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8最新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8最新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8最新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第一条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根据建设项目特征和所在区域的环境敏感程度,综合考虑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保护区域和对建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或者其外的下列区域:

(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

(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本名录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建设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

第五条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第六条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环境保护部认定。

第七条本名录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公布。

第八条本名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9日公布的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同时废止。

项目类别一、畜牧业

1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

年出栏生猪5000头(其他畜禽种类折合猪的

养殖规模)及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其他

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

(三)中的全部区域

二、农副食品加工业

2 粮食及饲料加工有发酵工艺的其他/

3 植物油加工/ 除单纯分装和调和外

单纯分装或调和

4 制糖、糖制品加工原糖生产其他/

5 屠宰年屠宰生猪10万头、肉牛1万头、肉羊15万

只、禽类1000万只及以上

其他/

6 肉禽类加工/ 年加工2万吨及以上其他

7 水产品加工/ 鱼油提取及制品制

造;年加工10万吨及

以上的;涉及环境敏

感区的

其他

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

(二)中的全部区域

8 淀粉、淀粉糖含发酵工艺的其他(单纯分装除外)单纯分装的

9 豆制品制造/ 除手工制作和单纯分

装外的

手工制作或单纯

分装的

10 蛋品加工/ / 全部

三、食品制造业

11方便食品制造有提炼工艺的其他(手工制作和单

纯分装除外)

手工制作或单纯

分装的

12 乳制品制造年加工20万吨及以上其他/

13 调味品、发酵制品制

含发酵工艺的味精、柠檬酸、赖氨酸、酱油、

醋等制造

其他(单纯分装除外)单纯分装的

14 盐加工/ 全部/

项目类别

15 饲料添加剂、食品添

加剂制造

除单纯混合和分装外的单纯混合或分装的/

16 营养食品、保健食

品、冷冻饮品、食用

冰制造及其他食品

制造

有提炼工艺的

其他(手工制作和单

纯分装除外)

手工制作或单纯

分装的

四、酒、饮料制造业

17 酒精饮料及酒类制

有发酵工艺的(以鲜葡萄或葡萄汁为原料年

生产能力1000千升以下的除外)

其他/

18 果菜汁类及其他软

饮料制造

原汁生产其他/

五、烟草制品业

19 卷烟年产30万箱及以上其他/

六、纺织业

20 纺织品制造有洗毛、染整、脱胶工段的;产生缫丝废水、

精炼废水的

其他(编织物及其制

品制造除外)

编织物及其制品

制造

七、纺织服装、服饰业

21 服装制造有湿法印花、染色、水洗工艺的新建年加工100万件

及以上

其他

八、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

22 皮革、毛皮、羽毛

(绒)制品

制革、毛皮鞣制其他/

23 制鞋业/ 使用有机溶剂的其他

九、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24 锯材、木片加工、木

制品制造

有电镀或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释

剂)10吨及以上的

其他/

25 人造板制造年产20万立方米及以上其他/

项目类别

26 竹、藤、棕、草制品

制造

有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释剂)10

吨及以上的

有化学处理工艺的;

有喷漆工艺且年用油

性漆量(含稀释剂)

10吨以下的,或使用

水性漆的

其他

十、家具制造业

27 家具制造有电镀或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释

剂)10吨及以上的

其他/

十一、造纸和纸制品业

28 纸浆、溶解浆、纤维

浆等制造;造纸(含

废纸造纸)

全部/ /

29 纸制品制造/ 有化学处理工艺的其他十二、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

30 印刷厂;磁材料制品/ 全部/

十三、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

31 文教、体育、娱乐用

品制造

/ 全部/

32 工艺品制造有电镀或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释

剂)10吨及以上的

有喷漆工艺且年用油

性漆量(含稀释剂)

10吨以下的,或使用

水性漆的;有机加工

其他

十四、石油加工、炼焦业

33 原油加工、天然气加

工、油母页岩等提炼

原油、煤制油、生物

制油及其他石油制

全部/ /

项目类别

34 煤化工(含煤炭液

化、气化)

全部/ /

35 炼焦、煤炭热解、电

全部/ /

十五、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36 基本化学原料制造;

