益。 5、保理预付款最高额度:是指乙方根据甲方的申请为其核定的乙方可向其提供 保理预付款的最高限额,乙方可根据甲方申请在该额度内向甲方提供保理预付款。 6、保理预付款:指根据甲方申请,乙方对经其审查同意给予保理预付款的已受 让合格应收账款,依本合同约定按照一定比例在该等应收账款到期日前向甲方提前支付的一定价款。 7、保理预付款比例:指乙方就已受让的单笔合格应收账款同意向甲方支付的保 理预付款金额与该笔应收账款金额之比。 8、保理预付款利息:指因乙方向甲方支付保理预付款而向甲方收取的资金占用 费。 9、商业发票:是指甲方发送给买方的载明应收账款金额和到期日,并要求其到 期付款的书面通知。 10、应收账款管理:指乙方按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定期或不定期提供关于应收 账款的各种分类信息、汇总信息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协助甲方管理应收账款的行为。除非甲方另行支付费用、并经乙方的书面同意,或乙方依自身决定向买方进行催收,应收账款的管理不包括任何形式的向买方所做的催收。11、间接付款:指对于已转让给乙方的任何应收账款,买方未向乙方指定或认可 的账户付款的情形。 12、争议:指信用风险以外的任何原因导致乙方受让的应收账款不能按时完全或

农村信用社公开型有追索权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ⅩⅩ农村信用社公开型有追索权保理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大对优质客户的营销力度,满足企业融资需求,增加业务品种,提高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开型有追索权保理业务是指农村信用社以供应商与购货商签订的正常商务合同产生的应收账款为基础,与供应商(即融资申请人)签署协议,将农村信用社认可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农村信用社,供应商以书面形式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农村信用社的事实通知购货商(即应收账款付款人),并指示购货商将货款直接付给农村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为供应商提供融资,并进行账户管理、应收账款催收、信用风险控制为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如约定的应收账款债权不能如期足额回收时,信用社有权对购货商行使付款请求权,同时向供应商行使追索权,要求其承担应收账款到期回购的责任,并对购货商到期付款承担担保责任。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是指供应商根据交易合同应向购货商收取的款项扣除预付款、已付款、佣金、折扣等后的款项净额。本办法所称佣金是指供应商支付给购货商代理买卖的服务酬金。本办法所称折扣是指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前付款,而对债务人的部分债务给予一定比例的扣减。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管理是指农村信用社向供应商定期或不定期提供关于应收账款的到期回收情况、逾期账款情况、对账单等各种信

息和相关资料,协助供应商进行销售账户管理的行为。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催收是指信用社按应收账款的到期日,采取电话、信函、上门催收等方式,督促购货商支付货款,并定期或不定期的将催收情况通知供应商的行为。 第六条农村信用社国内保理业务范围限于国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人企业之间采用赊销方式进行的商品交易。 第二章申请条件 第七条供应商与购货商的基本条件 (一)供应商应符合以下条件: 1、供应商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供应商在农村信用社开立结算账户; 3、供应商应为优质企业,在农村信用社的信用等级为AAA级,且无不良信用和违法欺诈等记录; 4、现金净流量为正值,应收账款周转率在同行业中处于较高的水平; 5、供应商经营正常、经营管理规范,财务制度健全,有很强的回购和偿债能力; 6、供应商所处行业发展前景良好,产品质量稳定,标准化程度高,易于保管,主要产品所占市场份额较大、产品质量稳定可靠; 7、具备完善的应收账款管理体系,账龄合理,坏账比例适度,坏账风险能有效预测和得到控制; 8、供应商应收账款的期限、地区、客户结构合理; 9、符合农村信用社的信贷投放政策;

保理合同协议书范本

保理合同 甲 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 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 甲方(受让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编号 号:

