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学习法律知识讲义

16学习法律知识讲义
16学习法律知识讲义

学习法律知识,争做守法公民

加强对公民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摆在各级组织面前的重大工作任务。学习法律知识,树立法制观念,增强守法自觉性是构建和谐社会,建设法制国家的迫切要求。如何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制观念,做一名学法信法守法的合格公民?下面,我就这个问题作如下探讨,供大家思考。

(一)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制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制理念,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因此,学习法律知识提高公民法律素质增强公民的法制观念,是正确贯彻实施宪法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需要。

(二)是规范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的需要。

企业是市场主体,而职工则是企业的主人,学习法律知识提高“主体和主人”的法律素质,是维护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环境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竞争是市场经济的

本质特征,而有序竞争则是各类市场主体对公平的客观要求。在经济活动中竞争必然带来利益分配格局的调整,触及社会成员的利益,一些市场主体为利益之争而不择手段,有的甚至采用非法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占自然资源,强揽工程项目等等。解决这些问题的根本办法,就是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依法规范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营造市场经济发展的良好法制环境。

(三)是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化,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因利益分配格局的变化,经常会伴生一些家庭矛盾,邻里矛盾,企业和地方矛盾,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矛盾等等,这些问题如果不处理好,就会造成社会秩序不稳定的局面。能不能妥善这些处理矛盾,取决于当事人是否有依法维权的法治观念,所以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治观念是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从构建企业和谐劳资关系的角度看: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让企业在改革开放中得到发展,让职工在企业发展中得到实惠,这是企业和职工共同追求的目标。但是在极少数企业和职工中,因为权益保障,利益分配等方面的原因产生了一些矛盾,劳资双方在处理问题时出现了一些不当甚至是违法行为,(关闸,锁门,堵路等)影响了企业发展。要妥善处理这些问题,选择学习法律知识,是依法保障“主体和主人”双方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资关系的前提条件。

从预防职工涉法风险的角度看:现代社会是一个开放的

社会,社会成员的工作学习生活与外界有着密切的联系,在接触过程中难免出现矛盾,如果处理不当就会出现违法犯罪的风险。(从企业内部来看:企业拖欠工资应该怎么解决,职工与职工之间发生纠纷怎么解决,生产中违规操作有什么后果等。从外部看:邻里关系,家庭关系出现问题怎么办,与社会成员发生利益冲突怎么办等)

(四)是建设美丽乡村享受幸福生活的需要。

“乡风文明”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标准,是广大人民群众建设美丽乡村,享受幸福生活的重要内容。要做到“乡风文明”,必须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素质。加强法制教育,动员群众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制观念,用法制观念来支配和调节自己的行为,是提升其“文明素质”的重要内容。是社会和谐家庭和睦,建设幸福生活环境的可靠保障。

二、学习那些法律知识

法律法规很多,涵盖了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作为一个公民无论是在田间劳作,还是在企业做工,无论是家庭生活还是社会生活。必须掌握与我们生产生活相关的法律知识。结合实际,我认为重点是学习以下方面的内容。

一是学习宪法,增强公民意识。弄清我是什么,享有的权利和应该履行的义务是什么,牢固树立权利义务观念。

二是学习经济法,增强诚信守法观念。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法律知识。如土地承包,产品质量,市场营销,食品卫生,安全生产,劳动合同等方面的法律法规。通过学习知道

田怎么种,承包的土地和山林怎么管。生产什么销售什么,生产销售和环节要注意什么。雇工和外出务工要注意什么等。通过学习使自己成为知法的明白人。

三是学习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增强责任感。与日常生活相关的法律知识。如:学习婚姻法,计划生育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通过学习使自己明白在婚姻家庭生活中,怎样处理好婚姻问题,生育问题,赡养老人问题,扶养子女问题,知道自己在处理这些问题中所要承担的责任。

四是要学习社会交往方面的法律,增强敏锐性。如:治安管理处罚,道路交通安全,禁毒,禁止传销,禁止高利贷,反邪教等方面的法律法规。通过学习使自己知道那些人能交那些人不能交,那些事能做那些事不能做。

三、怎样学习法律知识

一是要培养学习兴趣。兴趣问题是制约学法积极性的关键问题,仔细想不难发现人在社会活动中是自由的,但自由是有条件的,不管是思想活动还是行为必须遵循道德要求,遵守调节人们行为的法律准则。人作为万物之灵,与低级动物的区别在于它是有思维,特别是在对事物感知感觉后是会产生兴趣,而且久而久之不会养成观察,认识,学习,运用的习惯。我认为学习法律知识也是如此,如果我们坚持学习法律知识领悟修养道理,坚持关注法制案例品味“是非”人生,学法兴趣定会得到培养。

二是要找准学习方法。学习法律知识的途径很多,学习

方法上具体说来就是一听,二看,三问,四记。听:就是讲课听广播。看见就是看电视,看演戏。问就是向公务员,向法官,向法律工作者请教。记就是对与我们日常生产生活,紧密相关的常用法律知识要用脑记下来。

三是要讲求学习效果。学习法律知识既不能急于求成,更不能半途而废,要一点一点的学,特别是要结合实际学,结合实际用。只有这样方能取得好的学习效果。

四、如何运用法律知识

学法的目的就是要增强公民的法制观念,检验学习的效果就是看在遇到问题的时候,是不是依法表达利益诉求,依法维护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作为新时代的企业职工或者说农民工,无论是在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还是在日常生活中,一定要学会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想问题做事情。

1、办事要依法。小到一个家庭大到一个单位,年年月月日日都在想事做事,仔细想一想那些什做了,那些事为什么没有做。个中原因想必大家清楚,如果想法合理,做法合法,就说明他想得好做得成。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不管是做什么事情,必须做到信法守法依法。

2、遇事要找法。当今时代正处在社会结构深刻变革,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的关键时期。人们的工作和生活方式表现出了多样化开放式的特点,在社会活动中难免与其它社会成员发生纠纷产生矛盾,大家一定会想办法解决问题,怎么解决?我奉劝大家要学会寻找法律依据,

寻求法律帮助,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3、处理问题要用法。特别是管理者在管理活动中,经常会碰到干扰企业发展,影响社会稳定的人和事,在解决这些问题时,一定要弄清情况,准确运用有关法律依据,依法解决问题。

