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犯罪学角度看澳门刑事责任年龄政策

从犯罪学角度看澳门刑事责任年龄政策
从犯罪学角度看澳门刑事责任年龄政策

从犯罪学角度看澳门刑事责任年龄政策

刘建宏

澳门大学

2008 年3 月

*本文由刘建宏教授根据他在澳门法务局“从多角度探讨刑事责任年龄研讨会”上所作的特邀佳宾演讲稿整理而成。

从犯罪学角度看澳门刑事责任年龄政策

一、引言

近年来, 随着澳门经济的加速发展,特别是第三产业中博彩业的大幅度增长、人口增加,城市化加速,澳门社会经历着重要的社会变迁,但是急剧的社会变迁同时带来了一系列社会负面现象的增长,这些包括离婚率上升,中学生离校人数的上升,犯罪率总体上升,包括青少年违法犯罪案件的上升。

据法务局统计,1997年至2005年间违犯青少年入案系数由1997年的121家上升至2005的262家,增幅达到两倍(法务局2008)。2007年经检察院处理的案件的共计14,748家,2005年增加约4%,其中盗窃,抢劫类的犯罪增加了7%,危害公共安全罪上升了45%。检察院移交初级法院立案的青少年教育卷宗从2005年317件上升到2007年的400件,升幅达26%(检察院 2007)。面对青少年违法犯罪案件的上升,社会公众普遍出现了期望政府刑事司法有关部门采取应对措施的呼声。作为一项具体的应对措施,修改澳门刑事责任年龄已提上了议事日程。因为刑事年龄的改变是一项有深远影响的政策改变,法务局自2006年4月起,针对这一议题,积极领导组织了一系列与香港大学、澳门大学及澳门青少年犯罪研究学会合作进行的研究项目,力图将这一公共政策的重要改变建立在科学研究的基础上。研究项目包括调查分析未成年人的违法现状、澳门青少年的心智发展、与刑事发案相关的重要因素、若干国家地区法律中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澳门居民及专家学者对刑事责任年龄的意见等。这些研究从法律的角度、澳门青少年心智成

熟度的角度、社会公众感受,及相关领域学者的观点等角度,进行研究,提供了非常有价值的意见。

犯罪学的角度则是另一个十分重要的角度。犯罪学致力于对犯罪现象进行严格的经验研究以达到较深入的理论认识,具体到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这一议题而言,犯罪学可以提供重要的意见:首先,犯罪学可以提供有深度的关于因果关系的理论认识和经验证据,关于政策改变可能引起的不同的短期及长期的效果的认识,包括可能出现改变政策期望的正面效果以及可能出现的负面效果,从而使我们认识了解既达到预期的正面效果,又避免或减少可能的负面效果的途径。

第二,犯罪学理论的关注点是一系列事件发生发展的全面过程的规律。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只是理论大视野所观察的复杂过程中的一个环节,只有把它放在理论和经验研究所描述的全面过程中来考察,才能对其意义和作用达到较为深刻的认识。现代犯罪学在经验研究的基础上建立了深刻的概念体系和理论框架,只有借助这些理论概念和框架,我们对一个环节的问题-- 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这--政策的效果 -- 才能有全面深入的理解。

第三,在刑事司法实践层次上,犯罪学的理论认识对政策举措提供建议,使我们按照理论揭示的因果过程选定采取政策措施较有效的实践环节,举办具体的实践项目来改变事件的过程,使之朝有效预防和减少犯罪的总目标的方向变化。犯罪学的评价研究提供对具体项目各方面的评价,包括项目效果的评价,对我们发展和改善政策举措和项目提供重要的根据,已成为犯罪学研究领域中的一个重要的内容。

本文的重点在于从犯罪学的理论和经验研究的角度来探讨刑事责任年龄更改的问题,提出相关的学术意见。

二、犯罪学的理论观点

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即导致同一行为从界定为非刑事犯罪转变为刑事犯罪,依照法律,刑事司法部门将对行为人作为执法的反应措施,例如,逮捕行为人,启动刑事调查,起诉、审判、处置等一系列刑事司法过程。犯罪学的理论和经验研究的关注点是启动这一系列刑事司法过程与不启动这一系列过程相比较,何种因果关系可能发生,为何产生,及何种效果。

研究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为一个政策举措,我们首先必须要考虑我们所期望的效果(targeted effects)是什么,目前我们一个直截了当的期望效果就是使刑罚对14岁以上16岁以下可能及已经犯严重暴力罪行的青少年起到威慑作用,从而达到减少严重及暴力犯罪的目的。这种威慑作用表现为二个方面,一方面是使即将要犯罪的人由于惧怕惩罚而不再犯罪;另一方面是使已犯罪的青少年由于受到刑法的处罚和威慑从而不再第二次或继续犯罪。

在犯罪学理论中,比较早期并与以上目标效果较有直接关系的理论,就是威慑理论。威慑理论有二个内容,一个内容是强调威慑的普遍效果,叫一般威慑理论;另一种威慑理论,强调威慑对特定犯罪的威慑效果,这种叫特定威慑理论(Tittle 1980;Wilson & Herrnstein 1985)

一般威慑理论认为处罚违法犯罪者的一个重要效果是可以使广大的一般人群受到威慑,当一般人群看到违法犯罪者被惩罚,他们

就会考虑到如果自己犯法,也会被惩罚,从而停止或减少潜在的可能的犯罪行为(中国人讲的杀鸡给猴看,指的就是对猴子的一般威慑效果)。按照一般威慑理论的预测,刑罚可以通过一般威慑力达到减少犯罪率的效果。

特殊威慑理论认为惩罚犯罪人的一个主要效果是使违法者经受到刑法惩罚的痛苦,从而认识到违法犯罪是一件得不偿失的行为,从而不再进一步的犯罪。

无论是一般威慑理论,还是特殊威慑理论,都有很长久的历史,在普遍大众中有较多的共鸣,但是在经验研究中,迄今为止的研究成果中既有支持这二种理论的证据,也有不支持这二种理论的证据,因此这二种古老的理论仍然在争执之中。但是不可否认的是,这二种理论给我们提供了以下几个方面的重要启示:首先,一般威慑效果若要发生作用,是以普通大众对惩罚的发生有普遍的了解为前提的。在我们当前对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讨论中具体意思就是澳门的民众,尤其是青少年对刑事责任年龄的降低这一法律的改变及其结果,必须有普遍的了解。只有在这一前提下,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才有可能发挥我们所期待的普遍威慑效果,而根据法务局最近组织领导的调查,澳门多数居民没有正确了解刑事责任年龄这一概念,以及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准确含义。因此犯罪学的一般威慑理论给予我们的政策启示就是,当刑事责任年龄的改变成为新的法律之后,广泛的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改变及其意义的法制宣传将是十分重要的。

