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官住房补贴暂行办法

军官住房补贴暂行办法
军官住房补贴暂行办法

军官、文职干部、士官住房补贴暂行办法

军官、文职干部、士官住房补贴暂行办法

[2000]后财字第18号

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军队住房补贴制度,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根据中央军委《进一步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补贴,是指军队以货币形式给予军职以下军官、文职干部(含由军队负责安置的离休、退休人员)和士官(以下简称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住房消费的经济补尝。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未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安居工程房价购买住房或者未参加集资建房的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

第四条军队住房补贴应当遵循统一政策,集中管理,合理负担,量力而行,统筹兼顾,稳中求进的原则。

第二章住房补贴标准

第五条军队住房补贴由基本补贴和地区补贴构成。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应当享受基本补贴。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在转业、复员安置地区或者牺牲病故后合法继承人户口所在地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高于每建筑平方米2300元,支取住房补贴的,以及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高于每建筑平方米300元的地区购买住房的另给予相应的地区补贴。

第六条 1999年12月31日以前提升的军官、文职干部和选取的士官,基本补贴实行分段计算,记入个人住。1999年12月31日以前工作年限内的住房补贴,一次计算;从2000年1月起,按月计算。2000年1月以后提升为军官、文职干部和选取为士官的,基本补贴按月计算,记入个人住房资金帐户。提干或选取士官以前工作年限(不含已享受住房补贴年限)内的住房补贴,按照提干或者选取士官命令当月的本人基本工资包括职务工资、军衔(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军(工)龄工资,下同]一次计算。

第七条 1999年12月31日以前提升的军官、文职干部和选取的士官,一次计算的基本补贴计算公式=[1999年12月份基本工资(基本离休费或者退休费)×住房补贴系数0.4094×1999年12月以前的军(工)龄年数×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 1992年7月以后至1999年12以前提升为军官、文职干部和选取为士官的,应当按照下达提干或者选取士官命令前的军龄,给予每平方米每年8元的军龄补贴。 1999年12月以前提升的军官、文职干部和选取的士官,2000年1月以后工作年限内的基本补贴,以及2000年1月以后提升的军官、文职干部和选取的士官,按月计算的基本补贴计算公式=月基本工资×住房补贴系数

0.4094。 2000年1月以后提升为军官、文职干部和选取为士官,提干或者选取士官以前工作年限(不含已享受住房补贴年限)内的基本补贴计算公式=提干或者选取士官命令当月的基本工资×住房补贴系数0.4094×提干或者选取士官前的军(工)龄月数。

第八条地区补贴计算公式=基本补贴总额×地区补贴系数。

第九条基本离休或者退休费,按照1999年12月份计发的基本离休费或者退休费计算。基本离休费包括离休时基本离休费(本人在职时计发的最后1个月基本工资)和离休后至1999年12月以前增加的基本离休费。退休费包括退休时退休费(本人在职时计发的最后1个月基本工资)和退休后至1999年12月以前增加的退休费(不含地区津贴和护教龄津贴)。 1999年12月以前离休、退休人员的军(工)龄月数,按照批准离休、退休命令前的工作时间计算。

第十条购房补贴建筑面积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一)正军职暂按(专业技术1、2级)180平方米;(二)副军职暂按(专业技术3级)165平方米;(三)正师职(专业技术4、5级)120平方米;(四)副师职(专业技术6级或高级专业技术7级)105平方米;(五)正团职(专业技术8级或中级专业技术7级)90平方米;(六)副团职(专业技术9级)80平方米;(七)营职(专业技术10、11级)70平方米;(八)连、排职(专业技术12、13、14级)60平方米。(九)六级士官军(工)龄满26年以上的90平方米、不满26年的80平方米;(十)五级士官70平方米;(十一)四级以下士官60平方米。第十一条本办法实施前,已经按照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安居房价购买住房的或者参加集资建房的,不享受住房补贴;购买住房实际建筑面积未达到本办法实施时对应职级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的,应当给予货币补差,具体货币补差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住房补贴系数和地区补贴系数,应当根据各地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和工资收入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和制定。

第三章住房补贴的分配与管理

第十三条住房补贴分配实行指标控制。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的住房补贴应当按照个人申请,逐级报批,总部核准的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总后勤部应当根据全军住房补贴数额、住房需求和各地房价等情况,年初向总后勤部直供单位下达住房补贴指标。

第十五条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申请住房补贴时,应当填写《住房补贴申请表》,由本人所在单位营房部门会同军务部门或者干部部门和财务部门审查后,按照后勤供应渠道农级汇总上报至总后勤部直供单位财务、营房部门,总后勤部直供单位财务、营房部门必须在指标内,审定住房补贴人员资格。总后勤部直供单位在审定住房补贴人员资格时,应当确保转业、复员人员,重点安排军队负责安置的离休、退休人员,优先保障单位公寓房不足和资历较长、接近退役、夫妇两地分居或者双方单位尚未解决住房、配偶在地方已获准购房并落实住房补贴以及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人员。总后勤部直供单位审定住房补贴人员资格后,应当编制下年度住房补贴计划,并于8月底前分别报总后勤部财务部、基建营房部,总后勤部财务部与基建营房部于9月底前联署办理批复。申请住房补贴人员所在单位后勤财务部门,按照上级批复从个人住房资金帐户中划拨住房补贴。

第十六条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选择按照房改成本价购买现有住房的,不享受基本补贴和地区补贴,注销其个人住房资金帐户中的住房补贴;已列入计划安排的住房补贴,按照后勤财务供应渠道全额逐级上交至总后勤部财务部,并入军队住房补贴资金。

第十七条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离休、退休,应当从下达离休、退休命令的下月起停止计算住房补贴,其个人住房资金帐户中住房补贴余额的支取,应当按照军队离休、退休人员住房补贴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转业、复员,应当从停发工资的当月起停止计算住房补贴,其个人住房资户中住房补贴余额的支取,按照军队退役人员领取住房补贴的有关规定办理。 1999年及以前年度确定转业、复员的军队干部、志愿兵,不享受军队的住房补贴。