4、化解矛盾要靠法。社会转型时期各种矛盾频发高发,出现了一些信访不信法,缠访闹访的问题,在解决这些问题时,要走出“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不闹不解决”的困惑。在解决问题时要坚持法治理念,采用法律方法,充分运用法律手段来化解矛盾,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稳定。

五、牢固树立法治理念,努力防范违法风险

学法的目的就是要增强公民的法制观念,检验学习的效果就是看公民在遇到问题的时候,是否依法表达利益诉求,依法维护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在日常生活中常常会遇到许多让人头脑发热,情绪激动的矛盾纠纷。这些问题如果处理不当,就会引发严重的涉法事件,甚至造成“一失足成千古恨”的严重后果。碰到这些事的时候,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无疑是明智的选择。结合企业和农民工的实际,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重点问题,提醒大家要注意防范。

(1)雇工务工要订立合同,切忌大而话之无章可循。(劳资双方不订合同;订了合同不守合同)

(2)生产过程要遵守规章,切忌不想后果违章作业。(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责任事故)

(3)产品质量要符合标准,切忌制假售假害人害已。(不

按产品质量标准生产,掺假造假)

(4)结交朋友要辩明是非,切忌逐波随流误入歧途。(吸毒贩毒;迷信邪教;传销;拉帮结派)

( 5 ) 君子爱财要取之有道,切忌为富不仁巧取豪夺。(坑蒙拐骗盗)

(6)发生纠纷要依法维权,切忌失去理智斗狠惹祸,(邻里纠纷;山林土地纠纷;民事纠纷,劳资纠纷)

(7)面对诱惑要公私分明,切忌利欲熏心损公肥私。(贪污受贿;侵吞国家集体财产)

(8)在岗工作要认真负责,切忌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脱岗串岗;心存侥幸;不认真工作)

总之,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建设法治社会,是时代发展的潮流,是社会进步的必然选择。建设法治国家人人有责,法治建设成果人人共享。广大公民只有学法才能知法,只有知法才能信法,只有信法才能守法用法。只有牢固树立法治理念,才能成为一个合格的公民。

法律知识培训讲座主持词结束语

法律知识培训讲座主持词结束语 导读:本文法律知识培训讲座主持词结束语,来源互联网,仅供读者阅读参考. 【篇一】 本期培训班虽然仅两天,但机会难得,我衷心希望,在本期培训班上,各位学员能够做到三个注重: 1、注重交流 交流包括教学间的交流与学员间的交流.在本期培训班上,xx公司综合管理与法律事务处的王处长和公司的法律顾问将系统介绍有关销售企业法律风险方面的理论知识与实践知识,我希望全体学员抓住机会,多请教、多提问、多探讨.本期培训班的学员大都来自公司经营的第一线,都是业务骨干,都有丰富的实际经营经验和处理纠纷事件的经验,我也希望学员之间加深交流、相互学习、互相借鉴,共同提高. 2、注重创新 创新是事业进步的永恒主题,也是本期培训班所要实现的目标之一.希望学员们通过交流,相互启发,认真研究解决实际工作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力求能形成一套较为系统的防范公司基层法律风险的新路子,推动公司法律管理水平更快、更深入地发展,从而为公司的经营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3、注重发挥辐射作用 这次法律培训的宗旨之一,就是通过培养在座的各位业务骨干,并通过你们指导更多的公司员工提高法律素质和防范法律风险意识,为公司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参加本次培训的同志在参加完培训以后,很重要的一项任务就是要发挥辐射作用.每位同志不仅自己要掌握本次培训的内容,在工作中发挥法律知识的作用;

而且还要做好“传”、“帮”、“带”的工作,带动更多的员工,掌握法律知识,促进公司员工整体法律意识的提高,为防范和化解公司经营过程中的法律风险而共同努力. 最后,预祝本期培训班取得圆满成功!谢谢各位! 【篇二】 今天,我们荣幸地邀请到了县法院年轻的女法官姜琼为我们授课。姜琼同志虽然年纪不大,却是我县法院的优秀人才,她潜心研究法学理论,并有开庭审判的实际经验,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让我们对姜琼同志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下面就请姜琼同志为我们授课。大家欢迎。 姐妹们,方才,我们聆听了姜琼同志上的一堂生动的法制教育课,使我们受益匪浅。让我们再一次向她表示由衷的感谢! 姜琼同志的讲座紧紧围绕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社会主义法治现代化这个主题,深入浅出,旁征博引,使我们在深受教育和启发的同时,更加懂得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做出的关于深化社会全面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这一决定的英明正确。希望各位姐妹们回去以后,要把这次法制讲座的知识传达到自己周围的同事和亲朋好友中去,让她们也接受法律的保护,使我们这次的法律讲堂发挥的作用,为进一步推动我县全民学法用法活动向纵深发展,为进一步推动我县的政治安定、社会稳定、经济发展以及各项事业的进步,做出我们妇女应有的贡献。 今天的讲座到此结束,散会。 【篇三】 同学们,刚才陈警官给我们送来了通俗易懂、简单实用的法律知识,解读了

企业法律知识培训课件知识讲解

企业法律知识培训课件 企业法律知识培训课件内容大家了解吗?以下是小编分享的企业法律知识培训课件内容,请参考! 1、什么是现代企业制度? 现代企业制度是一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制度。 现代企业产权关系明了,企业自身拥有包括国家在内的出资者所投资金而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 现代企业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责任。 企业以其全部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发展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是我国国有企业的改革方向。 现代企业按市场要求自主组织生产经营,政府不直接干涉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企业在市场竞争中采优胜劣汰原则。 2、什么是公司? 公司是一种企业组织形态,是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条件与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企业法人。 一般而言,公司具有三个基本的法律特征: 一、公司具有法人资格。 法人具有独立的主任性资格,具有法律主体所要求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商事活动,并以自己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是社团组织,具有社团性。 依法人内部组织基础的不同,可将法人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 公司属于社团法人。 三、公司以营利为目的,具有营利性。 公司的营利性是公司区别于非营利性法人组织的重要特征。 根据股东对公司所负责任的不同,可以把公司划分以下五类:一是无限公司。 所有股东不论其出资额多少,对公司债务均承担连带无限责任。 二是有限责任公司。 所有股东均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三是两合公司。 由无限责任公司股东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共同组成的公司。四是股 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部资本分为金额相等的股份,所有股东均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五是股份两合公司。 由无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共同组成的公司。 这是一种基本的划分。 此外,根据公司国籍的不同,可以划分为本国公司、外国公司和跨国公司;根据公司法在控制与被控制关系中所处地位的不同,可以划分为母 公司和子公司;根据公司在管辖与被管辖关系中所处地位 不同,可以划分为总公司与分公司;等等 3、我国《公司法》规定了几种类型的公司?

