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美国国会调查权的行使

浅析美国国会调查权的行使
浅析美国国会调查权的行使

外国行政法论文

《浅析美国国会调查权的行使》

法学1101班

2003110102

张琬莹

浅析美国国会调查权的行使

摘要

调查权是美国国会经常使用的工具性权力,它在实际政治生活中逐步确立了它的法律基础和程序规则。它是国会了解和查明国民经济、社会和政治等领域中发生的重大问题而进行相应的立法或补救性立法所不可缺少的工具和手段,也是国会揭露政府中违反宪法和法律的滥用职权行为、贪污腐败行为、以及重大工作失误的锐器,客观上有利于维护美国分权与制衡的宪政制度以及政府统治的稳定性和有效性。同时,国会调查在形式上充当国会或者选民的耳目,在实质上则是政党利益、集团利益和议员个人利益相互争斗和妥协的政治过程。美国国会曾滥用调查权而侵害了公民的自由权利,损害了美中关系。

可见,在国会各项权利中占有重要地位的调查权也有它不容忽视的弊端。本文拟先阐明国会调查权的具体内容,进一步分析其来源及性质,接着我们会结合案例,就美国国会调查权在行使的过程中,是否存在限制,是否会与公民的权利存在冲突等问题进行探讨。从讨论中得出美国国会调查权在某种程度上存在一定的限制,在特定的情形下可能会与公民以隐私权为代表的一部分权利发生冲突。

关键词:美国国会调查权弊端人权保障

根据美国宪法,国会对政府具有完全的制衡能力,这种制衡能力具体表现为:组织权力(任命弹劾权)、授予进行活动的权力(批准权)、给予活动经费的权力(财政权)和监察行政活动的权力(调查权)。国会的调查权力是国会控制行政活动的重要武器,其重要性不亚于国会的立法权。国会调查的目的在于保证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符合法律的规定,防止其越权或滥用职权。虽然有助于监督政府行为,防治腐败,但仍然有很多时候,因为其中议员的腐败行为或者调查权被滥用的情况,而使这项权利无法发挥到预期的成效。与此同时,各委员会中的国会议员又常常身兼政党党员,在诸多因素的牵动下,调查权有时成为政治报复、损害被调查者名誉或帮助国会议员做秀、塑造政治声望的工具。另外,因为经费及人员的限制,再加上额外另有繁重的立法工作要进行,致使在缺乏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协助的情况下,出现工作进度拖沓缓慢的情况,最后即使调查结果出来,也可能因为时效性问题而失去社会舆论的关注,导致应有的监督功能大打折扣进而丧失本该有的意义。

其实调查权在美国的宪法中并没有明文规定,国会的调查权原本是从国会立法权派生出的一种监督权,但是它得到了联邦最高法院的认可。1946年的国会改革法首次宣布,监督政府是国会的职责。同时,决定在参、众两院分别设立政府工作委员会,负责对联邦各行政部门进行总的监督,并代表全院统一检查各委员会的监督工作。两院中的各常设委员会负责对其所管的行政机构进行日常监督,负责决定监督课题,进行专题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此外,1978年国会还通过了《监察长法》,决定在内阁各部和联邦独立机构设立监察长一职。监察长由总统提名、参议院认可,负责审计和调查所驻部门的舞弊、浪费、低效和滥用职权等问题,并提出改进该部门工作、增强效益的建议。监察长每半年向国会递交一份监察报告。另外,针对某些问题特别严重、影响极大的案件,国会两院可以随时设立特别委员会来协助常设委员会进行调查。如1986年的“伊朗门”案,国会两院为此分别成立特别委员会,对此案进行了彻底调查。这一做法表明国会的调查权在维护国会的宪政权力,抗衡总统的权力膨胀,维护三权分立与制衡原则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国会伊朗门事件特别委员会的调查报告促使国会修改现行法律,规定总统必须向国会通报所采取的秘密行动。

一、国会调查权的来源

(一)历史来源

在1792年,美国军队被印第安部落击败,国会决定对此事进行调查,要求国防部提交有关的文件,当时的政府高级官员一致认为,进行调查和要求提交文件属于国会的权限,从此美国国会拥有了习惯意义上的调查权。1927年的判决中认定,宪法既然赋予国会立法权和财政权,那么调查权是行使立法权和财政权所必要的和适当的派生性权力,毫无疑问地包括在国会权力范围之内。1946年的立法改组法明确规定,调查权力是国会执行监督职务必不可少的手段。

国会调查的重要内容是政府官员的行为表现,如有无贪污受贿行为等,并为弹劾收集证据。它是国会监督政府的一种最直观的、形象的方式。对于重大问题的调查一般采用听证会的形式,国会有权强制不到庭作证的人出席调查听证会并提供证言,对于拒绝到国会调查听证会上作证的人,国会可以蔑视国会的罪名传讯,也可对提供虚假证言的人以伪证罪名加以传讯。国会有权要求行政机关就某一特定事项提出报告,或就其广泛的执法活动定期做出报告,以便于国会的调查和发现问题。对于比较简单的问题,委员会的成员可以与有关的工作人员进行面谈,了解情况,传达国会的意见。

(二)法律来源

虽然在1792年国会调查权就已经在国会各项权力中拥有一席之地,然而开始时,调查权在大家的认知中一直是作为一种附带权力,直到1875年联邦法律作出规定:凡是被国会传唤前来就调查中的任何时间提供证词或证据者,如故意不出席,以及虽然出席而拒绝回答问题者,可按照规定进行起诉。并判以100元以上和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一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的有期徒刑。这一法律的推出,使得国会的调查权开始在司法领域内获得确认和保障。

在欧洲的其他国家,议会的调查限于重大问题,不涉及细微的行政事件。美国国会的调查和听证,往往不问事件的大小,只要能够满足议员的某种政治目的,都能触发国会的监督程序。国会的调查听证会一般是公开的,并通过新闻媒体向外界广泛报道,以取得公众对其调查的关注和支持。现在,国会对行政部门进行

调查已成为国会监督总统以及行政部门的一项经常性的形式。

总之,国会对行政的控制是维持美国分权原则,保持立法部门和行政部门互相平衡的宪法手段。正如麦迪逊所言:“防止各种权力逐渐集中于一个部门的最大保障,在于给予每一个部门的主管者必要的宪法手段和个人动机以抵制其他部门的侵犯……,野心必须用野心来对抗。”1事实上,美国国会对政府部门控制的严密程度,超过任何其他西方国家议会对政府部门的控制。

