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的保全措施

债的保全措施
债的保全措施

代位诉讼权和撤销诉讼权的区别

相同点:

1、法律制度:属于债的保全措施之一

2、作用:保全债权

3、行使方式: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

4、以谁的名义起诉: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之诉

5、行使范围:

代位权:《合同法》第73 条第2 款:“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撤销权:《合同法》第74 条第2 款:“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6、费用的负担:

代位权:《合同法》第73 条第2 款:“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撤销权:《合同法》第74 条第2 款:“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合同法解释(一)》第26 条:“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

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7.原告:债权人不同点:

1、目的不同

代位:代位权的行使是为了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产撤销:撤销权的行使是为了恢复债务人的财产

2、构成要件不同

代位;只需具备客观要件:①债务人享有对于第三人的到期债权;②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③债务人已陷于履行迟延;④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撤销:在无偿行为场合,只需具备客观要件;而在有偿行为的情况下,则必须同时具备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客观要件:债务人实施了危害债权的行为,包括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

低价转让财产。(1)债务人须于债权成立后实施行为;(2)

须为以财产为标的的行为;⑶须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主观要件:债务人与受益人(受让

人)主观上有恶意,即受益人(受让人)知道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3、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代位:①被告:次债务人;②《合同法解释(一)》第16条第2款:“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

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③合同法解释(一)》

第16条第2款:“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

撤销:①被告:债务人;②《合同法解释(一)》第25条第2款:“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

以同一债务人为被告,就同一标的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③《合同

法解释(一)》第24 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

4、诉讼时效或除斥期间:代位:诉讼时效:必须在债权履行期届满后两年内行使,并可适用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撤销:除斥期间:《合同法》第75 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5、诉讼费用的负担:

代位:《合同法解释(一)》第19条:“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

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撤销:根据《合同法》第74条第2款:和《合同法解释(一)》第26条的规定,在撤销权诉

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债务人合法不履行义务的条例

乡镇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纳入本乡社会经济发展计划,保证目标实现。 二、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会议要有书面记录,形成纪要,并根据会议决定,及时督促有关站所认真落实防范措施。 三、建立职责明确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监督管理人员,完善安全监督管理手段。 四、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明确乡镇各级领导和有关人员的安全责任,与辖区的村、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并认真组织考核、奖惩。 五、制定本乡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经乡政府主要负责人签署后,报县政府审批和有关部门备案。 六、组织有关站所按照职责分工对本地区容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单位、场所和设备、设施,进行严格管理和检查,并建立安全检查管理台账。 七、负责及时消除威胁公共安全的事故隐患,并落实隐患整改措施和资金,对一时不能消除的隐患,采取严密的监控措施,确保万无一失。 八、及时督促各行政村及乡政府各站所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九、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险情)后,应及时组织应急救援,防止事故(险情)扩大,并按照规定及时上报。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安全办公会议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及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各种问题,保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发展,依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乡实际,制定如下安全办公会议制度: 1、学习会议制度。根据工作需要,组织乡村社三级干部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律、法规,传达上级有关安全生产会议精神。 2、安全生产情况分析会议制度。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办公会议,汇报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情况。分析当前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落实监管责任。 3、汇报会议制度。安监站定期向乡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汇报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情况。 4、检查制度。安监站对本辖区生产经营单位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掌握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动态。 5、安全办公会议由安监站组织,办公室负责做好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下发各村、各单位。

关于行为保全

关于行为保全 1 定义: 1.1 所谓行为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为避免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受到不应有的损 害或进一步的损害,法院得依他们的申请对相关当事人的侵害或有侵害之虞的行为采取强制措施。对行为保全的裁定,不可以上诉,但可以申请复议。 2 法律规定 2.1 《最高人民法院对民法通则的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2条规定,在诉讼中遇有停止侵害、 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的情况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先行作出裁定。 2.2 1992年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明确规定,在人民 法院审理专利侵权案件中,经常发生侵权人利用宣告专利无效故意拖延诉讼,继续实施侵权行为……专利权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可责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或采取其他制止侵权损害继续扩大的措施。 2.3 2001年6月发布的《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增加了有关“诉前临时措施” 的规定,正式确立了行为保全制度在知识产权领域中的地位。根据我国专利法“诉前临时措施”的规定,最高法院于2001年6月发布了《关于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诉前停止侵权的规定”),为行为保全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正确适用提供了有益指导。 2.4 新《民事诉讼法》第100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 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2.5 新《民事诉讼法》第102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3 学理解释 行为保全:弥补财产保全不足的创举 肖建国 【关键词】行为保全;财产保全;程序 修改后民诉法的一大亮点是首次确立了行为保全制度,该法第10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笔者就行为保全制度的功能和适用程序问题进行探讨。