一般威慑效果及特殊威慑效果还有另一个重要的假定,即一般大众(对我们目前的议题而言,特别是14岁至16岁少年)须具

有一定程度的理性思维能力来进行一定程度的合理计算,能够比较他们从其暴力及其他严重犯罪行为中的获益,与他们可能得到的惩罚所带来的痛苦,并得出获益大于痛苦的结论,这种理性的能力是一般威慑效果及特殊威慑效果发生效力的前提。因此,对澳门青少年认知能力的一般检验须包括对这一理性能力的检验才能更准确地评判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能否收到预期的一般及特殊威慑的效果,这就是犯罪学中的一般及特殊威慑理论对我们的第二点启示。

与刑事责任年龄议题较直接相关的另一重要的犯罪学理论是“标签理论”(Lemert 1951; Wheeler 1961; Schur 1972; Becker 1963; Erickson 1962)。标签理论是在20世纪60年代在美国兴起的,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尤其在青少年犯罪与司法领域中。与传统的威慑理论相对照而言,标签理论强调正式的刑事司法处置,如逮捕、起诉,虽然会有一定威慑的效果,但同时会产生严重的负面效果。

标签理论有二个基本的概念,第一个基本概念叫做初级违法,第二概念叫做次级违法。所谓初级违法,是指一个犯罪人首次违法。按标签理论,初级违法之后会有二种结果,其一是没有人发现,或政府如警察没有采取严重的如逮捕这种行动,违法少年没有得到任何处罚;第二种结果是违法少年受到逮捕及其他法律程序的处置。在第二种情况下,此位违法少年在得到惩罚的同时就被贴上违法少年或类似的标签。当当事人带上了违法少年或犯罪分子的标签后,他(她)的今后的生活轨迹就因此可能转变:一种改变的过程是社会环境对他(她)的态度发生转变,例如当事人周围的人(包括朋友、邻居),不再愿意与当事人保持与以往相同的关系,用不同的眼光看待他(她)。又如工作单位不雇佣有违法纪录的人。这种转变有可能导致当事人改变生活和行为方式,可能进一步

违法犯罪。另一种转变的方式是当事人的自我概念(self-concept)发生了转变。社会心理学中的相互作用理论认为人的行为是遵循他(她)的自我概念来进行的,因此当当事人的自我概念转变为“我是一个违法少年”或“我是一个违法犯罪分子”之后,他(她)的行为方式就有可能转变以他(她)的新的自我概念为基础,就会再次违法犯罪。按照标签理论,以上的二种转变方式都是由当事人获得了“违法者”这个标签之后产生的,“标签”是这种再次犯罪的一个主要原因,这种由标签为主要原因的再次犯罪就被称为次级违法(Bondeson 1989; Hagan & Palloni, 1990)。

对标签理论的经验检验,文献中同样未有一致的结论,有些研究发现了支持标签理论的证据,另一些研究则持相反的结论(Gibbs 1966; Tittle 1975),但标签理论在美国及其他的西方的刑事司法界尤其是少年司法界,引起了很大的反响。一个普遍的共识是我们在对违法少年或犯罪人进行惩罚时应努力避免标签理论的负面作用(Triplett 1993; Matsueda 1992; Ageton & Eliott 1973) 。

标签理论对我们的启示是:我们必须有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相配套的政策举措,来减少标签的负面效果,在这方面,美国和其它西方国家已有一些经验和举措可以借鉴。

近三十年来,犯罪学作为一个新兴的跨领域的综合性学科,已进入了它的成熟期,并出现了大幅度的发展。其中与刑事责任年龄这个议题有关的便是“生活历程理论”的出现和发展。生活历程理论是一个跨越社会学和心理学的一个新的概念框架,是上世纪末到本世纪初在社会科学领域具有突破性的新观点(Elder 1985: 17; Caspi

et al. 1990:15; Elder 1975;1991) 。生活历程观点研究人生的轨迹、人生的重大事件及其代表的转折和变迁,研究人生中的重要事件对人生轨道的短期及长期的后果,并把这种个人生活中的事件,个人与环境的相互作用放到人生历程中,及社会的变迁的背景下去考察(Elder 1985:31-32; Jessor et al. 1991; Hagan 1980; Elder 1986; Rutter et al. 1990; Sampson & Laub 1990) 。

在犯罪学中,人生历程理论的发展在对年龄与犯罪的相关关系的研究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它的另一个重要基础是Wolfgang和他的同事们在1972年在费城所做的著名的Cohort 研究。要了解犯罪学的生活历程理论及其对刑事责任年龄议题的意义,我们须先从说明犯罪学中关于年龄和犯罪的关系的研究开始。

犯罪学中一个最重要的基本事实就是关于年龄与犯罪关系的事实(Hirschi & Gottfredson 1983;1995)。在美国及其它西方工业社会,一个普遍现象是青少年的犯罪比例远高于其他年龄段人口的犯罪率,一个反复被发现的规律是青少年的财产与暴力犯罪率在10多岁起迅速上升(通常在16岁时,财产犯罪达到顶峰;而在18岁时,暴力犯罪达到顶峰),然后逐步下降。这样,犯罪和年龄的关系就呈现为一个曲线关系(Blumstein et al. 1988; Blumstein et al. 1986; Gottfredson & Hirschi 1988; 1990) 。犯罪学家们虽然持有不同的观点,但他们都普遍认为这一曲线关系是不争的事实。这一现象揭示大多数青少年都有一个反叛期,一个可能产生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峰期,但随着年龄增长,就会自动退出这个阶段(aging out),成为正常守法的公民。青少年的第一次违法被称为“初犯”(onset),而他们最终终止犯罪,称为“终止”(desistance)。

犯罪学中的另一个重要发现是由Marvin Wolfgang 和他的同事们做出的(Wolfgan et al. 1972; Tracy et al. 1990) 。1972年Wolfgang 领导的研究小组在费城进行了他们著名的同龄群研究(birth cohort study),这个研究追踪了9,945个在费城出生的男性少年,研究他们从12岁起的犯罪记录,这项研究发现了二个重要的结论。首先,大量青少年有过至少一次的违法记录;第二,极少数青少年持续重复犯罪。6%的青少年犯罪占刑事案件总数的52%。Wolfgang 称犯罪五次以上者为“长期犯罪者”(chronic offender)这一研究的发现揭示了重要的现象:一方面大多数青少年只是在高危期从事过违法犯罪活动,然后就自动退出了这一阶段;另一方面,少数人持续高频违法,似乎显示出他们与多数青少年属于不同性质的群体。Wolfgang等的研究对美国刑事司法政策产生了重大的影响。研究揭示违法犯罪行为对很多青少年似乎是一个高危年龄的正常现象,随着年龄增长,就会自动停止,但是有少数青少年似乎具备某种犯罪的特质,他们从年幼开始犯罪,成年后仍持续犯罪(persistent),生活在一种犯罪生涯之中(criminal career)。犯罪生涯的理论和研究对公共政策产生了重要的影响(Blumstein, Cohen, & Farrington, 1988)。类似的研究在其它国家也发现类似的结果(Farrington 1994; Stattin et al. 1989; Tracy et al. 1990; Shannon 1988) 。

