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讲义3章美国产品责任法

国际商法讲义3章美国产品责任法
国际商法讲义3章美国产品责任法

第三章产品责任法

第一节概述

第二节美国的产品责任法

第三节美国产品责任诉讼中被告的抗辩与原告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的范围

第四节产品责任法对美国对外贸易的影响

第五节欧洲产品责任法

第一节产品责任法概述

一、产品责任法(product liability)的概念及性质

产品责任法是调整产品的制造者(manufacturer)、销售者(seller)因生产、销售有缺陷的产品(defective product)而对产品的使用者(user)造成损害而产生的各当事方之间的赔偿损害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产品责任是产品在消费过程中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者是财产损失(injury or property damages)所引起的民事责任。

把握产品责任发展的历史趋向

把握产品责任的社会作用和政策基础

二、产品责任法和买卖法的关系

1、联系

买卖法中有关卖方对品质担保责任的规定同产品责任法的某些要求是相同的

2、区别比较

买卖法产品责任法

类属私法公法

条款性质任意性强制性

赔偿范围合同总额内财产、人身

赔偿额小大

涉及责任人较窄更为宽泛

产品责任法对象是因产品缺陷而导致的人身伤害或者是财产损失而产生的赔偿关系

三、产品责任法所涉及的几个重要概念

(一)产品(PRODUCT)

1、美国

指任何经过工业处理的有形物,包括农产品在内。

2、欧洲

1985年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Directive concerning liability for defective product)的规定:“产品”一词是指一切可以移动的产品movable items。但是不包括初级农产品。

3、我国1992年通过,并在2000年9月1日经修改后颁布的《产品质量法》第2条:

本法所称的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的规定,但是,建设工程所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内的,可以适用本法的规定。

(二)缺陷defect

1、美国法院的标准

采用两个标准来确定某项产品是否具有不合理的危险:

其一是消费者对于产品安全性的期望

其二是效益与危险性对比分析

2、欧共体的《产品责任指令》

“考虑到包括产品说明及产品投入流通领域的时间等因素在内的所有情况,如果一项产品未能按照预期的目的对使用该产品的人的身体或者财产提供他们有权期待的安全,那么该产品就是

有缺陷的产品。”

产品不能提供一般消费者有权期望得到的安全。

(三)归责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

2、过错推定原则+

3、无过错责任原则

第二节美国的产品责任法

一、立法情况

1、州立法(判例法)

2、单行法规(行政法)

3、法律重述

二、理论发展

1、违反担保

2、侵权行为-疏忽

3、严格责任

三、美国产品责任法的求偿(诉讼)依据

(一)疏忽(negligence)

疏忽指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有疏忽之处,致使产品有缺陷,而且由于这种缺陷使消费者的人身或财产遭到损害。

通常意义的疏忽是指,当事人没有做到“合理注意”(reasonable care)的过失

1)依此诉讼,可要求赔偿的范围

(1)人身伤害

(2)财产损害

2)原告的举证责任

(1)被告负有谨慎行事的义务;

(2)被告因疏忽大意而未能履行该项义务;

(3)原告受到了伤害;

(4)原告的伤害和被告的过失之间存在着因果联系。

美国法院在其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有以下几类疏忽大意的过失行为:

A、生产者的过失(设计、生产、检验、测试和使用的警告)

B、零部件制造者和原材料提供者的过失

C、运输产品者的过失

D、零售商的过失(广告和推销)

E、将他人制造的产品标志为自己产品的人的产品责任视为与该产品的制造者责任相同

3)利弊分析

(1)利:不受合同限制。A原告可以是买方、旁观者、受害者;B被告不限于销售者,还可包括供货人和制造厂家;

(2)弊:举证比较困难。A消费者在技术上是外行;B有的产品出问题时本身消灭,缺证据(二)违反担保(Breach of warranty)

违反担保指产品存在某种缺陷或瑕疵,卖方违反了买卖合同对货物的明示或默示的担保,提供了有缺陷的产品,造成了消费者的伤害。

A warranty is a contractual assurance that goods will meet certain standards.

英美法中,

明示担保是依合同中明确表示;

默示担保是依法律规定,如A商品应具有适合销售的商销性,B产品须适合一般用途或特定用途,含商品包装、标签等。

1)原告的举证责任有三

受到缺陷产品伤害的消费者,所负担的举证责任:

(1)产品是有缺陷的

(2)该项缺陷是违反担保的

(3)缺陷给消费者造成了损害,有因果联系

原告通知义务

根据统一商法典的规定,买方有义务在他发现或者是应当发现卖方违反担保义务之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就产品缺陷的情况通知卖方,否则就丧失了以担保责任为由向卖方索赔的权利。2)利弊分析

利:不用证明被告有过失(疏忽)

弊:要求原、被告之间有合同关系。因此有较大局限性。

3)原告范围与赔偿范围

对此《美国统一商法典》(ucc)对违反合同担保的诉讼范围提出三个方案,供各州选择其一:

(三)严格责任(strict liability)

严格责任也称为“侵权法上的无过失责任”(strict liability in tort)

美国首先采用严格责任,欧洲、日本等在很长时期内仍是用过失责任,80年代才开始向严格责任过渡。

严格责任是只要产品存在缺陷,对使用者或消费者具有不合理的危险,并因此而使他们的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失,该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都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者尽了“应有的注意”(due care)仍要承担责任。

1)利弊分析

对消费者和受害方是最有利的,因为:

(1)属侵权诉讼,不要求原被告之间有合同关系。因此任何受到产品伤害者都可以做为原告,生产、批发、销售产品者都可以成为被告。

(2)采用无过失责任原则,原告不须证明被告有疏忽或过失。

2)原告的举证责任

无须证明被告有过失,但是要证明以下几点:

(1)产品处于一种有缺陷的状态;

(2)在产品的缺陷和消费者遭受的损失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

(3)产品的缺陷是在投放市场时已经存在,(产品到达买方时的状态与其被出售时的状态相比没有发生重大变化;reaches the user without substantial change)

被告是专门从事销售某种产品的商人;In the business of selling

这种缺陷使得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处于不合理的危险之中;defective condition unreasonably dangerous to the user

3)原被告范围和赔偿

(1)原被告的范围

原告的范围:可以被合理预计到会因产品有缺陷受到伤害的任何人,包括产品的最终消费者和使用者,有的法院判决将旁观者也列入该理论所保护的范围之列。

被告的范围:包括产品的制造者,零部件制造商、批发商和零售商甚至包括产品的出租人。 (2)赔偿

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关于产品责任诉讼中原告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的范围