第十九条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牺牲、病故,应当从牺牲、病故的下月起停止计算住房补贴,其个人住房资金帐户余额,由本人所在单位后勤财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与其合法继承人结清。

第二十条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受降职、降衔、降级处分的,应当从降职、降钎、降级的下月起按照新的职级享受住房补贴,已享受的住房补贴予以保留。

第二十一条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被判刑或者劳动教养的,应当从判刑或者劳动教养的下月起停止计算住房补贴,已享受的住房补贴予以保留;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后继续服现役的,从发放工资的当月起计算住房补贴。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弄虚作假、虚报冒领住房补贴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贪污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住房补贴不得作为计发个人待遇有关费用的基数。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军队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的离休、退休人员住房补贴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总后勤部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1999年9月20日起施行

住房补贴管理办法

住房补贴管理办法 根据我公司“以人为本”的管理方针,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特殊福利体系,更好的激励员工,改善员工的居住环境,减轻经济负担,加强团队凝聚力,根据我公司实际情况,经公司研究决定设立住房补贴,具体管理办法如下: 一、住房补贴的种类与划分: 住房补贴分为购房补贴和租房补贴。 1、购房补贴是指对于符合公司规定条件,且已经购房尚处于还贷期间或一次性购房的实际情况的员工,公司在其符合规定条件期间按月发放购房补贴。 2、租房补贴是指对于符合公司规定条件,且在公司以外租房居住的员工,公司在其符合规定条件期间按月发放租房补贴。 二、须符合的条件及补贴标准: (一)购房补贴须符合的条件及标准: 1、购房补贴须符合的条件: (1)达到公司规定的在美伦公司的工作年限; (2)达到公司规定的职务级别; (3)享受补贴期间必须为公司合同制员工(或者属于公司特别聘任的专业人才); (4)存在已经购房尚处于还贷期间或一次性购房的实际情况。 2、购房补贴标准: (二)租房补贴须符合的条件及标准: 1、租房补贴须符合的条件: (1)达到公司规定的在美伦公司的工作年限; (2)主要工作地在公司内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生产车间班组长; (3)享受补贴期间必须为公司合同制员工(或者属于公司特别聘任的专业

人才); (4)补贴期间存在公司以外租房居住的实际情况。 2、租房补贴标准: 三、补贴形式及申请、发放流程: 1、补贴形式:购房补贴与租房补贴以现金的形式在申请人符合条件期间每月进行发放。 2、申请、发放流程: (1)购房补贴申请时,需提交购房的相关证明材料,证实申请人已购房;属于分期付款的,还需提交分析付款的相关证明材料。 (2)租房补贴申请时,员工不在公司集体宿舍居住,且需提交租房的相关证明。 (3)符合条件的员工,准备齐全以上资料后,连同《住房补贴申请表》一并交至人力资源部审核,经总经理审批后,财务部进行补贴发放,申请资料由人力资源部备案一份。 四、其它规定: 1、达到规定条件的员工,可申请购房补贴或租房补贴;享受租房补贴的员工在达到购房补贴的条件时,在准备齐全相关资料后,可转为享受购房补贴。 2、不符合条件时,自次月起停止发放补贴;待符合条件后,可再次申请购房或租房补贴,申请流程与初次申请一致。 3、对于不购房或不租房,但符合条件的员工,不享受购房或租房补贴。 4、享受购房、租房补贴的员工在补贴期内,离职或因本人或客观原因致使不在其岗位(职务)上就职时,公司将自次月起取消其享受该补贴的资格。 5、关键、特殊岗位上的骨干员工参照本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经公司讨论确定后,可享受购房或租房补贴。 附:《住房补贴申请表》 山东美伦食品有限公司

住房补贴发放补充规定

浙江省省直属单位住房改革委员会 关于住房公积金补贴发放有关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2-04-29 省直各单位: 根据《杭州市市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和《杭州市市区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试行办法》的精神,对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单位除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外,另按月给予不高于本人工资25%的住房公积金补贴,建立住房公积金补贴发入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补贴的对象 1999年1月1日及其以后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即本人及其配偶都未享受实物分房和一次性住房补贴的职工。 二、核定住房公积金补贴的工资基数按杭房改办[2000]40号文件关于职工缴交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计算口径确定。补贴比例:行政事业单位为25%,企业单位不高于25%,低于25%的须经所在单位职代会通过后报省直房改办核定。同一单位的职工只能执行同一比例。职工住房公积金补贴每年调整一次。1999年1月至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补贴制度之月期间的应发住房公积金补贴应予一次性补缴。以后职工每月的住房公积金补贴按月缴存到省直住房基金管理中心。 三、住房公积金补贴的列支渠道 1.行政、事业单位按《杭州市市区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试行办法》规定的标准在“社会保障费”中列支。 2.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四、住房公积金补贴的发放程序 1.申报、审批单位房改部门根据个人申请和第一条规定确定享受住房公积金补贴对象,劳动工资部门确定月工资基数、月补贴额、补发月数、补贴金额,在本单位内进行公示后,填报一式五份《浙江省省直单位(杭州市市区)职工住房公积金补贴申报审批表》(附表一,以下简称“审批表”)报省直房改办审批。经省直房改办审批后,一式四份审批表返回单位,单位房改、劳动工资部门各存档一份,二份交单位财务部门,由单位财务部门填写《浙江省省直单位住房补贴汇(补)缴款书》(附表二)并附一份《审批表》向省直住房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缴存。 2.缴存、变更、转移各单位应于每月11-25日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补贴的缴存、补缴、提取和使用、转移、变更等手续,缴存方式采用“同城委托收款”方式,一次性补缴的住房公积金补贴,一律采用“支票汇缴”的方式缴存到“中心”。实施住房补贴的单位在正式录用职工后30天内为职工设立住房公积金补贴帐户。职工调动工作单位,填写《浙江省省直单位职工住房补贴转移通