农药制造;涂料、染

料、颜料、油墨及其

类似产品制造;合成

材料制造;专用化学

品制造;炸药、火工

及焰火产品制造;水

处理剂等制造

除单纯混合和分装外的单纯混合或分装的/

37 肥料制造化学肥料(单纯混合和分装的除外)其他/

38 半导体材料全部/ /

39 日用化学品制造除单纯混合和分装外的单纯混合或分装的/ 十六、医药制造业

40 化学药品制造;生

物、生化制品制造

全部/ /

41 单纯药品分装、复配/ 全部/

42 中成药制造、中药饮

片加工

有提炼工艺的其他/

43 卫生材料及医药用

品制造

/ 全部/

十七、化学纤维制造业

44 化学纤维制造除单纯纺丝外的单纯纺丝/

45 生物质纤维素乙醇

生产

全部/ /

项目类别

十八、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46 轮胎制造、再生橡胶

制造、橡胶加工、橡

胶制品制造及翻新

轮胎制造;有炼化及硫化工艺的其他/

47 塑料制品制造人造革、发泡胶等涉及有毒原材料的;以再

生塑料为原料的;有电镀或喷漆工艺且年用

油性漆量(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

其他/

十九、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48 水泥制造全部/ /

49 水泥粉磨站/ 全部/

50 砼结构构件制造、商

品混凝土加工

/ 全部/

51 石灰和石膏制造、石

材加工、人造石制

造、砖瓦制造

/ 全部/

52 玻璃及玻璃制品平板玻璃制造其他玻璃制造;以煤、油、天然气为燃料加

热的玻璃制品制造

/

53 玻璃纤维及玻璃纤

维增强塑料制品

/ 全部/

54 陶瓷制品年产建筑陶瓷100万平方米及以上;年产卫

生陶瓷150万件及以上;年产日用陶瓷250万

件及以上

其他/

55 耐火材料及其制品石棉制品其他/

56 石墨及其他非金属

矿物制品

含焙烧的石墨、碳素制品其他/

57 防水建筑材料制造、

沥青搅拌站、干粉砂

浆搅拌站

/ 全部/

项目类别

二十、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58 炼铁、球团、烧结全部/ /

59 炼钢全部/ /

60 黑色金属铸造年产10万吨及以上其他/

61 压延加工黑色金属年产50万吨及以上的冷轧其他/

62 铁合金制造;锰、铬

冶炼

全部/ /

二十一、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63 有色金属冶炼(含再

生有色金属冶炼)

全部/ /

64 有色金属合金制造全部/ /

65 有色金属铸造年产10万吨及以上其他/

66 压延加工/ 全部/ 二十二、金属制品业

67 金属制品加工制造有电镀或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释

剂)10吨及以上的

其他(仅切割组装除

外)

仅切割组装的

68 金属制品表面处理

及热处理加工

有电镀工艺的;使用有机涂层的(喷粉、喷

塑和电泳除外);有钝化工艺的热镀锌

其他/

二十三、通用设备制造业

69 通用设备制造及维

有电镀或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释

剂)10吨及以上的

其他(仅组装的除外)仅组装的

二十四、专用设备制造业

70 专用设备制造及维

有电镀或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释

剂)10吨及以上的

其他(仅组装的除外)仅组装的

项目类别

二十五、汽车制造业

71 汽车制造整车制造(仅组装的除外);发动机生产;

有电镀或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释

剂)10吨及以上的零部件生产

其他/

二十六、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72 铁路运输设备制造

及修理

机车、车辆、动车组制造;发动机生产;有

电镀或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释

剂)10吨及以上的零部件生产

其他/

73 船舶和相关装置制

造及维修

有电镀或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释

剂)10吨及以上的;拆船、修船厂

其他/

74 航空航天器制造有电镀或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释

剂)10吨及以上的

其他/

75 摩托车制造整车制造(仅组装的除外);发动机生产;

有电镀或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释

剂)10吨及以上的零部件生产

其他/

76 自行车制造有电镀或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释

剂)10吨及以上的

其他/

77 交通器材及其他交

通运输设备制造

有电镀或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释

剂)10吨及以上的

其他(仅组装的除外)仅组装的

二十七、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78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

有电镀或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释

剂)10吨及以上的;铅蓄电池制造

其他(仅组装的除外)仅组装的

79 太阳能电池片太阳能电池片生产其他/ 二十八、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80 计算机制造显示器件;含前工序的集成电路有分割、焊接、酸洗

或有机溶剂清洗工艺

其他

项目类别

81 电子真空器件、集成

电路、半导体分立器

件制造、光电子器

件、其他电子器件制

造等

显示器件;含前工序的集成电路

有分割、焊接、酸洗

或有机溶剂清洗工艺

其他

82 印刷电路板、电子元

件及组件制造

印刷电路板

有分割、焊接、酸洗

或有机溶剂清洗工艺

其他

83 电子陶瓷、有机薄

膜、荧光粉、贵金属

粉等电子专用材料

全部/ /

84 电子配件组装/ 有分割、焊接(手工

焊接除外)、酸洗或有

机溶剂清洗工艺的

其他

二十九、仪器仪表制造业

85 仪器仪表制造有电镀或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释

剂)10吨及以上的

其他(仅组装的除外)仅组装的

三十、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

86 废旧资源(含生物

质)加工、再生利用

废电子电器产品、废电池、废汽车、废电机、

废五金、废塑料(除分拣清洗工艺的)、废

油、废船、废轮胎等加工、再生利用

其他/

三十一、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87 火力发电(含热电)除燃气发电工程外的燃气发电/