A、对人身伤害的损害赔偿

(1)痛苦与疼痛;

(2)精神上的痛苦与苦恼;

(3)收入的减少;挣钱能力的减弱;

(4)合理的医疗费用;

(5)身体残废。

B、财产损害的赔偿

(1)包括替换受损害的财产或者修复受损害财产所支出的费用。

(2)商业上的损害赔偿,是指有缺陷的产品的价值与完好的合格产品价值之间的差价。

(3)惩罚性的损害赔偿,主要是为了对恶意的行为施加惩罚。

(四)中国产品责任制度中原告的诉讼依据,

1、中国产品责任相应的法规依据主要为

1)《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3条:"消费者、用户因为使用质量不合格的产品造成本人或者第三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制造者或销售者要求赔偿。"

3) 《产品质量法》第3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1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从以下几方面比较:

1、原告范围:根据中国的有关法律,受害人可以直接向产品的制造者提起有关产品责任的诉讼。受害人的范围不仅包括产品的购买者,还包括产品的实际消费者,受到伤害的第三人。

被告范围:产品经营者,包括制造者、销售者、(运输者和保管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1、42条)。不受销售合同限制,因此不属于担保责任。

2、举证责任:证明以下事实即被告责任的成立:(1)产品有瑕疵,(2)损害系由产品瑕疵所致。

不用举证疏忽过失,因此不是过失责任,而是严格责任。

3、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根据《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被告(侵害者)赔偿责任范围包括(1)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不包括缺陷产品本身,因为产品由于其本身缺陷而造成的价值的减少,应通过合同责任解决),(2)受害人的人身受到的伤害。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1条和第42条的规定,制造商对其提供的缺陷产品致人伤残,致人死亡的,应当支付有关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收入、残疾器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抚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用等等,致人死亡的还应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美国产品责任的赔偿范围包括精神的损害,中国没有强制性规定。因此美国赔偿范围更宽。

因此,可以说中国实行的是类似于美国的“严格产品责任”的产品责任制度。

第三节美国产品责任诉讼中被告的抗辩理由

(一)担保责任理论下被告的抗辩

排除担保或限制担保(Disclaimer or limitation of warranties)

美国《统一商法典》规定,允许卖方排除其对货物的明示担保和默示担保。

但美国法律对此种条款有严格限制:

(1)消费品交易中不得使用;

(2)仅限于对抗“违反担保”之诉;

(3)使用排除条款应显著标明。

(二)过失责任和严格责任下被告的抗辩

承担疏忽(Contributory negligence)与相对疏忽(contributory negligence)

承担疏忽:原告在使用被告提供的有缺陷产品时也有疏忽之处,由于双方面的疏忽而使原告受到伤害。

被告可全部免责。

相对疏忽:尽管原告方面也有一定的疏忽,但法院只是按原告的疏忽在引起损害中所占比重,相应减少其索赔的金额。

(三)三种原则都可以使用的抗辩

1、自担风险(Assumption of the risks)

消费者自己愿意承担风险。三个要点:

(1)原告已知产品有缺陷或危险性;

(2)甘愿将自己置于这种危险境地;

(3)由于原告甘愿冒风险而使自己受到损害。

2、非正常使用产品(Misuse or Abuse of the product)(概念读教科书)

3、擅自改动产品(Subsequent alternation)

4、带有不可避免的不安全因素的产品

在欧盟的产品责任指南规定中还有一个抗辩:

现有技术发展水平限制

科学水平有发展过程,许多新产品在利用现在科学技术中,仍会带有不安全因素。

(四)中国产品责任案被告的抗辩

产品制造者可提出的免责情形。根据《产品质量法》第29条规定,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此外,司法实践中也认可以下抗辩:[1]受害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2]非正常使用或错误使用;[3]产品已过有效期限。

第四节产品责任法对美国对外贸易的影响

(一)美国产品责任法的诉讼管辖

1、对物的管辖

通常在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2、对人的管辖

“长臂法”(long-arm statute) :

只要被告与美国某一州有“最低限度的接触”,该州的法院就对其有司法管辖权,不论是否有本州的居民

(二)法律适用

适用对原告最有利的地方的法律来保护被告

1972年国际私法协会《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的四原则:

1、损害事实发生地;

2、直接受害人惯常居住地;

3、赔偿义务人主营业所所在地;

4、直接受害人购买产品的市场所在地。

可以适用同时符合两个条件的国家法律。

第五节欧洲产品责任法

20世纪80年代前,欧洲主要通过引申民法处理产品责任案件。

1985年7月25日,欧共体通过《关于对有缺陷的产品责任指令》(Directive Concerning Liability for Defective Product),允许成员国通过立法予《指令》以实施。

《指令》(共22条)的主要内容

1、采取无过失责任原则

只需要证明受到损害和产品有缺陷,二者间有因果联系,即可使生产者承担责任。

2、生产者的定义广泛

制成品、原材料、零部件的生产者,

将自己标识置于产品上者,进口经销者

若不能确认生产者,则产品供应者视为生产者。

3、产品的定义

是指可以移动的物品。但不包括初级农产品和戏博用品。而允许各国立法时加上这两种物品。

4、关于缺陷的定义

产品不能提供一般消费者有权期望得到的安全。

5、关于损害赔偿

损害包括财产损失、人身伤害和死亡

不包括:缺陷产品自身损失、500欧元以下的损失及“痛苦”。

6、对产品责任的抗辩

被告可提出三种抗辩:

(1)无罪责

A、生产者未将该产品投入市场,

B、缺陷在投入市场时不存在,

C、制造该产品非经济目的,

D、缺陷是政府强制性规章引起,

E、现有科技水平,

F、零件制造者证明缺陷系设计所致。

(2)时效

即在一定期间内受保护。

A、原告在该产品投入市场10年内有诉权

B、自知道或理应知道受到损害、产品有缺陷及谁是生产者之日起3年内起诉

(3)赔偿最高额

允许成员国立法中规定,生产者对由于同一产品同一缺陷所引起的人身伤害或死亡的总赔偿责任不得少于7千万欧元。

关于欧盟各成员国贯彻执行《指令》的情况,及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阅读新编本《国际商法》P305~309

思考题

1、产品责任法的概念是什么?

2、美国的产品责任法原告求偿依据有哪些?

3、美国产品责任诉讼中被告的抗辩理由有什么?

4、产品责任法对美国对外贸易有何影响?