年龄与犯罪的曲线和Wolfgang研究的发现是犯罪学中普遍接受的基本事实。不同的犯罪学家对这些普遍事实作出了不同的解释,其中生活历程理论是近年来影响最大的理论。

传统的犯罪学理论与其它的许多行为科学的理论一样,过去主要研究人与人之间的行为差别,例如什么样的人容易犯罪,而生

活历程理论的重点放在观察研究行为发展变化的长期过程和规律,研究生活事件,如首次犯罪等,对生活轨道的影响和未来犯罪的影响。生活历程理论的一个重点是检查为什么有人走上犯罪的道路,而多数人则走上正常的生活道路,重点考察解释一个人的人生中的事件和变化,与其违犯行为的发展和环境、社会建制之间的相互作用过程及其后果。生活历程理论采取广阔的视野,它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不仅研究狭窄的法律定义下的犯罪行为,而且综合的研究所有的各种形式的异端和反社会行为。

所谓生活历程概念(Sampson 2001:V)是指由一个人的生活轨道1和人生转折2所构成的人生过程。生活轨道和人生转折是生活历程理论的两个基本概念。所谓生活轨道指的是人生的长期的有规律性的道路方向。一个人生在一系列领域,包括工作,婚姻,为人父母,违法等都沿着某种发展轨道进行,这种道路往往在很大程度上表现出一种对人生的限制和方向,一个人一旦进入某种轨道,其之后的发展就较多的沿着轨道的方向发展,趋于通向轨道指向的结果。

在生活轨道的描述中,与考虑刑事责任年龄政策有关的是“入口”的概念。入口是指人们进入不同的生活轨道,有人进入犯罪生涯,而其他人则进入某种正常的人生轨道。生活历程理论强调

1描述生活轨道的概念有三个:入口,成功和时刻。成功的概念是指不同人在发展轨道的内容和背

景方面不同,例如有的人有成功的婚姻,成功的工作,而另一些人在这些方面没有成功。“时刻”指特定事件发生在人生的不同时间点会对人生产生不同的作用,例如初犯,若发生在很小年龄时对生活道路造成的影响就远大于在较大年龄人发生的初犯。

2所谓人生转折的概念是指以特定事件为标志的人生的重要的事件,例如,第一次违法、就学、毕

业、结婚,就业等,“转变点”是指某些重大的转折事件,可以导致人生轨道的转变。人生转折对研究成年人犯罪和改造意义较大,在这里就不再详细探讨。

早期儿童时期行为发展对整个人生轨道的重要影响。我们要关注的是在什么程度上,降低刑事年龄增加了青少年进入违法生涯轨道的入口,而在什么程度上我们可以帮助他们避免减少进入这一入口。

在多个生活历程理论中最有影响力的是Terrie Moffitt (1993;1997) 双类型的理论。Moffitt的理论提出了二种违法犯罪类型的人,一种称为“青少年期终止者”,另一种为“长期持续者”。青少年期终止者在青少年期达到犯罪高峰,他们随着人生的成熟,逐渐不再违法犯罪。多数研究支持这一理论(Nagin & Land, 1993),例如,一项著名的研究发现,在32 岁以上的年龄组中,青少年期终止者的犯罪率已与从未犯罪者无显著差别(Nagin, Farrington, & Moffitt, 1995)。这一结论说明大多数青少年的犯罪现象是一个暂时阶段。

长期持续者则不同,多种早期因素和环境因素在他们的成长发展过程中共同起作用,使他们形成一种强制性的行为方式。在出生之初和幼年期,他(她)的个性中就表现出较高水平的侵犯性(aggression),在家庭生活中表现出不服管教,在学校生活中他们表现出缺乏人际互动的正常技能(interpersonal skill),经常以暴力方式(violence)解决人际冲突。他们的父母往往缺乏教育子女的基本技能,不能正面对待子女或不能正确处置子女的错误,他们往往生活在贫穷的社区,缺乏资源和支持。他们的生活环境里缺乏从事正常生活实践的机会和追寻健康的成年生活方式的机会,他们一般在幼年期就开始出现问题行为(problem behavior),开始违法犯罪行为,逐步发展成为越愈严重的犯罪行为。在他们的生活轨道中积累了连续的反社会特质及境况,使他们终止犯罪生涯十分困难。近年来大量经验研究发现了对这种理论的支持性证据。限于篇幅,我

就不再详尽涉及这些以精密统计分析为基础的重要的经验研究的细节了。

生活历程理论对刑事责任年龄改变的政策将效果有着多项重要的启示。第一,要有效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主要目标要放在“长期持续者”群体上,这样社会和司法资源的投入收效将会最高,降低刑事责任年龄须与其它配套措施共同进行为好。第二,因为影响“长期持续者”的主要因素包括神经心理缺失,和家庭环境不利,父母抚养教育孩子能力的缺失,儿童缺乏练习和实践正常社会行为的机会,缺乏处理人际关系能力,及社会环境的低下,包括贫穷,非健康的生活方式等这些因素的共同互相作用造成了侵犯性和暴力型性格(aggression & violence)。这些结论指出了政策措施干预的方向。因此,我们应把对成为长期持续者风险较高的对象进行早期干预作为一个发展未来政策项目的重点。

在美国和其它西方国家,已被证实有效的干预项目包括孕育期干预、家长育儿技能训练;学校环境中提高人际技能防止暴力等项目。这些项目已被发现对青少年期及之后的青少年行为有显著的效果。

三、结论

犯罪学理论对我们目前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立法考虑有若干重要的启示,这些犯罪学理论与经验研究告诉我们:

(一)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政策效果将是复杂的,多重的。对低龄少年违法犯罪的行为,不干预是错误的,但不当的干预会引起负面效果,将同样是错误的。因为理论和经验研究指出了“长期

持续者”和“青少年期终止者”群体间的重要不同特质,刑责干预在理论上应更适用于前者的极少数严重、暴力犯罪的情形。当然必须注意并解决好贯彻这种理论认识在立法,司法中的困难。

(二)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只是各种可能的对犯罪率在澳门上升的反应中的一个可能的举措。犯罪学理论告诉我们必须全方位的看待这一举措的短期及长期效果,作为刑事司法改革的一个环节,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也是为澳门刑事司法制度的总目标而服务的,局部改革须放在综合改革体系中来考察其作用和效果,因此,后续及同时的其它改革措施也须同步及适时进行。刑事司法对少年违法犯罪的反应要有综合性,整体性和系统性提高刑事犯罪年龄只是综合措施中的一个政策措施,干预措施要配套。

犯罪学的理论和经验研究的一个重要贡献就是它指出了一些重要的配套措施,澳门青少年司法的进一步改革应包括下列方面:

第一,早期干预

第二,环境干预

第三,其它司法的制度和措施的改革。

这三个方面的配套改革与有选择的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就可以共同构成对青少年这种违法犯罪行为上升这样一个现象一个较为全面的系统的政策反应。