88 综合利用发电利用矸石、油页岩、石油焦等发电单纯利用余热、余压、余气(含煤层气)发

/

89 水力发电总装机1000千瓦及以上;抽水蓄能电站;涉

及环境敏感区的

其他/

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

(二)中的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

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

项目类别

90 生物质发电生活垃圾、污泥发电利用农林生物质、沼

气发电、垃圾填埋气

发电

/

91 其他能源发电海上潮汐电站、波浪电站、温差电站等;涉

及环境敏感区的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上

的风力发电

利用地热、太阳能热

等发电;地面集中光

伏电站(总容量大于

6000千瓦,且接入电

压等级不小于10千

伏);其他风力发电

其他光伏发电

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

(二)中的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

场、索饵场、天然渔场;第三条(三)

中的全部区域

92 热力生产和供应工

燃煤、燃油锅炉总容量65吨/小时(不含)以

其他(电热锅炉除外)/

三十二、燃气生产和供应业

93 煤气生产和供应工

煤气生产煤气供应/

94 城市天然气供应工

/ 全部/

三十三、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95 自来水生产和供应

工程

/ 全部/

96 生活污水集中处理新建、扩建日处理10万吨及以上其他/

97 工业废水处理新建、扩建集中处理的其他/

98 海水淡化、其他水处

理和利用

/ 全部/

三十四、环境治理业

99 脱硫、脱硝、除尘等

工程

/ 脱硫、脱硝除尘

项目类别

100 危险废物(含医疗废

物)利用及处置

利用及处置的(单独收集、病死动物化尸窖

(井)除外)

其他/

101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含污泥)处置及综

合利用

采取填埋和焚烧方式的其他/

102 污染场地治理修复/ 全部/ 三十五、公共设施管理业

103 城镇生活垃圾转运

/ 全部/

104 城镇生活垃圾(含餐

厨废弃物)集中处置

全部/ /

105 城镇粪便处置工程/ 日处理50吨及以上其他三十六、房地产

106 房地产开发、宾馆、

酒店、办公用房等

/

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

及以上;涉及环境敏

感区的

其他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

三十七、研究和试验发展

107 专业实验室P3、P4生物安全实验室;转基因实验室其他/ 108 研发基地含医药、化工类等专业中试内容的其他/ 三十八、专业技术服务业

109 矿产资源地质勘查

(含勘探活动和油

气资源勘探)

/

除海洋油气勘探工程

外的

海洋油气勘探工

110 动物医院/ 全部/

项目类别

三十九、卫生

111 医院、专科防治院

(所、站)、社区医

疗、卫生院(所、站)、

血站、急救中心、疗

养院等其他卫生机

新建、扩建床位100张及以上的

其他(20张床位以下

的、中医门诊除外)

20张床位以下的、

中医门诊

112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新建其他/ 四十、社会事业与服务业

113 学校、幼儿园、托儿

所、福利院、养老院

/

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

及以上;有实验室的

学校(P3、P4生物安

全实验室除外)

其他(建筑面积

5000平方米以下

的除外)

114 批发、零售市场/ 营业面积5000平方米

及以上

其他

115 餐饮、娱乐、洗浴场

/ / 全部

116 体育场、体育馆/ 占地面积2.2万平方

米及以上

其他

117 高尔夫球场、滑雪

场、狩猎场、赛车场、

跑马场、射击场、水

上运动中心

高尔夫球场其他/

118 展览馆、博物馆、美

术馆、影剧院、音乐

厅、文化馆、图书馆、

档案馆、纪念馆

/

占地面积3万平方米

及以上

其他

119 公园(含动物园、植

物园、主题公园)

特大型、大型主题公园其他/

120 旅游开发缆车、索道建设;海上娱乐及运动、海上景

观开发

其他/

项目类别

121 影视基地建设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其他/ 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第三条(三)中的全部区域

122 胶片洗印厂/ 全部/

123 驾驶员训练基地、公

交枢纽、大型停车场

/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其他

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

(三)中的全部区域

124 加油、加气站/ 新建、扩建其他

125 洗车场/ 营业面积1000平方米

及以上;涉及环境敏

感区的

其他

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

(二)中的基本农田保护区

126 汽车、摩托车维修场

/

营业面积5000平方米

及以上;涉及环境敏

感区的

其他

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

(二)中的基本农田保护区

127 殡仪馆、陵园、公墓/ 殡仪馆;涉及环境敏

感区的

其他

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

(二)中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第三条

(三)中的全部区域

四十一、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128 煤炭开采全部/ / 129 洗选、配煤/ 全部/ 130 煤炭储存、集运/ 全部/ 131 型煤、水煤浆生产/ 全部/ 四十二、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132 石油、页岩油开采石油开采新区块开发;页岩油开采其他/