邢东新区扩大人才购房补贴实施细则

邢东新区扩大人才购房补贴实施细则 为吸引和鼓励各层次人才来邢东新区创业就业,有效解决人才及技术工人短缺问题,支持购房刚性需求,进一步完善人才发展住房保障体系,增强人才集聚效应和吸附能力。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高标准打造人才生态的实施意见》(邢字〔2020〕3号)、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扩大人才购房补贴范围的指导意见》(邢政办字〔2020〕20号)的精神,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补贴范围、条件及标准 (一)补贴范围 大学本科、大学专科、中专及各类职业技术院校毕业生;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等急需的人才纳入本次购房补贴范围。 (二)补贴条件 2020年4月29日-2020年12月31日期间,在邢东新区行政区域内购买首套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的(建筑面积不大于144平方米)家庭或个人。(家庭是指夫妻双方及未婚子女组成的家庭、离异或丧偶带未婚子女的单亲家庭;个人是指18周岁以上未婚、离异、丧偶的个人)。 (三)补贴标准 按购房总价款的2%标准予以补贴。 二、实施主体及保障工作 邢东新区规划建设局具体负责本辖区内项目所在地的购房补贴申请、受理、审核、发放等工作;新区财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资金保障工作。 三、购房补贴发放程序 (一)个人申请。凡符合购房补贴条件的申请人,自签订网签合同备案之日起,可持相关证明材料到邢东新区规划建设局进行申请。 (二)资格审核。规划建设局现场审核申请人资格,同时指导申请人填写《邢东新区购房补贴申请表》,并在相应审核栏内加盖审核章。 (三)补贴发放。经资格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人才,由规划建设局按照购房补贴标准,计算出具体发放金额,财政部门依据《邢东新区购房补贴申请表》核实的补贴金额一次性将补贴发放至购房人。若购房补贴领取人在办理不动产登记前解除网签合同的,需将补贴资金全额退回。

员工补贴管理办法

文件编号: 版本: 版次: 拟制审核批准日期 员工补贴管理办法 一、目的 根据公司相关岗位工作实际情况,为达到既方便工作、节省开支、又能有效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的目的,公司结合当前实际状况,特设立本补贴办法。 二、补贴类型 1、住房补贴 (1)范围 适用于总部所有外地户籍员工(非本地户口且在本地没有自住房的)。各分子公司可参照执行。 (2)职责 2.1 财务部负责补贴的审核 2.2行政部负责对各人员提出的租房补贴申请进行登记与核实。 2.3 总裁(董事长)和常务副总裁负责审批。 (3)住房补贴标准 按职位等级划分标准如下: 序号级别补贴标准(元/月) 1高管800 2主管(经理)及以上500 3基层300 (4)补贴说明 4.1享受公司住房补贴的员工,一律不得再在公司财务部门报销住宿相关费用(出差住宿除外); 4.2公司承诺住房补贴自员入职后按整月计算(入职日期为当月10日前(含10日)且开始上班者,住房补贴自当月起计;入职日期为10日以后,),住房补贴自次月起计; 4.3当月请假累计超过7天(不含7天)的,当月住房补贴不予发放。

4.4住房补贴在当月工资中一并发放,不单独造表。 (5)补贴的申请 5.1由员工本人填写《员工住房补贴申请单》,写明补贴原因,流程为:个人填写申请单——部门经理审核——行政人事部审核——分管副总审批——总裁审批——行政人事部执行。 5.2如果员工调整了工作岗位,提升(降低)了级别,自调整后次月起,该员工的住房补贴应按照新岗位补贴标准执行,并重新填写《员工住房补贴申请单——其他流程同上。 2、中餐补贴 (1)范围 适用于总部所有员工,各分子公司可参照执行。 (2)职责 2.1 财务部负责午餐补贴的审核 2.2人事部负责对各人员的考勤进行计算与核实。 2.3 总裁(董事长)和常务副总裁负责审批。 (3)中餐补贴标准 以当月应出勤工作日为基数,根据当月实际出勤工作日确定发放金额。 补贴标准为10元/日。 (4)补贴说明 4.1员工请假休假(包括年休假)无当日午餐补贴,单日请假不足5小时的,不扣发;单日请假超过5小时(含)的,无当日午餐补贴; 4.2员工出差期间无午餐补贴; 4.3午餐补贴在当月工资中一并发放,不单独造表。 3、车辆补贴 (1)范围 适用于总部所有员工。各分子公司可参照执行。 (2)职责 2.1 财务部负责补贴的审核 2.2人事部负责对各人员的考勤进行计算与核实。。 2.3 总裁(董事长)和常务副总裁负责审批。

住房补贴管理办法

住房补贴管理办法(定稿) 第一条公司为改善员工及配偶的住房条件,减轻员工租房负担,提高公司福利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公司部门主管级以上正式员工,可经审批核准后给予租房补贴。 第三条凡符合以下条件者,均可书面申请住房补贴: (一)非长沙市户籍且没有在当地购买住房的。 (二)不论户籍地,在长沙购房需每月偿还银行按揭贷款的。 第四条长沙市户籍,无需租房或偿还银行贷款的根据其职级所对应的补贴标准,按对应标准的50%进行补贴。 第五条租房补贴按以下标准执行: 注:1、夫妻双方均在公司者,按高级别享受一方补贴。 2、其他因住房而产生的费用如(水费、电费、物业费、卫生费)等公司不再给予额外补助,均由住房者自行承担。 3、公司对员工在所住房屋中的出现的打架、煤气、水、电泄露及其他原因造成的意外伤害及上下班途中出现的任何与公司、工作不相干的意外伤害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公司引进的特殊人才,其住房补贴标准由总经理或以上成员审议另行决定。 第七条申请住房补贴的程序为:

(一) 员工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住房补贴申请表》,提供租房或房贷的相关证明及复印 件,流程为:个人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人力资源部核实--总经理批准—结算中心发放。(二)财务部凭审核结果随工资按月发放; (三)住房补贴每半年复核一次。 第八条本办法自2012年12月05日起起执行。 第九条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和结算中心共同负责解释和修订。 文件名:住房补贴管理办法附件名:—— 文件总页数(含附件):2页最后更新日期:2012年12月05日 起草人:邓玮玮参与讨论人:董事会成员 审批人:陈社行审批实施日期:2012年12月05日

