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被盗刷解决方案(案例分析)

银行卡被盗刷解决方案(案例分析)
银行卡被盗刷解决方案(案例分析)

银行卡被盗刷解决方案(案例分析)

导语:本文来源于最高院公报案例,无论是一审还是二审,判决说理精彩充分,让人不得不服,为审理该案的法官点赞!但是作为本案的原告,在银行卡被盗刷后第一时间为维权所作的准备,也是本案胜诉的关键!

因此,在文章的最后,特别提醒,遇到银行卡被伪造后盗刷,你只要记住三招,就可以让银行全额赔偿损失!

【裁判概要】

一、银行负有保障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应努力提高并改进银行卡防伪技术,最大限度防止储户银行卡被盗刷。

二、借记卡章程关于“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发卡银行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的规定,仅适用于真实的借记卡交易,并不适用于伪卡交易,银行不能据此免责。

三、在无任何证据证明持卡人自行泄露银行卡密码的情况下,不应判令持卡人承担部分损失,从而减轻银行的赔偿责任。

原告:宋鹏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新门口支行

负责人:兰丽娜,该行行长。

原告宋鹏因与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新门口支行(以下简称工行新门口支行)发生借记卡纠纷,向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宋鹏诉称:2015年8月5日凌晨2时许,其持有的工商银行工资卡在

ATM机被取现六次,金额合计14 000元,同时被扣收手续费94元。当日6时许,其看到手机短信后,立即致电工商银行95588,并进行挂失、报警。后经向银行询问得知,取现地点为河南省驻马店市某乡农村信用社自动取款机。宋鹏认为,银行对其卡内的资金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其银行卡从未离身,一直在正常使用,其本人在2015年8月5日亦未进行任何取款或转账操作,故银行已构成违约,应对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现请求判令被告工行新门口支行赔偿损失14 094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工行新门口支行辩称:原告宋鹏申请开立账户时,双方约定使用密码进行交易即视为本人交易,涉案款项系通过正确的密码取出,银行已经尽到付款义务;案涉交易发生后,宋鹏有足够的时间在驻马店与南京之间往返,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银行卡系被盗刷;公安机关已对本案进行立案侦查,依法应驳回宋鹏的起诉,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或依法中止审理;本案如涉及盗刷,显然系宋鹏泄露了密码信息,其应对未能妥善保管密码承担责任;受理银行卡交易的是农村信用社,在盗刷的情况下未能尽到识别伪卡义务的主体也是信用社,工行新门口支行对系统外的机构及设备没有管理职责和义务,不存在过错。综上,请求驳回宋鹏的诉讼请求。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

2012年6月19日,原告宋鹏在被告工行新门口支行申请办理借记卡(牡丹灵通卡)一张,卡号为6222XXXX XXXX XXXX 828。《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章程》第七条规定“申请借记卡必须设定密码。持卡人使用借记卡办

理消费结算、取款、转账汇款等业务须凭密码进行(芯片卡电子现金除外)。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发卡银行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办理的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持卡人须妥善保管借记卡和密码。因持卡人保管不当而造成的损失,发卡银行不承担责任。……”该条规定系小号字体,与其他条款字体相同,无明显区别。

2015年8月5日凌晨,原告宋鹏上述卡内资金在河南省驻马店市一农村信用社自动取款机上被取款六次,金额合计14 094元(含手续费94元)。根据宋鹏收到的短信记录,取款时间及金额分别如下:02:18,2500元,手续费16.50元;02:18,2500元,手续费16.50元;02:19,2500元,手续费16.50元;02:19,2500元,手续费16.50元;02:20,2500元,手续费16.50元;02:20,1500元,手续费11.50元。

2015年8月5日9时54分,原告宋鹏因银行卡被吞没在工商银行办理了吞没卡领取手续。当日9时57分,宋鹏向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中央门派出所报案,称其工商银行工资卡被人盗刷14 000元。当日10时9分许,中央门派出所民警对宋鹏做了询问笔录。同时,该所作出鼓公(央)立字〔2015〕9226号立案决定书,对宋鹏银行卡内人民币被盗窃案立案侦查。另查明,原告宋鹏系中国人民解放军94991部队战士。审理中,该部队向法院出具证明一份,主要内容为宋鹏在2015年8月5日2时18分至8时一直在南京市钟阜路1号的单位,从未外出。原告宋鹏对事发经过陈述如下:其在2015年8月5日早上发现手机短信后立即上报了单位领导,并致电工商银行客服挂失。客服工作人员告知取款地点在河南省驻马店市,

等银行开门后再办理相关手续。此后,其在办理挂失手续时,因已经办理过电话挂失,银行卡被吞没,所以又办理了取卡手续。在银行办理完手续后,又向中央门派出所进行报案。

审理中,被告工行新门口支行未提交证据证实原告宋鹏具有泄露密码或授权他人使用涉案银行卡的证据,亦未提交证据证实宋鹏在2015年8月5日具有往返驻马店、南京的行为。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

原告宋鹏持有被告工行新门口支行发行的借记卡,其与工行新门口支行之间依法成立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工行新门口支行作为经营存、贷款业务的专业金融机构,负有保障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本案中,宋鹏名下借记卡于2015年8月5日凌晨在河南省驻马店市某信用社ATM机取现六次合计14 094元(含手续费),在发现上述取款短信后,宋鹏致电工商银行客服进行了挂失,随后又向银行办了相关手续,并向中央门派出所报案。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94991部队出具的证明,宋鹏在银行卡被异地取款的时间段内并未外出,综合现有事实,足以认定在前述六笔取现行为发生时,宋鹏持有借记卡且人在南京。

工行新门口支行认为上述六笔取款行为不能确定是盗刷行为,对此,因银行持有借记卡交易过程的大部分证据,故应由其承担证明存款被合法正当提取的举证责任。现工行新门口支行未能举证证明案涉借记卡系合法正当取现,宋鹏在银行卡交易时间点存在往返驻马店、南京的事实,亦未能举证证明宋鹏授权他人使用借记卡及泄露密码的事实,故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宋鹏主张其借记卡账户内的存款被他人在异地盗刷,

法院予以采信。案涉借记卡系银联卡,河南驻马店某信用社接受伪卡交易的行为系代表工行新门口支行,故应认定工行新门口支行在涉案借记卡的防伪技术上未尽到防范义务,已构成违约。宋鹏要求其赔偿存款损失14 094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工行新门口支行关于宋鹏应向信用社主张权利的辩解意见无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关于使用密码进行交易即视为本人交易问题。《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章程》规定“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发卡银行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该条款系银行单方制作的格式条款,具有免除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工行新门口支行依法应履行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因该条款与其他条款并无明显区别,且系小号字体,现有证据亦不能证明被告工行新门口支行依法就该条款的内容向原告宋鹏进行了提示及明确说明,故该条款应为无效,不应适用。

关于本案应否移送公安机关处理问题。原告宋鹏系基于其与被告工行新门口支行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提起的本案诉讼,工行新门口支行基于储蓄存款合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与他人利用银行卡实施盗刷行为而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并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公安机关是否侦破本案并不影响宋鹏通过民事诉讼要求银行承担民事责任。工行新门口支行承担责任后,可依法向有关责任人进行追偿。工行新门口支行关于本案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或中止审理的辩解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据此,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六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

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于2015年11月19日作出判决:

被告工行新门口支行赔偿原告宋鹏损失14 094元。

工行新门口支行不服,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1. 一审判决将诉争交易认定为伪卡盗刷,缺乏事实依据。宋鹏提供的《证明》不能证明宋鹏的银行卡在交易发生时就在其身边,案涉交易发生后,宋鹏有足够的时间在驻马店与南京之间往返,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银行卡系伪卡盗刷。伪卡盗刷属于刑事认定范畴,需要排除合理怀疑才能认定。2. 公安机关已对本案进行立案侦查,依法应驳回宋鹏的起诉,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或依法中止审理。3. 即使本案涉及伪卡盗刷,一审判决认定银行承担全部责任也没有合法依据。宋鹏申请开立账户时,双方约定使用密码进行交易即视为本人交易,涉案款项系通过正确的密码取出,如涉及盗刷,显然系宋鹏泄露了其保管的卡片及设定的密码信息,在宋鹏未能证明银行导致其密码泄露的情况下,宋鹏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一审法院罔顾持卡人对卡片尤其是自己设定密码的严格谨慎管理义务,认定银行承担全部责任,没有事实依据。

被上诉人宋鹏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确认了一审查明的事实。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

1. 诉争的交易是否属于伪卡交易;

2. 本案是否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

审理;3. 关于被上诉人宋鹏存款损失的责任承担问题。

关于争议焦点一,即诉争的交易是否属于伪卡交易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本案中,被上诉人宋鹏系中国人民解放军94991部队战士,其名下借记卡于2015年8月5日凌晨2时许在河南省驻马店市某信用社ATM机取现六次合计14 094元(含手续费),在发现上述取款短信后,宋鹏在当日早晨便致电工商银行客服进行了挂失。当日上午9时54分,宋鹏因银行卡被吞没在工商银行办理了吞没卡领取手续,并向中央门派出所报案。中国人民解放军94991部队出具的证明表明,宋鹏在8月5日2时18分至8时一直在南京市钟阜路1号的单位,从未外出。原审法院根据上述事实,综合考量涉案银行卡账户凌晨短时间内异地交易、河南省驻马店市与江苏省南京市的距离、宋鹏的职业身份、宋鹏的挂失报警时间以及宋鹏的陈述等事实认定诉争交易为伪卡交易并无不当。上诉人工行新门口支行认为对伪卡交易的认定标准应当采用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并无法律依据,对其该项上诉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二,即本案是否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审理的问题。

被上诉人宋鹏的起诉系基于民事上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与他人利用银行卡实施盗刷行为而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并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宋鹏与上诉人工行新门口支行之间的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本身不涉及犯罪,亦没有证据证明宋鹏系实施盗刷行为的共同行为人,因此,公安机关的侦查行为并不影

响工行新门口支行对宋鹏的责任承担。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关于“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的规定,本案应当继续审理。关于争议焦点三,即被上诉人宋鹏存款损失的责任承担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六条、第三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对储户存款具有安全保障义务。上诉人工行新门口支行为宋鹏提供借记卡服务,就应当确保该借记卡内的数据信息不被非法窃取并加以使用。并且,工行新门口支行作为发卡行及相关技术、设备和操作平台的提供者,在其与储户的合同关系中明显占据优势地位,应当承担伪卡的识别义务。案涉伪卡交易能够进行,说明宋鹏持有的真正银行卡内数据信息可以被复制并存储到其他的伪卡内,并且伪卡输入密码后还可以进行正常的交易活动,因此工行新门口支行制发的借记卡以及交易系统在防伪技术上存在缺陷,工行新门口支行未能履行交易安全保障义务,给宋鹏造成了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工行新门口支行上诉称宋鹏对泄露交易密码存在过错,但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宋鹏对其持有的借记卡没有妥善保管和合理使用,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虽然根据工行借记卡章程规定,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发卡银行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但该规则适用的前提是当事人持真实的借记卡进行交易。因此,工行新门口支行在没有证据证明宋鹏存在违约或违法犯罪情形的前提下,应先行承担资金损失。对工行新门口支行认为宋鹏在未能证明银行导致其密码泄露情况下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主张

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工行新门口支行的上诉请求和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据此,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于2016年2月23日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银行卡资金盗取案例选编

第三章储蓄存款业务纠纷案例 第一类银行卡资金盗取类 目录 1. ATM 取款机被安装可疑物致银行卡资金被盗取银行承担80% 赔偿责任 2. 储户卡不离身卡资金被盗取法院判决银行担全责 3. 银行卡被伪造存款被盗取银行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4. 储户被骗泄露银行卡信息卡资金被盗取法院判决银行赔偿一半损失 5. 收单行ATM机被安装针孔摄像头卡资金被盗取开户行承担80%赔偿责任 6. 银行卡资金被盗取储户存在过错银行担责40% 7. 银行卡内存款不翼而飞银行被判承担70%责任 8. 银行卡遭盗刷一审判银行免责二审判银行担责20% 9. 储户密码泄露银行卡遭窃诉银行赔偿未获支持 10. 饭店消费刷卡信息被窃卡资金被盗取银行被判全责

1. ATM取款机被安装可疑物致银行卡资金被盗取银行承担80% 赔偿责任 【简要案情】 储户王某于2007年1月14日在A银行开立存折,还捆绑了银 行卡,并设定了密码。2008年5月1 5日21点06分,王某使用该银行的ATM存款机存款500元,当时卡上余额为9198. 42元。2008 年6月9日王某存款时发现卡上少了9170元。于是到开户行进行查 询,该行以银行卡消磁为由,将原卡收回,换了一张新的银行卡,开通网上银行,通过网上银行和银联组织查出:2008年5月19日 原告卡上存款分5笔被人在湖北省襄樊市B银行自动取款机上取走,共计9170元(含每笔手续费14元),取款录像显示并非王某本人。调取2008年5月150 A银行的ATM自动柜员机监控录像,录像显示2008年5月15日20时39分有人在ATM自动柜员机上安置可疑物,在另外一台ATM自动柜员机的屏幕上覆盖纸条进行屏蔽,王某就是在安置可疑物的ATM自动柜员机上进行的存款业务;2008年5月15日21时19分可疑人将可疑物取走,屏蔽解除;2008年5月15日21时55分被告方工作人员到ATM自动柜员机上进行安全检查。王某发现存款被人支取后,往返湖北省襄樊进行调查取证,花去交通费75元、图片录像制作费31O元。王某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称案件属于信用卡诈骗案,应当由受害银行 报案,因此未予立案。于是,王某起诉A银行要求赔偿全部存款、利