民法--第十二章债的担保与保全2

跨考独家整理最全法硕考研知识资料库,您可以在这里查阅历年法律硕士考研真题和知识点等内容,加入我们的法硕考研交流群还可以获得法硕学长免费答疑服务,帮你度过最艰难的考研年。 以下内容为跨考网整理,如您还需更多考研资料,可选择法硕考研一对一咨询进行解答。 民法--第十二章债的担保与保全 主讲教师:李显冬 第十二章债的担保与保全 我国《担保法》规定了五种担保方式。2000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正式颁行,其共有134个条文,比《担保法》的96个条文还要多。鉴于《担保法》及其《解释》的内容几乎涵盖了整个物权法理论框架,我们实际上只有将担保物权与合同的担保合在一起研究,才能全面了解我国有关担保制度的基本规定。 故可见,担保法的内容实际上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债的担保和保全的理论,另一部分才是担保物权。由于这一部分内容太多,且又与合同法的内容交叉,故我们仅介绍一下其理论要点,就没有时间具体通过案例来详细介绍了。而且为了保持民法理论体系的完整性,“保证”和“定金”这些内容放在“债的保全”部分进行研究,其余的内容就放到后面担保物权中再予以介绍。 第一节债的保全 (一)“合同的担保”与“债的担保”的概念 1.“合同的担保”。 “合同的担保”是指法律规定的或当事人约定的,以促使合同债务人如约履行其义务,确保合同债权人的利益得以实现的法律措施。 2.“债的担保”。 所谓“债的担保”是指法律为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得以实现而特别规定的,以第三人的信用,或者以某项特定的财产来确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法律制度。 3.两者的区别与联系。 可见,“合同的担保”与“债的担保”并无本质差别,合同的担保是债的担保中的最主要的组成部分,两者在担保制度及内容上完全一样,仅仅是担保的对象略有所区别。 (二)债的保全的概念 1.债的保全。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及调查处理制度 (最新)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及调查处理制度 (最新) 为了及时报告、调查、处理、统计员工伤亡情况,及时采取有效预防措施,最大限度地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项目部及架子队必须依照国家法律和企业规章制度,严肃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 一、事故报告 1、报告内容:事故发生单位、工程名称、项目类别、时间、地点、简要经过、伤害人数、损失情况和所采取的应急措施。 2、报告时间:发生工伤事故项目部应在二十四小时内用电话、电传向公司领导、安环部、社管中心报告。发生死亡及以上事故由所在单位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传真或电话报至指挥部安环部,再由指挥部安环部报公司安质处。发生事故后一周内向指挥部安环部报送初步事故调查书面报告。 3、重大、特大事故发生后,按规定报告,同时应按“应急预案与响应控制程序”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以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事故调查 轻伤、重伤事故,由项目部安全管理负责人或指定工程、安质、工会等部门人员进行调查。死亡及以上事故按《安全生产法》、《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三、事故分析 1、发生伤亡事故后,必须对事故原因进行全面的调查,分析确定事

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指机械、物质或环境的不安全状态以及人的不安全行为。事故的间接原因包括技术和设计上的缺陷,安全技术教育、培训不够,劳动组织不合理,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等。 2、根据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分析,确定事故中的直接责任者、间接责任者;再根据这些责任人在事故发生中的作用确定主要责任者、重要责任者、一般责任者,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四、事故现场调查组成人员: 1、轻伤、重伤事故,由项目部指派生产、技术、安全、工会等有关人员组成调查组。 2、死亡事故,由项目部或公司领导带队,由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调查组,会同所在地政府劳动、公安、工会有关人员进行事故调查。 3、重大及以上死亡事故,由公司总经理或总经理指派其他领导带队,组织公司有关业务处(室)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 五、事故调查程序: 1、现场处理:事故发生后,项目经理部要组织救护受伤害者,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事故蔓延扩大。认真保护事故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不得破坏。为抢救受伤害者需要移动某些物体时,必须做好标志。 2、物证搜集:现场物证包括: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致害物的位置等。现场搜集到的所有物件均应贴上标签,注明地点、时间、

到期债权的诉讼保全

遇到债权债务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a116691081.html, 到期债权的诉讼保全 如果发生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时候,为了防止债务人转移财产,可以申请诉讼保全。到期债权也是可以保全的,那么,到期债权的诉讼保全是怎样的呢?今天,赢了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到期债权的诉讼保全 所谓对到期债权的诉讼保全,是指法院在案件审理、中,根据申请,对债务人已到期的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采取强制性措施,裁定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由于对到期债权的保全涉及本案的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超越了本案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若处理不当,会直接影响第三人的权利。 到期应得收益是指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对其存于相对人 处的具有资本性质的投资所应收得的利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适用民诉法意见》第10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到期应得的收益,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限制其支取,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执行。由此