住房补贴常见问题解答

附件一:住房补贴常见问题解答 一、住房补贴发放标准和计算 购房补贴资金是在京中央单位按照《方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厅字[1999]10号)的有关规定,向无房或住房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发放一次性补贴、 按月补贴、差额补贴和级差补贴的专项资金。通常被称为住房补贴。 北京大学医学部住房补贴发放的对象是具有北京大学医学部编制的无房和住房面积未 达标的教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其中,无房老职工计发一次性住房补贴和月住房补贴,无 房新职工发放月住房补贴,住房未达标职工发放差额补贴。有房教职工在对未达标、超标处 理后,职务、职称或技术等级晋升的,一次性计发级差补贴。 1.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行政职务专业技术职务技术工人普通工人住房补贴面积标准(m2) 科员初级初、中级工25年以下工龄60 正副科级及25年(含25年)以上工龄科员中级高级工、技师 25年(含25年)以 上工龄 70 副处级高级技师80 正处级副高级90 副司(局)级105 正司(局)级正高级120 副部级院士190 2.无房教职工月住房补贴发放标准 行政职务专业技术职务工人月住房补贴标准 (元/月) 科级以下初级初级工, 15年以下工龄的普通 工人 800 副科级15年(含)以上、25年 以下工龄的初级 中级工, 15年(含)以上、 25 年以下工龄的普通工人 900 正科级中级, 25年(含) 以上 工龄的初级 高级工,技师和 25年(含) 以 上工龄的普通工人 1000 副处级高级技师1100 正处级副高级1200

【2019年整理】本市新进机关公务员住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本市新进机关公务员住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沪公积金[2003]12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进一步深化本市机关住房分配制度改革,加强住房补贴资金的管理,维护缴存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本市新进机关公务员住房分配货币化暂行办法》(沪委办发[2003]111号),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关于本市新进机关公务员住房分配货币化暂行办法》(沪委办发[2003]111号)所规定范围内的机关公务员。 第三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专门机构(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统一管理住房补贴资金丁作。 第四条(管理原则) 市公积金中心遵循统一管理、专户存储、独立核算、收支平衡、专项使用、安全高效的原则,管理住房补贴资金。 第五条(信息化手段) 市公积金中心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住房补贴资金的管理过程,方便缴存住房补贴的单位和公务员,提高管理效率。 第六条(受托银行) 市公积金中心委托指定的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承办存款、转账等住房补贴金融业务。市公积金中心与受托银行签订书面委托协议。 第二章住房利、贴资金的缴存 第七条(缴存登记) 单位应将缴存登记表提交到市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补贴缴存登记手续。经市公积金中心审核同意后,设立单位住房补贴账户和公务员个人住房补贴账户。每个单位、每个公务员只能有一个住房补贴账户。 第八条(注销登记) 单位因合并、分立、撤销、解散等原因导致单位被注销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相关组织凭注销证明材料到市公积金中心办理注销登记,并为公务员办理个人住房补贴账产的转移和封存手续。 第九条(账户转移) 公务员在缴存住房补贴的单位之间调动的,原工作单位从停止发放工资之月起停止计发其住房补贴,新工作单位在发放其工资之月起继续计发其住房补贴。原工作单位应在停止发放工资之月为该公务员办理个人住房补贴账尸转移手续,将个人账户转移清册提交市公积金中心。经确认后,将个人住房补贴帐户转移到新工作单位。 公务员调出原工作单位后,原工作单位没有为其办理个人住房补贴账户转移手续,影响新工作单位为其缴存住房补贴的,由市公积金中心向原工作单位发出限期办理账户转移通知,原工作单位必须及时办理。 第十条(账户封存) 公务员离开原工作单位,尚未有新工作单位或者新工作单位没有实施住房补贴致使住房补贴缴存中断,住房补贴账户无法转移或者注销的,其住房补贴账户应予封存。原工作单位将封存清册提交到市公积金中心,由市公积金中心集中封存。 第十一条(账户启封)

如何领取购房补贴

遇到房屋土地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9f17852324.html, 如何领取购房补贴 根据《邯郸市主城区购房契税补贴发放实施办法》,2017年邯郸购房补贴申领范围、条件,补贴对象、标准以及申领材料和流程如下: 一、购房补贴范围和条件 主城区范围内,经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市房产交易管理中心公示,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未售房源。购房人在2017年4月28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购买、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在房管部门备案,且已缴纳契税的。 二、购房补贴对象标准 购买公示范围内新建商品房的购房人,给与所缴纳契税50%的补贴。 三、领取购房补贴应提交的材料 (一)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二)银行交款凭证(含POS机刷卡小票)原件; (三)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四)缴纳契税完税凭证(办证联)原件及复印件; (五)购房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购房补贴发放程序 (一)申请 购房契税补贴申请人资料齐全后,可登陆“邯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官网( (二)受理 房产交易(住建部门)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对购房契税补贴申请资料进 行审核,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资料不齐或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告知申请人,将资料补充完整后再予受理。 (三)审核 建立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地税局购房契税补贴发放联审机制。

地税部门审核人员负责核查契税完税凭证真伪,并签署意见;房产交易(住建部门)审核人员负责对《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情况、银行缴款凭证和购房发票的开具时间是否符合购房契税补贴条件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四)发放 申请人接到房产交易(住建部门)受理窗口通知后,持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到受理窗口对本人信息进行确认并在购房契税补贴审核汇总表签 字盖章,工作人员在契税完税凭证、《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上加盖“购房补贴”条形印章后,退还申请人资料原件。 购房补贴窗口将审核过的补贴发放汇总表交至指定银行。银行依据发放汇总表将购房契税补贴发放到申请人的银行卡上,申请人到指定银行任何一个营业网点领取补贴。 五、其他规定 (一)购房契税补贴申请人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首付或一次性银行交款凭证存根(含POS机刷卡小票)时间为2017年4月28日—2017年12月31日。提供缴纳契税完税凭证、全额购房发票的时间为2017年4月28日—2017年3月28日。