项目类别

133 天然气、页岩气、砂

岩气开采(含净化、

液化)

新区块开发其他/

134 煤层气开采(含净

化、液化)

年生产能力1亿立方米及以上;涉及环境敏

感区的

其他/

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

(二)中的基本草原、水土流失重点

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第三

条(三)中的全部区域

四十三、黑色金属矿采选业

135 黑色金属矿采选(含

单独尾矿库)

全部/ /

四十四、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136 有色金属矿采选(含

单独尾矿库)

全部/ /

四十五、非金属矿采选业

137 土砂石、石材开采加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其他/

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

(二)中的基本草原、重要水生生物

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

游通道、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水土

流失重点防治区

138 化学矿采选全部/ / 139 采盐井盐湖盐、海盐/

140 石棉及其他非金属

矿采选

全部/ /

四十六、水利

141 水库库容1000万立方米及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

其他/

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

(二)中的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

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

142 灌区工程新建5万亩及以上;改造30万亩及以上其他/

项目类别

143 引水工程跨流域调水;大中型河流引水;小型河流年

总引水量占天然年径流量1/4及以上;涉及环

境敏感区的

其他/

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

(二)中的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

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

144 防洪治涝工程新建大中型其他(小型沟渠的护

坡除外)

/

145 河湖整治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其他/ 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重要湿地、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第三条(三)中的文物保护单位

146 地下水开采日取水量1万立方米及以上;涉及环境敏感

区的

其他/

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

(二)中的重要湿地

四十七、农业、林业、渔业

147 农业垦殖/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其他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基本草原、重要湿地、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

148 农产品基地项目(含

药材基地)

/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其他

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

(二)中的基本草原、重要湿地、水

土流失重点防治区

149 经济林基地项目/ 原料林基地其他

150 淡水养殖/ 网箱、围网等投饵养

殖;涉及环境敏感区

其他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

151 海水养殖/ 用海面积300亩及以

上;涉及环境敏感区

其他

第三条(一)中的自然保护区、海洋

特别保护区;第三条(二)中的重要

湿地、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

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

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天然渔场、

封闭及半封闭海域

项目类别

四十八、海洋工程

152 海洋人工鱼礁工程/ 固体物质投放量

5000立方米及以上;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其他

第三条(一)中的自然保护区、海洋

特别保护区;第三条(二)中的野生

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

卵场、索饵场、天然渔场、封闭及半

封闭海域

153 围填海工程及海上

堤坝工程

围填海工程;长度0.5公里及以上的海上堤

坝工程;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其他/

第三条(一)中的自然保护区、海洋

特别保护区;第三条(二)中的重要

湿地、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

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

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天然渔场、

封闭及半封闭海域

154 海上和海底物资储

藏设施工程

全部/ /

155 跨海桥梁工程全部/ /

156 海底隧道、管道、电

(光)缆工程

长度1.0公里及以上的其他/

四十九、交通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和仓储业

157 等级公路新建30公里以上的三级及以上等级公路;新

建涉及环境敏感区的1公里及以上的独立隧

道;新建涉及环境敏感区的主桥长度1公里

及以上的独立桥梁

其他(配套设施、公

路维护、新建四级以

下公路除外)

配套设施、公路维

护、新建四级公路

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

(二)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三)

中的全部区域

158 新建、增建铁路新建、增建铁路(30公里及以下铁路联络线

和30公里及以下铁路专用线除外);涉及环

境敏感区的

30公里及以下铁路联

络线和30公里及以下

铁路专用线

/

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

(二)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三)

中的全部区域

159 改建铁路200公里及以上的电气化改造(线路和站场

不发生调整的除外)

其他/

160 铁路枢纽大型枢纽其他/ 161 机场新建;迁建;飞行区扩建其他/

项目类别

162 导航台站、供油工

程、维修保障等配套

工程

/

供油工程;涉及环境

敏感区的

其他

第三条(三)中的以居住、医疗卫生、

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

功能的区域

163 油气、液体化工码头新建;扩建其他/

164 干散货(含煤炭、矿

石)、件杂、多用途、

通用码头

单个泊位1000吨级及以上的内河港口;单个

泊位1万吨级及以上的沿海港口;涉及环境

敏感区的

其他/

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

(二)中的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

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

然渔场

165 集装箱专用码头单个泊位3000吨级及以上的内河港口;单个

泊位3万吨级及以上的海港;涉及危险品、

化学品的;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其他/

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

(二)中的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

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

然渔场

166 滚装、客运、工作船、

游艇码头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其他/

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

(二)中的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

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

然渔场

167 铁路轮渡码头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其他/ 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