《国际商法》期末考试试题

国际商法期末考试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1分,共10分) 1.根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发价的是()A.普通商业广告B.商品目录 C.商品价目表 D.一项包含货物名称、数量和价格的订约建议2.乙公司对甲公司发价的接受通知于8月5日从乙地发出,8月9日到达甲公司所在地,8月10日下午到达甲公司传达室,8月11日上午甲公司经理阅及此通知。依《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乙公司接受的生效时间是() A.8月5日 B.8月9日 C.8月10日 D.8月11日 3.产品责任法的目的是保护() A.生产厂家的利益 B.零售商的利益 C.买方的亲友的利益 D.消费者的利益 4.下列国际公约中我国是其成员国的是() A.《联合国销售合同公约》B.《海牙规则》 C.《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 D.《维斯比规则》 5.承诺是对要约的接受,这种接受原则上() A.不得附加条件B.可以附加一定条件 C.可以变更一些条件 D.可以限制一些条件 6.船舶所有人保留船舶的所有权,而将船舶的占有权转移给租船人以供运输,由租船人雇用船长、船员、并按照使用船舶的时间支付租金的合同称之为()A.航次租船合同B.光船租赁合同 C.定期租船合同 D.提单运输合同

7.联合国《国际销售合同公约》不涉及的内容有() A.合同的订立 B.买卖双方的义务 C.违约及其救济方法 D.合同的有效性 8.依大陆法,由于本人的意思而产生的代理为() A.意定代理 B.法定代理 C.指定代理 D.意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9.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不适用于下列哪个合同() A.消费者合同 B.国际知识产权合同 C.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D.国际服务贸易合同 10.下列国家属于大陆法系的是() A.英国 B.法国 C.美国 D.新加坡 三、判断正误(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1.各国有关商事的国内立法不能作为国际商法的渊源。() 2.营业地在英国的公司和营业地在中国的公司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不适用联合国销售合同公约。() 3.无论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都认为广告是邀约邀请。() 4.《国际货物买卖法》与《国际产品责任法》性质相同。() 5.保险合同成立后,除法律或者保险合同另有规定外,被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

国际商法自考资料

一、单选题2分×20个=40分 1、两大法系的特点 大陆法系:以成文法为主要标志;一般到个别的演绎推理;以理性主义为哲学基础,重视法理研究,强调成文法规;将全部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两大类。 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为主要标志(有个别成文法,例如美国统一商法典);个别到一般的归纳推理;以经验主义(法官的经验)为哲学基础,重视判例的作用,强调“法官制定法律”;无“公法”和“私法”之分。 条约、惯例、国内法的效力大小 一般来讲,条约效力(“共同的游戏规则”)要高于国内法,但国家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惯例不能与条约和国内法冲突(后二者由政府决定)国际商法的调整对象 国内法 2、判断是否是要约 原则上应向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内容要十分确定;应当表明要约人愿受其要约约束的意思。 判断合同的效力 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当事人应当具有订立合同的能力;合同内容合法;当事人的合意具有真实性;合同形式合法(口头,书面,默示推定)。英美法须有合法的对价或约因(我国法无要求) 承诺和要约的关系 承诺是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得同意要约意思的内容表示。承诺在内容上必须和要约一致。 《合同公约》第十九条:对要约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的答复,即为拒绝该项要约并构成新要约;但是,对要约表示承诺但载有添加或不同条件的答复,如所载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在实质上并不变更该项要约的条件,除要约人在不过分迟延的期间内以口头或书面通知反对该项要约对其的差异外,仍构成承诺;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均视为在实质上变更要约的条件。(实质性变更) 判断是何种担保方式?(抵押、动产或权利质押、留置) 质权转移标的物的占有,而抵押不转移占有;质权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尤以动产质权为主,而抵押多限于不动产。动产质押的标的物为可转移占有之动产。权利质押则包括(七小点),在我国质押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留置是债权人因一定的合同关系而占有债务人的财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将其扣留。 英美法认为,只要受担保方占有附属担保品,一份口头协议也具有同样的效力。但是质押物要转移占有,质押才有效。 定金法则(中国),英美法系的定金

国际商法期末复习资料

国际商法期末复习资料内部编号:(YUUT-TBBY-MMUT-URRUY-UOOY-DBUYI-0128)

国际商法复习要点 说明:前面带有“!”考的可能性很大,带有“无,不用背”的可以略过。 1.导论 1.国际商法的基本概念 国际商法是调整跨越国界的商事关系以及与此有关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国际商事可分为三类: (1)货物贸易;(2)国际技术转让与知识产权许可贸易;(3)外国直接投资国际商法的主体:(1)参加国际商事活动的国际组织;(2)不同国家的公司、企业和个人 国际商法的客体: (1)不同国家之间的商事关系; (2)营业地跨越国界的公司、企业、个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的商事关系;(3)各国在管理对外商事活动过程中同公司、企业或个人之间发生的各种商事关系。 国际商法的内容: (1)有关调整国际货物买卖方面的法规; (2)有关管理国际商事活动方面的法规; (3)有关处理国际商事争议方面的法规。 2.国际商法的主要法律渊源 主要有三个:即国际商事条约、国际商事惯例和各国有关商事的国内立法。 所谓国际条约,是指国家间所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则的国际书面协定。

所谓国际商事惯例,是指在国际商事的交往中,由于长期地反复的国际实践而逐渐形成的并受到较普遍遵守的一些商事原则和规则。 3.两大法系的概念、所属国家和地区、主要法律渊源、主要特征(了解) !4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区别:非常重要,肯定考这个题 (1)救济方法不同(普通法:金钱赔偿、返还财产;衡平法:金钱赔偿、返还财产、依约履行) (2)根据普通法,即使对于有发生不法行为或违约行为之虞的情况,法院原则上也不能发出禁令预先采取防止措施;但根据衡平法,法院在审理案件时