二、国会调查权存在的性质

(一)立法辅助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1927年的McGrain v.Daugherty一案中指出,“国会调查权即为辅助国会立法作用,而授予国会调查,搜集资料之一项重要而适切的权限”。“国会调查权的有效性就在于调查是为了特定的目的服务,也即辅助立法程序”。在McGrain v.Daugherty一案中,最高法院大法官认为,“长久以来,通过证人质和指令相关当事人出示相关材料以收集必要信息的权力具有立法权的属性,这些辅助性权力(auxiliary powers)对于国会有效行使其立法权能是必要且合宜的。”台湾地区学者许剑英认为,“必须强调的是,国政调查权的主要功能,乃在辅助立法权的行使,从事立法之准备工作??”[1](PP.98~99)从这些论断中可以看出,言者无不将调查权集中于立法机关的立法职能方面,认为调查权是作为立法机关制定法律的辅助权限而存在的。鉴于国会的主要职责是制定法律,国会调查与立法有关。国会调查的目的是让国会获得公众对于立法动议的看法,获得对某些技术问题的专家意见,使议员们获得测试其支持者或反对者的机会。[2](P.529)在涉及国会调查权的案件中,美国法院往往强调国会调查权是否有正当目的,主要看调查对象是否与国会行使立法权相关,调查所得的信息是否有助于国会进行立法考量。如果符合这两个条件,法院就会认为调查目的正当。

[2](P.537)国会调查只能是为了检验现行立法,或为了将来的立法而做准备,如果调查不是以此为目的,那么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遭遇败诉。在调查行政部门时,如果国会不以立法为目的,总统或行政机关会以国会超越权限为由而不予理睬。立法调阅权专为辅助议会立法,通说是一项辅助权能。许剑英认为,立法调

1《联邦党人文集or联邦论(federalist papers,1788)》汉密尔顿、麦迪逊、杰伊

阅权,系指立法院为行使制定法律、审核预算、遂行质询、厘定政策、监督政府之必要,而对政府机关、各级官吏和一般民众,实行必要之立法辅助权。

[1](PP.97~98)并认为该项权力具有如下三个特征:其一,调阅权是附属于立法的从权力,具有附属性,而不能够单独行使,它是行使立法权所衍生的权限,也是一种辅助权限;其二,调阅权的行使,是在“仍有不明了”或“必要时”才行使的权力;其三,调阅权必须经由院会或委员会决议,才可以行使,在性质上属于立法院集体行使的职权,而非立法委员个人行使的职权。[1](P,98)可以看出,立法调阅权是因调查所需向相关机构和个人调阅文件的权力,其内容比调查权狭窄,故辅助属性无可争议。

(二)辅助立法机关

辅助立法机关与立法辅助不同。立法辅助是指调查权辅助国会制定法律,辅助立法机关是指调查权辅助国会对行政和其他机关及公职人员的监督。许剑英认为,“国会调查权,乃指国会为行使立法权、预算议决权限与行政监督之必要,得对政府机关、官吏或认为必要调查之权力”。[1](P.98)另一学者指出,“调查权是立法机关为行使各项重要职权,必须明了有关情形附带发生之权??调查权是应事实之需要,属立法机关应有之职权,借以增进立法机关之权能,而使一切有关情形,尤其是政府行政,在精密调查之下,予于公开,然后再借社会的力量监督与改进有关部门的措施”。2两观点的共同性质是承认调查权的辅助性,认为调查权的行使是“附带发生的”,但“附带”性并非仅仅是立法,雨是包括立法机关的其他权能,涉及对预算议决、政府机关、官吏或者其他必要事项之监督。与仅仅认为国会调查权的立法辅助性质相比,该观点强调调查权“辅助范围”的广泛性。美国国会调查权的调查目的不断扩展,逐渐从早期的辅助国会立法扩大为辅助国会的其他权能。在亚当斯任期内,确立了国会调查行政机关开支疏漏的权力。到19世纪末期,国会调查权实际上已涵盖了所有的政府行为——从调查内战的爆发到政府基金的滥用丑闻。1927年的McGrainv.Daugherty一案在国会调查权的发展历程中非常关键。在此案中,最高法院驳回了下级法院的裁决,申明国会的调查是正当的。最高法院认为,虽然“宪法并未明确地授予国会以调查

2左潞生:《比较宪法》,中正书局1964年版,第464—465页。转引自参考文献[3](P.98)。

权,但根据宪法第1条第8款的‘必要和适当’条款,国会有权行使与其立法权相关的权力。由于总检察长执掌司法部门,不管他及其同僚是否正当履行职务,抑或懈怠渎职,对他进行调查,所得到的相关信息对于国会实践其立法权将会起到实质性的帮助作用。而国会要实行调查,其唯一的正当目的就是调查能辅助立法。”[3](P,793)此后,国会调查权不仅得到了最高法院的支持,而且在实践中运用得非常广泛。“立法调查权不仅包括辅助立法的直接尝试,而且包括国会在其正当权力范围内对于行政部门的不当行为的调查,甚至包括个人的不当行为”。

[3]在肯定1927年判决的基础上,法院进一步肯定了国会调查权不仅在于辅助立法,而且还包括了“通告功能(informingfunction),以及揭露腐败和不当行为。在此,“通告功能”、揭露腐败和不当行为已非单纯的辅助立法,而具有相对独立的属性。

三、国会调查权对民众不利影响的具体表现

(一)以侵犯公民隐私权为例

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8日发表的《2006年美国的人权纪录》援引《华盛顿邮报》和美国广播公司(ABC)2006年12月公布的一项调查说,66%的美国人认为,美国联邦调查局和其他联邦机构侵犯美国公民的隐私权。

据美国司法部2006年4月28日公布的报告,2005年在国家安全调查中,电子监控和搜查令的使用率提升了15%。

美行政当局悄悄加签了一项声明,允许政府无需法院搜查令就有权拆阅公民邮件。据报道,美国国务院官员曾被指控对一些公民批评美国政府的公开讲话和著作进行搜集审查,以决定是否能让这些人到国外演讲,这被认为是政府控制信息流通、压制不同意见的行为。

由以上这些不难看出,在某些情况下,美国国会的调查权的确会对公民的隐私权造成一定程度的侵犯。至少,其所谓的“调查”会给公民带来一种不安的情绪,“电子监控”等手段更会让公民产生隐私权难以保障的心理感受。这样的情况下,国会调查权与公民隐私权发生了冲突,如何处理好这样的冲突,我想,更有能力去改变的应该是国会这一方,而非普通的民众。比如在行使调查权时,是不是可以适当优先考虑并保护公民的私权利,而非以高高在上的姿态强制进行。

我认为,“调查权”和“知情权”是相辅相成的,而“知情”与“隐私”是一对截然对立的矛盾,对于此种冲突还应当由立法界定。知情权的范围只能限于具有公共利益和正当的公众兴趣的领域,即公共事务领域,那么调查权也是一样。否则,由于人类的窥私、猎奇、好奇、探索等本性,调查权的范围无边无际,必将威胁个人的私生活安宁和自由。因此,为了协调隐私权与调查权的平衡,有必要在法律上设置公众人物、新闻价值等特定抗辩事由,以及公共利益、正当的公众兴趣等抽象的判断标准,以期划分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的合理界限。