可见,到期应得收益与到期债权一样,均为债权人到期的但尚未被其实际占有支配的金钱利益,实践中容易混淆。但两者之间又存在许多不同点: (1)对象不同。到期债权的对象是债务人依据合同所应得的债权利益,而到期应得利益是债务人对其具有资本性质的投资所应获得的利益。 (2)法律规定对两者应采取的保全措施不同。对到期应得收益,法律规定的保全措施是裁定限制债务人支取,而对到期债权的规定则为裁定第三人不得对债务人清偿。 (3)对相对人或第三人所采用的法律文书种类不同。虽然法院对到期应得收益和到期债权的债务人,均采用相同的法律文书形式即裁定,但对两者的相对人或第三人所采用的文书种类则有所不同。对到期应得收益的相对人---有关单位采用的是通知书,而对到期债权的第三人则采用裁定书。 (4)相对人或第三人对保全措施享有的法律权利不同。按现有法律规定,相对人对法院限制债务人支取到期应得收益的通知,仅有协助执行的义务,而无权利,而第三人对法院不得清偿到期债权的裁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民诉法意见》第110条的规定,享有申请复议的权利。

债权保全担保书范文

债权保全担保书范文 我国目前的债权保全制度除民事责任制度外,还有债权担保制度、债的保全制度以及债权实现中的财产保全制度。下面OK为大家精心了债权保全担保书范文,希望能给你带来帮助。 财产保全担保书 担保人:李x,女,汉族,1982年7月23日出生,住址:株洲市芦淞区桥头xx栋xx号, ___:xxxx。 担保人李x诉李x离婚协议纠纷一案,已由贵院依法受理。诉讼中,担保人依法向贵院提起财产保全申请,现担保人用个人名下的房产,为向你院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做如下担保: 一、担保人以其享有所有权的长沙市雨花区官塘冲巷xx号桂竹苑xx号房屋(所有权证号:长房权证雨花字第7110xxxxx 号)作为担保。 二、如申请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错误,担保人愿以担保财产的价值为限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全部损失。 此致

湖南省汨罗市 ___ 担保人: XXX年月日 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______,(性别)___,(民族)___,(出生时 间)_________年___月___日,(籍贯)______,住址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 被申请人:日,(籍贯)______,住址____________ ; ___: ____________ 。申请保全事项: 请求 ___依法对被申请人所属下列财产采取诉前保全措施: 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借款纠纷一案,现被申请人意图转移财产,且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也会导致 ___的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为此,根据《中华人民 ___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申请人特请求 ___依法对被申请人的上述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 富源县 ___ 申请人:______ ______年___月___日 诉讼财产保全担保书 本人, ___号, 自愿以位于 (房产证号: ) 的房产为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 )中所 提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特此担 保。 此致

安全生产报告制度93209

安全生产报告制度 一、目的 为促进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和考核,确保及时、准确掌握各部门安全生产管理及生产指标完成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和各岗位安全生产情况报告。 三、职责 1.公司总经理是安全生产报告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生产副总经理是安全生产报告管理工作的直接领导。 2.安全环保部是安全生产报告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组织、协调公司各种安全生产报告管理的整理、传递、上报、归档工作。负责将公司重大问题的信息及时向公司领导的上级部门报告。 3.各部门按照本制度规定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汇报本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不安全情况和生产突发事件信息。 四、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的形式和内容 安全生产报告是指公司发生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障碍)情况的信息,发生人员重伤以上事故按《事故统计报告管理制度》执行。安全生产报告包括:即时安全生产情况报告、作业完毕安全报告和定期安全生产情况报告三种形式。 1.即时安全生产情况报告 是指当各部门发生如下事件时的请示和汇报:

1)人身、设备等事故的报告; 2)设备异常情况报告; 3)设备检修即时报告; 4)生产事故即时上报的有关事项; 5)其它重要事件的请示和报告。 2.作业完毕安全报告 是指班组调度主任接班时汇报当班安全生产情况和生产安排;作业中当班安全生产情况和有无各类事故影响;交班前汇报当班安全生产任务完成情况和下班需处理的问题。 3.定期安全生产情况报告 是指各部门按每日、每周、每月等定期向部门负责人和安全环保委员会的安全生产报告。主要包括:安全、技术监控、设备可靠性和生产情况等汇报。其中安全、技术监控、设备可靠性的汇报按照相应的管理规定的汇报程序及要求进行汇报。 五、即时安全生产情况报告要求: 1.对于人身、设备等事故的报告可直接反映给部门负责人,由部门负责人视事故情节严重程度进行逐一上报,报告基本内容: 1)事故时间、地点和部门; 2)事故伤亡人数、简要经过、初步原因分析; 3)事故应急处置情况,包括伤员抢救等情况。 2.设备事故或突发事件即时汇报基本内容包括: 1)事故或事件时间、地点和单位;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情况