168 航道工程、水运辅助

工程

航道工程;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防波堤、船闸、

通航建筑物

其他/

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

(二)中的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

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

然渔场

169 航电枢纽工程全部/ /

170 中心渔港码头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其他/ 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

171 城市轨道交通全部/ /

项目类别

172 城市道路/ 全部(新建、扩建支

路除外)

新建、扩建支路

173 城市桥梁、隧道/ 全部(新建人行天桥

或人行地道除外)

新建人行天桥或

人行地道

174 长途客运站/ 新建其他

175 城镇管网及管廊建

设(不含1.6兆帕及以

下的天然气管道)

/ 新建其他

176 石油、天然气、页岩

气、成品油管线(不

含城市天然气管线)

200公里及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其他/

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

(二)中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地质公

园、重要湿地、天然林;第三条(三)

中的全部区域

177 化学品输送管线全部/ /

178 油库(不含加油站的

油库)

总容量20万立方米及以上;地下洞库其他/

179 气库(含LNG库,不

含加气站的气库)

地下气库其他/

180 仓储(不含油库、气

库、煤炭储存)

/

有毒、有害及危险品

的仓储、物流配送项

其他

五十、核与辐射

181 输变电工程500千伏及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330千伏

及以上

其他(100千伏以下除

外)

/

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

(三)中的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

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

的区域

182 广播电台、差转台中波50千瓦及以上;短波100千瓦及以上;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其他/

第三条(三)中的以居住、医疗卫生、

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

功能的区域

183 电视塔台100千瓦及以上其他/ 184 卫星地球上行站一站多台一站单台/

项目类别

185 雷达多台雷达探测系统单台雷达探测系统/ 186 无线通讯/ / 全部

187 核动力厂(核电厂、

核热电厂、核供汽供

热厂等);反应堆(研

究堆、实验堆、临界

装置等);核燃料生

产、加工、贮存、后

处理;放射性废物贮

存、处理或处置;上

述项目的退役

新建、扩建

主生产工艺或安全重

要构筑物的重大变

更,但源项不显著增

核设施控制区范

围内不带放射性

的实验室、试验装

置、维修车间、仓

库、办公设施等

188 铀矿开采、冶炼新建、扩建及退役其他/

189 铀矿地质勘探、退役

治理

/ 全部/

190 伴生放射性矿产资

源的采选、冶炼及废

渣再利用

新建、扩建其他/

191 核技术利用建设项

目(不含在已许可场

所增加不超出已许

可活动种类和不高

于已许可范围等级

的核素或射线装置)

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制备PET用放射性药

物的除外);使用I类放射源的(医疗使用的

除外);销售(含建造)、使用I类射线装置的;

甲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

制备PET用放射性药

物的;医疗使用Ⅰ类

放射源的;使用Ⅱ类、

Ⅲ类放射源的;生产、

使用Ⅱ类射线装置

的;乙、丙级非密封

放射性物质工作场

所;在野外进行放射

性同位素示踪试验的

销售Ⅰ类、Ⅱ类、

Ⅲ类、Ⅳ类、Ⅴ类

放射源的;使用Ⅳ

类、Ⅴ类放射源

的;销售非密封放

射性物质的;销售

Ⅱ类射线装置的;

生产、销售、使用

Ⅲ类射线装置的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9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2017年6月29日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公布根据2018年4月28日公布的《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根据建设项目特征和所在区域的环境敏感程度,综合考虑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保护区域和对建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或者其外的下列区域:(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 (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建设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 第五条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第六条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生态环境部认定。 第七条本名录由生态环境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公布。 第八条本名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9日公布的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同时废止。

2015年最新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下载汇总

环评类别 项目类别 1、水库 库容1000万立方米及 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一)中的全部;(二)中的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 3、引水 工程 跨流域调水;大中型河流引水;小型河流年总 引水量占 天然年径流量1/4及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一)中 的全部;(二)中的资源性缺水地区、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三)中的全部 报告书报告表 登记表本栏目环 境敏感区 含义

A 水利 其他 4、防洪治涝工程新建大中型 其他/ 2、灌区 工程 新建5万亩及以 上;改造 30万亩及以上其他/ 其他 由上海惠果 (https://www.360docs.net/doc/9f4697007.html,/)收集 5、河湖整治工程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一)中的全部;(二)中的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重要湿地、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富营养化水域;(三)中的文物保护单位和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 6、地下 水开采工

程 日取水量1万立方 米及以 上;涉及 环境敏感区的/ (一)中的全部;(二)中的资源性缺水地区、重要湿地7、农业垦殖 5000亩及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一)中的全部;(二)中的基本草原、重要湿地、资源性缺水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富营养化水域 其他 其他 B 农、林、牧、渔、海洋 其他 8、农田改造项目 / 其他 (一)中的全部;(二)中的基本草原、重要湿地、资源性缺水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富营养化水域9、农产品基地项目