(二)以美国国会对华为、中兴企业间争议的调查为例

有专家认为,此次针对华为和中兴的调查,结果有待商榷。表面看起来美国国会的调查活动详尽而严谨,可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调查活动从启动开始就戴上了有色眼镜。从报告内容看,因为两家企业来自中国,交易被先入为主地认为可能威胁美国国家安全,且所有线索被任意放大。

(三)个人自由

国会的调查权曾受到挑战,但依赖最高法院的支持而得以维持。最高法院在肯定国会拥有调查权的同时,也指出调查权的行使不能破坏三权分立的原则,更不能侵犯个人自由。1881年,最高法院在科尔本诉汤普逊(Kilbouornv.Thompson)一案的判决中提示,国会有调查权,但是,调查事项应限于国会的立法权范围,而且调查权的行使不能破坏三权分立的原则。[4]

在另外一个案件的判决中,最高法院则从保护个人自由的角度出发,为国会的调查权划了一条不可逾越的界限。1957年,国会众议院的非美活动委员会指控约翰·瓦特金斯(John Watkins)犯有“藐视国会罪”。瓦特金斯曾经参加美国共产党,当时非美活动委员会要求他讲出另外一些已经脱离美共的人员名单,瓦特金斯拒绝回答,他认为,这类问题与非美活动委员会的工作无关,该委员会无权暴露人们过去的生活。在遭到国会指控后,瓦特金斯反诉至法院,这个案件最后到达了最高法院。同年,最高法院就瓦特金斯诉美国(Watkinsv.U.S.)一案进行判决,正式否定了国会侵害个人自由的做法。最高法院的判决书指出:“国会若无正当理由,不能揭发个人私事。调查本身并不是目的,而必须与国会的正当

职务有关而且有所帮助,人民虽有义务到国会作证,但国会也应尊重被调查人的宪法上的权力,国会的调查如有威胁宪法修正案第一条所保障的自由时,参议院或众议院应明确规定调查委员会之权限及调查目的,以确保调查只能用于帮助立法工作。”[5](P214)

(四)对外交的影响

不过,国会监督中最大的问题还是调查和听证被滥用的问题。这方面最著名的例子是麦卡锡主义时期国会“非美活动委员会”的调查和听证活动。1938年,众议院设立“非美活动调查委员会”,与参议院工作委员会内的一个小组委员会共同调查美国国内的“极权主义活动”。1950年,来自威斯康星州的共和党参议员约瑟夫·R·麦卡锡(Joseph R.McCarthy,1908—1957)在为纪念林肯生日举行的活动中发表演说,利用“共产主义颠覆”这个话题,开始大肆宣言共产主义威胁论,并且直指美国政府内部就有不少共产主义的信徒和苏联间谍。此后,麦卡锡利用“非美活动委员会”和他领导的调查委员会,在美国掀起了一股“红色恐怖”狂潮,美国历史进入了麦卡锡主义时期。

麦卡锡的政治疯狂逐渐失控,连联邦调查局局长胡佛和国务卿艾奇逊都被指为“颠覆分子”,而且远在大西洋彼岸的英国首相艾德礼也成了“共产党人”。1954年,麦卡锡更将恐怖清洗的矛头指向军队,这终于引起了众怒。1954年12月,参议院以67票对22票通过决议,对麦卡锡违反参议院传统行为方式的做法进行正式谴责。从此,麦卡锡的政治影响力一落千丈,美国终于离开了“麦卡锡主义”时期。“麦卡锡主义”不仅使美国的公民自由受到严重损害,而且干扰了美国政府的内外政策,如对华政策就更加僵硬,从而大大危害了美国的国家利益,最终成为美国历史的一个污点。

小结

随着调查目的的扩大,人权保障不能成为人权侵害的借口,调查权对公民基本权利限制而导致的个人自由侵害尤为值得关注,而调查权的界限,特别是调查权与行政权、司法权的边界亦应成为理论研究的重点。

这里我们还要引用美国前总统威尔逊的一段话:“如果不是国会拥有并运用能对政府行政官员的行为和气质进行了解的一切手段,全国民众是无法知道这些官员们是怎样为他们工作的。如果不是国会对这些情况进行检查,并通过各种形式的议论进行细微的审查,全国民众对他们应该了解和给予指导的最重要的大事,仍会一无所知。这是极为不利的。国会作为消息来源的作用,甚至大于它的立法作用”。[8](P167)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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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Walter Hoffmann,The legitimate functions of a congressional investigation,Rutgers law Review,V01.9,N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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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Kilbouornv.Thompson[R].103U.S.168,190(1881).

[5]Arthur Maass.Congress

and the Common Good[M].NY:Basic Books,1983.

[6]徐育苗.中外代议制度比较[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

[7]孙哲.左右未来——美国国会的制度创新和决策行为[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

[8]威尔逊.国会政体:美国政治研究[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

人防工程的使用权是什么

人防工程的使用权是什么 在地下游乐场等地下建筑物修建人防工程,为战时存放物资、人员,近期,有人认为地下车库车位等人防工程使用权应随房产移交全体业主,因此大家对人防工程的使用权产生了争议和讨论。接下来小编对人防工程的使用权进行介绍,请大家阅读了解。 ▲一、人防工程的概念 人防工程是“人民防空工程”的简称,它是指国家为了应对战争,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的需要,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及其设备设施。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二、人防工程包括两种类型 1、单建人防工程,它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医疗救护、人防指挥等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

2、结建人防工程,它是指结合地面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 ▲三、人防工程的所有权 1、单建的人防工程投资者比较明确,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其投资主体是国家。所以,国家享有该类人防工程的所有权。 2、结建人防工程的所有权比较难以认定,《人民防空法》第22条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因此,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修建人防工程。但该法并没有明确此类人防工程归谁所有。 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37条的规定,国防资产归国家所有。而人防工程亦属于国防资产,因此,结建的人防工程所有权应归国家所有。 ▲四、关于人防工程的使用权 1、《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应当坚持有偿使用、用管结合的原则,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人民防空法》第5条,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51条规定,防空地下室所需资金由建设单位筹措。依据上述规定,小区内的人防工程是由建设单位(即开发商)按国家有关规定投资建设的,因此小区内建设的人防工程应由开发商使