徐州金鹰商场人民广场店改造项目装饰工程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网络及安全技术措施 南京金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2011年10月18日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网络图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网络及安全技术措施 一、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及管理体系 1、安全生产管理目标 在本工程施工的全过程中,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必须保证无重大伤亡事故,一般事故频率控制在1‰以内,杜绝重伤及伤亡事故的发生。 2、安全生产管理保证体系 确保安全生产,管理组织管理体系必须健全,切实加强施工过程中安全生产的领导,在政府及职能部门的领导监督下,建立以项目经理为首的安全生产组织机构,使整个施工过程形成从上到下,人人负责,层层落实的安全生产管理保证体系: 安全保证体系: 3、安全生产责任制 (1)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措施、安全生产等,保证施工现场的安全。 (2)生产经理:直接对安全生产负责,督促、安排各项安全工作,并按规定组织检查、做好记录。督促施工全过程的安全生产,纠正违章,配合有关部门排除施工不安全因素,安排项目部安全活动及安全教育的开展,监督劳保用品的发放和使用。 (3)项目技术负责人:制定项目安全技术措施和分部工程安全方案,督促安全措施落实,解决施工过程中不安全的技术问题。 (4)机电负责人:保证所使用的各类机械的安全使用,监督机械操作人员保证遵章操作,并对用电机械进行安全检查。 (5)施工工长(专业工程师):负责上级安排的安全工作的实施,制定分项工程的安全方案,进行施工前的安全交底工作,监督并参与班组的安全学习。 二、安全教育 安全教育既是施工企业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一个重要方面工作。 1、安全教育的特点 (1)安全教育的全员性:安全教育是企业所有人员上岗前的先决条件,任何人不得例外。 (2)安全教育的长期性:安全教育贯彻了每个工作的全过程,贯穿了每个工程施工的全过程。因此,安全教育的任务"任重而道远",不应该也不可能是一劳永逸的。 (3)安全教育的专业性:安全生产的管理性与技术性结合,使得安全教育具有专业性要求。 2、安全教育的内容 类别 安全教育的主要性 内容 安全思想教育 安全生产的

安全生产状况分析报告

安全生产状况分析报告 根据对在建项目安全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情况,现将在建公路水运项目安全生产状况分析如下: 一、全县在建重点公路水运项目生产安全总体情况(一)生产安全事故总体情况 年,全县在建公路水运项目共个,其中,县道项目个,乡道项目个,渡口改桥梁项目个,新建桥梁个. 全年,全县在建公路水运项目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零事故). (二)检查发现隐患总体情况 年局质监办根据安全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情况,共检查次,涉及个项目,检查共发现安全隐患处.按照隐患类别统计,安全基础管理类隐患处,占,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类隐患处,占. 二、安全隐患统计分析 (一)按隐患类型分析 .安全基础管理方面.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条件、安管人员持证、安全体系建立、风险评估、应急管理、隐患排查记录等是安全基础管理方面数量最多、存在项目最广地安全隐患.这类隐患共处,主要集中在新开工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地检查工作开展不到位、记录不全等方面. 表年安全基础管理方面不同隐患类型统计分析表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方面.安全防护类、警示标志类、高处作业类是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方面数量最多、涉及项目最广地安全隐患.这类隐患共处,分别在近半数地项目上都有所体现.这反映出大部分项目在临边防护,警示提醒、高空作业安全防护及人员上下通道等方面安全管理不到位. 表年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方面不同隐患类型统计分析表 三、突出安全隐患分析 (一)安全基础管理方面 .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管理不到位.主要表现为: ()施工单位未按要求编制本项目地安全生产费用计划,未按要求建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台账; ()现场地安全防护用具偏少,安全生产经费投入不足.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主要表现为: 安全保证体系责任未落实到人,安全检查记录、台账不完善;汛期安全生产工作开展不到位,汛期安全专项方案粗糙,汛期隐患排查资料不全等. .新开工项目地安全生产条件检查工作不到位.主要表现为:()新开工项目主要安管人员存在缺岗现象;()安全生产“安管人员”持证不符合要求;

债的保全:债权债务担保证明范本

债权债务担保证明范本 债权债务担保是担保法中的其中一项。债权债务的担保是怎样的呢?那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是如何规定债权债务担保的相关内容的呢? 债权债务担保的范围 《担保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保证担保的范围就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请求保证人代为履行或负连带责任以及申请法院予以强制执行的范围。 关于保证所担保的债权范围,各国法律原则上并无限制。一般说来,除了一些有极强的人身特定性而不能由他人代替履行的债权外,都是可成立保证担保的。与人身属性密切相关的特定债权虽不能成立保证,但由于这种债权发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也可以成为保证担保的对象。从许多国家的民法规定以及有关判例实践上看,在保证合同设有具体的约定的情形下,保证所担保的债权与主债权的范围是一致的。有约定的,则从约定,此为确定保证之范围的基本原则。