员工住房补贴管理办法

管控文件之 员工住房补贴管理办法 实施日期:2015.03.02 审批: 一、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特殊福利体系,减轻经济负担,加强团队凝聚力,根据我公司实际情况,结合公司当前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二、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人员:1、与公司正式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往届大学毕业生;2、家住(户口)在天津市(市内六区)区外;3、未婚,名下无任何房产;三、内容 1. 补贴的种类划分与金额: 2.提供补贴期限:五年⑴补贴期满后无论是否符合第二条的第 2项及第3项人员,公 司不再提供以上补贴; ⑵ 享有补贴期间发现存在不满足第二条的第 2项及第3项人 员,公司将按相关依据(如:结婚登记证、房产证或房产贷款合同等)登记时间,终止提供以上补贴;四、补贴形式 补贴形式:住房补贴与水电气补贴以现金的形式在申请人符合条件期间每月进行发放。 住房补贴 房屋补贴水电气补贴150元/月 50元/月

管控文件之 审批: 员工住房补贴管理办法实施日期:2015.03.02 五、惩罚 对以上规定若有关人员未按相关规定条件申请,或因个人情况发生变化而导致划为补贴范围以外的人员,公司给予100-500元罚款,时间长者按上限处罚。 六、办理流程 本人申请(《员工住房补贴申请表》见附录一)→本部门领导审 核→总监批准→经办人办理 七、实施日期 1、本规范制度未尽事宜,均按公司其他相关制度或国家有关法律法 法规条例执行。 2、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补充。 3、本制度颁布之日起执行。 --------------------有限公司 2015年3月2日

管控文件之 审批:员工住房补贴管理办法实施日期:2015.03.02 附录一: 员工住房补贴申请表 姓名部门入职时间 户口□本市______县□外地岗位 婚姻状况□已婚□未婚是否转正 现居住地址 住房补贴标准 行政部审核 财务审核 总监审核 物业安保培训方案 为规范保安工作,使保安工作系统化/规范化,最终使保安具备满足工作需要的知识和技能,特制定本教学教材大纲。 一、课程设置及内容全部课程分为专业理论知识和技能训练两大科目。 其中专业理论知识内容包括:保安理论知识、消防业务知识、职业道德、法律常识、保安礼仪、救护知识。作技能训练内容包括:岗位操作指引、勤务技能、消防技能、军事技能。 二.培训的及要求培训目的

深圳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及房改住房补贴缴存政策问答及工作指引

附件1: 深圳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及房改住房补贴 缴存政策问答及工作指引 一、住房公积金(下简称“公积金”)方案的总体目标是什么?适用对象有哪些? 答:方案的总体目标是:1.在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全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2.对机关和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中,未购买政策性住房⑴和已购买政策性住房但未达到面积标准的,发放住房货币化改革的住房补贴(以下简称“房改住房补贴”)。 具体来说,方案规定的适用对象是:1.公积金方缴存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在岗职工(含职员、雇员)。临聘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缴交不在此政策问答之列,按政府其他文件规定执行。 2.房改住房补贴缴存适合于“符合条件”的在编职员。此处“符合条件”指未购买过政策性住房或未领取过购房补贴的在编职员(含已退休)。 二、住房公积金何时开始缴存?个人何时扣缴?怎么扣? 答:从2009.5~2010.12由单位缴存,个人不需缴存。从2011年1月起,单位和个人都要缴存。2012年1月份工资发放中开始代扣。 缴存基数是个人工资中的全国工资、特区津贴、基础津贴之和(大概略低于学校当前月初发放的月工资);雇员的缴存基数为月工资。缴存比例是单位和个人均按照缴存基数的10%来缴存。按规定,个人从2011年1月起要扣缴,且从2012年1月份的工资发放中开始代扣,同时代扣2011年全年的公积金,分12 个月代扣。因此,2012

年全年个人每月扣缴的是双月的公积金(1拖1,代扣1年),2013年1月起按正常仅代扣当月个人缴存的部分。 三、房改住房补贴(房补)的适用对象有哪些? 答:发放房补有两种情形:①本人、配偶未购买过政策性住房,也未领取过购房补贴。②因职务晋升,已购房但未达到面积标准的,俗称“面积补差”。 四、房改住房补贴发放规则及标准是什么? 答:规则一:方案实施后(即2011年5月起)逐月发放至个人公积金账户,每月缴存标准⑵是:正高、局级以上4600元/月,副高、处级3600元/月,中级、科级2800元/月,其他人员2400元/月。累计最长发放不超过360个月(即30年,含方案实施前月数);方案实施前,一次性计算发至个人公积金账户,每月标准是:正高、局级以上2400元/月,副高、处级1900元/月,中级、科级1500元/月,其他人员1300元/月。(此标准刚好是逐月缴存标准减半加100元)举例:某符合领取房补的教师,1999年7月调入我单位,2003年1月兑现中级,2008年5月兑现副教授至今,那他的房补是1999年7月~2002年12月共42个月,按1300元/月计算,2003年1月~2008年4月共64个月,按1500元/月计算,2008年5月至方案实施前(2011年4月)共36个月,按1900元/月计算,2011年5月至2011年12月,方案实施后计算8个月,按3600元/月的标准,因此,预计该教师年底2011年12月,其到账的房补是: 42*1300+64*1500+36*1900+8*3600=24.78万元。 规则二:已购政策住房未达到职务职级标准面积的,补贴一次性缴入个人账户。面积补差计算见本问答第七题。