尽职调查工作制度

尽职调查工作制度;工作底稿应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所实施的尽职调查;工作底稿还应包括从公司或第三方取得并经确认的相关;工作底稿应有索引编号;项目小组应在尽职调查工作完成后,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尽职调查主要内容和方法;第一节公司财务状况调查;一、内部控制调查;通过考察控制环境、风险识别与评估、控制活动与措施;是否充分、合理并有效;采用以下方法调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尽职调查工作制度 工作底稿应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所实施的尽职调查工作。工作底稿应内容完整、格式规范、记录清晰、结论明确,其内容至少应包括公司名称、调查事项的时点或期间、计划安排、调查人员、调查日期、调查地点、调查过程、调查内容、方法和结论、其他应说明的事项。工作底稿应有调查人员及与调查相关人员的签字。 工作底稿还应包括从公司或第三方取得并经确认的相关资料,除注明资料来源外,调查人员还应实施必要的调查程序,形成相应的调查记录和必要的签字。 工作底稿应有索引编号。相关工作底稿之间,应保持清晰的勾稽关系。相互引用时,应交叉注明索引编号。工作底稿的纸制与电子文档保存期不少于十年。 项目小组应在尽职调查工作完成后,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并对其负责。 尽职调查主要内容和方法 第一节公司财务状况调查 一、内部控制调查 通过考察控制环境、风险识别与评估、控制活动与措施、信息沟通与反馈、监督与评价等基本要素,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是否充分、合理并有效。 采用以下方法调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一)通过与公司管理层(指对公司决策、经营、管理负有领导职责的人员,包括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公司财务负责人等,后三者为高级管理人

员,下同)及员工交谈,查阅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等会议记录,查阅公司规章制度等方法,评价公司是否有积极的控制环境。包括考察董事会是否负责批准并定期审查公司的经营战略和重大决策、确定经营风险的可接受水平;考察高级管理人员是否执行董事会批准的战略和政策,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会间的责任、授权和报告关系是否明确;考察管理层是否促使公司员工了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并在其中发挥作用等。 (二)与公司管理层交谈、查阅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和风险评估报告等,考察管理层为识别和评估对公司实现整体目标有负面影响的风险因素所建立的制度或采取的措施,评价公司风险识别与评估体系的有效性。 (三)查阅业务流程相关文件,并与公司管理层及主要业务流程所涉及部门的负责人交谈,了解业务流程和其中的控制措施,包括授权与审批、复核与查证、业务规程与操作程序、岗位权限与职责分工、相互独立与制衡、应急与预防等措施。项目小组应选择一定数量的控制活动样本,采取验证、观察、询问、重新操作等测试方法,评价公司的内部控制措施是否有效实施。 (四)与公司管理层和员工交谈,查阅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等,评价信息沟通与反馈是否有效,包括公司是否建立了能够涵盖其全部重要活动,并对内部和外部信息进行搜集和整理的有效信息系统,以及公司是否建立了有效的信息沟通和反馈渠道,确保员工能通过其充分理解和坚持公司政策和程序,并保证相关信息能够传达到应被传达到的人员。 (五)与公司管理层及内部审计部门交谈,了解公司对内部控制活动与措施的监督和评价制度。项目小组可采用询问、验证、查阅内部审计报告和监事会报告等方法,考察公司内部控制监督和评价制度的有效性。 在上述调查基础上,听取注册会计师意见,评价公司现有内部控制制度对合理保证公司遵守现行法律法规、经营的效率和效果、财务报告的可靠性是否充分,关注内部控制制度的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和经营风险。 二、财务风险调查 根据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分析公司主要财务指标,调查相关财务风险。

英国议会和美国国会区别中英文

What are the major differences between the US parliament and the UK parliament? 1.First, although the United States Congress and the British Parliament both are bicameral systems, they are different in composition. The US Congress is divided into the Senate and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 The most obvious difference between the Senate and the house is their size. There are 435 members in the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 but the number of senators is 100. The British Parliament is divided into the house of Lords and the house of Commons. Members of the house of Lords are usually British nobles and members of the house of Commons are civilians. 首先,美国国会和英国议会虽然都是两院制,但是两院的组成不同。美国国会分为参议院和众议院。参议院和众议院最明显的差别是它们的大小。众议院中有各州众议院议员435名,而参议员来自50个州,为数100名。英国议会分为上议院和下议院。上议院成员都是英国贵族,下议院成员都是平民。 2.There are more than 1000 members of the British Parliament and the United States Congress has only 535 members. No matter the number of people in the two chambers or the total number, they are much less than in Britain. 英国上下院共一千多人,美国国会共535人,不论各院人数还是总人数,都比英国要少的多。 3.The meeting time of the British Parliament is different from that of the United States Congress. The British Parliament has a regular meeting time of two meetings each year. The first session begins at the end of 3 and ends in early August. The second session begins at the end of October and ends before Christmas in December. But the time and dura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Congress are not fixed. 英国议会和美国国会的开会时间不同。英国议会开会时间较为规律,每年开会两次,第一会期从3月末开始,到8月初结束,第二会期从10月底开始,到12月圣诞节前结束。而美国国会开会时间和长短并不固定。 4.The British government consists of political parties with a majority of seats in parliament, which is responsible to Parliament and answers questions from parliamentary. Any motion proposed by the government may face a non-confidence motion from parliament, which would force the prime minister to resign, or dissolve the parliament for a general election. The US government is appointed by the president. It is responsible to the president, but not accountable to Congress. The president has the power to elect heads of all administrative departments, as well as hundreds of other senior federal officials. 英国政府由在议会中占多数席位的政党组成,对议会负责,回答议会质询。政府提出的任何议案如果未获议会通过,就将可能面临议会的不信任动议,而这项不信任投票一旦通过则将迫使首相或宣布辞职,或解散议会重新举行大选。美国政府部门由总统任命,对总统负责,不对国会负责。总统有权选任所有行政部门的机关首长,以及其它数百名联邦政府高级官员。 5.The way to form the parliament is somewhat different. In UK, members of the house of Commons are formulated by general election, but members of the house of Lords are formed by the appointment of the King or the Queen. In America, both the senate and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 are formed by general election. 组建议会的方式有所不同。在英国,下议院成员是由普选产生的,但上议院成员是由国王或女王任命的。在美国,参议院和众议院都是由普选产生的。

结建人防工程所有权归属之我见

结建人防工程所有权归属之我见 日期:[2010-3-30 14:03:09] 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邹健 【摘要】根据《人民防空法》的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由于当前我国对于人防工程的权属问题并没有专门的立法,因此,实践当中对于结建人防工程的所有权、管理权和收益权发生很多争议。本文作者试图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分析,对结建人防工程的所有权归属进行探讨研究。 【关键词】人防工程不动产物权所有权 【正文】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我国的人防工程建设也有了一个突破性的发展,人防工程投资建设主体已由国家作为单一投资建设主体发展成为多元的投资建设主体。由于我国立法没有对人防地下工程的所有权进行明确规定,因此,相关利害关系人往往为了自身利益各执一词。2004 年以来,各地法院已经受理了多起结建人防工程权属纠纷的民事案件,不同的法院、不同的案情,各法院的判决也是各有千秋,这严重影响了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 一、什么是人防工程人民防空工程简称人防工程,是指国家为了应对战争,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的需要,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及其设备设施。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其中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简称结建人防工程。从人防工程的建设形式来划分,人防工程分为单独修建的人防工程和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可用于防空目的的人防工程;从人防工程的建设或投资主体来划分,人防工程可分为公