银行卡被盗刷案件中存在的问题

近期受理以银行为被告的案件中,银行卡被盗刷的案件大幅上升。这些案件的原告均表示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自己银行卡内的款项被他人在异地取走或转走。该类案件的争议焦点一般为储户的银行卡是否系被他人盗刷。储户在银行办理储蓄卡,双方之间形成储蓄存款合同,银行有保护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如何认定银行是否尽到该义务及是否存在盗刷的事实,西山法院审理中发现如下问题,并提出审理意见: 一、银行虽然是履行保护储户安全的一方,但原告应对存在他人利用伪卡盗刷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他人利用伪卡盗刷的事实,由原告承担不利后果。(一些法院将举证责任完全分配给银行,银行表示很冤枉)。 二、如果储户能证明案发时真卡由其持有,且储户不能在短时间内往返于己方所在地和盗刷地之间,且银行未提出足以反驳的证据的,如案发后不久储户的银行卡到己方所在地的银行存款或取款,并保留凭条及短息通知,或到己方所在或被盗刷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时出示银行卡,证明案发时自己持有真卡,且自己不可能在案发时到存取款或报案时往返于自己所在地和盗刷地之间的,法院应认定盗刷事实的存在,由银行承担赔偿责任。[PS有钱银们,发现银行卡被盗刷知道该怎么办了吧?脚踏实地,按照顺序一步一步来:1.马上就近到银行或ATM机用银行卡取点钱(全部被盗的话,先存再取),保留小票及短信通知;2.马上到最近的公安机关报案,并出示你的银行卡;3.到被盗刷地的公安机关报案以及出示你的银行卡(保留机票车票哦)。] 三、储户证明系被盗刷后,如果银行主张银行卡被盗刷系储户泄露密码所致,应对该主张提交证据予以证实,否则,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温馨提示:保护密码!保护密码!保护密码!重要的事说三遍!至于银行,转账后24小时到账的方法是极好的,但转账后很久了到账了才给发短息通知的意义何在?) 四、该类案件中银行一般会提出“先刑后民”的抗辩,但储户要求追究的是银行在履行储蓄存款合同过程中的违约责任,存款被盗的刑事案件是否定罪,不影响本案民事案件裁判结果,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十条,此类民事案件可以独立于民事案件受理和审理,故该类案件无需中止审理。

银行卡的工作原理,为什么会被盗刷呢

银行卡的工作原理,为什么会被盗刷呢 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 谁的包里没有几张卡呢?不管是在校期间的饭卡、还是工作后的闸机卡、生活中的公交卡、这些记录着信息的卡片的确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很大的方便。可是小伙伴们有没有想过这些卡背后的工作原理呢?为啥能识别出身份呢? 平时小伙伴们坐地铁时有没有遇到这种情况,好端端的为什么就不能够刷了能? 都说手机能让磁卡消磁,这个锅背的就很冤枉了。因为手机发出的电磁场是无法使这部分内容失效的,正常使用下手机的发射的能量形式是电场,不足以改变磁条信息的磁场。而且现在的磁条卡做得很精致,技术也很先进,并不会轻易消磁。值得注意的是另一种来自永磁体的磁场,比如钕铁硼磁铁。

那么好了,既然公交卡这类没有磁条的卡不依靠磁来记录数据,那他是怎么记录数据并且工作的呢?哪些情况会导致无法正常使用呢?其实这类卡里面是有芯片的,叫做非接触的芯片卡,由三个部分组成:天线、MPU微处理器、FLASH ROM,简单来理解就是信号接收和能源装置,信息处理装置,信息存储装置。 如果将公交卡IC卡刨开,首先会看到位于其周围的几条互不相交的金属细线围城的矩形线圈,这些线圈类似于公交卡的天线,用来接收发送信息,而且还是卡的能量来源,类似于无线充电原理。线圈最后导出两根导线接到了公交卡的核心,一个集成的矩形芯片,它融合了存储器和处理器,对收到的信号加以解密并且分析做出数据的反馈。实际上像是门禁卡饭卡等一大类非接触卡的原理都是如此。 如果小伙伴的卡折了,说不定还能抢救一下呢,打开卡。我们可以看到里

面有很多的金属导线,这就是天线和能源,他的卡不能使用,就是因为芯片出来的回路导线短路。 如果银行卡上有了这个小小的芯片,那就是完全不同的概念了。因为使用普通的磁条交易时数据是静态的,所以更容易遭到拦截;如果是芯片卡的话,在每次交易时则会产生一个全新的、基于国际支付标准的安全码,效期只有60秒。不光芯片里的数据是单独加密的,而且需要ATM机和芯片的双向认证才能确定身份。银行卡确认ATM的可靠性叫做外部证,ATM机对银行卡的真伪进行校验叫做内部认证。 大概你把一张卡推进ATM后是这样的。 ATM:嘿卡兄,你好,我读一下你的卡号吧。 卡:你说读就读啊?你是谁啊你? ATM:我,我是爱存不存银行的ATM机。 卡:你说是就是啊,你们行长叫什

银行卡盗刷的处理方法

银行卡盗刷的处理方法 信用卡中心的王某介绍,当持卡人遇到信用卡盗刷时首先不要慌,按照一下四部便可简单自救。 1、银行挂失 持卡人一旦通过账单/短信发现信用卡被盗刷后,为了避免盗刷行为继续,持卡人应立即致电银行,进行信用卡资金冻结,这样可以有效的减少后续损失。 2、自行取证 银行卡挂失后,持卡人需证明信用卡的却被盗刷,持卡人应立刻去附近银行网点、ATM机或支持刷卡且有监控的商店刷卡一次。这样可以通过信用卡刷卡后台取得证据,证明这个时间点,信用卡在你手里。这个证据对以后的环节会非常有用。(尤其在立案过程中) 3、申诉环节 进行完前两招后,你继续和银行取得联系,向银行申诉:我的卡被盗刷了,哪几笔不是我的消费,我有证据证明此时卡在我手里,我申请对这几笔消费予以撤销。银行会视情况将案件发送给银行反欺诈部门,在三日内给予回复。 4、随后报警 无论被盗刷金额高低,你都应该到就近的派出所或者公安局报警,如果立案处理后有结果,可以减少损失,而且还能了解被盗刷的原因。报案时可以提供自行取证的信息。立案后,警方会出具立案通知,你可以将这个通知提供给银行,以便增加申诉成功率。不过,如果被盗刷金额较低,目前上海盗刷金额低于5000元立案的几率可能不大。 提醒:如何防盗刷

1.办理信用卡需去正规银行窗口办理,请勿街头办卡,办卡时选择刷卡密码买单方式,在日常刷卡中注意保护信息安全。 2.建议网友尽早银行卡换芯,芯片卡通过先进的芯片加密技术,并支持非接触的脱机交易方式,能够有效降低信用卡被复制等金融欺诈事件,使用卡更加安全放心。 3.限制消费金额:设置信用卡消费每日限制次数和对每次交易限制数额,将可能的损失减至最小;勿将大量资金存为活期存款,可部分存定期或购买其他投资产品。此外,信用卡网上消费、转账等业务的消费数额及次数都可以进行人性化设置,避免一次损失过大。 4.及时核对账单信息当你在商场刷卡消费完后,最好还要及时核对账单上的信息,比如购物单上的金额是否有误,是否有重复的物品等。另外,刷卡签字时还要留心购物单是否有两份重叠。 5.开通短信通知服务,持卡人可以开通短信通知服务,能随时掌握自己的信用卡账户的资金变动情况。一旦发现信用卡异常,持卡人就可以在第一时间与银行联系,确认卡片是否被盗刷。如果确认是,应及时进行信用卡挂失,减少更多的损失。

哪些情况下银行卡可能会被盗刷

哪些情况下银行卡可能会被盗刷 生活中银行卡被盗刷的场景有很多,可谓防不胜防: 1、在被做了手脚的ATM机上取钱后 ATM的自助银行门禁是无须密码的,如遇到需输入密码才能进入的情况请不要使用;在ATM 取款操作前,看一下取款环境是否安全,如发现有多余装置或摄像头、插卡口或出钞口有异常,就不要使用并联系银行;ATM操作时不与周围的人说话,输密码的速度应快速并用遮挡;如ATM吞卡,不要离开,在原地拨打银行客服热线求助。 2、在不正规的POS机上刷卡后