保证担保的责任范围分为全部和部分两种。全部的保证担保责任范围完全与债成立时确定的债务人之责任范围一致。包括如下内容: 一、主债权的全部。在保证合同中,如无具体的专门约定,应认为是担保主债权全部。 二、利息。利息有法定和约定两种,凡是因主债权所生的利息,不管是法定的还是约定的,均应列为保证担保的对象。法定利息,如迟延履行所生之利息(迟延利息),本来就是由主债权派生的,应属保证之列无疑;而约定利息及当事人另外约定的,虽也是从属于主债权的,但要适用前述限制性作法,亦只有在事先成立保证合同时直接约定的,方可计入保证担保的债权范围。当然,如约定利息显失公平或法律有专门限定的,则应作适当调整或依法定。 三、违约金。必须是就主债权所应付的违约金,才能予以保证担保。违约金虽说具有从属性,但有一定的独立性,需在主债权之外另定违约金合同或者另立独立的条款,因此,在适用保证时,与约定利息一样,采取限制性作法,也就是对于违约金的保证,应以保证合同与主债成立的同时约定为限。

债的保全题库3-1-8

债的保全题库3-1-8

问题: [多选]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汽车买卖合同,合同标的总价款为1200万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此项合同定金数额,在下列数额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A.A、220万元 B.B、200万元 C.C、180万元 D.D、160万元

问题: [多选]保证的消灭有() A.A、主债被确认为无效 B.B、保证合同被确认为无效 C.C、保证合同的解除 D.D、保证人不同意为新更换的债务人担保的 E.E、债权人未在保证期内请求保证人清偿的

问题: [多选]甲向乙借款9万元,丙、丁、戊为连带保证人,借款期满,甲无力偿还,丙代为偿还了该9万元,则丙可以() A.A、请求甲偿还9万元 B.B、请求丁、戊偿还各自应负担的3万元 C.C、先请求甲偿还,不足部分再向丁、戊请求偿还 D.D、先请求丁、戊偿还各自应负担的3万元,不足部分再请求甲偿还 E.E、请求丁、戊偿还各自应负担的3万元,并同时请求甲偿还3万元 (电脑游戏排行榜 https://www.360docs.net/doc/a116691081.html,/)

问题: [单选]下列有关火焰管三个区段特点的说法中,有误的一项是:() A.位于火焰管内壁与火焰波峰之间的第一区段内,充满了一次新鲜空气和燃料的混合物,它们在此区段逐渐进入着火状态。 B.第二区段为火焰波峰所占的空间范围,又称为燃烧反应区。 C.燃料和空气混合物的温度在第三区段逐渐升高到最高值。 D.由喷油嘴喷射出来的燃料基本上是在第三区段蒸发变成蒸气的。

问题: [填空题]保全是指保险公司为了维持人身保险合同的(),根据合同条款约定及客户要求而提供的一系列服务。

王利明《民法》第6版课后习题(债的保全和担保)【圣才出品】

王利明《民法》第6版课后习题 第二十三章债的保全和担保 1.简述债权人的代位权成立的条件。 答: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了保全其债权,而于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得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属于债务人权利的权利。 债权人的代位权虽为债权人固有的权利,但也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成立。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条件有以下几项: (1)须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权利并怠于行使其权利。债务人对于第三人享有的权利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权利,为债权人代位权成立的条件。 债权人代位权是为保障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的增加而设的,因而其标的须为已存在的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财产权,债务人将来存在的、非财产权均不能为代位权的标的。因代位权是债权人代位行使的权利,所以债务人享有的具有专属性的、不得让与的权利,也不能成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均是不能为代位权标的之专属于债务人的权利。 债务人虽对第三人享有财产权利,但其积极行使权利时,债权人的代位权不能成立。只有在债务人有权利能行使而怠于行使时,债权人的代位权才能成立。能行使,是指债务人客观上可以对第三人行使权利。若债务人客观上不能行使,则债权人也不得代位行使。债务人已受破产宣告,其对第三人的权利由清算人行使,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也就不成立债权人的代位权。债务人怠于行使,是指债务人应行使权利而不行使。至于债务人不行使权利是否有过错,有无其他原因,是否经债权人催告,均在所不问。

(2)须债务人履行债务迟延。债务人履行迟延,是指债务人于履行债务的期限届满而未履行债务。但是若债权人的代位权是专为保全债务人权利的保存行为,其目的在于防止债务人权利的变更或消灭的,虽债务人的债务清偿期未届至,债权人也得行使代位权。 (3)须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有保全权利的必要,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害及债权,使债权人的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因为代位权是以保全债权为目的的,若无保全债权的必要,也就无成立代位权的必要。债务人虽怠于行使对第三人的权利,但债务人有足够的财产清偿债务,债务人不为清偿时,债权人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自可保障其债权的实现。于此情形下,债权人自无保全债权的必要,也就不成立债权人代位权。 2.简述债权人的撤销权成立的条件。 答:债权人撤销权,又称废罢诉权,是指当债务人所为的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危害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全债权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该行为的权利。 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可分为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并且依债务人所为的行为是否有偿而有所不同。 (1)客观要件。撤销权成立的客观要件为债务人实施了危害债权的行为。该要件包含以下含义: ①债务人须于债权成立后实施行为。债务人的行为是合同行为还是单方法律行为,是有偿还是无偿,在所不问。但事实行为与无效民事行为,不在此列。 ②债务人的行为须为使其财产减少的财产行为。债务人所为的不以财产为标的的行为,或者虽以财产为标的,但不使其财产减少的行为(如放弃受遗赠),不得撤销。 ③须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有害债权,是指债务人的行为足以减少其一般财产而使债权不能完全受清偿。若债务人为其行为虽使其财产减少但仍不影响其对债权的清偿时,债权