有人防工程和民用人防工程,如火车站、飞机场、电视台、广播电台、国家所有的大型建筑的地下室以及地下铁路等为公有人防工程,企业及其他经济和社会组织出资建设,在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为民用人防工程。由国家出资单独兴建的人防工程,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是没有争议的。企业出资单独兴建的人防工程,其所有权归企业所有也是没有争议的。但是,开发商、企业单位在兴建地上建筑物时,根据《人民防空法》的要求配套建设的防空地下室(结建人防工程)的所有权归属,存在很多争议,也是本文要探讨的问题所在。 二、结建人防工程的权属争议对于结建人防工程的权属,一直以来有很多争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没有对结建人防工程的所有权归属进行明确规定。北京华清嘉园业主诉人防办索要人防工程所有权案,法院以业主购买房屋的行为不是主动投资行为,最终驳回了业主的诉讼请求。南京某小区业主起诉索要小区地下停车场案,法院判决该小区地下停车库的所有权归小区全体业主。重庆、上海和湖南等地规定,人防工程实行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战时服从政府统一调用。而苏州等地规定建设单位及个人依法按照规定比例结合新建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所有权属于国家。相同类型案件,出现了不同的判决结果;各地针对人防工程所有权的归属作出的不同规定,更加剧了结建人防工程所有权归属的纷争。观点一、结建人防工程的所有权归国家所有,理由有二:首先,

股东会计账薄查阅权查阅范围研究

股东会计账薄查阅权查阅范围研究 摘要:股东会计账薄查阅权的实现有助于保障公司股东监督权的落实,但其查阅范围却存在诸多争议,结合域外相关制度,以及我国的司法实践和相关理论,应该采取折中说,即允许股东查阅原始凭证等资料,同时附加给股东相关的保密义务。 关键词:会计账簿;原始凭证;查阅范围;股东查阅权;股东监督权

所有者与经营者分离的现代公司治理模式下,为了防止公司大股东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侵蚀,各国公司都在不断扩大股东查阅权的范围,我国《公司法》则赋予了股东会计账簿查阅权。但是关于股东能否查阅原始凭证,我国法律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而查阅原始凭证却是公司的实务需求。学理上,关于股东查阅权的查阅范围,存在诸多分歧,实务中,司法判例也没有达成一致。 一、股东会计账簿查阅权的内涵 股东会计账簿查阅权作为股东知情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公司法》尚未明确界定其概念及内涵。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七条和第九条的规定,只要行为人具备股东资格就享有知情权,进而享有会计账簿查阅权。学理上,股东会计账簿查阅权是指股东在查阅公司财务报告之外享有的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权利。在公司实务中,股东行使账簿会计查阅权,有利于其了解公司内部真实的经营信息,进而做出合理的投资计划。而且,会计账簿对资金流向的记录和反映,是公司经营活动、财务信息的如实体现。更直白地说,公司的利润和分红数据的真实性将直接关系到股东现实的利益。股东会计账簿查阅权的实现有助于保障公司股东监督权的落实。

二、我国股东会计账簿查阅权之查阅范围争议 (一)股东会计账簿查阅权中查阅范围的法律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但是该条文过于笼统,未明确会计账簿的范围。该条文在理论界以及实务中引起争议,即这里的会计账簿仅仅是指《会计法》上的账簿,还是包括原始凭证在内的账簿和凭证的统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征求意见稿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起诉请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及与会计账簿记载内容有关的记账凭证或者原始凭证等材料的,应当依法受理。”该条从司法的角度默示了股东可以查阅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但是该条尚未被写入正式文本。最高法对此解释到:“在起草该解释的过程中,关于股东查阅范围是否应该包括会计原始凭证,法院内部还存在较大的争议。因此,在最终公布的版本中,最高法删掉了股东可以查阅原始凭证这一明确的规定,而留待司法实务继续探索。”由此可知,股东会计账簿查阅权的查阅范围在立法上还存在模糊性。 (二)股东会计账簿查阅权范围的司法实践争议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如何理解公司会计账簿,有的法院主张应该严格遵循法定主义,认为公司会计账簿仅仅就是字面

权籍调查解决方案.docx

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

目录 一、适用范围 (3) 二、调查内容 (3) 三、技术路线与方法 (4) (一)主要技术依据 (4) (二)技术路线 (4) (三)调查的基本方法 (5) 四、调查程序 (6) (一)准备工作 (6) (二)权属调查 (6) (三)不动产测量 (8) (四)成果审查与入库 (10) (五)成果的整理与归档 (12) 五、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和管理系统建设 (12) 附录A 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试行) (13) 1范围 (13)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3术语和定义 (14) 4地籍区和地籍子区划分 (15) 5宗地(宗海)划分 (15) 6定着物单元的划分 (16) 7不动产单元设定 (17) 8不动产单元编码 (17) 附录B 不动产权籍调查资料协助查询单(试行) (31) 附录C不动产权籍调查表(试行) (33) 附录C.1地籍调查表 (34) 附录C.2土地承包经营权、农用地其他使用权调查表 (41) 附录C.3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分类面积调查表 (42) 附录C.4房屋调查表 (43) 附录C.5林权调查表 (46) 附录C.6海籍调查表 (47) 附录C.7构(建)筑物调查表 (52) 附录C.8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填表说明 (53) 附录D 不动产单元图样式及编制要求(试行) (83) 一、宗地图样图 (83)

二、宗地图编制要求 (84) 三、房产分户图样图 (85) 四、房产分户图编制要求 (86) 附录E 不动产测量报告格式及编写要求(试行) (87)

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 为贯彻落实《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积极稳妥、规范有序地推进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全力保障不动产登记工作顺利开展,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规定了不动产权籍调查的内容、技术路线、基本方法、调查程序、成果要求和数据库建设等。 本方案适用于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的不动产权籍调查。 二、调查内容 以宗地、宗海为单位,查清宗地、宗海及其房屋、林木等定着物组成的不动产单元状况,包括宗地信息、宗海信息、房屋(建、构筑物)信息、森林和林木信息等。 (一)宗地信息。查清宗地的权利人、权利类型、权利性质、土地用途、四至、面积等土地状况。 针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宗地和农用地的其他使用权宗地,还应查清承包地块的发包方、地力等级、是否划定为基本农田、水域滩涂类型、养殖业方式、适宜载畜量、草原质量等内容。 (二)宗海信息。查清宗海的权利人、项目名称、项目性质、等级、用海类型、用海方式、使用金总额、使用金标准依据、使用金缴