国际商法讲义课后思考题答案

【第二章课后思考题答案】 1、按照国际惯例,倒签提单是一种欺诈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对卖方和承运人都是十分不利的。买方一旦有证据证明提单的装船日期是伪造的,就有权拒绝接受单据、拒收货物、拒付货款。即使已经支付了货款,买方还可要求卖方退还。 本案中,虽然卖方迟延交货一天不足以构成根本违反合同,但是,由于卖方与承运人串通倒签提单。因此,买方有权拒收货物、拒付货款,而且买方仍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完全由卖方和承运人负责。 2、广州海事法院认为,达斌公司与原告签订购货合同后,不按合同的约定向原告提供坤甸原木,而在没有交货的情况下,串通泰坦公司取得已装船的清洁正本提单,并依据该提单以及其它伪造的单证,企图收取货款。上述行为足以证明达斌公司是蓄谋欺诈。被告泰坦公司明知未收到达斌公司交付的坤甸木货物,却签发了坤甸木已装船清洁提单,嗣后又数次向海口外轮代理发电,配合达斌公司制造货已装船并即将到港的假象,为达斌公司骗取货款提供了必要的条件。以上事实说明,两被告利用合同和作为运输合同证明的提单共同实施欺诈,以此骗取原告货款,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达斌公司为实施欺诈与原告签订的购货合同,以及泰坦公司签发的假提单和伪造的发票等单证均属无效。造成上述合同和单证无效的责任完全在两被告,两被告共同侵权,应对其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原告请求赔偿其对3家客户的违约损失、银行开证费、货物保险费、营业损失和贷款利息有理,予以支持。判决如下: 一、原告海南省木材公司与被告达斌(私人)有限公司签订的购货合同无效;被告泰坦船务私人有限公司签发的提单无效;原告对中国银行海口分行开具的受益人为达斌(私人)有限公司的信用证项下的货款不予支付。 二、被告泰坦船务私人有限公司和达斌(私人)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原告海南省木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352968.15元以及外汇贷款利息和保险费美金47637.61元。两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20日内付清。 广州海事法院判决后,曾通过外交途径向两被告送达判决书,因找不到两被告而无法送达。该院遂依法进行公告送达。公告送达6个月后,两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第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3、上海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指示提单的背书即意味着运输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涉案货物在目的港交付前,提单已经由A公司背书给D公司,D公司作为提单持有人向承运人主张提货,提单所证明的运输合同的权利义务已经转让,A公司与D公司之间的委托加工和代为提货的关系,不能对抗包括承运人和保险人在内的第三人。A公司已经不是提单的合法持有人,其再以提单所证明的运输合同为依据,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已无合理依据。此外,由于A公司背书提单的行为使其丧失了对货物的保险利益,原告向A公司赔款已无法律依据,故本案原告不能对被告行使代位求偿权。故本案原告不能向被告主张货损赔偿。据此判决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上海高级法院经审理,于2003年12月22日做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4、本案例涉及的是,保险公司的责任与谁该对货损负责赔偿的问题。 皮手套在正常的温度状况下运输,货物湿、霉、沾污、变色,不是运输过程中外来因素造成的,或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应是商品本身的内在质量缺陷,即生产过程中没有把水分处理到符合该产品应有的干湿度。商品本身的内在质量缺陷,属保险公司的除外责任。根据

国际商法资料

有需要的同学可以看看O(∩_∩)O,考试加油哈。。。 题型:单选,多选,名词解释,论述题,案例分析 第一部分:单选(略) 第二部分:多选 1、仲裁协议的两种表现形式:仲裁条款和仲裁协议书。P190 2、票据的特征:票据是有价、流通、要式、文义、无因、设权证券。P162 3、损害赔偿的范围:人身伤害损失、财产损失、惩罚性赔偿。P107 4、违约的救济方法:实际履行,损害赔偿,违约金,解除合同。P48 5合伙协议的应具备的形式要件:书面形式,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方能生效。P11 6、仲裁机构:临时仲裁机构和常设仲裁机构。P194 7、国际货物运输风险中的海上风险里的自然灾害:恶劣气候、雷电、地震、海啸、火山爆发、洪水等p146 8、大陆法系的主要渊源:成文法p4。 9、支票的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银行),受款人。P180 10、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条款:主要条款和一般条款。P63 11、要约可采取的形式: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和行为。P34 12、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中的近因原则:保险关系上的近因原则并非是指时间上或空间上与损失最接近的原因,而是指造成损失最直接、最有效的起主导作用或支配性作用的原因。含义为只有在导致保险事

故的近因属于责任范围内时,保险人才应承担保险责任。即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应限于承担风险为近因造成的损失。P143 13、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基本原则:最大诚信原则,损失补偿原则,近因原则p141 14、公司资本的原则: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资本不变原则。P17 15、大陆法源于罗马法;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法人资格;有效的仲裁协议可排除法院的管辖权。 第三部分:名词解释 1、严格责任原则:即只要产品存在缺陷,对使用者具有不合理的危险,并使其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该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P43 2、代理:指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授权或法律规定,代表被代理人与第三人签订合同或从事其他有法律意义的行为,由此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P78 3、无效合同:指已经订立,但因违反法律、法规要求,国家不予以承认和保护的,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P41 4、禁止反言:指放弃权利的一方,日后不得再向对方重新主张这种权利。P142 5、国际商法:(1)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关系的法律法规和惯例的总和。或(2)规范不同国家的民事主体从事国际性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P1

国际商法习题及答案1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国际商法》试题(1) 一、判断题(请判断对错,正确的,在题前的括号内打“?”,错误的在括号内 打“?”,每小题1分,共15分) ()1、根据《美国统一商法典》的规定,只要以书面签字形式发出的 有关货物买卖的要约,在要约规定的有效期内,不得撤消。 ()2、根据大陆法国家的规定,如果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知道出售 的产品有瑕疵者,卖方可不负瑕疵担保责任。 ()3、一方违反合同,没有违约的一方所能得到的损害赔偿金,最多 不超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所能预见到的损失赔偿金。 ()4、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只要卖方未按 期交货,买方都有权立即宣告合同无效。 ()5、现行的德国产品责任法规定,索赔的主体只能是消费者。 ()6、对产品有关的危陷或产品的不正确使用,未给予适当的警告或指示,致使产品存在不合理的不安全性,被称之为设计缺陷。 ()7、如果一方违约未给对方造成实际损害,依据大陆法,另一方不能要求损害赔偿;根据英美法,另一方可以取得名义上的赔偿。 ()8、成文法不是英美法的主要渊源。 ()9、英美法认为,卖方对货物的默示条件或默示担保,是根据买卖合同的规定而产生的。 ()10、按照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要约在任何情况下都得撤消。 ()11、英国普通法认为,金钱赔偿是对违约的一种基本的补救方法。 ()12、根据各国的法律规定,如果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发生错误,即产生合同无效或可撤消的后果。 ()13、“格林曼规则”即严格责任,该规则标志着严格责任在产品责任领域被正式予以确认。 ()14、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损害赔偿的范围仅限于直接损失,对利润的损失不予赔偿。 ()15、美国产品责任法规定,任何产品都可以被产品责任法所调整,包括人体器官。 二、单项选择提(本大题共15小题,每小题1分,共15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被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的要求的,请将其选出,未选、少选或多选均不得分。