不法分子有时会在POS机上安装一套读卡器,可把用户银行卡的磁条信息读取并记录下来,随后把信息压印到空白磁条,就得到一张一模一样的“复制卡”。一张信用卡会包含以下信息:银行卡号、持卡人姓名、信用卡有效期、CVV2(仅信用卡)、密码(银联的支付密码,或者VISA/MasterCard的3D支付的PIN)、银行预留的手机号码等。因此一旦银行卡被复制,相当于用户的所有重要信息都会泄露。 3、网上支付泄露个人信息以及开通快捷支付 在进行网页浏览时或在网上与他人聊天时,泄露个人信息,如电话、身份证号、传递密码等个人信息时,都有可能被黑客截取到,并盗取您的账户信息。 很多人认为只要有密码,账户就是安全的,其实不然,我们在进行网银支付时虽然有密码和验证等几步措施来保障支付的安全,但是仍然会在网上留下我们的信息痕迹。 虽然无论是VISA还是银联都严令商家在用户支付过程中不得储存卡片有效期或者CVV2这样的敏感信息,但是这完全取决于商户的自觉性。携程网用户信用卡信息泄露事件就说明了这一点。 另外很多不需要密码的代扣业务也会泄露用户信息,还有不需要密码进行的小额快捷支付都给我们的账户被盗刷提供了漏洞。然而并非所有的第三方支付公司都像支付宝或者微信那样。比如,银联在线的快捷支付在使用某些银行的银行卡时,不需要输入正确的预留手机号就可以小额支付。因此犯罪分子只要知道我们的银行卡号、身份证号,完全可以利用一个新的手机号,在一些不知名的第三方支付平台随意绑定我们的账号进行快捷支付。 4、使用不加密的公共网络

银行卡被盗刷谁担责

银行卡被盗刷谁担责? 明明卡在身上,却收到了钱在异地被人取走或消费的短信。近年来,这种银行卡被盗刷的案件数量日益上升。 借由银行卡复制器等高科技作案设备,曾经最安全的银行账户被不法分子轻易洞穿。银行卡被盗刷后,市民如何留存证据?如何防范?在什么样的情况下,银行要负全部责任;什么情况下,储户要为自己的责任买单呢? 案件一 卡给妹妹用被盗刷 储户也得担责 去年1月,曹某的借记卡被人转账和取现合计44万元。银行卡被盗刷后,曹某在银行定制的短信也没有通知账户变动,直到去年2月她发现银行卡不能用时才报警。民警调查发现,盗刷现场在广东湛江。从监控上,民警发现了取款人及一张与曹某银行卡外表不一致的克隆卡。 曹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她表示银行未能保证其存款的安全,被人用克隆卡盗刷,没有履行义务,有明显过错,银行应赔偿其44万元及利息。 庭审中,银行表示,他们和储户之间建立了储蓄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储户也负有对银行卡交易信息及交易密码妥善保管的义务。但曹某将银行卡借给其妹妹使用,在卡的保管上存在过错,对交易信息、密码保管不善,应对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储户和银行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银行应保障储户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储户对银行账户信息和密码保管不慎,与银行的安全保障系统不能正确识别伪卡,共同造成了存款被盗,双方均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法院一审判决,银行承担70%的责任,储户承担30%的责任。 法官说法:本案中,储户账户内存款被人使用伪卡取走,主要原因在于银行未能尽到保护储户存款及交易安全的义务,未能识别假卡。银行对储户存款被盗取存在重大过错,理应承担违约责任。但是,犯罪嫌疑人制作伪卡需要取得卡内的账户信息资料,其在ATM 机上还需密码方可取款。而储户的银行卡密码系由储户自行设定,其亦负有妥善保管银行卡及密码等账户信息的义务。曹某将银行卡及密码交给妹妹,违反了储户与银行之间关于不得转让或转借银行卡的约定。储户未能对银行账户信息及密码尽妥善保管义务,亦是造成银行卡被克隆的原因之一。因此,储户也应自负相应的责任。 案件二 店员盗窃卡信息 商家存过失 2012年年底,许先生在岛内一家酒吧消费后,使用银行卡刷卡结账。酒吧店员阿敏悄悄把事先准备好的测录器开启,盗取了许先生的银行卡信息。之后,阿敏将银行卡信息交给犯罪嫌疑人,让对方在漳州的银行取款。就这样,犯罪嫌疑人在20分钟时间里,操作漳州多家银行的ATM机,从许先生的账户中转账共10万元,还支取了4万元现金。 当日下午,许先生就发现卡内存款被盗,遂到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报警。不久,几名犯罪嫌疑人落网。许先生起诉银行,要求银行赔偿自己损失的14万元及利息。许先生认为,银行负有保障存款安全的义务,在自己持有银行卡且未泄露银行卡密码的情况下,银行未能识别真假银行卡,使犯罪嫌疑人利用伪造银行卡盗取了银行账户内存款,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律师谈多人卡不离身被盗刷:应惩罚银行

律师谈多人卡不离身被盗刷:应惩罚银行 况下被莫名其妙的盗刷,而且盗刷的金额还非常巨大 谁动了我的银行卡 共同打造高质量的生活,欢迎收看《每周质量报告》。中国银行 业协会发布的数据显示,截至 2011年末,我国银行卡累计发卡量已 超过20亿张,刷卡消费已经成为越来越普及的消费形式了。然而近 年来,随着银行卡市场的不断发展,银行卡支付的安全问题也日益显 现。就在前不久浙江宁波警方就连续接到多起报案, 受害人的银行卡 在卡不离身的情况下被莫名其妙的盗刷,而且盗刷的金额还非常巨大, 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来看今天的记者调查。 浙江宁波的王先生不久前接到朋友电话, 说已经给他的银行账户 打了 18万6千块钱。接完电话,王先生马上就到银行查询,确认这 笔钱已经到账,于是他准备开车回家。但还没到家,就接到了几条奇 怪的短信。 王先生:一下子来了七八个信息,一下子等于 18万 6千元刷光 了。 王先生所说的短信,是银行的扣款通知短信。短信提示,在十多 分钟内,前不久浙江宁波警方就连 续接到多起报案,受害人 的银行卡在卡不离身的情 ■