尽职调查工作底稿样本

尽职调查工作底稿

关于XX股份有限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尽职调查工作底稿目录 1 业务调查 1-1 行业情况及竞争情况 1-1-1 行业访谈记录 1-1-2 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发展规划、行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1-1-3 行业研究资料、行业杂志、行业分析报告 1-2 主要产品或服务及其用途 1-2-1 公司关于主要产品或服务及其用途的说明 1-2-2 产品或服务售后服务政策 1-2-3 公司对提高现有产品或服务质量、增强竞争力等方面将采取的措施以及公司新产品或服

务种类的开发计划 1-3 公司业务所依赖的关键资源 1-3-1 公司关于所依赖关键资源的说明 1-3-2 公司研发能力和技术储备情况 1-3-2-1 研发体制、研发机构设置、激励制度、研发人员资历等资料 1-3-2-2 主要研发成果、在研项目、研发目标及研发费用投入情况的说明 1-3-2-3 公司关于自主技术占核心技术比重的说明 1-3-2-4 技术许可协议、技术合作协议 1-3-2-5 核心技术的取得及使用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及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情形的说明 1-3-3 无形资产

1-3-3-1 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权属证明 1-3-3-2 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摊销和减值情况、最近一期末账面价值 1-3-3-3 公司关于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是否存在纠纷的说明 1-3-4 公司取得的业务许可资格或资质情况 1-3-5 公司拥有特许经营权的法律文件 1-3-6 固定资产 1-3-6-1 房产、主要设备等资产的占有与使用情况 1-3-6-2 房屋、土地、设备租赁合同 1-3-6-3 如公司存在设备、房产、土地抵押贷款

美国宪法里的三权分立

美国宪法里的三权分立 汤's Myself 发表于2006-9-21 3:17:00 ------------------------------------------------------------------------------------------ 美国宪法里的三权分立 [编辑] 立法权 美国国会拥有惟一的立法权力。在不授权原则下,国会不会在其他机关委派任何立法代表。根据此原则,美国最高法院在1998年的克林顿诉纽约市案(Clinton v. City of New York)里指出美国国会不应授予总统"择项否决权"(line-item veto),因为这授权使得总统可以在签署法案前对法案逐项否决,违返宪法的精神。 其中一个早期的不授权原则的确切限制的案例是Wayman v. Southar d(1825年)。在这案件里美国国会授予了法院制定司法程序的权力;这引起了很大争论,美国国会这做法被认为违宪。当时美国最高法院院长哈伦(John Marshall)承认程序规则的设定为立法职能,其分辨了重要主题与其他细节。哈伦写道︰"一个广义的规定应由国会制定,而国会应予受这些规定影响的官员权力来填满这些细节。" 哈伦的言论与其后法院的决定使得美国国会在授予权力时更具弹性。在国家复兴署设立的案件A.L.A. Schechter Poultry Corp. v. United St ates,295 U.S. 495 (1935年)里,美国国会无法授予总统制定"公平竞争法"的权力。法院认为美国国会的授权范围太过广泛,故宣告该法违宪,并认为美国国会必须设定部份标准来统制政府官员,而法院的职能则只是为"公正与理性"、"公众利益"与"公众方便"。 [编辑] 行政权

公司如何正确拒绝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公司如何正确拒绝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有限公司经营过程中,经常会遇到一些小股东利用股东知情权,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进而做出了损害公司利益的事情。那么,公司如认为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有可能损害公司的利益,公司应该怎么样拒绝股东的要求呢? 实践中,很多公司通过藏匿公司会计账簿或直接拒绝股东的要求的方式,不让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但公司这样做并不合法,因为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如公司不配合,股东可以提起诉讼,通过法院的裁判来实现自己的目的。 公司正确的做法应当是,证明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但怎么证明股东有不正当目的呢?股东存在“不正当目的”的三类最常见的表现是:1. 股东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具有实质性的竞争业务,证明该事实可以通过证明股东同时担任两个公司的股东或者高管,而两公司在经营范围、客户范围、客户群体、主营产品或服务等方面存在实质性竞争; 2. 证明股东查阅公司账簿目的是向他人进行通报,损害公司利益; 3. 证明股东存在在近三年内通过查阅公司账簿向他人提供相关信息的事实。

公司通过举证证明,股东同时经营与本公司在主营业务、客户群体和范围存在实质上的竞争关系,或者证明股东查阅公司账簿是为了向别人通报公司的经营信息;或者能证明股东近三年查阅公司账簿后有向他人提供过公司相关信息的行为。 如果公司掌握上述证据,就可以理直气壮拒绝相关股东查阅公司账簿的要求。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八条:“有限责任公司有证据证明股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股东有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不正当目的”: (一)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二)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

浅谈人防归属

浅谈“结建”人防工程的所有权问题 晋中市体育局网站2010-06-01来源:张虹点击量:153 【字体:大中小】 人防工程是国家的重要战备设施,且有特殊属性,其产权归属需要依据国家宪法和相关法律,由国家立法予以确定。而我国目前尚无任何法律、法规对城市居民小区“结建”防空地下室的产权归属进行明确界定,这就给我们留下了一块巨大的思考空间。 一、人防工程所有权的概述 (一)人防工程简述 人防工程系人民防空工程的简称,是指国家为了应对战争,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需要,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及其附属设备、设施。它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从《人民防空法》第五条“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来看,只是明确了人防工程修建后的使用、管理和收益问题,但没有规定人防工程的所有权归属。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这个法律规定中的空白,已制约了人防工程的建设与发展。因此,明确人防工程所有权问题显得十分紧迫。 (二)人防工程所有权的表述 从法律概念上来说,“所有权”、“产权”和“物权”概念的含义、外延、内涵均有严格的区分。因此,从区分人防工程权属的表述上,我们是用人防工程所有权,还是用人防工程产权、人防工程物权,三者谁最为准确呢?所有权为最典型的物权,也就是物权的原型,是财产权利的核心内容,因此,如果说物权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标的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那么所有权就是权利人全面支配标的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的归属性和排他性集中体现了它在本质上是人与人的关系,即物权的权利主体与所有不特定人之间的关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指出“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和主要内容,包括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各类财产权”。从上述对产权、物权和所有权的概念可以看出,产权是外延最广的范畴,内涵最不确定,物权是其中的一项内容;物权是外延居中的范踌,所有权是其中的一项内容;所有权是外延最窄的范畴,它隶属于物权和产权,但内涵最为确定,它集中地反映了财产的归属关系,因此,用人防工程所有权最为确切。 (三)明确人防工程所有权的必要性