电话:传真: 乙方(转让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传真: 鉴于: 1、甲方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设立、从事国内、国际保理服务的专业保理公司。 2、乙方是从事_________________ 业务的公司,向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下称“买方”)销售 货物,并同买方签署有合法有效的商务合同。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依照诚实信用原则,一致签订本合同。 特别提醒: 甲方已就本合同全部条款向乙方进行了充分说明,乙方确认已完全了解本合同所有内容及其确切 含义,双方对本合同中各条款的含义在理解上没有分歧。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释义 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或语境另有所指或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本条款所述的含义: 1、卖方:即应收账款的权利人,在本合同中,乙方是卖方,也是应收账款的转让方。 2、买方:即应收账款的义务人,在本合同中,买方是应收账款的付款方。 3、商务合同:指买卖双方签订的由卖方向买方提供货物、服务或设施的各项合同、协议等商业文件的统称。 4、有追索权保理:应收账款到期后,买方未足额支付账款时,甲方向卖方反转让应收账款,同时收回甲方已经支付的预支价金、利息及相关费用。。 5、应收账款:指卖方(债权人)因提供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买方(债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包括但不限于现金、票据、抵债物等权益)。 6、有效应收账款:指公司受让并核准通知卖方的应收账款扣除已回款的应收账款、卖方回购的应收账款、因逾期等其他原因被剔除的应收账款后的应收账款余额。

有追索权的国内保理合同英文版(Domestic-Factoring-Contract-with-Recourse)

Domestic Factoring Contract with Recourse Party A: *** Co., Ltd Address:Post Code: Legal Representative:Responsible person: Tel: Tel: Fax: Fax: Party B: China Construction Bank Co., Ltd, *** Sub-branch Address: Post Code: Legal Representative:Responsible person: Tel:Tel: Fax:Fax: WHEREAS:Party A sales goods/provides services on credit, and applies to Party B for factoring service with recourse. With reference to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Party A and Party B after reaching an agreement through negotiations, hereby enter into this Domestic Factoring Contract (the “Contract”). Chapter One Definitions Article 1 In this contract and other files for this service, unless otherwise stated, terms are defined as follows: 1. Factoring with recourse: Party A transfers to Party B its account receivables that originate from product sales to purchasers, provision of services by Party A as well as based upon other reasons. Party B will provide Party A with account receivables financing services and related comprehensive financing services. If any purchaser fails to pay off account receivables within an agreed period, Party B is authorized to collect the outstanding receivables; 2. Commercial Contract means any contracts entered into by and between Party B and purchasers, upon which account receivables under the Contract occur; 3. Purchaser: One party of a commercial contract, who buys goods or services from Party A and undertakes obligation of payment. 4.Account Receivables means sole, concrete, specific and exclusive, undisputable and legitimate credits deriving from authentic, legitimate transactions and relationship of debts and credits that exist between Party A and purchasers; 5. Maximum Prepayment: The highest amount of prepayment for factoring that Party B could provide in line with Party A’s application; 6. Prepayment means the prepayment of Party B to Party A in accordance with the qualified accounts receivables before its maturity date. 7. Ratio of Prepayment: prepayment to corresponding account receivable ratio; 8. Interest of Prepayment: fees charged to Party A for use of fund of Party B; 9. Qualified Account Receivables means the account receivables Party A transfers to

建设银行国内无追索权保理合同

建设银行国内无追索权保理合同 无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参考文本) 编号: 甲方: 住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传真: 电话: 联系人: 传真: 电话: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支)行 住所: 邮政编码: 负责人: 传真: 电话: 联系人: 传真: 电话: 鉴于: 甲方采用赊销方式销售货物/ 提供服务,并向乙方申请获得乙方提供的无追索权保理业务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经双方充分友好协商,甲乙双方签署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章定义 第一条在本合同及本业务所用文件中,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下列术语定义如下: 1、无追索权保理:是指乙方作为保理商,在甲方将商务合同项下应收账款转让给乙方的基础上,向甲方提供的综合性金融服务;该等服务包括信用风险担保、保理预付款、应收账款管理。所谓无追索权是指,在乙方为买方核定的信用风险担保额度内,对于经乙方核准的应收账款,在该等核准应收账款因买方信用风险不能回收时,乙方承担担保付款的责任,如乙方就已受核准的单笔应收账款已向甲方支付保理预付款,乙方对该等保理预付款不向甲方追索。但是,若已受核准的单笔应收账款发生争议导致买方未及时足额向乙方付款,则乙方无担保付款责任,若乙方已就该笔应收账款向甲方支付保理预付款,则乙方有权无条件向甲方