国际商法,第四章_代理法习题

第四章代理法 一、单项选择题:(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 1.依大陆法,由于本人的意思而产生的代理为( )。在我国法律中,这种代理称为() A.意定代理 B.法定代理 C.指定代理 D.意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2.依英美法,一个人以他的言辞或行动使另一个人有权以他的名义签订合同,这种代理权产生的原因为( )。大陆法国家一般把这种情况也纳入意定代理。 A.明示的指定 B.默示的授权 C.客观必需的代理权 D.追认 3.依大陆法,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为了本人的利益而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称为( )。 A.直接代理 B.间接代理 C.再代理 D.复代理 4.依德国商法典的规定,代理关系终止后,代理人对于他在代理期间为本人建立的商业信誉,有权请求本人赔偿。该请求必须在代理合同终止后一定期限内提出,该期限为( )。 A.两个月 B.三个月 C.四个月 D.六个月 5.下列各项中,不属于代理人忠实义务内容的是( )。 A.代理人应及时将有关客户的资料披露给被代理人 B.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订立合同 C.代理人不得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D.代理人应亲自履行代理义务,不得擅自转托他人 6.在代理制度中,行为人的行为对本人具有拘束力的情况为( )。 A. 行为人是在本人的授权范围内行事 B.行为人可以不在本人的授权范围内行事 C.行为人是以本人的名义实施的一切行为 D.行为人代理权终止后实施的代理行为 7.某甲经常让某乙替他向某丙订购货物,并如数向丙支付货款,在英美法中,乙便认为是具有( )。 A.明示代理权 B.默示代理权 C. 客观必需的代理权 D.追认代理 8.司机吴某要出差到山东,李某委托他代买一箱苹果,吴见当地苹果物美价廉,就多买了一箱。此行为属于:() A没有代理权B有代理权 C滥用代理权D超越代理权 9.对于无权代理的民事行为,如果未经追认,各国法律一般规定,由()承担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德国法规定善意第三人有要求行为承担赔偿损失或者履行合同的选择权。 A第三人B行为人和第三人C被代理人D行为人 二、多项选择题(下列各题有2个或2个以上正确答案) 1.英美法认为,代理权可以产生的原因有( )。 A.明示的指定 B.默示的授权 C. 客观必需的代理 D.追认的代理 2.在大陆法中,根据第三人与代理订合同时,代理人是以本人(即被代理)还是以代理人自己名义

国际商法第4章 产品责任法

第四章产品责任法 第一节产品责任法概述 一、产品责任与产品责任法 产品责任是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对于因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消费者、使用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产品责任所要解决的不是产品本身的质量问题,也不是在生产、流通领域中如何实行产品质量管理的问题,它所解决的是产品致人损害时的损失赔偿问题。由于一般情况下产品责任最终要由产品的生产制造者承担,因此,产品责任又被称为产品制造者责任。 产品责任是伴随着现代化工业发展而出现的,是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的产物。18世纪末开始的工业革命,使得商品经济迅速发展,商品生产逐渐形成一些前所未有的特点,随之也带来了因缺陷产品造成的产品损害事故增多的现象。对于产品造成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的后果由谁来承担责任,受损害者是否应该得到赔偿,如何得到赔偿的问题日益为社会所关注。为解决这个社会经济生活中不可回避的问题,相关的法律应运而生。 现代意义上的产品责任法最先诞生于英国,现已成为当今世界各国普遍重视的法律部门。产品责任法不同于调整国家与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之间为保证产品质量而产生的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关系的产品质量管理法或产品质量监督法。产品责任法所调整的是作为平等法律关系主体的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与消费者之间因产品损害事故而发生的损害赔偿关系,它以规定何种产品损害应获得赔偿、谁应对该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以及产品责任诉讼等为内容。产品责任法是调整有关生产与消费关系的最直接、最重要的法律之一,其精髓是平衡生产与消费之间的利益关系。产品责任法在规定了生产者责任的同时,为消费者、产品使用者或者第三人的损害赔偿提供了法律依据与保障,从这个意义上说,产品责任法应属于消费者保护法。 二、产品责任的构成 (一)关于产品 从经济学上讲,产品是人们通过劳动手段对劳动对象进行加工形成的一定成果。在商品经济条件下,产品不只是满足生产者自身的消费需要,更主要是为了满足社会的消费需要而进行生产的,此时的产品表现为从生产者手中通过市场交换到达消费者手中的商品。但是产品责任法意义上的产品比经济学意义上的商品的范围要窄,并非任何商品都能产生产品责任。 各国法律规定不同,因而在不同国家“产品”的内涵和外延是不同的,在一些有关产品责任的国际公约中也有着不同的规定。例如《关于造成人身伤害与死亡的产品责任的欧洲公约》(又称《斯特拉斯堡公约》)中规定:“产品”一词指所有动产,包括天然动产和工业动产,无论是未加工的,还是加工过的,既使是组装在另外的动产内或组装在不动产内。这里它强调受产品责任法调整的只是动产。而有些国家产品责任法中的产品则不限于动产。《欧洲共同体产品责任指令》则还将电这种无形产品纳入产品的范围。一些国家的产品责任法、国际公约还将初级农产品和狩猎产品排除在产品责任法之外。 (二)产品责任的构成条件 产品责任的构成应当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产品存在缺陷 关于产品缺陷,各国法律及国际公约的规定大致相同又略有差异。例如《德国产品责任法》规定:“产品不具备人们有权期待的安全,即为有缺陷。”《欧洲共同体产品责任指令》规定:“如果产品不能提供人们有权期待的安全,即属于缺陷产品。”《斯特拉斯堡公约》规定:“考虑包括产品说明在内的所有情况,如果一件产品没有向有权期待安全的人提供安全,则该产品为有缺陷。”有些国家虽然对产品缺陷无明确的定义,但仍可推知其立法含意。例