具体而言,对第一方面而言,重视早期干预方面我们可以对高风险(at risk)婴幼儿, 甚至在产前(pre-natal)就加以辨识,干预从未出生时就开始(这当然是最理想的情况下)。对第二方面而

言,第一种可能的措施是我们可以对高风险(at risk)儿童和高风险家庭进行干预,例如举办(parenting skill)为人的技巧的训练,这是一种干预项目;第二种是School programs 小学及中学中的人际冲突管理(interpersonal conflict management,及侵犯 (aggression) 与暴力(violence) 控制训练项目。国外,尤其是美国已有这方面的成功的经验可以借鉴。

对于第三方面的干预,即刑事司法干预。主要是指设立针对违法少年进入司法体系后的新的制度设置。目前在澳门已有成功的少年感化院项目,我们可以进一步考察,借鉴其他地区和国外的行之有效的项目。具体来说,有如下四种改革可供考虑:第一种可能的措施是对青少年违法者建立单独的入门审查制度(intake)。在一位青少年被逮捕后,法庭对违法青少年的情况进行专门的全面的司法审查,包括对其个人的风险审查,对家庭、学校及社区背景和社会表现因素的调查(这里是借鉴美国的制度),并对其作出风险分类;第二,根据国际上目前发展较快的已被证明为行之有效的恢复性司法制度建立澳门地区恢复性司法政策或制度;第三,借鉴内地如重庆中级人民法院对少年违法人员所采取的刑事司法处理中的一些有效举措;第四,已有学者建议成立少年监狱,可以进一步研究,美国联邦法律及大多数州的法律都有严格的规定要求将少年违法人员与青少年犯与成年犯严格分开、监管。我们可以考虑国际上行之有效的做法作为借鉴。

综上所述,刑事年龄问题实际上不是一个孤立的问题,这个问题在澳门被提出来实际上是澳门政府,作为一个负责任的政府,对青少年犯罪率上升这样一个问题多种可能的反应(response)中的一个可能的举措。青少年犯罪率上升的问题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

题,是一个社会问题,涉及到的方方面面是很多的,对这个问题要有正确有效的反应和政策措施,必须先有理论上较为深入的认识。

从法律的角度,从公共关系的角度,以及从各种社会科学领域来考虑都是很重要的,但是这些方法单独而言都不可能提供比较全面和系统的对一种社会现象的理论上的深入的认识,对复杂的犯罪现象较为全面的系统的深入的,根据严格的经验研究建立一种理论上的认识,正是犯罪学的任务。犯罪学的发展就是强调要在更广泛的视野下在更确定的经验发展的基础上,来认识研究犯罪现象,从而在一定理论深度的基础上给立法的行为提供更有深度的依据。从犯罪学的角度来看问题,我们强调多种举措共同配套,来有效地对这样一个问题作出较正确的政策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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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责任年龄的认定牛冬

目录 目录 (1) 【摘要】 (2) 【Abstract】 (2) 一、引言 (3) 二、我国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认定标准 (4) (一)我国刑事责任年龄的概念 (4) (二)刑事责任年龄的认定 (4) (三)年龄阶段 (6) 三、我国现阶段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 (7) 认定的主要难题和成因 (7) (一)公历、农历不分导致年龄认定出现错误 (7) (二)户籍等证明文件与言词证据不一致导致的问题 (8) (三)未上户口的情形 (8) (四)户籍管理制度落后 (8) (五)某些地区缺乏有效的出生证明 (8) 四、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的刑事责任范围 (9) (一)刑法规定 (9) (二)解决途径 (9) 五、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情况不明的解决方法 (10) (一)审查年龄方面的书证 (10) (二)审查年龄方面的人证 (11) (三)审查年龄的技术鉴定 (12) 结论 (13) 致谢 (13) 参考文献 (14)

论刑事责任年龄的认定 专业: 学生:指导老师: 【摘要】 法律早已认识到未成年人年龄检验工作的问题。年龄的大小以及是否成年,都将关系到未成年人是否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刑罚量刑幅度。如果时代发现的一些偏差,可能导致无辜的人受到法律的制裁,也可能导致已经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在犯罪嫌疑人逃避处罚,导致冤案的审判。近年来,由于社会,法律和深化次要的状态,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识别问题,逐渐成为审判的焦点。 本文主要通过对我国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标准进行了研究,在中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在同一时间,未成年人的欧美刑事责任研究,进而提出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有关规定年龄不详的解决这个问题。 【关键词】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认定 【Abstract】 The cognizance of the juvenile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age has long been a minor criminal check work problems. Age and whether the size of the adult, will be related to minors will be investigated for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and penalty sentencing range. If age that deviation, is likely to lead to innocent people by the law, is also likely to lead to have reached the criminal suspect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age escape punishment, lead to unfair trial. In recent years, due to the social, legal, and country attaches great importance to the deepening of minors minors'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age identity problems, has gradually become one of the focus issues in the trial. This article mainly through to our country juvenile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age the division standard for research, analysis of the juvenile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age at the present stage in China that the main problems and

十大澳门之最

澳门的象征——大三巴牌坊,是澳门最具代表性的名胜古迹,为1580年竣工的圣保禄大教堂的前壁,此教堂糅合了欧洲文艺复兴时期与东方建筑的风格而成,体现出东西艺术的交融。雕刻精细,巍峨壮观。历经三次焚毁现在仅遗教堂前的68级石阶及花岗石建成的前壁,因貌似中国牌坊得名。牌坊为意大利文艺复兴时期“奇形珍珠”式建筑物,共分五层,各种雕像栩栩如生,既保留传统,更有创新;既展现了欧陆建筑风格,又继承了东方文化传统,体现着中西文化结合的特色,堪称“立体的圣经”,是远东著名的石雕宗教建筑。 澳门旅游塔,是一座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南湾新填海区的高塔,面对珠江口。连同旅游塔前的户外广场形成了一个集大型会议、旅游及娱乐设施的会展娱乐中心。总高度为338米(56层),名列球独立式观光塔亚洲区第八及全球第十高,比奥克兰SkyTower、巴黎艾菲尔铁塔及悉尼AMPTower还要高,整体设计还包括强力泛光灯、激光激光、频闪灯及计算机控制的灯光系统,可营造出壮观的灯光效果。旅游塔不但是澳门的新标志及旅游热点,而且更可远眺中国珠江三角洲及部份香港离岛的景观。 东望洋灯塔(旧称松山灯塔),位于中国澳门东望洋山山顶,是东望洋炮台的一部分1992年,被评为澳门八景之一。2005年,作为澳门历史城区的部分被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内。