有18 万6 千块钱从他的银行账户中被支取。因为之前也收到过类似银行卡消费的短信,因此王先生一开始认为这是诈骗短信,并没在意。但后来想到短信中提到的金额和朋友打给自己的钱数额一致,王先生感觉也太巧合了,因为这张银行卡之前余额不多,到账的 18 万6 千块钱基本可以算作当时卡上的全部金额。想到这里,王先生发现有点不对劲,于是又马上返回银行查询,结果让他大吃一惊。 王先生:你这个卡肯定人家用过,拿出来单子,第一笔刷了多少,第二笔刷了多少,第三笔多少,第四笔多少,已经刷了七八次。 银行提供的交易记录显示,王先生的银行卡在10 多分钟内被刷了9 次,刷卡总金额高达18 万6 千块元,其中最大的一笔交易金额是16 万6 千元。银行卡一直放在自己身上,王先生当时怎么也不相信,这卡上的钱怎么会说没就没了呢?吓出一身冷汗的王先生赶紧向宁波市江东公安分局报了案。接到报案后,警方立即对此案展开调查,结果发现,王先生的银行卡在湖南长沙的确有交易记录。 宁波市公安局江东分局经侦大队大队长张杰:银行查了以后,一查以后这个卡确实在湖南长沙,在一个金店里面被盗刷了。 根据银行刷卡记录显示,王先生的卡有一笔在长沙金店的消费记录,金额正好16万6千元。但王先生卡不离身,又没有离开过宁波,在长沙金店消费的又会是谁呢? 宁波市公安局江东分局经侦大队大队长张杰:一开始也一头雾水,这个到底怎么回事情。因为这个卡确实在湖南被盗刷的,然后被害人又没有离开宁波这一段时间,卡也在身边。 银行卡还在王先生身上,却在千里之外被盗刷,很明显,王先生的卡被克隆了,同时密码也被窃取了。如果能查出在长沙刷卡人的身份,就能弄清这些钱究竟是如何被刷走的。根据银行提供的刷卡记录,江东分局经侦大队很快派出一路侦查员,前往长沙调查金店的刷卡情况,而就在这个时候,又有一位张

银行卡盗刷民事案件最新裁判观点集成

银行卡盗刷民事案件最新裁判观点集成 ■导读 1、持卡人领用借记卡和信用卡与银行之间成立不同的法律关系:前者双方之间成立储蓄合同关系,后者双方之间成立委托合同和借款合同关系; 2、持卡人银行卡被盗刷后,可以基于与银行之间的合同关系提起违约之诉,也可以基于损害事实提起侵权之诉,在信用卡盗刷案件中,后者还存在特约商户承担损害赔偿的可能; 3、银行出具的《领用须知》中“凡使用密码进行交易即视为持卡人本人行为”条款适用的前提是用于交易的银行卡须为真卡,使用伪卡进行交易不能视为持卡人本人的行为。 4、银行卡密码泄露后持卡人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不同法院存在不同的观点。认定持卡人过错取决于举证责任分配。 ■违约之诉:银行作为被告 持卡人领用借记卡,与发卡银行之间成立储蓄合同关系。银行的主要义务是保障持卡人账户内资金安全并按时支付相应利息,持卡人则须妥善保管银行卡以及账户信息和密码;持卡人领用信用卡,与发卡银行之间成立委托合同关系,同时还可能成立借款合同关系。发卡行根据持卡人的指示(以持卡人在签账单上签名等为表现形式)为持卡人的消费处理清偿事务,持卡人则按照约定偿还发卡行代其支付的费用;当持卡人在还款日截止前未能缴清所有款项,依双方约定可以延后付款的,双方之间另成立借款合同关系。 持卡人银行卡被盗刷后,如果认为是银行没有履行保障账户资金安全义务所致,可以提起违约之诉,要求发卡银行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持卡人没有尽到妥善保管银行卡及账户信息和密码的义务,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条,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是持卡人自身原因导致密码泄露往往取决于举证责任的分配,并且持卡人承担的比例也存在有差异。 类型一:利用伪造银行卡盗刷型 (一)利用伪造借记卡盗刷型 案例一高树成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西支行借记卡纠纷案(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三初字第1012号) 【裁判观点】原告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佟楼支行办理了银行借记卡,即与银行建立了储蓄合同关系,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关于银行ATM进行交易时的密码使用问题,被告抗辩认为银行ATM机交易中,密码核验正确的转账行为即视为持卡人本人行为,银行并未违约,原告存在对银行卡密码保管不当的责任,本院认为,银行卡在ATM机上交易使用时,必须具备银行卡被正确识别和密码验证两个条件。本案中,原告一直持有银行卡,并否认泄露了密码。被告不能举证证明原告在秘密保管上存在过错的事实,故不能认定原告负有密码保管不当的责任。银行作为交易参与方应当承担识别交易方身份的义务,仅以密码核验正确即视为原告本人之行为,显然于法无据。 【判决结果】银行承担持卡人全部损失的赔偿责任

银行卡盗刷诉讼书_20140309

我给大家讲一个概念: 我们知道,银行信用是整个金融制度的基础和核心。银行信用是什么?通俗地说,就是银行对于客户说到做到,从不违约。否则,储户凭什么把真金白银存进银行,换来一纸存折和一张塑料卡?在银行和储户之间,存在一种储蓄合同,这一合同的要义是:储户把钱存进给银行,银行付息,并承诺储户可以自由支取本息。这在法律上意味着什么?意味着储户的钱一旦存进银行,就不是储户的钱,而是银行的钱!普通观念似乎难以理解,怎么会这样,我卡里的钱难道不是我的钱?没错,从民法理论上来说,货币交付(存钱)即绝对视为所有权转移,卡里的“钱”,其实是一项经由银行信用保障的债权而已,换言之,是持卡人通过银行自由提取本息的一项权利,是银行通过其信用对储户画的一个“饼”!如果熟悉M1、M2概念,就能轻易理解以上所述。如果不这样理解,银行就没法运作了。为啥?假设卡里的钱还是持卡人的钱,那银行可以拿这边钱去从事贷款业务吗?不能。只有储户向银行转移了货币的所有权,银行才有权利将存入的货币贷出。 说了这么多,只是为了确立一个观念:折卡里的“钱”,是银行的钱,不是储户的钱。各位陪审员可以从这一观念出发,银行卡被盗刷,直接的后果是银行资金被盗,而不是储户资金被盗;间接的后果是,银行将这笔被盗资金计在持卡人头上,导致持卡人的任意取款权失去银行信用保障。我的银行卡被盗刷,银行系统将账户余额相应扣减。那么我有理由质疑银行:凭什么扣减? 6、银行卡一直未丢失、密码未泄露这些举证我可能举不出,法院能否按照《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根据这一规定,存款信息、密码是否泄漏,存款是否由本人支取,应由银行承担举证责任。银行对客户的存款资金有保障安全不受非法侵害的义务。银行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客户储蓄卡内存款被异地提取与本人有关联,因此,银行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从技术上来说,支取行为需要银行卡信息和密码信息两个要件。但是,我们必须佩服银行业的游说能力,我们的法院在这个问题上违反了一个法律常识——谁主张谁举证,并且在举证责任分配犯了一个致命错误:往往通过盗刷事件推定储户不当泄露密码,除非储户能够证明密码泄露责任在于银行。这对储户是极为不公平的,因为司法通过不当“推定”这一法律技术将举证责任分配到储户身上了,而储户要证明其“妥善保管密码”,几乎是不可能的,难道每次用卡都要公证录像吗?难道银行自己的A TM需要由储户来进行安全检查吗?从证据规则上来说,密码泄露原因不清,举证责任在于银行,那么银行关于储户未尽密码保管义务的一面之词就不应当为法官所采信,相应败诉后果应由银行承担。从实体法上来说,银行享有货币的所有权,根据风险分配的所有权主义原则,既然无法认定任何一方在银行卡被盗刷事件中的过错,则所有权的毁损灭失风险应由银行承担。 除非银行能够证明银行卡盗刷有储户的过错,否则就应当全部承担继续履行储蓄合同的义务,也就是说,恢复储户账户内应有的余额。 在这个司法被要求即将法律效果,还要讲社会效果乃至政治效果的时代,我的观点难免不遭受质疑:如果让银行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金融机构的安全如何保障?会不会导致心术不正的P民据此讹诈银行?金融安全这顶帽子很大,但我想大不过“银行信用”这顶帽子。在事实不清的情况下,如果将盗刷责任分配至储户,其实是在纵容银行违反信用,最终受损害的,还是整个金融体系。银行卡是由银行制作和发行的,银行除了在每一具体交易时审慎审查银行卡真伪外,更应当在技术源头上保证银行卡不被复制,而不是让根本不具备条件的