国际商法资料

作业1: 1.试论国际商法的产生及发展历程。 商法的产生和发展是有其历史必然性的: 首先,是农业革命;其次,是一个新的商人阶级出现;再次,商人在商业活动中需要并已经建立了商法规则。家商一体的古代罗马法;主以商人交易习惯为行为规范的中世纪商法;民族化、国家化的近代商法;适应经济全球化的现代商法。例如:不准货物未经加工就转手出卖;不准借本经商;不准放贷收息;否认商业中介活动。中世纪商法创设了三大理论:有限责任;商业信用;自治机制;要求商人必须自立、自律、自裁。民族化、国家化的近代商法:大陆法系:近代商法的发展,封闭的民商法体系。英美法系近代商法的发展:开放的海洋法体系。 国际商法的发展历程: 国际商法它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国际商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代理法;商事主体法;合同法;国际货物买卖法;产品责任法;国际商事仲裁。国际商法的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国际商事惯例与各国国内的商事立法。国际商法的历史具有特殊性,它由中世纪的跨国性向国内法发展。随着近年国际商事交易的发展,它又重新具有了国际性的特点。国际商法的国际性既包括商主体的国际性,也包括商行为的国际性。国际商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相比,有着不同的特点,它具有技术性、迅捷性及国际性,是在国际商事交易中最为广泛适用的法律规范。国际商法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及各国国内商法有着密切的联系,但又不同于上述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到法律关系的内容均有着自身的体系,是独立的、完整的法律学科。 2.分析合伙企业的主要适用对象,并解释其原因? 从目前各国的相关立法看,合伙制度有其不同的名称、性质、地位和适用范围。合伙企业在西方国家里,以家族企业居多,由于受人数、资金等限制,合伙企业是规模一般较小。我国则将其称为普通合伙。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允许有限合伙,我国《合伙企业法》、《民法通则》以及高院的司法解释,目前不允许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但即将要修改的合伙企业法,将允许有限合伙存在。因此,关于合伙企业的适用对象,非常值得研究。 合伙企业法规范的对象比较单一。该法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投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合伙人应当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当时该法将

国际商法8-第八章产品责任法

第八章产品责任法 2012.10 一、美国产品责任法 美国的产品责任法主要是州法,而不是联邦统一的立法。各州都有自己的产品责任法,而且各有差异,为了统一各州的产品责任法,美国商务部在1979年1月提出了一项《统一产品责任法(草案)》(Draft Uniform ProductLiability Law),供各州采用,但至今尚未被各州采纳。 一、产品责任的诉讼依据 美国产品责任法是以下列几种法学理论为依据的:①疏忽说(theory ofnegligence);②违反担保说(breach of warranty);③严格责任说(strictliability)。凡原告由于使用有缺陷的产品遭受损害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时,他必须基于上述三种理由之一,作为要求该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责任的依据。 1.疏忽 所谓疏忽是指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有疏忽之处,致使产品有缺陷,而且由于这种缺陷使消费者的人身或财产遭到损害,对此,该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承担责任。但是,当原告以疏忽为理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时,原告必须提出证据证 明:①被告没有做到“合理的注意”(reasonablecare),即被告有疏忽之处;②由于被 告的疏忽直接造成了原告的损失,仅凭原告使用产品造成了损失这一事实的本身一般并不能推定被告有疏忽。另外,如果由于原告自己的疏忽造成了损失,原告也不能要求被告赔偿损失。 疏忽在英美法上是一种侵权行为。在以疏忽为理由提起诉讼时,原告与被告之间 不需要有直接的合同关系(privity of contract),因为这不是根据合同提起的诉讼。所 以,作为原告的一方就不仅限于买方,而且扩及到其他有关的人,如买方的家属、亲友、来访者以至过路的行人或旁观者,只要他们是由于该产品的缺陷而受到损害,都可以对该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提起疏忽之诉。 原告在以疏忽为理由对被告起诉时,可以从各个不同的方面证明被告有疏忽。例如,原告可以证明产品的设计有缺点,从而说明生产者在设计产品时没有尽到“合理注意”的义务;原告也可以证明被告对产品的危险性没有作出充分的说明,以提醒消费者或使用者的注意,从而构成疏忽;此外,原告还可以证明被告在生产或经销该产品时,违反了联邦或州的有关这种产品的质量、检验、广告或推销方面的规章、法令,而违反这种规章法令的本身就是一种疏忽行为。但实际上,在现代化大生产的条件下不,要证明某种产品有缺陷往往是很困难的,有时甚至是不可能的。这是原告在以疏忽为理由控告生产者和销售者时所遇到的一个难题。 2.违反担保 所谓违反担保是指产品存在某种缺陷或瑕疵,卖方违反了对货物的明示或默示担保,例如违反了产品应具有商销性的默示担保,或违反了产品必须适合一般用途或特定用途的默示担保等。如果原告由于产品的缺陷遭受损害,原告可以以违反担保为理由对被告起诉,要求其赔偿损失。违反担保之诉是根据买卖合同提起的诉讼。按照美国普通法的原则,凡依合同提起的诉讼,原告与被告之间必须要有直接的合同关系。具体到买卖合同来说,只有买卖双方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所以,如果卖方违反担保义务,原则上只有买方才能对卖方起诉,买方以外的任何人都无权对卖方起诉;另

国际商法英语产品责任法report

要求包括:案情陈述;原告诉讼要点;本案例所涉及的重要法理和法庭裁决 Major : __English_______ Class: _Three____ ___ Group: One Name Student ID 汪杰20111301318 曲溟20111301305 马琼英20111301322 刘银屏20111301323 哈曼琳20111301327 Report on Case 4-2 Introductory Baxter’s (plaintiff), left eye was injured when the windshield of his car shattered. Plaintiff claimed that the trial court improperly excluded evidence in printed materials produced by the Respondent, Ford Motor Company (Respondent), claiming that the windshield was shatterproof. The plaintiff purchased a model A Ford form St. John Motors, a Ford dealer, who had purchased the automobile from the Respondent, Ford Motor Co. Plaintiff claims that representations were made to him by both the dealer and the manufacturer that the windshield of the automobile was made of glass that would not shatter. Respondent’s windshield was struck by a pebble, causing small pieces of glass to fly into his eye, resulting in the loss of his left eye and injuries to the sight of his right eye. The court took the case from the jury and entered judgment in favor of the dealer and the Defendant Basic Theory and Analysis: 1. The warranty theory implies that there are some expectations associated with a product, and the manufacturer or seller can be held liable if the product