/ 其他 (一)中的全部;(二)中的基本草原、重要湿地、资源性缺水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富营养化水域 14、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年出栏生猪5000头(其他 畜禽种类折合猪的养殖规 模)及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其他 (一)中的全部;(二)中的富营养化水域;(三)中的全部15、淡水养殖工程 / 其他 (一)中的全部;(二)中的富营养化水域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10、农业转基因项 目、物种引进项目全部 // /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2008年本)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第一条 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 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自然、文化保护地,以及对建设项目的某类污染因子或者生态影响因子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 (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及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资源性缺水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富营养化水域; (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 要功能的区域,文物保护单位,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2—

意义的保护地。 第四条 建设项目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是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的重要依据。 建设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该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 第五条 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第六条 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第七条 本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公布。 第八条 本名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4号)同时废止。 —3—

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流程,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提高环境保护管理效能,特制定本办法。 二、定义 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三、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新建、改建、扩建、迁建项目。 四、责任单位 生产与物料控制部、规划发展部 五、环境影响评价分类 1、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物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 2、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物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3、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六、流程 1、规划发展部明确建设项目是否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办理营业执照。 1.1、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项目,规划发展部应在可行性研究阶段以书面报告通知生产与物料控制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1.2、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项目,规划发展部应在项目开工前书面报告通知生产与物料控制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1.3、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钱书面通知生产与物料控制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2、生产与物料控制部在接到规划发展部的书面通知后,填写《四川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表》,并报环保局备案。 3、在征得环保局认可后,规划发展部持立项和规划文件,交生产与物料控制部,由生产与物料控制部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环 评单位)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登记表由生产与物料控制部完成)。 4、生产与物料控制部将环境影响报告书报环保局。由环保局组织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专家组专家对环境影响报告(登记)书(表)进行审查。由环评单位修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生产与物料控制部修改环境影响登记表。 5、审查通过后,生产与物料控制部持环境影响报告(登记)书(表)、专家审查意见和审批申请报环保局。 6、环保局在接到建设项目申请后,出具批复文件。(环境影

(完整版)201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

(2017年6月29日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公布根据2018年4月28日公布的《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根据建设项目特征和所在区域的环境敏感程度,综合考虑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保护区域和对建 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或者其外的下列区域: (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 (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建设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 第五条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第六条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生态环境部认定。 第七条本名录由生态环境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公布。 第八条本名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9日公布的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同时废止。

环评分类管理名录【2018年部令第1号】

附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第一条 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 根据建设项目特征和所在区域的环境敏感程度,综合 考虑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 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 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保护 区域和对建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生态 保护红线范围内或者其外的下列区域: (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海 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 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 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 天然渔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 封闭海域; (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 2 —

要功能的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建设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 分析。 第五条 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 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第六条 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 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生态环境部认 定。 第七条本名录由生态环境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公布。 第八条本名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9日公布的 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 同时废止。 注:本名录粉红色部分系《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生态环境部令第1号)修改内容。 —3—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报告书、表、登记表)

附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一条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自然、文化保护地,以及对建设项目的某类污染因子或者生态影响因子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 (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资源性缺水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富营养化水域; (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文物保护单位,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

第四条建设项目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是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的重要依据。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该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 第五条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第六条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第七条本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公布。 第八条本名录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同时废止。

最新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2018 第一条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根据建设项目特征和所在区域的环境敏感程度,综合考虑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保护区域和对建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或者其外的下列区域: (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 (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建设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 第五条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第六条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生态环境部认定。 第七条本名录由生态环境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公布。 第八条本名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9日公布的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同时废止。 已根据《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生态环境保护部第1号令)修稿完善。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8年修订版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6月29日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公布根据2018年4月28日公布的《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根据建设项目特征和所在区域的环境敏感程度,综合考虑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保护区域和对建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或者其外的下列区域: (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 (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建设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 第五条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第六条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生态环境部认定。 第七条本名录由生态环境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公布。 第八条本名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9日公布的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同时废止。