关于银行卡盗刷案件的深入分析

关于银行卡盗刷案件(储蓄存款合同纠纷、银行卡纠纷)的深入分析---律师胜诉后的总结 关于银行卡被盗刷案件,网上各种各样的判决都有。有判银行不承担责任的,有判银行承担70-80%责任的,有判银行承担50%责任的。 在办理藁城王某某诉藁城农行银行卡盗刷案件过程中,将网上的案件做了深入分析,有以下心得,提出供大家享用、分析和批评: 一、储蓄存款合同是债权债务合同 大部分人和一部分律师、法官对该合同的性质并不清楚,通过看判决便可以看出。那些没有证据,判银行承担部分责任的法官便是此类。 有证据证明储户确有过错的不在我的讨论范围内,我主要讨论没有破案的情况下的案件。 在没有破案的情况下,判断清合同的性质,便是该类案件的关健。因为合同的性质决定了举证责任。举证不能者便要承担责任。 二、储蓄存款合同举证责任在于银行 这其实很明确,合同的举证责任在于履行义务一方银行,没有争议。 很多法官让储户来证明自己没有泄露密码,从理论上和逻辑上都很可笑。之所以出现该类判决,是法官并没有弄清上一条合

同的性质。 三、密码不是视别储户的唯一依据 银行卡章程中一般约定:使用密码相同的取款视为本人取款。只要盗刷,肯定密码相同,银行便想不承担责任。很多判决都以格式条款判决无效,其实是对该条款的理解错误。因为该条款是在银行卡章程中所设,大前题便是使用银行所发卡的情况下,使用密码的行为。 无论是自己、亲友或被抢的情况下,只要使用银行所发卡加密码取款,储户告银行赔偿都不应当胜诉。因为这是条款约定,条款不应当是无效的。 但是,使用伪卡取款,不能因其密码相同,就视为本人取款或本人、代理人已经行使债权。全国密码为888888或666666的人不下10万,如果按银行理解,密码相同就是视为本人取款,那么视为哪个人取的款呢? 不能视别伪卡是银行的责任,只要银行不能证明是储户本人或其代理人行使了债权,就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四、全国目前发生多次盗刷银行卡的案件,根本原因在于 银行不愿更换磁条卡 据网上有关资料,磁条卡换成芯片卡,全国银行可能要花200亿元以上。而目前一年,全国被盗刷的不超过1个亿,即使全部由银行承担,也不如200亿的利息多。从成本上考虑,银行是不愿意更换磁条卡的。而磁条卡太容易被克隆了。

盗刷他人银行卡构成什么罪

盗刷他人银行卡构成什么罪? 最近发生了一起银行卡在身边,钱被取走的案例。原因在于银行卡信息被复制了,犯罪分子使用有复制信息的银行卡,在ATM机上取走了他人银行卡上钱款。盗刷他人银行卡构成什么罪?是信用卡诈骗罪还是盗窃罪?详情请看下文介绍。 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 盗刷银行卡是违法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要看数额。 如果是盗窃并使用的,涉嫌是盗窃罪。(注意刑法196条最后一款)盗窃罪数额较低就可构成。 如果是伪造信用卡的,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比如捡到别人的信用卡使用的),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冒用信用卡,数额达到5000元构成犯罪)。 《刑法》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是否构成犯罪,还要看具体金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构成犯罪。 综上,利用POS机4或者在ATM机上复制他人的银行卡信息,盗窃他人银行卡里的钱财,可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但是有数额的要求,如果

2020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银行卡被盗刷,银行被判全额赔偿

2020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银行卡被盗刷,银行 被判全额赔偿 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银行卡被盗刷,银行被判全额赔偿 银行卡在异地被盗刷,银行认为刑事案件已侦破拒绝赔偿,应由公安机关追回储户损失,银行并无过错,其主张能否获得支持呢?安 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银行卡纠纷一案,判令被告中国某 银行舒城县支行赔偿被盗刷的全款及利息,银行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近日二审维持了原判。 2017年4月12日下午一时许,舒城的王女士在在浙江省嘉兴市 某区刷卡缴税时,发现自己银行卡里122850元不翼而飞,经到当地 银行查询发现当日中午十一时三十四分左右该卡被连续盗刷三次: 在“塔尔玛河北珠宝”刷卡支付29000元、在“重庆双桥区卫强玉 器店”刷卡支付49000元、在“重庆双桥区卫强金饰品店”刷卡支 付44850元,一直随身携带保管的银行卡为什么会在重庆被刷?惊出 一身冷汗的王女士立即向当地派出所报案,后该案侦破,在犯罪分 子处发现了大量被复制的银行卡。王女士认为银行有义务保障储户 的存款安全,遂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法院,要求判令被告中国某银 行舒城县支行立即返还原告王女士122850元,并自2017年4月12 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 被告中国某银行舒城县支行辩称,原告银行卡被盗刷已经公安机关破案,应要求公安机关追回;原告在使用过程中未尽到妥善保管义务,导致密码泄露,应自行承担责任;刷卡并非在被告银行发放的POS机上,无法辨识卡的真伪,被告不存在过错。 法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在银行卡使用过程中,银行卡的真实性与密码的符 合性是确保资金安全和正当支付的关键,银行负有保障银行卡真实 性及唯一性的义务,而持卡人则负有妥善保管银行卡及其密码的义务。原告在发现银行卡被盗刷后,立即报警并将涉案银行卡交由公

如何防止银行卡被盗刷

如何防止银行卡被盗刷 针对这一新型的银行卡诈骗手法,那么我们如何防止银行卡被盗刷呢? 能够盗刷卡成功,一定是能够同时盗取卡号和密码,两者缺一不可。因此,银行卡 用户必须学会保护银行卡信息和密码,这就需要养成“八大习惯”。 一、ATM叽取款时,要养成预先观察银行柜员机的插卡处、出钞口以及柜员机顶部是否有可疑装置的习惯,操作时注意ATM 机上或周围广告牌上是否有摄像头等多余“装置”,“吃卡”及卡丢失后要及时挂失、更改密码;不宜在晚上银行下班后取款。 二、要养成在公共场所刷卡消费和输入密码时,用手或者遮挡物遮盖保护密码的习惯,避免旁人通过各种方式偷窥或者记忆密码。 三、要养成把交易后各种金融单据妥善保管或者彻底销毁的习惯,不能随意简单处置, 防止犯罪分子通过此类单据掌握用户的信息。 四、养成每隔一段时间修改密码的习惯。一般说来,每隔 3 个月或半年左右更新一次密码比较合适。 五、养成不在聊天软件、手机短信中传递银行卡和密码的良好习惯。 六、养成定制银行短信提醒业务的习惯,用户能够在最短时间里发现卡内资金的异常变动。 七、养成把所有现金分散在多张银行卡的方式,避免出现被犯罪分子“一锅端”的情 况。 八、养成将个人和家庭信息证件及复印件妥善保管的习惯,不得轻易借给他人使用。密码和卡号不要轻易示人,因犯罪分子只要知道密码和卡号,即可利用高科技提走现金。ATM 机上的回单也不可随意丢掉,因单上有卡号信息;身份证与信用卡分开存放,以防同时丢失,因有身份证无密码也可以取款,身份证也不可轻易借人;卡不能与磁性物体放在一 起,以防消磁;不要轻信“紧急通知”和“公告”,以防受骗;在公共场所消费时,收银员还卡后要仔细验收,以防掉包。 信用卡支付手段日益增多,比如刷卡、网上支付、手机支付及非接触式闪付等,同时也增加了信息泄露的渠道。通过以下内容,快报将请银行专家传授安全用卡、保卫信用卡秘籍。 出国游刷卡消费后才知道,哪些国家是信用卡盗刷猖獗地区,上网购物一不小心会遇到钓鱼网页。目前用卡环境日益成熟,这给持卡人带来了越来越多的便利,但偶尔发生的信用卡风险事件还是让人免不了有些担心。 剖析银行卡盗刷三部曲 一般持卡人可能将保卫信用卡简单理解为不要丢失信用卡,殊不知,现在更多被盗刷的情况是卡在手、钱已飞。 银行信用卡部门的相关人士说,目前典型的信用卡被盗刷案例,通常借助复制信用卡磁条信息和盗取密码来实现,堪称“窃取-复制-盗刷套现”三部曲 复制磁条信息的典型手段包括:信用卡离开持卡人视线的几分钟时间里被