中央国家机关职工购房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及使用操作规程

中央国家机关职工购房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及使用操作规程 【发布时间】2000-11-27【颁布单位】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一、管理机构及其管理范围 根据《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购房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及使用办法〉的通知》(国管房改字〔2000〕219号)的规定,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各单位的购房补贴资金由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国管中心)负责管理,国管中心委托承办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银行办理具体金融业务。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各单位包括全国人大机关、全国政协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在京单位,中央企业工委、中央金融工委管理的企业及其所属在京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各单位购房补贴资金均应按规定实行专户管理。 二、承办银行及其职责 受国管中心委托经办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银行均可承办中央国家机关购房补贴金融业务,国管中心在承办银行各经办网点分别开立购房补贴资金账户,在此账户下,各单位在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经办网点开立单位购房补贴账户(与住房公积金账号分别设立,但有关联),并在单位账户下建立职工个人账户,银行经办网点具体办理各单位购房补贴的缴存、补交、支取、转移、核定、结息、对账和查询业务。 三、购房补贴分类及计算方法: 购房补贴分为按月补贴和一次性补贴。 (一)按月补贴的发放对象和计算方法: 按月补贴是指单位为无房老职工(指1998年12月31日(含)前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和新职工(指1998年12月31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1999年1月1日后工作年限内按月发放的购房补贴,计算公式为: 无房老职工和新职工按月补贴额=职工当月标准工资×年度月购房补贴系数 (二)一次性补贴分为无房老职工1998年底以前的一次性补贴、未达标职工差额补贴、职工职务晋升级差补贴三种。三种一次性补贴的发放对象和计算方法如下: 1.无房老职工1998年底以前的一次性补贴是指单位为无房老职工一次性发放的1998年底以前工作年限内的购房补贴。计算公式为: 无房老职工一次性购房补贴额=职工1998年月均标准工资×1999年年度月购房补贴系数×职工1998年底前的工作月之和+1999年年度工龄补贴额×建立住房公积金前工龄×职工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2.差额补贴是指单位为住房面积未达标职工一次性计发的差额补贴。计算公式为: 差额补贴=(1999年度基准补贴额+1999年度工龄补贴额×建立住房公积金前工龄)×差额面积 差额面积=职工住房面积标准一现住房建筑面积 3.级差补贴是指1998年12月31日(含)前参加工作的有房老职工职务晋升、工勤人员晋升技术等级时,单位对其一次性计发的级差补贴,计算公式为: 级差补贴=(届时基准补贴额+届时工龄补贴额×建立住房公积金前工龄)×级差面积 级差面积=晋升后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晋升前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 (三)离退休职工无房或住房未达标的,单位为其发放的购房补贴可直接以现金的方式发放。 四、购房补贴专户管理操作程序 (一)开户 1.登记开户。 单位经办人员直接到本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银行经办网点领取《购房补贴登记表》(见附表1,以下简称登记表)和开户印鉴卡片,填写登记表,在印鉴卡上预留印模后,一并交银行经办网点,开立单位购房补贴账户,取回银行盖章的印鉴卡。同时领取《购房补贴核定清册》(见附 表2,以下简称核定清册)。 2.核定按月补贴职工的月缴存额。 单位将缴存按月补贴职工的月缴存额等情况填入核定清册,在清册各页上加盖单位人事或劳资部门章后,递交银行经办网点。银行将清册内容录入记账系统,同时打印清册基础核对单给单位核对,单位根据核定清册逐项核对,核对无误后,盖章交回银行经办网点;发现不符时在基础核 对单上用红笔更正,盖章返回银行,直至无误后,银行为按月补贴职工个人开立购房补贴账户。 3.登记表与核定清册填写注意事项:

新引进博士住房补贴领取办法

新引进博士住房补贴领取办 法 -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新引进博士住房补贴领取办法 一、领取条件: 1、签订入校协议,办理完毕入校手续; 2、取得博士毕业证、学位证; 3、人事档案已经调入学校。 二、领取时间:每周三上午。 三、领取地点:勤政楼人事处308房间。 四、联系方式:3326203。 五、住房补贴适用税率: 经咨询财务处,博士兑现待遇适用税率: 所交税额计算办法:领取金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如领取16万元,应交税:16万*25%-1005=38995元。 六、领取方式及应具备的条件:

领取方式3分两个年度领取,如第一年108000;第二年52000。 领取方式4分三个年度领取,如第一年54000,第二年54000,第三年52000。 采取第一种领取方式时,在第一次领取时需提供博士学位毕业证、学位证原件和复印件及入校协议、工作证原件;以后每年领取时只需提供工作证即可。 采取其它领取方式时,需要按如下要求领取: 1、在校外(新乡市区范围内)购买住房。 2、领取住房补贴时,请领取人和担保人一同到人事处师资科办理相关手续。 3、领取人需提供以下证件:①身份证;②博士学位证和毕业证;③购房(认购)协议或房产证;④工作证;⑤入校协议。 前三个证件需同时提供复印件,后两个只需提供原件。 4、担保人需提供:①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②工作证原件。 担保人必须是我校正式在编教职工,且以下三类人不能作为担保人:①人事处人员;②领取人亲属;③本年度引进或培养回校的教职工。 担保人如退休或因各种原因离校,领取人应更换担保人。 5、购房协议或合同上一般应是领取人本人姓名,如是领取人配偶姓名,还需要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以上内容,仅供大家参考。如有异议,请电话咨询。