望洋灯塔始建于1864年(清同治三年),是由土生葡人加路士·维森特·罗扎所设计的。灯塔于1865年9月24日正式开始运作。东望洋灯塔是中国沿海地区最古老的现代灯塔,最初只是靠一盏火水灯发光。东望洋灯塔的所在地面位置之座标值,为澳门于世界地图上之地理定位。 妈阁庙,原称妈祖阁,是位于澳门半岛西南方的标志性建筑物之一,现为澳门三大古刹中最古老者。2005年作为澳门历史城区的部分被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内。 妈阁庙始建于1488年,时值明朝。当时妈阁庙门前已为澳门之海岸线,是当地及附近居住之渔民作业之上岸补给、歇息和祈福之处。庙宇背山面海,沿崖建筑,古木参天,风光优美。整座庙宇包括大殿(又称神山第一殿)、石殿(又称正觉禅林)、弘仁殿、观音阁等4座主要建筑。石狮镇门、飞檐凌空,是一座富有中国文化特色的古建筑。 经过庙门及花岗石牌坊,便是庭院,循着山麓的石阶小径,拾级而上,即可抵达建于巉岩巨石间、就石窟凿成的弘仁殿。殿内四壁,雕刻着海魔神将,色彩斑斓,中央供奉天后。自弘仁殿至观音阁,沿着山崖有不少石刻,或为名流政要咏题,或为骚人墨客遣兴,楷草篆隶,诸体俱备。观音阁位于庙之最高处,供奉观音菩萨。

刑事责任年龄的计算方法是怎样的

合同订立原则 平等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的规定,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订立合同的原则。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①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②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他人权益;要求禁止平调和无偿调拨。③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 自愿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的规定,民事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当事人自愿约定。包括:第一,订不订立合同自愿;第二,与谁订合同自愿,;第三,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第四,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变更有关内容;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第六,可以自由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 公平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善良风俗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指的就是善良风俗原则。包括以下内涵:第一,合同的内容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精神和原则。第二,合同的内容要符合社会上被普遍认可的道德行为准则。 刑事责任年龄的计算方法是怎样的? 我国《刑法》在追究不同年龄阶段的犯人时,其力度是不一样的,年龄越小的犯人所受惩罚相应会小一些,目的是为了其能在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目录 摘要 ................................................................................................................................................ - 2 -关键词.............................................................................................................................................. - 2 - 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现状............................................................................................ - 3 - 二、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 ............................................................................. - 4 - (一)制度不统一 ......................................................................................................................... - 4 - (二)统筹层次低 ......................................................................................................................... - 4 - (三)覆盖范围小 ......................................................................................................................... - 5 - (四)资金管理隐患大................................................................................................................. - 5 - (五)社会保障法制性不强......................................................................................................... - 6 - 1、社会保障的立法不健全 .......................................................................................................... - 6 - 2、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立法层次低.............................................................................................. - 6 - 3、社会保障的法律监控薄弱 ...................................................................................................... - 6 - 三、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政策建议.......................................................................... - 7 - (一)进一步推进制度整合......................................................................................................... - 7 - (二)进一步建立可靠、稳定的资金筹措机制 ....................................................................... - 7 - (三)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 - 7 - 1、完善现行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 8 - 2、建立适应灵活多样就业需求的社会保险制度..................................................................... - 8 - 3、积极探索农村社会保障机制.................................................................................................. - 8 - (四)进一步加快社会保障法制建设........................................................................................ - 8 - (五)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 - 8 -

2018年形势与政策期末总结

2018年形势与政策期末总结 经过对《形势与政策》课的学习,我对国内外的形势与政策有了更深刻、更全面、更真实的了解,使我受益匪浅,感触良多。 记忆深刻的是有关于“诚信”的一次形势与政策课,老师以播放雷锋的事迹视频,来教育我们不仅要学习雷锋的无私奉献精神,更应该在生活中学会诚实守信,做一个21世纪的文明大学生。雷锋的事迹从很小的时候我们就很熟悉,但在大学再一次认真地重温他的事迹时,我们还是热泪盈眶。不知大家是否都已经意识到:当我们是小学生时,雷锋的精神我们落实的很好,而大学,我们有点慢慢遗忘,又或许,我们只是口头上高呼“学习雷锋”,付诸实践的已经不多。我相信,通过这次学习,雷锋精神在我们的思想上、行动上苏醒了。 学校开设的《形势与政策》课非常必要。因为,高等学校形势与政策教育是高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内容,是提高大学生综合素质、开阔胸怀视野、增强责任感和大局观十分重要的方面,它使我们更深刻地认识了世界,认识了中国,认识了我们与世界的差距以及我们自身的不足,使我在思想上迈进了一大步。 形势与政策课是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我们学生进行形势政策教育的主要渠道、主要阵地,是我们每个大学生的必修课程,在我们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中担负了重要的使命,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更好地贯彻落实了中央的有关精神,是我们当代大学生关注的热点问题,帮助我们掌握正确分析形势的立场,观点和方法。 我们已经认识到,形势与政策左右我们的发展,对我们具有重要意义。史有“识时务者为俊杰”,今应为“适时务者为俊杰”。社会历史的大发展已决定了个人发展,制约着可选择度,决定着大学生成功的机率,影响是具体的,也是深远的。因此,我们应学会认识和把握形势与政策。我们必须学习政策,懂得灵活变通,具备创新能力。与此同时,我们还应顺应形势与政策的变动方向,发展自我:找准自己的发展目标,结合自己的优势,定位自己的方向及发展地位;依据个人目标,制定

谈谈未成年人犯罪中刑事责任年龄问题及其证明

谈谈未成年人犯罪中刑事责任年龄问题及其证明 包景胜 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我国刑法理论中所说的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所实施的危害社会、触犯刑律并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未成年人犯罪在当前刑事案件中占据一定的比例。未成年人犯罪与成年人犯罪在刑事责任的认定和刑罚的适用上有着明显的区别。 一、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划分及对未成年人犯罪处理的原则 我国刑法根据国家对少年儿童的危害行为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政策为指导,从我国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状况、少年儿童的成长过程以及各类犯罪情况的实际出发,并适当借鉴别国的立法经验,在刑法第17条中把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与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三个阶段。 1、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不满14周岁,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法律规定,对不满14周岁的人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一概不追究刑事责任。 2、相对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达到这个年龄阶段的人,已经具备了一定的辨别大是大非和控制自己重大行为的能力,即对某些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备一定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因此,法律要求他们对自己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即“故意杀人、故意

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 负刑事责任。 3、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段。据刑法第17条第1款的明文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进入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体力和智力已有相当的发展,具有了一定的社会知识,是非观念和法制观念的增长已经达到一定的程度,一般已能够根据国家法律和社会道德规范的要求来约束自己,因而他们已经具备了基本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我国刑法认定已满16周岁的人可以构成刑法中所有的犯罪,要求他们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一切危害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考虑到未成年人由其生理和心理特点所决定,既有容易被影响被引诱走上犯罪道路的一面,又有可塑性大,容易接受教育和改造的一面,因此从我国适用刑罚的根本目的出发并针未成年犯罪的特点,我国刑法在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上,还规定了两个重要而特殊的处理原则:一是从宽处罚的原则。刑法第17条第3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该款规定属于法定情节,即:对未成年人犯罪必须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是不适用死刑的原则。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这里所说的“不适用死刑”,是指既不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也不能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更不允许等到年满18周岁以后再判处死刑,这是一个原则要求 从上述的规定可以看出,在刑事诉讼的立案、侦查和审理过程中,