法律基础知识讲义

法律基础知识讲义 一、法律关系 1、法律关系:法律调整在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即依据法律的规定人们应该做什么和不应该做什么。 2、权利: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权益,它表现为享有权利的公民有权做出一定的行为和要求他人做出相应的行为。 3、义务:是指公民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它表现为负有义务的公民必须做出一定的行为或禁止做出一定的行为。 二、合同、侵权 1、合同: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必须依法履行合同,否则要承担违约责任。合同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合同”同“协议”。 合同法律关系是我们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民事法律关系。每个人几乎每天都会与别人签订各种各样的合同,建立合同法律关系。大家早上起来买早餐便与餐厅之间建立了买卖合同法律关系,若餐厅出售了变质的食物,即构成了违约责任,我们便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要求退还款项、赔偿损失;乘车与公交公司建立运输合同关系,租房与出租人建立租赁合同关系。因此,合同无处不在,合同纠纷自然成为人们社会活动中最常见的纠纷。 2、侵权:是指行为人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财产或者人身,造成他人损害,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只要是因故意或过失给他人造成了损害,受害人就可以要求侵害人赔偿损失。 侵权纠纷也是我们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纠纷类型之一。如侵犯名誉权(恶意造谣,毁坏他人名誉)、肖像权(未经许可将他人肖像利用在商业广告中)、侵犯公司名称权、侵犯健康权、侵犯财产权等等。 三、常见纠纷 1、民事合同纠纷: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代理合同、合作合同

学校法制教育讲座讲稿——学法、懂法、做一个守法的公民

时间:2018年5月8日 内容:《学法、懂法、做一个守法的公民》 地点:三台县幸福乡学校 主讲人:谢君 参加人员:全体师生 各位家长、各位同学: 你们好! 今天我以法制副校长的身份,给大家上的第一堂法制课,希望大家进一步提高法制观念,在学法、知法、守法上有所帮助,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好公民,同时更是抛砖引玉。由于本人的学识和能力所限,加上时间有限,准备不足,有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我今天讲的题目是《学法、懂法、做一个守法的公民》 一、我们应懂得哪些法律常识: (一)法是如何解释的这个问题,有无数种说法,汉语中的法字。古代写作。左旁的水字是公平的意思。右旁的来自“神明裁判”故事里的一头刚直的独角神兽。传说当两方打官司时,审判官便把拉出来,它的角去顶撞谁,谁就是不直者,谁就败诉。律字是“均布”既“不偏不倚的意思。由此可知,在我国法律一词的本来含义就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保证的“公平、公正”,它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规定公民权利和义务,对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 (二)法制,有广义和狭义之解,广义的法制,指国家的法律和制度的总和。狭义的法制,指全体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职人员和公民都一律

平等地严格按照法律办事。社会主义法制是按照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意志建立起来的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和制度,它是立法、执法、守法和监督法律实施几个方面的统一。中心环节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公职人员和全体公民都要严格地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以确立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实现统治和进行建设所必须的法律秩序。 (三)法律体系:我国的法律可概括为两大类,一类是宪法和法律,另一类从属于宪法和法律的规范性文件。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一切法律的立法基础。它经过严格的立法程序,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法律就其内容和制定机关而言,可分为基本法律和其它法律,基本法律是指刑法、民法、诉讼法律、行政法律、经济法律。其它法律是指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如森林法、商标法、海关法、食品卫生法。 (四)什么是违法与犯罪? 在这里,我先给大家讲一个案例,事情发生在2004年5月26日某县城水上花园小区的住宅楼,这天是星期日,三位中学生在四楼的楼道窗前嘻玩,甲失手将乙推出窗外,重重地从高达20米的四楼摔下,当时乙的脸色铁青,血从鼻孔、耳孔直往外流,在这里我给同学们出三个思考题:(1)第一步应该怎么做,(2)甲失手致伤乙,算不算犯罪,(3)如果甲构成犯罪,犯什么罪。结果应是(1)尽快送附近医院或是拔打120急救电话,治疗伤者,同时报警。前提是如果鉴定部门确定为重伤,且甲的年龄已满16周岁,首先是甲的这种行为构成犯罪,其次违反了《刑法》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二百三十五条,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处三年以下有徒刑或拘役。这个案例要考虑两个问题:一是受害人的伤势,如果是轻微伤,构成治安违法,如果是轻伤,则是自诉案件,适用刑法。再

20110910罗红军常识基础法律讲义

法律常识讲义罗红军 一、识记类 #1.我国刑法规定的完全刑事责任年龄是 二、应用类 #2甲欲杀死乙,于是用尖刀猛刺乙两刀,甲看到乙身上鲜血直流,顿生怯意,于是中 止了其刺杀行为并跑掉。乙虽然未伤到重要部位,但是长时间无人救治,最后失血过多而死, 那么甲属于 A.犯罪未遂 B.犯罪中止 C.犯罪即遂 D.犯罪结束 法理学 重要考点: 1.法的含义 2.法的分类 3.法律体系 4.法律关系 5.法律责任 法的含义 一、法的特征: 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2、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3、法律是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4、法律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行为规范 本质: 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3法律与道德的共同性体现在—— A、它们是社会规范 B、它们都体现一定的社会价值 C、它们都是社会调控的手段 D、它们都具有程序性的特点 E、它们都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 A.14周岁,B.16周岁,C.18 周岁,D.20 周岁 4下列关于法律与道德关系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A.法律和道德都属于社会规范的范畴,均具有规范性 B.法律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而道德主要通过社会舆论和内心自律得以实施 C.违法行为一定是违反道德的,但违反道德的行为不一定都违法 D.法律和道德可以互为促进 法律体系 1、法律部门,也称部门法,是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法律体系,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 3、法系,大陆法系(成文法)、英美法系(不成文法)、(中华法系) #5下列关于法律体系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法律体系由法律部门组成B.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尚不完备 C.中华法系也即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D.法律体系是一国法律有机联系的统一体 宪法 重要考点: 1、国家机构 2、公民基本权利、义务 3、基本制度 宪法是什么 6.宪政的基本精神是( )。 A.建立有限政府B.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C.宪法是宪政的前提D.宪法能够得到严格的遵守和执行 核心价值: 限制国家权力 保障公民权利 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列宁 一、我国的国家机构: 1、国家主席 2、全国及地方人大及其常务委员 3、国务院及地方政府