银行卡被盗刷解决方案(案例分析)

银行卡被盗刷解决方案(案例分析) 导语:本文来源于最高院公报案例,无论是一审还是二审,判决说理精彩充分,让人不得不服,为审理该案的法官点赞!但是作为本案的原告,在银行卡被盗刷后第一时间为维权所作的准备,也是本案胜诉的关键! 因此,在文章的最后,特别提醒,遇到银行卡被伪造后盗刷,你只要记住三招,就可以让银行全额赔偿损失! 【裁判概要】 一、银行负有保障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应努力提高并改进银行卡防伪技术,最大限度防止储户银行卡被盗刷。 二、借记卡章程关于“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发卡银行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的规定,仅适用于真实的借记卡交易,并不适用于伪卡交易,银行不能据此免责。 三、在无任何证据证明持卡人自行泄露银行卡密码的情况下,不应判令持卡人承担部分损失,从而减轻银行的赔偿责任。 原告:宋鹏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新门口支行 负责人:兰丽娜,该行行长。 原告宋鹏因与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新门口支行(以下简称工行新门口支行)发生借记卡纠纷,向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宋鹏诉称:2015年8月5日凌晨2时许,其持有的工商银行工资卡在

ATM机被取现六次,金额合计14 000元,同时被扣收手续费94元。当日6时许,其看到手机短信后,立即致电工商银行95588,并进行挂失、报警。后经向银行询问得知,取现地点为河南省驻马店市某乡农村信用社自动取款机。宋鹏认为,银行对其卡内的资金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其银行卡从未离身,一直在正常使用,其本人在2015年8月5日亦未进行任何取款或转账操作,故银行已构成违约,应对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现请求判令被告工行新门口支行赔偿损失14 094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工行新门口支行辩称:原告宋鹏申请开立账户时,双方约定使用密码进行交易即视为本人交易,涉案款项系通过正确的密码取出,银行已经尽到付款义务;案涉交易发生后,宋鹏有足够的时间在驻马店与南京之间往返,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银行卡系被盗刷;公安机关已对本案进行立案侦查,依法应驳回宋鹏的起诉,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或依法中止审理;本案如涉及盗刷,显然系宋鹏泄露了密码信息,其应对未能妥善保管密码承担责任;受理银行卡交易的是农村信用社,在盗刷的情况下未能尽到识别伪卡义务的主体也是信用社,工行新门口支行对系统外的机构及设备没有管理职责和义务,不存在过错。综上,请求驳回宋鹏的诉讼请求。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 2012年6月19日,原告宋鹏在被告工行新门口支行申请办理借记卡(牡丹灵通卡)一张,卡号为6222XXXX XXXX XXXX 828。《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章程》第七条规定“申请借记卡必须设定密码。持卡人使用借记卡办

防止银行卡被盗刷六个方面做好预防

防止银行卡被盗刷六个方面做好预防 近年来银行卡被人复制伪卡盗刷的案子不少,很多储户无辜“躺枪”,卡明明在自己手里,却莫名其妙被他人消费、取现,多么令 人心惊胆战。有市民认为,银行在办理持卡取款、转账、消费等业 务时,应对卡的真实性进行审查,若储户因伪卡交易造成损失的, 银行应承担相应责任。那么,我们该怎么保护银行卡?银行卡被盗刷 又该怎么办呢?下面这些认真看哦。 银行卡一直在手里短信提示有异地消费 真卡在手里,有人复制银行卡盗刷,这多少和银行脱不开关系。 2015年10月28日,张某陆续收到银行系统自动发送的提示短信,短信显示张某的银行卡被异地消费五次,消费金额合计64万元,可银行卡一直在张某手中,其未用卡进行消费,且张某人也在太仓,并不在短信提示的消费地。为此,张某立即拨打银行客服电话要求 银行冻结涉案银行卡,并立即报警,随后赶至被告所在地。之后, 太仓市公安局就此事进行了刑事立案。可张某同银行未能就赔偿问 题达成一致,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银行返还其存款人民币64 万元。 法院认为:银行对储户存款具有安全保障的法定义务,且负有识别伪卡的安全管理义务,现涉案借记卡被他人复制并使用发生伪卡 盗刷,在银行未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张某没有妥善保管借记卡而导 致该卡内的数据信息及密码被泄露使用的情况下,银行应对由此造 成的伪卡交易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令银行赔偿张 某的全部损失。 怎样预防银行卡被盗刷? 六个方面做好预防 近年来,多地发生了银行卡盗刷案件,也有多起因当事人疏忽或没有保存证据而得不到赔偿的案件,因此为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

权益,发生银行卡盗刷时,简单点说,可以做以下几步:1.立即通 知发卡行要求冻结涉案银行卡减少损失,并立即报警;2.及时收集银 行卡并非本人交易的证据,如去最近的银行查询余额并保存打印的 凭证,证明涉案银行卡在自身手中,如是异地盗刷的,立即到相关 机构,证明本人及卡均不在异地。当然了,若确认为银行责任,但 银行又拒绝赔付怎么办?这个时候,你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用法律 武器捍卫自己的权益。 那么,持卡人如何才能有效防止盗刷事件的发生呢? ○设置密码要动脑 不可设置简单数字排列的密码,如用生日日期、电话号码、身份证件号码等。不要将密码写在或保存在任何可能让他人看到或得到 的地方。不要将密码存放在手机里,更不要写在银行卡背面。 ○刷卡交易要留心 输密码也不要掉以轻心,应用另一只手或身体挡住操作手势,防止他人或针孔摄像机偷窥。如果发觉密码被偷窥,要立即修改密码 或联系银行办理密码挂失。此外,刷卡消费时,要注意卡有没有在 两台POS机上刷,另外还要留意收银员的刷卡次数。 ○交易凭条彻底粉碎 很多储户在银行ATM机、柜台办理完业务后,凭条撕了就扔或者撕都没撕就随意丢弃,这样可能泄露储户信息,包括账号、卡号等。建议公众办理完业务一定要把凭条彻底粉碎,银行网点都会安装碎 纸机,或者自己收好。 ○网络支付防“钓鱼”网站 对于需要密码的非接触式网络在线交易,尽可能不在网吧、单位等公共网络上操作;不要随意登录不明网站,小心木马程序套取支付 密码;定期更新支付密码。使用电话或网络渠道预订机票、酒店时, 尽可能选择知名度高、安全性强的特约商户进行交易,避免信息泄露。