怎么对刑事责任年龄划分

怎么对刑事责任年龄划分 一是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二是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刑法规定的八类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三是不满十四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 因为刑事犯罪责任年龄是追究刑事责任的主体要件之一,所以确定什么年龄开始负刑事责任,是刑事立法中的重要问题之一。从中国的刑法规定来看,将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三个阶段,那么具体来说怎么对刑事责任年龄划分?另一方面,划分刑事责任年龄的目的是为了在实践中更好地把握追责界限,那么如何适用刑事责任年龄制度?本文就上述问题介绍如下,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刑事责任年龄制度。 一、怎么对刑事责任年龄划分 关于刑事责任年龄,我国《刑法》第17条作了明确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划分:

1、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要负刑事责任。这是负完全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罪,要负某些犯罪的刑事责任。这是负相对的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 3、不满14周岁的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这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 二、如何适用刑事责任年龄制度 1、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值得注意的是,达到16周岁年龄的人犯罪,将负担的是一种完全的刑事责任。这是我国法律基于已满16周岁的人一般心智和体力皆已成熟的考虑而作出的推定规定。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与上面所提不同的是,这里所应负的刑事责任年龄,是相对的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也就是说,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仅仅是犯上述犯罪行为时才负刑事责任。 3、不满14周岁的人,不负刑事责任。这里也应注意,这个年龄阶段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

浅析澳门双层式社会保障体系改革

目录 摘要 (2) 关键词 (2) 一、引言 (3) 1.1研究背景 (3) 1.2研究意义 (4) 1.3、文献综述 (5) 1.4、研究方法 (6) 二、澳门现有的社会保障体系 (6) 2.1、非供款式社会保障:公共援助 (6) 2.2、供款式社会保障——社会保障基金 (7) 三.澳门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 (8) 3.1 人口老年化,需要人数增加,覆盖率低 (8) 3.2、社会保障覆盖率低,社会保障水平低 (9) 3.3、严重依赖政府财政拨款,政府财政压力大 (10) 四、澳门双层式社会保障体系改革 (12) 4.1、完善社会保障基金,扩大覆盖面 (12) 4.2、建立非强制中央公积金,让居民享受更宽裕的退休生活 (13) 五、澳门双层式社会保障体系的展望 (14) 5.1、逐步提升雇员雇主的供款,发挥社保的收入调节功能 (14) 5.2、建立养老储备金,提高中央公积金的使用效率 (15) 5.3、保障非本地雇员,优化人才引进环境 (16) 六、结论 (16) 参考文献: (17)

摘要 建立在中西文化共存的社会背景上的澳门社会保障体系,有其独特的发展特色。澳门多年的社会保障建设形成了以社会工作局的社会救助与社会保障基金双线发展为主,辅以社会其他福利的社会福利体系。2007年以来澳门特区政府推出了“双层式社会保障”的改革,期望逐步建立由社会保障基金与非强制性的中央公积金制度构成的新社会保障体系,使居民在退休后得以继续分享社会发展成果,安享稳定生活。 关键词:澳门;双层式社会保障;社会保障基金;中央公积金 Abstract Macao's social security system have an unique development characteristic,beacuase it based on the social background of Chinese and Western cultures co-exist. Social Security building in Macau for many years formed the parallel development of the Social Welfare Bureau of Social Assistance and Social Security Fund, supplemented by other social welfare social welfare system. Since 2007, the Macao SAR Government launched a "two-tier social security reform, expect the gradual establishment of a new social security system by the social security funds and non-mandatory central provident fund system, so that the residents continue to share social development in retirement achievements, enjoy a stable life. Key words:Macao;two-tier social security;The social security fund; Central provident fund

年月《形式与政策》期末考试试卷答案完整版

2011年形势与政策期末考试答案 1、必答题 (1)2011年是十二五规划开局之年,这一年,全国应届高校毕业生将达660万,就业形势十分严峻。作为当代大学生,如何将自身成长需要和十二五规划有机结合起来,为十二五规划的顺利完成做出应有的贡献?谈谈你的看法 答:首先,身为当代大学生,我们应当深刻理解“十二五”规划的指导思想、主题和主线。面对日益加剧的就业问题,社会各个方面要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即将成为社会就业的主要矛盾的认识,增强对就业形势变化的心理承受的准备,形成良好的社会主流舆论环境。政府要以创造更多就业机会为重要目标,加快社会、经济转型改革的步伐,完善促进创业的环境,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我们大学生在这股就业的洪流中,要不断地完善自己,寻找出突破口。 其次,大学生就业应在就业观念上求突破。一是大学毕业生要明确就业的目的。二是倡导先就业再择业的理念。大学生要摆正心态,正确地认识自己和就业环境,消除盲目性,珍惜每一次就业机会。考研的学生也要处理好考研与就业的关系,不要轻易错过难得的就业机会。 同时,大学生就业应在技能单一型向复合型转变上求突破。一是要建立完善的“预备就业”机制。在校学习有余力的大学生,也应多学一门应用技能,以增加就业机会。二是要在高等职业院校全面实施和完善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 最后,大学生就业应在打工型向创业致富型就业方式转变中求突破。引导大学生积极参加政府提供的免费创业培训,结合自己所学知识来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由“找饭碗”向“造饭碗”模式转变,以创业促就业,通过成功创业吸纳更多的大学生就业,掀起创业致富的热潮。 (2)、中国共产党90年的光辉历程取得了哪些宝贵经验?对我们树立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何启示? 经验:1.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以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理论为指导,坚定不移地走自己的路。这是总结中国共产党的历史得出的最基本的经验。马克思主义是中国共产党人认识和改造世界的强大思想武器,是指导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行动指南。马克思主义不是教条,只有正确运用于实践并在实践中不断发展才具有强大的生命力。 2.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全部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始终与人民群众共命运,从人民群众中汲取前进的不竭力量。 3.制定科学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使党的全部工作与中国实际和社会发展规律相符合。 4.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建立广泛的统一战线,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是中国共产党夺取一个胜利又一个胜利的法宝。 5.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中国共产党,重视加强党的建设。中国共产党之所以能够不断发展壮大,千锤百炼而更加坚强,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中国共产党始终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始终注重加强自身建设。 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关平党的生命。马克思主义政党要引领社会发展进步,必须与时俱进地研究、提出、贯彻正确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宝贵历史经验归结到一点,就是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