小学生法律知识讲座稿

小学生法律知识讲座稿 “法在我身边” 小学生法律知识讲座稿 亲爱的同学们,下午好~ 我是曙坪派出所的民警,今天很荣幸与大家共同学习和探讨小学生应该了解的法律常识。我今天准备的内容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第一,要明白法律是什么,第二,要了解法律与我们有什么关系,第三,告诉大家不但要遵纪守法,还要防止发生在我们身边的不法侵害,学会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 一、法律是什么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规”和“矩”原来都是木匠术语,“规”是指圆规;“矩”是指曲尺。愿意是没有“规”和“矩”,就无法做成方形或圆形的东西,后比喻做事要遵循一定的法则。这句话旨在教育人们,做人要遵纪守法。就象小朋友们玩游戏的时候,得有一个游戏规则;进行体育比赛,就得有比赛规则;你要上学,就得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遵守《小学生行为守则》。以上这些都是一些特定的规则,是特定的人针对特定的事而定的。游戏规则是由玩游戏的人自己制定的;比赛规则是由比赛组织方制定的;学校守则是由学校制定的。法律是什么呢,法律实际上也是一种规则,只不过它是由国家来制定的,法律是有专门的国家机关制定和实施的,有关我们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权利是我们可以做什么,义务是我们不可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法律对我们的行为做了明确的规定,规定了我们行为的限度。它是对全社会所有人都具有普遍约束力的 1 一种社会规范。不管你的身份如何,是工人、农民、老师、学生、医生、警察还是商人,只要你是这个国家的一个独立的人,就得遵守这个国家的法律;也不管

你地位如何,“王子犯法与民同罪”,只要触犯了法律的人,不管你是谁,都要受到惩罚。 二、法律与我们有什么关系 在我国,法律有很多,宪法(是我们国家的根本大法,它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母法);民法(同学们去学校门口的商店里买东西就是受到民法保护的);刑法(比如偷东西,抢东西等等都是刑法要制裁的);婚姻法(比如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保证行人和车辆出行安全的法律。 同学们,你们都是爸爸妈妈的宝贝,同时你们也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你们的健康成长,关系着我们伟大祖国的繁荣昌盛,关系着整个中华民族的振兴。因为你们还没有长大,你们身体、智力还没有完全发育成熟,自我保护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还比较弱,属于弱势群体。用法律术语来讲,你们还属于未成年人我们国家非常重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出台了许多与你们有关的法律,你遵守它,它就会保护你。 同学们知道怎么判断一个人是未成年人吗,(可以请同学回答)从法律上说它是以年龄为划分标准的,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今天在坐的各位同学都是未成年人。 还有和同学们关系最密切的——义务教育法(我们国家实行9年制的义务教育。凡年满6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都应当入学接 2 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未成年人保护法:是国家专门为未成年人制定的,对未成年人的各项合法权利进行专门保护的法律。规定:父母不得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子女;老师不得打骂体罚学生、不许学生上课,学校不得随意开除学生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童工;营业性舞厅、游戏厅等场所则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等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了要预防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如旷课、夜不归

法律知识讲稿

法律知识讲稿 老师们,同学们: 大家好!今天我给同学们讲一些常用的法律知识,以便同学们在今后学习和生活中有所作用。 大家知道,我们所处的时代是一个信息时代,同学们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接触到各种新鲜的事物,其中有健康的,也有一些不健康的东西。你们是否能分辨得清楚?你们是否想过,自己日常的一言一行都必须接受法律的约束?法律是至高无上的,是不可侵犯的,谁触犯了法律,就必定受到法律的惩罚。那么,什么行为是犯罪的行为呢?要远离犯罪,这是同学们首先要弄清楚的问题。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法》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犯罪具有三个方面的基本特征: (一)犯罪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即犯罪具有社会危害性; (二)犯罪是一种触犯刑律的行为,即犯罪具有刑事违法性; (三)犯罪是一种应当受《刑法》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 你们都是小学生,也就是说,你们都是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犯罪,是未成年人危害社会、触犯刑律、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值得注意的

是,对未成年人犯罪,我国《刑法》第17条做了年龄及犯罪行为种类上的限制。《刑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意思就是凡年满十六周岁的人,实施了《刑法》规定的任何一种犯罪行为,都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样规定是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的。在我国,已满十六周岁的人,因体力、智力已相当发展,并有一定的社会知识,已具有分辨是非善恶的能力。因此,应当要求他们对自己的一切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再给同学们讲一个2002年发生的案件。被告人刘某年仅15周岁,是一中学生,在一次偶然的情况下进网吧玩了一下,觉得挺好玩,以后就经常到网吧玩,之后一直沉迷于玩网吧和游戏机。但父母不给钱,怎么办呢?他想到了向同学下手敲诈钱财。一天,他在学校操场玩时,看见同学方某,刘某就走上前要方某给他钱,并威胁方某说,你以前跟别人打过架,被打的人叫我来拿医药费,自己认识许多社会上的人,不给钱就叫人来打死你,方某很怕,将自己身上仅有的五元钱给了刘某。以后刘某陆续向方某要了三次,共计六十余元。其中有一次,刘某逼方某带他到方某父亲那骗借了三十元钱。最后一次,被告人刘某逼方某拿五十元,方某不给,刘某便将方某带到一偏僻地方,用玻璃刮方某手掌,用烟头烫方某,并要求方某第二天中午把钱交到刘某手中。在这种情况下,方某才将这件事告诉其父亲。方某父亲马上到公安机关报案,并配合公安人员将被告人刘某抓获归案。刘某在接受审判时说道:“我以为只是敲诈同学的钱好玩,并不知道会有这么严重的后果”。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第2款规定:犯抢劫罪,已满