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相关企业集团: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和《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明确企业环境风险防范主体责任,强化各级环保部门的环境监管,切实有效防范环境风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防范环境风险的重要性,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一)提高认识,强化管理。各级环保部门要充分认识目前环境保护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以不断改善环境质量、解决突出环境问题为着眼点,按照“预防为主、防控结合”的原则,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督促企业认真落实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全面提高环境保护监管水平,有效防范环境风险。 (二)突出重点,全程监管。对石油天然气开采、油气/液体化工仓储及运输、石化化工等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应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针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与审批、工程设计与施工、试运行、竣工环保验收等各个阶段实施全过程监管,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及应急管理要求。其他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如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挥发性有机物、重金属等)的建设项目,其环境管理工作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三)明确责任,强化落实。建设单位及其所属企业是环境风险防范的责任主体,应建立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管理体系并不断完善。环评单位要加强环境风险评价工作,并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负责;环境监理单位要督促建设单位按环评及批复文件要求建设环境风险防范设施,并对环境监理报告结论负责;验收监测或验收调查单位要全面调查环境风险防范设施建设和应急措施落实情况,并对验收监测或验收调查结论负责。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监管,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中对环境风险防范提出明确要求。 二、充分发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指导作用,源头防范环境风险 (四)石化化工建设项目原则上应进入依法合规设立、环保设施齐全的产业园区,并符合园区发展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求。涉及港区、资源开采区和城市规划区的建设项目,应符合相关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 (五)产业园区应认真贯彻落实我部《关于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发〔2011〕14号)要求,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中强化环境风险评价,优化园区选址及产业定位、布局、结构和规模,从区域角度防范环境风险。涉及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的港区、资源开采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也应强化环境风险评价工作。 (六)已经开展战略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重点区域内的产业园区、港区、资源开采区等,其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应以战略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为指导和依据,并符合战略环境影响评价提出的布局、结构、规模及环境风险防范等要求。 三、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强化环境风险评价 (七)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是相关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新、改、扩建相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按照相应技术导则要求,科学预测评价突

建设项目审批分级管理规定

建设项目审批分级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已于2008年12月11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 二○○九年一月十六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提高审批效率,明确审批权责,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不论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均应按照本规定确定分级审批权限。 有关海洋工程和军事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执行。 第三条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工作。 第四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权限,原则上按照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权限及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性质和程度确定。 第五条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下列类型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由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的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第六条环境保护部可以将法定由其负责审批的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委托给该项目所在地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并应当向社会公告。 受委托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以环境保护部的名义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受委托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环境保护部应当对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委托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审批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的目录、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的目录,由环境保护部制定、调整并发布。 第八条第五条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参照第四条及下述原则提出分级审批建议,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抄报环境保护部。 (一)有色金属冶炼及矿山开发、钢铁加工、电石、铁合金、焦炭、垃圾焚烧及发电、制浆等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审批。 (二)化工、造纸、电镀、印染、酿造、味精、柠檬酸、酶制剂、酵母等污染较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级或地级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审批。 (三)法律和法规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第十条下级环境保护部门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条件做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依法撤销或者责令其撤销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条件做出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二)对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条件做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直接责任人员,建议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2002年11月1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5号)同时废止。

《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名录》2015年6月1日起施行(新旧对比)

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名录 环保部令第33号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第一条 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 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自然、文化保护地,以及对建设项目的某类污染因子或者生态影响因子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 (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资源性缺水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富营养化水域; (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2—

要功能的区域,文物保护单位,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 第四条 建设项目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是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的重要依据。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该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 第五条 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第六条 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第七条 本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公布。 第八条 本名录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同时废止。 —3—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8最新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第一条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根据建设项目特征和所在区域的环境敏感程度,综合考虑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保护区域和对建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或者其外的下列区域: (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 (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本名录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建设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 第五条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第六条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环境保护部认定。 第七条本名录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公布。 第八条本名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9日公布的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同时废止。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8年版)

2018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修订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 第44 号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已于2016年12月27曰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9月1曰起施行。2015年4月9日公布的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同时废止。 2017年6月29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第一条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根据建设项目特征和所在区域的环境敏感程度,综合考虑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保护区域和对建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或者其外的下列区域: (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

(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本名录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建设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 析。 第五条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第六条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环境保护部认定。 第七条本名录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公布。 第八条本名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9日公布的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同时废止。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8版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8版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2018-05-02 (2017年6月29日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公布根据2018年4月28日公布的《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根据建设项目特征和所在区域的环境敏感程度,综合考虑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保护区域和对建 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或者其外的下列区域: (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 (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建设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

第五条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第六条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生态环境部认定。 第七条本名录由生态环境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公布。 第八条本名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9日公布的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同时废止。 环评类别项目类别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 本栏目环境敏 感区含义 一、畜牧业 1畜禽养 殖场、养 殖小区 年出栏生猪 5000头(其他畜 禽种类折合猪的 养殖规模)及以 上;涉及环境敏 感区的 /其他 第三条(一) 中的全部区 域;第三条 (三)中的全 部区域 二、农副食品加工业 2粮食及 饲料加 工 含发酵工艺的 年加工1 万吨及以 上的 其他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7)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7)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 【修改依据】生态环境部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2018) 【发布部门】环境保护部 【发布日期】2017.06.29 【实施日期】2017.09.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 (第44号)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已于2016年12月27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9日公布的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同时废止。 部长李干杰 2017年6月29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第一条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根据建设项目特征和所在区域的环境敏感程度,综合考虑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保护区域和对建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或者其外的下列区域:(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 (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建设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 第五条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5)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2015年6月1日 第一条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自然、文化保护地,以及对建设项目的某类污染因子或者生态影响因子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 (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资源性缺水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富营养化水域; (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文物保护单位,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