刑事责任年龄在认定共同犯罪中的角色定位

刑事责任年龄在认定共同犯罪中的角色定位 摘要依照我国现行犯罪构成理论及共同犯罪理论对犯罪主体的资格要求,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者教唆或帮助未达相应法定年龄的人实施危害行为的,不成立共同犯罪,由教唆者或帮助者对全部行为承担责任,这样的判罚处理有悖于罪行自负原则。本文从犯罪构成理论和司法实务入手,指出现行四要件犯罪构成论在处理不同责任年龄共犯问题上的障碍,指出引入大陆法系三阶层犯罪成立理论,并辅以“限制从属性”来解决该问题的必要性。 关键词刑事责任年龄犯罪构成共同犯罪限制从属性 一、问题的提出 黄某(18周岁)盗窃两台电脑,让其朋友吴某(18周岁)帮助其把电脑一起带到旧家电市场。吴某知道电脑为黄某盗窃所得,仍同意帮忙。后黄某出面将两台电脑卖出,获利后分与吴某200元。依共同犯罪通说,黄某和吴某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上构成共同犯罪。吴某在共同犯罪中为帮助犯,依其在犯罪中的作用,可认定为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将案例稍作变动,如果黄某是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依照我国通行的的四要件构成理论,黄某不具备犯罪主体资格,其盗窃行为和销赃行为都不是犯罪,而吴某已满18周岁,其行为构成犯罪无疑。但因为缺乏对黄某的法律评价,无成立共同犯罪的前提(二人以上),吴某需要一人对全部罪行承担责任。与前例比较,吴某实施了完全同一的行为,仅仅因为黄某年龄的变化,吴某却丧失了获得从轻、减轻处罚的可能。这样的判罚结果,缺乏合理的法律上或道德上的原因,明显有悖于罪行自负及罪行责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 二、用“限制从属性”解释共同犯罪的合理之处 产生上述问题的关键在于是否承认未达相应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和达到者是否成立共同犯罪。通说认为,所谓共同,应当是二人以上,同时,对于自然人都必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在达到法定年龄的行为人为犯罪行为的主要实施者的情况下,要求其承担全部责任并无不当,但如果处于上例中吴某的处境,则明显对其不公。另外,这样简单的处理方式,也会造成某些犯罪无法得到惩处的情况。如教唆不知道年龄(或者以为其已经达到14周岁)而实际上小于14周岁的人犯罪的行为(“背后者对于直接行为者的责任能力的误想”的场合)可能就无法定罪(按照教唆犯罪处理,需要是“教唆他人犯罪”,而被教唆者的行为并不是“犯罪行为”,而按照间接正犯处理,又要求背后者对于未成年者的年龄具有认识,否则间接正犯难以成立),而不定罪又显然是有违普遍正义感情的。 面对教唆犯、帮助犯等特殊共犯对于传统共犯理论的挑战,中外学者对共犯学说提出了许多新阐释。对于本文探讨的不同刑事责任年龄者之间共同犯罪的问题,最为直接有效的解决理论是共犯“限制从属性”。限制从属性认为,只要被教唆者或帮助者所实行之行为具备“构成犯罪事实该当性”及“违法性”,则教唆者或者帮助之者,即可从属于对方之实行行为而成立共犯,纵使被教唆或被帮助者之行为欠缺“有责性”。也就是说,对于共同犯罪的成立要件,“正犯行为”是必要的,但是“正犯行为者”则是不必要的,“正犯行为者”是否具备成立犯罪所要求的责任年龄或责任能力不是考虑因素。按照此种解释,本文上面举出的案例中,黄某虽然未达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刑事责任年龄要求,但吴某仍得与之构成共同犯罪,且吴某为从犯。笔者赞同这一观点,依据行为人的行为之性质来判断其应受惩罚性的程度,不但符合责任自负原则,也为我国刑法所明确规定。但要将这一学说引入我国司法实践领域,却面临着另一个理论上的障碍:“限制从属性”是大陆法系三阶层犯罪论体系孕育的概念,若要采纳“限制从属性”,就需要在犯罪构成体系上采纳在德日等国家通行的三阶层犯罪理论。 三阶层犯罪成立理论认为犯罪由三个要素构成。第一是构成要件符合型(该当性)。即犯罪首先符合刑法规定的某种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这是罪行法定主义的要求。第二是违法性。

刑事责任年龄和民事行为能力

刑事责任年龄和民事行为能力 一、刑事责任年龄的法律规定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规定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采用了四分法。 1、绝对无刑事责任年龄,即不满14周岁的,对任何犯罪都不负刑事责任。 2、相对刑事责任年龄,即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除上述罪名外,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要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3、减轻刑事责任年龄,即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即已满16周岁的,犯任何罪,都必须负刑事责任。但犯罪时未满18周岁,不适用死刑。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实施犯罪时的年龄,一律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过了周岁生日,从第二天起,为已满××周岁。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原则与成年人刑事案件相同。赔偿责任一般应当由未成年被告人的监护人承担。未成年被告人有个人财产的,应当由本人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监护人予以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二、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规定 民事行为能力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也就是民事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是作为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前提条件。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分三种情况:

第一种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这与我国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刑事方面法律有关以年龄分阶段承担责任的规定的基本精神是一致的。这说明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标准是根据公民政治生活行为的年龄标准来确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其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般来说十六周岁已完成九年义务教育达到初中毕业了,参加生产劳动或其他工作了,但这种劳动或工作,其劳动收入必须成为本人主要生活来源的,否则,不能视其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第二种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也称为可以独立进行部分民事活动能力的人。《民法通则》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这是考虑到一些间歇性精神病人可以认定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他在不发病期间进行的民事活动是有效的。 第三种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称完全没有独立进行民事活动能力人,这种人包括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还包括因事故造成的脑功能受损,神志不清,或老年性痴呆神志不清的人。 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初一十七班学生向天然家长商薇

形势与政策心得体会3篇

形势与政策心得体会3篇

形势与政策心得体会(1) 坚守梦想,共铸辉煌未来百年,中华民族“梦想三部曲”的华彩乐章将高潮迭起——建党100周年时,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新中国成立100周年时,全面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本世纪末,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这既是先辈的夙愿,也是今人的期许,更是激励年轻学子奋斗不息的力量源泉。 巧的是,2012年中国年度汉字给了“梦”字。富国强民,民主中国,文化中国,和谐中国,美丽中国,无限愿景,“梦”字囊括。 早在1932年,东方杂志向全国各界知名人士征集答案:梦想未来中国是怎样?“自由平等的中国”、“工业化、电气化”、“大家都有饭吃,有衣穿,有屋住,有人爱”......从小到大、由面到点,各种梦想,汇成一幅关于未来中国的绚丽图画。然而,那时的梦想,止于空想。 1949年,社会主义使中国获得了新生,中国梦有了起点。改革开放,让中国人重拾梦想和圆梦的权利。这个梦是发展之梦,繁荣之梦,和谐之梦,诠释了新时代的社会理念,精神理念,价值理念。中国梦原本是三位一体的。国家梦,民族梦,个人梦互为前提,彼此成全。“中国梦”既是对百年来中华民族奋斗历史的渴望和追寻的概括,也是当下中国人对自己未来的期许;既是中国人共同命运中感情,力量的表达,也是普通人希望,追求的表达,是国家梦想与个人梦想的