会计账簿查阅权调查

1 / 5 当前股东知情权案件的审理难点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发布时间:2007-03-28 09:07:49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股东知情权案件情况研究”课题组近期对上海法院审理股东知情权案件遇到的难点问题进行了一次 集中调研,我们选取了上海3个法院2002年以来审结并生效的46件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作为研究对象,其中,上海第一中级 人民法院二审审结生效的有33件,上海浦东区人民法院一审未 上诉已生效的有5件,上海闵行区人民法院一审未上诉已生效的有8件。通过调研,发现当前法院审理股东知情权案件存在以下较为突出的司法难题。 一、股东知情权的行使主体资格问题 在股东知情权案件的审理中,权利主体的诉讼资格问题较为突出。股东行使知情权与其是否出资到位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这在司法实践中已基本上取得一致的认识。但以下三类主体提起的股东知情权之诉,仍在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观点和看法。 1.特殊身份股东对知情权的行使 调查资料显示,在被调查的46件股东知情权案件中,请求人同 时又是(或曾是)监事、董事的占有一定比例。其中,原告股东同时担任(或曾任)监事的有6件,占13%;同时又任(或曾任)董事的有4件,占 8.7%。在此类案件中,原告股东通常并不以其同时任被告公司董

事而作为行使知情权的请求基础,但往往以其同时系被告公司监事而要求行使知情权。而对集股东与监事于一身的原告来说,其监事身份对公司的知情权与股东的知情权显然有所区别。我国现行公司法对监事的知情权虽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但对其具体行使方式以及是否可以采用司法救济方式未予规定。司法实践中,对上述两种知情权的认识亦较为模糊,诉讼当事人亦往往理所当然地将两种知情权混为一谈,案件的审理法官亦未从股东知情权的性质的角度将其与监事的知情权加以区分。 2.已退出股东的知情权诉讼主体资格认定 2 / 5 在所调查的股东知情权案件中,曾为被告公司股东,而在起诉时不再是该公司股东的有5件,占所调查案件的 10.9%。此种比例虽然不大,但在相当程度上反映出公司控制股东欺压小股东所造成的治理结构紊乱现象。此类案件中的原告往往将行使知情权之诉作为实现其任公司股东时的盈余分配权的必要手段。而我国公司法并未对行使公司知情权的股东是否在起诉时必须具有公司股东的资格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实践中对这个问题也存在不少争议。 因此,对该问题加以澄清和规范已成为当前审理股东知情权案件的当务之急。 3.实际出资人或者隐名股东行使知情权的问题 当前,隐名股东或者说实际出资人的情况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不动产登记平台建设方案

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建设方案 一、建设背景 HF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即将开展,为了尽快实现HF不动产统一登记,HF不动产登记管理机构拟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簿册样式》等开展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建设。 二、建设内容 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的具体建设内容包括: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及管理建设、不动产登记平台建设两部分。其中: 1)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建设 基于《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范》等标准规范,对已有的城镇地籍数据、土地登记、房产登记等数据进行更新整理,建成房土一体的不动产登记数据库。 通过不动产登记数据管理系统实现对不动产登记数据库的数据检查、数据入库、数据库管理、地图制图、服务管理、统计分析等功能。 2)不动产登记平台建设 不动产登记平台主要实现各类不动产登记业务流程的定制,与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实现无缝对接,实时调用相关的图形及调查表属性数据,进行不动产统一的登记发证,并生成表、证、卡、薄等成果。不动产登记平台具体内容包括: 不动产登记权籍调查管理系统

实现国土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房屋使用权等权籍调查管理。 不动产登记审批系统 实现国土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房屋使用权等的网上审批。审批过程中提供权属状态分析、调图审批等智能辅助审批功能。 不动产登记薄证管理系统 实现不动产登记薄证的自动生成、查询、真伪验证等。 不动产登记信息分析系统 对不动产权登记信息提供分类统计和信息查询服务,方便领导全面了解辖区不动产登记情况。如按不动产权类型分别统计首次登记、变更登记等的宗数;不动产权抵押登记统计,包括抵押总数、金额等;不动产权查封登记统计,包括查封宗数、解查封宗数等。 不动产登记移动协同工作系统 移动办公系统一方面可以降低领导外出对业务办理进度的影响,提高全局整体办事效率;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充分梳理、整合系统数据资源并不断重新挖掘其中的潜在价值,为领导提供个性化信息定制服务,包括以管理对象为视角的结果数据展现,让终端设备成为领导的办公包,随时随地获取所需信息。实现功能包括业务审批、数据服务、即时通讯、任务处理。 社会化信息查询服务系统 通过网站为社会公众提供在线申报、办事指南、办件公示、在线

美国的三权分立教案

一、【课程标准】: 3.8简述美国是实行“三权分立”的典型国家,分析“三权分立”制的实质。 二、【新课教学】: (一)、三权分立:权力运行的规则 课堂探究: 在现代资本主义国家,无论采用君主立宪制还是民主共和制,如英国或法国,国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之间,都存在分权和制衡。美国是近代欧洲移民创建的国家,较少受到封建传统的影响,源于欧洲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的“三权分立”原则,在今日美国政体中表现得最为典型。 在美国政治制度中,总统、国会和最高法院的各自职权是什么? 美国三大国家机关之间的分权界线是否明确? 1、确立三权分立原则的原因 (1)、影响因素:历史条件和具体国情;(2)、决定因素:国家的阶级本质 美国选择三权分立的政体,是其历史条件和具体国情的产物,也是由其国家的阶级本质决定的。当年参加制宪会议的代表基本上来自上层社会,他们为了维护自身所代表的资产阶级的利益,害怕较能反映下层民众意志的立法机关享有最高权力。因此,制宪会议特意在宪法中加强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独立地位及权力,以限制普通民众对

国家政治的直接参与,为有产者的私有财产和自由提供双重保险,有效地保障资产阶级国家机器的运转。 2、三权分立原则的地位及其核心内容: (1)、地位——是美国联邦政府组建和运行的基本原则三权分立是美国联邦政府组建和运行的基本原则。 (2)、核心内容——权力分立、制约和平衡:其核心内容是权力分立、制约和平衡。 3、“三权”所属机关及其运作 (1)、中央政权机构及彼此关系: ①中央政权机构——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②彼此关系——平等而又独立 中央政权机构由彼此平等而又独立的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机关组成,立法权属于国会,行政权属于总统,司法权属于联邦各级法院。国会负责立法,总统负责实施法律,法院负责审查法律。 (1)、立法权——属于国会 ①立法权属于国会,国会负责制定法律;②国会、行政机关和法院都要依据法律行事; ③议员由选举产生,有一定任期,总统无权解散国会,也不能决定议员的工资待遇。 立法权。美国宪法将立法权授予国会。国会、行政机关和法院都要依据法律行事,国会负责制定法律。国会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只对选民负责,不受行政机关的干预和影响。国会议员一经当选,依据

人防工程的产权归属使用权转让涉税问题

一次说清!关于人防工程的产权归属、使用权转让、涉税问题 2019-08-21 城市新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国家要求建造人防工程,对于人防工程的产权归属与使用权的转让一直是房地产开发商与业主争论的焦点问题。本文从以下几点进行讨论: 1人防工程的产权属于国家 为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有效地组织人民防空,我国于1996年10月制定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以下简称《人民防空法》),2009年8月进行了修订。 (1)修建人防工程是法律赋予建设单位的法律责任。 《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有关单位负责修建本单位的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第二十二条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第四十八条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这样看来,建设单位对于新房地产项目必须依法建造人防工程。 确因地质、地形、施工等客观条件限制,不能修建地下人防工程的,建设单位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详见国家计委等四部委下发的《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 (2)人防工程的产权属于国家。