23,债的保全和担保

《民法学》课后习题第二十三章债的保全和担保 一、单项选择题 1、张某向李某借款2万元,到期后张某没有还款。张某家除旧电视外没有值钱的东西,只有张某曾帮助王某做木工有3万元工钱,到期半年了都没拿回来。下列关于本案李某享有债权人的代位权的理解,正确的是() A.李某可以以张某的名义向王某要回欠款3万元 B.李某可以扣押张某的旧电视来行使其代位权 C.李某可以请求张某或王某偿还王某所欠张某的工钱 D.李某可以直接享有债权人的代位权,而无须张某的同意或与张某协商. 2、下列行为中,可以作为债权人撤销权标的的是() A.债务人某甲在其父死亡后,拒绝接受继承的行为 B.债务人某乙在不能清偿对债权人所负债务时,将其机器设备无偿赠送给与其有同类业务的兄长 C.债务人某丙捡到他人的钱包又将其返还给他人,并且还拒绝他人给付他的酬金的行为 D.债务人某丁自己本身就比较贫困,却还收养了一个孤儿的行为有可能害及债权 3、下列有关代位权行使的表述,正确的是() A.债权人必须以债务人的名义行使代位权 B.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必须取得债务人的同意 C.代位权行使的费用必须由债权人自己承担 D.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而且范围以其债权为限 4、甲公司向乙商业银行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款到期后,由于甲公司经营不善,无力还借款本息。但丙公司欠甲公司到期货款20万元,甲公司却不积极向丙公司主张支付货款。为此乙商业银行请求法院执行丙公司财产以偿还甲公司借款。对此案看法正确的是() A.乙商业银行可以直接向丙公司行使代位权 B.乙商业银行应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来行使代位权 C.乙商业银行应以甲公司的名义行使代位权 D.乙商业银行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以20万元为限 5、下列行为中,可以作为债权人撤销权的标的的是() A.债务人某甲在其父亲死亡后,拒绝接受继承的行为 B.债务人某乙以自己财产为自己的亲戚李某从银行贷款设定担保,由于李某打算贷款炒股,风险极大,有可能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C. 债务人某丙捡到他人的钱包又将其返还给他人,并且还拒绝他人给付他的酬金的行为。 D.债务人某丁自己本身就比较贫困,却还收养了一个孤儿的行为.有可能害及债权 6、依据《担保法》的规定,保证合同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 A.6个月 B.8个月 C.10个月 D.12个月 7、依据《担保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表述正确的是() A.保证合同是主合同 B.保证合同是从合同 C.保证合同是附条件合同 D.保证合同是附合合同 8、甲向乙借款50万元做生意,后来生意亏损70多万元。甲有一栋房子价值18万元,其它财产价值10万元。借款到期后乙向甲追要借款,甲却将自己的房子作价一万元卖给了自己的弟弟丙,则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A.如果丙不知甲欠工钱,则乙只能行使代位权 B.只有在丙明知房屋买卖有害于乙的债权的情况下,乙才可以行使代位权 C.不论丙是否知道房屋买卖有害于乙的债权,乙均可行使撤销权 D.若丙明知房屋买卖有害于乙的债权,则乙可行使撤销权

金融债权保全证明书

金融债权保全证明书(模板) 金融债权保全证明书 金融债权保全证明书 篇一: 金融债权保全证明金融债权保全证明县人民银行: (改制前企业名称)截止年月日向我行贷款人民币笔,金额万元,应收利息 万元;为在我行企业贷款担保户、金额万元(具体企业名单附下),我行根据精神,已与企业确定由 (改制后企业名称)承接原企业的一切金融债务。年月日担保企业名单 篇二: 金融债权保全证明金融债权保全证明 XX工程公司在我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截止到201X年11月26日,XX工程公司在我行未办理各项信贷业务,无逾期(垫款)和欠息记录,资金结算方面无不良记录,执行结算纪律情况良好。XXXXXXX银行 201X-11-26 篇三: 保全债权申请书保全债权申请书申请人: 住址: 被申请人: 地址: 负责人: 请求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被申请人 ************** 万元采取保全措施。事项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由贵院立案执行,据申请人调查了解,被申请人于 **年承包************* ,工程总价***** 万元,截止目前, ********尚欠被申请人*****万元未付,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保障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得以切实履行,特申请贵院对被申请人的该债权采取保全措施。此致***人民法院申请人: 年月日篇四: 债权证明债权证明兹有XXXX 人民政府在我处加工垃圾箱7个,单价每个五千元(5000元),小计叁万伍仟元整;改装环保垃圾运输车一辆,单价肆万元整(40000元);电瓶巡逻车一辆,单价肆万元整(40000元),共计人民币拾壹万伍仟元整(115000元)。特此证明~ 201X年8月9日篇五: 企业改制申报金融债务及落实情况证明函编号: 企业改制申报金融债务及落实情况证明函