预防职务犯罪法制教育讲座稿

落实科学发展观预防职务犯罪法制教 育讲座稿 同志们: 大家好! 根据局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领导小组的安排,我和同志们共同学习与预防职务犯罪相关的法律知识。今天的交流既不是开讲座也不是作报告,而只是从比较肤浅的角度说一说个人的一些看法。不当之处,欢迎大家批评指正。今天,我们主要探讨三个问题: 一、质监系统职务犯罪概述; 二、质监系统职务犯罪特点及原因; 三、质监系统职务犯罪预防和控制。 首先,我们来探讨第一个问题,质监系统职务犯罪概述。 在探讨之前我们首先了解一下什么是职务犯罪,最近,全球知名的反腐败机构、“透明国际”组织,公布了2008年度清廉指数排行榜。在全球173个国家和地区中,我们国家排名69位,以10分为满分,我国得分3.5分,属于腐败较为严重的国家之一。然而在我国腐败往往又是职务犯罪的代名词和政治用语。那么什么是职务犯罪呢?为便于理解我们首先来共同学习以下几个法律条文。 刑法第382条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刑法第385条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刑法第397条规定,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通过对比,我们不难发现以上法律条文存在着共同特点:都涉及国家工作人员,都与职务有关。那么职务犯罪的概念也就基本明确了,简单的讲职务犯罪是基于职务所实施的犯罪。它并不是一个具体罪名,而是指利用职务所实施的各种犯罪的一个总称。可见 ①职务犯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任命与委托从事公务的 人员。 ②在行为界定上,必须是与行为人职务有密切的、不可分割的联系。 ③在行为方式上,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或不正确作为。 我国法律规定,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共有两大类;一类是贪污贿赂类案件,共有12个罪名由反贪污贿赂局负责侦查;另一类是渎职侵权类案件共有42个罪名由反渎职侵权局负责侦查。据统计:质量技术监督部分频发、高发的职务犯罪罪名有: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罪、非法拘禁罪等,其中贪污罪、受贿罪属于侵财类犯罪,也是在平时生活中最经常听说的罪名,大家也都比较熟悉,由于时间关系就不再展开讲述,下面我们重点学习我国《刑

公司企业员工法律知识讲座

“企业销售管理与相关法律知识讲座” 综观当前国内外日益蔓延之金融风暴,它将会给企业带来毁灭性打击,也将会给企业带来新的机遇,与此同时,企业必须改变策略,予以应对和把握。为此,本律师事务所根据历年处理经济案件的经验总结,并结合国际处理经济危机之先进经验,将持续举办讲座,目的是为企业减少公司坏账率,确保利润不被欠债吞噬,避免和减少债务危机,从而导致企业破产之危险。我们相信,本讲座的实施,对以重庆为中心的西部经济的稳定提升必将起到规范作用,从而作出律师对社会经济发展应有的贡献。讲座内容如下:, ★企业信贷管理 ●企业信贷管理的概念● 客户资料的收集方法 ●放账额的确定● 客户的跟进制度 ★债权的保护 ●客户与债权的分类●信用与债的实质关系 ●保护债权方法和要素●客户迟延支付理由及危险信号 ●最有效的追债时间●如何处理欠债和追债技巧 ★企业销售过程的相关法律知识 ●经济实体的分类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适用合同法应注 意的法律问题 ●诉讼程序及执行程序的重要问题●保护债权的法律知识

课程适合:企业管理人员,销售人员,财会人员 公司企业员工法律知识讲座 作为公司企业员工,首先要学习产业职业道德、劳动合同法,有助于正确地履行义务、行使权力;其次要学习物权法、合同法,有助于签好合同、规避风险;再次要学习产品质量法、消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助于提高产品质量、增强诚信观念;最后要学习商标法、专利法和著作权法,有助于打造自主品牌、提高产品竞争力。 一、产业职业道德、劳动合同法 (一)产业职业道德 1、第一产业(农、林、牧、副、渔)职业道德:(1)热爱劳动,讲求实效;(2)勇于改革,振兴农业;(3)团结互助,共同富裕;(4)移风易俗,树文明新风。 2、第二产业(工业和建筑业)职业道德:(1)质量第一,用户至上;(2)钻研科技,精通业务;(3)遵守劳动纪律,听从生产指挥。 3、第三产业(服务业)职业道德:(1)树立服务意识;(2)提高效率;(3)讲求信誉;(4)文明礼貌。 (二)劳动合同法 1、劳动合同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2、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限期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限期的劳动合同。 2

浙江2020版高考政治生活中的法律常识专题六第四十七课时民事纠纷解决途径讲义

专题六法律救济 第四十七课时民事纠纷解决途径【分析考情扫描考向】

考点一调解 1.含义:调解是通过第三方的排解疏导,说服教育,促使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依法自愿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 2.机构: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3.人民调解的作用:人民调解在国际上被誉为伟大的“东方经验”,在国内则被称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4.原则 (1)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2)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3)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点一点:调解分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诉讼调解等,当事人或在其他人调解下解决纠纷,这是和解,而不是调解。 考点二仲裁 1.含义:平等主体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争议的,可以根据其在争议发生前后达成的仲裁协议,自愿将该争议提交中立的第三者进行裁判,就是仲裁。 2.特点:仲裁程序比诉讼程序更为灵活,而且审理不公开进行,一裁终局,它显得更加便捷、经济,影响也更小,仲裁裁决同样具有法律约束力。 3.基本制度 (1)协议仲裁制度:当事人申请仲裁、仲裁庭对案件的审理和裁决都必须依据双方当事人所订立的有效仲裁协议。