个人基本住房补贴标准是什么

个人基本住房补贴标准是什么 1、基本标准 发放住房补贴后购房,职工个人承担住房支出的款额不能代于房改成本价买房。以职工20年分期付款购买一套普通住房的月支付房 价不低于家庭工资收入的15%作为依据。住房补贴发放比例,主要 根据房价收入比,即以当地的住房价格和职工的收入水平来控制。 如大城市住房价格高,补贴就可能占房价的50%至70%;中等城市房 价低一些,补贴可能占30%到50%,小城市和镇就不必发住房补贴了。 2、提租补贴(即租房补贴)具体标准 正部级240元/月,副部级210元/月,正司级130元/月,副司 级115元/月,正处级100元/月,副处级(包括技术工人中的高级技师)90元/月,科级(包括技术工人中的高级工、技师和25年以上科员、办事员、初中级技术人员和普通工人)80元/月,科以下70元/月。 3、按月领取的购房补贴: 1999年至2004年的职工,按当月标准工资×月住房补贴系数(0.66);2005年1月1日以后的实行定额发放:科级以下800元;副 科级900元;正科级1000元;副处级1100元;正处级1200元;副司级1400元;正司级1600元;机关工勤人员,普通工人800元,技术工 人中的高级技师可达1100元。另外,无房一次性补贴和住房未达标 补贴,仅对1998年12月31日(含)前参加工作的老职工发放;级差 补贴则指有房老职工在其现住房面积经达标、未达标、超标处理后,因职务、技术等级晋升,按晋升后的购房补贴面积标准与晋升前的 差额一次性补贴。 住房补贴的资金来源主要有三大块:一是国家下拨的建房资金; 二是单位售房资金;三是单位多种渠道筹集的资金。发放住房补贴的

中兴《购房补贴管理办法》

ZD/ZX 04.031 3-2004 购房补贴管理办法

购房补贴管理办法 1.目的 为帮助员工缓解购房资金压力问题,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2004年10月15日前入职的正式员工。 3.管理职责 3.1公司设立购房补贴审批小组,负责审核、批准申请人资格。 3.2财务中心财务管理部负责资金计划审批,财务中心证券财务部负责购房补贴的资金发放。 3.3总裁办法律部负责有关房屋产权的法律咨询,房屋产权归属、公证以及购房材料的合法性、有效性的审核,购房补贴协议的签订及保管。 3.4人事中心HR部负责购房补贴的具体操作实施。 4.内容 4.1购房补贴类型、条件及补贴标准 4.1.1员工无论采用何种方式购房,如符合申请要求,并提供有效购房证明,可选择二种补贴类型中的一种申请。 4.1.2夫妻双方均在本公司工作,只能一方享受购房补贴。 4.1.3购房补贴不得重复申请,同一套住房只能享受一次补贴。 4.2购房补贴的申领 4.2.1符合公司购房补贴条件,员工在“人事在线-个人自助-薪资奖金自助-我的房补申请”上填报申请,部门/主管领导审批。 4.2.2 购房补贴申请获批准后,进入系统排名。

4.2.3房补排名以每月16日公布的排名为准,根据排名结果,HR部提交当月审批名单予购房补贴小组审核。 4.2.4审批通过后,由HR部通知获批准员工提供有关材料。 4.2.5领取购房补贴需提供的有关材料: ①身份证 ②户口本 ③结婚证 ④购房材料: A.一次性付款方式购房,须提供:购房合同、购房发票、房产证,如暂未办理出房产证,须提供发展商证明。 B.贷款按揭方式购房,须提供:购房合同(复印件)交首期的发票或收据,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 C.房产证、购房合同或购房发票必须置于员工本人名下,如置于夫妻双方共同名下,按本人实际产权比例换算。 4.2.6材料验证:工作常驻地在总部的员工,由人事中心HR部当场验原件,留复印件;驻外各研究所人事室、各办事处管理助理负责对本辖区申请购房补贴员工的材料原件进行审核,将复印件寄给HR部,由HR部、法律部依次审核。 4.2.7核准、审批后,HR部通知财务中心证券财务部付款。 5.特殊处理 5.1最近一次考核为“C”等级不予受理;受行政处分的员工,警告类别半年内无资格申请或须停发,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查看、开除以上六类二年内无资格申请或须停发。 5.2 已享受奖励性购房补贴的员工,在公司工作未满六年而离开公司,须退还未服务满期间的补贴,由第三方担保的由担保人承担有关责任,否则公司有权处理该房产或以法律手段追回公司资产。退还补贴金额=已发补贴金额/72*(72-已服务月份) 6.本办法由人事中心HR部解释和修订,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7.附件:排名规则

南宁市住房补贴办法

【实施日期】2004/01/01 【颁布单位】南府发〔2003〕139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住房补贴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南宁市住房补贴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南宁市住房补贴办法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对我区住房补贴方案进行部分调整的通知》(桂政发[2001]94号)和《关于南宁市住房补贴系数的批复》(桂房改字[2003]1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住房补贴发放对象及条件 (一)未以成本价购买单位公有住房和政府直管公房的职工。 (二)虽已按成本价购买了公有住房,但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 (三)按经济适用住房指导价购买公有住房的职工。 (四)居住私房(自建、受赠予、继承的住房)或在市场上承租住房以及个人出资购买商品房或经济适用住房的职工。 (五)未享受房改优惠政策购买公有住房的再婚职工。 (六)现承租单位和政府直管公有住房的职工,在租金标准未达到成本租金水平之前,承租期间不享受住房补贴,若职工退出承租的公有住房时,可按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核定住房补贴。 (七)虽按建房实际费用(含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全额集资建房但未达到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可领取差额面积部分的住房补贴。 (八)夫妇双方婚前已分别购买公有住房,有一方或双方未达到规定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按各自婚前所购住房面积核定差额住房补贴。 (九)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家庭户职工,由夫妻双方分别按照各自现任职务(或职称)所对应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核定;双方均不达标的,可按各自的差额面积领取住房补贴;一方已达标的,只发不达标一方的住房补贴。 (十)凡1998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去世的职工均不享受住房补贴;1998年12月31日后去世的职工符合住房补贴条件的,可享受住房补贴。 二、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 (一)科级以下(含科级)职工70平方米;处级干部90平方米;厅级干部120平方米。 (二)具有中级以下(含中级)职称的知识分子70平方米;具有副高、一档高级

