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四川省地方税务局教育费附加征收有关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四川省地方税务局教育费附加征收有关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四川省地方税务局教育费附加征收有关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四川省地方税务局教育费附加征收

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关于修改,教育费附加,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川地税发﹝2010﹞32号

【发文日期】2010-03-22

【实施时间】2010-03-22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教育费附加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各扩权试点县、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第448号令)》

及《财政部关于对从事生产卷烟的单位征收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明

电﹝2005﹞1号)精神,现对《四川省地税局教育费附加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地税

发﹝1994﹞26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

纳。‘三资企业’暂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自2005年10月1日起,对从事生产卷烟的单位全额征收教育费附加,即从事生产卷烟的单位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所属期为2005年10月1日以后的,一律按其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的3%征收教育费附加。”

二、将第五条修改为:“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工作,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教育费附加率,确保教育费附加及时、足额征收”。

三、删去第二、第三、第四条。

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附件: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地税发﹝1994﹞26号 2010年3月22日修改)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各扩权试点县、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第448号令)》

及《财政部关于对从事生产卷烟的单位征收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明

电﹝2005﹞1号)精神,现就我省教育费附加征收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三资企业”暂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自2005年10月1日起,对从事生产卷烟的单位全额征收教育费附加,即从事生产卷烟的单位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所属期为2005年10月1日以后的,一律按其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的3%征收教育费附加。

二、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工作,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教育费附加率,确保教育费附加及时、足额征收。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四川省税务局关于贯彻<四川省城镇土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四川省税务局关于贯彻<四川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管事宜 【颁布单位】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川地税发﹝2010﹞104号 【发文日期】2010-08-13 【实施时间】2010-08-13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城镇土地使用税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各扩权试点县、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四川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第7—;1号令),现对《四川四川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省税务局关于贯彻<>的通知》(川税三﹝1989﹞267号)作如下修订: 一、第一条修改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解释和征税范围,应按《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88﹞国税地字第015号)执行,对具体征收范围难以划清的,由市、州人民政府确定”。 二、第二条、第三条删除。 此外,对文件内容的顺序作了相应调整,对个别文字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全文附后,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四川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四川省税务局关于贯彻《》的通知 (川税三﹝1989﹞267号,2010年3月19日修订) 《》(四川省人民政府第7—;1号令)已由蒋巨峰省长签四川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署发布实施,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解释和征税范围,应按《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 》(﹝88﹞国税地字第015号)执行,对具体征收范围难以划清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的,由市、州人民政府确定。 川税三〔1989〕267号文评估报告 川税三〔1989〕267号文是按照原《四川省城镇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解读《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企业跨地区经营

乐税智库文档 政策解读 策划 乐税网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解读《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企业跨地区 经营有关所得税事项的公告》 【标 签】建筑企业,跨地区经营 【业务主题】企业所得税 【来 源】 近日,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发布了《关于建筑企业跨地区经营有关所得税事项的公告》(2014年第5号),现将该公告解读如下: 一、背景和必要性 建筑企业外出经营是其固有的生产经营特点。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法人税制的要求,企业所得税应该在登记注册地缴纳。其中对于跨省经营企业,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征收管理办法;对于仅在四川省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或以项目部形式经营的,在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没有联合制定征收管理办法之前,其企业所得税应在企业总机构登记注册地缴纳。但各地税务机关经常以建筑企业核算不健全、为核定征收企业等为由,对在本地经营的外来建筑企业就地征收企业所得税,引起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和经营地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矛盾。 建筑企业实际经营中大量还存在挂靠、转包等违规经营行为,实际经营者往往并非建筑企业本身,于是税务机关经常以纳税主体为自然人为由在代开建筑业发票时强行征收个人所得税,引起税务机关和建筑企业纳税人的涉税纠纷。 为了理顺建筑企业跨地区经营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征管关系,协调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和经营地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的矛盾,出台了本公告。 二、主要内容 本公告分正文和附件两部分,其中正文八条,附件一件。正文中首先对跨省经营建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管理强调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处理;第二条规定仅在省内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管理,按川财预〔2014〕62号执行;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对仅在省内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设立项目部的,以外管证登记报验和纳税人出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