(2)或裁或审制度:当事人在仲裁和诉讼之间只能选择其一。 (3)一裁终局制度: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机构:我国的仲裁机构是仲裁委员会。 考点三行政复议 1.含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特定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该行政机关对有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2.实质:行政复议是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法监督,是一种以准司法的方式审理特定行政争议的行政行为。 3.原则: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4.特点:行政复议属于一种方便、高效率的机制,并且行政复议不收取任何费用。 联一联:行政仲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不能等同 (1)当我们与别人发生纠纷无法协调时,可以向政府申请行政仲裁,不能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解决此类型纠纷。 (2)当我们不服政府机关的某一执法行为的时候,可以向该机关的上级申请裁决,即行政复议;若向人民法院申请裁决,即行政诉讼。 考点四诉讼和诉讼权利 1.含义:诉讼又称“打官司”,是由司法机关在纠纷主体的参与下,依照法定程序解决具体纠纷的活动,是解决各种冲突和纠纷的最后途径。 2.种类:诉讼可以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三种。 3.法律依据:规定诉讼程序的法律规范是诉讼法。根据诉讼种类的不同,我国的诉讼法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4.法律基础:公民依法享有诉讼权利的法律基础是相同的。 考点五公民的基本诉讼权利 1.诉讼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对一切公民适用法律一律平等原则;合议制原则;等等。 2.公民的诉讼权利

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精讲班第54讲讲义实务知识资料

【经典资料,WORD文档,可编辑修改】【经典考试资料,答案附后,看后必过,WORD文档,可修改】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精讲班第54讲讲义 (二)简易程序 (二)简易程序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1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 警告的行政处罚,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 付当事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及时报告,并在5日内报所属安全生产监 管监察部门备案。 (三)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是实施行政处罚中最常用的法定程序。《行政处罚办法》对此作出了下列规定:‘ 1.立案及调查。 2.承办人员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客观调查的,应当回避。 3.承办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制作调查笔录,收集证据,勘验物品。 4.根据调查结果决定行政处罚;作出较重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的负责人集体讨 论决定。 5.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送达当事人。 (四)听证程序 听证程序是适用于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 岗位证书或者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的一种行政程序。 《行政处罚办法》对听证的告知和申请、当事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举行听证、听证的中止和终止等 程序问题作出了规定。 四、行政处罚的适用 《行政处罚办法》第四章对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责任者进行了界定,并对实施相应的 行政处罚作出了规定。 (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投入违法行为的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未依法保证下列安全生产所

教师法制教育培训讲稿

教师法制教育与日常安全防范讲稿 尊敬的学校领导和各位老师: 新年好。今天受学校领导的委托,让我和各位老师交流一下教师违法犯罪预防和日常安全防范这两个话题。由于本人业务和知识水平有限,讲的不对的地方,请老师们批评指正。 首先,我先和老师们沟通一下教师违法犯罪的预防。近年来,教师违法犯罪这个话题被网络和媒体炒的很热,给整个教师队伍产生了很大的负面影响。而且不仅仅是“校长带未成年女生开房”、“浙江温岭幼儿园老师虐童案”这样的恶性案件,就是象教师课余时间或者假期办班补课这样的违规行为,也经常被曝光和炒作。 在整个社会贪污腐败问题严重,非法经营触目惊心的当下,教师有偿办班补课的直接危害,其实并没有这么大。因为除了极少数教师为了办班多收人,上课不讲、不认真讲,补课讲。大多数有偿办班补课的老师在课堂上是尽职尽责的。只是在补课时,更注意有针对性的辅导或者拓宽知识面。而这些内容,即便是不办班补课,受时间和学生数量多的限制,他也不可能在课堂上讲。 那为什么外界对教师这么照顾呢?首先因为教师职业的重要性。你不重要,别人就不会关注。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承担着传承和发扬文明的重任。我们知道,四大文明古国,只有中华文明传承至今,就是因为在“礼崩乐坏”、中华文明即将失传的春秋时期出了孔子这样伟大的教育家,把中华文化的精髓去芜存菁、发扬光大。古希腊文明之所以能至今深刻的影响着西方 社会,也是因为有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一批杰出的教师。当今中国同样面临社会价值体系崩溃、道德沦丧的风险,在西方文明的强有力冲击希下,中华文化面对前所未有的挑战。公众都有一种深深的焦虑,我们这个社会是不是会完全被金钱和权力所绑架,丧失人类最基本的良知和秩序,重新成为弱肉强食的丛林?在这样的时候,人们对教师自然抱着一种强烈的期许,希望我们能最大限度的保存社会良知和文化的火种。所以,人们对部分教师师德沦丧和违法犯罪才会如此敏感。因为,如果听任有偿办班补课这种通过职业谋利的行为蔓延,就很难保证教师不被金钱和利益绑架,这个社会也就失去了最后挽救的可能。 在实际生活中,教师违法犯罪的后果也是严重的,因为他影响的绝对不是一个人。对此,我有深刻的体会。在我上初一的时候,全校有一名老师、50余名同学涉嫌违法犯罪,其中有15名受到追究。这位老师因为才华横溢,在同学当中有着很大的影响力。虽然不能说,这些违法犯罪的同学都是受他的影响,但有相当一部分与他堕落腐朽的生活观、价值观有直接间接的影响。而且与九十年代初,许多学校在商品经济大潮的冲击下,师德的滑坡有直接关系。 那么,教师这个职业如此崇高而神圣,为什么有的教师会违法犯罪呢?教师也是人,作为生活的个体,我们也有七情六欲,也同样面对柴米油盐,在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面对整个社会越来越炽热的追名逐利之风,谁想独善其身都不容易,我们也会面临种种困惑。人们经常把老师比作蜡烛,燃烧的是自己,照 亮的是别人。作为个体的教师大多数并没有夺目的光环,有的只是默默地奉献和平淡的生活。在中国当下社会,正确的社会价值观远未得到重建,利己主义和金钱权利至上的思潮泛滥,面对小我和大我的巨大反差,许多教师尤其是年轻教师很难不躁动不安。一些教师不安于现状,在业余时间抓经济与完成工作之间艰难跋涉;一些教师面对日复一日、年复一年的工作,产生了反感和厌倦,在待遇和前途上大做文章,因此放松对自已的要求,不加强学习;一些教师就因心理扭曲、道德沦丧,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去年,江西、陕西、湖南等地曝出多起教师性侵学生案,海南甚至发生了“校长带未成年女生开房”案,让整个教师队伍为之蒙羞,也引起了社会各界对教师违法犯罪问题的高度关注。 教师走上违法犯罪的具体原因,我个人总结了一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原因: 一、物欲膨胀,染上生活恶习。