进行追索。 2、商务合同:是指产生应收账款的、由甲方与买方签订的货物销售或服务合同。 3 、买方:指商务合同中购买甲方的货物或服务并负有支付价款义务的一方当事人。 4、应收账款债权:简称应收账款,指因甲方采用赊销方式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而产生的甲方对买方和/或第三方的合法、有效债权以及 其他权利和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应收账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担保权利、保险权益等所有主权相关的其他权益。 债权的从债权以及与主债 5、保理预付款最高额度:是指乙方根据甲方的申请为其核定的乙方可向其提供保理预付款的最高限额,乙方可根据甲方申 请在该额度内 向甲方提供保理预付款。 6、保理预付款:指根据甲方申请,乙方对经其审查同意给予保理预付款的已受让合格应收账款,依本合同约定按照一定比例在该等应收 账款到期日前向甲方提前支付的一定价款。 7、保理预付款比例:指乙方就已受让的单笔合格应收账款同意向甲方支付的保理预付款金额与该笔应收账款金额之比。 8、保理预付款利息:指因乙方向甲方支付保理预付款而向甲方收取的资金占用费。 9、商业发票:是指甲方发送给买方的载明应收账款金额和到期日,并要求其到期付款的书面通知。 10、应收账款管理:指乙方按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定期或不定期提供关于应收账款的各种分类信息、汇总信息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协助甲方管理应收账款的行为。除非甲方另行支付费用、并经乙方的书面同意,或乙方依自身决定向买方进行催收,应收账款的管理不包括任何形式的向买方所做的催收。 11、间接付款:指对于已转让给乙方的任何应收账款,买方未向乙方指定或认可的账户付款的情形。 12、争议:指信用风险以外的任何原因导致乙方受让的应收账款不能按时完全或部分足额回收的任何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买方因对甲方在商务合同项下的义务履行提出异议而拒绝接受货物/ 服务或发票,或对有关应收账款提出抗辩、拒绝全额或部分付款、反追索或抵销等主张;第三人对应收账款提出任何权利主张。 13、发货:是指甲方依照商务合同中的约定或以通常的方式将货物交付运输或者向买方提供服务。 14、信用风险担保额度:是指为本合同项下保理业务之目的,乙方对特定买方的资信进行评估后为其核定的乙方承担信用风险担保责任 的最高限额。 15、合格应收账款:指符合本合同第十二条约定条件的应收账款。对于合格应收账款,乙方可以按本合同约定提供保理预付款或/及信 用风险担保。 16、不合格应收账款:指不符合本合同第十二条约定条件的应收账款,或/ 及按本合同约定乙方有权反转让的任何应收账款(无论该 等被反转让的应收账款是否曾被认定为合格应收账款或受核准应收账款)。 17、受核准应收账款:是指甲方针对特定买方产生的、已转让给乙方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收账款:(1 )合格的应收账款; (2)在乙方为该买方核准的信用风险担保额度之内(对于有多笔合格应收账款的买方,其中某一笔合格应收账款是否在信用风险担保额度 之内应按照甲方出具的商业发票记载的合格应收账款到期日的先后顺序确定);(3)就该等应收账款甲方未违反在 本合同项下的陈述、保证与承诺及其他相关约定。 18、未受核准应收账款:是指甲方针对特定买方产生的、已转让给乙方的,但不符合受核准应收账款条件的应收账款。 19、信用风险担保:也称担保付款,是指在信用风险担保额度范围内,对于经乙方核准的应收账款,特定买方因信用风险的原因未能向甲方足额付款的,乙方将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履行担保付款的责任。 20、信用风险:仅指因买方破产、倒闭、无支付能力或恶意拖欠所导致的买方未能在应收账款到期日后90 天内足额付款。所谓恶意拖欠,是指买方在应收账款到期日的90 天内未足额付款、也未提出争议的情形。 21、应收账款回购:也称应收账款反转让,指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情形时,甲方有义务以回购价款无条件向乙方购回其已转让给乙方的应收账款。在甲方对乙方的回购义务履行完毕后,乙方将已受让的应收账款转回给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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