《人民防空法》第二条规定:“人民防空工程是国防的组成部分。”国家防空工程的组成部分其产权理应属于国家。200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毋庸置疑的是“人民防空工程产权属于国家”。 2民用建筑所建人防工程的成本费用处理 由于人防工程不计算容积率,不占用土地,人防工程不承担土地成本;开发项目的土地成本应由项目内的可售开发产品来分摊。 国家税务总局《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以下简称31号文)文件第四章“计税成本的核算”规定:“公共配套设施费是指开发项目内发生的、独立的、非营利性的,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公共配套设施支出。” 31号文是把人防工程的建设视为公共设施配套费来处理的。该文件第三十三条规定“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该文规定,开发项目内的配套设施费先作为过渡性成本对象进行归集,待项目竣工后再将其相关成本摊入能够对外经营销售的成本对象。也就是说,人防工程建设费用最终由可售的房地产来承担。

房地产尽职调查操作流程

房地产尽职调查 、什么是尽职调查 尽职调查又称审慎性调查,是指投资人在与目标企业达成初步合作意向后, 经协商一致,投资人对目标企业一切与本次投资有关的事项进行现场调查、资料分析的一系列活动,通常需要花费3-6个月时间。 二、尽职调查的目的 完成一个尽职调查的目的是:判明潜在的各种问题、风险和它们对收购及预期投资收益的可能的影响。具体来说有三点: 1、发现项目或企业内在价值 2、判明潜在的致命缺陷及对预期投资的可能影响 3、 为投资方案设计做准备 三、尽职调查的方法 1、审阅文件资料 通过公司工商注册、财务报告、业务文件、法律合同等各项资料审阅,发现异常及重大问题。 2、参考外部信息 通过网络、行业杂志、业内人士等信息渠道,了解公司及其所处行业的情况。 3、相关人员访谈 与企业内部各层级、各职能人员,以及中介机构的充分沟通。 4、企业实地调查 查看企业厂房、土地、设备、产品和存货等实物资产。 5、小组内部沟通 调查小组成员来自不同背景及专业,其相互沟通也是达成调查目的的方法。 四、尽职调查遵循的原则 1、证伪原则 站在“中立偏疑”的立场,循着“问题-怀疑-取证”的思路展开尽职调查, 用经验和事实来发觉目标企业的投资价值。 2、实事求是原则

要求投资经理依据创业投资机构的投资理念和标准,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对目标进行调查,如实反映目标企业的真实情况。 3、事必躬亲原则 要求投资经理一定要亲临目标企业现场,进行实地考察、访谈,亲身体验和感受,而不是根据道听途说下判断。 4、突出重点原则 需要投资经理发现并重点调查目标企业的技术或产品特点,避免陷入眉毛胡子一把抓的境地。 5、以人为本原则 要求投资经理在对目标企业从技术、产品、市场等方面进行全面考察的同时, 重点注意对管理团队的创新能力、管理能力、诚信程度的评判。 6横向比较原则 需要投资经理对同行业的国内外企业发展情况,尤其是结合该行业已上市公司在证券市场上的表现进行比较分析,以期发展目标企业的投资价值。 五、尽职调查的流程 尽职调查的范围很广,调查对象的规模亦千差万别,每一个尽职调查项目均是独一无二的。 对于一个重大投资项目,尽职调查通常需经历以下程序: 立项一一成立工作小组一一拟定调查计划/汇总资料一一撰写调 查报告一一内部复核一一递交汇报一一归档管理一一参与投资方案设计 尽职调查小组的人员构成: 项目负责人、财务专家、市场分析专家、法律专家、行业专家、业务专家 1、专业人员项目立项后加入工作小组实施尽职调查 2、拟订计划需建立在充分了解投资目的和目标企业组织架构基础上 3、尽职调查报告必须通过复核程序后方能提交 六、尽职调查的范围 1、财务尽职调查 1)财务组织 财务组织结构图;年度经营计划、预算的编制、考核;财务分析的体系、报告流程;财务管理模式;内控制度;财务管理系统。

论人防工程的所有权

论人防工程的所有权 ——兼谈“华清嘉园人防工程所有权” 案 周友军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案情简介] 2000年底,原告王某等9名业主以预购的形式先后购买了华清嘉园甲15号楼的房屋,2002年6月,房屋竣工交付适用。2003年8月,海淀区人防办将华清嘉园甲15号楼地下二层人防工程租给华润置地(北京)物业管理公司,之后,华润置地(北京)物业管理公司又将该人防工程转租给舒展休闲健身中心,而该健身中心又将该人防工程转租给50余户外来民工居住使用。2005年4月12日,原告王某等9名业主以海淀区人防办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法院确认业主对该人防工程的所有权。 一、人防工程概述 人防工程是“人民防空工程”的简称,它是指国家为了应对战争,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的需要,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及其设备设施。[1]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2] 人防工程的建造利用中要坚持“平战结合”的原则。具体而言,人防工程的建造目的是防范和减轻空袭的危害,从而服务于国防的需要。但是,在和平时期,可以利用人防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从而实现物尽其用。[3] 人防工程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单建人防工程,它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医疗救护、人防指挥等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二是结建人防工程,它是指结合地面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4]

二、人防工程的所有权归属 (一)解释论的探讨 人防工程的所有权应当区分为单建人防工程和结建的人防工程而分别认定。 单建的人防工程是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医疗救护、人防指挥等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它的投资者比较明确,而且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其投资主体是国家或地方政府。所以,它的所有权主体是国家或地方政府。 结建人防工程的所有权比较难以认定。我国法律要求,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修建人防工程,[5]同时,减免人防工程的土地使用费和其他税费[6]。但是,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结建人防工程的所有权,以致于理论和实务上对其的认识分歧较大。概括而言,有三种不同的观点: 一是国家所有说。此种观点认为,结建人防工程属于国家所有,因为结建人防工程是免交土地出让费及大部分相关税费建成的。1985年财政部、国家人防委员会颁布的《关于平时使用人防工程收费的暂行规定》就指出,人防工程及其设备设施是国家的财产。[7]在现实生活中,不少政府的人防办也公然代替国家行使所有权,将结建人防工程出租或作其他商业化利用。前述“华清嘉园”案中,就是如此。 二是开发商所有说。此种观点认为,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结建人防工程属于“附属公共配套设施”,没有进行公共面积分摊。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第九条明确规定,“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因此,工程建造者的开发商就应当享有所有权。实践中,也有不少小区的开发商将结建人防工程出租。而作为其拥有所有权的抗辩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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