2借条的法律常识讲义

借条的法律常识 借条、欠条、收条的区别 1、借条: 是指在借用关系中债务人向出借人开具的表明债务人有到期“还款赎条”的义务的 借款凭证。借条代表的是一种借款合同关系,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出借人给付借款 2、欠条 : 是交易过后产生应付账款的一方(债务人)向债权人开具的证明其欠款事实同时表 明开具人有到期“还款赎条”义务的凭证。欠条是对以往双方经济往来的一种结算,表明自欠条形成之日起双方之间形成的一种新的纯粹的债权债务关系。 3、收条是指在收到财物时接收人给送达人开具的证明这一交付事实的凭证。收条不会产生 债权债务关系,当事人在开具收条时并没有到期通过给付来“赎条”的意思表示。 4、借条证明借款关系,欠条证明欠款关系。借款肯定是欠款,但欠款则不一定是借款。 如何书写一张正确的借条?如何让借条更有法律效力? 1.打借条时故意写错名字 案例:王某父子向朋友张宗祥借款20万元,并打下借条,约定一年后归还欠款及利息。想不到王某父子在借条署名时玩了个花招,故意将“张宗祥”写成“张宗样”。张宗祥当时也没有注意。到还款期后,张宗祥找到二人催要借款,谁知二人却以借条名字不是张宗祥为由不愿归还。无奈之下,张宗祥将王氏父子告到法院。尽管法院支持了张的主张,但张也因在接借条时的不注意付出了很大代价。 提醒:打借条时不妨请借款人把身份证号写上去,这样即使借款名字书写潦草,也可以凭身份证号确定其人。 2、是己借款,非己写条案例:王某向张某借款10000元。在张某要求王某书写借条时,王某称到外面找纸和笔写借条,离开现场,不久返回,将借条交给张,张看借条数额无误,便将10000元交给王。后张向王索款时,王不认账。张无奈起诉法院,经法院委托有关部门鉴定笔迹,确认借条不是王所写。后经法院查证,王承认借款属实,借条是其找别人仿照自己笔迹所写。 提醒:借条书写现场完成、不得离开视线。 3、利用歧义 案例1:李某借周某100000元,向周某出具借条一份。一年后李某归还5000元,遂要求周某把原借条撕毁,其重新为周某出具借条一份:“李某借周某现金100000元,现还欠款5000元”。这里的“还”字既可以理解为“归还”,又可以解释为“尚欠”。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周某不能举出其他证据证实李某仍欠其95000元,因而其权利不会得到保护。

2020年公务员考试法律基础知识复习讲义:公务员法

2020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公务员法》复习讲义(重 点版)含真题 从历年真题来看,每年涉及公务员法的内容均有一至两分,而且不管是否涉及,对于每个有志于跨入公务员队伍的考生来说,公务员法都是必需要掌握的内容。 【重点法条】 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公务员的义务、权利和管理,适用本法。 法律对公务员中的领导成员的产生、任免、监督以及法官、检察官等的义务、权利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相关法条: 第一百零五条本法所称领导成员,是指机关的领导人员,不包括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 第一百零六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 【意思分解】 公务员法所称公务员不仅限于行政机关中的公务员,还包括权力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的公务员,甚至包括中国共产党员及民主党派的机关工作人员、政协机关工作人员。军事机关工作人员不属于《公务员法》意义上的公务员。 【真题回顾】 (2008年上海真题) 99、《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的范围重新做了界定,根据规定公务员必须具备的三个条件中属于公务员最本质的特征是(A ) A 依法履行公职 B 纳入国家行政编制 C 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 D 公务员的职务行为受法律保护 【重点法条】 第十一条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十八周岁; ……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四条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快捷记忆】 国籍八宪品身化,不录开除受刑罚。 【快捷记忆】 (2008年江苏真题C类) 29、根据《公务员》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情形是(C D )。 A 曾因违纪受过处分的 B 曾因个人原因辞去公职 C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D 曾被开除公职的 第三十二条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意思分解】掌握公务员任职的基本条件,说明一下,这是一般条件,《法官法》《检察官法》规定的条件较高些。特别要注意不得录用公务员的几类人员。另外公务员的试用期为1年,与《劳动法》规定的试用期期限不同。 【重点法条】 第二十二条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 【意思分解】了解一下,什么组织的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招录。(省级以上) 【重点法条】 第三十八条公务员职务实行选任制和委任制。 领导成员职务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任期制。 第三十九条选任制公务员在选举结果生效时即任当选职务;任期届满不再连任,或者任期内辞职、被罢免、被撤职的,其所任职务即终止。

法律知识讲座讲稿2

荣昌初中教职工法律知识 讲座讲稿 讲座时间:2005.4.13 讲座地点:荣昌初级中学 主讲人:张晓玲 讲座题目:国资流失及拾物 1、国资流失追究主管人责任 第七十一条违反国家规定,以无偿或者以低价折股、低价出售等手段将国有财产、集体财产转让,造成国有财产、集体财产流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二条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拾物者应按承诺付报酬,拾金不昧与有偿返还的物权法规制。 长期一来,“夜不闭户,路不拾遗”是人们对理想社会道德前景的美好期待,我国传统道德规范也要求人们拾金不昧,将拾到的财物交还失主或者有关部门。而今,“拾金不昧”鲜有耳闻;“拾金而昧”反而屡见不鲜。物权法草案第一百一十六条有关拾得物的规定,不经意间引起社会关注。在有悬赏的情况下,拾得人可以主张报酬;那么,

如果没有悬赏呢? 陈宝成:拾得人在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没有悬赏的情况下,是否应享有报酬请求权? 江平:这是民法典起草过程中一直争论的问题。有一段时间,专家稿曾经改为“拾得人不论在任何情况下,都享有可以获得一定报酬的权利”。世界各国大体都是这么规定的,但有人认为这不符合中国伦理道德的要求,所以现在区分两种情况:如果所有权人或者权利人有悬赏要求,那么一旦拾得人按照要求返还拾得物,所有权人或者权利人就必须按照悬赏内容履行;如果所有权人或者权利人没有悬赏,则拾得人不得要求报酬。但有人把保管费用认为是变相索取报酬,我不认为是这样。所有权人或者权利人偿还拾得人管理费用,这是绝对合理的。 陈宝成:作为法学教育家,您认为,包括大学生在内的青少年应该树立什么样的义利观? 江平:拾得物不能够占为己有,应该归还本人;如果拾得人不知道本人,应交给遗失物招领机构。法律不保护非法占有的拾得物,也没有占有时效。这是第一个道德要求。第二,如果公民把拾得物交给失物招领机关,而且尽到了精心保管的义务,在这种情况下,所有权人或者权利人应该补偿拾得遗失物者必要费用。好人应该得到好人的待遇。 陈宝成:社会转型期内,包括物权法在内,法律对新的义利观的塑造会起到哪些作用?