二、住房补贴发放范围、对象和补贴标准

附件2: 住房补贴发放范围、对象和补贴标准 (一)福州市区的省、市、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均属实施范围:(二)对象: 1、1998年12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编在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 (1)没有享受过实物分配公有住房的。 ①无房户; ②居住自有私房者。即:居住祖传、馈赠、自费购买的商品房或经济适用住房,以及私有住房拆迁所安置的住房。但不含解困房和公房拆迁所安置的住房。 (2)虽已享受过实物分配公有住房,但未享受购买公有住房优惠政策,本人愿意并经批准退出现租住公有住房的。 (3)虽已购公有住房或参加集资建房,但住房面积未达到本人住房控制面积标准的。 (4)购买公有住房时将私房面积合并计算的,其合并计算的私房面积部分以及合并后仍未达标的部分予以补贴。 以上对象凡本人及配偶在本地、外地、本单位、外单位分配公有住房、房管部门直管房以及参加过集资建房等,均属享受过实物分配公有住房。 2、1998年12月1日起参加工作的职工。

(三)职工享受住房面积以省政府闽政〔1995〕40号文件规定的控制标准上限为准。即:一般干部和职工为70平方米;科级干部或正式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干部为85平方米;县处级干部或正式聘任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及1983年8月31日前评定确认为中级职称的干部为100平方米;地厅级干部或正式聘任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及1983年8月31日前评定确认为高级职称的干部为130平方米。 职工住房补贴额由职工住房面积补贴额与工龄补贴额构成。 职工住房面积补贴额=每平方米住房面积补贴额×职工住房补贴面积 工龄补贴额=951(市政府公布的1998年出售公有住房框架结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0.6%×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以前的工龄×职工住房补贴面积 (四)1998年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为1900元/平方米,1999年我市住房补贴按1998年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进行计算,每平方米住房面积补贴额430元。工龄补贴额5.7元/平方米·年。今后根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和职工工资的变化,对住房补贴标准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时间和幅度,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购房补贴管理办法

购房补贴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解决外来员工的住房问题,减轻员工购房负担,提高公司福利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申请购房补贴,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者为本公司行政后勤及车间主任以上正式员工; (二)非武汉户籍且在武汉购买第一套住房的; (三)第一套住房在还贷期的; (四)配偶所在单位未分配福利房的。 第三条购房货币补贴的标准 根据职工本人的职务(包括行政职务、专业技术职务,下同)、技术等级、工作年限、任职年限和现有住房状况等因素,确定职工住房货币补贴标准。(详见附表1) 第四条申请者填写好《职工住房情况表》(下称《情况表》)和《职工购房补贴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资料:(详见附表2、3) (一)本人和配偶的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二)已有住房的产权证、购房合同(原件、复印件); (三)专业技术职务、行政职务证明(原件、复印件);

(四)其他认为必要的资料。 第五条购房补贴采取按月发放住房货币补贴的形式汇入个人在公司的银行卡中。 第六条购房货币补贴的标准 根据职工本人的职务(包括行政职务、专业技术职务,下同)、技术等级、工作年限、任职年限和现有住房状况等因素,确定职工购房货币补贴标准。 第七条购房补贴按以下标准执行: 注:夫妻双方均在公司者,按高级别享受一方补贴。 第八条新职工领取公司购房补贴,从职工申领批准之日起发放10年。第九条新职工领取公司购房补贴后,如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自情况发生当月起停止支付购房补贴: (一)职工调离、辞职或被开除、解聘; (二)配偶单位新分配福利住房(按国家规定的房租标准租赁或房改价购买);

(三)关系上交人才交流中心、工作未落实的; 第十条申请租房补贴的程序为: (一)员工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各类表格,所在部门认真审核个人情况后,负责人签字确认; (二)提供各类所需的相关材料; (三)行政人资部对申请人基本情况进行复核,确定购房补贴标准报董事长审核; (四)财务部凭审核结果随工资按月发放; (五)购房补贴每半年复核一次。 第十一条申领购房补贴的新职工应该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协助职能部门核实个人住房情况。对因隐瞒个人现住房情况和配偶分配住房情况,弄虚作假而享受房改政策、领取购房补贴的职工,除取消购房补贴资格和责令其退回全部补贴外,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1年9月1日起起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行政人资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武汉陈世家食品有限公司 2011年9月1日出师表

南昌市住房补贴办法

南昌市住房补贴办法 发表于 2007-3-23 14:52:13 |只看该作者|倒序浏览 ■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住房补贴制度,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户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基本思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在完善住户公积金制度的同时,通过实行住房补贴及相关配套改革,增加职工工资中的住房消费含量,提高职工购房支付能力,由职工根据需要和承受能力自行解决住房问题,逐步实现住房分配货币化和住房供应社会化,加快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城镇住房新制度。 第三条住房分配货币化主要包括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住房补贴是国家和单位向职工支付具有工资性质的住房消费资金,定向用于职工购房及归还个人住房贷款。 第四条实行住房补贴的原则是: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体现转换住户分配机制的原则;贯彻按劳分配为主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坚持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同稳定的关系,兼顾各方面利益,保证改革顺利推行的原则。 ■实施范围 第五条住房补贴的范围为财政全额和差额预算的机关事业单位。财政预算外的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第六条住房补贴的发放对象为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包括离退休职工)。 无房职工是指本人及配偶均未购买公有住房的职工。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是指1999年底前参加工作,本人或配偶已购买公有住房,但住房面积未达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以下简称未达职工)。无房及未达标职工的确认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条职工住房补贴的标准按照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职工工资、职工住房面积标准、工龄等因素计算测定。住房补贴包括住房面积补贴和住房工龄补贴两部分。 (一)职工每平方米住房面积(建筑面积,下同)补贴额按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除以2与职工平均负担额按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除以60平方米确定。职工年平均工资以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准。 (二)住房工龄补贴按年工龄补贴额与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计算到1996年止)及职工住房面积标准的乘积计算;2000年度工龄补贴额按出售公有住房成本价的0.6%执行。 (三)职工月住房补贴额为职工当月工资额(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为基数)乘以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按职工每平方米住房面积补贴额、职工住房面积标准和职工每平方米住房面积补贴额、职工住房面积标标和职工月平均工资额为基数计算测定。 (四)住房补贴的发放年限为25年(300个月)。 (五)职工每平方米住房面积补贴额和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随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职工工资等因素的变化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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