第四,人人享有基本公共服务,社会保障网基本完善。2020年我国民生显著改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总体实现,教育现代化基本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住房保障体系基本完成,失业保障体系完善,人们享有更大的民主权力,人权得到确实尊重和保障等。 此外,全面小康社会,人们的生活环境和文化素质将显著提高。人们的生态意识和环境保护意识也会明显增强,文化生活更加丰富多彩,全体人民的文化素质也将显著提高。 全面小康社会,离我们老百姓越来越近,部分指标已经提前达到,多数指标接近实现,还有一些目标离最终实现还有较大距离。为此,政府和社会都还要加倍努力,攻克时艰,破解难题。

当前我国社会保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当前我国社会保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内容摘要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其中要务之一就是建立健全社会主义保障体系,当前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很健全,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够完善,许多重要问题未取得共识,改革任务仍十分艰巨。最突出的问题主要表现在覆盖面窄,缴费率高;收不抵支,资金缺口大;多头管理、政出多门;责任不清、财政支持不够;城乡差别较大等方面。如何切实建立一个符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保障体系,是需要我们认真探讨的问题。 关键词当前社会保障问题对策 我国社会保障实践是一种转型过程中的实践,承担了许多本不应该由其制度本身承担的功能。因此,在现阶段对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设计理论进行反思和调整,笔者认为尤显必要。本文将提出我国社会保障实践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社会保障改革面临的新困境,最后对用和谐社会理论指导我国社会保障制度设计给出对策建议,以期对变化中的我国社会保障改革实践有所裨益。 一、我国社会保障实践存在的主要问题 社会保障制度是一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稳压器?,社会保障制度已经成为我国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我国从1949年着手建立新型社会保障制度以来,经历了创建、发展、瘫痪和

改革四个阶段的曲折前进,目前已初步建立以?三条保障线?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为主要内容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农村社会保障事业也已取得较大进展,救灾救济制度、农村五保供养、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等初步展开,我国社会保障体制改革已经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是,在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同时,我国社会保障实践还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1、覆盖面小、存在?绿岛效应? 社会保障本质上要求能够覆盖到社会全体人员,如果社会上只有一部分人得到某个方面的保障,就会产生在社会保障理论上称为?绿岛效应?的社会现象。而事实上我国社会保障不仅覆盖面窄,而且覆盖方式不合理。据统计,2003年年底,全国参加养老保险的社会成员约1.5亿人;全国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只有440万人,仅占登记失业人员(770万人)的57%;医疗保险的参保职工不到7000万人,参保退休人员不到2500万人,都大大低于实际应参保人数(刘湘毅,2005);而农村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甚至还由1999年的9.75%下降到2003年的7.06%,呈现逐年降低的趋势。被征地农民和农民工是个庞大的群体,不仅绝对数很大,而且每年的增量也很大;据估计,目前被征地农民有4000万人,每年的增量约为200万人左右,农民工已超过1亿人,每年增量保守估计也有400万人左右。面对规模庞大的这一特殊

刑事责任年龄案例

刑事责任年龄案例 案例1:魏春峰,男,15岁。魏春峰因伙同他人抢劫于某年3月被公安局收容审查。同年4月,魏从看守所挖洞逃跑,同年11月被抓获并被逮捕。 [问题]对魏春峰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处罚? 分析:对魏春峰的行为应以抢劫罪一罪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不得适用死刑。理由是:我国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同时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本案中,魏春峰实施了抢劫和脱逃两个行为,根据法律规定,他对脱逃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法院应以抢劫罪一罪定罪。在量刑时,不能对其适用死刑,并应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案例2:杜长江,1983年生。韩仲学,1983年生。杜发家,1983年生。1998年4月8日深夜11点半,杜长江、韩仲学、杜发家三人趁着酒劲儿翻墙进入某市职业中学校内,持刀闯入女生宿舍304室,先对陈某等5名高一女生进行亵渎,后又轮奸了女生蒲某。女生张某在反抗时被杜发家用缝衣针猛刺75针。此后,三名罪犯又闯入301室,对其中的4名女生施以暴行。此外,三人在实施上述犯罪行为的同时,还从被害女生处抢劫90余元钱。直到次日凌晨3点多钟,因为学校教职工被女生宿舍传出的叫声惊醒,闻声赶来查看,三人才翻墙而去。 [问题]对本案三名行为人能否适用死刑?为什么? 分析:对本案三名行为人不能适用死刑。理由是:三名行为人所犯的是强奸罪,且属于罪行极其严重。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如此情节的强奸犯罪,可以适用死刑。但是,三名犯罪人在实施犯罪时,都不满18周岁。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不得适用死刑,因此,三人的年龄都符合我国刑法禁止适用死刑的条件,依法不得对其适用死刑,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2年执行。 案例3:贾某,男,生于1985年1月13日,某中学初中一年级学生。1998年1月20日,正值学校放寒假,见本班女同学某甲独身一人在教室,遂起歹念,将其骗至防空洞进行猴亵,某甲进行反坑,并说要告诉老师。贾某害怕事情被老师知道,遂用砖头猛击某甲的头部,致某甲颅内出血,当场死亡。 [问题]贾某故意杀人行为是否应当负刑事责任? 分析:本案中,行为人贾某生于1985年1月13日,其行为时为1998年1

我国当前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论文 杨佳敏

浅谈我国当前社会保障制度存在问题及完善对策 引言(绪论) (1) 一、当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现状 (2) 1.1新型的社会保障的整体框架基本形成 (2) 1.2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取得突破性进展但也面临严峻形势 (2) 二、现有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弊端 (2) 2.1.社会保障法制不健全 (2) 2.2.统筹层次低,覆盖面窄 (3) 2.3.管理体制及社会基金管理存在很多漏洞,基础薄,妨碍因素多 (3) 三、完善现有社会保障制度的措施 3.1.加快社会保障的立法进程 (4) 3.2.以扩大覆盖面为重点,加快完善城镇社会保险体系 (5) 3.3.加大对社会保障的资金投入,增收节支 (5) 3.4.完善社保基金的管理,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能力建设 (5) 3.5.逐步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6) 3.6.开展社会保障理论和战略研究,为制度和机制创新提供支持 (6) 结论 (9) 参考文献 (10) 摘要:社会保障体系是经济发展的推进器,也是社会和谐的稳定器。当前我国无论城市还是农村社会保障制度都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社会保障制度残缺不全,保障项目较小,发展模式不够清楚;政府投入少,保障范围窄,覆盖面小,保障水平低,管理不够科学和规范;农民无力承担农村社保费用,自觉参与社保的意识薄弱。这些问题都碍于社会保障功能的正常发挥,要解决这些问题,政府必须承担起主要责任,加大对城市和农村社保的投入,尤其是对农村的社保投入;要加快发展农村经济,夯实农民参加社保的经济基础;大力宣传社会保障制度,使群众充分认识到该制度的优越性,提高群众社会保障意识;要加强社会保障立法,完善社会保障的法律体系,使各项社保工作有法可依;完善公共财政, 促进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 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结构的调整,社会保障体系有待进一步健全与完善。,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本文从社会保障制度当前的现状入手,分析了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如何完善当今的社会保障体系的措施。 关键词:社会保障存在问题完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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