浙江省2019高考政治二轮复习考点练讲专题六生活中的法律常识第30课时家庭与婚姻讲义

第30课时家庭与婚姻 [备考导航] 父母与子女间的权利与义务(a) 1.非婚生子女是指在受胎期间或出生时,其生父生母无婚姻关系的子女。下列关于我国非婚生子女法律地位的说法,正确的是( ) ①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法律地位完全相同②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有抚养、教育非婚生子女的义务③非婚生子女不能继承生父母的遗产④非婚生子女对生父母有赡养和扶助的义务 A.①②③ B.①②④ C.①③④ D.②③④ 解析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其生父母有抚养、教育非婚生子女的义务,非婚生子女有继承生父母遗产的权利和赡养、扶助、保护生父母的义务,选①②④排除③。 答案 B

法律对侵犯家庭成员的权利、破坏家庭 和睦的行为的处罚规定(b) 2.(2018·9月金华十校选考模拟)小李与小林是夫妻关系,但小李经常无故打骂小林。2017年3月小李因琐事持续辱骂及殴打小林,导致小林残疾并丧失劳动能力。小林一纸诉状将小李告至法院,要求依法严惩小李并承担部分扶养费用。本案中,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①小林要求合理,夫妻有相互抚养的权利②小李的行为属于虐待,应当依法处罚③小林要求合法,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④小林应该向小李要求额外的精神赔偿 A.①③ B.②④ C.②③ D.①④ 解析①表述错误,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④错误,“要求额外的精神赔偿”的表述错误。题目中,虽然小李与小林是夫妻关系,但是小李将小林殴打致伤,导致小林残疾并丧失劳动能力,故小李的行为属于虐待,应当依法处罚;再者,小林一纸诉状告至法院,要求依法严惩小李并承担部分扶养费用的要求合法,故②③入选。 答案 C 婚姻法规定的基本原则、结婚的具体条件(b) 3.李姑娘家在农村,因为家里穷,父母为了让哥哥娶上媳妇(张姓家女儿),于是让李姑娘与张姓家换亲(嫁给张姓家儿子),这种换亲行为违背了我国婚姻法的( ) ①一夫一妻制原则②男女平等原则③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原则④平等自愿原则 A.②③ B.①④ C.②④ D.①③ 解析为了让哥哥娶上媳妇,让李姑娘去换亲,是男尊女卑的思想,这种行为侵犯了妇女的合法权益,②③符合题意;平等自愿是结婚的条件,④排除;材料未涉及一夫一妻制,①排除。故答案选A。 答案 A 4.甲男与乙女通过网聊恋爱,后乙提出分手遭甲威胁,乙无奈遂与甲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乙得知,甲婚前就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久治不愈,乙向法院起诉离婚。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法院应判决撤销该婚姻 B.法院应判决宣告该婚姻无效 C.对该案的审理应当进行调解 D.当事人可以对法院的处理结果依法提起上诉 解析本题中,甲婚前就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久治不愈,满足无效婚姻的构成要件,属于无效婚姻。因此,法院应判决宣告该婚姻关系无效,而非撤销该婚姻,选B排除A;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

法律基础知识专题讲座讲稿

法律基础知识专题讲座讲稿 <1>大家好!首先,自我介绍(我是乌鲁木齐鼎信旭业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也是该所的合伙人之一··)。作为贵公司的法律顾问,能有这样的机会和大家一起学习一些基本的法律知识,我感到很荣幸,希望大家能与我一同轻松愉快地度过接下来的两个多小时。 <2>咱们言归正传,先来看一些今天讲座会涉及到那些方面的法律知识。今天,咱们要讨论九个方面的内容,首先是法学理论,其次是民法,民事诉讼法,刑法,还有劳动合同法,大家看我的这个表格,在民法下面,还有几个分支,当然民法并不是仅仅包括这几个方面,我只是选取了其中一些我认为在大家的日常生活中比较常见的来和大家一起学习。可能会有人有疑问,在我的表格里,合同法是属于民法的,那劳动合同法不也是讲合同吗?为什么就不属于民法呢?对于这个问题,在接下来的法学理论中就能找到答案。那么下面咱们就第法学理论的学习吧。 <3>在法学理论这一节中,咱们会见到法律部门,法律体系,社会主义法系,中国现代法制化进程这样几个词语。我给大家一一介绍。

<4>法律部门,又称为部门法,是运用特殊调整方法调整一定种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在现行法律规范中,由于调整的社会关系及其调整方法不同,可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凡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就构成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部门法所指的同类法律,不包括国际法,如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等,它仅指国内法。不包括已经失效的法,它仅指现行法;也不包括将要制定但尚未制定的法律,它仅指已经颁布生效的法律。我国的法律体系大体上分这几个门类: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这七个主要的法律部门。 部门法或法律部门具有自己的特征。首先,一个法律体系的所有部门法是统一的,各个部门法之间是协调的。其次,各个部门法又是相对独立的,因为它们各自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不同,每一个法律部门都调整一定的社会现象所反映的社会关系。如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刑法调整国家社会的统治秩序和社会规范与犯罪行为之间的社会关系;商法调整的是市场经济下商主体和商行为之间的关系;民事诉讼法调整民事诉讼活动和民事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构成劳动法部门等等;第三,法律部门是基本确定的,又是不断变化的,在一法律部门确定后,会持续保持相对一段时间,同时随着社会的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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