第四条建设项目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是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的重要依据。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该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 第五条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第六条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第七条本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公布。 第八条本名录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同时废止。

新分类管理名录

附件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登记表应当由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报送有权限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自然、文化保护地,以及对建设项目的某类污染因子或者生态影响因子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 (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及索饵场、越

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江河源头区、水源涵养区、洪水调蓄区、资源性缺水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防风固沙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富营养化水域; (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文物保护单位,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 第四条建设项目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是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的重要依据。 建设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更改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该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 第五条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第六条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第七条本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公布。 第八条本名录自2014年××月××日起施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同时废止。

环境影响评价

1. 某企业年新鲜工业用水9000m3 ,无监测排水流量,排污系数取0.7,废水处理设施进口COD 浓度为500mg/L ,排放口COD 浓度为100mg/L ,那么这个企业每年去除的COD 是多少kg ? COD 去除量=9000m3×0.7×103 ×(500-100)mg/L ×10-6 =2520kg 2.某企业年投入物料中的某污染物总量为9000t ,进入回收产品中的某污染物总量为2000t ,经净化处理掉的某污染物总量为500t ,生产过程中被分解、转化的某污染物总量为100t ,排放量为5000t ,求进入产品中的某污染物总量为多少t? ∑G 排放=∑G 投入-∑G 回收-∑G 处理-∑G 转化-∑G 产品 例1、某拟建工程废水排放量为2500m3/d,废水中砷和BOD 的平均浓度分别为1mg/l 、 360 mg/l ,估算该厂AS 、BOD 的日、年排放量。 解: 根据 Ei=CiQi*10-6 EAS = 1mg/l* 2500m3/d*10-6 =2.5*10-3t/d 例2、某化肥厂以煤、焦炭为原料来生产合成氨,年产量5000t/a,求该厂排放CO 、CH4、NH3、各多少吨。(已知以煤、焦炭为原料来生产合成氨,各种废气排放系数分别为:CO-67.7kg/t 、CH4-45.4kg/t 、NH3-68.1kg/t) 解:根据Gi =Ki M GCO=67.7 kg/t * 5000t/a=338.5t/a 例题:某链条炉每年用煤量B=7000t/a,煤的灰分为30%,含s 量为3.5%,旋风除尘器,除尘效率92% 求:烟尘和SO2的排放量 解:烟尘排放量: GP=B A dfh(1-η)/(1-Cfh)=7000*30%*0.2*(1-92%)/(1-0.3)=42 (t/a) SO2的排放量 Gso2=1.6BS (1-ns )=1.6*7000*0.035*(1-92%) =31(t/a) 例、某地区建有甲厂和乙厂,其污水排放量分别为600t/d 和480t/d ,废水中含有悬浮颗粒物、BOD 与COD ,甲厂排放SS 为460mg/l ,COD 为280mg/l ,BOD5为200mg/l ;乙厂排放SS 为280mg/l ,COD 为180mg/l ,BOD5为160mg/l ,试确定该地区的主要污染物和主要污染源。 第二类污染物最高排放标准(mg/l ):SS 为300,COD 为150,BOD5为30 解:综合评价法-等标污染负荷比法 第二类污染物最高排放标准(mg/l ): SS 为300,COD 为150,BOD5为30 排放量: 解:设甲为1,乙为2 某城市电厂烟囱几何高度50m, △H=10m,排放SO2的强度为8*104g/s ,距地面10m 处的风速为4m/s ,大气稳定度为D 级,求该排气筒下风向500m,横向距离50m 处的地面SO2? (已知: σy=35.7 σz=17.77) H :源的几何高度;P :风速高度指数 大气稳定度D 级,城市,因此查表得 P=0.25 i oi i i Q C C p ?=)/(∑ ==n i i n P P 1n i i P P K /=P P K P P K P P K i i j j j ij ij ///===h m h m P P P P h m h m Q C C P h m h m Q C C P h m h m Q C C P h m m kg h kg m Q h m m kg h kg m Q COD BOD ss oCOD COD COD oBOD BOD BOD oSS SS ss /7.251/)7.466.1663.38(/7.46/25*150280*/6.166/25*30200*/3.38/25*300 460*/20/10*2410*480/25/10*2410*600331,1,1,13311,1,3311,1,3311,1,333322333311=++=++================ρρ甲厂为主要污染源为此区域的主要污染物甲甲∴===∴≈=+=+==+=+==+=+=%8.62401.1251.7P P K %70BOD 18.01.401247.4668.01.4017.1066.166142.01.4017.183.382,1,2,1,2,1,BOD K P P P K P P P K P P P K COD COD COD BOD BOD BOD SS SS 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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