银行卡盗刷案例

银行卡盗刷案中持卡人过错程度及责任承担的认定标准 ——王某诉某股份制银行储蓄合同纠纷一案 北京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马戎律师、罗涛律师 【案件事实】 王某系西安市高新区一药店店主和经营人,王某从发送的广告上看到了租赁POS 机的信息,遂主动联系孙某、尚某安装、租赁POS机,孙某、尚某在淘宝网购买POS 机,孙某、尚某找人私刻所谓的“易宝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印章,在文具店购买收据,在2015年1月2日在王某药店安装POS机并将伪造公章盖章收据交付王某。几日后,二人以系统升级为名将POS机取回,然后将该POS机进行改装,在刷卡处加装磁头、键盘处加装设备以采集密码、插SIM卡处加装读取信息数据插口,并将改装后的POS 机交付王某经营的药店使用,再过一段时间,再以POS机升级名义为借口将POS机回收,将改装POS机保存的刷卡银行卡的信息及密码拷贝在电脑中,继而将该POS机进行销毁。 随后孙某、尚某通过网络交易将盗取的银行卡信息出售给郁某、肖某,郁某、肖某二人在异地利用制作的伪卡,2015年4月12日凌晨在广东省深圳用POS机刷卡提现人民币四十玖万余元,盗刷时银行即时以手机短信提醒王某,王某在银行工作人员的协助下报警,银行积极配合多地公安机关侦查,本案在2016年4月告破,犯罪嫌疑人孙某、尚某、郁某、肖某均被抓获归案。因盗刷的资金均已被犯罪嫌疑人挥霍,王某在案件侦破过程中,就以储蓄合同纠纷立案起诉某股份制银行,要求银行全额赔偿其被盗刷的现金损失。 【争议焦点】 持卡人与银行在本案中的过错责任认定标准,在持卡人严重过错情况下,银行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代理观点】 一、根据庭审中查明的事实,王某系通过非法路径租赁POS机,在来源不明的POS 上刷卡,刷卡后也未立即采取更改密码等合理措施阻止损失的产生,王某本人存在重大过错,应对其银行卡被盗刷后果承担全部责任,银行在此过程中没有任何过错,对被害人的违法行为造成的不利后果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 1、王某经营的某药店作为特约商户,通过小广告向不具有银行卡收单资质的犯罪嫌疑人租赁POS机的行为,违反《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等法规和规章,构成非

银行卡盗刷上诉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原告):xxx,男,汉族,1972年6月24日出生,住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xx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xxx支行,地址:广州市荔湾区xxxxx号,负责人:xxxx,职务:行长。 上诉人不服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于xxx年9月18日送达的(xxx)穗荔法民二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xxx)穗荔法民二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存款损失88518元及利息457元; 2、本案一、二审所有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审认定事实错误,作出错误判决,使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维护。所以,依法应撤销原审的判决并改判。具体如下: 一、原审认定上诉人没有尽到妥善保管密码的义务,是错误的。 本案中根本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上诉人没有尽到妥善保管密码的义务,而原审只是由上诉人没有证据证

明被上诉人对密码的泄露存在不当行为,就推断出上诉人没有尽到妥善保管密码的义务(见判决书第8页第二段第6行),这种推断是错误的,是不成立的。因为没有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对密码的泄露存在不当行为,并不代表被上诉人没有存在泄露密码的事实,更不能把这样一个非已知、未经证实的事实作为推定的前提,去推断上诉人没有尽到妥善保管密码的义务。如按照原审的推断方式,被上诉人也没有证据证明上诉人没有尽到妥善保管密码的义务,那么是否可推断出被上诉人存在密码泄漏的行为呢?所以说,原审如此认定上诉人没有尽到妥善保管密码的义务,是错误的。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要证明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那么,若要证明上诉人没有尽到妥善保管密码的义务,就应提供相关的证据进行证明,而事实上,本案并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这一点。因此,原审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只是通过简单、错误的推断,就认定上诉人没有尽到妥善保管密码的义务,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是错误的,依法应予撤销。 二、原审认定上诉人疏于保管密码,应对存款被非法提取所产生的损失承担同等的责任(见判决书第

银行卡盗刷案件裁判规则14条

银行卡盗刷案件裁判规则14条 核心提示:银行卡被盗刷导致储户账户资金流失引发的民事纠纷,司法实践中,常存在举证责任、过错认定、赔偿主体等方面的争议。 标签:储蓄合同⊙自助银行⊙存款盗取⊙盗取储户信息 案情简介:2009年11月24日,赵某借记卡在异地被取款造成损失5.555万元,报案后侦查未果。警方调取监控录像显示,此前有可疑人员在案涉ATM设备上安装、拆除疑似盗取储户信息的可疑设备,期间赵某进行过汇款操作。赵某诉请银行赔偿。 法院认为:赵某在银行开设个人账户,领取银行卡,双方之间的储蓄存款合同成立并生效,银行应承担对赵某存款资金进行安全保管及支付相应利息的义务。银行设置ATM自动取款机为客户提供存、取款业务,该机器系银行营业场所,银行应保障储户在进行人机交易时能被正确识别为交易主体,使银行对储户资金账户不受他人不法侵害的基本安全义务能充分、有效地履行。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有关监控录像,有可疑人员在案涉ATM设备上安装、拆除疑似盗取储户信息的可疑设备,期间赵某进行过汇款等操作。本案证据已充分证明银行对其营业场所设置的ATM机安全疏于管理,构成失职,造成赵某存款账户资金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天津市邮政局与焦长年存单纠纷一案中如何分配举证责任问题的函复》,本案银行作为设置交易机器的主体,应对案涉账户发生的异地转账、取款系正确支付给赵某本人或受其合法委托的受托人承担举证责任。赵某按正常程序和

交易方式前往涉案ATM机取款,没有过错,银行应对营业场所监控不力造成赵某账户资金被错误支付及扣划承担全部责任。判决银行赔偿赵某5.555万元,并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流动资金活期存款利率自2009年11月24日计算利息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止。 实务要点:银行对其营业场所设置的ATM自动取款设备的安全疏于管理,构成失职,造成储户信息被盗取、账户资金损失的,银行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云南昆明中院(2011)昆民四终字第391号“赵某与某银行储蓄合同纠纷案”,见《赵滨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官渡区支行储蓄合同纠纷案——银行卡存款被盗取的民事责任主体和 责任范围的认定》(侯佳),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301/83:120)。 7.盗录设备窃取储户信息造成损失,银行应承担全责 ——因犯罪嫌疑人非法安装在ATM机上的盗录设备窃取信息,导致储户损失的,发卡银行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标签:储蓄合同⊙自助银行⊙盗录设备⊙安全防范义务 案情简介:2011年,李某在ATM机取款,翌日发现借记卡内被他人转款11.8万余元。监控录像显示犯罪嫌疑人通过在该ATM机上安装盗录设备,盗取李某卡号和密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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