国际商法复习资料

复习资料 1、《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规定的买卖双方的义务各主要有哪几项?P100-108 卖方:提交货物、转移或物所有权、移交与货物有关的单证。 买方:支付价款(办理付款手续、约定不明时货物价格的推算、买方付款的地点、支付价款的时间)、接受货物。 2、简述提单的作用。P127-128 a.提单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达成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 b.提单是承运人接管货物或将货物装船的证明。 c.提单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 3、简述单独海损和共同海损的区别。P178 or 163 a.损失的构成不同:单独海损一般指货物本身的损失,不包括费用损失;而共 同海损既包括货物牺牲,又包括因采取共同海损措施而引起的费用。 b.引起损失的原因不同:单独海损是承保风险所直接导致货物损失;而共同海 损则不是承保风险所导致的损失,它是为了解除或减轻船、货、运输三方共同风险而人为造成的损失。 c.损失的承担方式不同:单独海损由受损方自行承担;共同海损则由受益有关 方按获救财产价值的大小按比例分担损失。 4、简述票据的法律特征并解释。P179 票据是由出票人签发的具有一定格式,约定债务人按期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经过背书可转让的货币债权凭证。(要式性、无因性、流通性、提示性、返还性。) a.票据是货币证券。即票据上设定的权利是给付货币,至于该货币是哪一国发 行的则不论。 b.票据是要式证券。即票据必须具备法定的格式要件,否则即不被承认为有效。 c.票据是文义证券。即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只依靠票据上所记载的文义来确定, 票据文义以外的任何事实与证据皆不能用来作为认定票据上的权利和义务的依据。 d.票据为无因证券。即票据上的权利、义务不以任何原因为其有效的条件,(使

国际商法有关合同法练习题第四章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国际商法有关合同法练习题第四章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一、单项选择题 1、在英美法系各国中,除(),都没有一套系统的、成文的合法。 A、印度 B、加拿大 C、美国以英国 2、英美法与大陆法在时效问题上的主要不同之处在于()。 A、英美法仅规定了诉讼时效 B、英美法仅规定了取得时效 C、英美法认为时效属于实体法 D、英美法认为时效属于程序法 3、对违约金的性质,下列哪个表述是正确的()。 A、德国认为是损害赔偿性 B、英美法认为是损害赔偿性 C、德国认为是罚金 D、法国认为是罚金 4、英美普通法强调合同的实质在于当事人所作出的()。 A、合意 B、法律行为 C、协议 D、许诺 5、无论是英美法国家还是大陆法国家都把()作为合司成立的素。 A、当事人所作出的许诺 B、合同的标的与内容必须合法 C、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 D、合同必须具有约因或对价 一、单项选择题 1、A 2、D 3、B 4、D 5、C 6、A 7、D 8、B 6、下列哪个国家认为普通商业广告只要文字明确肯定,足以构成一项允诺,也可视为要约()。 A、英国8法国 C、德国 D、日本 7、违反担保是指违反合同的次要条款或附随条款。那么违反担保的法律后果()。 A、与违反条件的法律后果相同 B、蒙受损害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C、蒙受损害的一方不能请求损害赔偿 A蒙受损害的一方不能解除合同,而只能请求损害赔偿 8、抵销也是债消灭的根据,它要求()。 A、相抵销的债务的种类可以不相同 B、相抵销的债务必须是种类相同 C、相抵销的债务并非已届清偿期 D>相抵销的债务并非在等额范围内抵销 二、多项选择题 1、根据各国法律的规定,合同可能因为()而无效。 A、标的物违法 B、当事人对合同性质认识错误 C、订约人无行为能力 D、预期违 约 E、领受迟延 2、按照英国的法例,必须采用签字蜡封形式订立的合同有()。 A、有对价的合同 B、没有对价的合同

国际商法复习资料

名词解释: 有限合伙:是将一部分合伙人的有限责任与合伙的一次纳税待遇相结合的一种商主体形式。P60 代理:是指代理人按照本人的授权,代表本人同第三人订立合同或实施其他的法律行为,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直接对本人发生效力。P25 不安抗辩权:在合同履行之前或履约过程中,有义务先行履行的一方如果有理由相信另一方将不履约或不能完全履约,可以暂停自己的履行并要求另一方就其能够履约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视另一方提供担保的情况继续履约或停止履约。P348 公司法人人格否定:(百度)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在英美法中称为“揭开公司的面纱”,在大陆法中称“直索责任”,是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包括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之要求而设置的一种法律措施。 (书本)P69为了追求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利益,常常会拒绝承认一个合法成立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直接探究公司与股东的真实关系。这种不考虑或忽略公司独立存在特征的做法即“揭开公司的面纱”。 根本违约:一方当事人对合同的违反,如果导致了对另一方的损害,以至于实质性地剥夺了他根据合同有权期待获得的东西,即构成根本违约。P343 权利担保:卖方的权利担保是指卖方在将货物出售给买方时必须保证,买方对购买的货物拥有一个货主通常会拥有的完好的所有权。P328 产品责任:又称产品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是指产品存在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造成消费者人身或者除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失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的特殊的侵权法律责任。 国际商事条约:是国家间缔结的、规定缔约国私人当事人在国际商事交易关系中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 优先股:又称特别股。顾名思义,这类股票是指对公司资产、利润享有更优越或更特殊的权利的股份。P95 国际商事仲裁:就是指解决跨国性商事争议的一种仲裁方法。即如果仲裁审理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具有不同国籍,或其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或地区,或争议标的、法律关系具有国际性,即为国际商事仲裁。P444 简答题: 1.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 大陆法系:一般是指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的总称。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是西方国家中与大陆法系并列的一种法律传统,它的历史和影响也相当悠久和广泛。 两者的主要区别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法律渊源不同。大陆法系是成文法系,其法律以成文法即制定法的方式存在。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既包括各种制定法,也包括判例。 第二,法律适用不同。前者习惯用演绎形式,后者习惯用归纳的形式。 第三,判例地位不同。前者不是正式渊源,后者是法 第四,法律分类不同。前者分为公法和私法,后者分为普通法、平衡法 第五,法律编纂不同。前者倾向法典形式,后者倾向单行法 第六,诉讼程序不同。前者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重心,具有纠问程序的特点。后者的诉讼程序以原告、被告及其辩护人和代理人为重心,具有抗辩式的特点,同时还存在陪审团制度。 ▲法系这种分类不能提示法的本质,但有助于促进法律文化的了解与交流。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历史上差异显著,但二十世纪以来,这种差别开始缩小。 2、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对实际履行的态度有何不同? 实际履行就是令违约方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方式实践其诺言。 其中1.2为大陆法系,3为英美法系。 1.德国法 德国法认为,实际履行是对不履行合同的一种主要救济方法。但实际上在德国提起实际履行之诉的情况是很少的。在多数情况下,当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时,债权人一般都是要求损害赔偿或者解除合同。 2.法国法 法国法人为,实际履行是一种可供选择的救济方法。当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时,债权人可以在要求实际履行或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二者之中任择其一。 3.英国法