安全生产警示教育制度

安全生产警示教育制度集团标准化小组:[VVOPPT-JOPP28-JPPTL98-LOPPNN]

安全生产警示教育制度 第一条为不断提高**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安全生产意识,深刻汲取事故教训,警钟长鸣、居安思危、促进安全,从源头上有效遏制和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理念,确保全系统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制度化、常态化、规范化地开展安全生产警示教育,有效增强广大干部职工安全意识和危机意识,用事故案例教育人、警示人,用事故教训推动工作,实现从业人员从“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的转变,让全体干部职工时刻牢记血的教训,时时、处处、事事讲安全,促进安全稳定发展。 第三条警示教育内容 (一)安全形势教育。针对国家、省、市、县面临的安全生产形势,结合**系统实际,利用召开安全例会、设置宣传栏、张贴标语等方式对广大从业人员进行形势分析教育。 (二)事故案例教育。对部分地区发生的典型事故案例进行分析,根据事故类型、发生原因、处理结果、预防措施等对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进行反思教育、深度反省,认真查找思想上、工作上、作风上、执行力上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三)法律法规教育。对国家重大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新颁发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程标准等进行全面、全员、全方位的教育。 第四条警示教育平台 (一)结全单位实际,以播放安全警示教育影视片,张贴安全标语,开办安全专栏、举办安全警示教育演讲、发放安全警示宣传材料等形式营造警示教育浓厚氛围。 (二)建立完善合格的警示教育基地,适时更新完善各类事故的文字材料、宣传图片、光碟、案例等,深入广泛开展企业安全警示教育活动。 (三)明确警示教育日,定期开展警示教育活动。将每年11月8日作为**系统安全生产警示教育日;各公司要将每月第一个工作日作为安全生产警示教育日。

债的保全和担保习题

债的保全和担保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甲欠乙1万元到期未还。2003年4月,甲得知乙准备起诉索款,便将自己价值3万元的全部财物以1万元卖给了知悉其欠乙款未还的丙,约定付款期限为2004年年底。乙于2003年5月得知这一情况,于2004年7月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乙提出的下列哪一项诉讼请求能够得到法院支持?( A ) A.请求宣告甲与丙的行为无效 B.请求法院撤销甲与丙的行为 C.请求以自己的名义行使甲对丙的1万元债权 D.请求丙承担违约责任 解析:本题涉及行为无效、撤销权、代位权和违约责任问题。 本题中,甲为逃避债务,将自己的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给丙,并且丙明知,符合撤销权的条件,但撤销权的行使是有期限限制的,自撤销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过期撤销权消灭。本题中,乙2003年5月得知这一情况,于2004年7月主张撤销权,故撤销权消灭,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题不符合代位权的条件,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对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债权人代位行使的权利。 侵权责任是指侵权人侵害权利人的绝对权而应当承担的责任,本题中,丙、乙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故不存在违约责任承担。 本题中,甲和丙之间存在恶意串通情况,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恶意串通是民事行为无效的理由,而主张行为无效不存在期限问题,故乙向法院主张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 2.甲(出卖人)与乙(买受人)签订买卖合同,合同总价款200万元,乙支付定金50万元。后甲只如期供应给乙一半数量的货物,剩余部分无力供应。乙要求甲双倍返还定金100万元,甲不同意,双方发生纠纷。对此,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哪项?(D ) A.本案中,所交定金50万元可充抵50万元货款

债的保全措施

代位诉讼权和撤销诉讼权的区别 相同点: 1、法律制度:属于债的保全措施之一 2、作用:保全债权 3、行使方式: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 4、以谁的名义起诉: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之诉 5、行使范围: 代位权:《合同法》第73条第2款:“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撤销权:《合同法》第74条第2款:“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6、费用的负担: 代位权:《合同法》第73条第2款:“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撤销权:《合同法》第74条第2款:“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合同法解释(一)》第26条:“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7.原告:债权人 不同点: 1、目的不同 代位:代位权的行使是为了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产 撤销:撤销权的行使是为了恢复债务人的财产 2、构成要件不同 代位;只需具备客观要件:①债务人享有对于第三人的到期债权;②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③债务人已陷于履行迟延;④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撤销:在无偿行为场合,只需具备客观要件;而在有偿行为的情况下,则必须同时具备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客观要件:债务人实施了危害债权的行为,包括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1)债务人须于债权成立后实施行为;(2)须为以财产为标的的行为;⑶须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主观要件:债务人与受益人(受让人)主观上有恶意,即受益人(受让人)知道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代位:①被告:次债务人;②《合同法解释(一)》第16条第2款:“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③《合同法解释(一)》第16条第2款:“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 撤销:①被告:债务人;②《合同法解释(一)》第25条第2款:“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债务人为被告,就同一标的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③《合同法解释(一)》第24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 4、诉讼时效或除斥期间: 代位:诉讼时效:必须在债权履行期届满后两年内行使,并可适用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撤销:除斥期间:《合同法》第75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 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5、诉讼费用的负担:

债的保全概述

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 https://www.360docs.net/doc/a116691081.html,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https://www.360docs.net/doc/a116691081.html,/ 债的保全概述 债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或者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法律行为的法律制度。其中,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的法律制度,叫作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债权人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法律行为的制度,称为债权人的撤销权制度。 法律设置合同债的保全制度的原因在于,债权需要债务的适当履行才能实现,债务的履行多体现为从债务人的总财产中分离出一定的财产给债权人。如此,债务人的总财产即“责任财产”的状况如何,直接关系着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情况。由于责任财产不仅为某一债权人的一般担保,而且是全体债权人的债权的共同担保,因此,责任财产的减少往往害及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即民事责任在保障债权的实现上受债权财产的多寡的限制。为防止责任财产的减少害及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固然可以通过特别担保手段达到目的,但特别担保亦有其弱点,例如,抵押权等的设立需要当事人办理登记手续,留置权则限于特定的债权债务,保证等既需要保证人等第三人的同意,又难逃责任财产减少害及债权实现的命运,定金对于交付定金者的保护不够。有鉴于此,法律在特别担保和民事责任之外,设置合同债的保全制度。其中的撤销权系为恢复债务人的财产而立。它对债权实现起着积极的保障作用,能防债 权不能实现于未然。债权人的代位权,在法、日等国和中国台湾的民取法上,是为保全债权而代债务人行使其权利,而非扣押债务人的权利或就收的财产有优先受偿权,因而是实体法上的权利而非诉讼上的权利。但在我国法上,则债权人有权直接就次债务人的给付优先受偿。 合同债的保全涉及第三人,其效力属于合同的对外效力。本来,合同以相对性为原则,债权人不得直接支配债务人的人身、行为及其财产,更不得直接支配第三人的人身、行为及其财产;债权人不得干涉债务人于第三人的法律行为,但合同债的保全则使债权人的权利涉及到第三人的行为或者财产,严重干涉了债务人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行为。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及调查处理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统计与处理制度 为了及时报告、调查、处理、统计员工伤亡情况,及时采取有效预防措施,最大限度地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项目部及架子队必须依照国家法律和企业规章制度,严肃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 一、事故报告 1、报告内容:事故发生单位、工程名称、项目类别、时间、地点、简要经过、伤害人数、损失情况和所采取的应急措施。 2、报告时间:发生工伤事故项目部应在二十四小时内用电话、电传向公司领导、安环部、交通局及公安局报告。发生死亡及以上事故由所在单位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传真或电话报至指挥部安环部,再由指挥部安环部报公司安质处。发生事故后一周内向指挥部安环部报送初步事故调查书面报告。 3、重大、特大事故发生后,按规定报告,同时应按“应急预案与响应控制程序”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以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事故调查 轻伤、重伤事故,由项目部安全管理负责人或指定工程、安质、工会等部门人员进行调查。死亡及以上事故按《安全生产法》、《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三、统计与事故分析

1、发生伤亡事故后,必须对事故原因进行全面的调查,分析确定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指机械、物质或环境的不安全状态以及人的不安全行为。事故的间接原因包括技术和设计上的缺陷,安全技术教育、培训不够,劳动组织不合理,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等。 2、根据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分析,确定事故中的直接责任者、间接责任者;再根据这些责任人在事故发生中的作用确定主要责任者、重要责任者、一般责任者,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四、事故现场调查组成人员: 1、轻伤、重伤事故,由项目部指派生产、技术、安全、工会等有关人员组成调查组。 2、死亡事故,由项目部或公司领导带队,由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调查组,会同所在地政府劳动、公安、工会有关人员进行事故调查。 3、重大及以上死亡事故,由公司总经理或总经理指派其他领导带队,组织公司有关业务处(室)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 五、事故调查程序: 1、现场处理:事故发生后,项目经理部要组织救护受伤害者,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事故蔓延扩大。认真保护事故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不得破坏。为抢救受伤害者需要移动某些物体时,必须做好标志。 2、物证搜集:现场物证包括: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致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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