国际商法之产品责任法

《国际商法》之——产品责任法 第四章产品责任法第一节美国的产品责任法第二 节欧洲各国的产品责任法第三节关于产品责任的法律适 用公约思考题:1、美国产品责任法的主要内容及特点 产品责任法(Product Liability Law)是随着现代工业生产的发展,许多新产品投入市场,造成消费者受到伤害的案件不断增多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产品责任法和买卖法有一定的联系,因为买卖法中有关卖方对货物品质的担保责任的规定同产品责任法的某些要求,是有共通之处的。但是,就法律性质来说,产品责任法与买卖法是不同的。买卖法是属于“私法”的范畴,它所调整的是卖方与买方之间基于买卖合同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它的规定大多数是任意性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加以排除和更改;而产品法则属于社会经济立法的范畴,它主要调整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与消费者之间基于侵权行为所引起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害的责任,它的各项规定或原则下都是强制性的,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得事先加以排除或变更。产品责任法主要是确定产品的制造者和销售者对其生产或出售的产品 所应承担的责任。如果他们提供的产品存在某种缺陷,致使消费者的人身遭受伤害或其财产受到损失,则生产或出售这一产品的制造商、批发商乃至零售商都要对该消费者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产品责任法的主旨是加强生产者的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从这个意义上说,产品责任法是一种保护消费者的法律。在资本主义国家中,美国的产品责任法是发展得比较早的,其它西方国家虽然也有这方面的法律或

判例,但都不像美国那样发达,对生产者责任的要求也不如美国那样严格。但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西欧一些国家已开始重视产品责任的问题,并拟订了一些有关产品责任的国际公约。现将美国以及欧洲共同体有关产品责任的法律与国际公约简要介绍如下: 第一节美国的产品责任法美国的产品责任法主要是州法,而不是联邦统一的立法。各州都有自己的产品责任法,而且各有差异,为了统一各州的产品责任法,美国商务部在1979年1月提出了一项《统一产品责任法(草案)》,供各州采用,但至今尚未被各州采纳。一、产品责任的诉讼依据美国产品责任法是以以下几种法学理论为依据的:疏忽说;违反担保说;严格责任法。凡原告由于使用有缺陷的产品遭受损害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时,他必须援引上述三种理由之一,作为要求该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责任的依据。(一)疏忽所谓疏忽是指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有疏忽之处,致使产品有缺陷,而且由于这种缺陷使消费者的人身或财产遭到损害,对此,该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承担责任。但是,当原告以疏忽为理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时,原告必须提出证据证明:(1)被告没有做到“合理的注意“,即被告有疏忽之处;(2)由于被告的疏忽直接造成了原告的损失。仅凭原告使用产品造成了损失这一事实的本身一般并不能推定被告有疏忽。另外,如果由于原告自己的疏忽造成了损失,原告也不能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疏忽在英美法上是一种侵权行为。在以疏忽为理由提起诉讼时,原告与被告之间不需要有直接的合同关系,因为这不是根据合同提出的诉讼。所以,作为原告的一方就不仅限于

国际商法的主要内容

国际商法的主要内容 1、代理的概念(代为处理) 代理(Agency)是指代理人(Agent)按照本人(Principal,又称被代理人)的授权(authorization 作其他的法律行为,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直接对本人发生效力。 2、合伙的概念 合伙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为经营共同事业,共同出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而组成的企业。 3、有限合伙的概念 有限合伙是指由至少一名普通合伙人和至少一名有限合伙人组成的企业,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负无任,即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承担有限责任。 4、公司治理的概念 目前对公司治理尚未有统一的定义,但各国普遍认为,公司治理机制实际上是一种制度性的安排。它是在法离而产生的委托代理关系所适用的一整套制度安排,其宗旨是使公司的管理人员能够为公司股东的整体利益服务 5、外国公司的概念 外国公司一般是指根据其他国家的公司法的规定而设立的公司。 6、要约(offer) 要约是具有足够的确定性并包含一旦被接受合同即成立的意图的订立合同的建议。 7、产品责任的概念 由产品缺陷导致消费者、使用者或第三人人身、财产损害时,该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所应承担的责任。 8、汇票的概念 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名出具的要求受票人于见票时或于规定的日期或于将来可以确定的时间内向特定人或凭特定数额金钱的无条件的书面支付命令。 9、汇票的背书 汇票的背书指执票人在汇票背面签名,并把它交给对方的行为。 10、汇票的提示 执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请求其承兑或付款的行为。 11、汇票的承兑 承兑是指汇票的付款人接受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担支付汇票金额的义务,而将此项意思表示以书面文 12、汇票的追索权

国际商法有关合同法练习题第四章

单元练习四 、单项选择题 1、在英美法系各国中,除( ),都没有一套系统的、成文的合法。 A 、印度 B 、加拿大 C 、美国 D 英国 2、英美法与大陆法在时效问题上的主要不同之处在于( )。 1、 A 2、 D 3、 B 4、 D 5、 C 6、A 7、D 8、B 6、 下列哪个国家认为普通商业广告只要文字明确肯定,足以构成一项允诺,也可视为要 约( )。 A 、英国 B 法国 C 、德国 D 、日本 7、 违反担保是指违反合同的次要条款或附随条款。那么违反担保的法律后果( )。 A 、 与违反条件的法律后果相同 B 、 蒙受损害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C 、 蒙受损害的一方不能请求损害赔偿 D 蒙受损害的一方不能解除合同,而只能请求损害赔偿 8、 抵销也是债消灭的根据,它要求( )。 A 、 相抵销的债务的种类可以不相同 B 、 相抵销的债务必须是种类相同 C 、 相抵销的债务并非已届清偿期 D 相抵销的债务并非在等额范围内抵销 、多项选择题 1、根据各国法律的规定,合同可能因为( )而无效。 A 、标的物违法 B 、当事人对合同性质认识错误 C 、 订 约 人 无 行 为 能 力 E 、领受迟延 2、按照英国的法例,必须采用签字蜡封形式订立的合同有( )。 A 、 有对价的合同 B 、 没有对价的合同 C 、 转让船舶的合同 A 、英美法仅规定了诉讼时效 C 、英美法认为时效属于实体法 3、对违约金的性质,下列哪个表述是正确的( A 、德国认为是损害赔偿性 C 、德国认为是罚金 4、英美普通法强调合同的实质在于当事人所作出的( A 、合意 C 、协议 5、无论是英美法国家还是大陆法国家都把( A 、当事人所作出的许诺 C 、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 一、单项选择题 B 、英美法仅规定了取得时效 D 、英美法认为时效属于程序法 )。 B 、英美法认为是损害赔偿性 D 、法国认为是罚金 )。 B 、法律行为 D 、许诺 )作为合司成立的素。 B 、合同的标的与内容必须合法 D 、合同必须具有约因或对价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